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范文

時間:2024-03-13 17: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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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構建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的必要性

1、內河交通運輸管理的需要

內河運輸的地位與作用。就水上交通運輸而言,內河運輸占有重要地位重要?!?005年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統計公報》數字表明,2005年全社會完成水路貨運量21.96億噸,在全社會水路貨運中,內河運輸完成貨運量10.57億噸,占全社會水路貨運量的48.1%;沿海運輸完成貨運量6.54億噸,占29.8%;遠洋運輸完成貨運量4.85億噸,占22.1%。從統計數字可以看出,內河運輸占我國水路運輸的主流,沿海運輸次之,遠洋運輸則處于最后一位。但水上運輸法制研究卻相對薄弱。構建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體系,加強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研究,促進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治建設勢在必行。

內河水上交通運輸發展的需要。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已經進行“后汽車時代”,即游艇時代,這方面的法律規范需要完善,如游艇上的電話、電源、網絡,甚至排泄物排放問題的解決,需要國家的加強立法管理。

2、內河法治發展的需要

(1)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制系統性的需要。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必須形成自己的體系,非系統化的法制狀況造成內河水上管理的任意性,失去了法的可預測性、統一性。

(2)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制建設的需要。《公路、水路交通法規體系框架和實施意見》確立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的六個子體系,為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確立了基礎研究對象與研究框架。這六個子體系包括港口法規子系統、航道法規子系統、航運法規子系統、船舶法規子系統、船員法規子系統及內河交通安全法規子系統。但這六個子系統在法律層面的立法相對較少,一些基本的法律如《航道法》、《航運法》、《船舶法》、《船員法》都還沒有出臺,更不說《運河法》、《內河航運促進法》等相關的法律,內河水上法治建設離法制現代化的要求還有很遠的路要走。

(3)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治化的需要。內河水上交通運輸的法律規范缺失,給內河發展帶來很多制約;因為法律規范不到位,很多內河建筑物較多,影響了航道的正常通行;內河投資體制不暢,內河航道建設相對落后,航道等級偏低;國家對內河水上運輸管理法治不完善,財政扶持政策不到位,內河水上交通運輸不科學等,從而出現“法律規定缺位而遵從其他規則”現象?,F實中內河水上交通運輸的規治更多是依靠的政策而不是法律。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治呈“多樣化”現象:管理體制不同、主管部門不同、相同案件執法結果不同等,這也是多過依據政策管理所帶來的必然現象之一。

另外,內河水上交通運輸很多方面還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如內河岸線資源保護、內河港口規范、內河海事的處理救濟、內河船員特殊權益保護等都需要專門法律保護。

3、WTO及水路開放性的要求

加入WTO,首先應是政府的入世。入世所簽署的23個協議、492頁紙張里,只有2項條款涉及到企業,換句話說,履行承諾的是政府而不是企業。因此,加入WTO,首先要解決的是政府入世。中國水運業面對入世,既有機遇,也有挑戰。為了促進我國水運業的發展,完善我國內河水運法制化體系,通過加強對WTO規則的研究,加快法規建設,達到促進我國內河水上交通運輸發展的目的。WTO的透明度原則也要求各成員將有效實施的有關管理對外貿易的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員政府和貿易經營者加以熟悉,入世要求我國應在境內統一、公正和合理地實施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等。因此,完善我國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是我國加入WTO必須完成的工作。

4、有利于法院正確適用法律,保護當事人權益

我國設有專門的地方海事法院,但內河海事處理卻與沿海有區別,不能按內河的特點對內河海事當事人的權益進行充分、有效的保護。這方面的研究滯后,立法不到位,是出現這種問題的原因之一。

構建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的基本框圖

1、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的基本原則確立

內河交通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整個內河交通法制建設之中的總的指導思想和為內河交通法所確認或體現的根本法律準則。內河交通法的基本原則對整個內河交通法制建設具有指導作用,它既是內河交通立法的原則,又是執行法律、進行法制治理和處理法制問題的根本準繩,即它是包括內河交通的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在內的整個內河交通法制活動的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法律準則。

內河交通法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內河交通法治原則、內河交通效率原則、內河交通安全原則、內河交通參與原則等。

(1)內河交通法治原則。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治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的具體化。

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治原則是指從事任何內河交通行政管理行為都必須嚴格地依照憲法、法律及有關規定進行,不允許超越法定權限范圍,也不允許有任何法外特權。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層意思:內河交通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活動,即合法性問題。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治原則要求內河交通主管機關在進行管理過程中,所有的行政管理行為必須有法定依據,這就是通常所理解的法律的明文規定;內河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要符合法律精神,這就是一般學者理解的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問題。

(2)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效率原則。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效率是交通行為的根本要求,體現在交通建設、交通規劃、交通行為的各個方面,體現人們對交通行為的根本要求。水上交通與其他交通相比較,其經濟價值也是體現在其社會、經濟效率方面。效率或者效益,是指單位時間內完成的工作量。在經濟學上的效率是指投入的成本與產出的成果之間的比例,追求效率的目的是為了以最少量的投入獲得最大量的產出。法律效率就是指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結果與法律追求的目的之間的關系,即利用法律配置社會資源,以最小的法律成本實現最大法律目標的效率。

交通效率原則的另一方面是指交通行政主管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要力爭以盡可能快的時間,盡可能少的人員,盡可能低的經濟耗費,辦盡可能多的事,取得盡可能大的交通事業的發展。

交通效率原則通過很多制度加以體現。例如時效制度,是指海事行政機關和事故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作為,待法定期限屆滿后即將產生相應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事故報告制度;事故及時調查原則。從某種意義上講,制度也是一種效率的安排,以法律形式代替行政命令的內河水上交通運輸立法體系的發展本身既是一種進步,同時也是一種效率選擇。

(3)內河交通安全原則。交通安全體現在內河交通的各個方面:從航道建設,安全控制區設置,內河水上市場準入制度設置,危險貨物運輸專門管理制度,航行規則設置,船舶檢驗制度,船員資格制度,內河水上行政處罰適用等各內河交通制度的各種制度方面。

交通安全原則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交通行駛規則的設立方面;交通設施、交通標志設立方面;設立交通控制區制度方面;交通駕駛人員資質要求方面;交通運載工具管理方面。

交通安全是交通的根本的保障。交通安全也是治安權在交通管理中的體現。因此,安全管理也是交通管理中最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另外,交通安全在國家安全與國家經濟安全方面也有體現。如《港口法》第27條規定,港口經營人應當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和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

(4)交通參與原則。參與原則是指內河水上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應當盡可能為事故當事人提供參與行政管理的各種條件和機會,從而確保事故當事人實現程序權益,同時也可以使內河交通管理行為更加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參與原則的內容體現在內河交通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主要表現在:參與權、知情權、就所知悉的事實陳述的權利、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異議、進行申辯和反詰的權利、不服處理結論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申請權等。

2、內河水上交通運輸法的基本制度的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