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的行政處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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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雖已取得鄉村醫生行醫資格,但其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不符合醫療衛生安全的診所,并且在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2次行政處罰以后仍然非法行醫,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律師分析
鄉村醫生管理適用《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鄉村醫生指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醫生。
按照《執業醫師法》、《條例》及衛生部的有關規定,無論是鄉村醫生,還是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都必須在固定的注冊醫療機構執業,而不能超過所注冊醫療機構或專業進行執業。如《條例》所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構成非法行醫的幾種情況
按照《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按照《刑法》規定,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4部分,只有在同時滿足這4個方面的要件時,才能構成非法行醫罪。
構成本罪的主體要件必須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實踐中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等情形都符合非法行醫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雙重的,既包括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又包括不特定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陀^方面,必須有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并且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按照有關司法解釋,此處的“情節嚴重”是指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主觀方面,構成非法行醫罪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患者傷亡的結果存在間接故意,即行為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患者的身體健康構成損害,但是卻放任這種損害結果的發生。
篇2
多數醫院及醫生認為這是支持醫生自由執業的信號,也可能是支持醫生自主創業,開設獨立診所的信號。但是事實情況是,雖然非法行醫的界定刪除了這個情形,依然不代表醫生可以輕松開設獨立診所自主行醫了。
這一條對醫生有什么影響
有過這么個案例,關注過的醫生朋友應該還記憶猶新:2014年下半年,河南省平頂山市一名已經獲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口腔科醫生,就曾因在沒有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開辦了自己的診所,且經兩次行政處罰后仍未停止診所內的醫療活動,被法院判定構成“非法行醫罪”。
公開資料顯示,最高法院最初制定的《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從2008年5月9日_始施行,其在第一條解釋《刑法》關于“非法行醫”的判定條件時,共列了五項情況,其中第二項便是“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如果構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且“情節嚴重的”,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專注醫療領域的上海市海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曄曾分析稱,原本設立“非法行醫罪”是為了懲治未取得醫師資格或其他醫療資格的人,如果這些人不具備醫療知識卻非法從事醫療行為,給患者帶來損害,顯然構成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
但問題是2008年的司法解釋中,認定已經獲得醫師資格的人員,只要在開辦醫療機構時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也構成“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
這件事就有點耐人尋味了。誠然,這在某些方面也遏止了我國不少黑診所、不法醫療機構的猖獗,但是在正經的醫生執業上,確實太過一刀切了,具備醫師資格的人開辦診所,這在國外及香港等地是很正常的事情,并且不少居民更愿意相信這些具有人情味的診所。筆者小時候一旦有感冒發燒,父母經常帶筆者去看一位已經退休的老醫生,可以說也是個私人小診所,但是等筆者長大了回過味了,敢情那位老醫生當時也算非法行醫來著。這就顯得有些不公平了。
此次最高法院修改了相關規定后,再有類似上述醫生未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卻開辦診所的情況時,將不會再面臨非法行醫刑事犯罪的法律風險。這對有多點執業和自主創業想法的醫生來說不失為一個好消息,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若是自己開辦診所,這條只是讓醫生可以規避刑法角度的限制,但是實際操作層面中還要通過各類行政許可和審批的層層關卡,也并不是非常容易,同時,開診所時還是會受到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的限制:
曾在北京協和醫院當過急診科醫生、網名為“急診科女超人”的微博紅人于鶯曾告訴記者,舉辦醫療機構要滿足環評等多項政府規定,要跑很多部門,經過很多道審批,審核和批準的權力都在政府手里,公平和效率很成問題,而且公立醫院不會樂意讓醫生出去開診所。
也不能過度解讀
除了刪除這一條外,還有一段也是醫生朋友要注意的:
《決定》明確,刪除原《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并在原《解釋》第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修改后《解釋》第四條,該條規定,非法行醫行為系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非法行醫行為并非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但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篇3
從刑法規定看,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從司法解釋規定的非法行醫犯罪行為5種情形,我們可以推導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的主體具體指:
1.1 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的人;
1.2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個人;
1.3 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個人;
1.4 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個人;
1.5 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個人。
基于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規定,之前人們爭議的取得醫師資格未經執業注冊行醫的、超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地點“三超”行醫的等等情況,因不符合主體要件而不能納入本罪的考量范圍了[1]。
2 非法行醫罪客觀方面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非法行醫”和“情節嚴重”是認定非法行醫罪的兩個重要的客觀標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造成就診人死亡”,屬于加重結果犯中的加重結果。
非法行醫罪中的行醫行為,現行法律法規未作明確規定,學界通說認為行醫是一種職業行為,是指醫生的執業活動,即醫療、預防或保健業務,其核心是診療活動。所謂診療活動,根據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解釋,是指通過各種檢查,對疾病作出判斷,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改善病理或生理狀況,以達到緩解病情,消除疾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最高院司法解釋將情節嚴重進行了列舉式的規定:
2.1 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2 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2.3 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2.4 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2.5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從危害后果考慮,第二、第三種情形是危險狀態,第四種情形是“屢教不改”,而第五則是預防列舉遺漏不全面的兜底條款。
3 非法行醫罪的結果加重犯罪構成
非法行醫罪的結果加重犯罪是指在該罪基本犯罪構成成立的情況下,由于出現法定的加重結果符合加重的犯罪構成而在較高的法定刑檔次內量刑處罰。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非法行醫罪加重的量刑情節,這種情節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辦理非法行醫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3.1 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2 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就是二級醫療事故以及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的傷害程度;“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指的是三級醫療事故的傷害程度,可以看出采用的是《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僅從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條文字面理解,“致人死亡”只強調就診人死亡后果,未指出是否考慮就診人死亡與非法行醫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亦即就診人的死亡是否系該行醫行為所致。是否依該條規定,非法行醫行為發生就診人死亡后果就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圍定罪,不用考慮發生后果的原因呢?
筆者認為絕不能如此機械,陷入客觀歸罪的泥潭之嫌。分則具體條文的解釋適用必須基于刑法基本原則、刑法總則的規范和指導。
依刑法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要對就診人死亡的情況,一定要具體、客觀、全面進行分析?!拔慈〉冕t生執業資格的人”因無基本醫療知識技能或嚴重違反診療規范常規、操作規范等造成就診人死亡,方能在刑法規定的該加重量刑檔次內量刑處罰。
若非法行醫人的行醫確無醫療技術上的錯誤或就診人的死亡與非法行醫者行醫行為無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就會影響非法行醫罪的成立及處罰。如果就診人死亡的后果屬于多因一果不能除外其他原因的,即使不影響非法行醫罪的認定,在量刑時也不要不加以考慮的搞一刀切。
非法行醫罪是刑法中的一個新罪名,正是因為刑法典條文簡約,造成理解不同。對該罪的正確認識和適用,需要我們在刑法理論的指導下結合總則和分則具體條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人們爭議的焦點問題從明確規定,對我們正確理解和追究非法行醫罪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 馬克昌等主編:《刑法學全書》,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993年,第610頁.
篇4
1我市非法行醫現狀
非法行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事醫療活動,具體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從2009年的217起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市非法行醫主要種類有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案、非醫師行醫案、違規醫療廣告案、超范圍行醫案、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案等。
2非法行醫存在的原因
2.1低收入群眾給非法行醫提供了生存市場非法行醫的服務對象多為外來務工人員和低收入群體,經濟基礎薄弱。這些“黑”診所大多設在外來人員聚集區,由于在極低收入群體聚集區醫療機構設置不足或空白,給“黑”診所設立創造了條件;由于其距離近、應診時間長、就診方便,加上收費比較低,遇到老鄉或老客戶還可以賒賬等一系列優惠條件,大多數群眾除突發急病或重病外,一般喜歡選擇到這些“黑”診所就診。另外,出租屋管理制度不完善是造成非法行醫屢禁不止的一個關鍵因素[1]。許多地下“黑”門診都是以出租屋為窩點,從事非法行醫活動。
2.2非法行醫有較大的利潤可圖非法行醫者靠租賃閑置的房子開設“黑”診所,其設施簡陋、投入小、成本低。他們采取多種形式逃避打擊,如非法行醫者大多不穿白大衣,即使執法人員查到也矢口否認自己是“醫生”;診所不掛招牌,或是用木板或紙板畫個紅十字掛在門口,發現異常情況就拿掉增加隱蔽性;診所內擺放空的藥品包裝盒或少許鹽水,而把大量的藥品、器械隱藏在別處;執法人員的取締也只能沒收其很少的藥品或器械,對其不構成很大“損失”[2],往往是剛被取締,隨后重新開張,非常頑固。所用藥品、器械多為直接向不法藥品經銷商低價購買,或自己配置,再以市場價格或高于市場價格賣給患者,直接賺取暴利。部分非法行醫者還開“大處方”或把小病當大病醫治,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來降低成本支出費用,獲取利潤。
2.3“急病亂投醫”給非法行醫創造空間非法行醫者也注重“營銷”手段,雇傭他人為其散發宣傳冊子,或通過電視、廣播、報刊、戶外廣告等虛假醫療廣告,著重介紹能治療性病、不孕不育、疑難雜癥等。而有些群眾缺乏醫療辨別能力,當患有皮膚病、性病、不孕不育等隱私疾病或頑固疾病時,因求醫心切或害怕在正規醫院碰到“熟人”,不愿去正規醫院診治,輕信非法行醫者的虛假醫療信息,到“黑”診所就醫。而非法行醫者從中牟取暴利,欺詐、坑害人民群眾的案件時有發生。
2.4醫療機構管理者法制意識淡薄不少醫療機構管理者的法制意識十分淡薄,從不主動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往往以超診療科目和擅自聘用無行醫資格人員行醫以及出租或承包科室等手段來擺脫因專業上沒有特色、內部管理不規范而導致的生存危機,置國家法律于不顧,出現典型的“紅帽子底下的黑店”。
2.5監督執法力量不足目前,打擊非法行醫以衛生行政部門為主。而衛生行政部門在人員、經費、車輛等配備上均不能適應繁重的日常監督任務,造成打擊非法行醫在廣度和深度上尚有欠缺。特別是在農村、城鄉結合部,部門間、地區間缺少溝通配合,無法形成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地區聯動的綜合整治和群防群治的局面。
2.6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把關不嚴醫療機構往往為了自身的生存考慮,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無能力開設的診療科目,而審批機關因體制的原因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特殊“家長”關系?;谶@種“關系”,衛生行政部門在審批診療科目時擅自放寬了審批要求,導致醫療機構將獲得審批但無能力開設的科目違規出租或承包,以獲取自身利益。
2.7缺乏有力打擊的法律手段打擊非法行醫工作,主要依據1994年出臺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法部門多是采取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藥品和醫療器械等處罰,而罰款的處罰也常因非法行醫者的流動性大或提供虛假的身份證明難以實施,事實上基本形同虛設。行政法規上沒有對非法行醫者實行強制措施的規定,執法者面對非法行醫者的躲、賴、逃等情況無能為力。在利益的驅使下,非法行醫者多采取“打游擊”的辦法對抗執法,并利用各種手段逃避監管,最常見的是今天取締,明天就開,甚至執法人員前腳剛走,非法行醫者后腳回來繼續開診,一旦出現醫患糾紛就立即走人。這種關了又開,流動行醫的方式使衛生執法人員疲于奔命。同時,目前的衛生行政法規與刑法的銜接存在盲點,使得許多非法行醫者逃避了刑事制裁。因此,相關法律、法規滯后是目前打擊非法行醫的難題所在[3]。
3對策
綜上所述,這些都是導致無證行醫屢打不絕、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整頓和規范醫療衛生秩序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任務,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在當前現有的體制、機制下如何解決以上所述打擊非法行醫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筆者認為應采取這樣幾方面的措施。
3.1實施分段監管,加大打擊力度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是一項民心工程,必須形成“政府牽頭、分段監管、全社會參與”的格局,營造打擊非法行醫的高壓態勢,才能有效根治這一“頑癥”。政府要加大人、財、物的投入,要增設專項經費,制定各部門的職責,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違法行為的查處;工商部門負責游醫、“黑”診所和違法醫療廣告的查處;藥監部門負責藥品、器械銷售商違法設立坐堂行醫和向不具備醫療資質的單位(人)違規出售藥品、器械行為的查處;公安部門除了直接介入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案件的查處外,還要為各部門的執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各級政府要像抓安全生產那樣把打擊非法行醫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內容,積極參與轄區內非法行醫的打擊工作,進行排查摸底,掌握確切的動態,與各部門共同取締非法行醫;同時,要建立舉報和獎勵制度,發揮群眾的強大力量,動員全社會參與打擊非法行醫。
3.2建立高素質的專業執法隊伍衛生體制改革前的衛生監督工作以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職業衛生為主。改革后,醫療監督工作納入衛生監督范疇,實行綜合執法的格局,對衛生執法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采取送出去、請進來的方法培養醫療監督的專業執法隊伍,維護醫療市場秩序,為百姓提供安全的就醫環境。
3.3規范醫療市場行為衛生行政部門要健全醫療機構設置,完善科目審批程序,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嚴把準入關,堅決杜絕亂審批、亂許可行為,加強監督檢查,集中人力、物力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監控。
3.4堵疏結合,適度開放醫療市場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人口分布、市場需求,制訂合理的區域衛生規劃,建議適當的開放市場,鼓勵社會辦醫,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即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要具備從事診療活動的條件,就允許其進入醫療市場,通過市場對醫療機構的分布進行調節;同時,要定期不定期的組織醫務人員、醫療機構管理者開展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樹立依法行醫的觀念,規范行醫者的職業責任感。鼓勵各類醫療機構協會開展行業自律。建議采取大醫院與基層醫療機構“結對”、“掛鉤”的方法,構筑有大醫院做后盾的社會醫療衛生服務網,滿足廣大群眾,特別是低收入群體就近看病、看的起病、看的好病的基本要求。
3.5加大行政執法處罰力度衛生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加大取締無證行醫的頻次、力度,對無證行醫者所有與診療相關的桌、床、柜等物品全部予以扣繳,搗毀醫療廣告牌,張貼公告。通過開展反復不斷的取締活動,徹底解決無證行醫“關而不閉、打而不死”的頑癥。凡涉嫌非法行醫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查處,決不以罰代刑。在實際工作中一般使用《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來代替作為扣繳無證行醫者的藥品、器械的行政執法文書,該具體行政行為只有7 d的時效,易給取締工作帶來法律上的不必要的麻煩,造成工作被動。建議衛生部盡快出臺用于取締程序的行政執法文書,使取締程序更趨合理,文書更加完善。
3.6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建議盡快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同時有關部門應組織對打擊非法行醫進行立法調研或出臺地方性法規,為加大對非法行醫的處罰力度、提高其違法成本,直至為追究刑事責任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4]。最高人民法院應出臺對《刑法》第336條“非法行醫罪”條款中情節嚴重的司法解釋,依法追究那些長期非法行醫、屢教不改者的刑事責任,發揮法律的約束和震懾作用。衛生部在現有工作基礎上,抓緊制定完善的、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加大對非法行醫、“醫托”等的懲戒力度,爭取相關司法解釋的盡快出臺。
3.7繼續加大執法宣傳力度正確引導群眾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大力宣傳普及衛生法律法規和醫學科普知識,選擇典型案例,幫助群眾認識非法行醫的危害性,引導群眾去合法的醫療機構就醫;要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加大曝光力度,震懾不法分子,爭取全社會的支持和配合,營造全社會抵制和打擊非法行醫的氛圍,使非法行醫如過街老鼠,無法生存,嚴打之下必將銷聲匿跡。同時,宣傳部門和工商部門應加強對各類媒體醫療廣告的監管,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醫療廣告。
參考文獻:
[1]李潤深,吳雪飛,羅東.非法行醫屢禁不止的原因及其對策[J].中國公共衛生管理,2007,23(5):438-439.
[2]鞠習強,管建彬,張勇.淺談對非法行醫的整治對策[J].中國衛生監督雜志,2006,13(6):461-462.
[3]楊蘭馥,鄧志毅,董迎新.淺談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罰[J].中國衛生監督雜志,2007,14(1):44-46.
篇5
2013年7月12日,某縣計生委接到舉報稱李某在縣城名門世家小區7號樓13號車庫內使用B超鑒定胎兒性別??h計生委隨即聯合縣衛生局和當地派出所對該舉報地點進行監督檢查。聯合執法人員在現場發現全數字超聲診斷儀1臺、超聲耦合劑2瓶、婦科檢查床1張及婦科診療器械若干。經查詢,李某當即承認以下事實:1、其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其從2012年3月起一共做過7例胎兒性別鑒定,均無醫學診斷結果,收入約1 600元。另外做過5例藥物流產,既無醫學診斷結果也無計生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收入約700元。聯合執法人員進行了現場拍照取證,對藥品、器械實施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某縣計生委與衛生局商定由衛生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本案進行處理。
縣衛生局經過合議認為李某的違法事實嚴重,不僅僅是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五十八條,非法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5人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的規定,李某的違法事實涉嫌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縣衛生局遂將該案件移送縣公安局處理。但縣公安局只是口頭告知縣衛生局移送的案卷材料中缺少接受李某藥物流產當事人的證詞,認為現有證據不足,拒絕接收。由于李某實施的5例藥物流產中有4名接受藥物流產的當事人是外地人,縣衛生監督人員很難取證,因此最終導致無法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
縣衛生局根據調查材料,經合議后認定李某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從事B超檢查胎兒性別及終止妊娠手術等診療活動,違反了《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做出沒收《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中登記保存的物品、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李某自覺履行了處罰決定,本案結案。
二、討論
(一)證據
縣衛生局取得記錄李某從事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非法終止妊娠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固定了藥品、器械等物證,筆者認為這些證據可以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但證據的取得存在缺憾:一是由于李某沒有診療記錄、知情同意書等醫學文書,所以沒有取得此方面證據;二是沒有對7名胎兒性別鑒定和5名終止妊娠手術進行關聯性核定,即核定是否有既做了胎兒性別鑒定又做了終止妊娠手術的患者;三是李某沒有收費記錄,執法人員無法對患者進行調查取證。只憑李某大約1 600元、700元左右的一面之詞了解到其非法收入數額,卻又無法佐證,為此沒有做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筆者認為,調查違法所得時應盡可能取得準確數據,或者取得收費下限如1 600元以上,這樣即可按收費下限沒收其違法所得。
(二)法律適用
李某的行為違反了多部法律法規。一是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可以按照該條例第四十條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違反了《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可按照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違犯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可按照該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在5 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 000元的,并處5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李某非法實施終止妊娠的行為還違反了《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依據該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 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 000元的,并處5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五是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可依據該法第三十六條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以上5部法律法規,法律適用上存在競合問題,且涉及到兩個執法主體。究竟由哪個部門執行處罰?又依據哪部法律法規做出處罰呢?
首先,李某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行醫這一違法事實,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鑒于后者法律位階高且頒布時間在后,所以應當優先適用《執業醫師法》對李某進行處罰。
其次,《執業醫師法》和《母嬰保健法》的執法主體均為衛生行政部門。李某的行為同時違反了擅自開展診療行為和擅自開展終止妊娠手術兩項規定,但這兩個違法要件之間存在種屬關系,也就是說終止妊娠手術是診療行為的一項技術,屬法條競合,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當依照《母嬰保健法》進行處罰。關于本案,一是按照《母嬰保健法》處罰,由于李某的違法所得不足5 000元,依法只能處2萬元以下罰款。若按照《執業醫師法》處罰,則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一般情況下,應按照從當事人所違反的法律法規中擇一較重進行處罰,并將另一違法情節作為裁量處罰幅度的情節酌情加重處罰。二是按照《執業醫師法》對其進行取締,終止其包括終止妊娠的所有診療行為,處罰力度明顯高于《母嬰保健法》,所以筆者贊同按照《執業醫師法》進行處罰。然而,只罰款3萬元仍屬較輕,畢竟其非法終止妊娠手術達5例已涉嫌刑事犯罪,應當從重進行處罰。
再次,《執業醫師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執法主體不同。不同法律主體的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別追究,不存在相互沖突的問題,所以縣計生委也應對李某擅自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鑒于縣計生委目前尚未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對于這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可商縣衛生局立案調查并進行行政處罰??h衛生局認為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及非法終止妊娠手術從其本質上來說屬診療行為,而從事診療行為的人應為執業(助理)醫師或鄉村醫生,所以衛生行政部門在處理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及非法終止妊娠手術案件時通常會依據《執業醫師法》進行處罰。然而,按照法律適用的規定,應當適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進行行政處罰。衛生部門與計生部門合并后希望能對兩部法律法規做出相應修改,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最后,《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執法主體有兩個,分別為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兩個部門分別依職權對相關行政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如何依職權?筆者認為這也屬法條競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所列三項違法行為的前兩項屬診療行為,衛生行政部門可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同時,也可依照《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進行行政處罰,理由不再贅述?!度丝谂c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的處罰力度較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明顯要輕,且沒有取締及沒收藥品、醫療器械等的行政處罰,所以筆者贊同以《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三)關于行刑銜接
《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二)非法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5人次以上的;(四)非法進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
李某的違法事實顯然已涉嫌刑事犯罪,縣衛生局應當向縣公安局移送案件。但縣公安局認為證據不足,最終導致縣衛生局無法移送該案件。對此,有以下問題值得探討:
一是藥物流產是否屬于終止妊娠手術。關于這個問題,衛生部公布的《手術分級管理目錄》(2013版)有明確規定:婦產科手術一級-30米索+米非司酮引產(口服藥物),由此看來藥物(引)流產無疑屬于終止妊娠手術。
二是對做過藥物流產的5名患者由哪個部門進行調查。筆者認為《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縣衛生局提供的證據顯然足以證明其涉嫌非法終止妊娠手術5人以上的事實,至于其他涉嫌犯罪線索及證據,應當由縣公安局通過偵查加以收集,所以縣公安局應當接收移送案件并予立案。如果縣公安局審查后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應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縣衛生局。
篇6
案例回放
未取得醫師資格證的李某,3年時間內先后為多民孕婦進行性別鑒定及墮胎流產,從中牟利。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擅自為他人非法進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一審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兩年。
案例點評
違規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和終止妊娠應擔行政、刑事責任
違規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和終止妊娠是指,利用超聲和染色體檢查等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這是有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行為,如《母嬰保健法》第32條規定,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醫學上確有需要的除外。
目前,與此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母嬰保健法》、《執業醫師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衛生部關于嚴禁利用超聲等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通知》等,如果違反這些規定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如本案中提及的李某一樣,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違規進行胎兒性別鑒定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行政責任: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行政處分和吊銷醫師執照等行政處罰方法。其中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主要是針對沒有取得醫師執照的人員,而行政處分和吊銷醫師執照主要是針對取得醫師執照在醫療機構中執業的人員。
第二,刑事責任:現行《刑法》第336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按照該款規定,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的,刑事責任根據損害程度不同而分為3種情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種情形中的“情節嚴重”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情節嚴重”是指以下情形:①造成就診人輕傷、重傷、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的;②非法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5人次以上的;③致使他人超計劃生育的;④非法進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⑤非法獲利累計5 000元以上的;⑥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如果非法節育手術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甚至造成就診人死亡的,就應該分別按照后面的兩種情形進行處罰。
本刊下期將繼續探討非法行醫的構成要件
■ 醫者視角
告知,值得醫生一輩子去學習
河北 張順利
篇7
論文關鍵詞 非法行醫 醫生執業資格 管理制度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侵犯了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及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近年來,各地區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打擊非法行醫犯罪,公檢法等相關執法、司法機關相互配合,共同嚴厲打擊此類犯罪,最高法于2008年制定了《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起到了打擊、震懾犯罪的作用。但是,必須看到,打擊非法行醫犯罪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必須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綜合治理。下面,筆者結合所辦理的非法行醫犯罪案件的主要特點,分析其犯罪成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主要特點
自2008年至2011年間,豐臺區檢察院以非法行醫罪提起公訴的案件共計5件7人。
1.犯罪后果嚴重,上述5件非法行醫案中均有就診患者死亡事實的發生。由于非法行醫者的診療條件較差,用藥及操作不規范,時刻威脅著就診人員的生命健康。上述案件中造成就診人死亡的,從醫學鑒定上看,被告人非法行醫行為屬“延誤”治療,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有2件;非法行醫行為處置操作不當“治死”被害人的2件;因無證據無法認定1件。
2.案件多發生在城鄉結合部及城中村,受害對象主要是低收入的外來務工人員。上述5件非法行醫案件中,主要發生在外來人口聚集地。如在馬某非法行醫案中,2008年8月6日晚,被告人馬某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內無照經營私人診所,在無醫師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對被害人李某進行輸液治療,后李某在上述地點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李某符合小葉性肺炎所致死亡;不排除李某在病情出現變化時診所醫生存在處置不得力而延誤李某救治的醫療過失,被告人的診療行為與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3.案發前被告人非法行醫持續時間長,有的雖被相關部門巡查過,但躲過“風頭”后繼續非法行醫。如被告人張某非法行醫案中,2006年2月起,被告人張某、鐘某夫妻二人,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內非法開設小診所。2008年5月2日13時許,被告人張某為前來看病的被害人付某輸液,在輸液過程中,被害人付某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付某符合過敏性休克引起死亡。案卷材料中反映出,該出租房所屬的村大隊一巡防隊員證實:該案發前,其曾多次到該出租房處開設的小診所檢查安全。在檢查時,其經??吹奖桓嫒藦埬吃谠\所內賣藥、看病,小診所是在2006年初開的,沒有任何手續。由于巡防隊員職責僅限于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反映影響社會穩定的線索和信息,掌握村的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的情況等內容,未能對非法行醫行為產生較大的影響力和威懾力。
4.因非法行醫曾多次被行政處罰。如被告人夏某非法行醫案中,夏某自2006年以來,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仍在其租房處私自開辦“黑診所”,從事非法行醫活動。2010年1月至3月間,夏某在3次接到區衛生局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停止醫療執業活動的情況下,仍繼續從事醫療活動。當年4月13日,患者羅某(有癲癇病史)有感冒癥狀,連續3次到夏某的“黑診所”看病,夏對羅進行了治療,至20日上午,羅某被發現死于家中,羅某之父遂報案,此案因死者家屬拒絕尸體解剖檢驗,故無法確定死因。
5.非法行醫提供看病、賣藥、治療“一條龍”服務,有呈“規模化”經營的趨勢。由于黑診的經營方式靈活,不僅日夜診療,還能隨叫隨到、上門服務,這種簡便、快捷的治療服務,通過熟人、同鄉、朋友等口口相傳,黑診所的生存空間較大,而且呈現“規模化”經營趨勢。如上述張某、鐘木案中,據被告人供述:其夫妻二人自2006年以來在租房處非法行醫,診所共4間房,分別為輸液室、中藥房加住宿、藥品庫房等,藥品是在某醫藥公司購買。筆者從百度引擎搜索確有被告人所供述的該醫藥公司。
二、犯罪成因分析
1.在城鄉結合部外來人口聚集地,相關的配套公共服務機構設置上存在問題,使非法行醫有較大的需求市場和生存空間。非法行醫行為之所以存在于上述“城中村”等地,“供需關系”的存在是主要原因之一。就非法診所而言,有固定的客源。
2.非法小診所收費較低,也是其得以長期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如張某、某星案件中,經鑒定,被害人李某因急性心肌炎導致急性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而死亡。據趙某供述證實:李某給我打電話說難受,讓我給他看看,我發現他體溫低,嗓子紅,給他開了葡萄糖液、黃芪注射液、頭孢曲松鈉、利巴韋林注射液,配了3個瓶子。第一瓶是葡萄糖液配黃芪注射液,第二瓶是鹽水配頭孢曲松鈉,第三瓶是利巴韋林和葡萄糖液,…,李某給了我75元錢。上述這兩個案例中,同樣的診療行為與藥品所受費用,據筆者估算,被告人所收費用要遠遠少于正規醫院所收費用。正如前述馬某案中,被害人妻子王某也稱,到那兒(指被告人的診所)看病,是因為離家較近,也為了省錢。
3.對非法行醫的查處治理,存在“誰都管了”但都沒有達到治理效果,對城鄉結合部、農村的綜合治理不到位,沒有形成治理合力。相對于城市中心區的社區管理,由于城鄉結合部、農村地區管轄面積大等原因,對出租房、外來人員管理存在較大難度。如張某、鐘某案件中,村治安聯防隊員證實:自己曾多次到被告人所開的小診所檢查。該診所出租房房東也證實:民警與其說過兩回,告知其讓房客停業。又如夏某案件中,區衛生局就其無醫療機構執業衛生行政許可證一事,多次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4月20日發生就診人羅某死亡的事實,該衛生局又于當日再次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通過上述案例反映出,對非法行醫現象,村委會、派出所、衛生局都對非法行醫現象進行了有關治理,但是非法行醫行為依然存在,直至出現就診被害人死亡,導致誰都管了,誰都沒有管住。
4.醫療器械、藥品購買方便,醫療藥品流通環節缺乏有效監督管理,也是非法行醫行為存在的原因之一。非法行醫者個人就能從正規醫藥公司批發或者從上門推銷的藥販子處購買所需藥品、器械,為非法行醫提供的便利條件,同時上述器械、藥品價格低廉,使非法行醫者獲利空間較大。上述5件7人非法行醫案件中,被告人所采取的診治行為多是為患者“輸液”,但當辦案人員訊問被告人“液體藥品”從何而來時,其中只有被告人張某供述是從某醫藥公司購買,有的被告人則供述是個人給送的。
三、遏制非法行醫犯罪的對策建議
1.加強對城鄉結合部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專項醫療投入,特別是在重點地區加快設立一些配套的醫療服務機構,建立農村、社區醫療服務網點,形成便捷高效的基層醫療服務體系,以人為本,適當降低醫療費用,方便患者就近看病、看得起病,扶持、幫助并全面加強農村衛生工作,滿足當地人民群眾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與健康。
2.加強醫療衛生宣傳,向廣大人民群眾普及相關醫療衛生小常識,多渠道、多形式開展相關法律知識宣傳和醫學知識普及,引導他們科學、安全就醫,提高人民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意識。建立非法行醫舉報獎勵制度,認真受理群眾舉報,激發全民參與抵制和打擊非法行醫的積極性,營造社會監督氛圍,使非法行醫無藏身之地。
篇8
一、醫療廣告監管中各政府部門的角色和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對醫療廣告的監管部門主要有工商、衛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及司法部門,它們是醫療廣告的監管者,在醫療廣告監管中承擔著不同職責。但由于當前執法、司法力量仍有不足,以及法律法規不完善等因素也使其不能很好地發揮其監管職責,達到整治完善醫療廣告市場秩序的目的,具體分析如下:
(一) 各政府監管部門存在各種自身監管問題
1. 工商行政部門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該《辦法》還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醫療廣告的監管權限予以分工明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可以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1至6個月暫停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做出認定。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執法力量的相對不足,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媒體的特殊性以及媒體與醫療機構的勾結,行政處罰程序的制約和被處罰主體的不配合等多方面的主客觀因素,導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無法對每一個違法廣告都予以處罰,甚至也有把對醫療廣告監管推向衛生、中醫藥管理部門的情況,監管不到位現象普遍存在。
2.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醫療機構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醫療廣告,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廣告的,按非法行醫處罰。但由于法律賦予這兩個行政管理部門對醫療廣告主醫療機構的處罰要么是警告,要么是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證,從極輕處罰到極重的處罰,使得衛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在實際監管工作中難以合理地操作,影響了對醫療廣告的監督執法效能。
衛生、中醫藥部門本身執法力量較該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對薄弱,在當前各大中小醫療機構虛假醫療廣告泛濫的情況下,對每個醫療機構均一一處罰也不切實際,更是難以達到規范醫療廣告行為的目的。
3.公安部門、檢察機關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目前,許多虛假的醫療廣告顯然己經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1年制定的關于虛假廣告罪的追訴標準。而實際上在2007年的浙江省杭州市對全國首例虛假醫療廣告案告破并判決前,該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移送、公安部門對醫療廣告的介入都一直保持著零記錄。2007年至今,司法部門對虛假醫療廣告定罪判刑的只手可數。就公檢法部門自身而言,法律中規定情節嚴重定義不明,其關于醫療廣告從違法到犯罪程度的追究一般需要工商、衛生、中醫藥管理部門這些行政執法機關將案件向其移送才受理立案,其很少會主動去調查認定某一醫療廣告是否構成犯罪,這也是當前政府對醫療廣告監管不力的又一狀況。
(二)政府監管重執法輕調控管理
政府作為行政機關除了履行行政執法職能外,還承擔著行政調控職能,而我國政府對醫療廣告監管重點仍是行政執法,這種規制俘虜現象往往使政府監管偏離社會福利目標,未能充分行使其行政調控、管理職能,對監管機構的立法、執法過程不能充分進行監督、制衡,堅持職權法定原則,造成監管的隨意性,甚至管制機構的腐敗、官僚主義和低效率,這些導致了當前政府對醫療廣告監管不能到位的現狀。
(三)監管部門執行力問題
我國雖然也先后不斷出臺法律法規和各種辦法、通知,但缺乏執行力。缺乏執行力的原因又是相關部門關系不順,該整合的權力是分散的,該分開的權力是合一的。前者如工商、衛生、藥監、廣電對醫療廣告的多頭管理,后者如廣播電視管辦合一的體制。所以,理清醫療廣告管理的體制乃是整治違規廣告的前提。要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建立廣告監管的信息共享平臺,變目前的工商、衛生、廣電的分割監管為信息一體化的聯手監管。對違法違規廣告的處罰力度要能夠傷筋動骨,使違法成本大于違法所得,防比違規廣告屢禁屢播的惡性循環。
二、對策和建議
綜上分析,為進一步規范當前醫療廣告市場,政府應當為自己作為行政權力機構正確定位,加強對醫療廣告的職能監督,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各部門明確分工,積極配合,綜合協調分管
一方面,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和該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既要分工,更要配合,在進一步明確各自對醫療廣告監管職責的同時,規范監管主體的行為,使相互間對醫療廣告的監管權力行使銜接好。
另一方面,該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方面要加大對醫療廣告在內的諸多廣告的監測,并將醫療廣告等方面的監測結果及時與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溝通交流。同時,對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的意見要足夠重視,對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甄別出來的違法違規廣告要迅速查處,對虛假違法違規醫療廣告的廣告主、者、廣告經營者等絕不留情,提高醫療廣告執法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同時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從源頭上把好醫療廣告的審查關,并加大對廣告主醫療機構的監管,同時定期與該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溝通,確保對醫療廣告監測信息的共享合作,對發現的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的醫療機構應嚴肅查辦。
(二)加強政府監管隊伍建設
應當進一步加強工商、衛生和中醫藥行政部門的監督執法隊伍建設,尤其是衛生和中醫藥行政部門的執法力量。衛生監督機構作為衛生行政機關的授權委托執法機構,行使具體的對醫療機構醫療行為和醫療廣告的監管職責,因此急需加強衛生監督力量的配置。政府應從單位性質、經費設備投入、人員素質的提高入手,壯大衛生監督力量,使對醫療廣告的衛生審查監督落到實處。同時要提高衛生監督隊伍執法水平和執法技能,嚴格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審批、校驗,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的性質、類別、開設的診療科目等,便于對醫療廣告的初審和審批,也為醫療廣告事后監管把好前置關。
(三)合理配置醫療服務市場資源
政府應當合理配置醫療服務市場資源,規范醫療機構設置。醫療廣告泛濫根源還是在于醫療機構間競爭激烈,民營、個體等中小型醫療機構與公立醫院間資源配置不合理,致使老百姓看病難、看病貴等現狀存在。因此,政府要規范醫療廣告市場,從根本上應當采取相應手段優化醫療服務資源配置,重點扶持基層醫療機構,加大投入,提高醫務人員的醫療救護技術水平。
同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機構醫療廣告的行為與醫療機構日常監管、校驗等行政管理措施有效結合,以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為線索,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將之納入醫療機構管理長效機制。
(四)建立健全醫療廣告專項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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