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范文
時間:2024-03-21 11: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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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程序;組織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一般由驗收小組組長主持驗收。
2、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項目建設質量狀況、合同履約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3、驗收組分為三部分分別進行檢查驗收。
(1)檢查工程實體質量。
(2)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
(3)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試驗。例如廁所、陽臺潑水試驗,浴缸、水盤、水池盛水試驗,通水、通電試驗,排污主管通球試驗及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漏電跳閘測試等。
(4)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并聽取質量監督機構對該工程質量監督情況。
(5)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小組人員分別簽字、建設單位蓋章。
(6)當在驗收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達不到竣工驗收標準時,驗收小組應責成責任單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驗收無效,重新確定時間組織竣工驗收。
(7)當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一般需整改質量問題,驗收小組可形成初步驗收意見,填寫有關表格,有關人員簽字,但建設單位不加蓋公章。驗收小組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整改,可委托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復查,整改完畢符合要求后,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8)當竣工驗收小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驗收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辦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當協商不成時,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協調裁決。
4、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程序和組織
(1)檢驗批及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檢驗批和分項工程是建筑工程質量的基礎,因此,所有檢驗批和分項工程均應由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驗收前,施工單位先填好檢驗批和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記錄(有關監理記錄和結論不填,見表l一3、表1一4),并由項目專業質量檢驗員和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分別在檢驗批和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記錄中相關欄目簽字。然后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驗收。
(2)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也應參加相關分部工程驗收。
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因此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質量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因為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主要技術資料和質量問題是歸技術部門和質量部門掌握.所以規定施工單位的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參加驗收是符合實際的。
由于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技術性能要求嚴格,技術性強,關系到整個工程的安全,因此規定這些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也應參加相關分部的工程質量驗收。
(3)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
施工單位首先要依據質量標準、設計圖紙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自檢.并對檢查結果進行評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和完整的質量資料,請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4)建設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后,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設計、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應由建設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組織,由于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都是責任主體,因此設計、施工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及施工單位的技術、質量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均應參加驗收(勘察單位雖然亦是責任主體,但已經參加了地基驗收,故單位工程驗收時,可以不參加)。
在一個單位工程中,對滿足生產要求或具備使用條件,施工單位已預驗,監理工程師已初驗通過的子單位工程,建設單位可組織進行驗收。由幾個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的單位工程,當其中的施工單位所負責的子單位工程已按設計完成,并經自行檢驗。也可按規定的程序組織正式驗收,辦理交工手續。在整個單位工程進行全部驗收時,已驗收的子單位工程驗收資料應作為單位工程驗收的附件。
(5)單位工程有分包單位施工時,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應按規定的程序檢查評定,總包單位應派人參加。分包工程完成后,應將工程有關資料交總包單位。
由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雙方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應按照承包合同的權利、義務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對總承包單位負責,亦應對建設單位負責。因此,分包單位對承建的項目進行檢驗時,總包單位應參加,檢驗合格后,分包單位應將工程的有關資料移交總包單位,待建設單位組織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時,分包單位負責人應參加驗收。
(6)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可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處理。
協調部門可以是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部門(單位),也可是各方認可的咨詢單位。
(7)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是加強政府監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會的一個重要手段。建設單位應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有關規定,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否則,不允許投入使用。
參考文獻:
篇2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隧道工程施工合同經典模板,供大家參考學習。
隧道工程施工合同1
甲方:
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第1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承包范圍: 承包方式:
1.2、開工日期:總日歷工期天數:
1.3、合同價款:
第2條 甲方工作
2.1、提供具備開工條件施工場地的要求。
2.2、水、電、電訊等施工管線進入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6.3、負責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門及當地各有關部門的聯系和協調工作。
6.4、辦理施工所需的有關批件、證件等的申請報批手續。
6.5、積極配合乙方完成施工過程的檢查、驗收、簽證等工作。
第3條 乙方工作
3.1、遵守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一切規定和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3.3、保護好建筑物結構和相應管線、設備。
3.4、工程未交付甲方驗收之前,負責成品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
第4條 合同價款與調整
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5.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5.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簽證;
5.3、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
5.4、協議條款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第5條 工程預付款
6.1、預付工程款總金額:
6.2、預付時間和比例:開工前%。
6.3、甲方不按時付款承擔的違約責任: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3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工程款,乙方可在發出通知3天后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停工損失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7條 工程款支付
7.1、施工時支付第二批進度款為工程總金額的 %,即 元。工程完工經甲乙雙方驗收合格,工程結算審核完畢后 天內甲方再支付乙方工程總金額的其它余款。
7.2、甲方應按協議條款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如不按協議條款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在預定付款時間3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發出通知3天后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8條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于竣工驗收前7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4套完整竣工資料、竣工圖及竣工驗收報告。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3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在驗收后3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3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3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甲方不能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3天內組織驗收,從第4天起甲方承擔保管責任及費用。經批準的竣工驗收報告上不得出現甩項驗收。
第9條 竣工結算
本工程結算方式大包干,增減部分為按實結算??⒐蟾媾鷾屎?日內乙方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后7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在決算經批準后3天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支付工程款,乙方在收到工程款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甲方收到竣工報告后無正當理由在7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8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同期貸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10條 爭議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永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12條 違約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工程款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隧道工程施工合同2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原則,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1.2承包范圍:酒店內第 層所有內裝飾裝修,包括:出入通道梯道、大廳、休閑區域、自助餐廳、包房、客房、廚房、衛生間、吧臺及其涉及到的天花、立面、地面的裝飾裝修工程及水、電的安裝施工工程等;除消防、中央空調、水療系統之外的設施設備用品的安裝;
1.3負責消防、中央空調、水療設備等其它項目的配合工作。
1.4 承包方式:在乙方確保質量達到優質標準、材料實行定額管理和現場管理及施工隊伍構成(現場有專門的項目經理及泥木水電油漆大工種的主管,除了必要的小工、雜工之外保證不拉街頭游擊隊伍參入本工程)、約定工期目標的前提下,實行單位面積工價包干制。雙方商定每平方米(現狀的使用面積)工價為人民幣 。
1.5工期:(1)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總日歷工期天數: 天。
1.6 質量標準:符合國家相關行業規定質量達到優質標準。
第二條 甲方代表 :
甲方代表姓名:
第三條 甲方工作
甲方按該裝飾工程合同約定的內容,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3.1 合同開工日期時,提供施工所需的場地,并清除場內一切影響乙方施工的障礙,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電等管道線路,
3.2 負責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門及當地各有關部門的聯系和協調工作;
3.3 在進行單項目工程招標(石材加工、消防、中央空調、鍋爐、水療設備等)施工中,甲方應協調施工交叉作業及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保證順利施工;
3.4 合同開工日期前,組織雙方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第四條 乙方項目經理及駐工地代表:
4.1乙方項目經理:
4. 2 乙方任命的項目經理及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1、對工程質量、工期、材料管理、現場管理、乙方員工管理擔負具體責任; 2、負責與甲方的業務聯系、溝通 3、負責應由其負責的其它事宜。
第五條 乙方工作
乙方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5.1 施工期間負責質量、材料、工期等各項工作,負責消防、中央空調、鍋爐、水療設備、石材加工等外包項目的配合工作;
5.2 向甲方代表提供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工程事故報告;
5.3 負責乙方施工場地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確保施工安全,教育員工規范操作,嚴防人身事故的發生;每天必須安排專人負責清場,嚴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其承擔全部責任,不得牽連到甲方。
5.4 遵守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環境衛生、安全管理等管理規定,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承擔自己員工的安全、治安、計生、外來人口管理等項管理責任和費用。
5.5 按約定保護好建筑物結構和相應管線、設備;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驗收之前,負責成品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第三方原因造成損壞,通過甲方協調,由責任方負責修復;或乙方修復由甲方承擔追加合同價款。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經濟損失,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工程質量保證
6.1乙方承諾工程質量保證達到符合國家相關行業規定質量的優質標準。
6.2關鍵工序或項目甲方簽字繼續制度: 1、水暖安裝方面:各個管件的空間位置包括出墻尺寸;水管試壓; 2、 電路安裝方面:強弱電的整卷電線電纜使用前的乙方自檢自測工作; 3、涉及到防水工程方面:墻面的涂刷防水涂料和地面的48小時的浸水試驗;4、天花封板之前;5、上乳膠漆和貼墻紙之前。 上述的甲方簽字制度只是雙方商議的一項必要的工作流程,而不能作為乙方影響工程質量、工期、材料等的任何理由或借口。
第七條 檢查和返工
乙方應認真規范按照設計公司設計的施工圖和效果圖的標準要求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因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人工和材料損失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又發現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返工的全部費用,并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
第八條 質量等級
8.1 工程質量要求達到簽約時乙方承諾的保證達到符合相關國家行業規定質量優質等級標準。
8.2 工程質量不符合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質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8.3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按照職能分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裁決。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工期拖延,由敗訴方承擔。
第九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9.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條件,乙方自檢合格后,于驗收前24小時通知甲方代表。經驗收合格,甲方代表簽字后即可進行隱蔽和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24小時內未到場驗收,則視為驗收合格,甲方必須補簽驗收手續。
9.2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驗收的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隱蔽或修復后隱蔽。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十條 工程款支付
10.1 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乙方應于次日正式全面開工,甲方按以下程序履行工程包工款支付義務:
10.1.1乙方正常、全面開工后,甲方每10天按乙方工程施工進度的70%支付本工程的包工款。
10.1.2乙方正常、全面順利完工并驗收合格后,甲方按每10天未結算的30%包工款應一次性給乙方結算其中20%的包工款。
10.1.3剩余10%的包工款作為本工程的質量保修金,交付正常使用滿六個月后一次性付給乙方質保金其中的5%,滿一年后給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的5%質保金。
第十一條 材料合理使用與定額管理
11.1雙方事前約定:為了防止浪費,合理地利用材料,本著“定額管理、超標自負”的原則,來進行本項工程的材料管理。
11.2按照雙方事前約定,納入定額管理的主要材料目錄有:木工:板材(木芯板、各種膠合板、石膏板、飾面板),龍骨,木方; 水電:各類電纜電線,電器(開關插座的底盒、面板、空氣開關、接觸器、門鈴、燈具、電話機、換氣扇等),水管,三通、直接、彎頭、閥門、水龍頭; 油漆:油漆、墻紙、漿粉膠水、泥水:墻磚、地磚、馬賽克、潔具、 安裝:五金件等以及所有需要定額管理的材料。
11.3為了共同搞好工程及材料管理,根據材料的分類,雙方都分別指定專人予以交接驗收,(根據材料的分類,分別準備幾個記錄本,每次交接都必須有甲乙雙方的責任人簽字;定期予以統計并反饋相關信息;該項統計數據對雙方均具有同等效力。)
11.4乙方造成的材料定額以外的材料損失及材料浪費,必須由其承擔全部責任。其將作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二條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竣工資料、驗收報告、竣工圖。甲方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應在三天內聯系組織建設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主持進行驗收,并在驗收3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全部費用。
第十三條 保修
13.1 保修責任范圍:除甲方使用過程人為損失、原設計錯誤隱患、自然災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損壞外,凡屬乙方施工質量原因及驗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圍各部位、部件、整體或單體、整體或單件的損壞、脫落、變質、丟失、開裂等,均屬乙方保修責任范圍。
13.2 保修期限:以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為兩年。
第十四條 爭議
14.1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14.2 發生爭議后,除出現以下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所接受;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五條 違約
15.1 甲方不能及時給出必要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不能保證乙方施工用材料供應或履行自己的其他義務而發生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相應順延工期,并支付合同價款10 %的違約金給乙方,同時應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15.2 乙方不能嚴格履行合同(包括合同附件)條款,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不能達到雙方認可的裝飾工程質量優質標準,不能執行材料定額管理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合同價款10 %的違約金給甲方,同時應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15.3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15.4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違約方必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天內做出答復,超過3天不予答復視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安全施工
乙方應按國家勞動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和防火措施,并承擔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和傷亡事故的責任與費用。非甲、乙雙方責任造成的財產損失由甲方承擔,非甲、乙雙方責任造成的乙方人員的傷亡及安全事故的責任與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七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包括附件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蓋章后即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工程款,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本合同附件2份,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隧道工程施工合同3
發包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 隧道工程(工程項目)的有關事項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起點: ;止點: )
工程內容: 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編制的工程預算書(下稱預算書)及招標文件所述工程內容。
二、工程承包范圍:
1、甲方提供的施工藍圖范圍內涉及的所有施工內容;
2、該隧道工程總長997m,斷面5m×5m,坡降1.04%。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20__年8月1日
竣工日期:20__年4月20日(不可抗拒自然因素除外,工期順延)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260天(日期期間節假日除外)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五、合同價款:
1、工程價款總金額:319.78萬元(大寫:叁佰壹拾玖點柒捌萬元整),最終結算按照乙方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工程款。
2、施工中發現與設計圖紙不一致進行變更的由甲、乙雙方及監理單位共同確定工程量后據實結算。
3、材料因價格波動引起價格變化不予調整價差,人工費調整按湖北省相關規定執行。
4、工程價款支付辦法:工程動工付工程總價款的20%(其中動工時付10%,隧道完成100米時付10%);完成總工程量的50%后應付工程款總額的15%;竣工驗收后付清工程總價款的95%;剩余工程總價款的5%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二年后無質量問題付清(二年內隧道發生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加固處理,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乙方應嚴格按工藝流程和設計圖紙要求施工,甲方負責聘請有資質的工程監理機構對該工程項目進行全程監理,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合格要求。
七、乙方在施工中涉及相鄰關系的協調工作由甲方負責牽頭協調,確保工程順利推進。
八、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施工規范和建筑工程檢驗評定標準,經檢驗后符合設計要求,質量要求達到合格等級,否則自行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九、承包人為施工總承包。本工程嚴禁轉包,違法分包;如有違法分包行為,發包方一經發現,立即終止合同,并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法規追究其責任。
十、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工程完工乙方在結算合同價款時應提供合法的稅務發票。
十一、發包人不為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
十二、承包人采購材料進行管理,但材料必須先報告發包人許可,并提供材料樣品,必須有出廠合格證等有資質單位出具的檢驗報告,同時必須服從發包人對部分材料的變更,變更后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十三、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完成全部工程,每延誤一天的違約金為 元/天,不可抗力及不能歸責于承包人的原因除外。
十四、承包人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在施工過程中做好安全工作,確保工程安全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十五、乙方在施工中的人員由其自行雇請,人員工資和費用由其自行與所請人員結算,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乙方與所雇請員工之間產生,與甲方無關。
十六、違約責任:
1、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除《合同法》規定情況外,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單方終止或解除,若單方解除合同或出現嚴重違約行為,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同時賠償對方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2、甲方延期付款的,按應付款額月利率15‰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3、承包人承諾按施工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實施、完成及缺
十七、其它條款:
(一)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施工合同書及各種合同附件(含評標期間和合同及談判過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補充資料);
2、關于隧道工程施工的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3、圖紙;
4、工程量清單;
5、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6、中標通知書;
7、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8、項目專用合同條款;
9、通用合同條款;
10、雙方有關工程的洽談、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1、承包人有關人員、設備投入及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組織設計等投標書所述內容;
12、其它合同文件。
(二)隧道內防護:若遇有漏頂現象,須噴漿的地方(防護支架、噴漿)10米以內(含10米)處理費用由乙方負擔,超出10米的費用由雙方另行協商。
(三)隧道除渣:由發包人指定地點堆放,承包人負責修路、運輸。所有除的砂石料所有權歸發包人,治理由發包人負責,治
(四)工程完工后按實際工程量結算,若超出997米,對超出部分由甲、乙雙方會同監理據實結算。
十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作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約束力。
十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及見證單位(馬橋法律服務所)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約束力。
發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篇3
2016工程裝修協議范本一
合同編號:________
發 包 人: 承 包 人:
住 所: 住 所:
委托人: 營業執照號: 電 話: 委托人: 電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特點,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發包人的家庭居室裝修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內容及做法(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項目預算表)。
1.3 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種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承包人提供裝飾裝修材料表),發包人提供部分材料(發包人提供裝飾裝修材料表); (3)承包人包工、發包人包料(發包人提供裝飾裝修材料明細表)。
1.4 工程期限________天,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1.5 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造價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元(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報價單)。
第二條 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發包人與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并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條 施工圖紙 雙方商定施工圖紙采取下列第______種方式提供:
(1)發包人自行設計并提供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發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詳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圖紙);
(2)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設計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發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詳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費(大寫)____________元,由發包人支付(此費用不在工程價款內)。
第四條 發包人義務
4.1 開工前________天,為承包人入場施工創造條件。包括:搬清室內家具、陳設或將室內不易搬動的家具、陳設歸堆、遮蓋,以不影響施工為原則;
4.2 提供施工期間的水源、電源;
4.3 負責協調施工隊與鄰里之間的關系;
4.4 不拆室內承重結構,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結構或設備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4.5 施工期間發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該居室的,負責做好施工現場的保衛及消防等項工作;
4.6 參與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的監督,負責材料進場、竣工驗收。
第五條 承包人義務
5.1 施工中嚴格執行安全施工操作規范、防火規定、施工規范及質量標準,按期保質完成工程;
5.2 嚴格執行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不得擾民及污染環境;
5.3 保護好原居室室內的家具和陳設,保證居室內上、下水管道的暢通;
5.4 保證施工現場的整潔,工程完工后負責清掃施工現場。
第六條 工程變更工程項目及施工方式如需變更,雙方應協商一致,簽定書面變更協議(或變更項目預算表),同時調整相關工程費用及工期(必需保證100平方使用面積的住房油漆及乳膠漆工程25-30天,安裝工程5-10天)。
第七條 材料的提供
7.1 由發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發包人應在材料運到施工現場前通知承包人,雙方共同驗收并辦理交接手續;
7.2 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提供裝飾裝修材料表),承包人應在材料運到施工現場前通知發包人,并接受發包人檢驗。
第八條 工期延誤
8.1 對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不可抗力;
(3)發包人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8.2 因發包人未按約定完成其應負責的工作而影響工期的,工期順延;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的,返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順延。
8.3 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驗收單簽字后三天內),工期相應順延。
8.4 因承包人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無故中途停工而影響工期的,工期不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在三日內由甲方或甲方代表提出具體整改方案的,返工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協商順延,同一質量問題第二次整改工期不順延。
第九條 質量標準:
雙方約定本工程施工質量標準:,施工過程中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由武漢市裝飾協會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予以認證,經認證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認證過程支出的相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經認證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認證過程支出的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十條 工程驗收和保修
10.1 雙方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分下列幾個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1)水電施工改造完工,開關插座定位驗收;防水層經48小時試水不漏;
(2)泥工粉砌新墻完畢,墻、地磚鋪貼完工;
(3)木工吊頂,木制品完工;
(4)油漆工程完工;
(5)全部工程完工。 承包人應提前兩天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階段驗收合格后應填寫工程驗收單(家裝工程驗收單)。
10.2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驗收,發包人應自接到驗收通知后兩天內組織驗收,填寫工程驗收單(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驗收單)。在工程款結清后,辦理移交手續。
10.3 本工程自驗收合格雙方簽字之日起保修期為12個月,12個月后收費保修。保修內容為本公司施工過的項目,因外力引起的損壞和其它單位提供的設備,工程項目收費維修。
第十一條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雙方約定按以下____方式支付工程款:
(1)合同簽定后,發包人按約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40%預付款,即_________元;泥工完工后,發包人按約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40%進度款,即___________元;逢單項工程完工驗收后,
發包人按約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増加項目后的追加款,油漆工程完工后發包人按約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15%余額款,即_________元。全部工程完工后三天內支付余款5%,即_________元.
(2) 簽定合同后首付工程款的20%,即________元;以后按每期工程完工驗收單簽名后三天內付款,按第10.1條分多次 (5%-20%)付款,水電改造定位完工驗收后付第二次款20%,即________元;泥工完工后付第三次款20%,即_______元;木工程完工后付第四次款20%,即________元;油漆工程完工后付第五次款15%,即_______元,全部完工后三天付余款5%。變更追加款隨驗收簽名時同期付清,即每次支付5-20%工程款+變更項目差額。
( 3 )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 工程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出工程結算,并將有關資料送交發包人。發包人接到資料后三日內如未有異議,即視為同意,雙方應填寫工程驗收單(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驗收單)并簽字,發包人應在簽字后三天內向承包人結清每期工程進度款。
11.3 工程款全部結清后,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開具正式統一發票(稅金另計)。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 合同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約定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受到罰款或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2.2 未辦理驗收手續,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損失的,由發包人負責。
12.3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該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辦理合同終止手續,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12.4 發包人未按期支付每次工程進度款的(驗收簽字三日內),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發包價2元,十五天后乙方可中止合約. 12.5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發包價2元。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武漢市裝飾協會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四條 幾項具體規定
14.1程施工而產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負責運出施工現場,并負責將垃圾運到指定的地點,發包人負責支付垃圾清運費用(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此費用不在工程價款內)。物業公司向業主的各項收費和押金由發包人支付(此費用不在工程價款內)。
14.2 施工期間,發包人將外屋鑰匙________把,交給承包人保管。工程竣工驗收后,發包人負責交還鎖________把,由承包人當場負責安裝交付使用。
14.3 施工期間,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時間為:上午________點______分至______點______分;下午______點______分至______點______分。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附則
16.1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后終止。
16.2 本合同簽訂后工程不得轉包。
16.3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份。
16.4 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裝飾施工內容報價單;
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設備表;
附件三:甲方委托乙方購賣材料報價單;
附件四:工程項目變更單
附件五:工程質量驗收單
附件六:工程結算單
附件七:工程保修單
承 包 人(蓋章): 發包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2016工程裝修協議范本二
發包人:xxx
地址:xx
負責人:xx
承包人:xx
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xx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裝修面積:
第二條合同工期 :
1、工期概況
開工日期:___ __
竣工日期:___ __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按發包人現場工程進度計劃)
2、延期開工:承包人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7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發包人在7日內答復承包人。發包人7日內未做出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如發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順延。如因發包人原因需延期開工的,應征得承包人同意,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并相應順延工期。
3、暫停施工(停工):發包人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向承包人提出處理意見。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工程。承包人實施發包人的處理意見后,可提出復工要求,發包人應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如發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的,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
4、工期延誤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開工條件的。
(2)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3)7日內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累計8小時以上不能施工的。
(4)發包人未按時支付工程款影響正常施工的。
(5)不可抗力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出現以上情況時,承包人應在以上情況發生后7天內,就延誤的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提出報告。發包人在收到報告后15天內予以確認、答復。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按協議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條件應是采取可行的新技術措施,任何違反工藝標準、偷工減料等行為不得作為提前竣工的手段。對于承包人提前竣工,發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費用。
第三條質量標準
6、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6.1 本工程質量標準需符合國家頒發的有關建筑裝修工程施工的規定;
6.2 本工程應符合雙方認可的設計圖紙、施工文件及驗收質量要求。
第四條合同價款
7、本合同價款為: 小寫rmb ,大寫:人民幣 圓整。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對于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工作,發包人不予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第五條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8、發包人派駐的代表
姓名: 職務: 職權: 對本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工程進度及質量管理、造價進行控制。
發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項目經理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條件和指令,項目經理應予執行。
9、承包人派駐的項目經理
姓名: 職務:項目經理
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項目經理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項目經理職權,履行前任項目經理的義務。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雙方派駐本工程施工場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約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權利,履行派出方的義務。
10、發包人權利義務
10.1發包人權利
10.1.1 有權根據工程需要撤換派駐施工場地的代表,但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承包人。撤換后代表的權責不變。
10.1.2 有權監督承包人履行各項合同義務。
10.1.3 有權審批承包人編制的施工進度計劃。
10.1.4 有權對工程質量、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參加材料、設備驗收、隱蔽工程驗收、竣工驗收。
10.2 發包人義務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2)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3)協調承包方同第三方的關系。
(4)按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11、承包人權利和義務
11.1 承包人權利
11.1.1有權根據合同約定要求發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11.1.2 承包人項目經理認為發包人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時,有權在收到發包人代表指令后24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如發包人代表堅持執行原指令的決定,承包人應予執行,但由于指令錯誤而發生的費用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11.2 承包人義務
11.2.1 制定并組織落實施工進度計劃。
11.2.2 遵守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的一切規定和要求,如場地交通、施工噪音、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管理規定,并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11.2.3 安全施工
11.2.3.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此項費用已計入合同價),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1.2.3.2 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安全防護和防火措施,并承擔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員及財產損失。非承包人責任造成的損失,由相應責任人承擔。
11.2.3.3 發生傷亡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報有關部門及通知發包人,并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發包人應提供搶救搶險的必要條件,協助處理事故。事故引發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11.2.3.4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衛、維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在動力設備、高壓線路、地下管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臨時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應與發包人協商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同意后實施,防護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1.2.3.5 在未騰空和繼續使用的建筑物內施工的,應制定專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確保建筑物內財產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應報發包人同意,并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11.2.4 對已進場的材料設備負照管責任。對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發包人之前,應負責工程成品保護工作,直至工程驗收后移交。
11.2.5負責施工場地的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11.2.6 自備管道、線纜,自行配備、安裝配電箱、水表電表等,向水電源管理單位繳納水電等相關費用,費用已計入合同價。
11.2.7工程竣工資料整理組卷,相關費用已計入合同價。
11.2.8服從發包人現場管理。
11.2.9工程所需政府部門的相關手續的辦理。
12、施工組織設計
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 日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發包人。發包人應在 日內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復,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準。承包人必須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發包人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要求提出措施,發包人代表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質量與檢驗
13、工程質量
13.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本協議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發包人方人身財產損失的,承包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3.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確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按比例承擔。
14、檢查和返工
14.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發包人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代表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發包人及其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因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
14.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發包人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七條合同價款與支付
15、合同價款調整及支付
15.1本合同價款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的不再調整。
15.2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 合同簽訂 個工作日內
預付款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 % ,計小寫:rmb 大寫:人民幣 圓整
15.3、進度款支付:
分公司需在此填寫進度款支付方式,剩余10%款項發包人扣除作為該工程保修款,待保修期滿后發包人一次性支付承包人。
15.4 承包人申請支付工程款時須向發包人出具相應金額的合法發票,否則發包人有權拒絕付款并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八條材料設備供應
1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約定
16.1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設備運至施工現場時,承包人負責清點,履行交接手續后,保管責任由承包人負責,由于保管不力或施工浪費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始終有權對合同內的材料及設備自行采購。
16.2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7、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17.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品合格證明,生產廠家資質及必要的檢測報告等相關文件,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發包人代表清點驗收。
17.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7.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發包人代表及相關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測試結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購的應停止采購,凡已采購運至現場的,應立即運出現場,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購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7.4發包人代表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7.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發包人代表書面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第九條工程變更
18、工程設計變更
18.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3天書面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發包人代表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相應的變更,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18.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8.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及作法說明、施工組織設計的變更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發包人代表書面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8.4 所有設計變更,雙方均應辦理書面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確認書。
19、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竣工驗收與結算
20、隱蔽工程的驗收
具備隱蔽條件的工程部位,承包人應在自檢合格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驗收,驗收合格并經發包人代表在檢驗紀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21、竣工驗收
21.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或行業慣例,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圖紙。
21.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14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21.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4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1.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應將竣工工程移交發包人,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⒐と掌谝惨暈楸P奁鹗既掌凇?/p>
21.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14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1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21.6 承包人應在竣工驗收后14日內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圖3套,此費用已計入合同價格。
22、竣工結算
22.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14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2.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30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22.3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14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23、質量保修
23.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23.2工程結算款的 10%作為工程保修金。發包人在保修期滿后14天內將工程保修金退還給承包人。
23.3 工程保修期內,如工程使用出現質量問題,承包人必須24小時內進場維修,不能及時到場的,發包人有權委托其他單位或人員維修,費用從保修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擔。
23.4 保修期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為 年。
第十一條違約和爭議
24、違約
24.1本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發包人未按合同支付預付款及工程進度款時,每遲延一日應按未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24.2本合同中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1)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開工或竣工的,每延遲一天按合同價款的千分之三作為違約金交付發包人,最高不超過合同價的10%,并賠償由此給發包人帶來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2)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竣工的,按合同價款的3%作為違約金交付發包人,并賠償由此給發包人帶來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3)合同履行過程承包人在出現其它違約情況時,賠償由此給發包人帶來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24.3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后,除符合以下情況而中止合同外,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連續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無法履行。
(2)甲、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
(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5、爭議
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協商解決不成的,向發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除正在訴訟的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行使其本合同項下的其余權利,并履行其本合同項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與終止
26、合同的解除
26.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6.2 發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進度款)超過56天,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6.3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6.4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人或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另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6.5 一方依據26.2、26.3、26.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違約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違約方必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內作出答復,超過7天不予答復視為同意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條款第25條的約定處理。
26.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解除合同的責任方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6.7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7、合同的終止
27.1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雙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27.2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十三條其他
28、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9、本合同一式肆份,發包人、承包人各執貳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補充條款:
30、承包人要保質,保量按時完成該項工程,交發包人使用。
附件:
(1)合同裝修預算
(2)施工項目方案
(3)相關費用表
發包人: xxx承包人:xxx
篇4
關鍵詞:質量監督;責任主體;管理
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建筑產品具有區別于其它商品的特性,即群體性,固定性、復合性和復雜性。建筑工程一般由一組不同功能的建筑物組成,若設計施工的工程質量達不到抗震要求,由此產生的危害將是難以估量的。加之現代建筑產品都是由多種材料構成的復合體,建筑材料的不確定性以及所處自然狀況的小穩定性等因素的影響,都可能導致建筑工程的安全系數較低,工程質量難以保證。建筑工程質量監督事業隨著我國基本建設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取得長足發展,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步入了依法監督的快車道。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正在由微觀管理向宏觀管理、從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轉變,但在轉變過程中存在不少問題:如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擅自開工建設;勘察、設計單位不能積極參加地基驗槽、分部工程驗收:監理單位項目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不到位、未及時收集、整理有關資料;施工單位的管理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資格、各類人員無正上崗或者工作證不符、未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又或者制定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不切合實際等等,嚴重的影響了工程質量。
1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下降的原因分析
(1)質量法不健全,執法力度不夠。
(2)建筑市場行為不規范,監督查處不嚴。有的建設單位將工程肢解多頭分包,有的過分壓低造價,有的購買質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設備并執意讓施工單位使用。有的施工單位層層轉包工程。
(3)企業經營思想不端正,放松管理,甚至施工材料存在短缺現象。
(4)不少質量低劣的建筑材料進入工地。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打破了計劃經濟體制的單一模式,同時也給建筑市場帶來了混亂。個別商家為謀取利潤,經銷偽劣產品,提供假出廠合格證,弄虛作假,給工程質量留下隱患。因此,必須把好建筑材料的檢驗關和試驗關,鋼材、水泥、水電設備、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和試件,不能滿足于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技術資料。
(5)質量監督檢查不嚴,有的監督站或監理公司人員素質不高。
(6)一些供電、供水、消防等“行業壟斷”單位,工作不協調。此外,還有規劃設計和設備方面存在的質量問題。幾乎每一宗質量事故均可找到技術、材料、工藝、設備等方面的具體原因。
然而引起建筑工程質量滑坡的主要原因來自于質量監督體制的不完善。我國曾有一整套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辦法,但主要集中在政府監督和企業自我監督方面,缺乏的是用戶監督。
2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準備工作
(1)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之前到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領取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表,按照規定的內容逐項填寫清楚,加蓋單位公章后持有關文件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手續,監督機構對文件、資料真實完整的工程才給與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2)制定工程質量監督計劃
在工程開工之前,項目監督負責人根據受監工程的規模和特點、投資形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質量信譽及質量保證能力、設計圖紙以及有關文件而制定,并根據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情況及時做出調整。監督計劃的內容包括重點監督檢查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質量行為;工程實體質量重點監督檢查的部位;工程竣工驗收的重點監督內容三個方面。監督計劃應由站長或技術負責人審定,項目監督負責人簽發,監督計劃應明確監督職責,將監督工作進行到底,切實保證工程質量。
3建筑工程施工階段各方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質量監督管理
3.1對建設甲方質量行為的監督
(1)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給幾個施工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價格竟標,不得指定分包單位,不得收取質量保證金。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降低工程質量,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以墊資或貸資為條件發包,不應壓縮合理工期。
(2)建設單化在開工前應當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許可等手續。根據工程特點建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并簽訂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圖紙會審、設計標準、設計變更等工作。在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及時辦理工程竣工備案手續。
3.2對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接相應的勘察、設計任務。積極參加地基驗槽、基礎、主體結構及有關重要部位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在驗收記錄上簽章。在施工過程中,簽發設計修改變更、技術洽商文件,參加有關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
3.3對監理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監理單位必須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接相應的監理任務。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健全,監理人員必須有相應的資格。在工程監理過程中,應當按照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進行監理,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應當對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核查:對材料、構配件、設備投入使用或安裝前進行審查和檢查;對施工單位的設備、儀器及特種作業人員上崗、持證情況進行檢查。
(2)監理單位應見證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建筑材料的取樣和送檢;簽發質量問題通知單及對整改結果的復查:應當組織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參與單位工程的質量驗收:認真收集、整理監理資料。
3.4 對施工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施工單位必須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接相應的施工任務。項目經理部管理人員必須有相應的資格,主要專業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制定合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經過審批后嚴格執行;施工單位應當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并進行管理。
(2)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置施工操作技術規程及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對進場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進行檢驗、試驗;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進行檢驗、評定;認真收集、整理施工技術資料。
3.5對檢測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檢測單位必須取得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資質證書。不準超越核準的類別、業務范圍承接檢測任務;檢測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且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檢測單位的檢測內容和檢測方法必須符合規范,并認真負責出具檢測報告。
4建筑工程實體的質量監督檢查
(1)建筑工程實體的質量監督檢查以巡查為主要方式,并輔以必要檢測的監督檢查制度,采取抽查和關鍵部位重點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保證資料、有關工程質量記錄文件進行檢查,以保證有效、及時和完整。
(2)重點檢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工程、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節能分部工程的質量;主要抽查地基處理、地基基礎防水、模板工程、鋼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砌體工程、鋼結構工程、幕墻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的質量情況。
5 混凝土預制構件及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監督
主要檢查生產廠的生產許可證、相應的生產設備、質量檢查儀器;監督檢查生產廠各種制度制定、落實情況:質量保證體系制定、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出廠混凝土預制構件、預拌混凝上的質量:有關質量控制資料和質量檢測數據。
6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質量監督
(1)建筑工程按照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完工后,建設單位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施工單位出具施工竣工報告,勘察、設計單位出具工程質量檢查報告,監理單位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方可進行工驗收。
(2)建筑工程竣工驗收程序必須合法、有關機構人員必須到位,應嚴格執行驗收規范及標準,對違規行為責令改正;應現場對工程實體進行抽測,對觀感質量進行評價;應對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審查,包括各方責任主體執行建設程序的文件和資料;竣工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由項目監督負責人向備案機關提供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篇5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管理局、建設部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91-0201),就本項工程建設的有關事項,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內容:見“工程項目一覽表”(附后)。承包范圍:承包方式:
2.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批準文號(有權機關批準工程立項的文號):
3. 定額工期總天數: 天
4. 開工日期(雙方約定的符合開工報告規定的具體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群體工程以第一個開工的工程為準):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開工??⒐と掌冢ㄒ詥挝还こ虨闇剩蝗后w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期為準):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5. 質量等級:
6. 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價為 元。金額(大寫):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合同文件的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 協議條款;
2. 合同條款;
3. 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 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和招標文件;
5. 施工圖紙和本市現行確定及調整工程造價的有關規定;
6. 按可填單價的工程量清單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
7. 標準、規范和其他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8. 國家和本市關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規定。
當合同文件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基礎上,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 合同語言:本合同文件僅使用漢語。
2.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均對本合同有約束力。
3. 適用標準、規范:按國家和本市現行質量評定標準和施工技術驗收規范執行。
第四條 圖紙
1. 甲方提供圖紙日期:年 月 日
2. 甲方提供圖紙套數:
3. 甲方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費用承擔:
4. 工程竣工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雙方另行簽訂繪制工程竣工圖的協議。
第五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
1. 甲方駐工地代表姓名(任命書、委派書作為合同附件):
2. 社會總監工程師姓名(如甲方委托監理公司監理時,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應在監理合同中明確,并將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六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項目經理)
乙方駐工地代表姓名(任命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七條 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現場是否達到具備施工條件和完成的時間:
2.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現場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 施工現場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 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5. 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 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位置提供和交驗要求:
7. 會審圖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8. 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及應支付的費用: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上述工作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32條執行。
第八條 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2. 對施工安全、保衛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3. 向甲方提供的辦公和生活設施及費用承擔:
4. 對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須遵守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規定,經甲方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5.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6. 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7. 施工現場整潔衛生的要求。保證施工現場的清潔符合有關規定,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工期延誤時,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第九條 進度計劃
1. 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時間:
2. 甲方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下同”)確認的時間:
第十條 延期開工處理
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時,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復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復,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處理
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以書面形式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后向其提出書面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準后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的,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時,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時,又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做出答復,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份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處理
1. 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地區停電除外)、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他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后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5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2.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應交付?
3. 因乙方原因延誤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時,甲方可認為乙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按本協議條款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及獎勵
工期如需提前,雙方約定如下:
1. 按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天,比本協議第一條第三款定額工期提前天,提前%。
2. 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經濟支出:
3. 甲方應提供的條件:
4. 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應支出乙方的獎勵金額和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 質量檢查和返工
檢查和返工。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
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仍須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及責任
1. 約定的工程質量等級(優良、合格)。實行按質論價和獎罰對等,由此增減費的用支付:
2. 違約責任: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
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時,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時,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3.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 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后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或驗收24小時后,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準,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2. 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為:
第十七條 試車(應按承包范圍確定)及雙方責任分屬
1.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如乙方承包時),甲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乙方應做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3. 雙方責任:
由于設計原因(包括設備的選型)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購置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設備由甲方采購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23條執行;設備由乙方采購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24條執行。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后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后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的,試車結束24小時后,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辦法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工程承包造價可做調整: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及開始低扣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執行。
1. 在合同簽訂后,甲方預付工程款的時間、比例及甲方按建筑(安裝)工程工作量開始低扣工程款的時間、比例雙方約定如下:
2. 甲方不按時預付工程款,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辦法
1. 乙方按工程進度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2. 甲方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或進度款支付
1.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時間和方式:
2. 凡屬本協議條款第19條規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導致合同價款增減時,其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后支付。
3. 甲方違約責任:
甲方不按時支付工程款(進度款),乙方在約定支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經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后,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進度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后第11天計算應付工程款(進度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無支付能力,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按本協議條款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1. 按雙方約定(招標發包工程按招標文件確定)的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后)。
甲方按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設備驗收24小時前將同志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
2. 違約責任: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乙方派人參加驗收后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發生損壞、丟失時,由乙方負責賠償。
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或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發生與一覽表不符的情況時,雙方約定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
(3)供應材料與一覽表規格型號不符: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
(6)供應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的日期:
因以上原因或遲于一覽表約定供應時間時,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生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后發現有與一覽表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設備經試車后)情況時,甲方仍應承擔重新采購及拆除和重建的經濟支出,并相應順延工期。
第二十四條 乙方采購材料設備
1. 乙方按照設計規范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并提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
2. 違約責任:
對乙方采購材料設備與設計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后發現材料設備(設備試車后)不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 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甲方代表批準方可使用,由此增減的費用由雙方議定。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經批準后,應在變更前15天(重大設計變更前20天)向乙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變更,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施工中乙方對原設計提出的變更要求,經甲方和有關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乙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否則,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根據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協議條款第25條發生的設計變更,按第22條中確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變更價款:
1. 乙方收到變更通知5天內(重大變更10天內)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的完整資料。
2. 甲方自收到變更價款報告之日5天內(重大變更10天內)予以簽認,無正當理由不簽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0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 雙方對變更價款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本協議條款第4條規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在協議條款規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群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并在驗收后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5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時,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準。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竣工日期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時,應從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責任及應付的費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甲乙雙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后,甲方于5日內按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核定,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經核定,工程質量不合格時,應予返修,重新進行核定,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辦法
甲乙雙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后,應按照施工合同簽訂的承包方式和約定的工程價款變更方式,由雙方進行工程結算(群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
1. 乙方在竣工工程驗收后15天內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2. 甲方自簽收竣工結算報告資料之日起15天內提出審核意見并予以簽認,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后撥付工程尾款。
3. 乙方收到工程結算尾款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4. 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該工程視同進入工程保修期。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后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處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額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5.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時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時結算時,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在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并承擔工程保修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保修
乙方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保修。保修工作的實施中,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結算尾款后,將工程交付甲方,同時,與甲方簽訂工程保修合同(群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并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結算工程尾款時低扣)。
第三十條 爭議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愿進行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二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約定按第 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三十一條 違約
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并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規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的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的要求,或發生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時,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規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外,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時,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索賠
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時,乙方可以書面形式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 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 索賠事件發生后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 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0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準。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必須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想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的費用。
在有毒有害的環境中施工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合理化建議: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問題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他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雙方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按有關管理部門具體規定處置。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問題
乙方可按投標書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將副本送甲方代表處。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時,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的監督管理人員,并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工程分包價款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問題不可抗力應以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正式為準。
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災害繼續發生的,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
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時,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簽補充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
保險內容、保險金額、由誰辦理和承擔費用約定如下:
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的解決辦法
1. 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從而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的撤除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簽合同履行的,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的,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1.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2. 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結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雙方已簽訂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分別保存。
2. 本合同副本
第四十二條 補充條款
補充條款如下:1.2.
合同訂立時間: 年月日
發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 話: 電 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民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本條例自年1月30日起施行。
篇7
建筑施工總承包合同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相關的合同范本弱電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綠化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裝修施工協議書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 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1234567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1234567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
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1234567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總承包合同屬于什么合同?
在我國,由政府頒發的企業資質充當了工程總承包的第三方認證,它是對企業能力的認證書,建設市場的準入證,同時又是規范建設市場的重要制度。我國工程總承包和企業資質管理工作在全國推行至今已經20多年了,為促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期間經歷了多次變革。加入WTO和日益融合的國內外建設市場對我國工程承包商的承包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要求我國建設行業企業資質制度適應新時期的變革。
工程總承包的界定
工程總承包是項目業主為實現項目目標而采取的一種承發包方式,具體是指從事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從決策、設計到試運行的建設項目發展周期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在國際上,并不是任何一種將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兩個以上的階段交給一個組織承擔的方式都是工程總承包,如,美國的設計建造協會(DBIA)對總承包的定義為: 設計-建造(Design-Build, 以下簡稱為DB) 模式, 也稱為設計-施工(Design-Construct) 模式或單一責任主體( Single Responsibility) 模式。在這種模式下, 集設計與施工方式于一體, 由一個實體按照一份總承包合同承擔全部的設計和施工任務。這里的DB 模式包含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總承包模式。
由此可見,只有所承包的任務中同時包含設計和施工,才能被稱之為工程總承包,設計階段可以從方案設計、技術設計或施工圖設計開始,單獨的施工總承包或采購+施工總承包、采購+設計總承包都不在總承包范圍之列。
篇8
房屋外墻保溫施工合同范本一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外墻保溫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合同內每棟單體樓外墻膠粘50mm厚xps板保溫層;外表面膠粘標準網格布;安裝高強塑料鉚釘。
合同工期:
工期:按項目總進度及甲方要求為準
如果因發包方原因或建筑物主體不能進入外墻保溫施工工序,工期應順延。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施工過程嚴格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外墻保溫應用技術規程(DB64/048—20xx)》執行。
引用標準:
《絕緣用擠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 10801.2-20xx
《玻璃纖維制品實驗方法》(JC176—1996)
《康克外墻隔熱保溫系統施工規程》
質量標準及驗收辦法:
1、工程施工及驗評辦法嚴格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外墻保溫應用技術規程(DB64/048—20xx)》。
2、質量等級:合格
3、質量等級經質檢部門,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驗評后達不到合同規定標準,由承包方無償返修,達到合同規定質量等級后方可交工。
技術資料、圖紙及其它材料的提供辦法: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相關技術資料,在施工過程中如有變更應出具變更通知單。
2、承包人在施工前向發包人提品近期檢測報告,產品合格證,施工工藝及施工技術規程等。
合同價款及付款方式:
1、外墻外保溫每平方米造價為: 68元(外墻掛板);70元(外墻掛石材),工程量以實際結算為準。
2、付款方式:
1)、合同簽定后,發包人應按承包人施工進度進行付款,待外墻外保溫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暫定價款的85%。
2)、工程整體竣工且驗收合格后,發包人須向承包人支付完實際結算后工程總價款的90%,剩余的10%作為保修款保修期結束后付清。本工程保修期為一年。
3)、在發包人確認承包人施工工程量且簽字認可后,30天內付清工程款。
違約責任:
1、承包方違約責任:
1)、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完成施工(不可抗力或發包人責任除外)。
2)、如因承包人原因影響工程進度并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承擔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3)、如在保值期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人負責賠償因質量問題而產生的損失。
4)、如保溫效果達不到有關規定的要求,承包人負責賠償因此而產生的損失。
2、發包人違約責任:
1)、發包人需按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因工程款不到位而產生的延誤工期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提供必須的施工條件,如施工條件達不到而產生的延誤工期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合同的有效性: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即視為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自雙方簽訂本合同之日起至工程款全部付完時止。
十、合同履行中,如一方需要修改或終止,須在7日前提出,要有書面文件為據,如發生糾紛,雙方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則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解決。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本合同共四頁一式肆份。發包人貳份、承包人貳份。
發包人(蓋章): 承包人(蓋章):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外墻保溫施工合同范本二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明確甲、乙雙方在施工中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1.1 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補充協議;
1.2 本合同;
1.3 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4 招標文件、招標答疑及承諾;
1.5 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1.6 設計、施工圖紙;
1.7 工程量清單;
1.8 工程報價單、預算書及雙方有關工程的變更等書面文件
第二條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本合同適用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 工程概況
3.1工程名稱:
3.2工程地點:
3.3工程內容:
3.4 工期: 本合同工期為 天,自 年 月 日開工至 年 月 日竣工。
3.5 圖紙
3.5.1 甲方向乙方提供圖紙的名稱、日期和套數: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后 日內向甲方書面提出疑問, 日內沒有提出書面疑問,則視為沒有疑問并完全、準確的理解圖紙要求。
3.5.2 乙方額外要求提供的圖紙和資料費用由乙方承擔 。
3.5.3 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至圖紙失密時止,應對圖紙履行保密義務,保密措施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泄密的,應承擔合同總額 %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
第四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甲方工程師/工程師代表)
4.1 甲方委派項目負責人 為甲方駐工地代表(工程師/工程師代表),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及其它事宜。
4.2 甲方的指令、通知由甲方代表簽字后,以書面形式發出并監督執行,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或其授權人可發出口頭指令,乙方對指令應予以執行。
4.3 若甲方代表易人,須提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須全面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
4.4 甲方的監督不減輕或免除乙方的責任。
第五條 工程監理
5.1 甲方委托 (以下稱監理單位) 對本工程實施全過程社會監理,負責本工程施工質量、施工進度、安全文明等方面的監理工作。
5.2 監理單位委派 為監理工程師,乙方必須服從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檢查、監督,配合監理工程師進行見證。
5.3 甲方委派的監理單位和具體監理人員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
第六條 乙方項目經理或駐工地總負責人
6.1 乙方任命 為項目經理或駐工地總負責人,并與投標文件中所確定的人員相一致,如發生變動時,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甲方代表或/及監理工程師,經甲方確認后方可變動。乙方在合同簽訂前向甲方提供的其他現場施工人員
(包括技術人員),在施工過程中不得變動,如需變動,需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確認后方可變動。否則,項目經理或駐工地總負責人擅自變更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其它人員擅自變更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人;甲方或監理工程師給予乙方項目經理或總負責人的任何書面指示將視為已經有效地給予乙方。
6.2 乙方項目經理或駐工地總負責人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書面形式由乙方項目經理或駐工地總負責人簽字后遞交甲方代表/或甲方監理工程師,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6.3 乙方項目經理、駐工地總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常駐現場,若離開,須向甲方代表提出申請,同意后方可離開。
6.4 乙方項目經理、駐工地總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如出現影響工程進度、質量、安全、配合等問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撤換,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要求更換到位。
6.5 乙方項目經理或駐工地總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認為甲方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報告,甲方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逾期視為認可。在緊急情況下,甲方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乙方應無條件予以執行,乙方拒不按時執行指令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關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
第七條 雙方一般權利義務
7.1 甲方在開工前提供水、電接口至施工現場,由乙方安裝計量表具并負責施工期間的水、電費用。乙方進場后,雙方應及時辦理臨時水電設施的移交手續 。
7.2 開工前甲方將水準點、坐標控制點提交給乙方,并于現場交驗。水準點、座標控制點交驗完畢,即由乙方負責保護,此后由于破壞或失準帶來的重新測量、放點費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
7.3 乙方應每周提供本周施工進度統計報表及下周施工進度計劃。冬季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應在開工前 日向甲方提供,經甲方確認并以書面通知后方可執行 。
7.4 根據工程需要,乙方提供和維護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工作,阻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現場,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若乙方未認真履行上述義務而造成工程、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及所發
生的費用。
7.5 乙方根據招標文件規定,自進場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及移交之日止,負責甲方及監理人員辦公區的全部水、電、 排污及環境衛生等管理,并承擔相應費用 。
7.6 乙方需按政府規定辦理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擔相關費用 。
7.7 乙方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竣工驗收合格交付后由甲方負責。
7.8 乙方對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提出方案并報甲方、工程師及有關部門批準,根據有關指示,負責修理被破壞的公共設施,恢復原狀,并承擔費用 。
7.9 乙方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衛等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直到工程完工。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
7.10 乙方必須按本施工合同進行組織施工,完成并修補施工中的缺陷。在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授權的范圍內,涉及工程或與工程有關的事情,乙方都應依照并嚴格遵守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的指示,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7.11 乙方應建立健全全面質量管理體系,嚴格按照操作工藝流程、技術要求施工,設置各級技術管理和質量檢查人員,并嚴格按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檢查,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須返工修補,直至符合要求為止,延誤的工期乙方承擔責任。做好自檢和工序交接檢查,符合質量要求后方能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如果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發現乙方所報項目不符合合同質量要求,乙方須返工、修補,直至達到要求為止,所延誤的工期乙方自行承擔責任,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7.12 在開工前乙方應向甲方或監理工程師提供有關人員上崗證、設備合格證、年審證等證件。
7.13 乙方有義務對設計單位提供的圖紙進行優化,但優化的最終方案以甲方或設計院認可為準。
7.14 施工中如現場情況與圖紙有出入時,乙方有責任將現場尺寸通過施工草圖遞交給甲方確認后方可施工。
7.15 乙方確認在簽訂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圍的環境,掌握了所有與
工程施工有關或對施工有影響的情況,如地質土壤情況、水源、當地氣候情況、道路、交通流量、勞動力的提供范圍和周圍居民等。甲方將施工場地移交給乙方后,乙方應對施工場地上發生的一切事情負責(包括施工安全、環境污染、擾民等)。除不可抗力或甲方指令原因外而影響施工導致工期拖延及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7.16 施工中乙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私自進行變更。因乙方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甲方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所有的設計變更需設計院、監理、施工單位和甲方四方簽字后方可執行,否則責任自負。
7.17 對于乙方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他人員的損害或賠償,由乙方自行承擔,并承擔甲方因涉及此類損害與賠償或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7.18 乙方應及時交納水、電和其他相關費用,因不及時交納造成工程停工,乙方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7.19 乙方必須按甲方審定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確保按期完工。
7.20 乙方須按甲方的工程所需,向甲方提供現場施工有關技術交底資料及施工圖紙。
7.21 乙方必須使用甲方要求或書面認可的材料,并向甲方提交材料來源以及合格的證明文件。甲方要求是指:甲方明確提出的必須按照甲方要求進行購買的材料。甲方認可是指:輔材料或主要材料,甲方沒有指定,可由乙方自行決定購買的情況,但必須經過甲方認可方能使用。
7.22 甲方有權根據設計單位的意見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向乙方提出調整或變更本合同產品的數量或型號,綜合單價不高于本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
7.23 甲方有權對乙方在生產場所的制作進行監造;有權對乙方現場安裝施工的質量、流程、工藝、安全、衛生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
7.24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各類制作、安裝施工質量進行檢查、檢驗,對于超出國家現行規范的檢查或檢驗,乙方同意全面配合。對超出國家現行規范的檢查或檢驗,若存在額外費用,檢驗合格的,由甲方承擔,不合格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7.25 甲方對于乙方在制作、安裝工程中存在的不合規范、質量瑕疵問題有權要求乙方予以糾正,乙方拒不糾正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7.26 甲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八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8.1 本合同價款為固定綜合單價合同,合同總價款(合同暫定總價)為 元整(大寫: 元整),綜合單價包含了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風險費、稅金等,綜合單價不因施工過程中人工、材料價格或其他不可預見的變動做任何調整,綜合單價不因工程量的變化而調整。
在圖紙中已經設計的項目或者工序或者材料,而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列出該部分的分部分項項目的,在招標階段投標人沒有提出的,該部分漏項的分部分項的造價視同包含在其他分部分項的報價中。
8.2 設計變更、經濟簽證:有合同單價的執行合同單價;沒有合同單價,但施工工藝、施工方法與合同單價相近、只涉及主材變化的,通過與合同單價的主材價格進行補差,補差部分只計稅金,不再計取其它費用。沒有合同單價可以參照的項目,按照投標水平重新編制單價。
8.3 乙方同意現場簽證按甲方的簽證制度執行,否則甲方不予認可。
8.4 上述情況發生后,由乙方編制調整預(結)算書送甲方和監理工程師審核,甲方有權委托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計,確定合同價款的增減。
8.4 除8.1款規定情況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費用,由于乙方自行核算導致的漏項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九條 工程量確認
9.1 乙方在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提交上月工程量統計報告,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接到報告后 5 個工作日內按設計圖紙核定已完工程量(計量),并按甲方規定書面確認后,作為支付工程款的依據 。
9.2 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計量。
第十條 工程款支付
10.1 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按合同暫定價的30%支付預付款,支付預算款
前,乙方需提供等額的預付款保函和15%的履約保函。保函格式見附件。
10.2 承包方負責施工的工程項目,按月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量進度款的80%,支付工程進度款前,承包方提供施工、造價單位、發包方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的形象工程進度證明材料、相關進度驗收單及經甲乙雙方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作為施工進度付款依據,承包方積極配合發包方及造價單位進行進度款審核工作,在承包方進度款資料報送發包方及造價單位審核完畢后,次月10日前完成進度款支付。每次付款承包方必須提供同等金額的發票。
10.3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方認可,承包方提交工程結算報告,工程結算報告經發包人委托的造價咨詢機構初次審核后,發包方、承包方、造價咨詢單位三方確認后,付至工程結算造價的 85%;二審完成后,發包方、承包方、造價咨詢單位三方確認后,付至工程結算造價的 95%,承包方提供工程類100%發票。
10.4 留工程結算價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24個月,提供無質量問題和無索賠的相關文件后,無息返還 。
10.5 從開工后第二個月起,三個月內平均扣回預付款。
10.6 在施工過程中,發包方認為承包方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生產、現場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有權中止付款。
10.7 承包方申請資金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預付款、工程款、保修金在內的全部款項支付)必須滿足發包方資金專用申請表(附后)的要求,否則發包方有權拒絕付款,承包方自行承擔責任。
10.8 經濟簽證:嚴格按照《特變電工技術改造項目工程變更、簽證管理辦法》執行
10.9 工程決算費用:承包方報審工程決算價不得大于中介機構審定工程造價的5%,報審項目凈核減額(凈核減額=施工方報審額-咨詢方審定額)占報審額5%以內的審計費由發包人承擔,凈核減額占報審額超5%以上部分,按照核減金額的5%計取審計費,由承包方承擔(由發包方直接從該承包及施工單位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一條 材料、設備
11.1 乙方必須保證材料有質量可靠的供應來源,在招標時指定的材料,乙方必須按招(投)標文件規定的品牌采購;在招標時沒有明確指定的材料,乙方應提供材質單。若因乙方未使用指定的或規定的材料而引起驗收不通過或其他后
果,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并賠償甲方的損失。
11.2 乙方所選用的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和有關規定,飾面材料、設備進場時必須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符合規定的產品合格證或產品檢測報告,并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后方可使用。設備必須提品合格證的原件,材料原則上應提品合格證的原件。
11.3 若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對進場報驗材料有異議,可按規定程序進行抽檢,若檢驗合格,檢驗費用由甲方承擔;若檢驗不合格,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
11.4 本工程所有安裝材料均應附有產品合格證書,經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和乙方共同檢查驗收,簽署驗收合格文件后方可使用。已進場的材料和設備,經雙方驗收合格的材料交由乙方照管,期限至整體工程驗收合格交付給甲方為止。以上進場材料和設備未經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簽署出場許可證書,不得運出場外。
11.5 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對材料的檢驗認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程質量缺陷時乙方應承擔的責任。
11.6 在施工工程中,甲方有權對使用材料進行更改,變更后的材料由乙方重新報價,經監理公司審核后報甲方確認,經確認后的單價作為以后結算單價。
11.7 由設計單位或甲方指定的材料,乙方不得變更。如需變更,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
第十二條 工程變更
12.1 工程變更包括重大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由乙方施工質量、技術問題導致設計修改或變更而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負擔,工期不予順延。(此條以甲方同意為前提,若甲方不同意變更,則乙方必須無條件返工或重作,工期不順延。乙方不同意返工或重作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2.2 乙方同意由于設計變更、設計不清晰需要確認導致的停工、窩工、倒運、設備調遷、材料構件積壓,不向甲方提出或要求賠償,工期可順延。
12.3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向乙方發出書面變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變更。
12.4 乙方不得隨意提出對原設計進行修改或變更,若因特殊情況必須對原設計進行變更修改,須經甲方書面同意。
12.5 工程變更價款采用補充合同方式結算,未納入補充合同的工程變更資料不能作為乙方工程變更價款結算的依據。
12.6 甲方收到乙方報送的工程變更資料后,先履行內部審核程序。核準后
進行匯總,并分批次與乙方簽訂補充合同。
12.7 工程量清單中漏項但施工圖紙中存在的項目,乙方應無條件承認該工程量。甲方不做工程量及工期、價款上的任何調整。
第十三條 質量與驗收
13.1 工程質量
13.1.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合格工程,并應符合本合同或技術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本合同約定(優先適用)、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應無償返工,直致達到規定合格要求,返工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乙方負責,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3.1.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甲方所在地具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13.2 檢查和返工
13.2.1 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監理工程師、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監理工程師、甲方代表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3.2.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監理工程師或甲方可要求乙方重新施工,乙方應按要求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乙方承擔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2.3 監理工程師、甲方代表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檢查檢驗不合格時,由乙方自行承擔,工期不順延。
13.3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3.3.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甲方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監理工程師和甲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乙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時間內重做后重新驗收。
13.3.2 甲方對乙方隱蔽工程有質量疑問時,可委托專業檢測機構檢測,如檢測結果符合質量驗收要求,檢測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檢測結果不能滿足驗收要求,檢測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因此對乙方進行索賠的權利。
13.3.3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驗收,自行驗收甲方不予認可,也不予結算,乙方應重新組織驗收。乙方拒不重新組織驗收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3.4 重新檢驗
無論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是否進行驗收,甲方都可以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乙方應予配合,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負責重做或修復,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十四條 竣工資料
14.1工程竣工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 天內向甲方提交以下竣工資料 套:
(1)設計變更文件及圖紙;
(2)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記錄,施工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
(3)工程竣工圖;
(4)其他需存檔的施工技術資料。
第十五條 竣工驗收
15.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15.2 甲方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 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全部費用。
15.3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15.4 工程驗收達到合同要求后,雙方簽署交工驗收書,乙方做到工程完工后清場,正式移交甲方管理。
15.5如本合同工程需在后續工程完工后方能驗收的,保修期自后續工程驗收合格時起算。
第十六條 竣工結算
乙方在向甲方遞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按照第十四、十五條的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資料和竣工結算報告、完整的結算資料,甲方審定后的結算書作為結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據。
第十七條 保修
17.1 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起計為_ __個月。
17.2 保修責任范圍:除甲方使用過程人為損害、自然災害及不可抗力因素損壞外均屬乙方保修責任范圍。
17.3 保修內容包括:合同價款(含補充合同價款)所包含的工程項目、設計變更或修改、現場簽證或文字約定、雙方或多方會議紀要約定的全部內容。 17.4 保修費用:由乙方支付。
17.5 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甲方要求派人到現場修理,否則甲方有權委托其它單位修理,所發生費用從甲方應付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17.6 乙方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17.7 乙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甲方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17.8 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7.8.1 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17.8.2 質量保修期;
17.8.3質量保修責任;
17.8.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17.9 質量保修書乙方應承擔的保修責任不得低于本合同約定標準。
17.10 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保修期自質量問題處理完畢后重新計算。
第十八條 安全施工
18.1 乙方應按安全施工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科學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發生的費用。
18.2 施工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意外事件),除甲方人員自身責任
外,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報告甲方和政府主管部門,并采取一切措施減少損失或損害。
18.3 對于乙方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他人員的損害或賠償,由乙方自行承擔,并保證甲方不負擔涉及此類損害與賠償或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18.4 由于非甲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包括意外事件),造成停工或被禁止施工,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包括政府部門對甲方可能的處罰),工期不順延,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 工程轉包、分包
19.1 禁止乙方轉包工程。
19.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任何第三方。
19.3 乙方轉包、擅自分包工程的,甲方沒收有權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價30%的違約金,在結算價款中扣除,結算價款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9.4 若經確認有未經甲方認可的第三方施工單位或個人進場施工,視
為乙方已將工程轉包或分包。
第二十條 工程施工進度計劃
20.1 乙方必須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甲方或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執行。主要形象進度比批準的計劃拖后 天時,乙方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 天內須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否則甲方有權停止撥付工程款。
20.2 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組織設計是本工程的初步施工設計,乙方應在收到每個階段工程施工圖紙后 天內對該設計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詳細施工組織設計后報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一條 開工、施工現場及竣工管理
21.1 甲方發出開工通知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開工,否則每拖延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日,甲方有權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
進場后,視為接受并認可開工條件,不得再以未具備開工條件等理由推遲開工或拖延施工,否則每拖延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日,造成工期延誤的,按本合同23.1款執行,可累計處罰,乙方同意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1.2 施工工地實行周報制度,周報在每周例會前一天報送甲方和監理工程師,周報包括本周計劃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況說明(包括擬采取措施、最終完成時間等)。
21.3 乙方項目經理(副經理)、駐工地總負責人(若有)、項目技術負責人、水電安裝負責人必須參加每周工程例會,因故不能參加的應提前4小時向甲方提出申請并在獲得甲方批準后方可缺席,否則,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元/人·次,以監理工程師組織例會簽到考核為確認依據。項目經理、駐工地總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如離開工地超過一天(含一天),應向甲方代表請假并經批準,否則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0元/次。
21.4 乙方項目部以下管理人員在所轄工程或分項工程施工期間(包括準備和收尾階段),均須專職在崗,不得兼任其他項目任何職務;如需變更人員安排、機械設備、施工方案等,必須提前三天書面上報甲方并經同意方可執行,否則,乙方每違約一項(或一人),需支付違約金1萬元(并按照甲方指令要求變更過來);乙方應提供其駐本工程工地管理人員表。
21.5 乙方以下人員,經監理工程師或甲方提出,必須在24小時內調離本工程范圍, 否則乙方按每人次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xx元;同時,乙方應在3天內完成用合格人員(甲方批準)代替上述調離的人員,否則每拖延1天,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300元/每人次,拖延超過7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a.甲方確認無法勝任工作的,包括:對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及施工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負有責任的施工人員、不熟悉本專業工作的施工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的施工人員、不積極執行甲方指令的人員;b.不能積極配合監理工程師及甲方正常工作的人員;c.違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現場管理規定的人員;d.與本合同規定名冊不符的人員;e.與本工程施工無關的人員;f.高空拋倒建筑垃圾的人員;g.隨地大小便的人員等。
21.6 對于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要求乙方撤換不能勝任職務或玩忽職守人員的指令,乙方應立即執行,并應提供其它稱職人員接替其工作,未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甲方同意,被撤換的人員不應再承擔本工程中的任何工作。
21.7 乙方必須配備專職的預、結算人員以滿足甲方的要求。每周 五 日向
甲方書面報送《下周施工計劃》和《本周完成工程月報》,《下周施工計劃》必須具體、詳細,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來源、工程量等。如不能按時、按要求報送,甲方有權不支付本期工程進度款或支付時間順延。
21.8 乙方須參加各類施工協調、配合會,因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問題,有義務進行配合工作,協商解決,服從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現場總協調作出的決定。
21.9 乙方如因工程進度、質量、安全、配合等問題而導致項目經理或駐工地總負責人被甲方要求撤換,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1萬元人民幣/每人次;項目部其他人員因上述原因被要求撤換或調職調崗者,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幣20xx元/每人次違約金。
21.10 乙方必須考慮污水處理辦法,排至甲方指定位置,費用自理。
21.11 從開工之日起,直至工程竣工驗收將工程移交給甲方止,乙方對所有有關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設備裝置的照管負全責,并承擔毀損、火(水)災、丟失的風險。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失竊,乙方自費予以修復并承擔損失。但對那些已辦理中間接收手續并交付甲方的工程,從辦理接收手續之日起,此照管責任轉給甲方。
21.12 乙方應對所有工地作業和施工方法的適當性、可靠性和安全性負責。做好施工記錄,隱蔽工程記錄,匯集施工技術資料;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和施工現場的組織管理工作,創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標準化管理。
21.13 乙方負責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的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
險,并支付相應的保險費用。
21.14 乙方為解決施工中的問題所有發向甲方及監理單位的函件均應以
符合甲方及監理單位要求的書面形式,并且必須提前三天發文給甲方。乙方發文應有標準固定格式和規范的文件編號,由項目經理簽發,甲方代表簽署后生效。
21.15 乙方所需場地應經監理單位報甲方核批后方能使用。工程驗收后 天內,乙方應將場地清理干凈退還甲方。乙方負責標段內廁所垃圾清除外運及相關的一切費用,并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若乙方不履行此義務,甲方可自行委托他人,費用在工程款中扣除(以市場價按實際發生數計算)。
21.16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內,因乙方原因出現工程
質量、安全事故問題或者其他原因,被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曝光或受到政
府有關主管部門的通報批評或處罰,出現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甲方有權從工程款或保修款中直接扣除。
21.17 乙方對甲方或監理任何指令必須按時完成,否則每次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元;累計3次后,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并且甲方有權選擇其他單位完成該項指令。甲方有權按實際發生金額的 倍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1.18 乙方必須保證按時發放其所雇傭民工的工資,為保證其履行諾言,乙方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應向甲方提供一份承諾證明,保證乙方所雇傭民工若因工資產生的問題,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21.19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組織或聚集民工到甲方辦公機構鬧事或對甲方工作人員進行人身攻擊。否則,發生一次上述情形,罰款 元,由甲方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
21.20 若因乙方原因導致施工人員向甲方索要工資,甲方有權從應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給索要人,乙方不得提出異議,并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合同總額 %的違約金。
21.21 乙方提供的工程決算資料(包括工程量和總金額)與甲方聘請的造價或審計機構做出的最終決算報告差額不能超過 10 %,若超出,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擔審計等一切相關費用,甲方有權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1.22 乙方應安排專人負責資料保存及信息溝通,保證信息溝通、反饋及時。因資料丟失、信息溝通不暢造成工程延誤,乙方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21.23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規范性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并按每日或每周(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提交監理工程師和甲方,若延遲,則每一天承擔違約金1萬元。
第二十二條 冬季施工
22.1 本合同工程價款包含冬季施工費的,如因乙方或其他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在正式開工或工程進行一部分(總工程量的 %)時已過冬季,則無需支付冬季施工費,甲方有權在支付工程款時扣除相應冬季施工費 。
22.2 本合同工程價款包含冬季施工費的,在施工期間超過2天氣溫達到無需支付冬季施工費溫度的,甲方在支付工程款時,將相應扣除冬季施工費。
22.3 冬季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應在開工前 日向甲方提供,經甲方確認并以書面通知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三條 違約責任
23.1 乙方逾期竣工,從逾期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暫定價 % 的違約金;乙方逾期 天仍未能竣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無條件退場。
23.2 乙方應嚴格按照施工方案確定每日、每周施工工程量,甲方對其進行考核。若未完成周工程量,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若造成逾期竣工的,按前款執行,可雙重處罰。
23.3 乙方交付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和規范要求的,乙方必須無償、無條件返工,直至達到合同和規范要求,返工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因此造成工期延誤,按23.1款的規定支付違約金。乙方交付的工程無法通過返修修復的或主體工程存在瑕疵導致修復不能的或經二次返修仍不能達到使用狀態的或已完工程明顯不符合合同質量標準且在甲方提出后不能改進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3.4 乙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設備或擅自更換已經檢驗合格的原材料、設備的,乙方負責更換合格產品、返工重建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造成工期延誤的,按本條23.1款的規定支付違約金。乙方拒不糾正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3.5 乙方因使用不合格材料引起建筑工程質量事故、事故隱患、瑕疵,或違反安全施工規定,導致甲方損失或損失可能或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財產損失或損害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3.6 因乙方不能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施工或因乙
方施工人員不服從監理單位監督和指令或未能積極與監理單位協調配合做好施工工作造成工程修改、返工的,如甲方同意乙方繼續施工的,返工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并支付合同暫定價10%的違約金,因此造成工期延誤,按本條23.1款的規定由乙方支付違約金;如甲方不同意乙方繼續施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3.7 乙方未按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要求撤換不能勝任職務或玩忽職守人員的指令,乙方拒絕執行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3.8 依據本合同條款約定或法律規定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甲方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達乙方時合同解除。
23.9 合同解除后,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逾期不撤出,損失自
負。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損失或賠償,由乙方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未支付的工程款不再支付,甲方只結算已完工程并確認為合格工程部分的材料費及人工費。合同解除后 5 日內,由甲方、乙方雙方共同指定審計或鑒定機構對已完工程進行審計鑒定,若3日內乙方不配合,甲方可自行委托審計或鑒定機構進行確認,乙方對前述鑒定結論予以認可。無論是雙方共同委托還是甲方自行委托,審計或鑒定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合同解除后,乙方還應按照合同總價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甲方的一切損失。合同被確認為無效的,處理方式及違約責任同上。
23.10 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解除合同時,甲方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與本工程有關的屬于乙方在現場的一切設施、材料、設備、器械等。
23.11 乙方若未執行監理單位的指令或對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嚴重敷衍了事,除本合同約定的違約處罰外,甲方還有權停發本期工程進度款,直至乙方完成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指令,達到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滿意為止。
23.12 乙方未盡工程照管責任使材料設備發生損壞或丟失,乙方應及時修
補或賠償,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否則甲方有權從未付工程款中將此部分款項扣回。
23.13 乙方施工場地清潔不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不能達到文明工地的標準,或施工結束后未按規定要求將施工場地清理干凈退還甲方,未將余泥垃圾運出本工程外,或逾期未退場,甲方則按所占場地面積每天 元/m2計罰乙方。
23.14 保修期內,乙方不履行保修義務,甲方可委托他人進行維修,也可自行維修,所發生的費用從未支付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應全額賠償。
23.15 保修期內,由于乙方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或財產損害或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或第三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23.16 乙方應及時交納水、電和其他相關費用,因不及時交納造成工程停工,乙方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導致甲方墊付的,在工程結算款中扣除,并按墊付的金額和時間按日計收萬分之五的利息。
23.17 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進行付款,如超過付款期限,乙方有權要求甲
方按照應付部分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23.18 本合同項下甲方要求乙方賠償的損失計算方法:直接損失加間接損失。
23.19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四條款約定,未及時提供竣工資料,每遲延一天,支
付違約金 元;未完整提供竣工資料,甲方有權拒收。導致遲延交付,按照前述約定執行,甲方并有權拒絕支付結算款,責任、損失自負。違約金在結算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響在短期內對本合同的履行無重大影響,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響無法消除,嚴重影響合同的履行,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條 保險
25.1 甲方為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并承擔費用 25.2 乙方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現場內自有人員、第三人生命財產、運至施工現場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及施工機械辦理保險,并承擔費用。
第二十六條 送達
甲方給乙方的函電,按下述地址、傳真號碼發送,如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否則若按本地址和號碼發送的,視為正確送達。
地址: 傳真號碼:
第二十七條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方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第二十八條 其它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對甲方已經或可能享有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否則對甲方不發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文本一式 份,由甲、乙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 __
地址:
篇9
承包人(全稱)
承包人資質等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 99- 0201)及其他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項目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1.2 工程地點:
1.3 工程內容:
1.4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1.5 資金來源:
第2條 工程承包范圍
2.1 承包范圍:
2.2 工程總面積:
二、合同文件及圖紙
第3條 本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1 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2) 本合同條款
(3) 中標通知書
(4) 投標書及其附件
(5)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6) 圖紙
(7) 工程量清單
(8)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4條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4.1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__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均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
4.2 適用標準、規范名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db11/t212- 2003)《城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 2003)《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標準》(db11/t213- 2003) .
4.3 雙方另有約定列入補充條款。
4.4雙方對合同內容的約定與上述法律、標準、規范規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標準及規范規定為準。
第5條 圖紙
5.1 發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及套數:
5.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讓給第三人。
5.3 發包人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6條 監理
6.1 監理單位名稱:
6.2 監理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
除本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7條 雙方派駐工地代表
7.1 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 職權:____________
7.2 承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 職權:____________
7.3 任何一方駐工地代表發生變更時,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對方,并明確指出交接時間、權限。
第8條 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
(1) 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的具體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2) 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等管網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 負責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的時間和要求:
(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5) 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 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 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 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8.2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第9條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2) 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和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3) 向發包人提供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____________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4) 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____________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 承擔費用負責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的工程保護工作;對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6) 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具體要求及費用承擔:
(7) 保障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
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并且:
(8)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10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______ 日
第11條 進度計劃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11.2發包人對施工方案、進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時間:____________ ,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
11.3 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須按照經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并接受監督和檢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的,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12條 延期開工如發生: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延期開工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并順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順延。
第13條 暫停施工如發生:
因發包人原因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順延。
第14條 工期延誤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因工程量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影響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災害;
(7) 發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他情況;
(8) 其他可調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后3日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監理方提出報告。發包人在收到報告后7日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第15條 工期提前
15.1 工期如需提前,雙方協議如下:
(1) 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時間:
(2) 承包人應采取的趕工措施:
(3) 發包人應提供的條件:
(4) 因趕工而增加的經濟支出和費用承擔:
五、質量與檢驗
第16條 工程質量
16.1 工程質量標準:
16.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 ___________質量監督站鑒定,所需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7條 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
17.1 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的部位:
17.2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檢,并于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包人、監理方檢驗。驗收合格,發包人、監理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若在48小時內發包人、監理方不進行驗收也未提出書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發包人、監理方應承認驗收記錄。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能影響工期。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條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19條 事故處理
19.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發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19.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處理。
七、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20條 合同價款
20.1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20.2金額(大寫)____________ 元(人民幣) (小寫) 元
第21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
21.1 本合同價款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采用 ____________ 方式確定。
21.2合同價款發生設計變更或洽商的情況時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
第22條 工程量的確認
22.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2.2 發包人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發包人逾期未核實工程量的,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將視為被確認并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核實工程量未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的,確認結果無效。
22.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確認。
第23條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總造價的 %為預付款。
23.2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23.3 發包人應在確認工程量結果后____________日內按前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驗收通過并辦理完畢相應結算手續后____________日內,發包人累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____________%,結算總價的____________ %作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滿,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責任的前提下,發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設備供應
第24條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
24.1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后)
24.2 雙方約定的苗木材料設備交驗的標準:
24.3發包人供應的苗木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24.4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第25條 承包人采購苗木材料設備
25.1 承包人采購苗木材料設備的約定:
25.2 苗木采購應出具苗木產品產地證明。
25.3 雙方約定的檢疫證明及方式:
九、工程變更
第26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包人對原設計變更,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進行變更。如果承包人對原設計提出變更要求,經發包人、監理方批準后方可實施,并簽署書面變更協議。
第27條 其他變更
施工中如發生除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變更時,采用協議形式雙方加以確認。
第28條 確定變更價款
28.1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或簽署變更協議后5日內提出變更工程量及價款報告資料。
28.2 發包人在收到變更資料報告5日內予以確認,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視為變更報告已批準。
十、竣工驗收與結算
第29條 竣工驗收
29.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內組織驗收。發包人如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0日內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9.2 竣工日期為本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的日期。保修期正式開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并明確雙方責任。
第30條 竣工結算
30.1 雙方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后,雙方進行工程結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驗收15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竣工圖。
30.3 發包人自簽收結算資料報告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予以簽認。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款后5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十一、質量保修
第31條 質量保修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31.1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31.2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 土建工程: (2) 綠化種植工程: (3) 噴泉、噴灌工程: (4) 其他附屬工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
第32條 質量保修責任
32.1 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內派人保修。
32.2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在2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2.3 綠化種植工程在保修期內應達到2級養護標準。
32.4 保修期內發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按原設計品種、規格更換。
第33條 保修費用
33.1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33.2 雙方約定的養護期間水、電費用的承擔:
第34條 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保修事項:
十二、違約與爭議
第35條 違約責任
3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應交付的違約金額和計算方法:
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達不到質量要求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5.4 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
35.5 其他:
第36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 依法向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2) 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條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7.2 分包工程價款及結算方法:
第38條 不可抗力
38.1雙方關于不可抗力范圍的約定:
38.2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監理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8.3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39條 擔保
39.1 本工程雙方約定的擔保事項如下:
(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2)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3) 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40條 合同解除
40.1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30日,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 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41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41.1 本合同自 ____________ 之日起生效。
41.2 本合同在雙方完成了相互約定的工作內容后即告終止。
第42條 合同份數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數____________份,由雙方分別收持。
第43條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具體化、補充或修
改。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0
合同編號:ZTSJ-HDGS-NT-ZYHT001-2
工程甲方:
勞務乙方:上海市住宅建設機施有限公司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專業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合同編號:ZTSJ-HDGS-NT-ZYHT001-2工程承包人: (以下簡稱承包人或甲方)
納稅人識別號:91320115053259518W
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經濟開發區支行
賬號:32001596056052503496
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聯系電話: 025-52397958
工程分包人: (以下簡稱分包人或乙方)
納稅人識別號:
開戶行:
賬號: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本工程具體情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與已經簽訂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稱為總包合同),甲乙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分包工程名稱:
分包工程地點: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 ;
分包工程承包范圍及工作內容:
分包工程數量:(具體見附件一《工程量清單》);
二、分包工作期限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89天。
合同開工日期:2018年3月28日,
合同竣工日期:2018年6月25日。
(單項)階段性工期:
城港路站地下連續墻工程項目。
城港路站地下連續墻開工日期:一期:2018年3月28日;竣工日期:2019年5月3日;二期:2018年6月8日;竣工日期:2018年6月25日。實際工期以甲方施工為準。
以上工期安排為計劃工期,工期以甲方實際開工日期為準,乙方需綜合考慮機械進場次數及費用,如工期調整,乙方應無條件服從。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為:滿足國家法律法規及規范要求、設計要求、甲方與業主總包合同對工程質量的約定。其中質量標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內容:
(1)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2)JGJ18-2012 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
(3)JGJ106-2014 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
(4)DGJ32-TJ142-2012 建筑地基基礎檢測規范
(5)DGJ32TJ-117-2011鉆孔灌注樁成孔、地下連續墻成槽質量檢測技術規程
四、合同總價
合同總價:合同總價(不含稅)為人民幣:8806562元(大寫:捌佰捌拾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圓整)。
本合同增值稅率為:11%。合同增值稅共計元人民幣:968722 元(大寫:玖拾陸萬捌仟柒佰貳拾貳圓整)。
五、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甲乙雙方合同書、補充協議書及附件;
2.中標通知書;
3.乙方投標書;
4.本項目施工技術規范、技術交底、作業指導書、圖紙;
5.本項目工程質量檢查、驗收標準;
6.本項目施工安全標準;
7.本項目施工組織設計;
8.本項目施工工期、進度計劃(含節點計劃);
9.業主、監理和甲方的文件;
10.甲乙雙方會議紀要;
11.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
以上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上列次序在先者為準。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和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副本兩份,甲方執有。
本合同雙方約定: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合同訂立地點:
合同訂立時間:
工程承包人:(公章) 專業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第1條 分包合同價款
1.1本合同價款最終結算以《工程量清單及費用表》(附件一)所列細目的單價和施工圖范圍內實際完成的合格工程數量為準。
1.2附件一《工程量清單及費用表》中的數量為合同數量,僅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依據,實際結算數量以設計圖紙和技術交底為基礎,并以乙方實際完成、依據《工程量清單及費用表》中的計量規則由甲方工程技術人員收方、技術負責人審核簽認、工程經濟部人員復核、監理和業主認可的合格工程數量為準。工程量清單的任何錯誤和遺漏,不能免除乙方根據合同規定的義務和按圖紙、規范履行合同的責任。乙方承諾:甲方有權根據施工需要調整乙方承包范圍內的施工項目和施工數量,乙方不得因此而提出索賠。
1.3本合同單價是按總包合同質量標準實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量清單及費用表》所列項目所有工作內容的不含稅綜合單價,除《工程量清單及費用表》中注明的以外各項目合同單價中已包含了乙方為完成各項目需要的勞務、機械、小型機具、材料及配件(本合同約定由甲方無償供應和無償提供使用的除外)、水電氣、安裝、缺陷修復、利潤、環保、調遣(進出場)、臨時工程的建設與拆除、治安管理等除增值稅外費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責任、義務和一般風險等。
1.4符合合同條件規定的全部費用已計入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所列各細目中,未列細目和未標單價的費用已分攤在本工程的有關細目單價中。
1.5本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單價不作任何調整。因工程變更設計的新增項目應比照附件一《工程量清單及費用表》中相類似項目的單價水平確定分包合同單價,或另行協商。
第2條 合同工期
2.1詳細施工計劃(含節點計劃)甲方將根據業主總工期及分項工期要求另文下達,作為本合同附件,乙方必須嚴格執行。
2.2為保證工期,乙方須按附件四《乙方投入機具一覽表》中所列項目組織機械進場,并通用條款約定時間全部到位。進場前必須辦理檢驗手續。
2.3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工期組織施工,確保甲方總工期目標的實現。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甲方損失的費用由乙方負擔;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工期順延。如因業主調整工期,本合同工期相應調整,乙方不得因此提出索賠。
2.4確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承擔的工程不能及時開工超過三個月時,甲方可對乙方大型機械停滯費中超過三個月的部分以雙方簽證為依據予以補償,其它原因給乙方造成的人員、機械誤工損失(包括不超過三個月的機械停滯費)等風險已計入工程量清單的各項單價中,甲方不再補償。如因業主原因造成上述停工窩工的,若業主給甲方予以相應賠償的,甲方可對乙方作相應補償。
2.5若乙方嚴重影響甲方施工進度超過28天的,甲方有權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并重新挑選施工隊伍進場。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退場通知書后3日內退場完畢。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責任及甲方重新挑選施工隊伍進場施工的費用以及甲方所接受的罰金、索賠等費用與責任,均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有權扣留乙方的履約保證金。
第3條 質量標準
3.1乙方應按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術規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圖及下發的技術交底要求,合理組織施工,加強質量控制,確保工程質量。
3.2甲方按總包合同約定的有關質量標準對乙方完成的工作進行驗收。如果質量不符合標準,乙方必須返工修復,其費用損失由乙方承擔,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又無法修復的,由乙方負責賠償包括業主質量罰款等全部經濟損失,且工期不予順延,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3乙方在每道工序完成并自檢合格后通知甲方,甲方驗收合格后通知現場監理進行驗收檢查。每道工序經甲方、現場監理驗收合格后方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同時乙方安排人員及車輛進行配合;施工現場發生違規行為,甲方有權制止和下發暫停施工令。甲方、現場監理進行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或減輕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3.4甲方及上級部門對乙方施工現場質量進行檢查時,乙方要提供相關資料(含措施費用憑證),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乙方要認真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時上報甲方進行復查。
3.5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做好單項、單位、分部、分項、檢驗批工程的質量記錄、評定工作,保證工程質量評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
3.6乙方如果出現質量事故,必須在第一時間上報甲方,在甲方的統一管理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7本工程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見專用條款。
第4條 材料供應、機械租賃和試驗檢測
4.1甲供材料:
4.1.1甲方按照總包合同規定或甲方為保證整體工程質量認為有必要供應或指定的材料向乙方供應材料或指定供應商。
4.1.2本合同涉及的甲供材料、甲供材料限額領用標準以專用條款約定為準。
4.1.3乙方應通過授權委托確定1-2名收料人,負責甲供材料的領收、簽認,其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個人簽字應在甲方財務、物資等相關部門留底備案。乙方授權委托的收料人見專用條款。
4.1.4乙方應根據施工情況,按甲方要求每月提交材料計劃。
4.1.5甲方供應的材料乙方嚴禁使用于本項目之外或轉賣,也不得自行采購。乙方使用的甲供材料超過額定損耗率或少于設計量的部分,甲方將以供應價格的150%扣除材料費。
4.1.6因交通原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供貨商原因造成材料不能及時到場而影響施工的,乙方承諾不向甲方提出索賠。
4.2.乙方自購材料及要求:除合同約定的甲方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其它材料均由乙方自購。乙方自購的所有材料應有出廠合格證及檢驗報告單,并經甲方或監理工程師現場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經檢驗或驗收不合格的材料嚴禁使用,驗收不合格的材料乙方應立即清除出場,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4.3.周轉材料和機械使用:乙方應根據具體情況,配備滿足本工程需要的機械設備和周轉材料。甲方也可根據情況將自己所有的周轉材料和機械租賃給乙方使用,雙方另行簽訂租賃使用合同。
4.4試驗檢測:甲方在現場設置工地試驗室,乙方施工范圍內的工程試驗檢測項目應在甲方工地試驗室進行試驗和檢測,其費用由乙方承擔,根據雙方簽認的試驗檢測數量依以下項目和單價在每次對乙方結算時予以扣除。甲方工地試驗室不能進行的試驗檢測項目應在甲方指定的機構進行,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5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5.1.1按時向乙方提供工程水準點、坐標控制、施工圖紙等施工測量和安全、質量和環境標準等技術資料;
5.1.2統籌安排、協調解決非乙方獨立使用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工作用水、用電及施工場地;
5.1.3及時交付應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機具設備等;
5.1.4按本合同約定,辦理收方、結算手續,支付乙方工程款;
5.1.5負責與本工程項目業主、監理、設計的聯系,協調現場工作關系;
5.1.6對乙方施工測量進行復測檢查;
5.1.7組織對乙方施工(或完工)工程進行過程檢驗和竣工驗收,進行竣工文件的整理和報送工作;
5.1.8對分包工程的安全、質量、環境、進度等進行監督檢查;
5.1.9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甲方隨時可以向乙方發出指令,乙方應執行;若乙方拒不執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從乙方相應款項中扣除;若乙方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或甲方認為乙方無力完成分包工程,甲方可單方終止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甲方認為乙方不稱職的人員。
5.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2.1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范、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交底等要求精心組織施工;若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立即通知甲方;認真執行三檢制度(即自檢,互檢,工序交接檢驗制度),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對本分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向甲方負責。
5.2.2投入滿足施工所需的人、財、物,并納入甲方經理部統一管理,施工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安全負責人、特殊工種等主要人員的資格和上崗操作證復印件須報甲方備案,以上人員應保證及時到位并常駐現場進行對本工程的管理,離開工地必須向甲方履行請假手續。
5.2.3加強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計劃,確保施工安全;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承擔由于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臟亂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
5.2.4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按甲方標準化工地要求設置標牌,搞好生活區的管理,做好自身責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5.2.5自覺接受甲方、監理工程師、業主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施工過程中投入必要的安全生產費用,采取完備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5.2.6按時提交施工報表、完整的原始技術經濟資料,配合甲方辦理交工驗收。
5.2.7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和地下管線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
5.2.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賃使用的機具、周轉材料及其他設施,因乙方責任發生損壞,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各種罰款。
5.2.9服從甲方轉發的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履行總包合同約定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所有義務及工作程序。在本項工程中,業主對甲方的要求以及甲方向業主的承諾,對乙方具有同樣的制約作用。未經承包人允許,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與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業主及監理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如乙方與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5.2.10負責分包工程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內的用水、用電(水源、電源甲乙雙方應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及獨立使用的施工便道和臨時設施的修建和維護;自行承擔自有人員的吃、住、行及施工機械設備的搬遷費用。
5.2.11開工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總進度計劃、材料設備、半成品需求計劃、用水、電計劃等并報甲方審批;根據甲方施工組織設計總進度計劃的要求,編制分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年、月、旬、周施工計劃,經甲方批準后嚴格實施。
5.2.12尊重監理,信守合同,維護甲方的信譽。自覺接受政府職能部門、業主、甲方和監理的技術指導、安全質量監督檢查。
5.2.13不得將本工程分包范圍內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禁止轉包。
5.2.1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
5.2.15做好施工中各項目、各環節及分工序的監測、量測和試驗,若委托甲方完成,甲方應收取相應的費用。
5.2.16如需甲方協助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外圍環境干擾,承擔相應費用。
5.2.17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鄉規民約,因乙方施工導致的罰款、賠償、訴訟等均由乙方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費用。
5.2.18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規定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5.2.19施工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安全負責人、特殊工種等主要人員的資格證和上崗操作證須向甲方提供原件核對,并留存復印件備案;且一線生產人員應符合國家法定年齡;乙方雇員進出場必須在甲方登記;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5.2.20乙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安全體檢制度,在進場前對其員工進行健康體檢,并向甲方提供相關健康證明,以滿足本合同施工作業需要。
5.2.21凡乙方為履行本合同所投入的人員,需向甲方提供其身份證、勞動合同、特殊工種證等復印件,以便甲方備核。乙方應每月向甲方提供人員花名冊,保持動態更新,并配合甲方的檢查。
5.2.22乙方應當每月向甲方提供加蓋乙方公章的工資發放單(人員應與5.2.21款乙方人員花名冊一致),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并接受甲方的監管。乙方必須及時、足額為履行本合同人員繳納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障費用。
5.2.23乙方應書面授權委托本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材料領用人和現場安全質量負責人,并將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簽字交甲方相關部門備案留底,作為乙方合同履行中的簽認依據。
5.2.24對本工程內容、合同條款、價格等所悉信息賦有保密義務。
第6條 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與職業病防治
6.1乙方對本合同工程的安全質量承擔全部責任。乙方承諾遵守國家及地方政府部門頒布的一切有關施工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文明施工、衛生管理、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和甲方編制的本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6.2發生安全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報告甲方,并在甲方統一指揮下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事故進行報告和處理。乙方擅自處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6.3.乙方發生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其責任和費用由乙方承擔。
6.4.甲方根據需要在施工現場配置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設施和保護器材,制作安全警告標示牌,該費用在乙方當期結算款中扣除。
6.5.乙方要設專職的安全員,保障施工現場的安全。特殊工種要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安全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操作證,在證件有效期內,方能上崗操作。施工作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得上崗作業。乙方必須接受甲方對其施工作業人員的培訓,并且應當配合甲方做好安全教育培訓的記錄和存檔。乙方配備的專職安全員見專用條款。
6.6乙方在整個施工期間要為其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和勞動保護用品,并購買人身保險,保險費用乙方承擔。如乙方為其工作人員提供的安全勞動保護用品不能滿足甲方要求時,甲方有權代為提供,其費用在乙方當期結算中扣除。
6.7在施工期間乙方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若乙方違反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任何人身傷亡、傷殘、疾病或財產的損失等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6.8乙方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規范的規定,做好火工品的管理、使用工作。乙方在進行爆破作業時,應嚴格遵守經甲方和監理批準的爆破作業方案和操作規程。對所有的人身、工程本體和甲方財產采取保護措施,并對由于爆破造成的任何人身傷亡(包括第三者)以及對工程本體或甲方財產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6.9搞好文明施工和標準化作業,遵守環境保護法,對已完工的各類建筑物,在交工前負責保管并清理好場地。
6.10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安全部門或地方部門按規定所征收的一切費用。
6.1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乙方應自行承擔投入本工程的所有人員的職業病預防、檢查、治療、康復等工作,并承擔由此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6.12乙方對其員工(包括農民工)負有治安管理責任,如發生打架斗毆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6.13乙方要搞好文明施工和標準化建設。交工前乙方負責對已完工程進行保管并及時清理場地。施工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因施工原因致使工程、農田、水體、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受到污染和損害。應及時修建臨時排水設施,保持施工場地排水通暢。 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因施工產生的廢水、廢氣、噪聲、淤泥、垃圾等各種影響環境污染的因素。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乙方應負全部責任并承擔由此發生的所有費用。
6.14乙方與甲方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協議書》,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7條 雙方駐工地代表
7.1甲方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姓名、職務、權限以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為準。
7.2乙方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姓名、職務、權限以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為準。
7.3雙方約定:甲方出具并經甲方審核程序及工地代表親筆簽字的收方結算單,作為施工期間和最終結算、付款的唯一依據,除此之外任何證明、收條、欠條、信函等文件資料,都不得作為結算、付款依據。甲方其他人員的任何簽字、簽認都不具有該事項最終確認的效力。乙方如持有此類文件,甲方不予認可。
第8條 工程價款的結算與支付
8.1本合同不支付工程預付款,乙方必須具備滿足本工程的流動資金。
8.2辦理結算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上月已發放參加施工人員工資費用的清單。
8.3甲方根據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結算周期及扣款原則,在每期結算時扣除相關費用。
8.4在每次結算前甲方組織有關人員以及乙方人員進行現場收方并填寫收方記錄,參與收方的全體人員應簽字確認。結算時,甲方依據乙方在計量期內完成的、甲乙雙方及監理簽認的、符合本項目驗收標準的工程實體數量和《工程量清單及費用表》(附件一)單價(扣除甲供料)進行計量,據此編制《工程結算單》,甲方扣除相關費用并簽字確認,最后經乙方有權限的結算負責人簽字認可后按照程序結算支付。隱蔽工程(工序)的工程量在覆蓋前需經雙方現場簽認,否則不予計量。
8.5甲方可隨時監督乙方本工程的資金使用情況,乙方應保證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專款專用。如挪作他用必須經甲方批準,否則給予罰款或暫停工程款的支付。乙方不及時支付本工程所發生的有關費用,而影響甲方的正常工作和施工時,甲方有權代其支付,乙方必須配合并服從。
8.6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收方結算隨時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時隨時進行修正,乙方必須接受。
第9條 稅務
9.1乙方按結算金額(或甲方的要求)向甲方開具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并按實際情況,準確填寫發票項目,甲方憑乙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支付結算款。
9.2乙方須在開具發票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將增值稅發票送達至甲方,甲方簽收發票的日期為發票的送達日期。乙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不合格的,應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10個工作日內憑甲方退還的原不合格增值稅發票的原件,重新開具合格的增值稅發票并送達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9.3乙方不開具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或開具增值稅發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權遲延支付應付款項直至乙方開具合格票據之日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且乙方的各項合同義務仍應按合同約定履行。
9.4乙方匯總開具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的,應同時提供其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9.5乙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在送達甲方后如發生丟失、滅失或被盜,乙方應按照稅法規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時向甲方提供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積極協助甲方在稅法規定期限內辦理有關的進項稅額的認證申辦手續,如因乙方拒絕履行配合義務,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應由乙方承擔。
9.6乙方保證所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是乙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領購或由稅務機關代開,并承諾其增值稅發票開具的形式與內容均合法、有效、完整、準確。由于乙方未按稅法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或增值稅發票開具不真實、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承擔。因此導致甲方的損失,乙方應當賠償損失,且不免除其開具合法發票的義務。
9.7由于甲方取得乙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不能認證抵扣進項稅金的,甲方有權暫不支付不能抵扣稅金款項。認證抵扣稅金后被稅務機關以“比對不符”或失控發票等事由追繳稅款,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損失。
9.8在本合同發生變更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載項目發生變化時,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未認證抵扣,乙方應于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辦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申請,并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原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額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減少的金額甲方負責辦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申請,乙方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9.9本合同雙方發生合同主體信息變更,應提前10日以書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規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10條 變更
10.1甲方有權根據業主和監理要求對本工程進行設計變更,乙方必須認真執行。
10.2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對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乙方擅自變更設計或施工不當而引起的變更設計所發生的費用和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0.3變更價款的確定:經監理、設計院及業主單位批準的工程數量變更增加或減少,按照乙方實際完成并經甲方審定的變更數量,按照合同附件中的細目單價對乙方進行計價;無單價的項目,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10.4乙方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1天內向甲方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甲方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乙方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1天內不向甲方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甲方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7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確認時,視為該報告已被確認。
10.5乙方不執行從業主處直接收到的未經甲方確認的有關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乙方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該直接指令的復印件。甲方應在24小時內提出關于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
第11條 竣工驗收
11.1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11.2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通知業主進行驗收,乙方應配合甲方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業主驗收的部分,甲方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
11.3由于乙方原因導致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的,乙方應負責修復相應缺陷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責任。
第12條 竣工結算及移交
12.1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甲方認可后14天內,乙方向甲方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及結算方式,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12.2甲方收到乙方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應及時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甲方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向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第13條 質量保修
13.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乙方承諾:甲方對業主所承諾的質量保修義務在分包工程范圍內同樣適用于乙方。
13.2若乙方在保修期內缺陷修復不及時,甲方有權指定第三方修理,費用由乙方承擔,并從質保金中扣除。質保金不足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第14條: 違約責任
14.1因業主逾期付款導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向乙方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
14.2如因業主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遲延履行總包合同義務導致甲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乙方表示理解并承諾:發生上述情況,不視為甲方違約。
14.3若因乙方施工計劃(含節點計劃)未能完成,導致或預期導致總包合同工期延誤,乙方應承擔延期造成的相關費用,同時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由此而發生的延期賠償金(賠償金=0.5‰×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價×延期天數或與總包合同約定一致)。此賠償金最高限額為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價的10%。
14.4若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節點計劃未能完成時,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由此而發生的延期賠償金(賠償金=2‰×暫定合同總價×延期天數)。此賠償金最高限額為暫定合同總價的10%。
14.5在甲方限定的節點工期內,如果乙方無法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圍內的施工項目,甲方有權指定其他施工隊伍施工,乙方無條件接受,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14.6在過程檢測、驗收中,乙方施工工程不能滿足質量要求的,該部分不予計量,乙方應承擔違約金50000元/次。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返工、修復、罰款等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14.7若乙方施工的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乙方負責修復至合格并自行承擔相應費用,同時承擔本合同暫定總價1%的違約金。
14.8乙方不執行甲方指令、不服從甲方管理監督的,乙方應承擔違約金5000 元/次。
14.9本合同簽訂后,乙方設備和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等主要人員沒有按照《乙方投入機具一覽表》(附件4)、承諾的時間進入施工現場,或者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設備和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等主要人員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100000元/人次。
14.10乙方向甲方提交的項目負責人、管理人員、其他主要工作人員必須常駐工地,因故需離開工地的,需經甲方批準,未經甲方批準離開的,乙方應按每人每天2000 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項目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應按照要求參加甲方的生產、安全及相關會議,因故不能參加的,需經甲方批準,未經批準缺席會議的,乙方應按每人每天 1000 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4.11乙方應采取措施積極配合甲方接受業主、監理及其他監管部門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評比,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受到處罰或影響甲方評比成績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兩倍受罰金額作為違約金,造成甲方其他損失的,由乙方予以賠償。
14.12乙方轉包或非法分包本工程的,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暫定總價20%的違約金,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14.13合同履行過程中,如乙方出現違約情形,甲方有權就乙方的履約能力做出評估,如果乙方無能力繼續履約(特別是質量、工期、安全、環保、水保、文明施工等方面),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暫定總價20%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的一切損失。
14.14因上述原因合同解除后,乙方設備和人員必須在甲方規定時限內無條件撤離。否則,甲方有權采取相應措施,由乙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和延期損失。合同解除后,甲方因繼續完成本合同工程的需要,乙方修建的臨時設施必須無償轉讓甲方,如果乙方轉賣、帶走、損毀,乙方按實際金額的兩倍賠償甲方。
14.15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停工、撤場,乙方施工的所有工程數量甲方均按實際完成(實際完成的數量,計量規則需符合本合同相關約定)并經業主驗收合格數量的80%計量,扣留價款作為乙方對甲方更換施工人完成剩余工作量的組織措施費補償,不再支付給乙方。同時甲方有權沒收乙方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并由乙方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承擔已結算款額的 5 %的違約金。
14.16工程完工后,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內拒不提交竣工資料的,甲方暫停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項;經甲方催促后,乙方仍拒不提交的,甲方有權沒收乙方所交履約保證金,并由乙方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15條 合同解除
15.1當下列情形發生時,本合同可解除:
15.1.1出現本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15.1.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15.2當合同解除后,甲乙雙方按如下約定進行合同解除后的計量、付款和結清:
15.2.1合同解除后,甲方將按乙方完成的、甲乙方代表簽認的、符合本項目驗收標準的工程數量和《工程量清單》(附件1)單價(扣除甲供料和質保金)進行計量。
15.2.2合同解除后,甲方將暫停對乙方的一切付款,在查清剩余應付款項并扣除有關款項(如質保金、違約金等)后再行支付。
第16條:其它約定
16.1乙方對甲方負責,承認并嚴格按照業主、監理、甲方有關質量、安全、技術、環保、文明施工等標準執行,在甲方下達的施工進度計劃(含節點計劃)內完成施工。
16.2臨時工程的修建、維護及相關費用見專用條款給定。
16.3本工程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與金額見專用條款。
16.4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碴、臨建工程權屬歸于甲方。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擅自處置。
16.5因征地、拆遷、監理(含業主)指令、地方干擾、工藝中斷、圖紙滯后、材料供應、不可抗力等引起的停窩工損失及風險由乙方承擔,相關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各分項承包單價中,乙方不得以此為由向甲方另行索賠。
16.6乙方承諾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遵紀守法,保證甲方免于承擔因乙方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16.7未經甲方書面授權,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或類似甲方名義從事任何活動。否則,一切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16.8乙方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乙方應采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甲方,乙方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按業主批復(工期順延、停工費用)給乙方補償。
16.9乙方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6.10乙方在撤場前,由乙方在本工程所造成的外欠款應全部付清,并向甲方提供相應憑證。如未付清,在相關方找到甲方時,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及時處理,否則甲方有權用乙方預留款代付。
16.11乙方撤離現場時,應運出自帶小型機具并清除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設施,做到現場和工程整潔,達到甲方認可的狀態。若甲方清理,則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將從應付乙方的款項中扣除。
16.12根據業主對本工程審計的要求,相關審計部門對本工程的審計結論對乙方同時具有約束力,甲方有權根據審計結論對乙方合同價款等進行對應調整。
第17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依法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8條 附則
18.1本合同的債權不得轉讓,不得用于擔保。
18.2乙方作為一個有經驗的分包方,對本合同條款已認真閱讀,對合同約定的所有事項均已完全理解,對履行本合同可能存在的各項風險包括工程停建、工期變更、資金周轉、自然條件變化、征地拆遷滯后、圖紙遲延等均已充分判斷,乙方簽訂本合同則視為自愿承擔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
18.3未盡事宜由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協商,并簽署補充協議書。
18.4本合同從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第1條 分包合同價款
其他約定:合同單價為乙方自主報價。報價綜合考慮了地質、水文、安全、質量、工期、交通、場地、周邊環境、乙方人員設備投入等條件。履約過程中不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進行價格調整。
1.3.1由于重大節假日、政府相關部門特殊要求及不可抗力導致的停窩工,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2條 合同工期
2.2為保證工期,乙方須按附件二《乙方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機械設備表》于2018年3月29日前全部到位(如甲方工期調整,以甲方通知到場時間為準)。
其他約定:嚴格按照甲方施工組織計劃工期要求組織施工。根據甲方進度節點工期要求,自主對現場人員、設備進行調整,確保甲方每一個節點工期按時完成。
第3條 質量標準
3.7本工程缺陷責任期為24個月,保修期為 24 個月,乙方及其人員對本合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缺陷責任、保修時間從本項目工程正式竣工驗收日期算起。
其他約定:
第4條 材料供應、機械租賃和試驗檢測
4.1.2為了保證工程質量,經雙方協商同意本工程所用主材混凝土、鋼筋、型鋼、預埋件、止漿鐵皮、聲測管、注漿管由甲方負責采購與限額供應,甲供材料品種規格、供應單價及限額比例詳見附件二《甲方供應材料一覽表》。乙方應保證甲供料到場后及時的卸車,原則上三個小時內,必須卸車。
合同實施過程中,甲乙雙方相關負責人于當月結算前將本結算周期內乙方使用甲供材料情況進行核實,如發生超過限額比例范圍時,甲方將根據物資部門《關于限額使用甲供物資、甲供機具設備(含油品)獎勵處罰辦法》進行相應的獎勵與處罰。
4.1.3乙方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領料人為: ,身份證號: ,負責本合同實施過程中材料的領用及與甲方材料超耗核算等相關事宜。
其他約定:
當由乙方承擔的材料由甲方代為購買時,甲方除收取乙方代購材料的費用外,還應收取代購材料費用的5%作為管理費用。
第5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其他約定:
甲方:
1、甲方配發安全防護用品(工作服、安全帽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2、甲方負責提供一、二、三級配電箱,三級箱的費用由乙方支付。
乙方:
1、配電箱需滿足臨時用電規范JGJ46-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均由甲方統一采購,三級配電箱由乙方負責其費用;
2、確保南通地鐵1號線建設工期、維護南通城市形象;
3、砼的灌注,配合甲方試驗人員進行試塊的制作、現場同條件養生,鋼筋焊接、取樣、送檢。如果試件初檢不合格,乙方承擔復檢的費用,乙方應負責鋼筋籠一起吊裝的注漿管、聲測管、測斜管、止漿鐵皮等預埋鐵件的加工安裝;
4、乙方負責鑿除侵限部分,墻頭超灌混凝土鑿除,費用自理。若存在地下連續墻外放不符合甲方要求,由此造成的結構混凝土超設計工程量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若地下連續墻基面不平整、露筋,由乙方負責處理,達到側墻防水鋪設及鋼支撐架設要求,費用由乙方承擔。若發生滲水、漏水、鼓包等質量缺陷,由乙方負責處理,費用由乙方承擔。以上質量缺陷若乙方處理不及時或達不到質量要求,甲方有權委托第三方處理質量缺陷,所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
5、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及不良影響,由乙方負責,并承擔一切費用;
6、鋼筋等原材的卸車及二次倒運由乙方完成(乙方提供鋼筋接駁器及鋼板墊塊),并集中、分類堆放至甲方指定位置,其費用包含在分包單價中;鋼筋加工廠(切除鋼筋頭需使用金屬帶鋸床)、泥漿池及渣土池的數量及位置根據甲方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和現場施工需要合理布置,其費用包含在分包單價中;
7、渣土集中堆放至甲方指定位置,包含場地內二次倒運、裝車以及渣土堆的苫布覆蓋(覆蓋材料由乙方提供)、泥漿裝車,其費用包含在分包單價中;泥漿箱(泥漿箱應為鋼制泥漿箱,并設置封閉制漿棚、須設置泥漿分離裝置、每幅地連墻所用泥漿必須為新漿,新拌制的泥漿應儲放24小時后方可使用,槽內泥漿液面高度應保持高于地下水位0.5m以上,新鮮泥漿的比重在1.1左右,任何情況下泥漿比重不得小于1.06,槽底清理或置換泥漿結束1小時后,槽底500mm高度以內的泥漿比重不大于1.15,墻底沉渣不得大于100mm,成槽垂直精度不得低于1/300,接頭處兩槽段的中心線在任一深度的偏差均不得大于60mm,成槽后應認真清底,清孔質量應達到有關規范、技術管理規范的要求)、機械設備等進場設備、設施必須滿足甲方及南通地鐵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要求,相關設施由乙方提供;乙方施工現場需滿足甲方及南通地鐵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要求,派設專人(不少于5人)負責現場文明施工;
8、乙方應在合同履行期間將其用于項目與第三方的采購、租賃等合同報甲方項目工程經濟部備案;
9、合同履行過程中實際用于本合同工程采購、租賃數量及結算單數量要有項目機械物資部的書面核實確認資料;
10、乙方應在甲方撥付工程款時,向項目工程經濟部提交當月資金使用計劃,并將轉帳記錄報項目工程經濟部備案;
11、甲方施工場地范圍內的所有臨時設施乙方有義務保護,因乙方原因損壞,其修理或賠償費用由乙方承擔;
12、乙方生活、辦公用房設在現場,生活食宿自行解決,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原則上不提供乙方人員住宿,乙方負責所使用人員的飲食,并承擔相應的費用。若乙方需要甲方提供住宿,按照每間每月350元收取費用含空調,床自備。生活及施工水電費按實收取,水費價格根據甲方購買的水費單價收取,電費價格為1.2元/度(電損另計),水費價格為5.5元/m3。若各勞務隊伍分表用水電總量與甲方安裝的總水電表量有差額,差額部分根據各勞務隊伍所使用房間數量,按比例分攤;
13、乙方有義務在施工過程中地基及端頭井加固、格構柱、鋼支撐隊伍、土方開挖隊伍等相關分包隊伍施工,并根據自己的施工要求與對方協商避免因其他工序交叉施工帶來的不利因素;
14、所有進場人員嚴格遵守甲方管理規定,不得有任何聚眾鬧事和傷害甲方及甲方人員的行為;
15、土方開挖至結構封頂期間,乙方負責人必須保持24小時電話暢通,隨叫隨到。因乙方施工質量不合格,導致地下連續墻漏筋、混凝土澆筑出現夾層、地墻接縫處滲漏水等質量缺陷,由乙方負責實施相應的返工及補救措施,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承擔;
16、乙方在地下連續墻施工前,應對施工范圍內的管線進行全面摸底調查,必要時應進行人工挖槽勘察。若發現存在不明管線,應及時報告甲方并采取保護措施,確保順利施工,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造成的所有已知和未知管線損毀及人身、財產損失,由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相關費用;
17、乙方應配合甲方對地下連續墻質量檢測,若地下連續墻質量檢測不合格或達不到業主及甲方要求,此部分工程量甲方不予乙方計量,由此引起的返工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若地連墻發生塌孔現象,二次成槽費用由乙方負責;
18、若乙方在處理自己施工缺陷期間,影響了其他隊伍施工,造成甲方和其他隊伍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19、乙方進場機械應提供相關證書及司機操作證件上報甲方備案(人證統一),證件不齊全機械及人員不得進場,所有證件均為住建部頒發,其它證件均無效;
第6條 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與職業病防治
6.5乙方委派的專職安全員為: ,身份證號: ,證書號: 。
其他約定:
1、乙方所使用的特種作業人員的必須持證上崗,所有證件均為住建部頒發,其它證件均無效;
2、工地范圍內的文明施工由乙方負責,乙方應服從甲方管理人員安排,派專人負責日常的清理、維護,做好施工范圍內的安全防護并滿足甲方要求;
3、所有工地施工人員,工作服統一標準,滿足甲方及業主相關要求,費用由乙方負責;
4、由于乙方施工導致水泥漿噴射至圍擋或其他影響文明施工的區域,乙方應安排專人及時清理。
5 本工程附屬出入口存在設備多次進出場情況,乙方投標報價已經考慮了這筆費用,在實際施工時,若乙方推卸合同責任,不施工車站附屬結構地連墻,甲方有權對其進行中標價的2倍罰款。
第7條 雙方駐工地代表
7.1甲方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王春實,職務:項目經理,負責本工程安全質量監察,進度及質量控制、檢查及其它事項,負責審批結算資料等文件,簽發或相關指令。
7.2乙方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為: ,身份證號: ,負責本合同工作內容組織實施,現場管理等相關事宜。合同,結算等由法人辦理!
其他約定:按甲方規定按時參加施工生產例會,不按時參加者罰款1000元/次(大寫:壹仟元整)
第8條 工程價款的結算與支付
8.3本工程實行按月結算。每次結算前兩天,甲方到現場對乙方已完工程進行驗收,并填報驗收數量作為結算支付工程款的依據。乙方于每月20日前向甲方提交當月已完工程數量報告,甲方相關部門和人員審核簽認后,由甲方項目經理簽發《驗工計價單》。
工程款支付規定:月度支付比例為當月結算工程款的60%,每年度末支付至開累結算工程款的70%,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封賬協議簽訂后開累支付至結算工程款的80%,待甲方與業主竣工結算完成,收到業主相關工程款后支付至工程結算價款的95%(不計息),剩余5%的工程尾款,在建設單位返還質保金時不計息支付。當月應支付工程款在甲方收到業主對應付款后30日內通過以下銀行支付:
乙方收款銀行賬號: ;
開戶行: 。
扣除的工程尾款經雙方驗收合格且保修期滿后,待業主返還甲方質保金,扣除乙方原因造成的整修、賠償(含材料在內的全部費用),且乙方已全部履行完質保義務后,甲方將余額支付乙方(不計息)。
其他約定:
1、辦理結算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上月已發放參加施工人員工資費用的清單。
2、寬限期:如遇甲方資金困難,乙方同意給予甲方 6 個月的寬限期,在此寬限期間內不視為甲方違約且不計息。甲方在寬限期后,仍逾期支付,甲方對逾期付款部分從寬限期滿的次日按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標準向乙方支付利息。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對應支付給乙方工程款的額度和期限作相應調整和順延或采取其他代墊付或直接劃扣等相應解決措施,并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1)工程建設單位(即:發包人、業主)未將工程款按約支付給甲方;
(2)乙方因履行與第三人簽訂的聘用、雇傭等勞動合同、租賃合同、買賣合同等其他合同已經或可能發生糾紛,且乙方依法應當承擔合同債務而未妥善處理的;
(3)乙方在履行與甲方簽訂的合同期間,因發生侵權糾紛、工傷、交通等事故,且乙方依法應當承擔責任而未妥善處理的。
(4)乙方擅自使用甲方企業和(或)其項目部、隊部等名稱、名義對外進行經濟活動被甲方發現的。
(5)乙方實施其他損害甲方或可能損害甲方的行為。
第9條 稅務
其他約定:
第10條 變更
其他約定:
第11條 竣工驗收
其他約定:
第12條 竣工結算及移交
其他約定:
第13條 質量保修
其他約定:
第14條: 違約責任
其他約定:
第15條 合同解除
其他約定:
第16條:其它約定
16.2臨時工程的修建、維護及相關費用
a施工便道由甲方統一規劃、設計,由乙方修建至各工點。施工便道日常維護由乙方承擔,費用已包含在各分項單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b乙方應根據施工需要辦理通過第三方道路的通行權,費用已包含在各分項承包單價中。需要甲方協調時,甲方應積極協助。
c施工中涉及棄土、棄碴、水系、支擋等由甲方統一規劃、設計,由乙方修建、維護并承擔費用,其已包含在合同各分項單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d乙方生產生活所用工棚、場地等所有臨時工程和設施由乙方修建,乙方自備設備由乙方安裝、調試,上述費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各分項單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e施工用電、用水由乙方自行負責,電力、用水等設施(包含變壓器、配電盤以上及以下)由乙方保管、維護,丟失、損壞的由乙方承擔損失,費用已包含在各分項單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f乙方必須自備足夠的電源,在網電設施建立前或網電停電期間,由乙方自發電施工,費用已包含在各分項單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g乙方設備、人員調遣及食宿由乙方負責,費用已包含在各分項單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h所有臨建設施按照業主或甲方標準執行,費用已包含在各分項承包單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6.3 履約保證金繳納金額為25萬元,履約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后90日內返還(不計息)。其他約定:
第17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其他約定:
第18條 附則
其他約定:
附件一 《工程量清單及費用表》
附件二 《甲方供應材料一覽表》
附件三 《甲方供應機具設備及周轉材料一覽表》
附件四 《乙方投入機具一覽表》
附件五 《勞務企業擔保責任書》
附件六 《法人授權委托書》
附件七 《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承諾書》
附件八 《及時發放農民工工資承諾書》
附件九 《農民工工資委托支付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