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的稅收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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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的稅收政策

篇1

    一、OECD國家金融企業稅收政策和制度特點

    OECD的大多數國家對金融企業以征收直接稅為主。在所得稅(即直接稅)上基本采取與其他行業一致的稅制政策(個別規定上略有區別),在間接稅制(即我國的流轉稅)上,采取的是與其他行業不相同“從輕不從重”的特殊政策。這些國家的做法基本上可以看作國際通行做法。

    總的來講,OECD國家對金融企業總營業收入不征收間接稅(大致相當于我國的營業稅),而是將金融服務項目細分為貨幣結算、存款業務、貸款、金融擔保、票據和股票交易、期貨、期權、人壽保險等27大類,針對不同的金融服務確定不同的征稅制度。

    OECD的多數國家實行增值稅(VAT)和商品勞務稅(GST)制度(美國除外),對金融企業的不同業務,征稅辦法分為四種情況:①征稅;②免稅,但是不能抵扣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增值稅;③實行零稅率,即在免稅的同時,允許抵扣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全部進項增值稅;④金融服務不作為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即不在增值稅范圍之內。各國針對不同的金融服務項目實行的稅收政策是不相同的,但是各國的做法也有許多共同點。

    比較一致的做法是,大多數國家對貨幣結算、存貸款業務等多數金融服務實行不可抵扣的免稅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稅,同時對金融企業購進固定資產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稅款。實行這種政策的主要理由是,金融企業的服務具有特殊性,難以確定它們的增值稅稅基,實行不能抵扣的免稅政策,其不能抵扣的購進品的進項稅接近對金融服務的“正確”征稅,所以可視同對金融企業的征稅。如果對金融業同樣實行發票抵免型增值稅的話,一方面難以操作,另一方面可能會重于對其他商品和服務的征稅。

    另一個比較一致的做法是,對金融服務中的保管、咨詢服務、基金管理等收費業務都要征稅。

    美國比較特殊,目前國內的間接稅主要是消費稅和零售稅。總的來說,對金融服務是免稅的。但有資料反映,美國對外國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服務,以保險費收入為稅基征收消費稅。

    日本對金融服務業征稅的項目要明顯多于大多數國家,銀行業務收取的手續費都要征收消費稅,但對利息收入、保費收入是不征收消費稅的。

    韓國對商品和勞務征收增值稅,但對金融服務也實行大多數國家的免稅做法。有特色的是從1982年開始至今,對金融保險企業的總收入征收0.5%的教育稅。

    二、我國金融企業稅收政策與制度特點

    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金融體制的改革,政府由原來與國有銀行、保險公司的利潤上繳、政府撥付信貸基金的關系,逐漸轉變為金融機構繳納稅收、政府作為所有者向國有銀行和保險公司投資補充資本金的關系。對金融企業,尤其是對國有金融機構的稅收基本上采取與其他行業企業“區別對待”的特殊政策。這種特殊政策的主要特點是:①金融業的營業稅稅率比其他服務業偏高。1994年稅制改革,對國有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實行5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比非國有金融企業和國內其他行業企業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高出22個百分點。1997年在將國有金融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調至33%的同時,將全部金融企業營業稅稅率由5%提高到8%。今年5月1日起分三年將金融企業的營業稅稅率降到5%,仍高于國內交通運輸、郵電通信和建筑安裝業3%的營業稅率,在服務業中處于較高水平。②國內金融企業比外資金融企業的稅負重,因為外資金融機構在企業所得稅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在流轉稅上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之所以對國內金融業采取這樣的稅收政策,是由多方面原因促成的。第一,到目前為止,國有金融機構在金融業中仍然占主體地位,金融資產的60%集中在國有金融機構中。政府與國有金融機構的產權關系,使政府自覺不自覺地把國有金融機構尤其是國有銀行當作“二財政”、國家的“錢匣子”對待,而沒有將其作為市場經濟中的風險產業看待。第二,金融業的稅收是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幾次財稅體制的重大調整,事實上都是從短期財政利益考慮,為保持金融業總體稅收規模不變來設計金融業稅制。第三,與其他行業比較,國有金融企業改制相對滯后,這也是對金融業稅收政策沒有做重大調整的重要前提因素。第四,與我國目前的利率管理體制相關聯,在存貸款利差較大時,政府可以利用稅收杠桿對金融企業利潤進行控制和調節。上述因素中前兩個因素是最主要的。

    三、現行稅制下我國金融企業的稅負偏重

    我國是實行增值稅的國家,由于各種原因,金融、交通、建筑等服務業目前還沒有實行增值稅制度,而另外實行營業稅制度。由于征收營業稅時,不允許金融企業抵扣購入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所以金融企業事實上承擔了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稅收負擔。

    在我國以流轉稅(即國際上所稱的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框架下,金融企業的稅負中流轉稅負擔大大高于企業所得稅負擔。目前金融企業交納的流轉稅500多億元,企業所得稅不過百十億,前者是后者的5倍。交納營業稅及附加稅后的金融企業利潤就很少了,這是造成金融企業資本充足率不足的客觀原因之一。

    按照OECD多數國家做法和美國研究中國經濟的著名專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計算方法,分析金融企業的納稅占其總收益的比重,目前我國金融企業的總體稅負(流轉稅加所得稅,不包括金融企業購入固定資產中所含的增值稅)在65%-75%左右。以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為例,1999年,工、農、中、建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平均的總體稅負為74.68%(詳見表1),中國人保和中國人壽平均的總體稅負為68.37%(詳見表2)。

    與OECD國家比較,我國金融企業的稅負明顯偏重。如果按照OECD多數國家對金融業采取的稅收政策和做法,對金融企業取消征收營業稅及其附加的話,我國金融企業的稅收負擔將降低一半以上。以四大國有獨資銀行為例,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這部分稅款(304.84億元)轉化為稅前利潤(參見表1),并對其征收33%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為100.60億元,實際總體稅負降為30.24%。在稅負降低的同時,金融企業稅后利潤將由116.38億元(154.78億-38.40億)增加到320.62億元(116.38億+204.24億),利潤增大1.5倍以上。這種計算只是建立在理論推算上,不是精確計算。按照三年后營業稅降為5%測算,營業稅及附加的減稅幅度為37.5%,所得稅增加,稅收合計為266.65億元,總體稅負為58.02%。

    四、幾點建議

    面對我國金融即將開放的形勢,必須抓緊解決我國金融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問題。除了金融企業的產權制度、法人治理結構等企業內部問題外,我國長期形成的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痕跡的金融業稅收政策和制度,也是影響我國金融企業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外部因素。過重的稅收負擔使金融企業的稅后利潤很低,難以持續地依靠企業自身積累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亞洲金融危機以后,我們曾采取一次性撥付2700億元增加國有商業銀行資本金的辦法,提高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率。但這只是權益之計,如果長期使用此種“輸血”性辦法,既不利于提高國有銀行自身的資本積累能力,又會給國家財政背上沉重的包袱。只有立足于解決金融企業的體制問題,同時調整對其的稅收政策和制度,建立起我國金融企業良好的“造血”機能,才能既有利于金融發展,又有利于財政收入的增加。

    另外,考慮到我國加入WTO以后,將逐步開放金融服務業,即便我們采取內外資金融企業完全相同的稅收政策和制度,但是由于外資金融企業的總部在國外,國外的金融業稅收負擔遠低于我國金融企業,他們的分支機構可以得到總部資金支持,我國金融企業仍會處于十分不利的競爭地位。加上金融業本身的風險特點,隨著金融業開放后的市場化進程加快,我國金融企業必須加強自身抗拒風險的能力。所以,建議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考慮中國國情,逐步調整和改變目前我國金融企業的稅收政策和制度。具體建議如下。

    (一)將金融企業的總體稅負目標確定在40%左右。其中企業所得稅按照國際通行及我國的改革思路,與其他行業的稅制相同,總體不做特殊規定,主要調整流轉稅制。

    從根本的制度建設上,應將金融業和其他服務業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按照OECD多數國家的做法,對金融企業大部分業務實行不可抵扣的免征增值稅辦法,對手續費、咨詢費等金融業務征收增值稅。值得說明的是,目前國際上對金融業這種征收增值稅的辦法,也存在一些討論和異議,認為需要尋求更好的征稅制度,如已經有人提出對金融企業征收“現金流量稅”的辦法。

    如果我國在未來3-5年不能將服務業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的話,也可以在目前的稅制下,為達到金融業總體稅負40%左右的目標,逐步將營業稅稅率降到1.5%-2%。按照1999年四大國有獨資銀行總稅負測算,營業稅降為2%,營業稅及附加的減稅幅度為75%,所得稅增加75.45億元,總稅收減少近45%,總稅負降到41.35%(如果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稅,總稅負還會更高一些)。

    (二)金融企業稅收政策調整必須以國有金融企業改制和改革為前提。

    在沒有對我國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實行改制和改革以前,“單兵獨進”的稅制調整存在很大的風險。國有企業改革的經驗教訓表明,在沒有進行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之前,政府對國有企業的“放權讓利”,雖然可以起到調動企業經營積極性的作用,但也造成利潤和財務分配失控,國有資產流失,以及“富了和尚窮了廟”的負面效應。因此,為了防止在目前國有獨資金融企業體制下,調整稅制后金融企業收益分配的“預算軟約束”,應該在調整稅制之前,先推進國有獨資企業的改制。

篇2

金融配套環境較為薄弱,區域性金融中心城市吸引力不足。金融征信服務體系建設需要明確主體,建立信息采集和使用規范監管體系,目前全市金融業缺乏統一征信平臺。金融專業人才儲備不足,金融研究機構、信息分析機構和中介機構等高端服務缺乏,金融產業吸引力和城市金融產業層次有待提升。

二、泉州金融業稅收情況

(一)稅收概況

全市金融業稅收增長速度快,高于同期金融業增加值和服務業GDP增長率。金融業2011~2013年稅收占地稅總稅收分別為8.0%、9.3%、11.2%。2013年金融業繳納國、地稅稅收42.2億元,比增25.0%。按細分行業,銀行業占71.1%,保險業占13.4%,證券業僅占5.7%。

(二)存在問題

1.地方可用財力偏低

財稅體制規定,企業所得稅中央分成60%,省級收入為40%(泉州商業銀行和農商銀行稅收為市縣級收入)。2012年全市金融業稅收101771萬元,地方實得財力17365萬元,占32.2%。相比福州、廈門,泉州地方分成比例偏低,政府用于金融基礎建設公共投入不足,客觀上影響金融業發展。

2.金融業稅收政策效用有限

(1)稅收政策執行層面

企業享受減免稅數量有限,稅收引導作用受限。自2001年起,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截止2013年底,全省累計53戶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享受免稅政策,而同期泉州卻很少有企業申請該優惠政策。

(2)稅收立法層面

準金融機構未能享受與金融機構相同的稅收優惠,稅收扶持作用偏弱。貸款公司、典當行等機構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負擔相對較重,不利于扶持民間金融發展。

(3)個別領域綜合稅負過重

不利于民間資金陽光化,造成稅源流失。直接借款給企業,個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繳納25.6%的稅費,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繳納30.6%的稅費。稅費負擔過重,不利于隱性稅源顯性化,企業往往迫于賬務處理需要才開具稅務發票,否則通過賬外流轉利息逃避稅收,民間借貸真實狀況稅務部門難以監控;一定程度上也抑制投資欲望,不利于企業直接融資。

三、提高金融業靈活、效率和安全性,做大做強泉州金融業

(一)銀行、證券等監管部門充分發揮引導、管理和服務作用

1.培育多層次市場結構和多樣化金融產品,提高金融服務品質

(1)搭建多層次市場結構,擴大直接融資比重

間接融資體系,逐步擴大非國有金融機構融資市場;直接融資體系,發展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并重。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境內外上市融資和再融資,爭取泉州高新區盡快納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擴大試點范圍。完善產權交易市場,發展商標、專利、品牌、碳排放權、集體林權、海洋資源等產權交易。促進債券市場發展,支持經濟轉型升級。爭取泉州成為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地區,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非金融債務融資工具、企業(公司)債,推動中小微企業利用區域集優票據、集合票據、短期融資券等融資。支持泉州法人銀行機構發行小微企業貸款金融債、“三農”金融債,爭取泉州成為福建省第三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分中心。

(2)培育多樣化金融產品

提高資源要素的流動性和利用率。引進和豐富金融產品,支持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購房、教育、旅游等信貸需求,助推消費升級。推廣股權、債券、應收賬款、倉單、保單等權利質押融資方式,發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創新集體用地及房產可抵押貸款模式。創建網上“金融百貨超市”,鏈接金融機構金融產品。舉辦金融產品創新評選大會,引進和推廣金融產品。

(3)引導企業規范經營

提升金融服務水平。泉州金融業粗放經營方式尚未根本性轉變,應由數量擴張向質量提升轉變,履行資本中介、財富管理、風險管理等綜合金融服務提供者角色。探索“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電子商務”三位一體的新型模式,提升企業電子商務開拓市場水平,提高綜合競爭力。

2.完善金融運行機制,引導資金投向實體經濟。

(1)向上爭取一定的監管創新權力

賦予非銀行金融機構同等待遇。以創建和深化金改為契機,積極向中央爭取一定的監管自,適當放松政策約束,因地制宜創新監管措施。在體制機制上,賦予非銀行金融機構同等待遇,如可以聯網征信查詢系統、共享信用等級評定信息等。

(2)構建資金投向引導機制

支持產業集群、創新發展。按產業發展指導目錄不同的指導基準利率,對扶持行業和項目予以優惠利率,嚴禁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建設項目提供新增授信。規范資金投向,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應以高端制造、文化傳媒、高新技術服務為主。

(3)規范金融監管

防范金融風險。樹立金融風險防范理念,對金融市場風險、產品風險和機構風險等進行有效識別、精確度量和嚴格控制,提前預測和采取措施,避免對實體經濟造成沖擊,維護區域經濟金融安全。

(4)利用金融市場機制

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建立市場化準入退出機制,激發市場活力。引導股權交易服務于資產兼并重組,優化生產要素配置,引進現代化產業項目與本地資本結合,暢通資本走出去的渠道。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金融機構重組改造,鼓勵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引導產業鏈兼并做大做強。

(二)政府健全多元化金融組織體系,優化金融基礎配套環境

1.優化金融主體結構,健全多元化金融組織體系

(1)吸引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來泉設立分支機構、區域總部

引進港澳臺僑金融企業,增加金融供給,兼顧大中小企業的金融需求;增強競爭力度,推動金融服務均等化,降低金融投融資市場價格。

(2)支持成立地方法人金融機構

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推動泉州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引進戰略投資者,發展準金融機構,支持民間資本參股地方金融機構,培育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鼓勵民間資本設立產業基金、創投基金,壯大資本實力。

(3)成立公益性非營利機構

注重短期效益和長期效益相結合,避免資本逐利只注重短期效應的負面性。設立政府主導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項資金,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獎勵機制,設立小微企業互助機構,促進企業團體內生性增信。市財政出資探索設立市級再擔保公司,發揮增信和共擔風險作用。

2.優化金融基礎配套環境,提升金融產業層次。

(1)建章立制,完善金融管理地方體系

以市委市政府或金融工作局等名義,制定關于規范金融市場主體、市場行為、中介服務等制度體系,堅持公開透明、簡化審批原則,推動金改進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階段。

(2)加強人才建設,創建綜合信用體系

支持、對外金融交流與人才培訓合作,鼓勵海外高級金融人才來泉工作,引進和培育具有戰略發展方向的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創建綜合信用體系,構建區域性民間借貸登記系統、企業信用管理系統、金融信息共享系統,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信用服務市場,推動征信產品應用,發展信用評級機構,加強信用市場監管。

(3)實行財政獎勵政策

對總部設在泉州的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新戶獎勵、新增信貸投放獎勵及購地、購房補貼,對特定高端人才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給予一定比例獎勵。設立專項基金,用作地方企業風險擔保金和金融調控資金。

四、先行先試,發揮稅收政策作為空間,提升征管服務空間

(一)實行差異性稅收優惠政策,發揮稅收政策作為空間

從稅收優惠政策上打通金融資本進入實體經濟和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兩個通道”,降低金融要素成本,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困境。積極向上反映,爭取中央賦予泉州金改試驗區國家層面稅收優惠政策。

1.金融業試點改革實踐需要階段性探索和深入,稅收政策發揮效果具有滯后性,建議將現有稅收優惠政策優惠期限延長一定年限。

2.打通金融資本進入實體經濟的通道。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對縣區及以下地區所有金融機構減按3%稅率征收營業稅,將享受減免稅的小額貸款從限額5萬元放寬至20萬元。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等在一定年限內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按一定比例稅前扣除。

3.打通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通道。對個人通過股權方式投資金融機構減按10%征收股息紅利所得個稅;對個人通過債權方式購買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減按10%征收利息所得個稅。對企業購買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取得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偛吭O在泉州地區的金融機構除了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外,新成立的可享受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對投入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產業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參照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投資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授權泉州市政府民政、財稅部門聯合認定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4.優化金融基礎設施和配套環境。新成立的征信業、信用擔保、再擔保公司,營業稅三年免征和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營改增后律師、會計師等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增值稅稅負超過3%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5.建議中央、省適當調增金融業稅收地方分成比例,或對泉州市增加財政轉移支付比例。

(二)創新征管服務舉措,助力金融環境建設

1.樹立“企業誠信納稅推定”理念,促進企業提供真實財務信息,擴大企業查賬征收面,構建“查賬征收為主、核定征收為輔”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2.用好用足現有稅收優惠政策。匯編金融業財稅政策,開辟“金改”稅收政策網上專欄。完善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機制,動態跟蹤執行效果,加強政策效應分析。

3.稅務部門主動參與企業信用體系平臺建設,提供量化信用評價,以納稅數據庫幫助金融機構實現對中小微企業信用評價,簡化貸款手續,提高審貸效率。

篇3

    當前金融稅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第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工具開征的稅種不健全,很多領域沒有到位,或界限不清。第二很不規范,不很穩定,減免的情況太多,也不合理。第三尚存在一些特殊問題,如財力的分配干擾影響金融稅收。重復征稅問題比較普遍。

    為此,完善與穩定和稅收制度的發展對策應是:

    一、進一步明確金融稅收政策的指導思想

    (1)有利于防范和分散金融風險,健全金融制度, 穩定金融秩序,促進公平競爭,和國際社會接軌,吸收外國金融投資。所謂金融稅收是指對金融機構(一是包括除中央銀行之外的其他任何銀行;二是包括除銀行以外,其他諸如信托投資業、融資租憑業、證券業、投資基金業、保險業、金融期貨業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金融工具(又稱金融產品)(包括儲蓄貸款、票據貼現、信用卡結算、股票、彩票、債券、金銀買賣、外匯交易、期權期票等衍生金融)的征稅,然而金融機構與金融工具作用的發揮又是通過金融市場來實現的,金融市場發育的程度和金融機構金融產品的創新又緊密聯系在一起,因此,研究金融稅收政策,必須同時研究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市場,把三者聯系起來研究,這三者也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三大目標。我國的金融稅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市場起步與發育興起與成熟的不同階段,不同情況的制約,而且金融市場在發育成熟過程中又不是一帆風順的,有金融風險、金融環境,國際金融形勢等諸因素的影響,所以金融稅收政策必須有利于對這些因素的反映和解決。

    (2)有利于密切財稅和金融業的相互關系。 人們往往只看到政府對金融業征稅是一種負擔,但是卻看不到政府通過稅收制度對金融業的影響:第一,稅收對金融業起著導向作用。因為稅收開征與停征、稅收減免、稅率的升降對金融業,尤其是對證券業風險性、投機性起著高與低、擴張與抑制的影響,可以增強股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第二,稅收對金融業起著監控作用。通過稅收業務,尤其是稅收會計可以對金融業財務會計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對金融成本和規模、頻率進行監控,有利于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和秩序的穩定。第三,通過稅收,調節資金合理流向,達到對金融資產和資源優化配置的作用。第四,通過征收金融業流轉稅或者財產稅可以調節金融業的“價格”和規劃預期效益。

    (3)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防止稅收流失。目前, 金融業的稅收占財政收入8%,是政府財政收入重要來源之一。如果稅收政策適當,稅收收入是相當可觀的。

    二、金融稅收的種類和政策取向

    (1)從金融的間接稅收制度來說, 有對金融流通服務業的經營行為的征稅,稱營業稅。從北京市情況看,包括:一般貨物和專項外匯貨物的營業稅;融資租憑業務的營業稅;金融工具(金融產品)的營業稅;有價證券、金融期貨的營業稅;金融經濟業務的營業稅;其他金融機構營業稅。金融業的間接稅制度其強度已經完全達到極限,不必加大力度。既要繼續“放水養魚”,又要防止“水土流失”。該收的稅要收上來。建議把1995年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對金融機構之間往來業務不征營業稅的規定就此不再執行,改為征稅。理由是:一是按“95規定”,是指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不征營業稅,后來實際上變成了所有金融機構的業務往來都不征稅。二是他們間的資金業務往來是公司企業法人間的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公平競爭關系,不是某公司企業法人的內部關系,應當納稅。三是他們之間的業務量相當可觀,甚至是主要業務,占銀行全部業務量的70%—80%。四是實行征稅后,估計每年可增加稅款20億左右。五是有利于對金融活動的監管。并建議銀行內部也就是法人內部之間的業務往來可不征稅。至于開征證券交易流轉稅的問題。目前,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的做法,建議改成“證券交易稅”。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稅,一則名正言順,二則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國臺灣地區也都征收證券交易稅(或證券轉移稅、證券周轉稅),并都是以證券交易額為基稅,而稅率一般比較低(如日本從0.1%到3%,比利時股票5.5%,債券1.4%)。三則有利于證券市場公平競爭、合理監管和法治。 同時征收證券交易稅的國家不再征收印花稅了,目前發達國家很少征收證券印花稅。而即使少數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國家和地區也不再征收證券交易稅,二者只居其一。證券交易稅并由賣方交納稅,而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負有代扣代交義務。

    (2)從金融的直接稅收來說,要加大力度。有居民個人、 公司企業金融資本的增益所得稅,銀行金融業、證券保險業、基金業的所得稅。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法人和居民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等。有的可以試點,有的可以創造條件,有的需要健全和完善。在淡化金融間接稅,待金融業發育起來后,有了收益再征收直接稅,這符合金融業的發展要求,又符合金融業的財政觀點。首先要完善法人證券交易所得稅,對證券交易或轉讓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種廣義資本所得,對證券資本因買賣而發生的增值所得或資本利得,是由證券資本價格波動的結果。以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為納稅原則,除新加波、馬來西亞不征之外,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如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等都開征了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我們也應當開征,這對證券業和財政也都有重要意義。由于證券資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預期所得,包含通貨膨脹的因素,它是一種投資承擔風險成功的報酬,所以對這種資本增益應給予較寬的優惠,規定適當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可以參照我國目前開征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做法。對于買賣國家發行的公債所得可以按實際常規給予免稅待遇。對于中長期證券交易所得給予稅收優惠,如對賣出持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所得可以減半或減少一定比例交納所得稅,這些都是可取的,這是對法人證券交易所課稅的征收。

    關于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問題。我國現階段在對個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納稅的情況下,用印花稅來補充所得稅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稅從宏觀上看,有鼓勵投資者參與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著一定的負面影響。在股票市場比較成熟的情況下可考慮開始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理由是:一是1994年國家宣布到1998年的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鼓勵了股市發展,保護了股民的積極性。二是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目前還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種所得稅,對全國經濟影響不大,不象銀行個人儲蓄那樣大眾化。三是從稅源的角度看,個人證券交易是一個巨大的、潛在的稅源。美國證券行業吸引的資金約占全國資金三分之一,銀行業占三分之二。這些國家,個人從事股票交易的所得稅都是不能免的,只是交納的方法不同。四是現在我國試點開征對全社會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證券(股票)行為一直免征營業稅,促進股市造就出的百萬、千萬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對所得稅不征收,這種影響是負面的。五是征收股民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最大顧慮是影響市場的個人參與。個人股民的資金與銀行的個人儲蓄有直接聯系,個人儲蓄多,銀行貸款增多,反之,個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銀行儲蓄就要下降,銀行工商企業貸款就相應減少。從國家金融市場總額來看,此消彼漲,此漲彼消,只是不同市場不同資金的轉換。

    關于投資基金的征稅問題。投資基金是投資者將資本交給專業金融機構管理并由其投資于有價證券或不動產,以取得收益的一種投資方式。近年來,投資基金在我國有迅速發展,我國第一家基金是1991年10月深圳南方證券公司、交通銀行深圳銀行發起,南山區政府批準設立的“南山風險投資基金”。近幾年我國基金發展較快,主要是封閉型,也有開放型。而封閉型是相對契約型基金而言,比較簡單,有一定存續期限,基金收益證券可在市場上交易流通,方便征稅。而開放型基金卻不同,投資者可以隨時增加或減少投資,因而基金財產處于變化中,需要每天計算凈資產, 這種基金收益證券不能在市場上流通。 美國資產基金到1996年2月已超過3萬億美元,與全國銀行存款相差無幾。香港1996年初基金資產也達942億美元。我國基金規模小,最大的才5.8億美元,最小的才100萬,只有淄博基金、深圳天驥等20個基金超過1億。1997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證券管理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基金設立形式可以是開放式的,也可以是封閉式的。基金的托管人限定為符合一定條件的商業銀行。還規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基金的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違反這一辦法的處罰等。

    關于開放型、封閉型基金的課稅問題。德國有這方面的規定,例如,依照德國對投資基金的劃分為三類。一是公開基金在德國聯邦銀行監管局注冊的,公開分配,履行公眾要求的基金,是履行納稅義務。二是半公開基金即沒有在德國注冊,但委派了德國納稅人,并提供有關納稅資料,正當證據備案。三是封閉型的其他外國基金,實行部分一次總值征稅法。

    關于開征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問題。我們認為,改變目前利息所得稅的免稅條款實行限額征收?!秱€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個人的儲蓄存款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這一規定在維護個人及家庭的生計和國家財政方面起著一定作用。但從當前形勢看,這一規定給有資產的人提供一條合法避稅的道路。因此,有學者主張,對個人購買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征收預提稅。對此,我們認為,鑒于取得這些利息既有富人又有窮人,若一律取消免稅規定恐怕難免矯枉過正。我們建議,應對個人的免稅儲蓄存款總額和國債等的免稅(國債免稅有國際慣例)購買總額作出規定,個人存款或購買國債等總額超過法定金額就對其超額部分利息應征預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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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銀行稅務風險形成機理

(一)經營特點容易滋生稅務風險

首先,從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模式來看,許多商業銀行在發展到一定程度后開始跨地區擴張,實力雄厚的商業銀行甚至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擴張,因此擁有數量眾多的分支機構。由于稅收政策的規定,這些商業銀行無法以企業法人作為一個納稅主體進行納稅,而是必須以分支機構作為納稅主體進行納稅,進而擁有數量眾多的納稅主體。這就產生了納稅機構與法人機構的不匹配,導致商業銀行難以在每個分支機構都配備足夠優秀的稅務管理專家,并且也導致在法人層面進行稅收籌劃難度增加,稅務風險增大。

(二)業務復雜容易滋生稅務風險

商業銀行擁有龐大的金融業務產品線,除了傳統的存、貸、匯等傳統業務,還擁有資管產品、債券、外匯、黃金、金融衍生產品等眾多結構復雜的金融產品,有些金融業務和金融產品還涉及到其他金融機構的參與,并且多個金融產品之間還會進行多層嵌套和包裝。復雜的金融工具的金融活動,導致稅務管理工作難以涵蓋其中的各個環節,因此很可能會出現紕漏,最終造成稅務風險。

(三)業務與稅務活動溝通不暢容易滋生稅務風險

一般情況下,一項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不僅需要業務層面的設計與構思,還需要稅務管理人員對其涉稅情況進行詳細分析,以確保納稅義務發生時,稅務部門能夠依法進行納稅。當前我國銀行業市場競爭較為激烈,商業銀行為了搶占市場先機,加大了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的創新速度。然而,商業銀行在對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進行創新的過程中,絕大多數情況下僅局限于業務層面創新,忽視了讓稅務管理人員參與產品的開發與決策,最終導致產品的研發忽視稅收成本分析和缺乏詳盡的納稅操作規程,可能導致產品經濟利益降低,稅務風險提高。

(四)稅收政策缺乏統一解釋容易滋生稅務風險

受到我國稅務管理體制的影響,地方稅務機關對于一些稅收政策的解讀存在著巨大偏差。例如,2016年5月1日金融業營改增政策實施后,各省市國稅局對貼現業務應稅收入的認定存在巨大差異,有的省市將貼現息差全額作為應稅收入,有的省市則以商業銀行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貼現收入作為應稅收入,這一差異直到國稅總局出臺財稅〔2017〕58號文對貼現業務應稅收入作出明確規定才得以解決。

綜上所述,受到經營特點、業務復雜、溝通機制和稅收政策影響,商業銀行的稅務管理難度日益增加,稅務風險不可忽視。

二、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稅務風險管理

(一)分支機構的設立、遷址、撤并等情況

稅務風險分析:根據稅收政策,在相關事項發生前后的一定期限內,稅務工作人員應依法進行稅務登記、變更和注銷。如果沒有及時完成上述工作,將由相關部門進行監督審查,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并視具體情況進行一定處罰。因此要求商業銀行必須根據稅務的登記、變更和注銷政策限定工作范圍、業務辦理時限和申報要求,進行商業銀行稅務管理。

關鍵控制活動:①銀行的稅務機構在處理設立、變更及注銷的有關稅務工作時,應及時與行業監管、本地稅務等部門溝通,優化工作流程。②商業銀行應要求各個業務部門及時整理相關書面資料,以便相關工作順利開展。③商業銀行應形成稅務登記管理的完整體系。在處理稅務登記工作時,應及時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在主動獲得相關材料后的一個月內完成工作。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無需工商登記的,必須經過相關權力機構允許之日起30日內),攜帶相關憑證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請。④稅務管理部門應通過多個渠道,對各地區的稅收優惠、財政鼓勵政策進行廣泛了解,以便最大力度獲得財政和稅收政策支持。

(二)業務創新及金融產品的研發

稅務風險分析:金融業務創新是指商業銀行利用新技術、新思維或者新的組織形式,構造新的投融資模式,從而取得經營成果的活動。稅收政策對金融業務創新是否能夠達到預期目標具有較大影響,因此稅務及風險分析應該融入到金融產品研發和創新過程中,防止業務創新活動出現偏差。

關鍵控制活動:①商業銀行與稅務部門應積極融入企業研發活動,對相關創新活動出具稅務風險識別報告,商業銀行管理層應根據報告做出調整和規范。②業務部門在進行創新活動時,應該及時、準確向稅務部門提供全面、詳盡的業務資料,以有利于稅務管理工作的實施。③稅務部門應該認真聽取各部門的建議,對困難事件應及時提供幫助并快速解決。④應加強對稅務部門人員的培訓,尤其是培訓既懂稅務知識又懂商業銀行業務知識的符合型人才,確保其能夠勝任銀行稅務風險管理需要。

(三)發票管理

稅務風險分析: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對于納稅申報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甚至影響到納稅工作的合法合規性。所以,發票的合法性、有效性檢查也是有效控制稅務風險的重要環節。商業銀行提供的服務業務種類多樣,采購工作的數量和金額也十分巨大,因此商業銀行應當依法合規地向客戶提供發票,同時應當確保依法合規取得外部發票。

關鍵控制活動:①發票領購審批管理:營改增后,商業銀行必須根據實際經營狀況,設定各個納稅主體單張增值稅發票的開票限額以及增值稅發票領用數量,尤其是管理好風險較高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限額和領購數量。②發票的開具:商業銀行應確保開出的每張增值稅發票都是依據真實發生的經濟活動,確保稅收分類編碼和稅率適用正確,堅決杜絕虛開增值稅發票。由于2016年營改增之后商業銀行才接觸到增值稅的管理,在這方面的稅務風險防控上,商業銀行還有有待進一步探索和完善相關內控管理制度。③發票的取得:商業銀行必須嚴格規范發票查驗工作的流程并確保查驗流程切實執行,以確保將偽造發票、虛假發票拒之門外;確保及時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避免因沒有及時認證導致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造成稅收負擔提高;對于電子增值稅發票,由于其可以重復打印,商業銀行應設計合理的報銷流程,避免相關發票重復報銷。

(四)重大合同簽訂或條款變更

稅務風險分析:單個合同條款的改變可能會影響合同整體,進而改變企業的稅負成本。例如:固定資產采購合同中,采購付款條款的變更,將導致該項采購由一般性固定資產采購變更為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采購,進而影響商業銀行的稅負成本。商業銀行應根據企業整體的稅收籌劃目標,設定合理的合同條款。關鍵控制活動:業務部門在合同的簽署或者對合同進行內容改動時,必須要有稅務部門參加并且經過稅務部門審核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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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制設計的非合理性 (1)金融企業承受著相對較重的稅收負擔。金融機構中的一般貸款業務是按貸款利息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而不是按照凈額即差價征稅,應用這種征收方法的還有金融經紀、其他金融業務(中間業務)和保險業務。此種方法直接導致金融行業用于再生產的耗用品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得到扣除,較高的稅收負擔勢必會制約金融業的盈利能力和競爭力。(2)金融業營業稅不可實行出口退稅。我國現行的營業稅稅制規定對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金融業務,屬于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的征收營業稅。離岸金融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動,此項業務的興起,為提高我國金融保險行業的總體盈利水平開辟了新的路徑。基于此類業務經營風險大、發展前景良好的特點,各國在政策上都積極扶持其發展,尤其是在稅收政策上制定許多稅收優惠政策。但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對以離岸金融業務為代表的金融創新業務稅收制度比較滯后,在稅率和扣除項目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幾乎沒有,嚴重制約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

(二)計稅依據的非統一性 內外資金融企業中存在兩套稅收機制。外匯轉貸業務,是指金融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后再貸給國內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外匯轉貸業務按差額計稅的規定。新《條例》刪除了這一規定,這樣,轉貸業務結束了按照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歷史,這就為內外資金融企業營造了相對公平的稅收環境。但內資金融企業需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而外資金融企業對于這些稅費有豁免權,所以,內資金融企業的稅負還是高于外資金融企業。

(三)稅收征管的非有序性 稅務機關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協作效率不高,從而導致征稅成本始終維持在較高的水平。在征收管理納稅評估之間缺乏有效銜接,往往出現內部信息割裂,各管一攤的局面。同時,稅務機關信息化體系不健全,在一定城的上使得金融部門與稅務機關的信息交流滯后。稅務征管系統從登記、管理、申報、征收到發票管理和稅務稽查等各個環節都實現了工作的電子化,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隨意性。此外,網絡交易對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造成了沖擊,納稅主體國際化、邊緣化、復雜化和模糊化,網上交易與電子商務活動都是通過網絡以無紙化方式進行,電子文件由于使用硬盤或軟件磁盤性介質,錄存的數據內容很容易被改動,而且不留痕跡,使得計稅依據難以準確核定,造成稅收征管的漏洞,且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有待考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稅收稽查的難度。此外,隨著信息化的加速發展,稅務部門的征管活動對網絡環境的依附性越來越強,稅收管理部門的網絡安全問題也非常突出。

二、世界范圍金融業增值稅制經驗

(一)不抵扣免稅法 目前,歐洲聯盟27個成員國對金融業已全面征收增值稅,歐盟2006年指令中金融業免稅業務具體規則主要是:信貸和擔保的授予、轉讓和管理;包含存款、活期賬戶、支付、轉賬、債務、支票和其他可轉讓票據在內的交易,但不包括追債;除收藏品以外,銀行作為法定貨幣的紙幣和硬幣的貨幣交易;股票或其他證券的交易;特殊投資基金的管理,其中證券的管理和保管被排除在金融業免稅政策之外。但同時,歐盟也允許成員國授予本國的金融機構一項權利——金融機構可自主決定是否為其金融業務納稅。法國、奧地利、德國、比利時、匈牙利等國家成為了歐盟這一指令的實踐者,但這些成員國內,制定的相關政策卻有所不同。奧地利僅選擇一類金融業務,與其做法最為相近的是匈牙利,因此,征稅范圍相對狹窄。德國、法國和立陶宛對于大多數的金融業務是征稅的,尤其是可以通過技術手段確定其價值的金融服務,其作為稅基的表現形式一般是利息、管理費、擔保傭金以及活期賬戶收費等。對于金融保險離岸業務,所有國家都實行零稅率。

通過分析上述關于歐盟國家金融業增值稅制度,可以看出對金融業課稅最廣泛的表現形式是基本免稅但不抵扣進項稅額,雖然可以達到征管便利的效果,但侵蝕了作為增值稅標志性原則的中性原則,抵扣環節被迫中斷,有可能導致稅收累積,金融企業會以其他方式轉移稅負。

(二)免稅與進項稅額部分抵扣并行法 新加坡對金融服務課征商品服務稅 ,課征方式以歐盟的不抵扣免稅法為基礎。為了減輕免稅導致的重疊征稅效應,新加坡允許金融機構依據“特定法”或者“固定比例進項稅抵扣法”抵扣進項稅額。運用“特定法”時,對金融機構大部分業務免稅的同時,要求金融機構將提供給增值稅納稅人的免稅服務和提供給其他客戶的免稅服務區分開來。事實上,運用特定法的最終目的是使企業購買的金融服務享受零稅率。相對于特定法,固定比例抵扣法是指對金融業務免稅的同時,可以按照一個固定的比例對進項稅額進行申報和抵扣,這一比例因金融機構類型的行業標準不同而有所不同。免稅與進項稅額部分抵扣并行的模式使金融稅收政策更加合理,稅務征管更加簡便,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重復課稅,但抵扣比例的制定無法將影響因素全面考慮進去,從而降低抵扣比例的普遍適用性。

(三)零稅率法 加拿大和新西蘭等國對金融服務適用零稅率法。主要是指在對金融服務免稅的同時,允許抵扣金融機構全部進項稅額。零稅率法從根本上消除了重復征稅的因素,金融機構可以獲得全部的進項稅額抵扣,使得金融機構徹底從增值稅稅負解脫出來,從而使得本國的金融業國際競爭力大大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稅收征管成本。但是這種方法不僅會使國家財政收入減少,并且一方面金融服務價格不含稅而非金融商品價格含稅,可能會扭曲兩種商品和服務的相對價格,易產生替代效應 。

三、我國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建議

(一)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適用稅率 如果改征增值稅后稅率采用我國現行17%或13%的稅率,那么,金融業流轉稅負在一定程度上會有所加重,這也是金融界對于將營業稅而改征增值稅的觀點不贊同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適用稅率應控制在13%-17%之間,以使納稅人與國家的利益恩能夠夠均衡。此外,對與出口有關的新型金融業務可享受“零稅率”的優惠政策,有利于金融機構通過多種形式利用境外資本,開展與境外機構的深度合作,進而有效利用國外優惠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完善外債管理。

(二)金融業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2012年1月1日起,我國先后在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蘇省、浙江?。ê瑢幉ㄊ校不帐?、福建省(含廈門市)、湖北省、廣東?。ê钲谑校┑?個?。ㄖ陛犑校┑南嚓P行業開展“營改增”試點工作,有形動產融資租賃作為現代服務業的一種被納入試點范圍。因此,本文對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稅基界定將不考慮融資租賃行業。具體的設想如下,在使金融服務的購銷雙方與其他應稅貨物與勞務承擔相同的稅負、享受相同的各項稅收待遇的前提下,遵從我國目前金融業務的分類辦法,可對一般貸款業務、外匯轉貸業務、金融商品轉讓和保險業務制定不征稅的政策,而將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列為應稅項目。金融企業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應包括用于提供應稅項目的原材料、機器設備以及購進或者發生應稅勞務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等發生的進項稅額。目前,歸屬于應稅項目(包括零稅率項目)的進項稅額準予抵扣,歸屬于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不能明確歸屬的進項稅額則允許不同金融機構按進項稅總額的不同比例申報和抵扣。這一比例的確定應建立在稅務機與相關專家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由于金融業不同行業的資金成本和風險情況都明顯不同,這一比例最少每兩年要調整一次。同時,還要密切追蹤外國金融業征收增值稅的具體做法,在使我國的稅收利益得到保證的前提下,逐步提高金融企業的國際競爭地位。

(三)金融業增值稅管轄權屬 在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將金融業的增值稅稅收權利由中央政府統一支配,但仍可以由中央與地方共享。在我國,鐵道部、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營業稅全部歸中央財政收入,中央政府在金融業的投資、調控方面占據主導地位。金融行業資金的流動性和交易的電子化、網絡化要比其他行業更加突出,從而使得金融業的流轉稅極易在不同轄區之間轉移。為了防止區域間稅收競爭,應當使其由國稅系統征收,以便將全部或大部分稅款歸屬中央,以節省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效率。此外,目前國稅系統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聯網監管方面比地稅系統更具備管理優勢。

此外,應摸清稅源,加大監督,對課稅源頭實施有效的監控。對金融納稅人進行分類別管理,按經營規模、納稅誠信度等方面對納稅人進行科學分類,從而決定不同的管理形式和方法,配置專業化的管理人員對其進行全方位監控,尤其是對國家稅收貢獻大的金融企業,要實施重點監管。此外,為適應全球化的金融業網絡交易方式,稅務部門要采用先進的征收手段并加強與金融企業的合作。共同開發適用于此類交易的稅收征管系統,以維護雙方的和諧征納關系。稅務機關更應重視自身的網絡安全建設,建立稅務網絡信息管理預警機制,以應對網絡安的突發問題,逐步形成以信息化、網絡化為導向的科學、高效的現代征管體系。

[本文系2012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東北老工業基地發展低碳經濟的稅收對策研究”(編號:12BJY076)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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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銀行業;稅收制度;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8)08-0028-04

加入WTO后,按照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原則,我國正逐步開放金融市場,銀行業的競爭將越來越激烈。我國銀行業如何面對競爭,除了自身加強經營管理外,極需一個公平、合理的稅收政策環境。然而我國銀行業稅收政策仍存在著一些問題,亟待加以解決和完善。因此,近期筆者以鹽城市為例,對銀行業稅收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調查。

一、目前銀行業稅收負擔的基本情況

我國銀行業稅收政策是1994年稅制改革確定的,期間雖經幾次調整,但基本格局沒有大的變化。目前銀行業需繳納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證券交易稅等,其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是銀行業的主體稅種,約占所納稅額的90%。從調查情況看,內資銀行業稅收負擔明顯偏重,名目繁多的稅費直接、間接加大了財務成本,稅后利潤減少,難以實現資本的有效積累,制約了我國銀行業的持續良性發展。

(一)銀行業繳納稅金的主要特征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鹽城市金融業已成為第三產業增加值的主要增長點,銀行業稅收收入增長迅速,稅收增速在2004、2005兩年達到峰值,之后增速有所下降(詳見表1)。但從不同類型銀行機構的稅負情況分析,存在以下主要特征:(1)國有商業銀行是銀行業納稅的主要貢獻者,稅負明顯高于其它類型金融機構,約占納稅總額的70%~80%之間;(2)農村金融機構的稅負同樣顯現上升趨勢,盡管其機構遍布城鄉,但納稅總額仍在相對低位徘徊,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得益于國家對涉農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銀行業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

2002―2007年鹽城市銀行業繳納的地方稅稅額逐年增長,但對地方稅收收入的貢獻率基本維持在7%左右(詳見表2),相對穩定;2002―2007年鹽城市銀行業繳納的各項收費(主要是地方政府非稅收費)也是逐年增長,但對地方非稅收入的貢獻率由2002年的7.33%降至2007年的2.54%,呈逐年下降的趨勢(詳見表3)。通過近年來鹽城市銀行業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分析,雖然地方政府的稅外收費不同程度加重了銀行的經營成本,但從總體上看,銀行業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率是呈下降趨勢。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重新劃分了中央、地方間的稅收分享比例,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相對下降,為彌補其下降的財政汲取能力,便通過對銀行信貸流向的干預,導致了金融功能的財政化,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功能。

(三)銀行業總體稅收負擔分析

首先,按照美國研究中國經濟的著名專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計算方法“(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稅前利潤”計算,從表4可以看出,2002―2007年鹽城市銀行業的實際稅負居高不下,總體稅負在48%-139%之間,而以銀行業發達的美國、日本為例,美國銀行業是實行累進稅率的所得稅制度,最高稅率為39%,平均稅率為35%,不需要繳納營業稅款;日本銀行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30%,也不征收營業稅。由此可見,鹽城市商業銀行業承受了遠高于外國同業的稅負水平。

其次,通過對稅收結構進行分析,可以發現,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是鹽城市銀行業總體稅負中的主體稅重,約占納稅總額的90%左右(詳見表5),鹽城市銀行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負擔呈逐年波動遞增狀,由2002年的87.18%升至2007年的91.58%;而在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中,國有商業銀行兩稅占納稅比重最高,而農村金融機構則相對偏低(詳見表6),這主要是由于國家對涉農金融機構(主要是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營業稅率則下調至2%。因此,鹽城市銀行業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主體是國有商業銀行,而這類稅種主要是上繳中央財政收入。

二、現行銀行業稅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營業稅計稅依據不合理

調查中發現,由于國內銀行業仍以傳統的存貸款業務為主,中間業務起步較晚,利潤主要來自存貸款利差,貸款利息收入占總收入的80%以上,且近年來并沒有出現明顯弱化的趨勢;盡管國家自2001年起調低了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使其名義稅率從8%調低到5%,降低了3個百分點,但現行銀行業營業稅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作為計稅依據,不受費用開支、盈虧狀況的影響,有利于保證中央財政收入,而由于盈利再差也要繳納營業稅,客觀上給銀行業增添了沉重的稅收負擔,影響了銀行業的長期穩健發展。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還承擔了一部分沒有盈利甚至虧損的政策性貸款,銀行營業稅負擔過重也不利于國家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限制過多

銀行業由于其行業的特殊性,與其它行業差異較大,應該說,與銀行業經營有關的合理支出和費用都應該允許在稅前如實扣除,但現行銀行稅制對許多支出項目制定了過于嚴格的稅前扣除標準,且稅務部門審批周期較長,這些限制性規定不符合銀行業防范經營風險的要求。呆賬認定和核銷標準過于嚴格,商業銀行在呆賬申報、核銷時要涉及多個部門,要提供有關借款人營業執照吊銷證明或公告、審計材料、法院判決書等數十種證明材料,而客觀上銀行難以做到,使得一些事實上的呆賬因不符合條件而被排除在外,例如市某一國有商業銀行2002-2007年呆、壞賬累計核銷54383萬元,而市國稅局實際同意稅前扣除4949萬元,稅前扣除率僅為9%。

(三)現行會計政策使得銀行業實際稅負高于名義稅負

現行會計政策規定,銀行業應收未收利息逾期(含展期后)未滿90天,銀行應予計算應收利息,并納入當期損益,逾期90天以上,無論貸款本金是否逾期,應收未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而是于實際收到時計處當期損益。通常情況下,銀行正常和逾期90天以內的貸款一旦逾期,其收息率是較低的,但銀行仍要對虛增的利息收入計征營業稅及附加,并對凈利潤中的虛增部分計征所得稅,造成銀行在沒有應收利息收入的實際現金流入的情況下卻要墊付稅金的奇怪現象。

(四)在抵債資產業務中,存在重復征稅

銀行在接收以物抵債業務時,需要繳納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由于受地方政府或借款企業的影響,抵債物的賬面價值或評估價值往往高于實際價值,加之抵債物處理市場不夠完善,抵債物很難變現;[1]即使變現,銀行業還要繳納各種稅費,如:處置抵債資產而發生的銷售或轉讓房地產行為,需要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和印花稅等。由此可見,上述稅收規定無形中加大銀行業的成本,使得銀行業既要承擔抵債資產變現損失,又要承擔多重征稅,信貸資產價值難以實現。

(五)貸款撥備稅收政策與國際慣例存在沖突

在計提呆賬準備方面,國際通行做法是要求銀行按照五級貸款分類提取呆賬準備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但我國《銀行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2002年9月9日國稅總局令第4號)第五條規定:“銀行企業按下列公式計提的呆賬準備允許在稅前扣除: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余額×1%―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余額。”而銀行業作為特殊的高風險行業,尤其是作為支持三農的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遠遠大于這個數字,導致資本充足率不斷下降。

(六)內外資銀行流轉稅稅負不公平

從流轉稅看,我國目前對一般性貸款按利息收入全額征稅,對外匯轉貸按利差征稅。表面上看,內外資銀行稅收政策一致,但實際上,內資銀行以人民幣存貸款業務為主,中間業務不到總收入的10%,而外資銀行以外匯轉貸業務為主,中間業務比較發達,非利息收入占總收入的50%左右,外資銀行的實際稅負遠低于內資銀行。[2]此外,內資銀行還要以其計征的營業稅為稅基,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而外資銀行則無此要求,外資銀行享受了超國民待遇,使得內資銀行在競爭中明顯處于不利地位,構成了對內資銀行的“逆向歧視”。

三、完善銀行業稅收制度的對策建議

如何完善銀行業的稅收制度,逐步減輕銀行業的稅收負擔,為銀行業營造一個寬松的發展環境,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兼顧,已成為當前一個現實而緊迫的課題。減低銀行業稅負短期會減少財政收入,長期則助推商業銀行的穩健發展,有助于涵養稅源。因此,建議對以下相關稅收政策加以改進。

(一)改革營業稅制度

1.逐步降低營業稅稅率。國有商業銀行營業稅稅率在目前5%的基礎上可以適當降低,由于各國有商業銀行總行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屬于中央財政收入,為了不大幅度減少中央財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營業稅稅率,每年降低一個百分點,直到營業稅稅率降至2%,從而增強銀行業的盈利能力,不斷提高資本充足率。待條件成熟時,將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使我國銀行業的稅收制度與國際慣例接軌,增強我國商業銀行的競爭力。

2.按凈收入征收營業稅。由于銀行業屬于特殊行業,對銀行業征收營業稅時,可以按利差凈額(貸款利息收入減存款利息支出)征收,同時允許銀行將代收郵電費、憑證手續費等費用直接沖減相關費用支出;對金融機構的受托收款業務則按其受托收費減除支付給委托方款項后的余額計征營業稅。

3.改進權責發生制的計算方法。銀行業屬于高風險行業,其利息收入不能等同于其他行業的收入,對銀行業利息收入的會計核算應當將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有機結合。在會計核算時,對正常類貸款、關注類貸款項目的收益可采取權責發生制核算收入,以應收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3]對屬于損失類貸款的應收利息按收付實現制核算,以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

(二)完善所得稅制度

要規范所得稅稅前扣除,取消不合理限制,與國際通行的財務會計準則相銜接,對銀行業所得稅稅前不合理的扣除項目進行修改,允許與銀行經營有關的正常支出和費用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進一步完善呆賬準備金和貸款損失的稅收政策,改革呆壞賬準備提取的稅前扣除規定,準予內資銀行按照實際風險提取貸款損失準備并在所得稅前扣除,具體做法是:對正常貸款設立普通準備金,對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設立專項準備金,普通準備金不應在稅前扣除,專項準備金則按照一定比例在稅前扣除,具體扣除比例可根據一定時期內銀行業的平均水平確定,發生貸款損失,應先沖抵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不足沖抵部分則據實稅前扣除。[4]

(三)對抵債資產業務實行免稅政策

抵債資產是在信貸資產收回無望的情況下為保全信貸資產而采取的措施,并不是一種交易行為,而是實現實物資產向貨幣資產的轉化行為,它并不以盈利為目的,政府應給予稅收政策的照顧,避免信貸資產遭受損失,確保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5]可以參照國家對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出臺的有關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財稅[2001]10號),對銀行在接收、管理和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發生的業務免稅。如:商業銀行接收和處置抵債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時,免征契稅、房產稅和營業稅;商業銀行拍賣、變現抵債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包括土地、廠房等)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等;對抵債房地產,為彌補信貸資產損失,在閑置或出租期間,免征房產稅和營業稅等。

(四)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為規范銀行業稅收制度,實現內外資銀行的稅負平衡,建議取消目前僅對內資銀行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此而減少的稅金收入可以通過規范的、符合國際慣例的其他稅種籌集。

(五)鼓勵和扶持對金融創新的稅收優惠

金融創新既是商業銀行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又能通過銀行業整體水平的提升,增強對經濟發展的影響力,我國銀行在金融創新方面遠遠落后于外資銀行,稅收政策的創新更是沒有跟上金融業務創新的步伐,缺乏對新興金融業務的稅收優惠扶持。應借鑒國際慣例和國外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結合我國實際,根據金融衍生工具的形式和特點,研究制定對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對離岸金融業務規定較低的稅率、給予較多的稅前扣除等,以此促進金融創新業務的健康發展,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競爭力。[6]

參考文獻:

[1][5] 郭曉紅.構建和諧銀行業稅收制度的思考[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5).

[2] 李紅坤.減輕銀行業稅負 提高銀行業資本充足率[J].涉外稅務,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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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以來,河北金融業紛紛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共同創新業務品種,發展新的業務領域。各大銀行陸續和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協議,目前己有包括四大國有銀行在內的數十家銀行建立了合作關系,其中大多數保險公司和銀行都有著一個到多個的合伙人。總體形勢上說,河北的銀行保險的發展正處在起步階段,相當于松散合作,極為有限的融合度,也更加類似于保險公司租用銀行網絡推銷自己的產品。

近年來,河北省銀保合作發展迅猛,融合度不斷提高,合作范圍的擴大及多樣化,產品滲透以及銀行保險向戰略關系的發展都是其具體表現。

二、發展河北省農村銀保合作面臨的障礙

1.法律約束

銀保合作的方式主要有資本的融合和業務融合兩種。在資本融合方面,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銀行、保險、證券以及擔保等行業間實行分業經營。

正是由于我國法律的規定,河北的銀行保險業務都是滯留在操作階層,進入不了資本階層,銀行業務在銷售保險公司產品的同時,大大限制了銀行保險業務在中國的深層次發展。

2.保險機構對保單內容及費率缺乏創新優勢

對于新領域的農村保險市場以及各保險公司提供的險種來說,不管從保險內容到費率,都沒有太大的改變。河北省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都低于城市居民,保險公司在保單內容及費率沒有改變的情況下,無法融匯到農村市場,勢必會降低農民購買保險的實際有效需求。

3.保險費率高,阻礙了保險機構進駐農村市場

外資保險機構對農村市場實際操作肯定沒有中資保險機構在本土開展業務有優勢,然而外資機構可以享受稅收優惠,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其開拓農村市場的進程,而國內保險機構雖說占據地利優勢,其他方面確實不如外資機構,更大程度上制約了發展的腳步。

首先,現行的保險營業稅率為5%,高于其它郵電通信業、交通運輸業適用的3%。其次,中資保險公司所得稅現在統一為 33%,而且繳納的所得稅在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利息支出、壞賬損失、固定資產折舊等方面的規定均高于外資保險機構。在中資保險機構以如此的高稅負同實力雄厚的外資保險機構競爭來說,顯然處于絕對劣勢。此外,中資保險機構需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外資保險機構確可以享受免征待遇和再投資退稅雙重政策。

4.監管機制不健全,制約銀保合作的順利開展

銀保合作涉及到行業和監管機構的合作,必然會產生監管上的沖突與矛盾。如保險監管機構對銀行涉及銀保合作部分進行監管,就使得銀行不僅要受到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而且還要受到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這種雙重監管還可能產生金融監管權的沖突,各個監管機構如對同一銀保合作有不同的指令時,商業銀行銷售保險產品就有可能遇到獲得保監會的許可證但卻被銀監會查處的現象,從而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5.復合型人才匱乏,制約農村銀保合作業務開展

農村金融機構員工學歷及實際經驗的匱乏,再加上保險產品的獨特和復雜,,要求人具有保險學、保險法規、實務方面的基礎知識和較高的職業道德。根據規定,從事保險業務的人員必須持有《保險人資格證書》。當下,河北大中城市銀行業中所擁有專業人員尚且不能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而農村金融機構就更不能滿足了。

在農村銀保合作的大形勢下,未來的銀保合作重點是企業在發展戰略上的合作。這必將要求企業具備不同層次的復合型人才,不僅是高素質的一線銷售人員,更需要對銀行業務和保險業務的企業管理、營銷策劃、產品開發精通的高端人才。近年來,保險機構和金融機構在企業文化、管理機制、營銷方式等方面上存在較多差異,這種復合型高層次人才還需要大量培養。

三、河北省農村銀行保險機構合作順利開展的對策和建議

1.法律許可范圍內循序漸進開展銀保合作

(1)銀行保保險合作需要有計劃、有步驟的進行

農村銀保合作在河北的開展需要法律保障同時也受其制約,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入以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銀保合作需要在不斷深入的金融創新以及不斷完善的法律法規下尋求發展最大化。所以,農村銀保合作的發展戰略應當選擇立足現實、著眼長遠,有計劃、有步驟地分階段進行。

(2)不斷完善銀行保險合作的法律法規

政府的法律、法規制定是為了保護和促進金融業的發展。但是,隨著金融業的不斷發展,行業內及行業間的競爭逐步激烈,金融創新也會不斷產生,一些落后的法律、法規則成為金融業發展的牽制。

銀保合作在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時也有不可規避的金融風險,特別是以逃避金融監管為目的的合作創新。如果沒有較為成熟的法制作保障,將會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因此,我們有必要修改目前明顯滯后的金融法規以滿足銀保合作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面對目前少有銀保合作方面成文政策出臺,銀保合作需要政府制定更加完善有利的政策法規。

2.加強人才培養與產品創新

在人才培養方面,開展銀保合作之前農村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在加強自身員工素質方面需要加大力度。一名合格的銀行保險從業人員應當全面地掌握保險基礎知識,包括保險一般原理、不同險種的特點及異同。他們不僅要了解本公司的產品,還應當了解目前其他保險機構的產品情況,做到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優秀的銀行保險營銷人員還要針對農民的不同需要提出不同的險種建議,同時向公司系統反饋市場需求信息,這都需要有足夠的知識儲備和應變能力作為基礎。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需要轉化為實際的從業經驗,引發農民對銀行保險產品的興趣,并促使交易完成。

根據河北農民傾向于傳統儲蓄的方式,保險機構要占領農村市場這塊陣地,那就要從新產品的開發設計到推向市場都做好萬全準備,充分考慮河北保險消費者的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通過保險精算技術和大數法則的合理測算,設計出適合農村、農民以及柜臺銷售的產品,努力打造農村保險產品品牌,形成具有個性化的產品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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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金融供給滯后于金融需求。對小額信貸公司資本金進入農村金融市場“門檻”過高及其經營業務上“只貸不存”的規定等政策限制不利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政府對不同農村金融機構在稅收政策等方面仍存在不公平現象。

2.政策支持力度不足。在農民抵押物普遍不足的現實情況下,金融機構希望政府能夠建立對金融機構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性擔保公司,建立金融機構風險補償以及貸款激勵機制,但黑龍江省缺乏財政性擔保公司、金融機構風險補償以及貸款激勵機制。

3.農村資金外流現象嚴重。國有商業銀行和一些全國性的較大型的商業銀行,它們在各縣都有分支機構,這些分支機構往往只存不貸,大量資金從農村流入到了非農產業。

4.農村正規金融機構類型少,多元化不足。農業銀行在農村的機構撤并以后,難以滿足農村地區經濟發展對金融的需求。目前農戶借入資金中有70%來自民間借貸,正規金融部門只提供了農戶借入資金的30%左右。

5.農業保險不完善。農業保險險種較少,而且保障水平很低。缺乏多樣化的商業保險和互助保險。

二、促進黑龍江省農村金融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

1.促進黑龍江省農村金融發展的財政支農補貼政策

(1)針對農村貧困群體發展的貸款貼息。扶貧貸款由自愿參與的任意機構承貸;到戶貸款按年息5%、項目貸款按年息3%給予貼息。

(2)針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費用補貼。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于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

(3)針對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的資本金補貼。目前,這種政策共實施了三次。一是支持農業銀行改革,在農業銀行股改過程中,財政通過中央匯金公司向農業銀行注資,提高農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二是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革,對1994—1997年因開辦保值儲蓄虧損的農村信用社給予補貼。三是支持農業發展銀行拓展業務,強化政策性支農功能。

2.促進黑龍江省農村金融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1)營業稅優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所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其中:小額貸款是指單筆貸款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貸款。

(2)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三、財政稅收政策支持黑龍江省農村金融發展的建議

1.增加對正規和非正規金融機構的政策性優惠如不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免交存款準備金或規定農村金融機構上交的存款準備金比例均低于城市商業銀行的上交比例,同時將對正規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惠及到非正規金融機構,使正規金融機構和非正規金融機構公平競爭,以促進金融供給,解決金融短缺問題。

2.發揮財政稅收政策的杠桿作用建立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來自農村的存款用于農業貸款,吸引農村外流資金回籠。

3.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體系我省融資擔保公司的特點是注冊資本規模小,得不到金融機構的認可,融資擔保公司和正規金融機構的合作范圍窄。政府應給予融資擔保公司一定的財政稅收扶持政策。小額貸款公司是由一個自然人設立,其經營業務主要是為種植業、養殖業個體工商戶以及農戶個人等提供質押貸款、抵押貸款、農戶聯保貸款。對于小額貸款公司來說,目前企業的整體稅負仍然較高。按照現行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屬一般工商企業,需繳納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等七個稅種,2010年,雞西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稅負約占營業收入的30%,遠高于農村信用合作社。由于稅負較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回報率較低,遠不及投資實業的投資回報;其自然人股東稅后收益率僅為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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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科技事業蒸蒸日上,特別是科教興國戰略的提出和深入實施,是我國科技事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一大批重要成果涌現出來,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對經濟發展的貢獻越來越大,科技競爭力不斷增強。但是,政策、資金以及市場環境等方面的不完善也給企業自主創新帶來嚴峻的挑戰,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企業自主創新的推進。特別是企業創新資金的不足以及科技創新風險的存在企業的科技創新很難在市場上進行成功的融資。因此,從稅收政策和金融政策兩個方面探討企業自主創新的現狀和建議是非常必要的。

一、支持科技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分析

(一)稅收激勵政策現狀

近些年來,為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扶持政策,鼓勵企業科技創新。這些稅收扶持政策對于推動我國企業技術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從總體上看,稅收政策對于推動企業自主創新沒有形成足夠能量的激勵機制。主要表現在:

1.對研發環節給與支持的稅收激勵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稅收激勵只是對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已經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施優惠,而對技術落后繼續進行技術更新的企業以及正在進行科技開發的活動缺少鼓勵措施,使企業只關心科技成果的應用而不注重對科技開發的投入,不利于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3.稅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政策優惠的力度。生產型增值稅對高科技企業發展的抑制作用;企業所得稅內外有別導致內資企業稅負偏重,嚴重制約企業的積累和發展能力,是長期存在的制度性因素??傮w而言,稅收政策產生的效應,制度性缺陷的抑制力更強。

4.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根據各個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和稅收優惠形式的特點形成科學的激勵機制。由于忽視了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一個稅種少征,往往另一個稅種多征,形成各稅種之間政策效力相互抵消。

5.對于高科技人員的優惠措施較少。我國現行稅收政策中對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沒有明確的個人所得稅優惠。這些問題的存在既不利于調動科技人才的積極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業人才的積極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業對人才的吸引力,使大量人才外流。

(二)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

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和政府宏觀調控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稅收是建立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財力基礎,而且運用稅收政策還可以激勵企業逐漸成為國家創新體系的主力軍,有利于創新成果的轉化。因此,必須創造更適合的稅收扶持與激勵政策,來適應目前科技進步,尤其是自主創新以及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要求。

1.制定上下游產業鏈協調的稅收政策.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企業自主創新的重點應該放在自主創新和引進技術再創新的環節上,因而我國針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應該由偏重產業鏈的下游向產業鏈的上游轉移,即從生產銷售環節想開發研究環節轉移,確立企業的研究開發環節為稅收激勵的重點。

2.建立起對所有企業適用的具有普惠制的創新激勵機制?,F行的許多優惠政策仍然存在諸多限制,只有部分企業可以享有優惠政策,而自主創新不是局限在部分企業,而是所有企業。因此,應當取消現行優惠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條件,使特惠制變為普惠制。

3.改革增值稅,加強對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加速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擴大增值稅改革的試點范圍,實行地區與行業相結合的辦法。擴大增值稅增值范圍,實行全面征收。適當擴大高科技行業享受增值稅優惠的范圍。對出口的高新技術產品實行零稅率,做到徹底退稅,使其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增強其競爭力。

4.加大對科技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拓寬高新技術企業的籌資渠道。我國現行稅法幾乎沒有針對高科技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企業發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勵機制。強化對高科技人才的優惠主要體現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具體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高科技人才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對高科技人員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減征,特殊成績獲得的各類獎勵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5.完善稅收制度,形成制度性的稅收激勵。建立起臨時性與制度相結合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并在稅收制度的設計上從整體上考慮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以及各稅種優惠形式的特點,各有側重,從各個層面、各個環節共同發揮作用。

6.增加對科技環境保護的政策傾斜。針對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等有利于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技術創新活動,稅收應給予特別優惠,這種優惠政策能加強我國的政策導向,有利于我國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推動我國節約型、生態型社會的建設。

二、支持科技自主創新的金融政策研究

(一)金融支持政策現狀

近年來,為了促進科技產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我國已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及相關優惠政策,如加大科技貸款的投入總量,鼓勵企業的技術創新行為等,這些都對促進科技型企業的自主創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我們也看到,當前我國仍處于經濟轉軌時期,投融資渠道比較狹窄,金融產品較少,尚不能完全滿足投融資主體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和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受到了金融環境的制約與影響,許多自主創新企業面臨發展困境,整體技術裝備水平也較低。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發揮不強。目前我國政府資金主要針對產業的支持,直接針對產業項目,計劃經濟比較濃厚而時常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則更多的采用間接平臺,建立機制,營造環境,相比之下,后一中方式更容易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

2.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可以利用的投資工具形式單一,從而導致了金融機構在針對中小企業開展業務時,所承擔的風險與可能的收益之間不對稱的問題,結果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積極性。

3.風險共擔機制。在努力實現雙贏的同時風險共擔也非常重要。目前我們只能實行全額的擔保,這樣的作用基本將金融機構的風險轉嫁給擔保機構,不利于發揮各方面的作用。

(二)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金融政策建議

發達和完善的金融業是推動企業自主創新順利進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強大的資本市場將對促進企業自主創新行為發揮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努力完善企業創新的金融機制,將金融服務重點轉向自主創新,加大金融系統對企業創新的支持力度,通過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促進自主創新更好更快的發展,實現金融改革與科技創新的良性互動。加強和完善對企業自主創新的金融支持機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要充分發揮政府導向作用,完善鼓勵企業創新的信貸政策和投融資政策。一方面,要整合政府資金,加大扶持力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引導作用;另一方面,積極運用政策調節手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支持企業創新,加強政府資金與金融資金的相互配合,通過基金、貼息、擔保等手段引導更多的資金支持自主創新與科技成果產業化。

2.政策型銀行要加大對自主創新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的規?;谫Y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項目等提供貸款,給予重點支持。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所需的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提供融資支持。

3.通過改善金融環境,促進商業銀行對自主創新企業的服務。商業銀行對國家和省級立項的高新技術項目,應根據國家投資政策及信貸政策規定,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商業銀行對有效益、有還貸能力的自主創新產品出口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要根據信貸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及時提供多種金融服務。政府可以建立企業自主創新的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和擔?;?,引導商業銀行開展對自主創新企業提供差別化、標準化的金融支持。

4.加快中小企業板建設,設置中小板“綠色通道”一是加快發展對創新型企業的支持力度。盡快恢復中小企業板的融資功能,為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發展上市設立“綠色通道”,降低門檻,簡化程序,縮短時間,減少費用。二是強化中小企業板監管措施。三是推動中小企業板制度創新。推進上市準入制度創新,建立適應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退市機制,推進全流通經濟制下的交易與監管制度創新。四是加大中小企業上市資源的培養力度。

5.積極推進金融工具創新。金融機構要努力進行金融工具創新,如對重大科技專項資產實行證券化、發放可轉換債券、票據貼現等低風險業務等,既可以使銀行降低風險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彌補企業創新的資金缺口,實現科技和金融、企業和社會多贏共利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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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支持互助社發展的現狀

目前,財政對于互助社的支持主要表現在:一是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如給予一定金額的開辦費、提供辦公場地等。在海南省3家互助社開辦之初,三亞市財政撥付50萬元專項扶持資金作為眾樹互助社的開辦費,萬寧和樂鎮互助社獲得政府支持30萬元,??谑屑鬃渔傹執痘ブ绔@得40萬元的資金支持。二是給予財政貼息。以三亞市眾樹互助社為例,從開業至2012年12月30日,累計發放財政貼息貸款284萬元,貼息金額為16萬元。其中,2011年貼息金額共計56563元、獎勵金額27160.75元。萬寧和樂鎮互助社涉農貸款貼息金額為70293元,財政給予??谑屑鬃渔傹執痘ブ缪a貼利息200633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目前互助社的營業稅稅率為5%、所得稅稅率為25%,在稅收政策方面并沒有享受到營業稅、所得稅的優惠稅率。互助社盈利的能力較小,難以承受較多的稅收,相關免稅政策不明顯。

二、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落實不到位。財政部于2009年4月出臺了《中央財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按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財政補貼。而海南省3家互助社在設立當年出現了費用補貼真空。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在設立當年沒有落實,2011年和2012年的定向費用補貼資金也沒有下達。

(二)財政資金補貼額度小、監督難度大。為鼓勵互助社快速發展,國家、省、市三級財政及農業部門每年都通過撥付專款(開辦費)等方式予以扶持,但財政資金補貼額度小且可持續性差。這種有選擇的現金補貼形式,實際是將權力下放到了某個部門,非常容易導致尋租現象,而且不利于對補貼資金用途進行監督,不利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貼息政策的杠桿效應弱。由于貼息投入有限,導致貼息貸款規模小,覆蓋范圍不廣,并且現行財政政策對所有的涉農貸款給予同等的補貼和稅收優惠,而不考慮農村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利率水平,不論是微利還是高額利潤都得到同樣的扶持政策,沒有體現出引導互助社提供有效金融服務的目標。

(四)稅收優惠力度小。一是現行的稅收政策措施形式比較單一,主要集中在營業稅及所得稅的稅收減免上。二是目前的稅收政策過于零散,主要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體現,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規層次,帶有臨時性特征,如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稅收優惠政策均只有幾年的期限。

(五)忽視外部環境建設。當前海南省農村信用環境并不理想,加之金融執法力度不夠,造成貸款懸空或逃廢的現象比較多。另外,由于農村比城市的就業環境相對較差,很多金融專業人才不愿到農村金融機構,尤其是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機構就業。這些問題不是農村金融機構本身可以解決,需要財政協助有關部門解決。目前財政政策中幾乎沒有涉及到改善農村金融發展的外部環境的措施。

三、政策建議

(一)改革財政補貼方式。一是取消無償的現金補助形式,盡快制定《農村資金互助社融資增信擔保辦法》,各級財政應建立專項擔?;穑凑毡O管有效、審慎經營、資本約束的原則,為互助社向金融機構融資提供擔保、增信支持。二是 加大對互助社支持力度,爭取更多的建設資金,落實中央財政的專項補助。三是制定財政對互助社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計劃,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四是增加互助社試點,增加“以獎代補”的資金。

(二)加強財政補貼資金的監管。一是嚴格審核?;ブ缲撠熧J款貼息的審核、申報;擔保機構負責對貸款項目、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利率等進行認真核對和確認;財政部門負責審核貼息申請,及時撥付貼息資金。二是設置專賬。互助社單獨設置貼息貸款業務臺賬,妥善保管貸款合同及相關業務憑證,配合有關部門檢查。三是強化有效監督?;ブ缲撠煂N息貸款的使用方向進行監督,確保貼息貸款用于扶持項目;財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確保貼息政策落到實處。四是優化財政補貼資金撥付流程。為規范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有效保障補貼資金安全,提高資金流轉效率,建議有關部門制定相關規定,從制度上對財政補貼資金的撥付流程和撥付時點進行規范。

(三)實行差別化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加大對海南省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稅收優惠力度,引導金融機構降低貸款利率水平,增加農村金融有效供給。對在國家基準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不超過50%的村鎮銀行、互助社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全免;對在國家基準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50%—100%的村鎮銀行、互助社金融業務收入按照2%稅率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參考2009年所得稅法中微利企業20%的稅率征收;對在國家基準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超過100%的村鎮銀行、互助社貸款營業收入,不享受營業稅和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根據互助社提供貸款利率水平的不同,區別對待,更能體現稅收政策的引導作用。

(四)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1.改善金融生態環境。首先,要建立農村金融生態激勵和懲罰機制。在當地推廣信用鄉、信用村的建設,培養農戶的現代金融意識;其次,加大財政對農村金融體系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完善農村金融IT設施和結算清算系統。最后,加大對互助社宣傳推廣、人才培訓、公共服務的支持力度。建議省級財政每年從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設立農村小型金融機構發展專項資金和農業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等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互助社發展。

2.完善農業保險體系。海南省農田 水利等農村基礎設施缺乏,農村經濟依然存在“靠天吃飯”的情況,農業競爭力不強,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弱,這都加大了農村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風險。因此,建立農業保險機制已是當務之急。就海南省的情況來說,農業保險應選擇多元化的保險途徑,即政策性農業保險、商業性農業保險,發揮財政杠桿作用。

參考文獻:

符瑞武,鄧啟峰,陳太玉.海南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面臨的挑戰與對策.黑龍江對外經貿,2010(11).

張雪娥.發揮政策在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中的作用.金融市場,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