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綠色金融的政策范文

時間:2024-02-19 1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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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綠色金融的政策

篇1

一、構建綠色金融組織體系

浙江省已設立39家綠色專營支行,60個綠色金融事業部,1個綠色保險產品創新實驗室,湖州市成立全國第一家綠色金融事業部、第一家綠色專營銀行;截至2021年一季度,廣東省內金融機構共設立26家綠色金融事業部或綠色金融專營組織;江西贛江新區設立7家“綠色支行”,3家綠色金融事業部,3家綠色保險創研機構入駐新區,建成綠色金融示范街,成立綠色金融服務、綠色保險產品創新和綠色金融評價認定三個中心;貴州省共9家金融機構成立綠色金融事業部,3家國有銀行設立“綠色金融支行”,建成全國首個“綠色金融”保險服務創新實驗室;截至2020年底,新疆三地試驗區共有59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專營機構,7家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專營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專營機構實現全覆蓋。

二、強化政策支撐體系

(一)浙江省

央行等聯合《浙江省湖州市、衢州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在全國率先《關于金融支持碳達峰碳中和的指導意見》,出臺《關于金融支持浙江經濟綠色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江銀行業保險業支持“6+1”重點領域助力碳達峰碳中和行動方案》,在全國率先地方綠色技術規范10余項。湖州市出臺《建設國家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的若干意見》,制定《湖州市綠色金融發展“十三五”規劃》,印發《湖州市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衢州編制《衢州市“十三五”綠色金融發展規劃》《綠色金融納入“雙支柱”政策框架暫行辦法》。

(二)廣東省

央行等聯合《廣東省廣州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率先出臺《廣東省廣州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實施細則》;廣州市出臺《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關于促進廣州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廣東省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企業、綠色項目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花都區出臺支持綠色金融和綠色發展“1+4”配套政策體系,隨后區市場監督局制定出臺支持綠色金融企業創新發展九項措施,推出《服務廣州市花都區綠色金融產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匯編》,制定106條地稅優惠政策助力綠色金融發展。

(三)江西省

央行等聯合《貴州省貴安新區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相繼出臺《江西省“十三五”建設綠色金融體系規劃》《關于加快綠色金融發展的實施意見》《贛江新區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實施細則》,形成了長中短期搭配、金融財稅產業融合的地方政策框架體系。省銀監局制定《綠色信貸工作考核評價及差別化監管暫行辦法》《江西銀行業綠色信貸工作實施意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印發《關于加強運用貨幣政策工具支持贛江新區建設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的通知》,制定《關于發展綠色信貸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意見》《關于綠色金融重點推進的試驗任務》等政策指導意見;環保廳印發《江西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及信用管理暫行辦法》;贛江新區《綠色金融標準體系》。

(四)貴州省

央行等聯合《貴州省貴安新區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省政府印發《貴安新區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任務清單》,提出建立多層次綠色金融組織機構體系、加強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拓寬綠色產業融資渠道等12大任務,《關于支持綠色信貸產品和抵押品創新的指導意見》;貴州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與貴安新區管委會聯合《綠色金融項目標準及評估辦法(試行)》,明確重大綠色項目評估辦法及程序,減少金融機構對接綠色項目的識別成本。

(五)新疆

央行等聯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瑪依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自治區政府出臺《關于自治區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實施意見》,明確了綠色金融發展的總體要求、工作目標和重點支持領域,提出了27條具體措施;人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印發《貨幣政策工具支持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經濟發展實施細則(暫行)》,通過貨幣政策、宏觀審慎評估和準備金優惠政策等,支持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資金供給。

三、產品及服務體系創新

(一)浙江省

浙江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排污權、碳交易權等抵質押融資業務,推廣一系列綠色金融產品,如:“兩山貸”、綠色園區貸、生豬活體抵押貸等。湖州創新推出“綠色園區貸”等產品;市政府部門與當地電力公司創新推出“能源碳效碼”,并聯合銀行推出“能源碳效貸”,為納入“能源碳效碼”管理的企業融資提供利率優惠;德清創新推出基于單個項目生態價值核算結果的GEP綠色金融貸;長興農商行推出“輕紡行業轉型升級貸”,并根據企業實際創新融資擔保方式。衢州首創生豬保險與無害化處理聯動模式;大力推廣五水共治貸;創新推出排污權質押貸、合同能源管理貸、天然氣分布式項目貸、金屋頂光伏貸等綠色信貸產品;創新“安環險”,為傳統工業轉型升級保駕護航;全國首創“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綜合責任險”;組建信保基金,與省擔、國擔公司以及14家銀行建立風險分擔機制。

(二)廣東省

廣東省花都區創新推出碳排放權抵質押融資金融產品;設計“綠色e銷通”業務模式;建設銀行花都分行創新了“綠色租融?!睒I務模式,支持廣州新能源公交車置換;創設“電樁融”產品,支持新能源汽車充電站場建設;創設“綠色可轉換為股票(股權)的公司債券”,實現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全鏈條覆蓋;興業銀行廣州分行創新資產證券化項目融資服務,幫助廣州地鐵集團注冊發行資產支持票據產品(ABN),有力支持了粵港澳大灣區互聯互通和清潔交通產業發展。

(三)江西省

江西省創新推出“綠票融”等特色金融產品;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在全國首創“財園信貸通”和“惠農信貸通”等金融產品,擴大創業擔保貸款發放;推出“云電貸”“掌上微貸”“微企貸”“云企鏈”“智享貸”“訂單通”等符合民營中小企業融資特點的金融產品。興業銀行南昌分行采用“投行+商行”模式,支持孚能科技成為江西首家科創板上市公司;興業銀行贛州分行創新推出風控產品;建設銀行江西分行聯合省林業局推出“林農快貸”,是全國首個基于林業大數據的線上林農普惠信貸產品;人保財險江西省分公司研發推出農業特色保險產品——南豐蜜桔低溫凍害氣象指數保險;中航信托等聯合設立全國首單碳中和主題綠色信托計劃;江西水投集團成功發行3億美元高級無抵押綠色境外債券,是全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的首單綠色境外債。

(四)貴州省

貴安新區金融機構通過綠色信貸審批專項通道服務綠色客戶,助推地方綠色發展。例如,農行貴安支行和平壩信用社采用“信用擔保+抵押后置”模式,支持試驗區綠色建筑和綠色交通項目建設;貴安新區運用PPP融資模式,解決了海綿城市試點兩湖一河項目融資問題;運用綠色資產證券化方式,支持清潔供暖和助力清潔能源發展;采用單株碳匯精準扶貧方法,實現綠色扶貧與生態補償相結合。(五)新疆工商銀行昌吉州分行開發數字信用憑據融資業務,助力智能電網產品和裝備制造;克拉瑪通過“銀團貸款+電費收費權質押”方式支持國電投新疆公司風電項目;昌吉農商行開展供應鏈綠色金融業務,為核心企業上下游客戶提供金融業務,推動當地綠色農業發展。新疆引入綠色金融智庫,推動試驗區與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等5大智庫開展戰略合作。在全國五省試驗區中率先建立綠色項目庫管理制度。建立綠色金融同業自律機制,制定形成全國首個自律機制工作指引和公約。

四、綠色基礎設施建設

(一)浙江省

湖州市打造綠色金融綜合服務平臺,包括“綠貸通”“綠融通”“綠信通”三個金融服務子平臺,為綠色企業提供銀行信貸、融資擔保、政策申報、資本對接和綠色認定等“一站式”金融服務。衢州搭建綠色金融服務信用信息平臺(衢融通),開發金融機構碳賬戶管理系統,在全國率先建成農信系統綠色銀行服務平臺,設計開發全國首個綠色貸款專項統計系統,有效解決綠色信貸統計難的問題。

(二)廣東省

央行廣州分行依托“粵信融”平臺,推動廣州開發建成綠色融資對接系統,集企業綠色項目申報、推薦、融資需求以及與金融機構融資對接等多項功能為一體。

(三)江西省

“綠色企業信息平臺(一期)”上線,旨在建設綠色企業信息數據庫。目前,省內企業可以通過省金融監管局網站鏈接登錄綠色企業信息平臺,注冊并填寫企業相關信息。下一步,中心將繼續完善“綠色企業信息平臺”建設,通過技術驅動整合形成江西綠色企業數據庫、綠色金融產品數據庫,為省內綠色金融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支撐。

(四)貴州省

貴安新區依托大數據打造綠色金融綜合服務平臺,實現了“綠色項目認證”“綠色金融產品服務”“財政支持激勵政策”“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四位一體”動態管理。

(五)新疆

2019年8月,新疆首家綠色金融與科技創新管理中心在昌吉國家高新區成立,該中心通過綠色金融支持推進綠色農業、綠色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筑建材等產業快速發展,促進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昌吉州創新工作方式,通過“云簽約”“云推介”“云洽談”“云訂單”等“云”上操作助力綠色企業和項目發展。

五、配套政策支持

(一)浙江省

浙江省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綠色信貸貼息、綠色金融機構培育、綠色產品和服務創新等方面。2018年,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出臺推進全省綠色金融發展的實施意見,提出三年發展目標和21條舉措。湖州制定“綠色金融25條”“金融10條”等配套政策。衢州設立了綠色產業引導基金,啟動“綠色金融資金風險池”項目,將綠色金融指標納入財政資金競爭性存放評價指標體系,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綠色低碳領域的信貸支持。

(二)廣東省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廣州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意見提出對金融機構落戶最高獎勵2500萬元,對金融機構總部和專業子公司最高獎勵200萬元;對上年度綠色貸款余額增量達到25億元(含)以上的銀行機構按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利用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資金補償合作銀行貸款本金損失。鼓勵綠色企業在資本市場融資,給予綠色企業上市、掛牌交易等、股權質押融資等提供一次性補貼。按標準發放綠色人才補貼。

(三)江西省

省財政統籌金融業發展等專項資金,對綠色信貸進行貸款擔保或貼息,對綠色債券認證費用、發行評估費用、環境污染責任險保費等給予費用補貼,根據對各商業銀行綠色信貸的評估結果,按年度進行專項獎勵。贛江新區本級財政出臺綠色金融優惠政策,從金融機構入駐、辦公用房、人才、財政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貴州省

貴州省給予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落戶貴安新區并開展業務達到一年的按標準給予獎勵,設置綠色金融人才、金融機構綠色業務、綠色上市等獎勵。另外,對獲得綠色項目認證的企業和項目,開辟行政事務“綠色通道”,提高政府服務綠色企業(項目)效率。

(五)新疆

篇2

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8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出臺《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構建多層面的綠色金融市場體系達成各方共識。隨著《指導意見》的出臺,中國將成為全球首個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綠色金融政策體系的經濟體?!吨笇б庖姟吩贕20峰會前夕出臺,也彰顯中國倡導全球綠色金融發展的決心和責任。

《指導意見》強調,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主要目的是動員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同時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資。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不僅有助于加快我國經濟向綠色化轉型,也有利于促進環保、新能源、節能等領域的技術進步,加快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提升經濟增長潛力。

在政策層面上,《指導意見》提出一系列支持激勵政策,包括用再貸款、貼息、擔保和設立政府參與的綠色發展基金等手段了降低綠色項目的融資成本,以起到激勵社會資本的作用?!兑庖姟窂闹醒胝畬用婧偷胤秸畬用鎸G色發展基金的設立路徑提出了明確的路線圖。建議中央財政整合現有節能環保等專項資金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意見》對地方綠色金融發展的政策落地方面也指明了方向,鼓勵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發起綠色發展基金,通過PPP模式動員社會資本。地方政府可通過放寬市場準入、完善公共服務定價、實施特許經營模式、落財稅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風險共擔機制,支持綠色發展基金所投資的項目。

《指導意見》明確證券市場支持綠色投資的重要作用,要求統一綠色債券界定標準、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支持開發綠色債券指數、綠色股票指數以及相關產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發展綠色保險和環境權益交易市場,支持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推動建立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水權等環境權益交易市場,發展基于碳排放權、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等各類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

《指導意見》提出廣泛開展綠色金融領域國際合作,繼續在二十國集團(G20)框架下推動全球形成共同發展綠色金融的理念。積極穩妥地推動綠色證券市場雙向開放,提升對外投資綠色水平。國際上對七部委《指導意見》十分關注,在中國出臺政策之后,印尼和拉美的一些國家開始研究類似的支持綠色金融的框架性政策。9月杭州召開G20峰會上,在中國推動下,綠色金融得到各成員國關注,并且首次被寫入G20公報中。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頒布了《G20綠色金融綜合報告》,提出了發展綠色金融面臨的挑戰與可選措施。

應該說,建立健全綠色金融體系,需要金融、財政、環保等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支持。這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各部門、地方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的多輪驅動。

篇3

關鍵詞:碳金融;低碳經濟;制度體系;產品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0.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1-0018-04

一、我國碳金融的發展現狀

(一)相關法律政策體系

碳金融的實質是利用金融手段實現環境保護的目的,與此相關的法律政策可以分為兩大方面:

1.法律和政策依據。作為僅次于美國的排放大國,中國政府始終把節能減排、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作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和長遠戰略方針,并因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性規定。我國政府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等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為節能減排和排放權交易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據。此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還規定了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等污染物的控制指標和嚴格的排污許可證制度,為開展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權交易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制度基礎。

2.金融服務政策。我國早在1980年就制定了“開發與節約并重,近期把節約放在優先地位”的能源發展方針,明確規定將節能作為我國一項長遠的戰略任務,將其納入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為此,我國通過制定一系列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金融貸款服務政策和節能獎金制度等激勵措施推動減排。其中,金融貸款服務政策有:

1981年,國家計委的《關于使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節能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和《關于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節能中短期專項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對節能項目實行優惠貸款利率;1984年,國家出臺的《關于環境保護資金渠道的規定通知》中明確提出環境保護資金來源的八個渠道,涉及到很多銀行信貸方面的規定;1995年,國家環??偩钟“l的《關于運用信貸政策促進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和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要求各級金融部門在信貸工作中重視資源和環境保護,把生態保護和防治污染作為信貸的主要考慮因素;對有利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產業和產品,金融機構要予以積極貸款支持;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落實國務院確定的專項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國家節能專項貸款由節能主管部門向商業銀行推薦項目,銀行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經項目評估后實施;2004年,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協調配合控制信貸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底,國務院的《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規定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的企業停止放貸,為建立健全有利于環保的信貸制度提供了有利支持;2007年6月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指出,國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的信貸支持,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節能項目提供直接融資服務;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和加強節能環保領域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強調國家金融機構將著重支持節能技術創新和改造,加大基礎產品和衍生產品的創新力度,多角度拓展節能環保企業的籌資渠道,降低其籌資成本;同年7月,國家環??偩?、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頒布的《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中提出了實施綠色信貸等具體要求; 2008年1月,國家環??偩峙c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IFC)簽署合作協議,開展“赤道原則”標準研究與推廣項目,計劃推出針對污染減排重點行業的“綠色信貸”指南,使商業銀行在審查信貸項目時能明確有關行業環保要求。

(二)我國碳金融的現有實踐

1.清潔發展機制。目前,中國已經成為CDM的最大賣家,根據世界銀行數據,截至2009年底,中國CDM的交易份額已經擴大到72%,有學者估計該份額今年將達到75%。預計到2012年,中國在聯合國EB組織注冊的CDM項目的二氧化碳減排總量將達到15~20億噸;排除價格波動和中介利潤,按國家的最低限價是8歐元/噸(可再生類項目為10歐元/噸)的平均市場價格來算,這些CDM項目將為中國帶來105~140億美元的收入。

2.綠色信貸。目前,國內的銀行關于碳金融的實踐主要集中在綠色信貸領域。綠色信貸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據國家的環境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對研發、生產治污設施,從事生態保護與建設,開發、利用能源,從事循環經濟生產、綠色制造和生態農業的企業或機構提供貸款,扶持并實施優惠性的低利率,而對污染生產和污染企業的新建項目投資貸款和流動資金進行貸款額度限制并實施懲罰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

2007年,《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的頒布標志著“綠色信貸”這一經濟手段全面進入到我國減排領域。江蘇、浙江、河南、黑龍江、陜西、山西、青海、深圳、寧波、沈陽、西安等多個省市的環保部門與所在地的金融監管機構,聯合出臺了有關“綠色信貸”的實施方案和具體細則。據不完全統計,五家大型銀行2007年共發放支持節能減排重點項目貸款1063.34億元,支持節能減排技術創新貸款38.78億元,節能減排技改貸款209.41億元,收回不符合國家政策的企業貸款39.34億元。

2006年興業銀行與IFC簽署了《能效效率融資項目合作協議》(CHUEE),成為我國首家推出能效貸款的銀行,除了向節能減排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外,還提供財務顧問服務,并幫助企業挖掘碳交易機會,2008年10月31日,興業銀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則,成為首家中資赤道金融機構。

3.碳基金。目前,中國主要的碳基金包括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CDM基金)和綠色碳基金。2007年3月,由財政部牽頭、七部委共同運作的CDM基金開始正式運營。CDM基金是由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兼顧政策性與開發性的,具有長期性、公益性的開放式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國有獨資基金,由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贈款和合作資金、個人捐款、國家從清潔發展機制減排項目中獲得的一定比例的收益,CDM基金管理中心開展基金業務取得的運營收入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收入組成;由設在財政部的CDM基金管理中心進行管理;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外交部和科技部等部委組成的審核理事會對CDM基金支持的項目進行審核。

中國綠色碳基金是在中國林業管理部門的倡導和組織下,以自愿參與為原則,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首先注入3億元人民幣,用于專門開展碳匯活動。由中國綠色碳基金投資的林木歸屬于農民所有,林木固定的二氧化碳將計入投資者的賬戶,并在網上進行公布。綠色碳基金設在中國綠化基金會下,作為一個專戶進行管理。

國內很多銀行在碳基金理財產品方面也進行了大膽嘗試。2007年8月,中國銀行推出掛鉤二氧化碳排放額度的基金。同年9月,深圳發展銀行推出與二氧化碳排放權掛鉤的本外幣理財產品,至2008年9月到期時人民幣和美元產品分別實現了7.345%與14.125%的收益。這些創新為客戶提供了投資綠色環保類金融產品的機會,也為碳金融的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我國碳金融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碳金融的直接法律依據

縱觀國際碳金融的成功實踐,碳交易和碳金融的發展離不開法律制度的支持,我國政府雖然已經簽署了《議定書》,但目前并沒有從立法上強制要求減排,而且減排目標的落實還需要后續的額度分配、監測、考核、問責等配套政策支持。因此,只有通過立法,在統一的社會規范和協調的法律體系下,通過構建碳排放的約束環境,才能真正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使為低碳經濟服務的碳金融有生存之本。

(二)缺乏專門的約束和激勵政策

發展碳金融的主要目的是加強環境監管與信貸管理,實現資源消耗指標和碳排放指標的金融化,從而實現低碳經濟發展。但是,目前在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尚沒有關于碳交易和碳金融的明確規定,法規政策中涉及銀行義務的條款大多為建議性質,缺乏對相關機構的基于法律保障的約束和激勵機制,嚴重影響了企業加大環保投入和銀行開發低碳產品的積極性。因此,在實踐中,部分地區尤其是欠發達地區,“三高”企業和國家宏觀調控產業大多為當地的稅收大戶和支柱產業,是銀行的主要客戶和民間資本爭奪市場的重要對象,導致環保嚴重違規企業的資金鏈難以切斷,弱化了信貸對污染企業的影響,加上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對環保違規企業的懲戒不到位,難以真正制約污染企業、鼓勵節能環保企業。

(三)缺乏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

目前關于綠色信貸的標準多為綜合性、原則性的規定,缺少具體的指導目錄和準入、技術、排放、能源消耗和循環利用能力等標準,環保、健康、安全等績效評價指南等尚不完善,銀行難以據此制定相關監管措施及實施細則。雖然赤道原則為銀行提供了很好的操作指南,但是赤道原則屬于自愿性規范,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其具有的巨大靈活性加大了操作中的不確定性和違規的可能性,大部分銀行仍停留在審查借款人或項目環境守法信息的初級階段,尚未形成系統、規范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流程和制度,加大了銀行風險識別和管理難度。

(四)產品單一

目前,我國碳金融產品主要限于CERs(經核證的減排量)、綠色信貸和碳基金,雖然我國是國際上CER的最大賣家,但是由于中國缺乏碳金融中介服務機構,致使現有的項目幾乎都依賴于國際碳基金或中間商。這些中介機構憑借其強大的資金實力和技術優勢,通過低價買入CDM的產品CERs,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上進行現貨或者各種衍生品的交易,獲取豐厚的利潤,使得中國再次成為世界金融工廠低端鏈條中的一環,承擔了為他人做嫁衣的角色。此外,還造成中國CDM的注冊率較低,且主要集中在HFC-23等對我國可持續發展無益的項目類型。

雖然中國CDM基金和綠色碳基金是在結合中國現狀的基礎上,將國際碳基金移植到中國的有益嘗試,但是無論從其資金來源還是資金用途方面都與國際碳基金相差巨大,兩者均不能直接進行碳減排指標的交易,這也是導致我國在碳交易市場仍然處于比較被動的地位,無法真正發揮碳基金的引導和支持作用的主要原因。

三、我國碳金融發展的路徑選擇和實施建議

(一)建立和完善現有的法律政策體系

1.進行碳減排的專門立法。我國應當將減排目標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引入綠色GDP的評價體系,將環保指標納入地方政府考核體系,規范地方政府行為,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對綠色信貸的扭曲;并制定傾向于低碳信貸的激勵政策,創造公平的政策和市場環境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向低碳產業和企業傾斜,通過價格、稅收、利率和保險等經濟手段鼓勵企業建立一套長期有效的低碳發展機制。

2.完善配套法規建設,規范碳金融發展。第一,加快環境稅、生態補償、綠色貿易、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環境經濟政策的研究步伐,以經濟利益杠桿調節企業環境行為,與碳金融政策形成合力;第二,建立與環保機構的協作機制。推進碳金融必須加強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建設統一的信息溝通機制,降低信息取得成本,提高信息的及時性、全面性和使用效果。環保部、人民銀行、監管部門應繼續加強合作,引導和督促銀行認真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進一步完善環保征信系統,構建信息交流與共享平臺,完善信息溝通和共享機制;第三,加強碳金融專業人才建設。碳金融業務不僅涉及市場交易、國際金融、投資咨詢等金融專業知識,還涉及許多碳專業技術內容,這就需要借鑒國外環境風險評估和管理的有利經驗,加強碳金融專業人才建設,培養碳金融領域的高素質團隊。

(二)完善銀行內控制度體系

1.制定與“赤道原則”配套的操作性規則。第一,出臺“綠色信貸”實施方案和具體細則,加強制度約束的剛性和可操作性,使銀行支持或約束企業影響環境的行為建立在更嚴格的法律基礎上;第二,建立初始環境評審制度、可持續發展政策、組織結構及人員配置、項目融資交易的環境管理程序與標準、貸款合同管理制度、內部信息和培訓制度、外部報告制度、監督審查制度、糾正行動制度、磋商和同意制度以及獨立的問責制度;第三,根據國家的綠色信貸指南,積極接受環保與監管部門的窗口指導,不斷優化和理順企業環保信息的披露渠道,要求企業編制環境與社會審查報告,提出規避環境影響的方法。

2.構建二維低碳信貸體系。一維是低碳企業的貸款,二維是CDM的CERs貸款,兩維體系可以相互促進,和諧共生。通過向CDM項目下CERs進行貸款,引進發達國家節能減排技術和資金援助的同時,又可促進低碳企業對能源的高效利用和清潔開發,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同時,商業銀行可以借助該體系創新碳金融產品,研究開發碳基金以及證券化的金融衍生產品,尋求新的碳金融發展機遇。

(三)構建統一的碳交易市場和交易平臺

碳金融與碳交易是分不開的,碳交易是碳金融發展的基石。雖然我國北京、上海和天津也相繼成立了排放權交易所,成為中國最早的碳交易平臺,但目前還僅限于二氧化硫、COD等排污權指標以及節能環保技術的轉讓交易,中國碳金融市場的建設還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因此,我國應加快對國際碳交易制度、交易規則和定價規律的研究,盡快建立類似于歐盟排放交易機制下的碳交易市場和交易平臺,為買賣雙方提供充分的供求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實現公平合理定價。此外,還應當積極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使人民幣成為碳交易計價的主要結算貨幣,增加中國對國際貨幣體系的發言權。

(四)建立以低碳基金為中心的碳金融體系

1.建立低碳引導基金和各種產業碳基金。作為碳交易市場的主體,碳基金對碳金融市場的拓展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國際碳基金通過購買CER和轉手交易,增加了項目的資金融通能力,降低了資金風險,從而獲得巨大收益。鑒于碳基金所發揮的巨大資金杠桿效應和對CDM項目領域的引導作用,我國有必要借鑒國際碳基金的經驗,通過改革現有的中國CDM基金的運作模式,將其定位為低碳引導基金,引導我國CDM項目的健康發展,使中國的碳基金能夠逐漸參與到國際碳金融市場中,為構建我國的碳交易市場奠定基礎。

2.開發新型碳金融產品。一是實施排放權抵押貸款。排放權抵押貸款最早出現于2008年浙江省嘉興市,排放權許可證的抵押貸款按照交易額的70%予以授信并享有在同等條件下更加優惠的利率。截至2010年4月14日,嘉興銀行排污權抵押貸款客戶總授信額達到3240萬元,貸款額為1330萬元。銀行可以利用排放權抵押貸款開發碳基金理財產品面向普通客戶,將其閑散資金集中起來用于為具有良好信用記錄和發展潛力的企業的排放權提供融資,收益則來自于出售CERs取得的利潤,不僅可以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而且拓展了銀行的業務范圍,有利于潛在客戶的挖掘和培育。

二是提供可持續發展項目的投融資服務。為支持低碳經濟發展,很多發達國家企業開始轉向對環境友好型項目,如環保技術、節能、水循環設施、垃圾填埋、環境管理系統等以及再生能源項目,如風能、太陽能、潮汐能等的投資開發。據估計,其中僅減排技術市場規模就近4000億美元,無疑為銀行業提供了廣闊的信貸市場。碳金融產品的特點是對環境融資產品的創新。環境融資項目一旦被開發成為環境融資產品,銀行業的信貸杠桿效應將進一步深化。具體而言,我國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與國際金融機構合作,通過融資租賃、BOT、現金杠桿、能源合同管理、設備供應商買方信貸、設備供應商增產和公用事業服務商模式等方式對項目提供融資,針對特定環境問題加大研發創新力度,不斷推出新型環境融資產品,充分發揮杠桿效應,為自身帶來豐厚收益。

三是推行資產證券化。在美國,各種能產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都被改造成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資產證券化已經作為一項重要的創新在金融領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不論是碳排放權還是循環經濟項目,都能直接或間接體現為會計效益,形成一定現金流和資產池,而信托公司在資產證券化方面已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可以借助資產證券化技術,通過對現有的一些存量CDM項目打包,組建資產池,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從而盤活現有的項目資產,提高企業的現金流,為繼續發展新能源項目提供資金支持。通過擔保等手段的信用升級,為證券化產品提供信用保證,有利于吸引社會投資基金。

篇4

綠色金融(green finance)又稱環境金融(environmental finance)、可持續金融(sustainable finance)。2000年,《美國傳統詞典》第四版將其定義為:環境金融是環境經濟的一部分,研究如何使用多樣化的金融工具來保護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筆者從商業銀行角度將綠色金融定義為在投融資決策以及金融經營活動中,將環境因素帶來的收益、成本、風險以及由此帶來的外部性綜合考量,以實現綠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一種金融生態。

綠色金融的本質在于將資本、資源合理配置給綠色產業,以達到改變經濟結構,保護資源環境的目的。這與我國目前的國情十分吻合。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改革深水區,穩增長、調結構、去產能、調杠桿已經成為大趨勢。2016年8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了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構建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碳金融等綠色金融體系主要目的是動員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同時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資。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不僅有助于加快我國經濟向綠色化轉型,支持生態文明建設,也有利于促進環保、新能源、節能等領域的技術進步,加快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提升經濟增長潛力。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綠色金融的兩大功能:促進綠色產業發展和保護資源環境。產業為本,金融為器。只有實現產融結合,才能實現綠色經濟。而實現綠色經濟是實現資源節約型社會、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必由之路。

二、商業銀行發展綠色金融的SWOT分析

(一)優勢(Strengths)分析

1.業務基礎良好。長期以來,國有銀行服務于包括鋼鐵、煤炭、紡機、電力、農林等行業的大型國有企業。中農工建四大國有銀行在這些領域的信貸余額大大超過其他銀行。無論是在銀企關系還是基礎業務合作方面都比較成熟。而現在這些企業都是發展綠色金融的重點目標企業客戶。比如鋼鐵行業的工藝流程改造項目、電力企業的新能源發電項目等,這些都為國有銀行發展綠色金融奠定了堅實基礎,客戶資源相對于其他銀行更為有利。從表1四大國有銀行綠色信貸余額表中我們也可以看出中農工建四大行的綠色信貸余額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

2.產品創新能力較強。近年來,國有銀行在科技人才引進、金融產品創新方面取得了較大突破。從總行層面建立產品創新中心,引進高端人才,優化業務流程,創新金融產品。發展綠色金融是一項新興業務,如何評估綠色金融項目,如何平衡成本收益分析,這些都需要成立專業部門,引進專業人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研究。國有銀行在這些方面都具備一定實力。

(二)劣勢(Weaknesses)分析

1.綠色金融意識尚未統一。雖然各大國有銀行在總行層面都做了大力部署,一些國有行還專門成立了相關部門或工作小組負責綠色金融業務的推廣普及。但是國有銀行分支機構眾多,存在信息傳導滯后現象。由于地域經濟發展水平、政策傾斜程度不同的原因,各大銀行的綠色金融業務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區域發展不平衡的現象。例如發達的東部地區,綠色信貸業務推廣較快,甚至作為試點進行重點培育。而一些重工業省份,經濟轉型重點區域由于重視程度不夠、經濟發展方式單一、轉型意識不強等原因導致綠色金融推進速度緩慢。

2.缺乏有效統一的風險收益分析模型。作為新型經濟模式,絕大部分綠色金融服務企業未來收益都比傳統行業更具不確定性。企業經營的不確定性給銀行業務發展帶來一定制約。一些地區為了不愿承擔風險,不愿意扶持綠色行業。由于目前整個行業沒有統一的風險收益分析方法,綠色產業缺乏行業細分研究,銀行主管部門對這類企業的金融服務項目非常謹慎,這些都制約了綠色金融的快速發展。

(三)機會(Opportunities)

1.國家政策支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已經成為“十三五”乃至更長時期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基本理念。2012年2月24日,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綠色信貸指引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從戰略高度推進綠色信貸,加大對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的支持,防范環境和社會風險,提升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并以此優化信貸結構,提高服務水平,促進發展方式轉變。建立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完善相關信貸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并在組織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設、流程管理、內控管理與信息披露監督檢查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今年8月31日,《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里要求將綠色信貸納入宏觀審慎評估框架,并將綠色信貸實施情況關鍵指標評價結果、銀行綠色評價結果作為重要參考,納入相關指標體系,形成支持綠色信貸等綠色業務的激勵機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產能過剩行業貸款的約束機制。這一系列國家政策的相繼出臺,不但說明了國家對商業銀行開展綠色金融的支持鼓勵,同時也是相關部門探索綠色金融發展道路的政策制度完善。

2.綠色金融行業需求旺盛。我國綠色產業每年至少投入2萬億元以上,近5年內大氣污染投資1.7萬億元左右。但是國家財政支出僅能占到10%~15%。其余絕大部分都需要金融機構提供融資支持。作為國有銀行具備雄厚的資金實力,必須盡快獲得這一市場份額。尤其是在新能源領域、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等方面要積極布局,助力當地企業實現轉型發展。

3.實現銀行自身轉型發展。開展綠色金融業務可以實現銀行實現差異化經營。截至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家銀行在該領域居于領導地位。通過及早開展綠色金融業務,不但能夠拓展銀行新的利潤點,更重要的是可以促進銀行自身在信貸業務轉型、組織結構優化、風險管理、客戶管理等方面的創新優化。在助力當地企業轉型升級,推進當地綠色經濟發展的同時,增強自身的競爭能力,實現銀行自身的轉型發展。

(四)威{(Threats)分析

1.相關法律政策不完善。雖然目前大部分銀行都開始逐步涉及綠色金融行業但是我國還沒有建立完整的綠色金融法律體系,在具體的綠色金融準入門檻、操作流程、監督管理、政策配套等方面還很不成熟。尤其是與美國、歐盟等一些起步較早的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一些商業銀行往往由于相關政策的缺失或不確定性,不愿意承受政策風險,選擇觀望態度。這都制約了綠色金融行業的發展速度。

2.商業銀行與綠色企業的信息不對稱。以綠色信貸為例,根據傳統信貸流程,相關部門需要做好貸前調查工作。但是就目前的調查方法來看,銀行很難獲取到綠色企業真實的“環保信息”。中國人民銀行提供的企業征信報告中,對于很多企業不能提供相關的“綠色信息”,這些都給銀行信貸業務帶來巨大風險。例如一些企業存在短期收益低、成本高等問題,如何獲取這些信息并且科學的評判輸入,對于商業銀行來說是一種挑戰。

3.項目評估缺乏統一流程和標準。在對于綠色產業進行項目評估時,整個金融行業并沒有一套完整的標準化流程。這一方面是由于國家對這些“綠色企業”沒有詳細的指標約束和分類,另一方面則是由于這些新興行業的特殊性。由于這些企業大部分存在著較高成本投入、較大風險、較大收益不確定性等特點,商業銀行很難真實的對項目進行評估。加之,目前商業銀行在綠色金融領域的專項人才缺乏,更加使得評估技術難以達到有效識別、科學評估的程度。

三、相關可行性建議

(一)制定統一的評估標準

建議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與金融機構展開合作,制定出一套統一有效的評估標準。建立全流程業務管理模式,最大限度降低業務風險。制定環境和社會風險方面的合規文件清單。

(二)建立可行的目標責任制

針對各地區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不同的綠色金融指標。杜絕出現為了短期利益,將資金、資源流入“三高”企業。建立有效的獎懲制度,提高各地方發展綠色金融的積極性。

(三)確認全國性綠色企業名錄

通過專門機構管理綠色企業基礎信息申報、審核、管理、監督。及時更新企業名單和重大事件變更事宜。建立相關系統可供金融行業查詢、檢索。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企業與金融機構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性。制定綠色信貸行業、企業的準入門檻,及時更新信息。

篇5

【關鍵詞】綠色金融 綠色信貸 商業銀行

綠色金融在國際上也可以稱為可持續金融。全球環境污染、氣候變化問題等日益突出,綠色金融已發展成為國際大勢所趨,它不僅僅是社會、經濟、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在我國,綠色金融主要表現為綠色信貸。研究商業銀行綠色信貸的發展,既能順應國際經濟的發展潮流,又能促進我國商業銀行培育新的經營管理理念,另外,提供專業的服務來實現減少排放、環境保護和增加社會福利是銀行社會責任的核心。這要求其遵循市場準則,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來支持社會、環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探討商業銀行在綠色金融中的發展之路有著重要的意義。

國內銀行業有關于綠色金融的實踐起步較晚,經驗較少,不過近幾年發展迅速。政府層面上,中國人民銀行、環境保護部、中國銀監會三家機構共同構建環保信息的溝通交流機制和商業銀行的綠色信貸行業指南。環境保護部將所有企業有關于環境保護的信息交到中國人民銀行,人民銀行把信息寫入企業征信的管理系統,銀監會負責把環境違法的相關信息傳遞給商業銀行。在商業銀行層面上,目前綠色信貸發展得比較突出的銀行主要有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及興業銀行等4家商業銀行。工商銀行把綠色信貸理念融入到商業銀行的信貸政策、信貸文化、信貸管理、流程和產品設計等各個環節之中,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綠色信貸長效機制。興業銀行是我國首家采用“赤道原則”的銀行,截至2012年10月末,興業銀行共對718筆貸款項目進行了赤道原則適用性審查,所涉項目總投資高達9884億元,其支持的綠色金融項目可每年減排二氧化碳6618.55萬噸。

一、綠色信貸在全銀行業范圍內推進所面臨的問題

盡管綠色信貸在部分商業銀行得到較好的實踐,但是綠色信貸在全銀行業范圍內推進還面臨著不少問題。主要有:

(一)相關配套法律不健全,激勵機制運行不順暢

有效的激勵機制是綠色信貸政策落地的保障,它使銀行和企業在綠色信貸時都“有利可圖”。目前,我國有關于綠色信貸的法律法規尚未健全,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有所欠缺,僅僅有《循環經濟促進法》和《環境保護法》。我國消費者的綠色消費觀念并不強烈,環境污染風險也被一些地方政府承擔著,污染企業并不完全承擔其所帶來的成本,企業缺乏節能環保的激勵。銀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自然不愿意承受企業由于節能環保方面的成本而導致其無力償貸的風險,從而缺乏推行綠色信貸的動力。

(二)企業對環保信息披露不夠充分,環保信息不對稱

近年來,雖然我國企業環保信息披露機制有較大進展。然而,其環保信息披露機制還是非常的不完善,存在著如信息披露的形式、內容不規范、缺乏強制性、信息披露的部門聯動機制和審核程序還沒有完全建立和信息披露的有關主體的責任和權利缺失等問題。從而導致商業銀行可以得到的信息數據庫中不能完全反應污染企業的環保違法記錄,不健全的信息共享機制,使得信息完整性得到不保障,從而導致核查成本過高。而且,政府部門所提供的環保信息存在一定程度的滯后和遺漏,各商業銀行也不能實現信息共享。再次,綠色信貸的實施缺乏具體規則,《意見》中并沒有給出綠色信貸相關的評估細則。環保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不確定性風險大大降低綠色信貸業務的可操作性。

(三)商業銀行對于社會責任的認識不夠

我國商業銀行在保護環境、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偏差。有銀行向一些高能耗、高污染行業企業發放貸款,損害了其聲譽,部分銀行甚至還沒有意識到將會對其社會自身長遠利益造成損害。大部分銀行將推行綠色信貸看成政策或公益性活動相應的活動,并非核心的商業運營元素。目前僅僅有少數銀行在其年報中有社會責任相關的簡單報告,可見我國商業銀行缺乏對履行社會責任的利益的認識。

(四)綠色信貸相關產品創新不足

一直以來我國金融市場面臨著缺乏金融產品和相關服務創新的重要問題,在商業銀行打造低碳銀行的過程中也同樣存在著這一現象。雖然在這些年來國內商業銀行在碳金融業務方面取得一系列進展,如商業銀行在低碳的信貸方式上的創新、開發了有關于低碳的信托產品和結構性理財產品??墒菑目傮w上看,我國金融機構在綠色信貸業務的發展仍然明顯落后于國際銀行。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的碳金融業務單一,主要集中在附加值低和下游的環節,對于二級市場交易、項目咨詢以及相關延伸金融產品開發還是較少。我國碳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與國內碳市場的潛力不相符,我國商業銀行與國際商業銀行存在一定差距。

(五)專業人才和知識的支持有限

我國商業銀行在引進國際相關標準原則相對比較晚,對于赤道原則等國際管理和規則的了解并不深,仍然停留在初級階段。銀行內部還沒有建立起規范、系統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流程和制度,非常缺乏相關政策分析、環境知識、了解國家政策和環保領域、環保監督管理體系建立以及專業環境風險控制等方面的人才。同時又由于專門綠色信貸人才的缺乏,銀行并不了解綠色信貸的操作流程/操作性低下。在我國,環境金融、環境經濟學科仍然是新興學科,在這方面人才的培養相對較少,相關人才的緊缺是阻礙商業銀行打造低碳銀行重要因素之一。

二、促進我國商業銀行綠色信貸發展的建議

(一)完善綠色信貸的法律體系,建立起商業銀行綠色信貸的獎懲機制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環境經濟政策的法律保障體系,存在不少的空白,不利于有效實施環境經濟政策。政府有必要加大對企業的監督,引導企業考慮長遠的利益,考慮污染對其經營、社會聲譽等造成的負面影響,把節能環保作為其保持核心競爭力、長期穩定發展的前提。適時成立專門的考核評價部門監督商業銀行的綠色信貸,對其進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評價。對于投放在節能環保型企業的貸款額比例較高的銀行應表揚獎勵,鼓勵和支持商業銀行在綠色信貸創新產品研發,批評處罰大量貸款投放給環境違法型企業的商業銀行。

(二)建立綠色信息披露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建立綠色信息披露制度的前提是法規依據。為此,適時修訂《會計法》,加入環境會計核算和監督等內容,以法律形式這最強有力手段將其付諸實施。完善會計準則,會計要素中加入涉及環境核算的內容,防止企業和有關部門的短期行為,同時規范環境會計的工作。同時,金融部門和環保部門要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各級環保部門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提供收集的企業環境信息,并將其定期或者不定期上報給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各級金融機構根據環保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審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申請,加強授信管理,促進污染減排。要促進商業銀行和環保部門之間的信息傳遞,確保信息傳遞快速、準確。各機構應加強內部門的信息收集與報送工作,盡可能保持數據的完整性。

(三)營造綠色信貸文化,加強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感

首先,地方政府應把地區環境指標作為其績效考核指標的一個重要方面。其次,要加大建設黨風廉政,嚴肅處理包庇環境違法企業、的行為,提供公平競爭的平臺。再次,政府應該加大綠色信貸和環境保護的宣傳,使廣大企業和公眾得到普遍的認知,使綠色信貸的理念深入人心。商業銀行要認識到其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對其長遠利益有莫大幫助,一方面,銀行建立和提高信譽的基礎是履行社會責任,有助于提高其經營業績和長期競爭力。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可以通過承擔社會責任降低其成本。銀監局、人民銀行等監管機構通常會對具有良好聲譽、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銀行給予獎勵和認可,從而降低其接受監管的成本。

(四)積極探索和創新綠色信貸產品和服務

在產品創新方面,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對綠色信貸項目的研究,推出相關的金融產品。企業可以通過加大研發力度,從而開發出綠色信貸的新型產品,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對這些新型產品的運用,從而為企業提供支持,實現企業、社會和自身的利益。在中間業務的創新方面,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創新仍然處于起步階段。商業銀行應積極開展綠色信貸中間業務的創新,優先發展跟綠色相關的理財產品業務,發展綠色融資擔保、交易、咨詢等中介服務業務,從而更好地適應綠色經濟發展的模式。

(五)建立人才儲備培養機制

由于我國商業銀行綠色信貸還處于起步階段,需要一個過程來轉變商業銀行相關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理念。目前商業銀行十分缺乏具備金融、法律、外語、化工及項目管理等專業知識的綜合人才,使得商業銀行難以迅速地開展綠色信貸業務。商業銀行應采取組織專題研討會等方式,提高銀行工作人員的低碳專業技能,并對客戶經理不斷進行綠色信貸培訓。同時,商業銀行應該吸納具有綠色專業技能的相關人才,做好人才儲備的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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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綠色金融 發展 策略

推進金融創新,發展綠色金融是促進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途徑。綠色金融是金融機構從環境保護角度出發,通過一系列業務運營引導社會資源正向配置,革除諸如“先污染后治理”、“邊污染邊治理”等發展模式,重視金融與經濟和環境的有機協調發展,將可持續發展內生化的新型金融發展形式。2007年中國人民銀行、原國家環??偩?、中國銀監會聯合了《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之后中國銀監會又單獨了《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與《綠色信貸指引》,中國保監會聯合環保部印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這些《意見》的出臺對中國發展綠色金融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引導作用,但與美國、歐洲、日韓等綠色金融發展較快的國家相比,我國綠色金融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亟需進一步深化。

一、建立綠色金融制度框架

針對目前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處在不斷探索階段,需要從宏觀層面上建立一套完整的綠色金融制度框架,以促進其不斷深入發展。一是要構建綠色金融發展規劃體系,以總體發展規劃為抓手、專項規劃為補充、各規劃緊密配合的中長期完整體系。二是要建立一個全國性的綠色金融信息數據庫,使金融機構、企業、投資者、公眾和環保部門共享信息。三是要完善綠色信貸、資本、保險市場多層次發展的制度細則,在國家產業政策的基礎上,明確綠色金融目錄及發展標準。四是要建立綠色金融考評制度,確保綠色金融制度的貫徹與執行。五是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實踐監管體制和環保信息溝通機制,逐步確立部級聯席會議制度,避免部門間職權交叉所引發的管理制度遺漏。

二、完善綠色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

我國雖然已陸續制定了一系列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的法規,但是還需要進一步構建系統、完善、高效的綠色金融法律體系。一是制定一部涵蓋范圍廣泛的《綠色金融法》,規定綠色金融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等,作為綠色金融法律體系的主體法。二是處理好各綠色金融部門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與協調,完善相關約束和激勵機制,強化現有立法的法律責任條款。三是加快綠色金融主體法和部門法之外其他法律的“綠色生態化”,在制定和完善相關部門的法律法規時,充分考慮從法律措施上支持綠色金融的發展。四是地方在國家立法的框架內,制定適合自身特色、可操作性強、能有效促進本地區綠色金融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標準。

三、構建“信貸、證券、保險”三位一體的綠色金融發展體系

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開啟,金融業需要構建以綠色信貸、綠色證券和綠色保險三位一體并進協調發展的良性循環體系。一是綠色信貸要以防范環境和社會風險、創新綠色信貸產品和服務、關注自身環境和社會表現為其核心發展要旨,在實踐中對節能環保、低碳循環產業重點給予信貸支持。將環境因素落實到貸前、貸中和貸后管理的各個環節。二是綠色證券要不斷加強境內外上市企業融資的綠色信息披露。將環保核查作為公司IPO和再融資的強制性要求,利用環境績效評估及環境信息披露加強對公司上市后經營行為的監管。三是綠色保險要建立起全國環境污染數據庫。除了環境污染責任險外,擴大支持清潔能源等低碳產業技術研發和應用的商業保險產品,使綠色保險業跟上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的步伐。

四、從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民間四個層面共同推進

綠色金融發展是一項創新性的、復雜的系統工程,要有效整合各方面力量,引導各利益相關方乃至全社會的廣泛參與,共同推進我國綠色金融發展。一是政府層面――給予綠色金融強有力的政策支持,加大對綠色金融發展的政府引導,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特點,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為綠色金融發展提供法律保障。二是金融機構層面――針對目前綠色金融發展的困難和障礙進行改革,將控制污染、節能減排等因素融入銀行信貸風險管理和主營業務的決策中。落實綠色證券問責制并納入績效考核,完善綠色保險的法律強制執行力。三是在企業層面――加大綠色金融觀念在企業中的宣傳,促進企業放棄犧牲環境換取收益的傳統盈利思維。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使大中型國有企業逐漸成長為節能環??沙掷m循環發展的綠色企業。四是在民間層面――發展獨立于政府監管機構之外的民間第三方力量,以客觀的視角審視與監督金融機構在踐行綠色金融中的表現,彌補政府監管真空。積極倡導綠色金融觀念,將綠色金融教育融入國民教育體系之中。

五、積極拓展綠色金融發展的國際空間

綠色金融作為新的發展模式,是經濟可持續增長的引擎,只有不斷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才能更大程度地拓寬金融發展道路。一是借鑒國外綠色金融發展的成功經驗,加強在綠色金融服務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重點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和跨國銀行的合作。二是吸引優秀的國外綠色金融機構和企業參與中國綠色金融發展,引導外商投資循環、節能、減碳、可再生能源等產業,將綠色產業、清潔生產和節能環保產業等作為吸收外資的重點領域。三是引進、消化、吸收先進綠色金融技術,逐步改善我國重點行業、領域綠色金融發展的技術、設備和產品,達到培養國際化核心技術競爭力的目的。四是加強與國際性、區域性金融組織的交流合作,在人才、資本、產業、技術等方面形成聯盟、推動綠色金融國際性、區域性規則的制定,營造綠色金融公平競爭與合作發展的良好環境。

參考文獻:

[1]楊黎瓊.“綠色金融”對甘肅省可持續發展的影響及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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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產業結構調整;節能減排;商業銀行;綠色信貸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9-0094-04

前言

我國經濟持續多年保持高速增長,但是目前我們所取得的發展有一部分是以資源環境為代價換來的。2009年六大高耗能行業比上年增長10.6%,其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增長14.7%,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增長14.6%,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增長12.8%,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增長9.9%,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增長6.0%,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增長5.2% 。有限的環境資源已經不堪重負,環境問題已對構建和諧社會形成嚴峻挑戰,解決經濟發展中的環境問題以及企業環保工作已經是刻不容緩。

當前,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已經成為關系國民經濟全局的重大戰略任務。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為特征的綠色經濟、低碳經濟理念在我國正逐漸被人們所接受。我國在“十一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要遏制“兩高”產業的發展,大力發展循環型經濟。國家發改委也通過2009年的政府工作報告要求大力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業低水平重復建設,繼續加大節能減排重點工程實施力度。

為了達到節能減排的目的,不能完全依靠事后的監督和處罰,要從源頭上遏制“雙高”產業的發展,應著眼于企業進行融資的資本市場,尤其是銀行信貸。2003年6月,7個國家的10個銀行宣布實行“赤道原則”(The Equator Principles簡稱EPs),即在自愿的基礎上,根據國際金融公司(IFC)的政策管理與發展項目融資有關的社會和環境問題的一套原則。它已經逐漸成為國際銀行業務發展的環境與社會責任標準,到2009年12月已經有69個金融機構實施了赤道原則,項目融資額約占全球融資總額的85%。2007年7月30日,國家環??偩?、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銀監會聯合出臺了《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這是我國首次參照EPs控制銀行環境風險,對高污染企業實施限貸的政策,也是首次提出了綠色信貸政策。所謂綠色信貸,指的是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據國家的環境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對研發、生產治污設施,從事循環經濟生產、綠色制造和生態農業的企業或機構提供貸款扶持并實施優惠性的低利率,而對污染生產和污染企業的新建項目投資貸款和流動資金進行貸款額度限制并實施懲罰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目的是引導資金和貸款流入促進國家環保事業的企業和機構,并從破壞、污染環境的企業和項目中適當抽離,從而實現資金的“綠色配置”(鄧聿文,2007)。在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大背景下,商業銀行的綠色信貸政策越來越受到人們關注。

一、我國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的必要性

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伴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建設的加快,以鋼鐵、石化、電力等為代表的重化工業得到傾斜式發展,我國經濟結構呈現出越來越“重”的趨勢。1995年我國重工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的比重為52.7%,2008年這一比重已經攀升到71.1%。在我國的工業結構當中,高耗能、高污染產業占有絕對的比重。伴隨這一趨勢,能源消耗快速增加,自2000年到2009年,我國能源消費年均增速已接近10%,其中煤、石油等化石能源消費占比為90%。我國產業結構偏“重”、能耗偏“高”的經濟發展模式對能源依賴程度越來越高并難以為繼。

有鑒于此,發改委等十部門在2009年10月舉行了“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信息會,宣布對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和風電設備等產能過剩行業,國家有關部門將原則上不再批準擴大產能的項目。2010年5月,國務院更是在全國節能減排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要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和控制“兩高”產業的過快增長。2010年預計要關停小火電機組1 000萬千瓦,淘汰落后煉鐵產能2 500萬噸、煉鋼600萬噸、水泥5 000萬噸、電解鋁33萬噸、平板玻璃600萬重箱、造紙53萬噸。自此,“抑制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和“產業結構調整”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焦點。

金融業的發展要依賴于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依賴于生態的可持續發展(Jeucken,2004)。銀行業也應在低碳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中積極發揮作用。近年來,為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引導銀行履行社會責任,銀監會先后出臺了《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與《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行動,致力于創新信貸服務機制,發展“綠色信貸”業務,減少高耗能、高排放產業信貸投放,支持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和升級。2009年1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再次聯合《關于進一步做好金融服務支持重點產業調整振興和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的指導意見》。根據該意見,2010年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投放要體現“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原則,對于符合重點產業調整振興規劃要求、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符合銀行信貸原則的企業和項目,要及時高效保證信貸資金供給。對于不符合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條件、技術標準、資本金缺位的項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對屬于產能過剩的產業項目,要從嚴審查和審批貸款。該意見的更是保證了綠色信貸對產業結構調整的支持力度。

在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大背景下,商業銀行積極推行綠色信貸政策,不僅有效地促進了節能減排的目標和為產業結構調整提供了信貸保證,更是為其找到新的市場生存空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1.推行綠色信貸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為了貫徹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我國在“十一五”規劃綱要中提出,在“十一五”期間全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雖然“十一五”前四年全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累計下降14.38%,但完成節能減排目標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我國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政策,從資金源頭上對“兩高”行業實施控制,可以抑制這類行業的盲目擴張,從而加強對“兩高”行業的治理和優化產業結構,可以有效的促進可持續發展。

2.推行綠色信貸能為銀行帶來豐厚的綠色“利潤”

由于環境問題越來越受到各國政府關注,環保產業已經成為一個極具發展潛能的新興產業。根據《2007年環保產業發展預測及投資分析報告》,目前我國環保產業的總產值4 572.1億元,GDP占比不到3%,不及世界環保產業總產值的4%。這說明,我國的環保產業仍然處于起步階段,具備較大的發展空間。據2009年8月30日在北京閉幕的第四屆中國綠色財富論壇估計,“十一五”期間,我國環保產業可望保持12%―15%的增長速度;到2010年,我國環保產業總產值將超過1萬億元,約占同期年GDP的3.4%。而“十一五”期間,我國將進一步加大環保投入,投資計劃達到14 000億元,環保產業的發展前景值得期待,其豐厚的產業利潤將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包括金融業的資金紛紛注入。我國銀行推行綠色信貸,充分研究國家產業政策導向,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調整信貸結構將資金導向國家鼓勵的環保企業和項目,搶先占據能帶來豐厚“綠色利潤”的新陣地。

3.推行綠色信貸能加強銀行的環境風險管理

商業銀行的環境風險是指企業的污染行為突破了環境的承載力,導致嚴重的環境惡化,促使政府、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對企業的環境行為要求不斷提高,進而給作為企業資金的供給者的銀行帶來的各類風險(劉勇,2008)。在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的大背景下,若商業銀行未將環保因素作為貸款前調查的內容,貿然進入存在環保隱患的企業或項目,由于我國對環境污染責任的追究日益嚴格,一旦發生給予貸款的企業項目發生污染事件時,不但影響銀行的社會形象,也將損及其債權的收回。因此,推行綠色信貸,把環境和社會責任標準融入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活動中,對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動態評估和監控,為商業銀行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供了可行的路徑。

二、我國商業銀行綠色信貸的實踐和存在的問題

2007年7月,我國環??偩?、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了《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標志著綠色信貸政策這一經濟手段全面進入到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污染減排的主戰場。經過一段時間的大力推進,綠色信貸政策已經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

各商業銀行在信貸評審中基本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即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授信的前提條件,對達不到準入標準的信貸項目堅決不予貸款。并且加強和環保部門的信息溝通,通過對“兩高”產業制定具體的行業信貸政策,根據環保部門提供的信息對行業內企業實行名單制管理。據統計,自2008年底至2009年9月末,我國主要商業銀行鋼鐵、電解鋁、平板玻璃等高耗能產業貸款增速分別為13%、19%、-45%,均大大低于同期31%的貸款平均增速,信貸結構調整成效明顯。而且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金融服務支持重點產業調整振興和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的指導意見》對2010年信貸工作的部署,我國商業銀行積極對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新能源、節能環保、新材料、新醫藥、生物育種、信息網絡、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將進行重點支持;加大對節能減排和生態環保項目的金融扶持,支持發展低碳經濟,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多種形式的低碳金融創新產品,加大“綠色信貸”的投放力度;對不符合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以及相關產業政策要求、未按規定程序審批或核準的項目,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貸支持。世界能源金融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金融研究院院長何世紅也認為,中國經濟結構調整已經迫在眉睫,信貸政策有保有壓,可以促使產業結構加速轉型,進一步發揮信貸在“保增長、調結構”中的作用。

雖然綠色信貸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但是大面積的推進還是面臨著不少困難。第一,我國商業銀行內部缺少具備一定環境知識的人才。而在加入“赤道原則”的外國銀行系統內部都設立環境事務部門,專門負責對信貸項目的環境風險進行評估管理。第二,由于“綠色信貸”每個項目均涉及到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僅依靠商業銀行難以確定其準確的環保標準和環境風險評級?,F行綠色信貸的標準多為綜合性、原則性,缺少具體的綠色信貸指導目錄、環境風險評級標準等,商業銀行難以制定有效的監管措施以及內部的實施細則,降低了綠色信貸環境風險評估的可操作性。第三,缺乏綜合性的配套扶持政策。由于欠缺有效的風險補償、擔保和稅收減免等綜合配套政策,支持產業結構由“高碳”向“低碳”轉型的相關政策往往導致轉型企業經營成本大幅上升,盈利能力下降,雖有社會效益,但缺乏經濟效益,直接導致銀行信貸風險的上升。

三、政策建議

1.為推行綠色信貸做好充分的準備

Jeucken(2001,2004)提出綠色信貸中環境風險管理可以分為四個階段:抵御階段(defensive banking)、預防階段(preventive banking)、參與階段(offensive banking)、可持續發展階段(sustainable banking)?,F階段我國商業銀行基本上處于抵御階段。從初步階段向可持續銀行階段發展的關鍵在于建立起專業的綠色信貸管理機制。我國商業銀行至少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準備:第一,銀行要把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提升到銀行的戰略層面。銀行董事會應制定專門的決策內容,適時應對國家環境政策的推進來調整自身的戰略。在自身內部,銀行必須在原有的銀行部門體系中建立檢驗和識別環境風險的職能部門,使工作程序化、規劃化。第二,銀行業要加強人員培訓和能力建設,積累與耗能、污染有關的專業知識,努力提高本機構對涉及耗能、污染風險的企業和項目的授信管理能力??梢愿鶕緳C構的業務規模、授信行業和客戶的風險特點,培養和引進有關專業人才,也可以借助第三方評審或通過其他有效的服務外包方式,獲得相關專業服務。第三,結合銀行自身特征,自行開發可操作性的環境風險評估工具。全國存在大量的“兩高行業”的信貸項目,依靠環保部門一一給出限制名單或者審批是不現實的。而且,不排除取得當地環保部門批文的信貸項目仍存在環境風險,一旦項目的環境風險遭到暴露導致項目停建或取消,就會直接使銀行蒙受損失。銀行作為環境風險評估的主體,只有從自己的切身利益出發擁有自己的環境風險評估工具,才能獨立于環保局做出銀行的業內決策,才能積極參與、主動創新,推出環保新產品并進入可持續發展階段。

2.制定有可操作性的綠色信貸指南

銀行界要充分借鑒國際上比較成熟的環保信貸準則,如EPs以及國際金融公司(IFC)指定的主要行業環境、健康和安全指南,結合我國國情,建立符合我國特色的、有可操作性的綠色信貸目錄指引、項目環保標準和環境風險評級標準等。同時,還要和各行業組織、協會以及環保部門合作,針對不同行業的環保標準,建立基于各行業的環境風險評估標準,使綠色信貸政策更具有操作性。

3.構建有效的配套綠色信貸激勵機制

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績效考核體系是以經濟指標為主,并未將環保指標納入其中,因而不排除各分行為了完成考核目標而無視總行實施綠色信貸的各項要求的可能。此外,綠色信貸所支持的項目有相當一部分是經濟效益并不太好的項目,如風車發電等新興行業,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商業銀行的盈利。有鑒于此,銀行業內部和政府必須建立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為商業銀行實施綠色信貸提供動力。在擬建立的激勵約束機制中,不僅要對銀行違規向未達環保標準的項目提供貸款的行為實行追究責任和處罰,而且還要對實施綠色信貸政策成效顯著的銀行給予獎勵。同時,我國政府還應該要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對于“兩高”行業通過加大稅收力度,提高賦稅水平,增加該行業的生產成本;還應該對實施綠色信貸的商業銀行采取減免稅收、財政貼息等財政政策,提高其推行綠色信貸的積極性。

4.建立和完善的信息溝通機制

商業銀行要推行綠色信貸政策,就必須全面掌握企業的環保信息。但是,我國商業銀行在現階段還沒有建立專門的企業環保信息數據庫,因而信息搜集成本較高。這就要求環保部門建立并完善環保信息庫,與銀行業形成信息溝通機制。商業銀行可以借助環保部門的力量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并著手建立銀行自身的環保數據庫。同時,環保部門也可借助商業銀行的力量,政府部門強化環境監督管理,以促進節能減排的戰略目標順利實現。目前我國環保政策和信息零散,缺乏統一管理與機制,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綠色信貸的推行。因而,迫切需要盡快建立并完善通暢的環境信息共享機制,以促進綠色信貸在產業結構調整、節能減排的背景下發揮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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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king of promoting the green credit polic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adjustment

TIAN Xiao-bo , FU Miao

(Economy and trade collge,Guangdong foreign language and foreign trade university,Guangzhou 510006,China)

篇8

關鍵詞:綠色債券 界定標準 財稅支持 綠色認證 信用評級

我國綠色金融發展成果顯著

近年來,我國政府積極推動綠色金融的發展。在國家相關政策的支持和引導下,我國正成為全球綠色金融的先行者和領導者。2016年8月31日,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為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發展做出頂層設計,構建了操作框架,為各方參與者提供了豐富的產品工具和市場機會,我國成為全球首個構建最為系統綠色金融體系的國家,綠色金融已上升為我國重要的國家戰略。同時,綠色金融也是二十國集團(G20)杭州峰會最令人矚目的“中國印記”之一。作為今年G20杭州峰會的主席國,我國首次將綠色金融列入G20議題并寫入峰會公報。

作為綠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綠色債券市場近年來快速發展,政府、發行人和投資者等各類主體的參與日益深入(見表1)。截至今年6月末,我國貼標綠色債券發行量128億美元,全球占比約30%,綠色相關的未貼標債券存量高達2460億美元。目前,中國已成為全球最大的綠色債券市場,人民幣也成為廣義綠色債券中最主要的計價貨幣。

綠色債券有很多優勢,如可為綠色企業和項目開辟新的融資渠道,為綠色項目提供較長期的融資、緩解期限錯配問題,通過聲譽效應強化發行人的綠色投資行為,通過更高的披露要求激勵發行人強化環境風險管理流程,為投資者提供新的資產類別,使其有機會參與可持續發展投資等等,因此綠色債券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

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發展現狀分析

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發展迅速,但仍處于起步階段,在發展中也面臨著一些障礙,需要逐步加以解決,從而釋放出綠色債券發展的潛力。

(一)綠色債券界定標準方面

目前,我國綠色項目認定標準尚未統一,同時缺乏統一的綠色債券市場準則。在此情況下,較難客觀準確地判定項目的綠色屬性,也使得財稅優惠、獎懲政策以及針對綠色項目的政府擔保等可能的支持措施在短期內缺少落地的基礎,還可能造成市場主體在不同監管政策之間套利,影響綠色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綠色債券的發行及交易方面

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發展時間較短,由于綠色項目投資回報期長、綠色債券募集的資金只能用于綠色項目、資金監管要求更為嚴格、發行和管理成本較高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綠色債券的吸引力,也影響到綠色債券的發行及交易量。

目前全球發行的債券中僅有不到1%為貼標綠色債券,我國綠色債券的發行量也僅占全部債券的2%。對于每年3萬億~4萬億元人民幣的綠色投資需求,目前綠色債券所能提供的融資還遠遠不足,市場發展潛力巨大。據OECD分析,在將全球氣溫升幅限制在2℃的前提下,到2030年時,僅中、美、日、歐盟四個市場投資于可再生能源、節能和低排放汽車等低碳項目債券的年度潛在發行量可達7000億美元。

國際經驗表明,財稅激勵及獎懲政策是將環保項目的正外部性內生化的有效手段之一。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認為“公共財政機制是解決環境問題方案的一部分”, 并預計每100億美元的財政資金可撬動1000億美元的社會資金投入綠色產業。部分國家也對綠色債券給予了優惠政策,如美國國會于2004年通過了總額20億美元的免稅債券計劃,用于支持新能源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公司債券;馬薩諸塞州于2013年起自主發行免稅綠色債券,所得資金直接用于環?;A設施建設。因此,從國際經驗來看,對綠色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環節給予適當支持,可降低綠色債券發行成本,提高其投資收益,也有助于進一步提升綠色債券的發行和交易量。

(三)綠色認證和信息披露方面

構建和完善綠色認證和綠色評級體系、科學客觀地評估項目的外部性是綠色債券審批、財政補貼、行政獎懲、稅收優惠等決策的重要基礎。目前,經認證的貼標綠色債券主要集中在歐元區和美國,歐元和美元是貼標綠色債券最主要的計價貨幣,我國綠色債券發行的標準化和透明度仍有待進一步提高。

為證明綠色債券的“綠色”身份,國際通行做法是聘請獨立的專業機構出具對募集資金使用方向的綠色認證,即“第二意見”,國際權威的認證機構有國際氣候與環境研究中心、氣候債券委員會、畢馬威等。在全球發行的綠色債券中,有半數以上的債券進行了國際綠色認證。

從我國綠色債券市場來看,相關主管部門鼓勵綠色金融債和公司債發行人提交評估認證意見。然而,目前我國綠色債券認證尚處于起步階段,缺乏統一的認證標準和專業的認證機構,市場競爭不充分、綠色認證成本相對較高。加之綠色債券存續期內的信息披露要求更為嚴格,使得企業綠色債券的發行門檻較高,影響綠色債券的發展。

推動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發展的建議

《指導意見》和G20杭州峰會公報明確了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方向,即要通過相關努力支持本地綠色債券市場發展,開展國際合作推動跨境綠色債券投資等。這些政策導向進一步掃清了綠色債券發展的障礙,降低了投資者對未來不確定性的預期。具體措施包括完善綠色債券相關規章制度、統一綠色債券界定標準、降低綠色債券融資成本、探索綠色債券第三方評估和評級標準、開發綠色債券指數、建立完善發債企業強制環境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推動綠色債券市場雙向開放等。為深入落實相關政策,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統一政策標準,夯實市場基礎

當前我國債券市場以銀行間市場為主體、交易所市場為補充,符合國際成熟市場的通行慣例。建議盡快探索設計國內統一的綠色債券界定標準和綠色信貸指標體系,為綠色金融的后續配套政策奠定切實可行的操作基礎,為市場交易主體提供更為明確的行動指南。

(二)加大財稅優惠,提振綠債發行及交易

對于發行人,可探索由符合條件且具有意愿的地方政府推行綠色債券財政貼息和專項擔保基金,以地方政府為主導,根據地方產業布局和財政實力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當領域進行試點。設定適當的貼息和擔保比例,給予社會資本更為穩定的預期,在耗費較低財政成本的條件下撬動更多私人資本投入綠色產業。同時,要加強綠色債券存續期的信息披露和資金投向跟蹤,確保發行人行為的規范性和資金使用的綠色化,避免道德風險。對于投資者,可研究對國內機構投資者購買綠色債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予以適當減免,培育和壯大綠色投資群體。

(三)加強認證管理,降低項目風險

建議進一步提高我國綠色債券發行的標準化和透明度,建立推廣國內綠色債券認證標準和體系,提升對國際投資者的吸引力。首先,統一綠色債券的監管標準,逐步提升綠色債券的認證率,將綠色認證作為財稅優惠等支持措施的必要前提。其次,構建和發展我國本土的認證體系,規范綠色債券評估要求,通過豐富認證機構、引入市場競爭來降低債券認證成本,同時加強市場準入和機構監管,防止認證機構過度競爭導致降低標準或采購性認證等。最后,創新綠色籌資機制,本著重實質、輕形式的原則,開展存量綠色債券識別。目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已有3只存量債券被納入中債綠色系列債券指數,是綠色債券領域的一項創新,開啟了存量債券的綠色化識別通道。為鼓勵企業綠色投資,建議對于剩余期限長、實際投資于綠色項目的存量未貼標債券繼續開展相關認證工作。

(四)完善和推進綠色債券評級,擴大債券應用

鼓勵評級機構在現有評級體系框架中增加環境影響評價維度,將發行人的綠色信用記錄、募投項目的綠色程度和環境成本等因素納入考察范圍,并在評級報告中予以披露,合理反映綠色資產的價值。對信用評級符合要求的綠色債券,可考慮納入央行貨幣政策操作的抵質押品范圍及交易所質押回購庫。此外,評級過程中要避免追逐聲譽效應、“唯綠色論”而忽視綠色債券風險的傾向。(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供職機構無關)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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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G20綠色金融綜合報告[R],2016.

篇9

(一)政府政策的支持

要想有效的實行綠色信貸,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比如,德國政府在充分落實政府補貼資金的同時,還出臺了一系列的環保政策,如“貸款擔保計劃”等;美國將稅收政策作為政府調節環保經濟的有效政策;加拿大政府定期會在《加拿大生態環境狀況》雜志上以及網絡上公布環境報告信息,最新的環境動態,鼓勵廣大公眾來監督政府的環境治理行為,通過建立一定的監督檢查制度,把環境治理結果準時向媒體公開。

(二)銀行的激勵機制與內部管理

是否具有一個良好的銀行激勵機制是銀行對綠色信貸實施內部管理的重要手段。良好的激勵機制應該是銀行或企業在實施“赤道原則”后仍然有利可圖。只有在強有力的銀行信貸激勵機制的指導下,企業與銀行才會通過合作,自覺并互相監督地遵守赤道原則。

(三)金融產品的創新支持

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德國復興信貸銀行的綠色信貸,其在綠色信貸的金融創新產品開拓方面更具有突出貢獻。復興銀行一直致力于產品的開發,無論是節能環保金融產品,還是創新開發金融產品,都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此外,各項信貸金融產品的開發活動都通過透明的公開招標形式展開,開發出的產品也要得到環保部門的審批與認可,這樣即確保了資金的有效利用,也保證綠色信貸產品開發過程的公平公正。

(四)盡快建立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

篇10

【關鍵詞】

綠色信貸;環保信息披露;新制度經濟學

一、引言

當前,我國面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的重要任務。而綠色信貸是環境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企業節能減排、促進經濟結構轉變的重要力量。所謂綠色信貸,主要是指銀行將貸款用于國家政策所支持的一系列節能減排、保護環境、促進產業升級的項目,使其產生效益的同時,不以破壞環境、浪費資源為前提。

自提出以來,綠色信貸在我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在引導資金流向節能減排、優化產業結構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今后綠色金融在我國的進一步深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綠色信貸在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后,在我國的發展也遇到了很多的問題。在可持續發展的大背景下,面對國外綠色信貸實施中的成功的經驗,找出我國綠色信貸實施中的問題的根源并有針對性的解決就顯得十分的重要。

二、文獻綜述

對綠色信貸的研究已經有很多學者,但是研究的方面與角度都有很大的不同,即側重看問題的視角不同。我國的學者主要集中在以下的幾個方面:

綠色信貸對于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及銀行可持續經營的重要意義。蘇寶梅(2009)從經濟倫理的角度,指出綠色信貸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選擇。綠色信貸對產業升級的作用機理的研究。陳光偉,胡當(2011)研究綠色信貸通過資金形成、資金導向和資金催化三大機制的作用,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和產業的高級化發展并對其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

對綠色信貸的環境風險的研究。陳偉光和盧麗紅(2011)環境的惡化使商業銀行面對更大的經營風險,客觀上需要建立一套銀行自身的環境風險管理系統。探討如何在實踐中完善我國的綠色信貸。張秀生和李子明(2009)通過地方政府與商業銀行的博弈模型,提出了能夠完善綠色信貸的政策主張。

綠色信貸制度的研究。李建勛(2011)提出在豐富和完善綠色信貸制度內涵的基礎上,應通過健全激勵機制,創新綠色信貸監管體系,健全環境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完善農村信貸制度等對策建議來推動武漢城市圈綠色信貸制度的建立。

雖然已經有很多人對綠色信貸進行了研究,但是研究的方面與角度是不同的。從制度的角度對綠色信貸實施的過程中的問題的進行分析無疑是站在一個比較獨特并且比較高的角度,這樣有利于透過現象看到本質的原因,更加有利于發現其中的問題并提出針對性的措施,使綠色信貸在我國更好的發展下去?,F在站在制度的層面分析的人較少,并且研究也不構成體系。因此本文將從綠色信貸的制度方面,通過國內外綠色信貸實施中的比較,找出差異,分析我國綠色信貸制度層面上的問題,并且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提出針對性的建議。

三、國內外綠色信貸制度現狀的比較

(一)產生背景的不同

1.我國經濟發展中環境的壓力與政府的推動

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保護的巨大壓力。經過政府的一系列政策的頒布和宣傳,加大推行的力度,綠色信貸被一步步地在我國推動發展,積極創新試點,并逐步的被大家所認知,得到重視。

2.國外市場與社會責任運動的推動

節能環保法律政策為銀行業帶來壓力與機遇。隨著經濟的發展,美國、法國、日本等國充分認識到環境的重要性。因此出臺相應的法律規范以及財政金融激勵政策,通過加強環境執法力度,并鼓勵資金投入到節能環保的業務當中。

(二)實施中手段的不同

1.以行政手段為主,約束性與激勵性機制均不足是我國綠色信貸實施的特點

在綠色信貸具體的實施中,主要是以行政手段為主,以政府、銀監會、發改委這種國家部門一些限制性的或者是約束性的政策。并且很多都是原則性的規定,根本就不具有實際的操作性。

2.國外綜合運用多種手段,約束性與激勵性機制兼備

為實施綠色信貸制度,國外綜合運用了法律、經濟、技術和市場等手段,有約束性的、激勵性的措施。在法律上,有較好的法律保證環保措施的實行。同時,國外的市場機制也很健全,對綠色信貸的實施有較好的約束性。

(三)環境信息機制的不同

1.我國環境信息的收集、披露、共享、處理機制存在缺陷

盡管目前已有原國家環??偩峙c銀監會在2008年簽訂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協議》以及環境保護部與人民銀行在2009年下發的《關于全面落實綠色信貸政策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但在實施中依然存在下列問題:

(1)銀行對企業環境信息的收集、處理能力不足。

(2)國家并沒有統一要求和規范銀行業披露“兩高”行業的貸款數據,導致銀行目前對環境信息的披露處于自愿狀態。

(3)體制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使環保部門執法不嚴,導致大部分的企業環境違法沒有披露查處,更沒有報送至人民銀行征信管理系統。

2.國外發展基礎好,環境信息的收集披露溝通機制較好

(1)金融機構重視環境金融人才、信息技術的完善。

(2)金融機構重視環境信息的披露。有些出口信貸機構受國家信息自由法律的規定約束,必須披露更多的信息。除了對公司的貸款,為政府和國企所提供的貸款的細節也應公布。

(3)由于法律責任的明確和監督機制的完善,政府環境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都有壓力和動力對環境信息進行較好地收集、披露和溝通。

四、我國綠色信貸制度中的問題

(一)約束與激勵機制不完善

1.對企業和銀行的約束機制都不完善

當前我國環保政策主要是落實到產業政策上,在沒有硬約束的情況下,這些高污染企業并不會花費高成本治理污染。在監管部門未對商業銀行采取環保要求的情況下,向高污染企業放貸是大中型商業銀行支持經濟發展甚至是同業競爭的必然結果。在外部政策法律環境不完善的情況下,企業和銀行都沒有外在的約束去落實綠色信貸。

2.對企業和銀行的激勵都幾乎沒有

對于“兩高”企業來說,在沒有足夠激勵的前提下,無論是污染治理還是產能轉換,從短期來看都是高成本、低收益投資。對于商業銀行來說,面臨綠色信貸政策操作性不強、人才和技術不足困境。在沒有相關激勵機制的情況下,商業銀行當前推行綠色信貸的動機就沒有了存在的根基。

(二)環保信息披露溝通機制不健全

1.環保信息披露不足

當前中國還未建立起完善的環保信息披露制度,現在并沒有要求銀行對貸款企業的環保信息進行披露。同時,國內商業銀行還沒有使用環境信息后的反饋機制,以及環保部門間沒有真正做到信息互通、數據共享。

2.環保信息溝通機制不健全

在銀行與環保部門之間沒有很好的信息溝通機制。本身銀行去進行環保的測評是不現實的,也是高成本的。但是由于信息溝通的不健全,銀行在了解貸款企業的環保信息時就存在著巨大的交易成本與低效率,這顯然是對銀行自身的發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礙。

(三)綠色金融支撐體系尚不健全

主要是指包含政策、技術、人員在內的綠色金融支撐體系尚不健全。在政策方面,因為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條塊分割,有些方面規定的過于粗范,甚至有些很重要的方面并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在技術的層面上,由于評估環境信息有較高的技術要求,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也對技術提出了很大的挑戰。綠色信貸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更高知識的人才來適應政策的發展,積極了解國外先進的做法并且吸收加以借鑒,但是我國確實缺少這方面的人才。這些大的方面體系的不健全,成為了綠色信貸的推行的瓶頸。

五、可行性建議

(一)健全綠色信貸法律保障機制

為綠色信貸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不僅包括完善相關的環境保護立法,制定更為嚴格的節能減排要求和更為嚴厲的處罰措施,也包括完善綠色信貸相關立法,對金融機構的環保義務提出更為嚴厲的要求與相應的監控懲罰措施,真正做到法律應有的約束的效力。

(二)強化激勵,完善利益平衡機制對綠色信貸的推行,不能夠只強調法律的約束,而應該約束與激勵并存。因此,必須首先明確銀行、環保部門以及企業各自的職責。對于在綠色信貸推行中旅行職責好的部門應該積極的鼓勵。不僅僅是精神方面的鼓勵。而更加應該整合政府與社會資源,通過財稅政策和金融政策的結合,加大正向的激勵程度,在動態均衡過程中實現社會總福利最大化。

(三)建立有效的環保信息傳導機制

由國家環保主管部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建全國統一的企業環保信息數據倉庫,明確地方政府環保主管部門、環保直屬系統和商業銀行各自在數據庫建設、維護和使用中的職責。

(四)建立“綠色人才”儲備與培訓機制

無論是進行政策與技術分析的研究型人才,還是承擔環境風險評估的復合型人才,都是商業銀行開展綠色信貸必需儲備的人才。商業銀行可以采用外部引進與內部培養相結合的方式,加強人才儲備。

六、結論

本文通過對中外綠色信貸制度層面上產生的背景、實施中的手段和環保信息機制的對比,發現我國綠色信貸在約束激勵機制,環保信息的披露共享以及綠色信貸支撐金融體系的不健全阻礙了我國綠色信貸的發展。由此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提出了加強我國法律的約束機制,提高環保信息的共享程度等可行性建議。希望能夠對我國的綠色信貸的實施與發展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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