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稅收制度范文

時間:2024-03-15 11: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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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營改增”是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革命性的稅收政策。該政策自試點實施至今已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且在全國范圍內不斷擴大和深入,而這種改變也促使著房地產行業稅收籌劃和財務管理必須隨之進行轉變,這樣才能更加適應現階段的“營改增”制度。本文主要介紹了營改增對房地產企業各個方面的影響,闡述了在現階段的情況下要如何對房地產企業提出改革的策略,以期達到維護房地產企業稅收數量和保持房地產企業發展的目的,進而創造出更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關鍵詞:

營改增房地產企業稅收影響對策隨著“營改增”稅收改革在我國的普及和深入,國家對房地產企業稅收調控不斷加強,我國的房地產企業“營改增”已是迫在眉睫,企業必須也要做出相應的改變來適應現階段的稅收政策并作出相應的調整,維持自身企業的相關利益。營改增稅收方案對我國的房地產企業產生的影響主要存在于生產生本和房地產的賦稅項目上,因此展開的改革措施等也要從這兩方面進行入手。學會優化在房地產生產過程中的生產生本,對物質材料進行稅收策劃,在房地產影響方面也加入稅收的策劃政策。通過這樣的手段來維持和發展房地產企業的經濟效益。

一、“營改增”對房地產企業生產成本的影響

(一)對房地產建設材料采購造成的影響

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建筑材料的采購工作是房地產建設工作中相當重要的環節。在這一步驟當中,不但要采購數量較大的建筑材料,例如鋼筋、水泥等,也需要采購一些小型的建筑使用材料,如鐵釘等原材料。大型建筑材料的采購往往都是選擇店面較大和規模較大的企業進行選擇和采買,能夠根據自己的需求在采買當中開具相關增值稅的專用發票;而較小規模的建筑原材料采買有時則會選擇一些店面較小店鋪和企業,這些鋪面在很多時候都無法出具增值稅的專用發票。進而導致房地產企業在這一環節無法對稅務進行增值稅進項扣除,進而致使房地產企業生產成本的增加。除此之外,即使房地產企業能夠拿到發票,但依據我國現有的稅法規定,砂石、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往往需要繳納百分之六的增值稅,而建筑施工企業需要繳納的成本稅卻要比建筑材料繳納的稅收低一個百分點,為百分之五。這一影響也導致了我國的房地產企業必須進行行業改革,以求更加適應營改增稅收制度。

(二)房地產建設人力成本在“營改增”制度中受到的影響

從房地產建設工程中的工人來源來看,一般建筑企業所選用的建筑勞動力都是來自于農村的農民工。農民工在完成建設工程的勞動力任務時雖然建筑成效較好,但農民工和其他勞動力也有一定的區別。由于流動性較大,農民工往往沒有專門的勞務公司對其進行負責,因此房地產企業也無法獲取相應的增值稅發票。進而導致房地產企業自身需要增加一定的稅收支出,影響生產成本。

二、“營改增”對房地產稅收的影響

我國的稅務法律法規規定,在房地產行業當中,需要交納的稅收分為兩種,其一是土地增值稅,其二是企業營業稅。這兩種稅務從屬性上來說屬于價內稅,由于房地產行業本身的企業特點,在稅收中常常會出現復征稅的情況。而房地產建筑行業由于本身的建設環節相對較多,其中蘊含的項目進程也會導致行業負稅率增大的情況出現,致使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總量增加,導致房地產的企業成本不斷上漲,增加房地產企業的資本負擔。從稅法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增值稅和營業稅相比有著本質的差異。增值稅從屬性上來說是一種價外稅稅種,這種稅款在收繳的過程中還需要扣除上一層企業已經繳納的稅收額度。因此如果使用“營改增”稅收制度,那么稅務人員就可以將已經繳納國的增值稅直接扣除,從而減少復征稅情況的出現,減少房地產企業的稅收支出。

三、在“營改增”制度之下,房地產企業的改革對策分析

(一)適應和學習“營改增”稅收制度

“營改增”稅收制度在我國實行已經經過一段較長的時間,在這段時間中房地產企業也陸陸續續完成了對“營改增”稅收制度的適應和學習工作。在房地產企業當中,要強化對企業中的員工進行稅收知識的培訓,讓企業中的員工能夠在企業生產經營的過程中,針對每一次企業的開支行為都讓對方出具相關發票。通過培養企業員工的發票稅務意識來適應現階段“營改增”稅收制度,并且將日常經營管理中的發票收集起來,讓其發揮出自己的作用。要制定相應的增值稅內部控制體系及相應的工作管理制度,應對和預防“營改增”可能的風險,企業中的財務管理人員要提高專業素質,進行專門的稅務培訓,學習相關“營改增”的稅收制度,讓企業中的財務管理人員能夠熟練針對企業的每一次稅收行為進行處理,防止房地產企業本身出現偷稅漏稅的情況,維持企業的健康發展。

(二)對房地產開發成本進行稅收籌劃

房地產企業在房地產的開發過程中所花費的時間往往相對較長,不但需要篩選房地產開發建筑用地,也需要在這段時間中進行建筑原材料的購買。如果能夠在這段時間之內對房地產的工程建設成本進行分攤處理,就能夠對房地產企業建設項目中的各個環節的增值稅進行分攤處理,從而為房地產企業的開發成本減少相關開支。因此在“營改增”的制度之下,建議房地產企業要設立專門的稅務籌劃崗,對開發成本首先進行大致上的稅收籌劃,將房地產企業運營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稅收支出進行明晰和分析,然后找出分攤處理的相關對策,以減少房地產企業的房地產開發成本。

(三)對房地產建設中的物質材料進行稅收籌劃

房地產企業的建設項目環節中也需要對其中使用的物質材料進行稅收籌劃。我國的市場經過長時間的發展和進步已經逐步轉變成為了全新的市場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之下,買方的作用和意義被擴大,房地產企業在進行建筑原材料的購買當中為了減少支出的稅款,可以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建筑原材料的采買。在原材料招標采購的過程中,必須首先要求相關原材料企業廠家能夠出具增值稅的專用發票,在這一基本要求之上再要求建筑原材料的質量和價格。對各個競標的原材料廠家和企業進行篩選和綜合性的考慮,最后選擇對房地產企業利益最高的一家作為建筑原材料的采買對象。

(四)對房地產銷售方式進行稅收規劃

除了以上三個在房地產企業的稅收上進行規劃和策劃工作以外,我們還需要認識到在房地產的銷售過程中也存在稅收的情況。房地產在建設完成之后的銷售環節,如果成功出售,則需要根據房產本身的售出情況繳納相關土地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稅款類型。房產出售的價格越高,那么需要交納的土地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總額也就會提高。因此在這一環節展開對房地產銷售方式的稅收規劃能夠有效的減少房地產企業在銷售環節所需要交納的稅金,進而提高房地產企業的經濟效益。常見的房地長銷售方式稅收規劃是將房產的銷售分為房地產的銷售和房屋建筑裝修費用兩個組成部分。由于房地產行業在這種銷售方式中繳納的稅款范圍變得更大,因此需要交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就會相對降低,從而減少房地產企業的稅務支出,提高經濟效益。

(五)對房地產企業的勞務支出進行稅收策劃

最后是要對房地產企業的勞務支出進行稅收策劃。房地產企業的勞務支出可以分為兩個方面,其一是房地產企業在工程建設環節中所使用的建筑工人的勞務支出;其二則是房地產企業當中本身存在的員工的勞務支出。正常情況之下,勞務支出的稅款都需要勞務企業進行繳納,而如果能夠在這一環節當中得到增值稅的發票,則在后續的經營和銷售的過程中就不需要專門較難房地產企業的勞務支出稅款,從而為房地產企業減少大量的勞務稅務支出。因此房地產企業在建設的過程中,應該選用有著正規勞務企業管理的相關人員參與房地產的建設工作;其次房地產企業本身的經營也需要選取和招聘具有正規勞務保證的相關技術人員。通過這種有正常勞務保證的招聘方式,能夠使得房地產企業本身減少大量的勞務支出,不必在針對房地產企業生產和經營過程中所使用的相關人員進行勞務稅款的支付,從而減少房地產企業的稅務負擔,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

四、結束語

營改增稅收方案制度的實施對我國的房地產企業產生的影響是難以避免的,因此我國的房地產企業也要學會抓住這次改革的浪潮和時機,爭取在這段時間之內完成對自身房地產企業的改革。營改增稅收方案對房地產的影響體現在各個環節和方方面面,因此改革的方案也要從房地產事業的所有關機出發,對房地產企業的稅收方案進行合理性的稅收策劃,從而達到為自身的房地產事業節省更多稅收,創造更多經濟價值的目的。房地產企業在這一時期要注意吸取相關部門的經驗,努力和國家的營改增稅收政策相匹配,盡早完成對自身企業的改革轉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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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占代娣.營改增對房地產企業的影響及對策分析[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5,20:103.+61

[5]張倫.房地產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稅負效應分析[D].浙江大學,2014.06::14-126+20

篇2

關鍵詞:建筑產品;混合銷售;增值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志碼: 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7-0033-02

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企業生產經營所涉及的應稅項目越來越復雜,特別是混合銷售行為已成為企業商品及勞務銷售過程中存在的普遍現象。

按現行稅制,建筑業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疇,為該行業提品的建筑產品生產和銷售行業,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疇,而有些企業既生產和銷售建筑產品,又提供建筑安裝勞務,如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涂料、防水材料、保溫材料等產品生產銷售的納稅人,常常在銷售產品的同時伴隨著建筑安裝勞務行為,企業取得銷售收入中既有產品銷售收入又有建筑安裝勞務收入,屬典型的混合銷售行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對混合銷售是依照納稅人的經營主業來確定的,也就是說,不是根據某筆合同中某一筆收入來確定,如果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企業(簡單的說就是繳納增值稅的工業或商業企業),這樣的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就應該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視同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按勞務類別征收營業稅。但是建筑行業卻很特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各自銷售額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建筑產品混合銷售業務中,產品銷售收入一般大于建筑勞務收入,但是按照新的增值稅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不再按銷售比例是否超過50%來劃分是交增值稅還是交營業稅,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的第1條規定仍然有效。對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增值稅、營業稅劃分問題,該文件明確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一是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二是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凡不同時符合以上兩個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筑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由于生產企業產品銷售的對象多為建筑及房產開發企業,屬地稅征收范圍,在實際操作中,購買方經常出現只收建筑安裝、工程勞務發票,而不收產品銷售發票,從而造成了增值稅稅款的流失,侵蝕了增值稅的稅基,這就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的難題,給國地兩稅部門之間管理制造了不小的矛盾,同時也給某些納稅人不繳或少繳稅款以可乘之機。

一、建筑產品混合銷售業務征稅存在的問題

1.地稅部門控制源頭。由于建筑產品生產企業所生產的產品主要銷售給建筑安裝公司和房地產開發公司,這兩類企業的主體稅種是營業稅,屬地稅部門管理,有些地方地稅部門就要求建安企業和開發公司只有取得地稅部門開具的建筑安裝發票才能入賬,否則稅前不予列支。而企業也因為地稅是他們的直接管理單位,只有遵照執行,拒絕接受產品銷售發票。

2.地方政府部門硬性規定。我們在調查中發現,有的部門為了地方政府和本部門的利益,為地稅代征營業稅,強制要求在本地區銷售建筑產品和施工的單位到來代開建筑安裝及工程勞務發票,特別是由財政結算中心審核支出的單位,結算中心規定只收建筑安裝或勞務發票,一律不允許產品銷售發票報銷,硬性使建筑產品銷售收入的增值稅變成了營業稅。由于目前的市場是買方市場,建筑產品生產銷售納稅人為了與建筑安裝公司或房地產開發公司做業務,只好按照他們的要求開具建筑安裝或勞務發票,造成了實際上的增值稅稅款的流失。我們在調查中發現,不論是生產還是銷售建筑類產品,這種情況非常普遍,涉及到的納稅人也很多。

3.生產銷售納稅人利益驅動。對于個體戶和小規模納稅人,根據新的增值稅條例,連續12個月銷售額累計達到50萬元以上,就要強制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50萬元銷售額中可以不包括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而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又遠大于營業稅稅率,有些個體和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為了不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建筑產品生產銷售納稅人由于進項大多很難取得增票,抵扣少,就自身而言也不愿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采取少計產品銷售收入多計建筑勞務收入,或者干脆到地稅部門開票,從而多交營業稅少交增值稅;對于一般納稅人,產品銷售的增值稅稅率17%,建筑勞務營業稅稅率3%,納稅人當然愿意多計建筑勞務收入而少計產品銷售收入,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4.稅收鏈條斷裂造成稅款流失。建筑安裝企業賬證都不是很健全,因此地稅部門一般采取以票管稅方式,開具發票征收營業稅的同時隨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其購進的材料也不需要正式發票入賬。建筑產品生產企業銷售產品給建筑安裝公司時,往往不需開票,鏈條的斷裂造成該環節流轉稅的流失,應當繳納的稅款,實際上已經被建筑安裝公司在價格上或低價,或回扣,被建筑產品生產企業和建筑安裝公司分別瓜分了。

二、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分析

1.現行流轉稅制度的缺陷,造成重復征稅現象嚴重。建筑產品生產企業銷售產品給建筑安裝公司要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建筑安裝公司提供建筑勞務給房地產開發公司要繳納3%的營業稅,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中包含了上一環節的產品價款和稅款,造成重復征稅;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不動產,接規定要繳納5%的營業稅,發票金額中也要包含上一環節繳納的營業稅款,同樣要重復征稅。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偏低,造成某些行業稅負偏高。新的增值稅條例將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從100萬元降至50萬元,對于某些規模較小,難以取得進項增票的企業,其增值稅的負擔率將會大幅度提高,且這類企業產品銷售對象大多是建安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等營業稅納稅人,他們不需要增票抵扣稅款,必然導致這類企業在發票和稅收上做文章,而目前的稅收制度和經濟環境給這些企業偷逃稅款創造了條件。

3.部門利益沖突,國地稅征管矛盾重重。受不斷增長的稅收收入任務的影響,國地兩稅都加大了征管力度,對屬于本部門的管轄的稅收更是寸步不讓。新的增值稅、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都規定,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未分別核算的,由國稅、地稅兩個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各自計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和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因兩個細則都沒有規定方法和標準,其核定結果必將產生此多彼少之爭議。根據多年來國稅、地稅一直對新辦企業所得稅管轄權存在爭議的實際情況,國稅、地稅兩個主管稅務機關不可能坐下來針對某一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或兼營非應稅項目計稅依據“合理”地協商確定各自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銷售(營業)額,最終還是導致國稅、地稅兩個主管稅務機關管理權的矛盾。

4.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千方百計少繳稅款。從調查情況來看,納稅人賬外經營情況嚴重,一是納稅人在施工所在地政府或地稅機關代開建筑安裝發票,如果正常入賬后國稅部門必然不認賬,要重復繳納增值稅;二是部分購貨單位不要發票,納稅人取得的收入不入賬,偷逃增值稅和營業稅。

三、解決上述問題的對策

1.加強稅法宣傳。對建筑產品生產銷售企業會計的加強業務培訓,積極宣傳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兩個細則,深刻領會文件精神,按照要求做好財務分類核算。

2.強化稅收管理。針對建筑產品銷售業務的特殊性,可以實行“以電管稅”等征管措施,測算單位產品耗電量和行業稅負率,要求納稅人按月提供電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定期進行納稅評估,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

篇3

關鍵詞:新稅收制度;建筑業;應對

2009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中國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暫行條例》、新《實施細則》),原來關于建筑業營業稅的規范性文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依各自的權限于2009年上半年相繼下發文件對原有文件進行清理。

相對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老《暫行條例》和老《實施細則》,新《暫行條例》、新《實施細則》在建筑業營業稅政策作了重大調整,其中最主要的是調整了建筑業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相當一部分建筑業的納稅人不能系統掌握新條例的政策精神,從而面臨較大的稅收風險。對建筑業來說,應當重點關注以下五大稅收政策變化:

1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在提供建筑業勞務過程中使用自產的建筑材料及安裝設備的,應當就貨物和勞務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新《實施細則》第六、第七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對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①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新《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看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屬于列舉的范圍)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這比舊規定少了資質和合同簽訂方面的要求。根據國稅發[2002]117號文規定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且簽訂建設工程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的納稅人,才能按混合銷售分別納稅。

對于《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這樣理解與把握:混合銷售行為的流轉稅不是“一刀切”,既不是一律全額征收增值稅,也不是一律全額征收營業稅。建筑業的納稅人,不論是否有建設資質,在計征營業稅時,均不包含貨物的銷售額,在計征增值稅時,均不包含建筑勞務收入。所以,存在混合銷售行為的建筑業納稅人,應設置不同科目,將工程項目中的應稅勞務收入和應稅銷售收入分開核算,按各自稅率分別計提與繳納營業稅、增值稅,避免核算上的錯誤加重自身稅收負擔,并給企業帶來納稅風險。

2工程總承包人不再是營業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總承包人按扣除分包價款后的營業額差額納稅

老《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而新《暫行條例》將些項內容刪除。新《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第六條規定:“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p>

這是對建筑業總包人的稅務規范。新《暫行條例》在納稅義務方面已經解除了工程總承包人的法定扣繳義務。建筑業的總包人不再被法定為分包人的扣繳義務人,省去了代扣代繳稅款環節,由分包方自行于勞務發生地繳納稅款。總包方差額納稅的方法在老《實施細則》也有相應的規定,前提都是取得合法憑證。所不同的是新《實施細則》規定只有總包方發生分包業務可以差額納稅,其他企業的再分包業務應按取得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因為轉包屬于法律禁止的行為。新《實施細則》還刪除了老《實施細則》對“轉包”的相關規定。

為應對上述稅收政策的變化,建筑企業應加強分包合同的管理,約束分包方層層再分包行為;應加強發票管理,監督分包企業及時開票,已進行分包結算的要確保取得分包發票,以便取得合法憑證進行差額納稅。此外,作為總包方的建筑企業,在理順下游分包方的業務的同時,要處理好向建設方開具總包發票的金額及稅款計算問題,防止出現不合理開票現象。例如總包工程款為100萬元,其中分包為40萬元,如何開具發票更合理?正確的處理模式應為:總包人向建設單位開具100萬元的發票進行工程結算,分包方向總包方開具40萬的發票進行分包工程結算,然后總包將分包開來的發票進行營業額抵減并申報納稅,也就是說,總包開100萬元的發票,但計稅依據只有60萬。

3工程總承包人全額納稅后,分包人或轉包人仍應當就分包或轉包收入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

新《實施細則》規定:未提供分包人或轉包人發票的工程總承包人應全額申報繳納營業稅,但總承包人的納稅并不能抵銷分包人或轉包人的應納稅款。提供建筑勞務的分包人或轉包人仍應按營業稅法規定,就其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這是對上述第二點變化的延伸與強化,主要是對建筑業分包人進行規范。通過總分包間的業務關系,用總包單位的利益來約束分包單位合法取得發票,堵住稅收漏洞。

為應對稅收政策的這個變化,作為分包方的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主管稅務機關對于分包發票開具的規定,防止開具的分包發票不規范被總包單位拒收,既影響工程款的結算又造成稅款損失。作為總承包方的建筑企業在結算時應認真審核分包發票的各項信息內容,特別是工程項目信息內容,防止取得不能抵扣的分包發票。例如,河北省地稅機關要求從2010年4月1日,超過50萬元的工程項目要進行項目登記,生成全省唯一的15位數字組成的工程代碼。若該工程存在分包,則分包單位必須在該登記項目下注冊,在上述15位代碼基礎上再生成4位數字組成的工程代碼,用來代表分包信息。總包單位取得的分包發票如果不符合上述規范,將不能抵扣,全額納稅。

4建安企業外購設備計征營業稅時,不允許從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原政策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也就是說,對列舉范疇內的設備,不論是由建設方提供的還是由施工企業購買的,均不組成承包人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而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只有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不征收營業稅。由施工方提供外購設備的,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根據新《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來處理。

為應對稅收政策的這個變化,建筑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加強與建設單位進行溝通,講解稅收政策的變化,在不影響甲供材料總金額的情況下,爭取讓建設方多提供設備,少提供消材,以獲得最大的稅收優惠。

5預收工程款發生納稅義務

對于建筑安裝業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財稅主管部門先后下發過兩個文件進行明確:一個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第159號),另一個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財稅[2006]177號文規定,建筑安裝合同中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作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預收工程價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工程開工后,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即從2009年1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業尚未開工時收到的預收款項以及開工后收到的預收工程款,在收到的當天即發生納稅義務。

為應對稅收政策的這個變化,建筑企業應改進營業稅的提取計算方法,在計算確認本期應納稅營業額時,增加考慮本期新增的預收款,并注意抵減前期已經計算繳納營業稅款但在本期確認為收入的預收款。

參考文獻:

[1]李明.《新稅制下建筑業納稅會計與納稅籌劃》.中國市場出版社.2010年.

篇4

關鍵詞:EPC總承包項目 納稅問題 營改增后 稅負影響初探

近年來,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當前國際上較為流行的管理模式(EPC模式)也被廣泛的應用到了建設工程項目中去,其不僅轉移了業主的建設風險,降低了項目管理風險和成本投入,同時還加強了各個相關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有利于工程項目的正常有效進行。但是從納稅的角度來看,這種模式在實際的應用中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尤其營改增后所帶來的稅負影響,需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應對,這樣才能推動工程項目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一、EPC總承包項目分析

EPC模式主要就是指業主將工程建設項目發包給相關的承包商,然后由總承包商負責整個建設項目的前期設計、工程施工以及試車,并且在項目完成之后將驗收合格的項目交給建設單位,所以EPC模式通常也被叫做“交鑰匙工程”。同時,在合同范圍內總承包商需要對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安全、工期以及造價等全權負責。

這種EPC總承包模式具有很大的優勢,其主要就是將工程項目所涉及到的業主和承包商、業主和設計單位、市場主體和政府機構、分包和總包之間的復雜關系理順清楚,可以將工程建設中經驗豐富、管理能力強、技術水平高的工程建設企業的專業優勢充分發揮出來。從項目業主的角度砜矗運用EPC總承包模式,不僅可以將大部分的項目建設風險轉移到總承包商身上,同時還可以有效降低業主的管理風險和成本投入,有利于實現業主方的各方面利益。

二、EPC總承包項目中存在的納稅問題以及應對

(一)EPC總承包項目的稅收內容

EPC總承包項目通常都會包括:勘察、前期設計、采購和安裝設備、工程施工等各種內容,其中勘察和設計主要屬于服務業營業稅部分,其稅率為5%;而設備安裝和工程施工等則是屬于建筑營業稅,其稅率為3%,在營改增之后,采購設備更為適用于增值稅,其稅率為17%。

(二)納稅方面的問題

《營業稅實施細則》內容中規定,納稅人在提供(裝飾勞務除外)的建筑業勞務時,營業額主要包含項目建設的原材料、動力價款、相關設備和物資等內容,其中不含建設方的設備價款。在EPC總承包所涉及的合同金額中,材料和設備都是屬于增值稅范圍內,主要交給承包商進行購買。2009年,我國開始在各個地區和行業大力實施增值稅改革,主要將原來的生產增值稅向消費增值稅進行轉變。也就是說,同意企業將屬于外購資產中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金進行全部扣除。同時,合同中規定總承包商需要給相關建設單位開具專用的增值稅票據,所以必須要進行增值稅的繳納。在EPC總承包項目中,如果總承包商按照《營業稅實施細則》內容規定實行,在實際的施工環節中給建設單位開具專業的營業稅票據,這時就需要將已經繳納的有關原材料和設備等價款的增值稅包含到營業額中,這導致了營業稅的重復繳納現象,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三)稅務部門和企業的應對行為分析

因為地區性的差異,各區域稅務部門對《營業稅實施細則》內容規定的理解也存在差異,其具體執行行為也不同,其主要分為三種處理方法。首先,相關稅務部門的規定表明,在對營業稅中所涉及營業額進行計算時,可以不將建設單位所購買的設備和原材料價款包含在內。其中施工部分需要開具營業稅的票據,而采購設備和原材料的部分則是要開具增值稅票據,這樣可以從根源上防止重復納稅現象的發生,并且執行起來也極為方便。其次,部分項目的稅務部門規定表明,通常情況下,在對營業稅中所涉及營業額進行計算時,可以不將建設單位購買設備的價款包含在內,但是要求將購買材料價款包含在內,其中設備和原材料之間的劃分界限需要當地所在省市的省級稅務部門來確定。最后,還有一些稅務部門沒有進行區分,只是將總承包商給建設單位購買的設備、原材料等價款一并算入到營業額中,最后進行營業稅的繳納。

三、營改增后產生的稅負影響以及發展建議

(一)對建筑行業的影響

近年來,我國開始將“營改增”工作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大力推進和開展,將原來的營業稅轉變成增值稅,這樣不僅可以完善我國的稅制內容,同時還可以有效防止重復征稅現象的發生;有利于實現社會進行專業化分工,加快各產業間的融合發展;有利于實現消費、出口以及投資結構的優化和完善,推動社會經濟的和諧有效發展;有利于逐漸減少企業在稅收方面的成本投入,提升企業的整體發展質量和水平。有關《營改增試點方案》內容擬將相關建設單位的營業稅轉變成增值稅,其稅率為11%。由此我們可以發現,實施增值稅是需要環環相扣的,將各個環節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除了特別的營業稅規定外,需要將各個環節中產生的銷售額作為計稅依據。

從客觀角度來看,建筑單位在進項稅方面的稅額稅率較為多樣,其主要表現為:鋼材17%、運費11%、混凝土6%等。通常規模較小的納稅人無法開具增值稅票據,所以建筑單位很難獲得抵扣憑證。從相關的調查資料分析發現,當前合同造價中的勞務用工占有23%~30%左右,這一部分基本上沒有進項稅票據。同時,折舊固定資產、能源消耗、輔助材料和地方材料、設備租金以及籌資成本等方面也無法有效獲得增值稅票據。因此,獲取的實際增值稅票據在總收入中僅占35%。經過分析我們可以判定,在當前發展條件下,雖然在建筑單位進行“營改增”,可以得到一定的進項稅抵扣,防止重復納稅現象的發生,但是由于在稅率方面增長了大約3倍,所以在采購設備和原材料方面取得的進項稅存在嚴重不足,使得建筑行業在營改增后的稅負不但沒有下降,反而有著上升趨勢。

(二)對EPC總承包項目的影響

在“營改增”政策執行之后,EPC總承包項目也面臨著稅負增加的情況。從該項目所具有的特點進行分析,可以發現其在納稅中可能出現兩種現象,一方面,主要就是將采購活動算到施工環節中去進行11%增值稅的繳納。但是這種現象很容易因為過大的進項稅額,在高進低出中將繳納稅款歸零,因此這種可能性較低。另一方面,保持當前的納稅局面。主要表現為設計6%、采購17%、施工11%的稅率,由于業務本身存在的優勢特點,很容易將采購、施工與設計區分開來,但是采購和施工卻不容易區分。其中采購、施工主要包括設備和原材料的采購,如果施工內容不包括設備、原材料等采購內容,那么在施工過程中很容易因為進項不足問題而增加稅負,如果施工內容僅僅包含材料采購而不包含設備采購,那么設備與原材料之間就會沒有明顯的區分界線。

此外,在進項稅方面,是否將材料設備歸納到施工環節中的材料設備采購中?這一部分如果沒有明確的劃分,施工部分的稅率通常僅占11%,相τ誆曬旱17%較低,這時納稅企業會將原材料和設備等進項全都算入到施工環節中,從而有效降低稅負。

(三)建議

首先,降低稅率,結合實際情況將稅率控制在6%左右;其次,推遲執行,將“營改增”推行時間盡可能的延后,保證各個環節都能夠有效獲取增值稅票據后再進行,降低不能抵扣帶來的損失;再次,全面施行,因為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到的行業類型較多,并且具有較強的流動性,如果只在少數地區進行試點施行的話,那么很容易產生非試點區域和試點區域之間的抵扣鏈條發生斷裂現象,影響著營改增政策的施行效果,因此需要加強政策實施的全面性。最后,根據EPC總承包項目的基本特點和優勢,制定針對性的實施細則,其有效的方法就是在全行業領域內或者全國范圍內推行單一稅率形式的增值稅。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EPC 管理模式作為當前國際社會發展中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管理方法,已經引起我國建筑行業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近年來,越來越多的EPC總承包項目開始出現并且實施,其在轉移業主項目建設風險、降低管理風險和管理成本的同時,也對我國稅收制度內容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為了適應時展趨勢,滿足EPC總承包項目的發展需求,我國應該在全行業內以及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營改增”政策,有效降低稅率,在不斷完善稅制的同時,推動EPC總承包項目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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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造價;造價管理;建設項目;全過程

中圖分類號:TU723.5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工程造價的高低,直接反映著投資效益的好壞,充分體現了建設項目的工作質量和管理水平。在工程建設中,只有把造價管理工作作為一項核心工作,才能真正降低工程造價,提高經濟效益。

一、參與和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管理的必要性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是建筑市場中介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市場、企業之間聯系的紐帶。規模龐大、信譽良好的造價咨詢單位可以充當業主和承包商的人,使政府不必對項目進行直接管理,而僅依靠間接管理手段即可達到目的。從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到招標承包合同價格,再到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整個計價過程均應由造價咨詢單位來完成。所以培育和完善造價全過程的咨詢服務是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甲乙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

2、隨著改革的深入,工程招投標制度、項目法人責任制等工程管理制度的確立,工程索賠、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融資等新業務的出現,客觀上也需要一批同時具備通曉經濟法、經濟管理、工程計量與計價與工程造價管理的人才隊伍,協助投資者對投資項目進行全方位的造價管理。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作為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已經在我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乃至整個基本建設投資市場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這也使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參與和加強工程項目全過程造價管理成為可能。

二、建設項目決策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貫穿項目建設的全過程,對項目的工程造價有重大影響。在項目建設各階段中,投資決策階段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可達到80%-90%,其造價控制是決定工程造價的基礎,它直接影響了各個建設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是否合理。

1、建設項目投資決策階段影響工程造價管理的因素建設項目投資決策階段對工程造價管理的主要影響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1.1 項目合理規模的確定

決策階段在確定項目規模時,不僅要考慮工程項目建設內部各因素之間的關系,還要使所有生產力因素共同形成的項目在規模上大小適應。這樣才能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項目的經濟效益。

1.2 建設標準水平的確定

建設標準是編制、評估、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依據,是衡量工程造價及監督檢查項目建設的客觀尺度,標準能否起到控制工程造價、指導建設投資的作用,關鍵在于標準水平的確定合理與否。

1.3 建設地區及建設地點的選擇

建設地區選擇的合理與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擬建項目的實施,影響著工程造價的高低、建設工期的長短、建設質量的好壞,還影響項目建成后的經營情況。

1.4 工程技術方案的確定

工程技術方案的確定主要包括生產工藝方案及主要設備選擇兩部分內容,工程技術方案的合理確定、設備的優化選擇影響了工程造價管理的有效進行,從而使工程建設取得更好的投資效益。

2、建設項目決策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主要內容

2.1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是在投資決策前,對與擬建項目有關的社會、經濟、技術等方面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對可能采用的技術方案和建設方案進行認真的技術經濟分析和比較論證,對項目建成后的經濟效益進行科學預測和評價。詳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一個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決策與工程造價提供了技術上、經濟上和管理上的依據,并能有效地減小建設項目的投資風險,達到投資的最佳經濟效果。

2.2 建設項目投資估算

在投資決策過程中,投資估算依據現有的資源和一定的方法,對建設項目未來發生的全部費用進行預測和估算,投資估算的準確性直接影響到項目的投資方案、基建規模、造價投資、方案設計、投資經濟效果等。

2.3 建設項目財務評價

建設項目財務評價是從企業或項目角度出發,根據國家現行財政、稅收制度和現行市場價格,計算項目的投資費用、產品成本、產品銷售收入、稅金等財務數據,進而考察項目在財務上的潛在獲利能力,據此判斷建設項目的財務可行性和財務可接受性。

三、設計階段工程造價管理

工程造價控制貫穿于項目建設全過程,而設計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是整個工程造價控制的龍頭,由此可見設計質量對整個工程建設的效益是至關重要的。在滿足項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設計將使工程造價大幅降低。為此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實行設計招投標和設計方案競選

工程設計招投標的目的是:鼓勵競爭,促進設計單位改進管理,采用先進技術,降低工程造價,縮短工期,以技術先進、結構合理、滿足建筑節能和改善環境等為要求,整體提高投資效益。

2、推行限額設計

一方面,以決策階段確定和批準的項目投資估算為指導,開展項目的初步設計,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控制在投資估算的額度內;其次,以初步設計概算為指導開展施工圖設計,在保證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將設計的總概算合理分解到各單位、單項工程和各專業。

3、設計概算的編制與審查

設計概算是衡量設計方案技術經濟合理性和選擇最佳設計方案的依據。設計概算一經批準,將作為控制建設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⒐そY算不能突破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不能突破設計概算。如果由于設計變更等原因建設費用超過概算,必須重新審查批準。

四、施工階段工程造價管理

1、加強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論證

為控制工程造價,每一建設工程都應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對各種施工方案進行技術上、經濟上的對比分析,從中選出最能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財力資源的方案,從而降低工程造價。施工現場的良好管理,施工中新技術、新工藝的采用,都能夠最大限度地提高勞動效率,降低工程造價。

2、健全設計變更審批制度

設計如有變更,一是盡量把設計變更控制在設計階段,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可能會引起不同程度的返工浪費;二是發生設計變更應及時辦理,逾期辦理會造成現場隱蔽,互相扯皮;三是在每一變更設計之前,施工單位必須進行工程量及造價增減分析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如果變更后工程造價突破總概算,必須經有關部門同意,要切實防止通過變更設計虛增工作內容,提高設計標準,提高工程造價的情況發生。

3、完善隱蔽工程現場簽證手續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隱蔽工程占工程造價的比重很大。因建成后地面以下部分全不在視野之內,對此,如果缺乏充備的現場簽證工作,勢必增加工程結算中的難度,為此,應嚴格控制施工現場的每一隱蔽工程簽證,建立完備的隱蔽工程現場簽證手續,變事后被動為事先主動控制工程造價。

五、竣工結算階段工程造價管理

工程竣工的結算是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的一個很重要的環節,也是合理確定竣工結算和單位工程造價的前提與保障;是否能做好工程結算的審查工作,主要應把握好以下的幾個環節:

1、要做好對圖紙的認真熟悉,分析好竣工材料,核實好工程數量,對未完成或者未作的工程應該在結算時予以扣除。

2、審核好現場簽證的合理、真實性,審查好簽證單上面的定額包含內容是否重復、設計圖紙與內容的準確無誤,對重復的內容要予以扣除。

3、審查好對定額的使用,政策調整的準確、合理性,以及是否按照規定的工程量計算標準來計算工程量。

4、認真做好對工程材料報價款的結算審核工作,確定是否按照規定的計算方式和要求計算差價。

結束語

綜上所述,工程造價管理是一個從投資決策到竣工結算的全過程管理。為了實現預期投資目標,充分發揮建設項目投資效益,就要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并對各階段采取不同的行之有效的造價管理和控制方法。

參考文獻

[1]虞曉芬,高輝,張夢芳.工程造價管理[M].北京:冶金工業出版社,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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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投資;高等職業教育;決策方法;激勵機制

中圖分類號:G71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02-0190-02

目前,絕大多數的企業缺乏投資高等職業教育的積極性,即便偶有合作,也難善始善終,高等職業教育和企業之間形成了兩張皮、油水分離的情景。究其原因,是缺乏企業投資高等職業教育的激勵機制。因此,研究如何激勵企業投資高等職業教育問題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企業投資高等職業教育決策方法

企業投資高等職業教育的成本函數可以表示為:C(c1,c2,c3,c4……)。其中,c1為直接投資成本,c2為合作成本,c3為機會成本,c4為交易成本。

企業投資高等職業教育的收益函數可以表示為:R(r1,r2,r3,r4,r5……)。其中,r1為經營收益,r2為產出增加,r3為人力資本成本降低,r4為良好的社會聲譽和社會支持,r5為稅收利益。

根據經濟理論的一般原理,決定投資主體投資需求的基本因素是投資收益率與資金成本率兩者之間的對比關系。假設影響企業投資高等職業教育的各種動機的投資收益都可以量化,那么企業進行投資高等職業教育決策主要依據預期收益率,以下對企業投資高等職業教育決策進行分析。

從短期決策來看R(r1,r2,r3,r4,r5……)-C(c1,c2,c3,c4……)■0,如果-■0,那么企業就可投資高等職業教育,否則不可以。很顯然,企業投資高等職業教育不管是成本還是收益形成都不是短期的,因此構建投資收益率模型需要采用貼現的方法。企業對于高等職業教育投資往往要跨越許多個時期,而且投資期大多是與收益期相互交織在一起的。如此一來,已經無法根據明確的投資期來確定投資量了,這樣投資成本及其收益率的計算將要變復雜,并且有必要對凈收入和總收入進行區別。

假設企業面臨著兩種活動和,表示有投資高等職業教育的活動,表示沒有投資高等職業教育的活動,兩種情況下獲得凈收入流量的現值可以分別為■和■,如果企業選擇而放棄,這也就意味著企業投資高等職業教育,這樣獲得的投資凈收益流的現值可以表示為:

如果活動的投資高等職業教育只發生在第一期,那么其在該期的成本為兩種活動在投資時期獲得的凈收入之差,即:C=X0-Y0,而該投資在隨后各期的凈收益可以表示為:Ki=Yi-Xi(i=1,2,…,n),從而有■,然后令其等于0,可以計算出均衡的投資收益率R,再和企業資金成本率進行比較,決定選擇投資高等職業教育還是不進行投資。

再來考慮投資擴展到多個時期的情況,假設該投資主體在m前個時期連續地進行投資高等職業教育,這樣在前m個時期中的若干時期內便發生了投資期和收益期相互交織的情況,由于活動Y前期的投資導致其在各個時期可能獲得的收入Yi不斷增加,這樣連續地投資將意味著放棄更高的收入,因此各時期的凈收益不能簡單地運用Ki=Yi-Xi來計量了,這樣會造成結果被低估。合理的方法應把先前的投資所可能產生的收益也要計算在投資成本的范圍內。現在來假設Ci為第i時期的全部投資成本,Ri代表與Ci相對應的收益率,同時假設Ci在每個時期的收益Ki不變,當時期無限長時則有Ci=Ki/Ri。全部投資的總收益為■,如果投資期為m,可以得到均衡收益率公式:■,其中■為各個投資收益Ri率的加權平均值,即■。將計算出來的均衡投資收益率,再和企業資金成本率進行比較,決定選擇投資高等職業教育還是不進行投資。

二、企業投資高等職業教育的激勵機制

激勵機制是指在組織系統中,激勵主體運用多種激勵方法將激勵客體的行為納入一定規范,并由此而對其施加影響,從而激發內在動力,進而實現與主體目的同向行動的各項工作環節之總和。激勵只有形成機制,才能持續有效地發揮作用。企業投資高等職業教育的激勵機制激勵主體就是政府,激勵客體就是企業,政府制定科學的激勵機制能夠極大地調動企業投資高等職業教育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企業獲得相應收益,自然會在投資和不投資高等職業教育之間進行恰當選擇。以下來探討具體的激勵機制。

1.法律保障

健全完善企業投資高職院校的法律法規,通過法律法規的保障,明確高職院校和企業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維護雙方的利益,促使投資市場健康地運行,激勵企業投資高職院校。一方面可以對現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社會力量辦學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完善補充;另一方面也可以考慮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例如,《企業投資高等職業教育法》、《高等職業教育法》、《就業促進法》、《職業培訓法》等法規。不管是對原有法律的完善補充還是新制定法律都要解決以下問題:企業投資高等職業教育的責任和義務,企業和高職院校對資金的籌措、分配、使用等,成立專門的企業基金會用于發展高職院校和企業培訓,成立專門的機構對企業投入的資金進行監督和管理等。例如:對投資高職院校成績卓著的企業予以怎樣的獎勵,對投資企業給予怎樣優惠的具體的稅收政策,如何相應地給予非經濟利益等;對拒不投資高職院校的企業,給予怎樣的處罰等都應明確規定。

2.組織激勵

首先,借鑒國外經驗,在政府、高職院校和企業之間成立中介組織,如行業委員會、行業協會、教育學會及各種民間組織,它們的存在為校企合作架起了一座“橋梁”。為了能夠充分發揮中介組織的“橋梁”作用,政府要轉變職能,與高等職業教育中介組織各司其職,要賦予高等職業教育中介組織合法性和權威性,要出臺行業規范及其約束機制等。

其次,建立企業捐贈高等職業教育基金會。政府要消除限制基金會發展的障礙,積極支持高等職業教育基金會的發展,建立有效的企業回報激勵機制,如咨詢服務、技術轉讓優先權、人才優先使用權等,要建立良好的企業基金會管理模式,注重基金會運行效率提高。

再次,高等職業院校組織形式可以探索公司制形式,實行董事會決策。要在董事會成員構成中多吸納企業人士,選用董事機制要將“委任制”向“契約制”轉換,要在董事會中專門成立校企合作資產管理委員會等。

3.聲譽激勵

P.W.Roberts與G.R.Dowling指出企業的聲譽對其利潤有非常強的影響,而且擁有良好聲譽的企業在獲得競爭優勢方面所花的時間較少。Formbrun和Reil認為企業聲譽能夠影響企業的戰略定位和利益相關者的關鍵決策。企業聲譽的形成涉及多個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素。其中,在消費者能感知的企業聲譽影響因素中,企業所應承擔的各項社會成本是極為重要的因素之一,企業投資高等職業教育或對高等職業教育捐贈也是企業承擔社會成本的重要表現。聲譽激勵可以通過影響企業的品牌資源和企業形象資源這兩種無形資源來激勵企業進行社會成本投資。報紙、電視臺和網絡等媒體要加強企業投資高等職業教育的宣傳報道,激發其他企業參與高等職業教育事業的熱情;高等職業院校建設工程、實驗實訓設備采購要優先采購對高等職業教育事業做出貢獻的企業;政府要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對高等職業教育事業做出貢獻的企業給予金融信貸支持等。

4.稅收激勵

稅收法律關系體現著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對一國經濟產生重要的影響。經濟的發展水平決定了稅法的要素結構,稅法也對經濟產生反作用。政府可以通過財稅優惠政策,強化政府對企業社會成本投資的正面激勵作用。要強調企業參與高等職業教育稅收優惠制度的規范化與形式的多樣化。對現行的有關參與職業教育的稅收制度進行清理、整合,改變目前政策過多、不易操作的現狀。提高立法層次,增強稅收優惠制度的法律效力。借鑒國際通行的以稅基為主的優惠方式,包括加速折舊、稅收抵免、費用列支等,提高稅收優惠的效率。

要做好針對企業投資高等職業教育方面的稅收改革。例如所得稅方面改革,可以采用的方式有投資抵免、加速折舊、費用全額列支和公益性捐贈稅前全額扣除。投資抵免是指企業投資高等職業教育的實驗實訓設備、儀器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對企業用于職業教育而購置的教學儀器、實驗實訓設備準許加速折舊,提前收回投資,除了準許加速折舊外,還可以按資產原值150%計算折舊。高等職業院校為企業員工提高技能進行職業培訓,企業發生此類的職工教育經費可以全額扣除,不受合理工資薪金總額2.5%限制。企業對高等職業教育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額不受年度會計利潤12%限制,而可以全額扣除等;營業稅及相關稅種改革,企業所創辦的職業教育培訓機構免征營業稅。同時,對企業參與職業教育而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稅等,以提高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積極性;此外,為了彌補企業在接受實習生實習時所遭受的經濟利益損失,對具有接受實習生實習條件的企業,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和不同層次的實習生,可以按每生每月給予企業稅額不等的稅收優惠。具體操作上可在流轉稅中先征后退,即半年審批一次,之后將相應的優惠稅款返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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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房地產市場存在的主要社會問題

1.二元結構導致房地產市場畸形發展,房地產市場畸形發展加劇二元結構

城市化是中國經濟向前發展過程中越不過的門檻,中國必須向一元社會轉變。據有關部門估算,未來20年內,我國城市化率將達到60%左右,即將有4億~5億人轉移到城市,而原本就居住在城市的4億多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也將翻一番。因而,大部分房地產商據此推論我國房地產市場有巨大潛力。當然,從表面上看這種推斷非常有道理,但這需要一個前提條件,即每個進入城市的人都能買得起房子。

要了解未來哪些人會在城市買房,可對城市和農村的各個階層進行分析。據統計,當前我國城市居民有家有業有錢的人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住房,他們可能還會換房,買第二或第三套房,就這部分人而言,改善性購房和投資性購房將是主流和主體。另外還有一部分是剛剛被城市化的人,他們買房的目的很簡單,就是居住。我國要在未來的20年內達到60%左右的城市化水平,必然會有大量農村勞動力轉移到城市。無論是高端進入的高校學子,還是因打工和失地進入城市的農民工,大部分都收入較低,即使經過積累購買力也很低,但他們對住房的需求卻非常強烈。我國的城市化其實是農民工的城市化,如果沒有4億多的農民轉移到城市,房地產業就不可能有大的發展,中國經濟也就不會有質的轉變。這部分人在城市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并將成為城市居住者中的大多數,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然而,現實情況是,二元社會條件下的房地產市場將向兩極化方向發展。高端是城市投資性的房地產市場,這部分人收入高,購買力強,他們買房的目的不是住,而是投資增值,他們希望房價不斷上漲。而低端市場上多為剛被城市化的人,他們收入低,購買力弱,買房就是為了居住。這些人希望房價穩定或在可能的情況下降低。但收入差距較大的現實讓很多低收入者只能望房生畏,二元社會結構不斷加劇。

我國傳統的城鄉二元結構在當前城市化的進程中已經演化成新的雙重二元結構,即傳統城鄉二元結構與城市內部二元結構并列。從新型二元結構的角度看,當前老百姓之所以買不起房,既有房價非理性上漲的因素,也有收入太低的緣故。從長遠看,雙重二元結構的收入分配結構不僅制約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還會引發社會不安定因素,影響社會和諧。

隨著二元社會結構的不斷加劇,我國房地產價格也呈現出兩極化的發展趨勢。改變二元社會結構、改善收入分配兩極分化的格局將成為我國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前提。

2.宏觀調控還未達到預期效果,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環境

自2004年以來,我國開始陸陸續續地實行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但效果不明顯,沒有真正實現宏觀調控的預期效果。房價由于對土地供給的控制仍有可能繼續升高,房地產商連續炒作控制輿論,房地產市場泡沫還有繼續發展蔓延的趨勢,影響房地產市場走勢的主導力量還在不斷增強,銀行貸款收縮效果不明顯。如果土地利用計劃和房屋拆遷計劃得以嚴格執行,供需差距進一步擴大,房價上漲仍可能持續。部分企業開發資金短缺,供應總量和供應速度下降,信貸收縮加大了開發商的融資成本和風險。從投資角度看,只要房地產投資收益率高于存款利率,資金就有可能流入房地產市場,房價就存在繼續上漲的理由。

最近,在對房地產市場實行宏觀調控的大背景下,我國房地產價格盡管有所回落,但局部地區仍在不斷上升。房地產市場秩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局部地區仍較為混亂。

3.社會資源不能均衡共享

我國房地產市場存在的社會問題不是單純的房價問題,而是社會公共資源如何公平共享的問題。那些靠近政治經濟中心的城市可以獲得相比其他城市好得多的公共服務資源,而這些資源才是房產最核心的價值,并體現到了房價上。

房產的價值取決于自然、歷史、社會等因素,房產的價值就是公共資源的價值,公共資源的價值應由社會共享,而不是由任何個人或機構獨享。

要建立一種土地價值的社會共享機制,而這種機制要通過稅收來實現。必須強調的是,在這個稅收制度中收和支是同等重要的,如果所征稅金被政府用來買了轎車,蓋了大樓,稅收同樣不能解決我國房地產行業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透過我國房地產市場的本質,我們可以發現建立土地價值的社會共享機制是唯一公平有效地解決當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社會問題的方式。在物業稅改革問題上,完全可以采取小步快走的方式,首先在特定地區、特定面積、特定價格的房產上開征物業稅,之后在民眾中培養繳納物業稅的意識,最后再進一步優化細化方案并加以推廣。

社會資源不能公平、均衡共享,導致各個城市房地產價格差距較大,進而產生“價格洼地”,吸引投資資金和消費資金向“洼地”積聚,無形中提升了“洼地”區域房地產的價格,并使之超過了本土居民的承受能力。

二、解決我國房地產市場社會問題的途徑

1.通過法律手段保障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

最近幾年來,我國房地產業作為一個新興的產業,先在沿海城市后又在內地城市迅猛發展,但它還遠未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重要的支柱產業。這表明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國家還需對房地產業采取扶持發展的策略,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將是國家的一項長期任務。國家要從全局和長遠利益出發,確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目標以及實現這些目標的法律措施。通過法律手段來保證宏觀調控的實施,主要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大監管力度:

(1)對耕地占有面積的控制。我國正面臨著一場土地危機,而且這種危機還有可能因房地產開發的失控而加劇,因此必須處理好房地產開發與耕地占用之間的矛盾??陀^地講,既要加快房地產業的發展,又要不占用耕地,這幾乎是辦不到的?,F在的問題是要采取怎樣的措施把因房地產開發而占用的耕地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內。這個限度的確定必須綜合考慮現有耕地面積、可供開墾為耕地的土地面積、人口增長及其他建設可能占用的耕地面積等多種因素。必須把耕地的占用面積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五年計劃及年度計劃。同時,還要把耕地占用計劃納入指令性計劃的管理范圍,強化依法批地的法律意識,嚴格追究非法批地主持者的法律責任(我國《土地管理法》對批地的權限作了明確規定)。

(2)把房地產開發控制在城市規劃許可范圍之內。編制城市規劃是《城市規劃法》賦予城市人民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按照該法的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這表明房地產開發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在這里,與房地產開發緊密相關的,至少有以下兩個必須解決的問題:

一是確保城市規劃本身的科學性。城市規劃的科學性是由一系列因素決定的,其中與房地產開發有關的是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城市性質、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城市詳細規劃中的具體用地范圍、建筑密度和高度、綠化用地等控制指標以及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等因素。

二是房地產開發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我國法律之所以賦予城市人民政府編制城市規劃的職權,其目的就是要通過規劃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目標,因此,城市規劃應當具備執行的效力。就房地產開發而言,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房屋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都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3)確定合理的地價和房價基準。地價和房價是房地產市場的核心問題,也是國家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過去我國普遍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地價低,尤其是涉外地價更低,從而導致部分土地權益的喪失;二是房價過高,有些高得驚人,超過了一般購房者的承受能力。這兩種情況的存在都不利于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當務之急是要把作為經濟杠桿的房地產價格納入法制化的管理范圍。

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規定地價和房價確立的基礎與標準。通常認為地價是根據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級差收益、開發成本和供求狀況等基本因素確定的。要強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責任意識。房地產價格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國家和地方、開發商和消費者的利益,必須嚴肅對待,應由政府定期公布宏觀指導價格。

(4)控制房地產開發貸款總量。如果說我國的房地產開發曾經有過不適當膨脹的話,那么,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不適當或混亂貸款的推動。房地產開發吸引大量資金流入房地產市場,亂拆借、亂集資、亂發放房地產貸款等現象也應運而生,甚至銀行也紛紛涉足房地產業。于是,大量資金壓在房地產上,該收回的不能收回,有的銀行甚至還出現了透支現象,這不僅引發了房地產市場的混亂,還引發了金融秩序的混亂。

篇8

[關鍵詞]建設項目 經濟評價

一、建設項目經濟評價的含義

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是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中,對擬建項目方案計算期內各種有關技術經濟因素和項目投入與產出的有關財務、經濟資料數據進行調查、分析、預測,對項目的財務、經濟、社會效益進行計算、評價、分析,比較各項目方案的優劣,從而確定和推薦最佳項目方案。

1、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是指按一個總體設計組織施工,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統,可以獨立地形成生產能力或者使用價值的建設工程。

建設項目可以從不同分析角度進行分類。

(1)按項目的目標,分為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經營性項目通過投資以實現所有者權益的市場價值最大化為目標,絕大多數生產或流通領域的投資項目都屬于這類項目;非經營性項目不以追求營利為目標。

(2)按項目的產品(或服務)屬性,分為公共項目和非公共項目。公共項目是指為滿足社會公眾需要,生產或提供公共物品(包括服務)的項目;非公共項目是指除公共項目以外的項目。

(3)按項目的投資管理形式,分為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建設項目以及有關的投資活動;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建設項目統稱為企業投資項目。

(4)按項目與企業原有資產關系,分為新建項目和改建項目。改建項目和新建項目的主要區別是:改建項目是在原有企業基礎上進行建設的,不同程度上利用了原有企業的資源。

(5)按項目的融資主體,分為新設法人項目和既有法人項目。

2、經濟評價

在作出投資決策之前,要認真進行可行性研究,并對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進行計算和分析。當可供選擇的方案多于一個時,還要對各個方案的經濟效益進行比較和選優。這種分析論證過程稱為經濟評價。經濟評價包括微觀和宏觀兩個層次。

(1)微觀層次的經濟評價即項目層次的經濟評價,其理論基礎主要是根據微觀經濟學的有關“均衡”、“消費者支付意愿”、“消費者剩余”、“機會成本”等微觀經濟概念及理論,推導出反映項目所處特定區域的資源“真實經濟價值”的影子價格體系,評價項目在特定區域的微觀層次的資源優化配置狀況,計算有關經濟評價指標。

(2)宏觀層次的經濟評價,是從項目的宏觀區域經濟影響的角度,對于特別重大項目還應從整個國民經濟的角度,評價項目對影響區域或整個國民經濟的資源配置,如對區域產業結構升級的影響、對培養區域拳頭產業的影響、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對提高國際競爭力和發展民族經濟的影響,對區域之間經濟平衡發展的影響等。

二、建設項目經濟評價的內容

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是可行性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分財務評價和國民經濟評價兩個層次。其主要作用是在預測、選址、技術方案等項研究的基礎上,對項目投入產出的各種經濟因素進行調查研究,通過多項指標的計算,對項目的經濟合理性、財務可行性及抗風險能力作出全面的分析與評價,為項目決策提供主要依據。

財務評價是從企業微觀角度,根據國家現行財政、稅收制度和現行市場價格,計算項目的投資費用、產品成本與產品銷售收入、稅金等財務數據,計算分析項目的盈利狀況、收益水平、清償能力等,據此可明了建設項目的財務可行性。決定項目是否應該投資建設。

國民經濟評價是從國家和社會角度,采用影子價格、影子工資、影子匯率、社會折現率等經濟參數,計算項目需要國家付出的代價和項目對促進實現國家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和對社會效益的貢獻大小,對增加國民收入、增強國民經濟實力、充分合理利用國家資源、提供就業機會、開發不發達地區、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落后部門的發展等方面的貢獻程度,從國民經濟的角度判別建設項目經濟效果的好壞,決策部門可根據項目國民經濟評價結論,決定項目的取舍。由于其工作繁瑣復雜,目前只對重大的大中型項目、特殊行業、基礎設施、公益性建設項目進行。

三、建設項目經濟評價的作用

( 1 )建設項目前期研究是在建設項目投資決策前,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項目備選方案的工藝技術、運行條件、環境與社會等方面進行全面的分析論證和評價工作。經濟評價是項目前期研究諸多內容中的重要內容和有機組成部分。

(2)項目活動是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且要與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動相融,符合行業和地區發展規劃要求,因此,經濟評價一般要對項目與行業發展規劃進行闡述。

(3)在完成項目方案的基礎上,采用科學的分析方法,對擬建項目的財務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科學的分析論證,做出全面、正確的經濟評價結論,為投資者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4)項目前期研究階段要作技術、經濟、環境、生態影響的分析論證,其中每一類分析都可能影響投資決策。經濟評價只是項目評價的一項重要內容,不能指望由其解決所有問題。同理,對于經濟評價,決策者也不能只通過一種指標就能判斷項目在財務上或經濟上是否可行,而應同時考慮多種影響因素和多個目標的選擇,并把這些影響和目標相互協調起來,才能實現項目系統優化,進行最終決策。

四、建設項目經濟評價內容與方法的選擇

(1)項目類型、項目性質、項目目標和行業特點都會影響評價方法、評價內容、評價參數的選擇。具體項目選擇什么評價方法、評價內容、評價參數不能一概而論,項目投資者、設計和評估人員應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獨立地做出選擇。

(2)對于一般項目,財務分析結果將對其決策、實施和運營產生重大影響,財務分析必不可少。由于這類項目產出品的市場價格基本上能夠反映其真實價值,當財務分析的結果能夠滿足需要時,可以不進行經濟費用效益分析。

(3)對于那些關系國家安全、國土開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等具有較明顯外部效果的項目(一般為政府審批或核準項目) ,需要從國家經濟整體利益的角度來考察項目,并以能反映資源真實價值的影子價格計算項目的經濟效益和費用,通過經濟評價指標的計算和分析,得出項目是否對整個社會經濟有益的結論。

(4)對于特別重大的建設項目,除進行財務分析與經濟費用效益分析外,還應專門進行項目對區域經濟或宏觀經濟影響的研究與分析。

五、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 “有無對比”原則?!坝袩o對比”是指“有項目”相對于“無項目”的對比分析。在“有項目”與“無項目”兩種情況下,效益和費用的計算范圍、計算期應保持一致,具有可比性。

(2)效益與費用計算口徑對應一致的原則。將效益與費用限定在一個范圍內,才有可能進行比較,計算的凈收益才是項目投入的真實回報。

(3)收益與風險權衡的原則。投資人關心的是效益指標,但是,對于可能給項目帶來風險的因素考慮得不全面,對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估計不足,結果往往有可能失敗。收益與風險權衡的原則提示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不僅看到效益,也要關注風險,權衡得失利弊后再行決策。

(4)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以定量分析為主的原則。經濟評價的本質就是要對擬建項目在整個計算期的經濟活動,通過效益與費用的計算,對項目經濟效益進行分析和比較。一般來說,項目經濟評價要求盡量采用定量指標,但對一些不能量化的經濟因素,不能直接進行數量分析,對此要求進行定性分析,并與定量分析結合起來進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