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計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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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北京 100081
[摘要]在改革開放及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不斷擴張,對土地的需求也隨之增加,集體土地用途的轉變是不可避免的。大量農民失去土地,變為“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分”的“三無人員”。通過征收和流轉,集體土地的價值不斷提升,產生增值收益,也就帶來了增值收益分配的問題?,F行的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中,分配機制并不健全,失地農民處于弱勢地位,各分配主題之間矛盾愈發突出,阻礙著社會主義新農村與和諧社會的建設,影響著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
關鍵詞 ]城鎮化;集體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問題
前言
自改革開放至今,由于政府實施并完善各項適應生產力發展的政策,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浪潮,我國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及取得的巨大成就舉世矚目,2013年我國城鎮化率為53.7%而1978年僅為17.92%,2002年以來以平均每年1.35%的速度飛速發展著。在我國,城鎮化帶來了土地產權及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并進一步突出了土地的經濟意義。但與西方發達國家城鎮化過程中市場主導的自發型制度變遷所區別的是,我國的城鎮化是由政府主導的、強制的制度變遷,直接導致了農民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因此,從保障失地農民權益的角度研究集體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問題也具有一定現實意義。
1.杜家疃村概況及集體土地增值收益在各主體間的分配現狀
杜家疃村隸屬山東省青島市平度市香店街道辦事處,地處城鄉結合部,共有197戶、645口人,農用地塊125055平方米。其中涉事土地面積約134.37畝,耕地一百余畝。杜家疃村共有130多畝土地涉嫌非法出讓,涉事的土地中有正當手續的81.59畝,開發商向平度市政府繳納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1.0315億元,每畝126.42萬元。按照規定補償給村民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每畝2.5萬、安置補償費每畝4.5萬元,共7萬元。出去去成本、稅費后凈收益的30%由村民集體共享,共1527.9萬,合每畝約18.73萬元。剩余的約每畝100萬的收益則歸政府所有。收益具體分配及比例如下表1.1所示:
2.杜家疃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問題
2.1集體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意見存在分歧。因涉事地塊屬經營性用地出讓,根據平度市的規定,除土地種植戶應獲得的青苗及地上附屬物補償外,村集體還將獲得兩塊補償,分別是土地安置補助費和土地出讓收益。杜家疃村某村干部稱:按照規定的標準,青苗費每畝2.5萬、安置補償費每畝4.5萬元已于2013年5月底前全部撥付村委賬戶,且青苗費已在2013年5月30日前足額完成兌付;第二塊錢已有分配方案,并發放了一部分。而第三塊款項——土地出讓收益,則是引發矛盾的焦點,杜家疃村地塊當時拍出了1個多億,刨去成本、稅費后,凈收益的30%由村民共享。這筆錢的數目為1527.9萬。雖然30%的分配比例是否恰當,或村民們是否同意接受這一比例都還存疑,但將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給村民,符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有關“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原則。但是,在如何支配、使用這筆收益的問題上,村民與村委會及當地基層政府之間,卻存在不同意見乃至尖銳沖突。多數村民主張“分光1527.9萬”,認為留在村集體“不保險”。而村委、街道的多數干部擔心“分錢暴富后,會讓農民好吃懶做,甚至道德淪喪”,認為這筆錢應該作為集體資產集中起來統一管理。
2.2征地過程中政府與百姓關系緊張,存在暴力逼遷。在平度市近年來強力推進的征地拆遷過程中,有大量被村民們稱為“痞子”的人群參與其中。“痞子”多是20歲左右的男性,留短發,使用木棒或砍刀,為了逼迫農民同意征地拆遷,暴力橫行,制造了大量的治安、刑事案件,許多村民被打或被砍,家中玻璃被砸,車被砸,被扔爆炸物。很多惡性事件發生之后,警方雖然出警,但鮮有“痞子”被抓捕或者懲罰。像這樣的暴力逼遷,在平度涉及征地拆遷的92個村莊里幾乎村村都有。有一些維權村民遭遇到的暴力打壓,是長年累月的。最終也就導致了本案中的慘劇。
2.3征地流程及手續存在問題
首先,村民對征地事宜是否知情存在疑點?!秶鴦赵宏P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1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币簿褪钦f,如果沒有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征地是無法審批的。只有這些材料齊全,國土部門才能完成報批審批手續。
3.杜家疃村集體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問題的原因分析
3.1關于征地流程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我國法律關于土地征收是有矛盾的?!锻恋毓芾矸ā芬幎ǎ瑖抑挥小盀榱斯怖妗?,政府才可以征地。同時現行法律法規還規定,農地轉為市地必須通過政府征地來實現。然而就我國的實際情況來說,首先有政府征收集體土地,然后通過招、拍、掛的方式在土地一級市場出讓國有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權,最后由建設用地利用者對土地用途進行轉變,完成農地非農化過程,征地過程中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征地行為并沒有嚴格的區分,而且《土地管理法》中關于征地補償的規定也并沒有嚴格區分公共利益性質的征地補償和非公共利益性質的征地補償。
3.2地方政府經濟發展主要依賴土地財政。在強化了中央財政集權能力的同時,給地方政府在財政收入與支出之間帶來了巨大缺口,使地方財政,尤其是縣鄉財政承受著越來越大的壓力。而近年來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政績表現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土地財政,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名號,運用其在土地征收方面的權力對土地進行非市場化操作,獲取土地增值收益,推動地方經濟發展。
3.3征地過程及增值收益分配方面信息不透明。平度市宣傳部官方微博“平度”稱土地征收“手續合法”,在征地過程中,街道和村委都按照程序,采取多種方式告知村民,但無法提供相關證據,同時部分群眾仍表示對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并不知情,認為政府沒有履行通知與公告的義務。不當或不實的政府信息披露,是離間官民關系、加劇官民對立的重要原因。
4.結論
本文以平度市杜家疃村為例,探究了集體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分析其原因,主要歸納為以下五個原因:1.征地流程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地方政府經濟發展過分依賴土地財政;征地過程及增值收益分配方面信息不透明;征地過程及增值收益分配方面缺乏監督;執法者的不作為助長了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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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雅.我國農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問題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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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預警指標體系作為評價和衡量企業財務風險高低的綜合性指標體系,受到學術界和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廣泛關注,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運用不同的方法構建了不同行業的財務預警指標體系。雷振華等[1]從內部控制角度構建了高校財務預警指標體系;鄭鵬等[2]分別從籌資、投資和營運三類資金運動面臨的風險構建預警指標體系;鄧馨等[3]則將EVA指標引入財務預警體系中;劉洪峰等[4]運用Themis模型構建了企業財務預警體系;凌立勤等[5]運用功效系數法評估高校財務風險等級;李小琳等[6]則運用邏輯回歸構建財務預警模型,并研究不同篩選方法對模型預測精度的影響;馮敏等[7]、鄭曉云等[8]分別針對通訊和房地產企業構建了分行業的財務預警指標體系。上述關于財務預警指標體系構建的研究均針對企業或高校等事業單位,鮮有人關注農村集體經濟領域。由于經濟新常態下,國家面臨經濟轉型、產業結構升級的壓力,大量高能耗高污染傳統行業將被轉移出去,這給珠三角地區依賴租金的農村集體經濟帶來前所未有的壓力和挑戰,財務危機逐漸顯現。盡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企業的部分特征,但又不同于企業,因此需要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點構建其財務預警指標體系。
一、農村集體經濟財務預警的必要性
農村集體經濟在GDP中占有重要地位,大力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對于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回歸農業、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但隨著后金融危機時代的到來,國家經濟下行壓力增大,人民幣持續升值,人工成本增加,出口連續出現下滑,實體經濟舉步維艱成為常態。而農村集體經濟特別是珠三角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對廠房出租收入的依賴高達70%以上,多元化經營始終無明顯起色,但公益福利性支出卻呈現剛性的特點,且每年呈上漲趨勢,從而導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現收不抵支的局面。鑒于此,有必要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對財務風險進行預警。
(一)預警財務風險,提高危機意識
建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運營、管理情況進行評價的指標體系,可以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風險進行預警,提高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者的風險意識。而這個財務風險并不僅僅體現在目前農業資產管理機構所關注的資產負債率上。事實上,就整體而言,農村集體經濟的資產負債率并不高,反而是由于收益分配的剛性支出高于經營純收入而帶來的收不抵支。長期大范圍的收不抵支必然會侵蝕集體經濟的基礎,給集體經濟帶來風險和危害,甚至引起社會動蕩。
(二)促進農村集體資產運營效率的提高
在農村集體經濟運營和集體資產管理中引入財務風險預警機制,可以通過對財務風險預警體系中的重要財務指標進行分析,引導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者有針對性地改進集體資產管理質量,提高集體資產的管理效率。通過有計劃地調整資產結構、收入結構、支出水平或是收益分配規模,促使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三)改善農村集體經濟收支結構
集體經濟運行的好壞、集體資產運營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是在收支結構上體現的。農村集體經濟出現收不抵支的局面,往往是收支結構不合理的重要體現。引入財務風險預警機制,可以將收支結構和財務風險關聯起來。引導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者重視收入結構、經營費用構成及收益分配比重,通過分析壓縮不必要的開支、理性調整股利分配比重,降低收不抵支的風險。
那么,如何評價村集體經濟經營、管理的好壞呢?什么情況下的村集體資產經營才是一個相對安全的狀態呢?這需要建立一系列指標進行評價。設置反映村集?w經濟運營、管理水平的一系列指標,根據這些指標對村集體經濟的情況進行預警。目前上市公司的財務預警機制已經較為成熟,因此可借鑒公司財務管理中采用的財務風險預警理論、機制及方法,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性進行相應的調整和修正,提出反映農村集體經濟財務風險的一系列指標,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預警。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點及風險分析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點
1.承擔的職能不同
眾所周知,企業是屬于自負盈虧的經營組織,因此收入主要來源于自身的經營活動,支出主要用于經營活動。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者即村委會成員承擔著雙重職能,一方面要從事農村集體資產的運營管理,另一方面又要擔任行政職務。因此,收入大部分來源于經營活動,但也有部分來源于政府撥款或補助;支出部分用于經營性開支,部分用于行政管理及公益福利開支,但難以具體區分。
2.較少從事生產活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是珠三角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改革開放的背景下,吸引了大批的港臺投資者,租用集體經濟物業辦廠或租用集體組織土地自建廠房。由于這種以收取土地和物業租金為主的盈利模式成本低、風險小、收入穩定,受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極大青睞,從而導致該盈利模式得到廣泛而迅速地擴張,興辦集體企業的積極性則大大降低。如在廣東東莞,除鳳崗鎮雁田村、中堂鎮潢涌村等個別村從事實業投資外,大部分村不持有存貨(持有存貨的村占15.71%,而持有百萬存貨的村僅占6.67%)。
3.實業投資少且決策難
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決策需要村民集體表決,對于村民來說,一方面擔心投資風險,另一方面擔心投資帶來的經營效益被村委會成員侵吞,因此不傾向于實業投資和高風險高收益項目投資。這也是擁有實業投資的村占比極少的重要原因。對于村委會成員來說,由于4年換屆一次,大部分實業投資短期內很難顯現經濟效益,且村委會成員的績效工資卻是根據在職期間的經營純收入發放,故對他們來說,投資面臨的風險遠遠超過由此帶來的收益(獲得連任及薪酬增加),同樣傾向于保守經營。
4.公益福利支出及分紅壓力大
由于珠三角地區的農村工業化、城市化較為發達,農村已由農業經濟轉為工業和商業經濟,需要村里提供大量的教育、治安、環衛、社保、公共設施維護等公共服務。而這些公益福利費用大部分由村級負擔,且逐年呈增長趨勢,但政府補貼卻呈下降趨勢。另一方面,村民對分紅的訴求往往是只增不減,且不論宏觀經濟環境如何。這兩項支出每年占分配支出的比重超過95%,成為每年的剛性支出,給農村集體資產經營帶來較大的經營壓力和負擔。
5.財務報表構成不同
上市公司或企業的報表一般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而農村集體經濟報表則包括資產負債表、收益分配表和公益費用決算表,即沒有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是反映村集體組織財務狀況的報表;收益分配表是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成果和股東分紅、公益福利費用等收益分配情況的報表;公益費用決算表是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公益福利支出明細情況的報表。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風險分析
1.債務清償風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屬于全體村民共同所有,資產的安全性是村民最關心的問題,因此保值增值、降低償債風險是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重中之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者是村委會,他們既沒有豐富的資產管理理論知識,也沒有職業經理人的企業管理實踐經驗,都是“摸著石頭過河”,債務風險的控制就顯得尤為重要。對于農村集體資產的主管部門來說,也高度關注債務風險。農村集體經濟的債務風險過高,在很大程度上會動搖農村集體經濟基礎,影響農村地區的安定團結,帶來較大的社會危害。
2.資產經營風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由少數幾個村委會成員負責經營管理,而資產屬于全體村民共同所有,經營過程的財務監管和經營費用控制的重要性就很明顯。財務監管寬松,管理費用支出過大,特別是接待費的控制不嚴,可能會導致村委會成員在職消費,而費用卻由全體村民負擔,且不能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帶來任何經濟效益。同時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物業出租的依賴程度較高,物業管理和維護成本即租賃費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其經營風險。
3.投資決策風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投資決策大都由村民集體投票決策,由于各村民對項目投資的性質、內容、風險等并不完全了解,基于回避風險的考慮,往往會投反對票。這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投資決策,喪失獲得至少高于存款理財利息收入的機會。在經濟環境好、物業出租壓力小的年份,這種影響不甚明顯。但當經濟出現低迷、物業出租不易的情況下,就會給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帶來較大的波動。
4.可持續發展風險
農村集體經濟不僅可以解決部分農民的就業問題,農村集體經濟效益好壞還直接關系到村民的分紅高低,且農村的治安、環衛、社保、公共設施維護等公共支出和股東分?t等公益福利性支出大部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政府能夠提供的財政補貼極其有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肩負著解決就業問題和負擔公共服務費用的雙重責任,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效益的好壞直接關系到農民收入的高低和公共服務的提供效果,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帶來較大的壓力,因此可持續發展就顯得至關重要。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風險預警指標體系的構建
(一)財務預警指標的選取原則
1.系統性原則
由于單一的財務風險預警指標不僅不能全面反映集體經濟運營面臨的風險,還可能會因為風險因素考慮不全面,忽視問題的核心,導致管理者做出錯誤的決策。在集體經濟財務風險預警的指標選擇上,要遵循系統性原則。指標的系統性強調各個指標之間的內在聯系,因此應全面考慮反映集體經濟的債權債務風險、經營管理狀況以及公益福利費用的分配情況。
2.可操作性原則
由于建立財務風險預警模型的目的是為集體經濟的管理者提供管理與決策服務,因此指標體現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可操作性。選取的財務指標不僅符合財務風險預警的目的,更應有數據支持。該數據應當是便于收集和整理的,數據的獲取具備準確且低成本的特點,否則建立的指標體系既無預警目的,也無法指導實際工作。
3.預測性原則
財務風險預警要求能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未來財務危機進行預測,因此指標的選擇應當具有預測性,且能夠比較快速直觀地反映經濟運行的主要方面。一旦反映集體經濟運營情況的財務指標出現惡化,則財務預警系統能預先發出警示,提醒決策者關注并加以防范。
4.科學性原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風險預警體系指標的構建應當充分考慮財務風險產生的原因,根據原因進行指標設計,以便該指標體系能夠準確和全面地對財務狀況做出科學的描述和合理的解釋。
5.可比性原則
由于各村從事經營活動的內容有所不同,所處的經營環境千差萬別,舉債及分紅情況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財務風險預警的指標選擇上要充分考慮這些差異,盡可能選擇對各村具有意義的指標。
(二)財務風險預警指標的選取依據
1.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面臨的風險
由于村委會成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者、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者,具有企業自負盈虧的獨立經營特點,因此,在進行財務風險預警的指標選擇時,要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經營過程中面臨的債權債務、資產經營、投資決策、可持續發展等風險,反映集體資產整體運營水平,從而全面綜合衡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面臨的各類風險,所選取的指標應與集體經濟所面臨的各類風險一一對應。
2.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行政能力
村委會成員同時是最低一級行政機構事務的執行者,承擔農村行政管理的具體事務,接受政府的撥款和補貼。因此,在進行財務風險預警的指標選擇時,要體現反映村級組織行政管理的特點,特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公益福利費用和股東分紅的承擔,即反映行政管理能力的高低。
鑒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于典型的“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村企不分的格局,參照上市公司財務預警指標的構建體系,從償債能力、營運能力、盈利能力、發展能力四個方面設置反映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水平高低的指標,從公益支出及分紅情況反映村級組織行政管理職務的承擔情況。其中償債能力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債務清償風險,營運能力反映資產經營風險,盈利能力反映投資決策風險,發展能力反映可持續發展風險。
(三)財務風險預警指標的選擇分析
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風險預警的選取原則,指標的選擇分析如下。具體指標計算如表1所示。
1.償債能力指標
償債能力反映農村集體資產的變現能力和債務的保障程度,衡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債務清償風險的高低。在指標選擇上既考慮短期償債能力的評價,也包括長期償債能力的考核。反映短期償債能力的指標一般有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和現金比率;反映長期償債能力的指標一般包括資產負債率、產權比率、已獲利息倍數和現金債務總額比。
由于大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持有存貨,因此在短期償債能力指標選擇上不考慮速動比率,只用流動比率。因為如果存貨為零,則流動比率基本等于速動比率,意義不大。另一個指標則考慮反映現實的短期清償能力,現金比率即年末貨幣資金加短期投資與年末流動負債總額的比值。該指標越大,企業的現實短期清償能力越強。
長期償債能力用資產負債率衡量,盡管企業財務中常用已獲利息倍數、權益乘數等指標,但超過30%的村利息支出為零,則已獲利息倍數的計算沒有意義;而產權比率實質上也是資產負債率的體現,因此無需重復考慮。同時,由于集體經濟組織并未編制現金流量表,因此不考慮現金流動負債率和現金負債總額比兩個指標。
2.營運能力指標
營運能力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現有經濟資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其經營管理水平的高低。營運能力主要體現為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及總資產的周轉效率,指標的選擇主要包括存貨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流動資產周轉率、固定資產周轉率和總資產周轉率等。
由于大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持有存貨,因此在指標選擇上不考慮存貨周轉率這一指標。同時,由于村級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現行市價相差甚遠,且存在大量固定資產未入賬的情況,以固定資產的賬面金額為基礎計算出的固定資產周轉率并不準確,不能如實反映固定資產的周轉情況,故將該指標剔除。最終選擇的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營運能力的指標包括應收賬款周轉率、流動資產周轉率和總資產周轉率。
3.盈利能力指標
盈利能力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取利潤的能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源泉所在,是各項投資決策的綜合體現。對于盈利能力,主要是從銷售、資產和資本三個角度進行獲利分析。常用的財務指標包括銷售毛利率、銷售凈利率、銷售現金比率、總資產凈利率、凈資產收益率、資本保值增值率等。
由于?r村集體經濟報表與企業報表存在一定的差異,基于數據獲取的便利性原則,選取了經營收益率、總資產收益率、凈資產收益率和剔除非經營因素資本保值增值率,其中經營收益率類似于企業財務分析中的銷售利潤率。由于報表中并未體現集體經濟的所得稅費用信息,因此不區分利潤總額和凈利潤,按經營純收入計算。此外,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的收入部分來源于政府補貼,因此在計算資本保值增值率的時候剔除了非經營因素的影響,即政府補貼。
4.發展能力指標
發展能力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擴大經營規模、壯大經濟實力的潛力,衡量農村集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性,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的未來發展前景,主要從增長速度上體現。常用的財務指標包括銷售收入增長率、凈利潤增長率、資本積累率和總資產增長率。
在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能力評價上主要選取了總收入增長率、純收入增長率和總資產增長率,而沒有考慮資本積累率。原因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于承擔社會管理服務功能存在政府補貼,導致資本積累可能是由于補貼帶來的,實質上跟集體資產的經營關系不大,且政府補貼本身也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不具備客觀性和可持續性。
5.公益支出及分紅情況
在農村集體資產經營中,公益福利性支出和股利分配情況是影響農村集體經濟收不抵支甚至資不抵債的最重要原因。由于東莞農村大部分的公益福利性費用由村級承擔,政府補貼資金有限,且公益福利性費用往往具有“剛性”的特點,縮減開支難度相對較大,特別是跟教育、治安、環衛、社保和公共設施維護相關的支出。因此選取了公益費用占總費用的比重和股利分配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兩個指標來衡量收益分配的合理性。
最后,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報表不包含現金流量表,因此不設置現金流量相關財務指標,而增加一個反映農村集體經濟規模的指標,即總資產的對數。利用農村集體經濟資產規模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分層分析。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預警指標的優化
(一)財務預警指標優化的原因
上述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的特點及財務預警指標體系的建立原則,初步選取的16個財務指標用于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分析預警存在一定的問題。一是預警指標體系選取的指標過多,不利于信息的收集和整理,降低預警模型的效率,影響預警的效果。二是多個指標之間可能存在較大的相關性,即多重共線性的問題,往往會降低預警模型的預警精度。因此,需要對選取的16個指標進行優化。一方面簡化預警難度,另一方面提高預警精度。
(二)財務預警指標優化的思路
對財務預警指標體系的優化主要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選取顯著性指標和降低指標體系的維度。模型構建的思路主要有三種:一是構建多元線性判別模型,二是構建多元邏輯回歸模型,三是利用神經網絡原理構建模型。
1.多元線性判別模型。該模型的構建方法是首先將初選的16個指標進行K-S正態分布檢驗,對符合正態分布的指標進行T檢驗,選取通過顯著性檢驗的指標;對不符合正態分布的指標進行M-U非參數檢驗,選取通過非參數檢驗的指標。然后將選取的通過K-S檢驗且顯著的指標和通過M-U非參數檢驗的指標進行多元判別分析,根據多元判別分析的結果構建Z-Score模型。
2.邏輯回歸模型。該模型的構建方法是首先將初選的16個指標進行T檢驗,剔除不顯著的指標;然后對通過顯著性檢驗的指標進行相關性分析,根據重要性、全面性和能對風險進行合理解釋的原則剔除關聯度較高的指標;對剔除后的指標進行主成分分析,提取主成分指標,以提取的主成分指標作為構建邏輯回歸模型的基礎。
3.神經網絡模型。該模型的構建方法是首先將初選的16個指標進行無量綱化,即標準化處理;然后通過因子旋轉進行主成分分析,提取主成分;最后用MATALAB工具箱中的訓練函數訓練網絡模型,通過權值矩陣和閾值檢驗模型的精度和判別率。
由于不同模型構建的原理不同,其預測的精度也必然不同,因此可通過比較不同模型預測精度從而選擇最優模型。至此,通過模型的構建即優化過程既解決了財務預警指標體系的顯著性問題,同時也達到盡可能降低預警指標體系的維度、提高預警有效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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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整理;創新方式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7-5194(2011)03-0108-04
2005年我國全面啟動實施“金土地工程”以來,農村土地整理在服務“三農”、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現行農村土地整理的實施方式存在著明顯的缺陷,需要通過進一步創新來改進。
一、現行土地整理實施方式面臨的三重矛盾
現行的土地整理實施方式是,項目的實施主體為縣(市、區)國土資源局,項目的勘測、設計和預算編制等前期工作,是通過嚴格的公開比選程序產生有相關資質的單位來完成,項目工程施工也是通過嚴格的公開招投標產生有相關資質的單位承擔,項目竣工后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水利等相關部門對項目工程及其新增耕地進行驗收。這種實施方式,無論從產權激勵的角度來講,還是從項目管理的角度來講,都存在較為嚴重的缺陷:
1.從土地整理的對象來看,土地整理的需求主體與土地整理所在地的產權主體不一致。
土地整理的對象是農用地和農村建設用地中有整理潛力的土地。土地整理項目主要是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上進行,農村土地是土地整理項目的承載主體。從土地整理的結果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開墾的耕地,不改變土地所有權”。也就是說,從土地整理項目實施地來看,農村土地整治凈增的耕地,仍歸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發包給村民,或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質量被提高的耕地也歸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因此,土地整理項目的產權主體是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這里,土地整理項目的承載主體與產權主體是一致的。
另一方面,土地整理的需求主體是政府,實施整理的經費來自于政府,土地整理任務的下達也是政府。保護耕地是政府的責任。為了保護耕地,中央實施了耕地占補平衡、“增減指標掛鉤”等項政策,政府進行土地整理的目的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
這樣,項目實施主體與項目承載主體(產權主體)是分離的,兩個主體之間的利益有一致性,同時,也有差異性甚至矛盾性。從土地整理項目的實施結果來看,新增加了耕地面積,提高了原有耕地的質量、改善了土地整理實施區域的基礎設施和農村發展的條件。在這一點上,兩者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在耕地占補平衡、“增減指標掛鉤”框架下,政府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了更多的新增耕地指標和建設用地指標,從實質來看,保護耕地不是某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農民家庭的責任。因此,農民的需求與政府的需求相背離。例如,延伸的問題有:一是土地整理工程項目實施對所在地農民帶來損失時,無法避免當地農民的阻撓。土地整理項目施工工期一般為6個月,若遇陰雨天,工期更短。從土地整理項目施工情況看,土地平整任務較重的項目在計劃施工工期內都難以完成。尤其是2004年以后,中央出臺了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農業生產收益得到大幅度提升,農民惜地意識增強,種田積極性提高。在這樣的政策背景下,農民不希望土地平整影響農業生產時機,因而有時產生了對土地整理的抵制情緒。二是村民普遍知道,土地整理是政府為民眾辦實事。但他們對項目建設標準期望值過高,期待土地整理能解決他們目前生產與生活中的所有問題。由于土地整理項目本身投資有限,施工單位只能按設計施工,不可能滿足項目區所有農民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部分村民以施工沒有達到標準為由對施工方產生不滿情緒,導致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村民擾工、阻工現象。為此項目管理部門不得不花費大量人力、財力進行協調,增大了項目投資,拉長了項目建設工期。
2.從土地整理的過程來看,土地整理項目具體
實施主體與土地整理所在地的產權主體不一致。
土地整理項目的具體實施單位是具有法人資質的公司。公司與土地整理項目承載主體是兩個主體,這兩個主體之間的利益不一致,承攬土地整理項目的公司,主要目的是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工期要求完成工程施工,賺取利潤。項目實施所地的居民,不僅希望得到項目設計所載明的新增耕地、原有土地質量的改善以及公共設施的改善,而且,也希望從土地整理項目中獲得更多的利益,包括家庭勞務收入的增加、更多的就業機會。很明顯,兩者的利益是有巨大的區別。
但在現行實施方式下,無法避免土地整理具體實施單位出現以下行為:一是為了節約成本,多使用勞動力特別是當地勞動力,盡管這樣做,可以增加當地居民從土地整理項目中獲得更多的利益,包括家庭勞務收入的增加、更多的就業機會;二是在利益驅動下,施工單位采取“偷工減料”,“以次充好”,騙取政府資金等不當或者犯罪行為;三是不愿意多考慮當地的長遠發展,做“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工程上突出外形的“美觀”,對工程的功能考慮較少。
3.從土地整理中的土地權屬調整看,不同權屬主體協調困難,協調成本很大。
要實現土地整理目的,滿足土地整理要求,必須對項目區內溝、渠、田、林、路、村進行統一規劃,綜合整治?,F行的土地所有權事實上是以組為基本單元,承包經營權是以戶為基本單元的。一般說來,一個土地整理項目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會將上述兩類界線全面打破。由于現行項目比較大,往往超過農村經濟組織的地域,同時,由于農村現行的是農民家庭承包經營,因此,土地整理必然要打破原有土地所有權界線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界線?!锻恋爻邪ā返诰艞l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顯然土地整理后的權屬調整在貫徹《土地承包法》時遇到眾多矛盾。
這些矛盾使得土地整理項目施工過程必然是困難重重;竣工驗收后土地所有權、承包經營權的調整和重劃存在許多難以預料的困難,延誤了土地整理項目實施進度,耽誤了農時,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在這種背景下,不同權屬主體協調困難,協調成本很大。
二、土地整理實施方式創新的基本設想與優勢分析
1.土地整理實施方式創新的基本設想
一是以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戶多戶聯合體為項目實施主體。在國土資源部門和鄉鎮政府的指導下,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主體作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戶多戶聯合,結合本地資源實際,民主決策農村土地整理項目實施方案,自主 實施或者招標引入投資者實施農村土地綜合整理項目。
二是綜合考慮城鎮建設用地需求、土地市場平衡、保護農民權益等因素,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和占補平衡指標的市場交易機制。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戶多戶聯合體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和占補平衡指標的初始供應者。各級政府或或者其他項目業主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和占補平衡指標的需求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和占補平衡指標在共同的交易平臺進行公平交易。
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戶多戶聯合體通過交易獲得的收益,由其內部按照民主決策機制,自主實施分配。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戶多戶聯合體利用外源,按照市場化原則,分割相應的收益或者支付勞務費、資源占用(使用)費、管理費等。
四是國土資源部門等部門對土地整理項目的規劃、設計、立項、實施等各個環節,制定相應的辦法。國土資源部門和鄉鎮政府負責指導土地整理工作,國土資源對土地整理的技術標準、指標平衡等方面進行協調。
五是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可設立隸屬于本級的土地綜合整治中心(公司),承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戶聯合體無法自行實施的、需要動用大型機械的或者較為復雜的局部工程。承包費用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戶多戶聯合體與該中心(公司)遵循市場原則協商。屬于中心(公司)的資金,一律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接受審計,結余資金滾動納入后續的土地綜合整治工程。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戶多戶聯合體更多實行服務外包。
2.新的實施方式的產權激勵優勢
新的實施方式,能夠實現“三大主體”的重合,將利益沖突,轉化為政府與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戶多戶聯合體的一次易。
一是土地整理的實施主體與受益主體完全重合。受益(這里的受益,既包括土地整理項目本身對產權主體的受益,也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農民得到的就業機會、勞務收入、勞動技能的提高等)主體這是項目承載主體,也是產權主體。這種制度安排具有最大的激勵效果。土地整理的后期管理問題也得到很大程度的解決,因為土地整理的實施者會按照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進行,后期的問題就在土地利用中得到解決。
二是解決了土地整理資金投入定額標準問題。在新的實施方式下,土地整理的實施者與政府之間是一種競價過程:作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和占補平衡指標的初始供應者來講,它會將資金投入推進到邊際收入等于邊際成本的水平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和占補平衡指標的需求者也把出價等于其機會成本的水平上。競價的過程,就是市場機制解決長期困擾政府的投資定額問題。
三是土地權屬由村民內部調整。在一定社區范圍內,村民對權屬調整很敏感,對土地整理后受益預期也比較準確,同時,村民內部一般有很好的利益調整機制,要優于外部強行調整的機制。因此,土地整理內部的權屬調整機制優于外部的權屬調整機制。原有實施方式無法實現這一點。
三、土地整理實施方式創新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銜接
1.統籌安排使用土地整理項目和新農村建設中各種涉地、涉農資金。
政府各級財政的支農資金近年來不斷增加,但由于涉及的部門及農業項目多,資金投入分散,造成大量的重復建設。農村土地整理項目與新農村建設在村莊整治,基礎設施等方面內容是重合的,因此,應將資金統籌安排使用。按照“資金性質不變、管理渠道不變,統籌使用”的原則,把土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中小水利、以工代賑、農村扶貧、退耕還林、中低產田改造等各類涉地、涉農資金打捆起來,綜合安排,集中使用。將各種涉農資金整合使用,土地整理項目不僅是單純的土地整理和新居建設,內涵已有所擴展,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將村莊整治作為新實施方式下土地整理項目的重要內容。新農村建設主要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為指導,但由于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區域內農業發展建設缺乏通盤考慮,無法確定中心村、自然村的選址、布局、規模、數量等指標,使得村莊整治難度加大,難以達到“村容整潔”的目標。因此,新的土地實施方式應與新農村結合起來,將村莊整治作為土地整理項目的重要內容,因地制宜制定標準,以農民集體組織或農戶多戶聯合體為主體,以改善他們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為主要目標,實現村容整潔。
二是在新模式下應將土地整理與扶貧工作更好地結合起來。貧困的農村土地由于經濟的限制,在新模式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戶多戶聯合體很難開展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積極性也不高。故新模式在運行過程中,鄉鎮政府要特別注意項目在貧困地區的宣傳帶動工作,通過積極的宣傳,讓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多戶聯合體充分認識到土地整理的積極效益,提高自主整治的積極性;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應制定相關的如補貼、稅收優惠以及金融信貸等相關的優惠政策來促進和支持貧困地區的土地整理。
三是在新居建設過程中,還應構建相關的配套公共服務體系,如圖書館、文化活動室、體育中心、醫療站、公共廁所、垃圾處理站等等,使得農民的生活環境、生活習慣都得到改善,提高農民的思想素質。
2.新方式在收益分享中切實保障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民增收。
新農村建設的根本目的是促進農民增收,體現在土地整理上就是農民要真正地得到土地整理項目的經濟利益。新的土地整理項目實施方式在收益分配與成本分攤上,應以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多戶聯合體的利益為前提,以市場原則、民主方式來進行成本與收益的分配,讓農戶真正直接獲得土地整理項目的收益;在土地整理后的權屬調整中,應充分利用市場機制而不是行政命令來實現土地的規模集中,已利于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主導產業和特色產業,這樣,一部分農民就可通過土地的規模化經營增加收益,而另一部分農民則可擺脫土地的束縛,流轉到城市務工而實現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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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政務公開工作規范有序開展,為進一步提高全區政務公開工作水平。決定在全區大力實施政務公開規范化建設?,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
更好地保證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重要舉措,推進政務公開規范化建設是推動政府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重要途徑。促進政務公開工作上臺階、上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設人民滿意政府的重要任務。各級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政務公開規范化建設,加強組織領導,將政務公開規范化建設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并列入各級政府績效考核(目標管理考核)重要內容。各單位政務公開要做到有公開制度、有專職人員、有預算工作經費、有多樣的公開形式、有統一的公開內容。同時,要統一辦事處(鎮)政務服務中心、村級服務中心建設的規范。原則上辦事處(鎮)政務中心必需實行大廳式集中辦公,確實因條件不成熟無法建設大廳式政務中心的辦事處(鎮)可以建成整合式的政務中心。要保證村級服務中心基礎的辦公用房和條件,安排專人負責,為基層群眾查詢信息和代辦事情提供服務。
二、明確工作職責
區總工會負責指導全區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規范化建設,區政務公開辦負責指導全區各級各單位政務公開規范化建設。區民政局負責指導全區村(居)務公開規范化建設,區財政局負責指導村級財務公開工作,區直各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政務公開或辦事公開規范化建設,并負責指導本系統、本行業政務公開或辦事公開規范化建設。
三、統一公開規范
一)統一公開的重點
1政務公開的重點。管理區及區直單位要重點公開:
⑴外地本單位的機構設置、領導分工、工作職責、辦事順序、辦公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以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
⑵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⑸財政預算、決算演講;
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規范;
⑺政府集中推銷項目的目錄、規范及實施情況;
⑻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順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⑼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⑽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證、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⑾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⑿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平安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⒁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⒂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彌補、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⒃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⒄干部選拔任用情況;
⒅政府重大決策及其工作進展情況。
各辦事處(鎮)要重點公開:
⑴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⑵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⑷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彌補、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⑸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⑹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⑺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⑻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等。
2辦事公開的重點。各公共企事業單位要重點公開:
⑴部門的職責權限、服務范圍及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⑵辦事依據、辦事時限、辦事流程、辦事結果;
⑶工作規范、行為準則、服務規范、服務許諾、違諾責任及處理辦法;
⑷收費和處罰的依據、項目、規范及繳費辦法;
便民服務電話、監督部門電話;⑸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違法的處置規定。
⑹與服務對象密切相關的重要信息;
如公共政策的出臺、價格制定和調整等;⑺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
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需公開的其他事項。
3村(居)務公開的重點:
⑴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村(居)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工作目標執行情況;
⑵年度財務計劃及其各項收入和支出;
⑶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債權債務;
⑷集體資產的管理和經營情況、土地等生產資料和各業生產經營承包方案及其承包費的收繳情況;
建設承包方案及其實施情況;⑸興辦集體經濟項目和公益事業的一事一議”經費籌集、招標投標。
⑹村(居)民委員會組成人員補貼規范及數額、村民義務工及農田水利建設用地情況等;
⑺救災救濟、扶貧資金、支農補貼、移民安排款物的發放情況;
⑻征用土地及其彌補費、安排補助費的收支情況;
⑼公益福利方面的情況;
⑽宅基地的申報、批準和使用情況;
⑾村(居)民戶籍關系變卦情況;
⑿落實計劃生育規定的方案;
⒀村(居)委會換屆選舉或村(居)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調整后的村(居)委會財務和有關工作交接情況;
⒁涉及村(居)收費項目、依據、規范以及收繳情況;
⒂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⒃征兵、聘用管理人員等村(居)民普遍關心并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4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公開的重點:
⑴工作職責、分管領導、工作人員、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投訴電話;
⑵辦事服務事項、料理順序、需提交的全部資料、收費依據、料理時限等。
5村級服務中心公開的重點:
⑴工作職責、分管領導、工作人員、聯系和咨詢電話;
⑵代辦服務事項、需提交的資料、否收費、料理時限等。
二)統一公開的形式
方便群眾查詢。一是網站。管理區及各辦事處(鎮)都要在西洞庭政府網站政務公開專欄公開信息,管理區及各辦事處(鎮)政府信息必需通過網站、工作簡報、電視臺、公開欄(墻、櫥窗)電子顯示屏、觸摸屏等便于群眾知曉的方式進行公開。并及時更新和空虛欄目內容。二是工作簡報。管理區辦公室要定期編發政府工作簡報,每年工作簡報編發必需在6期以上。三是公開欄(墻、櫥窗)各級各單位對公開欄要進行統一規范,對公開內容要予以規范和整合。各單位公開欄(墻、櫥窗)必需設置在醒目位置,公開欄面積必需達到12平方米以上,必需有6個以上的版塊,版面內容要求有單位領導分工、全年工作計劃、內部科(股)室職能職責、季度財務收支、中心工作開展情況、其他應公開的相關政府信息等。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在辦公樓大廳、辦事窗口大廳設置電子顯示屏、觸摸屏。
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向社會公布;對一般事項,三)統一公開的時限。對法律法規規定有時限要求的政府信息。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對行政權力運行和公共服務的相關信息要臨時向社會公開并及時更新;對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要隨時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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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村經濟統計 重要性 存在問題 對策及建議
[中圖分類號] F3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4)02-0011-02
農村經濟統計簡稱“農經統計”,是農村社會經濟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經營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它是一項研究農村各種經濟現象的數量表現,要求用科學的方法去搜集、整理、分析現實農村經濟情況的數據,并通過統計指標體系來反映這些經濟現象的規模、水平以及相互的依存關系,以揭示農村經濟發展規律的工作。為黨和政府制定農村經濟政策,為各級領導研究農村經濟問題,指導農村經濟協調發展,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為檢驗、監督各部門貫徹執行農村經濟政策情況,提供重要依據。因此,認真做好農經統計,對促進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不斷深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基本情況
寧洱縣位于云南省南部、普洱市中部,所轄9個鄉(鎮),85個村民委員會,1178個村民小組,4.1264萬戶農戶,農業人口15.8419萬人,2013年農村經濟總收入19.5829萬元,農民人均純收入6026元,2013年全縣有耕地面積33.8675萬畝,農作物總播種面積57.4317萬畝,是一個典型的農業縣。我站共有農經統計人員14名,擔負著全縣的農經工作。農經工作主要突出了農民負擔監管、土地承包及流轉、村級財務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四大管理”職能,農經統計工作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內容涉及農村經濟情況以及農經工作的方方面面,而寧洱縣的農經統計工作在2009年以前施行手工匯總,需要縣、鄉、村三級逐級匯總上報。各級要匯總1000多個指標、幾十萬個數據,工作量龐大,任務繁重,且容易出現偏差,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統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進步,統計手段也逐步提高,自2009年開始施行電腦軟件匯總,統計效率和準確性大大提高,但隨著形勢的發展,也出現了一些影響統計工作開展的不容忽視的新問題。
二、農村經濟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利益的驅動,影響統計數據的準確性
統計數據本身的屬性,從客觀上為纂改統計數據提供了可乘之機。歷來統計數據是反映政績的重要方面,并且統計數據不同于會計數據,允許有一定的誤差,即便有《統計法》,也由于缺少相應的實施細則,嚴格執法也無從談起。這就造成了一些領導在各種利益的驅動下,自然而然地從統計數據上做文章,計劃目標越訂越高,統計數據越來越偏離實際狀況,有的地方農村鄉村企業產值、農民人均純收入就是上級訂的目標、下級編報完成的。
2.現行農村經濟統計制度不夠完善
隨著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經濟利益主體多元化,經濟結構多樣化,經濟運行方式多層次、多渠道,現行農村經濟統計制度不夠完善,使統計指標體系的設置無法適應。從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方案看,在經營方式上劃分為村組集體經營、鄉村企業、農民家庭經營、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而目前有些農村又出現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經營、三資企業,聯合經營等新的經濟成份;在產業上,農民除了在居住地從事各種生產活動外,還跨區域從事經營,或異地承包或以雇員的身份從事生產服務活動,生產領域和空間不斷拓展;從收益分配關系看,以前農村只有國家、集體和農民三者關系?,F在,有些地方的農村表現為農民與國家的關系、農民與國家有關部門的關系;農民與集體組織、與集體企業之間的關系;農民與集體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關系;集體與國家、及所屬企業和農戶的關系,集體與外部單位和個人等的多種分配關系,這使農經統計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只有及時進行統計制度改革,統計方法改進,統計指標調整,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應新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新財務會計制度改革的需要。
3.統計人員少,部分統計人員業務不熟,整體素質不高,工作難盡力,質量難保障
2013年底,寧洱縣農經部門實有農經人員42人(編制為58人),其中縣級農經人員14人,6鎮3鄉農經人員28人,人員數量明顯不足,同心鎮、德化鎮現無農經人員,同時農經人員管理和歸屬不明,寧洱縣鄉(鎮)農經站歸屬于農業服務中心,不利于上下業務聯系。統計人員業務不熟,在不了解情況,不懂業務時,必然統計辦法簡單、潦草,要么照搬照套,要么胡編亂造,結果是錯了改,改了錯,既不符合實情又不符合邏輯,他們認為,只要領導簽章認可,就交差了事,造成統計數據與實際不符。數據質量難于保障。
4.農民的整體素質相對較低
長期處于自給自足經濟體制下的農民,商品觀念淡薄,思想封閉,政治文化素質不高,造成了農村經濟統計工作的難于開展, 所統計數據準確性不高,表現為農民參政意識較弱,家庭記賬責任感不強,及記賬不及時,不準確等原因,同時有的保守農民不愿公開自己的真實經濟狀況,怕露富,也造成統計數據隨意性大,此外,農民文化素質不高,各家各戶對經濟指標理解程度不一致,統計出來的數據內容也就不同,失去可比性。
三、農村經濟統計工作中的對策及建議
農村經濟統計工作中存在這些問題,影響了農村統計數據質量,不利于農村經濟統計工作的健康發展,要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做好農村經濟統計工作。以自己據幾十年的工作實踐,認為現階段應重點采取以下對策。
2009年農業部出臺《農村經營管理情況統計報表制度》,將農經統計年報報送方式改為網絡在線報送,并對農經統計報表制度進行了改革,完善了現行的農經統計報表體系,主要涉及農村經濟基本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負債情況、農經機構隊伍情況等方面相關內容。修改后的報表制度充實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資源條件和運行情況的統計;細化了農戶家庭經營,尤其是土地流轉、農戶經營耕地規模和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情況的統計;突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情況的統計;將原來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情況統計表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情況統計表,報表的主體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情況作為附報統計;增加了反映經管工作開展情況和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情況的統計。具體措施如下:
1.加強領導對農經統計工作的思想意識,保持和發揚黨的實事求是思想路線和作風
加強領導對農經統計工作的思想意識,認清數據不實的危害,改變工作作風,深入基層在實際工作中,實地核查上報指標的質量,擠出水分,防止弄虛作假。不搞形式主義,多做對人民,對社會有益的實事,各級領導還必須做“說實話、鼓實勁、辦實事”的表率,堅持實事求是反對弄虛作假,這是黨的思想路線的要求,也是黨的政治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要求,只有領導有實事求是的態度,統計數據才能真實可靠。
2. 完善統計方法,科學統計
農經統計報表制度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應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農村財務會計制度改革的需要,已經進行了大范圍指標體系的調整,但仍存在不斷完善的問題。農經統計的對象是農村的千家萬戶,集體組織和企業單位,統計資料的取得相當困難,統計調查方法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運用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重點調查相結合的統計調查方法,對搜集的數據進行修訂調整,使統計數據更加真實,更符合實際。特別是家庭經營部分在農村經濟指標中所占比重很大。因此,科學地統計家庭經營部分的經濟情況顯得尤為重要。所以首先要科學地等距抽樣。再次,對家庭記賬戶進行培訓,準確的進行統計。對家庭記賬戶進行培訓。一方面,要讓他們學習統計知識,正確理解農村經濟統計各項指標的含義,準確統計。另一方面,要向他們宣傳統計工作的重要性,樹立主人翁責任感,提高農戶的參政意識,讓農民認真負責地及時記錄,為農村經濟統計提供真實可靠的第一手統計資料。
3.積極爭取領導重視和支持統計工作
在目前情況下,任何一項工作必須引起領導重視和支持,才能得到充足的經費,健康的發展。農經統計工作也不例外,農經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方便,就為各級領導提供了完整可靠的第一手資料,這恰恰也是各級領導所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這樣領導才不會導致決策失誤。才能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發展的特點,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發展經濟。因此,農經部門要認真深入地進行統計分析,主動及時地向各級領導報送分析報告,反應問題,取得他們對農經統計的重視和支持。
4. 實行統一管理、層層負責、一級管一級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一級統計部門有對下一級上報的數據提出復核的權力。因此,各級農經部門需充分運用這一權力,層層包干,層層負責,上一級要管好下一級,避免填報數據的隨意性,調查方法的隨意性、統計人員安排的隨意性,確保農經統計數據的真實性。
5.加強農經統計隊伍建設,提高農經統計人員素質
農經統計既有較強的理論性,又有較強的實踐性。農經統計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到統計數據的準確性、搞好農經統計工作,必須加強農經統計隊伍建設,提高農經統計人員素質。
5.1 要有法制觀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是搞好農經統計工作的法律保證和行為準則。這就要求農經統計人員牢固樹立法制觀念,提高思想認識,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力和義務,反對弄虛作假和浮夸作風,制止和糾正統計違法行為,確保數據的真實性。
5.2 要有求實精神
農經統計人員,要敢于講真話,講實話,敢于堅持原則,對黨和人民負責,堅決維護統計的客觀性,真實性,排除各種利益主體的干擾。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尤為重要。
5.3 要加強學習
一方面,要加強政治學習,提高農經統計人員思想覺悟,增強對農村經濟統計工作的責任感。另一方面,農經統計人員要鉆研業務,精通農經統計知識,認真學習農村經濟統計業務知識,掌握統計方法,熟悉報表指標體系,弄清各項指標的統計范圍,數據取得的方法及有關指標之間的平衡關系,邏輯關系。
5.4要有競爭意識
隨著社會競爭機制的不斷建立和完善,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農經統計人員要具有競爭意識??茖W、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農村的基本情況。為黨和政府制定農村政策提供依據,落實政策。這就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使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
6.加快統計工作的法制建設,加強執法監督
所謂法制,是以一套完整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來立國、并以這樣的法律制定和體系來治國。即依法立國、依法治國。農村經濟統計的法制建設以隨著改革開放的全面發展得以健全、完善。依法統計才能制止在統計上弄虛作假,對于違法的行為,執法人員要嚴厲懲處,決不能隨意性的處理。對違法行為要敢于“曝光”,絕不能心慈手軟。加強執法監督、接受上級、群眾監督,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證數據真實性、客觀性。保障農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為切實解決“三農”問題盡一點微薄之力。
7 .改善條件,提高農經統計人員的待遇,穩定農經統計隊伍
穩定農經統計隊伍的關鍵是提高對他們的待遇,改善他們的工作環境及生活條件。農經統計工作比一些部門辛苦多了,但他們的待遇無論是工資還是住房都很差。這就使一些高素質人員外流、造成農經統計人員素質偏低。沒有形成事業留人,待遇留人和感情留人的好氛圍,寧洱縣農經部門的編制為 58 人,實有 42 人,中職只有8 人,占總人數的19.05%,(因中職取得必須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并通過)造成人員大大外流。使整個農經統計工作發展不順,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8. 理順管理體制,確保農經職能履行,促進農經統計工作的健康發展
2011年底,寧洱縣鄉(鎮)機構改革,寧洱縣鄉(鎮)農經站歸屬于農業服務中心,造成人員不專,農經管理執行力不強。應按照“管理規范、制度健全、保障有力、監督到位”的要求明確職責,設置專門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做到“有機構管事,有專人理事,有經費辦事”。使寧洱縣的農經管理工作更加規范,更加完善,從而促進農經統計工作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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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農民工;就業待遇;公平;歧視
中圖分類號:F24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0-0129-02
1 進城農民工就業歧視的主要表現
1.1 就業機會歧視
目前,對農民工的就業機會歧視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直接對農民工城市就業進行行政總量控制、職業和工種限制。如政府允許和限制使用外來勞動力的行業、工種和職業清單。在這種職業保留和勞動用工限定的制度下,農民工大多只能進入“二級勞動力市場”從事城市勞動力不愿從事的臟、累、差等行業的工作。(2)對農民工城市就業的歧視性收費。農民工離開農村時要交費辦理身份證、未婚證、計生證、畢業證、待業證等,還要交計劃生育季度婦檢保證金、公糧水費和三提五統保證金。此外他們在城市還要交費辦理暫住證、健康證等。這些歧視性收費提升了農民工的就業門檻。(3)對城市居民就業和再就業的特殊優惠政策與措施,造成了競爭環境的行政干預和事實上的不平等就業,是一種變相的和更為隱蔽的保護本地居民就業排斥外來勞動力的間接性雇傭歧視。
1.2 就業收入歧視
所謂就業收入歧視,是指有相同生產能力的勞動者獲得不同的勞動報酬。對農民工的就業收入歧視主要體現在使農民工被迫接受低工資和同工不同酬。在調研中發現,接近半數的農民工每天工作時間在12小時以上,大大高于平均的勞動時間,而他們的收入卻大大低于平均收入,被調查對象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人數占到了七成以上。這造成了勞動與收入的極大不對等。
1.3 就業權益歧視
由于農民工身份歸屬的懸置,同樣情況下其權益更易受到侵害,如拖欠克扣工資、工時過長、勞動條件差、基本人權問題受到損害等。調研中發現,在許多企業,對農民工并不是按月支付工資,而是每月只發少量的生活費,全額按季度或者年末結算,企業常以這樣的方式拖欠農民工工資。調研數據顯示,只有三成被調查者中沒有出現曾被拖欠過工資的情況,這是對農民工勞動力再生產過程的破壞。對農民工就業權益損害和歧視的最直接后果和體現,是農民工城市貧困和農民工與城市社會的沖突激化。課題組對農民工進城――工作――受害――犯罪的過程相關調研發現,城市居高不下的農民工犯罪更多的是一種“收入自救式犯罪”。
1.4 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歧視
我國的社會保障和城市福利制度是按城鎮正規就業模式設計的,由于農民工多數在城市中非正規部門就業,農民工長期被排斥在城鎮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體系之外。農民工沒有工作可干,不能被計入失業范圍,沒有權利找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幫助,也難于享受勞動管理部門提供的支持和服務;農民工無權享有城市住房改革中的任何優惠政策,即使購買商品房。也很難有市民一樣的銀行按揭貸款待遇。
盡管社會保險已逐步開始吸收這一群體,可是參保數量卻僅占極小的比例。農民工在經營活動、年齡、地區等方面具有較強的異質性,不考慮這一群體的復雜性以及由此帶來的特殊需求,僅僅是簡單地將他們吸納到原有體系中,使得許多相關規定并不適用。所以從形式上看,目前農民工雖獲得了參加保險的支持,實際上卻由于缺少細致的、有針對性的設計而在操作上存在許多難點。
2 當前農民工就業待遇不公的原因分析
2.1 歧視的直接根源:由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派生出的戶籍制
我國是在資本稀缺的發展階段上推動資本密集型的重工業發展,政府為壓低重工業發展的投資成本,首先實行統購統銷政策,壟斷農產品的定價、收購、運輸和分配,以低價獲得基本農產品,并以低價分配給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工業部門和城市職工,這樣政府將壓低重工業發展成本的負擔轉嫁給了農業部門和農業生產者。另外,由于重工業資本密集程度高,勞動吸納能力較弱,為了保障城市居民充分就業,戶籍制應運而生,通過戶籍制限制農民的居住地和務農身份,有效地將農村人口控制在城市體制之外,從而相應地建立起城市福利體制。除了住房、醫療、教育、托幼、養老等一系列排他利之外,以保障城市勞動力全面就業為目標的排他性勞動就業制度是這種福利體制的核心。
2.2 歧視的制度基礎:戶籍制度改革與經濟社會配套政策銜接不順
歧視的制度安排框架中,戶籍制度的形成、強化、松動和改革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制度變遷,在變遷過程中有著明顯的路徑依賴,戶籍制度與其他制度互相影響、共同變化,使得戶籍制度不僅被賦予了權利和經濟的內涵,而且直接演變為一種區別對待農民工與城市職工的符號,在此制度基礎上產生的與之緊密相連的就業規定、社會管理與福利等政策成為對農民工身份歧視的具體制度安排。戶籍改革本身并不復雜,但附加在戶籍制度之上的相關社會經濟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會利益分配格局卻是錯綜復雜的。最低生活保障、社會保險、義務教育、職業培訓,還有農村土地承包和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與戶籍改革相關的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偏向性使得農民工就業待遇歧視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2.3 歧視的消除障礙:法律、司法以及行政救濟的無力
我國《勞動法》第12條平等就業條款只是反對基于“民族、種族、性別和”的就業歧視,但并未規定基于“社會出身”的歧視,對農民工的就業待遇歧視并未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范圍。另外,根據我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及《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并不包括就業歧視。同時,現有民事法律也沒有對就業歧視作出具體規定,受害人無法依法提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外,受歧視農民工還無法獲得充分的行政救濟?!秳趧颖U媳O察條例》規定了9項具體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但沒有將就業歧視明確規定為勞動保障監察事項之一,加上我國沒有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有關就業歧視的規定分散在各種法律法規中,就業歧視現象并沒有得到各地勞動監察部門的應有重視。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少、力量弱與勞動監察面廣、任務重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工就業權益的維護尤其困難。
3 提升農民工就業待遇公平度的對策建議
3.1 清除制度障礙
針對農民工問題的復雜性、過渡性,國家在解決農民工問題時應當有近、中、長期對應之策。在近期,各級政府要認真清理歧視農民工的政策法規;尊重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消除對農民進城務工的歧視性規定和體制,使他們和城市職工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解決城市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應著眼于長期的就業能力補償,而不是制度性
保護,使他們接受勞動力市場帶來的正常成本。同時,政府部門使用農民工要率先垂范。在中長期。國家要建立和完善反歧視立法,建立反歧視專業機構處理歧視問題。
3.2 增強法律援助
首先,要盡可能將反農民工就業歧視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我國沒有專門的反就業歧視、促進平等就業的法律。已有的法律規范,對什么是就業歧視,由誰來認定就業歧視,受就業歧視侵害的人如何獲得救濟,實施就業歧視的用人單位應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都未規定。因此,國家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以保障基本人權。
其次,要規范城市雇主的行為。規定雇主在雇傭農民工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以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在不能及時得到工資時。農民工應得到補償,為繼續做好維護農民工權益工作。各地勞動保障機構應進一步加大對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加強日常巡查和專項監察,對侵害農民工權益問題突出的地區、行業和企業實行重點監察;建立完善舉報制度,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對涉及農民工利益的政策調整,要在政策出臺前后廣泛做好有針對性的宣傳工作。
3.3 完善公共就業服務的平臺
一是建立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加快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不合理限制和亂收費;開放城市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免費向農民工提供就業信息、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二是在就業培訓方面,要以市場為導向,加強職業技能和法規政策培訓;農民工可以同等條件參加本市職工技術晉級考試,合格發給技術等級證書。農民工通過自學達到合格以后,在學費報銷、晉級、獎勵等方面應和本市職工享受同樣待遇。
三是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農民工子女中的一部分是未來的流動人口,讓流動民工的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就是在提高未來流動人口的素質。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環境,提高他們的科學文化素質。適應城市化進程的大趨勢。
四是要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社會保障,優先解決最緊迫的工傷保險、大病醫療保障。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保險續保、城鄉接軌、部分統籌金可以隨個人賬戶轉移等政策。對符合條件、生活困難的農民工應納人大病救助體系和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體系。
3.4 營造平等對待農民工的社會環境
篇7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婦女兒童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婦女兒童發展水平,是衡量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過去五年,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兒童優先原則得到進一步貫徹,我市婦女兒童事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一是婦女參與度不斷擴大。全市婦女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事務管理日益廣泛,女性從業人員占從業人員總數的41.2%,各級黨政部門和地方各級領導班子女干部配備比例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二是發展環境不斷優化。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得到進一步實施,社會化維權網絡基本形成,有關婦女兒童的社會保障更趨完善,社會對婦女兒童發展更加關注。三是整體素質不斷提高。全市已基本普及從學前教育到高中階段的15年基礎教育,婦女職業技術培訓規模不斷擴大;兒童計劃免疫全程接種率達到99.9%,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2.5個百分點,嬰兒死亡率和孕產婦死亡率分別下降到5.48‰和10.33/10萬,比全省平均水平分別低1.82和3.07個百分點。應該說,我市婦女兒童發展在很多方面走在了全省前列。
但也要看到,當前我市婦女兒童發展仍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婦女整體素質和兒童思想道德教育有待進一步增強,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機制和社會保障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困難家庭和外來務工家庭婦女兒童的生存發展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因此,實現婦女兒童全面發展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我們要進一步提高對做好婦女兒童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切實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1.做好婦女兒童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堅持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市“十一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要求。堅持以人為本,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其中自然包括婦女兒童的全面發展。兩性的平等和諧發展,兒童的健康發展,是實現科學發展的基礎,是社會和諧的重要內容。這要求我們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和兒童優先的原則,努力消除人與人之間發展的不平衡、不和諧因素,實現社會公平均衡發展。
2.做好婦女兒童工作,是我市增強“三力”率先崛起、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保證。一方面,增強“三力”率先崛起、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本身包含著婦女兒童的發展,沒有占人口三分之二的婦女兒童的全面小康,就不可能實現全市的全面小康。另一方面,增強“三力”率先崛起、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離不開廣大婦女的積極參與,需要充分發揮廣大婦女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因此,積極發展婦女兒童事業,充分發揮“半邊天”的作用,不僅是我市增強“三力”,加快實現率先崛起的重要保證,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保證。
3.做好婦女兒童工作,是提升國民素質、實現人才強市的重要途徑。婦女承擔著人類再生產的重要社會責任,同時又是孩子的啟蒙老師和終身教師。兒童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未來社會的競爭,說到底是人才的競爭。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誰擁有人才,誰就擁有未來。因此,婦女的整體素質如何,兒童能否健康成長,不僅直接關系到國民素質的提升,更關系到湖州的長遠發展。
總之,做好婦女兒童工作,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歷史賦予我們的光榮使命。各級、各部門必須從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從增強“三力”,率先崛起的全局出發,著眼長遠,切實把婦女兒童發展的各項工作抓到實處。
二、突出重點,努力推進我市“十一五”婦女兒童事業全面發展
抓好婦女兒童工作,就是抓科學發展觀落實,就是抓和諧社會建設,就是抓執政為民和依法行政。當前,我市正處在增強“三力”,加快實現率先崛起,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新階段?!笆晃濉眿D女兒童工作必須牢牢把握這一主題,以促進婦女兒童全面發展為目標,以提高綜合素質和保障合法權益為重點,突出重點領域,著力優化婦女兒童發展環境,努力推動我市婦女兒童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在具體工作中,要始終做到“三個堅持”:一是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婦女兒童全面發展。要通過加強教育培訓,著力提高婦女兒童綜合素質。在激勵婦女投身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同時,促進婦女自身發展進步;在注重培養兒童創新意識、實踐能力和良好行為習慣的同時,造就一代又一代的現代化事業接班人。二是堅持男女平等發展和兒童優先發展。要以建立健全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機制為重點,切實保證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等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力和機會,切實保障兒童的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三是堅持統籌協調,推動婦女兒童事業健康發展。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統籌推進城鄉婦女兒童事業的協調發展,關注弱勢群體婦女兒童的共同發展。
根據我市實際,“十一五”時期,我們必須突出重點,抓好以下六個方面的工作。
1.切實保障婦女參政權。政治權利是婦女各項權利中最高層次的權利。今明兩年正值市、縣(區)、鄉鎮換屆,各級組織、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十一五”婦女發展規劃》的要求,重點關注各級各部門領導班子中女干部配備,爭取“人大女代表、政協女委員在‘十五’的基礎上有所提高”。制定引導和推動女干部平等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決策管理的政策措施,積極營造支持、鼓勵婦女參政議政的良好氛圍,保障婦女平等進入權力機構和決策層面,努力提高婦女參政水平。抓好女干部隊伍建設,做好有關培養、選拔工作,加大發展女黨員工作力度,進一步提高女性黨員比例。積極鼓勵婦女參與基層民主管理,特別要充分發揮婦女在村(居)民主自治中的作用。
2.切實保障婦女經濟權。經濟權是確保婦女人格獨立和自身發展的基礎。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要重點保障婦女對各種經濟資源的平等占有權,特別要保障農村婦女享有平等的土地經營承包、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補償安置、社員股份量化等權利。加強對城鎮婦女就業再就業和農村婦女轉移就業的技能培訓,提高廣大婦女的就業能力。依法保障婦女平等的就業機會,堅決消除就業中的性別歧視,為廣大婦女就業創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擴大就業領域,關心女大學生就業,鼓勵婦女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靈活就業,努力保持“女性從業人員占全社會從業人員的40%以上”。加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特別要加強非公企業落實“四期”特殊保護,保障女職工享有平等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保險的權利,進一步擴大生育保險覆蓋面。
3.切實加強婦女兒童教育。在加強婦女教育上,一要讓更多的婦女平等接受高層次教育,增加婦女受教育年限,不斷提高婦女的科技文化水平;二要通過成人教育、職業教育等擴大婦女終身教育渠道,逐步建立婦女終身教育體系。特別要針對現代農業發展的需求,抓好農村婦女的技能培訓,提高她們對先進適用農業技術的應用能力。在加強兒童教育上,一要以高標準、高質量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全面普及高中段教育和學前三年教育為目標,通過優化教育資源布局,加強對農村教育的支持,促進城鄉基礎教育均衡化發展;二要繼續深化教育體制改革,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整體推進素質教育,著力培養學生的自主創新意識、實踐能力和科學精神,全面提高婦女兒童整體素質。
4.切實做好衛生保健工作。把婦幼保健工作納入公共衛生管理體系,不斷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面。完善農村和社區基層服務網絡,加強婦幼保健機構和隊伍建設,抓好孕產婦和嬰幼兒保健工作。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婚檢率,不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抓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廣泛開展健康教育和全民健身活動,做好婦科病和兒童高發病預防查治工作,努力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
5.切實健全權益保護機制。要把依法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納入“平安湖州”和“法治湖州”建設的總體部署中,廣泛開展“平安家庭”創建工作。各級政府出臺改革發展重要政策時,要重視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要將加強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納入“五五”普法教育,提高全社會維權意識,增強婦女兒童自身維權能力。進一步建立健全社會化維權網絡,嚴厲打擊各種侵害婦女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婦女兒童反家庭暴力庇護所,為受害婦女提供緊急庇護、矛盾調適、心理疏導等服務。加強青少年違法犯罪預防工作,關注特殊家庭兒童和流動兒童的健康成長,切實維護兒童合法權益。
6.切實營造全面發展環境。結合“四城聯創”和新農村建設,既要為婦女兒童創造舒適、安全、清潔、綠色的人居環境,又要盡可能地配套建設婦女兒童文化、體育和活動場所和相關公共設施。在加強文化大市建設中,要大力倡導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兒童優先原則,為婦女兒童提供優秀的文化產品和精神食糧,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廣泛開展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倡導健康、文明、科學的生活方式,營造有利于婦女兒童全面發展的良好環境。
為了把這些重點工作落到實處,各級黨委、政府和部門要把婦女兒童工作作為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方面,著力抓好一批實事項目。為此,市里初步排出了“十一五”時期要實施的9項實事項目,其中婦女項目6項,包括巾幗科技致富項目、新型女農民培訓項目、全面實施生育保險項目、推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項目、婦女生殖健康項目、農村計生科技致富項目。兒童項目3項,包括青春期健康教育項目、“春蕾結對”助學閱讀項目、0至3歲陽光寶寶早期教育項目。應該說,這些實事項目基本涵蓋了婦女兒童生存發展的主要方面,對解決當前我市婦女兒童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對這些實事項目,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強化措施,抓緊制定年度實施計劃,盡快落實下去。當然,為婦女兒童辦的實事絕不僅僅是9項,我市新農村建設“1381行動計劃”中的大多數項目,都是事關婦女兒童發展的實事項目。因此,只有把性別平等意識和兒童優先思想體現到公共政策制定中,充分考慮政策對婦女兒童的特殊影響,我們的婦女兒童工作才能扎扎實實地抓好。
三、加強領導,形成全社會重視支持婦女兒童事業發展的合力,
婦女兒童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多部門、多領域,關系各行各業和千家萬戶。做好婦女兒童工作,是政府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職責。各級政府部門要明確責任主體,進一步樹立社會性別平等意識和兒童優先的重要理念,切實加強對婦女兒童工作的領導,分解落實工作任務,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完成“十一五”婦女兒童發展各項工作目標。
1.工作部署要“到位”。婦女兒童發展狀況作為衡量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已納入我市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四位一體”的總體布局中,“十一五”婦女兒童發展規劃已作為專項規劃,將由市政府頒布實施。因此,我們一定要抓好“十一五”婦女兒童規劃實施的各項工作,特別是各縣區要把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部署,不僅要在總體規劃中明確婦女兒童發展目標,還要體現到有關部門的專項規劃、納入到各職能部門的工作目標之中,切實做到婦女兒童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考評、同步發展。
篇8
第一條本行政區域內戶口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居住滿兩年,不擁有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居民(即城市居民),適用本細則。
第二條城市低保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貨幣補助形式,保障其達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城市低保實行以貨幣差額救助為主,輔之以政策扶持、社會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條城市低保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為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堅持公開、公正、公平,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二章城市低保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城市低保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區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區民政局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審批工作。區民政局下設的城鄉低保與社會救濟辦公室具體承擔:
1、負責本區內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規的宣傳工作;
2、起草制定本區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編制本區城市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劃,負責提出本區城市低保資金的分配方案,并對城市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4、負責在本區落實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標準;
5、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審批工作;
6、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對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復核和調整工作;
7、建立明查暗訪制度,對本區城市低保對象的年度入戶率不低于30%;
8、指導、監督和檢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城市低保工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9、組織開展對本區城市低保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對本區城市低保工作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工作;
10、受理本區有關城市低保的咨詢和投訴工作;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行政復議工作;處理或移交處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違法違紀單位和工作人員;查處弄虛作假騙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為;
11、協同相關部門制定與城市低保有關的優惠政策,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2、開展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并向上級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3、組織發放城市低保金領取憑證及款物;
14、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統計匯總、定期上報和公布本區城市低保工作情況;
15、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市低保的檔案管理、信息錄入和低保計算機網絡的管理工作。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保的申請受理、審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長(主任)、主管民政的副鎮長(副主任)任正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并配備專職責任人員,持證上崗。辦公室具體承擔轄區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轄區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請、資格審查和上報工作;
2、按照上級政府及業務部門制定的實施意見和工作安排,組織落實城市低保有關工作;
3、組織各社區居委會做好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員及群眾代表等組成的城市低保評議工作;
4、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對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復核和調整工作;
5、建立明查暗訪制度,安排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家庭情況報告工作。對轄區在冊城市低保對象的年度入戶率達到100%;
6、組織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配合就業服務機構為有勞動能力的城市低保對象提供就業或技能培訓等工作;
7、為轄區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詢服務,接待來信來訪,調查處理騙取、冒領城市低保款物等違法違紀事件;
8、負責本轄區城市低保工作的檔案管理、信息錄入和計算機網絡管理;
(三)社區居委會協助街道辦事處對本社區城市低保對象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四)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低保有關工作:
1、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市低保資金與工作經費;
2、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優先推薦、介紹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
3、工商地稅部門對自謀職業的保障對象應當優先發放營業執照,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4、公用事業、電力等部門應當對保障對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電、燃煤(燃氣)等予以優惠;
5、房管部門應當適當減免保障對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門應適當減免保障對象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費用;
7、衛生部門要指定定點醫院對低保對象在檢查費、門診治療費、處置費、住院費等方面給予減免;
8、審計部門應做好低保資金的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同時要動員社會各界開展社會互助、經常化捐助等活動,營造全社會關心城市困難群眾的氛圍。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城市低保待遇按照個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經辦機構入戶核實、組織社區民主評議、初審與張榜公布,區民政局抽查、審批與張榜公布的程序辦理。
為及時辦理上級業務部門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特殊事項,由民政局指派專人負責,按照個人申請、入戶核實、民政局審批并張榜公示的程序辦理。
(一)個人申請。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并根據家庭成員具體情況相應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下崗證、離退休證、殘疾證、學生證(入學通知書)、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
4、就業狀況證明、養老保險證明、失業保障證明、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證明;
5、按有關政策領取一次性補助費的數額及用途證明;
6、有關裁決、判決材料等;
7、符合就業條件而未就業人員,需先到有關部門進行求職登記,并提供這些部門出具的求職登記證明,否則不予受理申請。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核實、組織社區民主評議、初審與張榜公布。街道辦事處受理城市低保申請后,指定專職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會同社區城市低保評議小組成員通過入戶調查、走訪、信函索證等方式,共同完成對申請人家庭情況的核實工作,填寫《市區城市低保入戶核查表》,經社區低保評議小組民主評議后,由辦事處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申請人家庭成員及住址等情況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張榜公布,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將相關材料報區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要告知本人理由。
1、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應存錄原始資料,由兩人以上同行,并詳細真實記錄低保申請人家庭生活及收入等情況,以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局審核、審批時查驗。
2、社區居委會民主評議應規范、簡便,講求實效。民主評議參加人員應為社區低保專管員、社區居委會成員、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人員、居民代表、黨員代表及駐社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總人數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輪換。評議時應充分了解低保申請家庭的情況,必要時可向低保申請人或其人詢問,民主評議應采取無記名的方式使與會人員充分表達意見,并當場公布評議結果。評議結束無論同意與否,都應上報鎮辦。
(三)區民政局抽查、審批與張榜公布。區民政局在接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的入戶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和審批工作,并將擬享受人家庭成員、住址、擬享受金額等情況返回鎮辦張榜公示,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告知本人并說明理由,對有異議的返回鎮辦重新進行核實。
第七條申請及審核過程殊情況的處理
(一)家庭成員的確定辦法:同一戶口簿的家庭成員,按同一家庭進行計算(子女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但因住房問題暫無法分戶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口未在同一戶口薄上的城市居民申請城市低保時,要先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由戶主在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其它家庭成員要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未納入我市低保的證明,跨鎮辦的由鎮辦民政辦出具,跨縣區的由縣區民政局出具未納入城市低保證明。
(三)在本區內,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分離,原則上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由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將有關證明材料提供給申請人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分離且在居住地居住超過12個月的,可以根據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按規定向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程序報批。
(四)無行為能力的居民申請低保待遇時,由社區居委會或企業工會工作人員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五)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養或治療的民政對象,由供養或治療單位向區民政局提出申請,由區民政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集中辦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關手續,并納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
(六)原為本地非農戶口,現為國家計劃內招生的大中專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員。
第四章保障標準的確定與調整
第八條我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與調整按照市政府的決定執行。
第九條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時,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為城市低保家庭發放臨時性價格補貼。
第五章城市低保對象的確定
第十條申請城市低保對象待遇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戶籍所在地常駐城市戶口;
(二)申請人必須通過資產和收入審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如物業、現金、銀行存款、投資及其它可變換現金和財物)總值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限額。申請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必須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
(三)申請人員家庭中有就業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當地政府認定屬于合理情況下不能工作的(如學生或需在家照顧幼兒、病人或傷殘人員等);
2、符合就業條件尚未就業的人員,必須積極尋找有收入的工作,參加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勞動自救活動。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勞動能力而不按要求進行求職登記或雖然進行登記,但半年內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介紹就業的;
(二)有勞動能力而無正當理由2個月內兩次拒絕參加辦事處(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的;
(三)證明材料顯示的家庭月收入雖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但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低保標準的;
(四)連續6個月不領取低保金的;
(五)連續6個月未向街道辦事處報告家庭人員及收入變化情況,不接受定期復審的;
(六)不按規定程序申報、相關證明材料不全、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虛作假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故意放棄或轉移個人所有資產的;
(八)拒絕接受工作人員入戶核實家庭財產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內購買高檔家用電器(如空調、電腦、數碼照相機、移動電話)等非生活必需品,近兩年內非拆遷原因購買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內高標準裝修現有住宅的。因拆遷原因購買住房,但購買面積超出當地人均住房面積20%的;
(十)擁有并經常使用機動車輛的(殘疾人本人使用的殘疾用車除外);
(十一)有高值收藏,購買股票或有其他投資行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饋贈、禮金支出的;
(十二)因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因其他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處罰期間的違法人員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除政策性規定在當地落戶之外的其它在當地落戶不滿5年的;
(十四)其它與低保保障標準明顯不符的。
第六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以國家統計口徑為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一般包括以下人員: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
(四)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六)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家庭收入是按照申請人前6個月家庭總收入的月平均額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
貨幣收入包括: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以現金發放的勞保福利、醫療費;
(二)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三)離退休養老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
(四)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保險付金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收入、租憑收入、接受饋贈和繼承收入;
(六)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結付的贍養、扶養或撫養費;
(七)出租房屋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八)兼職和自謀職業以及各種勞務收入;
(九)農轉非家庭其承包土地被國家征用或歸還集體的,持村鎮兩級以上證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其申請,但其獲得的征地補償應計入家庭收入;
(十)實物收入按物價部門規定或評估的物品價格折舊計入家庭收入;
(十一)同一家庭同時具備非農業人口和農業人口的,其收入按全體成員收入計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只計算非農業人口;其家庭中的非農業人口在轉為城市戶口的下月起可申請入保;
(十二)當地政府確定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一)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特殊享受的補貼收入。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對工作、學習成績優秀者、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給予的獎金;
(三)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費以外部分;
(四)因病、因災、因就學困難等原因由政府和社會給予救助款物;
(五)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六)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專項獎金、孤殘兒童基本生活費、高齡補貼;
(七)在職職工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社會保障統籌費;
(八)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及保健金。
第十四條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
(一)在職職工按其工資名冊上核定的應得收入總額計算;離退休人員按單位和社保部門應發放的離退休費計算。以上人員經所在單位、勞動保障部門或經貿等有關部門證明,連續6個月以上未能領取應得收入的,按實際收入計算。失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從事其他工作(含臨時工)另有收入的,與失業保險金或離退休費一并計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職工的收入,按從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規定交納的養老、醫療保險、失業保障金以后余額計算。
(三)對未參加社會保險而又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和下崗人員,已關閉、破產的資源枯竭企業職工按其實際收入計算家庭收入。
(四)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按下列方法計算:有贍(撫、扶)養協議或裁決的,按協議或裁決規定計算;無贍(撫、扶)養協議或裁決的,按每個法定贍(撫、扶)養人每月為被贍(撫、扶)養人支付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半的費用計算;多子女老人的贍養費按各子女提供的贍養費總和計算。法定贍(撫、扶)養人家庭屬低保戶的,不計算贍(撫、扶)養費。
本細則涉及的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及其權利與義務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五)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實填報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六)從事經營性活動所得,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實申報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當地同行業中等水平收入計算,但不應低于經營地最低工資標準。
(七)家庭收入不穩定時,按申請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家庭收入屬一次性的(不含企業破產一次性安置費),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攤到若干個年月計算后,根據情況確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請。
(八)實行年薪制單位的職工,按上年實際發放的年薪平均分攤到本年度12個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一并計算的方法計算人均月收入。
第十五條核定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途徑和方法
(一)個人申報。申請人如實填寫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同時經辦人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
(二)入戶調查。經辦人直接到申請人家中進行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
(三)走訪單位、鄰里。經辦人通過走訪社區居民,到申請人所在單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
(四)信函索證。對不便走訪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經辦人員通過信函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五)部門協查。民政部門與勞動保障、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建立聯系,有條件的可實行計算機聯網,及時了解掌握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變化情況。
(六)行業評估。對家庭中有自謀職業且有相對穩定收入和靈活就業人員從事的各個行業打工收入情況及就業市場進行調查,制定各地個體行業及靈活就業人員的行業收入指導標準,規定和統一核定這些申請人員收入的標準。
(七)跟蹤消費。對申請人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跟蹤,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實的生活狀況。
(八)對有隱性收入而又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的申請對象,可召開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
第七章分類施保
第十六條每個低保家庭的困難程度有所不同,特別是城市中的“三無對象”、殘疾人、老年人及重病人員的困難要更多一些,應給予他們更多的關心和特殊的照顧,要分類施保,確保重點。
第十七條分類施保的原則
(一)應保盡保的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重點救助與特殊困難救助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八條分類施保的對象
(一)重點保障對象(A類)
既“三無對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
(二)特殊保障對象(B類)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的殘疾人員(殘疾程序分為:肢體、智力、精神殘疾1、2級,視力殘疾盲1、2級為無勞動能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3級,語言聽力殘疾1、2級,視力殘疾低視力1、2級為少部分勞動能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4級,語言聽力殘疾3、4級為有部分勞動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臥床不起,住院費、醫藥費開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員;
3、單親家庭尚無就業或無穩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學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5、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且贍養人沒有贍養能力的70歲以上老年人;
6、依法撫養和領養孤兒的家庭;
7、突遭嚴重天災人禍的家庭。
(三)基本保障對象(C類)
家庭成員有就業能力,但因下崗、失業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暫時困難或家庭生活困難相對較小的家庭和人員。
第十九條補助標準
重點保障對象(A類)實行全額補助;特殊保障對象(B類)實行重點補助;基本保障對象(C類)實行差額補助。同時因以上家庭或人員按原保障標準仍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可適當提高其家庭補助標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條分類施保中低保對象的申請、審批及收入計算等均按本《細則》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低保資金籌措、發放和低保辦公經費
第二十一條城市低保所需資金包括中省市補助資金,區政府按照上年度可用財力1%列入財政預算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區財政局要將上級補助的低保資金和本級安排的預算資金及時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顚S茫_保資金不被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區財政局在中省市低保補助資金到位之前,應首先落實本級低保預算資金,并采取超調、墊支等方法,保證低保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四條城市低保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民政部門核定低保對象人數和月補差標準,財政部門核撥低保金,金融部門發放到人”的管理原則,由區民政局委托的金融機構以貨幣形式將低保金按月足額發放到低保對象手中。杜絕以實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變相抵扣低保金的現象發生。
第二十五條低保金存折由區民政局直接發放,戶主或家庭成員持戶口本、身份證到區民政局低保辦領取,特殊情況需要代領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持代領人和戶主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方可領取。
第二十六條低保對象持低保存折和身份證按期到委托銀行網點領取城市低保金,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領的,應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開具相關證明,銀行工作人員應認真核對代領人的身份,手續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領人一次只能領取一戶低保對象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條區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經費,由區財政每年按照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資金總額3%的比例列入部門預算。工作經費主要用于調研、培訓、核查、建檔、表格印制、微機網絡維護、交通、通訊等方面開支。低保工作經費可計入我區應匹配資金的總額中,但不得進入低保專戶。
第二十八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金全部納入區低保資金專戶,專款專用。
第九章保障對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保對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應自覺履行下列義務:
(一)低保對象應積極主動配合低保工作人員的入戶調查,按要求如實申報家庭財產和實際收入;
(二)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要積極參加當地政府組織的社區公益勞動。連續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益勞動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在其申請低保時,要先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就業申請和登記,同時要積極參加勞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就業培訓。如連續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為其介紹職業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條建立低保對象家庭情況報告制度。在冊基本保障對象每季度持低保金領取卡、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按要求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一次,在冊重點保障對象和特殊保障對象每半年報告一次,如實報告家庭成員及家庭收入等變化情況。
第三十一條建立低保對象動態管理制度。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隨時納入保障范圍;家庭收入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增發、減發或停發低保金。對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審批機關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適當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條實施低保對象分類管理制度。對重點保障對象(A類)實行年審制,只需掌握人員變化情況;對特殊保障對象(B類)每半年審核一次;對基本保障對象(C類)實行一個季度重新審核審批一次?;颈U蠈ο笫欠诸愂┍V械闹攸c管理對象,也是動態管理工作中的重點,此類人員每季度都要向所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新寫出續保申請,并說明申請續保的原因和不能就業的正當理由,并按低保的審核、審批程序進行審批,以促使其早日就業。
第三十三條檔案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低保對象家庭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低保對象檔案要一戶一檔,實行微機與檔案的同步管理。其紙質檔案材料為:戶主申請書、家庭成員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戶調查表、申請審批表、個人及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單位證明等材料。區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對象的電子檔案。
第十章低保工作監督
第三十四條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公共場所、政務公開欄、宣傳欄等形式,公開低保政策、低保標準、辦事程序、低保金發放等情況,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傳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建立和完善低保對象公示制度。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統一設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欄(牌),對享受低保待遇的戶主姓名、保障人數、享受金額、家庭住址等情況進行常年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六條建立低保監督咨詢制度。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立低保監督箱和咨詢監督電話,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和咨詢。對于群眾反映和舉報的問題要逐一登記,及時辦理,做到事事有結果,件件有著落。對署名的上訪信件和電話,要在一定的時間內答復本人。
第三十七條區民政、財政、審計、紀檢和監察等部門要經常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發放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一章低保工作責任追究與處罰辦法
第三十八條低保工作人員在低保待遇的申請、審核、審批過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為者,要追究其工作責任,觸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為申請人在就業、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勞動能力、健康狀況、傷殘等級等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誰出證誰負責”的原則,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對有關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對出證單位、出證人、負責人及冒領低保金的人員各處以冒領金額的1—3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居民對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準享受低保待遇或減發、停發低保金以及對給其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從事低保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公職或解除聘用合同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圍和保障標準的;
2、擅自改變保障對象和保障金額的;
3、在調查審批工作中弄虛作假,不如實填寫調查結果或出具虛假證明,明知當事人不符合低保條件,故意為其辦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續的;
4、、、收受賄賂、為泄私憤或、故意刁難低保對象而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意見,將其拒之低保范圍之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貪污、挪用、扣壓、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6、其他違反低保政策規定和影響低保工作開展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申請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遵守誠信原則,有下列行為的,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