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權益保護法范文
時間:2024-03-28 18:12:2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未成年權益保護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未成年 立法 保護
一、法律保護制度缺失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口流動性越來越強,加之新科技新技術的發展,沖擊著現有的法律制度,由于法律的滯后性,使得法律保護制度產生了缺陷。
1、法律體系不夠完善。我國關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和不良行為處理基本上都是仿照成年人的現有法律進行實施,尚未形成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法律體系,在法律層面上還沒有一個專門的機構來充當保護未成年人的部門。未成年人的缺乏系統性的立法,專門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發條比較少,在一些未成年人才有的問題上,立法上出現了漏洞,就目前來看,現有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的內容簡單、過于原則,執行能力存在一定問題,并且救濟渠道單一,甚至匱乏。對于像未成年的孤兒、家庭支離破碎的兒童、先天殘疾的兒童等權益無法真正有效的實現出來,在法律保護方面一片空白。
2、執法體制弱化。當今社會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現象已屢見不鮮。雖然這種現象已經收到廣大群眾的廣泛關注,但是相關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工作沒有相應的跟上。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可操作性差,又缺乏相對應的配套機制來保證順利實施。當未成年人沒有大的危害到社會公眾安全和他人人身傷害等輕微違法行為時,只要沒達到刑法關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底線,只能在思想教育上給予批評教育,但是又缺乏有專門針對未成年人專業引導的機構,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及時糾正和引導未成年人。另外,一些職能部門和執法者沒有足夠重視到未成年人,對自身的職責不是很清晰的認知。在解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問題上,存在著把青少年和成年人范圍模糊不清的情況。
二、借鑒外國法律和國際條約
(一)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總共有54項條款,主要規定了世界各地兒童所應享有的最基本的生存、發展等方面的權利,同時確定了幾項保護兒童權利的最基本的指導性原則;《公約》對兒童的各項權利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并對各締約國的義務和責任進行了規定,所有締約國都必須認同和接受《公約》所列舉的條款的法律效力并認真履行。兒童重要權利包括: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表達權、參與權。確定了:最大利益原則、多重責任原則、平等原則以及尊重兒童原則。
《公約》明確保護兒童的權利,在國際社會產生了積極地社會效果,樹立了國際社會對于兒童權利保護的重要里程。
(二)日本的法律規范
日本關于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專門法律在世界上可謂算是種類繁多,從未成年人出生到成年的每個階段日本都有專門的立法予以保護,可稱得上是方方面面。并且其立法可操作性較強,獲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實施效果。日本的《日本國憲法》中就有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的內容寫的比較詳細且具體,為下位法的立法活動提供了重要的指導思路。
(三)美國立法制度
美國的人權保護立法值得我國進行借鑒。美國國家和各個州可以在相互不違反法規的情況下制定適合自己本州的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1899年美國伊利諾斯州制定了《少年法院法》,開創了美國各州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立法先河,極大地促進了保護未成年人法律法規的發展。緊接著各個州都開始制定適合本州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少年法院法》作為世界上第一步專門針對青少年的法律法規,對以后青少年的立法起到了一個好的帶頭作用。
三、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法律保護體系
首先,我們要廣泛借鑒國外和國際組織的立法和執法的先進工作經驗,把先進的東西融入到我國立法的過程中,制定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法律保護體系,通過立法來確認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實現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立法工作需要考慮的東西很多,要結合當前我國立法的緊迫性和可操作性,對現已存在的法律法規漏洞進行合理合法的補充和相應的司法解釋,來解決法律適用的困難性問題,保證其順利實施。建立并完善國家保障制度、以監護制度為核心的家庭法律制度、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從事合法的行為的法律制度、以監護制度為核心的學校法律制度、社區矯正制度和青少年司法改革完善制度。制定《兒童福利法》和一系列的配套體制,促進兒童快樂健康的發展。未成年人的保護立法目前缺乏體系性和系統性,沒有專門的執行部門和配套部門。我國需要建立實體法、程序法、組織法等法律體系,與其他法律相輔相成。法律的價值在于能夠真正的實施。在實施過程中,需要相應的社會機制進行實時對接。
(二)完善監護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根據我國現有的國情,經濟發展不均衡,根據以往的一些案例,一些家庭迫于經濟的壓力,造成了這些案件,所以建立健全政府困難救助機制,對真正貧困家庭政府出面予以經濟扶持,讓家庭免受經濟困擾,使兒童的生活環境更加和諧穩定。
第二,建立未成年人監護監督機制。我國長久以來認為兒童的管教視為家庭私事,這就導致很多來自監護人的侵害根本無法得到外界的救助。“清官難斷家務事”,這時國家公權力、社會公立、市民權利在這一領域很難發揮作用。正因為這樣,才應該建立這種監督機制,將公權之手伸向盲區。
第三,制定監護資格撤銷、中止制度;明確在哪些情況下,國家公權力可以依法干預未成年人的監護權。
參考文獻:
篇2
關鍵詞:器官移植,未成年人,生命權益,法律保護
器官移植是指通過手術等方法,替換體內已損傷的、病態的或者衰竭的器官。器官移植是20世紀以來醫學領域的一項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新技術,它為人類醫學救死扶傷帶來了革命性的變化。伴隨著新世紀的來臨,器官移植也進入了一個蓬勃發展的新時期。據全球移植中心名錄(WTCD)的統計,迄今已有60余萬名身患不治之癥者通過器官移植獲得了第二次生命,移植的器官不僅具有良好的功能,而且他們身心健康,過著和正常人一樣的生活,育齡婦女能懷孕生育,少年兒童能健康成長。在我國,器官移植自50年代末期即已開始,70年代開始應用于臨床。目前已開展了10多種臨床器官的移植,其中肝移植技術已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居世界第四位;而在腎臟移植、小腸移植等方面也取得了較大的突破,獲得了廣泛的社會贊譽和良好的療效。但與此同時,在進行器官移植的過程中也引發了大量的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對未成年人生命權益侵害問題便是其中之一。生命權益即圍繞人的生命而產生的各種生命權益,具體包括人的生命權、健康權、長壽權以及與健康權密切相關的身體權等。由于“人的生命是人存在的基礎,是人維持其生活的基本物質活動能力”,因此,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保護人們的生命權益就成為維持人生存和發展的必需。當前,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我國當代社會主旋律的情勢下,探討如何在進行器官移植的過程中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對于豐富和發展我國的法制建設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器官移植及其可能對未成年人生命權益造成的損害
從科學哲學的角度上來說,科學技術是一把“雙刃劍”,器官移植作為一項具有相當難度的生命科學技術,其發展為許多具有器官移植疾病或器官功能性障礙的患者帶來重獲健康希望。但與此同時,器官移植作為一種實驗性的治療行為,也潛藏著種種風險。盡管現有的器官移植手術是建立在長期總結治療經驗或反復科學實踐的基礎上的,已經具有了相當的適應性,但由于醫方的失誤、供體器官的衛生狀況以及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自身的狀況等原因,依舊極有可能引發一些嚴重的諸如身體傷害甚或死亡等侵害生命權益的事件。而在這些生命權益侵害的事件中,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侵害顯然也在其中。在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既可能會作為供體捐獻或提供身體器官,也可能會作為受體而接受他人捐獻的器官。而無論是在前一種情況下還是在后一種情況下,客觀上都存在著其生命權益被侵害的可能。具體說來:
(1)無論作為供體還是作為受體,器官移植手術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一定的創傷及痛苦,并有可能引發某些并發癥,導致其健康狀況下降。
(2)器官移植有可能會使作為供體的未成年人的器官儲備功能受到一定貶損,導致其疾病防御能力下降。
(3)在供體器官的衛生狀況等存在隱患時,器官移植手術可能會導致作為受體的未成年人術后的健康狀況比先前更為下降。例如,在供體患有遺傳性傳染病的情況下,接受移植的未成年人會因為接受了供體的器官而染上與供體同樣的疾病。
(4)由于醫方在診斷時存在嚴重過失,致使不需要和不應當接受器官移植的未成年人接受了器官移植,導致其健康的器官被切除。
(5)由于其他醫療事故也可能會導致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在捐獻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手術時受到損害。例如,未成年人自愿捐獻的是自己的左肝,但由于醫方的失誤而將其右肝摘?。辉偃?,在進行器官移植手術的過程中,醫生誤將手術器具、藥棉等遺留在未成年人體內,造成其痛苦;等等。
不僅如此,在未成年人尚不具備足夠的判斷能力,對器官移植的后果還難以清醒認識的情況下,其他人慫恿或欺騙他們誘使其捐獻自己的器官,或者未經其允許而偷摘其身體器官用于器官移植的行為,無疑也將構成對其生命權益的侵害。此外,在器官移植技術已經相當發達的今天,可供移植的器官仍然主要來自人類自身,多數情況下依舊需要犧牲一個個體去挽救另一個個體,由于需要接受移植的患者眾多而器官來源又嚴重不足,導致人體器官成為一種具有高利潤性的物。為此,某些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通過綁架、麻醉等手段強制摘取未成年人身體器官用于販賣的情況也會發生。這類情況無疑都會對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構成嚴重的威脅或造成現實的損害。
二、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法律保護
器官移植中對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損害往往具有多方面的原因,醫生責任感的缺失、器官移植技術負面效應的不明顯性以及法律保障的失利等,都是導致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生命權益易受侵害的重要原因。但筆者以為,其中最為主要的原因則是法律保障的失利。由于當前我國在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步伐相對滯后,還沒有制定專門規制器官移植的《器官移植法》,因而導致醫療實踐中的器官移植操作極不規范,對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未予充分重視和保護。事實上,未成年人作為一類正處于生長發育階段之黃金時期、生命還相對脆弱的特殊群體,其生命權益應受到法律的特殊保障。這是現代法制文明的內在要求,也是社會進步的客觀需要。為此,筆者以為,針對器官移植中出現的上述各種侵害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現象,我國應當加快器官移植立法的步伐,制定一部專門的《器官移植法》,通過《器官移植法》及于之相配套的民事及刑事制度來保障器官移植各方權利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為此,首先需要我國未來《器官移植法》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獻器官
器官捐獻是一種高尚的道德行為,對這種行為的提倡有助于提高公民的道德素養。所以,對于公民自愿捐獻其身體器官的行為,立法應予以積極的倡導。然而,立法所倡導的這種自愿捐獻器官的前提條件應當是其不會對捐獻者造成生命安全方面的威脅和健康方面的損抑,而且,也不會產生或者可能產生其他負面效應。當前,活體器官移植的理論前提是其不會對供體的生命健康帶來損害,而事實上,這一理論前提還是存在一定的可證偽性的,就是說,“器官移植并不是絕對不會對供體身體健康造成任何損害的。” 這是因為,器官移植主要是通過手術的方式來進行的,這其中必然會存在一定的生命風險和健康損害,至少會在短期內給供體帶來一些肉體上的痛苦。未成年人作為正處于生理發育最佳時期的一類特殊社會群體,在如對摘除器官后的承受能力、對被摘除器官的未來健康需求等許多方面都還具有不確定性的特點,容易引發損害其生命權益的事件發生;加之未成年人一般都缺乏足夠成熟和理性的自我判斷能力和情緒控制能力,對器官移植的后果等都難以具有足夠清醒的認識和理解,容易出現糾紛。因此,對于未成年人自愿捐獻器官的行為,未來《器官移植法》應當仔細權衡、謹慎考慮。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在此問題上的態度來看,基本上都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獻器官,而轉而以“成年”作為捐獻器官的主體要件之一,如美國的《統一組織提供法》就規定,自愿捐獻器官者須年滿18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身體健康;法國的《關于器官摘取之法律》以及臺灣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也都有類似的規定。這表明,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獻器官是當前各國立法所普遍采取的立法傾向。我國是在器官移植立法方面相對滯后的國家,在基本上還沒有什么立法經驗可言的情況下,顯然應當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身體健康等作為未來《器官移植法》允許并提倡自愿捐獻器官的前提條件,拒絕提倡未成年人捐獻器官。這是保護未成年人在器官移植中的合法生命權益的需要。
(二)建立供受體健康狀況調查制度及器官移植對供受體健康的影響評估制度
設立供受體健康狀況調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醫方對器官移植前后供受體的健康狀況進行認真調查和分析,以此為受體的健康狀況是否已經惡化到必須接受器官移植的程度和供體的健康狀況能夠允許其捐獻器官提供現實依據,提高進行器官移植的安全系數。同時,通過對供受體術后健康狀況的了解和調查,可及時發現那些隱匿的手術并發癥或后遺癥,了解器官移植對供受體生命健康狀況的影響,以便及時采取適宜的補救措施,切實保障供受體的生命與健康。而建立器官移植對供受體健康的影響評估制度的主要作用則在于保障醫方對將要進行的器官移植手術的可行性及其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進行科學的評估,以提出影響或可能影響器官移植安全進行的因素的分析報告以及消除這種影響的醫療方案設計,保證器官移植手術安全進行,不會對供受體的生命健康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在《器官移植法》中設立這兩項制度,對于保障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器官移植供受體的生命權益顯然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義。
(三)建立器官移植手術許可證制度
器官移植是一項高難度的醫療手術,并非任何醫療單位都具備實施這類手術的能力,也并不是每個醫師都有能力和水平進行這種手術。所以,出于對手術安全性的考慮以及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需要,應當在《器官移植法》中確立器官移植手術的許可證制度,對申請從事器官移植手術的醫療單位和醫師個人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就審查的內容來說,應當包括:醫療單位是否具備進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醫療設備;實施器官移植手術的醫師是否具有相關的臨床經驗、實際水平和能力等等。這也是防止因醫療單位和醫師不具有進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資質而擅自進行器官移植以致損害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生命權益以保障器官移植手術安全進行的需要。
(四)禁止人體器官的買賣,嚴厲打擊販賣人體器官的活動
在當前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人數眾多而可供移植的器官又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器官的高利潤性使得器官買賣成為器官移植中所面臨的一類嚴峻社會問題,它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了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良好形象?,F實生活中,我國已發生了許多買賣人體器官的事件,更有甚者,有些不法分子受人體器官買賣高利潤性的誘惑,不惜鋌而走險,通過拐賣、誘騙、麻醉等犯罪手段偷偷摘取或強制摘取他人的身體器官加以販賣,未成年人由于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和防護能力,經常會成為這些不法分子獵取的目標。這不僅對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和損害,且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而當前我國現行立法對人體器官買賣問題的立法空位,則客觀上為人體器官買賣在現實世界中的自流提供了法律上的空隙。為此,立法應當明令禁止人體器官的買賣,對買賣特別是販賣人體器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體器官的行為予以嚴厲和有效的打擊。這是在器官移植中保護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一項前瞻性工作,也是使我國器官移植保持向公益性方向健康發展的一個基本要求。
(五)設立器官來源的嚴格審查制度
篇3
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檢察院自開展未檢工作以來,就一直將未成年被害人列入受案管轄范圍,在探索涉罪未成年人特殊審理機制的同時,也致力于探索對未成年被害人必要、適當和及時的救助和補償,堅持“四個注重”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最大程度上維護和實現司法和諧。
一是注重辦案細節,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隱私權。該院對涉及未成年被害人隱私的案件,從審查閱卷、調查取證到出庭公訴每一個細節,強化責任意識,嚴查對外文書及宣傳稿件,注意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個人隱私,防止因辦案造成不必要的信息傳播而導致未成年被害人的隱私擴散。
二是注重民事賠償,確保未成年被害人的求償權。該院將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落實到辦案的每一個細節當中,通過細致地了解被害人的家庭情況、思想狀態、訴訟請求以及賠償要求,把小事做實做細,積極幫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獲得賠償。對遭受物質損失的未成年被害人,通過追贓、支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方式使其獲得有效的經濟賠償;對身體、精神遭受損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經其本人及法定人提出要求,督促犯罪嫌疑人與未成年被害人進行協商,盡可能促成犯罪嫌疑人對其予以經濟補償。為使未成年被害人的要求能夠得到實現,提訟前對犯罪嫌疑人財產情況及經濟能力進行細致的調查摸底,對犯罪嫌疑人認罪的案件,督促其主動賠償;對犯罪嫌疑人本人經濟能力有限的,耐心動員其親屬幫助賠償;對犯罪嫌疑人無力賠償而未成年被害人又確實有特殊困難的,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
三是注重心理疏導,恢復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健康。該院辦理涉及女性未成年人案件時,著重建立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有利環境,避免對其造成“二次傷害”。同時與洛陽市心理協會合作,制定詳細的心理疏導計劃,商討關愛幫教措施,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精神救濟,爭取最大限度降低侵害行為給其帶來的生理和心理創傷。該院每年堅持組織聯系心理咨詢師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心理疏導,交流溝通,幫助其打開心結,早日恢復正常生活。僅今年,該院已組織心理咨詢師協會分別對10案15人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長約談溝通交流,進行心理疏導,并建立定期溝通聯絡,幫助其走出陰影,回歸正常生活。
四是注重延伸職能,幫助未成年被害人申請司法補償。該院針對未成年被害人死亡等特殊案件,考慮到未成年被害人家屬若無法得到合理賠償,積極幫其申請國家財政補償,以用財產彌補其因案件帶來的損失,這也是該院堅持延伸職能、積極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的職能所在。去年該院未檢局辦理洛陽市洛龍區某村一群未成年人之間打架斗毆致人死亡案件,考慮參與打架斗毆的未成年人有的無家庭賠償能力,經多次調解溝通,特向洛龍區人民政府為被害人申請到3萬元的經濟補償,以彌補該家庭喪子之痛。(文/彭法啟)
篇4
8歲的小欣業隨母親等一行7人去飯店就餐,期間她與其他兩位小朋友一起上衛生間,走出門口,迎面遇上正端著一盆酸菜魚頭湯的服務員周某,發生碰撞,結果服務員端的湯潑了出來,剛好澆在小欣頭面部。事后,小欣業共住院治療16天,花費醫療費2600余元,頭面部留有明顯痕跡。經法醫鑒定,面部3%面積Ⅱ度燙傷,前額部見較明顯色素沉著區,其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家長向飯店索賠,因與飯店協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9萬余元。
法院最終判令由飯店賠償小欣業因燙傷造成損失的60%計54900余元。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該法第4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上述賠償項目的金額如何確定沒有作出規定,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54條作了具體的規定,彌補了法律空缺。其中規定:醫療費,按照醫院對受害者治療所必需的治療費、檢查費、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費用計算;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者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的六倍至十五倍計算;并規定的傷殘等級按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標準確定;當地年平均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居住地市、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水平或者農民人均年消費水平。照此標準計算,小欣業此次受傷合計損失91527.80元。
篇5
1.思想政治課程對國家法律文化的支撐作用。
高中思想政治課程從以下兩方面起到了對國家法律文化的支撐作用。一方面,“依法治國”是我國建設現代化法治國家的核心法律文化,依法治國觀念的深入需要抗衡中國傳統社會根深蒂固的“人治”文化,唯一的抗衡手段是教育手段。高中思想政治課程具備現代化社會治理的先進理念,比如效率優先、契約自由、經濟民主、社會正義等教學內容,它們有利于轉化社會權利本位,解決傳統法“人治”文化與現代法“法治”文化的沖突;另一方面,高中思想政治課程完成呈現了現代法律體系框架,奠定了高中生認知法律公正性與權威性的知識基礎,有利于法律文化信仰的傳承,是發展國家法治文化的前提。
2.高中思想政治課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干涉。
現代犯罪學表明,犯罪高發年齡階段為二十五歲前后,且百分之七十的慣犯從十七歲就開始他們的違法犯罪經歷。也就是說,未成年時期盡管不是犯罪的主要發生年齡段,卻是犯罪萌芽的主要矯治階段,構建高中生違法犯罪的預防措施勢在必行。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是法律知識與觀念的缺失,法治教育的滯后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在高中政治課堂中突顯法治教育的地位,通過有效傳授社會法律規章秩序,促使其內化為高中生正確的社會態度、情感、價值觀選擇,對國家法律的普及,以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預防價值不可估量。
二、高中思想政治課堂的法治教育途徑
1.高中政治課堂法治教育的目標設置。
按照我國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目標框架,可將高中思想政治課堂的法治教育目標設置為知識目標、能力目標,以及情感價值觀目標三個方向。其中,知識目標包括:(1)法律的概念性知識目標,比如法律名詞、法律歷史、法律功能等等;(2)法律的程序性知識目標,比如法律條款、法律結構、法律秩序等等;(3)法律的策略性知識目標,比如國家立法與執法的運作方法、法律的監督手段等等。能力目標包括:(1)獲取法律信息的能力;(2)理解、判斷、交流、評價法律問題的能力。情感價值觀目標包括:(1)強化依法治國的現代國家治理觀念,形成學生社會生活的法律信仰;(2)關注社會發展,培養學生社會責任感與公民意識;(3)促進法律實踐,樹立學生自覺行使公民權利的主人翁精神。
2.高中政治課堂法治教育的內容體系。
高中思想政治課堂的法治教育應圍繞必修課程的教學模塊進行內容建構,主要存在于“經濟生活”模塊與“政治生活”模塊兩方面。其中“,經濟生活”模塊,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銀行法、證券法、公司法、勞動保護法、經濟法等法律文件與原則的學習內容;“政治生活”模塊,包括憲法、立法法、選舉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國際法等法律文件與原則的學習內容。相關內容的呈現方式也有兩種,一種是根據上述內容開設獨立法治教育課程;另一種是在高中政治教材中滲透法治內容。
3.高中政治課堂法治教育的教學模式。
篇6
馬 力
馬力讀者:
本案的問題是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金能否免除旅行社的損失賠償責任。根據仲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的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第4L條又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而《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5條規定,旅行社應當對旅行社依法承擔的下列責任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1)旅游者人身傷亡賠償責任;
(2)旅游者因治療支出的交通、醫藥費賠償責任;
(3)旅游者死亡處理和遺體遣返費用賠償責任;
㈤對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費用,包括必要時近親屬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費用,隨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費用,旅行社人員和醫護人員前往處理的交通、食宿費用,行程延遲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賠償貴任。
(5)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丟失、損壞或被盜所引起的賠償責任;
(6)由于旅行社責任爭議引起的訴訟費用;
(7)旅行社與保險公司約定的其他賠償責任。
篇7
[關鍵詞]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
一、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的不足之處
未成年人的權益能否被更好地維護,與審判階段中的每一道程序都息息相關。目前我國對未成年權益的保護已經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在審判制度、對未成年人的辯護權利的保護以及對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等方面仍存在著一些不足。
(一)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在審判制度的不足之處
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世界各國大多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少年審判組織,由專門機關或者人員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我國,雖然在少數大城市法院也建立了少年法庭,遺憾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兩部全國性法律均未對少年法庭有明確的認可,更未對少年審判司法制度作必要的完備性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亦尚未對少年司法制度,特別是少年法庭的地位問題作明確的規定和認可??梢哉f,我們的未成年審判組織“尚未得到法律的認可”,少年法庭的存在都受到威脅,在基層法院很少設立少年法庭。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是由所謂的“少年專審法庭”審理,其實這種少年法庭名義上是專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質上只是普通法庭的“變體”。普通法庭的審判組織原封不動,只是被冠以“少年法庭”的名號而已。[1]這樣的審判主體制度安排并不能對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權益的特殊保護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未成年人辯護權利的保護不足之處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末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缎淌略V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在偵察階段律師不是以辯護人的身份介入的,而只有進入審判階段的時候,律師才可以以辯護人身份介入。在審判階段才能作為辯護人,這會使律師沒有充足的時間閱卷、了解案情,為辯護做準備,而且也不利于監督偵查機關的行為。[2]這樣使得辯護人不能為未成年人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三)對未成年人定罪量刑規定的不足之處
在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不判處死刑,最多判處無期徒刑,我國刑法中的無期徒刑是有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但對未成年人判處無期徒刑違背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刑法規定。另外自首與立功制度,特別是緩刑制度中,沒有關于未成年人從寬量刑的規定,把未成年人等同于成年人對待,這對未成年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二、 完善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措施
(一)完善未成年人審判制度的建設
首先,應加強少年法庭和少年法院的建設。200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統一規定,它使得我國少年法庭工作進一步規范化。但還需從法律上明確少年法庭的法律地位,條件成熟可以設立獨立的少年法院,其具體的設置可作如下設計:級別屬于基層人民法院,它設置于設區的市,全市的涉少一審案件均到該少年法院審判,少年案件的終審權則歸屬該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對于中央直轄市內少年法院的設置,因為目前的直轄市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中級人民法院,為此,可在中級法院轄區內設置一個基層人民法院級別的少年法院,終審權屬該中級法院。[3]其次,可以由普通刑事法院審理未成年人案件,但對法官要有特殊的限制。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設置方面,可以由一名女法官擔任審判長,會同兩位人民陪審員專門負責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因為女法官善于發揮女性特有的縝密、細致、耐心的長處及敏銳的觀察力,易發現被忽視的細微枝節問題或事實,并以此作為突破口而消除法官與未成年被告人間的隔閡。且女法官的母性本質,更富教育感化能力,其豐富的感情、溫和的言談更易博得未成年被告人的信任和敬愛,從而使他們能向女法官主動傾訴真言。[4]另外,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議庭可以吸收心理輔導專家、教師作為人民陪審員,對未成年被告進行心理疏導,緩解其緊張情緒,這樣不僅更加有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而且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幫扶作用很大,把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傷害降到最低。
(二) 將指定辯護提前到偵查階段
由于未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后果的識別能力相對較弱,對法律的了解較少,也有可能存在對司法機關的畏懼心理,所以更易做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律師的加入可以有效防止刑訊逼供或其它的侵犯未成年人權利的行為。律師也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其成長經歷,分析案情,更早地為辯護做準備,從而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另外,律師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以避免犯罪污染。對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保護未成年人的辯護權,將為未成年人指定律師提前到偵查階段,能夠切實保護好未成年人的權益。
(三)正確使用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措施
對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措施,向非監禁化和非刑罰化發展,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替代刑制度。自由刑是剝奪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罰。針對各國刑罰發展、青少年犯罪特點及
的審判制度,對那些經開庭審理已經查明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只能在審判期限內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實行暫緩判決,法官就有時間區別和判斷各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同情況,最大限度地挽救犯罪未成年人,開辟了一條教育矯治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新途徑。
盡可能大量適用自首與立功制度、緩刑制度。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犯緩刑制度及配套的調查、監督和社會幫教制度,促使未成年人犯再社會化。嚴格區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適用緩刑制度的標準。對未成年人犯盡可能大量適用緩刑制度是未成年人犯恢復性司法的有效措施,對促進未成年人犯回歸社會有良好效果和重要意義。
三、結語
少年時期是人生成長經歷中十分關鍵又十分脆弱的時期,需要我們特別的照顧和保護。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意義并不單純在于防治青少年犯罪,更為深度的價值訴求是彰顯成人社會對未成年人的重視、 尊重與關愛。在刑事訴訟領域, 我們應當以開闊的視野、創新的理念為指導,使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訴訟程序走向科學化、理性化。
[參考文獻]
[1]馬柳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護程序制度的構建與完善.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2.
篇8
關鍵詞: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會保障制度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2-0035-02
一、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會保障制度基本理論
(一)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性
人們常說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每個孩子的成長發育期大多是在家庭生活中度過的。這一時期不僅是孩子們身體成長、知識體系構建的關鍵時刻,也是性格品德培養與人生觀世界觀形成的奠基階段,更是社會化過程的起點。人的心理發展是一個邏輯的進程,成年時期表現出的許多心理問題的根源往往是在未成年時期。對于離婚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離婚給他們帶來的首先是被迫接受的正常父母子女關系的改變,他們會很直觀的感受到自己無法像其他孩子一樣同父母雙方和諧地生活在一起。異常的家庭結構和家庭環境極易成為周圍輿論的焦點,特別是與孩子的生活圈最為貼近的群體的輿論。不良的輿論會給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精神帶來雙重負擔與壓力,外界長期的刺激勢必不利于其成長健康。而未成年人自身如若不能夠對父母做法有正確認識,也會使其出現不健康的成長傾向。
顛覆傳統理念中父母子女的家庭結構,這種重新形成的不完整的家庭結構限制了家庭功能的最好發揮,并使得某些傳統功能逐步弱化,最突出的就是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功能。離婚者由于在情緒、健康方面所受的影響,必然導致他們對子女的教育態度與方法上出現偏差,影響未成年人心智發育。經受過父母離婚打擊的未成年人往往性格孤僻,情緒易兩極化、喜怒無常,進而出現交往意識淡薄、行為和表現力較被動、缺乏溝通與協作能力等現象。從某種意義上,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已成為原本就處于社會弱勢群體地位未成年人中更加弱勢的群體。
(二)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會保障的必要性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離婚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不應成為殘缺家庭的犧牲品。如何讓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不受父母離婚影響,讓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后仍能有健康的成長環境,已經是全社會都應廣泛關注并積極配合解決的現實問題。然而,目前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發展需求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單純依靠概括性的法律條文或者社會組織和個人的自愿關愛是遠遠不夠的。家庭功能的缺失需要社會保障制度進行相應的幫助與補償,并提供一定的文化教育與心理輔導。面對目前社會上離婚家庭數量的日益攀升,急需建立針對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這一特殊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同時也對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會保障制度現狀及其成因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國家重要的社會制度之一,是以國家為主體,通過法律等手段保障全體社會成員,尤其是弱勢群體的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涵蓋保險、福利、救濟、優撫等一系列制度的總稱。我國目前雖已初步建立起了社會保障制度,但發展速度仍嚴重落后于經濟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社會保障立法整體滯后;保障對象沒有惠及全民;社會保障財政投入欠缺、經費嚴重不足等等。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勢必影響到建立針對特殊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時的理論拓展和實踐操作的能力。
隨著《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頒布實施,我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逐步規范并法制化,隨之而來的是各地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機構的廣泛建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施行標志著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備,基本形成了以憲法基礎,以《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核心,囊括《婚姻法》、《義務教育法》等其他相關法律和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地方性法規為主要內容的框架體系。但目前我國在對未成年人的立法中還有一定欠缺,已制定的法律相對散亂,內容不夠充分,相關法律間的銜接性不好。具體條文多以原則性為主,實際操作性較差,也缺乏監督和執行力度。更沒有根據未成年人群體的特點和需要來進行細致劃分,以制定針對性強的保障制度。以婚姻家庭關系領域為例,對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大多以父母本位來制定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監護與教育,沒有真正以未成年人根本利益為出發點,關注到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有可能出現的不利于健康成長的因素。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特點決定了其特殊需求,健全有效的社會保障體系能幫助其引導正確的發展方向,及時扭轉性格缺陷,保證健康的成長環境。
三、完善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社會保障制度
(一)加強宣傳教育,德治配合法治
亡羊補牢終究是彌補性的措施,未雨綢繆才能治標治本。如何對家長進行教育,如何讓問題家庭數量減少、離婚大潮有所回落,才是保障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最根本的任務。在英美等國家,婚戀教育是從青少年時期就被抓起的,針對成人的夫妻教育則更為普及,一些國家還會成立專門的政府機構來解決婚姻家庭方面的事務。這種教育的目的就是增加幸?;橐?,減少不幸家庭或離婚所帶來的一系列后患。就我國現狀而言,也應增加此類教育投入,并可以采取一般與特殊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輿論相配合的方式進行。
所謂一般與特殊相結合中的“一般”主要是指,婚前教育應面向社會、分年齡層地進行普及性教育,教育內容和目的是讓未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雙方對婚姻有全面而清醒的認識。讓他們知道婚姻不只是兩廂情愿一起過日子那么簡單,雙方會在婚姻生活中遇到各種困難,如何讓自己做好心理準備,如何學習解決問題的方法,如何面對自己應當承擔的對彼此、對家庭、對子女和對社會的責任,如何經營一段婚姻、一個家庭。而“特殊”是指針對婚姻已經出現各種問題的家庭,由專門的教育機構根據個體的差異,對出現矛盾的家庭進行再教育或一對一的具體輔導、幫助,盡量想辦法化解婚姻危機。即使最終婚姻關系無法調和,也應采取最有利于雙方當事人,且對未成年子女影響最小的方法使這段婚姻解體。
所謂政府主導與社會輿論相結合,是指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加強政府和社會對離婚率不斷升高現象的調控,采取各種措施改變或緩解此種現象。具體而言,應加大力度運用德治的方法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倡導積極向上的道德觀、婚姻觀,使全社會形成統一、正確的對待婚姻家庭的價值尺度和評判標準。并設置專門性機構深入基層開展責任和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培養人們的責任意識和法制觀念,應對各種婚姻家庭事務。通過營造良好的社會大環境來提高人們的思想認識,在全民注重平安和諧家庭的同時,意識到離婚家庭在現代社會的普遍存在性,以正確的眼光來正視離婚現象、對待離婚家庭,消除社會生活各個領域中對離婚家庭子女的偏見和負面評價。
(二)明確責任主體
1、家長
父母的言行對子女起到最直接的影響作用,為人父母就應當清楚地認識到自己對子女的責任與義務。即使夫妻離婚,父母對子女的關系也并沒有消滅,雙方仍必須繼續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只是行使方式會有變化而已。父母雙方應該了解家庭結構的缺損可能對子女帶來的不良影響,并盡力克服??偟脑瓌t是讓孩子仍能感受到父母的關愛,在為子女提供必要的撫養和教育費用之外,積極主動創造并盡力提供良好的條件,以確保子女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
2、學校
作為與未成年人關系最為密切的學校,尤其在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發揮著作用,教師的素質偏差和教育措施的不得力會助長不良的風氣和行為。學校應該從教育環境入手,影響和改造學生的個性,豐富學生的課余生活,開展學生之間、學生與家長之間的各類互動活動。還可以嘗試將法制教育和社區教育相結合,學校與周圍社區、街道、派出所等保持密切聯系,將特殊學生的資料共享,進一步加強對特殊學生的關心與教育,改善家長不正確的教育方式,為學生營造良好的學習與生活環境。
3、政府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保障兒童實現權利的責任主體是各締約國。政府要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進行全面規劃與組織實施,制定并完善相關的法律,設立專項保護基金或財政預算,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來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未成年人保護有關工作,開辟供未成年人學習、娛樂的各類場所,支持并鼓勵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成立相關項目并提供必要的經濟協助。政府各部門還應為離婚家庭提供心理咨詢服務、子女教育指導、優先提供職業培訓和就業崗位等。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就有很好的相關操作實踐。例如,河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中明確規定了縣以上政府、學校和父母的各項責任與義務,為確保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提供了強有力的后盾;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單親有未成年子女失業人員增加了失業保險待遇,為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提供了經濟保障。
4、其他社會組織
對弱勢群體的援助并非社會組織數量越多就越能發揮作用,而是要規范社會團體組織及個人在保障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中的責任,并在法律范疇認可其地位并協助其開展工作。比如,社會上有很多福利機構的運作資金全部來自社會的零散捐贈,無法確保其持續發展;婦聯作為婦女的專門組織,多年來在“三八”婦女節、母親節、兒童節期間,經常發起為單親困難成員捐贈救助款和各種生活用品。但這些資助時有時無,無法形成制度性力量。政府與社會應建立良性的互動運營機制,創造良好的登記注冊等相關制度環境,協調運營資金,共同合作確保社會組織的持續健康發展,才更有利于社會各界全方位地對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提供幫助。
(三)構建全面的社會保障與監督制度
1、加快法律制定,完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律體系
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已經建立了獨立的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制定了救助法或福利法,為實現未成年人權利提供保障。雖然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了社會保障制度,但缺少必要的基本法律的支撐,框架體系不夠嚴謹完善,需要通過立法逐步將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加寬并專門化。我國目前雖有很多部門法涉及到了未成年人保護,但專門為未成年人保護而制定的法律數量很少,因而具體規定相對粗糙,還有很多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沒有針對未成年人特殊需要而制定社會救助制度等等。因此,一系列專門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法律丞待完善。
2、加大財政投入,確保社會保障基金的持續供給
就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社會保障的資金可以來源于社會很多方面,并且將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方式法制化。政府可以通過協調財政投入比例、增加專項稅收、減免部分特殊群體稅收、為經濟嚴重困難的離婚家庭提供財政優惠等方式為未成年人提供經濟與物質的支持,或者對慈善、福利事業的運營給予適當調控,以確保各項保障項目能順利實施。
(四)增加監督機制,保障責任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條明確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但由于這樣的規定明顯過于簡單粗糙,又沒有規范的長效機制實施監督管理,實踐中只有共青團、婦聯等部分社會團體積極工作,更多部門會互相推諉,不重視自己在未成年人保護中應負的責任。事實上,這種沒有規范制度的情況已經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對侵害的預防及獲得救濟。從社會保障制度本身來看,建立多層次的管理和監督機制有利于保障機制的有效運行。
作者單位:云南財經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董楠.淺析單親家庭社會保障政策[J].今日南國(中旬刊),2010,6.
篇9
一、零錢支付中消費者權益面臨的困境
零錢支付是一個完整的流程,其各個環節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下面以支付流程的順序為線索,分析其中消費者面臨的問題。
(一)申請階段對知情權的限制
用戶在申請賬戶時,與財付通公司通過《微信支付用戶服務協議》(下簡稱《服務協議》)達成合意?;凇斗諈f議》點擊合同的性質,擬定格式條款的一方有義務向用戶展示該合同內容。但在實踐中,財付通公司僅將該協議及部分附屬協議以鏈接的方式標注,申請者極易忽略,缺乏對協議條款的了解,加之獲取賬號均以“同意”為前提,即使對協議規定有異議,也毫無協商的余地,被動接受協議內容,做出不符合內心真意的表示。另外,財付通公司強調自己有權對協議進行單方面修改變更,用公告的方式替代了通知每個用戶的義務,將用戶的繼續使用視為接受修改內容。從商業利益出發,在變更協議后一一通知數量龐大的用戶會造成經營成本的增加,公告方式確有一定合理性。但從法律層面看,該公告的方式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者了解其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害。
(二)支付階段對財產和信息安全權的侵犯
微信零錢支付免輸密碼的模式對小額交易和轉賬而言非常便捷。此時,微信的開放性與財產的私密性產生了沖突,追求快捷而犧牲了用戶的財產安全。為降低手機丟失時賬戶中資金被盜刷的風險,中國人民銀行于2015年底《非銀行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下簡稱《支付管理辦法》),規定了非實名用戶每日零錢使用上限。但現階段的實名認證只需姓名、身份證和手機號,且僅僅根據幾位數的驗證碼就可以將銀行卡和手機綁定,程序過于簡化。此外,微信支付接口在向公眾號開放后,零錢支付在消費者日常生活中的使用率提高的同時由于商家接入的門檻極低,只需要通過認證和提交2萬元的低額保證金就可獲得接入資格。在交易過程中不可避免接觸到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部分惡意商家為謀取不法利益,將消費者的信息隱私非法利用或泄露,侵害了消費者信息安全。
(三)糾紛解決階段對求償權的侵犯
維權成本高、舉證難度大、追償困難是消費者行使求償權面臨的障礙。使用零錢支付的一般都為數額較小的交易,而當發生糾紛時的維權所花費的時間、金錢和精力成本和所受損害差距懸殊不成比例。維權費時費力導致當下許多消費者在權益遭受侵害時或忍氣吞聲或草草了事,助長侵權者的氣焰,造成了一種惡性循環。由于微信支付“交易模式電子化、環境虛擬化”的特點,交易記錄的儲存非常不穩定且不易獲取,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處于弱勢一方的消費者往往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加之支付平臺作為第三方加入,使消費者無法事先知悉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及交易對方的信息。財付通公司在《服務協議》和隱私政策中都將自己置于第三方的位置,利用合同的相對性規避了自己在交易中的責任。
二、從三方責任主體分析權益侵害產生原因
(一)行業自律性較弱
在眾多第三方支付平臺參加下組成的支付工作應用委員會是一個自律性組織,僅代表本團體的利益,所以在追求和保護利益的過程中容易因對團體利益的過度保護而侵損社會公眾利益,損害作為弱勢一方消費者的利益。零錢支付逐步推行的實名認證、全額賠付實際上并沒有得到真正的落實。另一方面,在市場的自發性的驅使下,財付通公司擬定的格式合同并沒有照顧到弱勢群體的消費者一方的利益。例如:在《服務協議》中規定“本公司僅提供本服務,并不參與具體的商品或服務交易,您使用本服務時,因商品或服務交易本身所產生的任何糾紛或責任應由您自行解決或承擔而概與本公司無關”。將因商品交易本身產生的糾紛和損害交給消費者承擔,而對于自身因監督、篩選接入的公眾號時未盡注意義務而造成的交易糾紛應承擔的責任只字未提;將因網絡故障、黑客入侵以及第三人等造成的損失均歸由用戶承擔,最大程度減輕了其本應負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在隱私政策中聲稱其“對第三方的保證措施不做任何承諾與保證亦不承擔任何責任”,減少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断M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作為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履行售后服務的義務,作為市場占有份額較大、較權威的支付平臺,在將支付接口向公眾號開放后應當對消費者的信賴利益進行保護。而非利用《支付管理辦法》中的立法漏洞,只采取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便聲稱已盡安全保障義務。
(二)行政部門監管不力
由于微信零錢支付是近年來新出現的一種新型支付模式,故現階段對以微信零錢支付為代表的支付平臺的監管尚處于主體不明晰、法律依據不完善、方式不成熟的階段。微信支付平臺涉及計算機網絡、金融、信息技術等多個領域,監管難度大。雖國家逐漸開始重視在該領域的立法工作,但現階段依舊是以部門規章、條例為主,法律層次較低,內容中有涉及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但大多都是籠統的規則,并無切實的可行性。
(三)消費者自身維權意識薄弱
數據顯示我國目前網絡用戶主體正在向低年齡和低學歷層次擴展,該層次的消費者普遍權利意識薄弱,缺乏法律和金融方面的基本知識,不懂得利用法律維護自己利益。筆者在裁判文書網進行了搜索,數據顯示從2015年至今微信支付訴訟案件總共129件,其中民事案件僅有39件。與微信零錢支付小額特點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維權過程中大量時間、精力、財力的支出,消費者在衡量之后消極怠訴,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侵權行為的繼續發生。
三、消費者權益侵害問題的法律規制
以微信零錢支付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及電子交易中出現的大量侵權現象,促使立法者開始逐漸重視對非金融支付領域的監管。2010年《管理辦法》頒布后,又相繼出臺了《電子簽名法》、《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文件,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加了關于網絡、金融服務者的有關規定。2013年國務院建立了金融監管部際協調會議制度,協調金融行業發展。在宏觀上糾正因市場的自發性導致的自利行為的同時,加強宣傳教育力度提高消費者自身的維權意識。
市場經濟的開放性、競爭性決定了由市場自發調節是最有效率的方式。下面以零錢支付功能最常見的兩種形式為例,并結合近年來消費者信息泄露這一熱點問題,構想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制。
(一)零錢轉賬環節資金安全問題規制
1.加大技術投入,完善支付環節。在利用零錢轉賬功能時,最容易出現的問題就是余額被盜刷。服務商應加大在技術上的投入,及時對軟件進行檢驗和升級,修補存在的技術漏洞,使自身具備風險自控自測能力,從而避免消費者承擔在支付過程中技術風險。針對零錢支付現存在的實名認證、密碼追回程序過于簡化的問題,服務商在保證操作快捷簡便的同時應重視對安全的要求,在快捷和安全的沖突中找到一個平衡點,盡量避免僅依靠幾位數驗證碼即可將手機與支付賬戶綁定的情況。確保相當情況下的風險可控,在用戶手機丟失后主動協助用戶解綁賬戶、凍結余額。
2.善盡風險提示和安全警示義務。針對部分低齡層、低學歷層的消費者對支付交易中風險的可預見性較低,防范意識薄弱的情況,服務商應善盡妥善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風險警示義務,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及如何防范進行具體告知,可通過文字予以標示也可以視頻圖片等通俗易懂的形式予以提示。同時,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賠付保證機制,在繼續深化實施微信支付“全額賠付”的同時,輔之以盜刷保險、先行賠付等制度。
(二)接入公眾號侵權的規制
1.對接入商家審慎審查,盡到注意義務。在眾多商家相繼接入后,微信零錢支付在生活中的使用頻率增加,使得侵權的可能性也上漲。財付通公司在允許支付接口接入公眾號時,應充分履行注意義務,審查對方的資格,確認具有符合與消費者進行交易的基本規模;衡量責任承擔能力,確保在侵害發生后能夠及時對消費者承擔責任;評估信用水平,調查是否有侵權的不良記錄;了解口碑評價,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質量進行初步檢驗。在消費者交易前,為其提供所選商品或服務的基本品質信息,使消費者在無法直接檢驗的情況下,也能對交易對象有初步的了解。對已接入商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質量進行跟蹤監督,對不符合標準的商家予以懲戒或取消其接入資格。
2.侵權發生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消費者通過微信零錢支付平臺與公眾號進行交易受到侵害時,常面臨追償無門、維權無方的問題。零錢支付的特點是微信支付平臺作為第三方連接起交易的買賣雙方,消費者基于信賴選擇了其提供的商家進行交易,這種信賴利益理應被保護?;谙M者獲取的數據和信息有限,在侵權糾紛發生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支付平臺應及時向消費者披露交易對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具體信息,否則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三)微信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的侵權責任規制
1.修正不對等格式條款,明確責任范圍和歸責原則?!斗諈f議》中用了大量格式條款來規定責任范圍,確定損害賠償“以實際遭受的損失為限”。雖然以實際損害為賠償范圍有利于責任的確定,在訴訟中可以提高效率,但電子網絡信息的傳播速遞很快,“時間短促、范圍廣大”,一旦用戶信息泄露,其傳播范圍和速度是難以想象的,很可能會發生持續的損害,因而可能造成的損失也是難以估量的。根據填平規則,對消費者的直接利益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進行賠償無疑能夠更好的保護處于弱勢一方的消費者的利益。美國《網上兒童隱私保護法》中規定“除非征得其父母同意,網上搜索13歲以下兒童個人信息的行為將被視為違法,處3萬元以上美元的罰款”。這一具有強制力的條款表明了其對未成年人信息安全的特別重視。我國也應對不斷擴大的未成年人用戶群進行特別的保護,對惡意泄露其信息的行為進行處罰。但一味地對服務商苛以嚴責也會導致服務商的負擔過重,使其承受激烈的市場競爭和嚴苛的侵權責任的雙重壓力,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讓服務商在其未能及時披露信息、未經適當審查注意義務的過錯范圍承擔責任,在提高服務商自律意識的同時保證相對的公平。
篇10
一、加強領導,廣泛宣傳,深入開展“五五”普法教育
1、著力注重法制宣傳教育隊伍建設。五五普法工作一啟動,學校就根據上級部門要求,成立了學校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建立了以學校領導、各年級、團委為主體,以黨員同志(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班主任、任課教師(特別是政治課教師)為骨干的學法、普法工作隊伍,深入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及時制定了《普法工作計劃》,按步驟,有條理地把五五普法工作落到實處。
2、不斷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廣度。學校通過廣播、宣傳欄、橫幅、班級黑板報等多種途徑和形式,形成全方位法制宣傳教育格局,營造濃厚的宣傳氛圍,有力地提高了全校師生對“五五”普法重要性的認識,也增強了普法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斷鞏固師生的普法意識,增強普法教育的實效性。
二、不斷學習,明確重點,實現“五五”普法整體推進
1、不斷學習《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增強廣大教職員工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
領導干部普法教育學習做好表率。開展“五五”普法宣傳教育后,學校行政著力把法制宣傳教育的內容落實到日常學習中去,特別是對與教育教學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學習,使領導干部們在吃透相關法律精神的基礎上更好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
教職員工普法教育學習明確職責。組織教職工重新學習了《教師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法律知識競賽,通過學習競賽后,教職工遵紀守法、依法施教、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明顯提高了,也更明確了自己的義務、責任。教職工中沒有發生一起違法案件,大家更增強了教好書育好人、做好示范表率的信心和決心。
2、加大學生法制教育工作力度,增強學生學法、用法、守法的觀念和意識。
立足課堂,讓法制教育進頭腦。學校充分發揮課堂教學在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導作用,讓法制宣傳教育“進課堂”“進教材”“進頭腦”,通過政治課、班會課等課程以及其他各學科教育內容,將法制教育有機地融入到日常的教學中去,讓學生法制觀念和意識逐步提高,從而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和成熟健康理。
按照實際,讓法制教育分層次。學校針對學生年齡實際和個性特征,在法制宣傳教育上非常注重層次性和針對性。比如初中二、三年級學生通過班級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每一屆新生重點學習《中學德育守則》讓學生對《未成年人保護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識有一個初步了解,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為積極努力學習打下扎實的法律基礎。
加強合作,形成法制教育合力。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是學校、社會、家庭三方共同的責任和義務,形成法制教育合力,對促進學生法律意識和行為將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學校各年級在期初或期末都會發放《告家長書》,爭取家庭的配合,監督教育學生知法、懂法、守法;同時學院積極協調社會各方面力量,用濃厚的法制宣傳教育氛圍來切實加強學生法制學習,用積極的思想指導自己的行為,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三、拓寬渠道,豐富活動,提高“五五”普法教育效果
1、加強制度化建設,為普法教育夯實基礎。我校根據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條例等,結合學校實際,建立健全了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形成了比較規范、系統、完善的管理制度,在監督檢查的同時,也普及了法制教育,真正使學校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實行依法治校;對學生打架斗毆、賭博、偷竊、徹夜上網、考試作弊、擅自離校等方面都作了相關規定,對違紀學生都制定了相應處理意見。引導學生由制度轉化為自覺行動,真正從源頭上遏制了違法亂紀行為,為普法教育夯實了基礎。
2、請進來,走出去,以豐富的活動實踐著普法的承諾。每學年由學校法制副校長主講,以知法守法為主要內容,聯系社會生活,結合大量的案例,使學生受到深刻的教育;邀請交警大隊走進校園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宣傳教育,通過交通事故圖片展、觀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影片、道路交通事故警示錄等形式給廣大同學上了生動的一課,使“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幫助廣大同學牢固樹立了道路交通安全人人有責、警鐘長鳴的安全觀念。
3、精心組織形式多樣的校內活動,讓普法教育深入人心。組織法律法規學習和競賽活動人人參與,認真學習,用開卷筆試的形式深入學習了這些法律法規,并運用于自己的實踐,為學校依法治教打下扎實的基礎;政教處、綜治辦、團委精心開展各類活動切合學生實際,從生活點滴中讓他們增強法律意識,在潛移默化中增強了學生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他們自救的能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宣傳資料的發放也讓師生知法、懂法,從而守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