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消費維權范文

時間:2024-03-08 18: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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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消費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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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思維不知不覺地成了營銷的新思路,眼下的各類廠商,紛紛唱響互聯網思維下的互動營銷大戲。所謂互聯網思維,無非是利用大數據時代提供的多維度數據,更為準確地捕捉消費者的喜好,以新媒體渠道達成與消費者的溝通。傳統行業能否在全民互聯網的盛宴里分得一杯羹,甚至獲得好的營銷效果,煥發第二春?飛鶴乳業試圖結合全民盛宴般的娛樂節目影響力,謀求營銷的創變,在新的市場浪潮中捕捉熱點、搶占先機。

全民娛樂時代,占盡優質娛樂節目先機

當下,全民都在娛樂,各類娛樂節目相繼火爆。為借助節目的火爆提升品牌知名度,即使面對天價冠名費,企業也毫不手軟。這場融合了娛樂、競技以及商業的狂歡,在俘獲觀眾的同時,也為冠名的企業帶來了空前關注。

作為中國首檔原創新銳語言競技真人秀節目,安徽衛視《超級演說家》在2013年一經播出就獲得不同凡響的效果,取得了收視和口碑的雙豐收。2014年,飛鶴乳業選擇與安徽衛視深度合作,希望借助《超級演說家》獨特的節日形式,向外界傳遞企業專注與關愛的品牌內涵。

事實上,此次合作并非飛鶴2014年娛樂營銷的唯一計劃。據記者了解,飛鶴贊助了視頻網站愛奇藝《爸爸去哪兒》的播出;同時,15年經久不衰的《快樂大本營》節目里也能看到飛鶴的身影。

多位業內人上認為,飛鶴這一系列的營銷動作,隨著節目的熱播,將可以形成各大電視平臺資源的互利整合,產生“1+1>2”的聚合效應,進而助推企業業績銷售騰飛。

營銷多元手段齊發,全線出擊

如果說在電視平臺上的發力是為企業品牌迅速提升人氣,那么,與互聯網巨頭百度、騰訊的合作,則是飛鶴為“一盤大棋”作準備。

2014年4月,飛鶴宣布聯手騰訊網展開戰略合作。在騰訊視頻母嬰頻道沒有飛鶴專屬的“舒適成長計劃”專區。在這里,家長們可以免費觀看飛鶴特約營養專家的育兒講座視頻,也可以在評論區域與其他父母及時分享自己的育兒經驗。

記者了解到,今年飛鶴與百度達成了合作。飛鶴通過對奶粉行業市場現狀進行調研,對飛鶴的消費人群進行分析,從而更精準地把握飛鶴品牌在消費者中的認知度、消費者人群的構成以及消費者最關心的品牌信息和功能。獲得這些信息,對于大數據時代的善泳者,價值是毋庸置疑的??梢哉f,在更深的層面,飛鶴已經將“互聯網思維”貫穿到透析消費者的各環節。

專業品質和貼心服務,營銷之本

對于目前營銷取得的多贏成果,飛鶴方面表示,想贏得市場和人心,關鍵還是得益于產品和服務兩方面的高品質保證。

2010年,飛鶴專門成立了媽媽寶寶營養研究中心,潛心研究中國母乳結構和比例,確保奶粉配方符合中國寶寶的體質特征。如今,寶寶喝了飛鶴奶粉所表現出的不上火、好吸收、營養好、睡得香等高適應性特征已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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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直接撥打當地的維權中心。

“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電話和全國互聯網平臺。1999年3月15 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原國家信息產業部的大力支持下,決定在全國設立的專門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的專用電話號碼。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上線。這是推進“互聯網加政務服務”的又一重大舉措,標志著我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的消費維權工作跨入互聯網加時代。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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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阿里小額貸款,即通過互聯網數據化運營模式,采用大數定律理念經營小微企業信貸,為阿里巴巴、淘寶網、天貓網等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小微企業、個人創業者提供電子商務金融服務,向這些難以在傳統金融渠道獲得貸款的群體提供純信用小額貸款服務。二是以京東“白條”為代表的電商面向個人客戶的互聯網消費信貸服務,即電商利用自有資金在自身平臺上為消費者提供“先消費后付款”的延后付款服務或者“分期0元購”的分期付款服務。

二、互聯網金融發展給金融消費者帶來的積極影響

互聯網金融有別于傳統金融,其借助于互聯網渠道開展業務,實現了可于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任何方式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服務,在提高金融業務便利度、降低金融服務成本、改善金融消費者體驗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金融服務更加便利

隨著互聯網尤其是移動互聯網的不斷升級以及大數據的持續推廣,金融行業逐步實現社交化和移動化,由此催生出具有移動互聯網特點的新金融業務模式,有效提升了金融活動的系統化和智能化程度,極大地提高了金融運行的效率,從而確保為金融消費者提供高效、全面和便捷的全方位服務。同時,互聯網金融所具備的移動化和社交化特點,使金融消費者在任何時間和地點均能充分享受便捷的金融服務。此外,互聯網金融擁有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渠道,已經全面滲透到消費者的日常支付領域,由于其具備支付方式便捷、到賬時間快、支付成本低等優勢,已成為互聯網金融中增長最快的領域。

(二)金融模式更具成本收益優勢

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在實現與現有的直接和間接融資同等的資源配置效率的前提下,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ヂ摼W金融在零售業務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其無需物理網點,免除人工費用,這是傳統金融機構所不可比擬的。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產品具有高收益的特性,如自余額寶推出以來,其年平均收益率保持在5%左右的水平,高于多數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率,遠高于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微信理財通自開通起始終維持著6.5%以上的收益率,7日年化收益率最高達7.90%,逼近信托產品的收益水平。

(三)金融服務更具個性化

受限于客戶數量和營銷方式,傳統金融機構無法滿足每一位客戶的個性化需求,只能提供一些相對標準化的產品來供客戶選擇。而互聯網金融則主要依托互聯網渠道,運用大數據和云計算技術,完成金融消費者的甄別和評價,進行有效的分層和分類,獲得消費者投資習慣和風險偏好信息,以便實施個性化營銷服務管理。通過運用信息技術掌握客戶實際投資需求,尋求最適合的金融產品組合,從而提供最佳的金融服務方案。此外,互聯網企業掌握了客戶日常生活的信息流,便于實現信息流與資金流的無縫對接,如阿里巴巴憑借淘寶集聚了網上購物的信息流和資金流,賬戶集購物、支付、投資理財等服務功能于一身,并根據客戶的消費偏好推送個性化金融服務方案;騰訊憑借微信集聚了網上虛擬社交的信息流,憑借入口優勢迅速擴展其他應用功能,在擁有網絡信息流優勢的前提下,將支付、理財、儲蓄等金融功能與購物、社交、生活等有機結合,力求根據消費者需求和偏好,為其量身定制金融產品和服務,并使其獲得良好的服務體驗。

三、互聯網金融背景下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挑戰

(一)金融消費者交易資金安全堪憂

目前互聯網金融無法回避的首要問題就是信息安全。由于互聯網處于開放式的網絡虛擬環境,現有的網絡通訊協議的安全性有待改善,數據本源的保護工作相當繁重,密鑰管理和加密技術需要不斷改進,以有效防范木馬病毒、黑客等的外部入侵,維護金融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同時,第三方支付和網絡貸款平臺目前的準入門檻仍然不高,交易資金監控尚存盲區,在行之有效的監管和擔保缺位的情況下,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將導致交易資金的信用風險不斷集聚,從而嚴重危及消費者和投資者的資金安全。此外,責任主體虛擬化,消費者和投資者維權難度較大?;ヂ摼W金融主體尤其是網貸平臺,發起人的信息披露往往不充分,一旦出現債權債務糾紛或者網絡平臺非正常關閉等情況,消費者和投資者則難以進行維權。

(二)金融消費者敏感信息保護難度加大

相比于傳統金融行業,互聯網金融行業面臨著更加嚴峻的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挑戰。2013年我國共有74.1%的網民遭遇過網絡信息安全事件,總數達4.38億人次,主要包括個人資料泄露、賬號或密碼泄露以及手機客戶端短信垃圾、詐騙電話等問題③。探究信息安全事件頻發的原因:一是互聯網金融的客戶開戶流程依托互聯網進行,難以通過現場來見證,存在消費者的開戶信息被違法分子竊取和篡改的風險隱患。二是盡管互聯網金融擁有實名認證、動態密碼、數字證書等安全技術手段,但均為純電子化方式,較之銀行的身份認證方式仍顯簡單,涉及金融隱私權的賬戶信息、交易信息和資金信息等容易在傳輸過程中被非法盜取,經常造成消費者個人信息被批量售賣。三是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平臺普遍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存儲、使用和銷毀的流程和機制,相關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仍存在不足,不利于在源頭上防范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

(三)金融消費者的合法知情權易遭侵犯

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日新月異,使得金融產品和服務信息生成的速度明顯加快,產品和服務的規模愈益擴大。通過互聯網平臺展示的金融產品琳瑯滿目但也容易魚龍混雜,使得消費者識別信息有效性和真實性的難度增加,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難以受到保護。由于金融市場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性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同樣存在,同時由于互聯網金融正處于不斷完善的階段,相關金融機構和平臺良莠不齊,導致問題更加凸顯。部分互聯網企業打著互聯網金融的旗號,公然開展傳統金融業務,同時在經營運行過程中,在信息“公開、透明”的表象下,經常夸大甚至虛構產品和服務內容,甚至有些平臺越過了法律紅線。例如在互聯網融資平臺類企業中,不少網貸公司(P2P)超越了平臺中介功能,突破傳統范圍的P2P貸款界限,以平臺身份和高息名義吸引資金并挪作他用,存在向非法集資演變的可能,或通過虛假增信和虛假債權等非法手段來吸引投資者,故意隱瞞資金用途而形成“龐氏騙局”,這些均可能涉及侵犯金融消費者的合法知情權,并最終造成金融消費者利益受損。

四、政策建議

(一)建立互聯網金融法律體

系和監管框架。作為一種全新的金融業態,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法律體系和監管框架正處在逐步完善階段,而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正是金融監管的目標取向,這就對加強互聯網金融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一要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立法,將第三方支付、網貸平臺、互聯網理財等均納入金融監管法規框架體系內,切實有效地加強監管約束。明確將消費者權利保障作為互聯網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互聯網金融立法的重要參考。二要由“一行三會”④、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共同建立監管協調機制,統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職能,厘清各部門在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中的權責,切實落實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監管標準,彌補跨業界經營中的監管與維權的缺失。三要強化市場約束作用,以注冊登記或備案審核等方式嚴格互聯網企業準入機制,以強制信息披露為重要手段,同時參照央行征信系統,制定互聯網金融行業統一的信用體系管理辦法,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

(二)構建互聯網金融安全防護體系

互聯網金融是依托于互聯網絡、移動互聯網絡、大數據和云計算等技術手段而發展的,科技安全是互聯網金融的立足點,這就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自身必須不斷完善安全防護體系,提升應對安全威脅的能力,確保發展規模與技術水平相匹配。為此,一要不斷強化安全防護措施,通過開發升級技術來有效應對互聯網金融的網絡安全問題,綜合采用數字證書、安全控件、動態口令以及生物特征識別等技術手段,同時建立健全數據庫、數據傳輸和數據災備等技術保障,確保消費者充分享受互聯網金融服務的安全性。二要完善信息科技風險管控體系,有效識別評估外部環境,及時監測預警業務系統遭受外部攻擊的信息科技風險,從而確??蛻綦[私信息和資金的安全。

(三)對消費者開展多樣化的互聯網金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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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和移動通訊業務的發展和向金融業的滲透,“互聯網金融”日益成為金融領域新的研究熱點。對于“互聯網金融”的概念,一些學者認為,“以互聯網為代表的現代信息科技,特別是移動支付、社交網絡搜索引擎以及云計算等,將會對人類金融模式產生根本影響??赡艹霈F既不同于商業銀行間接融資,也不同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第三種金融模式。即互聯網金融模式?!盵1]也有學者認為,“互聯網金融是指為金融服務商以互聯網為平臺提供的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金融服務,對以電腦網絡為技術支撐的金融活動的總稱。”[2]筆者認為,互聯網金融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移動通訊技術,具有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精神的融資、投資、支付結算等金融活動。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形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信貸、網絡信貸和余額寶模式等。尤其是第三方支付的出現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資金安全問題,使其交易規模越來越高。根據艾瑞咨詢網的統計數據,2012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交易規模高達12.9萬億,同比增長54.2%。預計到2016年,整體市場交易規模將突破50萬億。

圖1 2009~2016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交易規模

數據來自:艾瑞咨詢網,http://iresearch.com.cn/View/192200.html

作為一種互聯網與金融業結合的產物,互聯網金融表現出不同于傳統金融的特征:

第一,在清算和結算方面,金融體系要提供貨幣等支付工具,也要為全社會提供結算和清算服務。傳統金融體系的貨幣供給來自于中央銀行發行的貨幣和商業銀行體系創造的存款。而在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虛擬貨幣如比特幣,它的發行方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中央銀行,而是有獨特的開采算法、遵循P2P協議、限量、無中心管制的數字“貨幣”。雖然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但是它對現行貨幣體系的挑戰不容忽視。另外,互聯網金融所提供的網絡支付工具諸如第三方支付工具等也比傳統金融領域支付工具豐富。目前,獲得人民銀行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共有250多家。其中的代表如銀聯商務、支付寶和匯付天下等都對消費者的支付習慣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第二,在融資功能方面,金融體系要為家庭和企業的消費和生產提供資金支持,還能通過其中介功能將社會資金聚集起來重新分配,即融資功能。傳統金融體系利用金融中介機構的職能發揮著融資功能。而互聯網金融依托強大的信息搜集和處理能力以及交易平臺的優化設計,可以使資金供求雙方在較低交易成本的情況下完成資金交易,在游離于傳統金融服務之外的市場上,如小微企業、個人客戶等等,顯示出較強的競爭力。以P2P網貸為例,我國活躍的P2P網貸平臺300多家,交易額在2013年底達到600多億元。

第三,在風險管理方面,金融體系風險管理的進步使得金融風險得以有效控制,使得風險在不同主體之間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和分散。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看,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導致了金融風險,顯著地降低了金融市場的運作效率。而互聯網金融憑借在信息搜集和處理方面的優勢,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和風險成本,拓展了金融服務的范圍。從長遠來看,互聯網金融領域會逐漸滲透到傳統金融業務的核心領域。當然,由于互聯網虛擬性的特點,在風險管理方面也存在著一些的劣勢。首先,通過互聯網獲得信息的真實性、可用性、完整性無法衡量?;跀祿治鲞M行的金融活動,如果數據本身有問題,那么這樣的金融活動必然要受到質疑。其次,由于小微企業自身的不穩定性以及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建設的滯后,互聯網金融機構面臨的信用風險較大。最后,互聯網金融尚處于缺乏監管的階段,人才和渠道的制約也決定了其無法提供高端的金融服務,對消費者的信息保護也存在不足等。

二、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所面臨的困難

(一)互聯網的虛擬性,增加了交易的不確定性,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面臨著不少的難題

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提高了商品交易速度和效率,逐漸改變著人們的消費和支付習慣。但互聯網的虛擬性特點使網上金融活動存在著一定的不確定性。由于交易雙方并不進行現場交易,無法通過傳統的面對面的方式確認雙方的合法身份,消費者在信息獲取方面仍然處于一定的弱勢地位[5]。尤其是消費者的銀行卡等信息暴露給第三方支付平臺等互聯網金融機構時,如果這個機構的信用度或者保密手段欠佳,將給消費者帶來巨大的資金安全風險。大量資金寄存在支付平臺賬戶內,而第三方平臺是非金融機構,也可能存在資金寄存的風險。一旦出現資金被不法分子盜走的情況,消費者可能無法獲知對方的真實身份,給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消費者信息保護機制不健全,個人信息泄露風險大

個人信息是消費者權益的組成部分,它的商業價值逐漸被人們發現和利用。在互聯網金融業務中,各類個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賬戶信息、資金信息等都要通過互聯網傳輸。在利益驅使下,許多商業機構或個人采取種種手段獲取他人的金融信息,導致個人金融信息存在被非法盜取和篡改的風險。其重要原因,一方面是互聯網金融機構本身沒有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傳遞、保存、使用和銷毀等環節建立起保護個人隱私的完整機制。另一方面,我國尚未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對個人信息,特別是個人金融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等行為進行規范,難以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涉及到個人信息保護的均是原則上的表述,內容缺乏統一性,相互之間也缺乏銜接,對各種權利的界定并不明確。發揮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功能的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若干對個人金融信息收集、保存、使用等相應規定,只是效力層級較低的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不具備正式法的效力。無法規制那些侵犯個人信息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導致我國個人信息安全缺乏基本法層面的保護。根據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有84.8%的網民遇到過網絡信息安全事件,總數達4.56億人次,包括個人信息泄露等。在這些網民中,遭受不同形式損失的占77.7%,產生經濟損失的占7.7%。

(三)互聯網金融發展中存在較大的技術風險,消費者在交易中易面臨黑客、釣魚網站等攻擊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網絡安全問題急劇增加導致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各種各樣的網絡安全風險。目前,黑客攻擊用戶的手段花樣翻新,導致用戶的資金和信息安全受到威脅,用戶和互聯網金融機構之間的糾紛越來越多。一些釣魚網站偽裝成電子商務和第三方支付等網站,竊取用戶提交的銀行賬號、密碼等私密信息也時有發生。據中國反釣魚網站聯盟數據顯示,該聯盟已處理釣魚網站超過24000個,釣魚網站涉及的行業前兩位分別為支付交易類和金融證券類。金融行業中的釣魚網站約99%的攻擊由海外發起,大大增加了電子支付機構的防范難度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難度。

(四)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法律地位定位不清,如果經營不善導致破產、“跑路”,消費者的權益難以受到保護

互聯網金融大大降低了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門檻,越來越多的民眾參與到金融交易活動中。一些網絡公司,利用創業門檻低的特點,推出極具吸引力的網絡理財產品。據統計,目前在網絡理財平臺上打出的預期年化收益率,有的甚至高達20%。而這些網絡信貸、網絡投資平臺公司一旦經營不善導致難以為繼,就會通過網貸平臺卷走沉淀資金或者是在網貸平臺偽裝成貸款人借錢之后卷款跑路,投資者就只能是血本無歸。2012年底,網貸公司“安泰卓越”停止運轉,投資者上百萬元資金被套;“優易網”也不得不“跑路”,兩千余萬元資金被套。此前,網貸公司“貝爾創投”、“天使計劃”、“淘金貸”等分別“卷跑”300萬元、600萬元、100萬元。

(五)監管不到位,法律不健全,導致消費者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的權益受到損害時無所適從

目前我國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仍停留在準入監管階段。如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發放由央行審核并監管,但是對于交易經營階段,一直沒有明確由哪些監管部門實施怎樣的監管?;ヂ摼W金融業務游離于傳統的金融監管之外,加大了互聯網金融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可能性。另外,由于互聯網金融在我國處于起步階段,我國還沒有出臺在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和法規,一旦出現糾紛時,無法找到專門的法律條文,而只能參考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3],無法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的最大保護。

三、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一)加強互聯網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減少信息不對稱

信息是與金融消費者利益相關的重要因素,尤其是一些涉及金融產業和服務的關鍵信息,對消費者的決策將產生直接影響。互聯網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但仍無法避免信息不對稱的發生?;ヂ摼W金融機構和消費者的博弈過程中,依舊是信息的優勢一方。一些機構為了獲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過隱瞞產品和服務的不利信息甚至虛假信息來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受到威脅。解決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作為消費者可以通過自主搜尋信息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加以解決,如通過媒體、金融機構的以往銷售記錄和其他消費者對其的評價等多種途徑獲取有用的信息。但是,這個過程受制于消費者的專業知識、信息搜尋能力、信息獲取的便利性和對市場的判斷力等。因此,要在最大限度上減輕信息的不對稱所造成的資金安全風險,需要將互聯網金融機構盡快納入監管范圍,要求這些機構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包括向消費者提供由于金融產業和服務并影響消費者決策的重要信息等,對不按規定進行披露的機構依法進行懲處,提高這些機構隱匿信息的成本。

(二)加快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立法

由于互聯網的開放性特點,消費者的信息易在網絡上被盜取、傳播、倒賣,由此引起的詐騙等下游犯罪活動屢見不鮮。但是,個人信息被濫用后,只有不到10%的人會選擇維權。一方面是因為一些消費者還未遭受到切實的利益損失,另一方面,是由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過高,缺少法律援助。在當前法律實踐中,一般將泄露個人信息視為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侵犯個人隱私權應承擔的責任多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而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證明難度非常大。這種情況間接縱容和鼓勵了泄露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長此以往,會增加了消費者對互聯網的不信任,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長期發展不利。因此,立法機關應站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角度,盡快建立健全相應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在法律上確認個人信息的商業價值,將具有法律上的隱私性質的個人信息加以重點保護,將非法買賣和濫用個人信息行為定位為財產侵權的犯罪行為,加大刑事責任,震懾犯罪行為。

(三)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健康發展,盡快將其納入金融監管范圍

互聯網金融企業是否能夠健康發展,提供兼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產品和服務,對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目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完全實現獨立的發展模式,大多數互聯網金融機構仍然依托傳統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甚至淪為影子金融機構,而且一些互聯網金融機構風險控制能力也比較薄弱。在傳統的金融機構中,風險控制是開展金融業務的非常重要的工作。資本金和流動性是控制風險的重要的手段?;ヂ摼W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性和流動性規模都較小,無法通過借鑒商業銀行機構的管理手段來抵御風險,只能依靠提高風險容忍度來開展業務,無疑增加了開展業務的風險。當資金流動性出現問題時,只能通過違約甚至破產倒閉來解決,消費者的權益不能像在傳統金融機構中一樣得到保護。因此,應盡快出臺引導互聯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將其納入金融監管范圍,提高其風險控制能力,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構建金融知識長效普及教育機制,提高其應對風險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在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消費者對互聯網知識和金融知識的缺乏將在今后一段時間內依然存在。因此,應將構建金融知識的長效普及教育機制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手段,大力進行互聯網知識和金融知識的宣傳教育。一是加強消費者對互聯網的認識,降低網上支付和交易的風險。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的技術風險總體上可控,但仍不能忽視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所帶來的技術風險。所以,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同時,應引導消費者提高防范技術風險的能力,在交易時運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如控件、UKey、動態口令和證書、釣魚網站的實時攔截等。二是采取多種渠道加強金融知識宣傳。如在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網站開辟金融知識宣傳版塊或者直接建立宣傳金融知識教育的網站,大力加強金融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金融知識普及面。三是將對消費者的教育納入監管范圍。對各互聯網金融機構開展消費者教育工作納入日常監管工作中,并對其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探索消費者教育獎懲機制。四是教育引導消費者合理消費。提高消費者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內涵和風險的理解,提升消費者識別風險的技能,讓消費者根據風險偏好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成本和金融工具的適用性做出比較和選擇,避免因盲目購買金融產品和服務給自身帶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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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維權

一、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及立法保護

電子商務已經廣泛滲透到生產、流通、消費等各個領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網絡化生產經營與消費方式逐步形成,資金周轉、物流效率普遍改善,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國民經濟重點行業電子商務應用成一定規模,生產經營管理方式向網絡化、數字化、集約化方向發展。電子商務服務業已成為創造國民經濟增長新動力。

現階段我國,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的相關法律規范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電子簽名法》等,內容一般比較簡單、散亂,可操作性不強,遠遠不能適應電子商務迅速發展所要求的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迫切需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為電子商務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尚有不足之處,不能完全適應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現實。已出臺《電子簽名法》并未直接對電子商務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明確規定。我國商務部正抓緊制定《消費者網上消費指導意見》,有關產品類電子商務網站服務規范和服務類電子商務網站服務規范也有征求意見稿。

二、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侵害問題

1. 安全交易問題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傳統交易法則,已經不適用于互聯網消費。電子認證、在線支付、現代物流、信用等電子商務支撐體系建設全面展開,初具規模,呈現出支撐體系建設與電子商務應用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的新局面。近20家電子認證機構獲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在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應用中開展了電子認證及數字簽名應用服務。近20家商業銀行開辦網絡銀行業務,第三方在線支付平臺不斷涌現,在線支付業務穩步上升。大多數消費者只能被動的接受賣方所提供的先網上轉賬或銀行匯款,然后被動地等著收貨的交易模式喪失了自由選擇的權利?;ヂ摼W消費者信息缺失的原因,往往使他們更容易落入互聯網詐騙者的消費陷井。

2. 消費者網絡隱私的保護問題

多數互聯網交易中,消費者必須注冊ID,注冊需要填寫個人詳細的信息,然而這就存在個人資料被泄露的風險,不僅隱私權受到潛在威脅,而且個人資料的泄露還可能造成自己其它權益受到損害。如新聞報道,某網友隨意在淘寶搜索“棺材”,接下來的兩個星期內他的微博登陸,瀏覽器廣告都大量存在在“壽衣”“殯葬服務”等廣告?;ヂ摼W消費者還受到網絡黑客、網絡病毒等不確定因素的威脅,缺乏網絡知識的互聯網消費者風險更大。

3. 網絡消費者的維權問題

根據消費合同的性質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承擔修理、更換、退貨或金錢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消費者與網絡經營者締結電子交易合同后可,有時會因一方違約,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不能履行,或因產品、服務質量存在安全性的缺陷而致消費者人身或財產受損。但在網絡交易中,賣方可能是用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使消費者無法得到賠償,甚至根本找不到賣方,是消費者無從求償。如某客戶在網絡上購買“泰國減肥藥”一周減肥20斤,結果得了急性腎衰竭。而對商家無法確定身份,異地索賠,也使維權得到阻礙。

以及在購物網站中客戶給予商家“差評”,被商家電話、短信騷擾,甚至于被郵寄“牌位”的侵權新聞亦屢見不鮮。

三、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幾點思考

1.制定完善電子商務有關法律、法規以確保消費者交易安全

應對諸如消費者投訴權的保護等做出更明確具體的規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以及制定電子支付、結算的管理制度和具體標準、解決支付手段、支付方式的確認、規范和安全保障問題,以及對電子支付數據的竊取、偽造、涂銷等問題的處理辦法。法律條文的制定應盡可能的具體化,應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對經營者合法取得的消費者隱私的保密責任,以及經營者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使用應僅限于取得消費者的許可或法定授權的范圍之內。對經營者非法獲得消費者隱私的禁止性規定。當網上消費糾紛產生后,有關部門在處理時可使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

2.保障消費者的退換貨權利及求償權

對于離線購物,美國及我國臺灣地區都認定其屬于郵購買賣。郵購買賣往往允許消費者在一定的冷靜期內有權退換貨。退換貨權利及求償權,是消費者應有的一項權利。但對于數字化商品的法律定位,尚處于空白與模糊地帶。我國應借鑒他人經驗,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障消費者行使網上求償權,相關法律應對如何確定網上侵權者,如何確定管轄地,如何計算損害數額和如何認定電子證據效力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3.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加強監督管理

鑒于網上侵權行為的復雜性、隱蔽性以及技術的先進性,要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加強監督管理,還應配備識別違法行為的高科技手段和高素質人才。

參考文獻:

[1]勇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研究[J].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2010.

[2]朱鍇.淺析中國電子商務中互聯網消費者的權益保護[J].法制與社會,2007.

篇6

作為一種結果,互聯網金融與金融改革的共振必然導致金融業務的泛化,大量實物資產、現金資產乃至信息/數據資產將被源源不斷地轉化為金融資產,以間接融資為主的融資方式加速轉變為直接融資。與此相適應,我國普通居民以儲蓄為主體的超低風險金融資產持有情況必然發生較大變化。近期,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意味著“無風險收益”時代的終結,各種理財產品的興起正是中高風險金融資產不斷擴張的表現。

但是,互聯網金融帶來的金融渠道深度下沉和金融自由化引發的金融資產擴張,也對金融消費尤其是個人金融消費市場提出了新的挑戰,其核心是如何在投資理財市場急劇擴大、用戶數量長期上升、金融資產泥沙俱下的背景下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提升消費安全與便利,降低無效投資,避免過度的非理性決策。一是投資人教育。其核心是金融知識教育和風險認知教育,新興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則經常漠視投資人教育,夸大性乃至欺騙性宣傳層出不窮,事實上已經導致投資人權益保護問題的惡化。二是風險辨識與計量。在我國長期的“剛性兌付”規則之下,理財產品的風險與收益無法掛鉤,導致投資人無論從宏觀還是微觀角度都缺乏風險辨識與計量能力。剛性兌付一旦被打破,信息不對稱程度未同步降低,投資人盲目決策,可能釀成重大不良后果。三是個性化投資決策。在投資人教育缺失、風險辨識與計量工具匱乏的前提下,投資人一則難以客觀度量自身的風險偏好與風險承受能力,二則無法理性分析理財產品的風險、收益匹配度,個性化投資決策便無從談起。四是消費場景拓展。金融消費體量的擴大除了需要豐富的產品和個性化的服務,更需要不斷拓展的消費場景。目前對普通金融消費者的研究不足、數據積累少,場景化服務能力弱,直接導致了交易成本(主要表現為獲客成本)的高企,并最終推升融資成本。五是投資人監督與維權。除了基本的宏觀風險、信用風險,還充斥著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這些風險可能被刻意隱瞞或“夸小”,投資人缺乏監督能力,可能導致風險不斷累計,最終產生違約或欺詐。事件發生后,大量小額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如何得到保護,是與之相伴的另外一個嚴重問題。

在金融自由化、經濟金融化勢不可擋、撲面而來的趨勢下,以上問題的解決已刻不容緩。作為結果,解決這些問題的努力也必然催生龐大的金融消費前服務市場――為大量新生資理財用戶提供理財教育、風險計量、財務規劃、投資決策、個性化產品設計、法律與維權等方方面面的服務,涉及的行業包括在線教育、電子商務、產品評級、市場調研、數據分析、智能理財、行業研究、知識分享與法律服務等。

考察國外發達金融國家的情況,可以發現上述問題不乏現成的解決方案,但是金融消費前服務市場具有中國獨特的內涵,根源于中國居民投資理財以個人散戶單打獨斗為主,在可以預見的較長時間段(例如10年)內仍然不可能扭轉為專業投資或機構投資這一事實,因而需要創新性的解決方案。我們預測:該方案的核心在于“互聯網+”,即以互聯網為核心,借助于互聯網的連接優勢和社交能量整合相關服務方,形成金融消費前服務的基礎設施。

以智能理財為例,美國的Motif Investing公司于2010年推出了創新性的投資組合服務,它的投資組合被稱為Motif。一個Motif包含一組具有相似主題或理念的多支證券,例如云計算、移動互聯網、3D打印等。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投資理念從平臺上選擇已有的Motif直接使用,也可修改后使用,更可以創建自己的全新Motif。該平臺還引入社交機制,用戶可以把自己的Motif分享給好友或者選定的圈子,大家共同對Motif進行討論和優化。

從2014年開始,Motif的理念被引入中國,一些網站開始提供類似的投資組合服務,這種服務與社交網絡相結合,通過“把碎片化的文本信息結構化,形成可操作的交易策略,實現從信息到交易的轉化,從而提升信息的有效性和可用性”,或者主打跟隨交易的策略,借助于專業投資人的示范,為普通投資者提供可參考的投資信息。由于近期股市的向好,這一模式呈現出巨大的爆發力,已成為“網絡券商”的重要發力體裁。

專注于個人投資用戶的美國SigFig可以自動同步用戶分散在各個投資賬號上的數據,在網站上予以集中展示。通過對這些投資數據進行分析,SigFig每周都會自動診斷用戶的投資組合,給出個性化的建議,例如,定位收益不佳的投資、推薦收益更高的股票、基金等等。另外,SigFig還提供簡潔、易讀的圖表幫助用戶評估風險、比較收益。SigFig所做的就是一般投資顧問要做的事情,但是它完全依靠算法,而且對個人用戶完全免費。

同樣,在日常消費理財方面,美國的Mint把用戶的多個賬戶信息(例如支票、儲蓄、投資和退休金等)全部與用戶賬戶連接起來,自動更新用戶的財務信息并自動把各種收支信息劃歸入不同的類別(例如餐飲、娛樂、購物等)。更重要的是,Mint可利用數據統計功能幫助用戶分析各項開支的比重、制訂個性化的省錢方案和理財計劃,例如根據你常去的飯館推薦與該飯館合作的信用卡。

由于美國個人投資理財用戶數目較小,上述服務在美國的前景有待觀察。但如果這些服務能在國內得到借鑒,與我國的社交需求相融合,配以龐大的用戶基數,不但能夠顯著擴大金融消費場景,而且能夠提升我國投用戶活躍度,同樣有望助推龐大的金融消費前服務市場。

篇7

關鍵詞: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消費者權益;風險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網間交易異常頻繁,這離不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茁壯成長,然而,在巨大的商業競爭壓力下,滋生了諸多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近年來由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引發的消費侵權案件呈越演越烈之勢,嚴重威脅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何規范第三方機構的互聯網支付行為,給當前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成為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平臺發展現狀

2010年6月,人民銀行出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辦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非金融機構從事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等服務的準入和管理。在2011年5月18日,央行向支付寶、拉卡拉、快錢、匯付天下等27家企業頒發了第一批支付許可證。截止目前,共有269家企業獲得了第三方支付許可證。2014年中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達到80767億元,同比增長50.3%。從2014年中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的市場份額來看,支付寶占據了半壁江山,具體如下圖所示:

數據來源:艾瑞咨詢

二、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中的侵害消費者權益問題

近年來由于第三方互聯網支付規模的迅猛增長,支付平臺良莠不齊,由此帶來的一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信息泄露風險

消費者在進行網絡交易時通常需要輸入自己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電子郵箱等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容易被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及其相關聯公司所掌握,而這些個人信息往往可以給企業帶來可觀的商業收入,這就面臨著信息被泄露的風險,而一些不良機構很可能利用這些信息牟利甚至用于欺詐、盜竊等非法活動;有些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數據庫的安全級別較低,容易被黑客攻擊,使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被大量泄漏,如鐵路購票系統數據庫泄密就是例證。

(二)資金滯留、損失風險

1.流動性風險

消費者在網上購買商品進行交易時,首先要將資金轉到第三方賬戶,由第三方保管,如天貓淘寶網的支付寶。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一旦資金滯留巨大(據阿里巴巴公布的數據顯示,天貓淘寶網2014年“雙十一”當天的成交額高達571億元),容易引發流動性風險。

2.違約風險

第三方支付作為金融機構的非傳統營銷渠道銷售金融產品,涉及資金的清分和結算,業務主體是資金的收付,但卻未完全納入金融監管體系,未能與商業銀行等接受同樣嚴格的監管,一旦發生風險,極易造成損失。一些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自身違規操作,出現獲取資金后攜款潛逃現象,如2011年爆出的GSPAY凍結商戶資金,刪除賬戶等,被疑“卷款跑路”事件。一些第三方互聯網機構管理不嚴,將收單業務外包時沒有嚴格執行審查和業務跟蹤,將收單業務轉給不良外包商,甚至是非法機構,往往是出現問題后解除外包合同,甚至外包商早已消失無蹤,造成的消費者損失難以得到賠償。

(三)相關法律法規欠缺

我國現有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成文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建立在規范和保護傳統消費行為的基礎上,沒有專門涉及互聯網消費行為和商業關系;我國雖然制定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但其僅是一部部門規章,法律效力層級較低,可以采取的監管和處罰手段有限,且該管理辦法僅對各類支付服務業務規則、沉淀資金管理、消費者保護、反洗錢等做了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較差,有必要盡快制定相應的配套辦法。[1]中國人民銀行于2015年6月了《關于加強銀行卡收單業務外包管理的通知》中規定:“因外包服務機構原因導致的資金損失,收單機構全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钡ㄖ]有強制的法律約束,一旦出現風險,恐難以實現。

三、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幾點建議

1.規范第三方管理,保障消費者的資金及信息安全

首先要多部門合作開展綜合治理,打擊黑客、清理惡意軟件、釣魚網站、偽基站、偽WIFI,提供安全的互聯網支付環境。其次為了保障消費者的資金安全,應建立第三方支付機構風險準備金制度,按注冊資本的一定比例從自有資金中提取風險準備金,專款專用,當第三方支付機構發生風險時可動用風險準備金來彌補消費者的相應損失。[2]最后,第三方支付機構所掌握的消費者信息也具有很大的商業價值,出賣消費者的信息也成為第三方機構獲取利益的方式之一,加強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督、教育必不可少。

2.明確監管對象,完善法制建設

一是建議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制定專門的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建立針對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配和責任承擔、支付機構信息披露、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做出明確規定。進一步細化《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出臺與該管理辦法相配套的制度辦法,如《支付機構備付金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反洗錢辦法》等,提高第三方支付監管措施的可操作性。

3.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教育

一是開展安全教育,制定《消費者使用互聯網支付安全手冊》,幫助養成良好的網上交易習慣。二是開展風險教育,使消費者根據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合的支付產品,不盲目追求便利。三是開展法制教育,幫助養成研讀合約、分析合約的習慣。四是開展維權教育,提供投訴渠道、解決糾紛等信息。(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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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一:電商網站紛紛推出電子書業務開拓數字閱讀用戶市場

事件1:京東電子書平臺上線

2月20日,京東商城宣布,正式啟動電子書刊業務,銷售平臺與智能手機、PC閱讀客戶端軟件同步上線。

事件2:蘇寧易購推出電子書刊

11月15日,國內電子商務公司蘇寧易購正式上線自己的電子書頻道。同時,蘇寧易購也推出了自己的電子書閱讀應用,覆蓋iOS、Android和PC三端。

艾瑞咨詢點評:

繼淘寶和當當推出電子書之后,京東和蘇寧易購兩大3C電商巨頭也紛紛加入到數字閱讀的行列中來,電商網站的全行業覆蓋趨勢更加明顯,布局數字內容已經成為電商網站搶奪用戶入口的一大利器,未來,用戶的消費習慣會逐步從實體購買擴展到數字內容的消費,電商企業布局數字內容也是未雨綢繆的重要一步。

電商企業從事電子書業務,一方面紙質圖書頻道已經逐步成熟,完成一定用戶積累,電子書刊與紙質圖書的線上購買用戶群體基本一致,在價格更低的情況下,電子書在圖書網購人群中具有吸引力。另一方面,相比日用品等購買渠道豐富的產品,圖書的利潤率較高,另外在數字內容中,電子書相比在線視頻的運營成本較低,圖書內容適合數字化經營,并且可以促進長尾內容的銷售。

盤點二:個人企業維權意識提升內容版權市場逐步規范

事件1:作家維權聯盟狀告百度文庫

由韓寒領銜的10位作家和出版人發起的"作家維權聯盟",成為作家維權的專門機構,7月10日,百度文庫侵權案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開庭審理,9月17日判決結果:百度文庫存在主觀過錯,判處百度分別賠償何馬、韓寒、慕容雪村共計14 .5萬。

事件2:大百科全書狀告蘋果侵權

9月27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判決蘋果公司向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有限公司賠償52萬元,App Store未經授權為用戶提供付費應用程序下載。

事件3:四大搜索網站與盛大文學聯合打擊盜版

盛大文學10月25日在北京與中國四大搜索引擎企業——百度、搜狗、騰訊及奇虎360聯合簽署維護著作權人權益白皮書及備忘錄。

艾瑞咨詢點評:

電子圖書等數字內容復制簡單,小規模的盜版事件屢禁不止,海底撈針式的維權方式很難取得良好效果,另外互聯網的開放精神也導致了大量盜版問題。

百度文庫作為一個文檔分享平臺,聚集了大量網友上傳內容,百度相應建立起了一套人工篩選與軟件檢測機制進行甄別,但是互聯網依然是一個開放平臺,還是會存在一定侵權內容,很難依靠一套機制完全覆蓋,因此通過版權人和互聯網平臺的互通互諒才能實現版權保護。

隨著移動互聯網成為用戶使用數字閱讀的重要入口,大百科全書訴蘋果App Store侵權案只是移動閱讀盜版問題的起點,移動互聯網顛覆了原先以電信運營商為主導的通信產業鏈,平臺提供商獲取行業利潤的同時也不得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中,搜索網站是大量數字閱讀用戶的互聯網入口,版權企業與搜索網站合作,可以屏蔽盜版資源的搜索結果,減少盜版網站在用戶中的曝光量。

盤點三:數字閱讀受到資本市場關注移動閱讀最受歡迎

事件1:盛大文學獲Orbis投資

5月,Orbis旗下基金以1500萬美元的價格,向盛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Shanda Investment Holdings Ltd)購買了盛大文學1.875%的股份,該購買價格意味著盛大文學估值為8億美元。

事件2:VIVA獲得360、高原資本等入資

11月5日,數字雜志運營商VIVA(維旺明)無線新媒體宣布獲得奇虎360和高原資本的新一輪投資,周鴻祎成為VIVA的新董事。

事件3:小米全資收購多看

11月,小米科技CEO雷軍確認已經全資收購其投資的電子書軟件開發公司多看科技。

艾瑞咨詢點評:

資本市場及投資人對于數字閱讀的認可度正在提高,盛大文學占據原創文學市場的大部分市場份額,用戶規模和付費意愿都領先于其他閱讀服務,旗下起點的千字三分收費模式更是確立了網絡文學的用戶付費方式,Orbis看中盛大文學和網絡文學的增長潛力。

資本市場對于移動閱讀的關注也正在提高,年末VIVA獲得360及高原資本等的融資,VIVA被福布斯認為是2011年最能賺錢的30家移動互聯網公司,數字雜志擁有相對高端的網絡人群,長期消費能力被資本市場認可。

小米收購多看,一來看重其互聯網電視應用開發能力,小米盒子的迅速推出即是證明,另外,精品化、年輕化的移動應用定位也符合小米科技旗下終端及系統的發燒友偏好,在終端方面獲取成功經驗的小米,通過收購多看獲得更強大的內容制作能力。

盤點四:終端市場活躍為數字閱讀服務

事件1:《讀者》推出手機

10月,《讀者》雜志攜手上海斐訊數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推出讀者智能手機i800,售價999元。

事件2:當當推出電子閱讀器

7月25日,當當網對外正式電子閱讀器產品,該產品定名為“都看”(英文:Doucon)。

事件3:盛大調整數字閱讀終端戰略

6月6日,盛大正式推出旗下Bambook手機,售價僅為1299元。

11月,Bambook電子書并入盛大文學。

艾瑞咨詢點評:

2012年是智能終端大普及的重要年份,移動互聯網時代,硬件生廠商把控的智能終端市場并不能有效的結合內容及終端,隨著終端成本的下降,以及出于對定制內容的把控,使得大量內容生產商及互聯網企業也參與到自制手機的行列中來,智能終端已經不再是硬件廠商的專屬產品。

其中,電子閱讀器價格不斷下降,盛大Bambook以及當當"都看"都控制在500元以下,內容才是吸引用戶購買的本質,對于內容企業來說,學習亞馬遜Kindle模式,硬件搭臺內容收錢才是他們追求的核心,傳統的電子閱讀器硬件銷售策略正在被市場證明無法持續,Bambook電子閱讀器脫離果殼電子,歸入盛大文學,也體現了內容大于硬件的戰略思想。

不過電子閱讀器E-ink屏幕的價格始終居高不下,使得電子閱讀器的制作成本很難降低至目前主流的定價方案,而閱讀終端的多樣化,特別是內容企業參與到智能手機成為現象級事件,盛大Bambook手機的推出,主要源于盛大數字內容(包括旗下文學、游戲、視頻等內容)銷售的需求,除去電子閱讀器之外,布局多終端,以盛大文學為代表的網絡文學企業用戶定位以年輕中低收入群體為主,手機是這類人群主要的使用終端,1000余元的價格符合該類群體的消費能力,并且千字三分的連載模式可以順暢地展示于手機終端,在手機上一天看一章節不影響閱讀效果;傳統雜志《讀者》推出智能手機千元以內,以《讀者》雜志30年合刊和云圖書館為特色,在盜版問題較為嚴重的中國,數字閱讀內容的競爭力不強。

盤點五:基地模式助推數字閱讀國家扶持數字出版產業舉措更近一步

事件1:杭州國家數字出版產業基地授牌

4月29日,杭州國家數字出版產業基地授牌儀式在浙江省人民大會堂舉行。該基地包括濱江數字出版核心園區、杭報數字出版園區、中國移動手機出版園區、中國電信數字閱讀園區、華數數字出版園區、數字娛樂出版園區、濱江動漫出版園區、人民書店數字出版園區等功能園區。

事件2:西安國家數字出版基地揭牌

6月,陜西西安國家數字出版基地揭牌。該基地將重點發展手機出版、電子書、傳統出版數字化、數字動漫與網絡游戲等六大業務板塊。

艾瑞咨詢點評:

2008年7月,首家國家級數字出版基地揭牌以來,已經形成了東西南北各地區9家國家級數字出版基地,數字出版產業鏈豐富,涉及領域眾多,單單電子書出版領域就可以細分為數字制作、內容平臺、運營維護、解決方案等企業,由于分工詳細,因此小企業林立,通過基地方式推動行業發展,可以提供政策及配套上的優惠,也利于監管與聯絡。

盤點六:海外數字閱讀企業入華原版挑戰山寨

事件1:Flipboard入華

3月22日,Flipboard了基于iPhone的中文版應用,同時Flipboard還宣布將和新浪微博和人人網進行深度內容合作,并向中國派出了專人負責中國地區Flipboard的發展工作。

事件2:Kindle書店上線亞馬遜中國

12月13日,Kindle電子書店上線亞馬遜中國,首批上架的電子書有22541本,其中提供免費下載的書籍約為800本。

篇9

一、《電子商務法》(草案)綜合性強

(一)《電子商務法》(草案)內容全面

《電子商務法》(草案)中將電子商務出現的新的法律問題都綜合性的囊括其中。學界中一直呼吁的綜合性質的《電子商務法》已經千呼萬喚始出來了,很多新型的互聯網市場交易出現的問題已然有了法律約束的前提?!峨娮由虅辗ā罚ú莅福┑囊幎ㄈ粚?。對于文章所要論述的信用欺詐的法律規制問題,草案中也是在五十六條、七十八條、七十九條中有規定。但是綜合型的法律規定過于空泛,難以切實起到法律規制的良好作用。

(二)《電子商務法》(草案)缺乏配套的專門法律

文章作者認為,《電子商務法》作為效力高位階的法律出臺,綜合而全面應該是其應有之意。在《電子商務法》的基礎上,應該通過專門法的補充和完善或者通過專項立法方式對電子商務中的有別于傳統市場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進行單獨規制。任何法律都具有滯后性,但是不能因其滯后性的特點否定它的價值和作用。誠然,滯后的高位階的綜合性質的法律確實難以對新型的互聯網相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有效的規制,但是,滯后的高位階的綜合性質的法律的權威性和震懾力是不容輕易修改的。因此,即將出臺的《電子商務法》是網絡市場規制的權威法律,其綜合性的法律規定是出于其法律的性質所做出的合理選擇。

因此,我國應該在《電子商務法》的基?A之上進行專門立法。當然,專門立法要與國家政策相一致,國家政策要求市場經濟下,以市場調節為原則,以國家宏觀調控為例外,但是無論是原則上還是例外,都需要法律規制規范市場行為,因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損害原則的潛在因素,是例外的理論基礎,因此專門立法勢在必行。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全面

(一)新增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寬泛

現在,學界中基本達成共識的是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應當規制的違法行為,只是在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分類上有分歧。一部分學者認為,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例如信用欺詐行為完全歸屬于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分類當中的虛假宣傳或者商業詆毀。網絡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都能通過定義及其內涵歸屬到傳統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當中。無須單獨特別規制。學界中主流觀點認為,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由于其虛擬性和不確定性導致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無法通過傳統分類進行法律規制。因此需要單獨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作為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中一個重要分類――網絡交易信用欺詐行為是隨著網絡購物繁盛興起而日益嚴重的問題,網絡購物信用評價體制存在技術上的諸多問題,但是,由于技術中立原則,文章作者僅在文章中論及網絡交易信用欺詐在現有技術機制下的法律規制問題,法律與科學技術是互相促進和發展的,技術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約束,法律的進步需要技術的支持,因此法律與科學技術的相輔相成的。在現有技術下,需要法律規制現存的網絡購物信用評價技術的秩序以推動技術的進步和完善。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缺乏配套的專門法律

《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高位階的綜合性法律,需要專門法律配套實施。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應該設有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綜合性的法律條文進行規定。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并沒有相關規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例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八條中規定增加了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兩大種類。種類范圍過于狹窄和單一。文章作者認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應該吸收電子商務法中關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關規定,條文內容要求綜合性強。然后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這一綜合性法律的前提下,要加強配套的專門立法,專門立法靈活性強,效力位階相對較低,能夠更加有效地、有針對性地解決網絡市場上出現的一些問題,起到良好的法律規制效果。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現狀

(一)缺乏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立法規制

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滯后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更滯后于《電子商務法》,缺乏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消費者維權的相關立法規定。由于網絡交易的虛擬性和不確定性,傳統的消費者維權的形式已經無法讓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在網絡市場上維護自己正當的消費者權益。在第五章、第六章還有第七章這三章中應該增加有別于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消費者產生危害,消費者的維權方式,例如網絡在線投訴維權等方式。

(二)傳統法律規制方法的滯后性

消費者通關傳統的法律規制方式,難以真正維護到切身合法權益,消費者的知情權和交易公平權在網絡交易市場中很難得到保護,尤其在網絡交易欺詐泛濫的今天,消費者更難從紛繁復雜的網絡交易上辨別信息的真實性,因而產生違背消費者真實意圖的購買交易,進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必須緊跟《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電子商務法》的腳步,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特殊的綜合性規定。再通過靈活性高的專門立法完善整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體系。

第二章、我國低位階立法現狀和立法愿景

一、關于電子商務信用欺詐的專門立法現狀

在互聯網迅速普及發展的今天,已經出臺了不少關于規制互聯網違法行為的法規、規章。主要相關法律文件有《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實施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但是在這些專門法規、規章中對網絡交易信用欺詐的法律規制并沒有專門立法。

文章認為,信用欺詐需要專門立法,專門立法應針對信用評價體系、針對信用評價機構、針對電商平臺,針對電商平臺的經營者,針對第三方信用評價平臺,明確其法律責任范圍。從實體和程序上規制信用欺詐行為,從而凈化整個電子商務市場,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二、電子商務信用欺詐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一)信用欺詐行為已然成為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阻力

由于電子商務的虛擬性和不確定性,導致電子商務信用欺詐行為愈加猖狂,甚至出現了專門從事修改信用評價的職業人和團體。消費者也因此對電子商品的現有信用評價存在很多質疑,客觀上減損了電子商務的成交量 ,從而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

(二)高位階綜合性立法可執行性不強

在《電子商務法》這一綜合性法律即將出世的前提下,雖然關于信用欺詐行為的法律規制已經入法,但是可操作性并不強,因此綜合性立法在實務過程中形如虛設,并起不了法律規制的作用。誠然,高位階綜合性立法的立法意圖原本在于使各種行為都有法可依,但是,有法必依還需要專門立法的細化規定。

(三)電子商務信用欺詐專門立法缺失

就如前文所分析的,信用欺詐專門立法空白,需要填補專門法律的空白。散見于其他法律文本中關于信用欺詐行為的法律規制針對性不強,不利于信用欺詐行為的法律定性和入罪。因此,需要出臺關于信用欺詐的專門法律,配合《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大高位階的綜合類法律切實起到法律規制的作用。防止綜合類高位階的法律條文變成一紙空文,這違背立法原則和精神,當然也不利于市場秩序的良序運作。

第三章、國外電子商務法律規制的相關立法借鑒

一、 美國行業自律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完善而又符合其市場規律。美國采取以行業自律為主導的模式,相繼出臺了《猶他州數字簽名法》《伊利諾伊州電子商務安全法案》《國際與國內商務電子簽名法》《關于遠程合同消費者保護指令》《知識產?喙ぷ髯楸ǜ妗貳鍛?絡版權責任限制法案》《數字千年版權法案》等法案。主要通過行業自律相關法律規制,在過錯責任的限度里面維護電子商務的健康運行。這與美國的經濟體制是相輔相成的,盡量降低政府干預,試圖通過市場良性循環淘汰掉市場中不正當競爭的各種違法行為。

當然,市場經濟需要一個相對自由的環境,但是,對于我國而言,僅僅行業自律的相關法律規制很難解決電子商務中的信用欺詐行為,因為我國電子商務經營者龐雜,行業自律法律體系尚不完善,我國又正處在電子商務已經被信用欺詐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掣肘的困難時期,因此通過專門立法解決當前存在的電子商務中信用欺詐等不正當競爭的問題,最為有效。

二、德國綜合性《多媒體法》對我國的借鑒

德國的《多媒體法》是專門針對互聯網行為和應用而制定的法律,使得電子商務法律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為其他國家提供了一個新的不同于美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一個新思路。互聯網法的獨立性使得涉及互聯網的違法行為能夠很好地“有法可依”,互聯網法律部門的獨立使得法律對互聯網領域的適用性強、法律執行力度強、實用性強、監管力度強。

我國現階段是與德國一樣進行了綜合性高位階立法――《電子商務法》(草案)已經問世。但是,這只是法律規制體系中的一環,遠遠難以形成嚴密的法律規制體系,嚴密的法律規制體系除了需要綜合性的立法使法律適用中“有法可依”,還需要專門的立法使其“有法必依”。因此,我國應該在綜合立法的前提下不斷完善專門立法,從而建立一個嚴密的電子商務法律規制體系。

第四章、我國電子商務法中對信用欺詐專門立法的建議

一、專門立法的原則

(一)技術中立原則

無論是什么位階立法原則都要遵循技術中立原則,只有技術中立才能有效規避因技術瑕疵而產生的法律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的情形。因此,即使是低位階的專門立法中也應當將技術中立原則作為一項重要的原則。

(二)尊重已有法律制度的原則

法律作為維護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線,其權威性不容褻瀆。法律權威才能使群眾信服和更好地遵守。當然,此處并不是說法律永遠都是正確的,永遠都不能更改,錯誤的法律條文當然應該予以糾正和修改,但是如果是隨著時代的變遷和科技的進步發展導致原本的法律條文不適用實務的情形應當維護法律的權威。因此,文章作者認為,應該在遵循現有法律制度的原則情況下,以綜合性法律《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根據實務中的具體出現的法律問題進行專門立法,此種方式更有利于法律權威性的維護,也有利于新興法律問題的高效解決。

二、專門立法的具體內容

(一)專門實體性立法需要明確責任主體

在具體的專門立法中,關于電子商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尤其是信用欺詐行為,首先要明確其責任主體,承當過錯責任的責任主體應該包括實施信用欺詐行為的經營者以及幫助經營者進行信用欺詐行為的團體或者個人,這個可以借鑒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論,切實杜絕信用欺詐職業化、團體化的泛濫。其次電子商務公共平臺以及電子商務信用評價認證機構都應該承當監督不力的公平責任,這是出于整個市場的和諧穩定,適用于我國具體的國情的法律規定。

(二)專門程序性立法中要運用“大數據”[]確定因果關系

在電子商務的信用欺詐行為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眾多原因里,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難以認定信用欺詐行為。由于互聯網這一特殊的媒介不確定性和虛擬性的特點,導致在實務中很難認定信用欺詐行為,因為傳統的因果關系中的客觀因素在電子商務中很難取證。因此,要想改變這一被動無奈的局面,需要在傳統因果關系中推陳出新,緊跟時代潮流,運用“大數據”來推導出相關關系從而為其認定因果關系提供新的思路?!按髷祿钡倪\用并非是傳統因果關系的打破,相反是傳統因果關系的延伸和發展。是互聯網技術發展推動法律進步發展的必然結果。

(三)借鑒國際電子商務的相關規定

隨著我國“一帶一路”的蓬勃發展,跨國電子商務也日益繁盛。在跨國電子商務中需要一套各國共同遵守的國際規則和法律遵從。在20世紀50年代,點在商務立法保護在國際上一時間甚囂塵上,比如國際組織起草的世界第一部《電子商務示范法》,在對電子商務的各個運作環節做出的詳細規定的基礎上,更開創了一種新的“功能等同”的立法技術,對以后電子商務立法有重要的參考意義。因此,我國應該借鑒國際經驗和立法規定,從而建立一套適用國際交往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

三、專門立法的位階效力相對較低

學界里已經基本上達成共識,應該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剛出世的《電子商務法》(草案)響應學界聲音而出現。但是綜合性的高位階的《電子商務法》內容面面俱到而空泛,可執行性不強,因此應該在此基礎上,進行低位階的、針對性強的專門立法。這是文章作者的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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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通沃Phone 支持多種安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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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戴爾在廈門設立首個旗艦中心后,在過去的十多年里,戴爾和廈門互利合作。長期緊密的伙伴關系是促成此次戰略合作的重要因素。戴爾在廈門的現有業務和團隊基礎也將產生協同效應,為新業務的運營奠定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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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黃智軍)日前,淘寶網《2010年淘寶消費者保障白皮書》以及2011年消費者保障計劃,表示2011年將繼續投入兩億元資金,為消費者網購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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