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保護制度范文
時間:2024-02-07 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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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條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不受本條例保護。
權利人行使信息網絡傳播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四條為了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于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除外。
第五條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于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
(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第六條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一)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第七條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應當是已經損毀或者瀕臨損毀、丟失或者失竊,或者其存儲格式已經過時,并且在市場上無法購買或者只能以明顯高于標定的價格購買的作品。
第八條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制作課件,由制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注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九條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免費提供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種植養殖、防病治病、防災減災等與扶助貧困有關的作品和適應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前公告擬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擬支付報酬的標準。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著作權人沒有異議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著作權人的作品后,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刪除著作權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間的報酬。
依照前款規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
第十條依照本條例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其作品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聲明不許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稱和作者的姓名(名稱);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支付報酬;
(四)采取技術措施,防止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服務對象以外的其他人獲得著作權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服務對象的復制行為對著作權人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六條至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屬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開技術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開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通過信息網絡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而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只能通過信息網絡獲??;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而該作品只能通過信息網絡獲??;(三)國家機關依照行政、司法程序執行公務;
(四)在信息網絡上對計算機及其系統或者網絡的安全性能進行測試。
第十三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為了查處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可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資料。
第十四條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
(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并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絡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同時在信息網絡上公告。
第十六條服務對象接到網絡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后,認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書面說明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
(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服務對象應當對書面說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后,應當立即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同時將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轉送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
(三)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而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
(四)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超過規定范圍,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標準支付報酬,或者在權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后未立即刪除的;
(五)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或者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稱),或者未支付報酬,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技術措施防止服務對象以外的其他人獲得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務對象的復制行為對權利人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
(二)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獲得經濟利益的;
(三)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和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稱)以及報酬標準的。
第二十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服務對象的指令提供網絡自動接入服務,或者對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提供自動傳輸服務,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選擇并且未改變所傳輸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務對象提供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務對象以外的其他人獲得。
第二十一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提高網絡傳輸效率,自動存儲從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獲得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根據技術安排自動向服務對象提供,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改變自動存儲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二)不影響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原網絡服務提供者掌握服務對象獲取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情況;
(三)在原網絡服務提供者修改、刪除或者屏蔽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時,根據技術安排自動予以修改、刪除或者屏蔽。
第二十二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
(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
(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第二十三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第二十四條因權利人的通知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錯誤刪除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錯誤斷開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權利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權的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資料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
篇2
關鍵詞:個人信息 法律保護 保護模式
有學者認為,我國應采用統一的個人信息法律保護模式,將有關公共機構和私營組織收集、使用、存儲、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在同一部法律中予以規范。也有學者認為我國應當采用分散立法的模式,將有關個人信息的保護內容規定在不同的法律中。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經濟和互聯網技術發展較快的美國和歐洲國家關于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模式,結合我國現有法律體制,理性地選擇和建構我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模式和具體制度。
一、 中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現狀
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是近幾十年以來隨著信息社會的發展而日益突出的問題。雖然中國很多個人和機構已經認識到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要性,專家學者也一直呼吁立法,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當然,這并不意味著中國目前對個人信息不進行保護。目前,中國對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主要在法律法規中與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個別條款中有所體現。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可以分為法律的直接保護和間接保護,所謂法律的直接保護就是法律、法規明確提出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間接保護就是法律、法規通過提出對“人格尊嚴”、“個人隱私”、“個人秘密”等和個人信息相關的方面進行保護進從而達到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1. 中國法律對個人信息的直接保護
當前中國法律中直接對“個人信息”加以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的數量較少,其中全國性的法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直接規定了“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l2條第3款規定:“護照簽發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因制作、簽發護照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6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因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特別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7)》新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加大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在全國范圍內具有規范效力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直接提及“個人信息”保護問題的也僅有幾項。少數地方性法規中,也偶有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直接規定。特別值得肯定的是,中國人民銀行的部門規章——《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6月16日通過,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對個人信用信息的收集、處理、利用、流通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可以看做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開創了中國特殊領域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
2. 中國法律對個人信息的間接保護
除了上述直接明確地提出對“個人信息”加以保護的法律、法規外,中國還存在一些通過規定保護人格尊嚴、個人隱私、個人秘密等與個人信息相關的方面進而來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在根本大法方面,中國《憲法1982年)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等相關條款均可理解為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憲法依據。在國家的基本部門法中,也多多少少存在一些與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法律條款。
二、 建構我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模式與制度
1.我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模式
綜合上述美國和歐洲國家個人信息保護模式的優點,我國宜采用行業自律與立法規制相結合、綜合立法占主導地位的個人信息法律保護模式。這種保護模式要求:第一,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作為個人信息保護基本法,在其中規定國家、公共團體和私營組織有關個人信息的行為規范,制定完善的法律措施來界定信息自由流動的底線,并以此作為個人信息使用的最基本的行為準則;第二,制定相關單行法作為個人信息保護輔助立法,在其中設定行業自律性規范或要求個人信息控制人作出單方承諾,在整個社會中倡導行業自律的重要性。
2.我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理念
保持信息的自由流動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平衡是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應當堅持的重要理念。保護個人信息的健康、有序流動不僅能夠促進社會經濟發展,還能推動個人最終實現自我價值。只有在一個經濟高度發達的社會中,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技巧才有可能達到極致,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在某種程度上還制約著對個人信息進行法律保護的立法技術水平。在這樣的情勢下,我國對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理念應當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而變化,在經濟發展占上風的時候,應當強調信息合理流動的重要性,反之,則強調公民個人信息權的保護。
3.我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基本原則
在法治國家和信息化社會中,個人信息法律保護必須堅持三個基本原則:一是合法性原則,即所有對個人信息的使用必須由信息持有者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經過權利主體的合法授權后進行;二是合理性原則,即列入個人信息法律保護范圍的個人信息必須符合善良風俗和人類基本的道德價值,否則不能成為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對象;三是必要性原則,即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不能阻礙人們之間正常的信息交流,這是個人信息獲得保護的限制性條件。
綜上所述,從國外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看,內容完整,體系健全,但缺陷是僅僅注重人格權保護,而忽視財產權保護。從中國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看,無論從哪個方面,都是極其不完善的。中國急需一部統一的、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從民事、刑事、行政幾方面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以適應當前個人信息被濫用的狀況。
參考文獻:
[1]齊愛民,個人資料保護法原理及其跨國流通法律問題研究[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108.
篇3
急性病毒性心肌炎是一種常見的心血管疾病??梢猿霈F各種心律失常,但是,造成心跳、呼吸停止的病例,在基層醫院是比較少見的,報告患者1例,是正在建筑工地干活的農民工,男,年齡24歲,病人在干活時突然倒在地上,顏面口唇發紺,幾位農民工兄弟將病人迅速抬入急診室,經過全院醫護人員的奮力搶救,利用一切搶救設備,緊緊抓住這個決定生與死的關鍵時刻,終于成功挽救了這位即將死亡的年輕生命。此刻,更深深地理解救死扶傷的內涵。
病歷資料
2010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10:00,幾位農民工用木板抬著位病人,一邊喊病人的名字,一邊向急診診室奔跑,病人剛放在診查床上,突然出現抽搐,顏面口唇青紫,血壓測不清,呼吸心跳停止,我們立即行胸外心臟按壓,氣管插管,加壓給氧,迅速建立起靜脈通道,立即靜脈推注腎上腺素2mg,納洛酮0.8mg,地塞米松10mg,此時心電監護提示:室速、室顫,馬上進行電擊除顫,300瓦秒,心臟未恢復跳動,馬上又進行第2次除顫,給予360瓦秒,靜脈重復推注腎上腺素2mg,納洛酮0.8mg,此時建立3組靜脈通道:第1通道,0.9%氯化鈉注射液100ml+多巴胺80mg+地塞米松10mg;第2通道,10%葡萄糖注射液100ml+利多卡因200mg;第3通道,5%碳酸氫鈉注射液150ml靜滴。經過30分鐘的奮力搶救,心跳、呼吸恢復,病人脫險,給予化驗檢查,血常規:白細胞4×109>/sup>/L,心肌酶譜:肌酸激酶CK 350U,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 150U。診斷:急性病毒性心肌炎、嚴重心律失常、心源性休克、阿斯綜合征。
討 論
病毒性心肌炎是由于各種病毒引起的心肌急性或慢性炎癥,其發病機制目前多數認為與病毒感染有關,可以繼發于呼吸道、消化道的病毒感染后,與病毒的持續復制和自身免疫反應有關,心肌炎的臨床表現輕重懸殊,輕者可無特殊臨床表現,常為臨床醫生所忽略,這樣會失去治療的最佳時機,遺留下不同程度的后遺癥,個別的演變成心肌病,極重者可發生嚴重的心律失常、心源性休克、心力衰竭、心性猝死。本例病人,是一位年僅24歲的農民工,10天前因著涼,患感冒但不發熱,只是咽部疼痛,輕微咳嗽,沒在意,未用任何藥物,也沒有好好休息,差一點兒失去生命,所以一定要高度重視心肌炎的各種臨床表現,此外對心肌炎的預后評估也有重要意義。
篇4
【關鍵詞】靜脈配置中心;配制細胞毒性藥物;職業危害;防護對策
靜脈配置中心,從字面上看,指的就是集中配置靜脈用藥物的地方。其工作環境符合GMP 標準,而且依據了藥物特性設計的操作環境,工作人員都是經過學習系統的藥學和護理學專業的人員,按照嚴格的操作標準進行藥物的配置,從而為臨床藥物的治療和用藥提供服務。靜脈配置中心的建立能夠加強使用藥品過程中的質量,保障靜脈滴注藥物的安全性和無菌性,降低藥物的活性,[1]增強穩定性。但是,研究發現,靜脈配置中心配置細胞毒性藥物對工作人員有潛在的危害。一下重點介紹其危害性,并提出一些防護對策。
1 細胞毒性藥物的介紹及其職業危害性
細胞毒性藥物如:環磷酰胺等一類的烷化劑。它是抗腫瘤藥物,其中的細胞毒主要在于烷化DNA分子里德腺嘌呤,從而導致單鏈斷裂,使得雙螺旋連聯合,從而改變了DNA的結構,破壞了其原本的功能,進一步抑制細胞分裂,因此可以用來治療腫瘤。到目前為止,世界上一共有五十種細胞毒性藥物可以用來治療腫瘤。細胞毒性藥物具有特殊性,它無法區分正常細胞和腫瘤細胞,所以在將腫瘤細胞殺死之時,也會將正常細胞殺死,影響到機體的健康發展,所以,在配置細胞毒性藥物時,工作人員很容易接觸到這些化療藥物,又由于配置細胞毒性藥物的量比較大、所用時間較長,在配置中心的密閉空間內更容易受到細胞毒性藥物的傷害,有可能導致癌癥。
在靜脈配置中心配置毒性藥物的潛在的職業危害,主要有以下幾種:其一,工作人員在配置細胞毒性藥物時候,開啟粉劑瓶,抽取瓶裝液體時,藥液都會外泄,只不過人眼看不見而已,這些藥液在空氣中形成含有毒性的氣體,人體通過皮膚、呼吸等會不自覺的吸入,從而抑制骨髓生長,進而導致白細胞的下降。[2]其二,引起腸道方面的疾病,細胞毒性藥物會刺激到延髓,從而讓人想要嘔吐,而消化道粘膜的損傷進一步引起咽炎、喉炎等疾病。其三,出現染色體異常,從而導致癌癥、身體臟器功能受到損害等。其四,細胞毒性藥物侵入人體之后,能夠抑制毛發根部的細胞分裂,從而產生人體脫發。其五,經常接觸細胞毒性藥物的女工作人員,還會出現月經不調,生殖系統受到損害,出現流產現象,或者胎兒容易出現畸形。而男性工作人員容易出現活力下降現象。其六,容易造成皮膚病變,因為在排氣或者拔針過程中,皮膚接觸的可能性最大,容易出現損傷。其七,一些工作人員還會出現過敏現象。
2 細胞毒性藥物職業危害的防護措施
2.1安全可靠的設施
在靜脈配置中心配置細胞毒性藥物,應且只應由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配置。配置的工作區域應該有嚴格的指標。細胞毒性藥物配置間應該為萬級凈化級別,安全柜應該是百級凈化水平,保障藥物配置的無菌性。[3]配置細胞毒性藥物只能垂直層流生物安全柜中進行。在配之前的三十分鐘內首先要啟動凈化環境和生物安全柜,確保柜內的空氣達到百級標準。保證柜內的呈現負壓環境,以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生物安全柜需要特別重視,玻璃防護屏不能太低,應該離臺面高出十八厘米左右,借助于柜內的強排風形成負壓環境,這種環境下能夠防止毒性微粒保持在安全柜內而不外漏,從而保護工作人員。[4]而且生物安全柜能夠借助于排風系統將已經污染了的空氣排出室外,且排氣管加上高校的過濾板,防止室內出現二次污染。
對配置中心內所有的設備要定期進行檢查,保障設備的安全。工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注意不要做以下動作:頻繁將手伸出或放入安全柜;在操作臺上擺放太多藥品;噴藥時沒有將酒精對準瓶口。這些動作都有可能增加職業病的得病幾率。
2.2配置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
配置人員的素質高低將決定在配置中心的操作是否合格安全。護理團隊要秉持積極主動的態度,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責任感,盡心盡力,形成良好的職業道德的素質。提高配置人員的執行力,要敢于進行獨立思考,經常進行業務學習,提升自己的操作技能。加強自己的專業知識,藥學知識要牢固掌握,同時學會將其融入到護士的專業知識當中,從而提前預防職業病的產生,保護自身的身體健康。
2.3強化嚴謹的態度
配置細胞毒性藥物之前,一定要按要求穿好特制的防護服。佩戴的帽子、口罩等都需要符合國家規定,防止顆粒物的吸入,阻擋細胞毒性藥物進入呼吸道。手套至少帶兩副,乳膠手套防滲透功能差,但聚乙烯手套比較薄,使用中容易破損不易于作精細操作,因此建議戴雙層手套,在聚乙烯手套外再套一層乳膠手套。在操作中手套一旦破損應立即更換,使之保持有效的防護效果。
2.4細胞毒性藥物出現污染的處理
為了防止細胞毒性藥物出現污染,應該在靜脈配置中心張貼處理危機的操作步驟,提前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讓其掌握緊急處理的步驟。區域內應該有水池,放置防護器材箱包,在里面放置一些生理鹽水等物品。當工作人員配置細胞毒性藥物過程中,如果出現藥液不慎接觸皮膚,那么應該立即用清水進行清洗,并用生理鹽水沖洗。配置間應備有防溢出包,里面備有:防護服、眼罩、口罩、手套、防水墊等,并及時更換。
2.5廢物的處置
配置過程中會出現一些化療廢物,對于這些廢物的處理不能隨手丟棄,應該專門安置。對于注射器、手套等,應該標注專用警示標志,按照操作規則將廢物進行集中處理,一般需要運往處置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2.6定期體檢
定期對配置人員進行體檢,包括血常規等。如有異常及時復查并登記。
3 小結
在靜脈配置中心配置細胞毒性藥物存在潛在的職業病,對這些職業病如果不加以預防,將會導致工作人員的身體損害。所以應該對配置細胞毒性藥物進行有效的預防,盡量避免出現職業病。
參考文獻
[1]高書萍,李偉,李海風,孫月敏,王建敏,孟雪梅.靜脈藥物配置中心人員對化療藥的職業安全防護[J].河北醫藥,2009(07) .
[2]劉曉云,陳俊峰,王建國,張愛軍,李曉玲.我院靜脈藥物集中配置實踐研究與思考[J].中國護理管理,2009(02) .
篇5
【關鍵詞】 干擾素霧化;新生兒呼吸道合胞病毒肺炎;臨床療效
DOI:10.14163/ki.11-5547/r.2016.09.017
Observation of clinical effect by interferon atomization in the treatment of 36 neonatal respiratory syncytial virus pneumonia cases SU Hui-lan, GUO Yong-xin, HU Li-feng, et al. Department of Neonatology, Fuzhou Second Affiliated Hospital of Xiamen University, Fuzhou 350007,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observe clinical effect by interferon atomization in the treatment of neonatal respiratory syncytial virus pneumonia. Methods A total of 72 newborn with neonatal respiratory syncytial virus pneumonia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observation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with 36 cases in each group. The control group received symptomatic treatment, and the observation group received additional interferon atomization for treatment. Clinical effects of the two groups were analyzed. Results The observation group had excellent rate was 86.1% and effective rate as 11.1%, and its total effective rate was 97.2%. The control group had excellent rate was 77.8% and effective rate as 16.7%, and its total effective rate was 94.4%. The difference of total effective rate had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between the two groups (P
【Key words】 Interferon atomization; Neonatal respiratory syncytial virus pneumonia; Clinical effect
呼吸道合胞病毒(RSV) 肺炎是小兒常見的病毒性肺炎, 好發于嬰幼兒。新生兒因自身免疫力低下, RSV 同時也是新生兒病毒性肺炎常見的病原, 臨床嚴重可引發呼吸衰竭等并發癥。RSV 可致新生兒院內感染暴發, 近年來RSV感染發生率呈上升趨勢[1]。目前對于RSV感染仍然缺乏特異有效的治療。為了觀察干擾素霧化治療新生兒RSV肺炎的臨床療效, 選取本院2014年9月~2015年8月診斷明確并接受治療的72例新生兒RSV肺炎患兒進行分組觀察, 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篇6
關鍵詞: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法律體系
一、個人金融信息泄露的原因
(一)法律體系不完善,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規定不健全。目前,我國尚未制定一部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發揮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功能的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2005)、《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的通知》(2011),這些只是部門性德規章制度和政策文件,兩者雖對個人金融信息收集、保存、使用等做了相應規定,但前者屬效力層級較低的部門規章,且只針對信貸領域的個人信用信息,后者為規范性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具備正式法的效力,執行能力不強。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認識,對個人信息缺乏統一的保護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認識不足,缺乏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對客戶個人信息保密責任不明晰,沒有對信息實行有效的安全等級分類管理;對制度的執行監督檢查、評估不夠,對掌握重要信息的離崗人員的保密責任沒有嚴格的約束措施。目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只是散見于銀行各類業務的管理制度中,無法保證個人金融信息的采集、保管和追蹤等各個環節工作的統一性。同時,銀行各個業務部門中涉及個人金融信息,沒有統一的聯系和管理機制,個人金融信息在銀行內部沒有形成互通互聯,這給信息保護帶來很大難度,是個人信息保護中的漏洞所在。內部監督檢查力度較弱,沒有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項檢查制度,將該類檢查納入常規性檢查定期進行的機構比例較低。
(三)監管部門不明確,監管手段欠缺。目前,人民銀行從征信管理的角度加強了對個人客戶信息保護工作的力度,印發了《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的通知》(2011),盡管對個人金融信息收集、保存、使用、對外提供等做了全面的規定,但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人民銀行履行該項職能缺乏必要的監管手段。囿于效力層次,不能設立行政檢查檢查權和處罰權,人民銀行對違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規定的金融機構只能采取“核實、約見談話、責令整改、通報”等柔性處理措施,約束力較弱,保護力度受限,效果不明顯。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缺乏對風險防范意識的宣傳和教育,客戶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意識不強。由于銀行金融機構在營銷產品的過程中,對產品可能存在的風險沒有做到全面告知,客戶對個人信息保護雖有一定認識,但對個人信息的重要性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相關細節卻普遍缺乏深入的了解,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不高,風險防范意識較為薄弱。
二、加強保護個人金融信息的建議
(一)制定專門法規,為保護個人金融信息提供法律依據。個人信息的保護法規需要多層次、系統化的制度作為保證,形成協調統一的法律體系。首先要明確個人金融信息的定義,明確銀行收集個人金融信息的目的和范圍;其次,規定銀行保護、使用個人金融信息的法定義務,即要求銀行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途徑來收集、保存和使用個人金融信息,并履行一定的告知義務;再次,就是侵害個人金融信息的認定辦法和救濟途徑作出明確規定。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提高客戶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工作,完善個人信息系統的建設。對個人金融信息的收集、使用等各個環節做出明確的規定,并建立有效的制度對各個環節面臨的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同時,明確保密和管理職責權限,落實責任制,與在崗員工簽訂安全保密責任書,與離崗人員簽訂安全保密承諾書;強化監管和問責,定期對信息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審計和檢查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隱患和漏洞;加強對員工尤其是新員工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訓,使員工了解信息安全管理的內容、規定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增強信息安全風險意識,防范道德風險。
篇7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組織機制優化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雙軌運行、行政保護分類歸屬各行政部門、屬地管轄條塊分割等特點。同時,知識產權案件具有自身屬性:各種類之間相互牽連,侵權行為與結果較為分散,群體性多發性反復性較強等。這兩個因素決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必要性,也凸顯了相關研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由此,本文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貫徹落實、積極推進為背景,研究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與理論價值。
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影響因素
按照管理學理論,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問題的提出,表明知識產權保護主體之間還存在著行動目標的不一致性、行動方向的不一致性以及行動力度的非均衡性,在本質上將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的效果與效益??傮w而言,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軟件因素與硬件因素。
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軟件因素。組織因素。處理相同性質事務的協同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然協調,一種是人為協調。自然協調是主體基于自身存在與發展的需要與其他主體自然妥協的結果,而人為協調則是人工設計與構建的結果。知識產權保護是各級、各區域政府知識產權執法部門、司法機關等主體有意識的行為,盡管存在一定的自然協調因素,但主要還是人為協調,需要人為地構建組織來統籌協調知識產權保護的目標、方針、政策、措施等事務。
制度因素。制度可以使各知識產權保護主體在共同規則制約下步調一致,協同作戰。如果各主體所遵守的制度不統一、不協調甚至發生沖突,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就可能大打折扣。制度因素主要包括知識產權保護的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行動方案、地方性法規和科技政策、投融資政策、技術與產品進出口政策、教育政策等相關政策。
體制因素。體制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在機制設置、領導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劃分等方面的體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總稱。知識產權保護管理的體制因素,包括知識產權各種類歸屬哪些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管轄,分散或集中程度如何,跨區域統籌協調機構的級別、職能以及與其他知識產權保護主體之間的權限劃分等,都對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影響甚大。
機制因素。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機制因素,包括政府知識產權保護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保護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協作機制、司法保護機關之間的協作機制、跨區域的協作機制等等。具體內容涵蓋知識產權情況通報、執法協作、應急聯動、議事會商、溝通對話和新聞等。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個群體在一定時期內形成的思想、理念、行為、風俗、習慣以及由這個群體整體意識所輻射出來的一切活動。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中的文化因素既包括知識產權保護的大局意識和溝通協作行為,也包括各保護主體內工作人員的理念、素質、工作習慣等。作為一種“無形資產”,這些文化因素對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影響往往更為深遠。
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硬件因素。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硬件因素主要是交通、通訊、網絡等物質條件,特別是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平臺,可以有效彌補因信息不暢造成的保護屏障,盡量在各部門、各區域之間保證信息資源的一致性,使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趨向最佳的統籌協調狀態,促進工作的順利進行。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現狀分析
2000年,我國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就開始關注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問題。近幾年來,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工作更是經歷了組織機構逐漸建立,體制機制不斷完善的發展過程。但總體而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統籌協調能力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組織方面。中央和地方已初步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組織,但在國家層面,有些機構如全國整規辦、保知辦與知戰辦存在職能重疊,容易增加協調成本;而各地的統籌協調機構名稱不同、職權與職能范圍不同,則導致跨省域的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頗為不暢。
制度方面。主要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統籌協調組織機構的內部運轉制度不健全、不統一,會議的召集與決策程序、會議決議的執行及監督、會議決議執行效果的考評糾錯等制度沒有建立健全;二是各省市區跨區域統籌協調制度沒有真正建立起來;三是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全國性立法與地方性立法的統籌協調在更高層面上的備案審查制度沒有建立起來。
體制方面。主要問題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和協調體制不健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采取的是多部門分別保護、一部門日常協調、臨時機構總體統籌的體制。由于統籌協調的部門規格太低、職權太小,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往往較為薄弱。
機制方面。雖然我國已經在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部門之間、行政與司法機關之間、跨區域之間建立了若干統籌協調機制,但還限于局部的省市和縣區,各種統籌協調機制之間也還需要“統籌協調”。
文化方面。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工作的有效開展有賴于人們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的文化氛圍。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還難以準確把握個體利益和整體利益的協調,要在整個社會形成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更是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
此外,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信息平臺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相關信息的搜集、整理、上傳、共享等功能還不完善,更不用說實現不同部門之間及時、全面地公開知識產權保護信息了。
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建設的建議
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建設意在及時處理各方之間的利益沖突,通過相應的機制保證和實施評估,改進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升知識產權保護的統籌協調能力,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重組優化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組織與體制。首先,要在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主導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框架下,重組國家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機構;其次,區域性、各省市區的統籌協調機構應該統一名稱、統一職能,以便在省際之間、區域之間、部門之間強化統籌協調;再次,整合現有知識產權部門的職能,減少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成本,比如,將地理標志保護的三個部門(質監部門、農業部門、工商部門)、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兩個部門(農業部門、林業部門)各自歸并到一個部門。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制度機制。其一,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構的議事規則、決議執行的保障措施等內部制度,如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決策制度、執行制度、決議執行監督制度、決策與執行反饋制度。其二,協調統一統籌協調的外部制度,包括制定全國性的長期規劃和執行層面的年度計劃,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制度的審查與備案制度,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行動報備制度等。其三,加強統籌協調的機制建設,總結中南六省區、泛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和四個直轄市等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合作機制的經驗,建立常態化、規范化的區域間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機制。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服務平臺建設。應該加強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工作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建設全國統一的知識產權信息平臺,支持建立各部門、各地方的信息子平臺。一方面,要增加各部門、各區域網點設備,建設和更新知識產權數據庫,逐步擴大知識產權信息搜索的支持范圍。另一方面,要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系統,使相關人員能夠及時、高效、便利、低成本地獲取各類知識產權信息資源。
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文化建設。文化建設是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持續提升的重要動力源。應該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使各部門各區域的黨政領導干部、執法人員、管理人員和群眾深刻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摒棄知識產權保護不利于地方經濟發展的落后觀念,同時,要建設保護知識產權戰略高層論壇等宣傳平臺和品牌,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知識產權保護文化氛圍。
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考核評價制度。沒有考核評價,就難以有效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考核評價制度包括考核評價的主體、客體、指標體系、數據搜集與整理、數量模型以及考核評價效果等。當然,適當保持考核評價制度的開放性,有利于制度的修正完善。
此外,在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建設過程中,還應該特別強調三個問題:一是側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間的銜接與協調;二是側重重大知識產權案件的督辦與統籌協調;三是側重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檢查和督導落實。
篇8
關鍵詞:主流購物網 消費者保護制度 對比研究
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的《第36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5年6月,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3.74億,較2014年底增加1249萬人,半年度增長率為3.5%。同時,《中國網上銀行市場季度監測報告2015年第4季度》顯示,2015年Q4中國網上銀行客戶交易規模就達到了510萬億元人民幣,環比增長率為17.6%。這些龐大的數據和急劇增長的速度,無不揭示著網絡購物市場的巨大發展前景。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不僅加快了商品流通速度,帶來了經濟的增長,而且給人們生活帶來了便利和實惠。
然而,我們在看到電子商務發展帶來的機遇同時,也不能忽視其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由于網絡的虛擬性及信息不對稱性,人們在購物網站上進行購物比在線下購物面臨更高的風險?;诖?,本文將對國內主流B2C購物網消費者保護制度進行探討,并提出可行性建議。
一、國內購物網的消費者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締約過程出現的消費者保護問題
知情權:由于網絡具有虛擬性的特征,消費者與經營者只能利用各種聊天工具進行溝通,難以對商品的品質進行鑒定。其次,消費者對經營者是否具備合法的經營執照僅能從圖片來確認,其真實性難以考究。
隱私權:消費者在購物時需要填寫快遞信息(包括地址、姓名、郵箱等),又或者評論時需要寫上身高、體重等這些私人信息。犯罪分子如若獲取了這些信息,便有可能會利用這些隱私信息進行犯罪。
霸王條款:消費者在購買一些商品時可能會遭遇霸王條款的陷阱。首先,一些商家可能會強制要求訂立相關的條款,否則不提供消費者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務?;蛘邲]有盡到提醒消費者的義務。
(二)履約過程出現的消費者保護問題
商品延遲到貨。很多商家并不是一收到訂單就開始聯系快遞公司,而是等到商品訂單積累到一定程度才發貨。有些訂單的處理甚至是兩三天之后,快件的延誤會對個人緊急事務的處理造成不良影響。
商品質量、數量、價格與訂購時要求不符。有些商家會利用劣質商品、減少商品數量、修改商品價格等手段謀取利益。
(三)違約或解約過程出現的消費者保護問題
不允許退換貨。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后發現與訂購商品不符時,被告知商品不能退換,或者僅退貨不退款,退換貨運費自擔等。
支付手段不安全。一些不法分子會利用電子支付的漏洞來竊取網上銀行賬戶的金錢,而消費者根本無法追蹤和阻止。
(四)爭端處理過程出現的消費者保護問題
難以取證,訴訟成本高。對于網上購物糾紛,法院一般要求買方舉證。對于普通人來說,舉證渠道少,難度大而且公證費用高,訴訟時間長。
調解部門分工不明確,責任不明。傳統監管部門的設置是根據傳統的商業模式設計的,它并不能處理網上糾紛。這就導致了部門間互推諉責任,都不受理。
二、國內購物網消費者保護制度問題的原因
(一)網上購物的交易特性導致消費者權益受侵害
互聯網增多了獲取信息的渠道和方法,但巨大的信息量讓消費者難以擷取有效信息。無關、無效信息不僅浪費了時間,降低消費者的購買效率,而且,當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不能保證時,消費者的權益也更容易受到侵害。
(二)網絡技術的不完善
一些黑客會利用電腦病毒或者其他黑客技術攻擊消費者或者企業的電腦,使得我們的網絡購物環境變得不安全。此外,由于大部分消費者不具備有關網絡和計算機的專業知識,使得無法應對網絡攻擊。
(三)法律滯后導致維權不暢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新的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一些早期的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律法規已經很久沒有修訂過了。
(四)社會誠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國尚未形成一套系統全面的誠信評價體系,信息制度也尚未確立。因此,個人及企業的信用水平無法得知也無法監督。消費者也無法從信用水平來判斷經營者的信用。而且,如今的信用評價仍停留在道德層面,缺乏法律規范,違反信用的成本過低。
(五)消費者缺乏維權意識和能力
許多消費者未能養成保護個人信息和資金安全的習慣,缺乏分辨詐騙的能力。遇到詐騙時,不懂得采取何種方式去維權,也不知道該求助什么部門、留存什么證據。
三、國內幾大主流購物網的消費者保護制度對比
(一)研究對象的選擇
移動互聯網的高速發展帶來了網絡購物市場第二次高速增長。行業數據顯示,2015Q2中國網絡購物市場中B2C市場交易規模為4420億元,占比達到50.7%,同比提高6.2%。增速同比增長59.0%,遠高于C2C市場24.0%的增速。2015年,B2C占比首次超越C2C,達52.5%。B2C的崛起,說明國內網絡零售已進入規?;偁幍碾A段。所以,選擇國內B2C購物網作為本文的研究對象具有更高的研究價值和實際意義。
據艾瑞咨詢數據顯示,2014年中國B2C購物網站交易規模市場份額中,天貓排在首位,占61.4%;京東18.6%;蘇寧易購3.2%;唯品會2.9%。而到了2015Q1,天貓占58.6%,京東占22.8%,唯品會占3.8%,蘇寧易購占2.8%。因此,本文選擇了天貓、京東、蘇寧易購和唯品會四大主流B2C購物網作為研究對象。
(二)國內幾大主流購物網的消費者保護制度
通過參考大量文獻及調查,我們可以總結出國內四大主流購物網消費者保護制度的措施及問題。天貓的消費者保護制度側重于對商家的審核以及認證,它的問題是虛假廣告、虛假信息較多,假貨及促銷管理問題。而京東的措施主要是針對消費者保險一類,主要是依靠一些額外的保險制度來提高消費者的滿意度,降低消費者損失。但其問題主要是出現在隱私權保護、售后服務。蘇寧易購的措施主要是提高售后服務,包括“陽光包”、“服務計劃”。而它的問題主要是系統安全這一部分,包括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唯品會主要是提高了響應速度,提高了服務水平和系統安全。它的主要問題是售假和霸王條款。
(三)幾大主流購物網的消費者保護制度調查問卷
調查工作。本文選取年齡在20 ~ 39歲,并具有網購經歷的人群作為調查對象。采取的是線上和線下問卷相結合的方式,總共回收了300份問卷。為了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和客觀性,剔除了127份無效問卷(包括沒有具有四家購物網購物經驗的問卷和一些填寫不完整的問卷),有效問卷為173份。
調查結果。四大主流購物網消費者保護制度調查結果分析。65%消費者認為假貨出現頻率最高的網站是天貓。京東、蘇寧易購、唯品會的人數占比分別為9%,6%,20%;在退換貨理賠困難方面,天貓和唯品會做得較差,分別為43%,33%。56%的消費者認為天貓的信息保護做得好;在虛假廣告方面,消費者認為天貓最多,蘇寧易購最少。
此外,蘇寧易購和唯品會出現的霸王條款最多,分別為38%、34%。在支付安全性方面,消費者認為京東做得最好,其次是天貓,緊接是唯品會,最后是蘇寧易購,它們的占比分別為46%,30%,15%,9%。因此,消費者對天貓的消費者保護現狀最不滿意,而京東在安全支付和約束霸王條款方面做得最好,唯品會在整治假貨和退換貨理賠部分仍需要努力,蘇寧易購要積極監管有霸王條款的商家。
消費者維權意識及維權能力調查結果分析。79.19%的人遇到權益受損情況時,會選擇維權,但其中有47.21%的人不知道維權方法。選擇維權的人中,71.57%的人選擇找商家解決,私了;求助消協的有13.2%;通過各種渠道曝光的有10.15%,其他方式占4.5%;選擇打官司的占0.51%;尋求政府幫助的為0.8%。
不同維權方式的有效性也不一樣,71.57%的消費者維權成功是因為自己據理力爭,商家理虧。其次,就是經營者誠實守信,主動彌補,占63.45%;通過法院審判而成功維權的人僅占7.16%。74.11%的“網購”消費者認為網絡服務商技術和管理制度問題是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最主要因素,其次是法律法規不完善,占72.08%。而消費者怠于維權的原因前三名,分別為:維權無果,占用工作時間,占72.08%;受損程度輕微,無關緊要,占65.59%;商家不承認,自己不好證明,占50.76%。
調查總結。分析問卷結果可知,接近八成的“網購”消費者遇到問題時會選擇維權,但其中多于一半的人不懂得如何維權。這表明,消費者維權知識比較匱乏,相關部門的宣傳教育不到位。另外,當消費者維權時,大部分問題都是自己和商家協商解決,少數人會求助消協,只有極少數人選擇打官司或找政府幫忙。這從側面反映了,國內消費者沒有向消協、法院和政府維權的習慣。消費者認為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行政監督不力;網絡服務商技術和管理制度問題;誠信制度缺失;消費者保護意識淡薄都是導致權益受損的原因,其中網絡服務商技術和管理制度問題尤為突出,亟須改變。而消費者怠于維權的原因主要是維權效率低、成本高、舉證困難。
四、完善我國B2C購物網消費者保護制度的建議
(一)建立信息披露及信息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機制。國家應當促進信息透明化,無論是產品經營者抑或平臺經營者,除了公司機密,其他必要信息必須全面公開。此外,所有經營者必須經過CA認證,并且頒發信賴標志。
廣告、促銷信息規定。禁止誤導性廣告,對廣告內容進行限制,保護特定群體。例如,保護未成年人。借鑒歐盟關于推銷信息的管理,主要表現為禁止一切未經消費者同意的郵件或者傳真推銷。
保護隱私權。關于隱私權保護的法律制定,一方面要提高罰款上限,另一方面應規定經營者要根據侵害行為造成的損害或者獲得的利潤向消費者做出賠償,造成精神損害的,要賠償精神損失。此外,應實行責任連帶制度,明確各個責任主體之間有相互監督的義務和責任。
(二)提高第三方支付平臺安全性
借鑒歐盟和美國的“先行賠付”的支付爭議解決機制。這一個機制要求電子支付工具對消費者通過電子支付工具支付的交易中所出現的爭議及損失給予先行賠付。此外,國家應制定第三方支付平臺實行強制保險制度,即對其代為保管的消費者資金進行強制保險,保險人和受益人均為消費者。
(三)改善售后服務
國家應當對購物網的退換貨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規定退換貨處理的具體時間長短和賠償金額。至于運費的設置,應當列入詳細的“七天無條件退貨”的附加條款之中,明確運費的承擔者和金額。此外,促銷品的保修期限和其他售后服務限制應當明確列出,并且付款時要彈出對話框提醒。
(四)提高爭端處理效率
精簡監管部門。應當精簡電子商務的監管部門,并建立一個專門監管電商的綜合性的組織或者機構,這個組織或機構全權負責電子商務的各方面監管,并接受上級機關的監管。
建立民間第三方機構。建立社會公益團體和民間力量。我國可以在地方扶持這種第三方機構的建立,并資助其基礎設施建設。
實行賣方舉證制度。實行賣方舉證制度。借鑒美國《電子資金劃撥法》,規定了讓企業舉證消費者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果不能證明,則是企業負全責。
(五)建立社會信用體系與鼓勵行業自律
建立一個全國性B2C購物網的信用信息數據庫,連接相關行業建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實現行業間的信息共享。并根據信用狀況,對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同時,建立黑名單制度,并制定市場退出機制。
各電子商務網站應積極參與制定行業使用的自律公約。同時,設立網上舉報中心,凡進入黑名單的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沒有改進的,行業協會有權對其進行封店。
(六)提高網購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
消費者要掌握基本的計算機安全技能,登錄網銀時確認周圍環境的安全。網銀綁定的銀行卡的金額不要過大,并且設置轉賬金額限制,養成留存相關交易信息和交易憑證的習慣。
政府部門要加強消費者風險防范教育;建立舉報獎勵制度。最后,消費者也應積極參與消費者保護法律的完善過程,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建議和意見。
五、結束語
消費者的信賴是網上交易得以存在的基礎,因此完善消費者保護制度是促進購物網發展的重要前提。但制度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和組織一些先進的法律和制度,并結合本國國情,制定出具有中國特色的網絡交易消費者保護制度。同時,發揮各個市場主體的力量,形成改革的力量閉環,推動改革。 在此過程中,國家要適當平衡干預的力度,給電子商務市場發展留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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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論文摘要:在當今信息化時代,信息資源共享已經成為全球范圍內的潮流趨勢,在這個過程中知識產權保護與其產生了許多關聯,也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的問題。文章通過剖析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關系,提出了幾點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資源共享策略,以試圖解決這些問題。
信息資源、物質資源和能源資源是當今世界上最重要的三種資源,其中信息資源已經成為信息時代尤其是知識經濟時代最為重要的資源,是社會發展進步的基石。信息資源作為人類社會認識和改造世界的精神產物,是全社會共有的精神財富,應該為全人類所共享,即具有共享性。另外,信息資源的可重復利用性、傳遞性和再生性也使得共享性成為它的本質屬性。鑒于信息資源具有共享性及巨大的經濟和社會價值,可以認為,信息化發展的最終目的是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最大化地服務于人類社會。此外,當今信息技術及網絡通信技術的迅速發展,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掃清了技術障礙,打破了利用信息的時間和地域的限制,為全球范圍內的信息資源共享創造了極為便利的條件,并使之成為潮流所趨。
然而,創造生產信息和知識產品是要投入智慧、勞動、資金的,有時候這個投入的量是巨大的,信息產品的生產者應該通過向信息利用者索取報酬來補償自己的投入,并通過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來激發其再創造的動力。信息生產者向利用者收取報酬的依據是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是以法律形式確認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從事智力活動時所創造成果的享有權,是保護科學技術和文化藝術成果的一種法律制度。筆者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本質是賦予智力產品的生產者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范圍內對其創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其目的是激勵創造者的生產積極性,生產出更多的信息和知識產品,為信息資源共享創造出更多的源泉,服務于人類。由此可見,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最終目的是一致的。
盡管二者具有一致性,但信息資源的共享性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有性、排他性始終是矛盾的。本文的目的就是通過探討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這種既一致又矛盾的關系,來尋求一種能夠協調和平衡二者的途徑,做到既保護了創造者的利益,又能最大化地促進信息資源的共享。這在信息時代,尤其是知識經濟時代具有重大的意義,對于已經加入WTO的中國,更是如此。
1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關系
1.1信息資源共享對知識產權保護既制約又促進
在信息資源共享過程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言息和知識產品,始終處于非物質狀態,具有作為生產要素的人類需求性、共享性、易復制性和擴散性等特點。正是由于這些特性的存在,再加上信息技術及網絡通信技術的日益發展,使得它們可以輕而易舉地被利用者獲取、復制、傳播和利用,僅需付出極低的成本。然而這種資源共享過程中的信息傳播和利用行為卻涉及到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問題,而且這種侵權行為在網絡時代更是猖獗到肆無忌憚的地步,嚴重制約和破壞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使得信息生產者不能回收自己的成本,挫傷了他們進一步創造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長此以往,會導致信息資源匱乏,社會停滯不前。
解決這種困境,只有靠法律等手段,來規范人們傳播和利用信息資源的行為,保護信息生產者的利益,比如可以通過制定新的法律或修改現有的知識產權法,來解決網絡信息時代涌現的新形式的侵權行為。新時代呼喚新的政策、新的法律,可見,信息資源共享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卻在無形之中促進了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
1.2知識產權保護對信息資源共享的制約和促進
眾所周知,信息和知識產品,其本身就具有公共物品屬性。從經濟學角度看,它們一生產出來就應該進入公共領域,不受限制地為可能利用的人打開方便之門,供人們自由獲取和利用。然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使得這種現象不復存在,它規定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即知識產權歸權利人所有,他人如要使用該項智力成果,必須得到權利人的許可,并向其支付一定的報酬。知識產權的這種專有性和智力成果的有償性決定了某些信息資源被權利人所壟斷,不能為社會公眾自由獲取和利用,這使得可供共享的信息資源數量減少,影響了公眾對信息的獲取和信息的自由流動,嚴重時會導致信息閉塞,使社會公眾利益受損。由此可見,知識產權對信息資源共享是有制約作用的。
然而,知識產權法本身就是平衡知識產權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調節器,尋求私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平衡一直都是知識產權法追求的目標。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法在制定的時候就已經在盡力協調、平衡和兼顧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了。一方面,它要保護信息和知識生產者的利益,允許他們向利用者收取報酬來補償自己的投入,并為之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鼓勵他們創造更多的信息和知識,即保護資源共享的源泉;另一方面,它又要兼顧社會公眾的利益,防止權利的濫用和過度膨脹,促進信息和知識的廣泛傳播、利用和資源共享,加快科技和文化事業的進步。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對信息資源共享又是起促進作用的。
由上述可見,信息資源共享和知識產權保護之間存在著相互矛盾的一面,即沒有合法的壟斷保護就不會有足夠的信息生產出來,有了合法的壟斷保護又不會有太多的信息可供利用。但二者卻又在矛盾中寓于統一。
2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資源共享策略
信息和知識產品的生產者對其智力成果享有一定的專有權,他人要想使用,必須向其支付報酬。隨著智力產品尤其是數字化信息和知識產品價格的上漲,這些法律規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信息資源的廣泛傳播和利用,使得社會上可供共享的信息資源大大減少,對社會發展不利。對此,筆者基于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關系,提出以下幾點應對策略,供大家參考。
2.1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強法律宣傳,提高全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這里所說的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除了包括修改、廢除與時展相矛盾的法律外,還要注意在制定知識產權法的時候,要盡量為信息資源共享保留一定的公共信息領域,即立法時要具有靈活性,這樣才能兼顧權利人和公眾的利益。尤其要注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應過度,以免抑制對知識的利用。比如說,在科技發展迅速的年代,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期限盡量短一點,這樣才有利于知識的傳播利用與更新換代;對于像圖書館這樣的公益性機構,應在立法時賦予它們專門的許可制度(如產權放松或免責),以促進科學研究和教育事業的發展。在立法時能把這些因素考慮進去,知識產權法將會變得更加人性化。反之,如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過度,一味地擴大保護的范圍和期限,不斷擠壓社會。
公共信息領域,將對信息資源共享和社會發展極為不利。例如最近一個爭議頗多的話題,網上瀏覽信息時形成的暫時性復制是否屬于復制權的范疇。眾所周知,這種復制在目前是網絡傳輸技術上無法避免的短暫和偶然的存儲,一直都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的出版集團卻主張將其歸人復制權的范圍。復制權是著作權人的一項專有權利,用戶如果復制了其作品,須經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筆者認為這就是知識產權過度保護的一個典型案例,如果硬是將暫時性復制歸人復制權的范疇,用戶稍微瀏覽網頁就動輒收費,那不久的將來,因特網就會變成死網,鮮有人再問津。
除了完善制度外,也應針對當前用戶缺乏知識產權意識或意識淡薄的現象,加大知識產權法的宣傳,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不至于無意中侵犯知識產權,損害他人的權益。另外,還要加強用戶的道德教育,使他們理解權利人在生產知識產品時付出的汗水,自覺遵守知識產權法,維護權利人的利益,這樣才會有更多的智力成果被創造出來,形成社會發展的良性循環。
2.2用足“合理使用”制度
知識產權中與信息資源共享聯系最為密切的兩種權利是著作權和專利權,在網絡信息環境中著作權表現尤為突出,這里僅討論著作權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如前所述,知識產權法在制定的時候會協調和兼顧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防止過度保護,其中最為常用的手段就是“合理使用”。如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研,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發表的作品等12種情況均為合理使用,公眾在這些情況下可以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且無須征得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這一規定的實質就是,如果用戶出于非營利的目的就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但僅限于適當使用或少量引用,前提是不得損害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這一規定賦予了公眾一定范圍的社會公共信息領域,在這一領域中,用戶對信息和知識產品享有一定程度上的使用權,所以,我們應該充分利用合理使用制度,推動信息資源的傳播與共享,促進科學與文化的發展。
2.3充分挖掘和利用社會公共信息
社會上的信息資源除享有知識產權且權利人明確指明要收費的外,還有許多不受知識產權保護或即使受保護也不用付費就可以為社會公眾所使用的信息,姑且稱它們為社會公共信息。除了上面所講的12種“合理使用”情況下的信息資源屬于社會公共信息外,以下幾種信息也是社會公共信息的典型代表:(1)不適用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和不能獲得專利保護的對象。其中,不適用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有:法律法規、時事新聞、歷法、通用數表公式、各種標準等;不能獲得專利保護的對象有: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這些都體現了對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限制,為社會公共保留了一定的公共信息領域。(2)專利文獻。專利權的取得是以專利公開為交換條件的,發明人在獲得專利權的同時,必須公開自己的技術信息,由此形成了大量的專利文獻,具體有專利公報、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發明專利說明書和專利年度索引等。這些專利文獻都是公開的信息資源,而且對專利技術的說明介紹也非常詳細,通過對它們進行開發、利用,可以為后續發明和研究服務。(3)過了保護期限的信息資源。如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是作者終生及死后50年、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利權期限是l0年等,一旦保護期限屆滿,這些信息資源都要進入公有領域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4)超出地域制約的信息資源。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除簽訂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由某國家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法律約束的范圍內有效。也就是說,對信息和知識產品的產權保護只在本國和國際公約、雙邊互惠協定的締約國內有效,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國家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國家內自由使用該知識產品,既無須得到權利人許可,也不必向其支付報酬。(5)權利人自愿放棄知識產權的信息資源。如開放存取式信息資源,它產生于學術出版物價格上漲而在線出版和傳播的成本又大大降低,且社會鼓勵產權所有人放棄其部分權益的背景之下。開放存取式信息資源是指這樣的一類文獻:在因特網上可以免費獲取,允許任何用戶閱讀、下載、復制、散布、打印、檢索、鏈接其全文,將其編進索引、作為軟件數據或用于任何合法目的“網絡免費文獻”問。除此之外,由于技術更新過快,專利權人會因其專利產品逐漸喪失市場價值及不愿支付逐年遞增的年費,而自愿放棄其專利權。一旦權利人放棄其知識產權,這些資源就成為社會公共財產,可以為公眾自由利用。(6)政府和企業的公開信息資源。政府本身就是最大的信息擁有者。據統計,目前政府部門大約匯集了全社會信息總量的80%,這些信息不僅量大,而且比一般的信息資源更有價值,如政府機構掌握著成千上萬個企業的經營信息、財務狀況等。政府有義務向公眾公開除需保密之外的信息,公眾也有權查詢和獲取政府的公開信息所以,具有數量大、質量高特點的政府信息,也可以成為信息資源共享的一個極為重要的來源。
2.4加強對知識產權的管理
實行知識產權集體管理制度,鼓勵權利人自愿加入一些合法的知識產權集體管理機構,這些機構組織代表權利人對其智力成果進行集體管理,幫助他們實現和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樣不僅可以減輕權利人管理其作品的負擔,而且還為那些在使用他人作品時無法與權利人取得聯系的用戶開辟了一條捷徑,用戶不必再費盡周折地想法與權利人接觸,可以直接通過這些機構獲得使用作品的權利,節約了利用成本。此外,這些集體管理機構還負責協調并處理用戶的侵權行為,保障權利人的利益,使其合法權利得以實現。
2.5以“共建”促“共享”
單單依靠“合理使用”制度獲取信息資源或利用社會公共信息是不能滿足人們對信息的需求的,必要時需花大價錢購買他人受知識產權保護的作品,但是當個人或單個組織拿不出足夠的資金時,不妨走聯合采購的道路,這也是國內外圖書館普遍采用的做法。聯合采購團體可以根據各成員服務對象的類型、資金實力和采購目的合理地分配各自需要采購的信息資源的種類和數量,這樣不僅可避免資源的重復采購,減少支出,還可以以最小的代價獲取和利用最多的信息資源,即以“共建”的手段,達到“共享”的目的。
篇10
【關鍵詞】金融改革 法律制度 產權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改革過程中制度體系構建的必然性分析
合理的制度體系能夠減小金融改革中的金融風險。金融改革特別是金融資產價格市場化改革必然帶來市場風險。在全面金融改革前,建立合理的制度,能夠減小市場化風險。市場化的金融體系內在脆弱性的最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會導致金融體系內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還可能產生羊群效應,帶來金融體系的不穩定。合理的制度,如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都能有效地解決金融體系內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減小金融體系的內在脆弱性。
合理的制度能夠促進金融深化。金融資產的價格—利率和匯率,是由在市場上交易的金融資產產權的數量和強度決定的,利率匯率決定體系不合理的實質是產權結構不合理。因而,金融壓制下金融資產價格體系的種種扭曲,與產權制度不合理有很大關系:儲蓄者的產權不明確或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儲蓄者就沒有存款的動力,可能導致社會儲蓄和資金供給不足;金融機構的產權不明晰,金融機構沒有動力和壓力動員儲蓄、合理投資,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渠道就會不暢;借款人的產權缺乏保護,沒有保證借款人按期還本付息的約束機制,就可能導致社會投資需求膨脹而投資效率低下;政府的權力缺乏法律約束、政府職能不明確,政府就可能濫用權力、干預經濟運行,通過行政手段以低價格和直接信貸配給的方式,為與其有特殊關系的企業提供生產要素。
合理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提高金融機構效率,促進儲蓄向投資轉化。合理的制度結構為金融市場上的資金供給者、需求者以及金融中介提供激勵約束機制,有助于儲蓄向投資轉化。合理的產權制度能明確資金供給者對資金的獲得、占有、控制、收益或任意處置等一系列權利,并對資金供給者的這些權利予以保護。這一方面確保了資金供給者在提供資金的使用權后,能得到相應的報酬—利息;另一方面為借款人按時償還資金供給者的本金和利息提供了約束,一旦借款人違約,將會受到經濟及法律的懲罰,高昂的懲罰成本抑制了借款人的違約意愿。資金供給者的權利得到有效保護有助于增加社會儲蓄。
合理的制度安排有助于金融市場的發展。要使金融市場上金融產品豐富就必須有合理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合理的制度安排保證了資金盈余單位貸出資金并獲取收益的權利,賦予了資金盈余單位對其投資決策承擔后果的責任;另一方面,合理的制度安排同樣使資金赤字單位擁有了使用資金取得收益的權利,以及對資金的使用效率負責并按時足額償還貸款的責任。合理的制度安排使資金盈余和赤字單位成為真正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理性經濟主體,能夠按意愿自由訂立各種金融合同(金融工具),使這些金融契約得到有效保護,保證金融工具的履行;同樣合理的制度安排使資金盈余和赤字單位為了實現收益最大化,積極地從事金融創新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實現金融產品的收益性、流動性和風險性的最優結合。
金融改革阻力的制度性分析
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第一,《物權法》尚不完善。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僅僅構建起了產權制度的基本框架,缺乏明確和詳細的規定,其效力和實施因此大打折扣。第二,產權交易法律法規不完善。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屬于部門法規,法律效力層次較低并且沒有明確指出依據的具體法律條款。第三,投資者保護法律制度不完善。2006年1月中國實施了新修訂的《證券法》和《公司法》,但是,總體看,首先投資者保護法律體系對中介機構的約束不足,沒有明確地規定中介機構侵害投資者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其次,對投資者損失的民事補償不足,中國證券交易的違法行為,是行政處罰在前、民事賠償在后,如果違法者的資金不足,就可能會導致投資者的權益得不到充分的補償。再次,中國的投資者保護法律體系不完善,中國的投資者保護法律體系欠缺《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國債法》、《期貨法》、《投資銀行法》、《投資顧問法》等重要組成部分。第四,法律執行質量不高。法律制度質量的高低不僅取決于書面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受到法律執行質量的影響,執法不力、執法不當、監督機制不完善都影響著法律的執行效力。
產權不清晰。銀行和國有企業的產權不明確。盡管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中國的大型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都是國家控股的銀行,即由國務院委托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出資者權利,國家、國務院國有資源管理委員會、銀行之間的責任劃分仍不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