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與土地管理法范文

時間:2024-02-04 18: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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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鄉規劃管理;資源環境保護;意義;土地資源管理;問題;協調發展

我國城鄉規劃管理建設過程中土地管理工作上存在不少的漏洞,一些工作上缺乏科學有效的實踐?;诖?,以下就城鄉規劃管理中土地資源管理與資源環境保護的發展進行探討分析。

一、城鄉規劃管理中資源環境保護的意義

城鄉規劃管理首先要樹立全民的資源保護意識。環境資源問題是隨著城鄉的發展而出現的,這主要是因為人們對環境資源進行了過度的開發與利用,也是為了提高企業的利益,在進行這些工作時很多人并沒有意識到會帶來環境問題。很早以前,人們沒有金錢意識,而且也沒有開采資源的工具,環境與人是和諧相處的,沒有環境污染問題。但是隨著人們的欲望的增長,看到了利用資源的利益,資源的數量日益減少,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慢慢的人們看到了環境問題帶來的麻煩,這些問題威脅著人們的健康,人們也慢慢認識到了環境資源保護的重要性。我國在城鄉規劃管理中也主張先樹立全民的資源環保意識,積極宣傳環境資源保護的重要性,而且相關部門還專門召開的環保會議,提倡健全環保機制,改善環境問題,保障人們的身體健康,促進環境與人類和諧發展。所以,樹立資源環境保護意識具有重要的意義,也是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制定環保策略的前期工作,只有做好這項工作,才能真正實現改善環境問題、保護生態環境的策略。

城鄉規劃管理與資源環境的保護其實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一致性,也存在手法、目標上的統一性。在推進城鄉規劃的進程中,如何更好的協調資源、環境問題,加強對資源環境的合理開發和利用,顯得尤為關鍵。

二、城鄉規劃管理中土地資源管理存在的問題

1、城鄉規劃管理建設中土地管理的具體措施不到位的問題。有些城市規劃建設的布局上缺乏科學的分布格局,沒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出發來合理規劃布局,對城市的公共設施服務區和工業區以及一些的生活區和商業區沒有進行科學有效的合理布局,特別是在對于人均土地利用規模和建設用地上都有相關的規定。這些土地利用在區位上揭示了城市各項活動在不同的城市服務區中進行不同比例的分配,這些城市土地的不同利用類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區位上的需求,遵循城市規劃建設的用地標準。

2、城鄉規劃管理建設中對土地管理科學銜接上的問題。城鄉規劃管理建設中要能夠緊密地與土地管理聯系在一起,兩者之間是相互影響和相互制約的關系。而在實際的工作中要能夠準確處理兩者之間的關系,合理地利用好每一寸土地,走可持續發展的節約路線。對于存在的違法建設用地,我們要能夠對其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并仔細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不斷加強城市執法和管理工作,促進城市規劃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而在另外一方面,城市規劃和國民經濟的規劃以及土地利用上的規劃都顯得很不協調,他們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影響力和吸引力,從而影響到整個城鄉規劃管理建設土地管理水平的提高,這樣反而對城市今后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

三.城鄉規劃管理中土地資源管理與資源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1、健全城鄉規劃管理體系。在城鄉規劃管理建設體系中,要重視城鄉建設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城市規劃建設和土地管理體制,這是促進城鄉一體化進程中最為關鍵的一環。所以,我們要能夠不斷完善相關的土地利用規劃,加強各部門之間的聯系,統籌城鄉建設工作。在另外一方面,我們要注重對城鄉生態環境的保護,重視對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換句話說,就是要能夠加強對于改善城鄉生態環境的保護,在城鄉規劃管理管理中,要能夠重視綠地建設面積,并能夠根據實際情況來合理布置綠地,從而建立起一個完整的生態系統,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其中,還可以加強對節約型城鄉規劃管理建設的宣傳力度,倡導合理的城鄉規劃管理,樹立節約型的規劃建設用地,從而可以有效地引導城市居民樹立起節約能源的理念,從而可以更好地促進當地社會經濟和環境的發展。

2、完善城鄉規劃管理的一體化。城鄉一體化、城鄉統籌等規劃在全國范圍內不斷展開,這項工作的開展不僅可以提高農民的生活、生產水平、使農村建立現代化的集約經營模式、置換出部分的建設土地,還可以保護城市以及附近郊區的環境。隨著工業開發的不斷發展,致使部分鄉村土地的環境已經變得非常污濁不堪,出現了土地推平閑置的問題。這時可以通過城鄉一體化、新農村建設規劃,在宏觀方面為土地的發展與保護做出合理的設計,進而保護生態環境以及農業資源。

3、不斷強化和落實城鄉規劃管理建設用地。在我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建設過程中,要能夠對土地利用情況進行嚴密地控制,科學地管理好城市土地,在土地管理過程中要能夠切實把握以下幾點;其一,切實加強土地供應量,提高土地審批效率,還要能不斷優化資源的配置,嚴格把握相關的土地利用結構,貫徹落實相關的國家城市土地建設用地政策。其二,要能夠不斷加強政府相關部門機構的監督執法,對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懲處。在城市規劃用地時要對土地規劃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進行合理地開發和利用,建立一系列的生態型的開發制度。并能夠深入分析當前土地管理工作與城市規劃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站在全局的高度來積極做好相關的工作。

4、加強資源與社會的和諧發展。當前城鄉規劃管理的側重點還是提升經濟水平與效益,縮小城鄉差距。由于受到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之前的城鄉規劃管理中缺乏環境保護的意識,由于當前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所以必須改善這些規劃,加強"反規劃"觀念。"反規劃"觀念的目的是改善土地資源問題,提高土地效益,使資源與社會共同發展、和諧發展。城鄉規劃管理的"反規劃"是站在環保的角度對土地資源進行合理的開發與利用,不能只注重經濟效益提升,而忽視環保工作,對土地的規劃不能太過緊密,需要考慮土地的承受能力,而且還要對歷史文化遺址進行保護。

5、建立多元化的融資渠道。要實現城鄉規劃管理建設,就必須要拓展資金的來源,從而可以有效確保土地開發,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要能夠切實依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來展開多方面的融資,并能夠根據不同的投資者的不同目標和心態,以土地開發為核心,有效地將政府、企業以及個人這三者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才能實現融資渠道的多方位、立體化。從城市系統的角度可以看出,要想不斷完善土地規劃制度,能夠與城市建設的方向、速度可以更好地適應,就必須能夠強調城市內涵形象,杜絕形象工程。從全方位規劃好土地管理工作。

結束語

經濟發展促進了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過度的資源開發也帶來了諸多環境問題,不利于經濟可持續發展。在開發資源的過程中不注重保護環境,使得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因此在制定城鄉規劃管理時,必須注重落實環境保護工作。

參考文獻:

[1]周黎.農村城鎮化與環境保護的關系[J].浙江學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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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進一步明確職責,落實任務,建立防違、控違、拆違長效管理機制,加強對現有違法建設的查處整治力度,有效遏制新違法建設的產生,推進我區城鄉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區政府統一領導、嚴格考核,鎮街為主、屬地管理,部門專業執法、全力配合和實施的原則;堅持主動防控、綜合治理、突出重點、嚴格執法、注重實效的原則,狠抓違法建設查處整治工作。

三、明確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

城市規劃區范圍南至峧山,北至養馬島,東至東外環路,西至西外環路(界范圍)。鎮村規劃區以已批準的小城鎮和村莊規劃范圍為準。

四、明確各單位工作職責

(一)區規劃分局職責

1.依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對在城市規劃區、小城鎮規劃區及各街道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立案調查、認定性質、送達處罰決定。

2.對在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違法建設,將市規劃局的強拆函轉報區政府。

3.積極參與違法建設行動。

(二)區國土資源分局職責

1.依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以外農用地上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2.對在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違法建設,依法申請區人民法院。

3.對違法建設用地性質不明確的,確定用地性質。

4.配合規劃部門及有關鎮街,對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內占用農用地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和執法。

5.配合區人民法院和鎮街,對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外占用農用地、需的違法建設實施。

(三)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職責

1.負責依法查處未經批準對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進行外部裝修、改建臨街門窗,在建筑物頂部、陽臺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棚屋,對建筑物外走廊、陽(平)臺超出建筑物外墻面進行封閉的違法行為。

2.依法查處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主體由磚、瓦、水泥以外的其他材料所構成的違法建筑物和構筑物。

3.在收到區政府責成的通知后,負責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及各街道村莊規劃區范圍內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設。

(四)區人民法院職責

1.對區國土資源分局申請的違法建設,依法審查,作出裁定。對需依法的違法建設,負責將裁定書送達違法建設所在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同時抄報區政府和區國土資源分局。

2.配合鎮街,對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外占用農用地的違法建設實施。

(五)各鎮政府職責

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規定,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

1.對小城鎮規劃區范圍內,違反《城鄉規劃法》,需的違法建設,在收到區政府責成的通知后,負責組織實施,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2.對轄區村莊規劃區范圍內,違反《城鄉規劃法》,需的違法建設,依法實施拆除,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3.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需的違法建設,在收到區法院的裁定書后,負責及時組織實施,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4.對本轄區內發現的違法建設,要在依法責令停止建設的同時,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并安排專人協助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六)各街道辦事處職責

1.對違反《城鄉規劃法》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規的違法建設,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施強拆的通知后,組織公安干警和機關工作人員等,積極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施強拆行動,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2.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需的違法建設,在收到區法院的裁定書后,負責組織,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3.對本轄區內發現的違法建設,要在依法責令停止建設的同時,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并安排專人協助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七)區住建局職責

負責提供城市規劃區范圍外城鎮及村莊規劃區范圍,并配合規劃、國土部門及相關鎮政府依法查處鎮村規劃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

(八)區政府督查室職責

負責協同執法部門跟蹤督導相關鎮街或部門落實強拆任務,及時編發《督查通報》,向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區政府分管領導報告強拆進展情況,表揚先進,督導后進,保證違法建設查處整治工作落到實處。

(九)區公安分局職責

配合違法建設整治工作,積極應對暴力抗法等突發事件,切實保障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按照區政府或違法建設部門及鎮街的要求,安排相應的警力及消防人員和設施,參與執法行動。

(十)區水務、供電部門職責

按要求對查封的施工現場不予供水、供電;對建設手續不齊全的,不得為其提供供水、供電許可服務。

(十一)區電視臺職責

發揮輿論宣傳和導向作用,對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予以曝光;按照區政府或違法建設部門及鎮街的要求,安排攝像人員搞好現場錄像和資料備存。

(十二)區司法局職責

按照區政府或違法建設部門及鎮街的要求,安排公證人員參與違法建設行動,對物品搬遷移交、人員清場等工作進行確認公證。

(十三)區衛生局職責

按照區政府或違法建設部門及單位的要求,安排醫護人員和醫療設施車輛等,參與行動,搞好醫療應急保障。

(十四)其它相關部門職責

區水務、交運、林業、旅游、工商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區違法建設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切實履行好各自職責。

對城市規劃區和街道村莊規劃區范圍內需的違法建設,區規劃部門應及時將市規劃局的強拆函轉報區政府,區政府書面通知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區政府督查室及相關鎮街,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及鎮街配合實施;對小城鎮規劃區范圍內需的違法建設,及時將市規劃局的強拆函轉報區政府,區政府書面通知有關鎮政府、區政府督查室及有關部門,由各鎮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規劃、公安等有關部門配合實施,區政府督查室負責跟蹤督導落實。拆除重大、復雜的違法建設項目,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有關鎮政府可向區政府提出書面方案,經區政府研究同意后,批轉至有關部門單位,加大統籌協調力度,形成強大合力,保證強拆行動順利實施。

五、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各鎮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組成的整治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負責人兼任主任,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規劃分局、國土資源分局、公安分局分管負責人任副主任,加強對違法建設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度假區管委也要成立由行政主要負責人為組長,有關負責人為副組長的整治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違法建設監管和查處的相應機構,全面加強違法建設查處的領導和落實力度;要落實村級違法建設監管和查處的領導和管理責任,層層簽訂目標責任狀,建立起區、鎮(街)、村三級違法建設監管查處的網絡體系。

(二)強化主動防控。要繼續保持防違、控違的高壓態勢,從源頭上遏制新違法建設的產生。健全巡查舉報責任制,各鎮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規劃分局、國土資源分局等相關部門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管轄區域和范圍的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及早制止違法建設;各鎮街要督導所轄村莊,全面加強違法建設管控,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要在制止的同時,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并全面配合有關部門的依法查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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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領導

為保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合法、公開、公正,更好地協調組織土地出讓事宜,成立領導小組,組長:市政府副市長張子建,副組長:市國土局局長陳福仁,成員:市國土、監察、規劃、發改、財政、建設、房管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市監察部門進行全過程監督。

二、用地范圍、年限及規劃要求

出讓地塊位于建設路以南、雄石東路以北的貴溪火力發展電廠大門口附近,用地范圍以貴溪市城鄉規劃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附紅線圖為準,土地總面積為35.46畝,其中S1地塊面積22.12畝,S2地塊面積13.34畝(具體面積以實測為準)。開發建設必須符合貴溪市城鄉規劃局提供的貴規條字[2008]023號《貴溪火力發電廠大門入口處地塊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以及建設方案評審意見書。

三、出讓方式、起始價

土地使用權以掛牌方式出讓,起始價50.1萬元人民幣/畝,契稅、土地交易服務費及其他費用由受讓人自行承擔,本次出讓設置保底價,不到保底價不成交。

四、工作程序

(一)公告

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土地網》、《****土地網》、《****日報》等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日。

(二)報名

1、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掛牌截止之日前2日(節假日除外)。

2、地點:貴溪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

3、受讓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單位,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參加競買。

4、提供材料: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或個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董事會決定、履約保證金票據等。

5、報名時需繳納履約保證金600萬元人民幣,競買人競得后,保證金可轉抵土地出讓價款,未競得者保證金在3日內給予退回(不計利息,節假日順延)。

6、該地塊屬毛地方式出讓,競買人必須先提供與貴溪火力電廠簽訂的出讓地塊內的房屋拆遷、設備管線遷移、鐵路公跨橋處汽修房屋及設備遷移拆除及有關附著物、構筑物的拆遷補償協議后方可報名。

(三)掛牌時間、地點

1、掛牌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2、地點:貴溪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

(四)付款

受讓人競得之日起15日內付清地價款的80%,余款30日內付清,逾期每天按未付清出讓價款的1‰繳納滯納金。

(五)簽訂合同

土地出讓成交確認書簽定之日起10日內,市國土局與競得者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五、其它事宜

(一)土地受讓方負責做好出讓地塊內規劃道路等一切基礎設施建設并承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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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實提高加強土地執法監管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認識

加強土地管理,堅守耕地紅線,推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

利用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解決耕地保護和用地保障矛盾,促進我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現實需要。近年來,我鄉嚴格實施土地規劃管理和用途管制,切實加大了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宣傳教育力度,違法違規用地得到有效控制。各行政村要充分認識制止亂占濫用耕地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為保障我鄉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二、千方百計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積極推進土地執法關口前移,充分發揮各行政村和綜合執法的作用,加強村級土地協管員隊伍建設,進一步明確屬地管理原則,落實土地管理行政村為責任主體,筑牢違法違規用地第一道防線。各行政村不得隨意審批土地,對村亂批土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并作出組織處理。鄉綜合執法部門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及時上報鄉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

三、建立完善土地執法聯合查糾機制

各行政村要建立健全違法用地、違章建筑查處領導小組,行政村黨支部書記為總責任人,村委會主任為主要負責人。各行政村在日常管理中,一經發現企業、村民違法違規用地,應在第一時間上報鄉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筑,應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應當復耕的土地,應責令當事人限期復耕;對拒不拆除或復耕的,由各行政村牽頭,組織國土資源、綜合執法、公安等部門聯合執法,依法予以或復耕。

四、強化考核考評,嚴格落實問責制

(一)建立土地執法考核制度

鄉城建、綜合執法部門會同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依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第號令)等有關規定,制訂違法違規用地情況考核辦法,嚴格實施考核。考核結果要與村級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優評先掛鉤。

(二)建立違法用地問責制度

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對違法用地整

改不力和土地違法行為頻發、造成嚴重后果的村和單位,在實施土地行政處罰同時,必須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對行政村總負責人實行問責:

(1)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一年度內本行政村區域違

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以上的;

(2)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3)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不制止的、隱瞞不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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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主體

(一)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是指各鄉鎮(場、區)、縣直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管理及違法用地查處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各鄉鎮(場、區)是轄區內國土資源保護的主要責任主體;各鄉鎮人民政府、安厚農場,工業園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是轄區內土地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各相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土地執法共同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經辦人員是直接責任人。

(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土地執法的行政主管部門,全面負責土地管理工作。公安、監察、發改、法制、經貿、財政、建設、農業、林業、環保、水利、房管、市容管理、工商、電力、銀監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把好審批關口,共同遏制違法用地行為,及時做好土地違法行為的預防和查處工作。

(四)土地違法查處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下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對上級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二、職責分工

(五)各鄉鎮(場、區)對本轄區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執行、違法用地情況負總責;加強信息化建設及依法用地的社會宣傳。

(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負起轄區內的土地管理日常工作,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在轄區內的執行情況,定期將違法用地查處動態及土地執法共同責任追究情況報告同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部門;按照規定要求組織實施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工作,及時制止和報告巡查中發現的違法用地行為,依法依規查處違法用地案件,規范土地管理秩序。

(七)監察部門負責對鄉鎮(場、區)、村(居)及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法執紀和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監察機關和國土資源部門在查處土地違法違紀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要求,依法依紀追究違法用地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八)公安機關負責對群眾舉報涉嫌土地違法犯罪案件和國土資源部門移送違法用地案件的查處;對涉嫌犯罪的違法用地當事人立案偵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為相關部門的土地執法工作提供保障,對妨礙、阻撓土地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當事人應按照110接警規定趕赴觀場并依法查處。

(九)建設部門負責建筑施工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法用地項目,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并對擅自施工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牽頭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國土資源及相關驗收部門進行聯合竣工驗收。

(十)規劃部門負責對城鄉規劃實施監督檢查工作,對違法用地行為,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制止違法建設。

(十一)工商部門負責對工商登記情況進行檢查,必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規定,對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不得給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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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違法建設整治工作成效顯著

1、強化宣傳,營造良好的政策輿論環境。為更好地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杜絕違法違規建設,我辦創新宣傳形式和載體,有針對性地開展一系列的宣傳教育活動。一是利用了電視臺等媒體進行專題播報。在縣電視臺通過新聞和滾動條的形式對《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中的重點部分進行了為期一周的播報。二是開展了法律咨詢活動。在縣城的繁華地段、街道等地進定點開展法律咨詢活動,廣泛宣傳與“征地拆遷”和“拆違”相關的法律。三是制作宣傳標語和發放宣傳資料。共制作固定性標語、橫幅30余條,發放《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致群眾朋友的一封信》等宣傳資料共計4000余份。四是通過短息平臺編發了一批“查違控違”宣傳教育短信。

2、以明確職責為抓手、以強化巡查執法為手段,有效遏制住了違章建筑搶建態勢。一是確定目標,分清職責。始終把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擺上第一議事日程,堅持常議、常抓、常巡、常督。單位每周召開一次例會,專門聽取一周以來違章建筑的巡查和整治情況,確定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目標要求。嚴格執行《縣違章建筑動態巡查工作獎懲辦法》,明確每一個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建設中的職責,充分調動其查處違法建設的積極性。二是強化責任,巡查不留盲區、死角。采取“定人、定崗、定路段、定片區、定責任”的包干責任機制,實行“執法中隊長、執法人員崗位責任考核細則”,實施班子領導、執法中隊、執法小組和執法隊員“分片管理、逐級負責、責任到人、績效掛鉤”四級管理模式。進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和次數,每日將對責任范圍區進行不低于2次“拉網式”巡查,一些車輛進不去的小道、小巷,一律采取步行的方式進行巡查,做到巡查不留盲區、死角。三是堅持依法查處。在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對建筑物是否具備相關土地或規劃批準手續需確認的,均能夠及時報送土地或規劃主管部門進行確認;經確認屬違法建設的一律實施,全年共查處、制止違法建設165余宗(其中66宗制止在萌芽狀態或自行拆除),占地面積12680余平方米,其中99宗150余次,占地面積7300余平方米、建筑面積8860余平方米,確保了2012年度縣城規劃區內未新增違法建設。

3、加強監管,防止預留地、安置地違規建設。針對縣城規劃區預留地、安置地超層建設、批少建多情況嚴重,縣人民政府對縣城規劃區內國有出讓土地、安置地及其它建設用地建立承諾制度,建設業主必須與我辦簽定《城鄉規劃承諾書》,同時由我辦加強監管。自今年9月中旬接管此項工作的三個月時間以來,我辦共共查處溫坊村新生預留地、梅福村金?;▓@北側安置地、國際酒店后百羅口安置地、村橋背路預留地等10余處違規建設,共查處、制止超占地面積510余㎡,建筑面積8000㎡。

4、堅持疏堵結合方式,有序做好遺留違建的處理工作。

科學有序的推進了違建戶補辦手續工作。根據縣政府第五、六批補辦手續的抄告件,迅速組織工作人員開展核查、收費、辦證等相關后續工作,全年完成了72宗違建戶的手續補辦工作,收繳規費、罰沒款共計1000余萬元。

(二)重點工程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順利推進。

房屋征收工作被喻為天下第一難的工作,也是城市建設發展中繞不過、躲不開的一道難題,集政策性、法規性、群眾性于一體,必須慎重對待、一絲不茍。自2012年初我辦按管此項工作以來,就一直在不斷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優化工作機制,奮力攻堅克難,房屋征收工作實現了速度快、質量好、矛盾少的新突破。2012年期間,我辦全程參與、指導、監管了縣城振興大道(老觀下)、東環路、路、縣城南延伸段道路改造工程、縣城原溫坊小學周邊地塊土地開發項目、縣城路與西聯路交匯處三角地帶等項目,共涉及被拆遷戶800余戶,拆遷總面積14.6萬余平方米,簽訂800余份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拆除房屋面積約20萬平方米。

二、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1、由于長期以來縣城規劃區概念比較模糊,界址不夠明析,執法巡查存在一定的盲區。如:鎮村、村邊緣地帶、村長等。

2、縣城規劃區內出現一些在屋頂擅自亂搭亂建鐵皮棚的行為及一些一夜之間能夠成型的違法建筑,如:用水泥磚砌的廚房、車庫、廁所、豬牛欄等,此類違法建設搭建速度快、隱蔽性強,巡查時難以發現和制止。

3、人員不足??剡`拆違、征地拆遷工作中任務繁重,人員相對不足,特別是有豐富工作經驗的、工作能力強的骨干非常缺少,影響了各項工作的開展。

4、執法難度較大,執法人員經常受到當事人的漫罵侮辱,甚至遭受人身攻擊,人身安全無保障。如:今年在家屋、工業園內遭遇當事人的暴力抗法,致使我辦多名工作人員受傷。

三、工作設想及下一步打算

1、進一步加強拆違控違工作。將此項工作進一步細化、責任化,杜絕新的違法建設行為的發生。重點整治嚴重影響規劃的違法違規建筑,對不影響規劃又不前來接受處理的違章建筑實行停水、停電等措施。對影響較大又不接受處理的違章建筑推出來作典型,實施強拆,做到拆除一片,教育一方。

2、加強學習,培養骨干力量。認真組織全體干部職工參加學習培訓,堅持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專題培訓,重點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講解,使其能夠熟練掌握運用,形成業務知識學習、培訓制度化、經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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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房屋所有權 農民利益保護

〔中圖分類號〕DF521;C912.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000-7326(2008)06-0058-04

一、二元經濟結構下的農村房屋所有權

衣食住行是人的最基本要求。在農村基本解決溫飽問題之后,農民住房這一基本權利就突出地擺在我們面前。但是,我國法律對農村房屋所有權的取得、行使和保護沒有明確的規定,只對農村村民宅基地的取得、行使相關權利有相應的限制性規定。例如,《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該法第153條同時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法律的嚴重缺位造成八億農民住房這一基本權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也更突出了我國長期以來存在的二元經濟,乃至二元社會的深層次問題。

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長期靠過度剝奪農業和農民來發展工業和城市。城市和農村兩大經濟系統被人為地割裂開,這就是所謂的二元經濟結構,其發展的嚴重后果是導致我國的二元社會結構,即在一國之內人為地劃分為城市和農村、市民和農民兩個社會和階層。其主要表現為:

1. 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從統購統銷到實行合同訂購,國家通過“剪刀差”從農民那里拿走6000-8000億元。據專家測算,通過“剪刀差”、征地、農民工務工等方式,全國農民每年仍向城市做出大約2萬億元的貢獻。

2. 城鄉收入差距。城鄉居民之間存在較大的收入差距,并且這種收入差距不斷加大,導致社會貧富分化加劇。1978年前我國城鄉收入比是2.6?1,而到2003年,收入比卻升至3.2?1。

3. 1958年通過、至今仍有效的《戶口登記條例》確定了“一國兩策、城鄉分治”的戶籍管理制度,中國公民由此被分為“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即從法律上將全國公民劃分為兩種身份和壁壘森嚴的兩個世界。農村的孩子只有考上大學或參干才能合法地從一個世界(農業)轉換到另一個世界(非農業),這造成了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在競爭起點上的不平等。

4. 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在基本權利和社會福利方面的實際不平等。這些具體表現在:(1)農村居民在求學、就業、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自由遷徙等基本權利方面和城市居民不平等;(2)農民在享受政府公共產品供給方面與城市居民有天壤之別;(3)農民和城市居民的社會負擔不一樣,城市居民對國家的責任主要是納稅,并且個人所得稅有起征點,而農民的負擔卻多種多樣,既有人力也有金錢負擔,并且金錢方面的負擔主要表現為“費”,這種亂攤派、亂收費是沒有起征點的。(4) 農民在土地產權、房屋所有權等問題上與城市居民享有的權利不平等。

在這種“以鄉養城、城鄉隔離”的體制下,涉及城市居民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法規有《憲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城市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修改為《城鄉規劃法》)、《建筑法》等。城市居民不僅可以享有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還可以享有城市房屋所有權。而在農村,涉及農民房屋所有權的法律只有《憲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農民在自己賴以生存的土地上,僅能享有一處宅基地的使用權,不能“合法”地享有其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即不能領有國家房屋登記機關統一頒發、全國通用的《房屋所有權證》)。

物權是個人獨立自主的前提,任何法律人格都建立在完全的物權之上,沒有獨立自主的物權也就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物權法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保護個人對社會財富的擁有,其結果是激發個人對財富的不斷追求,而個人對財富的增長又能促進整個社會財富的增長。個人財富的增長,也是一個人全面發展和個性解放的前提,在這個意義上,擁有財富的個人才是自由的。而只有自由的人才能更好地創造社會財富,才能享受幸福的生活。應該說,在個人的財富當中,占有較大比例的部分是以房屋不動產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在農村尤為如此,我國農民的全部積蓄幾乎都用在建房上。而我國某些法律似乎僅保護少數人的物權,多數法律還在繼續維護、確認城市和農村、非農業人口和農業人口這種不平等的現狀,這是現行法律的最大缺陷。

二、農村房屋所有權方面的法律規定及其缺陷

雖然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但憲法本身并未對“合法”進行明確規定,而交由其他法律來界定。

《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5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該法第75條同時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對于以上條文所提到的“合法”,《民法通則》本身依然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或解釋,而又交由其他法律、法規來進一步落實。

《物權法》第2條規定,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段餀喾ā分猩婕胺课菟袡嘀贫鹊闹饕獥l款包括該法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和第30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因此,根據《物權法》的以上規定,可以大膽推斷:農村的房屋可能因為不屬于“合法建造”或“未經登記”而不發生物權的效力。

從《憲法》到《民法通則》,再到最近才制定、實施的《物權法》,雖然法律一再強調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權利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但筆者認為至少在房屋所有權方面,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是顯然不平等的。

從城市的房屋所有權制度的演變來看,在進行住房制度改革以前,我國在城鎮實行國家統一分配的福利性分房制度(公有住房租用制度,即公有房居住者僅有使用權而沒有其他的權利)。上世紀80年代末“房改”以后,由原來的公房制度逐漸過渡為現在的商品房制度,即房屋統一由開發商進行商業化開發,購房者(主要是城市居民)在自由競爭的房地產市場上購買房屋,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城市規劃法》、《建筑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開發商在城市進行房地產開發必須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或現售)許可證》(簡稱“五證”)等合法手續才能將房屋向社會銷售。而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向國家繳交相關稅費之后,憑購房合同及完稅證明等手續便可向國家相關部門申領房屋產權證。所以,在城市購買商品房,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是完全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并取得不動產的權屬證書。從法律意義上看,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對于房屋而言是房屋所有權人依法對其所有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明。實行商品房制度以后,在城市逐漸形成房地產市場。

對于農村居民而言,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法律只是籠統地說“合法的財產受保護”,但怎樣才讓農民的房屋變成“合法”卻沒有法律規定。首先,《房地產管理法》和《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都是“城市”的(《建筑法》雖未冠以“城市”,但該法第83條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新修訂的、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城鄉規劃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這對農村住宅建設問題又留下令人費解的尾巴),沒有一部全國統一適用的建設法、住宅法,農村的房屋當然會被不動產登記“拒之門外”。既然農村的房屋未經國家統一規劃并進行權屬登記,根據《物權法》及相關的房地產規定,是否農民的房屋都是“非法建筑”?八億農民的房屋所有權被法律有意無意地遺忘!其次,房地產的原則是“地隨房走”,在農村卻變成“房隨地走”,即農村只有宅基地方面的規定,卻沒有房屋方面的法律規定。并且現行的法律限制一戶農民只能申請一塊宅基地(與一個城市居民可以同時合法擁有多處房產形成鮮明對比),并且該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這無疑將農民緊緊地捆綁在自己的土地上,失去了遷徙自由。再次,農民只能將其房屋轉讓給本經濟組織的成員,并且一旦轉讓就不能再申請宅基地。而城市居民可以將其房屋轉讓、出租給任意人,并且轉讓后還可以再購買房屋。因此,從這點來看,農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受到限制的,我國的房地產市場只存在于城市,農村是沒有房地產市場的。那么,農村是否需要房地產市場?農民能否屬于住房消費者?限制農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否合理?其答案是不言自明的,住宅權是最基本的人權,農民和城市居民作為同一個國家的公民理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對完善農民房屋所有權法律和保護農民利益的展望

我國《土地管理法》之所以規定農民只能以“戶”為單位申請一處宅基地,并且農民的房屋只能在本村內轉讓,除了受到二元經濟思想的影響之外,據說還是出于對耕地、農用地的保護――從而保證我國的糧食生產及糧食安全。但《土地管理法》有沒有達到其預定的目標?雖然我國已實行堪稱世界上最嚴厲的耕地保護法律,但1996年我國的耕地面積約為19.51億畝,到2003年減少至18.51億畝,至2006年又減少至18.27億畝。所以禁止農民自由轉讓房屋、宅基地并不能達到保護耕地的預期目的。

另外,近一段時間來我國某些大城市房價居高不下,毗鄰這些城市的農村和開發商聯合進行房地產開發,由于土地的性質是集體的,因此無法辦理正規的產權證(購房者只能領到鄉、鎮政府頒發的“產權證”或“榮譽村民證”)。但其房屋價格比市場價低一半,有的甚至只有市價的三分之一,所以這類建在集體土地上的房產還出現銷售火爆的現象,這就是引人注目的“小產權房”問題。就此問題,建設部還曾在2007年6月18日通過新聞發言人的形式向社會“購買新建商品房風險的提示”,其中包括“城市居民不要購買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規不允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不允許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目前,有些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村集體土地上集中建設農民住宅樓,用于安置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安置過程中,擅自擴大銷售對象,以較低的價格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此類房屋,將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有些項目允諾辦理的‘鄉產權’、‘小產權’,均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受法律保護”等內容。所以,“小產權房”問題成為政府、農村集體組織、本地農民、開發商和外來購房者之間利益的多層次“博弈”。其實,“小產權房”問題也是市場和行政管制、農村和城市、法律和道德之間沖突的一種表現,也是農民爭取合法房屋所有權、渴望開放農村房地產市場的一種正當回應。

《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農村的土地和宅基地歸村集體所有,他們當然有權決定自己土地尤其是宅基地的用途。但一直以來,政府壟斷土地的一級市場,政府以很低的價格從農民手中強行征收土地,然后以幾十甚至幾百倍的高價轉讓給開發商,“賣別人的地來給自己賺錢”。農民當然明白其中的潛在利益,希望能獲得高額補償。其結果是導致農民和政府在征地補償過程中的對立情緒和沖突,也彰顯了法律的不合理和不公平。因此,筆者認為,將來應重點從以下幾方面來保護農村房屋所有權和農民利益。

1. 打破城鄉隔絕、地域界限和身份限制,構建全國統一、公平競爭和城鄉和諧的大市場(包括房地產市場),通過市場機制,對城鄉資本、人員、技術信息等市場要素進行公平、自由的流動。除了準許農民到城市自由擇業、居住之外,還應允許城市居民到農村買房甚至投資,最終實現“把窮人留在城市(哪怕只住廉租屋),讓富人住在農村(有條件的還可住別墅)”。這樣,帶動國家和民間資本對農村的投資,興建幼兒園、中小學、醫院等配套公共設施,改善農村的居住和投資環境,也使農民通過各種途徑賺城里人的錢而走上富裕的道路,讓農民充分享受現代化的成果和城市文明。通過城鄉的雙向交流,可以使城市的房價降下來,緩解交通堵塞;也可促使農村的經濟加快發展,從而實現城鄉統籌、和諧發展。

2. 統一法制,使城鄉居民的基本權利在法律上真正人人平等,讓城鄉居民處于公平競爭的同一起跑線上。在房屋所有權制度方面,應設立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機關,對于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農村房產給予登記并頒證。那種認為農民的房屋不重要或其房產價值低而不給予登記的看法是毫無根據的,法律應重在疏導而不是堵塞。法律應預設適當的條件,只要農民的房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能領到房屋產權證,引導農民向“規范建房、合理利用土地”的健康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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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新時期 土地管理 建議

中圖分類號:F327 文獻標識碼:A

在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下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建設,集約與節約用地尤為重要。我們必須健全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堅決守住耕地紅線,綜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使有限的土地資源為經濟社會持續發展提供支撐。

(1)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重點做好基本農田劃定和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等基礎性工作,同時加快建設國家標準的永久性基本農田。健全耕地保護補償長效機制,對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農民進行直接補貼,提高農民保護耕地的積極性。穩步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農民住宅要先行安排空閑地,加快舊村和“空心村”改造,鼓勵農民向中心村、小城鎮聚集。改革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堅決執行一戶一宅政策,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強化耕地保護責任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護數據庫,健全國家、省、市、縣四級數據庫網絡傳輸系統,把保護耕地責任落實到鄉鎮、村組、農戶、地塊,做到分工明確、齊抓共管。

(2)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嚴格執行《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各級政府要制定和重新審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各類建設用地指標,降低經濟增長對土地資源的過度消耗。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劃定城鎮建設用地“紅線”,限制城鎮建設過度擴張,走集約化城鎮發展道路。加強土地整治和復墾開發,對全國各類存量復墾土地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充分利用閑置土地,積極復墾舊城區、空閑地、廢棄地等。實施差別化的土地利用政策,針對不同產業土地配置效率和不同區域主體功能的差異,明確不同產業用地的先后次序,優先保障戰略性新興產業、服務業等集約化程度高的產業用地,嚴格限制高耗能、高耗地、高污染產業用地。

(3)積極引導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穩步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是規模經營的前提。農村土地流轉必須始終堅持“姓農”,絕不能以流轉為名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務必做到土地流轉不流失。必須堅持把農民利益放在首位,農村土地流轉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確保農民享有土地流轉自、流轉方式選擇權和價格收益談判權等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新機制,培育和發展各種類型的土地流轉服務中介組織,健全評估制度,規范流轉手續,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流轉市場。地方政府要有針對性地制定土地流轉長遠規劃,進一步完善土地流轉配套政策,加強土地流轉過程的規范管理,積極做好土地流轉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防止土地流轉市場發展的盲目性、自發性和滯后性。

(4)弱化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土地增值收益公平惠及各方。遏制地方政府的“賣地”沖動,將土地收入由原來地方政府自行支配的預算外收入,全部或部分納入中央統一掌管的預算內國稅收入,從根本上弱化地方政府與土地的利益關系。改革和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收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土地稅收在抑制土地投機、規范房地產市場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逐步把原來一次性收取70年或50年的土地出讓金,改為繳納浮動的土地使用年稅制。規范征地程序,明確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的不同實施辦法,公益性征地要嚴格依照論證、協商、聽證、裁決、審批等程序確定,絕大多數居民不同意征地拆遷的不能強征強遷;經營性用地要嚴格按照市場運行機制操作,讓當事人充分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權。完善征地補償機制,積極探索各種補償方式,按照“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對被征地拆遷的居民進行妥善安置,解決好他們的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問題,確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5)加強監督檢查,完善土地管理配套措施和體制機制。盡早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進行相應修改,突出全面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嚴格界定“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適用范圍,堅決制止濫用征地權。同時加強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憂患意識和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自覺性。加強全國土地監管信息體系建設,綜合運用各種技術手段,建立健全土地監管網絡信息系統,完善舉報獎勵機制,對土地狀況進行動態監測和全方位管理。加強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能力建設,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節約用地的考核制度和激勵機制,實行最嚴格的懲處措施,對違規建高爾夫球場和高級別墅的要嚴肅查處。大力加強執法監督檢查,有關土地管理法規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變通。建立健全土地和耕地定期檢查、動態巡查、不定期抽查責任制,及時發現問題,對重大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要嚴肅追究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

總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我國土地管理工作,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預防各類土地違法行為的發生;在思想上提高認識,在行動上增強主動性,在落實上增強責任感,真正地引導全社會樹立正確的用地觀念,特別要將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利用規劃、節約集體用地等方面的法規政策宣傳到組入戶,達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把保護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變成全社會共同責任和自覺行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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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建設區:指城鄉規劃區外從公路用地(國、省道公路水溝外2米;縣鄉公路水溝外1米的范圍內為公路用地)和重要河流(__河)兩岸用地(行洪斷面)外邊緣起向外的距離,其標準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高速公路用地(含匝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連接線不少于20米;瀏東公路不少于15米;__河不少于50米;蒙華鐵路(含站場用地界)60米以上。

(二)控制建設區:高速公路、國省干線公路兩廂及__河兩岸500米范圍內、禁止建設區外的用地;

(三)高速公路、國省干線公路及__河流經行政村等城鄉規劃區的區段,按照城鄉規劃要求控制。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建設區內批準建設各類建筑物及設施。

(二)控制建設區內的建設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三)全境范圍內土地上禁止新建豬舍。

(四)控制建設區內的各項建設須采取“設施先行,統一管理”的建設方式,避免零星建設。

(五)未依法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不得擅自在控制建設區內進行建設。確需在未納入城鄉規劃的控制建設區內選址建設重大項目的,應由鄉經濟發展辦牽頭,經國土、規劃、城建、林業、交通、環保、水務等部門聯審后,按程序報鄉人民政府審批,依法辦理報建手續。

(六)各村民委員會應依據城鄉規劃,積極引導控制建設區內的村民建設集中居民點。未納入城鄉規劃又確需在控制建設區內建房的,須經國土所、規劃建設環保站嚴格審批,嚴格控制,確保建設效果。

(七)嚴格保護控制建設區內的自然生態,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山取土、采伐、采挖林木,破壞自然山體。經有關部門批準改變地形地貌的,應及時進行綠化美化,確保人工建設與自然環境的有機協調。

(一)巡查制度。成立聯合執法巡查工作小組,定期組織開展巡查,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土地違法案件及違章建筑的發生。

(二)聯審制度。對需在控制建設區內建設的用戶實行《新增電力用戶申請審批單》制度,從源頭上遏制違法建設。

(三)舉報制度。對在禁止建設區和控制建設區范圍內擅自修建各類違法建筑的,設立有獎舉報制度。(舉報獎勵辦法詳見《溪江鄉人民政府關于對在禁止建設區和控制建設區范圍內擅自修建各類違法建筑實行舉報獎勵的通告》。)

(一)各村民委員會為本轄區規劃建設管理范圍的責任主體,應嚴格按照“屬地管理”,結合城鄉環境整治,將規劃建設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加大對轄區內規劃建設管理范圍的巡查力度,會同執法主體及時制止、查處違法建設。

(二)未經批準,在城鄉規劃區內擅自修建各類違法建筑的,由鄉人民政府依法查處;不在城鄉規劃區內由國土部門牽頭依法查處。

(三)在高速公路及其互通連接線、國省干線公路兩廂禁建區建設的,由公路部門牽頭依法查處。

(四)對規劃建設管理范圍內已建成的違法建筑,由相關執法主體會同責任主體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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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農戶建房村級審議機制

農戶建房村級審議機制是規范農村建房的重要一環,是實行公

正、合理、平等的議事制度的具體形式。包括:

1、申請。擬建房戶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交建房書面申請,申

請報告中需詳細說明家庭基本情況、建房理由、原住房面積及處置意見、申請用地面積、擬建設地點、建造層次、四鄰意見等。

2、村委會審查、審議。村委會對提交的申請報告應及時組織審查、審議,經審議后確認符合報批條件的,應當在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應滿一周,公告內容包括申請戶家庭基本情況、建房理由、原住房面積及處置意見、申請用地面積、擬建設地點、建造層次、用地隸屬關系、周邊環境等。公告后無異議的,由村書記、村主任在申請報告上簽署意見并加蓋村委會公章后報所轄工作片。

二、實行聯合踏勘制度

1、對村級組織初步確定的擬建房戶,管轄工作片片長接到村報

送的建房申請后提出聯合踏勘建議,并組織現場踏勘。參加聯合踏勘的人員包括國土所、規劃站、城建中隊、聯村干部及其他相關人員。國土、規劃、城建各司其職做好勘測工作,聯村干部配合村委會做好四鄰關系調查和協調工作。

現場踏勘人員須出具初步踏勘意見送交當事人。對現場無法明確答復的,由工作片片長負責收集匯總參加踏勘人員的意見,及時反饋到村委會;對踏勘、核查不符合建房條件的,踏勘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明確答復。

2、集中審議。組織現場踏勘后,工作片片長應及時召集相關人

員,對所管轄村建房申請情況的踏勘意見進行集中審議。參加集中審議人員包括國土、規劃、城建、聯村干部、相關村主任、部分村民代表(視需要而定)。集中審議一般每個月一次,遇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集。集中審議應形成書面結果,并報分管領導。

集中審議主要審查是否符合村鎮規劃、是否符合用地規劃、是否屬于優先安排對象、分輕重緩急確定擬建房批次、提出下一步措施意見等。

三、審核、報批

對踏勘后符合條件的建房戶,規劃、國土部門造冊后,報鎮政

府審核。經審核確定后,國土所、規劃站依程序及時辦理相關報批手續。報批材料附后。

規劃、國土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特別是加強村鎮規劃、用地規劃的指導和服務,讓村級班子熟悉本村規劃現狀,收集規劃修編的基礎資料。

四、報批條件

(一)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必須符合村莊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原有宅基地以及荒蕪坡地、廢棄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以下限額標準:

1、1?3人的每戶不超過75平方米,4人的每戶不超過95平方米,5人的每戶不超過110平方米,6人以上(含6人)的每戶不超過125平方米。

2、房屋面積計量范圍包括墻身、挑陽臺、挑廊、門臺、室外樓梯等,以房屋垂直投影面積為準。

3、屬就地農轉非的,可參照農業人口的宅基地限額標準,但需主管部門及房改部門同意。

(二)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1、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

2、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員作為一戶申請并被批準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三)申請宅基地人口計算標準:

1、以居民戶口簿登記的家庭人口為依據;

2、義務兵、在校學生在遷出戶口前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計為申請宅基地的人口;

3、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建房用地一個人口計入,但最高批準限額不得超過125平方米;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經依法處理并年滿14周歲,可計算為申請宅基地的人口;

4、子女分家后,父母老人應跟子女計算建房人口,不得單獨立戶,如系子女多、父母單獨立戶的,所占住房面積應計算到其子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