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保護條例全文范文
時間:2024-02-28 17:39:4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飲用水保護條例全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論文關鍵詞]武漢市農村 飲用水 安全 法治 現狀
一、武漢市農村飲用水安全的現狀
(一)武漢市農村飲用水安全的現狀
武漢市城郊黃陂、新洲、江夏、蔡甸、漢南、洪山、東西湖7個區共有人口386.4萬人,其中農業人口270.7萬人,占總人口的70%,農業人口所用生活飲用水主要取自河水、井水和塘水。2006年,對武漢市農村地區生活飲用水進行抽樣調查,按《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GB5750-2001)和《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GB5749- 2001)進行衛生檢測,檢測結果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進行評價,結果武漢市農村地區生活飲用水水質合格率較低,分別為水源水29.81%、出廠水39.69%、管網末梢水31.49%、井水47.07%,其中余氯、細菌總數和總大腸菌群的不合格率在各種水樣中均較高。武漢市7個遠城區現有不同規模的供水廠403座,覆蓋人口214.27萬人,據調查統計飲用水不安全人數120.45萬人。
(二)武漢市新洲區的飲用水安全現狀
以上的數據是通過查找相關文獻所獲得的,由于存在時間差,并不能準確反映武漢市農村飲用水的安全現狀。于是筆者和調研小組通過實地調研,在新洲獲得了第一手的資料,以下是數據的結果分析:
新洲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普遍存在于三店街、鳳凰鎮、倉埠街等10個街鎮、120個行政村。新洲區有三分之一的人口飲用了不安全的飲用水,這其中有81%的人口因為水質不達標而飲用了不安全的水、11%的人口因為水量不達標飲用了不安全的水、8%的人口因為水源保證率不達標而飲用了不安全的水。而導致新洲區飲用水水質不達標的原因,主要有五種。其中占比例比較大的是飲用水污染嚴重未經處理地表水,為44%。另外還有27%的原因是飲用細菌超標嚴重未經處理地表水。
很明顯,新洲作為武漢農村具有典型代表的一個地方,其狀況能部分反映武漢農村飲用水安全的現狀。新洲區的飲用水問題主要是水質不達標的問題,而引起水質不達標的主要原因則是飲用水污染嚴重未經處理地表水、引用細菌超標嚴重未經處理地表水。引起水質不達標的原因是多樣的,可能是工廠的廢水未經處理、農民所用的農藥并不環保……不能排除多種可能性使得當地的水質不達標,這也需要生物學家對當地的飲用水進行化驗之后才能得出準確結論,這也是筆者調研中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地方。
二、武漢農村飲用水安全法治的現狀
在飲用水保護立法方面體現出對農村飲用水保護的不足。根據對北大法寶中的“中央法規司法解釋庫和地方法規規章庫”中全文含有“農村飲用水”的進行檢索,共發現涉及飲用水的法律0條,行政法規0條,司法解釋0條,部門規章4條,地方性法規0條,地方政府規章0條,地方規范性法律文件22條。其中在這僅有的22條地方規范性法律文件中只有2007 年實施的《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的意見》和 2006 年實施的《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水務局關于做好農村飲用水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這兩個地方規范性法律文件是針對武漢市農村飲用水保護的規定。由于沒有專門針對武漢市農村飲用水保護的法律法規,而現行的各層級規范性法律文件又沒有充分考慮到武漢市農村飲用水保護的特殊性,相當一部分內容屬于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很難從法律上保障對農村飲用水的安全。
三、武漢市農村飲用水安全中存在的問題
(一)武漢市農村飲用水安全的立法缺陷
1.對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不足
首先,在國家層面上。國家標準委和國家衛生部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統一了城鄉飲用水,強調了該標準不但適用于集中式飲用水,而且適用于分散式飲用水,但由于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實際上在農村根本就無法實施。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專章對“飲用水水源和其他水體”進行了規定,但是其內容主要是針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區的規定,并沒有涉及對于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源的保護。其次,在地方層面上。武漢市沒有關于分散式飲用水的監管的相關規定。在其他地方性法規如《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只是對農村飲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點的保護進行了規定;地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法律文件如《銀川市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管理規定》和《常德市農村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也只是是針對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作出的規定;只有《重慶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辦法》④和《江西省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辦法》⑤提到要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和分散式飲用水源統一管理,但規定又過于簡單、模糊。所以在現實生活中,難以對農村分散式的飲用水源起到保護作用。
2.對農村飲用水源面源污染防治不足
面源污染是在農民生活與農業生產過程中,由于不合理使用農藥、化肥等化學物品,以及人類糞便和垃圾隨意堆放,使氮素和磷素等營養物質、農藥以及其他有機或無機污染物,通過地表徑流和農田滲漏,造成對江、河、湖泊等水體污染。我國有關飲用水源保護的法律中,對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規定并不多。雖然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在農村水污染防治這一節中對農藥和化肥的使用、運輸、存貯和養殖業、農業灌溉等做了規定,但也都是一些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關于法條的模糊性前文也不止一次提到過,也正因為原則性使得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種種問題,需要進一步的細化?!讹嬘盟幢Wo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雖然也有對農業灌溉和農村生活垃圾的堆放作了規定,但是卻忽視了因為農村生活污水排放而引起的面源污染。筆者認為關于農村的面源污染政府方面可以做一些指導性的工作,因為在農村農民不使用農藥和化肥是不可能實現,所以只能在使用何種農藥和化肥上下功夫。如果政府能夠通過給予補貼的方式讓農民使用污染較小的農藥,那就能減少對農村地區水源的污染。通過這些“隱形政策”,說不定能達到較好的效果。
(二)武漢市農村飲用水安全的執法缺陷
1.相關職能部門職責權限不清
《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币约暗?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狈l只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但是對縣級以下即鄉和鎮行政區劃的水環境質量的管轄并沒有做出規定。像新洲區下設的邾城街道就是縣級以下的一個區,所以像這種地方是由縣政府直接負責還是交由鎮政府負責,如果發生水污染事件應該由誰來負責。另外,村委會作為由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能否參與到水環境質量的監管中來,如果能,村委會與鎮政府應作何分工?
2.農村飲用水安全監管不力
我國現行的飲用水保護監督管理制度,基本上都是針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尤其是城市的統一供水而制定的,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對保護農村地區的分散式飲用水源和小型集中式飲用水源的保護尚未做出規定,即使已經對農村飲用水安全的監管做出了一些規定,也往往因飲用水源所涉地域廣和農民分散居住等原因而操作困難。在比較偏遠的村莊,農戶居住的比較分散,所以更多的是地面井和地下井,他們飲用的是地下水或山泉水。此時他們所飲用的水就很難保障其安全性了,又因為分散的特性更使得國家對其不能很好監管或者根本監管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