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安全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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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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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等法律、法規授權的水路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為航運暢通提供航務管理保障、水路運政管理、港政管理、水上安全管理、航道管理、航運建設項目管理、航運規劃與統計、船閘管理航運技術標準擬定、航運人才培訓等管理工作,近幾年來,我處切實履行了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水路交通安全監管形勢明顯穩定,保證了全區未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安全考核三項指標為零。

一、基本情況及內設機構

根據XXXX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批準的內設機構設置海事股、航務股、辦公室、船檢股,內設機構配備負責人1名。根據XX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明確XX所屬事業單位領導職數的批復》規定,核定我單位領導職數3名,實有正職1名、副職1名。根據XXXX文件,核定了我單位事業編制23名,現有在編職工21名,其中取得海事行政執法證件人員14人,資金來源是全額撥款,現有執法車輛2輛,執法監督艇2艘。

二、當前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穩定,安全監管能力明顯提高

(一)安全監管保障能力明顯提高

我處由領導帶頭,逐級劃分責任制,通過包片、包渡的形式,大力推進渡口渡船、鄉鎮船管站、砂石生產作業組、安全監管網格化;加強信息化建設,對20處渡口、重點碼頭,20艘渡船實現北斗(GPS)監控,信息化監管網絡不斷完善;強化監管裝備建設,現有2艘海巡艇、 1艘海事沖鋒舟,2輛海事執法車,網格化監管基礎不斷夯實。

(二)建章立制,突破創新,依法治安水平明顯提高

根據四川省出臺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四川省渡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加強了水庫、渡口渡船等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先后制定實施網格化監管、責任分片包干、水上安全約談等10余項從嚴從實的監管制度,建章立制、精細管理成為新常態。

(三)優化服務,惠民便民,群眾滿意度明顯提高。

大力推進渡運“民生工程”建設,推行渡船標準船型,完成21艘農村老舊渡船更新改造,全區渡船平均船齡不足5年,為人民群眾水上出行筑起了安全堡壘。積極探索建立渡運安全長效管理機制,建立了公益性渡口渡工、安全員、簽單員由財政補貼的機制。

(四)把握重點,治本抓源,安全水平明顯提高。

大力整治水上交通安全隱患,開展港口危貨安全排查、“打非治違”、渡船治理專項行動等專項整治活動,省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整改銷號。嚴格加強船員、船舶、公司管理,建立并運行公司、船員規范化管理制度。

(五)應急管理不斷加強,應急處置能力明顯提高。

修訂完善XX區水上搜救應急預案,搜救中心基本建成,各通航鄉鎮船管站也建立了水上應急救援服務隊,通過夜間巡航、水上交通應急救援演練的形式加強應急管理水平。

三、深化“三化建設”,著力構建水上交通安全五大體系,不斷提升安全監管的科學化水平,開展水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新局面

(一)構建一體化的安全應急責任體系。

完善責任落實機制,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制度,將水上交通安全責任納入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考核內容,實行安全責任落實與職務晉升掛鉤。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與企業等審批發證掛鉤,督促全面落實區、鄉鎮、村組、船主“四級”責任制,完善渡口渡船責任落實與燃油補貼掛鉤機制,完善領導分片包干和“網格化”監管機制,厘清省、市、縣安全監管責任邊界,堅決落實企業、行業管理部門和政府“三個責任”,不斷健全完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監管責任體系。

(二)構建嚴密有效的安全應急法規制度體系。

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嚴格執行內河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船員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安全與防污染的監督檢查制度。嚴格規范執法程序,加快構建權責統一的水上交通安全行政執法管理機制。以“三化”為引領,加強基層執法能力建設,不斷構建依法治安、依規治安體系。

(三)構建科技化的安全應急支撐保障體系。

堅持科技興安,加快建立并完善區級水上應急搜救指揮系統,加快推進水上監管和應急綜合訓練系統等建設,加快推進水上交通安全巡航救助一體化建設,繼續推進基層安全監管、執法、應急、救援海巡艇及通訊設施等建設,基本形成信息系統監管與海巡艇、海事車監管互為補充的現代化監管體系。開展水上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專項治理活動,打擊船員、船舶、砂石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構建長效化的安全應急預防預控體系。

建立完善省、市、縣三級水上搜救應急預案體系,不斷完善專家庫、資源庫等,建立通航安全信息預警、預報機制,適時組織開展不同級別、不同科目的水上搜救應急演練,提高預控和處置能力;大力推進隱患排查治理標準化、數字化體系建設,制定危貨運輸、旅游碼頭等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標準,建立隱患曝光制度、嚴格落實隱患分級掛牌督辦制度,堅持問題向導,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開展水上交通安全應急演練系列活動。以渡運、危險品運輸等為重點,在重點水域、重點碼頭、重點船舶上,針對不同形勢、不同情況,組織開展消防、救生、溢油等水上交通安全聯合應急演練,完善應急準備,提高實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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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預防為主、加強監管、落實責任”為重點,以深入開展水上交通安全生產和應急“雙基”建設活動為契機,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力度,查處和糾正船舶違法違章行為,規范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長效管理機制,創建水上交通安全安定穩定新局面。

二、工作目標

按照省市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的總體部署,全面推進水上交通安全生產和應急“雙基”建設活動,進一步加強安全監管工作,深化安全生產隱患排除治理,形成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堅決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通過專項整治,提升執法水平、夯實安全基礎、健全管理機制、確保轄區水上交通安全形勢安定穩定。

三、組織機構

為加強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我局成立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下設辦公室在區地方海事處,聯系電話:

四、專項整治范圍和內容

(一)專項整治范圍

1.轄管水域和渡口渡船;

2.轄管的水路運輸企業和所屬的運輸船舶;

3.轄區內船舶違法違章頻率高和水上交通事故多發的航段。

(二)專項整治內容

1.全面推進水上交通安全生產和應急“雙基”(基層、基礎)建設活動。一是深入開展水上交通安全生產專項執法行動,依法查處各類運輸生產違法行為,突出“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國慶”等重要時段的現場監督檢查。二是深入開展水上交通安全生產治理行動,繼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隱患排除治理行動,創新工作方式,采取交叉檢查、隨機檢查等方式,著力加大對渡口、船舶安全檢查力度。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要采取現場糾正、限期整改、跟蹤結果等措施,有效排除安全隱患。三是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行動,創新工作思路、豐富宣傳方式,切實提高宣傳效果,重點是正面引導和警示教育。四是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生產基本技能培訓力度,強化經營者、船員的應急自救互救能力和安全生產責任意識。

2.繼續深入開展鄉鎮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政府部門“一崗雙責”制度,建立健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鎮街船舶管理站、航運企業之間的安全責任鏈,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對鄉鎮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檢查和現場監管,有效打擊非法渡運,消除事故隱患;全面落實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四長”責任制,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機構和渡口、渡船、鄉鎮船舶及渡工檔案臺賬;進一步完善鄉鎮船舶安全檢查、安全管理等崗位職責和規章制度。切實做到船舶適航、配備齊全、船員持證上崗,確保航行秩序良好,杜絕非法載客渡運現象。

3.繼續開展內河運沙船舶違法違章運輸行為專項整治。繼續加大對轄管水域現場監管力度,嚴肅查處超載運輸、配員不足、非客運船舶載客等行為。重點對船舶超載運輸、配員不足、貨運船舶擅自改裝加高圍板等違法行為進行重點查處。進一步規范船舶航行和船員管理秩序,創造良好的水上運輸安全環境。

五、整治步驟

(一)宣傳教育階段(月日一月31日)

要按照統一組織、條塊結合的原則,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一要在渡口、碼頭和船舶集中區利用標語、橫幅等有效形式進行宣傳。二要通過船員培訓班集中安全學習等方式進行宣傳。三要組織有影響的新聞媒體單位,深入到整治現場作深度報道,爭取得到社會的理解和支持,進一步提高群眾的安全意識。

(二)集中整治階段(月日一11月30日)

1、結合安全隱患的全面排除和整治,全面掌握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經費和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同時加大對轄管水域渡口渡船安全檢查力度。

2、圍繞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突出主題,有針對性地制定具體計劃,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以防事故、保安全為目標,重點整治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3.按照專項整治的范圍和主要內容,在結合日常檢查的基礎上,組織開展統一聯合檢查和集中整治,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力求專項整治活動取得明顯效果。

4.不定期地深入現場,對各類安全隱患整改落實情況及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和查處整治中出現的各種違規行為。對專項整治活動中好的做法和經驗,要及時總結、推廣交流。

(三)總結評估階段(12月1日一12月31日)

1.各單位要對專項整治活動的工作成效、工作經驗和存在的薄弱環節進行認真總結,全面評估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和水域監管現狀,明確今后工作的重點和方向,落實長效管理措施。

2.對專項整治活動未開展或開展整治管理不力的責任單位領導、有違紀行為的有關人員,將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強化領導。為確保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單位要成立相應的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做到工作有組織、有計劃、有措施、有保障。要結合本轄區、本單位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并上報區地方海事處。

(二)廣泛宣傳,營造氛圍。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宣傳水上交通安全及專項整治的目的、意義。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輿論氛圍。通過培訓、以會代訓、專訪等多種形式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進行安全警示教育,增強水上交通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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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文件精神,深刻汲取“8.16”馬和汽渡沉船重大事故教訓,認真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檢查活動,切實增強水上交通安全防控能力,進一步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長效管理機制,努力減少水上交通責任事故的發生,為促進全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營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環境。

二、目標任務

通過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檢查活動,進一步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消除事故隱患,加強渡口、渡船、渡工安全管理,杜絕渡船不適航,輪流、超齡、殘疾人擺渡,私渡、農用船載客等非法營運現象的發生,全面增強我縣渡口、渡船、渡工安全管理水平,避免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確保水上交通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

三、整治內容

(一)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省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好管理機構、人員、責任、經費和制度,并在現有的以鄉(鎮)政府、開發區負責制為核心、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業管理為重點、以海事執法監督為保證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機制的基礎上,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向渡口所在地的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組延伸,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分解到村、組和個人,進一步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網絡。

(二)渡船安全管理情況。渡運船舶和汽車輪渡是否持有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與船舶登記證;渡船標明載客定額與安全注意事項;船體是否有有滲漏、銹蝕現象;機動船舶是否按照規定配備人力助航工具;救生、消防和夜航等安全設備的配備;渡船是否標明載客定額與安全注意事項。

(三)安全教育情況。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講座、標語、宣傳車、信息平臺等手段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駕駛人(含渡工)的宣傳教育,普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機構。為切實加強全縣水上交通安全大檢查活動的組織領導,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效,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和開發區要分別成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為組長的安全大檢查領導組,落實組織機構,明確工作人員,專門負責此次安全大檢查的實施工作。

(二)加強協調配合??h安監局、交通局、公安局、水務局、地方海事處、農委、各鄉鎮人民政府之間要相互協調配合,切實做到統籌安排,條塊結合,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關口前移,不留死角,不留空白,確保水上交通安全大檢查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整體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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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上交通 完善制度 排查隱患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現狀

全國水上干線和重要港口、水道的公用航標約2000座,內河航標5000多座,建成沿海無線電、差分全球定位系統(RBN/DGPS)20個臺站,為進出我國口岸的中外籍船舶提供了可靠的助航保障。但航標配置需進一步規范,視覺航標需要調整與完善,航標器材質量需要優化,航標器材設備的維修能力需要加強,航標應急反應能力有待提高。

內河航道11.9萬KM通航里程中,1000T級以上和500T級以上航道分別占通航總里程的6.9696和11.5296,水深不足LM的航道高達5096,水運主航道中5396的航道未達到規劃通航標準。

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TS)已在沿海和長江下游港口建成交管系統14個,交管中心16個,雷達站43個,覆蓋37%沿海主要港口和水域及3096的長江干線水域。但是交管系統的深度功能開發不足,干線水域的覆蓋面仍顯不足。水運通信已形成覆蓋所有航行水域的全球性通通信網絡,開放了電報、電話數據移動通信業務,可以利用海事衛星、中波、短波、甚高頻等多種通信方式實行船岸通信,建成了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及18個海岸電臺數字選擇性呼叫(DSC)值班臺。

全國水上安全監督巡航船艇1300多艘。專業救助打撈船舶170多艘,其中遠洋救助拖輪53艘,最大功率達15300KW,2500KW全回轉救助拖輪3艘,最大起吊能力2500T起重船6艘,其他輔助船舶100多艘。但是專業救助船舶遠不能滿足應急搜救的實際需要,特別是還沒有專用救助飛機,也沒有安全管理巡航飛機。

目前,雖然各級領導都非常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管理也確實得到明顯加強,但現實工作中,安全培訓、安全教育形式主義、走過場的現象仍然存在,少數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安全操作技能遇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能力跟不上,這是安全工作的本質問題。

對策

作為地方交通行業安全管理部門,海事部門應當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依法行使好地方交通行業安全管理職責。在具體工作中,要根據實際,按照本單位制定的發展思路和發展要求,加強交通行業安全管理工作,針對管轄范圍內的交通行業安全大事故,認真進行工作調研,認真制定本部門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工作報告等,認真組織安全管理干部對重點單位、要害部門進行督查,支持和督促企業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安全工作,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因此抓安全工作必須采取強硬的手段、扎實的措施,有效地控制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防范安全事故必須著力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完善的責任落實制度

安全責任是安全生產的靈魂。安全生產必須明確責任,落實責任。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涉及到各級政府和多個相關部門,以及水運企業單位和人員。因此必須在運輸生產各環節明確責任部門和人員,做到人人有責任、事事有責任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達到責權利統一,強化監督,嚴格責任追究。建立完善一整套責任制考核辦法,把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納入政府政績,企業業績的重要考核內容,作為評價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加強監督考核,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2、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政府和相關部門應把水上交通安全生產的宣傳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向群眾宣傳水上交通安全法規及常識,采用以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方式來大力弘揚水上交通安全文化,以此來全面提高群眾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識,從而營造出全社會關注和重視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圍。我國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相關部門應建立水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定期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加強監督檢查。水運企業也應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3、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機制

水上交通運輸生產與安全基礎條件、安全法律法規密切相關,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基礎條件,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是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為各級政府、管理部門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地方交通行業安全管理部門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促進行業安全管理的健康發展,更應刻不容緩地、積極主動地用科學發展觀研究新形勢下安全生產面臨的新情況,探索交通行業安全管理的新辦法,努力走出一條能夠確有成效地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新路子。

4、 深挖細排事故隱患

要在加大安全檢查頻率的同時,采取更有效的檢查方式,變一般檢查為專業檢查、現場檢查、動態檢查和跟蹤檢查。通過細致入微的檢查,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防止出現盲區死角和“燈下黑”。要堅持每月組織一次內部安全的自查、互查和隨機抽查,切實推行一崗雙責和當班職工對事故隱患“誰在崗,誰檢查;誰發現,誰報告”的自查責任制,隨時掌控安全狀況的實情。

4.1增強預控、監控能力

要針對交通安全監管重點,突出抓好對安全危險點的預控監控,全面建立安全監控體系,對安全防范的關節點和控制點要明確監控等級、監控要求、監控措施和監控責任,落實專人實施監護,要繼續發揮在安全監控中群防群治的主體作用,形成對事故隱患的多點監控和網絡化監控。

4.2立足整改一著不讓

對事故隱患要堅持檢查、教育,處罰、糾正同時并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徹底地加以整改。隱患整改要實行按級督查制度,對重大事故隱患。要掛牌督辦整改,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堅決停產整改,整改措施要由專人制定、部門把關、領導審核,整改結束要組織驗收,予以認可。要統一實行兩級隱患整改簽字制度。以此作為安全考核、再次督查和落實責任的依據。要加大隱患整改的投入,把錢花在刀刃上,決不能因小失大、養癰為患,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按照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安全管理創新安全工作要與時俱進。要特別重視對新形勢下安全生產管理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分析,掌握交通行業安全管理工作的新特點和新規律,強化安全管理必須提升科技含量的意識,緊跟時代步伐,迅速從傳統的經驗型管理轉變到依靠科學方法管理和采用先進的新方法、新途徑。大力推進安全科技進步,全力提高安全管理的快速反應能力和安全管理的水平。

5、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綜合管理機制

要進一步健全強有力的安全組織、安全制度和安全監督三大保障體系,使安全生產管理真正具有嚴密的組織、嚴格的制度和嚴實的監督。形成上下一條心、黨政工團通力合作、齊抓共管的交通安全管理多層次、網絡化的局面。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把安全指標、安全責任分解到每一個層面、每一個環節、每一個職工。當前,交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普遍存在過于原則、不利執行的問題,要因事制宜、因崗制宜、因人制宜,對相關制度進行修改、充實和細化,使其更具包容性、適應性和可操作性。要制定教育、處罰、處理的事故責任追究制,并嚴格執行。制定并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標準》,使安全檢查工作規范化、標準化。根據客運企業、貨運企業、水運企業、工程施工企業、客運站以及渡口、船閘碼頭等分門分類制定相應的規范的《安全檢查表》。檢查表應包括安全檢查的內容、方法、結果、評價與意見,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整改要求等,經專家評審形成《安全檢查標準》,明確檢查人如果走過場檢查不到位是失職,被檢查人對檢查出的問題不整改是瀆職。同時,推行事故隱患舉報有獎制度,鼓勵職工為安全找疵點、查漏洞、堵缺口,通過標準化的安全檢查消除不安全因素,真正做到預防在先,從而使交通遠離影響大的安全事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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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趙金鐘.常抓不懈警鐘長鳴[J].中國水運,2014(3):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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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動的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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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動的時間步驟

第一階段:6月22日—7月5日,為學習宣傳、組建機構、調查摸底、制定方案階段。

第二階段:7月6日—10月30日,為強化措施,清理整頓階段。

第三階段:11月1日—11月30日,為整章建制、鞏固成果階段。

第四階段:12月1日—12月31日,為檢查驗收、評比表彰階段。

三、活動的主要內容

(一)落實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建立水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1、鄉鎮人民政府明確一名領導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凡有船舶鄉鎮,均要成立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2、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從事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崗位、人員職責,制定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考核辦法,將考核結果與干部年終考核掛鉤,堅實實行“安全一票否決”。

3、鄉鎮、村、船主要層層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將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落到實處。

4、鄉鎮人民政府要與其他相關管理部門負責渡口的安全管理,重新認定和審批渡口,落實渡船維修經費和渡工報酬,辦齊渡船及渡工有關證照,在渡口明顯位置標明載客定額和安全注意事項。

5、有船鄉鎮要督促和引導從事水上客運的經營戶實行企業化經營,更新和改造達不到安全要求的老舊船舶。

(二)加強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水上交通安全意識

1、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規和政策的宣傳。重點宣傳《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和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

做好船主、船員和廣大村民的安全宣傳和教育。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及時曝光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重大安全事故和隱患,教育和警示廣大船員和群眾。對船員和群眾要開展面對面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船員、群眾的安全防范意識和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規的自覺性。

(三)強化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各種違章行為

1、加大打擊“三無”船舶的工作力度,清理整頓“三無”船舶。盡快將其納入規范管理。

2、對消防、救生設備不齊的船舶要責令限期進行整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停航。

3、加強對通航密集區、復雜航段、重點渡口的巡邏檢查,發現有超載、非客船載客等違章行為的船舶,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4、節假日、趕場天和防汛、洪水期間,鄉鎮干部和專兼職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員必須到渡口、碼頭值守,堅決制止違章冒險航行。

5、加強對非法挖砂、捕撈、養殖等礙航行為整治。

四、活動的工作目標

(一)通過清理整頓,使我縣所有營運客(渡)船舶均具備“三證二牌一線”,配齊救生、消防設備,并在船舶醒目處標明乘客額定數,船員能遵章守紀,禮貌航行。

(二)建立并完善以鄉鎮政府為主體的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機制和責任體系。逐級分解安全管理目標,層層落實責任,使每一個崗位有其工作職責,形成“鄉鎮政府負責,交通行業管理,船主守法自律,群眾懂法自保”的安全機制。

(三)著力抓好基礎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一系列的臺帳、檔案、圖表、冊卡,對轄區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鄉鎮船舶數量、狀況做到心中有數,把鄉鎮船舶引入規范化、制度化、系統化的管理軌道。

(四)各級各部門及廣大群眾對水上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認識得到進一步提高,特別是各村、組的安全源頭管理工作真正落實到實處,全縣重大安全隱患得到有效整治。

(五)通過清理整頓,全縣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全面改善,安全生產的長效管理機制得到建立,水上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得到建立和完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督、企業全面負責、群眾監督參與、社會廣泛支持”的水上安全生產工作格局得到落實。

五、活動的考核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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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指導思想和目標

我們始終堅持以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作為指導,以實現“四個明顯,一個確?!弊鳛榛顒拥哪繕恕3浞终J識到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事關發展和穩定大局,事關海事人能否全心全意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和努力實踐“三個代表”的要求出發,以海事人特有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細致地開展安全管理年活動的各項工作。堅持與時俱進和開拓創新,認真研究我國加入WTO后水運行業出現的新變化、新問題。轉變觀念,不斷強化和調整水上安全監督工作的新思路和對策。立足長效管理,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執法行為得到明顯規范。加大了執法力度,全面提高了航區水上交通安全水平,“四個明顯,一個確?!钡哪繕嘶緦崿F,確保了本轄區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的基本穩定。原創:

二、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加強活動組織領導

為了確?!八线\輸安全管理年”活動扎實有效地開展,真正做到思想統一、目標明確、職責到人、措施到位、效果明顯,我局成立了轄區安全管理年活動領導小組,明確了各成員的責任;根據部局部署,結合航區的具體情況,針對每年的工作重點,制訂了“安全管理年”活動實施方案,周密部署了安全管理年的各項工作,為保證活動組織領導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每年均根據單位人動和具體工作的變化,對領導小組和活動實施方案進行合理的調整。安全管理年活動領導小組負責全面指揮協調安全管理年各項工作,為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組織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分別負責實施各項計劃及宣傳報導、資料收集上報等。實施方案明確了開展安全管理年活動的指導思想、活動目標、活動范圍、活動組織以及活動內容等,做到思想端正、目標明確、突出重點、方案細致、措施得力、全員參與,為安全年的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近三年來的工作實踐表明,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合理有效的實施方案是做好“水上運輸安全管理年”各項工作的關鍵,此外,針對每一次活動,我們均做到有計劃、有落實、有總結,活動開展時,有專人認真記好工作臺帳,活動結束后,對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并及時書面向上級匯報,為上級領導作下一步決策提供信息。

三、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工作提高民眾安全生產意識

加強宣傳教育工作,督促企業重視安全生產,引導民眾關心安全生產、監督安全生產是做好水上安全管理年各項監督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水上運輸安全管理年”活動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局歷來重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活動開展期間,專門成立了宣傳工作小組,由安全管理年領導小組直接領導。為做好“安全管理年”活動的宣傳教育工作,宣傳小組制訂了全面的宣傳教育計劃,將各個時期的具體工作均作好縝密的安排?;顒娱_展期間,宣傳小組通過編發安全管理年簡報、簡訊,制作宣傳櫥窗、板報,并利用散發宣傳資料、召開現場咨詢活動和各種船員安全宣傳教育會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另外,通過在新聞媒體、船舶、客運站公布事故隱患舉報電話,收集群眾對事故隱患的舉報,便于全社會對安全工作的監督。同時,我局還積極主動地取得當地新聞媒體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各種宣傳媒體,加大宣傳教育工作力度,圍繞“反三違月”“安全生產周”等活動的專題,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工作,促使企業樹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新觀念,在群眾當中營造“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安全生產氛圍,增強安全第一的觀念,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意識。

四、立足長效管理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針對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結合轄區水上交通安全實際情況,深入調查研究,立足長效管理,制定了“危險貨物管理規定”,“液貨碼頭安全檢查制度”等規章制度并及時頒布實施。

五、嚴格檢查強化監督真抓實干認真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我局開展“水上運輸安全管理年”活動主要以各個時期的重要活動為主線,帶動安全管理年的各項工作,如:對“四客一?!贝暗谋O督管理,重點水域(航段)的通航秩序管理、鄉鎮船舶安全管理等?;仡櫧甑陌踩芾砟昊顒?,我局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切實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做好“春運”、“五·一”、“十·一”旅游黃金周安全監督工作,開展各種專項整治及季節性檢查活動。

①“春節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五·一”、“十·一”旅游黃金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每年的三個長假,特別是“春節”,都是人們乘車乘船出行的高峰期,也是交通事故易發的時段。為了做好節日期間的安全管理工作,我局均認真做到周密部署,職責明確,措施到位,責任到人。節日到來前,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并全面檢查各船舶碼頭及各航運企業,消除易誘發交通事故的安全隱患;節日期間,加大現場監督力度,杜絕超載,違章作業等不安全因素;節日后,及時將工作情況進行總結,找出存在的問題以及總結經驗。為做好以后的安全管理工作打基礎。

②“反三違月”、“安全生產周“活動

根據國家經貿委,全國總工會和交通部的要求,結合“水上運輸安全管理年”的總結部署,我局開展了三次“反三違月”“安全生產周”(2002年改為安全生產月)活動,通過大量的宣傳教育工作,進一步激發了水上運輸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的強烈責任感,創造一個“人人重視安全”的良好社會氛圍,通過做好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大整頓,我們查處了多起船舶違章作業行為,諸如:船舶超載、逃避簽證、船舶配員不足,貨船載客等行為。在查處“三違”的基礎上,我們及時地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既提高了水運行業的管理水平,也提高了我們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執法能力。

③開展各項專項整治活動

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整治活動是解決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的最佳辦法。2000年,我們開展了“2000年水上統一執法活動”;2001年,我們開展了“四項整頓工作”;2002年,我們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頓”“水路運輸危險貨物專項整頓”和“液貨船專項檢查”等活動。

2000年水上統一執法行動中,我們嚴格檢查了所有進出港船舶,對港內加油艇和旅游艇進行了整頓,嚴肅處理了“三無”船舶,依靠當地政府加強了對鄉鎮渡船、運輸船的檢查,加強了對通航環境的檢查。通過檢查,發現受檢船舶不同程度地存在:船舶檢驗證書過期、逃避簽證、配員不足等缺陷,并查出“三無”船舶19艘。經統計表明,船舶檢查證書過期(74艘)、救生設備不足(71艘)等5種缺陷占很大比重。該次行動的開展,使我們進一步摸清了當時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問題,為下一步的安全管理工作作好準備。

2001年的“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頓”工作主要是針對船舶秩序、船員適任能力,通航環境的整頓。我們檢查了“四客一?!钡拇?,對港內違章作業的船舶進行了嚴格的處罰,對船員持證情況和船員實際操作和安全知識等方面進行了檢查,對重點航區的通航環境進行了調查摸底和綜合治理。通過專項活動的開展,我們進一步改善了影響交通安全的一些突出問題,也鍛煉了內部海事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2002年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活動,我們開展了鄉鎮船舶專項整治工作,對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狀況、渡口、水庫及鄉鎮船舶修造廠進行了檢查,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道當地政府。加強對“四客一?!贝凹昂竭\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檢查工作,加大了巡航力度,對轄區的通航秩序進行了整頓。原創:

2、重點水域、重點船舶的監督管理情況

安全管理年活動開展以來,我們一直堅持做到突出重點,兼顧全面。其中,重點船舶為“四客一?!贝?/p>

①“四客一?!贝?,無論是專項整頓還是日常管理,我們均作為重點監控對象。針對客舶、客滾船的管理,我們主要以安全檢查和評估為主。開展活動以來,我們每兩個月對客滾船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對船公司的安全管理狀況進行檢查,

②做好國際航行船舶開航前檢查工作。依照交通部海事局文件精神,為降低我國船舶在國外的滯留率。我們檢查了“泰泉”、“漠河”等船舶17艘,查出缺陷109項,船方均在離港前及時糾正了缺陷。被檢查船舶在國外接受PSC檢查,無一艘被滯留,很好地保障了水運企業的利益和國家的聲譽。

六、全面推進ISMC、NSMC實施

為全面推進相關航運企業實施“國際和國內安全管理規則”,我局及時召開宣貫會進行貫徹。協助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內審員、外審員的培訓,經常深入航運公司了解實施情況。對航運公司SMS體系的建立和運行給予全力支持和全方位的指導,使得ISMC、NSMC在本轄區內得到順利貫徹實施。

目前,已有一家國際航運公司取得DOC證書,一家國內航運企業取得DOC證書,各有一家國內、國際航運公司的SMS體系已投入運行。另外尚有三家國內航運公司的SMS體系正在建立之中??梢灶A見,通過推行實施ISMC和NSMC,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更加規范,水上交通安全狀況將得到進一步好轉,安全形勢將日趨穩定。

七、成績顯著問題猶存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遠

為期三年的“水上運輸安全管理年”活動即將結束。但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項艱難的、系統的工程,仍需我們常抓不懈。周圍環境的變化,人為因素的影響等等,均為不確定因素,隨時可能導致水上交通事故的發生。以下幾個問題仍然是我們今年工作中的難點,需要地方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協助,需要我們在未來的工作中繼續探討新的解決辦法:

1、雖然大部分鄉鎮船舶建立了縣—鄉—村—船舶的四級安全管理制度。但僅僅停留在文件上,流于形式,缺乏主要的監督和制約措施,鄉管員的落實也成問題,造成了鄉鎮船舶未能形成有效的安全管理。

2、部分鄉鎮船舶船體狀況差,從業人員素質偏低,法制觀念淡薄,安全意識不強,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3、旅游快艇的管理問題是個老大難,針對存在的問題,我局多次遞達停航通知書,但各游艇業主仍然違法營業。

4、通航環境治理涉及多個部門,由于執法權限的問題,我們的工作經常處于被動。

5、轄區內油類作業碼頭還未制訂有效的《碼頭溢油應急計劃》。

6、部分航運企業安全管理仍然僅僅流于形成,喊在嘴上,寫在紙上,仍然重效益、輕安全,制定的安全規章制度得不到有效執行。

7、由于大部分沿海航行的小型船舶存在航員素質差,安全意識淡薄,船主重利益輕安全的思想等問題,船舶配員不足、逃避簽證,違章作業等現象仍然存在,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常抓不懈。原創:

八、今后的工作建議:

1、新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頒發實施后,給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但是,要做好今后的管理工作,仍需加大宣貫力度,讓《條例》的相關條款真正落實到實處。

2、進一步加強海事部門與當地政府的聯系,爭取在當地政府的地持下,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旅游快艇,重點水域的綜合治理工作。

篇7

一、綜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行政執法模式現狀以及存在的執法體制弊端

綜合性港口中既有商業碼頭,又有漁業碼頭,商船與漁船往往共用同一進出港航道和港內錨地。在綜合性港口中,一般均設有基層海事和漁監部門,港通安全執法模式是海事、漁監兩部門共同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能,在體制方面主要體現出的問題如下:

1、管理主體不明。對行政事務所歸屬的行政主體不明確,行政機關相互間容易產生扯皮或相互推諉責任。如對綜合性港口以及專用水域、航道、錨地的管理主體定位問題,國內眾多港口也存在“商、漁”地位彼此不分主次的現象。

2、管理要求不統一。海事、漁監兩部門設置在同一綜合性港口中并對外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由此便存在階段性管理側重點不同步、執法工作內容和要求不一致以及適用的依據和標準不相同,容易造成“一嚴一松”現象,影響了執法的權威性、連貫性。

3、管理協調機制難以有效形成。在船舶登記、船員持證、動態監管搜尋救助等諸多方面未能做到資源共享、信息互通,海事、漁監兩部門也未形成定期或不定期的聯席會議等協調制度,直接影響到監管的效率。

二、綜合性港口構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綜合執法模式的理論基礎和法律依據。

1、行政綜合執法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根據理論界的提法,行政綜合執法是由以下幾個法律要素構成:

(1)行政綜合執法的成立必須基于行政主體的執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規定,行政事態的管理和管轄沒有清楚的職能承擔者。

(2)行政綜合執法是一種權力轉讓型的執法,這種權力的轉讓涉及到原有法定職能的重新調整和配置,根據職權法定原則,必須在嚴格的法律依據和程序下取得,且取得行政綜合執法資格的行政主體必須也是行政機關。

(3)取得綜合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是一種多位權力組合的執法形態,其多位權力組合后便形成了一個相對集中的權力板塊,因此,其在法律上的效力高于其他普通執法。

2、構建行政綜合執法模式的法律依據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我國首次在行政管理領域確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法律規定,旨在解決行政管理領域中比較混亂的行政處罰行業。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使,勢必涉及到行政機關機構調整和執法模式的改革,由此行政綜合執法就應運而生。由此可見,綜合性港口構建行政綜合執法模式符合其構成要件,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此模式的構建是可行的。

三、結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點和監管體制現狀,科學構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綜合執法模式

內河資源立體分布,各種水上活動相互影響和制約,綜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實施行政綜合執法符合這一發展趨勢,科學構建行政綜合執法模式,應著重把握好以下幾個環節:

1、加強行政立法。在本著切合實際與大膽突破相結合的原則的基礎上,在制定法規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可先選擇綜合性港口進行試點,在積累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法規。二是從制定法規的內容來看,應包括機構的設置、編制及職責范圍、行政執法處理(含處罰、強制等)程序、經費保障、執法監督等主要內容。

2、合理設置機構。從管理實踐來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運作模式主要有授權新建專門機關行使等三種,管理體制的定位也主要有垂直領導、垂直與橫向雙重領導、橫向領導等三種。要達到機構的合理設置,必須要加強監管力度、理順各方面關系、提高工作效率,亦可考慮進一步拓展監管領域,將交通、港口、邊防等部門的相關職能也納入其中,實行港口“大安全”行政綜合執法。

篇8

一、本制度適用于本城區行政區域內設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及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由城區政府統一領導,以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制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行業管理為重點,以海事部門執法監督檢查為保障,渡口經營者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為安全格局,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三、渡口的設置、遷移、撤銷等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嚴禁私設渡口。

四、設置遷移或撤銷渡口必須由渡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渡口管理部門和海事機構加具意見,報城區人民政府審批。

五、渡口應當建立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具備應急通信條件。

六、渡口必須配備至少1名安全管理員,渡口安全管理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城區交通局頒發的合格證書。

七、渡口兩岸應當設置“渡口守則”和“渡口標志牌”,設置的標志應標明渡口名稱、渡口批準機關、批準日期、渡運路線以及乘客須知等,以告示過往群眾、學生。

八、渡船應當保持良好技術狀況,設備完善,并具有良好的適航性能,嚴禁存在有安全隱患的渡船從事渡運。

九、渡船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識別標志,標明船名、船籍港,乘客定額、載重線、抗風等級及有關安全注意事項。

十、渡船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消防設備、救生設備、其位置應放在易取處。

十一、渡船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油污、垃圾接收裝置,嚴禁將油污水、垃圾等廢棄物排入江河。

十二、渡船船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嚴格履行職責,并保證足夠的休息時間,不得疲勞駕駛;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時,必須積極施救并及時拔打110求救。

十三、渡船應當按核定的路線渡運,營運渡船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簽證。

十四、渡船渡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定額內裝載旅客;渡船上下旅客、車輛時,應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并有專人維持學生上下秩序。

十五、渡船裝運危險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要求執行,嚴禁危險品車輛與旅客同渡。

十六、渡船在航行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海事管理機構頒布的有關規定,渡運時應當注意避讓過往船舶,禁止搶航和強行橫越,禁止超航區(線)和超抗風等級航行,在夜渡時應符合有關技術條件,并按照規定顯示燈光信號。

十七、經營人職責

(一)按規定申請辦理渡口的設置、遷移和撤銷手續;

(二)配備適航的渡船,加強對渡船及其設施的安全管理,對渡船的交通安全負責;確保對船舶更新、維修和設備配置的資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三)設置并維護與車輛、旅客上下渡船相適應的碼頭、棧橋或臺階等渡口設施;

(四)按照規定配備足夠、合格的渡船船員;加強對船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縱容、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日常渡運管理,保證渡運安全;

(六)在法定或者傳統節日、重大集會、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間,應相應增加渡運管理人員,合理調度渡船,加強渡運秩序的維護;

(七)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體系,全面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內部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制定事故處置預案,定期組織船岸應急演習;

(八)定期對渡口碼頭附近水域進行掃測和疏浚,清除礙航物,以保證渡船航行安全;

(九)負責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臺)工作;

(十)主動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及時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種隱患;

(十一)遇險或發生事故組織自救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

十八、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職責

(一)制定、完善本鄉(鎮)的渡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本鄉(鎮)行政村(居)委會和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與村(居)委會簽訂鎮村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書,建立渡口渡船臺賬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實渡口船舶、渡工、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洪水期、重大節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動等渡運繁忙時間,應增派人員維護渡運秩序;

(三)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1—2名安全管理人員;督促村(居)委會落實1名以上的鎮村渡口管理的專門人員,監督渡口經營行為;

(四)建立針對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救援預案。發生沉船或人員傷亡事故,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領導和人員趕赴現場指揮搶救,協助海事、安監等有關部門展開調查、處理,負責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負責向群眾、學生、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宣傳水上交通安全法規,督促他們遵守內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

(六)規范、監督村(居)委會與渡口承包者的承包行為。

十九、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

(一)積極參與渡口渡船專項整治工作,特別是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反映,協助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消除安全隱患;

(二)召集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定期召開安全會議,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勢,查出事故隱患和落實整改措施。

(三)在洪水期、重大節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動等渡運繁忙期,加強對乘客上落秩序的維護和現場監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載和冒險航行;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鎮村船舶安全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二十、城區交通局的管理職責

(一)在城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對鄉鎮營業性運輸船舶實施行業安全管理,把好鄉鎮營業性運輸船舶的市場準入關和退出關。

(三)配合有關部門共同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總結推廣交通安全管理先進經驗;

(四)結合農村公路網建設,大力推進撤渡建橋工程,以進一步改善渡運條件,保障渡運安全;將渡口改造納入公路建設計劃,改善渡口設施,使渡口與公路技術狀況相適應;積極爭取上級支持,籌集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資金,推廣渡船標準船型和新技術,加快鎮村渡口渡船改造更新;

(五)在洪水期、重大節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動等渡運繁忙期,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檢查。

(六)協助各鄉(鎮)建立和完善針對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救援預案。

二十一、公安部門要維護好鄉鎮渡口碼頭、船舶營運治安秩序,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二十二、漁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漁船和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建立臺帳,完善漁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漁船載客渡運,加強對捕魚、設置固定漁網漁具等礙航行為的治理。

二十三、農業部門要加強對農業生產用船的安全管理,制止農用船載客渡運,認真做好農用船舶造冊登記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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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作業以及其他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并將水上交通安全監控設施、水上交通安全標志、公益性鄉鎮渡口及其安全設施的設置、維護和更新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縣(市)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海事機構)具體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或者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鎮渡口、農用自備船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行、停泊、作業

第五條 運輸船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船舶證書;

(二)按照技術標準配備顯示號燈、號型;

(三)船名、船名燈箱、船籍港、載重線等標識牢固、清晰、完整。

第六條 船舶載運貨物高度不得影響船舶駕駛人員的視線,寬度不得超出舷外,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對正在追越的船舶,其他船舶不得再追越。

在通航寬度受限制的航段或者水上水下活動水域,船舶不得追越,船隊不得使用偏纜拖帶。

第八條 危險貨物運輸船舶進入、駛離本市管轄水域前,應當向海事機構報告。

海事機構在辦理危險貨物運輸船舶簽證時,應當實船檢查。

第九條 禁止在本市管轄的京杭運河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和Ⅰ類中等毒性危險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和Ⅰ類中等毒性危險化學品范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禁止下列影響航行安全的行為:

(一)在裝載易燃、易爆貨物的船舶上使用明火的;

(二)違反海事機構限時航行、單航、封航等臨時性限制措施的;

(三)船員酒后駕駛船舶的;

(四)人力船、掛槳機船攀吊航行船舶的;

(五)從事船舶修造作業妨礙其他船舶航行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航行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在未設停泊限制的航段,船舶停泊應當沿岸邊順靠,靠泊寬度自岸邊水線向航道內不得超過航道水面寬度的四分之一。

第十二條 下列區域禁止船舶停泊:

(一)橋梁、涵閘、翻水站、抽水站;

(二)飲用水源地取水口、南水北調國控斷面監測區域;

(三)狹窄、彎曲航道;

(四)距離渡口二百米范圍內;

(五)影響助航標志、水上交通安全標志效能的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停泊的區域。

除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區域外,海事機構應當在禁止船舶停泊的區域設置禁泊標志。

第十三條 船隊在泄洪航段或者在惡劣天氣危及船舶安全時停泊的,拖輪應當保持備航狀態,且不得與所拖船舶分開???。

第十四條 危險貨物運輸船舶應當在危險貨物碼頭作業,在專用停泊區停泊。

危險貨物運輸船舶停泊時,其他船舶不得傍靠。

第十五條 船舶修造單位在船舶下水、試航三日前應當向所在地海事機構備案。需要維持水上交通安全秩序或者實施交通管制的,海事機構應當航行通告。

第三章 水上游覽和渡口渡運

第十六條 在通航水域從事水上游覽活動的船舶,應當按照海事機構核準的航線或者在劃定的水域內行駛。

封閉性的水上游覽水域作為通航水域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七條 水上游覽水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所屬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水上游覽經營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水上游覽經營人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義務:

(一)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應的救援船舶和救援人員,并在營運時安排救援人員值班;

(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四)加強對游客的安全教育,履行安全告知義務;

(五)在游客自行操作游覽船舶的活動水域設置明顯標志;

(六)核定載客十二人以上的游覽船舶應當配備安全監控設備。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影響渡運安全的行為:

(一)渡船未取得相應的證書投入渡運的;

(二)船員未取得相應的證書從事渡運的;

(三)在通航水域使用纜索渡運的。

第二十條 游覽船舶、鄉鎮渡口渡船穿越或者橫越航道時,應當保持瞭望,謹慎操作,并使用有效方式表明避讓意圖,主動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者強行橫越。

順航道行駛的船舶駛近渡運水域時,應當注意觀察,謹慎駕駛,采取有效措施協助避讓。

第二十一條 游覽船舶、鄉鎮渡口渡船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救生設施。

經營人應當督促乘客登船后穿著或者手持救生浮具;船員和乘客未使用救生浮具的,船舶不得駛離碼頭。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條 海事機構應當根據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的需要和本條例的規定,設置水上交通安全標志。

臨跨河設施、水上水下構筑物的安全警示標志由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設置和維護。

第二十三條 水利部門調水作業前,應當通報海事機構。

第二十四條 海事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平臺,及時影響通航安全的水情、氣象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在汛期和枯水期,船閘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海事機構的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的規定,不得為禁止通航的船舶提供過閘服務。

第二十六條 海事機構對涉嫌肇事逃逸、嚴重超載等重大違法行為的船舶,應當通知船閘管理機構不予提供過閘服務。船閘管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并將相關船舶信息及時向海事機構通報。

海事機構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船閘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 采砂作業不得妨礙水上交通安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海事機構應當在重點航段和危險貨物碼頭設立水上交通安全監控設施。

第二十九條 海事機構應當對鄉鎮渡口經營人以及渡船船員開展安全培訓,定期組織對鄉鎮渡口的安全監督檢查。

海事機構發現鄉鎮渡口、農用自備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向其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通報后,應當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將整改情況通報海事機構。

第三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落實鄉鎮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建立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渡船所有人、經營人安全責任制,督促渡船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三)負責農用自備船登記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確定鄉鎮渡口渡運安全管理人員;

(五)定期進行鄉鎮渡口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六)在節假日、集市日、農忙季節等特殊時段,組織人員維持鄉鎮渡口渡運秩序,保障渡運安全。

第三十一條 海事機構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通訊地址。海事機構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予以答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機構責令改正,并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技術標準配備顯示號燈、號型的;

(二)遮擋、涂改、毀損船名、船名燈箱、船籍港、載重線等標識的;

(三)對正在追越的船舶進行再追越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機構責令改正,并對經營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責任船舶停止航行或者作業:

(一)裝載貨物的高度影響駕駛人員的視線或者寬度超出舷外的;

(二)在裝載易燃、易爆貨物的危險貨物運輸船舶上使用明火的;

(三)危險貨物運輸船舶未在危險貨物碼頭作業的;

(四)危險貨物運輸船舶未在專用停泊區停泊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機構責令改正,并對經營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六個月的處罰:

(一)在通航寬度受限制的航段或者水上水下活動水域,船舶進行追越或者船隊使用偏纜拖帶的;

(二)游覽船舶穿越航道時,未避讓正常行駛船舶的;

(三)鄉鎮渡口渡船橫越航道時,未避讓正常行駛船舶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市管轄的京杭運河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和Ⅰ類中等毒性危險化學品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海事機構責令改正,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船員酒后駕駛船舶的,由海事機構責令改正,并對經營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船員暫扣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六個月,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人力船、掛槳機船攀吊航行船舶的;

(二)在未設停泊限制的航段,船舶停泊未沿岸邊順靠,或者靠泊寬度自岸邊水線向航道內超過航道水面寬度四分之一的;

(三)在禁泊區停泊的;

(四)船隊拖輪未按照規定保持備航狀態或者與所拖船舶分開停靠的;

(五)傍靠危險貨物運輸船舶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船舶修造作業妨礙其他船舶航行的,由海事機構責令改正,并對船舶修造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作業。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機構責令改正,并對經營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營運:

(一)未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應的救援船舶和救援人員的;

(二)營運時未安排救援人員值班的;

(三)在游客自行操作游覽船舶的活動水域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四)核定載客十二人以上的游覽船舶未配備安全監控設備的;

(五)游覽船舶、鄉鎮渡口渡船營運時,船員、乘客未使用救生浮具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通航水域使用纜索渡運的,由海事機構責令拆除纜索;拒不拆除的,由海事機構代為拆除,并對經營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臨跨河設施、水上水下構筑物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由海事機構責令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限期設置;逾期未設置的,對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海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對危險貨物運輸船舶實船檢查的;

(二)未及時影響通航安全的水情、氣象等信息的;

(三)未履行其他管理職責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履行管理職責或者未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追越是指船舶追趕、超過前方航行船舶的行為。

篇10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堅持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為方針,以“雙降”、“一控”、“一杜絕”(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雙下降、控制較大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為目標,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依法監管、綜合治理為重點,以推進科技創新、安全達標、建立長效機制為重要內容,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為抓手,突出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行為,排查治理安全隱患,確保我區水路交通運輸安全暢通。

二、組織領導

成立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長任副組長,地方海事處、區運管所、區公路站、區航道站(港口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滕士明任辦公室主任。

三、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進一步推動水路運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水路運輸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事故預防控制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及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推進“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向縱深發展,提升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明顯提高;制止非法運輸現象,大幅度減少違章行為,杜絕特別重大事故,防止特大事故,減少重大事故。

(1)嚴把市場準入關,嚴格企業、船舶經營資質審查,運輸市場中無達不到規定資質條件的水運企業、船舶;“三無”船舶非法渡運、無證非法造船等得到有效遏制。

(2)船舶證書齊全有效達到95%以上;船舶技術狀況適航,救生、消防、通信、防污設備齊全有效達到l00%;浮橋舟體技術狀況及安全設施、設備符合規定要求達到l00%;船舶簽證率達到100%;船舶超載、超定額載客、超航區航行、非載客船舶載客等違法行為明顯減少;鄉鎮船舶四級安全責任制簽訂率達到l00%。

(3)有效降低船員“人證不符”、“船證不符”等違規現象,船員持證上崗、實際操作與安全知識,安全應急應變能力明顯提高,大力加強船員責任心、有效減少人為因素對水上交通事故的影響。

(4)基本消除設置在內河航道及航道兩側規定范圍內的水產養殖、捕撈網具等礙航物;治理非法挖掘、各種破壞航道的行為,加強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監管;使通航水域通航環境明顯改善,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四、整治重點

重點整治對象是轄區到港船舶及轄區內船舶、港口、渡口及其經營者和鄉鎮船舶。堅決取締達到報廢年限的船舶、老舊船舶、載運危險品船舶和“三無”船舶。整治船舶秩序,嚴把船舶現場監督和船舶檢驗關。

對船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制度。重點檢查消防、救生、應急、防污染設備、應急演習和船員實際操作能力,嚴禁超載超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對到港船舶區別不同情況開展安全檢查、現場監督檢查。對多次出現事故、故意違章、多次違章、列入“黑名單"等的船舶和公司列入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到港即查。對查出的問題,能在本港糾正的就在本港糾正,該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對存在重大缺陷的船舶,接程序實施禁止離港。

組織開展客(渡)船、渡口、鄉鎮船舶的安全檢查。重點檢查船舶證書、船員證書是否齊全有效;船舶技術狀況是否適航,救生、消防、通信、防污設備是否齊全有效;系泊和聯接裝置是否牢固,救生、消防、安全欄桿等安全設施是否齊全等。凡達不到安全運營條件的,一律進行停業整改;整改完畢,經船檢、海事部門復查合格后,方可恢復運營。進一步強化現場監督管理,嚴格船舶簽證制度,船舶簽證率達到100%。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堅決打擊船舶超載、超定額、超航區航行、非載客船舶載客等違法行為,維護水上交通秩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有關規定,全面落實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渡口、船舶、浮橋、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專門人員,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對本地區水域存在的“三無”船舶和非法渡運船舶堅決予以取締,確保本地區水上交通安全。

開展鄉鎮船舶及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區鄉(鎮)、鄉(鎮)與村、村與船主、船主與船員要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簽訂率達到100%。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交通部有關規定,加強內河及其他封閉水域危險口貨物運輸的監督管理,嚴禁在內河運輸劇毒化學品;嚴禁在湖泊、水庫等封閉水域運輸有毒有害危險品;嚴禁鄉鎮船舶從事危險品運輸。

整治船員秩序。針對船員流動、分散的特點,集中力量組織開展船員持證情況和“實際操作與安全知識”的檢查,對“人證不符”、“船證不符”等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規的船員,船舶安全檢查中存在缺陷的當事船員或實際操作不合格的船員按有關水上安全監督管理法規進行處罰,并對嚴重違法或屢次違法的船員實施強制培訓和考試??荚嚭细窈?,方可繼續從事原職務證書限定的職務。嚴歷打擊租借船員證書、租借持證船員代辦簽證等行為。通過強制培訓,大力提高船員的責任心、安全意識、操作技能和應急應變能力,有效減少人為因素對水上交通事故的影響。

整治通航秩序。開展對轄區水域內的習慣航路、重要水道、錨地、禁航區、港區及定線制通航水域的使用范圍、管理現狀及其合法性的綜合研究。

依法清除通航水域航道及航道兩測規定范圍內的水產養殖、捕撈網具等礙航物,治理非法挖砂和各種破壞航道的行為,改善和優化通航環境。加強對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安全整治,主要對施工水域范圍、施工單位資質、施工船舶技術狀況、影響通航安全等涉及安全的因素進行整治,嚴厲查處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作業船舶和船岸聯系機制不暢通、施工船舶配員不足、人證不符等違法行為,堅決制止不符合要求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落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工程總包方與分包方之間的安全責任制,落實工程船舶防污染措施。通過專項整治,保證水域通航秩序,保證施工水域清潔,杜絕工程船事故的發生。

五、方法步驟

1、宣傳發動階段。從3月1起至3月30日,主要是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活動機構,明確職責分工,搞好組織發動,形成輿論聲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