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范文

時間:2023-04-03 05:41:3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境外投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根據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資(不包括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的境外投資。)的外匯主管部門。外匯主管部門依據《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及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審批規范》、《關于援外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部分項目免繳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的通知》、《關于調整資本項下部分購匯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負責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以及對投資資金的匯出和回收、投資利潤和其它外匯收益的匯回進行監督和管理。外匯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的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境外投資項目立項后審批前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審查

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主要是審查投資所在國(地區)的信譽、投資風險等級,投資所在國(地區)有關投資項目方面的法律、法規,投資所在國(地區)外匯管制狀況,以及投資回收計劃的期限是否合理。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主要是審查境內投資者是否利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限于境內投資者的自有外匯,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使用其他外匯資金。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須報國家計委審批。外匯主管部門受理后30日之內出具正式批復。

(二)批準境外投資項目后的外匯管理

境外投資項目經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后,境內投資者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建檔、匯出投資資金等有關手續。隨后,境內投資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定期報送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接受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

(三)對境外投資利潤匯回保證金的管理

按照規定,境外投資企業在匯出資金前必須交納外匯匯出金額5%的利潤匯回保證金,但援外項目、不涉及購匯及匯出外匯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和中方全部以實物出資的境外投資項目,可以用境外投資利潤匯回承諾書代替保證金支付。保證金存入外匯局在指定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用帳戶。

(四)對境外投資項目境外融資的管理

對境內投資者利用國際商業借款進行境外投資,需要經過國家計委批準。境外投資企業根據經營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籌措和運用資金,對此不列入國家外債管理范疇,但如果需要境內母公司、境內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部門、單位提供擔保,則必須經境內投資者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審查,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二、現行境外投資外匯、外債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過嚴,阻礙了境外投資的發展

為了平衡國際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風險向國內傳遞,我國一直實行嚴格的資本項目外匯管制。在亞洲金融風暴中,資本項目外匯管制成為維護我國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雖然有所放松,但對境外投資的管制仍很嚴格。目前,我國限制企業購匯進行境外投資,除戰略性項目、援外項目和帶料加工項目可以購匯進行投資外,其余項目的境外投資以企業的自有外匯為主。企業有自有外匯的,首先使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沒有自有外匯的,可通過貸款等進行投資。另外,我國鼓勵企業使用實物投資,或以設備投資,或允許企業不結匯出口。企業能用于境外投資的自有外匯和籌措貸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實物投資也存在很大的困難,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資企業的經營和規模的擴大。調查中,企業普遍反映以現有設備投資難以符合項目的需要,因為有些設備技術落后,甚至是國內已經淘汰的設備,為適應東道國的競爭需要,許多投資項目需要購買新設備。而以貨物不結匯出口的方式投資,雖然可以部分解決企業投資資金的問題,但輸出的貨物必須銷售后才能變成資本,企業的投資能力受到其銷售能力的制約,結果許多項目因無法及時獲得外匯資金而喪失有利商機。

(二)利潤匯回保證金管理,對企業資金周轉不利

為保證企業境外投資資產不流失,我國要求境內投資者交納外匯匯出金額5%的利潤匯回保證金。利潤匯回保證金管理也屬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重要內容,其本意是鼓勵境內投資者將境外投資所得匯回國內,但對企業來說,卻占壓了大量資金,妨礙了企業競爭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資的初創階段,境外企業多半無法創造利潤,保證金的占壓增加了企業的負擔。調查中,許多企業反映保證金管理對促進利潤匯回的作用并不明顯,有時會迫使企業采用規避保證金管理的投資渠道。境外投資企業在獲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擴大規模,進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將利潤匯回后再投資,則將再一次面臨繁瑣的審批程序。雖然利潤直接轉為再投資也需要主管部門的審批,但手續相對容易。許多企業為了降低擴大規模的成本,傾向于將利潤留存在境外。為解決保證金資金占壓問題,需要用現匯進行境外投資的企業,有時不得不轉向境外帶料加工貿易的投資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資渠道,造成資源不必要的浪費。

(三)對國際商業融資的控制,阻礙了企業利用國際資金市場

境內投資者如果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屬于我國外債管理的范疇,需要國家計委的審批。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外借款則不受此規定的管轄。但如果需要境內投資者、金融機構或其他部門、單位提供擔保,則要經過外債管理部門的批準。對境內投資者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的限制,實際上阻礙了企業對外部資金市場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資金市場,企業往往可以獲得更有利的融資條件,對降低成本,提高其國際競爭力大有裨益。調查中有些企業反映,在其對項目進行調研論證的過程中,許多得到消息的外國金融機構也會對該項目進行考察,如果認為該項目有利可圖,則會為企業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條件的貸款承諾。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這部分資金非常困難。

三、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我國對境外投資進行嚴格的外匯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國際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風險。短期內,境外投資增加了資本項目下外匯支出,對國際收支產生負面影響,但這只是境外投資引起的國際收支平衡表的直接變化。為全面評價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影響,我們還要考察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長期、間接影響,包括對國民經濟穩定發展的影響,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影響,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變化對國際收支的影響等方面。

(一)利用自有資金的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對于資源類項目,境外投資雖然增加了外匯支出,但彌補了我國資源的不足,對國民經濟總體發展非常有益,而國民經濟穩定發展是國際收支平衡的根本保證。我國在境外投資開發國內稀缺資源,可以直接控制境外資源,保證國內資源的及時供應,而且在國際市場價格變動頻繁時,也可以起到穩定國內資源價格的作用。寶鋼在巴西投資開采的礦石就全部運回國內。進口到國內的資源,國內進口商支付的外匯最終會成為境外企業的利潤。這些利潤作為投資收益計入我國國際收支經常項目,因此國內企業控制的境外資源進口對我國國際收支不

會產生負面影響。而且有的項目在彌補國內資源不足的同時,也在國際市場上銷售,從而可以增加我國的外匯收入,有利于國際收支的改善。例如,農化集團公司每年可以為國內提供50~100萬噸磷肥,其余的大部分均銷往國際市場。

對于市場開拓類項目,境外投資有利于提高產品的知名度,促進出口的增加。如果境外企業盈利增加,境外投資收益的增加計入經常項目,國際收支得到改善。即便企業在境外的工廠虧損,只要能夠增加母公司的國際競爭力,帶動國內產品的出口,也會改善國際收支的經常項目。例如,海爾公司在美國建廠后,在國際市場上的商譽大大提高,其產品出口每年翻一番,2001年出口額高達4.2億美元,2002年計劃出口8億美元。在境外進行以加強技術研發、收集市場信息和加強售后服務等為目的的投資,也可以通過增加母公司的國際競爭力,促進國內產品的出口,對改善國際收支有促進作用。

對于尋求有利投資環境的項目,如利用當地廉價的勞動力,避開某些發達國家的配額限制等,只要這些項目不與國內生產商形成競爭關系,對國際收支的影響也將是積極的。目前華源在加拿大、墨西哥、泰國等國進行的紡織服裝加工投資就屬于此類。受當地勞工管理的限制,這些項目并不能帶來大量的勞務輸出。但由于這些國家的紡織服裝出口沒有受到像我國那樣的配額限制,我國企業就可以繞過發達國家的貿易壁壘。這些企業如果在國內擴大生產,產品根本無法出口或出口成本很高??梢哉f,這種項目不但不會與國內產品形成正面沖突,反而可以擴大國內原材料的出口,促進了我國出口的增加。

另外,還有一部分項目以帶動生產資料(包括設備、原材料、勞動力和技術)輸出為目的。這些項目對國際收支經常項目的改善效果是顯而易見的。

(二)利用國際商業融資進行的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大型金融機構一般都在全球范圍內尋求融資對象,并形成了高效的投資決策機制,對可能投資的項目進行評估。如果項目收益前景良好,則這些機構愿意為項目的投資主體提供各種服務,如信息咨詢、優惠貸款承諾等,以此與這些投資主體保持良好的關系。一旦項目運行,這些機構通過提供貸款從中獲利。由于這些機構能夠提供比國內銀行更好的服務和更優惠的融資條件,且沒有換匯成本,我國企業很愿意利用境外融資進行境外投資。目前,我國少數優質大型企業,如中集集團已具備無需銀行擔保的國際融資信譽。

利用國際商業融資進行境外投資,雖然增加了外債,在償還時增加了外匯支出,對國際收支長期平衡產生負面影響,但企業在獲得有利條件的融資后,盈利能力提高了。企業境外投資收益的增加可以反映在經常項目上,有利于國際收支的改善。

四、政策建議

“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旨在鼓勵企業擴大境外投資,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增強國際競爭力。改善外匯、外債管理可以為企業擴大境外投資提供便利,有助于更好地貫徹實施“走出去”戰略。為此,我們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著手對現行管理制度進行完善。

(一)適度放寬對境外投資用匯的限制

這順應了境外投資發展的需要。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經濟仍將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外匯儲備還將維持在較高的水平,從而為境外投資用匯的放開提供了有利時機。但是,出于我國資本項目開放總體進程的考慮,對境外投資外匯管制的放松必須是部分的、漸進的??梢钥紤]由計委主導,并綜合各部門的意見,制定一個年度境外投資額度的總盤子。在額度內,對符合境外投資鼓勵條件的企業和項目,從寬進行外匯審批,并簡化審批手續,允許企業開立用于境外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帳戶。

在這種管理模式下,如何制定年度境外投資總規模成為關鍵。在制定總規模時,需著重考慮境外投資引起的資本流出凈額對外匯儲備水平和國際收支平衡的影響,及境內企業對境外投資用匯的需求。我國外匯儲備已經超過2300億美元,遠遠高于滿足3~4個月進口需求的水平,即使將資本外流、償債等外匯儲備支出需求因素考慮在內,比較保守的估計是,如果制定100億美元的境外投資額度,將不會降低我國的國際清償能力,而且可以滿足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需要。對此,我們可以以1998年的資本外逃對國際收支的影響情況作參考。盡管當年因外部沖擊,資本外逃情況相當嚴重(經查實在200多億美元的應收未收外匯中,有100多億屬于逃套匯),資本項目下出現了逆差,但由于經常項目有較大盈余,我國的國際收支仍表現穩健,當年外匯儲備增加50億美元,達到1450億美元左右。因此,如果我們將境外投資額度設定在100億美元左右,并不會威脅國際收支平衡。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分析,境內企業是否進行境外投資主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發展狀況和條件而定。由于國內市場發展穩定,放開外匯限制并不會造成大量資本流出的局面。現在我國每年境外投資額穩定在20多億美元,如果放開對境外投資的外匯限制,那些過去沒有經過正常渠道出去的投資將浮出水面。將這部分境外投資需求考慮在內,估計我國每年的境外投資需求大約在30~50億美元。因此,100億美元的額度是可以滿足境外投資需要的。

(二)簡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程序

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的審查可并入主管審批部門的職責范疇,無須指派單獨的部門進行審批。為簡化審批手續、提高效率,可考慮改變職能轉移后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審查方式。由于外匯風險主要考查的是東道國的政治風險、匯兌風險等內容,因此可將外匯風險審查并入境外投資的國別政策管理。

外匯來源審查主要包括審查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是企業的自有外匯,還是其它外匯資金(購匯,貸款等),外匯資金的來源是否合法等。原來審查外匯來源主要是在國家外匯短缺的歷史條件下考查企業的創匯能力或外匯平衡能力,將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資金來源分為自有外匯和其他外匯資金(購匯和外匯貸款等),規定外匯來源以自有外匯為主。以購匯進行投資雖然會改變外匯市場的供求狀況,但在實行總量控制的前提下,這種影響可以被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因此可取消以自有外匯為主的管理辦法,允許在額度內購匯進行境外投資。不再區分自有外匯和購匯以后,對企業只須進行資金來源審查。在進行資金來源審查時,對使用財政撥款、政策性銀行貸款的項目要嚴格,對使用自有(籌)資金的項目應放寬,而不論企業的自有資金是外匯還是人民幣,因為企業使用自有資金,投資風險由企業自己承擔。對外匯資金來源的合規性審查今后仍可由外匯主管部門執行。

剝離審批職能后,外匯主管部門只負責為企業辦理外匯支付手續,監督企業外匯收支情況。同時設立國際收支預警機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國際收支進行監督。如果國際收支出現惡化,則應立即通知審批部門放緩或停止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

(三)取消利潤匯回保證金

企業盈利后存在強烈的擴大規模的傾向,而利潤即便留存在國外,同樣會改善國際收支狀況。因此,可考慮取消利潤匯回保證金要求,同時通過加強對境外投資項目的事后管理來防止國內資產的流失。

(四)允許有條件的企業以境外投資為目的從事國際商業融資

篇2

一、我市對外投資企業概況

我市目前有8家公司經過批準正式對外投資,投資總額2800萬美元,其中投資額最大的2298萬美元。

從投資國家來看,投資涉及8個國家和地區,其中美國、英國、荷蘭、也門、阿聯酋、蒙古、澳門、香港等;

從投資企業的經濟類型來看,對外投資的外資企業占20%、對外投資的內資企業占80%,內資企業中國有企業占40%、民營企業占60%;

從投資項目來看,從事境外業務接單的(出口)市場服務占50%、從事境外資源開發的占20%、從事境外建筑的勞動輸出占20%、從事其他類型投資的占10%。

全面分析我市對外投資情況不難看出,在我市對外投資中占主導地位的還是國有企業,而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雖然占到75%以上的投資數量,但投資額小,境外投資的項目僅僅局限于市場拓展、業務聯絡或者境外建筑之類的勞務輸出。因而,從我市目前對外投資企業的總體情況來看,對外投資的企業數量少,規模相對較小,投資的項目不具備產品或技術擴張的性質。大多數對外投資企業的實質與真正意義上的跨國投資企業相差較大。但同時令人看好的是,我市一些擁有自主技術和品牌的企業,通過多年的經營積累,正逐步擴大規模,放眼世界市場,著手進行境外投資。隨著我市經濟的持續增長,對外跨國經營企業的數量和規模都將呈良好的上升趨勢,這也對我市的國際稅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走出去”企業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在稅務管理上存在脫節現象

目前我市國際稅務管理處專職管轄國際稅收工作,同時明確專門機構負責對國際稅收協定的執行和對我市跨國經營管理提供政策支持。由于我市國際稅收協定的執行和涉外稅務關系處理的相關業務歸屬國際稅務管理處,國際稅務管理處主要管理對象是“境外投資者”到我國境內投資的外資企業,因此對于我市外資企業向境外投資情況比較了解;而我市內資企業在管理上屬于內資管理分局管理,政策解釋屬于所得稅管理處。因此,內資企業向境外投資時,在管理和國際稅收協定執行的某些方面,容易造成政策解釋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兩分離的局面,在稅務管理上存在管理脫節現象。

2、在稅收服務上存在脫節現象

在稅源控管方面,稅務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的相關信息掌握不及時,不充分。企業向境外投資后,相關信息不能馬上到稅務機關進行變更,或者變更后不能及時傳遞到主管國際稅收協定執行的部門。造成一方面主管稅務機關有政策送不出去,另一方面企業有問題不知道到哪里咨詢。內資企業對外發生境外投資時,不知道到什么地方進行咨詢,不能及時了解到其相關的稅收政策。有的企業只好到其他政府部門進行咨詢,得到的政策不全面、不夠完整和正確。對主管稅務機關而言,手里有政策,但苦于找不到服務對象,政策送不出去,最終造成稅收服務的脫節現象。

3、缺乏系統的稅收促進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的對外開放正由“引進來”為主轉向“引進來”和”“走出去”并重,而相應的涉外稅收政策未能及時調整。改革開放以來,為吸引外國投資,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實施了多種形式的一整套的稅收優惠政策,相比之下,我國對“走出去”企業的稅收鼓勵政策卻重視不夠。在國內稅法中,現行的對外投資稅收政策只是零星地散布于某些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沒有形成體系。在對外稅收協定的具體條款中,更多地是考慮我國作為吸引外資的收入來源地國家的稅收利益,而較少從我國作為對外投資的居住國角度考慮問題。地方政府出臺的優惠政策和措施更多的也是面向外來投資,對“走出去”企業的稅收鼓勵和保護政策相對較少。

三、完善對“走出去”企業的管理和服務

由于我市企業向境外投資尚處于起步階段,抗風險能力較弱,因而我市國際稅收工作既要規范境外投資行為、加強稅收管理,又要對我市企業向境外投資提供完善的稅收服務。

(一)加強國際稅收在跨國經營中的管理作用

1、加強戶源管理和申報管理。戶源管理和申報管理是我市“走出去”企業管理的基礎。一是要加強戶籍管理。首先要狠抓登記環節,企業發生境外投資行為時應及時到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變更登記;其次,在日管和稅務登記證換證過程中,對境外投資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情況進行檢查,杜絕漏征漏管現象。二是加強境外所得申報管理工作。對于我市境外投資企業應督促企業報送境外投資的組織結構和經營狀況等投資基本信息,同時對于其取得的境外營業利潤、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及其他所得,應在年度納稅申報中準確反映。

2、規范和加強境外所得的稅務檢查,防范國際避稅。針對我市企業境外投資稅收管理的主要內容和特點,利用所得稅納稅評估、涉外稅務審計和轉讓定價調查等手段,及時發現和處理企業境外投資的稅收風險,對來源于避稅港及境外受控子公司的所得進行重點審計,加大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反避稅防范力度。

3、完善對外投資稅收政策。在現有的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基礎上,通過稅收抵免制度、對特定行業實施所得稅減免優惠等國內法進行必要的完善,同時還必須適時修訂我國與一些國家的稅收協定。通過國內法和稅收協定的共同完善,構建完整的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確保國際稅收管理在跨國經營活動中得到落實。

(二)加強國際稅收在跨國經營中的服務作用

1、加強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輔導。稅務機關應通過網絡、熱線、培訓會等形式,宣傳境外所得的稅收征管操作流程和稅收服務指南,開展多種形式的稅收輔導。同時采取走訪形式,通過現場解答境外投資企業關心的稅收問題,為企業提供更具針對性的稅收服務。

2、加強對境外投資企業的投資指引。在實施國際化的經營活動之中,面對日益激烈的競爭局面,進行科學的投資決策是必然的。投資決策包括選擇投資地點,選擇新項目的組織形式,并對融資、轉讓定價及利潤分配方式等作出選擇和判斷等等。為此,向境外投資的企業要研究各國的稅收立法意圖,熟悉各國的稅收政策和稅收管理制度,要了解各國稅務會計原則的差異等等。對于這些國際稅收方面的相關業務、法規,稅務機關應根據自身所掌握的資料,對企業投資決策提供幫助,幫助企業進行科學的選擇,明確更好的投資方向,促進向境外投資企業更快發展。

篇3

中國五大國有銀行中唯一一家尚未上市的農業銀行的上市準備工作目前進入倒計時階段。繼4月農行選定高盛、德銀、中金等9家投行作為農行上市的主承銷商或承銷商之后,根據安排,農行上市將在5月上報材料,并最終于7月完成上市工作。

與此前上市的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幾大國有銀行不同,農行上市有一個最大的亮點就是,此次農行上市并未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而且,國內戰略投資者也僅有社?;鹨患?。而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幾大國有銀行的上市均引進了境外戰略投資者。

農行上市之所以未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究其原因,筆者猜測主要有兩點。一是在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問題上受到金融危機的沖擊。實際上,農行方面還是希望能夠步工行、建行、中行、交行的后塵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的。農行分別與加拿大蒙特利爾銀行、美國富國銀行、法國農業信貸銀行等國外銀行有過接觸。根據農行董事長項俊波定下的引入海外戰略投資者的三項標準,其中第一條就是:潛在投資者的盈利水平需要經得起本次金融危機的考驗。但遺憾的是農行所接觸的境外銀行都或多或少受到金融危機的沖擊,以至“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在境外戰略投資者選擇的問題上,農行方面不想落下“賤賣國有資產”的把柄。畢竟在工行、中行、建行選擇戰略投資者問題上,最后都受到專家學者以及市場人士“賤賣國有資產”的指責――農行自然會非常慎重。

農行上市未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合乎民意和中國股市的根本利益。雖然4月13日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但在目前中國股市新股發行制度并不完善的情況下,引入戰略投資者明顯存在利益輸送問題。尤其是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更是受到詬病,傷害了人們的感情?,F階段引入戰略投資者,往往是以較低廉的價格向戰略投資者發售股份,而隨后向公眾投資者發行的股份又是高價。戰略投資者所持有的股份毫無風險可言,不僅旱澇保收,甚至是暴利。工行、建行、中行、交行的境外戰略投資者都因此大發橫財。這種模式受到了國內投資者、專家學者以及市場評論人士的強烈質疑。在目前沒有很好解決如何杜絕向戰略投資者進行利益輸送問題的情況下,農行上市不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而從農行發展來說,也沒有必要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農行的業務不同于國外銀行。在“三農”問題上,農行業務有很強的政策性,不適合商業化運作。而在防范風險方面,農行從2006年就開始聘請德勤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外部審計,并和該所展開了業務流程及內控制度設計方面的合作,使風險控制等內部機制得到了很大改進。何況金融危機帶來的沖擊表明,國外銀行的風險控制并非完美無缺,引進這樣的境外戰略投資者未必能給農行的發展帶來很大的變化。

農行上市不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國內戰略投資者也只引入社?;鹨患?這種做法也避免了給股市帶來更多的新增大小非、大小限問題。大小非、大小限問題不僅損害了證券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而且大小非、大小限問題所占比重太大,也很容易導致上市公司股價扭曲。一旦這些大小非、大小限解禁上市流通,勢必給公司股價帶來沖擊,危及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

有觀點認為,引進外資是賤賣給戰略投資者 ,不引進戰略投資者是賤賣給市場。這種擔心是沒有任何理由的。農行上市將會采取“A+H”或先A股后H股的方式。A股市場的估值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因此,農行上市后,股價被低估的可能性很小。有了A股這個參照物,H股的發行價同樣也不會低于A股。所以,農行上市賤賣市場的問題并不會出現。退一步講,如果農行上市真的定位較低,這也比賤賣給境外戰略投資者要好得多,畢竟讓利于社會公眾投資者,有利于體現農行的投資價值,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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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為規范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稱“投資主體”),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并、參股、增資、再投資)項目的核準。

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核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核準機關及權限

第四條國家對境外投資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項目實行核準管理。

資源開發類項目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此類項目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2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大額用匯類項目指在前款所列領域之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此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用匯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第五條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項目核準權不得下放。為及時掌握核準項目信息,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核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核準文件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對上款所列項目的核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資項目,由其自主決策并在決策后將相關文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備案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

第七條前往臺灣地區投資的項目和前往未建交國家投資的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第三章核準程序

第八條按核準權限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投資主體向注冊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第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的項目,以及核準前往未建交國家、敏感地區投資的項目前,應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或向國務院提出審核意見。如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請人。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

第十二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向項目申請人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以書面決定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項目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在投標或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書面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收到書面信息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有關確認函件。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主體基本情況;

(二)項目投資背景情況;

(三)投資地點、方向、預計投資規模和建設規模;

(四)工作時間計劃表。

第十四條投資主體如需投入必要的項目前期費用涉及用匯數額的(含履約保證金、保函等),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核準。經核準的該項前期費用計入項目投資總額。

第十五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

(一)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三)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四)中方投資超過原核準的中方投資額20%及以上。

變更核準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六條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投資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背景情況及投資環境情況;

(三)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目標市場,以及項目效益、風險情況;

(四)項目總投資、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融資方案及用匯金額;

(五)購并或參股項目,應說明擬購并或參股公司的具體情況。

第十七條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標、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六)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報送信息報告,并附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有關確認函件。

第五章核準條件及效力

第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的條件為: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際法準則;

(二)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于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戰略性資源;符合國家關于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國內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吸收國外先進技術;

(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

(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第十九條投資主體憑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中央管理企業憑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備案證明,辦理上述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投資主體就境外投資項目簽署任何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的相關文件前,須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應規定核準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核準文件是投資主體辦理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相關手續的依據;有效期滿后,投資主體辦理上述相關手續時,應同時出示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準予延續文件。

第二十二條對未經有權機構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外匯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篇5

目前,我國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分為設立前審查管理、設立中核準管理、設立后監管管理三個環節。

設立前審查管理。境內投資者擬對境外投資時,應向當地商務部門提出申請,當地商務部門在征得我駐外使(領)館商務處(室)同意后,按照審批權限上報商務部或直接審批。

設立中核準管理。境內投資者在獲得商務部門批準后,應持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核準的批復、《境外投資批準證書》等材料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經外匯局核準后開立境外投資專用賬戶,匯出境外投資外匯資金。

設立后監督管理。每年第二季度,當地商務部門與外匯局聯合對境內投資者投資的境外投資企業進行年檢。在境外投資企業成立之前,如境內投資者需購匯匯出境外投資前期費用、境外收購保證金或押金,也需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中存在的難點

境外投資用匯管理難

一是企業的前期用匯需求不能及時得到滿足。如目前準予供匯的境外投資企業前期資金用匯主要包括前期費用、收購保證金或押金,且要按實需原則進行逐筆審批,審批材料中需要提供境外有關機構出具的真實用匯證明、境外開戶地賬戶管理有關規定等,企業每次前期用匯都需履行一套審批手續,這與企業前期市場調研、籌備工作的不確定性和用匯的頻繁性極不相稱,頻繁的審批在增加外匯監管成本的同時,也使企業的前期用匯需求不能及時得到滿足。由于種種原因,企業只好“另辟蹊徑”,或混入經常項目運作,或逃避外匯局監管私自將外匯攜帶出境,給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帶來困難。

二是境內融資渠道狹窄,境外融資難、成本高。當前,境外投資企業若想從境內銀行獲得資金支持,只能通過其境內投資主體對其增資的方式進行,審批程序復雜,資金運作周期長,難以及時滿足境外投資企業的資金需要。由于新設立的境外投資企業易變現資產少,市場信譽尚未建立,不符合銀行要求的融資條件,獲得當地銀行貸款支持較困難,這使得企業因市場變化、產能調整等因素產生的流動資金需求,以及因規模擴張等產生的投資資金需求難以在境外獲得支持。同時,境內投資者對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股東貸款門檻較高,采用境內投資者為境外投資企業在東道國銀行的商業貸款提供融資性擔保,則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運作面臨較高的融資成本,如當地銀行貸款年利率有的甚至高達20%。

三是境外投資企業與境內母公司貿易項下融資渠道不暢。由于境外投資企業在當地融資困難較大,流動資金匱乏,多數企業期望以占用母公司出口貨款的方式緩解流動資金緊張問題。根據現行出口收匯核銷、出口退稅政策,國內出資方在貨物出口后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及退稅手續,逾期將會受到懲戒。這種政策環境下,境外企業資金需求難以通過占用母公司貨款的方式獲得保障。

四是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政策效應有限。根據規定,中資跨國公司的境內成員公司向境外成員公司進行境外資金放款業務,其境外成員公司不少于3家,且其在境內的行使全球或區域(含中國)投資管理職能的成員公司對境外借款成員公司投資總額不少于500萬美元,大部分中資跨國公司均達不到此標準,面臨融資困難的中小境外投資企業不能從該項政策中受益。目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已出臺一些新的政策,但仍然滿足不了企業的用匯需求。

匯率變動引起的匯出資金時間差額把握難

由于國際金融市場匯率頻繁變動,造成企業在執行注冊資本金匯出的時候形成差額,外匯局在核準時不易把握。境外投資的有關文件對需要多匯出的款項沒有明確規定。如某市審批的一家境外投資企業外匯資金來源審核批準匯出38123美元,折當地貨幣204000格里夫納,2005年6月3日匯往烏克蘭38123美元,當地是按歐元折算的,由于匯款中存在匯率與中轉行收費問題,再加上正趕上當時匯率調整,對方只收到了192096.37格里夫納,還差11903.63格里夫納,按與美元5.05的匯率折算,還差2357.15美元。像這種情況超過審核額度的投資項目,基層外匯管理部門能否核準,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境內管理部門對境外投資企業實施有效監管難

一是境內投資者匯出的外匯資金,境外投資企業是否按照規定用途、范圍使用難以監管,有些境外投資企業將境內匯出的資金不投入生產經營,而是投資于房地產或股市,造成資金套牢或損失。

二是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難以掌握,有些境外投資企業不向境內有關管理部門提供企業財務報表和統計數據,有關管理部門無法了解境外投資企業經營狀況,包括盈虧、利潤滯留境外等情況。

三是外匯管理部門與商務部門之間缺少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無法及時全面掌握境外投資企業的動態,對境外投資企業尤其是沒有日常外匯業務發生的企業,缺乏必要的監管手段,對企業不主動參檢、未及時辦理信息變更報備、未經核準辦理境外轉讓等違規行為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這是目前國家外匯管理政策中的一大缺失。

商務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協調難

商務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審批權限的不同步造成企業運作時間上的浪費。外匯管理部門在順應境外投資的前提下,允許少數地區將100萬美元以下的外匯資金來源審核登記的審批權限下放到各地市中心支局,但商務部門的審批還在省商務廳辦理。據調查,一家企業在各方面基本符合規定的情況下,辦理境外投資的有關手續至少需要1個月、甚至2個月時間,不僅影響了辦事效率,甚至造成投資機會喪失。

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真實性把握難

一是在當前我國外匯儲備充足且購匯限制已經取消的情況下,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缺乏明確的目的性和針對性,審查功能逐漸弱化。

二是由于國家對境外投資規定的門檻偏高,有些投資者為達到境外投資目的,與注冊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做假賬,使企業賬面凈資產虛高,待驗資后就把資金轉走,使外匯資金來源審核的真實性難以把握。

三是由于商務部門對境外投資政策相對傾斜,超限額批復時有發生,使外匯資金來源審核的有效性大打折扣。一旦審核有誤,就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和蘊涵較大的外匯投資風險。

完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對策、建議

簡化境外投資審批程序,取消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蓪⒕惩馔顿Y程序簡化為:商務部門審批――外匯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核準外匯資金匯出――事后規定時間內向我駐外領事館備案,取消審批前需征得駐外使領館的同意及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同時,下放商務部門的審批權限,做到與外匯管理部門同步審查。

進一步放寬境外投資用匯限制,加快境外投資可兌換進程。一是允許企業直接到銀行匯兌,實現境外投資真正意義上的可兌換。二是在境外投資管理實現可兌換后,將管理的重點放在資金流出入的匯兌環節??梢詫⒕唧w的業務審核放至銀行操作,但在方式上做到有所區別。

篇6

關鍵詞:海外投資發展策略外商直接投資

一、江蘇經濟發展概況

一國經濟發達程度越高,其具備海外投資能力的企業就越多,規模也越大。根據英國經濟學家鄧寧的投資發展周期理論,當人均GDP超過2000美元之后,對外投資會出現迅速增長的態勢。

表1江蘇省近18年的進出口、外商直接投資、GDP、人均GDP比較表年份出口(億元)實際外商直接投資GDP總額(億元)人均GDP(元)進口(億元)凈出口(億元)199029.441.411416.50210911.9517.48199597.8247.805155.25731964.9632.852000257.7064.238582.711773198.6859.012004874.97121.3715512.420000833.5941.3620082380.36251.2030312.61396221542.32838.04從上表可以看出,江蘇省近幾年無論是經濟總量還是人均GDP和FDI都向前跨了一大步,根據鄧寧的理論江蘇對外直接投資也應該迅速發展。

二、江蘇企業海外投資現狀

(一)對外直接投資逐年增長,但總體規模較小

自2000年中央正式提出實施“走出去”開放戰略,尤其是2001年我國加入了WTO以來,江蘇境外投資開始加快增長。2005年境外協議投資額突破兩億美元。2007年“走出去”步伐明顯加快,全年新簽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增長22.2%;新批境外投資項目增長14.9%,中方協議投資增長41.1%。然而,無論是從整體還是從單個企業來看,江蘇企業境外投資的絕對數額仍較小。截至2007年,江蘇累計批準境外投資中方協議投資額13.6億美元,僅占全國對外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一,是廣州、上海的14%和30%。

圖12000-2008年當年新批境外投資中方協議投資額(萬美元)數據來源:江蘇省統計年鑒

(二)行業分布

以加工制造業為主,行業范圍更加廣泛江蘇境外投資行業分布呈現明顯的時間特征,從最初的餐飲、紡織服裝加工業、批發零售,逐步拓展到電子、機械、化工以及資源開發、工程承包、商務服務等行業,行業范圍不斷擴大。目前,全省境外投資的行業分布仍以加工制造業為主,2008年制造業境外投資占全部境外投資總額的34.78%,新批第三產業境外投資項目143個,中方協議投資3億美元,占中方協議投資總額的46.75%。酒店、有線電視、軟件業等服務業成為境外投資的新興領域。

(三)地區投向以發達國家為主,投資區域日益多元化

90年代江蘇境外投資的區域主要在東南亞、中東、南非等發展中國家,2000年以來,投資區域日趨多元化。目前江蘇境外投資分布98個國家和地區(見圖2)。

圖22008年江蘇境外投資的目的地及金額(萬美元)數據來源:江蘇省統計年鑒(四)民營企業成為對外投資的中堅力量江蘇省境外投資中,國有經濟仍占較大比重,但股份制經濟和其他經濟所占比重日趨上升。2008年我省民營企業境外投資項目達138個,占全省總數的59.5%,中方協議投資4.38億美元,占全省總數的68.96%,分別比2005年提高了32.69和208個百分點,民營企業正在成為江蘇對外投資的中堅力量。

(五)投資方式以新建為主,逐漸嘗試兼并收購

江蘇企業對外投資的主要形式是新建獨資或合資企業。

對國際通行的兼并、收購等方式運用較少。近年來,一些企業開始積極嘗試,通過兼并收購、股權交換、技術入股等方式加快跨國經營的步伐。如南汽集團收購英國MG羅孚、無錫尚德收購日本太陽能電池制造商MSK;中新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參股境外4家高新技術企業等。

三、江蘇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

1.對外投資企業規模小,數量也少大多數企業的境外投資項目沒有獨立作戰抵抗風險的能力。目前,吸收外資與對外投資的比例,發達國家是1∶1.14,發展中國家平均為1∶0.13,而江蘇僅僅為1∶0.02。

這表明江蘇省境外投資尚處于起步階段,并且經常因為資金、技術、規模小而失去投資的機會和競爭能力。

2.缺少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品牌

多年來,江蘇在制造業領域引進大量的先進技術和設備,產業的整體實力和技術水平逐漸提高,但關鍵技術依靠國外的狀況沒有根本改變。一方面對國外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不夠;另一方面自主開發能力薄弱。即使是目前相對有競爭力的家電和通訊設備行業,大部分產品的核心部件仍然是從國外進口或依靠國外技術生產,各類進出口企業中有自主商標的企業僅占20%左右。

3.信息不靈通、投資項目缺乏可行性研究

目前江蘇對外投資企業的收集信息能力不高,渠道少,對投資國缺少了解,不熟悉國際間投資運行規則與法律制度,沒有辦法充分利用國內外資金、技術和市場,海外投資的企業投資回報率低。如無錫小天鵝股份有限公司,雖然聘請了國外著名的咨詢機構,但是因為沒有做好前期投資區域選擇分析和前景預測,使企業生產、銷售一度受到了嚴重的影響,遭受了許多不必要的損失。

4.管理體制落后,缺乏海外經商人才

在對外投資過程中,缺乏訓練有素、熟悉市場、精通國際化經營的人才。例如,2002年TCL集團公司在巴伐利亞州成立了施耐德電子有限公司與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公司德國建立的歐洲分公司,都是因為找不到合適的國際經營管理人才,使企業一度陷入低谷。這已經成為我國企業對外進程中的新問題,不僅影響公司發展,也阻礙了企業“走出去”戰略的整體推進。

(二)政府方面存在的問題

1.政策和體系不完善

國際經驗表明,在企業海外投資經營初期,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合理引導是非常必要的。目前江蘇對外投資還處于起步階段,與之匹配的政策和支持體系尚不完善,使大部分民營企業感到很難得到政府在財政、信貸、稅收等方面的支持,進而去海外市場激烈的競爭中取得有利的競爭地位。

2.缺少有效的監管

政府對對外投資事后的監管極為薄弱。與項目前期繁雜的審批相比,對事后的監管基本處于放任的狀態,年審流于形式。再加上企業本身的組織機構不健全,公司治理存在問題,往往導致企業對海外分支機構缺乏有效監管。

四、發展建議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江蘇企業必須與時俱進,向產業鏈高端及高附加值方向邁進,更加主動地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

(一)對外投資須正確選擇投資區域企業應根據各自的投資方式和戰略目的尋找合適的投資地點。如技術型的選擇發達國家;境外加工型的在亞、非、拉等環境較好的國家等等。同時綜合考慮目標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市場潛力、自然資源狀況及國家政治、經濟風險等因素。

(二)推進技術戰略和品牌戰略

江蘇企業要想在國際競爭中取勝,必須擁有東道國企業所不具備的某種優勢。從長遠的角度看,企業只有通過加強技術創新、實施品牌經營才能不斷提高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在國際競爭中占據主動地位。

(三)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江蘇企業可以運用強強聯合形成產業整體優勢,也可以采取集群式的投資方式。借鑒臺灣企業在江蘇昆山、福建廈門和廣州東莞集群投資的發展經驗,走集群化成片聯合開發的道路,形成專業化網絡分工和配套服務,獲取規模經濟效應。

(四)建立并完善促進體系

政府促進、制度促進和人力資源開發促進相結合,不僅要使企業了解國內外的相關信息,而且大力推廣對外投資成功企業的經驗和模式。為我國企業更好地實施“走出去”戰略鋪好路。

參考文獻:

[1]胡建華.中國企業與跨國公司.國際經濟合作.2004(1).

篇7

內容提要: 境外投資已經成為我國經濟轉型的重大戰略,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應當有適應這樣的戰略的轉變。在納稅主體方面:居民企業的確定應以成立地標準為主,補充適用資本控制標準;秉承企業所得稅為法人稅的理念,以實現邏輯上和現實中的自洽;受控外國公司的內涵有待進一步明確。在稅收抵免方面:我國稅法可以適當降低間接抵免的持股比例要求,將分國限額抵免改為綜合限額抵免,全面實施稅收饒讓。在稅收鼓勵方面:我國應建立海外投資風險的事先防范制度,完善資源、品牌和技術獲取型境外投資的導向性政策,允許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相互彌補。如何

 

 

      近年來我國企業的境外投資增長迅速。根據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的《2009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2009年我國境內投資者共對全球122個國家和地區的2283家境外企業進行了直接投資,累計實現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433億美元。截至2009年底我國累計對外直接投資已超過2200億美元。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現象的重要背景之一是我國的國際貿易環境嚴重惡化。根據克魯格曼等學者的“新貿易理論”, 要素秉賦差異較大的國家間主要進行產業間貿易,而要素察賦相似的國家間主要進行產業內貿易,如果要素秉賦差異太大且公平的市場交易無法使要素價格均等化時,跨國投資就會大量出現。[1]經合組織近年的一份研究報告表明,那些既吸收外資又對外投資的國家,則會因資本的流入和流出而取得更顯著的貿易增長。[2]由此可見,境外投資已經成為我國經濟轉型的重大戰略,我國的法制包括稅制應當適應這樣的轉變。如何

      關于境外投資的納稅主體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將實際管理機構作為居民企業的標準之一有其合理性:將注冊成立地作為判斷居民身份的唯一標準,納稅人就可以選擇企業的注冊成立地以規避居民稅收管轄權。如我國的居民企業在境外的避稅港設立企業,通過國內外關聯企業轉移定價將利潤轉移到避稅港企業,就可以達到逃稅的目的。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兼采的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上述避稅港的企業仍被視為居民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標準也是經合組織和聯合國的稅收協定范本共同推薦的解決法律沖突的選擇標準?!镀髽I所得稅法》確立此標準,有利于維護我國的居民稅收管轄權。但是,這一標準應當是補充適用,不應當和成立地標準并列適用,否則會對我國的境外投資產生消極影響。首先,盡管甄別居民企業的標準存在多項選擇,但采用注冊地標準的國家多將管理機構所在地作為補充適用的標準,《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規定無疑會增加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平心而論,如果外國法律將在我國注冊成立的企業都定性為居民企業,我們也難以接受。其次,《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實際管理機構界定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此在實際操作層面確存在困難:在法理上,管理機構所在地有控制中心所在地與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不同理解;在股東會中心主義和董事會中心主義的不同治理模式下,實際管理機構是營業機構還是決策機構,也存在不同的解讀;實際管理機構是指母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還是子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我國稅法也指代不明。根據1983年的聯合國跨國公司中心對跨國公司的定義,跨國公司是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不論這些實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這些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決策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其他的因素,使得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是在分享知識、資源和分擔責任方面??梢娍鐕颈緛砭褪撬谐蓡T企業都在統一的策略下經營,如果對實際管理機構沒有明確界定,跨國公司的所有境外企業將都可以被界定為其母國的居民企業。這恐怕不應該是國際法制應當追求的目標。所以,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不應當將注冊成立地和實際管理機構地并列作為甄別居民企業的標準,而應當將注冊成立地作為首選標準,其他標準只能是補充適用;鑒于實際控制機構難以確定,我國可以補充適用資本控制標準。即法人國籍的確定首先要看法人的資本實際上被哪個國家的公民所控制,然后再根據資本控制者的國籍來確定法人的國籍。資本控制標準的適用不僅有利于我國對外資的管制,也可以防止國內企業利用跨國關聯企業轉移定價逃避我國的稅收居民管轄權。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將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也作為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納稅人并非必須具備法人資格。這和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類似:任何組織只要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即具備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三條件,均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此規定在邏輯上不能自洽。既然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也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企業所得稅法》就不能規定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此規定也割裂了稅法上的納稅義務人(稅收債務人)和民法上的獨立責任主體(法人)的聯系,使無獨立行為能力的主體承擔稅法上的完全義務。此規定還剝奪了我國到境外投資的企業稅負公平原則下的利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根據二九年《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居民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總額扣除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按上述規定,我國居民企業設立的境外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可以是獨立的納稅義務人,所以其利潤不可能沖抵其境內總公司的虧損,其虧損也不能抵消其境內中公司的利潤。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可以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我國稅法應當秉承企業所得稅為法人稅的理念,以實現邏輯上和現實中的自洽,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因不具有法人資格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我國民法制度中的各類法人也都應當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

      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是對延期納稅制度消極后果的糾正。美國1954年起對本國企業開展海外經營的國外所得實行延遲納稅制度,即公司的國外投資收入在匯回國以前不予征稅。[3]該制度在鼓勵對外投資的同時,也導致越來越多的美國跨國公司利用避稅地設立基地公司,并將利潤保留在基地公司以逃避稅收。在此制度下,居民企業不但能夠得到延遲納稅的好處,如其將關聯企業的利潤轉移到避稅地的基地公司,還能得到更多的稅收利益。因此,美國國會于1962年通過了其國內收入法典的F分部條款,提出了受控外國公司的概念。如果一家外國公司各類有表決權的股票總額中有50%以上屬于美國股東,而這些股東每人所擁有的有表決權的股票在10%以上,那么該外國公司即為受控外國公司。該條款規定,受控外國公司利潤歸屬于美國股東的部分,即使當年不分配,也要視同當年分配股息,分別計入各股東名下,并繳納所得稅。CFC法規既考慮了境外投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也維護了國家的稅收利益。日本于1978年采用了CFC法則。加拿大、德國等國也紛紛仿效。至2002年,已經有22個國家制定了受控外國公司稅制。[4]我國《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也有CFC的規定: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也規定,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率明顯低于25%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合理的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此利潤應當歸屬于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規定初步確立了我國的受控外國公司制度,但缺乏可操作性。如:何為稅率明顯低于25%的標準?芬蘭、葡萄牙規定的標準是不足本國稅率的60%,西班牙的標準是不足本國稅率的75%,德國的標準是低于本國稅率25%。另外,我國稅法也需要對控制標準、非合理的經營需要、利潤等作明確界定。

      關于境外投資的稅收抵免

      不同于直接抵免解決分公司的重復納稅問題,間接抵免是解決子公司的重復納稅問題。所以直接抵免是解決解決法律意義上的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間接抵免是解決解決經濟意義上的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我國長期沒有間接抵免的相關法律規定。但我國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卻有間接抵免的條款。我國和日本、美國、馬來西亞等國的協定規定了間接抵免,我國和新西蘭的協定只規定對方企業可以可以享受間接抵免,中國和韓國、匈牙利和印度等協定則規定只有中方企業可以享受間接抵免?!镀髽I所得稅法》首次規定了間接抵免,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直接控制是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間接控制是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蛾P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還有多層間接抵免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層外國企業: 第一層是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第二層是單一第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本條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第三層是單一第二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本條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上述規定將20%的持股比例作為間接抵免的條件,與我國簽訂的雙邊協定不符。我國簽訂的雙邊協定規定的間接抵免的條件是10%的持股比例,如中日稅收協定和中韓稅收協定都是如此。筆者認為,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可以適當降低間接抵免的持股比例要求,因為對股份比較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20%已經是相當高的持股比例;通過證券市場收購上市公司,一般不可能達到20%的持股比例。如美國法律也規定,國內母公司擁有海外子公司 10%以上的股票表決權時可進行單層間接抵免;海外子公司擁有孫公司10%以上的股票表決權,母公司間接擁有海外孫公司5%以上的股票表決權就可以多層間接抵免。

      抵免限額根據限額的范圍和計算方法不同,分為分國限額法與綜合限額法、分項限額法與不分項限額法,我國采用分國(地區)不分項限額抵免方法。[5]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但,分國不分項的抵免操作復雜并且不利于鼓勵我國企業境外投資。如居民企業在多個國家投資,需分別計算出居民企業來自每一個非居住國的抵免限額;當居民企業設在幾個境外企業都有盈利但稅率不同時,其抵免限額不能調劑使用,導致境外投資企業總體稅負增加。另外,我國《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規定》還規定了定率抵扣的辦法:企業可以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率抵扣,導致境外投資企業的稅負不統一。我國可建立綜合限額抵免制度,將納稅人獲得的所有不同國家的境外所得按照不同類別進行歸類,每一類按照不同的稅率計算抵免限額,直接抵免外國所得稅稅款。美國1918年最初實行的是分國限額抵免法,由于其不利于企業海外經營,20世紀60年代初至70年代中期,美國實行分國限額與綜合限額的選擇制。目前美國實行在區分不同所得類別的不分國綜合限額抵免法,將納稅人獲得的境外所得分為被動所得、高預提稅利息、金融服務所得、船運所得、非受控第902節公司股息、國內的國際銷售公司來源于美國境外的股息、對外貿易的應稅所得、出口融資利息、其他所得九類,按照不同的稅率計算抵免限額,直接抵免外國所得稅稅款。日本實行的是更加優惠的綜合限額抵免法:在綜合限額的計算上將虧損國排除,這可增大抵免限額,減輕境外投資企業稅負。

      超限抵免額和虧損彌補只能向后結轉不利于境外投資企業的利益?!毒惩馑糜嬚魉枚悤盒幸幎ā吩试S超限抵免額向后結轉5年,與他國家相比,這對納稅人的補償不夠充分及時。日本和美國都允許同時向前與向后結轉,給予納稅人充分及時的補償。美國對于外國所得稅稅款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向前結轉2年,向后結轉 5年抵免。日本企業在國外繳納的外國所得稅超過或未滿當年抵免限額時,都可以向前后結轉5年。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虧損只能向后結轉彌補5年,不能向前結轉彌補,也不利于企業在跨國經營中降低經營風險。其他國家的虧損抵補通常包括向前結轉和向后結轉兩種方式。向后結轉,指用結轉對外投資虧損來抵消未來幾年收入,如韓國為3一4年,美國為5年,德國對虧損向以后年度結轉甚至沒有時間限制;向前結轉是指企業發生海外經營虧損時可退還前幾年所得已繳的賦稅來補償其虧損,如美國結轉彌補的時間定為3年,德國、日本、加拿大結轉彌補的時間為1年。美國稅法規定,海外企業在一個年度出現經營虧損時,可將該虧損抵消前3年的利潤;也可向后5年結轉,抵消以后5年的收入。另外,我國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也不盡合理?!镀髽I所得稅法》和《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規定》都規定,企業的境外所得要依照我國有關規定,攤計成本、費用及損失,確定境外所得,計算應納稅額和扣除限額,不能以境外納稅資料、納稅憑證為依據。此規定的失當之處在于各國的成本、費用具有不具備可調整性;境外企業為滿足上述要求須準備兩種帳本,導致成本增加。多數國家如澳大利亞、新加坡等都承認本國境外企業按照東道國法律的規定核定成本費用,無需按母國法律調整。國際商會在《國際投資指南》中對域外管轄權擴張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該指南建議母國不應擴大適用其國內針對投資者在東道國的行為的法律、指令和法規,不應干涉東道國的法律秩序。

根據《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只有兩種情況可以享受稅收饒讓:納稅人在與我國締結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獲得的所得稅減免和納稅人承攬中國政府援外項目的國家(地區)所得稅減免。有些中外稅收協定也有稅收饒讓的規定。如中韓稅收協定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申報稅收抵免時,其在締約國一方應繳納的稅額,應視為包括假如沒有按照該締約國為促進經濟發展的法律規定給予減免稅或其他稅收優惠而本應繳納的稅額。中日稅收協定中也有類似稅收饒讓條款。但我國簽訂的多數稅收協定沒有規定饒讓制度。至2006年,我國投資區域已經從歐美、港澳等發達國家和地區拓展到亞太、非洲、拉美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但我國目前簽訂且生效執行的國際稅收協定只有82個。在已執行的 82個稅收協定中,只有19個國家與我國相互給予饒讓,有22個國家單方面給予我國饒讓。[6]我國稅法中有許多涉外稅收優惠措施,為使外國投資者享受到這種稅收優惠,我國政府往往單方面要求外國政府對其投資者在我國享受的稅收優惠給予饒讓抵免。但在多數情形中,對我國居民企業境外投資卻不給予饒讓抵免。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甚至還沒有任何抵免饒讓的規定。這種重資本輸入輕資本輸出的觀念,和我國現在的海外投資的形勢大相徑庭。為了鼓勵我國居民企業境外投資,應當盡快全面適用稅收抵免中的饒讓制度。

      關于境外投資的稅收優惠

      我國稅法中的海外投資風險防范措施明顯不足?!毒惩馑糜嬚魉枚悤盒修k法》規定,納稅人在境外遇有風、水、火、震等自然災害,損失較大,繼續維持投資、經營活動確有困難的,或由于所在國(地區)發生戰爭或政治動亂等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造成損失較大的,在取得中國政府駐當地使、領館等駐外機構的證明后,按規定可對其境外所得給予一年減征或免征的照顧。此規定只起事后彌補的作用。而許多國家的境外投資風險準備金制度則是有效的海外投資風險事先防范措施。境外投資風險準備金制度是準許企業在一定年限內,每年從應稅收入中免稅提取相當于投資額一定比例的資金計入準備金,積累年限內用于彌補風險損失,期滿后準備金余額按比例逐年計入應稅收入中進行納稅。日本的準備金制度包括1960年實施的對外直接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1971年的資源開發對外直接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1974年的特定海外工程合同的對外直接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以及1980年的大規模經濟合作合資事業的對外直接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當日本居民企業的出資達到10%時,可以將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的50%作為虧損,對發達國家的投資的10%作為虧損,從企業收入中扣除作為準備金。若投資有損,可從準備金得到補償;若投資未損,該部分金額積存5年后,從第6年起,將準備金分成5份,逐年合并到應稅所得中進行納稅。法國國內稅收法典第39條規定,進行海外投資的企業每年(一般不超過5年)可在應稅收入中免稅提取準備金,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企業在此期間對外投資的總額,期滿后將準備金按比例計入每年的利潤中納稅。韓國也設立了境外投資準備金制度。對外投資者可以將海外投資金額的15%(資源開發投資的20%)作為海外投資損失準備金而享受免稅優惠。海外損失準備金積存以后,如果沒有發生損失,那么過了3年之后分4年平均補交。[7]

      我國稅收政策缺乏境外投資導向性。在地區結構方面,我國的海外投資主要集中在亞洲和拉美。到2006年底,中國的對外投資60%流向了亞洲,16%流向了拉丁美洲,流向北美和非洲的各占7%,歐洲占6%,約有4%流向了澳大利亞和新西蘭。[8]在產業結構方面,我國對外投資過份偏重于初級產品的產業投資,忽視了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偏重消費品的投資,忽視了生產資料的投資;偏重一般加工型項目的投資,忽視出口主導行業和支柱行業的投資。其他國家的相關經驗值得借鑒。為促進海外資源開發,韓國曾對境外資源開發事業(含農產品、畜產品、水產品、林產品、礦產品開發等)的投資所獲得的紅利免征所得稅。美國規定: 凡是飛機部件、內燃機部件、辦公設備、無線電裝備及零部件、照相器材等,如果是用美國產品運往國外加工制造或裝配的,在重新進口時只按照這些產品在國外增加的價值計征進口稅,即只征產品增值稅。[9]日本的海外礦產資源勘察補貼制度則規定政府承擔勘察所需全部經費:選點后企業進行礦床勘探時,就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海外礦產勘察支出在稅收處理時可以作為虧損。就我國境外投資的實際情況,資源開發的境外投資當然應當鼓勵;隨著我國境外投資進程,為取得技術和品牌的境外投資也應當鼓勵。事實上,我國企業的技術獲取型境外投資也已有十余年。如1998年,格蘭仕集團投資1億元在美國建立研發機構,1999年3 月,格蘭仕北美分公司成立,同時成立美國微波爐研究所。1998年,康佳集團在美國硅谷正式成立由康佳美國分公司控股的實驗室,用8個月時間就在此實驗室里成功研制出第一臺高清晰度數字電視。海爾目前在世界各地已擁有6個設計中心。在IT行業方面,2002年首信集團在美國新澤西州投資組建的 Mobicom公司,以跟蹤世界最新數字技術和移動通信終端技術。華為集團不僅與摩托羅拉、IBM、英特爾等企業成立聯合實驗室,還在海外設立了美國硅谷研究所、美國達拉斯研究所、瑞典研究所、印度研究所和俄羅斯研究所。2001年華為印度研究所成為我國第一個獲得CMM四級國際認證的軟件研究開發機構。聯想集團的全球化研發網絡以香港為軸心,橫跨北京、深圳、美國硅谷,在我國以至世界計算機行業確立了強者地位。2001年,萬向美國公司成功收購NASDAQ上市企業Universal Automotive Industries INC.。同年,華立集團收購了菲利浦公司CDMA手機的核心制造技術,成為國內完整掌握IT產業核心技術的企業。我國吉利集團對奧爾沃的收購既是技術獲取型境外投資,也是品牌獲取型的境外投資。但是,我國現在沒有完整的資源、技術、品牌獲取型境外投資稅收鼓勵政策。二〇一〇年,財政部和商務部《關于做好2010年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是少有的此類規定。其規定了對境外投資的前期費用的直接補助和貸款貼息,但限于投資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等項目。另外,我國還應當制定鼓勵境外投資企業再投資的政策:一是按其海外投資資本的一定百分比退還對其國內所得課征的所得稅額;二是實行投資扣除,對以機器設備、商品等實物進行境外投資的,以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沖抵其國內應稅所得額,以鼓勵企業多以國內設備和商品進行投資,提高出口聯動效應。

      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不盡合理?!镀髽I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此規定可以上溯到1997年出臺的《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我國稅法采用三種方法限制境外投資企業用盈利彌補虧損:一是境外虧損不得用境內盈利彌補;二是境內虧損不得用境外盈利彌補;三是發生在一個國家的虧損不得用發生在另一國家的盈利彌補。上述三種限制都可能導致對境外投資企業在某一納稅期間內全球所得的過高估算,增加其納稅義務。此規定也違反了公平原則,納稅人因盈利和虧損發生地點的不同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若境內虧損無法用于抵減境外所得,則境外所得相比于境內所得就具有劣勢;若境外投資帶來的虧損無法用于抵減境內所得或其他境外所得,則境外投資相比于境內投資就處于劣勢。我國稅法應當取消上述限制。如,美國公司在境外發生的虧損可沖減其美國境內所得,但當境外虧損機構以后年度有盈利時,對相當于虧損額贏利部分要直接并入美國境內所得追補課稅,不得進行抵免,目的在于防止納稅人獲得雙重的稅收利益。[10]

 

 

 

注釋:

  [1]赫爾普曼,克魯格曼:《市場結構和對外貿易》,上海三聯書店1993年版,第316頁。

  [2] See WT/WGTI/M/8, para. 42.

  [3]陳繼勇:《美國對外直接投資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8月第1版,第93頁。

  [4] Brian J. Arnold, Michael J. McIntyre, International Tax Primer,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2, p. 89.

  [5]王鐵軍、苑新麗:《國際稅收》,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第83頁。

  [6]國家稅務總局:《我國對外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一覽表》,httP://WWW.chinatax.gov.cn/ssxdjsP,2007年3月25日。

  [7]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246-247頁。

  [8]商務部:《商務部、國家統計局聯合<2005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非金融部分)。

篇8

(一)現行境外投資相關稅收政策的基本特點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已陸續與82個國家簽定了雙邊稅收協定。在簽定國際稅收協定過程中,基于我國仍然屬于發展中國家的實際,和吸引外資的需要,更多地應用《聯合國范本》條款,合理維護收入來源國利益,并堅持了對減免稅優惠視同已征稅的饒讓抵免原則。對于避免國際重復征稅,我國采取的是限額抵免法。稅收饒讓條款的簽定,具體有四種情況;一種是實行對等的相互稅收饒讓;第二種是規定單方面給予來源于中國的營業利潤稅收饒讓條款;第三種對有些國家的某些所得實行免稅法,無所謂稅收饒讓條款;第四種是與美國的協定,沒有稅收饒讓條款。

(二)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一是缺乏系統的稅收促進法律體系。對“走出去”到境外投資的稅收促進和保護政策少且零散。在國內稅法中,對境外投資的稅收政策規定非?;\統,實際操作比較困難;在與其他國家簽定稅收協定時,更多考慮收入來源地的稅收利益,而“對走出去”發展中涉及的對居住地的稅收利益保障機制則相對忽視。

二是沒有明確的政策導向,優惠形式單一,支持力度不夠。目前我國在稅收政策上對企業“走出去”的支持,既沒有體現在投資產業上的區別,也沒有體現在投資地區、投資形式上的政策導向。從稅收支持的方式看,主要就是減稅或免稅,形式比較單一,沒有采用國際上通用的國際投資儲備金制度等形式的稅收支持,為跨國投資的納稅人的稅收服務滯后,無論是在為納稅人提供稅收信息方面,還是為納稅人在投資國提供稅收權益的保障方面,都沒有形成一套規范的制度體系。

三是在稅收征管方面存在某些缺陷。(1)在稅源控管方面,稅務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的相關信息掌握不及時,不充分。(2)從納稅申報方法看,對境外投資所得與境內所得匯總合并納稅時存在操作上的問題。(3)在稅務管理的組織安排上,存在管理脫節現象。一般來說,國際稅收協定的執行,涉外稅務關系處理的相關業務歸屬各級稅務機關的國際稅務管理部門,這些部門的主要管理對象是境外投資者到我國境內投資的外資企業,而對境內企業到境外投資的稅收管理則又隸屬對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政策不熟悉的所得稅管理部門,造成懂政策的不管業務,管業務的不懂政策的局面。

二、促進境外投資稅收政策的國際借鑒

(一)國內稅收優惠投資國為了鼓勵本國投資者對外投資,一般在國內稅收立法中給予其一定程度的減免國內稅收優惠。

在關稅上,一些國家對海外投資也給予優惠。

(二)避免國際雙重征稅投資國一般采取稅收抵免、稅收豁免或延期納稅的辦法,避免本國投資者的雙重納稅。

稅收抵免是指投資國對本國的對外投資者在東道國已納的稅款在本國應納稅額中扣除。確立稅收抵免制度的途徑有兩種:一是采取單方面國內立法形式,另一種是采取與東道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確立稅收抵免制度。根據跨國公司經營模式不同,抵免法又分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對于總分公司模式的跨國公司,其境外所得已納稅款,可直接在總公司匯總納稅時,全部或部分抵免,適用直接抵免;而母子公司模式的跨國公司,子公司在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先提取各項基金后才能用于對投資者的分配,母公司取得的股息只是子公司稅后利潤的一部分,其所能抵免的稅額也只能是分回利潤部分在其所在國相應繳納的稅款,適用間接抵免法。

稅收豁免指投資國承認東道國對本國領土上的投資者的征稅權,放棄本國征稅權。稅收豁免是通過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確立起來的。采用稅收豁免的國家有瑞典、挪威、荷蘭、芬蘭、法國、德國、比利時、波蘭、匈牙利等。稅收豁免對境外投資者更有利,能更鼓勵本國向外投資。

延期納稅。資本輸出國對海外企業的投資收入在匯回本國前不予征稅。實際上使企業從政府那里得到一筆無息貸款,鼓勵了境外投資。

(三)國際投資儲備金制度。

國際投資儲備金制度是投資國允許境外投資者在其投資之年按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或全額建立儲備金,將儲備金的數額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在對外投資之初可暫不納稅或減少納稅。采用這種鼓勵措施的國家有日本、法國、德國等。從各國看,對儲備金占對外投資總額的比例及其儲備金扣除年限視具體情況有所不同。

(四)規范的稅收管理制度各國稅務當局日益注重對跨國納稅人的管理。一般設立專門的機構管理境外投資稅收。美國在國內收入局任命了分管國際稅收業務的局長助理,設立了國際稅務部,在全國設國際稅收稽查員,收入局還設立了國際稅收調研機構,并且加大對外國控股公司的稽查。加拿大在聯邦及各省設立了國際稅務審計部。英國的收入局的國際稅收部已形成規范的體系,除負責跨國納稅人的稅務管理外,還負責與他國的稅收協定的談判簽訂及稅務協調。

各國對跨國投資的稅收政策雖有差別,但都需要考慮兩個基本問題:一是尋求稅收管轄權和企業利益間的均衡。一些國家希望稅收在跨國投資中保持中性,同時兼顧稅收管轄權和企業利益,一般使用屬人兼屬地原則,其比較典型的是美國,它始終反對稅收饒讓,就是認為它有悖于稅收中性原則,會扭曲企業行為。有一些國家完全使用屬地原則,如荷蘭放棄了本國的稅收管轄權,對境外所得完全豁免稅收,鼓勵資本輸出。也有一些缺乏資本的國家,限制資本輸出,實行比較苛刻的屬人原則,這類國家已經很少。稅收管轄權和企業利益之間的平衡是跨國投資稅收制度的核心問題。二是考慮多方面的稅收公平問題:投資國國內企業和投資國跨國企業間的稅收公平;投資國跨國企業和東道國本國企業間的稅收公平;投資國跨國企業和第三國跨國企業的稅收公平。

三、促進我國境外投資的稅收對策

(一)完善稅收抵免辦法我國在與大多數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已列入對我國居民公司的境外投資所得給予直接抵免,為適應入世后將有更多企業走出國門的形勢發展,在稅收政策上給予支持,對境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并擁有分配股息紅利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準予間接抵免或多層抵免,以期盡可能地避免和消除重復征稅。具體建議是:對公司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抵免)。對公司企業從境外子公司或投資入股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并擁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其稅收抵免額可以包括支付股息公司就該項股息相應的公司利潤額所繳納的公司所得稅稅額。對公司企業在境外設立全資子公司,通過全資子公司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地區級子公司,并擁有該地區級子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可以延伸稅收抵免,其稅收抵免額可以包括全資子公司就股息相應的公司利潤額所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和對地區級子公司抵免不足的稅額。

(二)完善稅收饒讓制度考慮擴大稅收饒讓抵免的適用范圍。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一是凡是納稅人從與中國已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取得減免的所得稅,不論在協定中是否有減免稅視同已征稅款給予稅收抵免的規定,都可以辦理視同已全額征稅抵免。二是對納稅人從對方國家得到的減免所得稅,不論對方國家是否與我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都可以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全額繳納所得稅進行抵免。

(三)明確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規范境外投資收益的概念。應在我國納稅的境外投資收益,對于境外分公司應是其實現的所得,而對境外子公司可以考慮只就分配給境內投資者的投資所得納稅。

對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本著管理從簡的原則,建議按各國的稅法規定計算成本費用和損失,確定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以經當地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為準。

(四)完善納稅申報制度明確境內境外所得合并納稅的范圍。建議匯總合并納稅的范圍只局限在境外設立分公司形式,即在境內外總分機構之間合并納稅,并允許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互補。境外子公司應在我國進行納稅申報,但不與境內母公司實行合并匯總納稅。因為境外子公司與境內母公司之間不能盈虧互補,合并納稅并沒有實際意義。況且,將境外投資收益納入現行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使申報表中的一些項目的確定變得令人費解和煩瑣。事實上,既然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能互相彌補,境外所得不能享受境內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屬于免于補稅的境外投資收益對境內企業的稅收待遇應該沒有影響,那么,對征納雙方都有效的方法是將境外投資收益的納稅申報采用單獨設表計算。

鑒于企業所得稅在各國的會計年度和納稅年度的起止時間不同,而要調整會計年度又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建議按各國的納稅年度對境外所得進行納稅申報。

(五)建立境外投資儲備金制度“走出去”既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又是國家推動經濟發展所采取的一項重大戰略。為了加大這一戰略的實施力度,引導和幫助更多的企業“走出去”,建議由國家財政建立“境外投資風險基金”,從各級外經貿發展資金中統籌安排一部分資金,建立起公共的“境外投資風險基金”,專項用于對企業海外投資的項目資助。同時,根據境外投資是否屬于國家鼓勵類項目,根據投資總額規定不同的提取比例建立儲備金,允許企業直接從境外所得中扣減。通過以上兩級儲備金保障制度,為企業增強抗風險的能力,并提供資金支持。

(六)利用國際稅收協定保護境外投資者的利益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定雙邊稅收協定時,既要保護引進外資中我國的稅收權益,也要保護企業境外投資中的我國稅收權益,兩者并重。我國較早簽訂的稅收協定中,較少考慮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情形,應該通過協定的不斷完善解決這一問題;簽定中的有些條款基于我國當時的國情,如我國與比利時、美國、日本等國簽署的協定規定:完全為締約國一方政府所擁有的金融機構在締約國對方取得的利息免稅。隨著我國商業銀行產權制度改革,原有的國有商業銀行將成為股份制銀行,還是否屬于上述協定免稅條款適用的主體范圍?在參加國際銀團貸款所得利息是否能享受利息予提免稅待遇?這些問題需要通過雙方協商加以明確。

(七)規范境外投資的稅收管理在稅務機關內部機構的設置上,建議將國內企業的境外投資納入國際業務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并加強稅務干部的配備,由國際業務部門統一管理國際稅收事務,落實國際稅收協定的執行,協調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解決協定執行過程中矛盾和爭端,維護我國境外投資者的利益,為“走出去”企業提供良好的稅收服務。制定境外投資業務稅務管理的操作規程,規范境外投資的稅收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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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應包括投資主體、投資目的國和反映主要投資內容的關鍵詞。

二、投資方情況

(一)主要投資方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全稱、企業性質、注冊地、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資產負債狀況,股權結構、主要股東情況;

(二)主要投資方基本經營情況:包括企業近兩年主要業務規模和經營情況,主要財務指標;

(三)其他投資方簡要情況:包括注冊地、注冊資本、企業性質、主要業務規模和經營狀況。

三、必要性分析

說明項目對各投資方的必要性和意義,包括項目與投資方國內項目的關系、與企業發展戰略的關系、與我國相關產業發展的關系等。

四、項目背景及投資環境情況

(一)項目背景:包括投資方如何介入項目,投資方對外考察、盡職調查、與外方談判、其他競爭投資者等情況;

(二)投資環境情況:包括所在國家與項目有關的法律法規情況,相關行業及市場狀況,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意見,當地社區的意見。

五、項目內容

建設類項目

(一)建設內容:包括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期限、進度安排、技術方案、需要建設的配套設施等;涉及資源開發的,還應說明可開發資源量、品位、中方可獲權益資源量及開發方案等;

(二)主要產品及目標市場:包括項目主要產品及規模,產品目標市場及銷售方案;

(三)相關配套條件落實情況:包括項目道路、鐵路、港口、能源供應等相關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及安排,項目土地情況及安排,項目滿足當地環保要求的措施,項目在勞動力供應和安全方面的安排和措施,所在地政府相關審批情況,加工類項目應說明項目原料來源的情況;

(四)財務效益指標:包括項目總銷售收入、利潤、投資回收期、內部收益率等財務預測指標,以及中方投資回收期及回報率等預測指標。

并購類項目

(一)被收購對象情況:股權收購類項目應包括被收購企業全稱(中英文)、主要經營范圍、注冊地、注冊資本、生產情況、經營情況及資產與負債等財務狀況,股權結構、上市情況及最新股市表現、主要股東簡況,被收購企業及其產品、技術在同行業所處地位等;資產收購類項目應包括被收購資產構成,專業中介機構確定的評估價,資產所有者基本情況等;

(二)收購方案:包括收購標的,收購價格(說明定價方法及主要參數),實施主體,交易方式,收購進度安排、對其他競爭者的應對設想等。

(注:并購類項目同時包括投資建設方面內容的,還應說明建設類項目所要求的各項內容,并說明項目綜合財務效益指標。)

六、項目合作及資金情況

(一)項目合作方案:包括項目各方股比,出資形式,合作方式,收入和利潤分配,產品分配,其他合作內容;

(二)項目資金運用:包括項目總投資,建設類項目的前期費用(中介費、勘探費等)、工程建設資金及其使用構成等,并購類項目的收購前期費用、收購資金及其使用構成,中方投資額及其使用構成等;

(三)項目資金籌措:包括項目資本金及各方出資,銀行貸款及其他社會融資的構成與來源。

七、項目風險分析

分析項目可能存在的較大風險因素,并提出防范風險的相關措施。

八、其他事項

(一)項目是否存在需要中國政府協助解決的問題;

(二)實施項目的下一步工作計劃。

九、附件

(一)《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9號令)第十二條要求隨項目申請報告提供的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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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石油企業;境外投資;風險防范

1研究背景與意義

近年來,中國的能源消耗也在以驚人的速度增長,同時,中國石油的進口來源也相對較為集中,主要來源于中東和非洲地區,并且曾經一度達到了70%,遠遠高于國際公認的30%的安全警戒線。在此背景下,中國石油企業走出去,增大海外投資是必然的選擇。然而,我國石油企業的海外投資依然面臨著巨大的風險和挑戰。如敘利亞的國內,使我國在該國價值18億的資產付之東流;南蘇丹獨立,南北蘇丹的矛盾使得我國石油企業在蘇丹的油田項目全部暫停運營。諸如此類的風險已經對我國海外投資企業造成了巨大損失。根據相關資料顯示,我國石油企業在海外投資中,有一半的項目處于維持甚至虧損狀態。在此背景下,剖析我國石油企業對外投資的風險,并針對性的做出防范,是改善我國石油企業境外投資的關鍵。石油的海外投資不僅僅是我國石油企業走出國門,主動參與國際競爭的重要環節,也是保障我國石油安全儲備,保障國內經濟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其研究意義十分明顯。分析我國石油企業在海外投資過程中所面臨的風險,可以有效地幫助我國石油企業進行海外投資的風險識別。對各項風險提出合理建議,有利于保障我國石油企業在之后的投資過程中規避或減少損失,提高我國石油企業的海外生存能力以及對風險的應對能力,增強我國石油企業的整體實力。

2我國石油企業境外投資現狀

2.1我國石油的海外投資區域分析。我國石油海外投資足跡遍及全球40多個國家,并且逐步形成以中東—北非、中亞—俄羅斯以及南美為中心的三大戰略區域。在北非主要以蘇丹為中心,逐步向阿爾及利亞、尼日利亞等周邊國家輻射;中東以伊朗、也門為基礎逐步向卡塔爾、科威特、沙特等國擴展;中亞以哈薩克斯坦、俄羅斯為基點,向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坦、阿塞拜疆等周邊國家滲透;南美則以秘魯、委內瑞拉為出發點,向厄瓜多爾、哥倫比亞等國家擴展。2.2我國石油的海外投資規模分析。我國石油企業海外投資遍布全球40多個國家近百個項目,合作范圍以及投資領域的擴展帶來了豐厚的經濟效益。如中石油,作為一家集油氣勘探開發、煉油化工、油品銷售、油氣儲運、石油貿易、工程技術服務于一體的綜合性能源公司,在海外投資方面,海外石油和天然氣作業量分別達到了7582萬t和137億m3,海外在產的千萬噸級別的油氣項目達到了4個。僅中石油的海外投資業務就已經遍布全球29個國家和地區,運作著80多個項目。

3我國石油企業境外投資風險

3.1政策風險。企業的對外投資會選擇投資政策比較好的國家,這樣有利于企業在該國的國際化經營中降低成本,從而增加收益。但是一旦企業的跨國經營與所在國之間出現利益不對等甚至利益不一致時,東道國必然采取一系列經濟和法律政策來保護本國的利益,以此來限制該企業的經營。以中俄之間的石油投資為例,1994中國與俄國雙方修建俄羅斯伊爾庫茨克州的安加爾斯克油田,最后通過中國的大慶石油管道,即“安大線”。為此中俄雙方還簽訂一份《俄中關于共同開展能源領域合作的協議》。預計到2030年,“安大線”將會給我國提供數量達到7億t,價值1500億美元的石油,極大增加我國的石油進口數量。不僅如此,此協議的存在亦改變了我國石油進口只靠火車的局面。但是隨后日本與俄羅斯之間展開合作,修建了管道并簽訂了一系列條款,減少了對我國石油的出口,使我國對俄羅斯的石油進口量大幅減少,增加了國內石油的緊張趨勢。盡管在此之后,俄羅斯又與我國簽訂了其他條款,但是方案的一再修改也反映出政策的不穩定性對石油的投資影響巨大。3.2技術風險。石油是深埋在地下的流體礦物。石油開采技術需要包括數學、物理學、地質學、機械工程、電子學在內的相關知識。一個油田的開發,可能需要幾百口甚至數千口的井,鉆井工作對技術要求較高,并且成本較大,光是鉆井這一項工作就可能達到總投資的一半以上。只有通過改進鉆井的技術和管理,提高鉆井的速度,才能降低鉆井成本。鉆井技術方面的優勢程度,往往可以反映出該國的石油發展水平。石油的開發工作要求頗高,既要保證開發過程對油氣層的污染最低,又要保證不能影響到施工的順利進行。如果開采的方式選擇不當或出現技術上的差錯,輕則導致石油工程的延期,造成額外的成本增加,重則可能導致項目的失敗,施工中出現安全事故。工程進度的推遲可能會導致企業的成本增加甚至出現違約等誠信風險;工程設計的修改,也會導致前期的施工作業徒勞無功,增加企業負擔。3.3市場風險。國際市場中的商品最忌價格的暴漲暴跌,因為價格的劇烈變動會直接影響到買賣雙方的利益分配。而原油作為一種市場中極普遍、進出口數量又大的產品,也非常忌諱價格的劇烈變動。當國際油價處于較高水平時,跨國公司在石油的勘測和生產等項目利潤較大,但是煉油行業會因為成本的增加而增加風險。當石油的價格處于較低水平時,石油的勘測開發就會減少甚至喪失利潤,并且會使一些對石油價格產生錯誤估計的企業造成損失。3.4自然風險。石油天然氣的開采會受到各種自然界規律的影響,包括我們所居住的自然環境,例如天氣、地質狀況等這些對于石油項目的開發和生產會造成諸多不確定因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石油的勘測開發及生產需要一個安全穩定的作業環境,而石油的開采受到了諸多自然條件的限制。對于普通的陸上石油的開采,首先就受到氣候條件和天氣的約束,惡劣天氣會增加石油開發和生產的安全系數,容易產生塌方等安全事故;石油的開采需深入到地下幾十米甚至上千米的程度,對地下巖層的硬度和鉆進難度等土質問題有一定的要求,這些問題會影響到石油開采項目實施程度?,F在的石油項目已經不局限于陸上,還有更多海上的石油項目,這些海上石油項目的作業需要面對的自然風險更加嚴峻。海上的工程作業受到海況因素的制約,海洋氣候盡管有時是風平浪靜,但大多數情況下氣候惡劣,各種風、浪、涌、潮、冰等形成的災害性條件,是人力難以抗拒或者駕馭的。

4我國石油企業海外投資的風險防范

4.1加強與東道國的經濟聯系。共同的利益是溝通跨國公司與東道國之間的紐帶,只有與東道國之間進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加強兩者之間的經濟聯系,才能使得兩者之間的合作與投資長久化。有時,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企業不得不與某個政策風險較高的國家進行投資時,則可以采用與當地石油企業合資的形式。這種投資的形式有利于我國石油企業與東道國石油企業密切聯系,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此舉也可以使當地政府不會刻意針對我國企業而制定出不利于投資的法律政策,即便出現了國有化的風險,也可以增加企業在東道國通過談判的形式獲取機會的幾率。4.2重視技術研發和加強人才培養。如果不考慮政治因素,國際石油企業的競爭主要來源于石油的勘測和開采技術,石油的勘測開發風險的大小是由技術水平的高低決定的。在目前看來,我國石油企業在石油勘測開發方面的技術水平遠遠不能和那些國際石油巨頭相提并論,但是我們又必須和他們在國際市場中進行殘酷的競爭和爭奪,為此我們只能不斷加強自身的技術創新。通過不斷的學習和借鑒先進技術,來培養自己的創新能力;只有依靠提高技術水平,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才能有效地降低我國石油企業海外投資在技術方面的風險,減少損失。4.3密切監控國際市場變化。國際油價難以把握,給石油的投資帶來極大風險,所以需要企業經常性的對國際油價做出短期或長期的預測和分析。在兩次石油危機之后,國際石油投資公司都會提前對油價進行相應的評估和預測。一般來說,石油價格制定的參考因素無外乎是石油技術、勘測開發水平和投資水平。所以企業在預測石油價格的變化趨勢時,也大多根據這些因素進行計算。當國際市場中油價突然降低時,如果企業只是一味地為了減少損失而選擇減少投資,而沒有進行有效的長遠預測,那么等到油價上升時會因為產量不足而帶來生產利潤的減少;油價上升時也不可過度的增加投資,依然需要根據對油價做出的長遠預測結果來限定自己的投資規模。4.4構建地質與經濟評價體系。通過建立地質評價系統,能夠為企業對投資區域的選擇提供可靠依據。通過詳細地質資料進行分析來得出該區域的油氣儲量、油氣質量以及油氣資源的深度等信息。石油的海外投資雖然擴大了我國石油企業的區域選擇空間,但是對石油的勘測卻提出了一大挑戰。世界油氣儲存區域是分散的,短時間內在地質條件完全不同的區域中選擇最佳區域進行油氣的開發比較困難,一旦出現投資選擇上的差錯,會使前期的勘探和開發工作毫無價值。所以,在區域的選擇中,需要企業將地質評價與經濟評價相結合,完成區塊油氣的風險評價,預測石油儲量和類型以及開發生產的規劃,為經濟評價提供有效的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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