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機構和商業銀行的區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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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 次貸危機; 住房金融制度; 合同契約型

一、我國住房金融制度的現狀

(一)住房金融制度的類型

從國際住房金融制度發展的歷史來看,目前占主導地位的住房金融制度有三種:強制儲蓄型、合同契約型和資本市場型。

強制儲蓄型是政府憑借國家權威和信用,通過國家法律和行政規定等強制手段要求雇主和雇員將雇員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定期存入制定機構,該機構以優惠貸款方式支持雇員住房消費,其本質是一種社會保障機制,以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最為成功。

合同契約型住房金融制度中,政府一般采取適當干預政策保證本國住房金融制度實施。以德國為例,政府采取由政府出面構建多模式綜合性住房金融體系以滿足不同階層居民需要、設立具有保障性質的建房貸款制和建房互助儲金制以鼓勵私人建房和購房,同時對住房儲蓄提供獎勵、免稅等優惠以鼓勵中低收入階層購房。

資本市場型是通過資本市場籌集住房資金的一種住房金融制度。以美國為例,該國利用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解決一級市場“存短貸長”的矛盾,控制住房金融機構的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穩定經營收益,促進一級市場的發展,形成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之間的良性互動。

(二)我國住房金融制度的現狀

我國的住房金融是隨著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社會化而逐漸建立與發展起來的。在過去相當長的時期里,住房一向被看作是公共消費品,住房消費市場的主體基本上是各種社會集團,而個人作為住房的最終消費者并不直接進入市場,整個社會缺乏一種依靠最終消費者自己的力量消費住房的壓力和動力。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就如何發展我國的住房金融,國內曾進行過很多探索。如1987年煙臺和蚌埠的住房儲蓄銀行試點,1991年上海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試點,2004年天津中德住房儲蓄銀行的成立,2005年12月,中國建設銀行國內首單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MBS的推出等。

客觀公正地說,中國的住房金融雖然起步晚,發展也不盡如人意,但是至今已初步建立起頗具中國特色的住房金融體系,即以“住房公積金”為核心,以各大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為運行主體的一種住房金融模式。這種住房金融體系可以首先大致分為房地產開發金融和個人住房金融兩大塊,前者為開發商,投資商、建筑商的住房建設等提供融資;后者則給居民個人購房提供金融支持。個人住房金融又可大致分為政策性住房金融和商業性住房金融兩大類,前者俗稱為“委托性”業務,以住房公積金的運作為核心;后者又叫“自營性”業務,以商業銀行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為主要方式。

這是種以強制儲蓄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為主導、合同契約型和資本市場型為輔的住房金融發展格局。強制儲蓄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現階段的主要模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現階段的合理選擇。我國人均收入水平低,住房主要還是依靠政府解決,資本市場不發達,投融資渠道不暢。同時,住房公積金具有籌資數額大、資金期限長、籌資成本低等優點,特別適應我國目前住房消費的要求,應予加強和完善。但作為強制儲蓄的公積金制度,制約了市場機制在住房資金配置中的作用,不符合國際住房金融的市場化發展趨勢,而且我國的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狹窄,不能適應經濟體制、人事制度、戶籍制度的改革要求,再加上公積金制度內在的難以解決的公平性和保值增值的問題,決定了它從長遠來看很難成為我國住房金融發展的主體模式。

二、次貸危機給我們的啟示

次貸危機爆發之前,美國的“資本市場型”住房金融制度被認為是世界上最先進和最完備的制度,進而也是各國金融當局學習和研究的主要內容。然而次貸危機爆發之后,特別是當次貸危機日益演變成由美國向全世界擴散的金融風暴時,各國都開始反省自己在住房金融制度或多或少“資本”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我國尤其應該從美國次貸危機中汲取經驗教訓。

(一)住房金融制度的基礎:適合自己的國情

美國“資本市場型”住房金融制度是建立在資本市場較為發達,金融制度相對完備的基礎之上的,其一級市場活躍著的是體系化的信貸評級制度和歷史悠久的評級公司;其二級市場不僅有政府擔保下的“兩房”、各類增級公司,還有歷來活躍的投資銀行??梢哉f,美國的住房金融制度是在各種力量的推動下形成的,能為住房市場帶來高效率、高流動性的住房與金融的有機安排。我國目前不具備這些市場條件和市場主體,因此這一制度并不適合我國國情。以新加坡為代表的“強制儲蓄型”制度,非常適合于新加坡國家小、不需較高流動性,易于統一行動的特點,是與“資本市場制”相對立的一個典型。

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住房金融制度必須著重考慮兩點:首先是我國二元型的社會結構,這種社會結構下城鄉住房市場的二元化,決定了我國的住房金融制度不能一刀切;其次是我國與住房金融制度的各項配套尚未健全,特別是誠信系統的缺失,決定了我國的住房金融制度必須以穩定為基礎,不能過分冒進。

(二)住房金融制度的關鍵:監管

盡管各國在建立住房金融制度時都充分考慮了自己的國情,然而這一制度一旦成型,必須有強有力的監管,來制約住房金融制度給國民經濟帶來的風險。美國次貸危機的根源之一,便是監管的缺失。消費習慣的提前化、政府對住房金融體系風險的漠視、投資銀行對風險資產趨之若鶩,都是危機爆發的前兆。而適時適當的監管,是有可能化解這場危機的。2008年10月,前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親自向公眾承認此次危機中的監管不足問題。可見,一種體系再完善,也必須將監管視作關鍵。

反觀我國,在住房金融活動的監管方面,主要由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銀監會主要是對開發商貸款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進行監督,可以說,銀監會是監控住房金融風險的主體。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模式,銀監會和證監會之間并無實際交叉,對于現實生活中的混業經營活動,無法進行有力監管,在部分機構實施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后,此類住房金融業務的風險,成為監管的空白點。

三、次貸危機后我國住房金融制度的發展方向―合同契約型住房金融制度

鑒于“強制儲蓄型”和“資本市場型”住房金融制度的不足以及由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風暴給我們的經驗教訓,筆者認為,合同契約型可以成為我國住房金融制度發展的主要方向。

(一)我國已具備合同契約型住房金融制度的運行條件

合同契約型住房金融制度的運行依賴于:第一,較為穩定的市場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第二,金融自由化程度相對較低,住房合同儲蓄機構在資金籌措方面具有相對的壟斷地位;第三,合同儲蓄機構是非贏利性的,需要政府財力直接或者間接的支持。

我國目前不僅具備這三個方面的條件,其中某些條件還是十分成熟的。首先,我國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體制決定了政府可以為合同契約型住房金融制度提供政策支持和經濟支持;其次,我國的金融密度和金融深度都處于較低水平,商業銀行仍然是占主體地位的金融機構,這為合同契約型制度的實施提供了較好的基礎;最后,我國“利率非市場化”的現狀,決定了市場利率的穩定性和通脹率的可控性。應該說,我國是具備運行合同契約型住房金融制度的基本條件的。

(二)合同契約型作為我國主要住房金融制度的主要原因

如果說運行條件僅僅說明了合同契約型制度在各國的共性的話,那么,選擇合同契約型作為我國住房金融制度是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

首先,我國地區經濟發展很不平衡,城市發展遠遠快于農村發展,城市居民收入大于農民收入,東部發展快于中西部,行業之間的發展水平和速度也有所區別,這些復雜因素決定了我國的住房金融制度必須能夠滿足不同階層居民的需要。合同契約型制度可以滿足這一特殊要求。在德國,政府根據城鄉發展的不同特點,設立了不同層次的儲蓄金融機構。其中,政府建立的國營銀行,負責全面的住房金融業務;抵押貸款銀行主要負責城市的住房金融業務;互助儲金信貸社則負責農村的住房金融業務。針對不同地域發展的特殊情況,儲蓄合同在期限、還款方式上也有所不同,這些都是我國將來發展合同契約型制度時可以借鑒的經驗。

其次,合同契約型制度的核心之一是封閉運行機制,即存貸款利率由存貸款雙方共同商定,不與資本市場發生聯系的機制。這一機制不但將住房金融制度運行過程中產生的風險限制在住房市場和儲蓄機構之間,而且對于監管當局來講,有很大的便利性,特別適合我國分業監管的格局。

最后,我國目前儲蓄率仍處于較高水平,金融市場的主體――政府、一般企業、金融機構、居民等的資產都擁有較高的流動性,甚至存在“流動性過剩”現象。因此,合同契約型制度所謂的資金來源單一且不穩定,容易出現流動性風險等問題,在我國很難出現。

(三)關于合同契約型住房金融制度全面實施的幾點設想

1.政府在住房金融制度中的作用

首先,可以由政府出資建立國有的住房儲蓄銀行,制定優惠政策扶持地方住房儲蓄機構的發展。美國次貸危機的經過表明,實施較為保守運作的住房儲蓄銀行在促進美國住房產業發展的同時,也保證了合同契約型機構的相對穩定。目前我國的住房儲蓄銀行多從事地區性業務,唯一一家中外合資的住房儲蓄機構――中德住房儲蓄機構由于起步較晚、宣傳力度不夠、覆蓋面不廣等原因,很難與一般商業銀行競爭。由政府作為發起者,必將給住房儲蓄銀行帶來足夠的流動性和影響力。

其次,在合同儲蓄制度通過住房儲蓄銀行得到貫徹,這一體系逐漸成熟之后,政府應當出臺相應措施。比如住房儲蓄銀行相對應的存款保險制度等對該體系進行完善。

2.對合同契約型住房金融制度的監管

目前我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實施監管職能時,主要分四部分,對國有銀行、非國有銀行、外資銀行、其他銀行機構等進行監管,其中并未將住房儲蓄銀行作為專門的機構進行管理。為了對合同住房金融制度進行有效監管,一方面,銀監會應該設立專門機構對住房儲蓄機構的運作進行監管;另一方面,銀監會和證監會之間在條件成熟時進行的證券化業務進行監管方面的合作。

3.相關法律制度的配套

目前與住房金融制度相對應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行政法規僅有《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沒有專門針對合同契約型制度的法律法規。

針對合同契約型制度可能產生的合同風險、違約風險、流動性風險、監管問題等,法律上仍處于相對空白狀態。應當制定針對此類風險的專門法律法規,保證我國住房金融市場得到健康良好的發展。

【參考文獻】

篇2

美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牌照管理制度

美國金融體系主要由三部分組成,聯邦儲備銀行系統、商業銀行系統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前者發揮中央銀行的作用,商業銀行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占有主導地位,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基金公司、貨幣市場基金和財務公司等。對商業銀行實施監管的部門有聯邦儲備銀行(FED)、貨幣監理署(OC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三大聯邦級監管機構和各州政府的銀行監管機構、儲蓄機構監管辦公室、國家信用社管理局和司法部共同組成。

根據美國商業銀行監管相關規定,在商業銀行的市場準入方面,可申請設立的機構有聯邦注冊和州注冊商業銀行兩類,兩種銀行申請注冊的監管審批機構不同,但這兩類銀行在業務范圍上是一致的,均可從事吸收各類存款、發放各類商業貸款、信用卡、銀行匯票、商業票據的簽發和貼現、資金清算、債券的承銷和結算、外匯、銷售各類保險和證券、基金產品等業務。在聯邦注冊的商業銀行必須向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和貨幣監理署提出申請,設立州注冊銀行必須向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和所在州銀行局提出申請。此外,若擬設商業銀行計劃開辦零售存款業務,還須取得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批準。從流程上看,無論是申請聯邦注冊還是申請州注冊商業銀行,其基本的申請條件和作業流程基本一致。對外資銀行,如在1991年12月19日以后成立的外國銀行分行,根據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規定,不能參加存款保險。因此,這相當于明確規定外國銀行分行不能開辦10萬美元以下的居民零售存款(見表1)。

新加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牌照管理制度

新加坡金融機構分為兩大類:商業銀行機構及非銀行機構。對銀行類金融機構,按照經營范圍分為全面銀行(Fu l lBanks)、批發銀行(Wholesale Banks)和離岸銀行(OffshoreBanks)三種類別,實行分類牌照制度,其中針對外資銀行的全面銀行牌照又分為特許全面銀行和一般全面銀行兩種,批發銀行和離岸銀行只能開設一家分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商人銀行、財務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各類專業金融公司如投資顧問公司、保理公司、租賃公司、保險經紀商等。對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經營范圍,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也頒發了多個政策指引,各機構嚴格按照指引要求辦理相關業務。下面主要介紹新加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類牌照管理體系。

全面銀行,持有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頒發的全面牌照,功能多樣,業務全面,受限較少,可向當地或外國的公司及個人客戶提供符合新加坡《銀行法》規定的全面金融服務,包括活期存款、儲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貿易融資、資金匯劃、信用證、委托收款等業務,還提供貿易、投資、外匯管理、資信狀況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批發銀行,在經營范圍上不包括新加坡元的零售業務,在提供各項金融服務上有以下幾方面限制:除非得到金管局特許,否則不得經營新加坡元及其他外幣的儲蓄業務;不得接受金額低于25萬新加坡元的定期存款;可對新加坡居民開辦新加坡元往來賬戶業務,但無存款利息;只準許在新加坡設立一個營業場所,不許開設分支機構。除上述限制外,批發銀行的功能與全面銀行基本一致,但金管局根據自身判斷,對批發銀行的限制會有所區別。

離岸銀行,可以經營歐洲貨幣單位,主要是亞洲美元市場的交易和與其他國際銀行的業務往來等,而在經營新加坡國內銀行業務方面則比批發銀行受到更多的限制,包括:不得接受新加坡居民非銀行客戶的計息存款(經特許的金融機構除外);在任何時間對新加坡居民非銀行客戶提供的新加坡元貸款總額不得超過5億;不得接受非居民客戶25萬新加坡元以下的定期存款;不得為非居民客戶開立儲蓄賬戶,不能設立分支機構。

中國香港銀行業準入的三級持牌管理制度

根據中國香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定,香港銀行業就實行三級制,三類金融機構包括持牌銀行、有限持牌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統稱為認可機構(Authorized Institutions,AIs)。除了可以在香港經營存款業務的三類認可機構外,境外銀行業可以在香港設立代表處,這些代表處主要職責只限于從事總行與香港客戶之間的聯系工作,并對市場進行調查研究。三類認可機構中,持牌銀行可以提供包括零售和批發性業務在內的全面銀行服務,可以經營往來賬戶或儲蓄賬戶業務,接受公眾任何數額及期限的存款以及經營一切銀行業務,包括存款、貸款等,所有持牌銀行均須成為香港銀行公會成員。本地注冊的申請人,必須擁有至少3億港元的實收資本,以及曾作為認可機構經營最少3年。持牌銀行須達到最低規模準則,即客戶存款總額30億港元及資產總額40億港元。

有限持牌銀行的申請人,須擁有至少一億港元的已發行實收資本,主要從事商人銀行及資本市場等業務,包括為工商企業籌集數額較大的銀團貸款,報銷股票及證券,進行投資管理及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等,并可接受公眾任何期限的通知和定期存款,但存款不少于50萬港幣,他們的客戶一般為具有一定規模的工商機構及大額投資者。這類銀行在宣傳刊物或廣告內可用“銀行”字樣,但必須加上“有限制牌照”、“商人”、“投資”或“批發”等字樣,為避免與持牌銀行混淆,“零售”或“商業”字樣一律不能采用。

接受存款公司除必須符合適用于其他認可機構的準則外,其半數或半數以上股本還必須有一家銀行擁有(在特殊情況下,可由另一家受全面監管的金融機構擁有);實收資本不得低于2500萬港元,只能接受不少于10萬港元的存款,存款期限最少為3個月;主要從事私人消費信貸及證券等專項業務,客戶對象主要是普通市民及中小型工商企業。除上述三類在香港經營存款業務的認可機構外,境外銀行可在香港設立代表辦事處,但其不能從事商業銀行相關業務。

根據香港《銀行業條列》規定,金融管理局是三類認可機構的發牌機關,負責三類機構的認可準則的制定修改,負責向三類認可機構發放、暫停和撤銷相關牌照。該條列也強化認可程序的制衡機制,包括規定金融管理局必須在作出暫停與撤銷認可資格等重要決定時要征詢財政司司長的意見,并保留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為上訴機構,負責就申請金融管理局所做決定的上訴進行聆訊(見表2)。

幾點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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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響貨幣政策在農村經濟中有效實施的原因

造成貨幣政策在農村傳導機制受阻而不能有效實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國農村經濟市場化水平很低,自身就遠比城市復雜,因此,貨幣政策在農村的實施會遇到比在城市更多和更復雜的問題。

1.農村金融機構體系不健全導致貨幣政策傳導渠道不暢?

目前,在農村起主導作用的金融機構是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但由于農業發展銀行職能和業務范圍的限制,其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非常有限,如北京市農業發展銀行的年貸款余額僅有六、七十億元,。而農業銀行在商業化改革中基層網點大量撤并,貸款權限上收,農業貸款的比重不斷下降,也無法對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有效的支持,如1999年—2001年北京市農業銀行涉農貸款在各項貸款余額中的比重分別為46.63%、38.42%、29.03%。大部分農戶和小企業的信貸需求只能依靠農村信用社,但農村信用社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也遠遠滿足不了巨大的農村金融市場的需求。據抽樣調查顯示,2000年至2003年,農民每人每年從銀行和信用社借入資金65元,而通過民間借貸借入達190元。因此,目前農村金融機構體系不健全,金融主體弱化不僅滿足不了多樣化、多層次的農村金融需求,也導致了貨幣政策傳導渠道的不暢。

2.傳導工具的缺乏導致貨幣政策的傳導力度減弱

在貨幣政策的實際操作中,基層央行僅有名義上的再貸款、再貼現和窗口指導等調控手段,但是再貸款的調控作用僅限于支農再貸款、緊急性再貸款和經營性再貸款,而且都需要經過上級銀行的嚴格審批,再貼現指標被控制得較緊,也很難發揮作用。因此,窗口指導成為基層央行貨幣政策工具的主體。過多依靠窗口指導和道義勸說的辦法,缺少其它必要的輔助手段加以保證,對商業銀行貫徹執行貨幣信貸政策的激勵和約束作用都不強,貨幣政策操作手段的匱乏客觀上制約了央行貨幣政策職能的發揮。同時,商業銀行進一步強化一級法人管理體制,基層商業銀行在執行政策時,會以其上級行的政策取向作為執行標準,央行的指導意見顯得蒼白無力。傳導工具的缺乏直接影響了貨幣政策在農村經濟中的有效性。

3.商業銀行經營策略的調整直接影響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由于實施“大城市、大企業”的戰略目標,其在農村的經營狀況開始收縮,大量的農村資金被吸收上存。例如農業銀行在信貸管理權限上大多采取上收一級的管理辦法,縣級以下機構基本上僅有發放5萬元以下本行存單質押貸款權。目前市級國有商業信貸審批自主權被削弱,組織資金30%左右上存,而縣級支行的主要任務則是組織存款,除小額質押貸款外,基本上沒有放款權。

同時欠發達地區受到經濟結構調整遲緩、經濟基礎較為薄弱、產業結構不盡合理等等諸多因素的影響,這就使得其社會有效信貸需求相對不足,信貸失去吸引力。在這種情況下,欠發達地區的分支機構基本上成為總行派出的專門負責吸收存款的大儲蓄所。資金的過度集中背離了正常的經濟運行規律,農村經濟中自然也就失去了貨幣政策傳導的渠道與資金基礎。

4.農村社會信用環境的欠佳導致貨幣政策難以發揮傳導實效

由于農民信用意識淡薄,再加上農村金融法律法規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尤其是農信社貸款的收回。近幾年,雖然各級政府加大了信用環境治理力度,但金融維權難,農戶、村組拖欠銀行信用社貸款等問題對金融部門服務新農村建設也產生了不利影響。導致了支農貸款難以持續快速增長的后果,而且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對“三農”投入的積極性。

而大量不良貸款的形成使逐步市場化的利率機制失去效應,過高的負債成本逼迫各基層行貸款利率的剛性上浮,使央行的最高浮動利率演變為實際執行利率;與此同時,由于缺少必要的中介機構,貸款抵押難、抵押物資處置難、擔保難的問題,嚴重制約著信貸資金正常運行。貨幣政策的有效傳導需要一個良好地農村金融生態環境,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欠佳不僅導致貨幣政策難以有效傳導,而且也直接影響到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加強新農村建設中貨幣政策有效性的對策與建議

1.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金融機構體系

金融機構是貨幣政策傳導的主渠道,因此必須穩步推進農村金融機構體制改革,形成多層次農村金融機構體系,以適應農村多層次金融需求。首先,創新農業政策性金融支持體系,轉變農業政策性金融的發展模式。將原來按機構劃定業務為主的模式轉變為按機構劃定業務與業務招投標并存的發展模式,可以考慮將原來按機構劃定業務為主的模式轉變為按機構劃定業務與業務招投標并存的發展模式,以改善政策性金融的運作方式和效率。 其次,農村信用社要鞏固已有的改革成果,要辦成商業上可持續、主要服務于鄉(鎮)、村和農民的金融機構。第三,農業銀行要結合股份制改革工作,通過機制和體制的轉換,充分發揮農業銀行作為大型商業銀行的系統優勢,切實提高對農業產業化、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村城鎮化建設的信貸支持質量和效益。第四,積極推進郵政儲蓄改革。目前,國務院已批準成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還應盡快組建縣級郵政儲蓄銀行,以改變縣級郵政儲蓄機構只存不貸,資金外流的現狀,應充分發揮郵政儲蓄機構農村網點多的優勢,為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注入新的“血液”。最后,要引導和扶持民間金融組織的發展。隨著農業產業化的不斷發展和深化,農村經濟已經呈現出對金融服務和產品的多層次、多元化需求,民間金融恰恰可以滿足這樣的要求,因此注定要成為農村金融主體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F在的當務之急就是從法律、制度、政策上規范民間金融的行為,既要肯定扶持,又要改造規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依靠準備金率和資本充足率及實行風險責任自負,引導和鼓勵民營小額信貸銀行、合作銀行、私人銀行等多種形式的農村民間金融健康持續地發展,納入到農村金融體系中加以監管,增加農村金融供給的靈活性,從而更加有效地實現貨幣政策的既定目標。

2.適當增加農村貨幣供應量

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普遍落后,尚且存在極大的發展空間,在政策和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農村貨幣供應量增加幅度可以高于全國平均水平:農村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留在地方作為支農貸款資金;其他金融機構在農村吸收的存款可以按照合理比例以央行再貸款的形式返還給農村金融機構使用。

還可以適當降低農村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率,調整農村金融機構的存貸款比例和備付金比例,增加可用資金規模。

3.人民銀行應加強“窗口指導”,用活支農再貸款

應積極引導金融部門加大對“三農”和特色農業的信貸投入,支持農業產業化。適時向農村信用社發放支農再貸款,以緩解農村信用社支農資金緊張的矛盾,同時,人民銀行應修改支農再貸款管理辦法,延長貸款上限,以盡量滿足農戶對資金不同檔次的需要。

4.合理運用再貼現以及利率等貨幣政策工具

大力發展農村票據市場,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在再貼現利率政策上對農村信用社以一定程度的傾斜,調動農村信用社辦理票據貼現業務的積極性,對涉農已貼現票據優先辦理再貼現,通過票據市場擴大新農村建設的資金來源和總量。利率是貨幣政策的一個重要工具,如果將利率杠桿運用好,可以以單倍的投入創造出多倍的產出。我國各地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且普遍滯后,制定與利率相關的貨幣政策時必須有所差別,應當考慮到政策在各地的操作和效果。雖然央行對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設定了一定的浮動區間,但農信社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并沒有區別對待,導致在經濟金融欠發達地區,特別是西部少數民族地區,農村信用社在利率執行中“就高不就低”,這就使得相當一部分貧困落后地區的農民和企業無法承受貸款利息負擔。因此央行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制定不同的貸款利率上限;農村金融機構也應按照不同貸款者的實際情況,對其實行不同的貸款利率政策。

5.創新適應農村經濟融資要求的金融產品體系

目前在我國,農民享受到的金融服務非常缺乏,絕大多數農民與金融機構的接觸僅僅限于存款、匯款而已,金融產品的匱乏直接導致了貨幣政策傳導受阻。因此,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略要求下,各金融機構應根據農村經濟的特點,積極開發新產品,形成特色化、差別化、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同時,加大中間業務產品創新與開拓,除了對現有的中間業務品種進行認真整合外,還應加大對高附加值中間業務產品的創新與營銷,特別是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敞口業務、信用證、貸款承諾業務、信息咨詢、財務顧問、保險、金融機構委托等業務的創新與營銷,通過產品與服務的創新,在滿足新農村建設資金需求的同時提高貨幣供給的效率。

6.注重與財政政策的協調配合

經濟發展的基本規則表明,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都是引導和配置經濟資源的“原動力”。兩大政策的均衡配置可以促進經濟發展,反之則制約經濟發展。因而,新農村建設離不開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配套安排和聯動。財政政策應在以下幾個方面積極發揮能動作用:(1)繼續為政策性金融機構進行財政支持,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為農業發展提供廣泛的資金支持。(2)為偏遠地區農村金融機構的建立和發展提供資金支持,適當剝離一部分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減輕農村金融機構的財務負擔。(3)制定稅收、利息補貼等優惠政策來鼓勵金融機構為農村提供貸款。

7.推進農村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離開信用,任何新的經濟模式都無從談起,所以加強農村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當務之急,也是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一個有效途徑。一是建立農村誠信獲益失信受損機制和農民個人信用記錄數據庫,加大對逃廢債的制裁力度;二是加強對農村企業和農民的誠信教育,提升農民誠信意識,不斷改善農村社會信用狀況;三是加強與農村政府部門、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農民行業協會等部門聯合,形成完善的誠信體系;四是各級人民銀行應積極取得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引導商業銀行、金融機構將各自的信貸政策、訴訟結案率和執行率與農村信用建設掛鉤;五是對農村企業和借款人按信用等級分別給予不同的貸款優先、利率優惠、期限放寬等優惠政策。

參考文獻:

[1]于麗紅. 解決“三農”問題的金融創新思路[J].北方經濟,2006 ,1: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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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理財風險;信息披露;改革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0.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8-0189-02

一、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居民財富的日益積累,越來越多的人希望自己的資產能夠保值增值,希望得到專業的理財服務。與此同時,我國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也得到了迅速發展。但是,目前我國個人理財業務還存在一系列的問題。

第一,國內個人理財業務起步晚,消費者缺乏理財意識。比較理財業務國內外的發展,個人理財最早出現在瑞士,1969年便成立了專業策劃團體――國際理財協會。隨著創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不斷涌現,個人金融資產的投資渠道迅速增加。據報道,在西方發達國家,個人理財業務收入已占到銀行總收入的30%以上,美國商業銀行的私人銀行業務年平均盈利增長12%―15%,遠遠優于一般的銀行零售業務。而在我國,長期以來,銀行對個人的金融理財服務僅僅局限于儲蓄、代收、代付等簡單的業務。20世紀90年代末期,我國一些商業銀行開始嘗試向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投資顧問和個人外匯理財服務。2004年9月,銀監會正式批準商業銀行開展人民幣理財業務。同年11月,光大銀行推出了投資于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陽光理財B計劃”,開創了國內人民幣理財產品的先河。2005年初,四大國有銀行相繼獲得銀監會批準,經營人民幣理財產品。如今國內各商業銀行都已對個人理財業務給予了充分的重視。例如,據央行2012年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上半年,商業銀行共發行8 902款理財產品,超過2010年全年發行量的80%,理財產品發行規模達到8.51萬億元,超過2010年全年發行的7.05萬億元。外國銀行業的個人理財業務已經步入成熟期,國外銀行金融機構都將個人金融業務作為重點發展對象。而國內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尚處于起步階段,我國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雖發展較快,但無論從理念、內容、形式、服務上都不能與發達國家相提并論。從國內外消費者觀念上看,在西方發達國家,個人理財業務幾乎深入到每一個家庭。當消費者無法憑借個人的知識和技能實現自己短期和長期的生活、財務目標時,他們會主動向理財規劃師咨詢。在我國,雖然人們的理財意識與理財觀念在增強,但實際需求仍很小,主要是人們傾向于將個人財產儲蓄起來而不愿委托他人打理,同時對個人理財業務不了解,缺乏認同感。

第二,理財業務人員認證管理機制不完善,缺乏專業理財人員。首先,現商業銀行對于理財業務人員,僅僅要求他們須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或守則、認識并了解產品的特征、具有相應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并保證這些理財業務人員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個小時。而監管機構并沒有出臺專門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從業人員的。目前對于理財業務人員監管情況是有商業銀行自行開展的,監管部門沒有參與其中的考核,導致從業人員監管不力,造成理財人員專業知識和理財技能缺乏。其次,一些理財人員自身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知識和管理能力,對所從事業務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也不了解,對所推介產品的風險特性認識不足;還有一些理財人員具備優秀的專業知識,但是素質不高,在為消費者推薦理財產品的時候故意忽略產品的風險或夸大理財收益等,造成消費者虧損,使銀行的信譽下降。

第三,理財產品管理機制不健全,理財產品品種少,缺乏創新。從產品設計來看,少數商業銀行未全面考慮客戶的利益及其風險的承受力,沒有從資產配置的角度進行產品開發和投資組合設計,沒有應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法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同時,目前國內各家銀行推出的一些品名花哨的理財產品,而實質上大同小異、互相效仿,僅是為了組合貨幣市場的產品,對國際業務或個人業務進行歸類,金融創新層次較低、產品科技含量少、創新范圍狹窄、創新業務運用效果差,理財服務實質性內容少,導致各商業銀行在同質化產品中惡性競爭。從銷售售后方面講,目前國內沒有完善的理財產品售后服務體系,銀行只注重銷售而忽略了售后服務,在應對客戶投訴方面處理不當,影響客戶滿意度;同時,客戶在購買理財產品是手續繁多復雜,而且客戶準入條件也很苛刻,也導致客戶滿意度下降,這些也可能影響產品銷售的。從業務網點上講,我國雖然有很多的產品銷售網點,但是缺乏高品質的財富網點,不利于吸收高端的客戶。

第四,銀行風險的管理水平低,理財產品潛在風險大,信息披露機制不夠完善。銀行雖已開展多年的個人理財業務,但尚未完全認識理財產品的潛在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及聲譽風險等其他風險。目前,國外的商業銀行大多已建立應對風險的專門管理機構,并制定具體的風險預防流程,從而有效及時的避開各種風險。對比起來,由于我國處于個人理財業務的初期階段,商業銀行為搶占市場競爭優勢地位,只注重業務擴張而忽略了風險管理,部分商業銀行沒有進行客戶風險偏好評估工作,或評估工作流于形式,沒有設置相應的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和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銀行在推銷理財產品的時候風險揭示不足,對客戶風險提示及信息披露不充分。一些金融機構為了爭奪客戶,用較高的預期收益率來吸引投資者,在協議中側重闡述本金安全及高收益率的保障,風險的描述較少,造成投資者忽略如理財產品短期化趨勢和短期套利行為引起交易市場的潛在風險和央行票據與國債隨著債券的供給量、物價指數、利率和匯率變動等產生的風險。部分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存續期內,未能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機制,未能很好地向客戶提供方便、及時、準確的資產變動、期末資產估值等重要信息。少數銀行在個人理財商品的營銷宣傳中存有誤差,沒有以醒目、通俗的文字進行表達,也沒有提供必要的舉例說明,有的銀行過分強調預期的收益率。

二、解決對策

第一,完善理財業務法律監管和管理機制。借鑒國外的體系,如美國的個人理財業務構成:一是大眾化理財服務,二是在大眾化理財服務基礎上的半個性化理財服務,三是等同于私人銀行業務的個性化服務。在監管上,單獨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制定消費者保護規則來保護消費者權益避免出現當消費者維權是互相推諉的情況。在澳大利亞,針對獨立理財師、簽約理財師和雇員理財師這三種經營模式形成對不同的理財經營模式和服務層系分別監管體系。其中澳洲公平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負責對貿易實踐法的執行;審慎監管局對儲蓄機構、保險公司和退休金的審慎進行監管;證券和投資委員會負責交易商執照發行。英國實行銀行和持牌接受存款金融機構區別監管的模式,成立金融服務局實行一體化監管模式,確定監管具體規則并明確地位。我國應借鑒以上三國的監管制度,建立完善的組織機構和運行機制,準確界定不同類型的理財業務,明確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統一監管,完善客戶信息的安全性和機密性,加強各監管機構間的聯合。

第二,加快銀行理財產品改革創新。商業銀行應根據市場調研的實際情況,結合國內市場的環境與實際需求的特征,利用先進的技術,吸取國外的成熟經驗,聯合本行業的其他同行,一同研發適合我國現實的個人理財產品。明確掌握客戶資料,了解不同客戶的不同理財需求,為客戶提供量身定制的產品和服務。

第三,提高國人的理財意識。目前,我國居民的理財意識不強,多數居民尚未真正理解理財觀念。而發達國家自小為孩子講解理財觀念,培養兒童的理財意識,并長期發展這種理財教育;大力宣傳理財產品,向公眾宣傳金融知識、理財觀念和理財產品;借助具有影響力的媒體加大宣傳力度,使消費者了解個人理財內涵及其業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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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門、香港與祖國內地貨幣發行制度比較

(一)澳門的貨幣發行制度

澳門在20世紀以前沒有自己的貨幣,流通中的貨幣主要是中國銀元、銅錢和其他一些國家銀幣。1905年9月4日,葡資的大西洋銀行獲得澳門行政當局授權,開始發行澳元;1995年10月,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也獲授權,成為澳門地區第二家發行貨幣的銀行。依照澳門的有關法令規定,發行澳元必須有100%的等值黃金、外匯資產作準備金, 繳納給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作為發行澳元的擔保和外匯儲備。

除澳元外,在澳門流通的其他貨幣還有港元、美元、英鎊、日元和馬克等,其元的流通量占有較大比重,在大宗對外貿易的結算中,使用港元的數量要大于澳元。為保證澳門的國際收支平衡和澳元幣值的穩定,澳門在允許外匯自由進出的前提下,同時也對部分外匯匯兌采取一定的管制措施,如規定外貿進口所得外匯收入,應將外匯收入的50%按低于銀行匯率的公價匯率,強制性地匯兌給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以保證澳門的外匯儲備維持在一定水平上。同時實行澳元直接與港元掛鉤的政策。

(二)香港的貨幣發行制度

長期以來,香港行政當局將貨幣發行權授于匯豐銀行和渣打銀行行使(1911年有利銀行也被授權發行貨幣,但已于1978年被撤銷)。1994年5月,中國銀行香港分行也獲授權, 成為香港第三家發行貨幣的銀行。依照香港的有關法律規定,發行港元必須有100 %的等值外匯資產作準備金,即發鈔銀行在發行港元前,必須按7.8港元等于1美元的比率,將等值美元存入港府管理的外匯基金,取得外匯基金發給的“債務證明書”后,方可憑此發行等值港元。

香港目前擁有900多億美元的巨額外匯儲備, 并在匯兌方面通過實行港元與美元直接掛鉤的政策,保證了港元在十幾年中幣值的相對穩定,促進了香港外向型經濟的迅速發展。

(三)祖國內地的貨幣發行制度

祖國內地的貨幣發行權由國家授權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壟斷發行,其他任何銀行、單位和地區都無權發行貨幣。人民銀行發行貨幣時不需要繳納保證金,而是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情況和商品流通的實際需要,提出貨幣發行計劃,報經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比較和評析

從澳港地區和祖國內地關于貨幣發行的規定來看,不同之處:澳港地區是授權幾家商業銀行發行貨幣,而內地則授權給中央銀行獨家壟斷發行貨幣;澳港地區商業銀行發行貨幣時要繳納等值外匯資產作擔保,而內地中央銀行則是以國家信用為保證,按計劃原則來發行貨幣的。

澳港地區的經濟體制和市場情況和祖國內地有巨大差異,他們的貨幣發行制度顯然不適合內地,但是,隨著我國對外開放進程的發展,內地的經濟活動已逐步參與到世界經濟活動中去,保持巨額的外匯儲備,防止出現對外支付危機,對于保持人民幣幣值的穩定是十分必要的,我國現有1460億美元的外匯儲備,按1: 8.27的匯率折合成人民幣為12074億元人民幣,從某種意義上說,在流通中的12074 億元人民幣實際上是有等值外匯擔保的。當外匯市場上人民幣對美元匯率波動過大,有可能危及人民幣幣值穩定時,中央銀行就可以動用外匯儲備來干預,使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基本穩定在1:8.27左右。因此,祖國內地發行貨幣雖然不采用繳納等值外匯做擔保的方法,但是,保持巨額外匯儲備的做法實際上就起到了貨幣發行過程中的國家擔保作用。在目前國際金融形勢動蕩的情況下,為保持人民幣的幣值穩定,我國的外匯儲備只能適量增加,不能減少。

二、澳門、香港與祖國內地銀行體制的比較

(一)澳門的銀行體制

按1982年8月3日第35/82/m 號法令《信用制度暨金融結構管制法令》的規定,信用機構是指有權辦理銀行業務和其他信用業務的機構,主要分為兩類:

1.貨幣信用機構,指具有創造支付工具資格的信用機構,包括貨幣暨匯兌監理署,郵政儲蓄機構、商業銀行、開發銀行和離岸業務銀行。只有貨幣信用機構才能使用“銀行”名稱。

2.非貨幣信用機構,指從事貨幣和外匯買賣、信托投資、融資租賃等業務的信用機構,包括各種基金、財務公司、租賃公司、經營有價證券的公司等。非貨幣信用機構不得冠以“銀行”名稱,否則將受罰款處分。

(二)香港的銀行體制

根據現行《銀行業條例》的規定,香港可以吸收存款的銀行分成三個等級,香港政府按它們不同的等級和經營范圍,對其進行管理:

1.持牌銀行。在香港注冊的這類銀行最低實收資本必須達到一億五千萬港元,它可以接收公眾任何期限和數量的各類存款,包括三個月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儲蓄存款業務。但是,存款利率必須接受香港銀行公會制訂的協議利率的限制。

2.有限制牌照銀行(原稱掛牌接受存款公司)。在香港注冊的這類銀行最低實收資本必須達到一億港元,其經營利率不受限制,但只可以接受每筆數額達一百萬港元以上的大宗存款。

3.注冊接受存款公司。在香港注冊的這類銀行最低實收資本必須達二千五百萬港元,其經營利率不受限制,但只可以接受每筆數額在十萬港元以上,期限為三個月或三個月以上的存款。

(三)祖國內地的銀行體制

祖國內地現行的銀行體制雛形形成于1984年,以后經過十幾年的不斷改革和完善,1995年3月和5月,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對祖國內地的銀行體制作了如下規定:

1.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央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它在祖國內地銀行體制中處于領導地位。

2.商業銀行,是祖國內地銀行中最主要的金融機構。設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農村合作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人民幣。根據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可以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中、長期貸款;辦理票據貼現和結算;發行金融債券;收付款項等業務。每家商業銀行的具體經營范圍由其章程規定,并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3.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也可以按批準的經營范圍、辦理存款、貨款和結算等銀行業務。

(四)比較和評析

從澳港兩地和祖國內地關于銀行體制的規定來看,主要不同之處在于:澳港兩地不設中央銀行,而是將發行貨幣和對金融業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能分別讓商業銀行和專門監管機構行使,祖國內地則按世界通例設立中央銀行,由中央銀行來行使上述權利;澳港兩地比較注重保護存款人利益,對接受社會存款和業務廣泛的銀行監管十分嚴格,而祖國內地的法律對銀行業務范圍的限制相對比較寬松。

顯然,澳港兩地不設中央銀行的做法不適合祖國內地,這種做法是澳港兩地特定金融環境的產物,世界上現在很少有這種現象了。但是,澳港兩地對銀行經營活動,嚴格限制其業務范圍的做法,特別是香港的銀行業三級制,規定以實收資本數額來確定銀行的經營范圍和權限,不允許所有銀行都可以無條件地從社會上吸收不受期限和數量限制的存款,以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做法,值得我們參考。祖國內地的銀行機構不論大小,一般都可以從社會上吸收各種期限和數量的存款,形成“搶客戶、搶存款”而不計后果的現象?,F行的《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可以依法被宣告破產,在市場競爭的大潮中,小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的競爭能力相對比較弱,一旦因經營不善被宣告破產,將會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造成社會動蕩。因此,借鑒香港銀行三級制的做法,對小銀行吸收存款業務作必要限制,對健全銀行體制,穩定金融秩序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三、澳門、香港與祖國內地的銀行監管制度比較

為保證銀行機構能在法律規定的要求和范圍內有秩序地開展活動,必要的監管制度是不可缺少的。有關監管制度的規定是銀行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

(一)澳門的銀行監管制度

1.政府監管,主要通過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來監督澳門銀行業的活動,其職權是:參與制訂澳門地區的貨幣、金融等有關政策及法令;對銀行的開業和變更情況進行審批;對銀行的業務進行檢查,除要求銀行定期報送有關財務報表、統計資料外,并可以在事前不通知的情況下,到銀行直接檢查該銀行的交易、簿冊、帳目及其它記錄或文件,以判斷銀行活動是否合法。

2.行業監管,主要通過澳門銀行同業公會的活動,對會員經營活動進行自我約束。該銀行同業公會于1986年1月成立, 主要宗旨是調處會員之間糾紛;代表會員向澳門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有關金融政策措施等問題進行協調,制訂銀行業規則約束會員的行為等。

(二)香港的銀行監管制度

1.政府監管,主要通過港府財政司下屬的金融管理局進行。該局成立于1993年4月,監管職責主要由其下屬兩個機構來承擔:

(1)銀行監理處,它是直接監管銀行機構日常經營活動的機構,主要職權有:審批和發行銀行牌照;審核和檢查銀行的財務報表和其他有關銀行經營狀況的文件、資料;對經營不善的銀行提出勸告和改進措施,必要時可派員進駐接管銀行或向有關部門建議撤銷其銀行牌照;對銀行資金存放海外的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派人外出調查銀行在海外分行的情況。銀行監理處在執行職責時要求銀行每月提交一份內容包括資產負債和每周三營業日結束時的流動資產水平的詳細報告,通常每年還要派審查隊對在香港本地注冊的銀行進行審查。

(2)金融管理局

由于香港是授權商業銀行發行貨幣的,為加強對港元發行和流通的監管,保證港元幣值的穩定,港府于1935年根據《外匯基金條例》設立了外匯基金,可以運用外匯基金來干預金融市場,以維護1美元比7.8港幣的固定匯率制度,保持港元幣值的穩定和公眾對港元的信心。為了加強管理,1993年4月1日,香港成立金融管理局,港府通過金融管理局對外匯基金的管理,可以直接了解金融市場上港元流通情況和對美元匯率的變動情況,以便及時制訂監控措施。

2.行業自律,主要通過銀行業的行業組織——香港銀行公會來對銀行的自身行為進行約束,根據1980年港府制訂的《銀行公會法案》,所有銀行都必須參加銀行公會。銀行公會的主要職責是:為銀行業務活動制訂行為規則,在立法草案涉及到銀行利益時反映大多數銀行的意愿等。銀行公會設有咨詢委員會,它可以行使銀行公會的一切權利,但它最重要的職責是制訂協議利率讓各家銀行遵守。協議利率的主要作用是防止銀行之間進行惡性利率戰,穩定客戶與銀行之間的存貸關系,同時還可以通過提高或降低協議利率來控制銀行的信貸規模。

(三)祖國內地的銀行監管制度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祖國內地主要是通過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總行來對各地銀行或銀行分支機構(包括銀行分行和支行)的活動實行監管的。

1.中央銀行的監管,祖國內地的中央銀行是中國人民銀行,它對各地銀行業務活動的監管主要表現在:審查批準設立商業銀行,頒發經營許可證;對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情況隨時可以進行稽核和檢查監督;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會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的銀行可以實行接管;要求銀行按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國家規定予以公布等。

2.商業銀行總行的監管,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祖國內地銀行實行的總分行制,即商業銀行是一個獨立法人,其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其主要監管措施有:制訂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和健全本行業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以及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對分支機構的各項業務活動進行經常性的稽核、檢查;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四)比較和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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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威嚴蘊藏在知識之中,因此,人有許多君主的金銀無法買到,君主的武力不可征服內在的東西。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政治必修一知識點總結,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歡迎閱讀!

政治必修一知識點總結1(第一單元)

一、揭開貨幣的神秘面紗

1、商品

①含義:用于交換的勞動產品

②基本屬性:使用價值(商品能夠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屬性)和價值(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

2、貨幣的含義及本質

①含義:從商品中分離出來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商品(所以說貨幣是商品交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②本質:一般等價物

含義:貨幣具有表現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價值大小的職能

3、貨幣的基本職能

(1)價值尺度

①含義:指貨幣作為表現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價值大小的職能。

②價格:用一定數量的貨幣表示出來的商品價值。價值是價格的基礎,決

定價格,價格反映價值。

③作為價值尺度的貨幣并不需要現實的貨幣,只需要觀念上的貨幣。

(2)流通手段:

①含義:指貨幣充當商品交換媒介的職能。

②商品流通: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交換。公式:W-G-W

③需要現實中的貨幣。

(3)貨幣的其他三種職能:貯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貨幣的職能。

4、貨幣流通規律——流通中實際所需要的貨幣量受貨幣流通規律支配

①其內容是: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同商品的價格總額成正比,與貨幣的流通次數成反比

②公式:

5、紙幣

①含義:由國家(或某些地區)發行的、強制使用的價值符號(國家能決定紙幣的發行量、紙幣的面值,但不能決定紙幣的購買力或者紙幣代表的價值)

②優點:制作成本低,易于保管、攜帶和運輸,避免磨損減少貴金屬的無形流失

③限度:發行量要以流通中實際所需要的貨幣量為限度。過多易導致通貨膨脹,過少易導致通貨緊縮

6、電子貨幣:用電子計算機進行貯存、轉賬、購買、支付的

7、貨幣的發展:金屬貨幣(金銀條塊——鑄幣)——紙幣——電子貨幣

二、信用工具和外匯

1、結算方式

現金結算:用紙幣來完成經濟往來的收付行為

轉賬結算:通過銀行轉賬來完成經濟往來的收付行為

2、常用的信用工具——信用卡、支票

①信用卡(含義:具有消費、轉賬結算、存取現金、信用貸款等部分或全部功能的電子支付卡。銀行信用卡是商業銀行對資信狀況良好的客戶發行的一種信用憑證。優點:功能多、方便、節省、安全等)

②支票(含義:是活期存款的支付憑證,是出票人委托銀行等金融機構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種類:轉賬支票和現金支票)

3、外匯含義:用外幣表示的用于國際間結算的支付手段

4、匯率:又稱匯價,是指兩種貨幣之間的兌換比率(如果用100單位外幣可以兌換成更多的人民幣,說明外幣的匯率升高,外幣升值;

反之,則說明外幣匯率跌落,外幣貶值)人民幣升值有利于進口,不利于出口。反之,相反。

5、保持人民幣幣值穩定

①含義:對內保持物價總水平穩定,對外保持人民幣匯率穩定。

②意義:對人民生活安定、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對世界金融的穩定、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影響價格的因素

1、各種因素對商品價格的影響,是通過改變商品的供求關系來實現的。

2、供求影響價格

①供不應求,價格升高——賣方市場(賣方起主導作用,處于有利地位)

②供過于求,價格降低——買方市場(買方起主導作用,處于有利地位)

3、價值決定價格

①價值與價格的關系:價值是價格的基礎,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一般情況下,商品價值量與價格成正比)

②商品價值量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對于商品生產者來講,個別勞動時間高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則處于不利地位;個別勞動時間低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則處于有利地位。

③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指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制造某種商品所需要的勞動時間。

④商品價值量與社會勞動生產率成反比。

4、價值規律

①基本內容:商品的價值量由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交換以價值量為基礎實行等價交換。

②表現形式:商品價格受供求關系的影響,圍繞價值上下波動。

四、價格變動的影響

1、對人民生活的影響:①一般說來,價格上升,購買減少;

價格下降,購買增加。

②價格變動對生活必需品需求量的影響比較小,對高檔耐用消費品需求量的影響比較大。

③在替代品中,一種商品價格上升,消費者將減少對該商品的購買,轉而消費另一種商品,導致另一種商品的需求量增加;反之,一種商品價格下降,消費者將增加對該商品的購買,導致另一種商品的需求量減少(即替代品的價格變動對雙方的影響是反向的)

④在互補品中,一種商品的價格上升,不僅使該商品的需求量減少,也會使另一種商品的需求量減少;反之,一種商品的價格下降,需求量增加,會引起另一種商品的需求量隨之增加(即互補品的價格變動對雙方的影響是同向的)

2、對生產經營的影響:調節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個別勞動生產率),生產適銷對路的高質量產品。

五、消費及其類型

1、影響消費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主要是居民的收入和物價水平。

其他因素有商品的性能、質量、外觀、包裝、廣告、購買方式、服務態度、家庭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等等。

2、收入對消費的影響:收入是消費的前提和基礎

①一般說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與居民消費成正比——要發展經濟,增加居民收入

②居民消費水平不僅取決于當前的收入,而且受未來收入預期的影響——改善收入預期

③社會總體消費水平的高低與人們收入差距的大小有密切聯系(一般說來,二者成反比)——縮小收入差距

3、一般說來,物價水平與人們的消費水平成反比——穩定物價

4、消費類型:

①按產品類型分,可分為有形商品消費和勞務消費

②按交易方式分,可分為錢貨兩清消費、貸款消費和租賃消費

③按消費目的分,可分為生存資料消費(最基本的消費)、發展資料消費和享受資料消費

5、消費結構,反映人們各類消費支出在消費總支出中所占的比重。

它會隨著經濟的發展、收入的變化而不斷變化。

6、恩格爾系數是指食品支出占家庭總支出的比重。

恩格爾系數減小,表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費結構改善。

政治必修一知識點總結2(第二單元)

一、發展生產,滿足消費

1、生產決定消費——人類歷史就是生產發展的歷史,物質資料生產是人類社會賴以存在與發展的基礎

①生產決定消費的對象;

②生產決定消費的方式;

③生產決定消費的質量和水平;

④生產為消費創造動力

2、消費反作用于生產,消費的發展促進生產的發展

①消費是生產的目的——產品消費了,生產過程才算最終完成;

②消費對生產的調整和升級具有導向作用;

③消費是生產的動力——一個消費熱點的出現,往往能夠帶動一個產業的出現和發展;

④消費為生產創造出新的勞動力

3、社會再生產過程包括生產(是起決定作用的環節)、分配、交換、消費(是最終的目的和動力)四環節。

4、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

二、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

1、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公有制經濟:

①地位: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的根本經濟特征,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

②內容:包括國有經濟、集體經濟、混合所有制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

④主體地位的表現:第一,公有資產在社會總資產中占優勢;第二,國有經濟控制國家經濟命脈,對經濟發展起主導作用(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控制力上)

⑤態度:必須毫不動搖的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

3、非公有制經濟

①內容: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

②地位: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③態度: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4、確立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的原因:

①適合我國現階段生產力發展不平衡、多層次的狀況

②符合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③實踐證明,它有利于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有利于增強綜合國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即:三個有利于)

三、公司的經營

1、企業:

①含義:以營利為目的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向社會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濟組織。

②地位:是市場經濟的主要參加者,是國民經濟的細胞。

③分類:按所有制標準劃分,分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混合所有制企業。

④組織形式:公司制是現代企業主要的典型的組織形式。

2、公司:

①含義:是依法設立的,全部資本由股東共同出資、并由股份形式構成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②形式:特殊形式(國有獨資公司)和基本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③組織機構:決策機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處理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宜、執行機構(總經理及其助手)——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監督機構(監事會)——進行監督。

④公司制的優點:獨立法人地位、有限責任制度、科學的管理結構。

3、公司的經營

①含義及目的(略)

②公司經營成功的因素:

第一、制定正確的經營戰略 ;

第二、要依靠技術進步、科學管理等手段,形成自己的競爭優勢;

第三、要誠信經營,樹立良好的信譽和形象。

4、公司經營管理不善會導致兼并或破產

①企業兼并是指經營管理好、經濟效益好的優勢企業,兼并相對劣勢的企業。其意義是有利于擴大優勢企業的規模和實力,把劣勢轉化為優勢;有益于減少失業,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

②企業聯合——“強強聯合”

③企業破產是指對長期虧損、資不抵債而又扭虧無望的企業,按法定實施破產結算的經濟現象。其意義是有利于強化企業的風險意識,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

四、新時代的勞動者

就業:

①意義:就業使得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生產出社會所需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使社會生產順利地運轉。勞動者通過就業取得報酬,從而獲得生活來源,使社會勞動力能夠不斷再生產勞動者的就業,有利于其實現自身的社會價值,豐富精神生活,提高精神境界,從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②形勢:我國的人口總量和勞動力總量都比較大;勞動力素質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不完全適應;勞動力市場不完善,就業信息不通暢。

黨和政府:從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

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努力改善勞動就業和自主創業的環境。

勞動者:樹立正確就業觀——自主擇業觀、職業平等觀、競爭就業觀、多種方式就業觀。

③解決途徑

3、勞動者的權利:

①維護勞動者權利的意義:保障勞動者主人翁地位的前提;充分調動和發揮勞動者積極性、創造性的保證。

②勞動者權利的內容: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法律規定的其它權利。

③勞動者權利的維護——維權基礎:自覺履行勞動義務;維權依據: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維權途徑:法律。勞動者要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通過投訴、協商、申請調解、申請仲裁、向法院起訴等途徑加以維護。

五、儲蓄存款和商業銀行

1、儲蓄存款的含義:是指個人將屬于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折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折或者存單可以支取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

2、儲蓄機構:商業銀行(吸收存款最多的金融機構)、信用合作社、郵政企業。

3、利息:

①含義:銀行因為使用儲戶存款而支付的報酬,是存款本金的增值部分。是人們從儲蓄存款中得到的唯一收益。

②計算公式:利息=本金×利息率×存款期限

③影響因素:本金、利息率水平、存款期限

4、存款儲蓄的種類:活期儲蓄和定期儲蓄

5、商業銀行:

①含義:指經營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并以利潤為主要經營目標的金融機構。

②組成:我國商業銀行以國有獨資銀行和國家控股銀行為主體,是我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③主要業務:存款業務——基礎業務、貸款業務——主體業務,是商業銀行營利的主要來源、結算業務。

④其它業務:債券買賣和兌付、買賣外匯、保險、提供保管箱業務等。

⑤作用:“紐帶”、“依據”、“監管”

六、股票、債券和保險

1、股票——高風險、高收益同在

①含義: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出具的股份憑證。

②收入:股息和紅利收入、股票價格上升帶來的差價。

影響股票價格因素:公司經營狀況、供求關系、銀行利率、大眾心理等多種因素。

③意義:搞活資金融通、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籌措建設資金、促進企業的改革與發展。

④性質:所有權憑證。(股東可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重大決策、收取姑息或分享紅利等。

2、債券——穩健的投資

①含義:籌資者給投資者的債務憑證,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約定利息,并到期償還本金。

②性質:債務證書

③類型:國債、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

3、保險——規避風險

①含義: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②類型: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

③投保原則: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

政治必修一知識點總結3(第三單元)

一、分配制度

1、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相應于所實行的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必然要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按勞分配為主體

①基本內容和要求(含義):在公有制經濟中,在對社會總產品作了各項必要扣除之后,以勞動者向社會提供的勞動(包括勞動數量和質量)為尺度分配個人消費品,多勞多得,少勞少得。前提——生產資料公有制

②必然性:

物質基礎——生產力發展水平

直接原因——社會主義條件下人們勞動的性質和特點

③意義:第一、有利于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激勵勞動者努力學習科學技術,提高勞動技能,從而促進生產的發展;

第二、按勞分配作為社會主義性質的分配制度,是對以往幾千年不勞而獲的剝削制度的根本否定,是消滅剝削和消除兩極分化的重要條件,它體現了勞動者共同勞動、平等分配的社會地位。

④地位: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中個人消費品分配的基本原則;在所有分配方式中占主體地位。

3、按個體勞動者勞動成果分配。

(個體勞動者的勞動成果在扣除成本和稅款后直接歸勞動者所有,構成他們的個人收入)個體勞動者的合法收入受國家保護。

4、按生產要素分配

①含義:生產要素所有者憑借對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參與收益分配

②內容:參與收益分配的生產要素主要有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

③意義:

第一、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生產要素所有權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確認,體現國家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對勞動、知識、人才、創造的尊重;

第二、有利于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④原則:各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

二、兼顧效率與公平——分配原則

1、含義:

①效率:指經濟活動中投入與產出的比率,它表示資源的有效利用程度。效率提高——資源的節約和社會財富的增加。

②公平(收入分配的公平):主要表現為收入分配的相對平等,即要求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不要過于懸殊,要求保證人們的基本生活需要。

2、關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二者具有一致性。

表現在:效率是公平的物質前提;公平是提高經濟效率的保證。

三、財政收入與支出

1、財政就是國家的收入與支出。

由政府提出并經過法定程序審查批準的國家年度基本收支計劃是國家預算;上一年度的國家預算執行結果的會計報告是國家決算。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是財政的兩個方面。

2、財政收入

①形式:

稅收收入——主要來源、利潤收入、債務收入和其他收入。

②主要影響因素

經濟發展水平(基礎性的影響因素)——發展經濟(根本途徑)

分配政策——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

3、財政支出

①含義:國家對集中起來的財政資金進行分配和使用的過程。

②分類(用途):經濟建設支出、科學教育文化衛生事業支出、行政管理和國防支出、社會保障支出。

4、財政收支關系

①收入>支出,財政盈余

②收入

③收入﹦支出,最理想的狀態,但幾乎不存在

④財政收支平衡:收入>支出,略有節余;收入

四、財政巨大作用

1、財政是促進社會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質保障。

2、國家財政具有促進資源合理配置的作用。

3、國家具有促進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作用。

【注意】財政政策的運用

①擴張性財政政策的手段主要是降低稅率和增加財政支出,經濟增長緩慢、有效需求不足時,政府可以采取擴張性的財政政策

②緊縮性財政政策的手段主要是增稅和減少財政支出,在經濟過熱、物價上漲時,政府可以采取緊縮性的財政政策。

五、稅收及其種類

1、稅收的含義:從本質上看,稅收是國家為實現職能,憑借政治權力,依法取得財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2、稅收的基本特征: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稅收區別于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主要標志。

3、稅收的種類

種類:流轉稅——增值稅、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4、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特點:高收入者多納稅,低收入者少納稅。

作用:既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又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

六、依法納稅

1、依法納稅的必要性

①稅收是國家實現職能的物質基礎,有國必有稅。

②在我國,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具有一致性.國家的興旺發達、繁榮富強與每個公民息息相關。

③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每個公民在享受國家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同時,必須履行義務,自覺依法納稅。

2、違反稅法的行為:偷稅(即逃稅)、欠稅、抗稅、騙稅

3、增強“依法納稅”的意識

①必須承擔義務——自覺依法誠信納稅

篇7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農村;資金;金融

一、引言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新形勢下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大戰略部署,是實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必然要求,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是改變我國農村落后面貌的根本途徑,是系統解決“三農”問題的綜合性措施。資金是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改善農村物質精神文明的基礎。在加大政府資金投入的同時,優化農村資金供給結構,增強農村集體組織自我造血功能將是改變當前農村建設資金短缺的必由之路。本文試圖在分析當前農村資金供給存在的問題基礎上,提出相應政策性建議。

二、我國農村資金供給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財政投入不足,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率低

一方面,財政支農支出相對財政總支出及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來說,總量投入不足。長期以來,中央財政支農支出的比重效益農業GDP占總GDP的比重,與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符。財政支農資金支出中實際投入農業的比重并不大。用于重大水利工程和生態建設的占70%以上,直接用于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設的僅占11%。農村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缺乏財政資金的支持。目前,中央財政的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很難直接覆蓋到廣大鄉村,農村修路、修電網、辦學、整修水利等中小型基礎設施的建設,實際上主要依靠農民自己集資和勞動的非常有限的投入,基礎設施建設難以得到根本性改善。

另一方面,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率低,用于農業方面的資金,包括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農業科技支出、支持農業生產支出、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等都存在使用上的分散和交叉重復并存的現象。

(二)農民自身積累能力較低

農村由于受地理位置、氣候條件、政府政策、農民自身素質等各種因素的制約,農民收入一直在低水平長期徘徊,大部分農村經濟基礎薄弱,不僅農戶個體迫切需要資金支持,而且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也需要大量資金投入;雖然勞務輸出已成為農民增收、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的主要渠道,但僅靠農民有限的打工收入根本解決不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問題,必須借助外部資金支持。

(三)農村金融供給不足并且效率低

1、機構缺失。一是商業性銀行退位。近年來,四家國有商業銀行按照機構管理“扁平化”要求和經濟效益最大化原則,機構網點和業務紛紛向大、中城市轉移和集中,縣及鄉鎮機構網點大幅減少,即使仍存在的部分網點也收縮了放貸權限。二是政策性金融缺位。目前,農發行基本上是一個單純的糧、棉、油收購銀行,在支持農業產業化、綜合開發、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推廣等諸多關鍵環節方面政策性效能受到制約,政策性職能發揮不完全。三是農村信用社錯位。近幾年農村信用社加大支農投入,成為信貸支農的主渠道,造成農村信用社長期超負荷經營。

2、資金短缺。在目前市場化金融安排下,城鄉金融發展的二元結構特征突出,一方面,農村經濟“失血”嚴重,農村金融被嚴重邊緣化,銀行類金融機構及郵政儲蓄機構成為縣域資金流出的主渠道。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的不斷發展,農村融資需求總量呈現逐年擴大的趨勢。新農村建設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加劇了農村資金的供需矛盾。

3、農村信貸市場缺乏競爭,貸款結構不合理,農村金融資源配置效率較低。農村金融市場引力不強,缺乏競爭,市場化程度嚴重滯后,同時信貸結構失衡問題較為突出,總體呈現向農戶“一邊倒”的現象。當前,我國農村貸款主要是農戶貸款,約占78%,農業經濟組織貸款約占10%,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占6%,農村交通貸款約占2%,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貸款占3%左右。

4、農業和農村信用擔保體系缺位,難以顧及農村地區的小企業、農村種養戶等對資金的需求。目前,由于農業保險公司連年虧損,目前農業保險呈逐年萎縮狀態。農業保險停滯不前,使農業投資項目缺乏有效的風險轉移機制和風險分散渠道,一旦遇到自然災害和市場波動,農戶歸還貸款的能力減弱,風險很容易轉嫁給農村金融機構。

5、民間金融活躍,缺乏規范引導。民間貸款對擴大農戶生產經營資金來源、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民間貸款缺乏法律規范的保護及監管力度不夠,導致民間貸款利率較高,一般比銀行同期利率搞3倍-4倍,加重了個人和企業的經濟負擔,不利于社會擴大再生產的順利進行,影響貨幣政策傳導效果及國家利率政策的貫徹實施。

三、改善我國農村建設資金供給的政策建議

(一)整合優化支農資金

1、加大財政對農業的投入力度,財政投入傾向農業和農村。我國的國情決定了政府始終是農業投入的重要渠道,而財政對農業的投入則是政府支農的主要手段。我們要堅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各級政府對農業和農村投入的力度,擴大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的范圍,強化政府對農村的公共服務,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

2、明確財政支農重點,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環境治理等的投資。從國外農業發達國家的經驗看,都十分注重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這是保持農業可持續發展、提高農業質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F階段,結合農業和農村的基本情況,財政支農在堅持對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支持的同時,要加強對農村的交通、水電、文化、衛生等生活基礎設施的投資,以降低農村地區的生產生活成本,改善農民的生活質量。還要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同保護農業資源、發展生態農業、維護農村良好的生態環境結合起來,實現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3、區別各地區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的支持方式和力度。由于自然資源稟賦、經濟基礎、區位優勢的差異,各地區農業生產狀況不同,農村經濟的發展也不平衡。因此,在支持農村經濟發展政策上要區別對待,實現地區間農業基本公共服務的均衡,以實現各地區的協調發展。

4、合理劃分各級政府在農業投入中的事權范圍。根據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經驗,結合農業財政投入的特點,各級政府財政農業投入的范圍應各有側重。

5、發揮農業財政支持政策的導向功能,拉動社會資金投入。農業是一個弱質產業,是各國政府投資和保護的重點產業,但并不是對農業的全部投入都屬于公共財政的范圍,都要由國家來投資。農業財政支持政策的運用,其意義不僅僅在于直接增加農業投入,還在于吸引和帶動全社會的農業投入。同時,在稅收、補貼、貼息等方面對農業投資給予優惠和獎勵,以吸引社會資金投向農業和農村。

6、大力推進農村稅費、農地制度改革,增加農民的福祉?,F階段農民收入增長緩慢除農業生產效率低下、農產品相對過剩、農業生產結構不合理等原因外,另一個重要因素是農民負擔沉重。因此,在新農村建設中,要繼續深化農村稅費改革,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費、攤派和集資項目,以保證農民有足夠的資金投入農業生產,有富余的資金改善生活條件。

7、發揚民主,加強對財政支農資金分配運行的監控。我們要按照《預算法》、《會計法》、《農業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支農資金的預算立項、使用過程、事后效益進行全面的監管。既要有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中介機構等的參與和密切配合,還要發揮廣大農民群眾對支農資金的監督作用,落實和完善村民的民主監督機制,促進農村的民主管理。

(二)鼓勵農民自籌資金

1、增加農民外出打工積累。要通過途徑加大對農民工技能的培訓,提高農民工的整體素質,增加農民工的整體收入水平。

2、幫助農民調產增收。有關部門應重點做好市場調研,為農民及時提供參考信息及技術指導,幫助他們打開銷售渠道。按照農民“自己辦自己的事,自己的事自己辦”的原則堅持農民自主管理。由民選理事會全權負責發動群眾、籌措資金、組織建設、監督質量、后續管理等工作。

(三)擴大金融支持

1、適度開放農村金融,培育多元主體參與的競爭性市場。一是對經濟發達地區可將經濟金融發展水平比較接近的農村信用社合并組建為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對于暫不具備條件的,可比照股份制的原則,實行股份合作制;對于落后地區的農村信用社而言,考慮到他們主要是支持當地農民脫貧致富,帶有明顯的政策性業務色彩,可將其改為農發行的基層網點。二是要降低農村金融市場準入門檻,開放農村金融市場。在嚴格監管、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鼓勵各種經濟主體積極興辦直接為“三農”服務的多種所有制的金融組織;鼓勵設立村級資金互助合作組織;鼓勵在縣域內設立多種所有制的社區金融機構。三是農發行可以考慮通過發行農業金融債券、利用各種社會基金、在國外發行債券和籌措國家商業性貸款等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四是繼續深化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按照行業種類或經濟區域拆分國有商業銀行、區域性商業銀行和地方性商業銀行。五是加快郵政儲蓄機構改革,逐步擴大自主運營資金的范圍??梢韵绕陂_展向各農村金融機構的再貸款業務,緩解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短缺資金不足的壓力。待時機成熟,可直接面向“三農”提供貸款服務。

2、推行農村利率市場化,進一步擴大存貸款利率浮動幅度。開放市場的利率變化是貨幣價值發現的動態過程,反映市場上的資金供需狀況,有利于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只有貸款利率自由化,信貸機構整個才有可能根據每一筆貸款的預期風險進行定價,或者根據整個貸款資產組合的綜合風險進行定價。

3、完善農業和農村經濟風險補償機制。政府應對農業保險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一是根據財力狀況,政府應對選擇較高保障保險農戶的保費以及經營農業保險的農村互助保險組織和商業性保險公司的經營費用,給予一定額度的補貼。二是建立農業保險的再保險機制。應成立政策性再保險公司和和為商業再保險公司提供政策支持。三是建立巨災保障基金,對重大水災、旱災、禽流感等商業保險公司“不可保”的災難損失提供保障。

4、優化農村信用環境,保障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一是完善鄉鎮企業、農戶的信用記錄系統,記錄其以往的交易狀況,以備新交易開始進行參考。同時,可將自己擁有的客戶信用狀況有償提供給其他需要但缺少該客戶信用信息的金融機構使用,從而整體降低信用風險。二是根據農村經濟的客觀條件,探索各種抵押擔保辦法,如動產抵押等。三是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從法制角度規范借款人的行為,加大對惡意廢逃債務的懲罰力度,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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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消費者金融保護法;消費者保護;金融產品或服務

中圖分類號:F83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12-0055-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2.15

2010年7月,美國參議院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The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以下簡稱《法案》)?!斗ò浮丰槍Υ钨J危機以來暴露出來的金融立法及監管上的弊端,要求設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 FSOC)以及在美聯儲之下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CFPB),并規定了包括調整金融監管權力、限制商業銀行自營交易、加強消費者金融保護以及強化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等在內的一系列新措施?!斗ò浮饭彩渲械谑獮椤?010年消費者金融保護法》①(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ct of 2010,CFPA),共八章100款,集中圍繞金融產品消費者保護做了全面的規定。本文在介紹CFPA的實施背景、主要內容以及在消費者金融保護方面新舉措的基礎上,闡述CFPA對我國的影響及啟示。

一、CFPA的實施背景

美國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一直重視對金融產品和服務消費者的立法保護。一方面,美國出臺《消費者信用保護法》、《家庭平等貸款消費者保護法》等專門法案集中規定消費者金融保護條款。另一方面,在大量的金融立法中規定了包括保護個人隱私、信息披露以及禁止交易歧視等反映消費者保護原則的條款。例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1971年通過的《公平信用報告法》就于1996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別作重大修改,強化了保護個人隱私、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原則。此外,涉及保護消費者內容的金融立法還包括:《誠實借貸法》、《未經申請信用卡法》、《公平信用結賬法》、《住宅抵押披露法》、《消費者租賃法》、《平等信用機會法》以及《選擇性抵押借款對等法》等。在新法出臺前,根據聯邦監管機構設置和權責分配,擁有涉及消費者金融保護職能的機構包括:聯邦儲備委員會(FRB)、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全國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貨幣監理署(OCC)、節儉監督辦公室(OTS)以及住房和城市發展部(DHUD)等。

2007年以來的金融危機充分暴露出美國既有消費者金融保護制度的不足,集中體現在:金融機構的規模和控制力不斷增加,金融創新(尤其是金融衍生品方面)使得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專業性、技術性愈加突出,消費者金融在金融市場交易中的信息弱勢地位也更加明顯。加上有效監管不足,消費者處境十分不利。此次危機,進一步加深了各界對金融領域的公平、安全和效率之間辯證關系的認識和理解,使之深刻意識到保護消費者對于金融安全的重大意義。在此背景下,《2010年消費者金融保護法》應運而出,由此也形成了美國保護消費者金融立法與監管體系的新格局。

二、《2010年消費者金融保護法》的主要內容

CFPA除了定義性規定外,從A到H共有8個分篇,分別是:(1)消費者金融保護局;(2)保護局的一般權力;(3)保護局的特有權力;(4)州法律的保留;(5)執行權;(6)職責轉移、人員及過渡性條款;(7)管理改進;(8)修正性條款等。CFPA主要內容以消費者保護為主旨,圍繞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的職權運作展開。

CFPA全面列舉以往聯邦層面的消費者金融法律,并統括性授權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實施其中消費者保護條款,以管理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行為。在介紹CFPA主要內容之前,首先明確“消費者”和“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兩個基本概念。根據立法,“消費者”僅指個人或者服務于個人的人、受托人或代表,金融企業的機構客戶不屬于消費者范疇。“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則包括提供貸款、接受存款、接受基金、提供房地產中介或評估、提供電子資金支付工具、提供支票兌換、提供金融數據處理服務、個人金融顧問服務、消費者金融信息服務以及歸集與消費者金融產品或服務有關債務等。如果保護局認為某種金融產品或服務采用欺詐方式達成或者意圖逃避聯邦消費者金融法律,或依法允許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提供對消費者有重大影響的服務,則其在一定的限制條件下,可以制定規則將其補充界定為消費者金融產品或服務。同時,立法明確將保險服務和電子渠道服務(包括電子信息傳送、中間或臨時儲存等服務)排除出金融產品或服務范圍之外。

(一)保護局的權力、目的和職能

CFPA規定,保護局的權力包括一般權力、特定權力和執行權。一般權力是指保護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進行規則制定、對金融機構分類監管的一般性權力。特定權力則指針對一些特定事項或特定問題,如金融機構不公正、易引起誤解或欺詐性的行為、金融機構向消費者披露信息、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對消費者投訴和咨詢的處理等,保護局所擁有的權力。而執行權是保護局為履行職責所擁有的包括調查、聽證、簽發終止命令(終止金融機構違法行為)、等在內的針對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行為的執行性權力。三種權力從三個維度立體性闡釋了保護局的職能。

根據CFPA關于消費者金融產品或服務,保護局須著力實現以下目標:一是向消費者提供及時、易懂的信息,以便其決策;二是保護消費者,避免不公正、易誤解、欺詐以及歧視行為侵害其利益;三是定期識別和清理過時、不必要、過于繁重的規則;四是確保統一執行消費者金融法律以促進公平競爭;五是使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市場透明、高效運作,便利于市場進入和創新。

為實現上述目標,CFPA主要賦予保護局以下具體職能:一是執行金融教育計劃;二是歸集、調查和處理消費者投訴;三是歸集、研究、監督和出版與發揮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市場職能有關的信息,識別消費者面臨的風險;四是監督有關金融機構遵守消費者金融法律的情況,采取執行措施,處理違法行為;五是出臺規章、命令和指令以貫徹執行聯邦消費者金融法律。保護局及其職能機構的權力運作均圍繞這些職能展開。

(二)在保護局之下設立職能機構

CFPA要求在保護局內設立若干職能部門、特殊事務辦公室和消費者顧問委員會,以實施保護局職能。職能部門包括研究部門、信息及技術支持部門、投訴處理部門。研究部門負責對市場、消費者接受金融產品或服務的方式、知情權以及消費者行為等進行研究分析,信息及技術支持部門負責向消費者提供信息、指導和技術支持,而投訴處理部門通過設立專用電話、網站和數據庫以征集、檢查和處理有關的消費者投訴。

保護局內部還設有4個特殊事務辦公室,即:(1)公平放貸和平等機會辦公室,負責落實旨在確保為消費者提供公正、合理之授信服務的法律等;(2)金融教育辦公室,負責開發和執行有效措施,以教育消費者并提升消費者做出更好金融決策的能力;(3)服務家庭成員事務辦公室,負責制定并執行服務于成員及其家庭的措施;(4)老年人金融保護辦公室,負責為62歲以上(含)的老年人就金融決定提供相關知識,以保護其免受不公正、易誤解或者欺詐侵害。視其緊迫程度,CFPA要求老年人金融保護辦公室須在有關權力轉移至保護局后180天內設立,而其余辦公室可放寬于一年內設立。

此外,CFPA還要求在保護局內設立消費者顧問委員會,以便在保護局履行消費者金融法律相關職責時,由該委員會提供有關建議,并由其提供有關消費者金融產品或服務行業的信息,包括區域走勢、關注重點以及其他信息。該委員會的成員由保護局局長在消費者保護、金融服務、社區發展、公正借貸以及民權等方面的專家中選聘,并有金融機構和消費者的代表。CFPA對該委員會成員的報酬、差旅費等給予充分保障。

(三)保護局的一般權力與限制

1.規則制定權。根據CFPA,除特殊情況可與其他部門聯合出臺規則外,針對聯邦消費者金融法律出臺細則的權力專屬保護局。保護局為貫徹聯邦消費者金融法律而制定規章、命令和指令(統稱“規則”)時,須考慮該項規則可能給金融機構和消費者帶來的利益和產生的成本,包括對消費者消費能力的影響,并須特別顧及對農村地區消費者的影響。此外,為避免因過分強調金融公平而妨害到金融安全,CFPA明確規定,如果FSOC的成員機構①認為保護局制定的規則可能對美國銀行系統的安全或金融系統穩定帶來威脅,其可申請FSOC取消相應規則或條款。

2.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權。CFPA將提供消費者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金融機構劃分為三大類,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規則,分別是:非存款金融機構;超大型銀行、儲蓄機構或信用合作社;非超大型銀行、儲蓄機構或信用合作社。其中,前者以業務類型為依據,對于向消費者提供非存款類業務的金融機構,專門制定監管規則;后兩者則以總資產是否超過100億美元為區分標準,主體限于已向FDIC投保的相關機構。

3.對保護局一般權力的限制。在上述分業務、規模對保護局監管金融機構的權力作出規定的同時,CFPA明確禁止、限制或界定了保護局監管特定主體或行為的權力。原則上,保護局無權針對以下主體或行為制定規則、實施監管、執行和其他權力:(1)商人、零售商和其他非金融產品服務的銷售者;(2)房地產經紀行為;(3)手工房屋(manufactured home)和模型房屋(modular home)(均屬簡易式房屋類型)零售商;(4)會計和稅務人員;(5)律師依據執業所在州法律進行的活動;(6)州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對象;(7)員工利益、補償計劃(由財政部、勞動部或國稅局安排,不被視為提供消費者金融產品或服務)等安排;(8)州證券監管委員會監管對象;(9)聯邦儲備委員會監管對象;(10)期貨商品交易委員會監管對象;(11)農場信用管理委員會管理對象;(12)慈善捐款活動;(13)保險;(14)汽車交易商。但這些主體或行為也都受到嚴格限制,并且在一些情況下保護局仍然保留一定程度的監管權。

(四)保護局的特定權力

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制定規則是金融監管機構擁有的一般性權力,但圍繞消費者保護,針對不公正、易誤解和欺騙、向消費者披露相關金融產品或服務信息、消費者知情權以及對消費者投訴和咨詢的處理等特定事項的監管權,專屬于保護局。該類權力簡要介紹如下:

1.禁止不公正、易誤解和欺詐。根據CFPA,保護局有權通過制定規則將金融機構不公正、易誤解或欺詐性地提供消費者金融產品或服務的行為或相關交易界定為不合法,并且可以利用執行權,及時制止金融機構實施或參與上述行為。其中,不公正是指該行為導致或可能導致消費者受到不能合理避免的實質害,并且該侵害超過了對消費者或競爭的補償利益。

2.向消費者披露相關金融產品或服務信息。CFPA要求保護局制定規則,以確保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特征得以全面、準確及有效地向消費者披露,使其理解該產品或服務的成本、收益和風險。同時,保護局將在所制定的規則中附帶一個標準格式,以備金融機構選擇用于進行信息披露。為確保消費者真正理解金融產品,CFPA規定,用于信息披露的標準格式須經過消費者測試得以證實。據此,保護局可根據情況允許金融機構執行一項限定時間和范圍的測試程序,在該程序進行期間,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視為得以履行。

3.消費者知情權。為保護消費者知情權,CFPA授權保護局制定規則,要求金融機構就其所掌握的與消費者購買產品或服務有關的信息,包括與交易以及與成本、費用、所使用數據有關的資料,向消費者提供獲取上的便利。前述向消費者披露相關金融產品或服務信息的義務,著重于披露的信息本身,而此處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則著重于對該類信息基礎資料的提供。依據CFPA,應當同時以便于消費者使用的電子形式提供該類信息獲取便利。此外,對于商業秘密、為偵查非法行為(如洗錢)目的所收集信息、其他保密信息以及金融機構不能通過一般商業渠道獲得的信息,不屬消費者知情權覆蓋范圍。

4.對消費者投訴和咨詢的處理。為及時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和咨詢,CFPA要求保護局與相關監管機構協商規定程序,以便在消費者向保護局投訴或咨詢情形,及時予以回復,回復內容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已經收到的金融機構采取的措施以及擬采用的后續行動。上述要求細化了保護局回應消費者投訴和咨詢的流程及內容,強化了金融機構義務,加大了消費者保護力度。

5.設立私立教育貸款調查員。美國私立教育事業中的借款涉及主體眾多,借款人權益保障問題較為突出,因此CFPA授權財政部長商同保護局局長指定一名私立教育貸款調查員(下稱“調查員”),以便向相關借款人提供及時的協助。

(五)保護局的執行權

任何實質性的消費者保護職權的行使都必須落實到執行層面,CFPA為此詳細規定了保護局的執行權,包括調查權、聽證與裁決權、民事訴訟權以及在其他相關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等方面的執行性權力。此外,考慮到金融機構的雇員可能因配合保護局履行職責而被其雇主報復,CFPA特別規定了有關雇員保護條款。

三、CFPA在消費者金融保護方面的創新

CFPA是對美國金融產品和服務消費者保護制度所進行的一場里程碑式的變革。主要創新表現在:一是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專司消費者金融保護職能,通過統一職能機構,實現了該項工作的機構保障。二是全面梳理現有與消費者金融保護有關的立法,將涉及保護金融產品和服務消費者的職權全面轉移至保護局,大大提高消費者保護工作效率。三是通過規定一般權力、特定權力和執行權,搭建了系統的保護局的權力結構,使得消費者能夠獲得多維度、有保障的、全面的金融保護。四是在消費者保護語境下首次界定了金融產品或服務的范圍,將盡可能多的消費者納入CFPA保護范圍。五是根據消費的產品或服務類型或消費者自身情況,對消費者進行一定程度區別性保護及專門保護,例如公平放貸和平等機會辦公室、服務家庭成員事務辦公室以及老年人金融保護辦公室等均對特定領域或類型消費者的保護工作。六是除保護局這一專設行政機構外,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消費者保護工作,例如CFPA要求保護局設立消費者顧問委員會,聘請在消費者保護、金融服務、社區發展、公正借貸和民權等方面的專家,作為顧問委員會成員,提供專業信息及建議。七是廣泛規定了金融機構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的義務和責任,例如為配合保護局履行職責,金融機構可能需要提交報告(臨時報告和定期報告)、接受調查、提交信息、信息披露、制作、提供及保留記錄、派人出席聽證、應訴等。八是圍繞消費者知情權、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消費者投訴等問題,加大了程序保障的力度,并且要求設立消費者保護基金、消費者金融民事損害基金(受害者補償基金),使消費者得到更有力的保護。

四、CFPA對中國的影響和啟示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針對美國商業銀行的并購活動已經出現,并且從長期看其在美國的分支機構也將涉足零售業務領域。因此,在美國業務涉及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工作勢必逐步進入視野,涉及消費者保護的有關案件也將出現。作為對策,我國商業銀行將來可以考慮在美國機構內部確定專門負責消費者保護工作的部門,并整合與此相關的職能,根據CFPA要求制定工作計劃并開展工作。同時,應預先加強研究CFPA相關規定,儲備并提高對與美國消費者保護有關糾紛案件的法律審查能力。

CFPA規定的一些重要制度對完善國內立法及改善國內商業銀行客戶投訴管理也有一定的啟發意義。我國銀行業務領域消費者糾紛處理機制明顯落后,大量的消費糾紛中的消費者試圖通過媒體、政治、等途徑維權[1]。制定專門立法,將消費者保護職權賦予監管機構,以專門行政部門高效率解決消費者糾紛是趨勢所在。考慮到美國金融立法的影響力,有學者提到,“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署模式可能將成為全球主流模式”[2]。此外,在目前銀行業客戶投訴中,有相當部分是因為客戶缺乏基本金融常識或對相關金融產品了解不夠,片面認為是銀行一方原因造成其服務受限或權益受損[3]。針對這一問題,CFPA對我國的啟示有:

一方面,該問題可部分歸因于政府、社會層面對消費者金融教育的缺失或不足,與CFPA對該項工作的高度重視有很大落差;另一方面,我國消費者對金融產品或服務相關信息的解讀能力整體較弱,而不同金融機構披露信息的內容、格式五花八門,且監管層有關披露要求也不夠明確,這與CFPA規定的制定標準披露格式、進行消費者測試的先進做法也有差距。因此,金融監管機構、行業協會組織應加大對消費者金融教育的工作力度,同時在向消費者信息披露方面做更多的規范化工作,在不明顯增加金融機構成本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少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加深其對相關產品和服務的理解。如此一來,國內商業銀行的投訴糾紛管理重心有望從偏重事后被動管理轉向預防與治理并重,加強內控管理的同時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從而大幅度減少投訴糾紛。

參考文獻:

[1]邢會強.處理金融消費糾紛的新思路[J].現代法學,2009(9).

篇9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體制的演進經歷了4個階段:

1.1979年4月,中央工作會議提出對整個國民經濟實行“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八字”方針,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于一體的中國人民銀行,把“統存統貸”的信貸資金管理制度改為“統一計劃,分級管理,存貸掛鉤,差額控制”的信貸管理制度,分級確定存款和貸款總額,存貸款比例掛鉤,實行差額包干的原則和辦法。

2.1985年,人民銀行正式履行中央銀行職能,從“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基本原則出發,制定并實施“統一計劃,劃分資金,實貸實存,相互融通的信貸管理制度。

3.1988年針對我國財政赤字的劇增及國民收入超分配形成貨幣發行大大超過經濟運行正常需要的通貨膨脹,中國人民銀行對貨幣發行、信貸規模管理執行“控制總量,調整結構,保證重點,壓縮一般”的“信貸規模限額”管理制度。

4.20世紀90年代初期為了治理經濟過熱,從1994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貨幣政策的集中管理,逐步運用貸款限額、存款準備金、再貼現、利率、中央銀行貸款等貨幣政策工具控制貨幣總量、調節信貸結構,出現了直接調控與間接調控在一定程度上的結合。一直到1998年1月1日取消國有商業銀行貸款規模限額的控制,實行適應市場經濟的以“計劃指導,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間接調控”為主要內容的新的信貸管理制度。

(二)國有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制度的實施效果分析

結合對陜西國有商業銀行的實地調查,發現授權授信制度在實際運作中,出現了以下幾點變化:

1.集中信貸審批權,資金向大中城市匯集,有效控制了信貸風險。據調查,國有金融機構縣級行一般無貸款審批權,地市級分行根據其經營管理水平、效益指標、不良貸款比例及所在地區經濟狀況,被授予不同的權限。如工商銀行西安營業部最高單筆審批權可達0.7億元,銅川市與商洛地區單筆審批權為0.2億元,個別行由于歷史原因未被授予審批權。同時資金向大中城市匯集。目前,西安市的存款、貸款各占全省的59%、57%左右。

2.貸款向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產品傾斜,信貸資金使用效率明顯提高。調查發現,國有商業銀行退出的行業是供銷社、農資公司和一些中小企業等,而投向信息產業、交通、能源、紡織、高新技術產業及學校醫院等。

3,建立綜合信用評級制度,增強授信工作的科學性。各國有商業銀行為了控制貸款風險,降低人為因素的干擾,根據不同行業不同企業類型設置不同的償債能力、財務效益、資金營運和發展能力等指標,每個指標下設若干量化指標或非量化評價指標,構成了一個完整的信用評級指標體系;再對每個貸款企業進行綜合評分,并據評分結果授予其不同的信用等級及相應的授信額度(一般銀行內部都有授信的最低信用等級要求),增加了授信工作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實際可操作性;

4.建立“綠色通道”,區別對待“好”、“壞企業”。各國有商業銀行為了鞏固和重塑銀企關系,根據銀行業的“2-8”規律,為優質黃金戶建立了“綠色通道”,提供24小時“隨到隨辦”的優質服務;且對優質黃金客戶進行公開授信,從而在信貸資金配置上形成“好企業驅逐壞企業”的良好趨勢。

5.完善信貸決策機制,并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各國有商業銀行在信貸業務的辦理過程中,將調查、審批、管理等各環節的職責進行分解,建立起各層次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制度,(審貸會一周一次,一般7天可獲得貸款)。由貸款審查委員成員對每筆貸款提出意見記錄在案,作為貸款出現風險后應承擔責任的憑證,并明確了貸款業務流程各個環節有關人員的責任,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對國有商業銀行實行的新授權授信管理辦法,我們認為這是銀行信貸管理體制不斷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一種積極進取的表現:

1.這是宏觀經濟金融背景變化下的必然選擇。符合金融體制從計劃金融向市場金融轉變的要求,符合金融增長方式由過去簡單的規模擴張向集約經營提高效率轉變的要求,也符合加入WTO后面對國際競爭的要求。

2.銀行信貸管理方式基本適應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要求。經濟決定金融,經濟的增長方式決定金融的增長方式。目前,我國國民經濟轉入了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新階段,經濟增長方式由過去粗放式“量”的擴張轉變為集約式“質”的提高,這種變化決定了信貸資金管理方式必須做出相應調整。根據相關統計顯示,陜西省國內生產總值增長9.3%,同期新增貸款增長11%,新增貸款增長高出國內生產總值增長近2個百分點,說明銀行信貸管理方式基本適應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要求。

3.銀行信貸基本滿足了企業的有效貸款需求。有效貸款需求指有效益、有還款能力的貸款需求。調查發現,企業對信貸的有效需求呈下降趨勢。(1)企業現處在所有制改造和產業結構調整時期,整個社會的資本平均利潤率逐年下降,企業進入微利時代。據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工業景氣監測的149戶大中型企業報表顯示,虧損企業78戶,若再加上那些“微利”邊沿“搖擺”的公司,將達100多戶;寶雞市259戶企業,AA以上的只有35戶,這說明企業經營狀況不佳決定了企業有效貸款需求不足。(2)物價指數下降。統計顯示,近幾年陜西省的平均物價指數增長-1%左右,物價在低位運行使企業貸款的實際使用效率提高,從而也減少了企業的貸款需求。

4.銀行資金運用與資金來源大體平衡。銀行的資金運用總量根本上還受到其資金來源總量的控制。2002年7月,陜西省信貸收支報表顯示,各項存款2478億元,各項貸款1938億元,若剔除郵政儲蓄機構、政策性銀行的因素,陜西省金融資源來源與運用大體平衡,基本上不存在金融資源調出的現象。

5.銀行努力擴大信貸有效供給,提高貸款使用效率。國有商業銀行積極利用“增量移位”和“信貸集中”來實現貸款使用效益的提高?!霸隽恳莆弧本褪菍⑿刨J資金從效益低的企業(行業)移至效益高的企業(行業)?!靶刨J集中”就是將信貸投放到效益好的地區。調查發現,國有商業銀行大多將信貸資金投向高新技術、能源、交通、紡織和院校醫院等行業及資金向大中城市匯集,說明銀行風險意識和利潤約束明顯增強。

(三)國有商業銀行授權授信制度的局限

國有商業銀行授權授信制度的實施,強化了一級法人體制和內部控制,增強了風險防范和控制能力,規范了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為,提高和增強了金融服務效率和功能。但這種管理方式也有其局限性,表現在;

1.貸款權限過度集中,削弱了基層行的經營積極性。銀行為了從總體上控制風險,信貸資金向大中城市、經濟發達地區和大項目集中。在信貸資金管理上,集中上收信貸審批權,相應收縮了基層支行的授權授信權限和額度。這在一定程度將加劇基層需要信貸資金的卻沒有審批權,而有審批權的卻對實際要求情況不了解的矛盾,審批權與風險責任的不對稱,會使基層風險有向上轉移和聚集的危險。

2.全國統一的信用評級和實施規則,不利于欠發達地區。全國統一的信用評級增強了信用評級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了道德風險的發生。但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只考慮了全國各行業的統一性,卻沒有顧及到各地區的特殊性,這些評級辦法對經濟不發達地區的企業來說標準過高,達到全國平均授信“及格線”以上較難,這種做法明顯不利于欠發達地區的行業與企業,在政策制訂上“歧視”了西部不發達地區。另外,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建立了各自不同的信用評級體系,在實際工作中,對同一家企業的評級出現不同級別的現象,也易引起授信混亂。如寶雞卷煙廠,工行評其為AA級,建行卻評其為AAA級。

3.可能造成對集團企業和關聯企業授信失控。國有商業銀行應當對集團企業進行統一授信管理,將同一集團內各個企業的授信納入統一的授信額度內,核定集團總的授信額度,防止借款人通過多頭開戶、多頭貸款、多頭互保套取銀行資金,防止對關聯企業授信的失控。但調查發現,一方面各國有商業銀行除了對極個別好企業公開其授信外,對其他企業的授信額度基本上相互之間保密,這就為某些企業多頭開戶獲得多家銀行授信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集團企業與關聯企業關系相當繁雜,很難理清。如陜西某儀學儀器有限責任公司(A)被陜西某上市公司(B)控股,陜西某電子公司(C)又是B的母公司,現陜西某集團(D)又成為B的第一大股東,要理清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必然增加銀行的“鞋底成本”及時間成本,但若在沒有完全搞清楚它們之間關系的前提下對其授信,必然會產生某種程度上的授信失控。

4.授權授信的彈性不足。主要表現在:(1)授信額度大小與企業實際額度需求有差距。如有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由于經營狀況較差、存貨、應收賬款較大,資金運營能力不強,企業往往“消受”不起銀行對其的授信額度。而對一些現金流量大、季節性強、但凈資產小的物流企業、外貿企業、商貿批發企業的授信額卻“不夠吃”。(2)授信期限設定與企業實際資金周轉不匹配。各商業銀行的授信期限一般為一年。若某企業生產周期超過1年,一年后就要重新核定授信額,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工作量和管理費用,而且處于不同生產階段的企業的各項經營指標及財務指標也不同,這將影響銀行對企業的授信額度的準確性。而若某企業資金使用效率較高,資金1年周轉可達2—3次,實際使用的資金額將遠遠超過授信額,致使銀行喪失可能爭取到的增量授信業務帶來的利潤。(3)實際授信形式單一與實際需求形式多樣化的矛盾。實際授信形式主要是貸款,而企業需求除了貸款外,還需要如開立信用證額度、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保理、擔保、貸款承諾等業務品種,這顯示商業銀行對現有金融工具和金融產品的使用效率不高,更談不上進一步的金融創新。(4)貸款審批權上收,基層行的貸款上報審批環節增多、路徑增長、相對延緩放貸速度。(5)授權授信制度的約束與激勵不對稱。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實行嚴格的貸款責任剛性約束,過分追求貸款“零風險”和貸款“終身責任制”,必然造成信貸員“怕貸”的思想和行為。顯然,這種只有約束缺乏激勵的機制,雖然在很大程度上防范了信貸風險(這種防范是被動和不進取的),但無疑不利于調動信貸人員的積極性,也不利于經濟發展。

5.造成局部信貸膨脹與局部信貸緊縮。國有商業銀行資金商品的“嫌貧愛富”天性,導致授信對象“趨同化”——國有大中型企業,授信地區“發達化”——經濟發達地區。全國統一的信用評級標準和統一的行業貸款指導意見,沒有充分考慮到西部不發達地區的經濟特點,致使授信在地區分布上表現為“東高西低”;在同一地區,更多地集中于某個城市或某些城市;在行業上,更多地集中于某個或某些行業。這種“局部的信用緊縮”和“局部的信用膨脹”必然不利于西部欠發達地區和中小企業,尤其會導致西部的縣域金融服務萎縮。

(四)國有商業銀行授權授信制度的完善對策

1,各國有商業銀行要積極與企業、當地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溝通,演好“金融顧問”角色,協調好金融機構、政府、企業之間的關系,這有助于銀行開展授權授信業務及降低談判成本和摩擦費用。

2.適當增加基層行的授信額度和審批權限,尤其是流動資金貸款,使基層行掌握一定的信貸經營決策權(在當地經濟金融環境允許的前提下)。

3.建議建立有差別的信用評級體系,在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西部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因素。

4.增強授權授信的彈性,建立科學的調整機制。國有商業銀行的授權授信主要依據國家的貨幣政策、當地的經濟金融狀況、金融機構的行為管理能力與經營戰略,當這些條件發生變化時,國有商業銀行應及時做出調整。(1)根據效益好壞和風險大小,賦予縣(市)支行一定的流動資金貸款權;(2)對各地收回再貸的資金,可留在當地周轉使用;(3)適當下放中長期貸款權限;(4)適當增加授信形式??傊瑖猩虡I銀行應在“三性原則”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貸款權限,根據不同轄區經濟發展和客戶的不同情況,實行差別授權,對信貸資產質量高的分支行、地區和講信用的客戶,應擴大其貸款審批權和貸款額度。

5.建立授信激勵機制,完善授信責任制。國有商業銀行(1)要對信貸風險重新認識。眾所周知,有貸必有風險,風險度為零的貸款是不存在的,風險始終伴隨著貸款,只要放貸,就有收不回的可能。(2)應意識到,不同區域貸款風險不同,尤其是西部經濟基礎較薄弱,風險度較大。因此,科學認識信貸風險是制定授信責任制的前提。在此基礎上建立適合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和不同企業風險的劃分標準以及完善責、權、利對等的約束激勵機制,改變現有商業銀行普遍實行的信貸責任“終生追究制”的做法,增加一些對信貸人員或客戶經理的激勵措施,如增加績效工資比例,也可考慮對于信貸人員或客戶經理完成銀行下達的收本收息額目標后,按收息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激勵。新的約束激勵機制的建立,有利于培養和穩定高素質、復合型的客戶經理隊伍,也有利于國有商業銀行樹立新的信貸營銷形象。

篇10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存款類金融機構建立專門的保險機構,投保成員機構定期向保險機構繳納保費,當投保成員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者代替破產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人予以賠付的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是市場經濟體系中銀行業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 是國家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在于通過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合理分攤股東和存款人因存款類金融機構倒閉而產生的損失,保護存款人利益和提升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存款保險制度的演進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建立迄今已逾70多年,其間既有成功的經驗,也有失敗的教訓。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1933年的銀行業危機促成了美國統一存款保險制度的誕生。至60年代末,共有9個國家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鑒于銀行業固有的脆弱性,尤其是20世紀80~90年代爆發的銀行危機和金融危機,促使大部分國家政府或金融監管部門為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紛紛建立或考慮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全球存款保險制度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截至2006年6月,全球共有95個國家和地區已經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還有20個國家正在研究、計劃或準備實施。在已經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中,非洲有8個,亞洲25個,歐洲42個,美洲20個。

各國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雖不盡相同,但其基本目標可大致歸納為:(1)保護大多數小額存款人的利益;(2)通過建立對問題銀行的處置規則,避免危機的擴大和傳播;(3)提高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保證銀行系統的穩定并進而增加儲蓄,刺激經濟增長。

長期以來,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為化解金融風險,增強人們對銀行業的信心,維護金融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該制度所可能帶來的道德風險、逆向選擇和問題,卻一直困擾著市場經濟國家,并阻礙了各國加速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步伐。在存款保險制度經過多次金融危機的考驗后,人們逐漸意識到設計良好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金融體系的穩定,但這種存款保險制度必須建立在具有完善的法律框架、符合國際標準的會計制度、完善而強有力的銀行監管體系、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眾普遍接受金融安全知識教育的基礎之上。

國際存款保險制度的總體架構組織形式

從世界上已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來看,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是政府機構,即由政府建立和管理;也可以是民間機構,即由商業銀行或銀行業協會自己建立和管理;還可以是一種混合形式,即由政府和商業銀行或銀行業協會共同建立和管理。截止2003年底,有51個國家的存款保險機構是政府機構;有11個是民間機構;還有22個是混合形式的機構。

(1)由政府建立和管理的存款保險機構資金是由政府提供或進行后備支持。它具有很大的權威性,并具有廣泛的職權和作用,如風險預警和危機處理等。作為政府機構它可以保證信息獲取的充分性和使用的謹慎性,并可通過國家信用來增強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2)由商業銀行或銀行業協會自己建立和管理的民間存款保險機構資金主要來自各商業銀行,沒有政府的援助。其一般職能較少,既不承擔維護銀行體系穩定這種政府部門所追求的目標,又不能應付大范圍的銀行破產。在日常管理中,由于職權有限,民間存款保險機構會減少收費,盡量避免增加投保銀行成本支出。民間存款保險機構為保證信息獲取的及時性、全面性和精確性,一般需要通過立法明確規定中央銀行或監管機構應向其提供信息的責任。

(3)混合形式的存款保險機構由于政府對其有一定的資金支持,因此,存款保險機構的運作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政府,在職權和信息的獲取上要優于民間機構。

不同組織形式的存款保險機構,在管理形式上有著一定的區別。以美國、巴西和西班牙為例:(1)政府管理的存款保險機構以美國為代表。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為獨立于總統的行政機構,向國會負責,接受美國審計總署的年審。FDIC的決策機構為董事會,由總統協商參議院提名和任命。美國其他監管機構,如貨幣監理署和儲蓄機構監管辦公室的負責人為FDIC董事的當然成員。(2)民間存款保險機構以巴西為代表。巴西存款保險機構設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由巴西全國金融機構協會(民間組織)任命。巴西存款保險機構有內部審計制度,并通過公開年報和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的方式來實現對管理層的問責。由于職能有限,為體現機構的精簡,其工作人員多采用招聘的方式,一些工作也采用外包的形式。(3)混合形式的存款保險機構以西班牙為代表。西班牙存款保險機構決策層由經濟部任命,共7名,其中1名來自經濟部,4名來自中央銀行,2名來自金融機構。其中,西班牙中央銀行副行長還同時擔任3只存款保險基金的主席。對管理人員的問責是通過內部審計系統和公開發表的年報來實現的。

不同的功能與職責

由于各國存款保險機構設立的目的不同,其功能和職責也不盡相同。有些保險機構職責單一,僅在受保機構倒閉時負責賠付,即僅具有“付款箱”功能。這種類型的存款保險機構其作用是被動的,即只有在金融機構破產或被關閉之后才開始發揮作用,而在此之前沒有權力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預防和干預,以減少破產損失。僅有的權力也只在銀行清算過程中起一些作用。銀行關閉或破產前的一切挽救行動通常都是由監管機構、中央銀行或其他政府機構負責安排和處理。這種單一的職能不僅不能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重要的作用,而且還會產生一定的道德風險。

有些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責較為廣泛,除了具有“付款箱”功能外,還具有為達到“風險最小化”或“成本最小”,可對存款類金融機構進行早期干預或破產處置的職能。如美國的FDIC就可對問題銀行進行早期干預,并負責設計和實施低成本、高效率的破產銀行的處置方法。這類存款保險機構行使一定的銀行監管與管理職能,在銀行主監管者未能監管時采取必要的行動。通過注資、承接、重組和公開承諾對被處置銀行的所有存款和其他債務予以完全保護,使銀行現有服務不被中斷,以此恢復公眾信心等方式對經營失敗的金融機構進行救助,以減少因破產而增加存款保險基金的賠付成本。在這種情況下,存款保險機構通常會與銀行監管機構、中央銀行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緊密配合。存款保險機構從維護基金安全的角度出發,防范金融機構風險,成為銀行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風險控制和監管的重要補充。

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是隨著歷次金融危機中人們對存款保險所發揮作用認識的不斷加深而逐步擴大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最新調查顯示,在已經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中,有31個國家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已經不斷擴展,還有部分國家的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管職能是通過中央銀行來完成的(見表)。

部門間的緊密配合和協調

據統計,世界各國存款保險機構由中央銀行管理的有22家(監管職能未從央行分離),由銀行監管機構管理的有10家,由財政部管理的有11家,獨立的機構有29家(見圖)。美、英、日等主要發達國家其中央銀行不是政府機構的組成部分,他們有較強的獨立性,更專注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因此,其存款保險機構也是獨立的。為最大限度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作用,存款保險機構需要與中央銀行、監管機構和財政部保持密切合作。特別是發生系統性風險和應對金融危機時,更加需要與其他成員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各國國情不同,存款保險機構與央行及其他監管機構的關系不盡相同。在最后貸款人、監管機構和存款保險三種職能都集中于中央銀行的國家中,三者之間盡管職責不是十分明確,但經內部溝通,關系處理起來相對簡單。當出現利益不一致時,可通過行長牽頭協調加以解決。國際上更多的情況為三種職能分別由獨立的部門負責,由于每家機構履行不同的職責,需要通過相關制度明確各成員之間的權力和相應的責任。

信息共享機制

在三種職能相分離的國家,通過立法普遍建立了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存款保險機構之間密切的合作和信息共享機制。在英國,英格蘭銀行、金融監管局與財政部之間有一種三方小組會談機制,定期磋商并交換信息。在日本,最后貸款人職能由日本銀行擔任,金融監管職能由日本金融廳執行,賠付存款人和資產處置職能由存款保險機構承擔。根據《新日本銀行法》規定,應金融廳長官的要求,日本銀行和存款保險機構應向金融廳出示檢查結果并允許金融廳職員查閱相關資料。在實際工作中,日本銀行、金融廳和存款保險機構職員經?;Q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關系。此外,為了不加重被檢查金融機構的負擔,雙方通過協商機制協調對同一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

美國早在1970年就建立了信息共享機制―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官協會(FFIEC)。該協會是一個類似于協調監管行業組織職責的常設機構,通常由美聯儲、貨幣監理署、全國儲蓄監管局、FDIC輪流出任協會主席,負責制定統一的監管原則、監管標準和監管報告的形式,以減輕銀行的監管負擔。

在信息共享方面,各監管部門一般采取或者輪流檢查、結果共享,或者聯合檢查、但各有分工的方式,對銀行進行監管。例如,由FDIC與貨幣監理署組織聯合檢查小組對聯邦銀行開展現場檢查,也有由FDIC和州銀行監管當局聯合對州注冊非成員銀行開展的現場檢查。上述檢查報告在有關當局間共享,以避免檢復,減少向商業銀行多重索取信息。貨幣監理署和全國儲蓄監管局對銀行機構所作的駱駝評級都會制度化(或慣例化)地及時傳遞給FDIC。FDIC則會根據這種評級結果,完善自己的監管評級,由此確定哪些銀行應被列為重點監管的范圍,以及各參保機構應以何種費率繳納保費。

當銀行出現問題、陷入困境時,FDIC督促監管機構迅速啟動對問題銀行的立即糾正措施,并密切注視立即糾正措施的效果,同時作好問題銀行情況惡化、立刻被接管的準備。接管問題銀行后,FDIC需要與主監管者加強合作,準備它的最佳處置時機和處置方案。

協調機制

多數國家通過建立跨部門的協調委員會來進一步明確存款保險機構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劃分和協作形式。有的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做了規定,如德國和日本;有的國家則是以備忘錄的形式建立了各部門之間協調與合作的制度框架;有的國家還通過人事交流等形式,建立了正式或非正式的協調與合作機制,如日本。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特別是系統性金融風險發生時,中央銀行主要以最后貸款人的身份與存款保險制度共同發揮救援者的作用。

當一國銀行不良資產明顯偏高、存在潛在系統性金融風險時,需要存款保險機構、監管機構、中央銀行和財政部門協調,共同采取措施,幫助銀行等金融機構防范和化解風險。例如,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美國處置儲貸機構危機中,除了成立特別處置機構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外,包括存款保險機構在內的監管部門采取了早期糾正措施,聯邦儲備銀行也執行了將真實利率降低到零水平的金融緩和政策。同時,美國政府以公共資金直接購買銀行不良資產,實施了對金融機構的援救性措施。

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保險形式

保險形式包括強制型保險和自愿型保險。在自愿型保險情況下,經營較好、風險較低的機構會由于倒閉概率較小、不容易發生擠兌以及為避免因支付保費而增加成本,不愿意加入存款保險體系。采用強制型保險則可以避免上述

“逆向選擇”,同時還可以達到同業分擔的目的,這將有助于同業之間相互監督,避免道德風險。絕大多數國家都采取強制存款類金融機構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的方式。目前仍采取自愿投保方式的國家,其存款保險制度主要是私營的,如歐盟。

在實行強制保險的國家中,有些國家規定金融機構只要持有可吸收存款的牌照即可自然受保;有些國家則規定存款類機構取得受保資格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加拿大在有關存款保險的法律中明確規定,所有吸收零售存款的金融機構,包括在聯邦和省一級注冊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向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申請受保資格。新成立機構在向發牌機構申請營業牌照的同時,還需向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申請受保資格,方可開始營業。

此外,一些國家還采取共同保險體制,使存款人也承擔一部分保險限額內的損失,以促使其更為審慎地選擇銀行。截至2003年,共有21個國家實行共同保險體制。收入越低的國家采取這種方式的越少;收入水平越高的國家,采取共同保險體制的就越普遍。

保險范圍

參加存款保險的機構范圍。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都是受保險的對象,其他金融機構是否受保還要看該國是采用強制還是自愿保險形式。有些國家還將證券和保險機構也納入存款保險范圍,如韓國和英國。 在對境內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和境內外資金融機構保險的問題上,各國做法不一。主要考慮一國金融體系中外資金融機構的市場份額以及東道國與母國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是否順暢。絕大多數國家對本國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置的分支機構不予保險。在是否將外資金融機構納入保險范圍的問題上:(1)部分國家,如美國、日本完全不對外資金融機構保險。受國際商業信貸銀行(BCCI)倒閉事件的影響,美國為加強對跨國銀行的監管,于1991年頒布了《外國銀行監管加強法》。該法案規定1991年以后新設的外國銀行分行不能加入美國存款保險體系。(2)部分國家,如意大利、瑞典、斯里蘭卡,則把選擇權留給外資金融機構本身。(3)還有部分國家,如希臘、愛爾蘭、克羅地亞和保加利亞規定外資金融機構必須在母國和東道國的存款保險制度中選擇一方。受到保險的存款范圍。大部分國家都通過法律的形式對受保存款范圍和內容加以明確。受保存款的范圍一般包括活期和定期存款,大部分國家都不包括同業存款和內部人存款,但美國、加拿大和12個較低收入的國家如泰國、菲律賓、肯尼亞等卻對銀行間存款也予以保險。76%的國家對外幣存款也予以保險,其中,低收入國家中的比例為57%,亞洲和非洲地區的中等收入國家中的比例僅為25%。在對外幣存款賠付的問題上,絕大多數國家將外幣存款換算成本幣予以賠付??紤]到現代金融業飛速發展,新的金融工具不斷涌現,為確保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許多國家,如加拿大就賦予其存款保險機構決定新的存款類金融產品是否應給予保險的權力。

受保存款人范圍。不同國家在這個問題上做法不一,要視其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目標而定。有的國家,如英國明確其存款保險制度是對自然人和中小企業提供保護;有的國家,如拉脫維亞、立陶宛僅對自然人存款予以保險;更多的國家則同時對自然人和企業存款給予保險。關于是否同時對本國和外國的自然人和企業提供保險的問題,不同國家因本國的實際情況,存款人的構成以及金融業開放程度等因素,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模式。

資金來源

各國存款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有的是民間的,僅靠商業銀行融資;有的是政府提供的,僅靠政府或公共以及采取聯合融資。民間融資主要指成員銀行繳納的保費。政府部門融資可以是財政部門提供初始資金,也可以是政府在事后承擔損失或是以中央銀行以再貸款形式提供資金。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最理想的狀況是由政府部門提供融資支持,以幫助存款保險機構迅速采取行動。目前,大多數國家由于只有一個存款保險體系,因而只設一個存款保險基金,負責受保機構在經營失敗后對其債權人的賠付。也有一些國家設立一個以上的存款保險體系和一個以上的存款保險基金。例如,美國2006年前就設有三個保險基金:銀行保險基金(BIF)、儲貸協會保險基金(SAIF)和信用社股份保險基金,2006年起,前兩個基金合并為一個存款保險基金。此外,日本、法國、意大利、西班牙、德國等國也設有多個存款保險體系和存款保險基金。

目前,全球存款保險賠付的資金主要采取基金制和非基金制?;鹬凭褪鞘鼙cy行作為會員銀行需要定期向存款保險基金繳納保費,以作為銀行破產時用于賠付的資金來源。非基金制即會員銀行在銀行破產后才繳納保費。在已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95個國家中,有81個采取基金制,14個采取非基金制。一般說來,采用基金制的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資金來源和融資規則明確,容易增加在公眾心目中的公信力,同時可以科學地保障所需資金累積,當需要對存款人進行賠付或對銀行進行救助時,能保證資金的及時到位。美國作為采用基金制國家的典型代表,為存款保險基金規模占所有受保存款的比率設定了浮動區間。采用非基金制的國家,其存款保險制度的資金來源和融資規則有更大的不確定性、隨意性和主觀性。對臨時向存款保險機構提供資金的一方而言,突發的影響也比較大,能否確保資金到位是一個問題。各國在決定采用基金制還是非基金制時,都要綜合考慮本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特征和金融安全網建設情況。目前,在少數采用非基金制的國家中,其存款保險機構多為民間組織性質,歸銀行業協會統籌管理。這些國家銀行業自律傳統較強,存款保險制度帶有同業自救色彩,職能單一。有許多國家,已考慮從非基金制轉換到基金制。法國已于1999年實現了轉換。意大利和巴林正在考慮之中。

存款保險基金的管理可以由官方管理,也可完全民間或聯合管理。當一國的存款保險基金由中央銀行管理時,也通常被認為其由官方管理。此外,一些私營存款保險機構擁有有限的授權,則也被認為是聯合管理。

保險限額

從理論上講,存款保險應該保護所有存款人利益才能避免擠兌。但在實踐中,若所有存款人利益都受到保護,則銀行的市場約束就會被削弱。因此,許多國家為了降低這一道德風險,通常都只對小額存款人進行保護,因為小額存款人往往缺乏足夠的能力評估銀行的經營狀況。這種較低的限額保護將會導致大額存款人從自身利益考慮要對銀行經營狀況進行監督,從而增強市場約束力。因此,各國的作法是設定較低的承保限額。IMF推薦的承保限額標準為人均GDP的一至二倍。

對受保存款的保護程度,一種是全額保險,另一種是限額保險。

許多國家在本國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時會引入全額保險機制,將其作為應付金融危機的一種過渡安排,但這樣做會加大存款保險制度的道德風險。迄今為止,只有土耳其、日本、韓國、厄瓜多爾和墨西哥等為數不多的國家實行過顯性全額保險。韓國在2000年、厄瓜多爾和哥倫比亞在2001年已取消了全額保險。

如果對存款實行限額保險,確定合理的保險限額非常重要。一般是在調查存款規模的分布情況后,能夠較為精確地確定承保限額。一些國家,如美國,確定保險限額(10萬美元)后,只賠付限額以內的存款。還有一些國家,將保險限額分段按比例遞減賠償,如英國規定2000鎊內的存款100%受保,2000~35000英鎊內的存款保險90%。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是以“每個受保機構每個存款人”為標準來計算受保存款的總額。一些國家,如秘魯在計算每個存款人的受保存款時,還會將該存款人從受保銀行取得的貸款從存款中加以扣除,以更好地反映存款人和受保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據IMF調查顯示,大約74%的國家是按照存款人,而不是存款賬戶來進行賠付的。有一些國家是按照每個存款人每賬戶給予保險,這樣擁有多個賬戶的存款人所獲得的保險額將高于實際的標準。在按存款人承保制度下,每個存款人仍有可能將資金存放在不同機構不同賬戶內,就可獲得成倍的保險賠付額,這對存款人規避風險是有利的。

各國存款保險制度設定的有限保額的范圍幅度相當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一般使用人均GDP全球平均數作為估計保險限額的大致標準。調查顯示,人均國民收入低的國家或地區的承保額要高于人均收入高的國家或地區,世界各國的平均保額大約相當于人均GDP的2.4倍。最高平均數在中東,最低在歐洲。大多數國家設定了足夠高的保額,以涵蓋絕大部分的銀行存款賬戶,通常這個比例要高于90%。

費率

存款保險費率通常是綜合考慮一國銀行業經營情況、存款保險基金的規模和積累過程、費率制定所需信息的可獲得性等各種因素來確定。

各國存款保險費率水平因金融體系的穩定程度不同而各異。一般來講,金融體系越穩定,保險費率就越低,反之則越高。具體到各個國家,保險費率的評估仍存在一定的差異:一是評估基數,二是費率是否依風險不同而變化;三是費率水平。

保費收取基數在不同國家各不相同。通常保費按照每家受保銀行吸收存款總額或受保存款總額為基數進行計算。但一些國家也采用全部本幣存款或是銀行的所有債權為基數進行計算。普遍認為前者更為合理,因為它將保險費與銀行受到保險的規模直接聯系在一起,避免了銀行間的交叉補貼。

征收保費所適用的費率有兩種:單一費率或固定費率和以風險為基礎的差別費率。單一費率即所有參保機構所繳納的費率相同。其一般做法是按照投保存款余額或全部存款總額的固定比例提取。以風險為基礎的差別費率則根據參保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費率高低,風險越大所征繳的費率越高。兩種費率制度相比較,實施單一費率簡單易行,但道德風險大,易產生高風險機構的逆向選擇。全球至1995年僅有美國采取了風險調整費率,其風險費率是與資本充足率水平和監管評級相聯系,將所有受到保險的金融機構劃分為九大類,適用不同的費率水平。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采用這種方式的國家和地區明顯增加,至2003年,已有24個國家和地區采取了風險調整的差別費率。加拿大在采取以風險為基礎的差別費率時,考慮了更多的因素,包括資本充足狀況、資產集中度、資產風險、贏利能力和監管評級等,并對其進行打分,根據評分情況確定不同的費率水平。

雖然根據風險大小收取保費的差別費率制度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實踐表明,設計一個最優的、根據風險狀況調整的費率標準是十分困難的,因為很難精確預測各家銀行給保險基金造成的最終損失。因此,各國普遍認為要構建一個精確并與風險相關的保險費率結構是很困難的。要克服由此帶來的困難,特別是道德風險,就有必要加強監管。如何在精算和簡便方法之間選擇一個理想的平衡也是一個挑戰。

由于各國費率水平還需取決于本國存款保險基金的法定規模,因此,各國的費率水平有著相當大的差別。當本國存款保險基金的實際規模與法定規模出現差異時,往往需要對費率水平做出調整。最常見的做法是:當存款保險基金的實際水平低于法定標準時,可提高費率;當存款保險基金的實際水平高于法定標準時,存款保險機構可將部分保費返還給被保險機構。目前,全球最低費率為美國評級最好的存款類機構,費率為0%(對受保銀行完全不征收保費的做法道德風險較大,美國已在2006年的改革法案中對此進行改革,規定受保銀行無論風險高低,均需繳納保費)。最高為斯洛文尼亞,費率達3.2%。

發展趨勢

存款保險體系逐漸統一。隨著金融深化和混業經營的發展,多套存款保險體系或投資者保護制度的運行被認為會潛在地導致保費征收上的差異和競爭上的不平等,并會增大市場防范金融風險的成本。因此,建立一個統一的存款保險體系或投資者保護制度已成為一些擁有多套存款保險體系或投資者保護制度國家的未來發展方向。美國在2006年的改革法案中已將BIF和SAIF合并。韓國的存款保險公司就不僅賠付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共同儲蓄和財務公司的存款,而且,還負責賠償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損失。英國的金融服務補償計劃不僅賠償存款損失,而且還賠償保險單損失、保險經紀損失、投資業務和抵押貸款損失。

存款保險機構趨于由政府主辦。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表明,由政府出資并通過收費而建立的存款保險機構有較大的權威性和強大的國家信譽,籌措資金的渠道較私人機構寬泛,能夠給存款人以安全感,并能及時解決私人存款保險機構所不能提供的即時流動性問題,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目前世界上現存的民間存款保險機構大多都是在政府控制下運行的,并且未來民間存款保險機構將可能向政府主辦的方向發展。如德國最早建立的是私人存款保險機構,1998年為了符合歐盟存款保險統一原則,建立了新的公共存款保險制度,要求所有的信貸機構都必須參與投保,一切德國境內的合格存款,在20000歐元內依其金額的90%受到存款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