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防爆炸安全預案范文
時間:2024-04-19 16: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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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接教育局通知近期,全國各地發生多起針對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惡性傷害事故,根據當前校園安全衛生工作的季節特點和全省教育系統安全視頻會議及教育局的要求,各學校、幼兒園在寒假前后和元旦春節期間,要進一步加強安全教育宣傳,排查整改,舉一反三,防范和堅決遏制各類事故發生。在歲末年初安全生產的關鍵時期,開發區中心學校通過“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為主題,多種渠道,采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組織開展了全區元旦安全工作大檢查工作,我們認真組織,嚴密排查,扎實整改,取得了明顯成效?,F將元旦安全大檢查活動情況總結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按照市教育局的統一部署,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元旦安全工作落實到位,落實各級安全工作責任.深化落實安全工作大檢查,鞏固提升各校安全工作的成果,全面做好全區各校安全工作,特別是元旦、春節、寒假放假前,各單位要以專題講座、班(隊)會、校園網絡、廣播、宣傳欄等多種形式,集中開展一次以交通安全、旅游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極端天氣防范、人身安全等為重點的安全教育,教育學生在放假期間不在野外玩火,嚴防引發森林火災,不購買和食用“三無”及其他不衛生的食品,引導學生外出安全乘車,文明乘車,不參與刺激且危險性較大的游樂項目,確保人身安全。對學生家長(監護人)重點開展在校居家取暖、洗浴的用電、用火、用煤、用氣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防止火災、中毒、觸電等安全工作落到實處。繼續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體要求,認真開展全區安全大檢查活動,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切實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主動性。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在元旦、春節期間抓好全區教職工安全教育工作,重視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形成了一級抓一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各校校長抓分管副校長,副校長抓科室重點部位的責任人,逐級簽訂安全保衛責任書,并進行考核兌現獎懲,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人人事事講安全,保安全。對學校的重點部位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和自查,做到查制度落實、措施的得力、排查隱患,確保實驗室、微機房、辦公樓、各種輔助用房等重點部位的安全。強化全面安全意識,引導全區師生重視人的生命價值,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輿論氛圍。
二、制訂方案,周密安排。
在元旦安全工作大檢查活動中各校領導高度重視,各校召開全體干部職工會,傳達貫徹通市教育局關于加強寒假前后和元旦春節期間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通知精神,各校長結合學校具體情況提出要求,制定了各校在元旦、春節期間集中做好安工作檢查工作活動方案,各校(幼兒園)進一步排查整治安全隱患。重點檢查存在盲區和死角,對前一階段排查出的隱患,一定整改落實到位。利用元旦有利時機,全區再次全面開展一次校園校舍安全隱患大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逐一建立隱患臺賬,一般隱患立即在假期進行整改,對較大的安全隱患制定了整改方案,限期進行整改。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各校(幼兒園)重點檢查宿舍、食堂、實驗室、體育館、圖書館等人員密集的重點場所。重點檢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建筑消防設備設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等情況。
(三)上下學交通安全情況。各校(幼兒園)重點看是否建立校車維修保養制度并做好日常記錄情況,落實冬季安全行車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教育情況等制度落實情況。
(四)校園安全防范工作情況。各校(幼兒園)重點檢查安保人員是否按要求配備到位,技防、物防設施是否配齊配足并得到有效應用,是否建立并落實門衛、值班、巡邏等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應急管理工作。各校(幼兒園)重點檢查學校是否制定《學校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學校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學校集體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等重大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等應急預案,檢查每學期定期開展預案演練,并針對近年來演練活動暴露出的問題和不足,及時對預案進行調整、補充和完善,使預案更具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責任制落實工作。各校(幼兒園)重點檢查建立健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責任體系,落實學校主要負責人的隱患排查治理第一責任,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全面建立校內所有人員一崗雙責安全管理制度,既搞教學、又管安全,既抓服務、又保安全,實現安全監管網格化、全覆蓋、零死角,并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全區各學校利用廣播、宣傳欄、黑板報等形式宣傳《校園安全知識》,各校還購買了校園安全知識掛圖、宣傳條幅、串旗、消防知識掛圖、消防知識讀本,分門別類地掛到各重點部位。增強了全師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
三、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
按照今年簽訂的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要求,依照安全工作的要點加強組織領導,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各級責任制,在元旦期間集中做好安全工作大檢活動期間,中心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對全區范圍內的重點及要害部位進行了防火、防盜、防爆炸、防破壞、防自然災
事故、防失密、防投毒等檢查,確保安全生產各校的安全及穩定。
四、加大值班力度。
篇2
為切實開展好我市年3月28日第十六個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活動,落實“強化安全意識,提高避險能力”活動主題,增強廣大師生安全避險能力,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第十六個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主題教育活動的通知》精神,市教體局定于3月下旬至4月上旬,以安全教育日活動為契機,集中開展一次安全教育活動,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拓寬教育活動渠道
各單位要進一步拓寬安全教育渠道,不斷創新“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活動思路,營造濃厚的宣傳教育氛圍。
(一)深入開展安全衛生知識進校園、進課堂、進學生家庭的活動。要充分利用校園廣播電視、校報、墻報、橫幅、警示牌以及班會、國旗下講話、團隊活動、家長會等方式大張旗鼓地向廣大師生、家長進行安全衛生宣傳教育。
(二)深入開展“六個一”安全教育活動。一是組織觀看一次教育網上的《中小學安全教育視頻》;二是開展一次安全知識競賽或演講比賽;三是組織一次安全衛生知識講座或報告會;四是組織觀看一次安全衛生圖片展;五是組織出一期班級安全衛生教育專題手抄報;六是布置一份安全隱患排查作業,組織學生開展“學校安全隱患我發現,家庭安全隱患我排查”活動。
(三)深入開展疏散逃生演練活動。3月下旬,各單位要利用升國旗、課間操、上放學等時間開展疏散逃生演練。其中,寄宿制學校要進行緊急情況下的撤離、疏散、逃生等安全逃生防護演練。演練活動要做到事前有計劃、有預案,事后有評估、有總結,通過演練活動使中小學生熟悉疏散路線,掌握基本的自救自護技能,養成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增強師生自救自護、防災害事故的能力,并要確保演練時學生安全。
二、豐富主題教育活動內容
各單位要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管理工作的意見》中“加強安全管理、創建平安和諧校園”的要求,結合市“平安和諧校園”創建活動,根據本單位周邊常見災害和易發安全事故的特點,重點宣傳《中小學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增強中小學生的公共安全意識。一是組織中小學生學習應對地震、坍塌等突發性自然災害基本知識,增強學生防災害、防事故的能力,不斷提高安全基本素質。二是教育學生假期和上學、放學途中注意安全,防止交通、游泳溺水等意外事故的發生,提高自護自救能力。三是教育學生防傷害、防詐騙、防偷盜、防綁架勒索等,不斷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四是組織開展“防火災、防踩踏、防中毒、防爆炸”教育,提高學生防護意識和能力。五是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熱愛生命教育,減少校園準暴力,培養學生良好的人格。
三、加強主題教育活動管理
各單位要從關愛師生生命健康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加強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把今年的“安全教育日”活動作為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講求實效,克服形式主義,防止走過場。
(一)做出計劃,周密部署。各單位要明確活動主題,做出計劃和部署,要有活動場所和必須的設備及物品,有活動管理人員,有活動經費的保障,確?;顒釉鷮嶉_展,取得明顯成效。
(二)加強協調,互相配合。各單位要主動與公安、衛生、消防、工商等部門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法制副校長的作用,齊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制定活動的安全管理措施,防范意外事故發生,保證活動順利進行。
篇3
一、指導思想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安全發展”的理念,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強化冬季安全生產管理,全面排查整改事故隱患,強化基層基礎工作,堅決杜絕各類事故發生,確保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二、工作任務
針對冬季安全生產工作特點和我縣工作實際,組織發動廣大干部職工,集中精力、集中力量、集中時間,深入開展冬季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全面排查治理各類事故隱患,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非法生產經營行為,規范安全生產秩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形成“全員抓安全、時時刻刻抓安全、安全生產全覆蓋”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體系。
三、時間安排(略)
四、整治重點和責任分工
重點開展9個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
(一)森林防火安全整治。由李俊杰副縣長負責。主要責任單位: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參與單位:縣公安消防大隊、旅游局、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牽頭單位:自然保護區管理局。
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要強化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加大山林巡查力度,加強林區內和林緣帶居民、單位的管理,堅決查禁野外用火;加強對鄉鎮防火工作的督導調度,確保責任落實、物資裝備、滅火隊伍“三到位”;加強應急演練,提高應急反應能力和火災撲救能力;落實好重要節日縣、鄉、村三級森林防火聯防機制,劃片包干,嚴看死守,確保不發生問題??h旅游局要加強旅游景區內山林防火管理。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配齊村級護林人員,將任務落實到山頭、地塊、看護人員,加強各轄區內的山林看護。
(二)海上運輸安全整治。由鄭鈞副縣長負責。主要責任單位:縣交通運輸局、海事處。參與單位:公安邊防大隊和港務公司。牽頭單位:縣交通運輸局。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對全縣航運企業和蓬長航線所有客貨運輸船舶進行檢查整治,帶病船舶一律不得出航;督促海上運輸企業特別是客滾運輸船舶,嚴格執行超抗風等級停航避風、車輛安全檢查、車輛綁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制度;加強對北五島營運船舶的安全管理,合理安排航班,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保障北五島客貨運輸暢通,嚴禁非法運輸和超載等違規行為。海事處負責組織對船舶海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查處逃避簽證船舶違規出航等問題??h公安邊防大隊負責查處違規出航、非法載客的“三無”船只。港務公司要加強對游客進出港和上下船環節的管理,嚴禁乘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上船,確保人員安全。交通運輸、海事、邊防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開展非法登陸艇、采砂船和運輸石料船只專項整治,對海上運輸非法違法行為予以嚴厲打擊,聯合各鄉鎮和漁業部門加強對航道的清理,及時消除海上運輸隱患,確保海上運輸安全暢通。
(三)漁業生產安全整治。由馬克勤副縣長負責。主要責任單位:縣海洋與漁業局。參與單位:縣公安邊防大隊、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牽頭單位:縣海洋與漁業局。
縣海洋與漁業局要加強對漁業船只的安全檢查,重點檢查漁船消防、救生等安全設備配備情況,嚴厲打擊漁業船舶違規作業、違法載客行為,糾正漂載、超載、超航區作業不穿戴救生衣等行為;加強對漁業運輸船只、各種垂釣船只的監控和管理,深入開展江瑤貝非法開采和違規“海上拖泥”船只清理整活動,對各種違法違規漁業生產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督促指導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落實專門人員負責漁船動態管理責任,確保所有船只可控、在控;加強惡劣天氣的預報預警,大風惡劣天氣要及時通知每一位漁民,落實漁船返港、漁民撤離上岸措施;加強漁港內的船舶防火管理,防止出現漁港火災事故??h公安邊防大隊要加強對“三無”漁船的查處,共同打造安全有序的漁業生產環境。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加強轄區內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管,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冬季漁業安全專項治理,加強漁民安全教育,督促落實好大風天漁船返港、漁民撤離上岸措施。
(四)公共消防安全整治。由鄭鈞副縣長負責。主要責任單位:縣公安局。參與單位: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教育體育局、商務局、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民政局、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牽頭單位:縣公安局。
縣公安消防部門要組織對商場、超市、賓館、飯店、歌廳、網吧等各類人員密集場所,勞動密集型企業、易燃易爆單位、學校、“九小場所”、醫院、敬老院、重點機關單位等逐一進行安全檢查。重點檢查防火通道是否通暢,防火設施是否配足,電力線路是否老化,技能操作是否到位,規章制度是否健全等,督促各責任主體落實好各項防火措施,堅決杜絕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h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要組織人員對全縣所有網吧和文化娛樂場所進行全方位的安全檢查,重點檢查消防、用電等方面的安全,特別是要保持消防通道的暢通??h教育部門要組織對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消防安全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教學樓、學生宿舍用電安全、消防通道暢通情況,組織學生開展消防應急演練??h商務部門要組織對各類商場、超市和工業企業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確保消防設施齊全、性能良好。醫院、敬老院以及機關單位也要加強本行業和單位的消防安全檢查,嚴防火災事故發生。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居民區的檢查,教育群眾摒棄私自堆放柴草、堵塞通道等行為,要加強對私自存放燃油居戶的教育管理,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五)建筑施工和燃氣安全。由李俊杰副縣長負責。主要責任單位:縣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參與單位: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牽頭單位:縣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
建設部門要對在建工程進行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排查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建設安全需要,施工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堅決杜絕不達標的材料進入工地、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從事建筑施工;針對事故高發環節和重點部位,堅決打擊各類違法建設和違章操作行為,抓好塔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管;加強對燃氣經營的安全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經營液化氣行為??h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加強對供熱、燃氣經營企業壓力容器、管道、筏門等設備設施的檢查,加強對液化氣罐的檢測檢驗,嚴防爆炸、泄漏事故發生。
(六)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由鄭鈞副縣長負責。主要責任單位:縣公安局、交通運輸局、農林水務局。牽頭單位:縣公安局。
縣公安交警部門要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專項整治活動,嚴肅查糾酒后駕駛、無牌無證、報廢車上路、超速、超載、摩托車不戴頭盔等各種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始終保持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堅持人防和技防并舉,加大路面警力投入,發揮電子警察作用,加強雨雪霧等惡劣天氣、學生放學等重點時段、事故多發地段和人員密集路段的管控,堅決杜絕惡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加強對乘駕人員和中小學生等重點群體的教育,減少道路交通違法違章行為??h交通運輸局要加強對交通運輸企業、重點車輛及其駕駛人的管理,加大對機動車技術狀況、駕駛員資質、運輸企業安全制度落實等情況的督導檢查;加強對掛靠車輛的管控,密切掌握其運行動態,逐一落實監管責任,確保不出現脫管、漏管問題。公安、交通部門要特別加強對公交車、接送學生車輛及?;愤\輸車輛的管理,落實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縣農林水務局要加強對農業運輸車輛的安全檢查,重點查處無牌行駛、無證駕駛、違法載人等農機違法違規行為,解決好鄉鎮農機掛牌率、年檢率和駕駛人持證率低的問題。要與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聯合開展海泥運輸車輛管理,嚴禁證照不齊、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運送“海泥”。
(七)?;泛蜔熁ū癜踩?。由胡志德常務副縣長負責。主要責任單位:縣安監局、公安局。參與單位:縣商務局、交通運輸局、縣工商局、海事處、港務公司。牽頭單位:縣安監局。
縣安監部門負責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市場和安全準入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等環節隱患的排查治理,防范危險品火災、爆炸、泄漏、中毒事故,對存在的重點隱患要嚴格督促整改,確保按期完成??h商務局負責加強成品油經營資格的審核管理,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成品油經營不予核發經營批準證書,并加強監管。縣交通運輸、海事、公安部門和港口企業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環節及裝卸場所的安全檢查,嚴禁出現偷運和夾帶危險品運輸行為??h安監部門負責做好煙花爆竹零售單位許可和批發企業春節銷售旺季的安全監管工作。公安、工商部門要加大對冬季煙花爆竹非法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重點打擊非法販運、經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八)電力安全整治。由吳吉壯副縣長負責。主要責任單位:縣商務局、供電公司。參與單位: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牽頭單位:縣商務局。
縣商務局負責依法加強全縣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督促供電公司、風電公司等電力企業嚴格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組織開展電力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活動,重點排查治理市場、超市、學校、醫院等公共聚集場所及?;贰⒔ㄖ┕さ雀呶P袠I和育保苗企業的用電安全隱患;對重點隱患和涉及多個部門的電力安全隱患,及時協調進行整改??h供電公司負責對電網安全運行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排查線路及設備安全隱患。要加強電力施工安全檢查,嚴格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配合鄉鎮和用電單位對用電安全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協助開展隱患整改。
(九)校園安全整治。由陳端梅副縣長負責。主要責任單位:縣教育體育局。
縣教育部門要組織對全縣中小學校、幼兒園進行校園安全整治。重點檢查校舍、學生宿舍的建筑、消防、用電安全情況。檢查學校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情況、學生食堂衛生情況、放射物質和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質存放情況,以及實驗室、禮堂、學生食堂、宿舍、廁所等重要場所是否存在安全隱患,走廊和平臺的護欄高度是否符合規定。要組織對校園周邊環境進行檢查,全面排查周邊治安、道路交通和經營場所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對任何違反校園安全規定、危害師生安全的隱患必須立即予以整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校舍及其它設施設備堅決停用,安全制度和措施不完善、落實不到位的要立即整改。
其他各行業也要結合各自實際,扎實開展冬季安全生產整治活動。質監部門要組織開展針對供熱鍋爐和冷藏企業液氨管道的安全專項檢查。工商部門要嚴肅查處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等行為。廣播電視、通信、供水、供暖等部門和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搞好自查,加強內部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運營。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嚴格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在轄區開展冬季安全生產整治活動。各級領導要按照職責分工和“一崗雙責”要求,抓好各自分管單位的冬季安全生產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確責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各部門和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冬季安全生產整治對確保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意義,迅速對當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專題研究和部署。要按照工作職責和工作分工,制訂冬季安全生產整治措施方案,開展好大排查、大整治。主要領導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親自安排部署,深入一線進行檢查落實;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要全力靠上去,嚴格細節管理,解決好具體問題。要按照“四不放過”要求,嚴查事故原因,嚴格責任追究,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責任感。財政部門要加大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保障支持力度。
(二)深入排查,狠抓事故隱患治理。要把事故隱患排查整治貫穿于冬季安全整治活動的全過程,開展經常性的隱患排查活動,對排查出來隱患,要登記備案,能夠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時不能整改的必須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時限、整改措施、整改責任??h安委會辦公室要結合我縣冬季安全生產特點,對全縣各行業、各領域安全隱患進行再排查、再梳理,該監控的要監控到位,該停產的要堅決停產,該關閉的要堅決關閉,確保不出問題。對因歷史問題造成的安全隱患,下大氣力一個一個進行解決。
(三)突出重點,強化安全執法檢查。一是要突出重點時段。重點加強對元旦、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等重要節日和“十”、“兩會”等重大活動以及惡劣天氣等重點時期的安全檢查,確保各時期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二是要突出重點行業和領域。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重點部位要開展持續的、不間斷的檢查,對重大危險源要落實專人監控措施。檢查中,要將日常檢查和集中專項整治相結合。對照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在專項整治中有針對性地進行排查整改;對涉及多個部門安全隱患及問題要通過開展部門聯合執法,加大整治力度,確保整治效果。三是要突出企業和基層單位。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基層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要結合網格化管理推進工作,加大對企業和基層單位的檢查頻次和力度,下沉人力精力,督導企業健全制度、落實責任、消除隱患,切實把安全生產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四)完善機制,增強應急反應能力。要切實加強值班和應急值守工作,嚴格執行重要崗位24小時在崗值班制度和領導干部到崗帶班制度,遇到重要情況或突發事件迅速靠前指揮、及時果斷處置。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冬季安全生產應急處置預案,有針對性的組織開展山林防火、公眾消防、海上救生等應急演練。要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堅決杜絕遲報、瞞報等現象發生。同時,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和發放明白紙、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逃生自救、互救等安全生產常識,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防護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篇4
重慶市消防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消防工作,區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航運、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專業公安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每年11月9日為本市消防活動日。
第二章 消防職責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統籌城鄉消防發展,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大問題;
(三)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四)制定消防宣傳計劃,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并根據消防工作需要配備消防裝備;
(六)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項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組織和指導消防安全培訓;
(三)組織編制消防規劃,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規劃;
(四)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督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情況;
(六)督促、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工作,開展消防業務訓練和滅火演練;
(七)撲救火災,調查火災事故原因,統計火災事故損失;
(八)依法承擔災害事故和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公安派出所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委托實施火災事故簡易調查和消防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安派出所消防業務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教育、人力社保、規劃、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商委、新聞出版、國土房管、交通、市政、工商、質監、衛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加強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市政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類學校和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
(二)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演練,提高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提高隱患整改的能力;
(四)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宣傳教育的能力;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滿足撲救場地滅火救援的需要;
(七)依法組建、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演練,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八)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前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防火安全重點部位,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二)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三)愛護公共消防設施;
(四)不亂堆、亂放易燃、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學習、掌握相應的防火、報警、滅火和逃生、救生方法,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六)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火災預防教育。
第十五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民用機場、大型發電廠、大型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以及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三)儲備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大型儲油、儲氣基地;
(四)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筑管理單位;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單位。
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單位可以根據消防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組建專職消防隊。
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專職消防隊確需撤銷的,應當經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教育訓練計劃,開展業務訓練,建立執勤制度,并在責任區內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發生火災時,應及時撲救。
專職消防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和組織,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隊。
志愿消防隊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器材,組織消防演練,承擔火災自救工作。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九條 城鎮應當制定消防規劃。消防規劃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等內容。
消防規劃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二十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批準的消防規劃中確定的消防隊(站)和設施用地,應當予以控制預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占用。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一條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決定;對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后,消防設計文件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條 依法應當由專家評審的消防設計建設工程,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第二十三條 經依法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已備案的消防設計發生變更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消防設計文件報原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依法經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決定;對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對設有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驗收時應當提交具備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對相關系統的檢測報告。
第二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決定;對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在建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用火、用電防范措施,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
建筑物施工高度超過二十四米時,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落實消防水源。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宿舍。
第二十七條 建筑物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負責,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業主共同負責,并確定責任人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等實行統一管理。
建筑物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調、指導業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約,督促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 建筑物的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維護和管理共用消防設施、保障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暢通、開展防火安全巡查、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制定并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等消防安全防范的內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在委托管理的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二十九條 建筑物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場所。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應當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第三十條 設有消防設施的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業主或者管理人應當對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管理、維護保養,并委托具備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的單位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對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檢測、維修、更新、改造所需的經費,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的按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規定列支;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三十一條 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施工、消防驗收以及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沒有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地方標準;沒有上述標準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裝修材料應當報送法定的檢驗機構進行見證取樣檢驗。
第三十二條 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或者滅火劑。
建設工程的消防產品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單位的監督下,對產品質量實施現場檢查?,F場檢查無法判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查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安裝、使用。
對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查處,并自檢查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情況抄告質監、工商部門。質監、工商部門應當及時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并在處理后五個工作日內抄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鎮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的設置應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三十四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生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對產品應當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說明書,標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項。
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車船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及有關要求行駛,并配置危險貨物標志和相應的滅火設施。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載客進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氣充裝站充氣。
第三十五條 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應當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則,實行嚴格和科學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重要隧道、橋梁應當設置和完善必要的防火、滅火和搶險救援設施、設備。
第三十七條 城鎮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和平時期嚴禁用于生產、儲存和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三十八條 單位或者場所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必須實行專人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政府鼓勵人員密集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聯網。
第三十九條 大型儲油、儲氣罐等易燃易爆裝置和具有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的場所從事明火作業,必須事先報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辦理明火作業手續,制定安全操作流程,專人現場監護,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條 搭建臨時建(構)筑物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占據消防通道和妨礙消防車通行。
第四十一條 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按照國家、本市的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逃生救助工具和設施,保持其完好、有效,并設置明顯標識和使用說明。
公共交通工具的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災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立即組織、引導乘客疏散。
各類停車場應當根據停車規模配置一定數量的消防設施設備。
第四十二條 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工程消防重點部位的安全距離內、垃圾道和其他容易引起火災及人員傷亡的場所焚燒物品。
第四十三條 消防車(艇)和消防設施設備,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水源,不得擅自移動、拆卸消火栓和取用消防用水,不得在消防水池內放養家禽和向池內傾倒垃圾雜物。
距市政消火栓五米半徑內不準設置固定設施。因施工可能影響消火栓使用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設立醒目標志。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四十四條 舊城改造、新區開發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城鄉消防規劃要求,合理規劃、建設和改造消防車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無市政消火栓或者消防供水不足且無消防車通道的街道和大面積棚戶區,建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消防需要,修建或者完善消防供水設施。
第四十五條 因道路施工或者因停水、停電、切斷通信線路可能影響滅火救援工作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四十六條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有關單位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
(一)公眾聚集場所從業人員、人員密集場所的保安人員、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人員應當由用人單位或委托社會培訓機構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二)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消防安全培訓;
(三)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工作的人員應當由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消防安全專業培訓。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七條 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滅火行動、通訊聯絡、疏散引導、安全防護救護等人員分工;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措施;
(三)撲救初起火災和應急疏散措施;
(四)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措施。
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等單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含在火災發生時保護嬰幼兒、學生、老人、殘疾人、病人的相應措施。
第四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實施消防演練;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在開展消防演練時,應當有針對性地培訓員工在火災或者災害事故發生時組織、引導在場人員有序疏散的技能。
單位、物業業主及使用人應當配合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開展滅火救援演練。
第四十九條 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及檢測、消防安全監測、消防技術咨詢、消防安全評估、火災損失核定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取得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三)有符合規定的消防技術服務資格的執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申請后,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評審。符合條件的,頒發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鼓勵和引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投?;馂墓娯熑坞U。
火災高危單位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五十一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和非法占用消防通信設施。
發生火災的單位,應當立即疏散人員,并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參加滅火救援工作,并提供物資支援。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場所工作人員必須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
消防隊接到報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搶救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五十二條 消防車(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執行其他搶險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船)和行人必須避讓,并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艇)迅速通行。
消防車(艇)免繳行駛、??康荣M用。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馂默F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拒絕、干擾和阻攔:
(一)使用各種水源及供水設施設備;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命令人員轉移;
(四)拆除使火災蔓延或者阻礙滅火進行的建(構)筑物,使用臨近的建(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醫療救護、通信、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六)撲救火災需要采取的其他緊急事項。
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在滅火救援中,因采取強制排除險情給第三方的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與應急救援時,現場總指揮可以根據應急救援需要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五十四條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火災事故調查,協助統計火災損失,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處理火災現場。
第五十五條 消防職業活動中消防員的職業健康,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對在滅火救援、執勤訓練中受傷、致殘或者犧牲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和撫恤救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未經原審核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準,擅自變更的;
(三)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四)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六)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第五十八條 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未經原審核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準,單位擅自變更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驗收后未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二)已備案的消防設計變更后,未報原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
(二)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未報送法定的檢驗機構進行見證取樣檢驗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單位不依法履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職責的;
(二)建筑物施工高度超過二十四米時,施工單位未根據施工進度落實消防水源的;
(三)施工單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單位違反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車場未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設備的;
(二)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
(三)載客進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氣充裝站充氣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的,屬于有關單位未事先安排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于有關人員擅離崗位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組織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培訓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關人員未參加消防安全培訓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過失引起火災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場所或者違法的消防產品、易燃易爆危險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實施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其中,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通過審核、驗收、消防安全檢查的;
(二)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故意刁難,不予審核、驗收、消防安全檢查的;
(三)故意拖延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
(五)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設施施工安裝單位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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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生產安全
第八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雇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