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督的特點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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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EB病毒感染;免疫性血小板減少癥
EB病毒(Epstein-Barr virus,EBV)感染在我國相當普遍,且感染者年齡逐年縮小, 中國3~5歲兒童EB病毒VCA-lgG抗體陽性率達90%以上,且潛伏感染,當身體免疫功能低下時,引起嚴重的疾病。兒童免疫性血小板減少癥(idiopathic thrombocy-topenic purpura,ITP)是兒童常見的出血性疾病,占兒童出血性疾病患者總數的25%~40%[1]。近年有學者通過檢測ITP患兒的血EBV-DNA水平,來探討EBV感染與ITP的關系,并對其臨床特點及治療方案進行分析,有助于臨床診治。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2011年12月~2013年12月112例ITP患兒,其中EBV陽性32例,男20例,女12例;EBV陰性80例,男43例,女37例。對32例EBV陽性ITP患兒A組(16例)應用Pred+IVIG+GCV治療,B組(16例)應用Pred+IVIG治療。
1.2方法
1.2.1觀察指標 ①血常規:應用BC3000血細胞計數儀測定;②血EBV:應用熒光定量PCR檢測儀定量檢測血EBV-DNA。
1.2.2治療方案全部接受Pred(5-10mg/kg)+IVIG(1g/kg)正規治療,其中16例EBV陽性ITP患兒加用更昔洛韋GCV(5mg/kg,Q12h)治療,療程14d。
1.2.3統計學處理 以均數(標準差S)表示,所有計量資料采用首尾對照t檢驗方法進行統計分析,以P
2 結果
2.1發病年齡 EBV陰性ITP患兒年齡1月~6.5歲(平均3.1歲);EBV陽性ITP患兒年齡2~11歲(平均6.2歲)。EBV陽性ITP患兒平均年齡明顯大于EBV陰性ITP患兒平均年齡(P
2.2發病程度 EBV陽性ITP患兒發病時PLT值2~58×109/L(平均29.8×109/L),Hb值87~122g/L(平均106.3 g/L);EBV陰性ITP患兒發病時PLT值12~84×109/L(平均43.3×109/L),Hb值94-120g/L(平均113.1 g/L)。 EBV陽性ITP患兒發病時出血及貧血癥狀相對較重,發病時PLT值及Hb值明顯低于EBV陰性患兒(P
2.3 EBV陽性ITP患兒療效觀察 其中A組加用足量GCV治療,PLT上升時間3~6d(平均4.7d),無1例復發;B組未加用GCV治療PLT上升時間4~11d(平均7.9d),其中8例復發。應用GCV治療病程明顯縮短,且復發率較低(P
3 討論
ITP是一種兒童常見的出血性疾病,以自身抗體介導的破壞性血小板減少為特征,兒童ITP中80%為急性型(AITP),多發生在病毒感染的恢復期。而受EBV感染的患兒50%以上有血小板減少,文獻報告ITP患兒EBV-IgM陽性率為40.5%,EBV-IgG陽性率高達75.5%[2],可見EBV感染與ITP密切相關。
EBV感染致ITP的發病機制尚未完全闡明,其可能的機制包括自身免疫反應及對骨髓的抑制作用。有學者認為EBV感染早期引起血小板減少是骨髓抑制的結果,而感染晚期血小板減少可能是由于免疫機制所介導[3]。
EBV相關性ITP患兒的臨床特點包括:多發學齡前及學齡期兒童,體檢可見輕度貧血貌,肝脾及淋巴結腫大,血象除PLT降低外可伴Hb及WBC降低,見肝功能異常,骨髓象多有巨核細胞減少,淋巴細胞比例偏高,異性淋巴易見。熒光定量PCR方法對血EBV-DNA進行定量檢測靈敏度高,特異性強,有較強的實用價值[4]。
臨床治療AITP公認的藥物包括腎上腺皮質激素及靜脈注射用丙種球蛋白,有效率達90%以上。但經正規系統治療仍有部分患兒血小板上升緩慢,并易復發,目前推測其中部分患兒可能同時伴有EBV感染,而未應用抗EBV治療,致使病程延長,病情加重。更昔洛韋(GCV)對EBV具有極強的抗病毒活性,可終止病毒DNA的復制[5]。因此對存在EBV感染的ITP患兒在正規治療基礎上加用GCV治療可縮短病程。對于單純血小板減少的EBV感染患兒用足量GCV誘導治療14d即可有效清除病毒,但對同時伴有其他臟器損害的嚴重EBV感染患兒則不應單純以血小板上升為治療目標,應繼續堅持維持治療致其他臨床癥狀及體征消失,臟器功能恢復,達到臨床治愈為最終目標。
目前,EBV感染受臨床醫師的重視,對其研究逐漸深入,對年齡偏大有ITP表現的患兒應警惕EBV感染,可進行常規篩查早發現,正規治療,減少EBV對其他器官的損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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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市 長 金德水
二四年一月六日
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市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促進招標投標活動健康有序進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標投標的綜合性政策,協調處理有關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爭議和矛盾。
縣(市)、區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本市技術創新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對外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四)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財政部門負責;
(五)醫療設備和藥品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六)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七)供水、供氣、供熱等公用工程經營項目投資者或經營權選擇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八)內貿、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分別由市貿易、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九)列入本市重點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參照前款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管理。
第七條凡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且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總承包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500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下列項目應當采用招標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確定項目接受人;實行招標方式的,納入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
(一)政府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者的選擇;
(二)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融資項目的代建者和經營者的選擇;
(三)道路、供水、電力、通訊等由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設施或者產品經營權的選擇;
(四)醫療機構的醫療設備和藥品的采購;
(五)國家資助的科研課題項目;
(六)其他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第九條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進行招標投標的程序,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未作規定的,由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一條招標項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因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資源及環境限制,只有少數幾家具備資格的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三)涉及專利權保護的;
(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過高的。
公開招標的項目按規定實行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發出投標邀請書的同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方案等編制招標文件,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人對于售出的招標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費。
第十四條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招標人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外,還應當在招標投標有形市場統一。
第十五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性質、特點和要求,認為確需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編制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藥品采購等項目的招標人擬限制投標人數量的,應當在招標公告中載明預審后投標人的數量,并根據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擇優選擇投標人;在相等的條件下,招標人應當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投標人。限制后的投標人數量不得少于15個。
招標公告中沒有載明預審后投標人數量和預審辦法的,招標人不得限制達到資格預審標準的投標人進行投標。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六條招標人可以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或者依法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并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并簽訂委托合同。
第十七條招標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培育和規范本市的招標投標市場,引導招標投標機構建立行業自律性組織。
第十八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評標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評標專家名冊。
第十九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人在向擬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前,應當及時將中標結果同時在招標投標有形市場及其他指定媒體上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日。公示期內,投標人和其他利益關系人有權向招標人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質疑或者申請核查。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后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范圍;
(二)招標方式和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二十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及時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履約擔保。
第二十一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
第二十二條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性、非關鍵性部分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并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
中標人和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條件,并應當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接受分包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
招標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中標人將中標項目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人。
第二十三條市和縣(市)、區可以依法設立招標投標服務機構,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開標、評標、中標公示的場所和信息網絡等方面的服務。
招標投標服務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及招標機構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招標投標服務機構應當規范服務內容,完善服務設施,并應當在其附設的招標投標有形市場無償為招標人招標公告、公示中標結果。
第二十四條設立市本級招標投標有形市場,集中辦理市本級和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市科技園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的下列招標投標事項:
(一)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市政、園林、水利、交通、電力等工程)和重點工程項目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
(二)進口機電設備采購;
(三)醫療機構的醫療設備和藥品的采購;
(四)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五)政府采購;
(六)其他涉及社會公共權益和服務的招標投標事項。
第二十五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和招標機構應當對招標、開標、評標和定標的過程進行詳細記錄,并應當將招標方案、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預審情況、投標文件、評標報告、合同文本、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存檔。
第二十七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合同履約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組織抽查,并將抽查結果予以公布。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和招標人,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暫停項目執行。
第二十八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任意增加招標審批事項,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組織評標和確定中標人等事項的自主權,不得違規收費。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收到舉報投訴信函和申請核查信函后,必須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和答復。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為舉報人和投訴人保密。
第三十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包括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評標人員等在內的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記錄和信譽評價制度,并應當及時將有關信用記錄提供給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庫管理。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省政府規章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省政府規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擅自邀請招標的,招標無效,并依法予以處理;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三十三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公示中標結果而不公示的,或者招標人不在指定場所招標公告、公示中標結果的,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投標人以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的方式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導致政府投資項目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3年至5年內參加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資格,并在公開媒體上曝光。
第三十五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擅自增加審批事項、收費項目和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自主權的;對于舉報或者投訴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為舉報人保密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篇3
關鍵詞:反腐倡廉;職務犯罪;途徑
1教育員工反腐倡廉的有效途徑
1.1大力宣揚和開展黨風廉政的相關教育工作,樹立相關意識
其一,必須強化教育五種相關意識,針對領導階層的干部,狠抓腐朽貪污問題。黨員干部必須牢記黨的教誨,樹立遵紀守法意識,不貪污受賄,不利用職位優勢為自己謀取私利,堅決維護人民的利益;對于企業內部的一系列規章制度要有嚴格遵守的意識,不濫用自己的職權;要有一定的監督意識,自我監督,不利用自己的職位優勢為個人和其他人謀取私利而損害人民和集體的利益;要有依法治國的意識,杜絕貪污受賄;在從政方面要有廉潔意識,以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人民利益為重,做好帶頭作用。此外,還要豐富針對員工所進行的黨風廉政的教育形式,提高員工積極性。
1.2強化建設相關制度,從根本上杜絕腐朽問題發生
要將制度的建設融入到相關改革中,并作為改革的中心,做到工作的任何環節都要遵循相關制度,從根本上杜絕腐朽問題的發生。
1.3觀察所發生的腐朽問題的特點,大力懲治違紀案件
強化查案的主動性。一旦發現腐敗問題要嚴肅處理和懲治,加強黨風黨紀方面的監督,強化檢查和監督案件在預防腐朽問題產生的相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
2員工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對策
2.1強化教育思想政治方面的工作,堅決杜絕腐敗問題的發生
要重視理論上的學習和教育,尤其是在思想政治方面的教育和學習十分重要,要切實提高相關人員的思政水平。其中,國家執政的基礎就是政治理論,思想教育中的政治理論方面尤為重要,切實加強該方面的學習可以有效的強化思想和提高素質。要強化學習和掌握政治理論方面的知識,把我黨的執政方針和相關政策等。要強化道德素養,切實提高自己的道德水準。在該方面可以集中全社會的力量,將廉政、防腐的相關政策和方針普及到全社會,使得全社會的公民都擁有相關的意識,以此來使社會的風氣得到凈化。同時可以通過普及相關的違紀案件來教育相關公職人員,一旦行為違背了法律和道德,就將會受到制裁和嚴懲,這樣一來,有利于積極的法制環境的產生,全社會的道德水準都會在法律的督促和監管下得到提高。
2.2加強相關的監督工作,尤其是對權利的制約和監督
加強行政方面的監督工作。這其中又分為廣義的行政監督和狹義的行政監督,其中前者就是利用國家的行政部門和相關機關以及社會中的某些團體來對國家公務員的工作進行制約和監督;后者則為國家的相關機關在機關和部門的內部進行的監督,也可以稱之為行政的自我監督行政監督的重要性表現在可以保證行政政策的貫徹和實施以及整體的政治方向的正確性,加強行政的法制性;行政監督可以有效的保障國家公務員嚴格按照國家法律,以國家利益和絕大部分人的利益為主進行工作;同時對于國家機關的運轉具有促進和推動作用。王洪蹼提出:“只有不斷的進行改革和創新行政體制才能保證行政監督體系的完善具有源源不斷的生命力。”
2.3制約權力獲利的空間,加大通過職務之便而違紀犯罪的成本
要想更好的杜絕職務犯罪問題的發生,較為有效的一個方法就是切實的加大通過職務之便而違紀犯罪的成本,這樣可以最大化的制約通過權力而獲利的空間,以此來讓那些有苗頭的公職人員認識到不能舍大利而圖小利。
3結語
在職務犯罪空間的減小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就是要盡可能的制約和局限公共權力,要將干部的監督和權利的控制貫徹到工作程序之中,從根本上抑制犯罪空間的擴大。此外,還要切實的增加政務的公開,提高公務的公開性和透明性,同時強化對公務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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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 行政體制改革 行政職能 行政權限 行政監督機制 人事管理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改革開放以來,在塑造政府施政理念、科學設置政府機構、完善政府運行機制、規范行政行為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績,并且提高了政府執行力,基本適應了政府經濟社會工作的要求。但現行行政管理體制仍有許多不相適應的地方,要想從根本上解決行政體制改革長期存在的這些問題,對以“新時期我國行政體制改革探析”為題的探討就勢在必行。
1現階段我國行政改革的現狀
1.1行政職能不健全,行政權限界定不清楚
行政權限邊界不清,會造成嚴重的后果有:凡有利可圖的領域,政府都會以發展經濟為由進入;凡無利可圖或要政府承擔很大公共責任的領域,政府則會以市場經濟的話語加以退出,從而使得政府的經濟功能畸形強大,而公共職能很弱。導致政府執法功能弱化,依據權力大小,也會導致無窮無盡、大大小小的行政壟斷。
1.2政府機構設置不合理,行政效率的低下
中國地方政府還存在著部門內設機構膨脹,內部層級過多,以及大量設置非常設機構等問題。在機構設置上只通過增加層級的方式,不從根本上依據職能設置職位,就無法扭轉這種局面。
1.3中央與地方行政權限界定模糊,行政政策低效率
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主要表現在行政區劃層次過多,基層政權軟化膨脹,造成了當前中央與地方關系失調,誘發基層政權軟化膨脹?,F在中國的政治體系內,橫向分割嚴重,縱向分割也嚴重,中國的政治整合能力一直是落在其它國家后面。
2對行政體制改革現狀進行的思考
2.1行政體制改革方案需考慮的因素
2.1.1政府方面
進一步轉變宏觀調控部門職能,增強其宏觀調控能力;政企徹底分開,加快專業經濟管理部門的改革;進行社會公益管理部門的改革,加強社會公益事業的宏觀管理;加強市場執法監管部門,改進市場監管方式;改進行政管理方式,完善行政運行機制;進一步加強行政首長負責制,完善決策程序,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性。
2.1.2在政府與市場方面
通過推進政府和企業的組織的分開管理,從而縮小政府應該承擔的事物范圍,強化政府的責任追究制度,這樣就能夠理順政府和市場中的企業的關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
2.1.3在與周圍環境的變化方面
政府要不斷地更新自己的觀念,跟上時代的發展,與周圍的環境互動顯得尤為重要,因此要結合環境的變化發展來調整自己,這樣才能更好地建設一個能夠靈活轉變角色的政府。
2.2針對行政體制改革現狀的具體措施
2.2.1在轉變政府職能上,合理的界定行政權限
在當前,我國行政體制中職能權限劃分不清是一個突出問題,它們之間的職能究竟應該如何區分,長期以來沒有一個科學嚴格的說法和做法。再如黨政不分、政企不分的問題,在體制上也較多表現為似分不分,造成了我們雖然倡導建立現代行政管理制度,但成效卻不是很大,因此要從根本上理順所涉及的利益關系。
2.2.2在政府機構的改革上,提高行政效率
政府機構過度的膨脹,由此導致機構重疊、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現象,這是我國行政體制改革最為顯而易見的缺陷之一。因此中國歷次的國家改革都把政府機構改革列為核心內容。
2.2.3在中央和地方的關系上,建立合理的集―分模式
行政體制改革中,中央與地方關系調整的整體趨勢是中央逐漸向地方放權,試圖從傳統的中央高度集權模式轉變為中央集權與地方合理分權相結合的集-分模式。
2.2.4行政監督制度上,有效地抑制行敗
抑制行敗的途徑就是健全行政監督體制,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監督機制要從單純的自上而下的監督轉變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平行監督三者的結合,從而實現對行政權力的全方位的制約機制;監督主體要實現權力的相對獨立化,只有這樣才能獨立進行見監督工作;監督具體制度要進一步創新和完善,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功能。政府通過立法,保障和進一步鼓勵新聞媒體與公民行使社會輿論監督的合法權利,加強干部的廉潔自律。
處在社會轉型期的行政體制改革,為了適應信息時代和社會的發展,就需要變革傳統的改革模式,通過多方的借鑒和創新,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但是這個過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在歷史的進程中不斷完善,努力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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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二章招標范圍、方式和組織形式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第七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選擇下列項目的投資人、經營人或者承辦人,達到規定規模和標準的,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
(一)國有自然資源的經營性開發項目;
(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公共信息技術平臺等政府特許經營項目;
(三)有限公共資源配置項目;
(四)政府投資項目;
(五)政府組織或者資助的重大科研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招標人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涉及跨行政區域資源配置調整項目的招標人,由共同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有償轉讓企業國有產權,選擇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承包人、租賃人的,可以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醫療設備、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達到規定規模和標準的,以及省人民政府決定招標的其他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本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以及本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所列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專業要求,僅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所需費用占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條件限制,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不適宜招標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不適宜招標的;
(三)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對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而無法達到投標人法定人數要求的。
企業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該企業具備自行生產符合項目要求的貨物的能力,或者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勘察、設計、施工資質等級的,其相應事項可以不招標。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三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四)熟悉和掌握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二條招標人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招標機構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招標機構。其中,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的,應當通過比選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招標機構。
第十三條招標機構應當在資格認定部門依法認定的資格等級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并遵守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招標機構應當根據招標合同的約定,在權限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咨詢服務。
第十四條招標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通過資格認定的招標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綜合性的省評標專家庫,按照行業和區域分類設置分庫,并在省級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各市、縣(區)設立抽取評標專家的網絡終端,具體組建方案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建立評標專家庫。
第十六條建立評標專家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法定條件的評標專家人數不少于五百人;
(二)專業分類合理并能夠滿足評標的基本要求;
(三)各專業分庫的評標專家人數不少于五十人;
(四)有滿足隨機抽取評標專家所需要的必要設施和條件;
(五)有專門負責日常管理的人員。
第十七條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領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熟悉評標工作;
(二)誠信守紀,公道正派;
(三)熟悉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未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身體條件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第十八條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依法對投標文件獨立進行評審,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可以依法取得勞務報酬。
第十九條評標專家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二)必須回避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申請;
(三)對評標過程及相關內容保密;
(四)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不得收受投標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五)對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六)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活動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二十條評標專家庫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評標專家工作檔案,對評標專家定期進行培訓,并對其參與評標的情況予以記載;對因身體條件、業務能力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評標專家終止其評標專家資格,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評標專家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第四章招標投標程序
第一節招標
第二十一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應當先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或者核準手續的,招標人應當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資金申請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的同時,將項目招標范圍、方式以及組織形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國有自然資源的經營性開發項目、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有限公共資源配置項目以及醫療設備、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前將項目招標范圍、方式以及組織形式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核準。
第二十二條推行使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對國家或者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已經編制示范文本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應當使用。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的,應當招標公告;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招標公告。
在兩家以上媒體同一項目招標公告的,公告內容應當一致。
招標人在指定報刊或者其他媒體招標公告的,應當同時將招標公告如實抄送指定信息網絡。被指定的信息網絡應當即時登載該招標公告,并不得以會員制等方式限制潛在投標人獲取信息。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范圍、性質、數量規模和質量總要求;
(三)招標項目實施的地點和時間;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五)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及審查辦法;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編制招標文件,一般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項目名稱及簡介;
(二)項目數量、規模和主要技術、質量的要求;
(三)項目完成期限或者交貨、提供服務的時間;
(四)對投標人資格、投標文件、投標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截止時間和開標地點;
(六)開標、評標程序以及評標的標準、辦法;
(七)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投標報價的要求;
(八)圖紙、格式附錄等招標相關資料和技術文件的要求;
(九)合同主要條款及協議書格式;
(十)受理投訴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醫療設備、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采購數量。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標準、規模、內容等應當控制在項目審批部門核定的范圍內。
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招標文件相關內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中提出履約保證金要求的,應當明確規定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不得以特定的生產供應者及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為依據;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者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應當標明“或相當于”的字樣。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提出與項目等級不相適應的、過高的資質要求;不得規定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招標文件應當規定項目合理的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三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審查文件出售時間不得少于五日,出售價格依據物價部門核定的印刷成本確定。
第三十二條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審查標底。
政府投資項目一般不設置標底。
第二節投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和資格條件,并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條件自主編制投標文件;
(二)對招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可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詢問并獲得不超出招標文件范圍的明確答復;
(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
(四)對不合理對待提出投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招標項目中投標。
第三十五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之間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不得串通投標。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者招標人額外補償;
(四)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反規定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投標。
前款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單位,或者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租借的方式獲取資質證書,或者在其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簽署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為。
第三節開標和評標
第三十九條開標必須在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機構主持。開標時間為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開標應當公開進行,并予以記錄。
工程建設項目,鼓勵在有形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招標投標活動統一納入集中交易場所進行規范管理。
第四十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招標人的代表應當熟悉招標項目的經濟技術要求,并由招標人以書面形式確定。評標專家應當從依法建立的評標專家庫內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技術特別復雜、專業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后,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評標專家庫內確定。
第四十一條在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專家到達開標現場前,招標人不得將評標項目及相關內容泄露給評標專家。
招標人應當為評標專家提供足夠的評標時間。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招標人申請回避;未申請回避的,招標人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發現后,應當立即停止其參與評標活動:
(一)投標人或者其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的;
(二)招標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的;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標活動公正性的。
第四十三條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項目,政府特許經營項目以及技術、性能有特殊要求的貨物采購、工程施工項目,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貨物采購、工程施工等項目,應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的辦法評標。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國有自然資源經營性開發項目、有限公共資源配置項目,除采用綜合評估法外,可以確定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價格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人。
第四十四條評標委員會評標工作規則:
(一)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二)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或者說明。澄清或者說明必須符合原投標文件的范圍,并不得改變其實質性內容;
(三)對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或者明顯低于標底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具體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作廢標處理;
(四)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遺漏或者技術信息和數據不全等細微偏差的投標文件,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
(五)推薦一至三個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或者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候選人;
(六)對評標過程中需要以表決方式決定的事項,實行一人一票,并經評標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
評標委員會表決通過的評標事項被確認為違法或者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承擔責任,但在表決中持反對意見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十五條評標委員會初審時發現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廢標處理:
(一)沒有單位蓋章的;
(二)沒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人沒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
(四)未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者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五)投標人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有兩個或者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為最終報價的,但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六)投標人名稱或者組織結構與資格審查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七)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八)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九)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十)反映投標文件個性特征的內容出現明顯雷同;
(十一)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可以廢標的其他情形。
評標委員會評審時發現投標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偏差,不能響應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應當確定其為廢標:
(一)不能滿足完成投標項目的期限要求;
(二)附有招標人無法接受的條件;
(三)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質量要求、報價要求、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
(四)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書面評標報告: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四)廢標情況說明;
(五)評標標準、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六)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八)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以及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九)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的紀要。
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說明具體理由。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并由評標委員會作出書面說明并存檔。
第四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一)資格審查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屆滿時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作為廢標處理的;
(四)經評審,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且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
(五)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招標方式已經核準的項目,連續兩次招標失敗的,經原核準機關審查批準,可以調整招標方式;其他項目由招標人自行決定調整招標方式。
第四節定標
第四十八條招標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后十五日內,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中標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中標被依法確認無效的,招標人可以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重新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三日內,將下列有關中標結果的事項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網絡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
(一)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名稱;
(三)中標人名稱及其中標金額;
(四)被確定為廢標的投標人名稱及原因;
(五)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公示期內,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接到投訴的,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招標人暫停簽訂合同等活動。
第五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副本;
(二)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等基本情況;
(三)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情況;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
(五)評標報告;
(六)中標結果。
第五十一條國有自然資源經營性開發項目、政府特許經營項目和有限公共資源配置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訂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將合同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備案;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等其他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訂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將合同送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人和中標人就同一招標事項另行訂立合同或者擅自變更中標合同,導致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為結算有關價款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設有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的五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的五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中標人以及其他中標候選人。招標人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照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二十支付資金占用費。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的,也應當在此期限內一并給付。
招標文件規定招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在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同時向中標人提交。
第五十三條中標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和投標文件承諾完成中標項目,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不得擅自調換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不得擅自更換投標文件中承諾使用的機械設備;
(二)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
因出現特殊情況,確需調換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更換投標文件中承諾使用的機械設備的,應當經招標人同意,調換后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的資格、業績和信譽,或者更換后的機械設備的性能、規格和數量不得低于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條件。
第五十四條招標人不得以下列要求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合同的條件:
(一)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二)將中標項目分包給其他關系人;
(三)提高履約保證金;
(四)變更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等背離招標和投標文件內容的要求。
第五章監督與投訴
第五十五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依法對省重大建設項目和其他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項目審批部門對規避招標和不按照核準事項進行招標的違法行為實施監督,并受理相關投訴。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其職責對招標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歧視或者排斥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中標后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實施監督,并受理相關投訴。
第五十七條項目審批部門應當自核準招標范圍、方式以及組織形式之日起三日內將核準結果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過程中發現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審批部門,由項目審批部門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須由資格認定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理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資格認定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項目審批部門、資格認定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書面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十八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招標人提出異議,也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并提供相關的證據。
第五十九條投訴應當自中標結果公示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應當由單位蓋章,并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投訴人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投訴書應當由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六十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其受理投訴的渠道、范圍和條件等有關事項。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在五日內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其不受理理由。超過五日不告知的,視為受理。
第六十一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投訴內容屬實、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及時通知投訴人;
(二)經調查、核實不存在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書面向投訴人說明調查結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作出處理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向投訴人書面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二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采取執法專項檢查、重點抽查、成立調查組進行專項調查等方式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有權依法調取、查閱、復制相關文件和調查、核實相關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不得隨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核準事項;不得干涉招標人選擇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編制標底、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合同等事項的自;不得向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招標機構收取費用。
第六十四條監察機關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并依法調查處理違紀違法行為。
審計機關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五條推行招標投標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招標投標監督服務網絡,記載并公告招標人、招標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招標投標活動參加人的信用記錄和違法行為及其處理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進行查詢,但涉及保密事項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鼓勵依法成立招標投標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
招標投標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技術規范和行為準則,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秩序,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邀請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招標人重新進行招標,可以并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由項目審批部門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招標機構資格認定主管部門依法收回招標機構的資格證書,并在三年內不受理其資格申請:
(一)應當履行招標范圍、方式和組織形式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二)不按照經核準的招標范圍、方式和組織形式進行招標的;
(三)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通過比選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招標機構的;
(五)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咨詢服務的;
(六)未按照規定使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的;
(七)不在指定媒體上招標公告的;
(八)同一招標項目在不同媒體上的招標公告或者對不同的潛在投標人發出的投標邀請書內容不一致的;
(九)未按照國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編制工程價款結算辦法,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
(十)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時間少于五日的;
(十一)評標委員會的組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十二)非法干預評標委員會評標的;
(十三)對開標過程不記錄的;
(十四)未按照中標候選人排序確定中標人的;
(十五)未按照規定公示中標結果的;
(十六)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招標投標報告或者書面合同的。
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重新確定中標人。
第七十條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出評標的;
(二)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四)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或者不公正行為的。
上述行為影響評標結果的,評標無效,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評標或者重新招標。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投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二條中標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棄中標、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沒收投標保證金;導致招標人從其他中標候選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向招標人賠償中標差價等損失;導致招標人重新招標的,應當向招標人賠償本次招標和重新招標所發生的費用等損失。
中標人有前款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駁回投訴,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評標專家庫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監察機關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建立評標專家庫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二)受聘專家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三)對評聘過程和結果不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的;
(四)不建立受聘專家個人工作檔案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受聘專家進行必要培訓的;
(六)違反程序和規則提供評標專家的。
第七十五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招標投標監督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定招標機構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擅自增加招標投標審批、核準事項的;
(三)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四)向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招標機構收取費用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投訴或者逾期不作出答復的;
(六)、、和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項目審批部門,是指負責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貿部門,負責批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采購方式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其他招標項目審批職能的部門。
篇6
【關鍵詞】機關效能機關建設高效管理
第一章機關效能的有關理論
(一)機關效能建設的含義
效能主要指辦事的效率和工作的能力。效能是衡量工作結果的尺度,效率、效果、效益是衡量效能的依據。機關效能就是機關的辦事效率和辦事能力,是指一個機關在工作中產生的實際成效。機關效能建設是指以提高效能為基本目標,把管理的各種要素有機結合在一起的管理活動。其根本目的是運用各種科學管理的手段、制度和載體,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辦事效率和工作能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質量,保證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得以貫徹落實。
(二)機關效能建設的內涵
對于機關效能建設的確切內涵,當前尚無一完全統一的界定,實踐中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有效地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很好地計劃、綜合、協調、處理社會公共事務,進行機關管理。機關效能建設要體現機關管理中對上級負責和對群眾負責的一致性。二是認真負責、求真務實,高質量地處理行政事務,特別是熱點、難點、突發性問題。三是辦事高效。節省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是機關效能建設的重點。以信息化為代表的知識經濟時代,機關管理更應跟上這種快節奏的要求。四是以民為本、以公共事業為已任、以服務為天職,積極盡職盡責,這是機關效能建設的終極目的和體現。要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凝聚人民群眾的力量,推動社會和經濟發展。
第二章當前機關效能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管理環節過多,程序繁雜,辦事拖拉
由于政府內部關卡林立,層層審批,手續繁瑣,往往使得一個問題的解決要經歷復雜的審批程序和漫長的研究過程,小到一個文件的皮膚,打到重大項目的審批,少則數月,多則幾年。部分領導不敢承擔責任,對于職權范圍內的事,該決定不決定,猶豫不決,事無巨細都要“集體表決”,如此一來,往往是無休止的開會與討論,而因此很多項目就因這樣的會議而錯過了批復的良好時機。
(二)工作的規范化程度不高
目前,機關效能建設是自下而上提出的,國家還沒有正式成立一個專門機構負責此項工作。因此造成在開展機關效能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規范化明顯不足。僅印發了幾個概括性的指導文件,并未明確具體的操作路徑和策略,沒有相應的制度和法律作保障沒有統一的工作規范,內容各異、側重點不同,導致不同部門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各顯神通”,任意創新,制定的規章制度五花八門,令還未推行的地方無從適從,難以決定采取何種機制作為自己改進績效的突破口,全盤照搬則可能由于各種機制中關注點的不同而導致效果適得其反。另外,沒有全國統一的規范化,而各地又各具特色,可能會使某些地方成為拒絕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借口,使此項工作難以在全國推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該項工作向縱深發展。
(三)缺少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及激勵機制
目前機關效能建設沒有形成制度,處于自發、半自發狀態.政府評議政府,常常政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缺乏人民群眾與及媒體的參與、監督和批評??冃гu估具有單向性特征—評估以官方為主,多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評價,缺乏社會公眾對政府以及政府內部的自身評估,重視政府部門對社會(如公有企、事業單位)的評估與控制,缺乏社會對政府部門的評估與控制。評估從內容到程序沒有規范化,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因而評估結果很難作到客觀、公正,甚至完全流于形式。實踐中往往側重于內部的考核評估,而外部的中介組織評估、公眾評估、專家評估等體系不健全。
(四)對效能建設意義的認識還不夠深,做好效能建設的熱情還不夠高
有的認為效能建設不是稅收征管的主要任務,是自加壓力、自討苦吃;有的把效能建設當作形象工作和行風建設的需要,應把重點放在加強征管稽查上;有的把效能建設與依法行政對立起來,常在二者之間搖擺不定。反映在工作上,效能建設時緊時聳,往往在行風評議前抓緊些,平時則不夠重視,“你急我不急、你講我不動”,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沒有成為每個干部的自覺行動。
(五)對效能建設的工作力度不夠足,不能滿足納稅人的服務需要
納稅人最重要的是直接的、個性化的、面對面的輔導服務,但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我們還不能完全做到這一點?,F在,我們主要依靠一般性的面上管理服務,如通過稅企座談、集中會議輔導能形式進行宣傳,而集中式的服務形式很難符合大多數納稅人的“胃口”,加之有些干部宣講能力不夠,不會講課,以致宣傳效果不佳;同時辦稅環節多、審批手續多,有一些涉稅事項要一層一層報辦事員、科長、分管局長、局長簽字審批,推、拖=踏的現象尚未根本杜絕。
(六)進取意識有所減弱,自我要求有所放寬。機構分設初期大家心齊氣順,干勁十足,征管改革過程中大家勤奮好學、心服口服,過了幾年后,感到工作壓力越來越大,事情越來越多,導致少數干部不思進取、講究實惠、追求享受、攀比待遇,當太平官、過穩日子的現象時有發生。
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盡管是多方面的,但嚴重影響著辦事質量的提高,我們必須立足長遠,著眼當前,以機關效能建設為契機,堅持用改革和發展的辦法認真加以解決。
第三章完善機關效能建設的建議
(一)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審批制度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對政府職能的轉變提出了明確要求。這就是要注意發揮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在資源配置方面的主導作用,政府的職能主要體現在“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這就要求政府處理好與市場、企業、社會、公民的關系,理順權力關系,減少行政審批,變無限政府為有限政府。只有把不該管的放棄,才能把該管的管好。否則的話,管的多,成本高,效益差,管不好,也管不了。
政府職能的轉變不僅是職能范圍與重點的變化,還意味著職能實現方式的變化。因此,建設高績效機關必然要求改變政府管理方式,主要是探討如何以更少的投入獲得更多產出的途徑。政府的職責是“掌舵”而不是“劃槳”,當好“裁判員”而不是“運動員”。公共服務的主體可以多元化,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可以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如合同出租、公私合營、民營化等。管理上注重預防而不是治??;通過市場的力量進行變革;為公眾提供價廉物美的服務。
(二)大力推進機關信息化建設
先進管理技術和信息化手段的運用將從技術層面為建設高績效機關提供有力支撐。高績效機關建設不是概念上的炒作,而是為了充分利用和發揮電子政務的特點和優勢。要結合機關實際,在運用目標管理、全面質量管理、標桿管理、價值鏈分析等先進管理技術的同時,堅持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群眾的原則,廣泛運用信息化手段,著力在建立電子管理系統、搭建與社會公眾互動平臺、實現資源共享上下功夫,實現機關管理和服務手段上的突破。推行電子政務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建設完善的電子政務技術支撐體系
以現有電子政務技術體系為基礎,通過擴展完善,形成體系更完整,服務能力更強的核心技術體系,為全市機關信息化應用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2.大力推進電子政務應用
以“工作標準化、管理規范化、信息數字化、流程網絡化、辦公無紙化、審批服務一體化”為目標,擴大和深化電子政務應用。在各部門普及電子政務應用,形成政府機關“一網式”協同辦公環境,提高機關辦公效率和質量。全面推行網上審批,發展網上聯合辦公、并聯審批,推動機關流程再造。依托政府網站,整合部門信息和服務資源,擴大深化政民互動應用,提高網上公共服務水平。依托各種相關技術網站,建立信息和知識積累、管理、交流、利用、培訓機制,以信息技術強化目標績效管理,優化績效考核。
3.加強機關電子政務應用標準和制度建設不斷創新
管理體制,研究制定電子政務應用標準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建立考核評價制度和督促檢查制度,調動部門和單位發展電子政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不斷完善現代行政監督體系
法國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利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利,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大量事實也證明了“權利產生腐敗,絕對的權利產生絕對的腐敗”的名言。行政監督不力和行政監督缺位給行政權利的濫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間。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監督體系對于防止權利膨脹和濫用,及時糾正行政決策失誤,糾正查處決策和失職以及消極懈怠行為的作用是明顯的,既有利于確保行政權利正確的運行方向,又有利于確保行政權利合理的運行機制,從而確保政府管理廉潔化、民主化、法制化和高效化的實現??梢酝ㄟ^增強行政監察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構筑堅實的內部防線;加強外部監督主體的監督力度,構建嚴密有效的立體監督網絡;重視和加強行政監督立法,實現行政監督的法制化等方式不斷來完善行政監督體系。
(四)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政府必須高度自覺的根據市場經濟的發育程度和社會的成熟程度,明確界定政府的職能范圍,有所為有所不為,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各種審批項目特別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集中清理,進一步減少審批事項,下放權限,減少環節。
結語
機關效能建設實際上是我國公共部門績效管理,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是我國各級政府轉變政府職能、實施績效管理的有益探索,而構建機關效能建設長效機制是提高政府績效的一個全新課題,更是應著力研究的重點。當前,全國各級政府正以轉變機關作風和提高工作效率為突破口,創新管理機制,破除一切不利于加快發展的觀念、制度和作風,以機關效能的提升促進發展,提高政府的服務水平,實現對社會的高效管理和為公眾的有效服務。
篇7
關鍵詞: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對策措施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概念
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將其分為羈束性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為。其中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行為中有一種特殊的權利,謂之為自由裁量權。所以簡單地說,行政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判斷行為并自行決定實施其行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是行政機關常用的一種權力。它有如下二個特征:
1、行政自由裁量權相對于一般法定行政權來說,是一種“自由”的權力,靈活性大。行政機關享有自行判斷、自行選擇和自行決定是否作出某種行為,在何時何地行為,怎樣行為的廣泛自由。
2、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自由不是絕對的。它具有行政權的國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點,有其標準和目標,受合法性的限制。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沒有范圍沒有邊際的裁量,與毫無準則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針對紛繁復雜、發展變化的各種社會現象,為使行政機關能夠審時度勢,對各種特殊、具體的社會問題能夠靈活果斷地處理和解決,在適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應有一定的自由選擇的余地。為此,我國的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增強行政的能動性,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法律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之需要。面對復雜的社會關系,法律法規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細致的規定。因此,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較原則、富有彈性的規定,作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機關靈活機動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 同時,行政自由裁量權也是一把雙刃劍,在缺乏程序約束及必要有效監督的情形下又極易被濫用,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表現
1、裁量行為畸輕畸重
所謂畸輕畸重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選擇明顯有失公正的措施。我國很多的法律法規中都授權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范圍、幅度內有自由選擇的方式。行政機關的處罰措施應公平地施加于相對人,才能使自由裁量行為與相對人的具體情況形成一定的比例,做到標準基本統一、合理公正。否則,就會出現行政機關的具體措施與相對人的具體情況間的畸輕畸重,造成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2、對法律法規作擴大或縮小的解釋
在有些法律法規中,立法彈性較大,意味著行政機關適用時有一定選擇和解釋的自由。行政機關在選擇和解釋這些彈性規定時,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和目的,遵循慣例和先例,使之成為有一定標準和原則的規則。只有這樣,社會才能穩定正常,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活動的預測才會有一定的標準或參照系數。否則,就會形成行政機關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3、自由裁量行為前后不一致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基于法律的規定和立法目的的要求,為使社會生活形成一種比較穩定的秩序, 在具體行政行為中采取措施時, 同樣的措施應針對事實、情節、后果相類似的行為,使行政相對人能夠預測自己的行為結果。但由于一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作出選擇和決定時從本單位、本地區的利益出發以及考慮到某個人的政治、經濟等社會背景,對同樣的事情或行為處理起來區別對待,前后不一致。
4、拒絕或者拖延履行職責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對履行法定職責有時限要求的有兩類:一是行政許可行為:二是行政保護行為。對于這兩類行為中,法律法規的時限規定,有的明確,有的含糊,但無論哪種情況,行政主體于何時履行法定職責都有自由裁量的權利。根據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則,行政主體應及時行使行政權,履行法定職責。但在實踐中,違反效率原則或者出于某種不廉潔動機,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大有其在。這種行為也是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三、解決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對策和措施
1、完善程序立法,建立公開、公平、統一的行政程序,促進行政行為程序化。
首先應確立程序的公開和公平原則,通過立法確定規范的程序,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依據、資訊、條件、過程、決定意向、結果予以公開,對涉及相對人利益較大的及與公共利益關系密切的或過于集中的權力領域予以公開,使權力行使為公眾所矚目;賦予行政行為雙方相應公平的程序權利。要處理好法律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可操作性”的關系,盡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彈性”,尤其是對涉及到公民合法權益的條款,更應如此。
2、建立完善行政監督機制。監督主體不僅有黨、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還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組織和公民。對已有的法定監督方式還應當根據形勢的需要,繼續補充、完善;對沒有法定監督方式的,要通過立法或制定規章,以保證卓有成效的監督。同時,要有對濫用職權的人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還要有對監督有功人員的獎勵和保護。“行政三分制”中的監督,也屬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更多體現在事后的監督。在現行的行政監督體制中,行政監督權被虛化已十分明顯,如行政機關擅自設定行政程序、不作為等,相對人通過行政機關的監督部門申訴效果并不理想;再如每個行政機關都有錯案追究制,真正執行錯案追究的沒幾例。行政機關的自我監督,總有自己監督自己之嫌,在民眾中缺乏權威性。因此,增強行政監督的可操作性,實行嚴格的執行責任,樹立監督的權威性,對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泛濫,防止執行權的膨脹至關重要,可以說是改革成敗的關鍵所在。
3、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F在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是個較普遍的問題,這與我國正在進行的現代化建設很不適應,有些行政執法人員有“占據一方,唯我獨尊”的思想。為此,一方面要加緊通過各種渠道培訓行政執法人員,另一方面對那些不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堅決調出,使得行政執法隊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4、全面納入司法審查?,F行審判機關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只限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力度不夠。應把行政自由裁量權全面納入司法審查,一則可以增強司法監督的力度,二則避免自己監督自己之嫌。
5、建立行政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對于那些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權行使主體,才用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使其不敢或者迫于畏懼而不敢濫用自由裁量?!半x開了責任行政的原則,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將失去存在的基礎,也失支了判斷合法、合理的意義”,通過對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雙方的責任追究,形成既定的成文規則,從而促進其更好地用好權力。它的形式可以是首長負責制、公務員的執法責任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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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對策措施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概念
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將其分為羈束性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為。其中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行為中有一種特殊的權利,謂之為自由裁量權。所以簡單地說,行政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判斷行為并自行決定實施其行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是行政機關常用的一種權力。它有如下二個特征:
1、行政自由裁量權相對于一般法定行政權來說,是一種“自由”的權力,靈活性大。行政機關享有自行判斷、自行選擇和自行決定是否作出某種行為,在何時何地行為,怎樣行為的廣泛自由。
2、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自由不是絕對的。它具有行政權的國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點,有其標準和目標,受合法性的限制。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沒有范圍沒有邊際的裁量,與毫無準則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針對紛繁復雜、發展變化的各種社會現象,為使行政機關能夠審時度勢,對各種特殊、具體的社會問題能夠靈活果斷地處理和解決,在適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應有一定的自由選擇的余地。為此,我國的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增強行政的能動性,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法律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之需要。面對復雜的社會關系,法律法規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細致的規定。因此,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較原則、富有彈性的規定,作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機關靈活機動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 同時,行政自由裁量權也是一把雙刃劍,在缺乏程序約束及必要有效監督的情形下又極易被濫用,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表現
1、裁量行為畸輕畸重
所謂畸輕畸重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選擇明顯有失公正的措施。我國很多的法律法規中都授權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范圍、幅度內有自由選擇的方式。行政機關的處罰措施應公平地施加于相對人,才能使自由裁量行為與相對人的具體情況形成一定的比例,做到標準基本統一、合理公正。否則,就會出現行政機關的具體措施與相對人的具體情況間的畸輕畸重,造成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2、對法律法規作擴大或縮小的解釋
在有些法律法規中,立法彈性較大,意味著行政機關適用時有一定選擇和解釋的自由。行政機關在選擇和解釋這些彈性規定時,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和目的,遵循慣例和先例,使之成為有一定標準和原則的規則。只有這樣,社會才能穩定正常,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活動的預測才會有一定的標準或參照系數。否則,就會形成行政機關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3、自由裁量行為前后不一致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基于法律的規定和立法目的的要求,為使社會生活形成一種比較穩定的秩序, 在具體行政行為中采取措施時, 同樣的措施應針對事實、情節、后果相類似的行為,使行政相對人能夠預測自己的行為結果。但由于一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作出選擇和決定時從本單位、本地區的利益出發以及考慮到某個人的政治、經濟等社會背景,對同樣的事情或行為處理起來區別對待,前后不一致。
4、拒絕或者拖延履行職責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對履行法定職責有時限要求的有兩類:一是行政許可行為:二是行政保護行為。對于這兩類行為中,法律法規的時限規定,有的明確,有的含糊,但無論哪種情況,行政主體于何時履行法定職責都有自由裁量的權利。根據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則,行政主體應及時行使行政權,履行法定職責。但在實踐中,違反效率原則或者出于某種不廉潔動機,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大有其在。這種行為也是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三、解決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對策和措施
1、完善程序立法,建立公開、公平、統一的行政程序,促進行政行為程序化。
首先應確立程序的公開和公平原則,通過立法確定規范的程序,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依據、資訊、條件、過程、決定意向、結果予以公開,對涉及相對人利益較大的及與公共利益關系密切的或過于集中的權力領域予以公開,使權力行使為公眾所矚目;賦予行政行為雙方相應公平的程序權利。要處理好法律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可操作性”的關系,盡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彈性”,尤其是對涉及到公民合法權益的條款,更應如此。
2、建立完善行政監督機制。監督主體不僅有黨、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還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組織和公民。對已有的法定監督方式還應當根據形勢的需要,繼續補充、完善;對沒有法定監督方式的,要通過立法或制定規章,以保證卓有成效的監督。同時,要有對濫用職權的人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還要有對監督有功人員的獎勵和保護?!靶姓种啤敝械谋O督,也屬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更多體現在事后的監督。在現行的行政監督體制中,行政監督權被虛化已十分明顯,如行政機關擅自設定行政程序、不作為等,相對人通過行政機關的監督部門申訴效果并不理想;再如每個行政機關都有錯案追究制,真正執行錯案追究的沒幾例。行政機關的自我監督,總有自己監督自己之嫌,在民眾中缺乏權威性。因此,增強行政監督的可操作性,實行嚴格的執行責任,樹立監督的權威性,對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泛濫,防止執行權的膨脹至關重要,可以說是改革成敗的關鍵所在。
3、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F在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是個較普遍的問題,這與我國正在進行的現代化建設很不適應,有些行政執法人員有“占據一方,唯我獨尊”的思想。為此,一方面要加緊通過各種渠道培訓行政執法人員,另一方面對那些不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堅決調出,使得行政執法隊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4、全面納入司法審查?,F行審判機關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只限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力度不夠。應把行政自由裁量權全面納入司法審查,一則可以增強司法監督的力度,二則避免自己監督自己之嫌。
5、建立行政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對于那些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權行使主體,才用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使其不敢或者迫于畏懼而不敢濫用自由裁量?!半x開了責任行政的原則,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將失去存在的基礎,也失支了判斷合法、合理的意義”,通過對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雙方的責任追究,形成既定的成文規則,從而促進其更好地用好權力。它的形式可以是首長負責制、公務員的執法責任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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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升本院校行政管理精細化實現進程中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表現為:行政管理組織結構不合理,缺乏先進科學的行政管理理念,行政管理人員綜合素質參差不齊,行政管理監督評價體系缺失,校務公開制度不健全。實現專升本院校行政管理精細化的路徑有:建立簡約扁平化的行政組織結構,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優化專升本院校行政管理隊伍,建立科學完善的監督評價體系,建立健全專升本院校的校務公開制度。
關鍵詞:
專升本院校;行政管理;精細化;路徑
高等院校的行政管理,是高校各職能部門通過合理分工、相互協作,以學校教學為中心,充分調動并利用學校內外有限的資源,保障高校教育教學的順利完成,為培養優秀人才這一目標提供服務和幫助。高等院校的行政機構為高等教育事業發展服務,為教學和科研服務,具有權利主體和服務機構的雙重角色。精細化管理作為一種新型的管理模式,它具有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全面系統、高效率等特點,將一切管理內容優化為有規可循、有章可依的管理活動。精細化管理通過科學細化分工、注重工作細節、優化資源配置、合理降低管理成本等措施實現提高管理效益的目標。在專升本高校的行政管理體系中引進精細化管理的概念,通過建立規范化、標準化、數據化、信息化的精細化管理體系,有利于提升專升本院校行政管理的聚合效應,利于增強專升本院校的活力和競爭力。
一、實現專升本院校行政管理精細化的現實意義
(一)有利于推動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中國是教育大國,但并非教育強國,尤其是在我國進入高等教育大眾化階段后,在教育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我國高等教育必須從外延式發展模式向內涵式發展模式轉變[1]。專升本院校實現行政管理法治化、規范化,為提升高等教育人才培養質量、優化教育經費的投入與使用效率、完善高等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和現代高校管理制度建設打下堅實的基礎。有利于優化高等教育結構,提升高等教育效益和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有利于推動以提高質量為核心,高等教育質量、規模、結構、效益、公平的統一協調的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
(二)有利于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現代大學制度[2]是處理大學與政府、大學與社會的關系,包括處理學校內部各種關系的規范化的制度體系,其核心是在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下,大學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和實行科學管理,其實質是大學的組織體系、管理體制、學術治理結構以及相應的運作機制的整合。專升本院校實現行政管理精細化,轉變了行政管理職能和管理方式,完善了高校制度建設,倡導教職工積極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實施民主管理,協調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間的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進現代大學制度的建立。
(三)有利于強化專升本院校行政管理的服務特性專升本院校實現行政管理精細化,用規章制度規范和約束各利益相關者的行為意識。同時,高校行政管理人員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和服務大局的管理思想,通過不斷提升自身的綜合素質和服務水平,把為學校全體師生服務作為高校管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為師生的工作和學習提供良好的環境和優質的服務。專升本院校實現行政管理精細化,強調人人平等,充分考慮并積極維護全體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提高他們在學校決策和管理過程中的參與程度。高校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向全體師生等利益相關者公布學校重要信息,使高校管理和決策活動更加公正化、透明化,有利于強化專升本院校行政管理的服務特性。
(四)有利于促進專升本院??冃Ч芾砀叩仍盒?冃Ч芾?,是通過對高校發展戰略的建立、目標分解、業績評價等將績效成績用于高等院校日常管理活動中,以激勵全體教職工持續提升工作業績并最終實現學校戰略發展目標的管理活動[3]。專升本院校實現行政管理精細化,建立完善的高校管理制度體系,倡導行政服務人員服務標準化、精細化,鼓勵教職工積極參與學校運行的監督與管理,實施科學的溝通反饋機制,保障了專升本院校行政管理科學化、透明化,有利于提升專升本院校管理水平及辦學效益,有利于促進專升本院??冃Ч芾?。
二、專升本院校行政管理現狀分析
(一)行政管理組織結構不合理目前,我國高校行政管理實行長官負責制且套用機關行政級別,沿襲了科層式體制且其組織結構體現為金字塔式的分層等級結構,其權利由低到高逐級集中。科層制式的組織結構存在管理層級多、隊伍臃腫且職能分工界限模糊等不可忽視的弊端。首先,專升本院校管理層級過多體現為:即便僅限于探討行政職能管理部門的范圍內,從書記、院長(校長)首層管理層級開始,下設有副校級、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以及職能部門普通工作人員等共7個管理層級。加之,通過多個??圃盒:喜⒍傻膶I驹盒?,每個職能部門都擁有超過10名普通職員,隊伍臃腫現象嚴重。管理層級過多及隊伍臃腫的現狀,造成信息失真風險增加、機構運行成本增加、工作效率降低及強化官僚作風的結果。其次,各職能部門職責分工多有交叉、管理界限模糊且缺乏合作意識。各行政部門多以部門利益至上而缺乏全局意識,不能從單位整體利益出發思考和解決問題。各部門雖能做到各司其職,但卻各自為政且僅完成自己部門職責范圍內工作任務,而且部門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合作,一項工作需要在多個部門之間經過多次周轉才可以完成,這無形中增加機構運行成本且降低工作效率。另外,日常行政管理活動中行政人員大多習慣于機械式地照章辦事,缺乏隨機應變的靈活性和創新力。因為僵化的科層制組織中要求職能個體按照一系列的客觀標準來處理問題,卻不鼓勵根據個人判斷尋求創造性解決問題的辦法。
(二)缺乏先進科學的行政管理理念長期以來,我國高等院校的行政管理組織中存在著作風嚴重的現象。專升本院校缺乏先進科學的行政管理理念,表現為:其一,“官本位”理念嚴重。傳統的科層制的管理方式強調分工、規則,制約以及等級,把“管理”理解為“管制”,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是存粹的等級制度下的權威關系,管理者憑借手中的職權發號施令,被管理者只能服從并且執行命令,壓抑和限制了被管理者的主觀積極性和創造性。由此一來,專升本院校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官本位”意識凸顯,過分強調長官的權威性,唯長官意志是從,管理的科學性、規范性被長官意志取代。其二,部門間缺乏團隊意識及合作理念。管理過程中,過分強調部門利益,缺乏全局意識。各部門各司其職,僅僅限于完成自己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任務,與其他部門缺乏有效溝通。另外,官僚制的行政管理方式缺乏人本精神。專升本院校行政管理采用科層建制,重機構設置、重權力分配、重章法,卻唯獨忽視了以人為本。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傾向于剛性管理,為了管理而管理,忽視了行政人員的主動性,導致行政人員習慣于機械式地照章辦事,變得墨守成規、不思進取,缺乏隨機應變的靈活性和創新力。專升本院校缺乏先進科學的行政管理理念,已經嚴重桎梏了現代高等院校自身發展的需求,高校的行政管理職能由管制向服務轉變勢在必行。
(三)行政管理人員綜合素質參差不齊制約專升本院校行政管理效能的眾多因素中,行政人員的綜合素質是尤為重要的一個。當前專升本院校行政管理中卻存在行政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滯后的現狀,表現有:首先,存在著行政管理人員結構不合理、學歷職稱偏低、行政管理觀念落后、服務意識差、專業知識陳舊、知識面狹窄、計算機應用技術掌握不熟練,無法充分發揮計算機技術在現代行政管理方面的優勢。其次,專升本院校的管理層忽視對行政人員的定期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限制了行政人員綜合素質的提升,打擊了行政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導致行政人員因循守舊、僅僅憑經驗辦公,缺乏創新意識。面對專升本院校行政服務范圍的不斷擴張和行政管理活動內容的不斷豐富,行政人員綜合素質參差不齊的現狀已經阻礙了專升本院校行政服務水平的提高。
(四)行政管理監督評價體系缺失專升本院校的行政管理監督評價體系在監督評價的方式、立法等方面存在著亟待解決的問題,影響了專升本院校行政管理監督評級體系整體效能的充分發揮。表現為:首先,監督評價執行主體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目前,專升本院校的行政監察機構須接受高校同級黨委或同級行政單位的領導,容易受到同級主管人、財、物等其他職能部門的牽制,有時甚至會屈從于其他外部壓力的影響,導致監督評價執行部門難以獨立開展工作,監督評價工作缺乏必要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其次,缺乏科學完備的監督評價法律法規。目前,專升本院校的行政管理監督評價的立法體系不夠科學完備。表現為:法律法規內容殘缺不全,立法層次低,權威性不足,對具體怎么監督評價缺乏詳細的描述。最后,社會及輿論監督薄弱。目前,在專升本院校的行政管理監督評價體系中,廣大社會群體及群眾參與高校行政管理監督評價的渠道不暢通,其知情權、決策權、表決權缺乏有效的表達機制,加之新聞輿論監督的力度不足,難以形成有效的“民意壓力”,不能充分發揮其監督評價作用。
(五)校務公開制度不健全高等院校行政管理工作中,校務公開的內容應該是學校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是全體教職工最關心的熱點問題。校務公開應該做到政策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保障全體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但是,專升本院校目前的管理制度中普遍沒有制定詳細可行的校務公開制度,針對需要公開哪些事情以及公開程度如何等問題沒有法制化的標準和尺度,導致在校務公開的內容、公開程度和形式上體現出較大的隨意性。另外,專升本院校的實際管理工作中存在著僅重視結果公開,而忽視政策公開和過程公開的現象,導致在重要決策過程中難以借助全體教職工的集體智慧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的缺失。此外,專升本院校的校務公開工作中還存在重視形式但不講求實效的現象。校務公開工作常常體現為口頭上重視,在實際工作中卻表現為表面上被動應付的“要我公開”,校務公開工作表面化,只搞形式主義,一味地敷衍了事。
三、專升本院校行政管理精細化的實現路徑
(一)建立簡約扁平化的行政組織結構高校行政管理機構膨脹,勢必會導致高校行政管理效率低下。專升本院校應當根據自身特征和實際改革需求,改垂直集權的組織機構為簡約扁平化組織結構,減少管理層次,實現行政權力下移,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組織結構扁平化,就是通過破除組織自上而下的垂直高聳的組織結構,減少管理層次,增加管理幅度,裁減冗員,建立一種緊湊的橫向組織結構,達到實現組織靈活、敏捷、富有彈性和創造性的目的。扁平化的組織結構強調組織管理層次的簡化、管理幅度的增加及權力下放。扁平化的組織結構具有管理層次少、管理成本低、信息傳遞度快、信息失真率低、管理跨度大等方面的優勢。扁平化的行政組織結構靈活、民主,減少了官僚作風,便于組織內部信息溝通,有利于高層領導清楚地了解基層現狀,有利于提高組織管理效率和應變能力,有利于密切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有利于激發并調動師生的積極性、創造性。
(二)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強化人文管理官僚制的行政管理方式缺乏人本精神的管理理念,已經嚴重桎梏了現代高等院校自身健康發展的需求。因此,高校的行政管理職能由管制職能向服務職能轉變勢在必行。高等院校行政管理的主要目標在于通過各職能部門合理分工及相互協作,以學校教學為中心,充分調動并利用學校內外有限的資源,保障高校教育教學的順利完成,并激發師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力,培養符合社會發展需求的優秀人才,實現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以人為本”要求肯定并尊重每個個體作為人的價值、尊嚴和自由,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不僅僅要求把學校師生作為平等個個體看待,更要求把維護學校師生的根本利益放在高校行政管理的首要位置。另外,規范化的高校行政化管理并不支持無序的個人自由。在高校的行政管理制度中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并不是不依照規章制度管理高校,而是要把“管理”和“服務”和諧融合,既要求嚴格遵循科學的高校行政管理制度,弱化行政管理的強制性,又要求遵守高等教育發展的客觀規律,全心全意為教育教學服務,為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4]。
(三)優化專升本院校行政管理隊伍建設首先,選拔接受過高等教育且德才兼備的年輕人從事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且以德才兼備作為選拔的首要標準。要選拔既具有較高思想道德素質,又具有從事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所具備的的專業知識技能的年輕人,構建知識化、專業化、年輕化、法制化的行政管理人員隊伍。其次,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人員的科學培訓體系。專升本院校以崗位責任制為基礎,從實際出發制定科學完善的行政人員培訓制度,通過采取靈活的培訓形式,促進專升本院校行政管理隊伍的健康成長。比如定期舉辦形式多樣的培訓班進行崗前培訓,進行先進管理理論研究,組織最新的管理制度學習以及開展管理經驗交流等,同時,還應該建立行政管理人員輪訓制度和年度集體培訓制度。通過形式多樣的培訓,為高校培養一批素質精良、作風過硬、專業的行政管理人才。第三,建立完善的獎懲機制。完善獎懲機制有利于調動行政管理人員的積極性與創造性,提高專升本院校人力資源使用效益。具體措施有:(1)采用崗位津貼與業績津貼相結合的收入分配方式,鼓勵能者多勞、多勞多得,扭轉部分行政人員人浮于事的工作態度。(2)引入崗位競爭機制,并采用獎優懲措施,幫助優秀管理人才脫穎而出。建設民主型、學習型、專業性的高校行政管理隊伍,從而實現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專業化、法制化。
(四)建立科學完善的行政監督評價體系科學完善的監督評價體系,是對高校行政管理人員日常管理、服務等方面工作的綜合考核和科學評價,實現對行政人員服務質量和服務方式的有效監督及控制,是高校行政管理實現精細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具體措施有(1)建立健全行政管理監督立法。專升本院校高級管理層要盡快制定《行政管理監督法》和《學校干部行政監督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使高校行政管理監督有法可依,實現高等教育行政監督法治化。(2)明確行政監督評價主體的責任與權力。專升本院校高級管理層通過立法,明確規定行政監督評價體系的執行主體及其具體的權責范圍,賦予行政監督評價工作更強的可操作性。(3)引入外部監督機制。行政監督評價體系的外部監督包括來自上級行政主管機構的監督和社會群眾的監督。其中,針對來自社會群眾的監督,高校應給予應有的重視確保渠道的暢通,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5]。
(五)建立健全專升本院校的校務公開制度校務公開,是學校黨政領導班子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將學校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招生就業情況、學科學位建設、財務收支、干部選拔、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關系到本校教職工切身利益的一切重大事項,通過一定的形式公諸于眾并征求全體教職工意見,接受全體教職工監督,組織教職工評判和管理的一種民主管理制度。在專升本院校全面推進校務公開工作,是學校行政管理工作中依靠教職工辦好學校,教職工積極參與學校管理,加強民主監督,實現學校管理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舉措。有利于調動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維護教職工自身合法權益,增強高校領導干部的自律意識。只有堅持實施學校校務公開,通過政策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使學校教職工了解學校發展面臨的機遇與挑戰,明確學校的奮斗目標,全體教職工才能堅定信念、努力拼搏,實現學校的跨越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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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文化;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文化建設
中圖分類號:D63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2-0032-02
民族自治地方成立以來為社會主義的發展貢獻了自己的力量,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民族自治地方應當積極地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文化更應當不斷提升。在對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文化正確認識的基礎上進行改革和發展,進一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文化建設的進程。
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文化的發展存在的困境
(一)封閉保守的行政文化發展模式
在行政生態環境中,行政文化與政治經濟文化等與相互影響。我國民族自治地方多在山區等偏遠地區,自然環境惡劣,交通不便,嚴重影響了民族自治地方與外界的交流影響。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相對落后,在行政管理的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困難,行政文化也表現出封閉性和排他性的特點。政府活動透明度底,缺乏社會監督,管理理念相對落后。缺乏學習服務型開放型等先進行政文化的精神和行政改革的動力,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增加了成本,政策難以實施到位,求穩怕亂,因循守舊的思想觀阻礙了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效率的提高。
(二)“民族認同”的行政心理的負面影響
《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并且應當在干部任用上要盡量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這一規定使政府各機關部門活躍著許多少數民族干部,由于歷史經濟等原因,少數民族處于相對弱勢地位,使得部分少數民族干部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容易對本民族產生強烈的認同感而偏向于本民族,對其他民族的包容性不夠,使得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干部的行政心理具有濃重的“民族認同”色彩。
從理論上講,以詹姆斯·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理論中“經濟人”的假設為前提,解釋了公務員具有雙重身份。作為普通的公民也有自己的動機、愿望和偏好,而作為公務員擔當著行政主體的角色,要求在行政活動中必須做到絕對的公平公正,完全拋棄自己的個人利益。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很難避免公務員角色存在沖突。
(三)宗教文化中的消極成分
我國宗教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民族自治地方聚居著各少數民族,不同民族在歷史發展過程中產生不同的宗教,宗教作為一種社會文化已經滲透到民族自治地方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宗教與政治、行政的關系也更為緊密。各宗教團體都表現了極大的愛國愛教的熱情,積極探索道路使宗教與社會主義更相適應,對邊疆的發展與穩定作出很大的貢獻。但宗教作為一種文化有其消極的方面,宗教的保守性、落后性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文化上也打上了深深的烙印。神靈崇拜信仰至上的生活理念阻礙了法制性進程。有部分人利用的排他性阻礙選舉的民主性,干預司法教育政策的實施,妨礙政府的管理活動,成為社會動蕩的潛在因素。
(四)行政觀念缺乏法制性
民族自治地方有其特殊的民族宗教文化。少數民族宗教文化強調自律,忽視行政機構中他律機制約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行政文化盛行。具體來說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缺乏法制性,存在著人治傾向,忠于上級、唯上是從、強調個人權威的行政思維模式,使得特權意識嚴重,缺少民主與法制思想,通常不通過法律手段而是以人情傳統解決問題,阻礙了政策改革的實行,使得政策實施不到位,在中央與地方關系、上級與下級行政部門之間關系、政府部門與社會公眾之間關系等方面,表現出“集中性”、“一致性”,只注重地方利益而忽視大局,嚴重制約著行政文化的法治化建設。
(五)公民參與意識淡薄
由于民族自治地方社會發展相對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受封閉保守的行政文化和本民族傳統宗教和文化影響,公民參與意識淡薄。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公民表現出強烈的依賴性,實質性參與很少,公民的話語權較低,公民很難廣泛參與決策,民主渠道不暢通,導致公民無法把自己的意見及時的傳達到有關部門,沒有切實實行政務公開政策,群眾很少能參與,從而使政府的決策不能完全表達公民的意愿,這種集權型行政文化導致政策的制定實施的非民主性,既不利于各民族團結也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這種非參與意識嚴重地制約著行政文化的發展。要轉變政府職能,創造出公民自主參與決策、參與管理、參與監督的良好氛圍。
二、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文化的發展途徑
(一)加強行政理念建設
行政理念是行政管理中所奉行的基本思想、觀念,行政理念是行政文化思想具體化的重要途徑之一。政府的行政行為取向和模式深受行政理念的影響。第一“民族認同”的行政心理引起的負面影響嚴重阻礙了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文化的發展,要發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文化,必須要培育健康的行政心理。樹立公務員服務人民、公平公正、依法執政的行政價值觀,努力擺脫族際觀念和狹隘的民族意識,維護好各個民族社會監督、受教育、等權利,最大限度地滿足各族人民合理的利益需求,維護民族自治地方的穩定。第二解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文化缺失法制性問題,就要使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活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行政是現代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這一點對民族自治地方尤為重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較為復雜,經濟和文化相對落后,因此必須大力加強深入持久的普法教育,并且根據實際使用多民族的語言來宣傳法制觀念,通過法律咨詢等方式切實幫助各民族解決實際問題等。第三只有發揚本民族中的優良傳統,摒棄封閉保守的行政思想,學習先進的行政方式和管理理念,不斷增強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才能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文化發展,提升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文化。
(二)加強公務員制度建設
1.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公務員培訓及考錄制度
公務員是政府實施行政管理的主體,公務員的素質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發展中尤為重要。加強理論學習并且選派民族自治地方干部到發達地區學習鍛煉,在實際工作中提高他們的素質。加強少數民族干部培訓,讓少數民族干部認識到,各級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都是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領導干部在執行決策時不能只從本民族利益或個人利益出發,要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從各民族平等、團結、和諧、共同發展的愿望出發,從而消除“民族認同”行政心理的負面影響。
2.建立科學的競爭機制
以各民族一律平等為原則,以公平公開的考核為根據,建立相應的規定和措施,依照嚴格的制度流程和規定,依法確定工資待遇的調整和職務的變動。堅持以公開考試、擇優錄用的原則對公務員進行選拔。在民族自治地方優先選拔了解各民族風俗習慣,熟悉各民族語言,全心全意為各民族服務的優秀干部。最大限度地縮小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各族干部群眾一起發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文化。
(三)加強法制建設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的發展,必須健全行政法律制度,嚴格依法行政。
1.健全行政法律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具有它的特殊性,因此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就需要以完善可行的法律法規作基礎。我國現在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法等行政法規保障著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管理活動的法制化進程,但是許多法規并沒有落到是實處,部分領域還存在著法律空白,因此,要結合現行制度的具體情況和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中的適用部分進一步修正和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充分考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增強對宗教方面的制度法規,既要保障少數民族宗教自由,還要保證政府的行政行為不受宗教活動的影響,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細則來豐富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規,根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把自治權落到實處,更好地建設民族自治地方。
2.嚴格依法行政
“法治”概念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所有行為都應該依法而行;二是指法律必須是良法和正義之法。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依法行政是法制建設的基礎。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必須依據法律來執行,由于民族自治地方特權意識嚴重,人情風盛行,因此要加大法律法規的執行力,改變唯上是從,個人權力高于職位權威等現象。加強執法監察力度,確保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管理按照法制化程序進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文化的法制化發展。
(四)健全公民參與機制,完善行政監督機制
1.建立通暢的各民族利益表達機制
利益表達是公民向各級政府機構或其組成人員反映、提出自己愿望和利益訴求,并希望得到有力保護和促進的過程。公民提出不同的利益要求與主張,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為形成公平公正的決策提供了前提。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交錯居住,因此要制定符合各族人民利益的政策,必須明確公民參與行政的權利和義務,充分完善各族人民表達意愿的機制,運用信息化電子化的行政方式,擴大各族人民參政議政的渠道,廣泛收集各族人民意見,建立互動、協調、對話的行政文化模式。只有充分激發各族人民自主性、自立性和創造性的主體作用,才能真正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政策,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各項事業和諧發展。
2.完善行政監督機制
政府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動必須受到人民的監督。所以,完善各類法律制約機制,加強監察審計等專門機構的監督,強化社會輿論監督,建立起多角度、全方位、上下結合的監督網絡。根據不同的監督主體采取不同的監督方式,通過行政監督機制制約和監督公共權力運行活動,提高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效益,實現行政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防止政府濫用權力,減少工作失誤,保證行政機關的清正廉潔,在加強監督,信息公開的過程中提高了政府的工作透明度,實現民族自治地方由封閉保守的行政模式轉為公開性行政模式。
三、結語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文化的發展,既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發展過程中形成,又是為民族自治地方的全面發展服務的。發展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文化是一個歷史的過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不斷地努力地探索、積累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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