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預防原則范文
時間:2024-04-17 16:08:1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疾病預防原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有機農業;病蟲害;防治策略
近幾年,有機農業在我國獲得了迅速的發展,極大地提高了農業生產的質量,但在農業種植過程中,病蟲害一直都是阻礙農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對農業種植中病蟲害防治的原則及方法進行探討具有重要意義。
1有機農業種植的必要性
我國作為農業大國,為了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必須調整好人口與農業之間的關系。由于農民長期大量使用化學農藥,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甚至阻礙了一些生物的生長發育。比如DDT,上到老叟下到兒童都聽過這一詞語,因為它很難在空氣中進行降解,且在動物的體內難以排解,致使大量生物出現中毒現象,如一些鳥類無法繁殖后代,造成部分鳥類瀕臨滅絕。
2病蟲害在有機農業種植中防治的原則及方法
2.1采取多樣化種植,保護生態平衡
采取多樣化種植的方式,在不影響生態系統的前提下,有選擇性地進行種植,使得有機農作物種植處于一種生態平衡的狀態,同時也通過這種方法實現控制農作物病蟲害的目的。傳統的農業種植,通常是在某一區域內種植一種農作物,導致生態系統單一。在這樣的生態環境下,一旦出現農業病蟲害,將會迅速發展,對此類農作物帶來巨大傷害。所以,需要選擇多樣化的種植方式,在一定的區域里合理地規劃農作物種植,使得這些農作物形成一個穩定的生態系統,彼此之間能夠起到抑制害蟲侵害的目的。此外,在安排農作物種植時也要考慮到農作物的生長周期,結合不同農作物的種植與收獲時間,合理規劃種植,以達到維持生態系統平衡的目的[1]。
2.2加強管理,降低病蟲害發生概率
在選擇種子與樹苗的時候,要優先選擇抗病能力強的品種,禁止選擇轉基因品種。確定種子及樹苗以后,要及時對種子進行處理,通過溫水浸泡去除那些帶有病蟲的種子,然后通過晾曬增加種子質量。在掌握病蟲害發生規律的基礎上,規劃種植制度,盡量避開病蟲發生高峰期,選擇害蟲與益蟲同步生長的時期進行種植,也可以是氣候條件不符合害蟲生長的時期。在完成播種之后,要及時噴灑治理病蟲害的藥物,將病蟲害扼殺在萌芽中。待植株生長到某一高度時,要對枝杈進行合理修剪,及時定花定果,去除帶有蟲害的枝杈,加強田園管理,確保作物生長場所干凈衛生。
2.3合理選擇防治措施
長期以來,我國農民都是使用農藥防治病蟲害,通過大量施加化學農藥殺死害蟲,盡管見效快但也存在很多弊端。首先,化學農藥中存在大量危害人們身體健康的物質,人們一旦食用含有殘留農藥的食物,身體狀況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嚴重時還會危及生命安全;其次,采取化學防治的方法,也會對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帶來威脅,破壞生態系統,影響農業的可持續發展。但如果選擇生物防治的方法,能夠有效避免以上問題。比如在農作物種植區域內,養殖一些雞、鴨等能夠捕捉害蟲的家禽,可以有效地防治農業病蟲害。其次也可以根據病蟲的趨性,在種植農作物周圍設置燈光,這樣集體捕殺害蟲,可有效控制病蟲害[2]。
2.4提高種植人員的技術水平
隨著農業種植技術的飛速發展,對農業種植人員的技術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實際的工作當中,農業技術人員要加強研究、深入群眾、走入田間,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加強溝通,通過調查問卷的形式,歸納總結出當前農業病蟲害面臨的難題。針對這些難題,相關部門應積極組織培訓、講座,或者是通過發放宣傳單的方式,幫助農民掌握先進的農業病蟲害防治技術。農業部門要定期組織技術研究人員參與培訓講座,有針對性地對農業技術人員進行培養指導,增強他們對先進農業知識的利用率,加強研究,以找出更為科學合理的方式防治病蟲害。
2.5綜合治理病蟲害
對于有機農作物中產生的病蟲害,可以采取綜合治理的方式,來達到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目的。農業種植中病蟲害的防治措施主要從環境保護與經濟效益兩個方面著手:首先,從環境保護的角度思考。在開展病蟲害防治工作時,應盡量減少化學農藥的使用,避免化學農藥破壞環境生態平衡及土壤質量。采取物理防治病蟲害的方法,不僅不會污染環境,還能夠有效降低病蟲害的數量。其次是從經濟效益的角度講,病蟲害防治并不是根除一切病蟲害,實際上也達不到這一點,所以只需要控制好病蟲害,使其不會危及到農產品的經濟效益即可??傊?,從長遠的角度看,有機農業有著非常良好的發展前景,但面對我國的實際現狀,在發展中會遇到很多的問題,比如大量耕地被重金屬污染。為此應積極改進種植策略,努力發展有機農業,加強病蟲害防治的研究工作,在不破壞環境的同時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唐友見.有機農業種植中病蟲害防治的原則和方法[J].農業科技與信息,2016(9):70.
篇2
一、疫情報告與監測管理
(一)疫情報告
流腦作為乙類法定報告傳染病,執行職務的醫護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均為責任疫情報告人。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各類醫療機構均為責任報告單位。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流腦病例和疑似病例時,遵循疫情報告屬地化管理原則,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內容、程序、方法和時限報告。城市必須在6小時以內,農村必須在12小時以內進行報告。已經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要認真、及時做好網絡直報工作;尚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填寫傳染病報告卡,并及時報出。醫療機構還應負責流腦病例出院、轉診或死亡等轉歸情況的報告,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流腦病例轉歸的核實。
各級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在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3天內發生3例及以上流腦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時,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的要求報告。
(二)流行病學調查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后,應及時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要對所有流腦病例和疑似病例開展個案調查,內容包括基本情況、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測情況、流腦疫苗接種史等(見《預防接種工作規范》流腦疑似病例個案調查表)。
在轄區內出現首例流腦病例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對病人所在地的醫療機構開展病例搜索,必要時開展社區病例主動搜索。發生聚集性病例或在學校、集中用工場所中發生病例時,應對其接觸密切的人群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病例主動搜索等。同時還要了解人群疫苗接種、人口流動、人群發病以及居住環境等情況。
(三)實驗室監測
實驗室監測包括病原學監測、健康人群帶菌監測、免疫水平監測和耐藥監測等內容。進行檢測工作時應嚴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
1、病原學和血清學檢測
(1)醫療機構內標本采集和檢測
醫療機構發現流腦病例和疑似病例時,無論是否使用抗生素治療,都要盡快采集病人腦脊液、血液、瘀點(斑)組織液標本,標本要盡可能在使用抗生素治療前采集。
腦脊液:采集1毫升腦脊液,進行涂片檢測、培養分離、抗原檢測。
血液:抽取病人全血4毫升,其中1毫升用于分離血清進行抗體測定,其余全血進行病原培養分離、核酸檢測。
瘀點(斑)組織液標本:選病人皮膚上的新鮮瘀點(斑),消毒后用針頭挑破,擠出組織液,涂片鏡檢。
開展檢測的醫療機構,分別采集2份腦脊液、血液標本,其中1份供自行進行檢測用,另1份送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不能進行上述檢測的醫療機構,只需采集1份標本,并立即報告或將標本送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因腦膜炎雙球菌比較脆弱,采集標本后,在運送樣品或培養物時,應保持樣品溫度處于20℃—36℃之間,但檢測抗體的血清標本應冷藏運送。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標本檢測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主動與醫療機構聯系,收集所有流腦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腦脊液、血液標本。對于病原檢測陰性的病例要采集恢復期血清;對首例流腦病例要采集其密切接觸者(預防性服藥前)咽拭子標本。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立即(不超過48小時)將標本送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檢測。
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病例標本后,及時進行流腦病原檢測和血清抗體測定,將分離的菌株或培養陰性的標本及時送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分離的菌株或培養陰性的標本后,對菌株應及時完成復核鑒定;對培養陰性標本進行特異性核酸PCR檢測。菌株應及時送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全國菌群監測和菌株復核鑒定工作。
對于部分具備上述檢測能力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其人員、設備和技術達到條件,并經省或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認可,可從事相應的病原學和血清學檢測工作。已經檢測過的標本,報告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后,直接送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及時將檢測結果填入個案調查表,逐級上報至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將流行病學和實驗室監測數據庫上報至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報告程序按《全國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監測方案》(另行下發)執行。
2、健康人群帶菌監測和免疫水平監測
各省應根據本地流行情況,至少設立3個流腦監測點,在流行季節前開展抗體水平和人群腦膜炎奈瑟菌帶菌檢測。
3、耐藥性監測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三級醫院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耐藥性監測,指導治療和預防用藥。其他有條件的醫院也應開展此項工作。耐藥性監測結果統一報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各省上報的標本開展相應的耐藥性監測,并同時向協和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北京大學人民醫院相關實驗室提供標本進行耐藥性監測平行實驗。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收集全國耐藥性監測結果,定期報衛生部。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疫情控制需要,向社會公布推薦使用的預防藥物目錄。
(四)預測與預警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結合歷年來流腦疫情、菌群分布、健康人群帶菌狀況和抗體水平監測結果等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對當地疫情進行預測和預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預測和預警的結果,及時組織實施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二、流腦疫苗免疫預防
(一)常規接種
1、已將A群流腦疫苗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省份,應按照《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要求實施接種,提高疫苗接種率;未將A群流腦疫苗納入國家免疫規劃,但有流腦流行的省份,應爭取將其納入國家免疫規劃。
2、有C群流腦聚集性病例或暴發流行的省份以及流動人口集中的地區(特別是大城市),應推廣應用A+C群流腦疫苗。重點對學齡兒童和大型建筑工地外來務工人群等進行A+C群流腦疫苗預防接種。
有條件的省份要爭取將A+C群流腦疫苗納入國家免疫規劃。
各省應將流腦疫苗接種情況納入常規免疫接種率報告系統,按時上報,并開展流腦疫苗接種率調查。具體報告程序見《全國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監測方案》。
(二)疫苗使用原則
1、A群流腦疫苗:6~18月時接種第1、2劑,2劑次間隔時間不少于3個月;3歲時接種第3劑,與第2劑接種間隔時間不得少于1年;6歲時接種第4劑,與第3劑接種間隔時間不得少于3年。
2、A+C群流腦疫苗
(1)接種對象為2歲以上的人群;
(2)已接種過1劑A群流腦疫苗者,接種A+C群流腦疫苗與接種A群流腦疫苗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3個月;
(3)已接種2劑或2劑以上A群流腦疫苗者,接種A+C群流腦疫苗與接種A群流腦疫苗最后1劑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1年;
(4)按以上原則接種A+C群流腦疫苗,3年內避免重復接種。
三、發生聚集性病例疫情處理
當出現以村、居委會、學?;蚱渌w為單位,7天內發現2例或2例以上流腦病例;或在1個鄉鎮14天內發現3例或3例以上流腦病例;或在1個縣1個月內發現5例或5例以上流腦病例疫情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主動監測
1、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立即開展主動監測和病例搜索工作,加強調查資料的分析。各級醫療機構對所發現不明原因的具有突然發熱、頭痛或/和瘀點瘀斑等癥狀和體征的病人,實行“零病例”和日報告制度。
2、對發生疫情的學校,會同教育部門實施晨檢制度,監測每位學生的健康狀況,了解缺課學生的健康狀況,并做好晨檢工作的登記和報告工作。
3、對發生疫情的建筑工地,要求用工單位設立務工人員進出登記制度,掌握本工地流動人員情況,指定專人負責務工人員健康狀況監測。
(二)密切接觸者管理
發生流腦流行時,對密切接觸者應進行醫學觀察至少7天(自最后接觸之日算起),并告知其盡量減少與他人接觸,一旦其出現突然寒戰、高熱、惡心、嘔吐、流涕、鼻塞、咽痛、全身疼痛、頭痛、瘀點瘀斑等癥狀和體征,要主動申報,并及時就診。此外,還應對密切接觸者采取預防性服藥措施,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往年流腦細菌耐藥性的相關情況選擇預防服藥的種類,還可以參考衛生部網站上公布推薦使用的預防藥物目錄。
密切接觸者包括患者的看護人員、家庭成員,以及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里的同班者或處在同一工作、生活、學習環境中的人群。
(三)應急接種
1、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開展應急接種時,要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的要求組織實施。
2、應急接種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根據轄區人群免疫狀況和疫情流行病學特征,提出目標人群和接種范圍的建議,并提供技術指導。
3、合理選擇應急接種的疫苗。如果病人病原檢測結果為C群,使用A+C群流腦疫苗;如果無菌群檢測結果,可首選A+C群流腦疫苗;如果病人病原檢測結果僅為A群,可使用A群流腦疫苗,也可使用A+C群流腦疫苗。
(四)疫點消毒處理和個人防護
疫情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組織開展對疫源地(包括病家)和周圍環境的消毒處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對社區、學校、工地等消毒工作的技術指導。社區、學校、工地開展濕式清潔,必要時用1%漂白粉澄清液或其它含氯制劑噴霧消毒。
托幼機構、中小學校、廠礦、工地、商場和影劇院等公共場所要搞好環境衛生,保證空氣流通。學校、辦公室或居民家中定期開窗保持通風。應做到每天開窗至少3次,每次不少于10分鐘。如周圍有流腦病人時,應增加通風換氣的次數。在開窗時,要避免穿堂風。
負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采樣和醫療救治的工作人員要加強個人防護,及時做好藥物預防和免疫預防。
(五)區域聯防
當疫情發生時,加強區域、部門和機構間的信息溝通與協作,做好疫情通報工作,協調采取統一防控措施。
四、醫療救治
各級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有關要求,認真做好預檢分診工作,特別是要充分發揮二級以上綜合性醫院設立的感染科的職能,對就診的具有呼吸道癥狀、發熱的患者進行預檢分診,排查可疑病人,做好診斷和鑒別診斷工作,合理分流,并根據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救治措施。
當發現疑似病例時,醫療機構應首先給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戴上口罩,并及時準確地診斷、報告病例。按照屬地化的原則就地隔離,開展規范化治療,避免或減少嚴重并發癥,減少病例的死亡。如因病情嚴重需要轉院治療,必須采取嚴密的隔離措施。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要嚴格按照《醫院感染管理規范》和《消毒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消毒隔離和醫務人員防護工作,防止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保障其他患者就醫安全。
病人的臨床診療原則參見衛生部下發的《流行性腦脊髓膜炎診療要點》。
五、培訓與宣傳教育
(一)培訓
各地要加強流腦防治專業隊伍的建設,培養學科帶頭人和技術骨干。加強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提高流腦流行病學監測、實驗室檢測等技術水平。對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要加強流腦臨床特征、診斷標準、治療原則等專業技能的培訓,提高診療水平。
(二)宣傳教育
各地可通過各種媒體宣傳防治流腦的科普知識,增強廣大群眾預防流腦的意識。引導群眾建立良好的衛生習慣,勤掃地、勤洗手、淡鹽水漱口;托幼機構、中小學校、廠礦、工地、商場和影劇院等公共場所要搞好環境衛生,保證空氣流通。
在流腦流行時,告知群眾盡量避免探視病人或到流行地區探親訪友。發生暴發流行的地區應按《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暫停舉行群眾性聚會。
篇3
第一條為加強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提高疾病預防控制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重點是:加強國家、省、設區的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的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
第三條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遵循“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明確職責、提高效能,城鄉兼顧、健全體系”的原則,堅持基礎設施建設與完善運行管理機制相結合,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體系,保證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落實。
第四條衛生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國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規劃與指導,負責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管理,指導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建設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規劃指導,管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高疾病預防控制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發揮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作用,提高轄區疾病預防控制的綜合能力。
第五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職能范圍內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承擔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六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第七條城鄉基層預防保健組織接受所在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具體落實疾病預防控制任務。
第八條國家組織開展疾病預防控制應用研究和技術創新工作,鼓勵、支持開展疾病預防控制有關科學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分為國家級、省級、設區的市級和縣級四級。
第十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疾病預防控制專業特點與功能定位,以及本地區疾病預防控制的具體實際,明確職責和任務,合理設置內設機構。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必須健全機制,規范管理,認真履行自身的職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一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職能是:疾病預防與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疫情報告及健康相關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監測與干預、實驗室檢測分析與評價、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技術管理與應用研究指導。
第十二條國家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主要職責為:
㈠實施全國重大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規劃,開展質量檢查和效果評估;組織實施全國性重大疾病監測、預測、調查、處理,研究全國重大疾病與公共衛生問題發生發展規律和預防控制策略;
㈡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預警機制,指導和參與地方傳染病疫情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處理,參加特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工作;
㈢開展免疫規劃策略研究和實施效果評價,對預防性生物制品應用提供技術指導;
㈣建立質量控制體系,促進全國公共衛生檢驗工作規范化;負責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實驗室網絡技術管理和菌毒種保存管理;
㈤建立國家級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網絡平臺,管理全國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健康危害因素等相關公共衛生信息網絡;
㈥建立食品衛生安全、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和環境衛生等公共衛生危險性評價、監測和預警體系,研究和推廣安全性評價新技術、新方法;
㈦組織實施國家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項目;
㈧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與衛生監督執法相關的檢驗檢測及技術仲裁工作,負責指導全國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
㈨負責疾病預防控制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培訓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業務考核;為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醫療機構開展傳染病防治工作提供規范性指導;
㈩開展疾病預防控制應用性科學研究,開發和推廣先進技術;擬訂國家公共衛生相關標準。
第十三條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主要職責為:
㈠完成國家下達的重大疾病預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務,實施本省疾病預防控制規劃、方案,對重大疾病流行趨勢進行監測與預測預警;實施轄區免疫規劃方案與計劃,負責預防性生物制品使用管理;開展疫苗使用效果評價,參與重大免疫接種異常反應及事故處置;
㈡組建應急處理隊伍,指導和開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與處置;
㈢開展病原微生物檢驗檢測及毒物與污染物的檢驗鑒定和毒理學檢驗,負責轄區內疾病預防控制實驗室質量控制;
㈣建設省級網絡信息平臺,管理全省疫情及相關公共衛生信息網絡;
㈤組織開展公共衛生健康危害因素監測,開展衛生學評價和干預;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組織開展食品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和環境衛生等領域危險性評價、監測和預警工作;
㈥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與衛生監督執法相關的檢驗檢測及技術仲裁工作,承擔轄區內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
㈦指導全省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和社區衛生服務工作;
㈧開展對設區的市級、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組織實施設區的市級、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業務考核;規范指導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工作;
㈨參與開展疾病預防控制應用性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參與擬訂國家公共衛生相關標準。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主要職責為:
㈠完成國家、省下達的重大疾病預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務,實施疾病預防控制規劃、方案,組織開展本地疾病暴發調查處理和報告;負責轄區內預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組織、實施預防接種工作;
㈡調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因素,實施控制措施;
㈢開展常見病原微生物檢驗檢測和常見毒物、污染物的檢驗鑒定;
㈣開展疾病監測和食品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和環境衛生等領域健康危害因素監測,管理轄區疫情及相關公共衛生信息;
㈤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與衛生監督執法相關的檢驗檢測任務;
㈥組織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㈦負責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和業務考核;指導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五條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主要職責為:
㈠完成上級下達的疾病預防控制任務,負責轄區內疾病預防控制具體工作的管理和落實;負責轄區內疫苗使用管理,組織實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
㈡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調查與信息收集、報告,落實具體控制措施;
㈢開展病原微生物常規檢驗和常見污染物的檢驗;
㈣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與衛生監督執法相關的檢驗檢測任務;
㈤指導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城市社區衛生組織和農村鄉(鎮)衛生院開展衛生防病工作,負責考核和評價,對從事疾病預防控制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㈥負責疫情和公共衛生健康危害因素監測、報告,指導鄉、村和有關部門收集、報告疫情;
㈦開展衛生宣傳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普及衛生防病知識。
第三章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人員管理
第十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行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綜合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自查、抽查與考核相結合的定期考核制度。
第十七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實驗室管理的有關規定,規范實驗室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確保實驗室安全。
第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使用統一的專用標志,專用標志由衛生部制定。
第十九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配置,按照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執行。嚴格執行執業資格、崗位準入以及內部考核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實行人員聘用制,逐步實行按需設崗,競聘上崗,以崗定酬,合同管理。
第二十條疾病預防控制工作人員要以維護人民身體健康為宗旨,熱愛疾病預防控制事業,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恪盡職守、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依法辦事,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二十一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配備能夠熟練掌握疾病與健康危害因素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信息管理、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實驗室檢驗等相關技能的人員,在疫情暴發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能有效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處置等相關工作。
加強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具備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能力人員數量的比例在規定編制內為:國家級和省級20~30%、設區的市級30~40%、縣級40~50%。
第二十二條加強隊伍建設,調整優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隊伍結構,提高人員素質。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主要領導應由專業人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培訓機制。加強對業務技術骨干和學科帶頭人的培養,保證業務技術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培訓。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社會提供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費,按照財政部、國家計委、衛生部《關于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意見》(財社〔2000〕17號)和《關于農村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若干意見》(財社〔2003〕14號)的規定,由同級政府預算和單位上繳的預算外資金統籌安排。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計劃等部門要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編制內人數和預算定額落實人員經費,保證其履行職責的必要經費,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業務經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重點疫情監測、重大疾病預防控制、計劃免疫等項工作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六條中央和省級財政對困難地區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涉及面廣危害嚴重的重大傳染病預防控制、地方病和職業病的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重大災害防疫等項目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七條在建立和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同時,衛生部配合有關部門按照完善公共衛生財政經費保障體系的要求,在深入研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經濟運行機制的基礎上,制定進一步完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財政補助有關政策和辦法。
第五章城鄉基層疾病預防控制網絡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城鄉基層預防保健網絡的建設,合理安排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疾病預防控制經費和建設資金,保證開展疾病預防控制服務所需的基礎設施和條件,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九條基層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可由政府舉辦的衛生機構提供,并按其服務數量與質量,予以合理經費補助;也可向符合條件的其他醫療機構或者鄉村醫生和個體開業醫生按照服務的數量與質量購買,所需經費列入衛生經費預算。
第三十條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管理指導下,承擔基層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做好以下工作:
㈠實施預防接種工作;
㈡傳染病疫情、疾病與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
㈢指導有關單位和群眾開展消毒、殺蟲、滅鼠和環境衛生整治工作;
㈣開展健康教育,普及衛生防病知識;
㈤承擔鄉村(社區)疾病預防控制的具體工作;
㈥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承擔公共衛生管理職能。
第三十一條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置的預防保健組織,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按照服務人口、工作項目等因素核定預防保健人員。業務、機構建設與發展等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根據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任務與績效考核結果給予補助。
第三十二條充分發揮村級衛生人員在疾病預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村衛生室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預防保健任務,協助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條鄉村醫生和個體開業醫生承擔預防保健任務的報酬,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鄉(鎮)衛生院等機構根據其承擔的工作任務和績效考核結果給予補助。
第三十四條提高基層疾病預防控制人員素質,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制度,加強基層衛生技術人員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鼓勵有條件的鄉村醫生接受相關學歷教育。非衛生技術人員要有計劃地清退,對達不到執業標準的人員要逐步分流。
第三十五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和考核,協助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標本采集,依法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傳染病隔離治療、院內感染控制等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承擔疾病預防控制任務所需經費,由交辦任務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工作任務數量和考核結果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章附則
篇4
關鍵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全面預算管理 問題 建議
自進入新世紀以來,特別是2003年非典以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工作環境等不斷改善,疾病預防控制能力也日益提升。在硬件建設不斷發展的同時,軟件建設似乎稍顯滯后。單從預算管理方面來說,可利用的資源成倍增加,業務種類逐年增多,業務活動更深更廣,這就要求與之相適應的全面預算管理工作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本文將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行全面預算管理的重要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全面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完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全面預算管理的建議三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行全面預算管理的重要性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屬于全額事業單位,肩負著一個地區的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長期以來,我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經費來源主要由本級財政撥款、省級國家級專項經費與非稅收入三部分構成,由于我國醫療資源分布不均衡,在一些欠發達地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經費緊張,加之近年來國家可能將逐步取消非稅收入途徑,有限的經費來源將進一步縮減,因此強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預算管理,合理利用有限經費十分重要。
全面預算管理的加強能夠促進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內部整體管理水平的提高,促進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目標的完成,能夠促進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內部工作的管理流程更加完善。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內加強預算管理,能夠將收入和支出進行合理的分配,明確各個部門的職責,在一定的基礎上加強對各個部門的監督,從而規范各個部門的工作。預算管理制度的加強有助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社會服務的職責進行全面的考核,通過對各部門資金的流動情況和相關業務的考核,對考核結果進行績效考評,總結出業務活動的服務效率和效果,從而更加高效合理地利用相關經費。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全面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全面預算編制不科學
預算編制是預算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是預算管理的關鍵環節。目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編制的預算,基本上還是以定額預算加項目預算來編制,部門為了自身利益往往會多報項目和夸大項目預算。此外,預算編制幾乎成為財務一個部門的工作,業務部門參與度不夠,造成預算與實際支出脫節。再就是財政部門為了強調預算的剛性往往嚴格限制預算的調整,預算一經批準便保持一年不變,與業務工作的變化不相適應。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由于財政保障力度不夠,大部分業務經費要靠當年實現的非稅收入或者上級下達的各類專項資金來保障。這些都是目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預算編制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預算約束軟化
由于對編制預算缺乏科學分析和預算編制失真,無法開展有效的預算控制,使預算流于形式。其一,預算執行力度不足,缺乏約束性。部分工作人員缺乏相應的預算法律意識,將預算視為一個模板,一種形式,在實際工作中重實際輕預算,對預算支出項目、金額進行隨意更改,不按批復下達預算執行,致使預算目標無法實現。其二,預算調整不及時。實際工作中因支出項目的變動而出現資金借用、挪用、混用現象,項目進度難與預算執行進度同步,出現超支、結余和突擊花錢的現象,歸根結底是由于預算約束的軟化。
(三)預算績效管理機制不健全
目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預算管理工作更多的是在關注資金的使用及預算執行情況,缺少對預算執行的科學性、合理性及效果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由于缺乏對績效管理工作的重視,僅僅是強調結果的重要性,往往不能對預算執行的效果做出真實、客觀的評價,無法給預算編制工作和預算改革提供可靠的參考資料和有益的改進建議,不利于預算管理水平提高和預算管理制度改進。只以結果進行獎勵而忽視了過程,導致部分工作人員為了完成目標忽視預算執行過程的規范性;同時由于績效評價機制的不規范,會使得對人員績效獎勵產生不科學、不合理的地方,使得這種績效機制成為一個空殼。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無法被調動,原本認真工作的人得不到應有的獎勵,久而久之會使得全員缺乏工作的熱情,預算的執行不能真正落到實處。
三、完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全面預算管理的建議
針對影響疾控機構運行與發展的諸多現實問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必須進一步完善全面預算編制方法、強化預算監督力度、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一)完善全面預算編制方法
目前增量預算法、零基預算、滾動預算、彈性預算等是幾種較為常見的預算編制方法,各個方法都有不同的長處和應用范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根據各預算編制方法特點來選擇合適的方法。其中零基預算法憑借其較高的科學性和認可度是一個值得選擇的方法,它能夠將各項任務的重要程度進行劃分,一方面使得資金得到了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保證了資金能夠在最需要的工作上發揮更好的作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逐漸改變預算編制的方法,應充分認識目前所使用的定額加項目預算的缺陷,吸收采用相對比較科學合理的零基預算法。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職能科室和部門,應該采用零基預算法編制其支出預算,通過對這些職能科室和部門的業務范圍和職責的分析研究,并且對其預算年度內所需經費進行核查,最終確定其預算目標。
(二)強化預算監督,深化全面預算管理
(1)預算編制方面的監控。對于預算編制的監督主要是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預算編制的方法是否符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實際工作情況,方法是否正確、合理;在預算編制的過程中是否覆蓋了所有的層級;編制的報表是否達到平衡,是否出現金額錯誤、不夠詳盡的情況;編制的程序是否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財務情況等。
(2)預算執行方面的監控。對于預算執行的監控主要是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預算收支執行的進度是否與單位的正常工作進度相匹配;是否實現了預期的預算收入目標,是否有未預計的收入進賬;各項花費支出是否有預算,預算支出是否在規定范圍內,有無違規使用預算資金的現象;年終決算報表是否準確無誤,是否完整可靠等。
(3)對預算的差異分析。預算的執行會隨著實際工作任務的變化進行調整,會和原來的預算目標產生偏差,這就要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期將兩者進行比較,分析造成差異的原因,尋找減少差異的方法,爭取在下一年度的預算編制工作中汲取教訓,不斷縮小兩者的差異。
(4)構建預算管理信息系統。造成預算約束軟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合適的全面預算控制手段,因此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做到全面預算管理監督的實時性、有效性,可建立以計算機網絡為基礎的預算信息管理系統,對現有的業務、財務軟件進行整合,構建一套能實時采集全面預算管理系統各項數據的信息管理系統,對預算執行全過程進行監督,發現異常,自動預警,同時對相關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從而大大提高全面預算管理的實時性與有效性。
(三)建立全過程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從各科室、部門的年度預算執行目標和實際情況出發,秉著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建立一套完善的預算考評制度,應包括的考核內容有:各科室、部門預算編制情況是否合理;各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預算目標的規定范圍;收入和支出預算的實行情況;各部門人員是否在預算工作方面盡了自己的責任。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研究制訂應用預算資金評價結果的方案,加強評價機制的約束力,對有關的責任科室、部門進行監督。要使考評工作產生效力,公開、公平、公正的獎懲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要采用公平、公正、合理的考評方法,對各科室、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并打分,根據得分情況進行相應的獎懲。逐步建立起“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督、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四、結束語
綜上,筆者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全面預算管理現狀進行了分析,從中發現諸多問題,不利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各項工作的開展。據此,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必須加大全面預算管理力度,及時完善全面預算編制方法,對預算監督力度予以強化,建立全過程的預算績效管理機制,以此促進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1]王芳.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全面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J].現代物業(中旬刊),2013,(1):35-36.
[2]孫小燕.對強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全面預算管理的思考[J].現代經濟信息,2013,(14):290.
篇5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的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疫苗,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于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為兩類。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并且自愿受種的其他疫苗。
第三條接種第一類疫苗由政府承擔費用。接種第二類疫苗由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承擔費用。
第四條疫苗的流通、預防接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范圍內的傳染病流行情況、人群免疫狀況等因素,制定國家免疫規劃;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擬訂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種類,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流行情況、人群免疫狀況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費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種類,并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推行擴大免疫規劃。
需要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受種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受種;受種者為未成年人的,其監護人應當配合有關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等醫療衛生機構,保證受種者及時受種。
第七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疫苗的質量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疫苗的質量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稱接種單位),承擔預防接種工作??h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接種單位時,應當明確其責任區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預防接種工作并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接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家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預防接種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預防接種工作的宣傳、教育和捐贈等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與預防接種有關的宣傳、教育工作,并協助組織居民、村民受種第一類疫苗。
第二章疫苗流通
第十條藥品批發企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后可以經營疫苗。藥品零售企業不得從事疫苗經營活動。
藥品批發企業申請從事疫苗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疫苗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保證疫苗質量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運輸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批發企業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其藥品經營許可證上加注經營疫苗的業務。
取得疫苗經營資格的藥品批發企業(以下稱疫苗批發企業),應當對其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運輸工具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規定要求。
第十一條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免疫規劃和本地區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區第一類疫苗的使用計劃(以下稱使用計劃),并向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采購第一類疫苗的部門報告,同時報同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使用計劃應當包括疫苗的品種、數量、供應渠道與供應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采購第一類疫苗的部門應當依法與疫苗生產企業或者疫苗批發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疫苗的品種、數量、價格等內容。
第十三條疫苗生產企業或者疫苗批發企業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向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供應第一類疫苗,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供應。
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當在其供應的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免疫規劃”專用標識。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做好分發第一類疫苗的組織工作,并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組織分發到設區的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接種單位和鄉級醫療衛生機構。鄉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分發第一類疫苗;分發第一類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需要采取應急接種措施的,設區的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直接向接種單位分發第一類疫苗。
第十五條疫苗生產企業可以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第二類疫苗。疫苗批發企業可以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其他疫苗批發企業銷售第二類疫苗。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設區的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不得直接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
第十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當遵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保證疫苗質量。
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在銷售疫苗時,應當提供由藥品檢驗機構依法簽發的生物制品每批檢驗合格或者審核批準證明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印章;疫苗批發企業經營進口疫苗的,還應當提供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印章。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在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應當向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索取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第十八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進、分發、供應記錄,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第三章疫苗接種
第十九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并根據疫苗的國家標準,結合傳染病流行病學調查信息,制定、公布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導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流行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接種方案,并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各自職責,根據國家免疫規劃或者接種方案,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監測、評價、流行病學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作好記錄。
第二十一條接種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件;
(二)具有經過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護士或者鄉村醫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城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預防接種門診。
第二十二條接種單位應當承擔責任區域內的預防接種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三條接種單位接收第一類疫苗或者購進第二類疫苗,應當建立并保存真實、完整的接收、購進記錄。
接種單位應當根據預防接種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類疫苗的需求計劃和第二類疫苗的購買計劃,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接種單位接種疫苗,應當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和接種方案,并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
第二十五條醫療衛生人員在實施接種前,應當告知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所接種疫苗的品種、作用、禁忌、不良反應以及注意事項,詢問受種者的健康狀況以及是否有接種禁忌等情況,并如實記錄告知和詢問情況。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了解預防接種的相關知識,并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對符合接種條件的受種者實施接種,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寫并保存接種記錄。
對于因有接種禁忌而不能接種的受種者,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提出醫學建議。
第二十六條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在兒童出生后1個月內,其監護人應當到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接種單位對兒童實施接種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并作好記錄。
兒童離開原居住地期間,由現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負責對其實施接種。
預防接種證的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的兒童,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報告,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督促其監護人在兒童入托、入學后及時到接種單位補種。
第二十八條接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免疫規劃對居住在其責任區域內需要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受種者接種,并達到國家免疫規劃所要求的接種率。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向接種單位分發第一類疫苗。
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要求自費選擇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同品種疫苗的,提供服務的接種單位應當告知費用承擔、異常反應補償方式以及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接種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接種情況進行登記,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接種單位在完成國家免疫規劃后剩余第一類疫苗的,應當向原疫苗分發單位報告,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接種單位接種第一類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接種單位接種第二類疫苗可以收取服務費、接種耗材費,具體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傳染病監測和預警信息,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部分地區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全部范圍內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需要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應當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人員培訓、宣傳教育、物資調用等工作。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
第三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需要采取應急接種措施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傳染病監測和預警信息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應當包含所針對傳染病的防治知識、相關的接種方案等內容,但不得涉及具體的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與國家免疫規劃有關的預防接種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預防接種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保證達到國家免疫規劃所要求的接種率,確保國家免疫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傳染病流行趨勢,在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傳染病預防、控制項目范圍內,確定本行政區域與預防接種相關的項目,并保證項目的實施。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購買、運輸第一類疫苗所需經費予以保障,并保證本行政區域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冷鏈系統的建設、運轉。
國家根據需要對貧困地區的預防接種工作給予適當支持。
第三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的預防接種所需經費,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鄉村醫生和其他基層預防保健人員給予適當補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困難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補助。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疫苗和有關物資的儲備,以備調用。
第三十九條各級財政安排用于預防接種的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占。有關單位和個人使用用于預防接種的經費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
第四十條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實施規范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規范接種后造成受種者機體組織器官、功能損害,相關各方均無過錯的藥品不良反應。
第四十一條下列情形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種后一般反應;
(二)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三)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四)受種者在接種時正處于某種疾病的潛伏期或者前驅期,接種后偶合發?。?/p>
(五)受種者有疫苗說明書規定的接種禁忌,在接種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未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接種后受種者原有疾病急性復發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發生的個體或者群體的心因性反應。
第四十二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及其醫療衛生人員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接到相關報告的,應當依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及其處理的情況,分別逐級上報至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爭議發生后,接種單位或者受種方可以請求接種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因預防接種導致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群體性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接種單位或者受種方請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處理的,接到處理請求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五條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鑒定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的,應當給予一次性補償。
因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工作經費中安排。因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條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疫苗在儲存、運輸、供應、銷售、分發和使用等環節中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同級衛生主管部門通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對疫苗進行抽查檢驗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
第四十九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疫苗及其有關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疫苗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發現假劣或者質量可疑的疫苗,應當立即停止接種、分發、供應、銷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自行處理。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向上級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假劣或者質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醫療衛生機構分發和購買疫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對醫療衛生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所作的疫苗分發、儲存、運輸和接種等記錄進行檢查,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衛生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情況應當予以記錄,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條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證明文件;對被檢查人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五十二條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疫苗質量問題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以及其他情況時,應當及時互相通報。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有關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二)未及時核實、處理對下級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舉報的;
(三)接到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相關報告,未立即組織調查處理的;
(四)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五)違反本條例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預防接種保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
(一)未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直接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的;
(三)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購進、分發、供應記錄的。
鄉級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依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處罰。第五十七條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一)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真實、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購進記錄的;
(二)未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的;
(三)醫療衛生人員在接種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告知、詢問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有關情況的;
(四)實施預防接種的醫療衛生人員未依照規定填寫并保存接種記錄的;
(五)未依照規定對接種疫苗的情況進行登記并報告的。
第五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一)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
(二)接種疫苗未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的;
(三)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未依照規定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
(四)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第五十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在疫苗分發、供應和接種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收取費用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監督其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給原繳費的單位或者個人,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條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的疫苗檢驗報告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銷售或者購銷記錄的,分別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上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免疫規劃”專用標識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封存相關的疫苗。
第六十三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或者疫苗批發企業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的疫苗,并處違法銷售的疫苗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
第六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所儲存、運輸的疫苗予以銷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拒不改正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吊銷接種單位的接種資格;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拒不改正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通過大眾媒體消除影響,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未經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指定擅自從事接種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持有的疫苗的,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
第六十七條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未依照規定查驗預防接種證,或者發現未依照規定受種的兒童后未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衛生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并處違法持有的疫苗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受種者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以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為由,尋釁滋事,擾亂接種單位的正常醫療秩序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工作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國家免疫規劃,是指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疫苗品種、免疫程序或者接種方案,在人群中有計劃地進行預防接種,以預防和控制特定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
冷鏈,是指為保證疫苗從疫苗生產企業到接種單位運轉過程中的質量而裝備的儲存、運輸冷藏設施、設備。
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的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疫苗,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于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為兩類。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并且自愿受種的其他疫苗。
第三條接種第一類疫苗由政府承擔費用。接種第二類疫苗由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承擔費用。
第四條疫苗的流通、預防接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范圍內的傳染病流行情況、人群免疫狀況等因素,制定國家免疫規劃;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擬訂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種類,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流行情況、人群免疫狀況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費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種類,并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推行擴大免疫規劃。
需要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受種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受種;受種者為未成年人的,其監護人應當配合有關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等醫療衛生機構,保證受種者及時受種。
第七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疫苗的質量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疫苗的質量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稱接種單位),承擔預防接種工作??h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接種單位時,應當明確其責任區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預防接種工作并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接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家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預防接種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預防接種工作的宣傳、教育和捐贈等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與預防接種有關的宣傳、教育工作,并協助組織居民、村民受種第一類疫苗。
第二章疫苗流通
第十條藥品批發企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后可以經營疫苗。藥品零售企業不得從事疫苗經營活動。
藥品批發企業申請從事疫苗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疫苗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保證疫苗質量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運輸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批發企業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其藥品經營許可證上加注經營疫苗的業務。
取得疫苗經營資格的藥品批發企業(以下稱疫苗批發企業),應當對其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運輸工具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規定要求。
第十一條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免疫規劃和本地區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區第一類疫苗的使用計劃(以下稱使用計劃),并向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采購第一類疫苗的部門報告,同時報同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使用計劃應當包括疫苗的品種、數量、供應渠道與供應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采購第一類疫苗的部門應當依法與疫苗生產企業或者疫苗批發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疫苗的品種、數量、價格等內容。
第十三條疫苗生產企業或者疫苗批發企業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向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供應第一類疫苗,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供應。
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當在其供應的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免疫規劃”專用標識。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做好分發第一類疫苗的組織工作,并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組織分發到設區的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接種單位和鄉級醫療衛生機構。鄉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分發第一類疫苗;分發第一類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需要采取應急接種措施的,設區的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直接向接種單位分發第一類疫苗。
第十五條疫苗生產企業可以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第二類疫苗。疫苗批發企業可以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其他疫苗批發企業銷售第二類疫苗。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設區的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不得直接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
第十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當遵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保證疫苗質量。
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在銷售疫苗時,應當提供由藥品檢驗機構依法簽發的生物制品每批檢驗合格或者審核批準證明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印章;疫苗批發企業經營進口疫苗的,還應當提供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印章。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在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應當向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索取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第十八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進、分發、供應記錄,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第三章疫苗接種
第十九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并根據疫苗的國家標準,結合傳染病流行病學調查信息,制定、公布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導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流行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接種方案,并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各自職責,根據國家免疫規劃或者接種方案,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監測、評價、流行病學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作好記錄。
第二十一條接種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件;
(二)具有經過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護士或者鄉村醫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城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預防接種門診。
第二十二條接種單位應當承擔責任區域內的預防接種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三條接種單位接收第一類疫苗或者購進第二類疫苗,應當建立并保存真實、完整的接收、購進記錄。
接種單位應當根據預防接種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類疫苗的需求計劃和第二類疫苗的購買計劃,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接種單位接種疫苗,應當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和接種方案,并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
第二十五條醫療衛生人員在實施接種前,應當告知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所接種疫苗的品種、作用、禁忌、不良反應以及注意事項,詢問受種者的健康狀況以及是否有接種禁忌等情況,并如實記錄告知和詢問情況。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了解預防接種的相關知識,并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對符合接種條件的受種者實施接種,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寫并保存接種記錄。
對于因有接種禁忌而不能接種的受種者,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提出醫學建議。
第二十六條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在兒童出生后1個月內,其監護人應當到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接種單位對兒童實施接種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并作好記錄。
兒童離開原居住地期間,由現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負責對其實施接種。
預防接種證的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的兒童,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報告,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督促其監護人在兒童入托、入學后及時到接種單位補種。
第二十八條接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免疫規劃對居住在其責任區域內需要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受種者接種,并達到國家免疫規劃所要求的接種率。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向接種單位分發第一類疫苗。
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要求自費選擇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同品種疫苗的,提供服務的接種單位應當告知費用承擔、異常反應補償方式以及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接種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接種情況進行登記,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接種單位在完成國家免疫規劃后剩余第一類疫苗的,應當向原疫苗分發單位報告,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接種單位接種第一類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接種單位接種第二類疫苗可以收取服務費、接種耗材費,具體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傳染病監測和預警信息,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部分地區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全部范圍內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需要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應當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人員培訓、宣傳教育、物資調用等工作。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
第三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需要采取應急接種措施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傳染病監測和預警信息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應當包含所針對傳染病的防治知識、相關的接種方案等內容,但不得涉及具體的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與國家免疫規劃有關的預防接種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預防接種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保證達到國家免疫規劃所要求的接種率,確保國家免疫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傳染病流行趨勢,在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傳染病預防、控制項目范圍內,確定本行政區域與預防接種相關的項目,并保證項目的實施。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購買、運輸第一類疫苗所需經費予以保障,并保證本行政區域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冷鏈系統的建設、運轉。
國家根據需要對貧困地區的預防接種工作給予適當支持。
第三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的預防接種所需經費,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鄉村醫生和其他基層預防保健人員給予適當補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困難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補助。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疫苗和有關物資的儲備,以備調用。
第三十九條各級財政安排用于預防接種的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占。有關單位和個人使用用于預防接種的經費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
第四十條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實施規范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規范接種后造成受種者機體組織器官、功能損害,相關各方均無過錯的藥品不良反應。
第四十一條下列情形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種后一般反應;
(二)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三)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四)受種者在接種時正處于某種疾病的潛伏期或者前驅期,接種后偶合發?。?/p>
(五)受種者有疫苗說明書規定的接種禁忌,在接種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未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接種后受種者原有疾病急性復發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發生的個體或者群體的心因性反應。
第四十二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及其醫療衛生人員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接到相關報告的,應當依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及其處理的情況,分別逐級上報至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爭議發生后,接種單位或者受種方可以請求接種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因預防接種導致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群體性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接種單位或者受種方請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處理的,接到處理請求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五條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鑒定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的,應當給予一次性補償。
因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工作經費中安排。因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條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疫苗在儲存、運輸、供應、銷售、分發和使用等環節中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同級衛生主管部門通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對疫苗進行抽查檢驗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
第四十九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疫苗及其有關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疫苗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發現假劣或者質量可疑的疫苗,應當立即停止接種、分發、供應、銷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自行處理。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向上級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假劣或者質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醫療衛生機構分發和購買疫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對醫療衛生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所作的疫苗分發、儲存、運輸和接種等記錄進行檢查,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衛生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情況應當予以記錄,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條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證明文件;對被檢查人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五十二條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疫苗質量問題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以及其他情況時,應當及時互相通報。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有關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二)未及時核實、處理對下級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舉報的;
(三)接到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相關報告,未立即組織調查處理的;
(四)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五)違反本條例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預防接種保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
(一)未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直接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的;
(三)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購進、分發、供應記錄的。
鄉級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依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七條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一)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真實、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購進記錄的;
(二)未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的;
(三)醫療衛生人員在接種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告知、詢問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有關情況的;
(四)實施預防接種的醫療衛生人員未依照規定填寫并保存接種記錄的;
(五)未依照規定對接種疫苗的情況進行登記并報告的。
第五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一)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
(二)接種疫苗未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的;
(三)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未依照規定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
(四)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第五十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在疫苗分發、供應和接種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收取費用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監督其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給原繳費的單位或者個人,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條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的疫苗檢驗報告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銷售或者購銷記錄的,分別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上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免疫規劃”專用標識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封存相關的疫苗。
第六十三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或者疫苗批發企業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的疫苗,并處違法銷售的疫苗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
第六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所儲存、運輸的疫苗予以銷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拒不改正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吊銷接種單位的接種資格;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拒不改正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通過大眾媒體消除影響,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未經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指定擅自從事接種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持有的疫苗的,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
第六十七條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未依照規定查驗預防接種證,或者發現未依照規定受種的兒童后未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衛生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并處違法持有的疫苗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篇7
會議總結了2013年全國疾病預防控制和愛國衛生工作。指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要堅持五項原則:一是堅持預防為主,促進疾病管理向健康管理的轉變。二是堅持依法科學,提升公共衛生工作的質量與效果。三是堅持聯防聯控,形成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工作合力。四是堅持防治結合,實現預防、保健、治療的有效銜接。五是堅持分類指導,推進重點疾病、重點人群、重點地區防控措施的落實。
會議強調,2014年要重點抓好6個方面的工作。一是以規劃為引領,扎實推進重點疾病防治。二是不斷探索創新,完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處置、支持社會組織參與艾滋病防治、重點疾病防治保障、工作績效考核評價等政策和機制。三是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推進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工作。四是加強能力建設,提高工作水平,貫徹落實好疾控中心機構編制標準指導意見,建立完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推進疾病預防控制信息化建設,做好重大決策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風險溝通。五是動員社會參與,開創愛國衛生工作新局面。六是改進工作作風,以行風建設促進事業發展。
會上,中央編辦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解讀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機構編制標準指導意見》,山東、云南、新疆、湖北、重慶、江西、浙江寧波市、福建泉州市等8個省市代表介紹了工作經驗和做法。
【健康素養】
“又是一年春來到”,伴隨著天氣的轉暖,各種傳染病似乎也“活躍”了起來,威脅著我們的健康,最近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情況受到高度關注。 預防傳染病,不得不提我們人體的抵抗力,也就是日常所說的免疫力。提高免疫力除了要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注意休息、保證睡眠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要合理膳食。
因此,我們在日常飲食中要注意:
篇8
近期,我國安徽省報道了感染腸道病毒EV71引發的手足口病疫情,手足口病是由多種腸道病毒引起的常見傳染病,以嬰幼兒發病為主,以發熱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和皰疹為主要特征。日前,該病已被國家衛生部列為法定傳染病管理范圍。為及時掌握本區疫情動態,進一步加強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現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把預防控制傳染病流行蔓延放在當前衛生工作的首位,區衛生局要成立區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領導組和臨床專家組,加強防控工作的領導和指導;指定定點醫院做好手足口病的應急救治;加強組織協調,主動與各街鎮、教育、農業、宣傳等部門加強溝通,建立健全聯防聯控工作機制;要組織對轄區內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相關專業人員以及托幼機構、學校工作人員開展手足口病防治知識和技術的培訓,提高對手足口病的警惕性和識別能力。
二、轄區各醫療機構要組建手足口病防控領導小組和診治小組,加強對具有發熱,口腔粘膜、手掌或腳掌部出現米粒大小皰疹,潰瘍等癥狀病人的篩查,了解流行病學接觸史,按要求做好臨床診治。同時,按照《**市傳染病信息報告工作方案》的要求及時進行網絡報告。
各醫療機構要進一步強化醫院感染控制工作,避免院內交叉感染。要落實預檢分診制度,重點加強產房和兒科病房的消毒,防止新生兒、嬰幼兒院內感染而導致嚴重后果。
三、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加強對轄區內托幼機構、學校等重點地區和人群的疫情監測和管理。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區婦幼保健所要指導托幼機構等做好對環境、玩具、用具等的日常消毒,保持教室和寢室等活動場所通風換氣,減少間接接觸傳播;加強晨檢工作,發現患有皰疹的患兒,立即動員就診治療,直至病愈方可返校。托幼機構、學校等集體單位如發現一周內發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應立即向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托幼機構、學校和醫療機構等單位的疫情報告后,應立即組織人員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對典型新發病人應及時按要求采集糞便、皰疹液等標本進行病原學檢測,以明確診斷;按照要求做好現場消毒處理,預防和控制疫情擴散。
四、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預檢分診、傳染病報告等工作的監督執法力度,對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項防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托幼機構、學校傳染病防控措施尤其是日常預防性消毒、飲用水衛生等方面工作的監督檢查。
篇9
【關鍵詞】疾??;預防控制;績效考核
【中圖分類號】R197.32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44-5511(2011)10-0252-01
【Abstract】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performance appraisal is a reference to a scientific evaluation methods and indicators, reflecting the comprehensive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rganization to perform functions, improve service capabilities, improve performance and achieve the objectives of the situation, the Ministry of Health is implementing health system important measure of the spirit of reform is to promote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an important tool of scienc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erformance appraisal
績效考核最早起源于英國的文官制度?,F在世界范圍內的多數企業開始引入績效考核,或稱為業績考評或“考績”。2008年,衛生部為積極推進疾病預防控制績效考核工作,以統一數據收集、統一指標計算、統一績效測量、統一考核流程,特制定了《衛生部關于印發和》(衛疾控發[2008]68號)用以指導全國疾病預防控制組織的績效考核,適用于對創建國家衛生城鎮、健康城市(城區)、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和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及省市縣三級疾控機構工作考核,對促進疾病控制工作科學可持續發展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鶎蛹部刂行娜绾巫龊迷擁椆ぷ?,作者淺談以下實踐經驗供工作交流。
1績效考核準備階段
1.1制定方案和落實組織:
績效考核將是一項長期的持續的疾病控制測評工作。要做好當地政府、衛生行政、財政、人事等部門的溝通和協調,保證人員編制、經費、項目配套、監測檢驗設施設備等落實到位,這是做好該項工作的外部大環境;基層疾控中心應制定詳細考核實施方案以形成長效機制,明確責任領導和工作權限以加強領導和督促,落實指標負責人、培養指標明白人,確定資料保管人等,以保證關鍵環節運行有效,這都是做好該項工作的組織保證。
1.2全員培訓和指標分解:
縣級疾控機構績效考核指標包括疾病預防控制、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監測評價與控制、實驗室檢驗、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技術指導與應用研究、綜合指標等8個類別35個項目101個指標。結合指標要求和崗位工作實際分條塊進行全員培訓,以中心質量管理職能統一協調各科室指標分解,整合指標共用資源,形成統一而方便的資料鏈接途徑,形成基礎資料共享習慣,確定資料保密原則。既做到指標分工明確,又保證資料邏輯正確(指標在縱向、橫向和時序上的邏輯關系)??陀^準確、高效利用、協調配合,有機統一的指標分解是做好該項工作的關鍵。
2績效考核階段
2.1資料收集和驗證核實:
系統規范的按照績效考核指標的界定與解釋、指標依據和計算方法,收集方法和責任部門,資料整理要素和共享內容進行統一的資料收集和數據準備,是績效考核過程中最繁雜艱巨和最本質的工作,是保證工作績效得到客觀公正評價的基礎,是進行定性和定量測評的重要依據。疾控中心績效考核負責部門或質量管理部門必須對收集的資料信息和數據,通過實物檢查、資料核對、原始記錄、現場觀察、基層調查、走訪座談、問詢調查以及其他特殊資料進行嚴格仔細的驗證核實,以確保資料的全面性、真實性、可靠性。
2.2綜合分析和數據錄入:
堅持公正循證原則,以事實為基礎對資料的體系進行完整性和一致性分析,對資料質量進行對比和邏輯分析,對資料形成進行時間空間、過程和結果分析,對符合要求的指標進行準確“標化”處理。在數據錄入時,各指標負責人應同時到場對各自的數據資料進行進一步核實檢查,保證引用數據準確統一,鏈接途徑簡便易查,避免繁雜和浪費,力求精煉準確,最好在同一時段內將所有數據錄入完成并在系統內進行邏輯檢驗,以便及時發現問題、查找原因和及時彌補。
3績效考核報告階段
3.1綜合評判和形成自評報告:
由中心績效考核負責人、質量管理人、指標負責人集體研究,形成統一評判標準,并對各指標進行公正準確的評分,特別是要注意指標“標化”的原則和范圍及評分方法。最后要形成規范的自評報告,明確成績、正視問題、增添措施、促進發展,以迎接上級機構的現場考核。
篇10
在全區范圍內對年至年出生的無乙肝疫苗免疫及免疫史不全的兒童開展乙肝疫苗查漏補種工作,8月齡至12歲(年1月1日—年2月18日)出生的無乙腦疫苗免疫及免疫史不全的兒童開展乙腦疫苗查漏補種工作。
二、指標要求
以鎮(辦)為單位,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出生的人群乙肝疫苗接種率≥90%。年1月1日至年2月18日出生的人群乙腦疫苗接種率≥90%。
三、項目范圍和內容
(一)項目范圍
全區11個鎮辦。
(二)項目內容與實施進度
—年對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出生的未接種或未完成乙肝疫苗全程接種(3針次)的兒童進行接種。接種分3年完成,每年在實施接種前均開展社會宣傳動員、人員培訓以及當年接種對象摸底調查。年對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的未接種或未完成3針次乙肝疫苗接種的兒童進行接種。
年9月10日-20日對年1月1日至年2月18日期間出生的無乙腦疫苗免疫及免疫史不全的兒童進行摸底調查,年10月19-28日實施接種。
(三)接種原則
根據既往接種史,按照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免疫程序,完成疫苗全程接種。對既往未完成免疫劑次的人群,只需補種未完成的劑次。
(四)免疫程序
乙肝疫苗:按照0、1、6月的免疫程序實施接種。即:未接種乙肝疫苗者接種3針次,補種間隔按照0、1、6進行;既往接種2針次者補種1針次;既往接種1針次者補種2針次,2針次間隔28天;免疫史不詳者視為未接種,須3針次接種疫苗。
四、項目組織實施
(一)組織領導
為更好的開展此次乙肝乙腦疫苗補種活動,區政府成立了區乙肝乙腦疫苗補種活動領導小組,組長由區政府副區長擔任,成員由區衛生、財政、教育等部門和各鎮辦主要負責人擔任,負責全區乙肝乙腦疫苗補種活動的計劃、組織、實施和督導,落實人員,經費等各項措施。各鎮辦也要成立領導機構,保證這次乙肝乙腦疫苗補種活動的順利實施。
(二)相關部門職責
根據衛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通知》(衛疾控發〔〕16號)確定的免疫規劃協調機制,各相關部門職責是:
區衛生局:負責乙肝乙腦疫苗接種項目的組織實施,疫苗和注射器供應、技術培訓與指導、督導和評估;
區教育局:在衛生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學校學生摸底調查、登記、報告、通知發放及接種組織工作;
區財政局:保障開展免疫接種項目的經費,并對經費使用進行指導和評價;
區委宣傳部:負責乙肝乙腦疫苗接種有關信息的宣傳。
(三)實施步驟
1、社會動員和宣傳
廣泛開展社會宣傳,動員全社會參與,營造良好的接種實施氛圍。宣傳活動重點為告知接種活動的意義、接種對象、接種時間和地點等,可采取當地群眾最易接受的方式、文字使受種者獲取準確的信息。在學校、車站、市場、農村集市等人口密集地區設立宣傳專欄,張貼標語,發放宣傳畫、宣傳單等。要針對重點人群(如流動兒童、計劃外生育兒童)采取針對性強的宣傳方式,提高公眾的知曉率,力爭宣傳工作不留漏洞、不留死角。對學校學生的宣傳各接種單位應主動將“乙肝疫苗接種通知單”“乙腦疫苗預防接種告知書”通過學校發給學生,保證每名目標兒童家長都能收到通知單。
2、人員培訓
區衛生局應于年9月10日前(該項工作的宣傳和摸底前)完成所有參加免疫接種工作人員的培訓。
3、目標人群摸底
在校目標人群的調查摸底工作由區教育局負責;其他適齡兒童的摸底調查工作由轄區的居委會、村委會負責;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技術培訓和指導。
(1)摸底時間
年9月10日-20日在全區范圍內開展目標兒童的摸底登記工作,將所有的目標兒童登記在冊,各接種單位應于9月22日前將摸底結果匯總后報至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疾控中心將于9月25日前將摸底結果匯總后報至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2)摸底登記
在校目標人群由學校負責摸底登記工作。目標兒童家長應如實填寫附件1-1、2-1簽字后交回學校進行登記,接種單位根據摸底登記情況確定接種對象,發放《乙肝疫苗免疫接種通知單》(附件1-4),告知乙肝疫苗接種的針次、接種時間和地點。發放《乙腦疫苗預防接種告知書》,告知乙腦疫苗接種的針次、接種時間和地點。
校外目標人群由摸底人員挨門逐戶調查,接種單位根據摸底情況確定應種對象,再由當地居委會、村委會發放《乙肝疫苗免疫接種通知單》《乙腦疫苗預防接種告知書》,告知疫苗接種的針次、接種時間和地點。
(3)摸底注意事項
乙肝乙腦疫苗免疫接種史應結合接種證、接種卡以及家長回憶情況綜合判斷。首先以接種證為準,無接種證者以接種卡為準,無證無卡者以家長回憶為準,家長能明確疫苗接種史者視為接種,否則視為未接種。
鎮、辦所在學校由衛生院負責摸底、接種。
摸底調查應重視流動兒童、計劃外生育兒童的登記工作。
對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在摸底登記表中明確注明,不予接種,A乙肝疫苗禁忌癥:①既往有乙肝病史;②既往乙肝血清標志物(HBsAg、抗-HBs、抗-HBc、HBeAg、抗HBe)檢測指標中有一項及一項以上陽性(如既往無血清學檢測結果,可按自愿原則自費檢測;如不愿檢測,即視為全部陰性);③有接種乙肝疫苗禁忌癥。B乙腦疫苗禁忌癥:①已完成兩針次乙腦疫苗接種(減毒活疫苗或滅活疫苗);②既往有乙腦病史;③在1年內接種過乙腦疫苗的兒童;④有接種乙腦疫苗禁忌癥。對于在1個月內接種過其他活病毒疫苗者應推后接種。
4、疫苗和注射器使用量估算
按照“計劃供應、避免浪費”的原則,根據進度安排,估算年度疫苗和注射器使用量。
5、疫苗和注射器管理。
(1)領取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建立真實、完整的免疫接種用疫苗和注射器的分發、供應記錄,要求各級均設立專賬管理。
(2)注意事項
區疾控中心應在每輪接種工作前將疫苗、注射器等物資下發至鎮(辦)及城區接種單位。各接種點應在每輪接種前2-3日做好疫苗、注射器、表格等物資的接收和儲存工作,并記錄收、況。為保證安全,注射器使用后由各接種點統一無害化處理。
6、接種實施
乙肝疫苗:全區統一于年10月12-18日實施第一輪的接種工作、11月12-18日實施第二輪的接種工作、年4月12-18日實施第三輪的接種工作。
乙腦疫苗:全區統一于年10月19-28日實施接種。為保證“兩苗”免疫接種工作的質量和較高的全程接種率,接種方式應以定點接種為主,同時輔以巡回接種。各單位可根據目標人數,考慮適當增設臨時接種點,或延長接種門診和接種點的服務時間。
接種點設置數量應根據目標兒童的情況合理安排。學校可設立臨時接種點,負責在校目標人群的免疫接種工作。其他兒童可在當地接種門診接種,特殊情況可采取巡回方式接種。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要求,做好接種對象核實、接種前告知、健康狀況詢問、接種和登記等工作,并正確掌握接種禁忌癥。
乙肝乙腦疫苗接種過程中,為有效應對和處置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區衛生局要制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處理預案,成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處理小組,負責接種后出現的異常反應的診斷與處理。接種過程中,一旦發現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應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辦法》等法規規定及時報告并開展調查、診斷和處理工作。
7、督導檢查
區衛生局、區教育局應對免疫接種活動進行全程督導,督導涵蓋前期準備、摸底登記、組織動員、現場實施、接種率評估等階段?,F場接種時,區衛生局應成立巡回督導組,對汽車站、市場、城鄉結合部等流動人口相對集中地區開展巡回督導檢查。
(四)信息收集與管理
1、信息收集
在活動結束后,區疾控中心按照規定時限對本次活動進行全面總結,內容包括組織動員、經費保障、宣傳發動、培訓、疫苗供應、冷鏈運轉、摸底登記、現場接種、異常反應監測、督導評價、接種率調查、接種數據匯總等方面??偨Y報告與匯總表同時上報市疾控中心,并對活動所有相關資料包括相關文件、宣傳、培訓、接種報表等進行整理存檔。
2、報告時限
乙肝疫苗:
第一輪活動結束后,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于10月25日前將總結報告和附件1-3上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二輪活動結束后,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于11月25日前將總結報告和附件1-3上報市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三輪活動結束后,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匯總附件1-2并留底,于年4月30日前將總結報告(年補種乙肝疫苗項目全面總結)和附件1-3上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乙腦疫苗:
活動結束后,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于年11月25日前將總結報告和附件2-3上報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五)經費安排與管理
1、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購置疫苗、注射器。嚴禁向兒童家長收取任何費用。
2、專項補助資金必須及時撥付,??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加強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六)招標采購
疫苗、注射器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成立采購工作組負責全省統一招標采購工作。
五、項目監督和評估
(一)摸底情況
進行現場接種前,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對前期摸底登記情況進行審核,參考人口統計數及既往開展強化免疫兒童摸底登記數對摸底數據進行綜合評價。
(二)接種率評價
每輪接種工作完成后,區衛生、教育局對接種情況進行評估。
(三)評估方法
每輪接種工作完成后,區衛生局、教育局隨機抽取3所學校,即1所農村學校、1所城市學校和1所城郊結合部的學校,每所學校查看30名未接種或未全程接種的目標兒童的“兩苗”補種情況,若補種接種率未達到90%,則該校重新開展摸底接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