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監管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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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市政建設
1抓住工作重點科學管理
在新形勢下,對市政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我們應當把握監督管理工作當中的重點工作內容。通過對這些重點內容的有效控制,對市政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進行逐步的完善。首先,應當對市政建設相關的管理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專業的培訓,通過對工作員工的培訓來組建一支具備高等業務水平的監督管理隊伍。這樣的工作組織才可以滿足我們在進行現代化建設過程中是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的需求。其次,應當根據工作中的重點內容采取相應的先進技術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在市政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管過程中,對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應當是專業的,需要通過專業的人才和手段進行。尤其是對建設工程中一些重點工程和重點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對操作設備的使用說明,都應當進行正規、專業的培訓,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施工單位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大力吸取先進技術,開發新產品,通過提升技術實現建設工程質量的提升。在市政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過程中,應當通過科學的管理手段完成工作。例如,我們可以根據工程質量的實際情況進行動態的抽查監管,相關部門要密切關注工程的進度,不定期的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尤其是對其中的重點項目的檢查,要突出差別化的監督管理。差別化的監管工作實際上就是要求相關的監督管理部門對市政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相應的監管措施,根據工程的難易程度,規模大小等因素進行有區別的監管。這樣的監督管理方式適合那些在建設資質和建設信譽方面不具有優勢的施工單位或者企業,因此應當適當的增加抽查頻率。對負責這部分工作的相關人員,應當根據其日常的及工作能力和工作年限,通過分析之后安排到相應的崗位上,實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工作。科學化的技術監督管理,要求我們要把以往傳統的監管方式結合現代的管理技術和科學技術進行現代化的監督管理。借助不斷發展的工程質量監測設備和技術,相關部門應當保持自身的先進性,積極引進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對市政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專業性和權威性。
2完善監管途徑規范管理
在市政建設工程中由于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大型建設工程的實施,為市政建設工程的項目增加了許多壓力。由于在眾多的項目建設中投入的資金越來越多,我們進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就需要更加完善。通過對監督管理途徑的完善和對管理的規范化,可以有效幫助我們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條不紊的進行。當前市政建設工程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重點內容是監管途徑的完善,對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因此,我們需要深入研究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采取何種途徑和措施,促使我們的監督管理工作越來越完善,越來越規范。其中,對市政建設工程建設市場的規范管理,是一項重要的內容。對建設工程的招投標工作應當落實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體現出公平競爭的原則。對于施工單位來說,招投標工作的嚴格管理能夠保證相關單位之間的良性競爭,從這個角度看來,我們進行市政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通過對招投標這個環節的監管來完善,這樣就可以為我們的工作多增加一個途徑,對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更好的保障。實行規范化的管理,需要我們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監督管理隊伍,同時應當努力提升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素質。根據建設部頒發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我們可以知道,要實行規范化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對市政建設工程所涉及的范圍和技術進行更加全面而且深入的引導。市政建設工程的專業技術性和工程影響因素等是進行監督管理工作的依據,應當充分考慮在內。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的進度的追蹤,保持對工程的準確了解。通過對全過程的監督,保證建設工程最后的質量。實行規范化管理,還應當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因此有必要通過抽查的形式,或者是定點抽查、專項抽查等形式配合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如果在工作過程中發現了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應當及時指出并通報相關部門進行整治。在必要的情況下還可以借助媒體對這種現象進行曝光,增大警示作用。對市政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相應的原則和宗旨,盡可能的豐富監管途徑,使我們的監督管理工作越來越規范有效。
3強化制度體系有效管理
制度是對市政建設工程質量以及對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的有效保障,因此,在進行市政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對相應的監管制度進行完善和強化,使我們的監管工作更加真實有效。例如,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為相應的施工單位建立信用體系,在整個工程建設階段實行工程保險模式,也就是借助于建設市場的自身調節手段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管。這樣做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降低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風險,實現對公共利益的有效保障。而且這樣做可以有效解決建設工程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作用。從工程開始實施的時刻起,相關單位就對工程中的相應責任負責,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下保證工程的質量。對監督管理制度的強化,需要我們加大執法力度,違法必究,并且嚴格按照法律要求進行相應的處理。通過對監督管理制度的強化,可以實現對建設市場的優化作用,提高建設單位的自律意識,是對市政建設工程質量的有效保障,也是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另外,我們還可以建立集體監督管理的機制,在監管工作中,可以通過集體監督管理對相關工程施工單位工作的不良行為的制約。市政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行動機構應當進行深化的改革,對相應的監管制度的適用性進行重新的分析和研究,結合現階段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出更加全面,更加具有權威性的監督管理制度。監督管理部門的不同分支應當明確自身的工作范圍,對工作流程進行明確的劃分,保證執法過程的嚴肅準確。市政建設工程質量包括了施工過程中各類工程的質量以及最后結果的質量,這些都是需要進行監督管理的對象。在日常工作過程中,有效的監督管理就是需要我們對建設工程的每一個細節進行質量監督,只有保證了每一個環節中的質量可靠,才可以有效保障最后的工程結果有一個可靠的質量。同樣為了提高監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應當對不良現象進行公示,借助媒體進行曝光,引起公眾的注意。身處不同級別的工作人員也應當在明確自身工作范圍的基礎上實行相互監督,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對市政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傊谑姓ㄔO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中,通過對監管途徑的完善,監管制度的完善和監管工作的科學化,以及其他各方面能夠提升監管工作質量的方法,應當對我們的市政建設工程的質量做出全面的保障。在現階段,我們需要不斷的提升自身的技術含量,從技術層面上保證質量的安全可靠,再配合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促進市政建設工程的更好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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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國家計委《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管理,規范建設市場,實現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進一步提高工程建設監理水平和工程質量,促進我省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對按規定應實行監理而未監理的工程項目,各
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投標、質量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不得評定為各級優質工程。
第二條嚴格監理單位資質管理。監理單位必須按資源共享質等級及核準的監理范圍承攬監理業務,對于擅自超越資質等級、超越監理范圍承擔監理業務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監理合同備案手續,按《河北省建設市場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監理業務,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條交通、水利、電力、市政等專業工程中的房屋建設工程,必須委托具有相
應資質的社會監理單位監理,其專業工程監理應向社會公開擇優選定監理單位。
第四條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擇優選定監理單位,其條件應以監理單位的整體實力
、監理手段、監理業績、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條件、市場信譽為主要內容,不得以隨意壓低監理費用為優選條件。
第五條禁止“同體監理”行為。任何監理單位不得監理與其股東單位有股份或資
產關系的建設工程,也不得監理與其有直接隸屬關系單位的建設工程。
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設計或施工單位)以及地產開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隸屬同一管理單位,也不得與其有股份等利益關系。
第六條加強住宅工程監理,凡屬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的住宅工程應一律實行監
監理,并由業主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監理。
第七條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發包單位應委托與總承包單位無隸屬關系或無利益關系并具有相應資質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八條新設立監理單位,必須按“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有關規定設立,
業務上接受所在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九條新設立和原設立監理單位經建設部定點院校培訓人員的比例,一律應達到50%以上,監理單位自批準成立起3年內中級以上職稱監理人員必須達到全員培訓。
設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均必須由取得建設部監理培訓結業證書或國家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高級職稱的工程技術經濟人員擔任。
第十條新設立的監理單位自批準之日起一個月內,因人員或資金未到位而未取得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的,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深化監理單位體制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深化監理單位體制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深化監理單位體制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要求的,將取消其監理所單位的資質。
第十二條由設計院發起或控股的監理單位,設計單位股份應設置的優先股,設計單位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預監理單位的經營決策和人事任免。
第十三條建立全省監理人員年度考核與考試相結合的制度,全面規范總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任職資格和行為。建立各級人員的考試題庫,對已取得總監
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實行每兩年一次分級別、分專業的考試??荚?/p>
結果作為考核人員資格的標準。
第十四條實行合作或聯合監理的,監理單位的資質按低資質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及監理范圍核定,并由主監理方出任總監。主監理方派駐現場機構人員事少于現場總人數
的二分之一。嚴禁建設單位以任何方式與監理單位進行聯合或合作監理。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核準的等級有范圍承攬監理業務,對確需承攬上一等級或跨行業監理業務的,應經工程所在地省轄市建委初審、報省建委審批。
申請承攬上一等級或跨行業監理業務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
件。
(一)監理單位自取得資質證書起滿一年以上;
(二)在核準的范圍內監理過擬承擔上一等級工程的同類型工程;
(三)有與擬承攬工程相配套的專業監理工程師;
(四)有與擬承攬工程等極及專業相符的總監理工程師;
(五)監理機構人員總數符合要求;
(六)上年度工作質量考核合格。
同一個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申請單項審批的工程個數總量;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
不超過5項,工業項目不超過2項。
丙級資質監理單位不得申請承攬一等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十六條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法人必須把工程投資、進度和工程質量全部委托給監理單位監理,不得進行單一目標的委托。未經監理單位總監簽字、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于工程建設監理費的有關規定,嚴禁隨意壓級壓價等擾亂建筑市場的行為。監理取費依據建設部的規定一律按工程總造價百分比計取,用插入法計算,并不得低于規定幅度的下限。對違反規定的監理合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予以登記備案,不得核發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許可證。
嚴禁監理單位以任何名義或方式向建設單位返還監理費。
第十八條實行掛牌監理制度。凡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均實行掛牌監理,建設項目有多個監理單位監理時,各監理單位應分別獨立掛牌。標牌由河北省建設監理協會統一印制。
第十九條嚴格項目監理機構管理。項目監理實行人員之定崗、持證上崗和總監負責制度。
監理單位應派駐以項目總監、各專業監理工程師組成的監理機構,且專業人員配套,項目總監和監理工程師應具有相應資質并持證上崗。實行監理人員應當與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名單相符。監理人員名單應上墻公布。
每一個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置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造價(萬元)人數
500以上≥3人
500—1000≥4人
1000—3000≥5人
3000—5000≥7人
5000—10000≥10人
10000以上≥13人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監理許可制度。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辦理監理合同審查備案和監理許可證時,應填寫監理工程報審表,并附監理單位資質副本及復印件,總監、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監理工程報審表應包括:監理工程概況、監理單位概況、擬進駐現場監理機構人員概況等。監理工程報審表由省建委統一式樣。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方可核發監理許可證書,未取得監理許可證書,不得開展監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項目監理監理實施前,監理單位必須針對本工程特點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項目竣工后應寫出監理總結,以上資料作為對監理單位監理工作質量考核與年檢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監理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填報監理制式表格,未按規定表格填寫的,質量監督部門應不予核驗工程質量等級。
第二十三條嚴格監理單位建筑市場行為,實行監理單位資質的動態管理,有下列行為的,可視為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1、監理單位設置分支機構或分公司;
2、監理工程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3、轉包或分包監理工程任務的;
4、監理單位與工企業、房地產開發、材料設備供應企業發生經濟利益關系的。
5、嚴重違反建設監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及調整技術經濟人員,應在任命(調、聘)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有關批準文件和證明材料。到省建委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外埠進冀監理單位應在正式簽定監理合同之前,向省建委辦理進冀審批手續,未經批準的不得進場監理。
外埠進冀監理單位一律實行單項工程監理審批制度,并必須由本單位的監理人員監理,不得在冀招聘監理人員,不得在冀設立分支機構或分公司。
第二十六條對取得監理資質證書滿一年未開展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由省建委重新核定其營業范圍;滿二年未開展監理業務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加強建筑市場稽查力度。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的稽查力度,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必須依法嚴肅查處。
篇3
第一條為規范糧食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工作,進一步明確管理程序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糧食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糧食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與修訂。糧食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三條對需要在全國統一的糧食工程建設通用技術要求應制定國家標準,其范圍為:
(一)《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國家標準范圍;
(二)重要的糧食工程建設技術要求。
第四條對于沒有國家標準,而需要在糧食行業內統一的糧食工程建設專用技術要求應制定行業標準,其范圍為:
(一)《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行業標準范圍;
(二)糧食工程建設的一般技術要求。
第五條糧食工程建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是糧食工程建設中保障安全生產、人身財產安全、環境保護,以及保護資源、節約投資、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必須強制執行的標準。糧食工程建設中非強制執行的標準屬于推薦性標準。
第六條下列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一)糧食工程建設的勘察、測量、設計、施工(包括安裝)、驗收、維護等重要的技術標準;
(二)糧食工程建設涉及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標準;
(三)糧食工程建設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四)糧食工程建設需要強制執行的其他標準。
第七條國家糧食局負責管理全國糧食工程建設的標準化工作。國家糧食局流通與科技發展司負責糧食工程建設標準的計劃、審批、、宣傳貫徹和日常管理,聯系國務院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待中國糧食工程建設協會成立后,在協會的基礎上設立全國糧食工程建設標準技術委員會,負責糧食工程建設標準制修訂審核工作。
第二章標準申報
第八條糧食工程建設標準實行開放式申請。申請單位應編寫擬編標準的工作方案,在規定時間內連同申報文件報國家糧食局流通與科技發展司審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主編單位相關資質證明及主要成果、第一起草人的簡歷和業績;主要章節、條目內容提要;編制所需資料以及需要調查研究解決的主要問題;各階段工作的進度安排;編制組成員組成及分工;所需工作經費預算;擬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及相關承諾等。國家糧食局根據申報情況,采取方案比選或招標的方式確定主編單位。
第九條糧食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工作的主編單位和編寫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編單位
1.承擔過與該標準項目相應的工程建設咨詢、設計、施工或科研任務;
2.具有豐富的糧食工程建設經驗,在該領域能代表本行業的技術水平,并能組織解決標準編制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3.具有一定數量符合專業資質要求的編寫人員;
4.具有承擔部分編制費用的能力。
(二)編寫人員
第一起草人一般應為主編單位人員,應當具有工程系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有制定相關標準規范的實際經驗以及良好的組織協調和文字表達能力。其他編寫人員應為從事相關專業、具有豐富的工程建設經驗和較高技術水平的工程技術或管理人員。
第十條國家糧食局對申報的標準進行審核,提出編制計劃。其中,行業標準編制計劃由國家糧食局批準,國家標準編制計劃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主編單位根據批準的編制計劃和工作方案在規定時間內組織開展標準的編寫工作。
第十一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和糧食工程需要編制標準的情況,國家糧食局負責向有關部門申請標準專項經費,用于補助糧食工程建設國家標準或重要行業標準的編制。
第三章標準編制
第十二條標準編制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適應工程建設和技術的發展,滿足綠色和安全儲糧的要求,體現環保、節能、安全、實用等原則。
第十三條標準編制應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等方面的成果。同時,標準編制中涉及的關鍵技術問題應進行專題研究或測試驗證。專題研究和測試驗證的成果,經專家審定后,方可納入標準。
第十四條標準的條文應嚴謹明確,文字精煉,其術語、符號、計量單位等應符合有關規定。標準的內容深度,應能滿足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文件的要求,以利于控制初步設計和項目的建設水平。
第十五條糧食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編寫格式按照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建標〔1996〕626號)執行。
第十六條標準編制分為四個階段,即準備階段、征求意見階段、送審階段、報批階段。
第十七條準備階段的工作包括:主編單位根據編制任務通知的要求,落實標準編制組成員和編制經費,制訂標準的工作大綱,組織召開編制組工作會議。
第十八條征求意見階段的工作包括:收集資料和調查研究、編寫征求意見稿及其有關文件、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應廣泛征求糧食企業、設計和施工單位、有關管理部門,以及監理、項目評審機構的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第十九條送審階段的工作包括:主編單位應對所征求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按有關要求編制“征求意見處理匯總表”,并據此修改征求意見稿,形成送審稿。主編單位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形成會議紀要和對主要內容的審查意見、對送審稿的評價及處理意見等。
第二十條報批階段的工作包括:主編單位對審查會議的意見進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按有關要求編制“審查意見處理匯總表”,據此修改形成報批稿,以公文形式報國家糧食局審批。
第四章標準
第二十一條糧食工程建設國家標準按有關規定報建設部審批、編號、。
第二十二條糧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由國家糧食局審批、編號、,并報建設部備案。編號由行業標準代號(LS8×××、LS9×××)、標準順序號及年號組成。
第二十三條糧食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出版按照建設部有關要求組織。糧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出版由國家糧食局負責組織,標準的出版印刷應符合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規定》(建標〔1996〕626號)的要求。
第五章復審與修訂
第二十四條標準實施五年后,應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情況和糧食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進行復審。糧食工程建設國家標準按有關規定報建設部復審;糧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由國家糧食局復審。
第二十五條標準復審后應提出其繼續有效或予以修訂、廢止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對確認繼續有效的標準,當再版或匯編時,應在其封面或扉頁上標準編號下方增加“××××年×月確認繼續有效”字樣。
第二十七條對于需要全面修訂的標準,其修訂工作應符合編制糧食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對于需要局部修訂的標準,按照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管理辦法》(建標〔1994〕219號)執行。
第二十九條對于需要修訂的標準,其修訂工作由原主編單位優先承擔。
第六章經費管理
第三十條標準的編制經費主要由標準編制申報單位自籌落實,國家重點對強制性標準和基礎類、通用方法類、公益類推薦性標準給予一定補助,原則上國家標準補助50%,行業標準補助30%。標準補助經費的管理按照《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07〕29號)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一條標準編制補助經費原則上分兩次撥付,在國家糧食局下達編制任務后撥付補助經費的40%,其余費用在標準完成后撥付。在國家補助資金撥付前,自籌資金應全部到位,單獨建賬并按承諾使用。若編制經費超出資金使用規模,由編制單位自籌解決。
第三十二條各主編單位對標準編制費用要單獨記賬,專款專用,標準編制完成后,按有關要求及時編制財務決算并報國家糧食局。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條對于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標準制定與修訂任務的主編單位,不予安排新的糧食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與修訂工作,并將補助經費收回。
篇4
招標、投標的建設項目應當實行投標擔保,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含分包的項目)應當實行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財政全額投融資建設項目,由財政統一提供支付擔保;部分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提供支付擔保。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擔保活動實行統一的監督管理,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工程擔?;顒拥谋O督管理工作;各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負責日常的管理工作。
*市擔保協會(以下簡稱擔保協會)協助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擔保公司實施行業自律的管理。
三、本辦法所稱工程擔保分為投標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投標擔保是指由擔保人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參加招標活動的擔保。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中標后不簽署工程建設合同的,由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承包商履約擔保是指由擔保人為承包商向業主提供的保證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義務的擔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業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業主在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同時,應當向承包商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建設工程,視作建設資金未落實。
四、工程擔保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從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五、除投標擔保外工程擔保應采用保證擔保方式。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為保障擔保人的合法權益,擔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作為其提供擔保的前提條件。
六、實行擔保的建設工程,業主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將業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約保函、擔保合同及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一并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招標辦備案。
七、工程擔保提倡采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的保函和擔保合同示范文本。
同一銀行的同一支行或同一專業擔保公司不得為同一工程建設合同提供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商履約擔保。
八、專業擔保公司注冊資金應不少于5000萬元(含5000萬元),注冊資本中以現金形式注冊的資本應當占70%以上;從業人員中應有與其相應的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
擔保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所承擔的建設工程擔保業務相適應的清償能力。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倍,單筆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擔保公司凈資產的50%。超過上述限額進行擔保的,招標辦不予接受。
九、申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業主應當將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履約保函和工程擔保合同的原件提交招標辦保管;承包商應當將業主提供的業主支付保函和擔保合同的原件提交招標辦保管。招標辦提供2份加蓋“原件收訖”證明印章保函的復印件給提交人。
業主在申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加蓋招標辦“原件收訖”證明印章的業主支付保函和承包商履約保函。
十、投標擔保金額應當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投標擔保額度一般為投標總價的1%—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招標人不得將該筆款項挪作他用。
十一、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應超出投標有效期28天(投標有效期延長的,其擔保延長期應經雙方書面認可),并在擔保合同中約定。
十二、承包商履約擔保金額按照下列方式確定,并在擔保合同中約定:
(一)一般招標或者交易的項目,工程造價低于1億元(含1億元)的,應當不低于工程造價的10%;工程合同造價1億元以上的,應當不低于1000萬元。
(二)采用經評審最低價中標法的招標項目,工程造價低于1億元(含1億元)的,應當不低于工程造價的15%;工程造價1億元以上的,應當不低于1500萬元。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應對等于承包商履約擔保。
十三、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工程擔保合同中約定,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后90天以上。如實際開工時間(即施工許可的開工時間)超出合同開工時間15天以上,擔保有效截止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十四、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工程擔保合同中約定,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完成除工程質量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支付之日后90天以上。如實際開工時間(即施工許可的開工時間)超出合同開工時間15天以上,擔保有效截止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十五、除不可抗力外,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指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的一定期限)撤回投標文件,或者中標后在規定時間內不與招標人簽訂工程合同,或者在規定時間內不提交履約擔保的,由提供投標擔保的銀行、擔保公司按照擔保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十六、承包商因非業主原因而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由銀行提供保函的,擔保人應當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在擔保額度內賠償受益人損失的責任;由專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書的,擔保人應當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擔保人在征得受益人同意后,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擔其擔保責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資金及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二)在保證金額內賠償業主的實際損失。
十七、業主因非承包商原因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的,承包商可依據工程擔保合同要求擔保人承擔工程款支付責任。
十八、除投標擔保外,索賠權利人向保證人提出索賠前,應當書面通知被保證人,說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其項目監理機構在28天內對權利人的索賠理由進行核實處理,并進行書面確認。如索賠的理由是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索賠權利人應當同時向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其項目監理機構提供法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索賠權利人持該檢測報告向招標辦領取保函原件后,向保證人提出索賠。保證人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十九、在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屆滿之前,保證人、被保證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建設工程因中止施工需要提前撤保的,業主、承包商應當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停工報告副本和加蓋招標辦“原件收訖”證明印章的業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約保函到招標辦領回保函原件,辦理撤保手續。恢復施工前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設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商憑加蓋招標辦“原件收訖”證明印章的承包商履約擔保的保函或擔保書的復印件,向招標辦取回承包商履約擔保的保函或擔保書的原件,辦理撤保手續。
工程全部結算后(除工程質量保修金外),業主憑加蓋招標辦“原件收訖”證明印章的業主支付擔保的保函或擔保書的復印件,向招標辦取回業主支付擔保的保函或擔保書的原件,辦理撤保手續。
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屆滿14天前,或保函或擔保書約定的擔保金額已被受益人實現索賠權力后14天內,被保證人的主合同債務尚未實際履行完畢的,被保證人應當按照規定續保,并向受益人提交新的保函。
二十、專業擔保公司承擔建設工程擔保業務的,應當到擔保協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擔保協會對其擔保金額和累計擔保金額進行核定,對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擔保登記表,并應當建立專業擔保公司工程擔保余額臺賬。
專業擔保公司應當在首次承接建設工程擔保業務前及其后每年定期向市擔保協會報送下列材料:
(一)公司股東構成、公司章程、營業執照、驗資報告、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證明材料;
(二)與當地銀行簽訂業務合作協議情況;
(三)公司開展擔保業務的代償情況說明;
(四)開展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情況;
(五)公司從業人員的專業及結構情況。
二十一、擔保協會對專業擔保公司的行為實行市場信用監管。專業擔保公司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擔保業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擔保協會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上網公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企業清償能力從事建設工程擔保業務的;
(二)違反合同約定,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擅自動用被保證人反擔保保證金的;
(三)在擔保書約定的有效期屆滿前,除建設工程中止建設或者被保證人的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而同意撤保外,擅自撤保的;
(四)出現索賠后,不積極履行保證合同規定的賠付義務,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
(五)建設工程擔保檔案或資料不齊全,無法反映工作全貌的;
(六)惡意壓低擔保收費,降低工作質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篇5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建筑材料;管理
在社會生產力不斷得到發展的今天,我國的科學技術水平也在不斷完善和提升,因此建筑行業中建筑工程的質量和材料管理在這個前提下也開始不斷得到更完善和系統化的發展。建筑工程的質量作為建筑企業中最重要的一個問題,不僅對企業的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還對整個工程的成敗也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現在隨著人們生活質量和文化水平的提升,對建筑工程的質量的重視程度也開始不斷提升,因此增強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和建筑材料管理是現代社會建筑工程的一項重要環節和工作,同時也是建筑行業全面發展的重要表現。接下來本文就針對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和建筑材料管理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和分析,全面提升我國建筑事業整體水平和質量[1]。
1現階段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和材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建筑企業責任意識不明確?,F在很多建筑行業在實際發展的過程中,對監督機制過分的依賴,甚至認為工程質量監督機制是整個建筑工程的負責者。造成這種想法的主要原因就是在建筑工程開展的過程中,很多建筑企業的負責人沒有認識到產品的生產者是產品質量的主要負責人,監督機制在對監督職能進行實行的時候,主要是政府進行職能的劃分和授權的,同時這也是政府管理職能的一種延伸方式。因此在實際施工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很多違規或是違法操作的情況,像是在實際的施工時,對相關的施工手續不進行及時的手續辦理,或是先進行銷售后進行建設等情況都屬于違規、違法的建筑行為[2]。甚至還有一些建筑企業在進行修筑的時候,為了更大的經濟收益,盲目的追求工作效率,對建筑工程的質量和材料的相關管理問題都沒有引起重視和關注,甚至還會使用劣質材料,在建筑施工的過程中還會出現偷工減料的問題,通過這種方式來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這些問題的出現如果僅僅依靠政府的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或是管理,那并不能真正的實現對建筑工程的質量全面提升,因此對質量也會造成一定的影響。
1.2建筑施工人員缺乏相應的專業培訓。在建筑工程的開展過程中,施工人員是整個工程的重要參與者和完成者,因此,施工人員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也會造成一定的影響[3]。在施工人員的現階段工作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兩個問題:一、缺少專業的建筑知識和技術?,F在我國大部分的建筑施工人員都是進城務工人員,因此大部分的人員文化程度和素質都相對較低。同時建筑施工企業在對這些人員進行聘請的時候也沒有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和教育,這就導致了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很難采用更為科學的施工方式對工程進行開展,一般情況下,施工人員在進行施工的過程中主要依靠多年的工作和施工經驗,因此這在很大程度上就容易出現工程的質量問題。二、施工企業在進行施工之前沒有對工程質量的重要性進行強調和明確,因此施工人員為了盡可能的縮短施工的工期,對成本進行節約,就會對工程的質量進行忽略,因此這就導致即使建筑工程按時的完成,質量也很難得到保證,甚至還會因為質量的問題最終產生更大的損失或是傷害[4]。
2優化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與建筑材料管理的具體措施
2.1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培訓。在進行建筑施工的過程中,我們想要更好的將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和材料的管理,首先一項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對施工人員的素質進行全面的提升和發展。首先建筑施工單位在進行施工之前應該組織全體施工人員進行統一的培訓和學習,在統一的要求下,不僅能對施工人員的專業技術能進行有效地提升,同時還能更好的提升建筑施工人員對建筑質量的重視程度[5]。想要對施工人員的素質得到有效地提升,施工單位還可以定期的為施工人員開展一些相關的技術知識講座,聘請一些專業的專家向施工人員傳授更多先進的技術知識和施工手段,全面提升建筑工程施工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專業能力,為建筑工程質量的提升起到更大的幫助。其次我們在對施工人員進行聘用之前,首先應該對工作人員進行相關的工作指導和培訓,并且定期安排技術的考核,保證每位施工人員都是掛牌上崗,從而對建筑工程的質量進行全面的保障和提升。最后在施工的過程中,我們要時刻對工作人員的工程質量意識進行完善和強化。作為建筑管理人員,在進行施工的過程中,我們要不斷加強對施工質量的重要性進行宣傳,將質量和安全問題的重要性時刻扎根在施工人員的心中,同時我們還可以在施工現場多張貼一些安全施工的標語,對施工人員不斷起到警示的作用。
2.2加強對建筑施工材料和施工過程的監督。在建筑施工的過程中來說,我們在進行施工材料的監督時,建筑施工人員要充分的認識和了解到施工材料的好壞會對整個工程的開展和質量造成十分重要的影響,因此在施工的過程中,我們選擇材料要選擇質量好的建筑材料,雖然質量合格同時比較好的材料在成本上會比較高,對整個工程的成本會有所提升,但是在實際施工的過程中,對工程的質量卻能起到極大的保障作用。此外我們還可以適當的從施工材料的管理人員著手,加強對其的管理,同時也要對材料管理人員進行相關培訓,一方面提升管理人員的素質,一方面保證材料的質量。其次,在整個施工的過程中,監督人員在進行工作的時候可以定期對每項工作環節進行抽樣檢測,這項工作的開展主要是強制的對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和施工材料的管理進行更有效的保障[6]。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采用巡邏的管理方式,以不定期的對建筑施工現場的每個環節進行檢查和審閱,在檢查工作的開展過程中,我們還可以和管理人員一起進行,這樣在檢查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才能能得到及時發現,并且向施工的負責人進行反映,做到及時的修改和完善,針對相關的問題提出更有效的解決措施和方案,使施工人員引起足夠的重視和關注,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得到更好的開展。
結束語
現在我國的經濟和社會雖然都在不斷的進步和發展,但是在實際的建筑工程中還是存在很多的問題,對經濟的開展和建設都會產生極大的影響。因此針對這種情況,在今后的建筑工程開展過程中,我們更應該加強對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開展,同時對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也要引起重視,全面提升我國建筑工程的質量,為建筑事業的發展奠定更穩定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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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問題;對策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體系是指由建設工程中各參加主體和管理主體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控制的組織實施方式,也就是建筑市場中,政府主管部門、業主、承包商、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咨詢單位、材料、構配件、設備供應單位在工程質量監督控制中各自的控制職能和作用。
1 對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因素的分析
1.1 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意識的影響
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意識對相應的工程質量的控制和管理有著重要的影響和作用,關系到相應建設工程的整體建設和實施。部分施工企業看到了眼前的利益卻忽視了長遠利益,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未形成相應的質量控制的責任意識。
1.2 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機制的影響
建設工程在施工中的質量意識影響到工程管理體制的建立和管理,從而影響了建設工程的質量和管理機制的建立,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未建立質量保證體系,那么相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規范也難以跟上工程建設的發展,難以從整體上著手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進行管理和控制,管理體制和質量控制意識的缺乏致使相應的建設工程難以達到相應的建設要求,甚至相應的施工團隊未按工程圖紙進行施工,不按規程進行作業,造成了相應建設工程的質量難以保證。
1.3 建設工程的施工材料和相應的人員素質的影響
建設工程的施工材料和人員的素質對相應的工程質量以及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管理機制的建立和工程的質量管理意識的樹立影響重大。管理體制的缺失以及相應建筑市場的監管缺失致使相應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材料以及工程建設和管理的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相應的建設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缺乏具有專業素質的人才。
2.在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亟待解決問題如下:
2.1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不夠完善?,F階段,政府監管體系和社會監控體系這兩大體系已成為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的有利保障。但是,盡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工程質量監管工作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卻未能和社會監督力量有機的結合起來。 有相當數量設立在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或與有行政隸屬關系,客觀上極易產生行敗,不利于工程質量責任的落實。
2.2政府監督工作陷于微觀。傳統的工程質量監督偏重于單一的實物質量監督,而建筑工程相對于工業流水線產品特點的區別在于產品工期長,多專業、多工種、材料設備多品種。單純依靠質量監督機構的幾次到位,難免使監督工作的全面性受到約束,無法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面的正確的核驗評定和控制。
2.3工程質量監督范圍過于窄。當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范圍主要局限在施工階段,僅僅依靠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責任主體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只能對施工質量起到監督作用。而對于勘察設計階段的質量監督力度不夠,這不利于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宏觀的、全面的監督控制。
2.4政府質量監督方式過于具體。工程質量監督內容要求三部到位,即地基基礎、主體、裝飾等三個分部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必須到位核驗。重點是隱蔽工程檢查、分項工程驗收及綜合驗收。為保證質量,一些質量監督機構甚至規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地核查,施工的每道工序,每個環節質量監督人員都要到位。這種過于具體的管理模式使工程建設規模和有限的監督力量間產生較大矛盾,從而影響監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2.5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模式過于單一。原有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模式,對不同的企業,不同的工程均實施單一的,無區別的質量監督模式,不能起到揚優治劣的作用。
2.6監理單位存在違規行為。目前,監理單位常見的違規行為有:越級監理,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單位名義承擔監理業務,將監理業務轉手給其他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虛假合同,賣圖章,只收費,不監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推銷建筑材料、介紹施工隊伍,謀取非法利益;監理人員執業資格不規范,人員素質不高;監理資料不齊全、混亂,關鍵過程、重要部位、隱蔽工程未及時到位檢查,簽證不齊全;不嚴格按規范。
3.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亟待的相應對策
3.1改善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段和方法,對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必須以新興的信息技術為支撐點,實現監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網絡化,實現監督方法的科學化,不斷創新和改進檢測設備和儀器,提高監督管理技術裝備能力和監管效率,推動全行業信息化和建筑科學技術進步
3.2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增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社會保障能力,實現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的國際化和法制化。借鑒發達國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成熟經驗,加強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的社會咨詢服務保障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建設監理行為,實施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有效開展建設工程質量強制性擔保和保險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設工程擔保與保險市場,充分發揮工程擔保、保險和建設監理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體系中的社會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專業組織和專業人士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智能潛力,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的專業化和社會化。
3.3轉變角色,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強制性監督。轉變角色就是要實現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轉變:由授權執法向委托執法轉變;由實體質量的環環把關向隨機抽查轉變;由“看、問”式現場檢查向采用科學儀器,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的權威性監督轉變;由直接審驗工程質量等級向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轉變;由以施工現場對承包商的監督為主向全面、全過程監督轉變。
3.4改善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方式方法,政府監督管理必須以新興的信息技術為支撐點,實現監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網絡化,實現監督方法的科學化,不斷創新和改進檢測設備和儀器,提高監督管理技術裝備能力和監管效率,推動全行業信息化和建筑科學技術進步。
3.5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體系,保證建設市場良性運作,提高建設工程整體質量。建設工程質量的形成是一個涉及多方主體參與、受眾多因素影響、涵蓋建設工程決策、勘察設計、施工準備、施工建設、使用維護全過程的復雜系統,從根本上治理建設工程質量差的問題,就必須樹立系統工程的觀點,對其進行全面、全過程、全方位的系統治理,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體系。
4. 結束語:
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體系是系統而協調的過程,通過對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體系的影響因素的分析和綜合整理實現對建設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督管理,由于建筑工程技術復雜,實施過程中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也是在所難免的,這就要求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人員加強工程質量的管理和監督力度以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5.參考文獻:
[1]鄭廣鋒.試論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及其對策 [J].建筑安全.2009(11).
篇7
關鍵詞: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措施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以及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因而對于各項資源的需求也越來越大,尤其是對水資源需求。但是伴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出現了水資源浪費以及污染的問題,國民的生存環境和生活環境受到威脅。
一、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內容分析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的工作職責是在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加強貫徹和執行國家和水利部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政策和相應的法律、法規,參加水利工程的階段性驗收和總竣工后的驗收。另外,還要對施工過程中的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進行監督。
流域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分站工作職責是在執行總站所要做的工作外,掌握所監管的流域內水利工程質量動態,并及時向總站匯報質量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分站還要大力開展水利工程質量檢查活動,自行組織管轄流域內的質量監督工作交流。
地域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工作職責是執行總站和流域分站所要做的工作外,監督管轄區內的水利工程質量,協助總站和流域分站對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及時準確的掌握所管轄區內的水利工程監督工作情況,并向總站和流域分站進行定期報告。
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出現的問題
1、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體系不夠完善
由于許多建設單位對于水利工程設計、施工等過程中的質量監督與管理工作不夠重視,就可能導致水利工程建設出現質量問題甚至是安全隱患。比如,設計人員的設計經驗或技術不夠,就會導致水利工程建設出現障礙,嚴重影響水利工程的正常進行。另外,在水利建設過程當中缺少相應的監管職位或者職位由其他人員代替,就不能對工程項目進行有效監管,對于施工材料、工藝等不能進行很好地監督,就會出現一系列的質量問題等。
2、職責不夠明確
若質量監督和檢測部門的分工不夠明細或者職責不夠明確,就會導致相關部門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與管理方面的工作不到位,對于施工質量沒有一個較好的評價,因此對于質量監督就未能發揮作用,導致整體結果不良等。比如,若有的部門沒有對違法的工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就會助長一些質量不良產品出現的風氣,給水利工程的帶來安全隱患,甚至威脅到工作人員的人生安全等。
3、質量監管人員的綜合素質普遍不高
質量監管人員的素質也影響深著水利工程的質量。若工作人員在進行有關的水利工程管理與監督工作時,未能夠發揮自身的才能或自身能力不足,就會影響到水利工程的整體質量。就目前建設單位的用人情況來看,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偏低,對于工作的完成有一定的局限性。若相關管理人員缺少一定的基本法律常識,就可能會有違法現象的產生給建設單位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4、質量監管工作的投入相對缺乏
任何一項工作的展開都必須要有資金的支持,質量監督與管理工作也不例外。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財政政策,就可能導致劃撥經費比較困難,甚至不能滿足基本的正常工作的要求。尤其是在一些偏遠的地區更為突出,這樣就會導致相關管理人員不能很好地進行有關工作,甚至打擊了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影響了質量監管工作的質量。
三、水利工程施工中提升質量監督工作的重要措施
1、水利工程監理質量控制體系
水利工程監理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業務水平和資歷,從事水利工程監理工作業績,種類技術人員的數量、業務能力,專業搭配是否合理,承擔過哪些水利工程工程項目的監理工作,業績如何。是否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完善的質量責任制,并有專人負責質量工作。水利工程監理人員不僅應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較好的業務能力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還要具有一定的運用現代管理手段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的能力。
2、水利工程監理機構應建立質量控制標準
水利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組成(人員素質及數量)應符合合同規定,并滿足所承擔水利工程的監理任務的要求。總監、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員應持證上崗;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無條件時,可就近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或試驗室進行復核檢測;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及單位工程建設監理細則,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上向參建各方進行監理工作交底。
3、施工單位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
項目經理部的組織機構必須符合承建項目的要求。項目經理必須持證上崗,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質;現場必須設置專職質檢機構,其人員(素質及數量)配置符合承建工程需要,質檢員必須持證上崗;現場應設置符合要求并經過質量監督機構核準的試驗室。
4、質量監查要多方面支持,多部門支持進行
建立水利工程質量監查制度,首先要得到各級水利行政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因為巡查的內容不僅是工程施工方面的,涉及的范圍還有很多。由于質量監督的人員有限,技術力量和專業人員配置不健全,需各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與密切配合。從多年質量監督工作的實踐觀察,聯合監督的效果是積極的,能夠保證質量,促進交流和學習質量監督管理經驗。特別是政府稽察聯合執法,更能有效地發現解決問題,對質量管理存在的問題能進行全程的跟蹤并進行督促落實,提高稽察整改的效率。
5、質量監查工作內容與方法要有效
在水利工程市場不斷演繹的今天,工程建設的花樣越來越多,在工程參建各單位構成情況的不同、工程建設的地域發展步調不一致的情況下,質量監督工作在遵循國家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下,根據工程建設情況實行必要的質量監督工作內容和方法,才能達到政府監督工程質量的最終目的。
6、質量監查要加大查處力度
想要落實好水利工程質量監查制度,關鍵是要加大查處力度,規范參建方的自律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巡查檢查只是作為工作的一種手段,它不能代替各參建單位對項目的質量責任。所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各參建單位一定要重視,積極整改。如果不加大查處力度,就會削弱水利工程質量監查制度。
7、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巡查需提高執法的權威性
伴隨建設管理體制改革深人發展,增強質量監督,除去要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外還要清楚質量監督工作的地位,要明確政府對工程建設質量監管的形象,切實保持水利工程的建設質量。
總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與管理工作作為水利工程建設的重要一部分,對于整個項目的實施質量工作有著很大的影響。因此,相關部門應當明確自身的職責,根據相應的規范與程序進行施工,加大對質量監督管理人員素質的提升工作。這樣才能夠有效提升水利工程的質量,促進水利工程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萬世全.試論小型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2,09(22):56-57
篇8
【關鍵詞】工程質量; 質量監督機構; 管理缺陷; 改進措施
能否做好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管工作,是決定建筑質量的直接因素之一。在工作中要以市場運行的規律作為手段,引用先進的科學技術,積極探討論證,加快完善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填補存在的空洞。
一、當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
1、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性質不明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代表政府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是政府行為,具有強制性,單位性質又是事業單位,行政職能不完善,以致發現問題后只能采取整改、停工等措施,執法力度不夠。有的質量監督站為了創收,政企不分,自辦與工程建設相關聯的企業,質量監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受到影響,監督單位自身形象更受到影響。
2、工程質量監督概念不清
一是認為工程質量監督站是工程質量的責任者,實際上,質量監督站只是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監督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參與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的施工質量;二是認為政府工程質量監督只需對實物質量進行監督,其實對涉及公眾安全、公眾利益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才是政府工程質量監督的關鍵;三是認為政府工程質量監督只是針對施工階段,其實施工階段雖然是監督的重點階段和關鍵階段,但不是唯一階段。
3、 監督人員的專業素質低
隨著建筑工程單體面積的增大和群體工程的增多,所需監督的工程數量和內容越來越多,監督人員的工作任務日益繁重,監督過程中要求的專業技術水平也越來越高,目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站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某些監督工程師缺乏現場實踐經驗,知識結構不合理,工作責任心不強,對規定的抽查項目和內容流于形式,得不到應有的嚴格監督,這勢必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削弱政府監督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4、工程質量監督手段落后,監督工作仍偏向實物監督
質量監督的手段基本上還采用“看、摸、敲、照”的方法,雖然各地質量監督機構對影響結構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部位采用現代科技檢測儀器進行科學檢測,但由于應用范圍有限,不能對工程中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全面的科學檢測。建筑工程與工業流水線上的產品相比,具有施工工期長、涉及工種多、參與隊伍多和所需配備的材料及設備品種多的特點,單靠“三到場”的監督模式,無法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面準確的核驗、控制和評定,以前偏向實物的監督方式已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
5、 參建各方的質量行為不夠規范
有些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參建各方質量行為不規范現象頻出,特別是中小城市。主要表現在建設單位不執行基本的法定建設程序,有的建設單位不辦理施工報建手續就盲目開工或邊施工邊報建;施工單位違法分包、層層轉包、手續不全擅自施工等問題也時常存在,部分施工單位將資質低的施工企業掛靠在自己單位名下,收取管理費,擾亂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勘察、設計單位存在掛靠、出賣圖簽等現象,施工圖紙粗糙,不同種類圖紙之間存在矛盾;監理單位往往制度不全、管理不嚴,現場監理人員的數量和專業與工程規模不匹配,監理人員職業素質偏低,不按規定進行旁站監理,總監很少到施工現場,以致不能及時發現施工質量問題,以上因素也給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帶來難度。
二、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措施
1、 完善質量監督制度
為了促進質量監督水平提高,必須建立完善的質量監督制度,使各項工作都有章可循。例如,建立質量監督告示制度,提高監督工作透明度,從工程施工建設開始,各方都應該享有知情權,了解監督的內容、手段和方式提高質量監督單位工作積極性,預防質量事故發生,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建立集體監督模式,配備專業監督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確保質量監督落實到位。建立事前監督模式提高監督工作預見性,及時發現可能出現質量問題的部位,并采取有效應對措施,預防質量事故發生促進整個工程建設效益的提高。另外還要明確質量監督人員職責,落實監督責任制,確保質量監督工作有效進行。
2、 加大監督資金投入
增加相應的資金投入,用于購買先進的儀器設備,促進質量監督工作順利進行。同時加大資金投入還要用于提高工作人員待遇方面,調動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建立完善的資金管理制度,確保資金落實到位,為整個質量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做好準備。
3、重視事前監督控制
在工程建設之前要明確質量監督目標任務要求合理配置工作人員,明確各方職責和權限做好事前監督控制,為提高監督工作水平奠定基礎。要針對不同的工程類型沛定有效的監督方案確保質量監督有效到位。例如,對深基坑工程應該加強基礎維護和開挖工程的監督對裝飾裝修工程應該加強裝飾材料、室內環境檢測確保工程質量合格。
4、加強施工巡視監督
工程監督人員要嚴格遵循規范要求進行施工巡視,定期和不定期開展施工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可能出現的問題做好相關記錄工作。對巡視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采取措施處理確保質量合格。積極倡導并開展工程創優工作,消除質量隱患和缺陷,提高工程建設質量促進建設工程經濟效益的提高。
5、加強質量管理意識,做好人員崗位培訓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必須從最基本的抓起,管理和務工人員資格合格、參建單位資質符合是建設工程質量合格和優質的基礎與保障。不但要提高參建各方質量意識,更是要提升全體參建人員的質量意識和管理、操作水平與能力。要開展針對性的質量培訓和操作培訓,要堅持上崗前必須開展教育培訓,教育培訓不合格的堅決不上崗,嚴格監督查處無證上崗的行為,不符合資質資格要求的不但要整改,有些還要堅決清退出去。
6、 深化監督機構內部管理,提升監管水平
監督機構通過開展內部督查稽查工作,查找工作薄弱點和盲點,進一步優化機構組織,完善監督制度和工作規范,加強內部管理,形成監管合力,提升監管能力和監督執法工作質量,更好、更有效地開展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管工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第三方專業社會機構引入監管工作,協助監督機構開展專業監督工作,提高質量監督的專業能力和預控水平,提升監管效率。
7、 強化工程監理管理力度
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工作是工程質量保障的重要環節。監理工作人員要對重點工藝流程、重點施工方法和結果,實行全方位的旁站式監管。同時,我們要建立健全施工監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條例,提升監理管理辦法。
8、 加快科學化技術監督管理水平
在監管工作中要積極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第一,加快建設信息化網絡。人難免有疏忽,以人作為監管主體的工作模式經常會有漏洞發生。利用計算機網絡的功能,對施工中存在的隱患及時發現、及時修改,用科學的監管網絡平臺提高施工的效率和質量。第二,加強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的研究和更新。監管部門積極引進和研發新的檢測儀器,有針對性的將其投入到驗收和檢查工作中去。提高監管工作的科學性和權威性。
三、結語
綜上所述,工程質量監督是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手段,對促進我國建設市場的健康發展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因此在建設市場規模擴大、問題增多等新形勢下,推動工程監督工作的發展十分重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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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質量 監督 管理
隨著國家基本建設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工程質量監督事業取得長足發展,工程質量監督領域實現了有法可依,依法執監。建設工程質量關系到工程項目的投資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高度重視、嚴格控制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參建各方義不容辭的責任,同時是工程建設中政府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職能的主要體現。因此,為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必須積極探索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管,努力維護國家和公眾的利益。
1.施工前的監督管理
對施工前的質量監督管理,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對有關設計、勘察文件審查的監督管理。對設計、勘察單位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的監督,重點是放在對設計、勘察文件的審查監督把關上。一旦發現其違犯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設計和勘察文件,可以通過直接的經濟處罰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責任主體承擔由其失誤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質量責任。二是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重點是施工招投標的監督,實現市場監督與質量監督的有效結合,通過質量監督審查促進市場競爭的規范化和良性運轉,通過市場有效運作,保證質量監督的有效性;三是對合同文本的監督,重點是施工合同的監督,把質量管理的規范化和法制化落實到合同條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約束各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通過對這三方面的內容的審查監督,實現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過程的預控監督。
施工前質量監督管理的重點歸根到底是對業主質量行為的監督管理,因為業主是所有這些活動的組織者、決策者,這也是規范建設業主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的重要措施。
2.施工中的監督管理
施工中的質量監督管理應圍繞三大分部的現場監督,開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閉環監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和環境質量。在對工程質量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檢查中,重點是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影響結構安全的主要部位?,F場實體質量的檢查方式應采用科學的監測儀器和設備,提供準確可靠、有說服力的數據,增強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科學性和權威性。通過監督抽查,保證強制性標準的貫徹執行,保證建筑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貫徹落實,從宏觀整體上把握建設工程質量和結構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強程序管理的同時,必須加強技術控制。技術控制的方法采用評價標準的方法比較好。評價標準的方法主要有如下幾點:一是對施工現場質量保證條件的檢查評價,二是對工程竣工檢測結果的檢查評價,三是對現場質量保證資料的檢查評價,四是對工程實體的尺寸偏差的實測,五是對完工后的工程實體的宏觀觀感檢查評價。
總的來說,施工過程中的監督管理是以施工主體為主線,業主、監理、設計、材料、設備生產或供應主體及檢測主體的協作配合的全面、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3.竣工后的監督管理
竣工后的質量監督管理是建設工程投入使用的把關監督管理。首先要保證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對國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響。其次是把裝修、維修和維護的質量監督納入建設工程全壽命質量監督管理的范疇:一是要杜絕或減少由于裝修、維護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造成對已有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環境質量的破壞,引發質量事故;二是避免由于維修、維護的質量達不到要求給國家和公眾用戶的生產生活環境造成直接損失。在這一階段的監督應著重把好兩關;一是嚴格對其竣工驗收備案的審查、監督,確保備案登記的可靠性、權威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強對裝修、維護過程中的質量監督管理,使建設工程全壽命期內的質量目標得到有效實現,為用戶創造安全、舒適、健康的生產、生活環境,使建設工程質量實現可持續發展。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將工程質量管理納入經濟管理的范疇,以解決工程交付使用后發生質量問題住戶找不到責任方的后顧之憂。
4.監督工作中要注意的原則和監督方法的改進
監督檢查的對象涵蓋了設計、勘察、監理、施工單位以及建設單位(業主)在內的所有參與工程建設的各行為主體。因此,工程質量監督是政府職能而不是責任主體,在這方面不能代替、越位。工程質量監督是督促建設參建各方主體搞好工程質量及工程質量控制的政府監督行為。深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改革,提高工程質量監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強監督執法。
4.1改變現有的監督方法,建立集體監督機制,一個專業配備兩名以上監督人員,并規定要持證上崗。在日常工程質量監督和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推行“一人為私,兩人為公”的執法理念。同時規定不同級別的監督文書分別由各科室的監督人員、科長以及站領導按權限范圍簽發,保證執法檢查和處罰的嚴肅性和準確性。
4.2針對工程質量的事前控制、過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環節,在做好過程監督和工程違規行為的嚴肅查處的同時,加強工程質量的事前監督,提高監督工作的預見性、服務性。當工程質量出現下降的趨勢或工程施工到難點部位、易出現質量通病的部位時,監督人員應及時到現場提示和指導,以此扭轉滯后監督、被動應對的局面。
4.3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行為以及其結果,即工程產品質量,均列為監督對象,將工程建設參建各方推向工程質量責任第一線,通過日常監督、監督巡查與結構工程季度大檢查相結合的監督形式,對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全要素實現全覆蓋的監督。對于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工程”,除嚴格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還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質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過報紙、廣播、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定期向社會工程質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會的質量意識。
4.4采取巡查和抽檢相結合的監督方式,以保證建設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為主要目的;以保證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和與此相關的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行為為主要內容;以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制為主要手段,改變原來的預約式、通知式的監督檢查方式,加強巡回檢查和隨機抽查,保證檢查內容和部位能夠真實反映施工的質量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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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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