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范文

時間:2023-03-14 23: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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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我國的醫學科學發展越來越先進,醫療技術越來越完善,但因各種因素造成的醫療事故仍然時有發生。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對醫療事故賠償項目和標準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然而,在我國,很多當事人對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卻不清楚,導致他們在訴訟或索賠時,要么高價索賠,無辜增加不必要的訴訟費用及其它開支;要么索賠金額低于所受損失的賠償標準,不能完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中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并且,第五十一條還規定了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篇2

現行行政調解缺乏程序保障,調解人員多來自衛生行政機關內部,患者對調解結果難以滿意,加之衛生行政機關本身缺乏調解積極性,行政部門的調解功能相對有限,難以達成一致意見。這也反映出我國醫療風險責任保險機制解決醫療事故仍處于次要地位,相關機制有待完善。20例脊柱外科醫療事故典型分析20例脊柱外科醫療事故典型分析結果顯示,脊柱外科醫療事故發生醫院、責任人、事故等級以及責任程度等與骨科事故整體分析結果一致。事故特點及發生原因的深入分析結果如下:事故特點(1)患者分布。20例事故中,男性患者14例(70.00%),女性患者6例(30.00%)。40~50歲年齡段患者較其他年齡段患者更易發生事故爭議,究其原因,該年齡段群體承擔著主要的社會、家庭責任,事故的發生對其家庭及家庭成員會產生更大影響,故易導致醫療爭議事件。提示該年齡段為脊柱外科醫療事故防范重點人群。(2)手術部位分布。由表10可知,脊柱手術中,頸椎9例(45.00%),胸椎4例(20.00%),腰椎7例(35.00%)。頸椎部位事故數量和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最高;胸椎部位事故數量雖不多,但一旦發生可能直接導致患者全身癱瘓或需要二次治療;腰椎部位事故數量較多,但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略低于頸椎、胸椎手術。因此,應嚴格執行脊柱外科手術操作要求,以降低手術風險發生率。.2發生原因借鑒JCAHO醫療安全事件分級分類系統,從原因、類型和影響3個角度,結合RCA分析法,對20例脊柱外科醫療事故進行深入分析。(1)原因方面。由表11可知,脊柱外科醫療事故主要是由于人員錯誤或者接近過失,其中,技術與管理是根本癥結。提示應加強臨床安全操作管理,提高醫務人員業務水平、風險意識以及風險應對能力。(2)類型方面。由表12可知,脊柱外科醫療事故主要歸于交流與臨床操作2方面,表現為術中操作不當、醫生告知與患者理解偏差、手術指征不符等。提示臨床操作和醫患溝通是防范脊柱外科手術風險的重要環節。(3)影響方面。由表13可知,脊柱外科醫療事故給病人造成傷害往往比較嚴重,表現為心理和生理的雙重影響。提示脊柱外科手術應作為骨科醫療風險防范的關鍵領域。綜上所述,脊柱外科臨床風險事件的發生與醫務人員專業知識、臨床技術操作水平、醫患溝通以及臨床風險監管等密切相關,在臨床風險管理中應有針對性地加以干預。

首先,加強技能培訓,提高業務水平[4]。低年資醫師(住院醫師)嚴格落實“三基三嚴”培訓與考核,扎實基本功;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等高年資醫師應重視臨床輪轉和繼續醫學教育,強化臨床操作技能[5]。其次,注重思想教育,提升職業道德。一是定期開展臨床風險防范宣傳和安全操作培訓,提高醫務人員風險防范意識;二是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敬業精神教育和法制教育,促使醫護人員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增強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加強醫患溝通骨科醫療事故過失行為分布及脊柱外科醫療事故原因分析結果顯示,醫患溝通是骨科臨床風險發生和干預的重點。骨科病情多具突發和隱匿性,患者就醫心理強烈,期望很高,醫務人員診療時往往忽視與患者進行溝通,醫患信息不對稱導致患者產生猜測心理,從而引發醫療糾紛。防范因醫患溝通所造成的醫療風險,醫務人員首先應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充分履行告知義務。首先,患者入院時,做好健康教育;實施手術及診療時,完善術前談話;術后和出院后,做好康復指導。其次,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權。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時,注重傾聽與交流,充分保證患者知情權,幫助患者建立客觀的疾病診療期望。此外,醫務人員應增強證據意識,嚴格執行簽字知情同意書制度,并對病歷、檢查影像學資料等進行嚴格質控和保管。

嚴格風險監管脊柱外科醫療事故原因分析結果表明,監管不到位是骨科風險事件發生的一大重要因素。結合事故發生原因,提出建議如下:(1)針對風險發生重點環節,制定風險預警和干預制度。包括骨科診斷管理、臨床治療管理、手術安全操作管理、病人安全管理、護理管理、感染控制管理、病案管理、術后恢復管理等制度。(2)恪守安全規章制度,施行規范化技術操作。診斷過程中,醫務人員應認真詢問患者病史,進行全面系統的體格檢查,實施針對性輔助檢查,及時組織會診與轉診;術前準備時,醫務人員應認真做好術前檢查,嚴格掌握手術指征及禁忌癥,嚴格執行術前討論與手術審批制度,加強與患者(家屬)的術前談話與溝通并簽字備案;手術過程中,醫務人員應嚴格按照手術操作規程操作;術后康復期間,醫務人員應重視術后觀察、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術后并發癥。此外,醫務人員應合理用藥,規范器械使用,并嚴格掌握藥物和器材使用適應癥和禁忌癥及使用方法,嚴格執行審批、采購與驗收制度[6]。加強不同級別醫院技術交流骨科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分布分析結果顯示,二級醫院是骨科醫療事故發生的主要單位。二級醫院在醫療體系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應進一步加強技術和設備投入,積極開展繼續教育,提高??凭毘潭?同時選派優秀人員去三級醫院進修,提高技術水平[7];加強風險管理,減少非技術性醫療事故的發生。三級醫院醫療事故發生率相對較少,但其承擔著疑難雜癥等醫療攻關任務,應加強技術研究投入,降低疑難雜癥醫療事故發生率;提高醫護人員溝通技巧,建立良好醫患關系,減少非事故性醫療糾紛的發生;加強對一、二級醫院的風險管理和技術支持,提高整體衛生服務體系風險應對能力。一級醫院以開展社區衛生服務為主,建議按照就近原則,與附近上級醫院建立良好合作關系,完善轉診制度。

健全醫療事故鑒定質控體系骨科醫療事故定性途徑分析結果提示,當前我國主要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分級標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等,由法院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和衛生行政部門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然而,兩者結果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統一。為保障醫患雙方利益,首先,醫療事故鑒定應由統一的鑒定機構,結合法醫與醫學會進行科學鑒定;其次,應配置科學、專業的鑒定人員;再次,可借鑒美國醫療事故鑒定質控模式,實行鑒定過程質控,使鑒定技術程序標準化,保證鑒定結果質量和公平[8]。此外,應完善醫療事故管理法律規范和監督機制[9]。我國目前涉及醫療事故損害處理的有《民法通則》、《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但其在適用范圍、司法解釋等方面尚不統一。借鑒國外經驗,建立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相結合的醫療事故監管法律法規體系[10]。建立適用的醫療事故風險分擔機制骨科醫療事故賠償解決途徑分析結果提示,我國現行醫療事故解決方式以法律訴訟和醫患協商為主,行政調解和保險賠償較少,存在一定隱患。一方面,由于法律訴訟程序嚴格,需要較高的訴訟費用和較長的訴訟時間,導致醫患雙方利益損失。另一方面,專業知識差異使得醫患雙方彼此缺乏信任,患方趨利傾向和醫療機構以金錢掩蓋責任的思想使得糾紛解決最終歸于經濟賠償,一般由醫院和事故責任人按比例分擔,造成了醫務人員巨大的壓力,也導致了“醫鬧”、姑息遷就、濫訴等現象,使醫療事故處理失序。建議借鑒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11-12],如法國成立地方醫療事故損害仲裁委員會,負責醫療事故的調解與仲裁??蓪嵭嗅t療事故侵權責任、責任保險、社會保險相結合的模式,建立適用的醫療事故風險分擔機制。此外,可利用醫院一定比例的流動資金,建立院內風險基金,完善社會醫療保險,實現醫療風險內部與外部共同分擔。

作者:孫紐云 董丹丹 許蘋

篇3

    第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第三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四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第五條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第六條 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篇4

    這個本來很普通的新險種,剛一開辦就在業內引起震動,并引發不同觀點的碰撞。

    保險業內的許多人認為,現在醫患糾紛頻發,醫療事故的索賠金額也越來越大。醫療市場競爭不充分,醫療鑒定的公開化、透明度和法制化程度不夠。保險公司如果大包大攬,患者沒問題也會找點問題來,開辦這一險種極有可能使醫療糾紛增加,而面對特別難纏的,醫院和醫療鑒定機構不勝其煩時,為了息事寧人,可能會把皮球踢給保險公司。有些患者甚至擔心,有保險公司巨額賠償撐腰,有的醫院可能會管理更松弛,個別醫生會有恃無恐,責任心淡漠,反而不利于提高醫療質量。

    醫務界人士對這項新險種看法也不盡相同。南京市第一醫院潘淮寧副院長認為,國外的醫療責任險是每個醫生必備的常規性保險,他接待過多批國外來華行醫的醫生,這些人都持有外資保險公司為其辦理的醫療責任險。醫療責任險是一項保障更是一種約束。醫院或者醫生,如果與病人糾紛不斷,事故頻發,不僅病人不來,保險公司也不會與他合作?,F在,醫院對醫護人員的管理越來越嚴格,發生重大醫療事故后,不僅要承擔賠償金額的30%,行政上還要降級降職甚至待崗,引入醫療責任保險后,這方面的責任只會加強而不會放松。

篇5

2003年7月,患者劉某誤食農藥中毒,被家人發現后送至某醫院進行救治。入院后診斷為:除草劑或有機磷中毒,無法確診。醫院給予劉某清水洗胃、輸液、抗感染、保護胃黏膜、吸氧等治療后,將其轉到病房進行觀察。第2天,劉某病情加重,該醫院對其進行了雙胸腔閉式引流術,并用呼吸機輔助呼吸,但劉某病情仍進一步加重,最終發展至多臟器功能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

患者親屬遂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該醫院賠償醫療費、喪葬費、交通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等各項損失。

在審理的過程中,法院委托醫學會進行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學會做出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認為:①某醫院診斷治療正確,治療行為無過失:②某醫院對劉某的搶救積極,但在不清楚劉某所服為何種農藥時,沒有進一步組織會診予以明確以采取相應對策;③某醫院對該農藥中毒的認識不足,未能及時履行告知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

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審理,對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證明力予以確認,認定某醫院的治療雖然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存在明顯過錯。根據某醫院過錯的程度,法院判決某醫院對某甲的家屬給予一定數額的賠償。

律師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某醫院的治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二是如果醫院的治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醫院是否可以免責。

構成醫療事故的要件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認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以下5個條件:①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②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③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后勤和管理。④給病人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⑤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應當說,本案糾紛符合第①、③、④的條件;但是,根據現有的醫療技術水平,任何中毒都有一定的死亡率,因此,劉某誤食農藥才是致使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況且,醫院的治療盡管存在著一定的過錯,但其治療流程符合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所以,醫學會認為該醫院的治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是正確的。

醫療差錯也要賠償

醫院是具有專門知識的專業機構,相對于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患者及其家屬顯然負有更加嚴格的注意義務,而違反注意義務就是醫療過錯。根據目前的法學理論解釋,醫療過錯分為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兩種:如果醫院的治療行為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為醫療事故;如果醫院治療行為沒有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為醫療差錯。

篇6

所謂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于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這里的規章制度,是指與保障就診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關的診療護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診斷、處方、麻醉、手術、輸血、護理、化驗、消毒、醫囑、查房等各個環節的規程、規則、守則、制度、職責要求,等等。醫療事故案件中常見的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錯用藥物、錯治病人、錯報輸血、錯報病情、擅離職守、交接班草率、當班失職等。診療護理常規,是指長期以來在診療護理實踐中被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與慣例。各項診療操作和護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規程的要求,這些規程是為了保障操作穩準,避免失誤而制定的,在診療操作和護理工作中必須遵照執行,否則就有可能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危害結果的大小是衡量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和區分罪與非罪的客觀標準,構成本罪在客觀上必須要求發生了病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準的個體行醫者。由于醫務工作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所以,國家衛生行政管理機關向來十分重視對行醫者任職資格的考核,事實上只有具備一定醫療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行醫的特殊危險性,從而達到救死扶傷的目的。目前社會上存在一些既無醫療技能又未取得行醫許可證的非法行醫者,這些人不屬于醫療事故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在這里,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即從主觀上過失程度之輕重來說,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嚴重過失。臨床醫療活動本身有特殊的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醫務人員稍有不慎即會發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過失行為確定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則有失于嚴苛。因此,本罪主觀方面是指存在業務過失而不是普通過失。醫務人員依照法律承擔救死扶傷的職責,有義務對自己的醫療業務行為負責,即對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負責,而醫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實際是指其業務技術水平。

二、醫療事故罪辨析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醫療事故案件時,關鍵在于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具體表現為區分以下界限。(1)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后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對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2)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意外的界限。醫療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與醫療事故罪都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是因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常規造成的,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屬于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過失頗為相似,二者不但都發生了嚴重后果,而且對嚴重后果的發生都沒有預見。二者的區別在于,疏忽大意過失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醫療意外是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難以預見而沒有預見。

三、醫療事故的分類

鑒定標準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篇7

一、醫療事故的性質

醫療關系的本來性質,是一種非典型的契約關系,是指醫院與患者之間就患者疾患的診察、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關系,一般稱之為醫療服務合同?;颊叩结t院掛號,表示該醫療服務合同已經成立,在醫院和患者之間產生相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就醫院方面而言,其權利主要為接受患者的報酬;其義務,一是須以治療為目的進行醫療活動,二是在實施醫療行為之前履行說明的義務,三是醫療過程中遵守醫療規章制度,嚴格醫療程序,保障醫療后果。

按照醫療服務合同的要求,如果醫院一方在醫療過程中,因醫護人員的過失,造成責任事故、技術事故或者醫療差錯,損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如果從過失醫療行為侵害公民健康權、生命權的角度看,醫療事故無疑又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醫療機構的過失醫療行為既侵害了患者的合同預期利益,也侵害了患者的固有利益,構成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按照〈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币虼?,從理論上講,在醫療事故糾紛中,患者既可以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服務合同規定的義務為由要求醫療機構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醫療機構侵害其人身、財產權利為由來追究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

就實際情況而言,醫療事故按照侵權責任處理對受害人的保護更為有利,因而應當選擇侵權責任確定醫療事故責任的性質,且在現實中和理論上也是這樣做的。這樣選擇,更有利于保護患者的權利,避免患者不清楚醫療關系的合同性質而不敢索賠的后果,同時,也可以使醫療機構不能借口合同有約定而拒絕對醫療事故的受害人予以賠償。

二、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責任主體

關于這一問題,學術界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是統一的,都應當是醫療單位而不是醫務人員。由于醫療單位是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它就要對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承擔責任?!钡诙N觀點認為“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必須是醫務人員”,這種觀點主要強調非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造成病員不良后果的,不屬于醫療事故。如果說非醫務人員造成不良后果不屬醫療事故,是符合現行法律的,但因此而推斷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必然為醫務人員似顯不妥。比較這兩種觀點,我傾向認為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同一,都是醫療單位。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42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當事人?!钡?5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雇傭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边@些規定不僅符合法理而且說明:作為雇員,它的職務行為是依雇傭合同所為的行為,應視為法人或雇主的行為,所以因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就應當由法人或雇主承擔。在此情況下,雖然具體的行為人是雇員,但雇員所為的行為是履行職務的行為,根據法人理論,此類行為是法人行為,因此行為主體仍然是法人或雇主。而責任主體也是他們。有的學者認為,此時的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是不同的,前者是雇員,后者是法人或雇主。這種觀點與法理不符,依據法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應為自己的過錯行為負責。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些規定充分反映了責任主體和行為主體相同一的原則。因此,我認為,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相分離的觀點不妥。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是同一的,都是醫療單位。醫務人員的職務行為都是醫療單位的行為,因此,由這些行為而產生的醫療事故應由醫療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2、人身損害事實

醫療事故的損害事實的范圍如何確定,有兩種不同的主張。一種意見認為,醫療事故的損害事實,是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的損害事件,因而只包括人身損害的事實。另一種意見認為,醫療過失造成的損害,僅限于非物質的損害,這種非物質損害包括因醫療過失造成病員人身損害所產生的財產損失,和因醫療過失造成病員人身損害而給病員及其家屬帶來的精神損害。

筆者認為,醫療事故構成中的損害事實,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其具體的表現形式,就是生命的喪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損害,這是人身損害事實的第一個層次。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受到損害之后所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包括為治療損害所支出的財產損失。再次,是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精神痛苦這種無形損害。醫療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親屬精神創傷和精神痛苦,是醫療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后果之一,也是精神損害慰撫金賠償的客觀基礎。

人身損害是醫療事故損害事實的外在表現形式,在賠償的意義上說,人身損害必定造成財產上的損失,精神損害也只能進行財產上的賠償。只有這樣,才能有賠償的基礎。醫療事故中的損害事實不存在單純的財產損失。

3、違反義務的行為

醫療事故中違反義務的行為必須發生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活動的范圍,應當自患者在醫院掛號以后開始,至醫療終結時結束。在這一醫療護理過程中所發生的醫療行為,均屬醫療事故構成中的行為范圍。醫護人員非正式的醫療活動,即在正當的醫療護理過程以外的醫療活動,造成患者損害的,不構成醫療事故責任,按—般侵權行為處理。

對醫療事故中違反義務的行為如何理解呢?有的學者認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中違反義務的行為,應當包括三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醫療行為違反醫療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范規定的診療義務。第二層含義,是指醫療行為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第三層含義,是指醫療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關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法定義務?!睹穹ㄍ▌t》明文規定,“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非法侵害?!边`章醫療行為造成公民生命權、健康權的損害,就違反了國家法律,違反了法定義務。

筆者不完全同意這種觀點。醫療事故的違反義務的行為主要表現在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違約行為上,這種違約行為不僅違反了雙方當事人醫療服務合同的約定,并且違反了醫護一方作為民事主體的對他人生命權、健康權不得侵害的法定義務,造成了他人的損害。這是因為,在醫療事故發生之前,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兩種法律關系,一種是醫療服務合同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是相對的法律關系;—種是雙方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存在的健康權和生命權的權利義務關系,患者作為民事主體,享有健康權、生命權,醫護一方作為—個民事主體,負有不得侵害的絕對義務。這后一種權利義務關系,是絕對的法律關系。醫療事故發生之后,醫護一方既違反了合同的相對義務,也違反了不得侵害患者健康權和生命權的絕對義務。前者為違約責任,后者為侵害了固有利益的侵權責任,這兩種責任發生了競合。正是這種競合的關系,才為醫療事故作為侵權責任糾紛處理提供了基礎。醫療事故責任構成中的違約行為與違反絕對義務的行為的一致性,構成了醫療事故責任違反義務的行為要件的基本特點。

4、因果關系

醫療機構違反義務的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后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醫方只在有因果關系存在的情況下,才為其行為負損害賠償之責。因此,患者的損害后果必須是醫方的醫療違章行為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备鶕@一司法解釋的規定,醫療事故侵權責任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行為沒有過失和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因果關系推定的形式是:“在一般情況下,這類醫療行為能夠造成這類損害,這一結論與有關科學原理無矛盾,那么,這種損害事實是由這種醫療行為造成的?!?/p>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意味著受害人在因果關系和醫療機構存在過錯上,就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同時也不必證明醫院一方的過錯。這樣對受害人實現賠償權利是大大有利的。

在醫療機構的舉證問題上,由于實行兩個推定,對醫療機構非常不利。因此醫療機構必須在治療別注意積累證據,一旦發生糾紛,能夠舉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自己在主觀上沒有過錯。醫療機構不能證明的,就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對于上述兩種舉證責任,實際上只要證明了一個推定不成立,就能夠否定自己的全部責任,因為只要有一個侵權構成要件不成立,侵權責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夠免除其全部賠償責任。

不過,值得研究的是,實行兩個推定,加重了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使醫療機構在訴訟中處于極為被動的局面,可能導致過分擴大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而且醫療機構最終還是要將賠償轉嫁到廣大的患者身上。因此,應當慎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防止醫療事故賠償的擴大化。

5、醫療機構的主觀過錯

醫療事故責任的歸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而,構成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必須具備主觀過錯的要件。

醫療事故的主觀過錯表現為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的過失。首先,醫療過失表現在負有診療護理職責的醫護人員主觀狀態中,這是必備的要件。醫療過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醫院作為責任人,也應具有過失,但這種過失是監督、管理不周的過失,采用推定形式。其次,醫療過失只包括過失,不包括故意,因為在醫療過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不能再以醫療事故對待。

怎樣判斷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過失,是特別值得研究的問題。確定過失的前提,是首先確定其在行為時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注意義務。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承擔的職責是為病患解除病痛治療疾病,責任重大,應當承擔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這是一種最高的注意義務,要求行為人在行為的時候極盡謹慎、勤勉義務,極力避免損害發生。違反之,就構成過失。是否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是否有過失,應當依客觀標準判斷。這個客觀標準,就是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特別是醫療衛生管理的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范,是判斷醫療活動過錯的基本依據。例如,法院在訴訟中推定醫療機構具有主觀過失,醫療機構否認自己具有過失,就應當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證明的標準,就是自己的醫護行為完全符合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只要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沒有違反這些規章和規范,那就是沒有過失。只要違反了這些規章和規范的規定,就認為其有過失。

醫療行為造成患者損害,如果醫護人員和醫療機構沒有過錯,醫療機構就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三、醫療事故侵權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

與其他侵權責任一樣,醫療事故賠償責任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免除。由于醫療活動和醫療事故的特殊性,醫療事故責任的免除事由與一般的侵權責任免除事由并不相同。下列事由為免責事由:

1、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在搶救垂危病患的生命時,采取緊急醫學措施,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在這種情況下造成的不良后果,不認為是醫療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有兩個主要特征。一是醫務人員或醫療單位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主觀上的過失,通常是由于患者病情特殊或者病員體質特殊引起的。二是損害后果的發生屬于醫療單位或醫務人員難以防范的。具備這兩個特征造成的醫療損害后果,構成醫療意外,不承擔賠償責任。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這種情況實際上也是一種醫療意外。發生意外的原因,就是醫療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對所發生的不良醫療后果無法預料,或者已經預料到了但是沒有辦法進行防范。在這種情況下,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民事責任。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在輸血中造成感染,如果醫療機構有過錯,則為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沒有過錯而造成的輸血感染,引起不良后果,不屬于醫療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醫療人員對病員診療護理,必須得到病員及其家屬的配合。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如果是由于病員及其家屬的原因延誤治療,出現人身損害后果,說明受害病員一方在主觀上有過錯。按照過錯責任原則,如果損害后果完全是由于病員及其家屬延誤治療造成的,就證明對損害的發生,醫療機構沒有過錯,則醫療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是構成損害事故的原因之一,醫護人員也具有醫療過失時,構成混合過錯,應依過錯程度由雙方分擔責任。

篇8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颊撸茨芗皶r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颊?,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條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

第四十三條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第五十七條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其中不屬于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篇9

醫生家屬:醫療事故不罕見

講述人:朱先生,44歲,妹妹是醫生“這種事情不要太多噢!我妹妹工作的婦幼保健院里有一個王醫生,工作好幾年了,應該說手術經驗也蠻豐富的,不過,手術中意外也會發生的。有一次,他為一個產婦施行剖腹產手術,麻醉等手術前的準備做好以后,他熟練地拿起了手術刀,不料,可能是用力過猛,也可能是刀稍稍偏了一點,產婦的腸子被手術刀擦破了。一時間,王醫生心頭一緊,身邊的護士倒沒有注意到,幸好,他還算技術熟練,及時將腸子縫好,手術繼續進行,還算順利。手術以后,王醫生心里總感到不放心,多次去病房看望產婦,作為主刀醫生這一切顯得十分自然,產婦也以為碰到了一個認真負責的醫生,其實只有王醫生心里明白這是怎么回事。所幸產婦手術后一切都恢復得很好,1O天以后就順利出院了,王醫生的心頭也落下了一塊石頭?!敝煜壬尼t生妹妹是這樣評論的:“這種事情是難免的,不出事還好,出了事情就麻煩了。”我知道,所謂“出了事情”指的就是“醫療事故”被確認了。

病人家屬:大多數時候,我們不能確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

講述者:孫先生,60歲,父親“意外死亡”“1993年的一天,我父親突感左胸部不適,疼痛不已,上午10點多急送上海第X人民醫院??床〉氖且粋€年輕的實習醫生,當他從我們家屬口中得知病人曾有高血壓史,實際測得血壓并不高,而血色素又低時,就斷定我父親患了心肌梗塞,于是給我父親打麻黃素。麻黃素是收縮血管的,我父親更感劇痛,給病人連續輸血4次,共800CC,但情況還是未見好轉。為了止痛甚至給病人打了嗎啡,直到第二天早晨,一位老醫生了解了癥狀后,讓護士拿來一個針筒,扎進我父親的腹部,頓時針筒注滿了血。原來并非心臟的問題,而是內臟出血!第二天中午12點左右,我父親去世了。死亡原因上寫的是‘急性胰腺炎出血致死’。我不知道這是不是醫療事故,也不知該如何去確認,但這事留給我們全家的傷痛是永遠的?!?/p>

醫生:“這個問題實在太敏感了。”

講述者:胡醫生,60歲,某婦幼保健院主任醫師(說到某些具體事情,胡醫生總是伸手遮住采訪機,說:“請把這個東西關掉?!敝形绻策M午餐時,她向我抱歉:“我這次肯定使你失望,這個問題實在太敏感了,不能多說?!?她不無感慨地說起她早年做醫生看病時的情景:“那時候我們看病就像梳頭一樣,左一遍右一遍,仔仔細細理一遍才行。假使手術中出了什么問題,總要反反復復檢討自己。如今有的年輕人在辦公室經常打打牌什么的,看書比較少。有的因為不熟悉某項治療手段,他就干脆不做,怕出事,就等上一級的醫生來做,這樣業務水平怎么提得高呢?總不能老是靠高資歷醫生吧?”她說起前些時他們醫院發生的一件事:有產婦因羊水栓塞而死,病人家屬吵到院部。但一般認為羊水栓塞也是產科中無法避免的突發事件,是不構成醫療差錯或事故的。

“那就真的沒有辦法避免了?”我問。

“與經驗有關,還有要注意觀察。當產婦被注射了催產素后,一定要嚴加注意,留心產婦的身體反應,而不是隔一段時間再去觀察,這樣未及發生羊水栓塞已可以采取措施了。”她遺憾地嘆口氣,“類似粗疏引發的事故真是不少。”

醫生:“醫療事故一般分責任性和技術性兩種?!?/p>

講述者:江醫生,37歲,市級醫院眼科醫生“醫療事故一般分責任性和技術性兩種。責任性往往是由于醫生疏忽粗心大意引起的,技術性屬于功底問題。我認為前者罪孽更重一點,后者相對還情有可原。當然,這種事情最好不要發生,不僅影響個人前途,還要影響醫院聲譽,弄得不好,文明單位、三級醫院的牌子要被摘掉。但沒有辦法,事故年年有的,發生的因素實在太多了?!彼o我舉了一個例子:在眼科中有―種治療白內障的超聲乳化新技術。以往的手術晶體切口大,手術后有散光,而超聲乳化技術則對晶體操作小,切口只有2.5―3毫米,但超聲對角膜會有影響,醫生操作時也易將后面的膜弄破,所以千萬要小心。他采取的措施是,手術前和病人說清楚,手術中盡量小心,萬一出了問題只好過一段時間再為病人做修補手術。當然,時間長了,掌握這門技木熟稔了,病人也可少受“兩遍苦”了。這樣說來,對某個病人而言是有些殘酷的,但對大多數病人而言是幸運的。這就是技術性的醫療事故。

他又說他們醫生之間平時一般不說這個話題,對此類事情都比較謹慎。他做了十多年眼科手術,現在開刀還是像從前一樣,總是嚴格核對病歷,不是想當然地認為那只是病眼。因為你一刀下去,病人在全身麻醉情況下自己也搞不清楚,最容易出事。他認為,“只要嚴格按規章制度做,是不會發生責任性事故的。”

醫務干部:希望早日有醫療法可依。

講述者:沈醫生,42歲,市級??漆t院醫務科干部(他是專門負責處理醫院里有關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的。采訪中,他的聲音壓得非常低,像在談什么秘密一樣,有同事進來我趕忙捂住采訪機以免引起懷疑。)“醫療事故總是難免的。做我這工作,有時真是很難,出了事情,一頭是病家的利益,一頭是醫院的聲譽和利益,我們像三夾板一樣夾在中間。再說我們國家關于處理醫療事故還沒有有關的法律,只有1987年國務院頒發的一個‘處理方法’,所以,我們做起工作來蠻難的?!薄拔覀冡t院一年一般總要有十多次醫療糾紛,不過有的定性為醫療事故,有的只是醫療差錯。當有病家對病人死因或病情提出疑問時,我們首先要安撫病家,然后醫院再作詳細的調查,還要請有關單位協助做尸體解剖確認死因,然后醫院技術事故鑒定小組再作出處理意見,一般在醫院內部解決的比較多。如有疑問,病家和醫院都可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彼寡缘溃骸澳壳暗摹t生法’、‘護士法’尚未出臺,因此我感到做這項工作很為難?!?因為做了這項左右為難的工作,他的性格變了,比以前沉默寡言多了。他在與我交談時常說起“真想重新去當醫生”。)

國際慣例又如何?

我翻看了一些資料,一些發達國家的醫療事故處理方法的確比較有法可依,也比較詳細。主要是看醫務人員在醫療工作中的過失和給病人帶來的后果,然后由法院判決。

在美國,醫療事故由法院判處經濟賠償后,賠償的金額要根據對病人機體所造成的損害程度,對其職業和生活帶來的影響,以及根據病人預期生命的測算而確定。如病人是兒童或青年,按預期生命測算,賠償的金額就比老人高;如病人是鋼琴家,損傷手指則賠償要比一般職業者多。

在澳大利亞,按照刑事訴訟法決定給予賠償的,金額一般都比較多。新西蘭的意外事故賠償委員會的賠償經費來源有三個方面:一是由雇主每年按職工工資總額交納1%的費用;二是每輛汽車的主人每年交的14.20新元;三是政府從稅收中補助。法律規定因意外事故受傷不能工作者,按受傷前每周工資的80%發給賠償費,如果一直不能工作要賠償到65歲,除每周賠償80%的工資外,還要另外補助生活費和肢體殘廢金,兩種合起來有最高限和最低限。受傷者需要家庭護理、出國治療的費用以及受傷者死亡后的安葬費、父母子女的撫養費等,都要找賠償委員會賠償。新西蘭醫務人員出了醫療事故處罰比澳大利亞輕得多,他們認為出了醫療事故,醫師雖然不負賠償責任,但工作卻有被解雇的可能。

在丹麥和比利時,有明文規定,凡不屬醫師責任而使病人增加痛苦的,一般由國家付給一定的經濟賠償;如果醫師有責任,一般以公函形式通知醫院和本人,指出醫務人員在某一方面發生了醫療錯誤,嚴重的要提交法庭,法庭的處理包括賠償經濟損失直至停止醫師從業(這是最重的處分)。由于醫療工作的特殊性及有一定的危險性,法庭對判處停止醫師從業特別慎重,至今還沒有醫師受停業的處理。賠償費用一般為受損害人的2―3年的收入的總合,病人還可以從社會得到救濟金。

不少國家都設有醫療事故保險公司。如澳大利亞在醫院工作的醫師都參加個人保險,每人每年交100~200澳元的保險費。護士和其它工作人員的保險費由醫院負責交納。美國醫務人員對醫療事故與糾紛一般有三種對策:一是小心謹慎、防止事故差錯的發生;二是參加“事故保險”,一旦出了事故由保險公司負責處理賠償事宜;三是和病人搞好關系,希望病人不。除了經濟賠償以外,如醫院院方告發醫務人員觸犯刑法,則還要負刑事責任。此外,美國醫師如多次發生事故差錯,政府將扣留或吊銷其行醫執照。

醫學倫理學教授:很多醫療事故來源于對生命的漠視

講述者:曹教授,53歲,醫科大學教授“醫德與其他職業道德的不同之處在于它的利益關系的直接性,它的服務對象是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許多醫療事故恰恰就是由馬虎不認真引起的。在醫療活動中出現技術、服務、管理等方面的不完善或失誤,統稱‘醫療缺陷’。醫療差錯、事故與糾紛,均屬醫療缺陷,而且是構成了不良后果的缺陷。醫療缺陷多發生在診斷、治療、搶救、用藥、手術、護理等重要環節上,可劃分為輕度缺陷、中度缺陷和重度缺陷,醫療差錯屬中度缺陷,醫療事故則屬重度缺陷。

事故與差錯的區別主要是后果的差異。由于診療錯誤直接造成病員組織器官損傷,而導致功能障礙、殘廢或死亡之不良后果的,便屬醫療事故。醫務人員因工作失職或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常規,發生診療錯誤,導致這些不良后果的乃醫療責任事故,由于技術因素而導致的列為醫療技術事故?!薄案拍畹慕缯f總是顯得過于冷靜,其背后所涵蓋的卻是一件件一樁樁慘痛的生命事件。”

醫生的反思:醫療不能出次品,生命只有一次

講述者:陳醫生,43歲,外科醫生“很多事就是事與愿違,醫生做久了便易生麻痹之心,多數醫療事故的根源均在于此!1995年,某市級??漆t院發生一例手術開錯部位的醫療事故,病人的患部在左胸第六后肋,結果手術時醫生卻開在了患處下面的健康肋骨處,以致不得不再次手術,給病人帶來很大痛苦。1994年,某??漆t院有一位4歲的患先天性心臟病法樂氏綜合癥的小病人,手術后已經渡過了難關,突然家屬發現病孩沒有小便,趕忙叫護士,護士說不要緊的,醫生也未仔細觀察,也隨口說不要緊。都是漫不經心的‘不要緊’,然而結果卻是由于觀察不及時,導致病孩心悸死亡。才4歲的孩子。如果當時醫生護士重視一些,注意觀察一下,也許還得來得及搶救的。只是,說‘如果’已是后來的事了。我們要常記這些教訓,因為生命只有一次?!?/p>

律師:打醫療官司很難,但我愿意為這些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

講述者:詹律師,上海恒信律師事務所,電話:64222915“保障人的生命、身體和健康不受侵害,及在遭受非法侵害時能夠及時、公正、有效地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應是現代法治的第一要義。但令人遺憾的是有關醫療過失造成病員嚴重損害而得不到公正賠償的案例很多。目睹和接觸這類案件,我的心情很沉重,也曾傾注過全部力量去幫助這些受害者,但收效甚微。其主要障礙在我國法律體系內部存在嚴重的法規沖突。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所確定的尊重和保護公民生命、身體健康權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受到了《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的阻礙?!短幚磙k法》是國務院于1987年的,由衛生部負責起草,而衛生部又是各級醫院的行政主管,與醫院的利益基本一致,這無異于給醫療單位頒發了一張‘打遍天下無敵手’的王牌,使原本平等的民事主體地位明顯不平等。

好在人民的維權意識日漸覺醒,老百姓在醫療過程中遇到問題或引起紛爭,不再自我了斷,而是拿起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中涉及最多的便是損害賠償問題,但老百姓不是專門研究法律的,對有關損害賠償的法律了解、掌握得不全面、不完整。所以,我愿意出來為這些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p>

醫療新技術應用的爭議

1995年,市級某??漆t院,有一位病人,患的是室上速預激性心臟病,通過新聞媒體看到醫院有一種電消融手術能治療,且收效很好,便慕名而來。醫生診斷后很肯定地說沒問題。病人拿著七拼八湊借來的錢入院,并進行了手術。不想電消融手術并未如所期盼的那樣成功,心動過速治好了,卻出現了旁道阻塞,術后病人需裝起搏器。這樣,病家與院方便發生了矛盾,因為術前醫生并未說明此手術需裝起搏器,而裝了起搏器勢必會影響病人將來的生活工作,原先從事的鐵匠工作肯定是沒法做了,病家背了一身債慕名求醫,竟是如此結局。

電消融手術是一項比較成功的新技術,又的確有一定的失敗率。最后,院方和病家協商,以免除手術費用來賠償經濟損失。但醫生也說,起搏器10年為限,10年后又將重新換裝,病人的痛苦已無法免除了。但通過此病例,對將來同樣的類型施行電消融手術肯定好多了,這門新技術或許會更臻完善。

對于如何運用新技術,一位市級醫院肝癌研究所的教授級醫生說:“難度較大的手術,有可能出問題,我認為要有勇氣敢于承擔風險。當然,手術前要多做研究,不要怕出事。”一位陳姓病人則說:“進醫院本身是沒辦法的事,總希望順順當當的,如果因為新技術產生了醫療事故,落到自己頭上,那還得了?”一位從事科技工作的友人則認為:“如果是醫生疏忽所致的醫療事故,是應該譴責醫生的,因為這是可以避免的;而如果是在醫療新技術的探索過程中的失敗,那應該是可以理解的。航天領域的失敗消息時時傳來,難道允許其它領域的高科技有失敗的記錄,而不允許醫學領域有嗎?”

篇10

【摘要】病歷資料在醫療糾紛中是最重要的證據材料,是醫療事故的處理的重要書證,因此病歷資料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對于醫療機構來說規范病歷書寫,及時補記病歷資料并注明,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是其減少醫療糾紛的重要手段,對于患者來說提高維權意識,保管好病歷資料是其正當、合法維護自身權利的手段。而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往往是影響醫療事故處理后果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審判中必須要對病歷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認定。

【關鍵詞】病歷資料;醫療糾紛;證據真實性

【中圖分類號】R197.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1074(2009)04-0163-02

Medical records information on the impact of medical treatment

WANG Xiaoli

(Henan educates the counselling center )

【Abstract】 Medical records in medical disputes is the most important evidence materials, medical treatment is an important documentary evidence, the role of medical record information will be self-evident, for medical institutions, standardize medical records written, timely information and meeting records indicate Hutchison , no alteration, forgery, and conceal, destroy or seize medical records reduce medical disputes is an important means for patients, raise awareness of IPR protection, information is kept good records of their legitimate and lawful means to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medical records of medical treatment is often affect an important factor in the consequences, so, the trial must be in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medical records for that.

【Keywords】Medical records;Medical disputes

在醫療糾紛中,病歷資料是最重要的第一手的證據材料。掌握病歷資料,是對醫療糾紛作出正確鑒定與判斷其性質以便作出正確處理的前提條件。病歷資料也是判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是否存在醫療過失行為,以及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以及因果關系程度的依據??梢姡v資料在醫療糾紛中意義重大。

1病歷資料的含義和分類

根據2002年8月2日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2條的規定,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其中門診病歷是指門診、急診的各種記錄和有關檢查報告單。在電腦及互聯網已經相當普及的當今社會,病歷資料也電子化,出現了所謂的電子病歷,從廣義理解,病歷資料也包括此種形式的病歷。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病歷資料還可以分為客觀性病歷資料和主觀性病歷資料??陀^性病歷資料是指記錄患者的癥狀、體征、病史、輔助檢查結果、醫囑等客觀情況的資料,還包括為患者進行手術、特殊檢查及其他特殊治療時向患者交代情況、患者及近親屬簽字的醫學文書資料;主觀性病歷資料是指醫療活動過程中醫務人員通過對患者病情發展、治療過程進行觀察、分析、討論并提出診治意見等而記錄的資料,多反映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及其診治情況的主觀認識。

2醫療機構對于病歷資料的法定義務

2.1病歷書寫規范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并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第三條規定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而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的要求和內容又不相同,住院病歷可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書寫,門診病歷(需復寫的資料)可用藍或黑色的圓珠筆書寫。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當上級醫務人員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時,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員簽名,并保持原記錄清楚,可辨。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手術,實驗性臨床醫療等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系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親屬,關系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在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時,可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并及時記錄 。搶救記錄,搶救醫囑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急診病歷記錄,病危患者的病程記錄記錄時間,搶救記錄中的搶救時間,以及開具醫囑的時間,要求具體到分鐘。由于病歷書寫不規范而導致承擔醫療責任的案件也時有發生,由此可見病歷書寫是否規范對于醫療案件的處理來說也具有重要的影響。

2.2病歷資料的補記和注明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因搶救急?;颊撸茨芗皶r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按照診療常規,門(急)診病歷應即時書寫,在患者每一次就診的同時可以書寫完成。住院病歷中入院記錄或住院病例應在患者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和術后首次病程記錄要及時記錄。在危急時候醫生首先要做的是搶救病人,因此可以在術后6小時內完整、真實的記錄患者搶救時的初始生命狀況和搶救過程的病歷記錄。

2.3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3患者對于病歷資料的法定權利

3.1對病歷資料的復印權病歷資料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客觀性,不管醫患雙方是否發生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都應該提供復印或復制服務。但病歷資料復印對醫療機構受理的人員和機構有限制只能是患者本人或其人;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人;保險機構。且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受理審請后應當及時提供病歷資料,并在審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者復制。在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3.2對病歷資料的保管權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8條的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妥善保管病歷資料。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因此患者對于門(急)診病歷具有保管權。但如果患者在訴訟中未提供應為個人保存的門診病歷,導致不能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則患者應當自己承擔責任。

3.3對主觀性病歷資料的共同封存和啟封權患者有權和醫療機構一起共同封存和啟封病歷。雖然《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時患者有權復印和復制客觀性病歷資料,但主觀性病歷資料是不能復印和復制的,只能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封存。主觀性病歷資料是記錄醫務人員對患者病情、治療進行分析討論的主觀認識及其醫療行為事實的主觀動機,不同的醫師、病程的不同時期均可能出現不同的結果,甚至可以出現完全相反的意見和觀點。但不可否認,主觀性病歷資料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對判定醫療行為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以及責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4司法上對病歷證據真實性的認定

由于歷史原因和現實條件限制,盡管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醫院院長、醫院管理干部和臨床醫師都十分重視病歷資料的意義和作用。但病歷資料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有時候確實只是病歷資料的缺陷,而這種缺陷與患者出現的不良后果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也會給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帶來極大的麻煩,因此完善病歷資料對于醫療機構來說至關重要。

4.1影響病歷真實性的因素病歷作為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的關鍵證據,其真實性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由于各種原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能會做出影響病歷真實性的事情來,主要有以下情況。

4.1.1病歷質量管理環節導致病歷失真病歷質量控制人員發現病歷書寫不符合規范要求,尤其是不符合醫療機構評審提出來的病歷質量評審標準的要求,有明顯的缺項、漏項,為了保證病歷符合相關標準的形式要件,要求醫護人員修改病歷、完善病歷,造成病歷部分失真。

4.1.2醫務人員工作態度不嚴謹,詢問病史、觀察病情不仔細導致的病歷失真在病歷書寫中將沒有詢問到的情況寫入病歷,應付上級醫師的檢查和交差。主要發生在病史采集上,如既往史、個人史、家族史、婚育史以及系統回顧上,造成部分病歷失真。

4.1.3醫護人員的醫療經驗、技術水平導致的病歷失真主要是醫師詢問病史能力差;在檢查病人身體方面,不會做臨床檢查,因而體格檢查中沒有反映出病人已經出現的體征;病程記錄中,對于病人已經發生的病情變化不能觀察到;記不下上級醫師的查房記錄;對輔助檢查資料不會分析、判斷,因而判斷結論失誤。

4.1.4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害怕承擔責任而涂改、偽造病歷這種情況雖然不多見,僅僅發生在個別的醫院和個別醫務人員身上,但影響很壞,危害很大。對病歷的真實性的影響雖然只是篡改部分,但是難以判斷哪一部分被篡改。

4.2一般病歷的真實性的認定病歷等醫療文書在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之前,首先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當庭質證,通過質證來確定病歷的真實性。

4.2.1應當對病歷的形式和格式進行質證病歷書寫應當符合衛生部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要求,包括病歷的完整性、書寫錯誤的修正方法、上級醫師的審批方法、醫師簽字等?!恫v書寫基本規范(試行)》第6條規定,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4.2.2應當對病歷中的內容進行質證注意病歷內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發生、發展、演變的規律。

4.2.3將病歷與其他證據資料進行印證病歷作為關鍵證據固然重要,當不是惟一證據,在訴訟中可能還存在其他證據,因此,法庭質證和法官審核認定時,一定要注意與其他證據進行相互印證,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發生患方當事人否認病歷真實性的情況,法官應當如何把握和認定?這里涉及舉證責任的問題。如果醫療機構提供的病歷資料沒有形式上的缺陷,經過質證也沒有發現影響病歷真實性的因素,但是患方仍然否定病歷的真實性,這時否定病歷真實性的一方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法院應當確認病歷的真實性。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70條中有明確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①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②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③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④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辈v就屬于其中書證,訴訟中可以使用病歷原件,也可以使用病歷復印件,當然后者要經過與原件的核對之后方能使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