老土地管理法范文
時間:2024-02-04 18: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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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被 告:湖北省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劉世發,局長。
1990年10月20日,袁偉啟將其座落在老河口市東啟街55號的私有房屋(面積為36.4平方米)出租給李雙管進行個體經營使用,月租金110元。1991年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在清理整頓城鎮土地市場中發現袁偉啟擅自出租土地,于1991年12月13日給袁偉啟下發通知,限其于同年12月17日到市土地管理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手續。袁偉啟按期到該局辦理手續時,該局要求袁偉啟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方能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手續。袁偉啟以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無法律依據為理由,不予交納,故土地使用權出租手續也未辦理。1992年6月6日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袁啟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處以罰款,按所得總額的20%的標準執行;2、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依法辦理登記。袁偉啟不服,于1992年6月20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在程序上和實體上都與我國法律、法規相悖,湖北省關于《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實施辦法》尚未公布,故被告讓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無依據,屬濫收費、濫罰款,請求法院撤銷被告的處罰決定。 被告辯稱:根據《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及老河口市關于城鎮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袁偉啟違法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處罰是正確的,應予維持。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經審理認為,袁偉啟出租房屋的同時,即出租了該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因此,袁啟偉應當依照《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方能出租土地使用權。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以袁偉啟未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出租土地的違法事實,責令袁偉啟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處罰款是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