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管理的原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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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作者:于文武 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
靜脈產業循環經濟發展中的立法缺陷
重視資源化不力我國固體廢物立法的指導思想是以達到環保要求為目的,以污染防治為主,對回收利用則未給予充分重視。雖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使廢物資源化為基本原則,明確規定國家鼓勵、支持綜合利用資源,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在這一指導原則下也頒布了一系列法律規范,但總的來說,這些法律規范內容分散,缺乏系統性,難以形成專門的廢物資源化的法律體系。廢物的資源化缺少相應的子法支撐,操作性較差。法律規范效力低在固體廢物立法管理方面,我國目前只頒布了一部綜合性的法律,即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其他法律規定大多是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法律效力低于一般法律,僅在本部門或本行業內部具有法律效力。這種低效的立法管理形式不利于固體廢物的綜合管理,且不利于各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和協調。缺乏子法的支持雖然我國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回收利用、處理、處置作了原則上的規定,并對工業固體廢物、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作了專章規定,但一個完整的固體廢物綜合管理法律還遠未建立。缺乏強制性措施由于一直以來我國把固體廢物的處理、處置視為一項公益性的福利事業,這種理念滲透到立法當中,使得對于固體廢物立法管理。指導性的法律規定較多,而強制性、懲罰性的措施較少。很多行政措施是以“意見”我國固體廢物管理模式與法律制度的構建或“通知”的形式的,這種指導性的行政措施由于缺乏法律規范中的“制裁”部門,因而并不具有法律強制力。
靜脈產業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制度創新
我國靜脈產業的市場化就是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固體廢物管理新體制和法律體制,使得固體廢物的產生者、收集者、回收利用者及廢物的運營處置機構作為各個利益主體,其與政府管理部門之間,主要是通過法規政策、經濟合同、執行污染控制標準的行政與經濟手段相結合的管理關系,而非僅憑行政管理與道德意識來聯結,這樣就與主導社會運作的市場經濟相一致。明確政府部門職能明確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打破“政企不分”的混亂局面,避免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固體廢物管理規章、政策的制定、出臺與監督實施等等。在國家層次,由國家立法機關負責起草有關固體廢物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家環??偩重撠熤贫ㄏ鄳囊幷隆⒐芾磙k法和環境標準,并統一監督管理。由地方環境保護局負責起草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性規章赫爾實施辦法,并負責具體監督當地的廢物收集、清運、處置過程,參與許可證的批準和撤銷,與當地的建設部門、市容部門、環境衛生部門等相關機構協調配合。健全相關管理機構固體廢物的資源化管理包括政府行政管理、行業自律管理兩個部分。就政府行政管理而言,我國已有專門機關和部門,而行業自律管理則未發揮其應有的重要性,這是我國固體廢物管理急需完善之處。這方面發達國家為我們提供了值得借鑒的經驗,許多國家的再生行業組織十分發達。固體廢物的行業化管理,一方面可以避免單純的政府職能部門管理所產生的職責不清、管理混亂、政府財政負擔過重等弊端,另一方面可以促進固體廢物管理的信息化、產業化,節約固體廢物處理的成本,提供廢物資源化的效率。培育管理的產業化首先,政府應該采取行政指導措施,制定誘導性法規、政策,建議、鼓勵采取入股、兼并、合資等多種形式建立垃圾處理公司,并使全社會意識到這一產業將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其次,政府應該本著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從宏觀的角度出發,提出相應的要求和條件,以招標的形式吸引相關企業投標、競標,從中選定最適合和最有保障的企業簽訂行政合同。企業通過競標獲得政府的補貼和財政優惠政策,而資金的投入和運作則由企業自行決定,同時企業應當完成對政府所作的承諾,政府擁有監督管理權,這樣才能保證垃圾產業按照法制的軌道良性運行。此外,為解決垃圾資源化的最大難題——資金問題,政府應出臺配套的優惠政策,為垃圾產業的發展開辟多種融資渠道。加強行政執法的力度一是生產者責任制。生產者責任制主要是針對包裝廢物的一項管理制度。我國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在包裝廢物領域率先推行“生產者責任制”。對企業當前技術條件下可以重復使用的包裝物,強令其回收使用,對不能重復使用而在環境中不易降解的如塑料包裝物,應該強令企業進行回收,由其他環保產業部門進行循環再生利用。二是垃圾分類回收。實行垃圾分類收集時垃圾資源化和減量化的基礎。按需求從源頭將不同廢物分開堆放集中,一方面可以避免廢物之間相互污染,便于區分利用,提高再生資源的回收率,另一方面可以減少垃圾的處置量,提高垃圾處置效果。三是獎懲機制。垃圾的回收利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居民的環保意識,要提高居民的環保意識,除了宣傳教育以外,采取懲罰與獎勵相結合的管理措施加以引導是很有必要的。如具有“花園城市”美稱的新加坡,其優美的環境與嚴格的管理措施和嚴厲的懲罰制度是分不開的。建立經濟激勵機制經濟激勵是指以市場為基礎,通過改變市場信號,影響正常對象的經濟利益,引導其改變行為。這種間接宏觀管理模式,由于不需對政策對象的微觀活動驚喜全面的監控,大大降低了政策執行成本,此外還可以有效地配置保護環境所需的資金。
篇2
[關鍵詞] 固廢管理 垃圾分類 有害廢物 宣傳教育 加強立法配套政策
[中圖分類號] X70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6)02-0288-01
黨的十做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決策以來,生態文明建設已經成為廣大群眾的共識與追求。近年來,垃圾圍城、秸稈焚燒等問題還時有發生,廢舊電子產品亂拆亂丟也經常見諸報道。但由于固廢對環境影響表現為遲緩性和曲折性,在城鄉生活中對固體廢物的管理與防治被忽視。本文在結合日常工作的基礎上,針對當前城鄉固廢防治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查和研究,并就如何加強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給出了措施和建議。
1 城鄉生活固廢處置存在的問題
1.1 城鄉居民產生的固廢沒有引起應有的重視
固體廢物包括是在一定時間和地點無法使用而被丟棄的污染環境的固體和半固體廢棄物質,包括生活垃圾、污泥、糞便、工業廢物、醫療廢物和農業廢物等。作為“三廢”之一,固體廢物的受關注程度不如另兩廢――廢水和廢氣。目前整個社會包括政府及新聞媒體對大氣污染及地表水污染的關注度有目共睹,但對城鄉居民生活固廢的重視遠不如前者。
固廢污染沒有獲得應有的重視,主要因為廢水和廢氣難以儲存,必須排放,容易被公眾關注,屬于顯性污染。城鄉固廢往往被臨時填埋或者堆放在角落,而長時間不被發現,屬于隱性污染。相比治理大氣和水,政府在處理固廢方面的投入與固廢帶來的污染是不成比例的。縱觀以上原因,城鄉固廢管理亟待引起社會各群體包括政府的重視,切實加強管理,以減少固廢帶來的環境危害。
1.2 垃圾的分類管理沒有落實
每個人每天都會產生許多垃圾,在一些垃圾管理較好的地區,大部分垃圾會得到衛生填埋、焚燒、堆肥等無害化處理,而有些地區的垃圾則常常被簡易堆放或填埋,導致臭氣蔓延,并且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體。
垃圾分類管理則是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基礎工作。目前國內大多數地區垃圾分類管理較差,我所在的地區大多數垃圾桶尤其是在住宅小區內的垃圾桶都是未進行分類的普通垃圾桶。一些比較發達地區盡管提供了分類的垃圾桶,也僅進行了“可回收垃圾”與“不可回收垃圾”的簡單分類,并且因缺乏相應的監督,落實情況較差。這與國外先進國家垃圾分門別類的分出多種并且有相應的制度保障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1.3 城鄉生活中的有害廢物管理薄弱
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盡管國家規定可以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但上述廢物收集處理缺少有效的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中上述有害廢物不是被混入普通生活垃圾被送往垃圾場進行填埋,就是被隨便亂丟在河道荒野等偏僻之處。而上述有害廢物多是一些含有易吸收、易遷移、易富集、不易降解的重金屬及有機廢物,可對土壤、水體、大氣造成污染,對人類健康產生的危害。
1.4 農林牧副漁產生的固體廢物被忽視
農林牧副漁各項生活中丟棄的固體廢物,主要成分是農作物秸稈、枯枝落葉、木屑、動物尸體、大量家禽家畜糞便、以及農業用資材廢棄物(肥料袋、農用膜、蘋果袋)等。農業廢物是所有固體廢物中最大的一部分。據統計,我國農作物秸稈產生量為上億噸,畜禽糞便產生量更是數十億噸。秸稈焚燒也許是目前嚴重的霧霾事件的誘導因素之一,而沒有被有效處理的畜禽糞便,對水源地造成了嚴重的威脅。農田使用的廢塑料薄膜長期殘留在農地里,破壞了土壤的腐蝕分解能力,不但影響了農作物的生長發育,造成農作物的減產,更嚴重降低了農產品的質量。
2 關于城鄉固廢管理的幾點思考
2.1 需加強立法及配套政策出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頒布以及《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出臺,結束了我國長期以來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無法可依的局面,有力地促進了固廢管理的工作,但由于缺少與之配套的規章制度、實施細則,使環境管理的手段缺少明確依據。對此需要政府出臺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以及相應的配套規章制度、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城鄉固廢管理責任主體、管理措施等。
2.2 應加強固廢管理宣傳教育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對固廢防治工作的認識。要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治理污染的自覺性。
2.2.1從啟蒙教育抓起,在中小學校進行垃圾分類管理教育,讓全民都有使固廢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環保觀念。
2.2.2通過網絡、電視、專家巡講等手段加大固廢治理的引導和監督作用,對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跟蹤報道和曝光,形成輿論氛圍,增強民眾的意識。
2.3 結合環境網格化管理管理體制度的實施,進一步提高各級政府固廢管理能力
按照環保部的要求,各地正在建立以“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權責清晰、便于監管、利于處置”為原則的環保監管四級網格,這一網格化管理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并且將管理直接延伸到社區和村,這有利于固廢管理的全覆蓋。各級政府部門可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固廢管理。
2.3.1目前各縣級環保局大多數未設置專門的從事固廢管理的機構,甚至沒有專人進行固廢這方面管理。各級政府部門可以增加相應的管理機構,并可適當增加固廢管理人員配置,以增強固廢管理能力。
2.3.2針對鄉村社區生活垃圾處置,應當統籌安裝分類垃圾桶,制定相應的辦法確保垃圾能夠分類堆放。并進行廢電池、廢燈管等有害垃圾的集中收集,從源頭解決城鄉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置。
篇3
關鍵詞: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技術
中圖分類號: X70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固體廢物的概念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固體廢物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廢”,即這些物質已經失去了原有的使用價值,如廢汽車、廢家用電器、廢包裝容器和絕大部分生活垃圾;或者在其產生的過程中就沒有明確的生產目的和使用功能,是在生產某種產品的過程中產生的副產物,如粉煤灰、水處理污泥等大部分工業廢物;二是“棄”,即這些物質是被其持有人所丟棄的,也就是說其持有人已經不能或者不愿利用其原有的使用價值,如過時的電器、服裝等,當它們被丟棄后就成為固體廢物。
2、固體廢物的污染及其控制原則
固體廢物產生后需要有出路,這就是處置。固體廢物的污染發生在對這些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過程中,包括收集、運輸、貯存、再生利用和處理處置各個環節,而污染形式也與具體過程相對應,包括所有可能的環境污染形式,如污水、廢氣等。即便是在正常的處置過程中,固體廢物也可能產生 “二次污染”。而二次污染的控制也與廢水、廢氣污染控制有著較大的差異。首先二次污染會產生在固體廢物處置的各個環節,即固體廢物污染是產生在處置過程中,因此其污染控制的基本原則是“過程控制”,而決不能采用“末端控制”或“尾端控制”;其次固體廢物造成的污染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等特點,一旦發生污染,其控制和消除的難度相當大,所以絕不能在污染發生后再進行控制和治理,重點應該在污染預防,即控制污染風險,這一原則也稱為“風險控制”原則。
3、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技術
由于固體廢物本身的資源屬性,固體廢物處理處置的目的就不會僅僅是污染控制,資源保護與再生也成為固體廢物處理處置的主要目的之一。根據固體廢物本身的特性,以及固體廢物處置的主要目的是資源保護和資源再生,在宏觀上固體廢物處置的技術路線是:首先,盡量避免固體廢物的產生;其次,合理利用固體廢物的資源價值;最后,妥善處置暫時無法利用的固體廢物。在這一技術路線的全部過程中都需要做到環境無害化。
對于已經產生的固體廢物,首先要考慮的是利用其原有的使用價值。繼續利用廢舊物品的原有價值或者殘余價值,既可以有效地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降低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風險,又可以減少資源的消耗,增加社會的財富,是固體廢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當廢物徹底喪失了原有的使用價值后,往往還可以用作某種材料或產品的生產原料。對于暫時無法利用的固體廢物,以及在固體廢物資源再生過程中產生的殘渣等新固體廢物,需要采用無害化手段進行最終處置。目前采用的技術有焚燒、堆肥和填埋。
3.1焚燒
焚燒是目前最常用的固體廢物高溫處置技術。所謂焚燒即是在高溫條件下將固體廢物中的有機物質氧化分解,從而達到銷毀有害有機物質和最大限度地減少處置廢物量的目的。
焚燒處置固體廢物技術具有以下優點:一是可以徹底分解、銷毀有害有機物,從而最大程度地使所處理的廢物達到無害化的程度。二是有機物的最終分解產物是二氧化碳和水,經過凈化后可以直接排入大氣。三是固體廢物焚燒采用全封閉式工廠化處理模式即可以最大程度地控制固體廢物在運輸、貯存和加料過程中可能造成的污染物質泄漏。四是焚燒過程中產生的熱量可以得到回收利用,從而使無法進行物質再生回收的固體廢物實現能量再生。
3.2堆肥
堆肥即在好氧或者厭氧條件下,通過微生物的作用將廢物中生物質有機物降解為腐殖質的過程。由技術原理可以看出,堆肥處理適于處理生活垃圾中的餐廚廢物、園林廢物、食品廢物等,廢水生物處理剩余污泥,人畜糞便,農牧養殖廢物等。堆肥產物可以作為土壤改良劑施用于農牧林業土地,也可以作為有機肥生產的基質用于肥料生產。因此,堆肥處理是使有機廢物返回生態環境的有效的技術途徑,通常也將這一技術歸于“再生循環技術”,而不是最終處置技術。
3.3填埋
填埋是將固體廢物堆置在一個經過工程防滲處理的、與周圍環境介質基本隔絕的設施內。這一設施一般是建設在陸地上,所以也稱之為“土地處置”。
固體廢物填埋處置是固體廢物處置(管理)的最后一個技術環節,也是相對最容易實現的一項技術。這一技術的主要優點:一是填埋場的建設和管理技術要求相對簡單,管理靈活性和適應性較強。二是如果不考慮土地資源價值,填埋場建設和運行費用較低。三是填埋是當前固體廢物污染控制和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個技術環節。
4、典型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方法
4.1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而通常所指的“城市生活垃圾”就是由環衛部門收集處理的混合廢物。城市生活垃圾主要來自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各類廢物的混合物,還包括道路清掃廢物、園林廢物、商業和一般服務業廢物以及企事業單位產生的生活廢物和辦公廢物;在有些地區,一些小型的為居民生活直接提供服務的工業企業(如食品加工、服裝鞋帽加工、玩具加工等)的固體廢物,由于其性質與生活垃圾類似(主要為廢塑料、廢纖維織物、廢皮革等),經常也納入城市環衛部門管理范圍。
由我國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習慣所決定,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組分為餐廚廢物(食品廢物,包括果蔬殘余物、食品加工殘余物、食品殘渣等)和包裝廢物。其中以餐廚廢物為主的生物質有機廢物占到60%,而包裝廢物要占到10%~20%。包裝廢物中主要是塑料包裝廢物,占到垃圾總量的10%~20%。由其組分所決定,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具有生物質有機物含量及含水率高和塑料含量高兩大特點。這兩大特點嚴重影響著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的選擇和發展。
目前,對城市垃圾最有效的處置手段是在垃圾收集階段進行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首要目的,是為后續處理進行有效的預處理,而不是資源再生。以此為目的的分類收集要求與以資源再生為目的的分類收集要求是不同的,如以焚燒為后續處理技術的收集類別可以是可燃垃圾和不可燃垃圾,以堆肥和厭氧發酵處理為后續處理技術收集類別可以是餐廚廢物和其他廢物(或濕垃圾和干垃圾)。但是在人口稀少的干旱地區,則可以將混合垃圾直接進行填埋而不用進行分類,因為前面所提到的各類二次污染的問題在這些地區都不會是技術的障礙,如選址問題。
4.2污水處理污泥
篇4
關鍵詞: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環境污染問題日趨突出。大氣污染、水污染、噪聲污染等已影響了人類的生活環境并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重視。相對于這些環境問題,固體廢物污染具有隱蔽性,不易被發覺,但是我國的固體廢物呈現日益增加的態勢,對環境的影響越來越嚴重。分析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影響并加強治理是當今社會必須面對的新問題。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固體廢物來源于人類的生產和消費活動的過程。由于人類在一定時期利用自然資源的 能力有限,不可能把所有的資源都轉化為產品,產品的使用壽命有限,一旦超出了使用壽命就成為了廢物。按污染特性可分為一般廢物和危險廢物,按廢物來源可分為城市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和農業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泛指除放射性廢物以外,具有毒性、易燃性、反應性、腐蝕性、爆炸性、傳染性,因而可能對人類的生活環境產生危害的廢物。除危險廢物以外的廢物都屬于一般廢物。城市固體廢物是指居民生活、商業活動、市政建設與維護、機關辦公等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2)城建渣土,指在城市建設中產生的廢棄土渣、石塊、水泥塊等固體廢物。(3)商業固體廢物,包括廢紙、各種廢舊的包裝材料、丟棄的主、副食品等。(4)糞便。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包括:(1)冶金工業固體廢物。(2)能源工業固體廢物。(3)石油化學工業固體廢物。(4)礦業固體廢物。(5)輕工業固體廢物。(6)其他工業固體廢物,主要包括機加工過程產生的金屬碎屑、電鍍污泥、建筑廢料以及其他工業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渣等。農業固體廢物來自農業生產、畜禽養殖、農副產品加工所產生的廢物,如農作物秸稈、農用薄膜及禽蓄排泄物等。
固體廢物的特點概述如下:1、數量巨大、種類繁多、成分復雜,隨著工業生產規模的擴大、人口的增加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類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也逐年增加。2、資源和廢物的相對性,固體廢物具有鮮明的時間和空間特征,是在錯誤時間放在錯誤地點的資源。3、危害具有潛在性、長期性和災難性,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不同于廢水、廢氣和噪聲,固體廢物呆滯性大、擴散性小,它對環境的影響主要是通過水、氣和土壤進行的。固態的危險廢物具有呆滯性和不可稀釋性,一旦造成污染很難補救恢復。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對環境造成的危害要比水、氣造成的危害嚴重得多。4、固體廢物是處理過程的終態,污染環境的源頭。廢水和廢氣即是水體、大氣和土壤環境的污染源,又是接受其所含污染物的環境。固體廢物則不同,它們往往是許多污染成分的終極狀態,可以認為廢氣治理和水處理的過程,實際上都是將環境中的污染物轉化為比較難于擴散的形式,將氣態和液態污染物轉變為固態污染物,降低污染物質向環境遷移的速率。
固體廢物中的污染物進入環境是不可避免的,污染物通過產品制造和利用以及廢物處理、處置被釋放,到達環境的路徑或是直接或是間接的。1、對大氣環境的影響。固體廢物在堆存和處理處置過程中會產生有害氣體,若不加以妥善處理,將對大氣環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另外堆放的固體廢物中的細微顆粒、粉塵等可隨風飄揚,從而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2、對水環境的影響。固體廢物對水環境的污染有直接污染和間接污染:前者將水體作為固體廢物的接納體,向水體直接傾倒廢物,從而導致水體的直接污染;后者是固體廢物在堆積過程中,經過自身分解和雨水淋溶產生的滲濾液流入江河、湖泊和滲入地下導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3、對土壤環境的影響。固體廢物對土壤有兩個方面的影響:一是廢物的堆放、儲存和處置過程中,其中有害組分容易污染土壤。二是固體廢物的堆放需要占用土地,累積的存放量越多,所需的面積也越大,勢必浪費大量土地資源。4、固體廢物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固體廢物在堆放、處理和處置過程中,其中的有害成分在物理、化學和生物作用下,會浸出含有害成分的浸出液,可通過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土壤等環境介質直接或間接被人體吸收,從而對人體健康造成威脅。
固體廢物由于其不同的產生來源及其固有特性,決定了對其進行污染控制的管理方法和管理體制。固體廢物從產生、收集、儲存、運輸、處理到最終處置,要全程進行管理,認真做好每個環節的防治措施,以免對環境產生污染。消除固體廢物對環境污染和對人體健康危害的主要原則,是實行固體廢物的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處理。1、提高清潔生產水平,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從源頭上控制固體廢物的數量以減少污染。2、綜合利用。對有價值的固體廢物要加以利用,變廢為寶,在實現固體廢物資源化的同時又減少其對環境的污染。3、衛生填埋。建設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填埋場,對不能利用的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進行填埋,封場后上面可以恢復植被,即消除了污染又綠化了環境。4、焚燒設施。把能燃燒的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用燃燒的方式將固體廢物中的有害元素徹底摧毀,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在燃燒的過程中要做好環保處理,避免產生二次污染。
固體廢物的大量產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已被社會充分認識和高度關注。如何保證經濟健康發展的同時,控制住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是一個急需解決的熱點環保課題。
參考文獻:
篇5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第十三條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七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
第二十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污染環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第二十一條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三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第二十四條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五條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管理。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禁止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進口的固體廢物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
進口固體廢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進口者對海關將其所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范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落后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條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三十四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五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第三十六條礦山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十七條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十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二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條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五條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第四十六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四十七條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四十九條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條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
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五十三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六十一條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六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六十五條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條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并采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
第八十六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六章附則
第八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二)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四)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五)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六)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七)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篇6
一、目的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1、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三、危險廢物管理
1、總經理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公司的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2、危險廢物管理遵循“統一收集、分類處置、集中焚燒、消除隱患”的原則。
3、公司環保管理職員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當地環保局申報登記。
4、公司安環部應認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設施和儲存場所的檢修工作,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5、貯存場所應按規范設置環境保護警示標志,有專人負責管理。場所只可堆放各種危險廢物,不得有其他藥劑、器材等。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險廢物中。
6、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必要的檢驗、稱重,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必須粘貼符合規定的標簽,并登記注冊。
7、不同性質的危廢必須存放在相間隔的空間內,且必須留有足夠的搬運通道。不得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8、建立危險廢物出入庫制度。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并做好臺帳記錄。
9、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取回后應繼續保留3年,轉移聯單保留不少于5年。
10、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11、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登錄江西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向環保局和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擬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得到轉移確認后,實施危險廢物轉移。并及時在動態管理系統確認現場轉移信息。
四、危險廢物運輸管理
1、運送危險廢物由當地環保部門指定專業資質的運輸公司,沒有專運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2、公司安環部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4、運輸車輛必須按計劃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
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漆業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制度或依法進行處罰。
篇7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放射性同位素和輻射技術的廣泛應用,加強對由此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的管理,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放射環境管理辦法》,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管轄區內產生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的工業、農業、醫療、科研、教學以及其它應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輻射技術的單位。
第三條含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04Bq/Kg(5×10-7ci/kg)的污染物,應作為放射性廢物看待。小于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應妥善處置。
第四條福建省環境保護局是放射環境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福建省環境放射性監理站行使省環境保護局對放射環境管理的行政職能;負責我省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和監測工作。
第二章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對放射性使用單位產生的固體廢物、暫存場所以及廢氣、廢液實行監督、檢查、監測。
第六條接受放射性使用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申報和登記。
第七條督促檢查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的送貯情況。
第八條對本轄區發生的放射性環境污染事故實施監測,并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第九條對本轄區低放固體廢物和廢放射源實行集中送廢物庫存貯,組織低放固體廢物和廢放射源的收運和貯處,確保廢物庫的安全運行。
第三章產生放射性廢物單位的責任
第十條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采取各種必要措施,盡量減少放射性廢物產生并盡量減少其體積;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在產生單位暫存期間應有專人負責,嚴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證人員安全和環境不受污染。
第十一條產生放射性廢物單位不得自行在環境中處置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已在環境中自行處置的,必須如實向省環境放射性監理站報告有關情況,接受安全監測,對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原處置單位必須將原處置廢物(源)送廢物庫貯存。
第十二條產生放射性廢物和廢源的單位,應向省環境放射性監理站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登記表附后),每年2次申報放射性廢物(源)和積存量;并協助收貯單位做好收運工作。
第十三條放射性廢物按分類要求裝入統一的專用容器;嚴禁將放射性廢物混裝到一般垃圾中,也不得將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廢物中。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機閃爍液,應自行使用不銹鋼或玻璃鋼罐貯存;廢放射源應單獨收集、存放,不得混在放射性廢物中。
第十四條產生放射性廢物(源)的單位應設專門場所暫存放射性廢物(源),并設置電離輻射的標志。
第十五條放射性廢物容器所裝的廢物不得超過其容器所規定的容積或重量;含有尖刺或棱角的放射性廢物應先裝入紙盒或其他包裝材料然后放入專用容器。
第十六條廢放射源應放在包裝容器中,損壞的密封源應重新包裝并附上有關記錄的卡片。
第十七條暫時不用的放射性源,為了安全起見,可送廢物庫代管,用時取回。
第四章放射性廢物的收運
第十八條放射性廢物由省環境放射性監理站定期(每年2次)派專人專車到產生單位收運,需要臨時送貯的,可與省環境放射性監理站聯系。
第十九條本省廢物庫收貯的對象:(1)低放固體廢物(2×104Bq/Kg≤比活度≤2×106Bq/Kg);(2)已灰化或固化的低放污染的動物尸體和植株;(3)已固化的低放廢液;(4)廢放射源;(5)接受工作源的寄放。
第二十條送貯的廢物應干燥,游離液體率不大于1%;廢物性能穩定,不含揮發性、易燃、易爆等不穩定物質,無強氧化劑、腐蝕劑等物質。送貯的廢物容器表面劑量率應不超過0.2msv/h(20mrem/h)。
第五章廢物庫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省放射性廢物庫原則上只貯存本轄區內的低放固體廢物,對轄區外的低放廢物要求入庫的必須報省環境保護局批準。
第二十二條入庫的放射性廢物應根據登記卡片逐一核對、驗收;登記卡歸檔存放,卡片存放時間應不小于該廢物達到無害化的時間。
第二十三條入庫的廢物應按其半衰期和比活度分類存放。
第二十四條廢物存放至其比活度小于2×104Bq/Kg(或5×10-7ci/kg)時,經監測后,報省環境保護局批準可作為一般垃圾在庫區內挖掘簡易埋藏坑掩埋。
第二十五條駕駛放射性廢物專用車輛時,應嚴格遵守危險品運輸交通規則,交通監理部門應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每次收運廢物后,工作人員應進行人體表面污染檢查,合格后方能離庫區;汽車和工具也應進行污染檢測;當污染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進行去污處理。
第六章收費
第二十七條對送貯的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按本辦法規定標準(表1)實行收費。各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收費單據。收費收入應納入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
第二十八條放射性廢物收運人員對送貯單位的放射性廢物經監測檢查,符合送貯要求的,核定數量和收取送貯費用。如因廢物產生單位的原因不能收運而造成放空時,產生單位應向收貯單位支付監測費、誤工費以及廢物車放空費。
第二十九條放射性廢物(源)送貯單位,應按省環境放射性監理站發出的收費通知單上所列金額和指定的銀行在20天內一次交清;逾期不繳的每天增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三十條收取送貯放射性廢物的費用,用于廢物庫運轉及配套工程的維修、擴建。并將年終收支決算上報省環境保護局和省財政廳,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獎懲
第三十一條在放射性廢物和廢物庫的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省環保部門將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加收滯納金,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責令賠償損失,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本辦法公布后,仍自行處置放射性廢物(源)的;
二、因對放射性廢物(源)管理不嚴,引起環境污染或人員損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不按規定交納廢物(源)送貯費或監測費的;
四、拒報或謊報放射性廢物(源)申報登記事項的;
五、破壞放射性廢物庫設施的;
六、廢物監理人員、或的;
七、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罰款審批權限:罰款五千元以下由省環境放射性監理站審批;五千元以上由省環境保護局審批。
第八章附則
篇8
文章編號:1003-1383(2006)03-0325-02
中圖分類號:R 197.323文獻標識碼:Bお
醫療廢物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如對醫療廢物管理不當,造成醫療廢物流失,將可能對整個社會形成巨大的危害[1~4]。2003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標志著我國醫療廢物管理正式步入法制化軌道。去年衛生部在醫院管理年活動評價標準中,也將醫療廢物處理相關內容納入其中,可見醫療廢物管理在預防醫院感染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我院在近幾年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結合實際,摸索出了一些管理經驗,取得了較好效果。
一、加強領導,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組織和制度
領導重視,建立健全組織管理及制度是醫療廢物管理工作能否取得良好成效的關鍵。在《條例》頒布后,為使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我院領導根據《條例》精神,召開了院領導及相關重要部門會議,結合我院的具體情況,制定了《醫院醫療廢物管理規定》、《醫院醫療廢物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成立了醫院醫療廢物管理領導小組及醫療廢物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以院長為第一責任人,由主管醫院感染的副院長、后勤副院長、醫院感染管理科、醫務部、護理部、門診辦、供應室、檢驗科、藥劑科、總務科等負責人為小組成員。實施由院長職能科室各科室主任、護士長醫務人員病人、陪護人員的管理流程,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落實。同時,將規章制度成文并下發到各個科室,要求每個科室認真學習,嚴格執行。
二、明確責任,各施其責,共同做好醫療廢物管理
醫院感染管理科主要負責醫院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措施、獎懲辦法等的制定,并按相關規定,定期對全院醫療廢物的規范處理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監督整改;醫務部、護理部、門診辦分別負責醫療、護理、門診等系統規范醫療廢物的分類及檢查督導;檢驗科負責病原體培養基、標本、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的就地滅菌、消毒工作;藥劑科負責過期等藥品的運送及焚燒工作;總務科負責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焚燒、處置等工作;供應室負責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使用后不可再返回本科室的監督工作。各科室均指定專人負責,并要求各科室對本科所產生的醫療廢物特點制定各自的管理制度及管理目標,使各科室的醫療廢物管理做到有章可循。
三、開展全院醫療廢物知識培訓,提高意識
醫療廢物管理專職人員管理能力和自身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醫院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開展及取得的成效[3]。醫療廢物處理規范與否,也是醫院整體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5]。醫療廢物管理要取得成效,不僅需要各個部門同心協力,更需要全院每位職工的參與。我院對醫療廢物知識培訓十分重視,多次派醫院感染管理科及相關的人員參加國家、自治區舉辦的醫療廢物知識的培訓班。并由醫院感染管理科負責培訓計劃及培訓內容,要求全員培訓,人人過關。采取下發學習資料、上大課、舉辦專題講座、提問及考試等方式,分期分批對醫務人員、后勤人員、保潔工人、專職收集醫療廢物人員焚燒工人進行培訓,對新分配及新調入人員及時進行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崗前培訓,重點培訓與醫療廢物密切接觸的相關人員(如收集、運送、貯存、處理的工作人員)。培訓內容為: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環??偩帧夺t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醫療廢物類別分類;本院相關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要求、分類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登記、安全防護知識;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時的緊急處理措施等。通過不間斷的開展培訓,我院培訓率達100%,培訓后進行相關考試,合格率達100%。在今年1~6月,我院還要求各科室開展每月一次的醫院感染控制學習,均以醫療廢物管理為主要內容,進一步強化意識,提高人人主動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四、依法管理,重視重點環節的質量
1.收集要做好醫療廢物的收集,必須了解醫療廢物的分類,生活垃圾和醫療廢物應分別裝在黑色和黃色的塑料袋中,不得混裝。按《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醫療廢物分為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5類。損傷性醫療廢物如醫用針頭、縫合針、手術刀等,使用后直接置于注明有“損傷性廢物”及警示標識的黃色利器盒內,待盒滿2 / 3或3 /4時,將投放口鎖緊,置入醫療廢物周轉箱內;其余的醫療廢物分別置于有警示標識及有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的防滲漏的黃色包裝袋內,袋滿3 / 4時,封扎袋口置于醫療廢物周轉箱內;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產生地點進行高壓滅菌或采用化學消毒處理后,感染性廢物包裝袋裝,封扎袋口置于醫療廢物周轉箱內;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必須用雙層包裝袋,并及時密封。
2.運送、貯存及登記科室的醫療廢物由專人負責運送,每天上下午各一次,按時間、線路運送。周轉箱為封閉式,確保醫療廢物在運送過程中不發生泄露、拋撒。科室及貯存地分別設立登記本,登記內容:醫療廢物來源科室、種類、重量(數量)、運出科室時間、運送人簽名;貯存地交接時間、雙方經辦人簽名,最終去向等。運送工具用有效氯2000 mg/L含氯消毒液檫拭或浸泡后備用;貯存地物體表面用有效氯2000 mg/L含氯消毒液檫拭;貯存地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禁止飲食”的警示標識;管理人員離開貯存地必須上鎖,嚴防拾荒人員或兒童進入。
3.注重安全防護接觸醫療廢物時刻存在著被感染的危險,為此,我院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及處理的人員配備了必要的防護用品,如口罩、帽子、乳膠手套,膠鞋等,并要求他們在工作中一定要做好個人防護。同時,對他們定期進行健康體檢。
五、加強監督考評,不斷整改,長抓不懈
有了一整套醫療廢物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職責及應急方案,對做好醫療廢物管理有了基礎,但監管工作則是其取得良好成效的重要保證。醫院感染管理科負責日常監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全院的醫療廢物處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規現象即給予扣分,并將結果納入醫療、護理質量考核。凡在上級部門相關檢查發現問題并扣分的,按分值對個人及科室進行相應的處罰。同時,定期將監督檢查的結果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院長匯報,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以確保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在我院的順利實施,有效的避免醫院感染的發生。通過長期工作,我院在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去年的醫院管理年活動兩次檢查及衛生廳的多次檢查中,醫療廢物管理環節均達標。但醫療廢物管理工作是一項長期任務,我們不能滿足于現在成績,應不斷繼續努力,長抓不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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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基金項目:浙江省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計劃(新苗人才計劃),項目編號:2012R412023;浙江農林大學“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編號:201210341018
作者簡介:李明華(1962-),男,教授,主要從事環境法學、環境政策學、環境社會學等方面的研究。E-mail:Lmh@zafueducn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都有所提高,但農村環境污染也隨之加重。農村生活垃圾污染問題急需相應法律法規及政策予以解決,國外環境污染防治的典型法律制度可供借鑒。立足生態文明、強化農民環保意識,建立健全相關法律規范,強化農村生活垃圾整治的法律實施,健全環境司法救濟制度,樹立循環經濟理念、完善落實垃圾收費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農村生活垃圾;污染整治;法律對策
中圖分類號:X799.3文獻標識號:A文章編號:1001-4942(2013)12-0126-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是指農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農村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農村生活垃圾是農村環境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也是農村當前“臟、亂、差”的主要誘因。如果不對生活垃圾進行有效處理,就會出現“垃圾圍村”的現象,最終導致農村地區環境狀況日益惡化,威脅廣大農民群眾的生存環境和身體健康,制約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建立和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污染整治的法律體系有助于推動浙江省農村環保事業的發展,為農村開展環境保護提供法律保障。本研究立足于法律角度,把握浙江省農村的特殊性,借鑒國外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經驗,提出了農村生活垃圾整治的可行性法律對策。
1浙江省農村生活垃圾整治的現狀
1.1體制方面
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主要表現為城市經濟以現代化的大工業生產為主,而農村經濟以典型的小農經濟為主;城市的道路、通信、衛生和教育等基礎設施發達,而農村的基礎設施落后。在這種情況下,農村地區環境狀況的惡化成為必然趨勢,其主要根源在于長期以來對農村環境的嚴重忽視,一直存在著“重城市,輕農村”的現象,城市和農村實行著不同的環境政策,無論是投入還是環保設施均向城市大幅度傾斜[1]。政府對農村地區基礎設施的投資僅占全部基礎設施投入的8%,而且該比值還呈現下降的趨勢[2]。因此,農村的環保投入、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政策和法律法規體系都存在著嚴重的不足,導致了農村環境不斷惡化。
1.2技術方面
浙江省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方式主要為填埋、焚燒和堆肥。這三種方式對解決農村生活垃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都有一定的缺點。由于衛生填埋建設投資大、運行費用高,我國80%以上的垃圾仍采用直接填埋的處理方法[3],特別對于農村而言,所謂的填埋就是找個低洼地把所有垃圾倒進去,這將導致嚴重的二次污染,例如垃圾滲出液會污染地下水及土壤,垃圾堆放產生的臭氣嚴重影響場地周邊的空氣質量;填埋技術占地面積大,對土地資源的利用將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對垃圾進行焚燒處理,減容、減量及無害化程度都很高,但焚燒條件控制不當會存在煙氣污染問題,且設備投資巨大。堆肥技術明顯的缺點是不能處理不可腐爛的有機物和無機物,因此減容、減量及無害化程度低。
1.3法律方面
相關垃圾處理體系不健全,包括村民的環保意識、地方性立法的可行性和法律救濟制度等方面的問題。
2浙江省農村生活垃圾整治的法律問題
2.1農村環境立法不健全
2.1.1立法指導思想狹隘首先,我國在垃圾污染防治的立法過程中大多關注城市生產、生活垃圾和工業垃圾的污染防治,并出臺了相當數量的法律法規,就浙江省而言,有《浙江省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草案》、《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而有關農村環境方面的立法很少。這種重視城市立法、忽視農村立法的指導思想也阻礙了農村生活垃圾的整治。
其次,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對農村居民的環境權保護不夠,既沒有詳細地對農村居民受到垃圾污染侵害后的救濟手段進行規定,也沒有在法律中規定農村居民對生活垃圾處理的公眾參與制度。
另外,我國固體廢物的立法理念還未完全脫離末端治理的思想。在已經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的情況下,一些舊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沒有與循環經濟的理念相銜接。這樣既不利于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也不利于社會的可持續發展[4]。
2.1.2立法粗糙,過于原則化關于生活垃圾治理的法律規范過于分散,整體層級不高,同時也缺乏配套措施。作為我國的農業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以下簡稱《農業法》)涉及到了農村生活的方面,該法第八章“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以農業生產資源和環境保護為內容,卻未提及農村生活垃圾的整治。
我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 49 條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該條款對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立法做了授權性規定,但實際上并未得到有效實施。
《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27條規定: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村收集、鄉鎮中轉、縣(市、區)處置的原則。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并組織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垃圾集中存放點和垃圾中轉站。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經縣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就地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各級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該規定雖然考慮到了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問題,但沒有具體的垃圾處理方式,像這種條款適用于很多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第23條中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生活垃圾組保潔、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區)集中處置的機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轉運的組織實施工作。這兩個條款大同小異,很顯然兩者互相抄襲或是照搬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的原則性規定,根本無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得到全面有效的應用。
2.2農村環境監管機構不完備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我國環境監管機構只設到縣級,絕大部分鄉鎮沒有配備專門的環境保護機構或監管人員,環境監管基本處于無序狀態。一方面,因為管理部門之間職責劃分不清,一個垃圾處理項目可能由數個部門共同管理,共同經營;一旦項目運行中出現糾紛,則會相互推諉責任[5]。另一方面,基層環保部門在執法時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要實行處罰等監管措施都很困難,主動開展生活垃圾整治工作更加不可能了。同時大多數鄉鎮沒有環保人員,鄉鎮環保基本處于“無人管環保、無力管環保”的狀態;只有在上級領導檢查時才應付一下,即使環境部門在線監管,對造假和設備運行狀態也缺乏監管力度,公共衛生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6]。
2.3農村生活垃圾整治的法律救濟不足
由于每個人都有將自己的生存空間和資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一些公共利益處于無人管理和產權不清的狀態下,每個人都會榨取公共資源為己所用。如果公共利益或產權不清的糾紛利益受到了侵害時,誰會愿意成為訴訟主體的原告呢?誰來承擔訴訟成本呢?
首先,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民事訴訟主體必須是“直接受害人”和行政相對人或作為自然資源所有者的國家具備私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唯一明確的公益訴訟是針對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授權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7]。
其次,縱使有些受害人可以進入訴訟階段,但訴訟成本,訴訟時間,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投入使他們無奈地選擇了放棄,結果導致大量環境侵權案件因受害人的不訴而得不到處理。
其三,環境問題是相互聯系的整體,需要從全局角度加以考慮,而我國目前的訴訟模式主要是分散的、個別的救濟,無法從根本上保障農民的環境權益[8]。
3國外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啟示
3.1垃圾押金返還制度
押金返還制度是指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價格中包括了一部分押金,當商品使用后,消費者可以把商品垃圾退還給有關部門,并取回押金。目前美國有十一個州利用押金返還制度對鉛酸電池等有毒有害物質進行回收。通常,消費者在新電池購買的7~30天內向原零售商出示押金證明(銷售收據),就可以憑舊電池獲得返還金,而返還金是以消費者購買新電池時獲得折扣的形式來體現的。這一制度的實施使得電池中鉛的回收率顯著提高(已超過88%)。押金返還制度在垃圾管理上的應用類似于對可產生垃圾的產品征收消費稅,以實現垃圾源頭減量化;在垃圾回收時進行補貼,以保障部分資源垃圾的回收再利用,或保障有害垃圾不隨便丟棄。因此,在押金返還制度的作用下,可以實現減少處理成本與增加垃圾回收率的雙重目標[9]。由于我國農村居民普遍具有節約的習慣,只要確立合理的押金標準,這種通過經濟誘因引導農村居民主動交回廢物的外部成本內部化方式是非??尚械摹?/p>
3.2垃圾收費制度
芬蘭、比利時、法國、英國以及我國的臺灣地區等都已經建立了較成熟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收費制度。在收費主體上,由于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垃圾產業化程度較高,有些城市采用專門公司收取垃圾處理費,而不是由政府部門收取并支配,打破了行政性收費的傳統模式。再次,國外多渠道的收費途徑也為收繳率的提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如將垃圾處理費納入水、電費中一并繳納,英國則設立專門的繳費卡,德國與銀行轉賬系統直接聯網等方式。日本、新加坡等國對違法者的懲罰措施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逾期未交垃圾費的采取斷水、斷電、罰款等懲罰措施[10]?!墩憬」腆w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二十條也規定了污染者的付費原則,但這個費用主要是處置垃圾的費用,而沒有規定懲罰措施,也沒有詳細地規定費用繳納的方式,上述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3.3循環經濟制度
德國是世界上循環經濟發展水平最高的國家之一,垃圾再利用行業每年創造的價值已超過410 億歐元, 生產行業的垃圾被重新利用的比例平均為50% [11]。德國循環經濟的發展歷程可劃分為廢物末端處理、以循環為目的的廢物減量化、廢物減量化+無害化及廢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4個階段。1972年德國頒布了《廢棄物管理法》,通過建立垃圾中心處理站對垃圾進行有效的末端處理。1991年通過了《包裝條例》,實行誰生產利用包裝誰就應該回收包裝,實現廢物的減量化;其雙向系統(DSD),也稱為綠點公司,就是專門從事廢物回收的公司。1996年,德國提出了《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對無法循環利用的廢物進行無害化消除后再填埋,禁止堆放未處理過的垃圾,最終逐步實現廢物的資源化。
我國目前農村生活垃圾中包裝垃圾占有很大的比例,可以借鑒德國的雙向系統,促進企業在包裝產品時考慮收費和末端處理問題,農民在消費的過程中選擇包裝簡易、有綠色標記的產品,擺脫原來的末端處理方式。
4浙江省農村生活垃圾整治的法律對策
4.1立足生態文明,強化農民環保意識
生態文明是指人類作為主體在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過程中所取得的積極成果,它表現為人類能夠依據規律建立和保證與自然和諧的關系,使人類在這種和諧的關系中存在和發展[12]。生態文明村鎮的建設離不開廣大村民的積極參與,要建立良好的公眾參與機制。所以在立法中,對于隨意丟棄、傾倒或填埋生活垃圾的行為應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宣傳上,要加強宣傳力度,拓寬宣傳途徑,從單一的墻體宣傳轉化為利用電視、廣播等媒體進行宣傳;在信息公開上,定期舉行一些座談;設置環境監督的熱線,或者從志愿者、民間團體中招募監督員等。
4.2建立健全相關法律規范
目前,我國沒有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立法,因此首要任務是建立相關法律規范。首先,要樹立正確的立法理念,以可持續發展為指導思想,以達到完整的循環經濟系統為目標,將“三農”問題的解決納入整個國民經濟發展規劃中,充分考慮農村與城市的關系,農民和城鎮居民的差別。
其次,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是一個很具體且跟當地狀況緊密聯系的活動,僅有全國性的法律難以擺脫空泛不易實施的窠臼。國務院可制定《農村村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此作為其他地方性立法的總體指導意見,再建立省級地方性法規。但《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針對的主要還是城市垃圾管理問題,對農村涉及較少,而且很寬泛,屬于一般法的范疇,而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法律應該定位于特別法的范疇[13]。
日本除了有關于生活垃圾處理的基本法律外,還有各種相應的配套法律,如《容器包裝再利用法》、《特定家用電器再商品化法》、《食品再利用促進法》和《綠色食品采購法》等。因此應建立一些地方單項立法,完善配套法律,建立完整的農村生活垃圾法律法規體系。
4.3強化農村生活垃圾整治的法律實施
首先要完善農村生活垃圾監管體制,賦予環境保護部門強制執行權,使行政執法行為具有法律的權威性。
其次,應提高環衛隊伍的法律意識和執法水平,對他們進行處理農村垃圾的專業培訓,配備足夠的執法設施。
4.4健全環境司法救濟制度
要建立公益訴訟制度,保障農民環境權得以充分實現。應適當擴大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建立民間環保組織,吸收更多的保護主體,讓環境保護在公眾的監督下發揮效能[14]。在立法中應大幅度降低環境污染所引起的訴訟費用,盡可能使村民免交或是緩交訴訟費用,降低村民捍衛環境權利的成本,為村民開創“綠色訴訟通道”。
4.5樹立循環經濟理念,完善落實相關制度
循環經濟建立在“減量化、再使用、再循環”原則上,要求正確認識人與自然的關系,樹立自然資本理念,把自己視為替子孫后代管理現有自然資本的管理者,而不能將其消耗殆盡。不僅如此,還要向自然投資,反哺自然,使其能夠持續地為人類社會提品和服務,實現保護地球環境和改善經濟效益的雙贏發展[12]。因此,構建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對資源的利用和環境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
完善垃圾收費制度是實現循環經濟的手段之一。根據浙江省物價局的規定,全省將按照“先城鎮后農村,先企事業單位后居民,先部分補償后完全補償”的步驟和方向,積極建立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對農村生活垃圾進行收費首先要明確收費主體、收費標準以及收費方式,可以通過地方性法規予以規定;其次,不能一味地參照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收費,對農村生活垃圾收費可以實行優惠政策;再次,摒棄原來籠統的定額收費,要根據垃圾的量和種類進行收費。另外,押金返還制度可優先適用于農村塑料瓶、玻璃、硬紙板等可回收垃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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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一)危險廢物的定義
危險廢物是指除放射性廢物以外,具有化學活性或毒性、爆炸性、腐蝕性或其它對動植物和環境有害特性的廢物。
美國在資源保護與回收法中規定,所謂危險廢物是指一種固體廢物或幾種混合物,按其數量、濃度,或其物理、化學、傳染性可能造成或者導致死亡率上升,或者引起嚴重的難以治愈,或者致殘、不能恢復性疾病增長的物質。而在日本危險廢物則是指能危害人類健康的有關物質。
(二)巴塞爾公約
近年來危險廢物由一國向另一國轉移的事件時有發生,危險廢物及其它廢物的越境遷移對人類和環境可能造成嚴重的損害,為了防止或減少其危害,于1989年3月34個國家簽署了“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巴塞爾公約的目標在于加強各國在控制危險廢物越境遷移和處置方面的合作,促進其環境安全管理,保護環境和人類的健康。
1、巴塞爾公約的基本原則
首先,所有國家都應禁止輸入危險廢物。
其次,應盡量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
第三,對于不可避免而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盡可能以對環境無害的方式處置,并應盡量在產生地處置。須幫助發展中國家建立起最有效的管理危險廢物的能力。
第四,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當危險廢物產生國沒有合適的處置設施時,才允許將危險廢物出口到其它國家,并以對人體健康和環境更為安全的方式處置。
2、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措施
為控制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公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締約國有權禁止危險廢物的出口;
第二,建立通知制度,即在醞釀進行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時,必須將有關危險廢物的詳細資料通過出口國主管部門預先通知進出口國和過境國的主管部門,以便有關主管部門對轉移的風險進行評價。通知制度是公約的核心內容。
第三,只有在得到進口國和過境國主管部門書面答復同意后,才能允許開始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
第四,如果進口國沒有能力對進口的危險廢物以對環境無害的方式進行處理,出口國的主管當局有責任拒絕危險廢物的出口;
第五,締約國不得允許向非締約國出口、或從非締約國進口危險廢物,除非有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而且這些協定與公約的規定相符。
(三)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對策
由于危險廢物的越境涉及全球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等各國領域,因此,只有通過國際的協商合作才能予以較圓滿的解決。
首先,應加強宣傳工作,提高世界各國的環境意識。從已發生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事件看,除了發達國家轉嫁污染的直接原因外,發展中國家的國民環保意識不強,只顧眼前利益,亦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據“中國環境報”報道,從1986年下半年開始,美國便準備向中國推銷七十多萬噸生活垃圾,這項談判一直在中國沿海一帶徘徊,從上海到寧波,又到丹山,居然引起許多人的積極響應,在每噸垃圾補貼15美元的基礎上草簽協議后,又在短短幾個月內完成可行性報告提交有關部門論證,其速度之快,反映了一些人向往之切。只是由于環保和衛生部門的強烈反對,此事才被暫時擱置。
由此可以看出,加強環保宣傳工作,提高環保意識對于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是很重要的。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有必要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對危險廢物的危害和巴塞爾公約的基本原則進行大力宣傳,將這一問題擺到各級領導和各有關部門的議事日程上來。
其次,要加強國際間的廣泛交流和合作。國際間交流合作的目的,在于使各國都建立起有效的廢物管理系統,普遍推廣無廢少廢生產工藝、廢物處置和綜合利用技術及高水平的管理方法等。
要控制危險廢物,就要從根本上消除和減少這種廢物的生產,并盡可能就地將其回收利用或處理,以實現對環境無害的持續發展。各國應大力研究這方面的技術,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不應該再走工業發達國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發展工業中就要采用新工藝,產生的危險廢物應有處理措施使其得到無害化處理。但是,這需要巨額的投資,還需在科研方面投入極大的力量,因此,對于工業起步不久的發展中國家是極其困難的。這樣,國際間的交流合作就顯得相當重要了。發達國家不僅應減少或消滅其所產生的危險廢物,還應在資金和技術方面對發展中國家予以積極的援助。這不僅符合發展中國家人民的利益,也符合發達國家人民的利益。
第三,各國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以法律作為嚴格管理的依據。
法律不健全,是造成危險廢物管理混亂的一個主要原因。因此,各國政府應加快國內立法,早日予以實施,做到有法可依。
目前,許多國家都不只在口頭上而且在行動上支持控制危險廢物。如,多哥政府1988年公布一項禁止輸入、出售、轉運或儲存有毒或放射性廢物的禁令,象牙海岸宣布,向該國輸入危險廢物者將處以160萬美元罰款或監禁20年,幾內亞1989年將四個卷入從美國輸入1.5萬噸有致癌物的焚燒灰塵事件的官員判處四年的徒刑。發達國家也同樣關注這一問題。歐洲委員會是世界上最大的兩個貿易組織之一,已頒布兩項禁令,強迫危險廢物輸出國在得到輸入國同意之前,要確保輸入國有在保證環境良好狀況下處理這種廢物的“適當技術能力”。1988年12月,意大利內閣批準一道法令,除特殊情況外,禁止向第三世界國家輸出危險廢物。
近年來,國際間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也波及到我國,并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我國在1989年簽署了巴塞爾公約的最后文件,國內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有害廢物管理辦法》、《有害廢物越境轉移管理條例》等法規已經在起草、討論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