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調查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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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調查制度

篇1

第一條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土地調查,保障土地調查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土地調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資源和利用狀況,掌握真實準確的土地基礎數據,為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土地資源,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提供依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土地調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四條土地調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

土地調查經費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從嚴控制支出。

第五條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開展土地調查工作的宣傳報道。

第二章土地調查的內容和方法

第六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每10年進行一次全國土地調查;根據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進行土地變更調查。

第七條土地調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地類、位置、面積、分布等狀況;

(二)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

(三)土地條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狀況。

進行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調查時,應當重點調查基本農田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

第八條土地調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綜合運用實地調查統計、遙感監測等手段。

第九條土地調查采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統一的技術規程和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制作的調查基礎圖件。

土地調查技術規程,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土地調查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土地調查工作。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和密切配合土地調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調查需要的相關資料。

社會團體以及與土地調查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配合土地調查工作。

第十二條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要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特點,編制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在土地調查中,需要面向社會選擇專業調查隊伍承擔的土地調查任務,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組織實施。

承擔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土地調查相關的資質和工作業績;

(三)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承擔土地調查任務單位的管理,并公布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單位名錄。

第十四條土地調查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執行調查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

土地調查人員應當接受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全國統一的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第十五條土地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和統一的技術規程,不得偽造、篡改調查資料,不得強令、授意調查對象提供虛假的調查資料。

土地調查人員應當對其登記、審核、錄入的調查資料與現場調查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十六條土地調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和檢查職權,有權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現場調查,并按照技術規程進行現場作業。

土地調查人員有權就與調查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土地調查人員進行現場調查、現場作業以及詢問有關單位和個人時,應當出示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第十七條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履行現場指界義務,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調查資料、數據,不得強令或者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不得對拒絕、抵制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土地調查人員打擊報復。

第四章調查成果處理和質量控制

第十九條土地調查形成下列調查成果:

(一)數據成果;

(二)圖件成果;

(三)文字成果;

(四)數據庫成果。

第二十條土地調查成果實行逐級匯交、匯總統計制度。

土地調查數據的處理和上報應當按照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有關標準進行。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質量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調查的各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建立土地調查成果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切實保證調查的數據、圖件和被調查土地實際狀況三者一致,并對其加工、整理、匯總的調查成果的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結果作為評價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土地調查成果實行分階段、分級檢查驗收制度。前一階段土地調查成果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下一階段的調查工作。

土地調查成果檢查驗收辦法,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調查成果公布和應用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制度。

土地調查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接受公開查詢,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級依次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做好土地調查成果的保存、管理、開發、應用和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等工作。

國家通過土地調查,建立互聯共享的土地調查數據庫,并做好維護、更新工作。

第二十七條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從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土地調查成果應當嚴格管理和規范使用,不作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不作為劃分部門職責分工和管理范圍的依據。

第六章表彰和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在土地調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條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修改調查資料、數據的;

(二)強令、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

(三)對拒絕、抵制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土地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一條土地調查人員不執行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和統一的技術規程,或者偽造、篡改調查資料,或者強令、授意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

(三)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調查工作,被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土地調查數據失真,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軍用土地調查,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制定具體辦法。

中央單位使用土地的調查數據匯總內容的確定和成果的應用管理,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負責。

篇2

加強制度建設,提高政府土地登記社會公信力

托倫斯土地登記制度很重要的原則就是對土地產權的確定取決于登記而不是產權文件。對政府登記的信賴、政府對產權的保護、已登記土地權利人損失可獲得賠償、土地唯一登記、登記低支出、高效率等是托倫斯土地登記制度的主要特征。

昆士蘭州托倫斯土地登記制度通過法定形式對土地產權信息及其變動信息加以記載,確保了土地產權人的合法權益。該制度經過近l50多年的發展,土地登記已成為交易雙方的主動行為,這是社會信任土地登記的主要表現。

首先,昆士蘭州建立了海量、安全的土地登記資料數據庫,為土地登記制度的推行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通過數據庫,需求方可查詢每塊土地的現勢登記資料和歷史登記資料。州政府土地登記工作人員每天都根據當天登記結果對數據庫進行更新和備份;為保障數據安全,還將土地登記資料在三處不同地點存放。

第二,按照托倫斯土地登記制度的規定,政府并不強制當事人進行土地登記,但是未經登記的土地權利沒有效力,所以,土地交易人及時進行土地登記已成為一種自覺行動,昆士蘭州的土地登記率幾乎為l00%。

第三,建立了完善的土地產權登記錯誤賠償制度。在昆士蘭,根據法律規定,因欺詐、登記官的失誤、土地登記檔案遺失或錯誤造成土地權利人的損失,政府要無條件、及時、全部、先行賠償,同時還建立了土地登記賠償基金。

我國目前要達到提高土地登記社會公信力的目的,需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l.提高政府對土地管理基礎工作的重視,進一步擴大土地登記的覆蓋率,建立覆蓋全國范圍的地籍資料數據庫,夯實土地管理的基礎。應抓住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的機遇,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建立和完善土地調查、統計和登記制度,并逐步建立地籍信息公開查詢與定期制度,實現土地資源信息的社會化服務。

2.結合《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完善土地登記法律體系,盡快出臺《土地調查條例》、《土地登記條例》。從提高土地登記資料法律地位、依法進行地籍調查、建立土地登記錯誤賠償制度、建立土地登記資料及時更新維護機制等方面提高土地登記工作效率,確保土地登記資料的現勢性和準確性。比如:在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劃撥及轉讓等土地審批行為中,在未進行土地登記的區域通過地籍調查前置,將土地登記資料作為法定要件;同時建立土地登記資料及時更新維護機制,做到登記一宗地,變更一宗地。

3.開拓土地登記資金渠道,建立土地登記錯誤賠償基金,形成依靠土地登記收費更新維護土地登記資料的現勢性和準確性的良性循環,為土地登記的可持續發展打好基礎。

結合第二次土地調查,建立技術支撐體系

昆士蘭州地籍產業發展成熟、土地登記高效便捷與其有著強大的技術支撐體系密不可分。昆士蘭州的土地登記行為涉及測量機構和測量師、律師服務機構、評估師服務機構、數據公司、軟件開發公司等多個社會中介服務行業。

首先,土地登記中的地籍調查(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是由社會測量機構和測量師來完成的。測量機構和測量師的資質受政府和測量師協會的嚴格管理,被強制參加商業保險,以賠償因測量錯誤而造成土地權利人的損失。

第二,土地產權交易及土地產權登記當事人一般都委托律師進行,律師幫助當事人完成相關資料查詢、確保交易安全、向土地登記機關呈遞土地登記申請等工作。

第三,州政府將登記資料以招投標形式提供給幾家信譽高、有實力的網絡運營商開展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州政府還委托上市公司Technology

one公司開發了自動產權登記系統(ATS),同時Technology

one公司還負責根據政府需求對ATS進行升級維護。以上這些技術支撐體系極大地簡化了土地登記工作程序,提高了登記效率。

目前,我國土地登記機關在接受土地權利人的申請后,要組織技術人員進行地籍調查,還要完成權屬審核、土地注冊登記、核發土地證書等工作,以土地登記機關目前的人員編制,遠遠不能滿足這些工作的需要。

從2007年7月1日起,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啟動,這既是對現有人員業務能力的一次挑戰,同時也為壯大土地管理隊伍提供了一個難得的機遇。結合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吸取澳大利亞土地登記的寶貴經驗,應著手加快我國地籍工作產業化,并建立土地管理工作的技術支撐體系。

l.加強領導,組建穩定的調查隊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加強對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組織領導,成立領導小組辦公室,組建相應的土地調查工作機構,把第二次土地調查真正落到實處。土地調查數據是動態的,需要時時更新,我們應著眼調查后成果的更新維護,建立穩定的土地調查隊伍,以確保土地調查工作的持續性,及時提供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土資源管理需要的數據。

2.充分發揮技術支撐部門作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計劃利用兩年半的時間全部完成,時間緊、任務重,這就需要國土資源部有關技術支撐部門(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國家測繪局、其他相關測繪單位等)在調查中充分發揮作用;同時,應建立土地管理制度創新機制,充分發揮社會測繪隊伍、大專院校、軟件開發公司等相關力量的作用,把土地調查事業做大、做強,為今后的數據更新奠定基礎。目前,我國開始推行測量師資質認證制度,如果將其與土地調查、登記制度建立起聯系,將極大地促進我國地籍工作的產業化。

3.建立完整的土地管理工作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切實提高人員的綜合素質。定期進行系統的培訓和考核;同時,應拓寬各地土地管理工作人員學習的渠道,結合土地管理網站的建設,建立土地管理相關知識頁面,增加地籍管理相關知識,提高我國土地管理工作人員的技術和管理水平,這是提高我國土地管理工作效率的必要保障。

明確政府各部門權責,提高工作效率

昆士蘭州有著完善的土地登記錯誤賠償制度,但是,由于社會測量機構和測量師確定的土地面積、地塊位置、邊界等出現錯誤而造成土地權利人的損失,政府登記機關并不負責賠償。這部分損失由測量機構和測量師無條件、及時給予賠償,賠償費可由保險公司支付。這種嚴密、權責分明的土地登記制度,為提高土地登記的工作效率打下了很好的基礎。

在我國,土地登記的責任機構是人民政府,由于測量機構造成的登記錯誤,土地權利人的損失并沒有明確規定由測量機構承擔,土地評估等方面也存在著同樣的問題。各部門權利和責任的不明晰,造成政府對土地權利人損失統一買單、政府利益受損的結果。為了改變這種現狀,我們應做到:

1.明確分工,各負其責。土地管理中的許多工作是由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等分別完成的,這就要求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權利和責任,建立“誰承擔,誰受益,誰負責”的機制,減少政府不必要的損失。建立責權分明機制是土地管理高效工作程序形成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土地權利人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必要措施。

2.加強管理,規范中介機構。在完成土地調查和地籍管理的工作過程中,經常需要事業單位或測量機構、律師事務所、土地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參與,在這一過程中,應加強對中介機構組織和事業單位的規范和管理,明確他們在工作中應負的責任。在對其規范管理的前提下,建立職業資質認證制度和職業保險制度。

整合現有信息管理系統,提高土地管理整體水平

昆士蘭州土地登記的便捷、高效,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其自1994年就統一采用的自動產權系統(ATS)。這個系統實際上是一個具有中心窗口功能的數據庫,昆士蘭州的政府機構及許多在線服務提供商都與ATS系統聯通。人們可通過網絡對土地登記資料進行查詢,同時也實現了遠程辦理土地登記。昆士蘭州面積約172.7萬平方公里,采用統一的ATS系統,實現了昆士蘭自然資源和水利部與全州所有分支機構土地登記信息的無縫連接和數據共享,極大地降低了土地登記的成本;登記信息的市場化還增加了國家收入。ATS系統的應用也極大地提高了昆士蘭土地登記的效率,登記工作量從l990的40萬件增加到2002年的110萬件;登記耗時從l994年前的4周縮短到現在的2~3小時(現在每件登記從受理申請到完成登記最多需要5天時間)。

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信息化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大部分地區還比較落后。結合目前現狀,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國內土地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整合,以提高我國土地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整體水平:

篇3

【關鍵詞】 戶籍改革 轉市民意愿 土地流轉 重慶

2010年8月15日起,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在全市范圍內正式施行。重慶計劃推進兩年300萬、十年1000萬的農民進城計劃,將成為幾十年來我國戶籍制度改革規模最大、配套制度設計最完善、影響最深的一次實踐。本文以調查問卷的數據為基礎,分析了在重慶戶籍制度改革背景下重慶江北區五保鎮各社區一百多農戶對戶籍制度改革農民轉市民及土地流轉意愿的情況。調查結果表明,農戶對轉市民態度較為積極,同時也存在著不少擔憂:城市生活的保障、土地流轉的補償。分析結果也顯示:農戶的轉戶意愿受到其收入水平、是否有家庭成員在城市務工等因素的影響。

一、調查及資料基本情況

2010年8月課題組深入重慶江北五保鎮各社區開展了農戶調查研究,調查按每十戶抽一戶的比例選取樣本,共獲得有效問卷數127份。

127戶農戶中,農業戶口性質的有118戶,非農業戶口的有9戶;家庭人口數平局每戶3.6人,其中60歲以上老人和15歲以下小孩分別平均為1個和0.9個;127戶中有耕地的119戶,無耕地的有8戶,耕地總面積為309畝,戶均耕地2.64畝;林地面積總209畝,戶均面積2.3畝,宅基地戶均170m2;具有養老保險的農戶為69戶,占調查農戶數的37.9%,具有醫療保險的農戶數為108戶,占調查戶數的59.3%,其他保險種類幾乎沒有。

二、調查情況分析

1、農戶轉市民及土地流轉意愿情況

(1)農戶轉市民意愿情況。被調查的農戶中大多對戶籍改革農戶轉市民持積極態度,調查結果顯示,有78戶農戶(61.4%)想轉市民,21戶(16.5%)對轉市民表示猶豫,有28戶明確表示不愿意(22.1%)。

分析農戶對轉市民持各種態度的原因,可以發現,城市提供的優于農村的市民身份所特有的生產生活條件(最低生活保障、就業機會等)是吸引農戶到農村的重要原因;農村和城市生活的隔離、農戶的經濟負擔較重是農戶對轉市民持保留態度(“猶豫”)的原因所在;而目前城市的高房價及社會保障的不完善更是直接導致農戶對轉市民持否定態度的因素(“不想”)。

(2)農戶土地流轉意愿情況。土地流轉能有效地促進農業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規模經營,加快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推動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和小城鎮建設,為全面發展農村經濟作出了重要貢獻。土地流轉在農戶轉市民的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農戶能夠積極主動的參與土地的流轉,能有效地加速農村戶籍改革和推進農戶轉市民過程。調查表明,有77.2%的農戶愿意流轉自己承包的土地,14.2%的農戶表示猶豫,8.6%的農戶不愿意土地流轉,這表明大多數農戶希望參與土地流轉,對戶籍制度改革的意愿較為積極。

從進一步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土地流轉中農戶所關心的核心問題是土地流轉的資金補助問題:表示愿意的農戶中有61.8%是因為可以從土地流轉中得到相應的資金補助而想參與土地流轉,這反應出農戶目前的耕地收益不高,希望從土地流轉中獲得更高收益;表示猶豫的農戶中有48.3%的農戶擔心補助不足;不想參與土地流轉的農戶也有超過30%的農戶對土地流轉價格和收入保障表示出不滿意和擔心。

2、農戶轉市民及土地流轉影響因素分析

(1)農戶轉市民影響因素。一是收入水平。本次調查中收入較高的農戶,其收入大多來源于非農業收入,即外出務工。與常年在城市務工的農民相比,主要以耕地為生的農戶對城市生活有著較強的適應性與更強的融入城市生活的渴望。調查表明,農戶家庭收入水平與轉市民的意愿存在著較為明顯的相關性,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愿意轉市民的比例也不斷提高,兩者呈正相關。

二是文化程度。被調查的農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小學和初中文化程度占大部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較少,大學文化程度僅有3.9%。調查結果顯示,文化程度對農戶轉市民的影響并不顯著,并沒有表現出人們預想中的文化程度越高,轉市民的愿望越強的情況。

(2)土地流轉影響因素。一是收入水平。同收入水平對農戶轉市民的影響相似,農戶的收入水平同土地流轉存在一定的耦合關系。從事非農產業的收入水平更高,流轉出其閑置土地的可能性較大。調查結果顯示,隨著農戶收入水平的提高,農戶愿意參與土地流轉的比例也越高,兩者存在較為明顯的正相關性。

二是文化程度。傳統觀點認為“農民受教育程度愈高,接受事物的能力和適應能力愈強,外出創業或發展高效農業的成功率就愈高,因而有流轉土地的愿望”,調查結果表明,不同文化程度戶主家庭發生流轉的比例相差不大(見表6)。本文認為此結果是提高文化水平帶給農民就業的多樣性形成的非規律性結果:隨著農民文化水平的提高,非農就業機會相應增加,可能引起土地轉出增加;同時,當農民掌握較高的科技知識后,可以從經營土地中獲得較高收入,便不再愿意轉出土地。

三、農戶轉市民需求分析

1、家庭轉市民方式

戶籍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對農民來說,戶口的變化意味著生活方式的變化:一方面要離開土地,放棄以土地謀生的農村生產生活方式;另一方面能享受到城市的各項優惠的福利保障,比如說子女求學等。這兩個方面較大的變化在很大程度上是要以家庭為單位的,這就使得在戶籍改革的背景下,農民將選擇舉家轉市民的方式轉戶口,調查結果也表明了這一點。

2、農戶轉市民定居城市類型偏好

農民對居住城市類型的期望受農民自身觀念、生存能力、收入保障、城市環境等方面的影響。農民安土重遷的思想觀念自古根深蒂固,戀土戀鄉情結較重,對于住慣了農村的農民來說,不是出于生存等重大需要,一般不太愿意離鄉太遠,到達城市中去生活;而另一方面,大城市生活成本較高,城市空間也較為擁擠,環境相對中小城市較差。從這兩方面來看,農民轉戶口一般更傾向于離農村不太遠的中小城市定居。從調查數據看,農戶對中小城市及農村定居的選擇意愿較為平均分散。

3、農戶轉市民政府征地補償方式意愿

在土地流轉后,部分土地或全部土地轉出的農民生活保障來源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土地流轉出去意味著農民將失去依賴土地生存生活的方式,如何在土地流轉出去的同時保障以后的生活是農民極為關注的問題。調查的結果顯示,農戶對土地流轉出去不僅希望有合理可觀的一次性租金要求,也更注重失去土地后的生活來源問題,希望隨著土地流轉,自己在生活和以后的持續收入方面有可靠的保障。

四、政策建議

首先,積極建設中心城市城鎮及大城市郊區,建立轉戶農民定居城市的平臺。完善中小城鎮的配套設施,積極吸納就近定居的戶改農民。在有條件的城鎮及城市郊區,加快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加大相關城市公共產品的供給,為轉戶農民居住創造有利條件。

其次,完善土地補償制度,健全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積極參與到土地流轉的轉戶農民,應建立起合理的補償標準,同時把土地流轉農戶統一納入到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中來,實行農村和城市無差別的社會保障體系。著手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弱化土地作為保障的功能。應充分考慮農民的繳費能力,在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政府要加大投入。

再次,有的放矢,有層次、分批次地展開戶籍制度改革。對已經在城市就業的農民工、非農收入較高的農民,率先鼓勵其積極參與戶改,加入城市戶口,起到示范效應,從而帶動更多有意愿有條件的農戶加入到戶改中來。

最后,積極保障和完善轉戶農民的住房、低保、教育等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制定相關標準,將轉戶農民優先納入城市廉租房住房保障、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子女的教育保障,消除轉戶農民對城市高房價、生活保障和教育不公平等問題的擔憂。在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結合政府財政的承受能力,為其構建相對獨立的社保體系并出臺社保關系異地轉移接續辦法,并完善農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子女就學和廉租房制度,從而構成一個福利體系,尤其要把農民工普遍納入城市失業保險應保人群中,這直接影響土地租賃市場的發展。

(注:本文為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資助“城鄉統籌視角下的我國城鄉商貿流通體系研究”(項目編號:09JZD0029)和重慶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項目“城鄉商貿統籌與重慶市流通產業轉型升級研究”(項目編號:10SKH16)的階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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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集體土地;不動產登記;四統一

文章通過文獻研究,綜合當前各領域集體土地不動產登記的法律制度,歸納并總結出當前我國不動產登記中存在不動產登記范圍不統一、登記類型不統一、登記機構不統一以及信息公開不統一四個方面的現狀,并通過調查研究指出其弊端,明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一、我國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登記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土地登記制度己經基本構建了大體的框架,但是長期以來因為忽視土地權利,社會大眾對土地登記尤其是對農村土地登記關注的程度不足,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隨之也不能得到全面的保護,再加上我國的土地信息系統不夠完善,我國土地登記在立法層面和實際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1.農村土地登記采取登記對抗主義不利于權利的保護

一般情況下,在一國的物權立法中對于不動產變動都采取統一的登記模式,如德國采取登記生效模式,法國采取登記對抗模式,澳大利亞則采取的是托倫斯登記模式。目前,我國農村土地登記采取登記對抗主義是由歷史原因和農村發展現狀共同決定的,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未來農村的不動產變動必然也會變得頻繁,而且現在農村的人口流動量相對以前較多,農村的熟人社會機制也正在轉變,我們不能忽視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在農村繼續采取登記對抗主義模式則會嚴重影響土地交易的安全,也不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2.土地登記申請中現有的自我舉證制度不利于保障權利

根據《物權法》第11條可知,土地權利人申請登記的時候,不僅要提供權屬證明文件,還要提供宗地的面積以及反映宗地界線情況的圖示等。由于土地界址的確定、土地面積的測量需要有時一定的技術才可操作,《土地登記辦法》第9條對此做出了補充規定,即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時對土地的界址坐標、宗地圖等材料可以通過委托技術單位進行實地地籍調查而取得?!段餀喾ā返?2條又規定,登記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并不是直接給予認可,在不動產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還必須到實地進行調查。

3.土地登記部門不統一

我國土地登記工作的起步比較晚,在改革開放之前曾經有很長一段時間不動產的財產性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認,土地的財產性更是被忽略。不動產制度還曾一度從財產法中被刪去,直到1988年才又重新納入財產法范疇。而此時實際的土地權利登記管理己經被分散在多個部門,改革開放之后又有其它土地權利陸續出現,而原有的管理機制卻未被廢除。

4.土地登記機構的賠償制度不完善

土地登記主要有權利確認和公示的功能,登記內容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到權利人的權益,也會影響到土地交易的安全與秩序。一旦土地登記存在瑕疵,就會給產權人及其他交易當事人造成無法估量的損失。因此,我認為在土地登記制度中建立相關賠償責任機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關于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問題的思考

1.按照統一土地登記機關、統一土地登記效力、統一土地登記標準的原則修改有關的法律法規。

土地登記機關的不統一、土地登記效力的不統一等都有其立法上的因素在起作用,“解鈴還需系鈴人”,既然目前分別登記與法律法規有關,這當然要首先要實現法律法規有關土地登記問題規定的統一、改變和完善。必須修改相關的法律,由法律明確統一的土地登記機關、土地登記效力以及士地登記類型和土地權利的內涵與外延。

2.加快出臺農村地籍調查規程。

農村地籍調查具體如何操作,各個地方已經有些實踐經驗,因此,可以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農村地籍調查規程,使農村土地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有技術標準和技術參考。農村地籍調查規程的制定要考慮城鎮土地利用與農村土地利用的不同、農村非農建設用地與農村農業用地的不同、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的差異。

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所能夠采用的調查技術肯定不一樣、對地籍調查所要求的精度也不一樣,因此區分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地區規定不同的調查精度、技術路線和調查方法等都是必要的和現實的;農村居民點與農用土地的利用也是不一樣的,利用方式不同對調查精度也會有不同的要求,因此農村地籍調查規程區分農用地和非農建設用地對于調查經費節約、提高調查進度進而提高土地登記的效率都有重要意義。

3.加強土地登記隊伍建設,建立起一支具有專業水準的高素質的土地登記隊伍。提高土地

登記人員的素質必將提高土地登記的質量與土地登記的效率。我國目前的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的具體業務基本上是由縣土地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土地管理所或者國土所承擔,在不少地方目前從事農村集體土地登記工作的大多是從原有的鄉村干部轉變過來的,這些工作人員大多沒有經過專業訓練,其七地登記的知識與技能、對土地登記的理解是建立在自己土地登記的實踐基礎上。在不少地方,從事農村土地登記的工作人員連最為基本的土地測繪能力都不具備,根本就沒有能力完成土地登記所必須的地籍測量。提高土地登記隊伍的業務水平一方面要補充經過專業訓練的“科班”人才,另一方面也投資現有隊伍的培訓、提升現有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

三、不動產登記“四統一”的重要法制保障――《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筆者認為,不動產登記依據的統一是前提,登記機構的統一是關鍵 ,登記簿冊的統一是抓手,統一信息平臺的建設是目標。

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稱《暫行條例》)的出臺,對貫徹落實《物權法》、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核心是必須實現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臺的“四統一”?!稌盒袟l例》簡潔明了,重點突出。緊緊圍繞上述“四統一”進行制度創建,為不動產統一登記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引和保障,對下一步各地具體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提出了規范要求。

《暫行條例》要求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交易等信息實時互通共享(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并明確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交(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既方便了當事人,又為登記機關依法登記提供了信息基礎,有利于登記機關提高登記效率和準確性?!稌盒袟l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明確了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權利,正是物權公示的應有之義,為不動產交易的安全提供了保障。

總結:

近幾年,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相對較快,國家為了促進農村的發展也出臺了一些相關政策,再加上法律本身具有滯后性的特點,使得目前的法律法規不能很好的對農村集體土地登記進行規范。文中分析了農村集體土地在登記過程遇到的具體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是我國和諧社會構建的必然要求。建立完善的土地登記制度,才能保護我國農村土地的安全、保障農民自身的利益。

參考文獻:

[1]畢寶德:《土地經濟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

篇5

問:為什么制定該條例?

答:土地調查是摸清我國土地家底的國情國力調查,也是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土地管理的基礎工作。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工業化、城鎮化步伐加快,全國土地資源利用狀況有了很大變化,但仍存在著土地分類標準不統一、土地信息不健全等問題。因此,通過土地調查,全面查清全國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尤為重要:一是,為科學制訂發展戰略和規劃、促進可持續發展提供依據。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沖突。為保障可持續發展,必須統籌考慮吃飯和建設的問題。搞好土地調查,摸清全國土地利用狀況,是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土地資源的基礎。二是,為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土地調控提供依據。掌握真實可靠的土地數據,既是當前落實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需要,也是促進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的需要,還是把好土地閘門、加強宏觀調控的需要。三是,為合理使用土地、優化空間布局提供依據。通過土地調查,查清各類土地使用情況,既可以為節約集約用地打下基礎,也能掌握土地利用程度和承載能力,為合理劃分主體功能區劃提供依據。四是,為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理順土地權屬關系提供依據。土地市場是要素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土地調查,弄清農村和城市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有利于規范和發展現代土地市場,提高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土地調查,保證土地調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國務院制定了《土地調查條例》。

問:土地調查的內容是什么?

答:條例規定,土地調查的內容包括以下三項:(一)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地類、位置、面積、分布等狀況;(二)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三)土地條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狀況。

同時,為了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條例還規定,進行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調查時,應當重點調查基本農田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以便做到對每一塊基本農田上圖、登記、造冊。

問:土地調查采用什么方法?

答:條例規定,土地調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綜合運用實地調查統計、遙感監測等手段。為實現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土資源管理需要的目標,土地調查需要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同時,《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中明確,充分應用航空、航天遙感技術手段,及時獲取客觀現勢的地面影像作為調查的主要信息源。在此基礎上,農村土地調查要實現對每一塊土地的地類、權屬等情況進行外業調查,城鎮土地調查要開展大比例尺權屬調查及地籍測量。

問:土地調查采用的地類標準是什么?

答:為了科學劃分土地利用類型,明確土地利用各類型含義,統一土地調查、統計分類標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07年8月10日了《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國家標準。為了建立權威的土地調查數據規范體系,保證土地調查質量,條例規定,土地調查采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統一的技術規程和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制作的調查基礎圖件。

問:條例對土地調查的組織實施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保證土地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條例對土地調查的組織實施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調查的組織保障。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同時,為了加強領導和協調,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成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組織和領導土地調查工作。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中,依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國務院成立了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

二是,明確調查的專業隊伍要求。條例規定,需要面向社會選擇專業調查隊伍承擔的土地調查任務,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組織實施;承擔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具有法人資格、有與土地調查相關的資質和工作業績、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等四項條件。

三是,明確調查的人員要求。條例規定,土地調查人員應當具有執行調查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并接受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全國統一的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四是,明確接受調查單位和個人的義務。條例規定,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土地調查人員的詢問,履行現場指界義務,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

問:條例對土地調查成果處理和質量控制作了哪些規定?

答:土地調查成果的處理和質量控制,關系到調查數據的準確性和調查工作的質量,條例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規范調查成果的匯交、統計。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實行逐級匯交、匯總統計制度;土地調查數據的處理和上報應當按照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有關標準進行。

二是,建立調查成果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調查的各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建立土地調查成果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切實保證調查的數據、圖件和被調查土地實際狀況三者一致。

三是,建立調查成果抽查制度。條例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結果作為評價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重要依據。

四是,建立調查成果檢查驗收制度。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實行分階段、分級檢查驗收制度;前一階段土地調查成果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下一階段的調查工作。

問:條例對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和應用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規范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和應用,條例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規范調查成果的公布。條例規定,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級依次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二是,規范調查成果的保存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做好土地調查成果的保存、管理、開發等工作。

三是,明確調查成果的應用。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從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同時,條例還規定,土地調查成果不作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不作為劃分部門職責分工和管理范圍的依據。

問:違反條例規定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是確保土地調查數據真實性、杜絕弄虛作假的重要手段,條例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有關領導的責任。條例規定,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擅自修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強令、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對拒絕、抵制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土地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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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資源;監督;宏觀調控

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準確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建立耕地保護的長效機制,社會各界的共識。而在國土管理的各個環節中如何提升地籍管理的整體水平,適應現階段參與宏觀調控的新要求,走在其它各項制度之前,最大程度的發揮監督與調控作用,是值得我們國土資源人員思索的一個新問題。

1.努力強化地籍管理基礎地位

地籍資料是制定土地利用規劃、供地計劃,實現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土地調查、統計運用全國統一的分類系統、調查方法和調查程序。土地調查、統計經過實地勘察,結合圖表冊,按照科學方法統計、分析,能全面反映出各類土地利用現狀。每年進行的土地變更調查,更是翔實地反映了年度各類土地利用現狀和變化趨勢、土地利用結構和變化規律,以及轄區內建設用地存量、流量信息。這些準確可靠的基礎信息,為土地利用規劃、供地計劃制定和各項建設用審批等,提供了最全面、最基本的依據;為正確判斷土地的供求合理性,檢測土地利用結構存在的問題,及時調整土地政策提供了信息。

地籍管理是實施土地產權管理,建立現代土地產權制度的基礎與核心。土地登記無疑是地籍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土地產權管理的重要形式?!锻恋毓芾矸ā芬幎ǎ瑖覍ν恋厮袡?、使用權依法進行登記發證。土地確權登記,解決了大量的土地權屬糾紛,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穩定了社會秩序。通過界定土地產權關系,推進了土地使用有償制度的改革,促進了國有土地產權流轉。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為經濟社會提供了合法、準確的土地產權信息,推進了市場經濟的建立。

在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為國家管理土地、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體制改革服務,為建立完善的土地租賃制提供了科學依據;通過土地登記和土地定級評估,培育和規范土地市場;明晰產權,為企業改制、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提供了基礎信息;為實現土地的科學管理提供了保障。地籍管理是國土資源管理的根基所在,根基不扎實,整個國土資源管理制度的構建就無從談起。

2.積極建立地籍管理動態監督體系

地籍管理應該充分發揮自身特點,積極的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監督土地利用規劃、用地計劃、土地用途管制、建設用地許可、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執行情況。

地籍管理監督土地用途觀管制度的執行。根據地籍管理隨時反映土地利用現狀的特點,管理者可以對每一宗地類變更的來源、去向及時進行變更,并上圖、載冊、入庫。這些信息,充分反映了土地利用規劃、供地計劃的執行,凡是違反規劃、計劃,以及改變法律確定的土地用途的,都可以通過地籍圖、表、簿、冊及數據等,一目了然檢查出來。另外,通過土地遙感監測等手段,可以及時發現非法占地行為,落實土地利用規劃和供地計劃,實施土地用途管制。

地籍管理監督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執行。在土地變更登記中,對土地權屬、用途、面積、坐落、登記、地價等進行審核的過程,就是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把關過程。通過對土地權屬性質、來源及它項權利的審核確認,可以隨時檢查土地使用權變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改變了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規避土地有償使用等。在辦理土地登記的過程中,通過對土地用途、面積、地價等項目的審核,可以隨時發現抬高或降低地價、弄虛作假的行為,以監督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定價的合理性。辦理土地登記和啟動全社會對土地登記資料的審查,為土地市場提供了準確可靠的信息,防止了違法交易等不法行為。

地籍管理監督建設用地審批和依法用地執行。地籍資料翔實記載了每一塊土地的狀況,是建設用地項目審批前了解土地權屬合法、面積準確、界址清楚、用途合理與否的依據。建設用地審批后,經變更登記實地調查審核,用地情況與批準文件一致的準予確權登記,對不一致的不予登記,同時注意發現和防止可能出現的突出批地、先行圈占土地等現象。另外土地利用監測可以及時監督土地利用規劃的情況和基本農田保護情況。

3.充分發揮地籍管理基礎調控作用

《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以實際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有量責任目標考核的依據”,“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繳納范圍,以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為準”等要求的第一次提出,意味管理手段以及考核標準和繳納標準的改變,對地籍基礎業務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3.1要求準

土地利用變化狀況既要有影像還要有圖形和位置,無論是建設占地還是耕地以及基本農田面積都要求準確,要保證數據與實地一致,不能有虛假,要經得起實踐的檢驗。

3.2要求全

不但要有農村土地信息,還要有城鎮土地信息;不但要有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數據,還要求有各行業、各產業用地數據,要涵蓋土地管理的各個方面。要求新。不能只有過去幾年的數據,還要有每年、每季,甚至每月、每天的數據,要及時用最新調查成果更新原有數據。

3.3要求快

要及時掌握各地土地利用狀況以及變化信息,利用網絡技術,快速匯總,統計、分析各項調查和監測數據,保證各地土地利用變化數據的及時獲取,滿足形勢分析的需要。

4.結語

地籍管理是我國土地管理的重要的基礎工作和重要措施,是嚴格土地管理保障,是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維護權益、服務社會的重要手段。地籍與財政密切相關,現代社會地籍管理涉及土地財產權的基礎與核心。我們應該在科學發展規的統領下,理論結合實踐,勇于摸索,敢于創新,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投入到此項工作中來,使地籍工作在宏觀經濟調控中發揮巨大的作用。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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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村;宅基地;權屬調查;問題;對策

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為了深入貫徹國家依法保護宅基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宅基地管理,減少權屬糾紛,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和諧穩定的精神,我們按照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的要求,對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農村宅基地進行了權屬核查及地籍測量工作。本文就此作一總結和探討。

一、農村宅基地調查的重要性

1、保護合法權益、減少權屬糾紛

通過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調查,可以有效解決農村土地產權不清,村民自身土地權利義務模糊,權屬糾紛突出等問題。農村宅基地確權關系到廣大村民的切身利益,開展農村宅基地確權,對于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節約和保護耕地,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都有著重要意義。

2、為完善合理土地制度打下堅實基礎

我國作為一個擁有悠久農業歷史的大國,農業人口占據了總人口的一半以上。隨著國家對農村基本民生的大力投入,無論是從醫療、教育,還是從社會保障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在農村住房方面還略欠火候,現有的農村住房制度主要體現在宅基地制度層面:“一戶一宅”、“無償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轉和抵押”是基本特征。

以上特征就決定了農村宅基地僅有使用功能而無資產功能。結果是,集農民畢生積累建造的農房,由于限制流轉和抵押無法實現其資產信用功能,不能對擴大生產和規避風險提供支持。要想改變這種現狀就必須考慮建立完善的農村宅基地流轉市場,充分體現土地作為一種“特殊商品”的資產特性。在這種新的土地制度的建立過程中,宅基地權屬的明確是至關重要的。

二、農村宅基地調查中出現的問題

1、宅基地范圍難以確定

很多農民對宅基地認識不清,經過一兩代人的使用,對原本宅基地的范圍已經很模糊。并且由于新農村建設,宗地相鄰四至或周邊地理特征已經改變,原有的地籍資料已經無法判定,權屬主認為自己房屋周圍在用的土地都應算做自家宅基地范圍,造成土地范圍嚴重超標。

2、調查標準不確定

農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宗地范圍,原則上按居民實際建造房屋及附屬生活設施的現狀范圍調查。但在調查中發現,農村居民實際建房時將房檐伸出墻體,用以遮蔽雨水入戶,當地俗稱“滴水”。在確定宗地范圍時是以房屋主體墻外壁為界址線,還是以房屋“滴水”正射投影為宗地界址線較難取舍。

調查中,權屬主指界明顯超標,在指界范圍內有多座分散且無外墻包圍的建筑。按照規定面積該如何劃定宗地范圍并確權。

3、宅基地狀況發生變化

老宅基地在使用過程中有面臨權利發生流轉、地上建筑物改建等多種情況。按照《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以及各地方《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應予以不同面積確權。

4、地形復雜,界址點測量難度高

老的宅基地未經統一規劃,農民又依據生活習慣在周圍搭建很多簡易棚房,并且農村未經修剪的灌木、雜草生長茂密。這都給碎部測量帶來了很大的不便。而界址點、線測量又是大比例、高精度、高要求的測量工作。所以在完成這類宅基地測量時要投入較高的成本。

三、農村宅基地調查工作的開展方法及對策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提出,有條件的地區應將宅基地使用權調查納入到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中。實踐中,我們主要是根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的相關規定。以農村宅基地權屬調查的基本單元為宗地。其中,已確權登記的,經復核存在錯誤或界線調整的,有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應共同指界。未確權登記的,有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應共同指界。指界后,經雙方認定的界址,由雙方指界人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蓋章。同時,調查人員應將調查結果現場記載于地籍調查表上,并繪制宗地草圖。

1、提高資金投入,加強政策宣傳

農村宅基地調查關系到廣大農民切身利益,不僅為保護農民根本財產權利提供參考依據,更對我國農村土地市場的建立,以及農民資產重置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加強宅基地相關知識及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公民管理土地的意識,從根本上杜絕農民“一戶多宅”、違法占地等行為。使大家自覺監督土地的管理,保證土地的合理利用。農村宅基地調查是一項基礎性的工作,為各項政策提供基礎數據,在今后,應加大資金的投入,保證該項工作的開展。

2、加強確權人員培訓,提高專業素質

農村宅基地確權工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無論是對國家和地方土地政策的解讀,還是對被調查權利人的解釋說服;無論是對宗地范圍的認定,還是對宗地界址點的測繪都需要工作人員具有較扎實的專業素質。

3、嚴格遵守規程,保證精度要求

調查過程中,因為實地情況的復雜及特殊情況下標準的不統一,給整個調查和測量工作帶來了很大困擾,此時就必須嚴格遵守調查規程,在不“越界”的情況下具體問題具體解決。例如:調查對象是老宅基地,地上建筑已經改建的,確權時面積最大不超過120平米;老宅基地權利人變化,但未改建,確權時面積不應超過200平米;權利人變化且改建,確權時面積不應超過120平米。在確定宗地范圍時以房屋主體墻外壁為界址線,而不考慮房屋“滴水”。

測量時,對界址點和地物點,堅持能測不量的原則,確實不易測到的需要邊長交會取得。對全站儀無法測到的界址點,可采用間接方法求得,例如使用內插、外插、距離交會等方法,用距離交會時,條件邊不少于3邊。

總之,農村宅基地權屬調查事關重大,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是土地承包制度的發展和進步,也是農民增收、發展農村經濟的有效措施,不同利益群體立場和訴求有差異,必須慎重考慮,周密計劃,妥善應對。如何規范農村宅基地權屬調查標準和行為,是建立及完善農村土地市場,保護農民財產權利,保障農村土地制度的基石。

【參考文獻】

[1] TD/T 1014-2007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

[2] 任麗軍,廖連榮.關于農村宅基地確權若干問題的探討[J].科技資訊,2012.25.

[3] 劉旭.農村宅基地調查中的關鍵技術研究[J].測繪與空間地理信息,2012.01.

篇8

關鍵詞: 地籍地籍調查 地籍權屬調查 地籍測量

Abstract: Cadastral ownership investigation is the indispensable of cadastral survey.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processes of cadastral ownership investigation. And present their views to the current ownership of the investigation.Key words: cadastral; cadastral surveys; cadastral ownership investigation; cadastral survey

中圖分類號: P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地籍主要是一個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用途或價值等信息的地理信息系統。綜觀國際地籍的發展歷史,可以看出地籍內涵和功能的深化是隨著我們對土地概念的理解程度而加深的。

從總體上來看,現代地籍在以下三個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1)土地稅收、控制土地利用和土地權利的分配;(2)對土地產權提供保障,保證士地產權市場的高效運轉,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土地管理提供支持。在農村地區,通過地籍對土地權利進行登記,為農戶的土地權利提供保障,可以鼓勵農民增加農業投資。在那些土地缺乏和存在土地糾紛的地區,一個運轉良好的地籍系統將會產生明顯的社會和政治效益。在城市,地籍系統能夠使土地買賣、抵押和租賃以更低的成本運行,八而促進土地市場的高效運轉;(3)為政府和土地使用者從環境保護的角度提供土地方面的信息。

1.1 世界地籍發展趨勢

作為提供土地基本信息、征收賦稅和保護土地產權等工具的地籍系統進入21世紀以來受到了更為嚴峻的挑戰,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迅速推進、航測遙感技術的出現對地籍系統提出了新的要求。世界各國從不同的側面對地籍制度進行了完善,總體上,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傳統地籍逐漸向多用途地籍轉變;

(2)地籍一業化;

(3)新技術在地籍領域的應用日益增多;

(4)由二維地籍走向三維地籍;

(5)日益重視地籍的立法工作;

(6)地籍管理制度改革。

1.2 現今世界各國的地籍發展狀況

根據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的信息資料統計。歐洲的40個國家都頒布了地籍管理、土地登記的法律、法規、條例,其中絕大多數國家專門頒布了《地籍法》、《土地登記法》,而且都設立了地籍局、地籍所、地籍辦公室等專門的地籍管理機構。特別是德國正在全面見者地籍管理信息系統,通過現在技術手段使工作效率發大提高。荷蘭于1990年建立了地籍信息(非圖形)的聯網查詢,有2500注冊用戶,1997年完成全國地籍圖數字化。

聯邦德國的地籍管理在世界范圍是獨樹一幟。被公認為代表著現在地籍的最高發展水平。德國的地籍歷史悠久,最早發現的土地登記薄距今有870多年的歷史。從發展的過程來看,德國地籍經理了土地稅收地籍、產權地籍、帝國時期地籍(現代地籍的前山)以及目前的現代地籍四個階段。綜合考察德國地籍的發過程,可以得出德國地籍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以法律為基礎;

(2)定義清晰;

(3)地籍資料需要公證;

(4)應用廣泛;

(5)自動化程度高;

(6)土地登記由法院負責實施。

1.3 我國的地籍發展現狀

同世界各國一樣,進入新世紀后我國也面臨著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對資源環境的巨大壓力。盡管我國地籍已經有上千年的歷史,但是現代地籍在我國起步較晚,與世界發達國家的地籍管理系統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突出表現在:地籍制度尤其是土地登記制度不完善;立法不完善;地籍管理中的科技含量低,信息化程度不高;基層地籍管理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還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因此,必須適應國際地籍發展潮流,借鑒國外地籍改革的成果和經驗,對舊的地籍系統及管理體制進行改革,擴大地籍登記的范圍,將地籍登記的范圍擴大到廣大農村地區,以滿足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進一步推動地籍管理體制改革,轉換政府職能,鼓勵社會和個人參與地籍管理,充分利用傳輸型遙感衛星“中國資源二號”所發回的數據,加快地籍信息化建設步伐,同時要重視優秀地籍人才的引進和培養

2地籍調查

地籍調查是遵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對土地及其附著物的權屬、數量、質量和利用現狀等基本情況進行的調查。它既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和社會性很強的基礎工作,又是一項集科學性、實踐性、統一性、嚴密性于一體的技術工作。

地籍調查,其內容包括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兩部分。

在進行地籍測量之前,必須進行地籍調查,即調查土地及其附著物的社會、經濟和法律方面的信息,在實地確認土地及其附著物的權屬界址和利用狀況,并填寫地籍調查表,為土地及其附著物的精確定位、面積測算等地籍測量工作提供基礎資料。

權屬調查一般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人力進行,其主要任務是“確權”,既查清每塊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利用類別、等級、境界等,并把調查結果編成冊,為土地權屬登記、發證及統計工作提供原始資料。由于權屬調查是地籍調查中不可缺少的一個方面,而且還涉及到單位和個人的利益,足以體現其的重要性。

3土地權屬調查與界址調查

土地權屬調查是地籍調查的核心,界址調查又是權屬調查的核心

3.1 土地權屬調查

土地權屬調查是指以宗地為單位,對土地的權利、位置等屬性的調查和確認。土地權屬調查可分為土地所有權調查和土地使用權調查。

3.1.1 土地權屬調查目的

土地權屬調查的目的是明確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順利推行登記發證制度的先決條件。

3.1.2 土地權屬調查的內容

土地權屬調查的內容有以下幾點:

(1)土地的權屬狀況

(2)土地的位置,包括土地的座落、界址、四至關系等。

(3)土地的行政區劃界線。

(4)對城鎮國有土地,調查土地的利用狀況和土地級別。

3.1.3 土地權屬調查原則

地籍調查應遵循以下原則:

(1)符合國家土地、房地產和城市規劃等有關法律的原則。

(2)實事求是的原則。

(3)符合地籍管理的原則。

(4)符合多用途的原則。

3.1.4土地權屬調查程序

(1)擬訂調查計劃。

(2)物質方面準備。

(3)調查底圖的選擇。

(4)街道和街坊的劃分。

(5)發放通知書。

(6)土地權屬資料的收集、分析和處理。

(7)實地調查。

(8)資料整理。

3.2 土地權屬狀況調查

3.2.1 土地權屬來源調查

土地權屬來源(簡稱權源)是指土地權屬主依照國家法律獲取土地權利的方式。在調查土地權屬來源時,應注意被調查單位(即土地登記申請單位)與權源證明中單位名稱的一致性。發現不一致時,需要對權屬單位的歷史沿革、使用土地的變化及其法律依據進行細致調查,并在地籍調查表的相應欄目中填寫清楚。

3.2.2 其他要素的調查

權屬主名稱。

取得土地的時間和土地年期。

土地位置。

土地利用分類和土地等級調查。

3.3 界址調查

土地權屬調查是地籍調查的核心,界址調查又是權屬調查的核心。界線調查時,必須向土地權屬主發放指界通知書,明確土地權屬主代表到場指界時間、地點和需帶的證明與權源材料。界址調查需要以下幾個步驟:

1界址調查的指界

2 權屬主不明確的界線調查

3 鄉鎮行政境界調查

4 界標的設置

5 界址的標注和調查表的填寫

6 土地權屬界址的審核與調處

4土地權屬調查與地籍測量的關系

土地權屬調查制約著地籍測量的成果,地籍測量檢驗著權屬調查的優劣。

土地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有著密切的聯系,但也存在著質的區別。前者主要是遵循規定的法律程序,有關政策,利用行政手段,確定界址點和權屬界線的行政性工作,后者則主要是將地籍要素按一定比例尺和圖例繪于圖上的技術工作。但在地籍調查的工作中土地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相互聯系相互影響,只有相互協調好才能保證地籍調查成果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土地權屬調查與地籍測量是強化土地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其中心任務是摸清土地家底和確認土地權屬,為土地管理各項工作提供基礎資料和科學依據。

結論

在兵團設計院工作的五年中,就地籍權屬調查中的一些情況提出自己的相關看法:

1.原始資料不齊全,相關權屬證明也經常出現欠缺。

2.由于歷史原因,有些地方權源不清,所以在這些地方經常會引起權屬糾紛,不好協調。

3.在農村或城鎮經常會面臨土地征用、轉讓等等方面的問題。

4.地籍圖更新不及時。

5.在土地方面相關的法律體系并不健全。

6.農村地籍工作比較薄弱,需要加強。

總之在做權屬調查工作前務必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找齊所調查對象的所有關于其權屬方面的資料,還必須考慮到在調查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并對這些問題做出相應的解決方案。使得調查工作能夠高效,快速的進行。在調查工作中務必做到認真細致,不遺漏任何一個小的方面,做好這方面的工作,才能方便以后的地籍測量工作和地籍成圖以及入庫。

參考文獻

[1] 金其坤.地籍測量[M].北京:地質出版社,1994.5.

篇9

    1.1關于團場職工對土地承包經營的效果評價

    根據我們調查的596份問卷中,其中承包年限1年所占比例為23%,承包年限2年所占比例為10.1%,承包年限3年所占比例為12.8%,承包年限4年所占比例為6.8%,承包年限5年以上所占比例為47.3%,大部分土地承包年限在五年以下。調查結果明確顯示:雖然承包合同中明確寫明固定土地30年不變,但由于產業結構相對單一、種植作物常年固定、土地實際數量不能滿足職工對土地的需求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致使土地周轉中實際操作的周期與長期固定承包的政策內容嚴重不符,職工耕種土地大多為短期的承包好租賃行為,對土地長期有效的合理使用嚴重不利,直接影響了職工在土地上的長期化投入,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影響著團場的可持續發展。

    1.2關于團場職工對產權明晰到戶的效果評價

    “產權明晰到戶”是為了解決公有資產在生產經營中出現的浪費現象,解決公有資產利用中的不規范現象,從政策設計的角度規范團場的生產服務活動。據調查顯示,42.6%的團場職工表示實現產權承包到戶,但仍有24.7%的團場職工表示并不擁有經營自主權,以及32.7%的團場職工并不確定是否擁有經營上的自主權。同時,仍有38.8%的職工認為團場在相關配套設施上相對缺乏。而在硬件設施的維修上,大型設施仍由團場進行修繕,自家維修所占比例很少,僅11.7%。通過小組的調查和訪談,我們發現:自從在土地的承包經營上實行了產權改革,產權作價歸戶之后,加大了職工的生產要素投入,這無形之中加重了職工的負擔。同時,團場的相關配套設施仍然不是特別的完善,相關后續服務和設施改進也未能及時跟上,導致職工生產作業上效率的低下和成本的增加,嚴重影響了相關職工的利益。很大一部分的職工對此表示,希望團場能及時更新相關配套設施、提供完善的后續服務。

    1.3關于團場職工對農資集中采供的效果評價

    在市場上直接購買所占的比例僅為19.3%,通過其他途徑獲取農資的占1.3%。但在農資集中采購的要求下,75.4%的職工感到團場集中采購的農資價格通常會高于市場價格。同時,48.1%的調查對象表示集中采購的農資質量沒有自己挑選、貨比三家做選擇的農資產品質量好,42%的調查對象表示比較信任,9.9%的調查對象表示無所謂和不關心,一定程度上顯示了部分職工對團場集中采購的農資的質量仍然存在著擔憂和不信任。大量的調查和訪談說明:雖然政策上要求農資集中采購最初的出發點和目的是希望減少中間環節的干擾,方便廣大職工,以提高農作物生產作業的效率,保證統一,但政策的實際操作和實施中因相關人員存在的問題,如農資采購價格等相關信息公布不夠及時和透明、農資集中采購的價格高于市場價格、采購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采購環節中出現個別不正之風等,一系列問題都引起了廣大職工對于這一政策的抱怨和不滿。

    1.4關于團場職工對產品訂單收購的效果評價

    “產品訂單收購”的實質是為了應對市場風險,通過協商確立價格,實現有利共同分享、風險共同承擔、對外放開經營,改變職工在市場競爭的弱勢地位,增加兵團農業的市場收益。數據表示,只有19.3%的人認為產品訂單給職工帶來了明顯的利益,40.5%的職工認為沒有明顯效果,而20.9%的職工認為對其產生一定程度的損害。68.5%的職工表示產品訂單收購過程中出現過壓級壓價、亂扣等現象。該調查結果表明,農產品收購程序的不規范、有效的監督和管理的缺乏、相關人員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忽略了職工的根本利益,種種原因導致農產品訂單收購過程中出現了壓級壓價、亂扣水雜、收購價與市場價存在差距等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職工的利益。同時,職工、團場兩個主體之間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意識相對薄弱,這對當地或團場的龍頭企業與團場職工家庭訂單產品形成利益聯結機制的構想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2.原因分析

    國家在設計一項制度時,其最開始的目的和初衷是希望通過這一制度的運行來降低整個社會的運行成本,以便更好地保證組織內部的秩序,從而完成制度本身的使命。通過問卷和訪談形式得到的結果和分析,我們發現,團場基本經營制度的發展按照最初的目的運行,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由于人為因素介入和團場本身制度缺陷等原因,這一制度實施的效果并未完全顯現。綜合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及相關資料的研究,我們認為造成團場基本經營制度的落實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以下幾點:

    2.1資源利用上權力與責任之間不對等的矛盾

    兵團團場實際掌控的土地系全民所有制的土地,兵團團場所擔負的農業土地利用上的責任由全國人民委托國務院,再由國務院委托給兵團團場。但是,由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造成了委托層級多、組織目標模糊,客觀上為腐敗等諸多問題的滋生提供了溫床。同時,職工家庭作為團場基本經營制度落實的主體、農業生產的直接執行者,其日?;顒又饕w現在農作物的種植、生產上。但在現實中,職工不具備土地的所有權,因此很多權利無法充分行使,如種植作物的自主選擇權、自主控制生產成本權、生產資料自主選擇權、農副產品自主銷售權等。這些權利的缺失,損害了其在土地上投入更多要素的積極性,嚴重抑制了職工的生產積極性。數據表明,47.6%的職工認為自身尚未完全擁有經營自主權??陀^上也造成了土地資源利用的浪費。

    2.2兵團的特殊性要求下的職責與兵團為完成其職責經濟來源之間的矛盾

    兵團作為黨政軍企合一的特殊組織,較強調計劃和行政命令,較少關注市場經濟規律,市場調節機制相對缺乏,市場化水平相對較低,市場變化的訊號亦較難及時傳達給團場普通職工。同時在落實統分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中,團場一直處于主導地位,“統”的能力強,“分”的力量較弱,導致基本經營制度在落實中,職工這一主體的作用沒得到應有的發揮,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基本經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尤其體現在農資集中采購的過程中,職工的大部分農資由非市場渠道獲得,且有相當比例的職工表示農產品的采供價格比市場要高。由此表明團場行政力量的強制性,以及團場農業經濟的發展并未沒有完全實現與市場的接軌和與企業的利益聯結。

    2.3實際操作執行與制度政策預期目的之間的矛盾

    在落實團場基本經營制度的過程中,團場職能表現出一定程度的缺位和越位,相關部門工作定位不明確,沒有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為職工家庭提供有效的管理與服務。同時,兵團團場的領導隊伍中部分干部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沒有把“全心全為為人民服務”作為執行政策的出發點,而是千方百計為難職工,造成干群關系緊張,嚴重削弱了基本經營制度的預期目標致使實際操作執行與制度政策預期目的之間存在一定矛盾。具體表現有:團場在統一經營中職能定位不清,管理上“越位”,統得過多、管得過細;在市場服務功能上又“缺位”,沒有充分發揮好監督市場、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直接影響團場基本制度效益的發揮。調查顯示,13.6%的職工同意這一觀點。

    3.建議

    針對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我們建議從以下這些方面采取措施,以便進一步完善團場基本經營制度,實現團場整體利益和職工自身利益的雙贏。

    3.1堅持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正確處理兩個關系

    堅持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的前提是要正確處理好基本經營制度兩個主體———團場和職工之間的關系,以職工利益為先的原則,不與民爭利,保證職工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障職工的利益,在此基礎上才能發展好團場的經營效益。只有協調好團場和職工兩個利益主體的關系,才能進一步并深入的促進職工和團場利益的和諧共存。作為管理者的團場應密切聯系職工,只有職工富裕了,團場才能實現真正的富裕;作為直接執行者的職工,亦應多考慮兵團的特殊性,以集體利益為重,只有兵團的穩定了才能為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

    3.2兼顧效率與公平

    事實證明只有效率與公平兼顧,社會才能和諧發展。對于利益的分配現階段更應當注重公平,只有不斷的完備效率與公平這對矛盾體,社會才能良性發展。首先,在土地承包經營方面,團場應使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以確保土地的長期固定。以便能夠讓職工踏踏實實地種地,不會因為土地承包使用年限上的原因造成生產上一定程度的相對消極性、土地使用效率較為低下等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現象的存在。其次,在農資采購環節,應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打破壟斷局面,讓更多的農資供應企業參與到團場的生產經營,提供更多優質廉價的農資產品,增加選擇性。在最佳投入產出方案的基礎上,允許職工自主購買農資產品,保證職工的自主經營權。最后,在農資集中采供和產品訂單收購方面,一方面應強化團場的服務意識,做好采供和收購工作,加強市場監督,保障職工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加大農產品收購價與市場價的接軌。相關部門應指派專人隨時注意市場行情的變化,及時公布市場行情的走勢,分析價格變化趨勢,并以與市場價相適應的價格收購農產品,盡量做到收購價格的市場化。

    3.3完善監督體制

    形成良好的監督體制,以第三方的角度介入監督才能使雙方都信服,同時減少雙方矛盾的出現。在落實和完善團場基本經營制度的過程中,團場應保障和實現職工依法享有基層民主管理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等相關權利,以充分實現職工利益的保障,并有效發揮職工的積極性,以形成團場發展、職工富裕的良性互動局面。

篇10

國土局在五年來的土地管理工作中認真研究并處理了土地管理市場化體系的建立與城市整體發展建設的關系。這是全面提高土地管理水平的重要環節。我們圍繞這一環節重點抓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貫徹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堅持國土資源可持續發展戰略,科學規劃土地,合理利用土地,依法管理土地,積極推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各項土地管理、利用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的前提,我區目前執行朝陽區*—2010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項規劃是在我局*年組織開展的朝陽區第二次土地利用詳細調查獲得的數據的基礎上進行的。

2、我區占地約470.6平方公里。自*年1月至*年6月共完成城鎮國有土地登記發證2744宗,面積13467公頃。其中:劃撥土地1299宗,面積10712公頃;出讓土地1445宗,面積2755公頃。集體土地登記發證18宗,面積55公頃。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1267件。完成城鎮國有土地地籍調查土地面積137.5平方公里。

目前全區正在組織農村集體土地的調查登記發證工作,預計從六月初開始到*年底約用7個月左右的時間完成該項工作,建立農村集體土地地籍基礎數據庫。

3、加強建設用地管理,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建設用地審批管理的初審上報工作,以保證我區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十五”期間,全區共完成131個建設項目的征地轉居轉工工作,征地面積3711.8724公頃,轉居25233人,轉工16104人。

其中市區重點工程如京承路、京沈路、高安屯垃圾處理中心、小紅門污水處理廠等13個項目,征地面積1510.6289公頃,轉居18584人,轉工11820人;

基礎設施如地鐵5號線、五環路等10個項目,征地面積230.9879公頃,轉居3654人,轉工2485人;

綠隔項目如奧林匹克花園、東風家園等55個項目,征地面積1583.7701公頃,轉居9538人,轉工4406人

經濟適用房項目如翠城、定福家園、朝陽新城等3個項目,征地面積152.5284公頃,轉居3356人,轉工2260人,

奧運場館及森林公園建設征地面積758.6077公頃,轉居4327人,轉工2678人。

二、加強土地利用、經營工作,作好朝陽土地儲備及一級開發工作,加強土地市場化機制。

為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的管理,“十五”期間全國各地陸續建立土地儲備制度,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通過市場配置土地資源,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

為貫徹落實土地儲備制度,朝陽區于*年11月5日正式成立*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朝陽區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或委托有資質的開發企業實施本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及農村集體土地的收購、征收、土地一級開發等工作,并對已完成土地一級開發的土地做好入市交易的前期工作。

1、成績和經驗

“十五”期間,分中心在區政府、市中心及有關單位的指導和關心下,各項業務工作已逐步展開,并取得了一定成績。

(1)初步完成朝陽區土地儲備后備資源的調查統計工作,并建立土地儲備項目庫

分中心成立以來,一直注重基礎工作的開展,對朝陽區土地儲備的后備資源進行了調查、統計和分析,初步建立了近期朝陽區擬進行土地儲備開發的項目庫。項目庫涵蓋城市中心大團、邊緣集團及第一個綠化隔離帶地區周邊各鄉等,包括國有土地面積約700公頃,集體土地面積約3000公頃。根據調查結果,分中心初步掌握了朝陽區未來幾年土地開發的數量、用途結構和空間布局。

(2)完成*商務中心區NW07-1地塊土地一級開發及公開出讓工作

*商務中心區NW07-1地塊是分中心成立后啟動的第一個土地一級開發項目。該地塊位于朝陽區關東店地區,*商務中心區的西北部,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約19975平方米,用地范圍內有原朝陽區糧食局、*市工商局朝陽分局、*電器研究所有限責任公司等8家用地單位及部分居民,總拆遷量約為3.3萬平方米。從*年3月起的一年多時間里,分中心先后完成了該地塊的規劃、市政咨詢、拆遷及拆除等工作,并將該地塊推向市場進行公開交易。

*年6月,*商務中心區NW07-1地塊公開招標出讓工作結束,SOHO中國有限公司以人民幣7.14億元中標,超出底價約7300萬元。該地塊招標出讓的成功給朝陽區財政帶來約3.1億元的收入,并為朝陽區全面實施土地招、拍、掛出讓制度奠定了基礎。

(3)實施朝陽區和平

一、

二、三村土地一級開發工程拆遷工作

*年年初,分中心根據朝陽區政府的指示,啟動了和平

一、

二、三村土地一級開發的前期準備工作。在先后取得市國土局批準、發改委立項批復、規劃意見書變更等手續后,于*年12月6日正式動遷。目前,和平

一、

二、三村地區共有*戶居民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占總數的38.49%;非住宅拆遷有25家單位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簽約拆遷建筑面積約20700平方米,約占非住宅拆遷總面積的98.57%。

(4)把握全局,突出重點,逐步推進朝陽區土地一級開發工作的開展

分中心作為朝陽區開展土地儲備工作的職能單位,其主要職責是保證全區土地儲備開發及供應量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因此,在“十五”期間,分中心一直按照“把握全局,突出重點,逐步推進”的原則,在控制總量的前提下,鼓勵開發企業帶資實施土地一級開發,重點協助推進各重點功能區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工作的開展。目前,奧運森林公園平衡資金用地已取得了市國土局的批準及市發改委的核準批復,正在辦理規劃意見書。東壩邊緣集團和溫榆河綠色生態走廊土地一級開發的前期工作正在積極推進中。

2、不足和問題

土地儲備制度是國家在“十五”期間推出的土地供應方式的重大改革,由于各種因素的制約,分中心在工作開展中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

(1)土地一級開發政策不明確,前期審批程序不順暢

由于我市土地儲備制度剛剛建立不久,相關政策不夠完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前期審批程序尚未完全理順。因此,很多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前期審批不確定性很大,且周期很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區土地一級開發工作的全面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