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基本建設管理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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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需要,規范基本建設投資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會計法》和《政府采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有建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非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未安排投資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緩建項目和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項目的建設單位。其他建設單位可參照執行。
實行基本建設財務和企業財務并軌的單位,不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方針政策;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主管基本建設財務的職能部門,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獲得批準后,其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和項目概算,并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年度預算,待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作為安排項目年度預算的依據。
建設項目停建、緩建、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變更事項,應當在確立和辦理變更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的復制件。
第六條 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賬務設置和賬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基本建設活動中的材料、設備采購、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
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所屬的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七條 經營性項目,應按照國家關于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在項目總投資(以經批準的動態投資計算)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
本規定中有關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劃分,由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第八條 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投入項目的資本金,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評估作價。
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在項目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條 經營性項目收到投資者投入項目的資本金,要按照投資主體的不同,分別以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單獨反映。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外商資本金。
第十條 凡使用國家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基本建設資金支付的程序,財政資金按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到位。
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一條 經營性項目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在項目建設期間,作為資本公積金,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資本公積金。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沖減工程成本。
第十三條 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作沖減工程成本處理。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要認真清理結余資金。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清理,清理出來的結余資金按下列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相應轉入生產經營企業的有關資產。
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首先用于歸還項目貸款。如有結余,30%作為建設單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70%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應交財政的竣工結余資金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30日內上交財政。
第十六條 建設成本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第十七條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設備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
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
第十九條 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監理費、(貸款)項目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費及承諾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查)費、招投標費、經濟合同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匯兌損益、報廢工程損失、壞賬損失、借款利息、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企業債券發行費用、航道維護費、航標設施費、航測費、其他待攤投資等。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控制待攤投資支出,不得將非法的收費、攤派等計入待攤投資支出。
第二十條 其他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10%。
施工現場津貼標準比照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
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總額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概算為基數,并按投資總概算的不同規模分檔計算。具體計算方法見附1。
特殊情況確需超過上述開支標準的,須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發生單項工程報廢,必須經有關部門鑒定。報廢單項工程的凈損失經財政部門批準后,作增加建設成本處理,計入待攤投資。
第二十四條 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及其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核銷處理。在財政部門批復竣工決算后,沖銷相應的資金。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五條 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等,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轉出投資處理,沖銷相應的資金。
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明確界定投資來源和產權關系。由本單位負責投資但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隸屬關系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財務關系劃轉,要認真做好各項資產和債權、債務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項投資來源、已交付使用的資產、在建工程、結余資金、各項債權和債務等,由劃轉雙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辦理資產、財務劃轉手續。
第二十七條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凈收入、負荷試車和試運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凈收入包括:煤炭建設中的工程煤收入,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收入,油(汽)田鉆井建設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設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經營性項目為檢驗設備安裝質量進行的負荷試車或按合同及國家規定進行試運行所實現的產品收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生產前的水、電、熱費收入,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鐵路、交通臨時運營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類建設項目總體建設尚未完成和移交生產,但其中部分工程簡易投產而發生的營業性收入等;2?工程建設期間各項索賠以及違約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各類副產品和負荷試車產品基建收入按實際銷售收入扣除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和稅金確定。負荷試車費用計入建設成本。
試運行期間基建收入以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減去銷售費用及其他費用和銷售稅金后的純收入確定。
第二十九條 試運行期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引進國外設備項目按建設合同中規定的試運行期執行;國內一般性建設項目試運行期原則上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期限執行。個別行業的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需要超過規定試運行期的,應報項目設計文件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工業項目經負荷試車考核(引進國外設備項目合同規定試車考核期滿)或試運行期能夠正常生產合格產品,非工業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或使用。凡已超過批準的試運行期,并已符合驗收條件但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建設項目,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試運行期一經確定,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規定執行,不得擅自縮短或延長。
第三十一條 各項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彌補工程損失,結余部分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基建收入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收入按以下規定處理:
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稅后收入,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盈余公積。
非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稅后收入,相應轉入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試生產期間一律不得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的制度規定,堅持按照規范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資金。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時,應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三十六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各編制單位要認真執行有關的財務核算辦法,嚴肅財經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復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第三十八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調整及其批準文件;招投標文件(書);歷年投資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的項目預算;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有關的財務核算制度、辦法;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帳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做到帳帳、帳證、帳實、帳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不準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部分:
(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主要有以下報表(表式見附2):
1.封面
2.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
3.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4.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5.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建設項目概況
2.會計賬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3.基建結余資金等分配情況
4.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5.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6.決算與概算的差異和原因分析
7.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按下列要求報批:
(一)中央級項目
1.小型項目
屬國家確定的重點項目,其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或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主管部門審批。
2.大、中型項目
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二)地方級項目
地方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報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對中央級大中型項目、國家確定的重點小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辦法,即先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認可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再按規定批復。對審核中審減的概算內投資,經財政部審核確認后,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四十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大中小型劃分標準。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非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為大中型項目。其他項目為小型項目。
第四十四條 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建設項目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財政部1998年印發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財基字〔1998〕4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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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篇2
行政單位預算業務管理規定
一、行政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計劃)編制
1.行政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編制要求、程序、預算報表格式(見附表)編制年度預算(包括預算說明),并按規定的報送時間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送財政部門)。同時,單位要按財政部財綜字[1997]8號文件的規定填報預算外資金(如行政性收費、基金等)收支計劃。
2.行政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包括財政撥款收入、由財政專戶撥付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經財政部門核定由單位留用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項內容;支出預算包括經常性支出、專項支出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等項內容,經常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費和其他支出等項目,專項支出按支出用途分別編列到有關項目。
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行政單位經批準用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行政單位自籌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應先落實資金來源,并按審批權限,報經有關部門列入基本建設計劃。
3.行政單位在編制預算時,應按規定合理劃分不同類型的收入,將應列入預算的各項收入(其他收入按節級科目分項填列,見表三)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遺漏(沒有收入數額的項目可以空置)。
按規定應上繳財政預算的罰沒收入和行政性收費(包括基金)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財政預算,不得列入單位收入預算,用于各項支出;按規定暫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應按規定進行處理,除經批準由單位留用的外,應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能作為單位收入,直接列入收入預算。由財政專戶撥付給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應作為單位收入,列入收入預算;其他收入,包括非獨立核算后勤機構取得的各項收入以及其他服務性收入等,應列入單位收入預算,用于本單位的支出。
單位應按照統籌兼顧、確保重點的原則安排各項支出,即在保證人員支出和開展公務活動必不可少的開支的前提下,安排其他各項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應在保證正常工作支出需要,保證正常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核定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專項資金安排的支出,應有詳細的說明。
二、行政單位預算的核批
1.財政部門在收到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或一級預算單位)報送的行政單位預算后,應進行審核,對符合預算編制要求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批復。對有主管部門的行政單位預算,財政部門一般只核批到主管部門,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核批到具體單位。
2.財政部門在批復行政單位預算時,應按照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統一核定行政單位各項收入和支出預算。
對收入預算,應明確核定財政撥款收入、由財政專戶撥付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核準留用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各項收入指標。
對支出預算,要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在核定經常性支出、專項支出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等分類支出數額情況下,必要時應核定到工資、補助工資、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費等重點支出項目。
3.財政部門在核定行政單位預算時,財政撥款標準應根據以保證行政單位基本工作任務需要,結合國家財力可能確定。
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應根據收支統管的要求,與財政預算撥款收入一并核定,統一下達。其數額應根據行政單位財政收支狀況,納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及按規定實行結余上繳專戶或按規定比例留用不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數額確定。
財政撥款收入和預算外資金收入必須指定用途的,財政部門在核批行政單位收支預算時,應予以明確。
三、預算執行
行政單位預算經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核批以后,即成為預算執行的依據。行政單位應加強預算執行的管理工作。
1.行政單位要加強收入管理工作。取得的各項收入要及時入帳,不得坐支。按規定應上繳財政預算的要及時足額上繳;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要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不能直接作為單位收入。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行政單位應繳未繳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要督促催繳。
2.行政單位在預算執行中要嚴格控制各項支出。各項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支出規模。財政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有指定用途的,應按規定的支出項目開支。
四、預算調整
經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正式批復的行政單位預算,行政單位不得隨意調整。在執行過程中,確因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行政單位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撥款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一般不予調整。但因為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行政單位可以報請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調整預算。
2.行政單位的其他各項收入預算需要調整時,可根據收支平衡的原則自行調整收支預算,但必須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3.收入預算調整后,要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五、預算報表格式
根據以上規定,隨文附發《中央級行政單位預算表》格式。地方行政單位的預算報表格式,由地方財政部門參照該預算報表格式制定布置。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表按財政部財綜字[1997]8號通知要求,一并填報。
篇3
[關鍵詞]全額預算 基建財務 問題與對策
近年來通過對政府投資水利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模式進行不斷的改革和完善,公益性水利項目應組建事業性質的項目法人,具體實施工程建設,已成為通行做法。按全額預算單位體制組建項目法人,符合國家有關水利基本建設管理規定,有利于向上爭取建設資金補助;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有利于機構經費基本性保障,實現專業化管理,保證工程建設的實施。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 當前全額預算水利單位基建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兩類資金來源渠道影響工程建設成本歸集的完整性
在全額預算水利單位體制下,建設資金來源渠道有兩大類:基建撥款和預算撥款?;〒芸畎椿窘ㄔO資金管理程序撥入,是建設資金來源的主要部分,為全部的工程款、征遷款及部分建設管理費。這部分資金按基建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和使用,列入工程建設成本。預算撥款按全額預算單位費用標準編列,主要是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按預算單位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遵循行政事業單位相關管理程序進行使用,不列入工程建設成本。而作為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從實質上講在建設期,部門預算中的人員經費是建設單位人員經常費的一部分,公用經費是工程管理經常費的一部分。這部分費用不列入工程建設成本,將導致工程建設成本歸集不完整。
(二)公用經費定額管理方式導致工程管理經費不足
按全額預算水利單位經費管理方式,按在編人員編列的定額公用經費,難以滿足工程管理實際開支需要,影響工程高效推進。預算中安排的公用經費,僅能維持單位常規支出。項目法人所承擔的工程建設任務,也要相應支出辦公、差旅、會議、水電費等工程管理經費。由于全額預算單位經費管理方式所限,財政不核撥專門管理費,只好在公用經費中列支,出現了工程做得越多反而導致公用經費越緊張的狀況。
(三)人員經費定額限制不利于調動工作積極性
由于財政預算人員經費額度限制,項目法人工作人員收入水平與常規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相當,但工程建設單位夜間巡查,加班現象十分普遍,工作強度明顯大于常規事業單位,收入水平應體現工作強度和績效,否則不利于調動工作積極性。而財政部門認為,對事業單位獎金福利實行限高托低后,單位各項考核獎勵性補貼須控制在市財政規定額度內,不得突破。財政部門很難為項目法人開特殊口子提高人員經費預算標準。
(四)適用政府采購管理制度的局限性
預算制度規定全額預算單位在編制年度預算的同時,應按照政府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編制采購預算。對全額預算水利建設單位,當前部分意見認為,凡是歸屬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如管理用設備、房屋租賃等事項,不論資金來源均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導致工程設備、工程車購買和技術服務、監理用房租賃等按預算管理要求和政府采購方式進行,程序復雜,審批手續繁多,而且由于政府采購部門水利專業性不強,影響了工程建設進度和質量。
(五)資金撥付審批環節多不利于提高支付效率
實施財政直接支付為加強水利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和監督,保證??顚?罟ぞ呤聵I單位專用,減少撥付環節,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若遇工程變更比較多的項目,財政在審核撥付資金時,所需時間較多,可能延誤建設工期;另外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審批環節多,手續繁雜,影響資金支付效率的情況,以一個購買起重機設備合同為例,合同金額僅29萬元,分三次財政直接支付了20萬元,分別為3萬元、9萬元、9萬元,每次付的金額不大,手續卻一個不能少。若遇到相關人員外出,審批周期會延長,資金不能及時支付。
二、 解決全額預算水利單位基建財務管理當前存在問題的對策
下面針對全額預算水利單位體制下,實施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的諸多財務問題,提出一些對策和建議。
(一)建設資金只由基建撥款提供以使財務核算完整歸集工程建設成本
基本建設資金和部門預算資金性質不同,在工程建設期,為防止工程管理費因在部門預算資金中列支,導致工程建設成本歸集不完整的情況發生,資金只由基本建設資金一個口子提供,建設期間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一切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在項目建設管理費中列支。作為全額預算單位的預算資金,留存不用或先開支,年底全額轉入項目建設管理費,以確保投資資金核算的完整性,使財務核算完整歸集工程建設成本。
(二)建設管理費本著“按事定費”的原則進行編列
管理經費不能按全額預算單位經費管理方式,以實有在編人數定額核定,而應按“按事定費”的原則進行核撥, 即在工程概算核定的建設管理費范圍內加以控制。建設管理費實際使用時,不按預算單位經費管理制度進行管理,而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相關規定進行管理,也可按代建制政策安排專門的建設管理費。
(三)制定工程建設目標考核獎懲辦法
為調動工作積極性,收入水平適當體現工作強度和績效,由投資主管部門制定專門的工程建設目標考核獎懲辦法,結合工作績效、加班等情況進行獎勵,考核獎列入建設管理費,不列入預算撥款,不受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約束。
(四)由基建資金支出的采購資金按專門的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支付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一般規模較大且組建了專業的項目法人,并不適用政府采購相關規定。招投標工作應按水利工程相關招投標制度進行,相應地按照《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14號)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采購資金的支付工作。
(五)建設資金按季申領并由項目法人審核支付至用款單位
為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資金支付效率,建議由項目法人在每季度初編制建筑安裝、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季度資金需求計劃,提出撥付申請,報主管部門審核。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法人的基建專用帳戶,再由項目法人負責審核撥付到相應的用款單位,并按期向相關主管單位反饋資金使用情況。
參考文獻:
[1]國務院體改辦,水利部,財政部. 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2003
[2]水利部. 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2009
[3]財政部.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2002
篇4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需要,規范基本建設投資行為,切實履行財政職能,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督,強化財政支出預算管理,提高投資效益,財政部相繼出臺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各級財政部門圍繞如何發揮財政財務管理職能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取得了明顯成效。由于基本建設工作專業性強、涉及面廣,財務制度比較獨立,管理難度大,在具體的實施中仍存在著體制不順、制度落實不到位、監管力度不夠、資金浪費等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和解決。為此,筆者就基本建設財政財務管理有關問題談談自己粗淺的看法。
一、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必要性
(一)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是進一步強化財政監督的需要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明確了財政在基本建設管理中的主要職責,一是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二是組織調度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編審、確定下達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預算;三是在建設過程中參與基本建設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對政府投資的安全性、有效性進行監管;四是對基本建設項目完工進行竣工結算審批和效益評價。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財政監督職能不斷轉換和強化,管理監督職能逐步擴張滲透到各個經濟領域、涉及到方方面面,既有預算內的,也有預算外的,既有國營的,也有集體的。但由于多種原因,財政的職能在基本建設領域沒有充分發揮,基建財政財務管理監督相對滯后,投資效益不盡人意,進一步強化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不僅是充分發揮財政職能的需要,更是規范建筑市場管理的需要。
(二)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是進一步提高投資效益的需要
以最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是我國基本建設投資追求的最終目標。由于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受生產力水平的局限,在基本建設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超投資、超概算、超標準的“三超”現象,有的甚至出現“豆腐渣”工程、“半拉子”工程,勞民傷財。財政部門加強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監督,對于推動經濟建設,提高基建投資效益有著極其重大的意義。
(三)是進一步加強廉政建設的需要
近幾年來,在我國基本建設領域里存在著不正當競爭、貪污受賄現象較為嚴重。為此,加大財政對基本建設財務監督管理力度,能夠提高建設單位財務管理透明度,促進基本建設健康發展,能夠有效地解決基本建設中的不正當競爭,防止違法違紀、貪污受賄行為,抑制損失浪費現象的滋生和漫延。
二、從目前現狀看,基本建設和基建財務管理方面仍存在以下問題
(一)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傳統體制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仍然影響較大
目前,相當一部分單位從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到施工,由業主全過程實施管理,尤其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自己管理的居多。在這種模式下,投資、建設、管理混為一體,行政權力直接介入工程項目的實施,很難形成有效的財務管理和監督機制,既不利于資金的安全使用,又使工程質量得不到保證。
(二)建設項目超投資、超概算、超標準現象普遍,浪費嚴重
基本建設投資概算有很大的隨意性,投資效益不準確、不真實,財政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一是建設單位從部門利益出發,通過不同渠道爭取項目和資金,不重視項目前期基礎工作,千方百計擴大投資規模,提高項目檔次,造成資金浪費。二是由于基本建設投資風險約束機制還不健全,一些部門和單位責任心不強,工作中有章不循,盲目決策,導致項目投資效益低下。三是“重投入、輕產出”、“重資金、輕資產”。項目完成后竣工決算手續滯后,轉固定資產手續辦不了,使政府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擱置,資產管理、維護也跟不上,直接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三)缺乏專業人才,建設單位財務管理基礎工作薄弱
少數建設單位忽視單位財務管理,注重爭項目、爭建設、爭速度,不抓內部財務管理,不抓財經制度貫徹執行,基建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監督約束機制失控。大部分單位沒有專職基建財務人員,建設項目開始后,單位通常臨時組建一個基建班子,管理人員和臨時財務人員往往對基本建設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缺乏工程技術、工程建設的專業知識和財務管理經驗,難以做到建設資金使用管理的科學化和財務管理的規范化。項目剛剛建成,基建班子及管理人員隨之被解散或者轉入生產管理,基建管理和財務管理經驗難以積累,會計信息資料不能有效保全。
(四)財政財務監管乏力
由于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原因,財政財務管理職能并沒有真正到位。一是部門預算與基本建設銜接不到位,基本建設預算編制不夠細化。二是政府采購在工程領域推進遲緩,部分基建項目招投標流于形式。三是財政對基建項目的參與深度不夠,包括概預算設計、實施過程監控、項目效益評價等。
三、強化基本建設財政財務監督管理,提高基本建設投資效益的思路
(一)各級地方政府要規范建筑市場管理
一是地方政府要出臺政策,將所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的財務管理都要納入同級財政管理,接受同級財政監督,為財政做好基建財務管理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二是財政部門要加強與相關基本建設管理部門之間的協作,包括計委、審計、監察、建委、規劃局等部門,轉變舊體制下的基建管理意識和工作程序,理順關系,明確管理職責和分工,及時溝通信息,形成整體合力,建立起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科學規范的基本建設項目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三是建立基本建設財政財務管理公開制度。對工程的概算,工程招標,工程決算等情況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
(二)完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
一是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財政部已經出臺的制度規定,配合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和完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編制制度,投資項目概、預、決算審查和財務報表審核制度,投資效益分析報告制度。二是加強基本建設資金管理。不管是預算內投資的,還是自籌資金投資的,其資金都應進入財政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籠子”,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否則,財政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計委等部門不得批準投資項目計劃。
(三)嚴格預算管理,強化約束機制
基本建設預算是部門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將本部門的基本建設預算一并納入部門預算,既有利于統籌安排資金,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又能提高資金分配透明度,嚴格財政支出管理,防止擠占、挪用建設資金的行為。財政部門要從基建支出和財務管理入手,積極參與基建項目決策、組織、實施、監督、控制、分析、總結等全過程。一是要把好項目建設的立項關,財政部門必須參與建設項目技術的經濟可行性分析和論證,確保立項準確性、科學性、項目建設的先進性、經濟上的可行性、規模上的適度性、經濟與環境生態上的同步性,防止重復建設、“半拉子”工程和“釣魚”工程。二是要強化財政投資評審制度,逐步形成有效的政府投資約束機制,財政部門要組織力量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建設項目概算、預算、價款結算和決算的單項審查以及項目全過程的審查,建設工程預算未經財政部門及其委托中介機構審查的,財政部門應停止撥款,不辦理有關手續,并限期糾正。三是要把好正在實施項目建設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監督項目是否按撥款進度進行施工,是否按施工圖方案施工,是否有偷工減料,是否使用假冒偽劣建筑材料等。對重點項目和財政投資的項目要派出專人進行負責管理,要建立一戶一卡檔案和臺賬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項目建設速度。四是要把好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關,建設工程項目完工后,財政部門要會同中介機構、建設單位,以設計概算和工程預算為依據,認真審查建設項目的投資完成情況和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查建設成本、費用開支,結余資金等,全面分析投資效果,并會同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做好交付使用國有資產部分的審查。建設單位接到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審查批復的意見后,建設項目方可投入使用。
(四)推行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政府采購制度
實施建設工程政府采購,是落實國務院“標本兼治,重在治本”要求的具體措施,是加強建設項目管理和財務管理的治本之策。工程建設項目實施政府采購,由政府委托有建設、管理能力的機構管理和建設。項目實行投資、建設、管理和使用四者分離,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達到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和工程質量的目的。
篇5
關鍵詞:財政投資;待攤投資;評審
中圖分類號:F71文獻標識碼:A
財政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評審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評審、設備投資評審、待攤投資評審和其他投資評審等幾部分。由于待攤投資核算內容比較紛雜,在評審實務中,經常發現諸如費用超標準、不應計入待攤的項目在待攤投資中核算等各類問題,直接影響到建設成本的正確合理歸集,進而影響建設成果的全面準確反映。如何做好待攤投資的評審,是每個財務評審人員要認真對待的重要問題。
一、待攤投資核算內容及評審重點
(一)待攤投資核算的內容。根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待攤投資”科目是核算建設單位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成本的各項費用支出,其應設置以下明細科目: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延期付款利息、負荷聯合試車費、包干結余、壞賬損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檢測費、企業債券利息、土地使用稅、匯兌損益、國外借款手續費及承諾費、報廢工程損失、耕地占用稅、土地復墾及補償費、投資方向調節稅、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企業債券發行費用、其他待攤投資等。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待攤投資支出內容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監理費、(貸款)項目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費及承諾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查)費、招投標費、經濟合同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匯兌損益、報廢工程損失、壞賬損失、借款利息、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企業債券發行費用、航道維護費、航標設施費、航測費、其他待攤投資等。
兩者都是以列舉的方式將在該科目核算的內容列示出來,只是在前者中作為明細科目,而在后者中作為支出內容,兩者對“待攤投資”科目核算內容的規定基本相同。
(二)待攤投資評審重點。根據《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程(試行)》(財辦建[2002]619號)的規定,待攤投資評審,主要是對各項費用列支是否屬于本項目開支范圍,費用是否按規定標準控制,取得的支出憑證是否合規等進行評審。在具體評審工作中,待攤投資評審的重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對照有關財務會計核算辦法,審查“待攤投資”的科目設置是否恰當、合理,是否按列明的項目內容設置二級明細賬,財務報表所列數額與總賬、明細賬是否一致等。
2、建設單位管理費、勘察設計費、監理費、可行性研究費、環境影響評價費等費用是否嚴格控制在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標準之內,特別是對業務招待費,不管是以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形式列支的,還是什么名義變相開支的,只要是招待性質的,都要納入其范圍嚴格審核,控制其支出標準,測算資本化利息是否計算正確,測算相關稅金計提、繳納是否正確。
3、通過查看記賬憑證以及所附原始憑證,審核待攤投資實際付款情況,列支的待攤投資是否真實、合規。
4、審查勘察設計、監理、招標等合同,并將合同規定的付款條件及其他條款等與實際付款情況進行核對,審核是否按照合同付款憑證。
5、審核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是否按合同支付、土地是否辦理過戶手續、檢查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待攤投資評審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在待攤投資評審過程中,經常存在建設單位基于主觀或客觀原因對部分費用開支控制的不嚴格,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勘察設計費、工程監理費等費用出現超標準或超概算問題,或者是不按照規定及時編制竣工決算,以及建設單位考慮到竣工驗收的需要預提了部分費用,從而增加了建設成本,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部分費用開支超標準或超概算。待攤投資費用超標準或超概算主要涉及到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工程勘察設計費、監理費等科目,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建設單位管理控制不嚴造成的,也有施工情況發生變化造成的,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單位管理費超概算或超標準。這種現象比較普遍,暴露出建設單位在費用控制方面存在的缺陷,有的建設單位將本應由機關辦公經費負擔的費用列入了建設費用,增加了建設單位管理費開支;有的是由于工期拖延導致增加了費用開支;有的是待攤投資的其他明細科目誤記入建設單位管理費,如將“招投標費”列入“建設單位管理費”。
2、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超標準或超概算。其主要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是由于設計階段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考慮不夠充分,導致概算批復與實際執行情況存在差異,征地及補償的數量增加、費用標準提高,增加了征地、補償費用;另一方面是建設單位在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工作中存在著違規違紀問題,征地數量、補償費用不實,編制虛假資料,虛增征地、補償費用。
3、勘察設計費、監理費超概算??辈煸O計費、工程監理費一般按照規定標準簽訂合同,但由于在施工過程中地質條件發生變化需要重新勘探、設計變更需要補充設計、工期拖延增加延期監理費等原因,導致勘察設計費、工程監理費出現超概算的問題。
(二)預提費用計入待攤投資。由于財政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與竣工驗收在時間上存在著差異,一些建設單位考慮到竣工驗收需要發生有關的驗收費用,在竣工財務決算前,預提一部分招待費、驗收費等費用計入待攤投資,增大了建設成本。
(三)存款利息收入的處理不符合有關規定。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沖減工程成本。在評審過程中,我們發現,很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處理,一種情況是將存款利息收入直接沖減建設單位管理費,這種做法雖然沖減了工程成本,但是也可能掩蓋了建設單位管理費超支的問題,會計科目的使用也不夠規范;另一種情況是將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本單位留成收入。
(四)不按期進行竣工決算增加建設成本。按照《基本建設財政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實際工作中,不少項目建設單位存在“重結算、輕決算”的主觀認識,據統計,有超過60%的單位都在竣工交付使用半年后才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有超過20%的單位在項目交付使用一年后才辦理竣工財務決算。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導致部分費用開支不能落實,造成建設成本增加。
三、做好待攤投資評審的幾點建議
(一)堅持以政策法規為依據,嚴格控制待攤投資費用開支。待攤投資評審主要的依據是《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基本建設財政管理規定》等相關文件規定。在評審過程中,我們要嚴格按照文件規定的計收標準、不得將計算規則對待攤投資費用進行測算,與送審的數據以及批復概算進行對比,從中找出差異以及形成差異的原因,做到“不重不漏,全面完整,準確合理”。對工作失誤或人為原因造成的科目錯記進行賬務調整,按照會計科目匯總調整后的費用金額,然后再根據有關費用標準的規定對照分析,例如將存款利息收入從建管費科目調出計入貸款利息科目貸方或單獨反映存款利息,將調整后的建管費金額與文件標準以及批復概算進行對比分析做出相應處理,最終將費用開支控制在政策限定的范圍內。
(二)注重學習培訓,不斷提高評審人員和項目單位財務人員素質。一方面加強對評審人員的業務培訓,通過派出業務骨干參加財政部組織的業務培訓,與其他省市的同行交流工作經驗,加快評審人員的知識更新,不斷提高評審人員的業務水平;另一方面定期組織建設單位的財務人員進行培訓,講解基本建設項目建設程序、資金管理、會計核算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使他們盡快熟悉和掌握基本建設項目的相關政策、法規以及實務操作,避免和減少待攤投資核算中的問題。
(三)進一步加強與建設單位的溝通與協調。待攤投資核算,乃至整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的主體是項目建設單位。在待攤投資的評審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與建設單位進行溝通。在溝通的過程中,一是糾正建設單位“重建設、輕決算”的認識偏差,使其對做好包括待攤投資在內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有一個正確的認識,為做好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奠定基礎;二是對待攤投資核算中存在的費用超標準、超概算、賬務處理不符合規定等問題,提供相關的法規、政策文件等依據,向建設單位的有關同志做好解釋工作。
(作者單位:河北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
主要參考文獻:
[1]財政部關于修改重印《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字[1995]45號).
篇6
【關鍵詞】 計劃控制 制度建設 項目評價
1. 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及規定的變革回顧
1.1國家基本建設管理制度的變革
自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三十年來,我國國民經濟實現了持久高速的發展,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拉動因素是不言而喻的,各個地方政府紛紛抓住政策機遇,上馬大型建設項目,在拉動當地經濟增長的同時,這也暴露出了投資總量偏大、結構失衡、預算超支等諸多問題。中央政府早就看到了基本建設投資管理中的這種弊病,為了改變這種不正常的勢頭增長,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銀行總行早在1984年就作出了《關于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撥款改為貸款的暫行規定》,把由國家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歸還本利的資金來源必須從企業新增的利潤中支付。財政部后來又陸續出臺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財基字[1998]4號)、《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關于解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3]724號)等文件。2006年,發改委、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安監局等多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煤炭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規定,這些管理制度或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一部分高耗能、高污染、重復項目建設投入。更重要的結果是,使建設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有了不少進步,建設單位的投資成本控制意識得到了逐步增強。
1.2兗礦集團公司基本建設管理規定的發展
2003年左右,正是兗礦集團實施“走出去”戰略,實現對外擴張的重要時期,在財政部出臺《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之后,兗礦集團順勢制定了適合自身發展戰略的《兗礦集團公司建設項目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辦法》和《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為兗礦集團眾多建設項目的會計核算和項目管理的規范化奠定了重要基礎。兗礦集團核算辦法在財政部規定的原則下,內容更加細致,操作性更加強,對基層建設單位財務核算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引導性。經過幾年的實踐驗證和內容補充,在2007年組織編寫了《建設項目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辦法講座》,為集團公司建設項目財務管理與核算工作進一步描畫了一套標準的“路線圖”。2009年再次對《講座》進行了修訂,除了對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內容進行重點優化外,還對近幾年國家法規進行了重新梳理,部分章節進行了重新編寫,形成了新的《建設項目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應用指南》,成為兗礦集團公司當前建設項目財務管理最新的工作規范。該指南既是工作規范也是一部財務操作手冊,實用性很強,涵蓋了所有建設管理流程和比較全面會計核算具體規定,表文并茂,實例突出,對廣大基建財務人員起到了積極的規范作用,特別是對與初次涉及基本建設核算的財務人員幫助更大,可以較快的熟悉基建相關管理規定與核算方法。指南下發后,兗礦集團所屬各個建設單位的核算質量和財務管理水平明顯提高,2010年基本建設財務決算考核中,各建設單位績效考核分值普遍提高,23家建設單位中,綜合得分80分以上的建設單位22家,占全部單位的96%,比2008年提高了20個百分點。
2. 基本建設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的特點
以兗礦集團為例,兗礦集團在多年的建設管理中,不斷總結教訓、積累經驗,逐步形成了具有兗礦特色的基本建設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特點。首先從業務歸口管理上進行了細化,把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與生產經營財務管理進行了區分,并在管理組織結構上,把兗礦集團財務部的管理職能細化為為生產財務部與基建財務部兩個并行部門,分別管理集團下屬生產和基建單位,確保了在業務管理上更加精細化和專業化。其次,更加提高了對可行性研究、初步概算、投資計劃及預算執行的控制力度,明確了集團公司計劃部門、基建管理部門、機電管理部門、物資管理等部門對建設項目的監管職責和具體工作流程,所有建設項目資金實行集中管理,由建設單位、專業化公司、集團公司三級多部門審批,網上劃轉,通過資金管控實現了對投資過程的控制。第三是更加注重了項目后評價制度的建設,突出了集團審計部門對項目建設過程及成果的審查與評價作用,實現了項目管理過程中發現問題能夠迅速反饋和及時糾正。除了上述具有兗礦集團公司特色化管理特點外,本人認為建設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還要突出以下幾個重要作用或特點:
2.1“關口”前移,控制好項目論證關
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是建設前期階段的重要工作,對項目成敗及投入的收益將產生直接、巨大的影響??尚行哉撟C必須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反對假、大、空和嘩眾取寵。每個建設項目從立項、設計、施工到建成投入使用,國家和建設單位要投入幾百萬、上千萬、甚至上億元的資金,然而很多項目建成后的使用卻不盡如人意,甚至成為了一堆垃圾、變成企業的包袱。究其原因,多是項目可行性論證誤導了項目決策。因此,負責任的項目論證,必須對項目有關的工程、技術、經濟、環境、政策等方面的條件和情況做詳盡、系統、全面的調查、研究與分析,對各種可能的建設方案、技術與工程方案進行充分的比較論證,應以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的視角對項目完成后的經濟效益、國民經濟和社會效益進行充分預測和評價,把財務控制關口前移,讓財務部門積極參與論證過程,共同把好項目的論證關。否則,依據一個錯誤的論證結果做出的必定是一個錯誤的項目決策,即使再加強建設過程控制也是無效的。
2.2超前預控,“計劃性”色彩很濃厚
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劃是基本建設管理實施階段的重要工作。它是根據初步設計概算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編制的,是基本建設活動實施計劃控制和財務管理控制的第一道關口,因此有“計劃上的節約,是最大的節約,計劃造成的浪費,是最大的浪費”的說法。經批準的計劃,是簽訂合同、設備訂貨和建設項目管理的依據。計劃指標以最末級單位工程為單位,設立類似會計科目的編碼,形成年度計劃大表,建設單位應當配備獨立的計劃人員,按月統計實際完成情況,對比分析計劃進度與控制情況,按月形成計劃統計報表,上報歸口管理部門。財務會計核算則要綜合考慮計劃規定與相關會計政策規定,科學合理地設置會計科目,準確反應各類投資的列報情況,動態對比實際列報與計劃指標的差異,發現計劃外、超計劃的工程立即予以制止或采取相應控制措施,從 而做到超前預控,維護計劃的嚴肅性。一個準確的計劃編制,基本上就已經確定了項目最終投資的完成數,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過程很大程度上就是對計劃的執行過程,因此,整個項目管理與核算過程,“計劃性”色彩十分濃厚。
2.3建章立制,制度建設貫穿始終
建設項目管理是一個由多種專業機構組成的管理系統,各種專業管理各有側重,相互聯系,前后貫穿,渾然一體,一個項目從立項到竣工結束,始終是多個部門共同參與和共同控制的一個管理過程。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是其中一個重要管理環節,必須遵循項目建設程序為基本原則。因此,基本建設程序必須進行固化和優化,要形成規章制度,制度是從源頭上解決問題的關鍵,要本著實用、管用、好用、可用原則,貼近實際,優化流程,把制度建設和優化貫穿于項目建設的全過程。制定制度是對建設項目管理流程的固化,清晰的工作流程是建設項目管理的總抓手,按制度辦,按流程走,責任明確,目標清晰,利于解決過程中的問題,最終實現項目管理的過程控制。會計核算反應的就是流程的結果,反過來,會計核算結果與計劃的對比就是對流程環節考核的依據。因此,制度建設是杜絕“三超”現象,“三邊”工程,實現建設項目財務核算程序化、規范化和標準化的重要保障。
2.4項目評價,不只停留在事后上
一般情況下,建設項目結束后,項目主管部門還要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列出的有關指標,結合工程竣工后的實際情況加以分析,作出評價,指出項目在論證、規劃設計、概算、工期、質量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同時進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等綜合評價,即項目后評價。實際管理中,這種評價一般已經貫穿于項目建設的全過程中。各個建設項目在每年進行財務決算之際,建設主管部門都要對基本建設財務核算年度報告進行全面的審查和審計,審計過程和審計結論就是對當年度項目建設管理的一個綜合性評價。因此,項目評價工作的時點,實際上已不只是在項目結束以后了,建設主管部門還可以組織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建設項目中期檢查”,建立審查問題整改落實跟蹤機制,實現“全程審計、分期報告、迅速反饋、及時糾正”的評價目標,以強化提升建設項目整體管理水平,維護建設項目高效、健康、有序推進。
結束語
建設項目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不是一個新鮮的話題。多年以來,無數學者對此也有看各種各樣的觀點和論述,不同建設單位采用的核算方法、管理方法不盡相同,差異較大。國家有關部委雖然出臺了多部規章制定,但規范的都是“大方向”的問題,對于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細節上還是比較粗放。各個建設單位財務核算特點的不統一,有可能會造成國家統計口徑數據的不準確,甚至出現稅費繳納標準上的不一致。因此,行業內漸漸出現了希望國家統一基本建設核算的呼聲。兗礦集團在多年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積累的一些經驗,已經匯結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建設項目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方法,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隨著逐步的完善,還要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形成《建設項目財務規范》,預計工作規范落成后,將是我國企業界首個針對建設項目管理,形成較為系統和完整的創新型探索文件。我們拭目以待。
參考文獻:
[1] 兗礦集團公司《建設項目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應用指南》.
[2] 湯冬秀《淺析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與核算的幾個關鍵環節》2005.
[3] 趙麗黎《淺談基本建設單位財務管理與預算控制》2000.
篇7
關鍵詞:基建會計 事業會計 預算管理 統一核算
根據財政部的要求,實行獨立核算的國有建設單位,對基建項目應獨立設置賬簿、獨立編制會計報表,形成目前的基建賬簿與事業類賬簿分別設立、分別編報的局面。事業單位基建賬簿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事業單位事業類賬簿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一個單位兩套賬簿并存構成了目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框架。但是筆者根據自己實際操作經驗發現,隨著事業單位的發展及財政改革的深化,事業單位兩套賬簿獨立越來越不適應當前事業單位財務核算的基本要求,其諸多弊端給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進一步深化財政改革及以防范財務風險帶來嚴重影響。
筆者所在的單位,擔負著全市的大型環衛設施基本建設,每年都有市政府的重點建設任務落在我處,基建賬項按照有關規定一直實行獨立核算,獨立編制會計報表。近年來隨著建設項目的增多和工程量的增加,筆者發現,這種兩套賬的核算方法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一) 一個單位兩套賬簿并存與會計理論相違背。從會計理論來分析獨立設置基建賬簿,把它與事業單位事業類賬簿人為分開,使得單位的事業經費和基建經費不能在一個會計主體內同時反映。兩套賬的相互分離,都不能完整地反映單位的經濟活動全貌,這不符合《會計法》第l條“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規定,對構建完善全面完整的事業單位財務核算體系非常不利,影響了一個單位財務報表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二) 單獨設置基建賬簿也為事業單位規避政府監督,轉移財務風險提供了有效途徑,也為單位的資產管理存在漏洞。由于分開核算,使得一個單位的收入、支出、資產、負債按不同的核算口徑分別于兩套賬簿之中,容易魚目混珠。因為基建項目的資金與單位的行政經費來源不一致,使得有些單位巧立名目,在行政賬目和基建賬目上作人為賬務調整,影響賬目真實性,使財務報表使用者在閱讀分析時霧里看花。
(三) 獨立管理基建財務實施效果并不理想。由于各種客觀原因,基建項目完工后,不能及時向單位財務部門提供有關資料,單位財務部門也無法對基建項目完工與否、上賬與否進行及時檢查,經常造成基建投資支出長期掛賬,既不轉增固定資產,也不按財務制度作費用列支 ,這可能造成單位賬面資產小于實際資產,導致賬實不符。另外,由于長期掛賬,基建投資檔案資料未及時整理歸檔,為日后維修事項也帶來諸多不便。其次,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會發生一些相關的債權和債務,有時即使在資產交付使用后也無法及時結清相關債務,往往需要較長時間才能結算完畢。單獨核算可能造成財務管理和資金結算混亂,這也違背了獨立管理基建財務的初衷。
(四) 兩套賬簿的存在對事業單位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及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等改革起到了消極的作用。目前我市現行的部門預算中一般不編制基本建設項目,國庫集中支付也僅限于部門預算中的行政撥款資金,而基本建設資金大多來自源于基建貸款,因而在使用過程中一般不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缺少財政的監督,這就增加了資金使用的自由性。另外,根據財政部2006年頒發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對基本建設支出的核算主要歸口于兩個科目:基本建設支出及其他資本性支出。由于兩套賬簿對基建支出的核算內容重疊,在執行國庫集中支付時,實務中已出現同一工程項目的資金由于其來源的不同,其支出要在基建賬簿、事業支出賬簿分開核算及管理的問題,違反了“同一個建設項目,不論其建設資金來源性質,原則上必須在同一賬戶核算和管理”的規定,給會計核算和日后的統計等帶來很多不便。
近年來,把基建賬簿并入行政事業單位的事業支出中進行統一核算已成為專家及會計工作者的共識,已有很多人撰文建議合并。筆者也認為,把基建賬簿并入《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范圍進行統一核算已具備相應的基礎。首先,企業已經在基建財務與企業財務并軌方面做出了很好的嘗試,并積累了許多寶貴的實踐經驗。其次,財政部頒發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已為基建賬簿并入事業收支賬簿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篇8
關鍵字:基本建設 財務管理 問題 措施
近年來隨著我國基本建設投資的加大,基建領域暴露出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如何提高建設項目的管理水平,確?;ㄙY金的安全、高效、規范運行和有效監督,加強財務管理工作尤為重要。
一、加強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一)國家財政部門進行財政管理的必然要求
根據我國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明確了財政部門在基本建設管理中的主要職責,一是貫徹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二是編審下達財政性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編報建設單位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三是組織調度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根據基本建設程序、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及工程進度核撥資金;四是參與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預算及標底審查,負責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結算進行審查;五監督檢查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六是辦理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的大宗材料及設備政府采購;七是審批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參加項目竣工驗收等。因此加強財務管理工作既是加強內部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接受財政部門監管的必然要求。
(二)節約建設資金,提高項目投資效益的重要保證
加強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工作,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做好基建工程資金的預算控制和監督考核工作。一是加強基建項目的概(預)算管理,嚴格控制投資規模和隨意變更工程設計行為;二是加強建設期間的資金管理,防止擠占、挪用建設資金,確保建設資金的“專款專用”,三是做好完工項目的投資評價考核管理,有利于控制投資成本,節約建設資金,提高投資效益。
(三)發揮財務管理監督職能的需要
反映與監督是財務管理的兩大基本職能,加強財務管理工作,不僅要求對基建項目進行連續、系統的核算,而且要對基建項目和資金進行監督把關,管好、用好建設資金。從基建項目前期可行性研究開始直至項目竣工結(決)算、效益評價進行全過程的管理和監督,做到前期工作階段有分析、項目建設階段有控制、項目完成階段有評價,充分發揮財務管理的監督職能,確保發揮基建項目最大的投資效益。
二、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管理監督職能弱化,對基建項目不能實施有效監管
目前基本建設項目一般可分為三個階段:前期工作階段、項目建設階段、項目竣工結(決)算階段??v觀我國現行基建項目管理實際情況,大部分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管理中將財務管理職能范圍定義僅僅局限于會計核算方面,其他監督、審核職能不能充分發揮,比如:在建設項目執行過程中,財務管理的監督職能往往是在會計核算功能的基礎上,衍生的對合同合法、合規性的審查,資料完備性的審核,資金撥付手續的審核等基礎性方面,至于建設項目的施工進度、進展情況、計量審核、竣工驗收等環節,財務人員不能有效參與。財務管理監督職能在基本建設項目管理中不能充分發揮。
(二)建設項目管理工作不規范超標準、超投資、超概算現象普遍
目前我國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不規范,項目超標準、超投資、超概算現象普遍。主要表現在:一、概預算執行隨意性大,建設單位單方面追求高標準,隨意突破設計規模,突破預算標準,擴大投資,投資效益低下;二、監督管理工作滯后,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約束機,工作中有章不循,盲目決策,導致項目投資效益低下。三、項目完成后竣工決算手續滯后,固定資產轉移手續不能及時辦理,使政府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擱置,資產管理、維護也跟不上,直接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三)建設項目管理薄弱,資金監管不嚴格,違規違紀現象較多
近年來審計發現,部分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管理中,內部控制管理比較薄弱,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形同虛設,資金監管不到位,常常出現建設單位不按基建建設程序、施工進度和資金計劃撥付工程款項;超付工程款;脫離職能部門監管擅自支付工程款;擠占、挪用建設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隨意變更工程設計,擴大投資規模等違規、違紀現象。
(四)建設項目投資效益評價體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評價標準
根據我國的《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雖然要求各建設單位設置相應的評價指標體系,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國內大多數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投資效益評估工作重視不夠,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建立起建設項目投資效益評價體系和項目完工后評估制度,相關評價標準不規范、不統一;二是評價工作未與人事任免、薪酬體系、業績考核、責任追究掛鉤,形同虛設;三是不注重建設期間的評價工作,項目實施下來計劃和實際存在較大偏差。
(五)財務運行不規范,會計基礎工作不扎實
目前有些建設單位,未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會計基礎工作,財務工作嚴肅性不夠,隨意性大,運行不規范,嚴重影響了會計信息列報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原始憑證取得不規范,內容不完整、附件不齊全;二是會計核算不規范,會計科目應用混亂;三是預算執行不嚴格,隨意列支預算外、計劃外費用,甚至虛列費用支出,私設“小金庫”套取建設資金。
三、加強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內部控制制度是合理保證單位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實現發展戰略的一系列方法、措施和程序的總稱。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內部控制管理規范》的要求,根據建設單位和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崗位分工與授權審批制度、項目決策控制制度、概預算控制制度、價款支付控制制度、竣工決算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貨幣資金支付管理制度、財產物資保管與清查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招投標管理制度、工程成本核算、工程經濟分析等制度,嚴格按規定的管理流程和內控規范開展業務。確保從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環節、施工建設環節到竣工驗收、效益評估等過程中有法可依,降低和防范項目風險,遏制腐敗,節約建設資金,提高項目的投資效益。
(二)加強基建項目財務管理的全過程控制,切實發揮監管職能
加強基建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提高監管水平,應當做好基建項目財務管理的全過程控制。做好制度建設工作明確從工程立項、工程招標、工程造價、工程建設、工程驗收等環節的財務控制流程及要求,建立相應的制度和管理辦法,配備專職財務人員,明確職責,如實記載工程項目各環節業務的開展情況,確保工程項目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三)做好資金監管,確保建設資金安全和效益
加強建設資金監督管理是財務管理的核心環節,也是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的基本保障。加強資金監管,就是要建立和完善資金的全過程控制體系和完善嚴格的審批程序,通過實行監理工程師簽證制度,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招投標管理辦法,強化合同管理,嚴格按照基建程序付款,杜絕出現計劃外、超計劃付款、無進度付款和挪用建設資金的現象。有利于促進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管理素質,維護建筑市場正常秩序。
(四)遵守法律、法規,規范會計基礎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以《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依據,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完善會計核算體系。一是做好基建財務人員人才建設工作,配備經過專業培訓的合格的財務人員從事基建財務工作;二是確保基建財務人員掌握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知識,嚴格按照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三是做好預算監督工作,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列支建設成本,嚴格杜絕概算外,計劃外的一切支出,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有效的實施財務管理;四是正確編制年度財務報告和竣工財務決算,真實、及時、準確地反映建設成本,為投資者提供真實準確的會計信息。
(五)做好建設項目投資效益評估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工項目后評估制度,重點評價工程項目預期目標的實現情況和項目投資效益等,并以此作為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的依據。應當從技術、財務和經濟三方面,對項目建成后達到的各項指標進行分析總結,并與可行性研究方案,計劃任務書、設計、計劃、概預算等資料進行對比,以檢查預計與設計的完成程度,分析完成或未完成的原因,借以總結經驗和教訓,為今后投資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綜上所述,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要從制度建設和人才建設兩方面來完善,始終圍繞基本建設全過程控制來展開。我們必須從工作實際出發,針對基建項目財務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降低投資成本,提高投資效益,確保項目建設依法、規范、有序進行。
參考文獻:
篇9
【關鍵詞】 投資 資金集中 問題 成效 措施
隨著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投入量逐年增多,各地政府部門都在積極探索加強項目資金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有力舉措。龍泉市在“兩個辦法”(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出臺之際,市委市政府決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將各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財務及各國有投資公司財務統一納入會計委派管理中心實行“集中管理、統一核算”。通過會計委派管理中心項目資金集中管理這個平臺,盤活基本建設項目間歇資金,統籌安排項目資金,有效地解決了政府財力與建設需求之間的矛盾,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一、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集中管理前存在的問題
1、政府財力整合難,資金使用成本高。政府性投資項目“集中管理、統一核算”前,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由建設單位分散獨立核算,財政無法掌控各個工程項目的資金需求、項目實際支出等全面情況,只能根據政府年初投資計劃進行資金劃撥。由于工程項目建設進度不同,各項工程在各階段的資金需求量不一樣,這樣勢必造成有些建設單位的項目資金在某一階段出現暫時閑置,沉淀在銀行;而有的建設項目卻因資金不足需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甚至進行高息融資行為。導致政府性投資項目存在一邊支付高額的貸款利息,一邊卻接受低額的存款利息現象。對于這種資金閑置與緊缺并存的問題,是由于政府部門沒有對項目資金實行統一核算和監管,政府財政難以實施資金調度和財力整合。
2、舉債方式多樣,政府債務負擔重。對于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資金拼盤,原先的做法是政府財力安排一塊、向上爭取補助一塊,缺口資金由各建設單位自行通過融資等方式加以解決,全市沒有一個統一的債務收支計劃。在此情況下,各建設單位向金融機構貸款融資的積極性高漲,有些甚至向個人高息借款,而對于債務的償還,一無積極性,二無能力,向政府一推了之,政府財政不得不承擔償債義務。同時,由于各建設單位投資項目實行分散獨立核算,互不相干,資金使用上無法相互調劑余缺,因而勢必造成政府建設項目債務總量無序擴張,不僅大量增加投資的財務成本,而且也使政府性債務風險越來越大。
3、項目核算不規范,對項目資金監管不力。第一,由于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的分散獨立核算,有些建設單位并沒有嚴格遵循財經紀律,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且以往會計人員與建設單位存在依附關系,受建設單位的領導,對單位財務收支中可能出現虛增、亂發亂列等違規違法行為缺乏有力監督,從而無法保證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第二,各建設單位的支出過程脫離財政部門的監督,各監管部門只能依賴建設單位的財務報告進行事后審查監督,不能及時發現和制止支出過程中的違法亂紀行為,無法及時杜絕違規違法開支,防止謀取私利現象的發生。第三,由于管理體制方面原因,項目建設單位普遍存在人員混崗、財務混合現象,導致了部門經費和建設項目管理費支出相混淆,部門工作經費擠占項目建設管理費的現象時有發生,將建設項目資金轉變為消費性支出的違規行為難以有效控制。
4、核算制度不統一,會計信息質量不高。在建設項目分散核算方式下,各核算單位核算制度不統一,有的甚至并入行政運行經費賬務核算,導致提供會計信息的側重點不一的狀況。同時,由于會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各自對科目核算的標準、范圍理解不同,加之許多會計對基建財務并不很懂,從而造成提供的會計信息資料質量不高,沒有真正的可利用價值,使得各建設項目的會計核算報表之間沒有可比性,導致政府在投資計劃安排調整和作出投資決策過程中缺少可利用的詳實的原始資料。
5、項目核算機構單獨設立,財務人員的工資等支出相對增加了工程的管理費用。由于建設項目單獨分散核算,因而每個建設單位勢必要設置出納、會計等財務管理崗位,這些人員的工資、勞保等管理費用無形增加了每個工程的管理費用支出,也就增加了建設項目的工程成本,造成了政府性投資資金的浪費。
二、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集中管理的做法
1、集中管理,統一開戶。政府性投資項目“集中管理、統一核算”后,由會計委派管理中心統一開設賬戶,除有貸款的單位保留貸款賬戶(該賬戶只用于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劃轉、還貸,不用于辦理結算業務)外,各項目建設單位和國有投資公司一律不再單獨在銀行開設賬戶,辦理項目資金結算業務。各單位建設項目資金的支付均須通過委派中心集中支付。各項目建設單位和國有投資公司賬務移交時,即將核對相符后余額轉入委派中心開設的統一賬戶,同時辦理原結算賬戶的銷戶手續。
2、明確職責,分工協作。為進一步規范運作程序,明確部門職責,確定政府性投資項目實行集中管理、統一核算后,各國有投資公司和建設單位財務管理實行“三不變”原則,即財務管理職能不變,會計主體的法律責任不變,資金使用權、審批權不變的“三不變”原則。會計委派管理中心履行項目資金監管和會計核算職能,全面、真實、完整地反映建設單位財務狀況,及時、準確提供財務信息。
3、整合政府資源,統籌政府財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核算后,原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門的各類建設項目資金集中在會計委派管理中心賬戶,財政部門可以及時、全面掌握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存量情況。并根據各單位項目的建設進度和資金到位情況,統一安排資金,充分用活用好政府性投資項目暫時沉淀閑置資金,合理調劑余缺,保證重點建設項目以及一些項目銀行貸款到期還本付息、轉貸周轉的資金需求,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
4、加強債務管理,規范舉債行為。政府性投資項目集中核算前,個別建設單位在項目資金暫未到位,或是資金不足,且向銀行、其他單位借款又有難度的情況下,就以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個人集資借款。集中核算后,財政部門利用資金集中管理優勢,通過統籌安排資金,同時加強政府債務管理,嚴格執行龍泉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和政府年初下達的債務收支計劃進行借貸和還貸,督促各項目建設單位規范舉債(不允許向個人集資借款等情況發生)行為,從而降低了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成本。
5、加強項目監管,嚴控工程進度款支付。針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集中管理前,有的項目建設單位缺乏工程管理專業人員,工程首付款和進度款存在超前支付的情況。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集中管理后,各建設單位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需先向財政部門填報《工程款支付申請告知單》,財政部門根據項目概算、年度支出計劃、施工合同和工程項目施工進度,及時核實項目工程量實際完成情況,進而核定工程進度款支付額度,把好項目資金支付審核關。
6、加強建設項目管理費控制管理。對建設單位管理費從總額控制和支付范圍兩方面著手,加強費用支出監督管理。國有投資公司以財政部門下達的年度管理費用限額指標進行控制管理;單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概算和基建財務管理規定的比例計算管理費、業務招待費限額。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將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支出嚴格控制在限額內。
7、及時做好基礎數據資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委派中心充分利用項目資料及會計核算基礎數據集中優勢,通過平時的具體核算來發現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具有代表性的問題存在的原因及引發的后果及時加以分析和總結,并以書面形式及時進行匯報。同時將反映龍泉市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建設的概算、工程進度、資金支付情況等主要內容,及時從備檔資料和會計核算資料中提煉出來,進行濃縮性的統計上報,使政府部門及時全面掌握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情況,為政府安排資金和作出決策提供詳實、可靠的原始資料。
三、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集中管理后取得的成效
1、統籌安排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將原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門的各類建設資金集中管理,為政府整合資金、統籌財力,構筑了一個平臺。四年來財政部門通過會計委派管理中心為各建設單位合理安排調劑資金近15億元,有效地保證了重點建設項目支出,并為建設單位順利辦理資金還貸、轉貸手續和銀行貸款利息的按時支付提供了保障,用活用好了政府投資項目暫時沉淀閑置資金,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
2、防范債務風險,確保財政平穩運行。政府性投資項目集中管理、統一核算后,政府能全面、及時掌握各建設單位負債情況。同時,通過臨時調劑資金余缺,提前償還了部門項目的個人集資借款,不僅使政府性債務規模得到有效控制,而且極大地減少了借款利息的支出,降低了資金成本。通過加強政府債務管理,優化債務結構,緩解政府債務負擔,使政府債務風險得到有效防范,保證了地方財政運行的平穩。
3、加強資金監管,降低項目投資成本。政府性投資項目集中管理、統一核算后,會計委派管理中心嚴格執行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和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審查監督,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職能,為政府性投資項目把好審核支付關。通過加強項目工程款審核等監管手段,不僅降低了投資成本,而且有利于確保資金安全。同時,還可將建設單位的財務管理人員從繁瑣的核算職能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做好資金籌措、項目管理以及財產物資清查、管理等工作。
4、規范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集中核算后,會計委派管理中心嚴格按《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設置賬套,進行會計賬務處理,改變了原來分散核算時各單位核算制度不一致,提供會計信息的側重點不一的狀況。
由于統一了會計核算的制度和核算的口徑,提高了會計信息的質量和可利用價值。通過委派中心對項目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確保了會計資料和項目資料的安全完整,使政府在安排資金和作出決策能及時得到詳實、可靠的原始資料。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S].2002.
[2] 財政部: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
[3] 浙江省會計學會:2006浙江會計論文集[M].浙江大學出版社,2006.
篇10
關鍵字: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探析
基本建設竣工決算是建設單位報告建設成果和財務狀況的總結性文件,對總結基本建設過程的財務管理工作、檢查竣工項目設計概算和基本建設計劃的執行情況、考核投資效果具有重要的作用。水利部于1990年以水財〔1990〕53號文《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編制規定》,對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指導了竣工決算的編制工作。1998年財政部根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的修改及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新的要求,以財基字〔1998〕498號文《關于印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和〈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填制說明〉的通知》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了新的規定。2001年,水利部組織部分專家在1990年竣工決算編制規定的基礎上起草并了《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編制規程》。2002年,財政部以財建〔2002〕394號文印發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再一次對竣工財務決算作了新的要求。在實際工作中,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要報兩套竣工決算報表,一套按財政部的要求,一套按水利部的要求。這樣做加重了建設單位在編制竣工決算報表時的工作負擔。同時,竣工決算實際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財政部和水利部的規定都沒有很好地解決,給竣工決算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一、關于征地移民拆遷等大額非工程類費用的處理
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中,征地移民拆遷費用一般可占到總投資的5%,金額比較大。征地移民拆遷工作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如果不借助地方政府的行政力量,工作很難開展。這一部分投資,大多數建設單位全部交由地方政府使用,建設單位與當地政府部門簽訂委托協議,財務上根據協議支付款項。這一投資的核算與管理都沒什么問題,但由于投資額較大,到工程竣工時可能就出現這樣的問題:在編制竣工工程決算時要不要像建筑安裝工程投資那樣列出實物量?如果不列出實物量,如何考核驗收成果?
這個問題在兩部的規定中都沒有涉及。在實際工作中,較好的方式是要求受托方報送竣工的有關資料,包括征地多少公頃、移民多少人、搬遷多少戶等情況,并經監理審核。有了這些基礎資料,在支付合同款時才更有依據,也更能使投資落到實處。筆者認為,這樣做是較為科學合理的,特別是投資額較大時,為加強管理,這樣做更為必要。如果平時已經把這些基礎工作做好了,在編制竣工決算時列出實物量、考核驗收成果就比較容易。
不僅僅是征地移民拆遷費用,勘測科研設計、監理等費用也有類似的問題。在編報竣工決算時,勘測科研設計費是否也需要編報完成的工作成果如完成多少圖紙、多少鉆孔等?監理費是否要編報在施工現場的具體人數及工作時數?編制竣工決算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全面準確地反映并考核建設成果,那么對于所有的成本費用項目,能詳細列明的應該盡量詳細,這也算是編制竣工決算的一個原則。基于此,筆者認為,像征地移民拆遷、勘測科研設計、監理這樣能報出工作量的費用項目,在辦理竣工決算時應列出完成工作量的詳細情況。
二、關于概算項目與會計核算科目的不一致
現行基本建設會計制度的科目與概算項目不一致已是老問題,目前仍未得到妥善解決。會計科目與概算項目的不一致主要表現在概算的其他費用與會計核算中某些科目不一致,比如建設管理費,概算中包括開辦費、經常費、監理費、項目管理費等內容,而會計科目中待攤投資的二級明細科目建設單位管理費實際上僅包括經常費一項內容,其他的內容要在其他一級或二級科目中核算。又如概算中的開辦費,在會計核算中無對應的科目,可以放在待攤投資,也可以放在其他投資,隨意性較大。由于各自包括的內容不一樣,在會計核算時,難免出現人為劃分科目的情況,同一個建設項目其核算的結果可能會不一樣,既不利于財務預算管理,也不利于考核概算執行情況。
在編制竣工決算時,這一矛盾也是存在的??⒐Q算中的項目投資分析表是按概算項目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表則是按會計科目匯總編制,這就使得各決算報表編制的口徑不一致,造成在決算編制過程中資料收集難度很大的實際問題,會計人員在核算時需要做兩套賬,一套按會計科目進行核算以滿足財務決算的要求,一套按概算項目核算以滿足投資分析的要求,這樣極大地增加了會計人員的工作量。
其實概算項目與會計科目之間并沒有本質的區別,無非都是把建設項目中的費用進行分類歸集,不同的只是概算是事前的控制,其歸集的項目反映應該需要的投資,會計科目則是反映不同項目內容實際發生的投資。這并不矛盾,而且可以說是一致的,因為會計核算也可看成是對概算執行情況的一種記錄,兩者完全可以統一標準。至于是統一到會計科目上來還是統一到概算項目上來,筆者認為會計上資金占用類科目可以與概算項目完全一致,資金來源類科目按會計制度的規定。這樣處理可使兩者結合起來,而且具有可操作性。當然,如何處理還不是問題的關鍵,關鍵是有關主管部門要決定是否統一標準。
三、關于概算的執行
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從投資的角度來說,重點是對概算執行的管理;作為一種總結性報告,竣工決算的一個重要功能也是考核概算的執行情況。但是概算編制本身的不合理,使得執行困難重重,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竣工決算的編制。
現行的概算編制是按水利部水建〔1998〕5號文《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概(估)算費用構成及計算標準》的規定進行的。該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個。
一是部分項目概算標準偏低,遠遠滿足不了實際需要。這一問題集中體現在建設管理費上,按5號文規定,建設管理費中經常費的標準為每人每年17699~19092元,該標準是按規定的人數乘以定額來確定的,而定額則是按人員工資每月132元(工人,占30%)~271元(干部,占70%)計算的,這樣的標準明顯偏低。如果按目前全國人均收入水平570元/月(2001年標準)來計算,經常費的標準最低限應為每人每年35227元。概算部分項目標準過低的結果就是在概算的執行時根本控制不了投資,突破概算就不可避免。
二是概算漏項,實際發生的費用在概算中沒有列出。概算作為一種事前的預計,不可能考慮得盡善盡美,總會有遺漏的時候,更何況還會出現種種在編制概算時根本就預測不到的突況。比如一個防洪工程,原計劃在枯水期完工,汛前就交付使用,但枯水期水位異常升高,影響了工程進度,只好采取應急措施,等到汛后接著施工,完工后再交付。在這個變化中,至少有兩塊費用概算是沒有考慮的,一是應急處理的費用,如臨時圍堰的材料、機械、人工等費用;二是汛期的運行維護費用,如人工、修復等費用。這些費用都屬于概算漏項。
概算作為一種明顯的計劃經濟產物,要想真正適應現實情況的發展,引入競爭機制應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比如以招標投標價代替概算。囿于篇幅,本文對此不作展開。
四、關于資產交付
工程在編制竣工決算、辦理竣工驗收后就應由建設單位移交管理單位,在這里竣工決算的作用是作為資產移交的依據。資產的交付對于一般的工程沒什么困難,無非是將工作做細,資料收集齊全,實物管理妥當即可。但是一些特殊的工程比如長江重要堤防隱蔽工程,20多個項目同時開工,每個項目分不同標段、分年實施,在移交資產時就會存在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矛盾比較突出的問題是:當年招標的單項工程完工后是否于當年移交?對這個問題,財政部和水利部關于基本建設工程竣工決算的規定中沒有提到,實際工作中卻不可回避。
進一步分析,我們會發現這是一個兩難的問題。如果當年移交,存在三個問題:
一是在財務的處理上必須將這一年度的投資來源沖銷,這樣到整個工程結束時,財務賬上反映的投資來源只是最后一年的數額,是不完整的;
二是由于待攤費用一般來說是根據整個工程中單項工程所占的比例進行分攤,而在全部工程完工前,這一比例是不能確定的,所以每個單項工程決算時所分攤的金額也不可能準確;
三是在同一個工程中運行維護和施工建設混在一起,各自負責的單位在工作中肯定會從本單位的利益出發,人為地增加管理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