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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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法規

篇1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可以明確,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并由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其全過程進行監督。

自20__年1月30日“條例”頒布實施至今,已有7年了,在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方面無論是監督機構還是參建各責任主體,在思想意識和實際工作中都能較好地貫徹執行“條例”及相關政策法規。但在實際工作中的確存在不規范的情況,主要表現在:

1、由于建設單位對法規不了解的原因,在工程驗收的組織方面,角色沒有轉變過來,過份依賴監督機構。如只有驗收組成員組成,無驗收方案等。

2、參與驗收的單位和人員形組成不符合有關規定,如分包單位不到位,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到位,監理單位總監不到位等。

3、驗收單位和人員形成的驗收意見不規范,對政策、標準尺度的把握上不太準確,如設計單位的檢查報告過于簡單,監理單位的評估報告與事實有差距,驗收意見為“把____問題處理完后,同意驗收……”比較含糊等等。

4、監督機構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規范的情況,主要表現為①未認真查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技術資料;②驗收過程中也存在一個“角色”轉換問題,過多、過細的介入到應該由驗收組成員進行的工作;③特別是在“監督意見”的形成和表述上更是“五花八門”不盡規范;④在是否具備驗收條件尺度的把握上,不夠嚴謹、準確,存在“因人而異”、“因樓而異”的現象等等。

鑒于以上情況,作為監督驗收的監督人員,應強化對法律、法規及驗收標準的學習,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除了不斷規范參建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外,同時應使自身的監督行為及工程驗收監督工作更加嚴謹、科學、規范。

下面主要談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基本程序

(一)建設單位介紹參加驗收的單位、驗收組組成人員和驗收方案;

(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設計文件完成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三)查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有關質量控制資料;

(四)查驗工程實體質量;

(五)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驗收組成員)對工程質量做出全面評價,提出驗收意見,并履行簽字手續;

(六)監督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難驗收全過程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明確監督意見。

二、驗收監督內容

(一)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驗收

1、地基處理、基礎的施工質量及驗槽記錄、地基承載力檢驗報告、樁基檢測報告;

2、混凝土強度統計評定報告、砂漿強度統計評定報告;

3、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的出廠合格證、進場試驗報告、見證取樣送檢資料及結構實體檢測報告;

4、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施工質量及隱蔽驗收記錄;

5、施工圖審查中涉及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6、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驗收組成員組成、人員到位及驗收方案的實施等情況;

7、監督組現場填寫《主體結構、地基與基礎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監督記錄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

1、查驗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2、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的核查(以給排水、采暖、電氣為主);

3、工程實體外觀質量;

4、有關安全、功能和環境的檢測報告:結構檢測報告、外窗“三性”檢測報告、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報告等;

5、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驗收組成員組成、人員到位及驗收方案實施等情況;

6、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督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 意見等,并附需整改問題的結果);

7、發現有違返建設工程質量行為的,監督組長應報告監督科長同意后,當場發出《建設工程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通知書》,責令改正;

8、監督組現場填寫《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監督記錄表》和《竣工工程質量控制資料監督抽查記錄》。

三、竣工驗收監督綜合意見(階段驗收可參照)

×××工程,建設單位為:×××,勘察單位為:×××,設計單位為:×××,施工單位為:×××,監理單位為:×××,于×年×月×日,在建設單位×××組織下,由參建各方組成的驗收組進行了竣工驗收,驗收組驗收意見為工程質量合格。經我站現場監督,其驗收組織形式、驗收程序,驗收組人員組成、到位及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未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本次驗收合法、有效。并請建設單位于十五日內到備案機關辦理備案。

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意見應客觀、公正、明確,用語中避免模棱兩可或含糊不清。如“__*問題處理以后通過”,“__*問題處理以后復查”等等。

四、竣工驗收條件的核查

為了切實落實國家和地方 有關監督驗收的政策和要求,提高工程竣工驗收的工作質量和效率,確保工程竣工時的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要求,在監督驗收前核查竣工驗收條件工作顯得非常重要,應在工程驗收前對建設單位提交的驗收資料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審查和查驗。對具備驗收條件的工程應及時進行監督驗收,對于不具備驗收條件的工程,提出整改意見,完善后進行監督驗收。

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出具的“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6、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篇2

關鍵詞:房屋建筑竣工驗收程序備案

根據建設部的[2000]142號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及建設部令第78號《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核驗制改革為備案制,即由建設單位組織參建單位和有關專家組成驗收小組對竣工工程進行檢查驗收,通過辦理備案手續得到確認。但在實際竣工驗收過程中,有些現場工程師還不了解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不熟悉《暫行規定》及《暫行辦法》,不清楚各參建單位要做的工作和該完善的資料,因此,僅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1、竣工驗收階段的基本工作

1.1施工單位組織和整理工程技術資料,并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

1.2施工單位編寫工程施工質量竣工檢查報告,并由項目經理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1.3監理單位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在提交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工程竣工報驗單上簽署意見。

1.4勘察、設計單位編寫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并由項目負責人和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1.5建設單位組織完善建設工程規劃、綠化、消防、環保、防雷、節能、分戶、檔案專項驗收。

1.6建設單位向工程各參建方和質監站發送竣工驗收通知書,明確竣工驗收時間。

1.7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在竣工驗收會議上,參見單位分別匯報合同履約情況及工程質量情況,接受有關單位對現場所有資料的審查。

1.8竣工驗收合格后,參建各方人員共同簽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

1.9 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在15天內向建設工程備案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2、竣工驗收階段協助建設單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及咨詢,協助建設單位制訂竣工驗收方案、確定驗收小組成員名單及竣工驗收程序。

2.2協助取得建設工程規劃、綠化、消防、環保、防雷、節能、分戶、檔案等部門的驗收認可文件或準用文件。

2.3協助通知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2.4協助組織竣工驗收。

2.5記錄、整理、歸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情況的匯總材料。

2.6協助審閱上述各參與方的工程檔案資料。

2.7協助組織實地工程質量查驗。

2.8協助建設單位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協調各方意見,起草竣工驗收意見。

2.9協助建設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3、竣工驗收程序

3.1竣工預驗收:(1)當單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單位應在自審、自查、自評工作完成后,填寫工程竣工報驗單,編寫工程竣工檢查報告,并將全部竣工驗收資料(質量保證資料、評定資料、施工技術資料、施工管理資料、竣工圖)報送項目監理部,申請竣工驗收;(2)項目總監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竣工資料及各專業工程的質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應督促及時整改;(3)驗收合格后,由項目總監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并向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3.2專項驗收

(1)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勘察機構進行項目的測繪,并按要求出具項目竣工地形圖、項目竣工地下管網圖、房屋竣工面積測量報告及實測圖、工程竣工驗線回單、以及電子文檔,填寫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申請表,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竣工圖(建筑部分)、竣工工程部分實物照片等資料,到項目所在地規劃局辦理規劃驗收手續,規劃管理人員到現場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2)建設工程綠化驗收:根據規劃要求的綠化率并按綠化施工圖施工完成后,邀請項目所在地市政綠化管理處工作人員查看現場,確認綠化種植滿足要求后出具單項專業驗收證明。

(3)公安消防驗收:向項目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門報送竣工驗收申請表,并附相關文字資料和竣工圖,邀請項目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項目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門有關人員現場進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檢測合格后出具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辦理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4)建設工程環保驗收:到項目所在地環保局提交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項目環境保護申請表、并附相關資料,環保管理人員現場查看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批復。試生產期滿后,建設單位再報項目生產環境保護申請表及有關檢測資料等,邀請相關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和核發排放污染物許可證。

(5)防雷驗收:向項目所在地氣象部門防雷中心提交竣工驗收申請書,并附相關文字資料和竣工圖,邀請相關管理人員現場查看檢測合格后,出具建設工程防雷驗收合格證和檢測報告。

(6)分戶驗收:組織施工、監理單位對房屋每戶的空間尺寸,結構外觀尺寸,門窗安裝質量,墻面、地面和頂棚面層質量,防水工程質量,給排水系統和電氣工程安裝質量,通風空調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并填寫相關驗收資料,經質監站抽查合格后形成分戶驗收會議紀要。

(7)節能驗收:填寫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申請表,并附相關文字資料和竣工圖,報項目所在地建委節能辦公室進行資料和現場查看、檢測合格后,頒發相關建筑能效標識與證書。

(8)空氣質量檢測: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房屋內部房間進行檢測,其相關檢測指標合格后出具房屋空氣質量檢測報告。

(9)白蟻施工驗收:工程基礎開挖階段經有資質的白蟻防治機構對基礎進行白蟻防治施工后,出具白蟻施工驗收報告。

(10)建設工程檔案驗收:向項目所在地城建檔案館報送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申請表,按建設工程文件歸檔目錄要求報送資料經檔案館相關人員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竣工檔案驗收意見書,辦理建設工程檔案接受證明書。

3.3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各參見單位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驗收小組長宣布工程竣工驗收成員單位及驗收小組人員名單。(1)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2)檢查工程實體質量。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檢驗。(3)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狀況、工程合同履約情況以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施工單位自評質量情況,監理、地勘、設計單位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形成竣工驗收意見。(4)建設單位驗收小組長宣布驗收結論。(5)質監站發表竣工驗收監督意見。(6)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各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簽署意見并簽章。

3.4竣工驗收備案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完畢以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在15天范圍內向建設工程備案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篇3

【關鍵詞】房屋建筑;工程;驗收

根據建設部的[2000] 142號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及建設部令第78號《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核驗制改為備案制,沿用多年的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竣工驗收的工程進行質量等級核定,改為由建設單位組織參建單位和有關專家組成驗收組對竣工工程進行檢查驗收,通過辦理備案手續得到確認。但在實際竣工驗收過程中,有些現場工程師還不了解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不熟悉《暫行規定》及《暫行辦法》,不清楚施工單位要做的工作以及要求施工單位提供的質量評估報告的內容,因此,很有必要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1. 工程驗收人員應遵循的幾個原則

每項工程完工后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工程進行丈量、驗收。為工程決算提供第一手資料。作為一名合格的驗收人員,驗收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不徇私情,本著對雙方負責的態度,合理公正的驗收。要多用數據說話,能用尺子量的盡量用尺子丈量,盡量做到數據準確、資料齊全。

(2)驗收人員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對所驗工程要會用計算公式,做到合理計量,為臼后結算提供準確明了的計量依據。

(3)盡量多走驗收少走簽證。對于~ 些驗收時看不到的地基、拆卸等隱蔽工程,只能通過簽證結算。驗收時通過采取一定的方式對所謂的隱蔽工程盡量通過現場驗收獲得數據,以便將來定額結算。

(4)驗收員驗收時要多走細查、不厭其煩。對于一些零星、瑣碎的工程要多走細查、盡可能逐項查看,盡力做到丈量數據的準確性。對于不按圖紙要求施工的工程,要責令施工方返工整改,符合要求后再予驗收。

2. 竣工驗收階段施工單位及協助建設單位的職責

組織和整理工程技術資料,并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要求監理對工程質量進行評估,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及工程竣工報驗單上簽署意見,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除此之外,在竣工驗收階段協助建設單位也應該積極地配合工作,需要做的工作是:就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及咨詢,協助建設單位制訂竣工驗收方案、確定驗收組成員名單及竣工驗收程序;協助取得城鄉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認可文件或準用文件;協助通知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助組織竣工驗收;記錄、歸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情況的匯總材料;協助審閱上述各參與方的工程檔案資料;協助組織實地工程質量查驗;協助建設單位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做出全面評價,協調各方意見,起草竣工驗收意見;協助建設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3. 竣工驗收程序

3.1工程竣工之后,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狀況、工程合同履約情況以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具體到房屋建設,在工程竣工后應做到八點:

(1)辦理雨污水管道接納手續。

(2)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勘察機構進行項目的測繪,根據項目所在地規劃局要求的出圖比例出具項目竣工地形圖;領取并填寫建設工程規劃、用地竣工驗收申請表,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資料,到項目所在地規劃局規劃管理科辦理規劃驗收手續,規劃管理科到現場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3)建設工程綠化驗收:根據規劃要求的綠化率并按綠化施工圖施工完成后,邀請項目所在地市政綠化管理處工作人員查看現場,確認綠化種植滿足要求后出具單項專業驗收證明。

(4)建設工程環衛驗收:根據規劃要求建設垃圾房后,邀請項目所在地市政綠化管理處工作人員查看現場,確認垃圾收集房建設滿足要求后,出具單項專業驗收證明。

(5)建設工程城管驗收:邀請項目所在地城市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查看現場建筑垃圾清理情況及戶外廣告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確認合格后出具單項專業驗收證明。

(6)建設消防驗收:配合工程部及檢測人員,現場進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檢測合格后出具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

辦理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7)建設工程環保驗收:到項目所在地環保局窗口領取并填寫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預驗收卡,準備雨污水接納申請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審批意見提供給環保局,邀請相關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預驗收卡。

(8)建設工程文檔驗收:辦理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意見書,至項目所在地文檔中心領取并填寫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申請表,并準備以下資料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的資料經文檔中心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竣工檔案驗收意見書,辦理建設工程檔案接受證明書,領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篇4

一、新建商品住宅交付過程存在的問題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是否作為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的必要條件存在爭議

首先,法律、行政法規對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有強制性規定?!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冻鞘蟹康禺a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第1款規定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從上述條文可看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購房者交付的商品住宅必須是“經驗收合格”的。

那么組織驗收的單位是誰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從2000年起我國改革了竣工驗收制度,根據建設部[2000]142號《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4條“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見,組織驗收的單位由原來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變更為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轉換為監督主體。

在多數情況下,購房者在收房時,會要求開發商提供“三書一證一表”,“三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建筑工程質量認定書,一證”是指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一表是指“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然而,目前開發商與購房者在“商品住宅經驗收合格”這一交付條件下是否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是否是交房的必須要件,存在較大爭議。

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5條規定,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六)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從程序來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時間應當是建設單位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之日,但實踐中絕大多數購房者認為應以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的取得作為竣工驗收合格的標志,主要是由于政府建設部門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公信力強,具有更廣泛的接受度。但房地產開發企業大部分認為此條件作為交付條件過于苛刻,若在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后再交房會使開發周期普遍延長,對于開發建設規模較大的住宅項目而言,從技術層面上更加難以實現。

(二)交房流程不規范的問題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對新建商品住宅辦理交接手續的明確規定,一般先驗房后交費、簽文件的收房程序是正常程序,當業主對驗房的結果滿意之后,就可以簽字收房了,但是實際交房過程與規定存在一定差異。在實際交房過程中,多數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出交房通知書就要求購房人收房。在交房現場開發企業要求業主先繳納相關的稅費及維修基金、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并簽署收房單后,才能拿鑰匙驗房。只要業主簽了字收了房,一旦發生問題,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至少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常常出現對于工程質量問題也不及時認真整改的現象,甚者把所有工程質量問題歸為保修問題,推延維修時間。

在交房時是否應該繳納相關的稅費及維修基金,存在一定爭議。新建商品住宅的產權證一般是交付后半年至一年內辦理完成,交納相關的稅費及維修基金都是在辦理房屋產權證環節才會發生,提前繳納的資金可能被開發商挪作他用,資金的安全性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住宅質量等相關問題

《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對所開發的住宅小區質量負最終責任,不得將工程質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在新建商品房交付過程中并不是說購房者簽收房子拿了鑰匙,就等同于認可了房屋的質量狀況。如果拿到鑰匙后發現房子有質量問題,購房者有保護自己利益的手段,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繼續承擔維修責任,并且在約定期限內必須要無償進行維修,或者賠償相關費用。

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與賠償損失責任,逾期交付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違約金。交付后質量問題產生或隱蔽瑕疵暴露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在交房時,還有一些方面常引起糾紛:面積問題,商品住宅實測面積與合同面積不符,補繳或退還購房款的糾紛;遲延交付房屋,開發商以不可抗力、政府行為、社會事件、惡劣天氣、技術難題等為由,推遲交房,購房者要求賠償的糾紛;

配套設施遲延或者交付不能,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帶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游泳池、道路、花園、綠化、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交房時,基礎設施不完備,與合同以及宣傳的廣告不符,購房者拒絕收房的糾紛;裝飾和設備不合約定,交付的商品住宅是精裝房的,有的精裝房的裝飾材料與工藝標準同合同附件和補充協議中約定不符,品牌不符、材料低檔、做工粗糙、房間有害物質(如氨氣、甲醛、氡氣等)造成空氣污染等引起的糾紛。

二、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的管理方式借鑒

針對新建商品住宅交房標準不統一、交房流程不規范、房屋質量不合格等問題,國內如上海、天津、北京、哈爾濱等一些城市對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做出了大膽的探索和嘗試,采用許可制、準許使用管理、公眾監督管理等方式,具有較好的借鑒意義。

(一)上海的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許可管理

在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中,上海采取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許可制度?!渡虾J行陆ㄗ≌桓妒褂迷S可規定》第4條規定“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并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住宅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房地資源局或者區、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申請人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供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并提供配套設施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相關文件、資料”。其實施細則中第2條規定“本市國有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新建住宅應當與規劃要求配建的教育、醫療、郵政、菜場、社區服務、公交終點站等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商品住宅的配套公共設施應當達到規定的建設要求是這項許可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這項許可制度的亮點,其目的在于保障新建住宅具備滿足居民基本生活條件的使用功能。“上海模式”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具有較強的行政約束力,監管力度強,實施效果較好,對于規范房地產市場行為具有積極作用。

(二)天津的新建商品住宅準許使用管理

天津市對商品住宅商品房實行準許使用制度,并通過地方法規進行推行,具有較強的約束性。2010年出臺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天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住宅商品房,必須在領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后,方可交付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住宅商品房具備交付使用條件之日的15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準許使用證,并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以及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等。同時,還要求在有關部門制定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示范文本中,載明住宅商品房的交付標準是取得準許使用證。對于沒有取得準許使用證的住宅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要求物業服務企業為購房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如違規辦理入住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購房人可依法向開發企業要求賠償。

天津的準許使用管理方式,將準許使用證作為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一個重要要件,并要求寫入商品房銷售合同示范文本中,在沒有準許使用證的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這樣,多途徑保障業主的權利,在糾紛發生時,有利于業主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有效維權。

(三)北京的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

北京在2007年出臺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和《關于規范預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驗的通知》(下稱《通知》),對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管理提出了相對細化、具體的要求,重在規范交房程序、完善住宅配套、減少交房糾紛。

《暫行辦法》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劃意見書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并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用的具體內容,要寫入商品房預(銷)售合同。同時,規定了交房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成的具體時間,“教育、醫療衛生、社區管理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通知》要求開發商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等作為預購人查驗預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條件。購房者可先驗房再交物業費、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等費用。房屋發現問題要按合同約定及時處理。違規企業將記入行業信用信息系統,限制該企業相關項目的網上簽約。

(四)哈爾濱公眾監督管理

《哈爾濱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試行辦法》主要引入了公眾參與共同監督的管理辦法。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應當對新建住宅是否達到交付使用條件進行社會評審。未經社會評審或者社會評審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社會評審工作,由業主代表、相關專家、物業管理企業代表、區人民政府及社區代表組成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委員會總人數為9人,其中業主代表和相關專家各3人,物業管理企業、區人民政府及社區代表各1人。同時從相關專家中推選主任委員1人,從業主代表中推選副主任委員1人。評審委員會每個成員擁有一個投票權。業主代表和相關專家的產生,由社會評審組織單位從新建住宅的已購房人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抽簽過程及結果應當公開,并由公證機構現場進行公證。從評委會的產生及工作程序看評審工作公正、公開、合理,引入社會多方力量參與到此項工作之中,讓社會公眾關注此類涉及民生的事情,能夠更好維護購房者的切身利益。

評審委員會應當將評審意見書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文件后,應當將評審意見書在新建住宅項目所在地公示3日。

三、對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明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

建議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建設標準,各地方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應包括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建成并滿足使用要求、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已落實、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已明確、前期物業管理已落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上述相關證明資料。加強商品住房竣工驗收管理,積極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制度。

建議在地方法規中,明確將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作為開發商交付商品住宅的必備條件,并將此要求寫入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一些城市已經有類似的做法,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第50條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三)預售合同約定的其他交付條件”。由此可見,以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作為交付房屋的條件之一是廣大業主的要求,接受度大,公信力強,也是趨勢所在。

(二)規范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程序

建議在新建商品住宅交付過程中,地方應重視交付程序的管理,通過具體的辦法規范交付程序,避免相應的交付糾紛。交付程序包括從通知業主交房到辦理入住手續、繳納代收稅費以及辦理產權證等整個過程。首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的通知時間通過媒體通告、函告、電話等方式通知業主交房,然后是項目現場業主身份確認,開發企業專人陪同業主查驗房屋,記錄整改要求,進行房屋整改。在無異議的情況下辦理簽收手續、移交房屋鑰匙,再次是辦理物業管理手續、繳納代收稅費,最后是辦理產權證。開發企業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和物業管理費用等作為查驗商品住宅的前提條件,對違規的企業采取一定的懲罰措施。

(三)落實新建商品住房質量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商品住房質量承擔首要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按各自職責承擔相應責任。預售商品住房存在質量問題的,購房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責任并賠償相應損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責任后,有權向造成質量問題的相關單位和個人追責。

(四)完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新建商品住宅交付責任得以履行的基礎,因此只有較為完備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才能正確指導商品房交房過程,避免一些交房風險。首先,要細化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條件和標準,交付條件包括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建筑工程質量認定書、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等。交付標準包括商品住宅的裝飾、裝修、設備標準;上下水、電、燃氣、暖氣等;道路、綠化、停車場、學校、幼兒園、會所等配套設施。其次,將開發企業不得將買受人交納稅費作為交房的條件寫入合同文本中。再次,要明確商品房實測面積與預測面積不符時的處理辦法。最后,應考慮商品房室內空氣質量安全性的問題。

參考文獻:

1.方蕾 姚衛萱.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及質量管理.上海經濟年鑒.2010

2.李僖謳.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哈爾濱年鑒.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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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驗收合格之日的概念及認定

要明確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的概念,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是施工合同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的標準和規范,對承包人完成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驗收,對建設工程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和完成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的確認。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之日就是施工合同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對建設工程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和完成合同的約定進行確認的日期。

根據《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逗贤ā返诙倨呤艞l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是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和承包人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那么,是不是建設工程只有經過法定的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回答是否定的。實踐當中還存在以下兩種情形:

一種情形是發包人擅自使用建設工程的情況下視為驗收合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是指發包人擅自使用建設工程后,對建設工程已經合格的認可,免除了承包人的返修義務。應該視為工程驗收合格。但是免除承包人的返修義務并不意味著免除承包人的保修義務。因為保修義務是承包人的法定義務,不因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免除。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發包人組織驗收的,承包人仍然有配合發包人進行驗收和交付工程資料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另一種情形是發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組織驗收或者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視為工程驗收合格。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以下稱《(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2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這里的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就是視為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另外,根據《2007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18.3.6條約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56天內未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之日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但發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所以,建設工程可以因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被視為驗收合格。

通過以上分析,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一是因經過法定驗收程序驗收而合格;二是因發包人擅自使用被視為驗收合格;三是因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被視為驗收合格。由此三種情形可以確認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之日,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四方簽署工程驗收合格的文件,四方簽署工程驗收合格的文件的日期就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發包人擅自使用之日為驗收合格之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的,從發包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9天,或驗收后第15天為驗收合格之日。

二、建設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的概念及認定

實際竣工之日是指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依據建設工程的標準和規范,完成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的日期。實際竣工之日,法律沒有嚴格的定義,一般以當事人約定為準,比如:完工之日、竣工報告提交之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或者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完成之日等。

依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4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該條款是對實際竣工日期的約定。

根據《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p>

該條款規定的“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應該解釋為當事人對實際竣工日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因為只有沒有約定或者約不明才會產生爭議,才能依照法律規定。

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聯系與區別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后,發包人不能以工程不合格為由主張權利,免除了承包人的保修義務,是解決工程質量問題。而實際竣工日期是解決工期的問題。兩者的功能不一樣,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一樣。但是兩者也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關系在實踐中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當事人適用《示范文本》的,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3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該條款一是約定工程視為驗收合格,二是約定從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第29天,或從驗收后15天為工程驗收合格之日,不是實際竣工之日。

第二、當事人適用《示范文本》的,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2.4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遞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該條款中的“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就是發包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承包人通過竣工驗收,形成竣工驗收合格文件并在文件上簽署的日期就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因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即是實際竣工日期。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沒有約定或者約不明,發生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竣工驗收合格與實際竣工日期發生重合;(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實際竣工之日先于驗收合格之日;(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以上的兩個“發包人擅自使用”,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發包人擅自使用”后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督忉尅返谑龡l規定的“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是指建設工程視為驗收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之日即是驗收合格之日。

四、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法律意義

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的法律意義:第一、根據《建筑法》第六十一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以及《(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3.1條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工程驗收合格是承包人向發包人辦理結算的前提,承包人有權請求發包人支付下余工程款;第二、工程的保修期從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發包人主張在驗收合格之日前除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外存在質量問題,應不予支持,工程進入保修期。第三、是劃分工程風險的界限。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2.5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實際竣工之日的法律意義:第一、是認定承包人工期是否違約的依據;第二、是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起算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參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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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套設施建設納入基本建設程序管理

(一)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住宅,必須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相關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并依法辦理建設手續。本意見所稱住宅配套設施是指小區內的道路、路燈、橋梁、給排水、供電、供熱、燃氣、消防、郵電通信、有線電視、環衛、園林綠化、居民活動場地、停車場、停車庫等基礎設施和物業管理用房、社區管理用房。

(二)住宅配套設施建設,應當統籌安排,與主體工程同步組織規劃、設計、報批和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三)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新建住宅詳細規劃時,應當落實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配套項目,在核發新建住宅項目規劃許可時,同步審批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及配套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外部環境工程。

(四)建設單位報審住宅工程施工圖,應同時報審各單項配套工程的施工圖。施工圖審查機構根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新建住宅項目詳細規劃和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要求進行審查。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應同時將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園林工程項目等配套設施作為許可內容。凡配套設施工程未進行施工圖紙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及安全監督手續、未辦理開發立項手續、未委托工程監理、未落實建設資金的項目,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未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不得開工建設。

二、加強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和質量管理

(一)加強規劃監管。經規劃許可的配套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從開工到竣工前的各個階段必須接受規劃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每個階段經規劃管理部門初驗合格后方可轉入下一階段施工。

(二)加強建設監管。開發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配套設施的建設投資、建設內容、工程進度等進行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與開發行業主管部門和其委托的銀行簽訂配套設施建設資金投入協議,按照項目建設進度向開發行業主管部門申報配套設施施工計劃,由委托銀行按照協議和批準的配套設施施工計劃向建設單位支付儲存的資金。建設單位要切實保證承擔的配套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并接受開發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

(三)加強質量監管。

1、實行監理制。配套設施項目的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監理單位必須配備合格的監理人員。未經監理人員簽字認可,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特別是隱蔽工程上使用或安裝,否則,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進行竣工驗收。監理人員要按有關規定做好旁站監理和見證取樣工作,按作業程序即時跟班到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簽字,并有權責令返工,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加強施工合同管理。配套設施項目的施工必須簽訂合同,并報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擔配套設施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資質等級,必須配備足夠的工程技術人員。建筑施工管理部門要加大對配套設施施工合同的監管力度,嚴禁簽訂虛假合同、冒用資質簽訂合同。

3、建設工程監督機構要加強對配套設施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有關機構質量行為、工程實體質量以及有關質量文件的監督檢查,對工程建設各方違法違規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要對進入住宅配套設施工程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加強監督抽查,嚴禁無出廠合格證、無實驗報告、無見證取樣送檢資料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在工程中使用。

4、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配套設施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具體工作人員,按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5、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配套設施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由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質量保修期滿后,在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產權人有權向建設單位要求賠償。

(四)建設單位是住宅配套設施工程建設的第一責任者,對配套設施工程建設全面負責。建設單位應設立質量管理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加強對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過程控制和驗收管理。在工程建設中,要保證合理工期、造價和設計標準,不得擅自變更已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配套設施建設不完善,出現漏項、自行降低標準、建設滯后等問題,由各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建設單位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加強配套設施驗收和備案管理

(一)住宅配套設施建設應達到下列要求,方可予以規劃驗收。

1、配套設施建設齊全,符合規劃許可要求。

2、對違法建設的配套設施,經規劃管理部門行政處罰,并履行完畢,達到要求。

3、配套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須委托規劃管理部門認可的勘察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并完成竣工圖編制。

4、配套設施竣工檔案材料已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并取得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工程施工檔案預驗收認可文件。

對配套設施項目不健全、不符合規劃設計要求的住宅工程,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該工程不得組織進行竣工驗收,并由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規,組織招標,完成不健全的配套設施項目建設,同時監管使用配套設施建設資金。

(二)住宅配套設施建設應達到下列要求,方可予以竣工驗收。

1、生活用水納入城市自來水管網。使用地下水的,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2、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

3、供熱納入熱電管網或區域供熱系統,并實現并網。

4、民用燃氣納入城市供氣網絡,并實現戶外管線對接;

5、雨、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統;

6、所在區域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公共建筑設施和物業管理用房、社區管理用房;

7、完成區內道路和軟硬鋪裝。綠化建設因季節原因無法及時完成的,建設單位應提供按時完成綠化配套的書面承諾。分期分批建設的住宅區最后一批住宅交付使用時,綠化配套和小區圍墻應全部建成;

8、完成區內環衛設施建設,生活垃圾納入城市清運排放系統;

9、住宅小區應經招標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有前期物業管理合同。

(三)住宅配套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與主體工程的竣工驗收同時進行,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申請,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四)竣工驗收執行建設部規定的基本程序。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有關部門作為驗收組成員,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并形成經驗收組成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五)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含配套設施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六)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七)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未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的住宅工程,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確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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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屋建筑;工程質量

中圖分類號:TS958文獻標識碼: A

1.商品房要經過怎樣的驗收程序后方能交付給用戶。

地產商自己對自己的商品房進行工程驗收是否合理合法。這是遇到的用戶法。這種說法是不嚴謹、不準確的。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 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② 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③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④ 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⑤ 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睆囊陨峡闯?,房地產商自己對自己的商品房進行工程驗收,這個說法是不準確的,不是房地產商自己對自己驗收,是房地產商組織相關責任方進行驗收。那么,既然是房地產商組織相關責任方進行驗收,監督機構對竣工驗收如何監管呢。《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建建〔2000〕142號)第四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實施監督?!笔紫?,工程在竣工驗收以前,監督人員會對工程是否具備驗收條件進行檢查,符合要求后,才可以組織竣工驗收。驗收時,監督人員到場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其改正,并對工程實體質量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抽查,對存在的質量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督促相關責任方整改。近年來,有很多用戶提出了這樣的問題:工程還沒有進行竣工備案,開發商就交房了,這樣是不是不合法?對于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很有必要討論一下。剛才提到《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蹦敲?,什么程度才是驗收合格呢,對此,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未做出明確的解釋,使得在此方面有很多的理解和爭議。在鄭州市,按照常規的做法,工程組織竣工驗收后,驗收組和監督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全部落實完畢,各方達成了綜合的驗收意見并在《工程竣工驗收意見表》上簽章,建設單位將《工程竣工驗收意見表》報送至監督部門并經監督部門接受后,工程才可交付使用。有個別開發商,給用戶看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表》和給監督部門報送的所簽署的時間不一致,甚至還沒有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意見就已經簽署了,用戶若發現有這樣的作假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2.對于驗收合格的工程,如何對待用戶提出的質量問題。

不少用戶提出這樣的疑問: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了,為什么還有質量問題?對于這樣的質疑,筆者認為開發單位有責任也有義務向用戶作出解釋:工程評定為合格,并不表示工程就不能存在質量問題,國家的驗收規范規定出現嚴重質量缺陷不能評定為合格,而一般質量缺陷點不超過總檢查數量的20%時,可以驗收通過。并且質量問題也不是固定在一個時期出現的,竣工驗收時可能沒有出現,但在使用中出現了。所以,對于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出現的質量問題,國家實施質量保修制度,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履行保修義務。用戶發現質量問題,如果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應向開發商或物業反映, 由建設單位通知施工單位進行整修。如果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用戶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由政府部門協調解決。遇到用戶反映質量問題,相關責任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首先應該察看并進行初步判斷,是否是質量問題,若是質量問題,應進一步判斷是一般質量問題還是嚴重質量問題,若是嚴重質量問題,經處理后工程應該重新驗收,若是一般質量問題,則應及時進行維修。有時候,處理問題的方式會對事態的發展起決定性的作用,很多小的糾紛都是由處理問題的態度而引發成為影響惡劣的事件的。在處理質量投訴時,對于用戶反映的問題,不管是多么外行,都不能去嘲笑人家,而是應該耐心的進行講解和解釋,盡量去打消用戶的疑惑甚至是恐慌。

3.如何從根本上解決質量投訴問題

投訴率居高不下,筆者認為,是有很多的原因造成的,這不僅僅是鄭州市的問題,全國各個城市都存在著這樣的問題,這也反映了我國的一些保障制度的社會評價制度還是不健全的,如何解決,筆者談一下個人看法:

1)應建立工程質量保險體系。房屋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不像其他的商品,可以做到全面機械加工,而房屋是用人工建起來的,偏差較大,精確度達不到機械加工的精度,這也是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用戶在使用房屋的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可以保修,那在保修期以外呢?房子屬于貴重的商品,一套房子的價格動輒就是幾十萬、上百萬,如果質量保險體制建立起來,那無論什么時候出現質量問題都可以得到妥善解決。目前,這種制度在發達國家已經日臻完善。

2)要建立開發企業的信用體制,對于不誠信的戶可以擦亮眼睛,不去選擇那些開發商開發的房子。目前來說,政府對開發單位的誠信體制建立還不完善,對不誠信的開發單位還缺乏有效的制約,只有政府機制和市場機制聯動起來,才能起到較好的效果。

篇8

關鍵詞: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質量管理

建筑工程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安全和利益,而要確保工程質量,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就必須做好工程質量監理工作,確保工程質量。筆者根據自己多年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經歷,對新形勢下如何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進一步推進工程質量管理工作,談一些粗淺的認識和看法。

一、工程質量監督的作用和目的

要做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首先必須明確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目的和作用,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集專業技術知識和行政執法于一體的工作。它是政府職能之一,帶有強制性、獨立性和權威性。工程質量監督站受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對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工程質量和質量行為實施監督,是一個獨立于政府機關之外、代表政府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的機構。

二、新形勢下如何做好工程質量監督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和工程建設活動的不斷發展變化,我國工程質量監督制度也在不斷變革和完善,由過去的“核驗制”轉換為當前的“備案制”以后,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形式和內容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新形勢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重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加強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行為的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它包含著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諸多方面。就目前情況看,質監站到施工現場面對的參建主體較多,其職責是對參建的各責任主體質量行為和實物質量進行監督。政府管理社會事務,應主要是管理其行為;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也應側重工程質量有關行為的監督管理。在工程質量的形成過程中,只有在有關參建各方認真履行其質量責任的情況下,才能保證工程質量。所以,工程質量的監督方法,應當從單一的,對施工的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檢查,全面轉變為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責任主體責任制的落實,側重對單位工程質量構成中有關各方質量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是核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各方主體的資質及有關人員的資格、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

2結合對工程實體質量監督

在加強對參建的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監督的同時,也不能忽略對工程實物質量的監督。但監督的方式應從以前的“三到位”“四到位”“五到位”的泛泛監督,轉變到突出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部位以及建筑節能的監督按照質量監督工作方案,加大查處力度,加強對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監督。從被動的、事先通知的檢查轉變為主動的、隨機的動態巡查。同時采取拉網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和密度,及時發現和消除質量隱患。

3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竣工驗收備案制實施以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供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是備案機關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的主要依據之一,而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是《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主要內容,因此,必須加強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監督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以及在驗收過程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形成的質量評定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現工程竣工驗收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標準行為或工程存在影響結構安全和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隱患,責令其整改,待整改完畢后,再行驗收。對不符合驗收條件的一律不予驗收。

4加強對節能環保的監督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賦予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建筑物環保質量的職責?!睹裼媒ㄖ澞芄こ藤|量監督工作導則》明確規定,質量監督機構應采取抽查建筑節能工程的實體質量和相關工程質量控制資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責任主體履行質量責任。確保工程質量重點是監督檢查、抽查建筑節能工程有關措施及落實情況,質量控制資料及相關產品的節能要求指標,加強事前控制,把檢查各責任主體的節能工作行為放在首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過程建筑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和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應當責令改正。認真貫徹執行《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好建筑節能與工程質量安全及使用功能之間的關系,總結分析建筑節能狀況,限制或淘汰一些不適應實際的建筑節能系統,確保建筑節能工程質量。

5加強學習培訓,提高執法能力

搞好監督站的自身建設,是監督站履行好自身職責和權利的前提。質量意識和從業人員隊伍素質的提高是提高工程質量的基礎,高素質質量監督人員不僅應具備一流的業務技能,還應具備較好的思想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品質。因此,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應加強執法能力的學習培訓,通過參加培訓、交流和學歷教育等多種渠道,刻苦學習政治理論、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規定以及技術規范,苦練內功,增長才干,提升實際執法操作能力,加強對工程質量監督科學性、公共性和法制性的理解,規范執法行為,進一步提高業務水平。同時還要與時俱進,學習基本的電腦知識,學會應用常用的計算機軟件,以便能夠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采取信息告知、網絡監控、電子資料傳輸等手段,提升監督工作技術含量,解決監督資源不足的矛盾,提高監督抽查頻率。

篇9

第一條為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縣城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房地產開發項目包括商住小區、專業市場、酒店、辦公等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的要求,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控制零星分散建設。

第四條縣建設局是本縣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全縣范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開發經營活動的管理、監督工作。

縣發改、規劃、國土、城管、環保、公安、物價、工商、人防、消防及相關管線單位等部門、機構按照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應以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土地出讓時必須由建設局根據城市規劃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國土局根據建設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出讓土地,開發單位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利用條件進行開發。確需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在履行相關程序并報經縣政府批準后,應向國土局申報并簽訂土地出讓補充合同。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項目不按規定期限開工建設,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除外。

第七條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周期一般為2-3年,開發單位必須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周期進行開發。

土地出讓公告和合同中約定的開發建設保證金在項目開工建設后返還40%,單位工程按期竣工返還40%,綜合驗收合格后返還20%。開發建設保證金不計息,分期建設工程按比例返還。出讓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資質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等四個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不得越級承攬業務??h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社會自然人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后,需在我縣注冊房地產企業并具備相應房地產開發資質。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領取《暫定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依據核定的標準從事相應資質等級的開發建設活動。

第四章房地產開發管理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管理分為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審查報批、規劃公示、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規劃審查、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放線定位、房產預測繪、預(銷)售許可、戶外配套工程審批、規劃建設監督、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綜合驗收等環節。

第十條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審查報批

開發單位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總平面圖及規劃方案設計,設計成果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我縣規劃管理的有關要求。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及規劃方案由建設局審查和報批。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按照《縣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管理技術規范》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屋產權面積預測繪與施工圖規劃審查相銜接。

第十一條規劃公示

規劃公示由建設局組織,房地產開發項目總平面圖和相關文件通過項目現場、規劃展覽館、網站等途徑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

第十二條初步設計審查

初步設計審查由建設局負責組織。規模較大的項目在上報初步設計方案的同時,開發單位向建設局上報申請分期開發計劃。建設局會同相關單位在組織初步設計審查時,對分期實施方案同步審查、同時批復。分期實施方案作為項目分期綜合驗收的依據。

第十三條施工圖規劃審查

施工圖規劃審查由建設局負責組織,作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依據。施工圖建筑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或同意分期建設的分期總建筑面積。

第十四條規劃許可

建設局根據審核確認的施工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規劃許可容積率等相關指標不得違反土地出讓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不得作為辦理營業執照、房屋產權和交付使用的依據。建設工程竣工后,憑副本及有關批準圖件報請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第十五條施工許可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立項批文;

(二)用地批文;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四)中標通知書及施工合同備案表;

(五)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六)質量監督受理通知書;

(七)監理合同;

(八)建筑施工安全監督備案受理通知書;

(九)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款憑證及承諾書。

第十六條放線定位

工程開工時,開發單位需在項目現場公示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土地證、規劃許可證(副本)、施工許可證復印件,然后向建設局提出放線申請,建設局向城管局移交項目相關文件,并會同城管局審查公示圖件,共同現場放線驗線,形成定位放線、驗線記錄。

第十七條房產預測繪

商品房預(銷)售前須由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預測繪,房產預測繪報告在房產預測繪房屋產權監理機構備案,備案的條件為:

(一)建設單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二)有經審查合格并加蓋印章的施工圖紙;

(三)房屋預測繪面積與規劃許可面積相一致。

開發單位在預測繪報告備案后方可領取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

第十八條預(銷)售許可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項目達到預(銷)售許可條件后,向建設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和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規劃總平面圖;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五)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六)投入開發建設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25%以上的證明材料(現場踏勘);

(七)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計劃;

(八)工程施工合同;

(九)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十)商品房預(銷)售方案;

(十一)房屋拆遷安置和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的證明;

(十二)質量監督受理(竣工驗收證明);

(十三)價格審核手續;

(十四)預測報告;

(十五)網上備案;

(十六)維修基金承諾書;

(十七)土地出讓公告、合同及規劃設計條件等其它相關資料。

銷售許可面積不得超過規劃許可面積,物管用房等必須無償提供的公用設施不得發放預(銷)售許可證。預(銷)售許可證需在售房部公示。

第十九條戶外配套工程審批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項目開工前30日內向建設局報送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方案。方案應包括建設的內容、規模、標準、開工和竣工時間等。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戶外工程設計進行審查和批復。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建設內容和期限完成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城管局、建設局應當對開發項目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加強監督檢查。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公告和規劃設計條件要求,在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物業管理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活動中心(社區會所)、公共廁所、垃圾用房等公共設施。凡建設費用已列入房地產開發項目成本的公共設施設備,其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處置;其經營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用于該項目的物業管理。土地出讓公告約定捐建的公共設施在竣工驗收后移交給相應管理部門,并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規劃建設監督

城管局負責縣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建設監督,確保開發單位按規劃實施。開發項目實測產權登記面積超出許可證面積在3%(含3%)以內的,開發單位應補繳相應規費,超過3%的以上部分,除補繳相關規費外,由城管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并按規定到國土局補交土地出讓金,補簽土地出讓合同。未按規定補繳相應費用、接受相應處理的建設項目,相關部門不得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

第二十一條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房地產開發項目需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建設項目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單位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憑驗收合格證明和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向建設局申請換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作為房屋產權總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綜合驗收

建設局是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的牽頭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綜合驗收的組織實施、協調和監督工作??h規劃、城管、公安、消防、國土、環保、廣電、人防、電力、通信、郵政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建設項目的竣工綜合驗收工作。綜合驗收不合格的須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如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除扣除剩余建設保證金外,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報請省建設廳予以降低或者注銷其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一)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

(三)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假借項目聯合開發,變更項目開發主體,變相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四)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規定向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報送《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

(六)按國家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項目未委托監理的;

(七)未經工程質量驗收備案或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

(八)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或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的;

(九)房屋銷售中存在虛假廣告、銷售面積“缺斤短兩”等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損失未予改正的;

(十)商品房銷售中,未按規定向購房者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未依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進行保修的;

(十一)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銷)售商品房的;

(十二)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工程款的;

(十三)工程質量低劣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十四)連續3年無房地產開發項目或開發投資額、竣工面積不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

(十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土地出讓公告約定的政府限價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回遷房必須滿足政府安置需要。當期安置多余部分未經縣政府批準,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處置。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及社區居委會用房,具備可補建條件的,將責令其限期依法補建。逾期不補建或建設面積不足的,應當在其建設的非住宅商品房中另行劃足相應面積用房或繳納補建價款。補建價款按照該地段經營用房的銷售價格乘以未建設面積計算,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至該項目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賬戶,歸全體業主所有。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將規劃確定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公共配套用房改變使用性質、挪作他用的,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清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篇10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建檔案管理辦法》、《南京市檔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不同載體形式的歷史記錄和文件材料。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設事業的發展規劃,保障城建檔案工作與城市建設事業的協調發展。城建檔案館(室)的館庫建設、設備購置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日常經費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縣(區)建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區)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檔案的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收集、接收和保管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和資料;

(二)對城建檔案的形成、報送和利用進行業務指導;

(三)對城建檔案和資料進行科學管理,不斷提高城建檔案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四)開發城建檔案信息資源,開展檔案利用和技術咨詢服務。

第六條產生城建檔案的單位應當設置檔案室或者配備專(兼)職檔案人員,收集和管理本單位的城建檔案。

第七條城建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上崗資格。

第二章城建檔案的形成與歸檔

第八條城建檔案館(室)重點收集、接收建國前后下列范圍的城建檔案和資料:

(一)城市勘測:全市和局部地區的地質構造、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的綜合成果;等級控制成果、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和綜合管網測量成果;各種編繪圖集等。

(二)城市規劃:區域規劃、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詳細規劃成果,以及城市規劃基礎資料(包括城市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統計資料、歷史沿革、地名、經濟、資源、人口、氣象、地震等方面的資料)。

(三)建設工程: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大中型工礦企業的總平面布置圖、綜合管網圖、地質勘察報告、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工程檔案。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賓館、寫字樓、醫院、體育館、商場、學校、住宅等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道路(包括廣場、地下通道)、橋梁(包括立交橋)、排水(包括河道整治、排水管道、泵站、涵閘)、污水治理(包括污水處理廠、污水管道、截流管道、提升泵站及附屬設施)、防洪設施等工程的建設工程檔案。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給水(包括水廠、供水管網、水庫、增壓站)、電力(包括電廠、供電線路、變電所)、電訊(包括中心樞紐及分支樞紐、線路、無線電微波收發臺站)、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道路、市內公交車站點、地鐵站線)、燃氣(包括制氣廠、燃氣管網、調壓站、儲氣柜、液化氣儲灌場)、環衛、城市照明等工程的建設工程檔案。

4、交通運輸工程:鐵路(包括各場站平面布置圖、主要建筑物、地下管網)、二級以上公路(包括長途客運、貨運站點和橋梁遂道)、航空(包括站場總平面圖、主要建構筑物、地下管線)、港口(包括港區總平面圖、工程地質、水文地質、主要建構筑物、地下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工程檔案。

5、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工程:風景區和公園的總體規劃圖、總平面布置圖、主要景點建(構)筑物、公共綠地、紀念性建(構)筑物、城市雕塑等工程的建設工程檔案。

6、人防工程:五級以上人防設施工程的建設工程檔案。

7、軍事工程:軍事管理區和軍事以外的地下管線走向和隱蔽工程位置圖。

(四)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第九條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館(室)移送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完整、準確、系統,其內容包括工程前期文件、施工技術文件、監理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到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進行登記,簽訂《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

第十一條列入城建檔案館(室)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將已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報送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進行專項驗收,屬于重點建設項目的檔案驗收應當由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專項驗收合格的,由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出具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驗收、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未經檔案專項驗收或者檔案專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移交準確、完整的建設工程檔案。建設工程檔案經檢查符合歸檔要求的,由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出具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

第十三條城市勘測、城市規劃、城市建設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以及其他需要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在本單位保管1至5年后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以及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圖和專業圖,應當由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按照建設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規定準確完整地收集、保管,并于工程竣工驗收后30日內向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移交。

在城市的道路、管線及其附近地段進行開挖、爆破、鉆探等施工活動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到城建檔案館(室)和有關部門查清該地段的地下管線分布情況。

第十五條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的城建檔案必須完整準確、圖形清晰、字跡工整,案卷整理質量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和江蘇省城建檔案案卷質量標準。

第十六條重點建設項目在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一套紙質檔案的同時應當報送一份電子文件。電子文件歸檔的要求按照電子文件檔案管理規范執行。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檔案的匯總和報送,施工單位負責竣工圖和與工程施工有關的文件的編制,工程監理部門負責監理文件的編制并督促檢查施工文件材料和竣工圖的質量。建設工程檔案不得少于兩套,城建檔案館(室)、建設單位各保存一套。

第十八條工程竣工圖應按有關規定隨工程進度同步編制,每張竣工圖編制完成后,均應加蓋統一標準的“竣工圖”標志章,并由編制單位、編制人、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監理總工程師等簽字。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和遷建的房屋建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時,應當核驗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并列入房產產權產籍檔案。

第二十條城建檔案館(室)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文件的形成、積累、整理、報送工作的業務指導,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督促檢查有關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確保建設工程檔案的完整、準確。

第二十一條建筑物、構筑物產權變更時,其工程檔案的歸屬與流向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停、緩建的,其已形成的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保管;單位撤銷的,其工程檔案移交上級主管機關或城建檔案館(室)負責保管。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工程項目,特別是重點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無竣工圖或竣工圖不完整、不準確的,其產權單位應當組織補測補繪,并在補測補繪工作結束,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

第三章城建檔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三條城建檔案館(室)對接收的檔案和資料應當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做好檔案的保管、統計、鑒定、保護、編研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四條城建檔案館(室)及形成城建檔案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制度,嚴防檔案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五條城建檔案館庫建筑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有抗震、防盜、防火、防水、防潮、防強光、防高溫、防塵、防有害氣體和防有害生物等防護設施。

其他保管城建檔案的單位,應當配置專用庫房和必要的檔案防護設施,確保城建檔案有良好的保管條件。

第二十六條城建檔案館(室)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用品和裝具;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備各種設備,逐步實現檔案管理規范化和現代化。

第二十七條城建檔案館(室)應當依法適時開放所保管的檔案,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積極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社會利用檔案提供服務,并根據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開展技術咨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城建檔案的利用實行有償服務,具體辦法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二)在城建檔案理論研究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突出的;

(三)將重要、珍貴的城建檔案捐贈給國家的;

(四)在非常條件下,為搶救、保護城建檔案表現突出的;

(五)同違反城建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江蘇省城建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損毀、丟失、涂改、偽造城建檔案及城建檔案管理人員在城建檔案工作中,、造成損失的,按規定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