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變更管理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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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杭州市港口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港口資源,維護港口經營秩序,保障港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港的規劃、建設、維護、經營以及相關行政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港航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港口的日常行政管理。
發展改革、水利、規劃、土地、環保、海事、公安、工商、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投入資金支持港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五條 杭州港總體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土地、水利、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征求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意見。杭州港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批準、公布。
杭州港重點港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批準后公布;其他港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報上級機關備案。
杭州港總體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六條 市、縣(市)發展改革、土地、規劃等部門在編制港口周邊區域的相關規劃時應當優先安排港口物流、倉儲、臨港工業等功能;涉及港口規劃的,應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港口岸線的開發利用遵循統一規劃、有序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
港口岸線的使用應當符合港口規劃;港口岸線資源應當優先用于港口規劃作業區建設。
第八條 建設港口設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線,或者因工程建設等需要臨時使用港口岸線建設港口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港航管理機構提出許可申請。
第九條 申請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填寫使用港口岸線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港口岸線建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使用港口岸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證明文件;
(三)屬危險貨物碼頭、客運碼頭或者筒倉碼頭的,提交安全預評價報告;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請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填寫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線臨時使用期限、范圍、功能和建設臨時港口設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況的說明;
(二)陸域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
(三)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擬建港口設施的地理位置圖、航道位置圖、建筑物主要控制點坐標平面布置圖;
(四)使用期滿后恢復港口岸線原貌的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市港航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使用港口岸線申請或者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市港航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港口岸線使用證書或者港口岸線臨時使用證書。
第十二條 港口岸線的使用期限根據陸域土地使用權期限確定,但最長不超過50年。
港口岸線臨時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港航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港口岸線臨時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十三條 港口岸線使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變更的,應當自變更工商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市港航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功能使用港口岸線。改變港口岸線使用范圍、功能的,應當重新申請港口岸線使用許可。
禁止從事可能影響港口岸線穩定或者毀壞港口岸線的活動。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其使用的港口岸線和港區內的坡岸進行日常維護。
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終止的,使用人應當按照申請時提交的恢復港口岸線原貌的實施方案,在3個月內恢復港口岸線原貌。
第十五條 已建成的港口作業區范圍內不得建設與港口經營無關的建設項目。投資項目位于港區內的,發展改革部門在實施項目審批或者核準前,應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屬于實施備案管理投資項目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備案后10日內,抄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危險貨物碼頭、客運碼頭、筒倉碼頭建成后,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未經安全驗收評價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從事港口經營的,應當依法辦理港口經營許可手續。
港口經營許可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期限屆滿20日前向市港航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港航管理機構應當在港口經營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八條 港口經營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市港航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港口經營人的裝卸工藝、安全管理責任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5日內向市港航管理機構報告,并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改造經許可經營的碼頭、堆場、倉庫、儲罐、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改造手續。
港口經營人不得使用正在進行改造的碼頭設施從事港口經營。碼頭設施改造期間,需要使用未改造部分設施從事港口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應當事前向市港航管理機構提交報告。市港航管理機構發現不符合港口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條 港口經營人不得為未辦理進出港手續的船舶提供裝卸服務,不得超過船舶的核定載重線裝載貨物。
第二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合理安排生產作業,按照安全停泊的要求調度船舶,維持碼頭前沿停泊秩序。
第二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核定的區域內按照設計荷載堆載貨物,堆場、倉庫等應當設置不同類型貨物堆載限高標志,不得超限堆載。
第二十三條 港口作業區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實施封閉管理。港口范圍內的碼頭、倉庫、堆場、客運站、辦公區、候工區等功能區域應當劃分明確,并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線。
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的特點在作業場所設置滅火、防雷、視頻監控等安全設施,并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港口作業操作規程實施吊裝、船舶靠離泊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并安排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港區內加油站、生產用燃料油儲存庫、危險貨物碼頭、客運碼頭、筒倉碼頭進行安全現狀評價。兩次安全現狀評價間隔不得超過3年。
經安全現狀評價發現安全隱患的,港口經營人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定期對安全生產狀況及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并按照港口作業區域的經營規模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
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報市港航管理機構備案。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配備相應人員和裝備,儲備救急物資,并按照市港航管理機構的要求組織演練。
港口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港口經營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如實向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港航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港航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港口進行巡查,發現安全隱患的,責令港口經營人采取措施,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交通、海事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港口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港航管理機構可以對港口經營人實施誠信評價管理制度,建立港口經營人誠信檔案,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港口經營人誠信評價信息。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港口岸線使用人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市港航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從事影響港口岸線穩定或者毀壞港口岸線活動,未按照規定進行港口岸線日常維護,或者未按照規定完成港口岸線恢復的,由市港航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市港航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向市港航管理機構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為未辦理進出港手續的船舶提供裝卸服務,或者超過船舶核定載重線裝載貨物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安全停泊的要求調度船舶,維持碼頭前沿泊秩序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貨物堆載限高標志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超過設計荷載堆載貨物或者超出核定的區域堆放貨物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對港口作業區實施封閉管理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置滅火、防雷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設置視頻監控設施、安全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港口作業操作規程實施吊裝、船舶靠離泊作業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實施船舶靠離泊作業未安排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對港口設施進行安全現狀評價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組織港口應急預案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港航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根據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5件政府規章修改60件政府規章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號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內河航道管理辦法〉等18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的《杭州港專用碼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1995年3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根據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5件政府規章修改60件政府規章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的《杭州市港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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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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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甲方對乙方的安全管理,對業務分包的乙方實施生產全過程的安全檢查、監督,確保乙方符合本甲方的安全管理要求。
1. 乙方基本安全要求
1.1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甲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并接受甲方安全主管部門的安全檢查、監督。
1.2乙方應制定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及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3乙方應確定自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1.4乙方所聘用電工、電焊工、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1.5乙方高風險作業按甲方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執行,并執行當天審批許可制度。
1.6 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知識培訓如:崗位操作培訓、消防培訓、安全培訓等。
1.7 建立相關的安全檢查制度,并定期進行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按要求進行整改。
1.8 乙方應為自己的員工提供必要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1.9 乙方應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安全警示標志等。
1.10 乙方生產用的設備設施、維修電動工具等要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并定期進行校驗。
1.11 乙方應制定各項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2. 對乙方的安全管理要求
2.1乙方負責人應按時參加甲方與生產相關的安全會議和有關安全事項的臨時會議,匯報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實會議要求。
2.2甲方安全主管部門有權隨時對乙方進行安全檢查,乙方對安全檢查要積極配合,并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按要求進行整改。如不能按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無效,甲方安全主管部門將給予相應的處罰。
2.3 乙方在生產過程中的用電和臨時接線要符合甲方安全用電管理規定,找甲方專職電工接線。如發現有違章現象甲方安全主管部門將給予相應的處罰,如出現問題乙方自己承擔相應后果。
2.4 乙方在進行高風險作業時不辦理高風險作業許可證或作業現場不符合甲方安全規定的,甲方安全主管部門將給予相應的處罰,如出現問題乙方自己承擔相應后果。
2.5乙方的員工在生產時違章操作或違章情節較為嚴重的,要對其進行通報批評、警告、處罰,如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自行調查處理,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給甲方造成損失的將進行賠償,甲方將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2.6乙方員工駕駛廠內行駛的機動車輛、參加高危工作、或從事特種設備的操作,必需按甲方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如不按要求執行,甲方安全主管部門將給予相應的處罰,后果由乙方負責。
2.7由于乙方員工本人如:身體、疾并醉酒、情緒失控等等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自行負責調查處理,甲方不予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追究乙方及當事人相關的責任,如給甲方造成損失的將進行賠償,甲方將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2.8由于乙方員工擅自操作設備、員工之間各自矛盾或其他原因造成事故或人身傷害的,由乙方自行負責調查處理,甲方不予承擔任何責任,如給甲方造成損失的將進行賠償,甲方將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2.9乙方在生產過程中發生違反甲方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或危及甲方安全生產,甲方可勒令整改或停止作業,并根據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2.10 乙方負責在承包期內對所使用甲方的設備、設施、運輸工具、廠內車輛、手持電動工具等進行維修保養,并對員工進行安全操作培訓,因未對設備、設施、運輸工具、手持電動工具等進行維修保養和未對員工進行安全操作培訓造成人身傷亡、車輛或安全事故,乙方負全部責任。
2.11乙方在生產過程中違反甲方相關規定發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調查處理,分析、統計事故損失,制定相應的措施,并承擔全部責任,與甲方無關,調查處理結果向甲方匯報。如給甲方造成損失的將進行賠償,甲方將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3. 其它事項
3.1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甲方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2 本協議書在履行期間,如果出現乙方負責人變更等情況,新任乙方負責人從新簽訂本協議書。
3.3 本協議書解釋權歸甲方安全主管部門。
甲方:(章) 乙方 :(章)
篇3
第一條為加強對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賬戶)管理,強化資金監管,推進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浙江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于加強財政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市級各行政機關(含依照公務員管理事業編制單位)、財政補助和適當補助的事業單位以及經費自理事業單位、財政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團體、政府授權代行政府職能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預算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銀行賬戶按類別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預算單位不得開設臨時存款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因辦理本單位財政收付、自籌以及往來等資金的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等業務開立的銀行賬戶。每個預算單位只能開立1個基本存款賬戶。預算單位所屬食堂除開設1個基本存款賬戶外,一般不得另行開設其他類別賬戶。
2.一般存款賬戶。該類賬戶只辦理借款轉存、借款歸還等與借款相關的業務,不得辦理其他資金的收付結算,不得辦理現金支取。預算單位除因借款需要,一律不得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3.專用存款賬戶。該類賬戶由預算單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或縣(市)以上政府、省級以上政府部門文件,對其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賬戶。預算單位同一性質的資金憑同一證明文件只能申請開立1個專用存款賬戶。預算單位按相關規定可開設黨費、團費、工會經費專用存款賬戶;預算單位有基本建設項目的,原則上開設1個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以處(科)室等內設機構名義申請開立銀行賬戶。
實行預算管理的臨時機構,如確有業務收支,可在機構辦公室所在預算單位的相關賬戶中分賬核算,或以所在預算單位名義申請單獨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專門核算,但不得開設臨時存款賬戶。
第二章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與撤銷
第四條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實行財政審批、備案制度,并由人民銀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核準。
第五條預算單位需開立上述銀行賬戶的,應填寫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預算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申請表》,詳細說明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和開戶理由、開戶依據,包括新開賬戶的名稱、用途、使用范圍等,并向財政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預算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提供機構編制、人事、民政等部門批準本單位成立的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社會團體登記證。
(二)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如屬基本建設項目或住房制度改革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提供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批準文件或實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復文件;如屬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提供相應的法規、規章或縣(市)以上政府、省級以上政府部門文件。
(三)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提供借款合同。
第七條財政部門對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進行審核后,出具《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預算單位持批復書,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自批復書簽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相關銀行辦理開戶具體手續。
第八條相關銀行對預算單位辦理開戶手續的,除按《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審查開戶資料外,應要求預算單位出示財政部門的《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
第九條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備案表》,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備案。
預算單位管理的學會、協會、技協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開立賬戶的,也應在開立賬戶后5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應保持穩定。確因特殊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核準后,按規定將原賬戶撤銷,重新辦理開戶審批手續、銷戶與開戶的備案手續,并將原賬戶資金(包括存款利息)如數轉入新開賬戶。
涉及開戶銀行有關內容變更的,應填寫《預算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備案表》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備案。涉及開戶銀行有關內容的變更包括:預算單位變更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預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開戶資料變更的;因開戶銀行原因變更銀行賬號,但不改變開戶銀行的;其他變更內容。
第十一條預算單位按規定開設的銀行賬戶,在開立后1年內沒有發生資金往來業務的,該賬戶應作撤銷處理并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的,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撤銷所開立的銀行賬戶,按相應的政策處理賬戶資金余額,并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承續其職能的單位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為加強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規范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日常管理,建立銀行賬戶驗審制度。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每1至2年對預算單位開立的各類銀行賬戶進行驗審。驗審范圍包括預算單位管理的學會、協會、技協等開設的銀行賬戶。
驗審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是否按規定報經財政部門批準,有無擅自改變賬戶用途,有無出借、出租賬戶或未按規定報備賬戶以及其他違規行為等。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對預算單位賬戶驗審后出具驗審意見書。
第三章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預算單位應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上級主管部門應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進行審批,并在報送財政部門審批時,簽署意見;預算單位對不同性質或需要單獨核算的資金,應建立相應賬冊,分賬核算。
第十六條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必須由本預算單位財務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建立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檔案,定期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開立、使用等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應建立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信息檔案,對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實施動態監管。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在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中,發現預算單位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按規定處理;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的,應移交人民銀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人民銀行應監督開戶銀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為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查處開戶銀行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審計部門應結合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對預算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的,應移交人民銀行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管理部門在對預算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時,受查預算單位應如實提供銀行賬戶的開立及資金收付和管理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拒絕、阻撓、隱瞞。
第二十四條預算單位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不得將按有關規定收取的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撥款轉為定期存款,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預算單位資金,不得出租、轉讓銀行賬戶,不得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信用、擔保。
第二十五條預算單位違反銀行賬戶管理規定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浙江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和處分。
篇4
承包方: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建設單位(甲方)和施工單位(乙方)的義務、責任,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簽訂本合同共同執行。
第一條 工程名稱:
第二條 工程項目批準文號
第三條 工程主要內容
1、 開挖混凝土地面及接地網溝槽,接地極的安裝
2、 樓頂均壓帶的拆除、安裝
3、 樓頂避雷針的安裝
4、 戶內外接地線的敷設
5、 其他詳細內容參見本工程的外包工程審批書。
第四條 承包方式:
乙方按合同價承包,包工包料、包進度、包質量。
第四條 工程量以預算所列工程量為準。
第五條 施工工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內。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經雙方協商工期可相應順延:
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重大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較大影響了工程進度。
第六條 合同總價:
第七條 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后,經甲方驗收工程合格后,應付款一次性付給乙方。
第八條 工程結算依據
1、合同價。
2、甲方工程管理部門簽字認可的設計變更。
第九條 工程質量
1、嚴格按照有關施工規范、規程和標準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的監理、監督。
2、本工程質量經雙方檢查驗收合格率達100% 。
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由乙方購置的主要材料,必須按有關規定,提供質量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2)凡材料代用或改變,必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下達正式通知,甲方代表簽證后方可用于工程,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代用,費用由乙方承擔。
3)隱蔽工程完工后,必須經監理人員驗收簽證,乙方作出隱蔽記錄方能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主要隱蔽項目乙方應書面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和設計單位共同驗收并辦理有關簽證手續。如甲方與設計單位屆時未參加,乙方可自行檢查驗收,并做好記錄備查,甲方應予承認。如甲方事后提出檢查,檢查結果不符合要求者,其費用均由乙方負責,檢查符合要求,其檢查費用由甲方負責。
4)乙方在施工中發生質量事故,應及時報告甲方及設計單位,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方案,應經設計、建設單位共同研究方案同意后實施。如乙方對事故的處理未經甲方和設計部門驗收合格,甲方有權拒付工程進度款,由此造成返工浪費,均由乙方自理。
5)工程竣工后,乙方對工程實行保修,自竣工日期算起一年為保修期。
第十條 施工及設計變更
1、施工中發現不合理的地方,乙方應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監理人員及甲方,甲方在2日內提出修改意見和變更文件,經雙方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有中途停緩建及影響工程正常施工的有關問題時,乙方應對在建項目做好安全管理,由此引起工程的有關問題和費用由主管部門仲裁。
第十一條 工程竣工驗收
1、乙方應書面提出工程竣工驗收申請,甲方在接到驗收申請后,應于3日內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驗收,需提前通知乙方。
工程竣工驗收以國家頒發的有關施工及驗收規范、標準、規程、和設計變更等為依據。
2、工程驗收達不到國家質量合格標準時,乙方負責返修處理,如乙方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處理,甲方有權另行委派他人進行處理,其費用在乙方費用中扣除。
3、正式驗收前2日,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所有施工記錄,驗收簽證、竣工圖紙、設計變更、竣工報告等移交手續。如所需資料不全,甲方有權拒絕驗收。
4、工程竣工3日內,乙方應按規定向甲方提交符合現場實際的竣工圖及全部施工資料。
第十二條 雙方職責
1、甲方責任
1)按合同規定向乙方撥付工程進度款。
2)審查乙方編制的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施工方案、進度計劃,并監督實施。委派工地代表和監理人員負責現場工程質量、進度的監理監督,并辦理有關簽證。
3)負責及時安排施工停電、施工協調工作。
4)組織工程的竣工驗收
2、乙方責任
1)負責施工場地臨時用電、用水管線的架設維護。
2)負責編制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施工進度計劃,報甲方審查完善后遵照執行。
3)嚴格按照施工設計圖紙和規范要求,精心組織工程備料和施工,在施工中認真組織自檢、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
4)負責申請施工過程中的停電計劃,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管理工作。
5)負責工程驗收前的施工場地清理,并負責拆除臨時設施。
6)負責工程保修期內乙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的無償修理。
第十三條 安全責任
『本文由第 一·范 文 網WWW.kt250.Com整理,版權歸原作者、原出處所有。
1、乙方對本工程施工中的一切人員、設備安全負全面責任。
2、乙方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及電力部門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以及甲方有關的安全管理規定,制定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措施并嚴格執行。
3、開工前必須由甲、乙雙方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4、乙方負責施工“三措”的制定和執行,并指定專人擔任現場工作負責人;甲方負責工作票的簽發和施工“三措”的審批,并向乙方交代現場設備情況。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因甲方或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責任與義務而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違約方應承擔合同價款10% 的違約金。乙方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要求,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賠償相應損失。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工,每延期一天扣乙方施工費200元。因掃障等原因受阻造成工期延長,不扣乙方延誤工期費。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的方式
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請雙方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陽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驗收、尾款結清、保修期滿之日終止。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2份,甲方執正本1份、副本1份,乙方執正本1份、副本1份。
篇5
截止到10月12日能源庫存資金總額為3838萬元,較上周庫存資金下降15.63%。其中,設備庫存資金183.4萬元,化工生產準備材料庫存資金320萬元,能源甲供材料一期、二期合計庫存資金為2864.4萬元,其他辦公、熱電廠、設備備件等物資470.2萬元。其中:
一期甲供材料庫存資金為958萬元,同比上周庫存資金下降7.23%。一期甲供材料各標段的庫存情況如下:一標段庫存資金183萬元占一期庫存資金19.11%;二標段庫存資金69萬元占一期庫存資金7.23%;三標段庫存資金125萬元占一期庫存資金13.14%;四標段庫存資金44.6萬元占一期庫存資金4.66%;五標段庫存資金326萬元占一期庫存資金34.08%;總圖、廠前區(外管、地管、全廠供電)庫存資金208萬元占一期庫存資金21.78%。
二期甲供材料庫存資金1906萬元,較上周庫存資金下降15.23%。各標段的庫存情況如下:一標段庫存資金301萬元占二期庫存資金15.81%;二標段庫存資金242萬元占二期庫存資金12.69%;三標段庫存資金103萬元占二期庫存資金5.4%;四標段庫存資金96萬元占二期庫存資金5.05%;五標段庫存資金71萬元占二期庫存資金3.73%;總圖(外管、地管、全廠供電)庫存資金1092萬元占二期庫存資金57.29%。
二、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材料計劃方面
本月材料計劃工作方面除完成每日的計劃審核、提交物料編碼新增、跟蹤申報物資實時到貨情況等工作外,還完成以下幾點工作:
1、共審核材料計劃577條,其中提報有庫存可調撥材料79條,物料編碼描述和備注中描述前后不一11條,已將存在問題當日反饋專工修改后進行審批,確保材料計劃的及時性,創建轉儲訂單30條,由于甲供材施工單位變更,更改接收方150條。
2、物資調撥平庫計劃共35條,其中鋼材調撥平庫14條計劃,共25噸,金額為13萬元,其余2條為過量入庫的材料平庫,其他項目不再使用材料平庫共19條計劃,合計金額27.9萬元。
3、累計審核領料申請單1420張,從源頭上杜絕了專工之間搶材料的情況發生,確保了材料領用的準確性。
4、對各專業專工申報的新增編碼物料描述在系統中逐一核對、排除重碼,對單位、物料組在系統中逐條進行檢查,核對無誤后提交新增流程。流程提出后打電話對各節點逐一催促流程,對遇到的問題及時與專工和物裝相關人員溝通,確保新增編碼流程順利通過,將編碼再第一時間反饋專工。
5、對經過協調溝通無法解決的問題,及時上報主管領導,做到日事日畢、日清日結。關注材料計劃的訂單形成情況、關注材料計劃的到貨情況。對于sap系統里滯留時間較長的計劃及時與相關專工和物裝的相應業務人員溝通,確保材料計劃的有效實施和采購。
(二)會計業務方面
1、本月共計審核項目物資入庫金額1.1億,審核項目物資出庫金額1.2億;審核生產物資入庫金額642萬元,審核生產物資出庫金額903萬元;完成項目與項目調撥、生產與項目調撥共計33萬元;審核并申報新增物料編碼共計1500個。
2、根據《造價咨詢工作手冊》中的要求,物流中心及時提供施工方的材料出庫及退庫明細表,為了完成次項工作,多次與合同預算組專工進行工作溝通、分析研究,按照要求完成了工作。
3、依托sap軟件系統管理物資,倉儲中心從源頭進行管理,從審核計劃、物資到貨、驗收入庫、出庫,掌握庫存物資狀態,及時督促各專業組專工領用物資。
4、根據股份公司對加強存貨資產盤點管理的要求,及時做好存貨的盤點工作。物流中心會計根據《能源存貨盤點管理規定》配合財務處織原材料保管共同對現場物資進行盤點,并及時根據盤點情況寫出書面報告,上報主管領導,達到降低庫存,減少資金占用率,加速資金周轉的目的。
(三)物流中心管理方面
1、對臨時庫房進行規范管理,將庫房合理布局,規劃出合理擺放區域,組織倉儲全體員工對露天庫房進行清理整頓,提高了庫房利用率,最大限度的發揮現有庫房的作用。
2、為使能源有限公司項目物資入庫、出庫進行規范化管理,保證出入庫帳目物資清晰,有據可查,組織會計及材料員編制了《能源物資管理規定》、《能源存貨盤點管理規定》、《能源項目物資出入庫管理規定》、《能源項目物資計劃管理規定》目前已下發執行。
3、為建立和完善物流中心分級管理的全面管理體系,充分調動全體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形成閉環式管理,促使中心各項管理更加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中心通過“以獎代罰”、“打開員工晉級通道”、“員工評優選先”、“我心中班組成員評選”等管理模式激勵全體員工,讓員工自主提高工作技能和工作質量,同時依據能源公司相關管理規定,編制完成了《能源物流中心績效考核實施方案》現已下發執行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4、完成了地磅三查四定工作,并整(文秘站:)改落實相關問題,保證地磅及時投用,確保公司所有原材料及產成品物資的計量稱重,為公司項目按時投產奠定了基礎。
5、因罐區v-904b成品酸罐發生輕微泄漏,在試漏過程中罐區共計加水、排水約6900m3,后續經過設備制作廠家3次修補后,完成了v-904b成品酸罐的修補工作,目前,v-904b成品酸罐運行正常。
6、按照天辰設計院的變更,完成了罐區新增廢酸送回泵的安裝及配管工作,目前已完成了兩臺廢鹽酸泵的單機試車工作,對泵出口管線及廢酸裝車管線進行了試漏工作,共發現兩處漏點,均為法蘭連接部位,目前已消漏,現兩臺泵處于備用狀態,同時完成了罐區全部靜設備標注沉降標識工作。
7、自9.30開車后,針對目前生產施工特點,對物流中心管理人員、新進及轉崗人員、崗位人員及勞務人員進行了安全技能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安全基礎管理制度、中心現場所涉及到的?;返奈锘再|及傷害應急急救、罐區?;沸孤碧幹梅椒?、消氣防器材的使用及日常維護保養、固體裝卸作業 規范,特種車輛現場作業規范及環保排污規范要求、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形式及內容要求等。通過培訓促使崗位進員工及基本掌握了安全基礎知識,提高安全防護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8、為杜絕物流中心各班組事故的發生,開展中心反三違活動,中心發現三違現象2項,對中心發現的三違按“三違就是事故”的原則,依據中心考核管理規定進行考核處理,并舉一反三,對今后類似三違事件杜絕發生。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項目物資到貨不能及時領用,造成庫存物資量較大。
目前安排材料員每周五對一二期庫存物資進行統計匯總,并將統計匯總表發至各標段負責人處,要求施工方及時領用,因到項目建設后期,施工方領用量逐漸下降,造成項目物資庫存仍在兩千八百萬左右。
(二)pvc樹脂、片堿發貨存在的問題
pvc、片堿發貨平臺處拉貨車輛進出通道是單行道,現場拉貨車輛、叉車、及外協施工單位車輛交叉作業,易發生廠內交通事故,且影響作業安全的硬件設施不完善,經中心各級管理人員共同努力,通過對現場人員職責分工、車輛出入庫行駛路線規范、作業場地安全指示標示規范、針對外來司機和內部發貨庫管叉車司機及裝卸人員的分工進行危害辨識并修訂安全技術交底單來規范作業行為,現除現場標識因制作未完成外,其他作業以基本規范,但仍有待繼續改進。
(三)特種車輛檢修廠房修建問題。
特種車輛所報的鏟車、叉車已全部到貨,目前鏟車、叉車無固定停放地點,冬季到來后,能源氣溫偏低,車輛不易發動;其次,鏟叉車維護保養無法正常進行(如黃油補加及日常維護保養因無場所,無法進行),現需設計院及時提供施工藍圖,并修建特種車輛檢修廠房,以保證生產正常運行后對特種車輛設備的有效管理。
(四)二期項目將要建成投產,中心建議公司及生產處及時考慮初期投產時管道內液體產品(液堿、次鈉、廢硫酸、鹽酸)的處理問題,防止二期開車時含有雜質的液體產品進入罐區,造成產品質量不合格無法銷售。
(五)關于正式露天庫房建設問題。
因公司安排近期將中央大道東側臨時露天庫房內物資清空并拆除,物流中心急需另行選址修建臨時露天庫房,以確保露天庫物資的安全存儲及保管問題,目前中心已進行選址,望相關處室及時修建完成,同時滿足庫房內硬化、排水、監控等要求,確保庫存物資的有效管理和存放。同時針對此問題,5月打過專題報告,并提交設計意見和圖紙,公司領導也審核通過由新疆設計院設計好施工圖紙,同時對選址處樹木也進行移位,但到目前一直未施工,中心建議及時施工投用,為今后三四期項目建設及物流中心的正常管理做好前提保障工作。
四、后期工作思路
(一)寒冬將至,為配合能源二期項目建設尾項施工需求,物理中心未雨綢繆,提前做好物資尤其是冬施物資的入庫管理工作,現場安排庫管、裝卸工及中心管理人員值班,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保證庫房24小時進行材料的收發,保證生產及二期項目物資供應正常,同時對冬季入庫物資做好防冷防凍措施,需室內保存物資及時倒運入庫,對室外存放物資做好上苫下墊工作,保證物資的正常保存及發放。
(二)不斷梳理工作流程,確保物資從入庫到出庫的整體流程通暢,同時根據工作流程制定相應制度,使所有工作有章可循,對已制定下發的制度,根據實際操作情況,在保證項目和生產正常穩定運行的前提下不斷進行修改和完善,使之更好的為項目建設和生產服務。
(三)開展好物流中心各級員工及新進員工的安全培訓工作。
(四)開展好物流中心班組兩級反三違活動。
(五)按能源公司要求作好本年度危害辨識工作。
(六)密切關注罐區酸堿儲罐及相連管線冬季安全隱患的變化情況,做好標識警戒防護工作。
(七)后期物流管理將致力于如何最大化的實現現代化的物流操作,將在陸續做好基礎管理的前提下,逐步規范現場管理,對所有物資進行分區、分庫、分類擺放,及時申報采購先進的倉儲物流操作使用工具,同時加強對庫管的培訓和要求,努力向先進行業的物流管理學習和靠近,加快向公司提出的“旗艦店”式企業靠近的步伐。
篇6
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關于溫沙大道工程器材,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文秘站網文章-文秘站網幫您找文章]
一、系統供貨內容
1、詳見本合同附件一:系統報價單。
2、以雙方確認的報價單為準,若甲方對器材有變更計劃及增減器材數量時,甲方將按照此合同單價追加(減)貨款,并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按甲方要求按時按量供應。
二、交貨期及交貨地點
1、甲方提前2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供貨。
2、交貨地點:
三、付款方式
1、甲方在首批器材進場前一個月內支付乙方進場器材總價10的預付款。
2、器材到貨20天后甲方按到貨部份支付乙方器材費用的全額。
四、系統器材的驗收
1、乙方將器材運至甲方指定地點,甲乙雙方按合同要求及有關附件進行清點核對,核對無誤后,甲方視為驗收,且全部器材由甲方保管。同時明確此次驗收公是對產品外觀及數量的確認驗收,不含對產品質量及性能的確認或驗收。
2、若甲方發現乙方所供器材內容與全同不符,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系統器材后可向乙方提出書面通知,乙方對合同不符的應無償更換,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換貨費用及甲方的一切損失。
五、甲、乙方責任
1、乙方責任:乙方必須依據甲方提出的安裝要求,在合同簽定后10天提供樣品,并通過甲方確認才可批量供貨。如此樣品由于甲方臨時更改要求造成需進行二次確認,則供貨周期順延。乙方無條件承擔器材質量問題,即器材安裝調試時發現器材質量問題,而非安裝人員安裝上造成的損壞,應不管是否因產品無包裝或安裝必然造成的劃損都應無條件在20天內更換。
2、甲方責任:對乙方提交的樣品應及時核對。按本合同條款及時向乙方付款。
六、乙方的售后服務
1、乙方免費承擔關于此工程所需貨物的系統保證24個月。
2、器材保證二年。在質保期內,乙方對其產品的質量問題無償維修或更換。
七、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以下產品的書面文件
a)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加蓋公章。
b)生產許可證,三份并加蓋公章。
c)“CCC”認證,三份并加蓋公章。
d)廠家質量保證書,三份并加蓋公章。
e)國家有關檢測部門的檢測報告,三份并加蓋公章。
f)合格證,三份并加蓋公章。
八、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如其中一方單方面違約則必須賠償對方合同總價的30的損失費,并退回已付(已收)款項或已安裝的器材。
2.乙方不能如期交貨,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千分之一的逾期違約金給甲方。
九、糾紛解決方法: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以協商解決為主;協商無效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人民法院。
十、其他約定事項:
1.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所有附件都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雙方應遵守國家關于產品的法規或管理規定,凡因乙方原因而違反國愛關于產品的法規或管理規定而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賠償甲方。并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3.經雙方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本合同即開始生效(傳真件有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地址:地址:
篇7
關鍵詞:竣工規劃認可;對策
Abstract: in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work, from the years of Korla city for the completion of planning approval process, a series of problems, put forward the feasible, workable solutions.
Keywords: completion plan approval;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竣工規劃認可是近幾年來為了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管理,規范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工作,所提出的一個新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在實施過程中也顯現出一些問題,現就如何加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維護規劃管理工作的權威性提出以下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一、竣工規劃認可的主要內容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實施規劃監督管理,確保工程項目建設嚴格按照執行城市規劃管理,在建設工程竣工時對以下主要內容進行認可:
1、平面總圖:用地性質、用地界線、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及相關的經濟指標等規劃條件及其附件、附圖實施建設的情況。
2、建筑性質、建筑總面積、單體面積、高度、層數、室內外地坪標高、各層層高、戶型、建筑風格、立面、外墻建筑裝飾材料和色調、景觀亮化、美化等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實施建設的情況。
3、道路綠化、環衛、停車、各類管線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實施建設的情況。
4、規定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臨時建筑及設施的拆除情況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場情況。
5、市政工程各類桿管線的走向、間距、管徑、道路紅線 、道路縱、橫斷面形式、綠化、公廁、路燈、垃圾點、道路交叉口形式等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實施建設的情況。
6、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相關內容。
二、竣工規劃認可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建設單位和開發商為了追求利益擅自變更規劃條件行為屢有發生,不按規劃審批及建筑設計的要求(顏色、風格、高度、布局、位置等)進行建設。如規劃面積與竣工驗收面積有差異;專用停車泊位數不夠;垃圾收集點、信報箱等公共配套設施不配建;綠化面積不達標等。
2、在建設過程中,沒有征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就出具并變更有關文件及圖紙。
3、規劃用地范圍內應拆除的建(構)筑物及因建設需要搭建的臨時設施未全部拆除,施工現場未清理完畢等。
4、驗收需提交的原審批住宅的各項資料和房產測繪圖未提交齊全。
三、竣工驗收管理對策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規范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嚴格城鄉規劃,確保建設項目按已審批的建設工程規劃和設計進行建設和竣工使用,特提出以下對策:
1、制定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竣工規劃認可的實施辦法或管理規定。
2、聯合城市綜合執法部門等相關部門,調動全社會力量,全力加強批后的全程監督和管理。
3、提高公眾參與度,建立健全竣工認可前的規劃公示制度。
4、加強宣傳溝通,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介進行宣傳。
5、提高規劃竣工驗收的透明度,規劃認可意見、工程竣工測繪圖紙等相關文件材料應當及時立卷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此外,有關建設工程的審批結果,各項指標的規劃審批要求及竣工執行情況都要在網上或媒體上進行公示。
篇8
近年來,隨著我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的迅速推進,林木采伐和林地征占用的情況逐年增多,不經審批隨意采伐及移植林木、非法毀林、侵占林地和改變林地用途等現象時有發生,對我區生態建設成果構成了嚴重威脅。為進一步加強林地管理,規范林木采伐及林地征占用管理,促進林業發展,有效保護好我區森林資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林木林地保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林木林地是森林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森林資源關系到生態環境的改善,關系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各街道、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保護林木林地資源的重要性,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與林地保護的關系,正確處理近期效益與遠期效益的關系,做到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認真落實各項管理措施,提高資源利用率。
二、加強管理,嚴格征占用林地審核審批
各街道要按照《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市林地保護管理規定》的規定,依法保護林地,加強林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毀林開墾和毀林開礦、采石、采沙、取土、修筑工程設施及其他可能造成毀壞林地的行為。嚴格控制各類建設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各項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建設單位和個人,首先要向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然后逐級審核,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辦理林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許可手續。任何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應當根據總體設計一次性申請辦理林地占用、征用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應當分期辦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續,不得先征待用。對臨時使用林地進行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的,必須由區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審批,并按臨時使用林地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區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需要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事項,應向區政府遞交用地說明。征用、占用林地,必須遵循節約用地和有償使用的原則。
三、加強林木采伐和林權證管理
要加強采伐管理,認真執行憑證采伐制度。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按照《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申請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嚴禁先采伐、后辦證。對經濟林、用材林、四旁樹及村鎮樹,可在年度采伐限額指標內進行采伐;對防護林,禁止移植和采伐,確因國家建設或需要,需提供市級以上項目批準文件,方可進行撫育、更新性質的采伐;對特種用途林,嚴禁采伐,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對生態公益林,只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區林業部門要切實做好林木采伐許可證發放和伐后驗收等工作,街道林業工作部門要做好伐區調查設計、采伐現場監督、更新措施的監督等工作,共同規范采伐行為。要切實維護林權證的穩定性、權威性和嚴肅性,對已核發林權證的林地,要進一步明確界限,完善界標,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有關材料。凡是林地和林木發生權屬變化的,要及時變更或重新核發林權證。
篇9
第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明確的建設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
第三條本暫行規定適用于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或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行。利用外資項目的建設程序,同時還應執行有關外資項目管理的規定。
第四條項目建議書階段
1.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建設方針進行編制,是對擬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說明。
2.項目建議書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編制。
3.項目建議書編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并按國家現行規定權限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由政府向社會公布,若有投資建設意向,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機構,開展下一建設程序工作。
第五條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1.可行性研究應對項目進行方案比較,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論證。經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和進行初步設計的依據??尚行匝芯繄蟾?,由項目法人(或籌備機構)組織編制。
2.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編制。
3.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國家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及運行機制、資金籌措方案、資金結構及回收資金的辦法,并依照有關規定附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簽署的規劃同意書、對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審批部門要委托有項目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對可行性報告進行評估,并綜合行業歸口主管部門、投資機構(公司)、項目法人(或項目法人籌備機構)等方面的意見進行審批。
4.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不得隨意修改和變更,在主要內容上有重要變動,應經原批準機關復審同意。項目可行性報告批準后,應正式成立項目法人,并按項目法人責任制實行項目管理。
第六條初步設計階段
1.初步設計是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必要而準確的設計資料,對設計對象進行通盤研究,闡明擬建工程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規定項目的各項基本技術參數,編制項目的總概算。初步設計任務應擇優選擇有項目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依照有關初步設計編制規定進行編制。
2.初步設計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編制。
3.初步設計文件報批前,一般須由項目法人委托有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行業各方面(包括管理、設計、施工、咨詢等方面)的專家,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設計單位根據咨詢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優化。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組織審查后,按國家現行規定權限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
4.設計單位必須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承擔初步設計的合同責任。初步設計文件經批準后,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變更,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的技術文件基礎。如有重要修改、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復審同意。
第七條施工準備階段
1.項目在主體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完成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現場的征地、拆遷;
(2)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
(3)必須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筑工程;
(4)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和物資采購等服務;
(5)組織建設監理和主體工程招標投標,并擇優選定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隊伍;
2.施工準備工作開始前,項目法人或其機構,須依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中“管理體制和職責”明確的分級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項目報建須交驗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工程項目進行項目報建登記后,方可組織施工準備工作。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除某些不適應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外(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執行。
4.水利工程項目必須滿足如下條件,施工準備方可進行: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項目法人已經建立;
(3)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計劃,籌資方案已經確定;
(4)有關土地使用權已經批準;
(5)已辦理報建手續。
第八條建設實施階段
1.建設實施階段是指主體工程的建設實施,項目法人按照批準的建設文件,組織工程建設,保證項目建設目標的實現;
2.項目法人或其機構必須按審批權限,向主管部門提出主體工程開工申請報告,經批準后,主體工程方能正式開工。主體工程開工須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明確的條件,即:
(1)前期工程各階段文件已按規定批準,施工詳圖設計可以滿足初期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2)建設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年度計劃,年度建設資金已落實;
(3)主體工程招標已經決標,工程承包合同已經簽訂,并得到主管部門同意;
(4)現場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等建設外部條件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建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主體工程開工前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建設管理模式已經確定,投資主體與項目主體的管理關系已經理順;
(2)項目建設所需全部投資來源已經明確,且投資結構合理;
(3)項目產品的銷售,已有用戶承諾,并確定了定價原則。
4.項目法人要充分發揮建設管理的主導作用,為施工創造良好的建設條件。項目法人要充分授權工程監理,使之能獨立負責項目的建設工期、質量、投資的控制和現場施工的組織協調。監理單位選擇必須符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監督、項目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保證”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重要建設項目,須設立質量監督項目站,行使政府對項目建設的監督職能。
第九條生產準備階段
1.生產準備是項目投產前所要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階段轉入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項目法人應按照建管結合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要求,適時做好有關生產準備工作。
2.生產準備應根據不同類型的工程要求確定,一般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生產組織準備。建立生產經營的管理機構及相應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訓人員。按照生產運營的要求,配備生產管理人員,并通過多種形式的培訓,提高人員素質,使之能滿足運營要求。生產管理人員要盡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設,參加設備的安裝調試,熟悉情況,掌握好生產技術和工藝流程,為順利銜接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階段做好準備;
(3)生產技術準備。主要包括技術資料的匯總、運行技術方案的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制定和新技術準備;
(4)生產的物資準備。主要是落實投產運營所需要的原材料、協作產品、工器具、備品備件和其他協作配合條件的準備;
(5)正常的生活福利設施準備。
3.及時具體落實產品銷售合同協議的簽訂,提高生產經營效益,為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創造條件。
第十條竣工驗收
1.竣工驗收是工程完成建設目標的標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工程質量的重要步驟??⒐を炇蘸细竦捻椖考磸幕窘ㄔO轉入生產或使用。
2.當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全部完成,并經過單位工程驗收(包括工程檔案資料的驗收),符合設計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辦[1997]275號)的要求完成了檔案資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報告、竣工決算等必須文件的編制后,項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規定,向驗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國家和部頒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3.竣工決算編制完成后,須由審計機關組織竣工審計,其審計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基本資料。
4.工程規模較大、技術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可先進行初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驗收;有遺留問題的項目,對遺留問題必須有具體處理意見,且有限期處理的明確要求并落實責任人。
第十一條后評價
1.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后,一般經過1至2年生產運營后,要進行一次系統的項目后評價,主要內容包括:影響評價——項目投產后對各方面的影響進行評價;經濟效益評價——項目投資、國民經濟效益、財務效益、技術進步和規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進行評價;過程評價——對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建設管理、竣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評價。
2.項目后評價一般按三個層次組織實施,即項目法人的自我評價、項目行業的評價、計劃部門(或主要投資方)的評價。
篇10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港區,由錢江港區和內河港區的陸域和前沿水域組成。錢江港區是指自錢塘江航段內已建港區和規劃港區;內河港區是指運河*市區段以及其他通航河段的已建港區和規劃港區。
現有港區和規劃港區的具體范圍,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劃定。
第三條*市交通管理局是*港區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港務管理處(以下簡稱水上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辦法。
城建、規劃、土管、水利、航管等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范圍協助搞好*港區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港區的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水利等部門,根據《*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港區總體布局以及港口資源,按照統籌兼顧、深水深用、綜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則制定。
第五條凡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需在*港區范圍內進行水陸域工程建設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港區規劃,并在選址時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同意后,再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由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核發《港區使用許可證》。
第六條在港區范圍內進行各類水域工程建設的,在向市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須經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同意;涉及航道和防汛安全的,還須經航管部門和水利部門審查同意后,再按工程建設管理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在港區范圍內進行陸域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在向市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須經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同意,再按工程建設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申請使用*港區進行建設的單位必須向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提供下列文件和有關資料:
(一)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建設任務書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使用港區的申請報告;
(三)城市規劃部門的選點意見書;
(四)有關港區地段的地形圖;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臨時使用港區的單位,必須向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申請,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由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核發《港區臨時使用許可證》。
第十條經批準臨時使用港區的,使用單位不準建造永久性設施。臨時使用期限內,國家港口建設需要時,應無償拆除。使用單位在使用期限終止時,應負責拆除有關臨時建筑設施,并辦理《港區臨時使用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在港區范圍內從事各種建設的單位,應嚴格按審核批準的范圍建造設施,設施竣工后,建設或使用單位應將竣工平面圖報送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凡獲準使用港區的單位,應在取得《港區使用許可證》后的1年內,投入建設或使用。逾期不投入建設或使用的,應辦理申請延期手續,延期時間為6個月。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已滿仍不投入建設或使用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注銷其《港區使用許可證》。
第十三條港區使用單位終止使用或者改變使用范圍的,應向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注銷或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港區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功能,或轉讓、出租其使用范圍。
第十五條因建設需要調整港區范圍或拆遷其相應的工程設施,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應對港區使用情況及在建工程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港管機構可視情節輕重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核準擅自占用港區進行工程建設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施工時擅自超出核準的范圍或者擅自變更設施主要尺度結構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對責任方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改變港區使用范圍的,責令其糾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買賣、出租、轉讓港區場地或水域工程設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九條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