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的困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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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城管 暴力執法 行政處罰

城管這一職業是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而產生的,基于社會管理職能的需要而出現的重要行政機關。城管執法的出現對于維護城市秩序、保護人們的利益具有重大的作用。同時,由于城管與人民息息相關的工作地位,不可避免的出現各種問題。

一.城管和城管執法

(一)城管

城管是誕生于20世紀90年代的國家行政機關,隸屬于地方政府。它與傳統意義上的其他執法主體存在的重大區別在于它更加充分的體現為綜合執法。綜合執法對于城管工作人員的要求較高,賦予的社會責任也更加沉重。城管綜合執法的產生,一方面體現了 我國地方政府行政機構改革的探索與創新,另一方面也傳達出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隨之而來的各種社會問題需要政府機關及時通過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二)城管執法的歷史沿革

1、產生階段

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頒布,其中規定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同一和重新配置行政處罰權、改變單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主體和職權配置。該法頒布之后,國務院批準北京市宣武區作為開展城市綜合執法管理的首個試點,標志著城管執法這一新型國家行政機關在我國的確立,是我國行政機構改革的巨大創新。

2、發展階段

伴隨北京宣武區作為城管執法試點工作的成功運行之后,迅速在全國各大省市推廣和宣傳,各地區積極向國務院申請建立城管這一職能機構。在此階段,國務院先后批準了北京、天津、河北等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14個設區單位。截止到目前,全國大部分省區均有設立城管。

3、強化階段

2002年8月頒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授權各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給以地區更多的自由裁量權。該決定的對于全國有效開展集中處罰權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同時對于完善我國城管綜合執法的行為具有強有力的監督作用。該決定是我國城管工作邁向現代化、專業化和持久化的重要根基,是力保城管工作正常實施的法律保障。

(三)城管執法出現的困境

我國城管工作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系統的管理化體制,同時配備了一支專業化、知識化的工作隊伍。但是,城管工作與民為伴、與民為鄰,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各種發展障礙。我國處于發展中國家的行列,市場經濟還不完善,各種社會事業處在發展時期,相關社會保障工作難以及時有效實施。因此,在執法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以下相關困境:

1、暴力執法

在執法過程中,面對城管治理游商及查扣商品,無證經營和非法經營者容易形成逃避相關處罰的心理,進而采取逃跑等免責行為。城管執法人員不是通過合理和合法的手段來實施相關法律職能,而是通過采取超越法律權限的暴力行為侵害人民的權益,給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損失帶來重大損害。由暴力執法所衍生出來的暴力抗法構成了城管綜合執法的惡性循環,同時也給政府形象造成了巨大的影響。

2、釣魚執法

所謂釣魚執法,其實是和正當防衛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賦予了城管工作人員相關的社會管理權力,某些公職人員在履行公務的過程中,違法利用手中的權力,引誘和誘惑合法公民犯罪,進而對其所犯的行為予以勒索要價,以公謀私。這種行為不僅觸犯了國家法律規定,而且大大損害了人民的利益。

二.我國城管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執法人員參差不齊

新的社會發展時期要求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具有更高的職業素質和更健全的道德修養。我國城管的執法人員培養體系還不夠健全和完善,執法隊伍建設構成復雜。很大部分執法人員在上崗之前并沒有接受相關的系統的法律課程和崗位基本素質學習。他們對于自己的工作職能存在有很大的主觀判斷性,無法從嚴格的法律框架和傳統的社會道德體系下來實施法律所賦予他們的職能。由于執法人員的非法作為,給黨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損害,降低了人民對黨和國家的信心,玷污了"以人為本"的政府形象。

(二)體制障礙

相比于政府其他行政部門而言,城管部門的管理體制相對薄弱,截止目前,沒有形成統一的管理模式。城管綜合執法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很大的自由性。城管行使職能的權限和行使程序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給執法人員留了法律空隙,也正是這么多得法律空隙造成了時下城管不受人們待見的根本原因。就目前城管執法效果而言,到底城管該管什么,怎么管,至今在國家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機構來解答。有些部門甚至認為"城市管理是個筐,什么都能往里裝",都把難以解決的問題交給城管去解決,無形中增加了城管工作的難度。過重的工作負擔造成了城管執法事倍功半,降低了城管設立的原始效用。

(三)執法難度大

城管面對的工作對象是廣大公民,尤其是外來城市流動人口。大量的外來人員充斥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各種小攤小販擁擠在狹窄的街道。加上這些外來人口容易形成團體,營造集體經營之勢,給城管的管理造成了巨大的困難。城管在管理這些沒有經營執照的小商販容易碰到集體抗法的現象,給調查取證和現場制止營造了不可能的機會。另一方面,由于城管所受理的問題都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很難上訴到法院去解決,只能給以該違法行為以小懲,達不到抑制的目的。

三.解決我國城管執法困境的主要手段

(一) 加強法制建設,健全法律機制

我國城管建設起步晚,發展速度較為緩慢。在城管的執法過程中,容易受到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尷尬局面。必須不斷加強法制建設,填補城管執法的法律空白,遏制尋覓法律空隙的不良行為。因此,我國需要及時推出一部具有明確的法律,有效保障行為當事人和城管工作人員的權益,壓縮城管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避免出現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的城管現象,提高城管的執法水平。

在推進法律建設的同時,還要依法強調法律執行程序的行為。城管工作人員要嚴格遵照法律相關規定,準確無誤的執行相關職能。在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時,做到行為當事人能夠相互充分的理解,在寬松和諧的執法背景下做出處罰行為,減少城管與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減少相互間的摩擦,為和諧社會的構建營造有序的程序環境。

(二)提高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

暴力執法或釣魚執法等很多違法的執法行為都是由于城管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法律素質缺失所造成的,對黨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損失。因此,我們要不斷加強城管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培訓和鍛煉,提高業務素質水平,同時還要加強職業道德修養的建設,增加工作人員對人們的社會認同感。要在工作和學習過程中,把工作人員的"官本位"思想過渡到"民本位"的根基上來,從根本上促使城管工作人員都能夠盡心盡力的為人民服務。

(三)完善問責機制

完善問責機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強對城管工作的監督,傳統意義上的監督來自于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社會監督一直沒有能夠得到政府的重點關注。人民才是社會的發展主體,是歷史的創造者,國家政府必須把人民的地位提升到更高的境地,通過讓人們監督政府的行政行為來促進政府效率的提高,是建設學習型政府的必由之路。

參考文獻:

[1]何永珍. 對我國城市管理執法的幾點思考[J].中外企業家.2010年第一期

篇2

【論文摘要】城管執法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解決城市發展中的新問題往往都找不到現成答案,需要我們不斷改革創新,探索前進,需要各部門與社會公眾的共同參與。本文對我國管理流商存在的現實困境與對應措施進行了分析。

我國現行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模式,起源于1996年 10月 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但不管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還是其前身是城市管理監察大隊,面臨的最多的執法困境,還是來自與流動商販之間的博弈。從 2006年的“北京城管隊長被殺案”到最近的的“女商販咬傷城管隊員事件”,城管執法與流商之間的暴力沖突一直沒有停息.在“全國城管執法隊伍形象建設年”的2008年,城管執法仍然面臨著嚴重的現實困境。

一、城管執法管理流商的現實困境

一方面,城管執法因多是針對流動商販的無證經營行為,執法手段以沒收處罰為主,這直接損害了流動商販賴以養家糊的能力。因而他們抗法甚至是暴力抗法;另一方面,城管執法部門面對流動商販的抗法甚至暴力抗法,人身安全面臨著威脅,有時又不得不野蠻執法。這就造成了城管執法領域的惡性循環:執法力量在不斷強化,配備的執法工具越來越強大,執法力度在不斷加大,但仍然問題成堆,執法成效不夠明顯。部分執法人員的個人素質不高,執法不文明的現象時有發生,處罰方式隨意性強,執法方式簡單粗暴.例如河南商丘城管執法隊員當街摔爛瓜農西瓜的現象,容易造成了商販對于城管執法人員的仇恨心理和畏懼心理。同時,流動商販的利益得不到合理滿足,生存權得不列保障,社會公眾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也對城管執法部門,尤其是部分執法人員的粗暴執法嚴重不滿。

二 、分析解讀我國城管執法陷入執法困境的原因

(一)城市管理理念落后,缺乏人性化考慮

城管執法中暴露出來的許多問題。其實質反映了社會處于轉型期的大背景下,傳統管理理念與多元化社會中日益復雜的社會需求之間的沖突。長期以來,我國實行政府社會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在管理理念上重視執法效率,在管理制度上簡單機械,缺乏人性化考慮,忽視被管理者的需要。這點在城市管理理念中對于流動商販的定位中顯得尤為突出,僅強調流動商販對于城市秩序的破壞,忽視他們的生存權就業權。流動商販往往屬于城市中的弱勢群體 ,文化水平相對較低,多數缺乏一技之長 。缺乏一定的資金改 善經營條件,從事流動經 營屬于迫于生存壓力的無奈之舉。而在國外,人性化理念是國外在城市管理中可以被稱為普世原則,政府需要充分考慮流 動商販的生存需要 ,重在疏導,力求在保障流動商販就業權益、民眾方便和城市秩序之間實現多贏。例如韓國政府 出臺的一系列針對流動商販管理的措施,將市區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絕對禁止區域”,指擺攤造成通行不便,嚴重影響市容的地區。第二類是“相對禁止區域”,指妨礙城市美觀等危害程度較小的地區,在這里對攤位的規模 、擺攤的時間和經營范 圍有一定的限制,對申請在此擺攤要嚴加管理。第三類是“誘導區域”,一般包括和住宅區分離的城市中心外圍的空地、車輛通行很少的河溪兩側道路、經過長時間形成的傳統市場內的道路。流動商販繳納極低的費用之后就可以在“相對禁 止區域”申請到 一個對營業時間和經 營范 圍有明確限制的攤位,或者在“誘導區域”擺攤設點,商販在這類區域內只要經營范圍不違法不妨礙市民方便即為合法。區域和時間劃分清楚不僅有利于執法部門區別對待,也有利于擺攤設點者的自覺遵守。這樣劃分城市區域,不僅滿足流動商販的生存需要,方便了群眾,還有利于將原本散亂的流動商販集中到固定的區域內統一管理。在美國,也有類似的制度,但是相較韓國更加寬松。例如對于偶爾才擺攤而未申請合法攤位的非法攤販,只要民眾不投訴,執法人員一般情況下不會主動取締,真正實現了管理的人性化。[

(二)城管執法人員良莠不齊,執法粗暴

城管執法人員不文明執法是城管執法陷入困境的直接的原因。在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2002年之后才剛剛建立起來的.它集原來分屬于環保、環衛、規劃、工商等職能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全部或部分于一身,成員來源復雜多樣,個人素質良莠不齊,加之在處罰流動商販的時候容易遭遇抵抗等客觀因素,致使不文明的執法現象在城管執法懲罰流動商販領域表現得尤其突出。其主要表現就是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作風粗暴、濫用職權隨意罰款。許多城管執法人員在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制止時,往往采取過激行為,導致城管執法人員與流動商販之間的矛盾升級,單純的處罰行為演變為雙方的暴力對抗。在O7年發生在北京的“城管協管員圍毆攤主暴打警察”事件,甚至出現了有部分城管執法人員依靠行政執法權作惡一方,成為新的社會不安定因素。城管隊伍素質不高、管理不規范的聞題十分突出。而在美國,在各類執法人員中,只有警察才有權給無證經營的流動商販開具罰單,如果執法人員滋擾小商販的合法經營行為,一經舉報立刻遭到嚴懲。而在韓國,巡查人員一般不沒收違規攤主的東西,但特別管制時例外。執法人員態度非常溫和,忠實履行法規,很少出現與攤主的暴力沖突。如果攤主違規是初次,可能要根據“非法占用道路獲取利益行為”罰款4.5萬韓元(1元人民幣約合120韓元)。一些攤主的物品被沒收后,覺得價值高于這個數,也會交錢領回自己的東西。

(三)法律依據不足.城管職能各地不一

城市行政管理局最初是一個臨時性的機構,缺乏合法地位,后來也是為解決地方財政而成立,同樣缺乏合法地位?!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雖然規定了有關授權地方政府整合行政處罰權的內容但缺乏與之配套的相關法規,全國城管執法局的職權范圍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界定,其設立和職權范圍基本上是由上級政府決定.這就導致了城管執法權力范圍的無限制。例如,成都市自2003年以來就包括了市容市政、規劃、工商 、食品衛生等類近 120項的行政處罰權:北京市目前已包括 13大類近300項的行政處罰權。然而它們都沒對這些權力行使時的執法方式和執法程序用法律法規的形式加以明確.很顯然這與我國缺乏一部完整統一的行政執法程序法律有關。而在香港,對于流動商販的管理制度類似與韓國,香港食環署陸續出臺《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小販規例》、《食物業規例》等法規,作為管理流動商販依據。食環署下設小販事務隊(包括總部特遣隊和分區事務隊)進行執法,類似于國內的的城管隊。

(四)流動商販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

我國的流動商販都是小本經營,自發性極強,經常違章占道,破壞城市衛生和城市正常秩序,因此他們也成為城管執法重點“照顧”的對象。即使面對執法人員的不文明執法行為甚至是非法侵犯行為時也沒有可以表達利益的渠道。而在韓國,政府鼓勵流動商販攤主們成立了“全國攤店業主聯合會”.聯合會擁有自己的網站.爭取商販的合法地位。幫助加入的攤主維護自身權利,同時加強內部管理,主動舉報非法經營或是不按規定設攤的商販.協助政府維護城市秩序。

三、因應城管執法現實困境的對策

(一)借鑒優秀管理制度。完善城市區域規劃

城市的起源于商貿。最初的城市是依托于“市”,也就是集市而產生的,最初的城市管理應當是對于城市內集市的管理。歷代的流動商販對于城市的發展都有重要作用。有很多老字號就是靠走街串巷逐漸打拼起來的,例如著名的“小紹興”就是挑扁擔賣餛飩出身,“張小泉”是磨剪刀出身。上海的“城隍廟”、南京的“夫子廟”也是靠攤販積累起來的名氣和人氣,反而成為城市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最終成為一道靚麗的城市文化名片。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為流動商販規劃專門區域,不但有利于解決這部分人群的就業問題,緩和城管 執法與流動商販之間的矛盾 更有利于整個社會的安定和城市文化的培養。

在具體舉措上可以借鑒韓、美等國的經驗,劃分城市區域,根據城市各區域的用途.以方便民眾生活為原則,放寬對流動商販擺攤的限制條件,劃出不利于 交通 或者有重要象征意義不適于擺攤的“絕對禁止區域”、劃出限制經營范圍和經營時間的“限制經營范 圍區域 ”以及鼓勵流動商販進駐方便民眾生活的“引導區域”,讓商販在許可范圍內合法經營。

同時 。城管執法職能也相應轉變,針對于流動商販的管理由原來的單純“打擊 、罰沒”轉變為“監督為主 ,打擊為輔”,變“堵”為“疏”,疏堵結合 ,促進流動商販主動辦理相關證照,合法經營,自覺維護城市秩序,將流動商販納入到有序的管理軌道,從根源上減少產生沖突,實現文明執法,提高管理效能。

(二)建立和完善城管執法法律體系,規范城管職能

目前,城管部門相對集中行使的職權主要是行政處罰權,其法律依姑是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 十六條的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使 ?!?997年,北京市宣武區經國務 院批準率先成為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改革試點區。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通知》(第 63號文件)指出:“實行相對集行政處罰權制度,對于建立‘精簡、統一、效能’的行政管理體制都有意義?!辈⑶乙蠹行惺剐姓幜P權的部門應為本級政府的行政機關,不足某一政府部門的內設機構或下設機構。2002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 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使得試點改革發展成為全國通行的制度。

這些文件和規定都成為城管執法行政處罰權的法律依據,但是從全國范圍來看城管執法部門法律地位不明確、各地執法職能范圍不一致和在執法過程中缺乏執法具體標準仍是急待解決的現狀。我國城管立法的當務之急,是盡快制定出一部統一的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使城管執法部門的權威性能夠得整個社會的認同。同時明確城管執法的職能范圍.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使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具體的處罰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彈性避免出現隨意收費、任意罰款、濫用職權的“城管現象”.不斷提高依法行政 和嚴格執法的質量和水平。

(三)推動成立相關民間組織,促進商販自我管理

在城市管理中.可以適度吸納民間因素參與城市秩序的維護,由政府推動成立小商販自我管理組織,內部提高對流動商販的技術教育。幫助商販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對外可以協助政府管理小商販,調動商販自身自我管理、自我監督。同時也可以節省行政資源在管理流動商販上的支出,提高行政效率。

四、結語

城管執法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解決城市發展中的新問題往往都找不到現成答案’需要我們不斷改革創新,探索前進,需要各部門與社會公眾的共同參與。單它不僅與城管執法工作本身有關,還與一個國家的利益表達機制、就業以及社會保障等制度密切相關,后者的完善可以為城管執法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面對現代城市出現的各種問題,我們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將所有的城市問題在短時間內完全解決。有些問題具有階段性,隨著時間的推移就能夠得到有效解決有些問題需要在改革發展中不斷探索,不斷借鑒優秀成果,完善相關制度措施,我們才能使城管執法走出現實困境,找到一條符合我國國情的城管執法之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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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管執法的問題與挑戰一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調研報告》馬懷德王柱國;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年o6期.

[3]《城管行政綜合執法制度的若于思考》盂慶英;理論探索,2006年 02期.

篇3

關鍵詞:暴力執法;失效;人性化執法

城管執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種具體手段,是城市良好發展的必要條件,但城管執法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領域,涉及社會生活和生產的各個層面,與每一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都有著直接且緊密的聯系。作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層政府管理人員,其行為方式將直接影響民眾對政府管理體制的信任和評價,而現階段我國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執法行為,不僅損害政府形象,而且嚴重威脅了社會穩定,為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同時也與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馳,使城管執法面臨著失效的困境。

1城管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為執法方的政府部門確有權力和責任對城市管理中的違章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而執法相對人確實有許多是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從事違法行為,所以,兩者之間的矛盾是難以調和的,執法問題的現狀主要是執法人員的暴力執法行為,其原因主要表現在下面四方面:

1.1落后的城管執法觀念

當前行政處罰是城市管理部門實現管理目標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導是輔助的管理手段,這種方式很難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處罰的群眾不但會叫屈喊怨,而且也不會對法律產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執法觀念的指引下,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盡管執法部門突破“障礙”,但執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發了很多矛盾甚至沖突。城管執法中暴露的諸多問題實質上反映了社會處于轉型期的大背景下,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沖突,傳統管理手段與多元化社會中日益復雜管理對象之間的沖突。長期以來,我國實行政府社會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看成僅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體在城管執法中的參與權被剝奪了,執法部門與執法對象處于直接對立的境地。

1.2執法人員的素質低下

新形勢下對執法隊伍的素質要求在提高,而我們的執法隊伍構成復雜,其中一部分執法人員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崗位基本素質培訓,并且有些執法人員公仆心不強,作風不正派,這都與我們重使用輕教育的城管執法觀念有關,為少數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提供了條件。在執法過程中,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既不出示證件也不說明理由便直接進行處罰,執法無程序或程序被簡化掉的現象造成雙方地位不平等,這也嚴重損害了城管執法隊伍的形象。

1.3城管執法程序不規范

城管執法人員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然而在城管執法過程中,尤其是影響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很多情況下并沒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存在程序違法,徇私枉法人為剝奪當事人權利的現象時常發生,如沒收商品不開罰單,不說明情況,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甚至動用暴力將執法對象的商品、搗亂等,都嚴重損害了城管隊伍的社會形象。根據有關部門在一個城市通過問卷調查的顯示,該市市民對城管卷查工作的滿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認為某些監察人員,不依法辦事;22.78%的人認為某些監察人員有貪贓枉法行為;40.15%的人對城管監察部門的總體評價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執法中存在、執法違法、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等現象。

1.4相關法律保障機制不健全

到目前為止全國還沒有一部關于城管執法的專門法規,現在城管執法的依據僅是《行政處罰法》中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城管執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顯不足,城管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處于一種尷尬境地:它不僅面臨著執法相對人的質疑,而且在與其他部門打交道的過程中也處于“弱勢地位”。同時,也沒有法律對城管執法人員的權利義務、法定職責以及履職范圍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城管執法的范圍不斷擴大,從市容環境到工商管理,從城市節水到公安交通,幾乎無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使得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被城管執法者任意使用,這就使城管執法方式簡單化、粗暴化,增大了發生的幾率。

2化解的相關對策

2.1轉變城管執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員應該明白他們的職責就是為社會弱勢團體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而現行的城市管理體制是一種以城市為中心的決策產物,傳統的觀念驅使,使得城管執法者一開始就將被執法者放在了對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維和行為定位在“如何懲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觀念和手段來管理普通民眾,視那些擺攤的小販們只是管理的對象,這種暴力執法行為不僅解決不了弱勢群體生存之艱和權力部門執法之難的困境,長久下去恐怕還會引發更多更大的對抗和沖突。所以,應該將暴力型執法理念向以人為本的人性化執法理念轉變。

人性化的執法理念主要表現在“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觀念上,但因為執法對象大都是由農村涌入城市的農民和城市里的下崗職工所組成的弱勢群體,他們的活動大都是為了維持生計,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員更應該做的是優先考慮窮人和弱勢群體的利益,適度降低行業管理的門檻,建立一批攤位費便宜或不收攤位費的公益性市場,實行分梯級管理,將為弱勢群體提供公共服務作為政績的重要標準來對待。

2.2完善法律保障機制

由于相關法律規范不明確,存在法律空白地帶,處罰設定寬泛,法律規范實效性不強等諸多原因,急需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出一部專門的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使城管執法部門能夠得到執法相對人的更大認同。同時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壓縮自由裁量權彈性,避免出現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的城管現象,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的質量和水平。

2.3規范城管執法程序

城管執法,不僅要嚴格遵循實體性,而且還要嚴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實體合法的保障,在實體合法的基礎上重視程序,才能保證行政執法行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該按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部門的實際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處罰分級管理和備案制度,行政處罰錯案追究制度,行政處罰證據及暫扣制度,調查取證制度,聽證制度,審查決定制度等,并用有關監督力量保障各項制度規范化運行。

2.4提高城管執法人員的素質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適應新形勢對城管執法工作的嚴峻挑戰,必須高度重視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首先,要強化用人管理,嚴把進人關,嚴格參照工作人員錄用標準和程序向社會公開招考執法人員,特別是應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以逐步提高城管執法隊伍整體的法律素質;其次,要嚴格評議考核制度,不僅在執法機關內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會考核制度,讓公民參與對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從而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第三,加強思想教育,通過對城管執法人員進行崇法尚禮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禮貌的執法隊伍,從而提供真正高質量的文明的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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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雁紅.服務型政府與城管行政執法改革[J].科學決策,2006,(4).

篇4

關鍵詞 城管 塔西佗陷阱 公眾

中圖分類號:D035 文獻標識碼:A

“城管”從字面意思理解為城市管理。盡管有許多學者對“城管”定義過,但筆者認為“城管”是一種職業,在我國主要從事城市管理監督與管理工作,擁有相對行政處罰權力。承擔著維護城市市容秩序、環境衛生等職能。隨著快速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城管在城市管理中的地位、作用越來越重要。

一、我國城管的 “塔西佗陷阱”現象

近幾年網絡媒體報道的“延安城管跳踩男子頭部”、“武昌城管毆打開顱手術者”、“昆明城管毆打懷孕婦女”等等事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其實,城管承擔了許多城市管理職能,例如市容環境衛生治理、違法違章建筑整治、無照商販查處、城市環境保護、道路交通占道清理等諸多職能。按理說,城管維護了城市的公共秩序,維護了城市的市容市貌整潔,可謂城市的“大管家”,但現實中的城管聲名狼藉,不僅沒有像人民警察“好公仆”的稱號,反倒是“黑社會”、“流氓”頻繁地成為城管的代名詞。更有網民把“清明上河圖”串改成“清明上河圖城管來了”等等一件件惡搞事件讓當今城管顏面丟盡。城管從原來“做壞了是錯,做好了也是錯”,到如今“做不做,都是錯”。城管似乎掉進了“塔西佗陷阱”。

二、分析我國城管的“塔西陀陷阱”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城管掉入“塔西佗陷阱”,并非一朝一夕之行。同時也是錯綜復雜的綜合原因造成的,不能簡單地歸咎于城管隊伍執法面上。應從社會大系統的發展、城管自身的管理體制等多方面進行剖析。

(一)復雜的社會關系導致社會矛盾凸顯。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政府職能的轉變沒有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使當前我國社會處于矛盾高發期。而城管代表著政府的執法機構,民眾對城管的反感折射出對政府的不滿。加之城管作為社會基層的一種執法機構,一些基層矛盾往往就體現在城管執法過程中。因此,城管掉入“塔西佗陷阱”,并非完全由城管本身造成,更多的是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引發的社會矛盾。

(二)城管自身體制問題。

對城管歷史和現狀稍有研究的人都知道,“城管”主要是為了維護城市的市容市貌、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而設立。但如今城管是沒有專門的“上級部門”、專門的“法律法規”。作為執法部門,沒有自己專屬的執法權,沒有一個強有力的后盾保障,遇到暴力抗法等現象一點不為奇。因為失去了法律賦予的特性,豈能執法。其次,城管作為第一線的綜合執法部門,管理的事務堅重、復雜,許多難以管理事務都是別的部門不能勝任而過渡到城管的。如“三亂”治理,原先是由環衛部門管理的;如破壞綠化治理,原先是由綠化園林部門管理的,等等。最后,城管執法隊伍的建設不足。面對繁重、復雜的城市管理工作,往往需要一支擁有完備的法律知識、豐富的社會經驗和系統的知識結構的管理人才隊伍。但現實城管隊伍中,執法人員的業務參差不齊。隊伍中很多都是臨時工或者是臨時從外單位借調來的,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不能熟練掌握政策法規,導致在執法時捉襟見肘。

以上這些城管自身存在的體制問題,為公眾質疑其執法合法性留下了把柄,并由此催生了大量的粗暴執法和暴力抗法的事件,同時也是城管掉進“塔西佗陷阱”的主要原因。

三、城管走出“塔西佗陷阱”

城管的“塔西佗陷阱”也是政府公信力缺失的一種表現。社會作為一個系統,而城管只是系統的一部分。牽一發而動全身,對城管走出“塔西佗陷阱”,要系統考慮到整個社會的因素。同時,公眾應該對于城管走出“塔西陀陷阱”要給予足夠的耐心和時間,不能苛求城管一步到位,要求在短時間內滿足大家所有需求和愿望,這也不現實。畢竟任何事物的發展都要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因此,對于城管如何走出“塔西陀陷阱”,筆者有以下看法。

1、與社會發展的步調一致。政府應該緊跟社會前進的步伐,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職能轉變也要跟隨社會的進步,加強政府公信力的建設。積極創新社會管理,優化政府機構,深入群眾,完善監督。系統地認識并解決社會進步帶來的矛盾。

2、從體制層面完善城管建設。具體到城管如何走出困境,中央政府應該建立一套符合社會發展和城管自身的行政機制,建立城管上級部門,出臺相應的城管法律,賦以相關的行政執法權,從而提高城管的權威和地位。

3、加強城管自身建設的具體舉措。說過:“打鐵還需自身硬”。對于城管走出“塔西陀陷阱”還的自身的努力。首先,對自身存在的問題保持清醒的認識,樹立“規范執法、文明執法、有效執法”的理念。其次,完善城管內部管理,借鑒公安等相關執法部門的管理模式,運用條線管理開展監督、指導工作,通過塊域管理來進行區域內部治理。最后,把握城管隊伍的建設,塑造城管形象。城管執法隊伍建設不僅需要“量 ”的增加,更需要“質”的提高。完善的執法隊伍,才能保證良好的執法效果。

(作者單位: 云南師范大學歷史與行政學院)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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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管執法;存在問題;改進方法

城管擔負著管理城市的重任,肩負著維持城市秩序和提升城市文明的使命,城管主要依據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與城市規劃、環境、污染、道路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各地城市根據自身特點情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執法,管理城市[1]。作為一個城市的管理者,城市管理綜合部門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重復執法和交叉執法的一些弊端,然而,由于綜合執法機關集多家處罰權于一身,在執法手段及執法環境和監督機制等問題上也不斷的出現問題,使它所作出的貢獻與其在社會大眾中的整體形象及其不協調,電視報紙及近幾年發展起來的各種媒介上,到處充斥著的是城市管理者在執法過程中的粗暴、蠻橫的報道,砸攤子、小販等等,導致城管形象嚴重受損。城管是一個城市的管理者,是代表著政府對城市進行管理,如果陷入嚴重的信任危機而得不到民眾的認可和支持,那么城管將無法開展工作,將城市管理好也將是天方夜譚,那如何重塑城管形象,得到民眾的認可是當前我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必須重視的問題,現筆者就淺談一下在城管執法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及改進對策。

一、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由于城市的管理復雜且任務繁重,需要更多的人來充實城管隊伍,但又由于編制有限,很多城市的城管大部分都是雇傭編外人員,來自于社會上各行各業的人都有,因此導致執法隊伍構成很復雜,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部分城管人員文化水平程度不高,專業素養水平低下,沒有受過系統且正規的法律學習,對自身的崗位要求理解不透徹,不能準確的定位自己的工作性質,同時不能把法律法規和城管的政策和內涵運用于實際執法工作中,在進行執法過程中,遇到問題沒有有意識的去提高自己的溝通能力以及靈活應變的能力,只知道一味粗暴的執法,頭腦里充斥著“官本位”思想,肆意濫用政府賦予的權利作威作福,實行“狐假虎威”式的執法形式,從而招致社會的非議甚至是發生肢體沖突等流血事件,現在是個信息開放的時代,經過各種媒介的報道和渲染后引起社會仇視情緒,使城管形象受到嚴重的損害。

(二)現行執法保障機制不健全

現在城管執法的依據是按照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相關的與城市管理各方面相關的一些法律法規,迄今為止還沒用一部專門的健全的關于城管執法的法規出臺,社會在飛速發展,幾十年前的法律法規顯然已經跟不上時展的需要,導致城管在執法過程中的行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支撐,法律效力和地位得不到彰顯,致使城管執法處于一種很尷尬的境地,當前行政處罰是城市管理部門實現管理目標的主要手段,導致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具有法律制裁的強制性,如果要順利的執法,城市管理者擁有強制調查權強制執行權等等權利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城市管理者卻并不具備這樣的權利,對于拒不履行的處罰行為或是暴力抗法的行為時,我們的城市管理者往往是束手無策,或者是以暴制暴,因為它不具備公安機關擁有的拘留權,也沒有法院擁有的強制執行權,所以很多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根治,違法者不是和城管打游擊,就是敢于和其進行正面沖突,那些人往往在社會的角色中屬于弱勢群體,一旦發生沖突,輿論不然倒向弱勢群。另一方面,在城管執法過程中缺少有效的監督機制是城管執法的一個硬傷,使得權利被某些不具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執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處罰尺度,為所欲為的隨意執法抹黑城管隊伍。

(三)執法行為無策略、執法程序不規范

城管政策執行的目的是維護城市的社會秩序,執法的對象大部分是通俗意義上的弱勢群體,許多人是為了養家糊口而不得不從事違法行為,而且他們所從事的行為都與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給老百姓帶來了很多的便利,這就使得在他們與城管發生沖突時,很容易得到社會的同情。城管執法相對人的來源、社會背景、文化程度、職業、個人性格等方面非常復雜,這也決定了他們對城管執法的要求呈現出多元化特征,加劇了城管執法主體執法的難度[2]。針對城管人員的處罰形式的執法,侵害了迫于生存壓力的小商販的直接利益,致使有部分人就會暴力抗法,面對暴力抗法的人,有些城管人員無計可施,也只有以暴制暴,以更野蠻的方式在懲治抗法者,就出現了掀攤子、強行沒收物品、圍追堵截、窮追猛打等不正當的執法行為。在執法程序上,有些城管的不規范執法也是引起不滿的另一原因,一些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行為過于隨意,扣押物品不開具清單,甚至是罰款不給收據,執法不公、執法腐敗的情況時有存在,所以進一步導致城管形象受損。

二、改進方法

(一)樹立服務理念,提高執法素質

要強化城管的人員管理,加強招聘環節,通過層層篩選確實把一些高素養政治思想過硬的人員吸收進隊伍,在對人員的培訓上,除了要定期的進行崗位培訓外更要加強思想教育的培訓,灌輸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理念,摒棄“官本位”等不良思想,做到文明執法,依法執法。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的出臺對于維持一個國家的社會秩序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目前在城管執法過程中的一個硬傷就是執法依據不足,法律地位不明確,民眾不認可,現在急需解決的就是出臺一部專門的城管執法的法律法規,盡快建立一個健全的有效的監督機制,使城管在執法過程中有法可依有據可循,避免的現象發生,也利用社會對法律的敬畏心理來震懾存在違法行為的人。

(三)人性化管理,技巧化執法

城管執法,不能一味的進行打壓和滅絕政策,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執法,做到人性化執法,對確實屬于弱勢群體的,要積極扶持,采取以疏導幫助服務為主、管理為輔的辦法[3],對于一些只能靠擺攤設點來謀生的小攤販,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市民的需要來設立專門的經營地點來引導他們守法經營,運用疏堵結合的方式,緩和與社會底層的尖銳矛盾,也可以減少管理難度。同時在執法手段中,也要加強宣傳,積極向社會做政策宣傳,讓社會理解城管,并引導社會也參與到執法行為當中來。

(四)營造良好的輿論氣氛

現在的互聯網以及各種媒介的發展使得信息的傳播已經非常發達,有時一個小細節在別有用心的人的炒作下就可能引發為社會問題,所以要營造良好的輿論氣氛的前提是,城市管理者作為一個相對來說的強勢方,要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時刻牢記我們只是人民的公仆,真正的在執法過程中做到文明、公平、公正。同時除了執法之外,也要加強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讓社會了解城管,從真正意義上來理解城管,積極用各種形式向社會做政策宣傳,讓社會大眾都能意識到城市管理人人有責,每個人都是城市的管理者,自覺自發的參與到協助進行城市管理的隊伍中來,使城管不再處于一部分人的完全對立面。塑造城管新形象,增加城管公信力,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文明城市有著很重要的現實意義,相信隨著法律及各項機制的完善,社會的發展,城管執法也將走出困境。

參考文獻

[1]黃闖.城管形象的危機致因及重塑路徑[J].福建行政學院學報,2011, 1.

篇6

自1996年,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提出創建文明城市理念來,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城市形象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在文明城市創建中日益重要。城管作為城市主體之一,是城市形象的塑造者之一。然而近年來城管的暴力執法行為被頻頻報道,社會對其評價日趨低下,引發了大眾“城管危機”?!俺枪芪C”在城市形象塑造中無疑屬于短板,因此我們需要正確、全面地認識城管,發掘其對城市形象塑造所能產生的作用,讓社會對城管和城市形象有一個客觀的認識。

二、文獻綜述

目前國內外對城管和城市形象塑造關系的研究不多,國外的相關文獻更少。國內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城管執法或者是城市形象兩個分散的領域,這兩個領域的研究奠定了城管對于城市形象塑造探究的理論基礎。國內有關部門指出城管作為城市管理重要一環,其形象直接關乎城市形象??茖W探究城管,對于推進城市形象建設工程有一定參考價值。此外,還有一系列文獻可供參考。

2015年郭彥君《重塑我國城管形象的路徑研究》一文采用解決三部曲法,先指出城管危機現狀,基于城管形象的傳播模型,全方面分析危機產生的原因,提出要創新城管公關方式,引導公眾理性解釋思維,轉變管理理念,完善體制機制,強化隊伍建設,最終打造良好的城市形象。2006年楊建順在《論構建和諧社會中城管執法的作用》中指出城管是城市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對構建和諧社會、提升城市形象方面具有重大意義。2007年阮建中、馮邦彥在《澳門城市形象探析》中表明城市形象既是現代城管水平高低的直接標志之一,也是城管所追求的綜合性目標。由此可見城管與城市形象聯系密切,城管在城市形象塑造層面可發揮建設性作用。

三、城管對于城市形象塑造所存在的問題

(1)城管執法方式不當引發“城管危機”比如在城管發揮棚戶改造職能時,大多數的市民認為城管在棚戶改造上既有積極影響也有消極影響。消極影響是容易導致強拆事件,引起糾紛,不利于城市文明建設。

(2)大眾認知導致城管被“妖魔化”。近些年,有關案件層出不窮。城管“暴力執法”的事件充斥各類媒體,城管形象被民眾“妖魔化”,商販談“城管”色變,這些導致了市民對城管塑造作用的一種認知障礙。

(3)城管在塑造城市形象方面宣傳不夠。一個城市是否文明取決于其政府機關工作、市民素質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協調。城管作為城市主體,是連接市民、社會組織與文明城市的橋梁和紐帶。因此,在創建文明城市進程中,城管不僅要發揮塑造作用,還要發揮宣傳作用。

四、對策

(一)完善城管法規,轉變執法方式

(1)轉變城管執法理念,現行的城市管理體制是一種以城市為中心的決策產物,傳統的觀念驅使,使得城管執法者一開始就將被執法者放在了對立的位置上,視那些擺攤的小販們只是管理的對象,這種執法行為不僅解決不了弱勢群體生存之艱和權力部門執法之難的困境,長久下去恐怕還會引發更多更大的對抗和沖突。所以,應該將執法理念向以人為本的人性化執法理念轉變。

(2)完善法律保障機制,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機制。

(3)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的質量和水平,規范城管執法程序并用有關監督力量保障各項制度規范化運行。

(4)提高城管執法人員的素質,從而提供真正高質量的文明的服務。

(5)建立數字化城管,實行網格化管理。

(二)宣傳職能,加強了解

(1)強化宣傳教育,普及城管執法的職能和作用。例如開展“執法進社區”、“執法進校園”活動;爭取教育部門的支持和配合,把城管知識納入學校教育體系,從年輕一代抓起,增強廣大市民,特別是青年一代的城市環境觀念、城市公德意識。

(2)暢通宣傳渠道,及時播報執法動態,讓城管執法走進市民生活。強化新聞輿論引導。要加強與新聞傳媒的溝通,采取在電視、廣播、W站、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開設專欄,制作城市管理公益性廣告、定點定期宣傳等形式,占領輿論主陣地,營造輿論氛圍,一改目前城管執法負面消息滿天飛的局面,從而在全社會樹立正氣,提高市民對城管執法工作的認知度,提高正面效應。

(3)做好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加強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利用新聞媒體,采取張貼標語、執法車宣傳、知識競賽、法規咨詢等形式,大力宣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識,提高市民對城管執法工作的關注程度。充分發揮“以人為本”的宣傳理念,通過多樣化、創新化的媒體渠道,突破傳統的宣傳模式和宣傳手法,提升宣傳力度和高度,讓城管執法正能量真正貼近百姓,融入百姓生活。

(4)與社區、街道合作,進一步加強對廣大市民的教育引導。社區與市民的接觸更多一些,更了解市民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具體需求。城市管理部門要利用好社區這一平臺,積極進行城市環境意識教育,利用社區宣傳陣地,加大對城市管理法規、知識的宣傳,強化市民的城市意識、環境意識。

(5)以相互幫助、服務大眾為主題,深入開展城管志愿服務活動,以一帶十、以十帶百,引導廣大市民積極參與城市管理工作,自覺堅持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從小事做起。

(三)提高居民塑造

市民素質決定城市層次,關系到一個城市的形象及其運行效率。城市形象是城市競爭力的核心要素,是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標志。市民素質又是城市形象的核心,在城市形象塑造中起著根本性的作用。

篇7

[關鍵詞]攤販;城市管理;問題及對策分析

1我國城市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1城管的角度

(1)城管處罰方式強硬,易激發矛盾。在對流動攤販的調查中,流動攤販表示若城管發現其擺攤,首先便是驅逐,城管采取的方法有沒收東西和罰款兩種基本形式。對于城管的做法,有64.67%的人采取忍氣吞聲的的對待方式,而有22.23%的人則選擇尋求部門協助,10.10%的人則選擇與城管對著干。當問到攤販對城管這種做法的態度表示,30.32%的被調查者表示相當不滿,自己起早貪黑做生意實屬不易,城管的做法太不近人情,25.18%的人表示不理解,但也無可奈何,但有33.23%的人對城管的做法表示理解,他們認為治理攤販是城管們的工作,城管也有城管的苦衷,他們這樣做無可厚非。

(2)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城管的性質和地位,法律一直沒有給予明確。城管到底屬于什么性質的執法機構?法律賦予它的權力范圍和執法范圍是什么?城管的責任是什么等等問題,一直懸而未決。由于法律未對城管的權力和責任予以明確,城管的工作常常得不到社會的認可。

(3)城管的社會輿論壓力。城管作為城市執法部門的一員,行駛權益尚未明確,但作為政府部門的一員,在其位謀其政。隨機訪談路人統計顯示,75.67%的普通市民覺得城管有存在的必要性,77.67%的商販支持城管的設立,也就說明社會上對城管的期望還是很高的,對城管的職能是予以肯定的,所以在行駛執法職能時在情義與責任之間,城管所受外界壓力還是很大的。

(4)制度設計不完善。相比較其他政府部門序列的成熟有序,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的管理體制至今仍然沒有統一的模式。到底城管的職責是什么,應該管什么,不應該管什么,至今在國家層面還沒有一個機構能“站出來”解決這個問題。城管的合理性、合法性也因此屢受爭議。

1.2攤販的角度

(1)食品衛生問題。經實地考察,經營油炸、油煎、水煮、食品等的流動攤販接近八成都沒有衛生許可證、健康證,出售“三無”食品,人們吃了這些食品,不可避免會產生各種不適或疾病,尤其不利于中、小學生的身體健康①。

(2)不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由于流動攤販不辦理營業執照,所以不必依法納稅,并且由于流動攤販無固定門店,不需支付店面費用或攤位費及管理費等。這對正規的市場造成一定的沖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3)交通堵塞問題。調查顯示攤販地點選擇人多道路的占39.41%,選擇廣場附近的占40.42%,數據分析得出上、下班高峰時間人流量大的繁華地段和在清晨、中午、傍晚期間在集貿市場周邊的城市道路兩側及廣場是商販們的活動首選地點,這些地方本身道路狹窄,更加重了擁擠狀況。

(4)流動攤販管理困難②。流動攤販為逃避城管執法隊員的處罰,在實際設攤經營中積累豐富的經驗,采取“你進我退、你退我進”的迂回戰術,與城管執法隊員打游擊戰。整治結束后,流動攤販又恢復繼續設攤經營。

2我國城市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分析

2.1以城管的視角分析

(1)執法依據不足?!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僅是城管制度產生的法律依據,缺乏與之配套的相關法規,致使執法范圍等問題基本上是由上級政府決定,在執法過程中,城管執法人員常常是借位執法,而這對于執法相對人來說也沒有說服力和震懾力。(2)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城管執法隊伍內部雖有考核評價機制,但由于制度設計時沒有將責任落實到具體個人身上等原因,考核評價機制形同虛設。監督制約機制的不健全只會使得暴力執法者無法得到應有的懲罰和教訓。(3)執法外部環境不良。輿論環境不良,由于城管執法面對的大多是弱勢群體,而市民群眾出于本能會同情弱者,加之城管根深蒂固的負面形象,市民群眾難免會對城管執法有所偏見;新聞媒體環境不良,許多媒體主觀報道,為迎合大眾“口味”,吸引讀者,不負責任的進行負面報道。③

2.2以攤販的視角分析

(1)流動攤販地位弱勢。臨沂市蘭山區是江北第一大物流中心,外來人口有70多萬,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有7.8萬人,流動攤販普遍為低收入者,外來務工者,郊區農民等,數據顯示,70%流動攤販為初中學歷及以下,學歷水平低,文化素質較低。(2)流動商販組織散亂。流動商販擺攤地點分布在人多道路的占39.41%,廣場附近的占40.42%,家近地方占8.8%,數據分析人多道路和廣場此類人群聚集點是商販們的活動首選地點,實地走訪中,大部分商販都選擇在人多的道路兩旁還有廣場兩側。流動攤販沒有固定組織,他們常常因地制宜,流動,散亂是無證攤販的主要表現形式。(3)缺乏相關知識培訓。流動攤販缺乏食品衛生方面的知識,政府及相關部門沒有針對食品衛生給予商販們進行教育和培訓,督促衛生證健康證方面也有互相推諉現象。通過調查數據顯示,81%的商販愿意接受食品安全衛生知識教育,政府部門應該組織相應的講座提高商販們的食品衛生方面知識水平。

3關于優化我國城市管理執法模式的建議及對策分析

3.1轉變執法觀念,樹立以人為本的人性化執法理念

政府不能為了改善環境維持秩序而“一刀切”似的堅決取締,因此我們需要探索一種新型的管理理念,要體現“以人為本”,體現保障人權,這就是人性化執法觀念首先通過行政指導、勸告、教育等方式向當事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讓當事人認識到其行為的危害性,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在當事人拒不配合的情況下,再考慮對其進行相應處罰,大力倡導柔性執法。

3.2加大宣傳力度,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要想做好城管執法工作,首先要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城管執法部門可以開展多種形式的城管執法宣傳,比如設立城管執法宣傳欄,組織城管執法人員進社區開展城管執法宣傳活動,舉辦城管執法講座,讓廣大市民群眾認識和理解城管執法工作的職責和根本目的。

3.3規范城管執法,提高城管的執法水平

從法律上清楚劃分城管的工作職責、承擔的義務以及享有的權利,規范城管執法,使城管執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對城管的執法的長期培訓機制,提高城管執法水平。加強制度約束以及監督機制,同時,設立專門的監督監察機關,對城管的執法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待城管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執法粗暴、等問題,上級主管機關要對當事人進行責任追究,主持社會的公平正義。

3.4重視社區力量

④以社區為單位,讓小區居民投票決定流動攤販的經營地點、經營時間等問題,與此同時,政府可以對社區行為進行適當的指導,將其引向更加規范合理的方向。比如建議社區內部進行監督評議機制,即對社區附近的流動商販實行集體監督制,定期評選優秀商販,減少其擺攤費用或者在其攤位上頒發獎章,吸引小區居民購置該攤位物美價廉、信用度高的商品。

3.5計分考核方法

即城管可以對批準設攤的商販實行統一“積分考核”治理模式,建立違章檔案,統一考核?!坝嫹挚己恕辈捎美塾嬍种?,每次有違紀現象就扣除相應的分數,扣分定期清零并對分值為負數的商販進行罰款處分,或取消其設攤資格。在實行這一治理模式時,應簡化流動商販注冊的程序和環節,對流動商販設定具體特定的時間與地點,規范其交易行為,提高勞動利用率與方便消費者并行。再者,也應該對這些商販進行不定時的檢查,以便更加規范流動商販的交易行為即不定時抽查。定期評比最佳商販,采取獎勵的辦法逐步規范商販們活動。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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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本效.城市管理學概論[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4]鄭傳坤,青維富.行政執法責任制理論與實踐及對策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5]張玉磊.我國城管執法的現實困境與對策[J].山東行政學院山東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3).

[6]楊文書.城管執法隊伍素質提高的機制保障[J].上海城市管理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9(5).

篇8

在過去的十幾年中,我們浠水城管大隊不斷探索城市管理的新思路,嘗試過許多的管理新模式和新舉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抓住管理重點,推行分級管理。對主干道實行嚴管,對次干道實行嚴控,對小街小巷逐步規范。2.取締管理亂點,進行集中整治。我們集中整治了水果批發市場、鋼材批發市場,開展了對流動攤販、占道經營、違章戶外廣告等的專項整治。3.機動與定點相結合,重點路段重點管理。重點路段實行定時、定人、定崗,一般路段以機動巡查為主。4.嘗試城市管理走社會化道路,加強協管共建。啟動“門前四包”,招聘城管協管員,調動廣大市民的積極性,吸引全社會參與管理。

一、工作現狀

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城市規模的逐步擴大,城市整體功能的加強,以及市民文明素養的提高,對城管工作也不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雖然過去我們在城市的管理工作中取得了矚目的成績,總結和積累了許多的寶貴經驗,但是,目前的城管工作仍時時有可能陷入困境,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廣大市民的城管意識淡漠,缺乏文明意識、公德意識,認識不到自己在城市管理中的地位和責任。長期形成的隨便擺攤設點、亂扔亂丟行為有著較大的普遍性和慣性,在我們糾章過程中,很多人認為自己沒有犯好大的法,城管也不能把他怎么樣,甚至有少數人不但不理解、不配合城管行為,而且有十分明顯的抵觸情緒,城管工作承受的壓力很大。

2.由政府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齊抓共管機制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城管工作得不到各職能部門和社會的廣泛支持和配合,僅靠我們城管部門的單槍匹馬孤軍作戰。再加上我們城管法制不是很健全,在執法過程中讓我們深感責任重大、權力太小,想管無力管,理直氣不壯,管理起來難免縮手縮腳。

3.城管管理措施還不到位,長效機制還處在不斷探索與研究中,一些困擾城市管理的“臟、亂、差”等老大難的問題,難以走出“整治——反彈——再整治——再反彈”的怪圈。對于違章行為,我們往往注重于突擊整治,聲勢大,見效快,而日常管理環節相對薄弱,整治成果難以長期鞏固,使管理工作陷入“一整就好,一停就亂”的惡性循環之中。

4.城市建設中關系到老百姓生活、影響市民生活質量的配套設施沒有及時跟上,給市容管理增加很大的難度。

5.城管隊伍自身的綜合素質還有等提高。在我們的隊伍中,仍不排除少數人在執法過程中吃、拿、卡、要,不豎城管形象,導致市民對城管隊伍有看法,不支持城管工作。

二、工作心得

綜上所述,盡管有許多不利因素,但是只要我們有信心,在以后的工作中,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工作機制,不斷的學習努力提高自身文化素養和執法能力,城管工作一定可以做得更好。我以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加大宣傳力度,讓城市管理家喻戶曉,提高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識,開展城管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普及城管知識,同時,通過各種廣告欄、新聞媒體,形成全方位的宣傳氛圍,使城市管理深入人心,切實營造“人人參與,齊抓共管”的新格局。

2.協調具有城市管理職能的相關單位,積極參與城市管理,優化整合各方資源,共同推動工作。加強與工商、交警等城市管理相關單位的溝通,共同協商解決城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讓彼此發揮所長,更好地促進城管工作的開展。

3.建立一套健全的長效的管理機制。城管工作面臨許多難點、熱點問題,僅靠一陣風式的突擊整治,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難以擺脫“整治、反彈、再整治、再反彈”的怪圈,而堅持以人為本,疏堵結合,實行長效管理是走出這一怪圈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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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管;城管執法;現狀;法制化思考

城管,是政府對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服務設施以及市容市貌的管理。而城管執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領域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對社會秩序和經濟現象進行管理,保持市容市貌,促進市場健康發展與運行。城市管理的執法問題是現代城市管理的棘手問題,包含如何立法、如何遵法、如何執法,涉及社會生活和管理部門的各個層面,每一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與管理部門都有著直接的、緊密的聯系。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勢和相對復雜的市場及管理狀況下,城市管理執法問題需要更深層次地探討。

一、我國城管執法的現狀及問題

我國城管執法雖然在立法上已經有相對比較完善的規定,但是在實踐方面還是有很多問題值得深入探討來取得更大的提升空間的。

1.城管執法方式激化,矛盾加劇,潛在危害大。執法人員為了保證市容市貌,對一些違法情節輕微,或是經過說服教育完全可以達成執法目的的具體事件采取了極端的方式,諸如罰款,扣留甚至借助武力,使部分根本輕而易舉就能夠解決的問題變得非常棘手,矛盾升級,陷入執法困境。另外還帶來重大隱患,那就是相對人為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會采取更激烈的方式妨礙執法,那么隨之而來的是社會的不穩定和不和諧因素的產生,這是阻礙經濟和社會正常發展的絆腳石。

2.城管執法依據較弱。立法機關在設立行政綜合執法權的同時,沒有制定限制與約束該權力的機制,使依法執法趨同于創法而行,法律規范對執法方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較為模糊,不甚明確,也即執法者在行使權力時沒有合理的指引,沒有法律的約束,在執法時憑借的只是自己的道德素養以及內心良知,自己的主觀意志在執法中發揮了相對較大的作用,執法對象、方式及范圍都還不夠具體明確,這樣,超越職權行使權力以及暴力執法現象就有廣泛存在的空間,因此對行政相對人造成不合法侵害的隱憂依然很強,不容忽視。

3.城管執法隊伍整體素質和能力不高。在具體事例中,對于極易引起沖突或者有沖突發生的可能性的情況下,不能夠審時度勢,抓住矛盾的焦點,妥善處理,采用靈活適當的方法化解矛盾,不注重"疏",比較擅長的就只是"堵",反而越堵越糟,所以疏堵結合才是正道。另外,在對突發事件的處理上,執法人員的隨機應變的能力普遍不高,這也是造成執法難的一個方面。

4.城市管理中的行政相對人的綜合素質較差,法律意識淡薄。相對人很多時候回應城管執法人員的也是過激的方式,像大罵、動手打人或結伙抗議等不文明的表現在很多的案例中都能夠看到。相對應于"暴力執法"或"不文明執法",我們可以把這種行為稱為"暴力抗法"或"不文明抗法"。也許這種方式能讓相對人解一時之恨,逞一時之快,但是"以暴制暴"真的可以發揮到現實的作用嗎?能夠真正的維護受侵害者的合法權益嗎?社會道德回答我們的也許是肯定的,但法律的回答必定是否定的。

5.多頭執法,職責交叉。在城市管理中,往往會出現一事多管的現象,不同的部門行使不同的權力,可能使違章者承受兩次甚至更多次的懲罰,產生不必要的麻煩與糾葛,徒增矛盾。另外,由于執法機構之間的職責權限與范圍不明確,造成交叉,或者會導致相互推諉扯皮,或是會相互爭搶,而無論是哪種情形都不利于城市管理目標的實現。

6.缺乏合理的城管執法評估反饋機制。關于這種反饋機制,目前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對案件的執行效果的評估將會是一件挑戰性的工作,而且它的精度也不易被把握,那么對于想要通過預測對執法活動進行更合理的規劃與設計就舉步維艱。

二、城管執法法制化的意義

(一)城管執法法制化符合依法行政的法治要求

在真正的法治社會,國家機構本身也受法的制約和監督,只有在政府的行政權力受到法的嚴格制約的情況下,才意味著法治的真正建立和完善。城管執法行使的是行政權力,而行政事務的繁雜性和緊迫性,要求必須強調辦事速度,強調效率,并給予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些特殊性使人們習慣于按照個人的意志行事,忽視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執法,所以城管執法法制化是符合依法行政的法治要求的,是勢在必行的。

(二)城管執法法制化是樹立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各級政府機關以法律為依據管理各種事務,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受權利,履行義務,對那些不能夠正當行使權利和不能很好履行義務的人追究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員也必須依法管理各項事務,在行使權利時,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必須用法律這把尺子衡量是非對錯。

(三)城管執法法制化是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的切實保障

在與公民,與社會的關系上,政府行政機關是最直接,最廣泛的。事實上,公民從生到死的全部活動與行政部門所提供的服務密切相關。構建和諧社會必然要求尊重自由和保障權利,要求創造安定有序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生活環境,執法者在法制規范化的約束下,依法行政,按規辦事,可以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四)城管執法法制化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證

只有依法辦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執法,才能保護該保護的人群的利益,對那些違法亂紀的人進行打擊,才能減少沖突。沒有依法行政就沒有國家的長治久安,就不能在人民群眾心目中樹立黨和政府的光輝形象,就會失信于民,"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可見,城管執法法治規范化是保證國家的穩定與長治久安的必要保證。

三、城管執法法制化的思考

(一)從國家角度來思考

1.加大立法力度,強化立法規范化。要不斷確立和完善關于城管執法之范圍與具體方式方法,對執行人員的職責與權力,執法對象及執法內容都用立法的方式明確下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一方面,對執法人員形成約束力,使他們不敢輕易越過雷區,超越職權或,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能夠保證執法機關之間職責與權限的劃分,不至于使部門之間相互扯皮推諉或者互相爭搶,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使城管執法在有秩序的環境中進行。

2.加強執法法制監督。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是檢察機關,對于城管執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應該加強監督,包括合法性監督和合理性監督。有效的監督是保證城管依法執法的重要手段。只有加強執法監督,消除執法人員的有恃無恐的執法心態,約束他們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執法,對執法者的約束就是對相對人的保護。

3.政府有針對性的攻破難題。對于城市管理中的各種問題,政府應分別展開相對應的具體行政措施,抓住每類問題的癥結找到適當的解決方法。對亂擺攤位的現象,主要針對的是小商販,那能不能采用比較合理的方式規劃一下使這個城市有他們一席之地;對黑車的管理,是不是可以從銷售領域開始就無形介入行政權力呢;還有對違規建設的杜絕,則要求政府在行政許可時就作出嚴格規定,而且要明確為大眾所知曉,不是內部文件。

4.建立城管執法評估反饋機制。對城管執法案件進行綜合整理評估,對工作實效進行總結研究是取得進一步工作成效的科學方法與合理途徑,只有建立反饋機制,才能準確把握城管執法的實效,才能對城管執法問題展開有針對性的建設性的意見,也才能建立起更加完善和合理的城管執法制度,實現城市管理。

5.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大創新,是實現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法定化、規范化、統一化和專業化的有效途徑。但對于目前城市管理中的執法人員熱衷于以突擊、運動的形式管理城市,城市管理不能僅僅局限于"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這種突擊式的"重點整治"不能從根本上實現城市管理的目標。所以應當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從城市管理的整體效果上作出長遠規劃,注重從實質上提高城市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二)從實施者--城管執法人員角度來思考

1.要加大宣傳教育的力度。通過加強宣傳,讓公民能夠自覺認識到實施城市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他們能夠自覺接受管理,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但同時也要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即使受到不合法的侵犯,也能夠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而不是一味的暴力反抗。軟性的執法在一定程度上要比硬性的執法更具說服力,因此往往能夠收到較好的社會效果,最大限度的減少矛盾與沖突,緩和社會上人與人之間的氣氛,實現和諧執法。所以,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是處理好城管執法的捷徑。

2. 執法公平、公正,一視同仁。在城管執法的同時必須確保對被執行對象的態度是一致的,對待同一行為,作出的處罰必須公平,但不是說,采取的措施是一模一樣的,所謂的公平,必須是建立在不相同的社會基礎或是不同的經濟階層上的,只有這樣,實質上的公平才能真正從源頭上消除矛盾,使相對人心悅誠服,才不會引起對城管執法的不滿,盡量降低社會斗爭的容量與爆發力。

3.執法合法、透明。城管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要求的方式執行,通過透明的執法過程,表達合法的執法理念,讓公民體會到執法的合法,相信執法的正確性,自愿接受執法結果,這樣既降低執法者的難度也保障被違章者的內心信服感。

4.加強執法者的文明素質和綜合能力的提高。更融洽的同管理相對人溝通,是提高處理應急情勢的能力的必然要求,執法者文明素質和綜合能力的提高能夠事半功倍的進行城管執法。這就要求執法者要從以下方面作出努力:首先,加強職業道德、職業情操的學習。從思想上樹立為人民服務的理念,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和權力觀,培養清正廉明的氣節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其次,加強執法人員專業法律知識的學習,并對他們進行考核檢查。提高他們的法律素養和專業素養,培養他們嚴格依法執法,嚴格規范執法的意識,提高他們依法執法的水平。再次,學習心理學知識。執法者應該學會對違法者的違法心理與動機進行研究,以便采取適度的心理攻勢,從而進行有針對性的城管執法。

5.協調各方力量發揮共管作用。城市管理是一項復雜而且艱巨的職責,單靠一個本門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它的實現要消耗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就必然要求多個部門之間形成一個共同體,依靠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才能夠使城管執法真正產生實效,提高城管執法的效率。和諧的力量是戰勝一切問題的源泉,共同的合作努力注定是科學的選擇。

(三)從管理相對人角度來思考

1.逐步樹立依法服從管理,依法從事各類事務的理念。主人翁的意識其實就是服務的意識,公民作為國家的主人,不僅僅是享有法律所賦予的各項權利,而更多的還有對社會的責任和義務,服務社會的理念就要求我們必須要具備服從管理依法從事各類活動的思想,在要求國家賦予權利的同時要承擔起建設國家的責任。該責任具體體現在城市管理中就是按照不同地方的城市管理理念和規劃,依法服從執法者的管理,為城市建設貢獻力量。

2.不斷提高自身文明與知識和法律素養,配合執法?,F今社會我國公民的整體素質已經有很大攀升,經濟水平在不斷增長。但是在市場經濟及社會文明程度逐步加強的時代背景下,我們自身的知識就稍顯匱乏,不便于及時了解和接受新事物。法律觀念雖說也有很大改善但還不夠深入,當人們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時,不習慣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權益,而經常想到的是直接的反擊和報復。所以,加強知識與法律素養已經迫在眉睫,它也是真正從實質上提升我國城管執法水平,改善執法效果的根本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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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市民城管意識,行政執法工作的永恒主題,也是搞好行政執法工作的前提,行政執法工作的目的,加強宣傳教育。重點是加強對人的教育,提升其素質,處罰只是一種手段。實踐中,局始終以人為本,以加強宣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為先導,以強化行政執法為手段,采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通過新聞媒體及派發宣傳單張等方法,普及宣傳社會面,擴大宣傳教育效果。

(一)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宣傳作用

通過電臺、電視臺、報社等主流媒體,局在籌建初期。開展全方位的群眾性宣傳工作,大張旗鼓地制造輿論聲勢。月份,局和市委宣傳部、區政府聯合舉辦了共同維護美好家園─城管與市民心連心”為題的城市論壇”活動,充分聽取市民的意見,集思廣益,讓群眾參與城管決策。月份封閉集訓期間,也通過各大媒體從不同角度廣泛報道集訓動態和成果。月掛牌當天,組織執法人員上路展示隊伍形象,先后組織30多家新聞媒體召開新聞會,各大媒體報道有關行政執法稿件300多篇。

(二)堅持教育為主。

一市三區執法局把掛牌成立第一個月作為“宣傳教育月”也叫執法適應期,為了使群眾對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有個適應過程。主要是以宣傳教育為主,向居民住戶派發宣傳單張,向違章者發出違章行為警示通知書,糾正違法違章行為,一般不作處罰。宣傳月”期間,市、區執法局共糾正違法違章行為85000多人次,派發各種法律法規宣傳單11萬多份,傳媒對此而展開的各類報道也從來未間斷,基本做到家喻戶曉。

(三)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性創衛活動

局會同市團委、市愛衛辦組織500多名大學生志愿者開展清洗城市“牛皮癬”活動,月。目的于為開展全民“治癬”運動造聲勢。此后,又把重點轉到查挖窩點和尋找疏導措施上來,務求堵疏結合,以達長效。上半年組織各區執法局開展法律法規咨詢活動近十次,局長關天安同志親自走上街頭,接受市民的投訴,解答市民的咨詢,受到市民的好評。同時我局在經費緊張的情況下,拿出5萬多元制作城管法律法規知識的公益廣告,電視臺及各區電視臺滾動播出,收到良好效果。發動群眾整治臟亂差方面,注重深入社區,充分利用基層組織及其管理力量清死角,治黑點,改舊貌,收效良好。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創衛活動,提高了市民的法律法規意識,營造了良好的創衛社會氛圍。

二、明確各部門職責。

政府重新配置了相關部門行政職能,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后。對過去集中在一個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進行分離。市政府的統一協調下,局密切與公安、工商、建設、規劃、環保等職能部門的聯系與溝通,理順職能劃轉的銜接,建立良好的工作協調和情況通報機制,及時解決執法工作中處罰與日常管理脫節的矛盾。此外,注意充分發揮市城管委的職能作用,明確城管委成員單位的職能任務,組織、協調各職能部門通力合作,齊抓共管,發揮整體效能。針對中心城區摩托車、殘疾人車、人力三輪車非法搭客日益猖獗,嚴重影響市容環境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問題,局以城管委辦的名義先后組織公安、交通等職能部門開展了12次“三車”非法營運搭客專項整治行動,查處違法“三車”共1560多輛;協調、組織工商、衛生、食品監督等部門取締了2個嚴重影響市容衛生的占道非法市場,會同環保等部門對污染環境、噪音擾民的典型案件進行重點治理,進而使市容環境和市場經營秩序有了較大改善。

三、堅持依法行政。

執法工作規范化,城市管理責任重、要求高、執法范圍廣。為了實現管理工作人性化。局堅持以人為本,強化市容市貌管理,不斷加大綜合整治的力度。近兩年來,市、區執法局對各類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共42300多宗,其中開展綜合整治2530多次,取締違章占道、無照經營7800多宗,查處大排檔占道經營、噪音擾民案件1260多起,出動執法人員超過120000人次。

(一)整治亂擺亂賣。

擾亂市容,占道經營亂擺亂賣。妨礙交通,污染環境,市近年來治理臟亂差中的難點。近兩年來,為了持續整治這一違法經營現象,市、區執法局深入調查,周密計劃,定期不定期組織各職能部門對占道經營亂擺賣進行綜合治理,共組織人力27000多人次,清理了主要道路上的燒烤攤、水果攤、日用品檔等亂擺賣及無照經營戶2230多宗,教育糾正占道經營行為83500多人次,有力地遏制了其蔓延趨勢,得到廣大市民的認同。

區路,區西沿岸。海區等區域進行整治清理,責令當事人自行拆除或組織依法違法建筑。海區為全面整治東西、景觀,多次會同各職能部門集中開展強拆行動,僅半年時間就拆除多起違法建筑15萬多平方米,維護了規劃部門的嚴肅性,恢復了道路景觀容貌。近二年來,全市共組織大的行動8次,查處違法建設案件8000多宗,建筑面積達150多萬平方米。

(三)治理亂張貼、美化街區環境。

嚴重損害城市形象,亂張貼、亂懸掛屬于市容頑癥。廣大市民對其深惡痛絕。市、區執法局將其列入管治重點,充分發揮執法人員的聰明才智,并與各街道辦緊密合作,將這項工作深入到各基層。一個時期以來,多管齊下,對區城區,區等區域的亂張貼、亂懸掛進行多次反復的清理,初步凈化了城市環境。據統計,各區相繼查處亂張帖、亂懸掛案件30000多宗,收繳非法廣告40多萬張,端掉制作虛假廣告窩點7個。今年國慶節前,全市將開展規模浩大的全民治理亂張帖大行動。

(四)治理亂停亂放。

市機動車發展迅猛,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停車場建設滯后與停車位需求矛盾十分突出。個別司機貪圖方便,亂停亂放現象相當嚴重,執法管理防不勝防,直接影響城市的形象。為切實解決矛盾,走出困境,市先在區試點,充分挖掘城市道路和街區空間資源并推向市場,通過合理規劃,招標投標,擇優選定管理服務公司,實行臨時占道停車有償保管服務,并要求各區借鑒跟進,同步推廣。推出了以停車保管有償服務后,有效地緩解了群眾停車難的矛盾。此后,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在加強宣傳教育的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堅決處罰那些亂停亂放的違法當事人,效果漸佳。此外,對各娛樂場所、車站、市場周圍車輛亂停放的問題,將采取專項集中整治的辦法以予解決。本著“規范疏導,服務先行”原則,及時教育糾正違章行為,主動向這些場所的負責人講解有關的法律、法規,談危害,并幫助他對對停車問題進行統一規范、劃定范圍。這樣既保護了商家利益,又改善了衛生環境和交通環境。

(五)及時辦理人大議案、政協議提和其他投訴案件。

由我局主辦的人大議案共有18份,今年。政協提案7份,市人大閉會期間代表所提出的建議1份,已全部按時按要求辦理完畢。這些議案、提案和建議,絕大部份屬于市容環境污染方面的內容。此外,有關部門的協助下,調查處理了餐廳”酒家”等9家市民投訴多年的油煙、噪聲擾民案件,協調處理了順德大都村焚燒垃圾造成大氣污染投訴案。

接待了大批來訪群眾,兩級執法局上路執法以來。接受來電投訴7000多宗,立案182宗,處理結案117宗,組織或配合專項整治18次,查處糾正違規違法行為近9000起,處理人大議案、政協提案35宗,因而有效地實施了市容環境方面全方位的執法與治理。

四、突出管理重點。

及時調整思路和策略,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確定工作重點,劃定了重點區域和重點路段。

一是突出中心城區區域管理。對區的區的區的地區主要路段、窗口單位、重點場所實施重點管理控制和嚴格處罰。對各中心城區42條主要道路,15個窗口地區進行重點巡查布控,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確保道路、窗口地區秩序良好。

二是對無證、無照商販、占道經營(主要是餐桌和燒烤檔)噪音擾民的違法行為加大查處力度,并保持管理的高壓態勢。

三是查處城市“牛皮癬”亂懸掛。針對露天燒烤檔和馬路餐桌嚴重污染環境,且容易反彈,整治難度大的特點,市局的統一部署下,各區采取連環滾動的方法加以取締,效果很好。

五、積極探索長效管理路子。

也是城管執法者的不懈追求。市、區執法局堅持集中整治與經常性管理相結合,城市長效管理是城市發展的必然要求。以集中整治為突破口,加強對熱點、難點問題的專項整治,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焦點問題,并不斷探索長效機制,由此煅造出創衛的新品牌。

(一)抓好經常性執法管理。為了確保市容市貌保持良好的狀態。加大巡查、跟蹤的力度,發現違法行為及時查處,不等不拖,做到經常抓,反復抓,效果一天比一天好轉。

(二)實行“錯時管理制”針對“六亂”分子經常鉆空子。執法隊伍及時調整策略和方法,堅決實行“班次錯時工作制”等措施,由正常上班時間向下班時間伸延,由白天向晚上伸延,以晚上為重點,錯開上下班的管理方法,做到全方位、全天候,立體化管理,拓寬管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