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事故范文

時間:2023-03-30 17: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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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事故

篇1

近年來,學校安全事故起數、傷亡人數雖呈逐年下降趨勢,但不同程度傷害的安全事故仍時有發生,有的還特別嚴重。據公安部治安局統計,2005年至20*年上半年,共接報涉及中小學生安全的各類案件200起,其中針對學生的殺人、綁架、等惡性刑事案件103起,造成43人死亡、100人受傷。

一、學校安全事故類型及原因分析

從學校近年來發生的安全事故原因來看,大約有以下十余種情況:

一是游玩誤傷。學生特別是小學生在課余時間相互追逐、嬉戲、玩鬧等活動時,掌握不好分寸和方式方法,使用石子、小刀、玩具等器械造成的傷害,如2005年5月13日,海南文昌市第二中學一名初一女生在宿舍被4名同年級女同學輪流抽打200多耳光,導致其左耳外傷性鼓膜破裂,聽力受到嚴重損傷。

二是擠壓踩踏。校舍安全防護設施不齊不全,樓道、門口等狹窄,出入通道燈具設置不規范或未安裝路燈,課間、放學等學生出入高峰期時極容易互相爭先而造成的擠壓、踐踏等事故。

三是道路交通事故。學校安全教育不深入,學生缺乏交通知識和忽視交通規則:不走人行過道、隨意橫穿馬路、強行搶道、高速騎車等造成的交通事故;部分學生為圖省事、省錢而乘座貨車或超載車輛而造成車翻人傷亡的事故;部分駕駛員超速行駛,致學生避讓不及而遭車禍。

四是網絡迷戀。由于部分家長引導無方或放任自流,再加上一些學校偏重教育質量,片面追求升學率,一些學生在現實生活中無法實現自己的愿望,特別是無法實現自己成績、表現“雙優”的理想,成為老師、學校認定的“雙差生”,在現實中無法滿足自己的需求,就尋求另外一種方式,于是就沉迷于虛擬世界,在網絡游戲之中找到發泄的平臺,并將在虛擬世界,尤其是暴力電影中獲得現實生活中無法獲得和刺激,又應用于現實之中,遂發生一些失去理智、讓人不可思議的事件,如出現殺人、放火等行為,結果釀成了無法挽回的悲劇。

五是活動損傷。在體育活動或體育課上,在勞動或社會實踐中,因老師安排不當,對事件估計不足,監管不周或學生本人不遵守紀律、注意力不集中,活動隨意,對體育器械使用不當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傷害。

六是因特殊疾病、特殊身體素質、異常心理狀態受到意外沖擊而造成的傷害。如20*年9月30日,湖南郴州市臨武縣廣宜中心小學有精神病史的小學老師劉紅文因精神病發作,在校園內持菜刀瘋狂亂砍,其中一年級和二年級的4個孩子被砍死,12個孩子被砍傷(其中多名重傷),另有4名教師受傷。

七是地質災害。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弱,自護自救能力差,遇到暴風雨、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無法有效防衛造成的傷害。

八是溺水事故。在上、放學路上,特別是山區縣農村中小學,一些學生對所過河流水情掌握不清,估計不足,冒然涉水或游泳,造成傷亡事故。

十是食品氣體中毒。近年來,學校中毒事件呈上升趨勢。據統計,自20*年9月4日至18日的短短半月內,山西連續發生7起中小學生集體食物中毒事件,殃及600多名學生。衛生部20*年7月的情況通報顯示,從4月起,山東、安徽、廣東、寧夏四省分別發生重特大中毒事故,中毒人數近700人。

十一是危故。部分地方財力貧乏,投入危房改造資金不足且資金分配不平衡,學校危房改造特別是西部地區農村中小學進度緩慢,有的學校勉為其難,將就使用,結果釀成事故。

十二是消防事故。一些學校電力線路敷設不規范,鍋爐安裝位置不當,學生消防意識淡漠,致使屢屢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據公安部公布,從2005年6月至20*年3月,全國共發生火災417起,造成死亡3人。

二、學校安全工作存在的誤區

思想認識上的誤區:一是放任自流型。認為學校只是教書育人的場所,法律并未賦予學校相應的執法權力,權責不一致,即使出了事學校也管不了,處理不好。那么,學校安全工作也就是政府部門的事,發生事故與學校無關。二是單重安全型。部分學校認為學校只要安全工作抓好了,就萬事大吉了,至于學生思想工作、教學水平等都無所謂。三是學校全責型。許多家長認為,將子女送到學校,發生了事故,不管是在校區,還是在其他地方,學校都逃脫不干系。

安全管理上的誤區:學校安全管理就是制造大場面,有轟動效應就行。相關部門、單位組成龐大的宣講團,深入學校組織全校學生,每期集中培訓一次就是安全管理,滿足電視上有聲音,臺上有影像,報紙上有文字,板報上有圖片就可以了。

責任認定上的誤區:凡在學校發生安全事故,責任一定就有學校的一份,學校是永遠的被告,出了事,學生家長就可以去找學校的麻煩。

三、對策與建議

有關數據顯示,每年我國有1.6萬名中小學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有44人死于食物中毒、溺水、交通和其他安全事故。排除那些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事故外,約有80%的非正常死亡是可以通過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理得以避免的。學生是組成學校、社會的特殊群體,關系到國家的未來和希望。抓好學校安全工作,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抓好學生的安全工作。學校、社會、家庭應互相配合,密切聯系,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重點好安全教育、制度建設、投入保障、安全管理四篇文章。

對策之一:加強教育,強化宣傳,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宣教體系

要確保學校安全,必須抓好學校安全教育,全面提高學生安全意識、自我防范和自護自救能力。安全教育雖非一蹴而就,非一朝一夕之功,但為治本之策。學校安全教育要立足于細、小、嚴、長,從細處著眼,從小處抓起,從嚴落實,建立長效機制,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做到安全警鐘長鳴,常抓不懈。

一是上好安全教育課。教育部門要將安全課法定化,規范化,學校要將安全教育排進課表,進入課堂。從幼兒園開始,從小培養良好的安全習慣,繼而延伸到小學、中學和大學,形成健康、有序的安全教育體系。落實專職或兼職老師,組織學生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講解安全自我防范要領和基本知識。從并充分利用教室每面墻壁,張貼通俗易懂的安全宣傳畫,營造濃厚的教室安全文化,使學生在輕松欣賞中受到了教育。。

二是開展豐富多彩的教育活動,努力提升安全氛圍。利用班會活動、活動課、學科滲透等途徑,通過講解、演示和訓練,對學生開展安全預防教育,使學生接受比較系統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觸電、防食物中毒、防病、防體育運動傷害、防火、防盜、防震、防騙、防煤氣中毒等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還利用學校廣播、黑板報、懸掛橫幅、張貼標語等宣傳工具及舉行主題班會、講座、安全征文與知識競賽等形式開展豐富多彩的安全教育。學校積極推行一周安全提醒,學校利用周前會議和周一升旗活動時間,小結上周安全工作,強調安全事項。通過“加強節假日對子女監護”的公開信,增強家長的安全意識。通過教育提高廣大學生的安全意識、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是學校要主動、積極與公安、衛生、綜合治理等部門通力合作,做好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學校組織開展一系列道德、法制教育活動,如聘請當地派出所所長任法制校長,定期舉行法制教育報告會;聘請交警隊員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培訓;聘請衛生防疫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了食品衛生安全教育等。

四是提倡走讀學生步行或從公交車上學,實行結對子上下學。對學生騎車上學情況進行清查,嚴禁學生騎“三無”(無剎車、無鈴、無牌照)自行車上學。

五是建立留守學生專檔。充分發動學校老師和優秀學生干部的作用,開展“一幫一”的結對幫扶活動,主動與留守學生交流、溝通,及時掌握留守學生心理動態,多給他們慰藉,給他們溫暖,讓他們不感到孤獨,加強安全教育,讓他們充當家庭安全員。

六是重視對學生的心理咨詢和疏導工作。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師資的配備、心理輔導室的建設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動課的開設等相關工作,大力開展珍惜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強對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進行心理健康咨詢、輔導、跟蹤、干預等機制。近年來,發生的學校事故,追根溯源,絕大多數都是因為學生心理不健康造成的,又大部分是留守學生。學校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心理有障礙學生的排查摸底和疏導工作,建立檔案,對心理疾患的學生要逐個分析研究,提出針對性教育、防范措施、落實工作責任人,以避免不測事件的發生。學校要引導學生塑造健康的心理,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激發學生強有力的安全需要,使其產生安全、珍愛生命的原動力,讓他們明白生命的教訓不要再用生命去驗證。

七是關注新生、畢業生的思想動態。學生別是來自農村的大部分新生,對城市中一切都充滿了好奇,加上明辨是非的能力很弱,經受不住網絡世界的誘惑。學校應加強對新生的管理,隨時掌握新生的心理動態。臨近畢業,可以說是學校安全事故的易發期、高發期,很多問題都暴露出來,學生出走、滋事生非等問題突出。學校要高度重視,密切關注,及時做好疏導工作,將事故消除在萌芽之中。同時要努力減輕學生學業負擔和心理負擔,幫助學生克服各種心理壓力;要把學生珍惜生命教育列入德育內容,教育學生體悟生命的意義和價值,走好人生之路。

對策之二:加大投入,強化管理,進一步改善學校安全環境

一是要建立健全資金投入機制,鼓勵社會吸收資金,加大學校危房的改造力度,完善校內電、火、吃、住、通道等設施進行改造、改建,進一步改善學校安全環境,讓學生安心,家長放心,社會滿意。二是要調動全校師生開展校內校內安全大排查活動,對校內重點部位、重點時段進行拉網式排查,如開展食品衛生、校舍、消防設施等大檢查。學校應采取物質和精神獎勵相結合的辦法,鼓勵學生參與安全,發現隱患,報告隱患。充分發揮學生自主能動性,讓每一名學生樹立主人翁意識,變“要我做”為“我要做”、“我懂得做”、“我能做好”,增強學生自主管理意識,人人擔當安全員,做到防患于未然。三是建立健全學校安全隱患檔案。為使學校安全工作系統化、科學化、信息化、規范化,做到有據可查,及時整改,及時反饋。學??梢詫嵭杏≈平y一的安全檢查日記、食堂安全工作日記、班級工作日記、巡邏值班日記、重點部位安全檢查登記表、安全隱患排除報告單、集體外出活動安全工作預案、各類案件查處登記表等,由相關人員檢查后記錄,歸類建檔,裝訂成冊,實行安全隱患銷號制。發現一處,登記一處,整改一處,銷號一處。四是要開啟信息交流網絡,及時了解周邊環境的變化,實施動態管理?!爸\事在人,成事在天”。學校要加強對周邊環境的了解,借勢謀事,充分利用周邊群眾,協助學校安全管理。不定時到學校周邊進行走訪,隨時了解學校周邊可能會出現的有礙學校發展的情況;定期走訪校園周邊退休的老教師,了解村民對學??捶ǎ皶r搜集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有關信息;暢通信息搜集渠道,鼓勵教師多了解校園周邊環境,多注意觀察校內外環境的變化。

對策之三:強化建設,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制度網絡

一是各校要層層建立安全責任制度,簽定安全目標責任書,切實做到層層有目標、人人有責任、事事有人管。要進一步明確學校領導、班主任、任課教師和學生輔導員在學生安全管理和教育方面的職責,細化“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要求,使全體教職員工共同承擔起校園安全管理和教育的責任;要按照崗位要求,把教職工履行安全管理和教育責任的情況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和作為責任追究的依據。

二是要建立完善學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規管理制度。學校應對教育教學工作的各個環節提出安全要求,并對校內安全防范重點環節、重點區域和重點時段加強管理,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節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建立和完善《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寄宿生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制度》、《巡邏制度》、《學校安全工作檢查制度》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使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別是要落實內部安全保衛制度,有條件的要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負責學校安全保衛工作。門衛和保衛人員必須由專職保安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按照學校規定查驗來訪人員身份證件,嚴格履行登記手續;防止非教學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險品進入校園;開展校園巡邏,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三是要建立安全保衛工作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建立學校安全層級管理網絡,實行校長全面負責下的分管領導、處室負責人、班主任、任課老師能級管理機制,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將安全保衛工作列入各有關處室、班級的目標考核內容,并進行認真考核,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四是要嚴格實行安全工作報告制度。一是安全事故及時報告制度。發生安全事故,一定要按規定、按程序層層及時上報有關信息,決不允許瞞報、謊報或不及時上報,學校要本著“先控制、后處置、救人第一,減少損失”的原則,立即果斷處理,積極搶救,指導現場師生離開危險區域,保衛好學校貴重物品,維護現場秩序,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二是外出活動的報批制度。必要的校外活動,對增長學生見識,陶冶情操,培養學生團結協作精神,提升獨立生活能力等大有好處,校外活動除了要堅持安全、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則外,還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確定安全負責人。

五是要建立健全家校聯合管理機制。成立家校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學校包括安全在內的管理工作,聽取、接受、采納學生家長的意見或建議,延伸學生管理范圍,拓展管理層面。學校除了對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管理,還應與家長聯系,加強學生校外安全管理,隨時掌握學生動態,真正做到學生管理不斷檔、不空位、不脫節。

篇2

2013年3月12日,某中學八年級的學生袁某因與同班同宿舍的學生雷某發生糾紛,在宿舍被軒某用水果刀刺傷,經搶救無效死亡;2013年3月28日下午5點,某中學八年級的學生劉某、張某等人私自離開學校,騎摩托車狂奔玩耍,車速過快導致翻車事故,劉某、張某受傷,張某因傷勢過重在送往醫院救治途中死亡;2013年4月7日下午7時,某中學高二學生羅某從教學樓五層上跳樓,當場死亡;2013年4月11日晚11點,某中學高一學生王某與同班同學李某等人,同某一中高一學生陳某等人過生日,酒后雙方發生爭執,相互追打,王某被殺傷,雖及時送至醫院搶救,但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而于次日凌晨死亡。

以上事故的發生,給傷亡學生家屬帶來了無限的悲痛,給學校帶來了無盡麻煩和不良影響,給教育事業帶來了深刻創傷,教訓十分深刻。

一、表面原因

分析以上事故我們認為表面原因是:一是學校安全管理不到位,學校安全隱患排查不深入,危險刀具收繳不力;二是學校法制安全教育不深入,學生法制安全意識淡漠,生命價值觀不強,遇事意氣用事,心理承受能力弱;三是學校信息搜集不夠,信息研判與輿情處理工作滯后;四是各級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抓好學校安全工作的合力不夠。

二、深層原因

一是學校安全工作沒有引起各級各部門領導的高度重視,對學校安全工作人力、財力、物力投入不足,學校安全防范體系建設未按標準落實。在安全隊伍建設上,人員少、工作量大,沒有按“知識化、專業化、年輕化”的要求進行配備,致使學校安全隊伍整體素質不高,不能很好適應當前嚴峻的學校安全工作形勢需要;在安全工作經費上,投入嚴重不足,安全工作基礎條件薄弱,學校及周邊安全設施建設不足,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安全管理手段滯后,“五支隊伍”建設不健全,警務室標準化建設和學校及周邊電子監控設備滯后。

二是學校安全工作評價與引導不夠。各級各類學校對“沒有安全事故就是安全工作的成績”認識不到位,未按此標準對安全管理干部職工進行評價與引導,學校安全工作做好了,社會對學校安全監管工作的辛苦不聞不問,而學校一旦出現安全事故,不管是校內還是校外,社會都會質問學校安全教育沒做到位,把校外社會職能缺位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引發的安全事故推向學校,學生公共安全教育中社會和家庭的影響卻無人質問。另外,安全干部工作中受到的多是批評,少有表揚。由于職權不對稱,工作辛苦而成績上不明顯,學校安全工作崗位受到冷落。安全分管領導和安全干部頻繁更換,使得學校安全管理大多處于從適應變熟悉階段,這也是造成學校安全事故頻頻發生的原因。

三是安全責任追究不到位。主要表現為安全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落實不力,有關部門在學校安全監管中存在錯位、缺位、越位現象,一些部門甚至認為學校安全管理及學校校園周邊治理是教育部門的職責,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與各級各部門職責不相對應,安全工作始終達不到“嚴起來、硬起來、狠起來”的要求。

四是安全教育有誤區。安全教育是安全告知教育、告誡教育(警示教育)、學校教育的綜合體,不少學校用廣泛性告知教育、告誡教育(警示教育)代替了全部安全教育,這些廣泛性安全教育反復進行,與學生年齡和認知特點不相符,不僅學生聽不進去,甚至產生逆反心理,安全教育沒有真正讓學生入心入腦,安全防范能力沒有得到真正的提高。

篇3

    內容提要: 要確定學校在學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責任,關鍵的在于對學校的義務在法律上作出科學的界定。無論致害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只要損害結果因學校預見或者應當預見而未能避免的,學校即應承擔侵權責任。在學生或監護人與學校之間還存在教育合同關系,學校對于學生安全還負有合同義務。在學生安全事故中存在著學校的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發生競合的問題。

    學生安全事故,是指學生因接受教育而處于學校管理之下時發生傷亡事件。其范圍包括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以及在為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為目的的交通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對學生安全事故中,如何確定學校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問題,學界和實務部門皆存在不同的看法。筆者認為,學校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其特殊性,在教學管理活動中,它既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又要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學校在學生安全事故中承擔的責任只不過是學校違反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法律后果而已。

    因此,要確定學校在學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責任,關鍵的在于對學校的義務在法律上作出科學的界定。

    一、法定義務、過錯與侵權責任

    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在學校對學生的管理過程之中,學校在大多數情況下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職責。盡管某些事故的直接成因并非學?;蚪搪毠さ男袨?但學校執行有關規定不到位,往往是事故苗頭未能在萌芽狀態中消滅或者事故損害程度未能有效控制的原因。在我國,有大量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都有涉及學生安全事故的規定,這些規定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護學生。但是,根據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學校的相關義務是行政法上的義務,而非民法上的義務;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均為行政法上的法律責任,而非民事責任。那么,學生是否可以根據這些規定來請求損害賠償呢?

    在德國、日本等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上,因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致損害的,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規定由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理論上,通說認為這是一種獨立的侵權類型。

    這里所說的“保護他人的法律”,就是指那些未為受害人規定權利而只為行為人設定義務的法律,因此受害人無從據以主張權利救濟。本文所說的那些涉及學生安全事故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即屬此類。但是,我國法律并未規定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而致損害的即按侵權根據民法處理;相反,一般而言,法院確認侵權是否成立,先要看看受害人的何種法定權利受到了行為人的侵害。根據上述情況雖然在人格利益的保護方面隨著法院對一般人格權這一框架權利的確認而得到了改變,但在其他方面仍然存在著“無權利即無救濟”的模糊認識。其實,行政法上為保護特定人而為他人設定了義務,但并未為被保護人設定相應的民事權利;違反這些法律的行為直接侵害的客體只是行政管理秩序,而并非他人的財產或人身。

    但是,只要行為人遵守了這些法律,被保護人所受的損害就可以避免,因此他對他人的守法行為享有實際的利益,這種利益也是法律所保護的,理論上稱為權利以外的法益。在行政法未能充分予以保護的情況下,這種法益也應當受到民法的保護。在民法所調整與此類法益相關的法律關系中,這類法益是作為法律事實而存在的,保護的方法是民法的方法而不再是行政法的方式。換句話說,行政法的相關規定,在法益由民法保護以后事實上應當被作為一種法律事實來看待。

    比如,《建筑法》第22 條[1]禁止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這一規定為學校建設校舍設定了義務。但是,并未為學生設定相應的權利。從該法所規定的法律責任[2]來看是行政處罰,這表明,以上條文表達的純粹是一個行政法規范。但是,根據該法第1 條和第5 條第1 款的規定,第22 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證工程的質量以保護進入該校舍的人的安全[3]。如果學校違反《建筑法》規定,將校舍發包給無法定資質的施工企業承建,而校舍峻工后存有安全隱患,最終校舍倒塌學生傷亡。學校雖然沒有實施直接針對學生人身的侵權行為,但違反了“保護他人之法律”,從而損害學生受法律保護的安全利益,應承擔民事責任。

    《教育法》第81 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贝藯l所確立的由民法保護的客體,是所有合法權益,而并非僅僅為民事法律所明文設定的民事權利。值得指出的是,《教育法》這個法律文件中,本身既有私法規范也有公法規范。

    其他與學校管理相關的各種規章,都是對《教育法》有關規定的具體化。這些規章雖然只能對行政責任加以規定,而不能對民事責任加以規定,但其中也確認了學生的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民法的調整。換個角度來看,只要規章所設定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合法有效且向社會公布的,人們就有理由信賴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會依照這些制度行事,并據此與學校建立民事關系。因此,我們認為規章雖然不是民事規范,但規章所確立的有關制度,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法律事實,據以認定學校對學生安全之注意義務的標準。

    行政管理性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學校設定的在學生安全方面的管理職責,體現了學校對學生安全的法定義務。一般而言,此類管理職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保證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在合理的范圍內排除上述設施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2) 建立健全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

    在這方面,相應的規范性文件都明確規定了學校的管理職責。比如《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規定(試行) 》第13 條對此就作了具體的規定:

    “對因不重視治安保衛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導致發生盜竊、破壞和治安災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單位人員違人進行處理?!?3) 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就對其品質是否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嚴加把關。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就是學校注意義務的標準。(4) 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應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和自然規律就所組織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是否適合未成年學生從事、參加作出適當的判斷;對學生有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之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的情況作必要的了解并采取相關的措施。(5) 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避免不良后果加重;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應予告誡、制止;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應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避免未成年學生因此遭受傷害。(6) 學校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讓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之疾病的人擔任教師或者其他

    關鍵詞: 學生安全事故/監護/教育合同/強制締約/附隨義務 

    內容提要: 要確定學校在學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責任,關鍵的在于對學校的義務在法律上作出科學的界定。無論致害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只要損害結果因學校預見或者應當預見而未能避免的,學校即應承擔侵權責任。在學生或監護人與學校之間還存在教育合同關系,學校對于學生安全還負有合同義務。在學生安全事故中存在著學校的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發生競合的問題。

    學生安全事故,是指學生因接受教育而處于學校管理之下時發生傷亡事件。其范圍包括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以及在為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為目的的交通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對學生安全事故中,如何確定學校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問題,學界和實務部門皆存在不同的看法。筆者認為,學校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其特殊性,在教學管理活動中,它既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又要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學校在學生安全事故中承擔的責任只不過是學校違反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法律后果而已。

    因此,要確定學校在學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責任,關鍵的在于對學校的義務在法律上作出科學的界定。

    一、法定義務、過錯與侵權責任

    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在學校對學生的管理過程之中,學校在大多數情況下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職責。盡管某些事故的直接成因并非學?;蚪搪毠さ男袨?但學校執行有關規定不到位,往往是事故苗頭未能在萌芽狀態中消滅或者事故損害程度未能有效控制的原因。在我國,有大量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都有涉及學生安全事故的規定,這些規定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護學生。但是,根據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學校的相關義務是行政法上的義務,而非民法上的義務;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均為行政法上的法律責任,而非民事責任。那么,學生是否可以根據這些規定來請求損害賠償呢?

    在德國、日本等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上,因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致損害的,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規定由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理論上,通說認為這是一種獨立的侵權類型。

    這里所說的“保護他人的法律”,就是指那些未為受害人規定權利而只為行為人設定義務的法律,因此受害人無從據以主張權利救濟。本文所說的那些涉及學生安全事故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即屬此類。但是,我國法律并未規定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而致損害的即按侵權根據民法處理;相反,一般而言,法院確認侵權是否成立,先要看看受害人的何種法定權利受到了行為人的侵害。根據上述情況雖然在人格利益的保護方面隨著法院對一般人格權這一框架權利的確認而得到了改變,但在其他方面仍然存在著“無權利即無救濟”的模糊認識。其實,行政法上為保護特定人而為他人設定了義務,但并未為被保護人設定相應的民事權利;違反這些法律的行為直接侵害的客體只是行政管理秩序,而并非他人的財產或人身。

    但是,只要行為人遵守了這些法律,被保護人所受的損害就可以避免,因此他對他人的守法行為享有實際的利益,這種利益也是法律所保護的,理論上稱為權利以外的法益。在行政法未能充分予以保護的情況下,這種法益也應當受到民法的保護。在民法所調整與此類法益相關的法律關系中,這類法益是作為法律事實而存在的,保護的方法是民法的方法而不再是行政法的方式。換句話說,行政法的相關規定,在法益由民法保護以后事實上應當被作為一種法律事實來看待。

    比如,《建筑法》第22 條[1]禁止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這一規定為學校建設校舍設定了義務。但是,并未為學生設定相應的權利。從該法所規定的法律責任[2]來看是行政處罰,這表明,以上條文表達的純粹是一個行政法規范。但是,根據該法第1 條和第5 條第1 款的規定,第22 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證工程的質量以保護進入該校舍的人的安全[3]。如果學校違反《建筑法》規定,將校舍發包給無法定資質的施工企業承建,而校舍峻工后存有安全隱患,最終校舍倒塌學生傷亡。學校雖然沒有實施直接針對學生人身的侵權行為,但違反了“保護他人之法律”,從而損害學生受法律保護的安全利益,應承擔民事責任。

    《教育法》第81 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贝藯l所確立的由民法保護的客體,是所有合法權益,而并非僅僅為民事法律所明文設定的民事權利。值得指出的是,《教育法》這個法律文件中,本身既有私法規范也有公法規范。

    其他與學校管理相關的各種規章,都是對《教育法》有關規定的具體化。這些規章雖然只能對行政責任加以規定,而不能對民事責任加以規定,但其中也確認了學生的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民法的調整。換個角度來看,只要規章所設定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合法有效且向社會公布的,人們就有理由信賴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會依照這些制度行事,并據此與學校建立民事關系。因此,我們認為規章雖然不是民事規范,但規章所確立的有關制度,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法律事實,據以認定學校對學生安全之注意義務的標準。

    行政管理性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學校設定的在學生安全方面的管理職責,體現了學校對學生安全的法定義務。一般而言,此類管理職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保證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在合理的范圍內排除上述設施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2) 建立健全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

    在這方面,相應的規范性文件都明確規定了學校的管理職責。比如《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規定(試行) 》第13 條對此就作了具體的規定:

    “對因不重視治安保衛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導致發生盜竊、破壞和治安災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單位人員違人進行處理?!?3) 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就對其品質是否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嚴加把關。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就是學校注意義務的標準。(4) 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應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和自然規律就所組織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是否適合未成年學生從事、參加作出適當的判斷;對學生有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之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的情況作必要的了解并采取相關的措施。(5) 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避免不良后果加重;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應予告誡、制止;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應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避免未成年學生因此遭受傷害。(6) 學校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讓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之疾病的人擔任教師或者其他地人民政府批準?!钡?2 條第1 款規定:“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痹诖嘶A上,《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11 條又進一步規定:“當地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至遲在新學年始業前十五天,將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的入學通知發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薄斑m齡兒童、少年的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據此,兒童、少年的監護人與特定的學校雙方均負有強制締約的義務。至于《義務教育法》第5 條是為其監護人和特定學校強制締約義務的前提之一。[9]

    (二) 教育合同上的安全保障義務

    如果在教育合同或者專項協議[10]中以書面形式明文約定由學校對學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那么這種義務是合同主要義務的一部分,如果有損害事實發生則學校須按《合同法》的規定負嚴格責任,違約責任不以債務人有過錯為前提。即使事故系由第三人之侵權行為所致,學校的違約責任也在所難免。

    相對比較復雜的問題是,如果教育合同當事人事先未以書面形式就學生安全保障事宜作出約定,那么又應如何處理呢? 筆者認為,雖然教育合同中學校一方的主要義務是教書育人;但是,對于學生的人身、健康、財產等法益,學校還負有盡力予以保障的附隨義務。當然,安全保障作為附隨義務,與作為合同主要義務,是有很大區別的。附隨義務的違反產生過錯責任,而合同主要義務的違反則產生嚴格責任。

    王澤鑒先生認為:“在債的關系上,除給付義務外,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在當事人間尚發生保護、照顧、通知、忠實及協力等義務。此等義務非自始確定,而是在契約發展過程中,依事態情況而有所不同,故在學說上稱為‘附隨義務’或‘其他行為義務’。附隨義務之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債權的實現,并使債權人之人身或其他法益,不致因債務人之行為而遭受損害。故債務人違反附隨義務,致債權人受損害,構成加害給付,應負賠償責任。”[11]我國合同法接受了這一理論?!逗贤ā返?0 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薄爱斒氯藨斪裱\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彼^保護、照顧、通知、忠實及協力等義務,無一不與學生安全相關。因此,學生安全成為學校的合同義務,無可置疑。在未成年學生,雖然并非合同當事人,卻也受到合同的保護,因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當然地屬于“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依契約之意義、目的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契約上之注意及保護義務,原則上亦應延伸及于因債權人之關系而與債務人之給付發生接觸,而債權人對其并負有照顧及保護之人。”[12]附隨義務是與合同主要義務相聯的,因為學校履行教育合同的某些行為,客觀必然給學生帶來了人身、健康、財產等方面的危險,比如學校的選址決定了學生所處的治安環境等,而且學校作為一個組織也比個人更有條件防范和遏制事故的發生。

    筆者認為,違反附隨義務的民事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因為既然雙方沒有對此作出明確的約定,就說明雙方對于具體的情況是無法作出詳盡的預見,學生或其監護人根據合同也未作相應的對待給付,而合同上的嚴格責任則是與有對待給付的明確的主要義務相關的。根據《合同法》第60 條的規定,附隨義務是事先未作明確約定,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加以特定化的。因此,義務的內容本身是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的,因此其責任也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在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遵守約定就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而在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沒有過錯即不存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問題。所以,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應當是過錯責任。比如,在體育課的競技活動中,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如果學校已經根據現有的科學技術水平采取了應當采取的防范措施,那么學校即已盡到教育合同上安全保障的附隨義務,即使發生安全事故而致學生受傷,也不必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事故是由于體育設施的隱患所致,即使任課教師沒有責任,學校的責任也是在所難避的。

    在學校履行附隨義務的過程中,如果第三方的行為致使學生的財產或人身權利受到損害,學校是否須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種情況是,在履行教育合同的過程中學生因與第三人交易而發生安全事故。本文試以因校內商品供應而出現的學生安全事故為例進行分析。如果學校后勤部門提供的食品質量不符合標準導致學生食物中毒,而這些食品又是學校從第三方采購的;那么學校與學生是直接供應食品的關系,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學校自然須負違約責任。如果食品的供應者是經校方允許在校內設立店、攤的供應商自行向學生供應,而導致學生食物中毒,學校是否有責任呢? 在這種情況下,學校與學生之間雖然不存在食品買賣合同,但圍繞食品安全,學校是否負有教育合同上的附隨義務,則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校園是履行教育合同的場所,但學生與進入校園的商人之間進行與教育合同無關的交易,也并未受到法律的禁止。問題在于,學生與進入校園的商人交易并非全然與教育合同的履行無關。比如學生就餐,如果根據學校的地理位置等情況學生只能在校內就餐,而學校未提供餐飲服務,那么學校允許進入校園的商人便成了學生別無選擇的交易對象。在這種情況下,學生與商人之間的交易是為實現教育合同之目的而進行的,學校當然負有對商人的服務品質進行審核把關以保障學生食品安全的義務。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學生為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他們與一切進入校園的商人進行交易,學校均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第二種情況是,在履行教育合同的過程中學生遭受第三人侵權而發生安全事故。校外人員進入校園毆打學生,是一種比較典型的情況。

    第三人對學生的侵權行為,對于學校而言并不屬于不可抗力。而且,由于學校教育合同上安全保障的附隨義務在法理上和社會上均已得到普遍的承認,學校也不適用有關緊急避險的規定。那么,合同上的附隨義務的履行,是否以損害的避免為標準呢?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如果一個強大的犯罪組織糾集多人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持槍沖入校園進行瘋狂掃射,就不能要求學校完全避免學生受到損害。但如果存在學校的教職工臨陣逃跑、或者學校事先已經得到警告而未及時報警等情況,那么就應認定學校未盡教育合同上的附隨義務。

    (三)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監護職責

    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監護人可以將全部或部分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行使。如果未成年人與學校的之間教育合同實際履行,筆者認為可以認定在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與學校之間形成委托監護的合同關系。

    委托關系并不限于書面形式,即使雙方未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的約定,委托關系也可視為雙方已以默示方式設立。未成年人到學校學習期間,其監護人客觀上無法履行即時監護職責,如果這一職責不轉移于學校,則監護落空。

    監護人的行為致使監護落空,則為違法。但將未成年人送到學校接受教育為監護人之法定義務,因此其行為不可能違法。據此推定,即時監護職責必然轉移。至于學校,履行即時監護職責,為惟一具備有時間和空間上之客觀條件的法律關系主體。當然,監護職責一般不可能全部轉移給學校,因為對未成年的教育和生活照顧過程不僅僅發生在學校。除非是長時間寄宿制的學生,在其寄宿期間的主要監護職責歸于學校,但也不可能是全部。比如,由于監護人出于種種原因未給予充分的費用而致使未成年學生無法及時治療疾病,導致事故發生的,那么監護人對于該事故至少是有部分責任的。沒有明確的書面委托并不等于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就沒有法定的監護職責?;诮逃贤?此項監護職責是學校附隨義務的必然內容?!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在第7 條第2 款中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边@里的法律規定,自然應當包括《合同法》第60 條關于附隨義務的規定,否則規章自身的規定無效。所不同者,也僅在于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為過錯責任而非嚴格責任。

    委托關系的成立,意味著學校如果未盡照管職責就必須對未成年學生遭受的損害或者未成年學生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即使未成年學生所受損害系第三方侵權所致。至于民事責任的具體內容和方式,有書面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書面約定的,則視未成年學生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有所不同。如果學生是無行為能力人,則學校應對委托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學生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則損害結果的發生原因比較復雜,未必完全是未成年學生當時得到的監護不周所致,有可能存在其他原因,所以按學校和監護人過錯的大小分擔責任。過錯大小,則視學?;虮O護人的過失對于未成年學生的侵權行為未能被預防或制止或者未成年學生遭受的損害未能避免所起到的作用大小而定。如果學?;虮O護人中有一方故意引發學生安全事故的,則應向對方負全責。

    如果第三人受到未成年學生的侵權而致受損害,則不能以學校對實施侵權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未盡監護職責為由,主張由學校對該受害人直接承擔賠償職責。即使受害人本身系未成年學生,由于其本人不可能是委托監護之合同當事人,也不能以學校未盡監護職責為由主張由學校直接對其承擔民事責任。這與監護人本人未盡監護職責須承擔侵權責任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問題。但與學校有委托監護合同關系的未成年學生的家長,無論是實施侵權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還是遭受侵害的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在其作為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以后,均可依合同要求學校承擔民事責任。

    三、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責任競合是請求權基礎規范競合的結果,請求權人有權作出選擇。在學生安全事故中存在著學校的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發生競合的問題。其中有一個比較特別的情況:在學生系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合同法上的賠償請求權人與侵權法上的賠償請求權人可能并非同一人。從合同法來看,這種情況下的教育合同為第三人利益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由監護人作為合同當事人來追究學校的違約責任。而在侵權法律關系,可以向學校主張權利的當事人為學生本人,監護人僅得為其法定人。由于監護人可能為多人,如果這些人之間就請求權基礎規范的選擇而發生爭議,或者以不同的事由分別起訴,該如何處理。筆者認為,如果原告或者原告法定人分別起訴,按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最先的提起的訴予以立案受理,后來提起的訴訟則并案處理。訴訟過程中,開庭前原告或原告法定人一致要求變更案由的,如果不存在管轄權問題即予準許,否則駁回起訴后由原告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注釋:

    [1] 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p>

    [2]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p>

    [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五條第一款:“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p>

    [4]史尚寬. 債法總論[M] .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632.

    [5] 該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p>

    [6]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p>

    [7] 《電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p>

    [8]王利明、崔建遠. 合同法新論?總則[M] .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112.

    [9] 在義務教育中,監護人與學校雙方之間顯然存在著合同關系。1. 適齡兒童、少年成為特定學校的學生,不可能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行為直接為之,而必須由監護人與學校以法律行為為之,行政機關只是對監護人和學校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因此在監護人與學校之間存在著直接的法律關系。2. 學校與受教育者之間的教育服務合同是以學生報名、學校發出錄取通知書等方式成立的。監護人與學校之間是平等主體,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只能是民事關系。3. 監護人與學校之間雖然義務教育免繳學費,但仍然存在著直接的互相對待給付的請求權,這是一種交易關系。4. 雖然雙方的權利義務中法律直接規定的比較多,但在一定范圍之內仍然由雙方按意思自治原則加以明確化和具體化,比如在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的過程中互相配合的方式(比如住校條件、接送規則) 、有關費用(比如教材費) 的支付。

    [10] 合同和協議的書面形式包括以一方以“通知”、“注意事項”等書面形式發出要約而另一方以注冊、繳費等行為作出承諾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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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校園安全;學校事故;處理原則

安全和發展是人類社會追求的永恒主題,安全和發展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如果沒有安全,就沒有發展的前提條件,國民經濟建設就無法得到發展。伴隨著經濟的發展,教育也在迅猛發展,在教育快速發展的同時,由于社會和高校的邊界越來越模糊,學生在校園里遭遇安全事故的社會影響越來越大。

一、 學校事故的概念及特征

(一)學校事故的概念

學校事故,又稱“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安全事故。這個概念強調了三個要點:

時間上,學校事故發生的時間是在學校負有管理職責的期間內。對于學生而言,學校負有管理職責的期間是有限的,而且是明確的。一般是指從上學到放學這段時間,節假日、上課以前以及放學以后不被包括在內。而對于學校的校舍及其教育設施而言,學校的管理職責期限則是不確定的,原則上學校在任何時間均對其設施負有管理的職責,使其保持安全的使用狀態或及時作出安全警告。

空間上,學校事故是在學校內或在學校組織的活動中發生的安全事故,可以在學校校園內,也可以在學校校園外,但校園外的學校事故必須發生在學校組織的活動中。

對象上,學校事故指發生在在校就讀的學生身上的安全事故,不包括教師或他人,并且專指發生在在校就讀學生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其標準在于學生的生命權或健康權受到損害。

學校事故雖然以學生的人身傷害作為標準,但發生安全事故之后,學生一般都需要停課治療,有的傷害還可能危及學生的心理健康和進一步的學習生活,因而很可能會損害到學生的受教育權,這就要求學校的管理者應當預防減少學校事故的發生,并在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注意彌補對學生受教育權造成的不利影響。

(二)學校事故的特征

學校事故作為一種特定類型的傷害安全事故,具有以下明顯的特征:學校事故的發生環境多樣化,課上、課下、校內、校外均有可能發生安全事故。但相比而言,課外活動比課堂教學的風險大,體育課、實驗課比文化課的風險大,不同環境發生的頻率有所區別。學校事故通常是由于學校的疏忽、教師的過失以及同學之間的意外傷害而引起的。它的責任具有不確定性,多數的責任是多方的,由于各種因素交織在一起,所以責任的認定具有一定的難度。學校事故的影響比其他事故的影響要大,不僅涉及到學校及教師,還涉及到學生本人及其家長,甚至還涉及相關教育行政部門等。因此,處理起來很復雜,如果處理不當便會對社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二、 我國校園安全的現狀

在經濟進步的同時,教育事業在不斷地發展著。辦學規模的不斷擴大,辦學形式的日益多樣化,校園從原來的封閉狀態轉變為現在的開放式校園。大量外來人員進入校園,使原來安全的校區變得缺乏安全感。寢室不斷被盜,錢包、手機被偷;以前落在食堂的東西都不怕找不到,現在有時在食堂打飯時書包就會被偷走;手機號碼被外泄,大量騷擾電話不斷,不僅影響正常的學習生活,而且對學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影響;校園里的送餐人員隨處可見,有騎自行車的也有開貨車的,他們的車速從來不會考慮到過往的學生。各種人員混雜在校園內,他們的素質參差不齊,給我們的校園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

每一起校園事故的發生各有不同的原因,無論是在校園內事故還是校園外事故的發生都有一個共同的原因,就是在事故發生的當時,當事學生沒有任何的心理防御準備,更沒有自我保護意識。所以,在安全事故突發時只能束手無策,無法應對突發的安全事故。

學校周圍的環境狀況對于校園安全的影響不容忽視,伴隨著經濟的進步,學校周邊安全問題日漸突出。上網的地方由原來的網吧變成現在的網咖;電子游戲廳的數量不斷激增;酒吧、歌廳等休閑娛樂場所也在不斷地誘導著學生進行高消費;使用地溝油的餐廳小吃部比比皆是;無證攤點為謀取商業利益對學生的身心健康不管不顧,利用青少年學生好奇心強的心理特點向學生出售一些書籍和影像制品,嚴重影響青少年學生的身心健康。

三、 學校事故的處理原則

學校事故的發生大多具有突發性或不可預見性,學校一方面要及時救護受傷害的學生,同時還要有現場記錄及相關證據的保存,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規范的安全事故處理程序。根據《學生傷害安全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在學校事故發生時,學校第一時間應做的是救助受傷學生,而且應當通知該學生的監護人。

(一) 預防為主原則

首先,增強在校學生的防范意識,開設安全教育課程。通過課程的傳授增強在校學生的安全意識,教會學生掌握防火、防盜的基本常識,提高學生對周圍危險環境的警覺性。組織有關安全方面的科學技術講座、宣傳活動、科研活動、競賽活動等。例如,組織安全知識有獎競賽,以比賽的方式促進學生最大化地掌握安全常識。

其次,加強鞏固校園內的安全設施,如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設施、衛生防疫設備、安全標志、救災防火專兼職隊伍、安全演練設備、現代科技防范設備等。減少外來車輛的數量,避免在校學生在校園內發生安全事故。制訂相關管理辦法,防止外來人員和外來車輛進入校園給在校學生帶來安全隱患。

再次,提高學校的安全管理意識,避免在校外活動時發生意外事故。外出前做好安全演練活動,將理論學習、思想教育與實際的工作效果相結合。做好相關培訓工作,準備好應急工具,避免在緊急情況發生時束手無策。

最后,減少教師的不當行為,避免由于教師的過激言語或行為而對學生造成心理或身體傷害。教師要堅持以人為本,關愛學生的健康和生命,培養敢于承擔安全責任的道德情懷。因此,學校要對教師做相關培訓工作,規范教師的行為。

(二) 綜合治理原則

學校事故的發生不是由一個原因或一種現象造成的,它是由多種因素累積下來的結果,是各種原因的綜合體。這其中不僅涉及學校與家庭的關系,學校與社會的關系,還涉及學校與學校之間的關系。例如,學校周邊是否允許開設旅店是學校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學校對于不來按時上課的學生應通知學生家長是學校與學生監護人之間的關系;這所學校的學生要轉學到另一所學校則是學校與學校之間的關系等。因此,校園安全治理應堅持綜合治理的原則,全面地看待校園安全問題,不能一葉障目。

首先,要建立一套統一的校園安全防范制度,通過《校園安全法》的制定來確立校園安全的標準、明確各部門的職能。其次,引入校園警察模式,通過校園警察與其他部門合作來服務師生,為師生員工營造一個安全的校園。再次,加強師生的安全防范教育,將師生的安全理念、安全意識培養與學校的教育理念結合起來。最后,建立一個由學校、家庭和社會構成的教育服務體系。借此開展多元化的教育服務,通過社會管理加以控制學校事故發生的概率。充分發揮社會的中介作用,建立起學校與學生及其家庭之間的橋梁,全面防范學校事故的發生。

(三)借鑒外國經驗原則

校園安全問題已成為一個世界共同關注的問題。美國是最早開始注意對校園安全進行研究的國家,美國校園警察制度是校園安全風險治理的一個重要特色。美國的校園警察制度的確立是在1990年的美國議會上通過的,這次議會以聯邦的形式賦予校園警察制度法律地位。英國在校園安全方面同樣以立法的形式確定校園與安全的責任問題,1974年,英國通過了《職業健康和安全法案》,該法案明確規定了教育雇主應盡的義務主要有哪些。相對于這些國家而言,我國在校園安全立法方面還不是十分健全,因此這些國家的立法經驗將是我國維護校園安全、制定校園安全法規的寶貴資源。但是在借鑒外國校園安全治理的經驗的同時,不能忽略我國的國情。應從我國校園的實際情況出發,才能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校園安全治理法律法規體系。

綜上所述,校園安全工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設是一項長期、系統的工程,校園安全工作的解決不能單靠社會或學?;驅W生中的任意一方,這項工作的完成需要各方的協調統一。不僅需要校方的安全教育,也需要社會的大力支持,更需要學生本人安全防范意識的提高。因此,在處理學校事故時我們要堅持預防為主原則、綜合治理原則及借鑒外國經驗原則。

參考文獻:

篇5

活動期間,我校注重真抓實干,重點抓了學校安全管理和學生安全教育工作,以查找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薄弱環節和學校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為突破口,從源頭上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了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順利進行?,F將主要工作總結如下:

一、加強領導,思想認識到位,責任落實到人。

為了更好地開展好此次活動,我校成立了以學校校長為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的工作領導小組,進一步明確了安全工作職責。通過教師大會、學生會、班會等大力宣傳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活動主題,讓全體師生充分認識到此次百日安全無事故活動的重要性。學校還與各班班主任、任課教師簽訂《學校安全工作責任書》,將責任具體落實到人。

二、宣傳到位,注重形式多樣的安全教育活動。

學校為了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學生安全防范意識,充分利用晨會、班會和升旗活動等各種時機,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提高了全校師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我校深刻吸取近年來各類學校安全事故的教訓,舉一反三,狠抓薄弱環節,狠抓工作落實。建立健全了學校各種安全工作管理規章制度和各種突發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圍繞落實“一崗雙責”要求,將校園安全管理職責細化、分解,落實到每位教職工人頭,確保安全工作三個到位,即:思想認識到位、職責落實到位、檢查督促到位。

四、措施到位,安全工作得到有效保證。

1、在全校上下大力營造“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濃厚氛圍,通過校園小廣播、國旗下的講話、黑板報、宣傳欄等多種形式宣傳和普及各種安全知識,強化了全體師生的安全意識,形成了“人人參與、班班安全”的良好局面。

2、學校還加強了學生交通安全知識的教育,對學生上學、放學搭乘交通工具摸底調查,教育學生堅決不能搭乘無證、無牌、農用車、報廢車、超載等危險車輛。

3、我校組織開展了安全知識競賽活動,讓學生掌握了許多安全常識。

4、 12月9日,學校組織全校師生進行了緊急疏散演練活動,提高了全體師生防范自救能力,增強了我校全體師生緊急疏散安全意識。

5、為了防止大課間活動發生安全事故,我校每天派出老師值守課間活動安全,對于學生不安全行為,及時勸阻和告知學校。

6、在活動期間,學校安全組織機構,不定期地排查學校的不安全隱患,一但發現情況,及時聯系村委整改,并每周上報安全隱患無事故整改的周報表,確保了師生的安全。

7、學校重視消防和用電安全管理,加強了對學校教室用電管理,定期檢查、更新用電線路,對破損的開關、觸電保護器、閘刀等進行定期更換,確保不發生觸電或用電火災事故發生。

8、加強學生良好行為習慣的養成教育,讓學生牢固樹立“時時講安全、處處講安全”的意識;結合我校的有關安全教育資料切實上好學生安全教育課,提高學生防范技能。組織同學們展開討論,可以以班級為單位進行主題班會,相互學習共同進步。

9、繼續加強學校值班工作。強化值班人員門衛的責任意識,嚴格工作紀律,嚴禁社會閑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做好出入校園人員登記制度,對于出現的問題,學校及時報告村委,保證了學校的安全。

篇6

關鍵字: 體育教學 安全事故 預防措施

小學體育教學安全一直是社會關注的對象,也是學校工作中的重點,因為體育教學中的安全事故的發生具有不確定性,這也使得給日常的體育教學增加了很大的壓力。小學升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未能及時的發現安全隱患,只有在日常的教學中不斷的灌輸相關的知識,隨機應變才能將安全事故的發生率降到最低。

一、小學體育教育中存在的安全事故問題

在一般的小學體育教學中主要存在三種因素影響著學生的安全。

1、體育教師的思想認識不夠

體育教師在教授課程之前應該端正自身的思想,將安全意識放在第一位,充分的了解體育器材、運動場地以及體育項目等是否適合學生現階段的鍛煉學習。但是一般的體育教師在這方面做得不夠,沒有對學生進行嚴格的要求以及詳細的動作知道等,致使在體育活動的過程中存在很大的風險。

2、學生沒有意識到體育活動中的安全風險

小學生年齡比較小、活潑好動,對教師講授的安全知識沒有充分的理解,對力度的把握不到位,致使在活動的過程中出現摔倒、擦傷甚至骨折等安全事故。

3、學校的體育器材沒有達到國家安全指標,存在隱患

體育器材的使用和項目的設定必須符合小學生現階段的身體素質,但是在一些學校的項目的指標并不與學生的素質相掛鉤,這樣就使得高強度的練習造成學會身體受損;一些體育器材過于陳舊也使得學生在體育課程以及課外活動的時候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小學生在各種食物充滿著好奇,沒有自身的判斷力,也就使得在體育活動的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二、預防小學體育教學中安全事故的措施

在小學的體育教學中安全事故的發生是比較普遍的,這也是困擾小學教育安全進行的重要因素,而要想做好安全事故的預防工作,需要從幾個方面來進行預防,以便全方位的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1、師生必須樹立安全意識

1)、對于教師來說,教師的安全意識必須加強,定期的對相關的教師進行全面的安全知識講座,以便將最新最有效的安全事故防范知識教授給學生。教師也應該樹立高度的安全意識,在教學的過程中應該充分的發揮學生自主學習的習慣,引導學生重視安全知識的學習,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安全事故的發生。

2)、對于學生來說,應該對教師講授的關于安全的知識認真的理解,在平常的體育活動和課外活動中認真履行。體育老師在講授相關的動作的時候應該認真觀看,仔細掌握訣竅,將練習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降到最低。對體育教學中的安全事故的預防需要師生共同努力。

2、做好課前準備工作

1)、體育教學的備課要科學合理

體育教師在備課的時候應該充分的了解各方面的影響因素,對課程內容進行合理的評估,對不合理的醒目和環節予以刪除。教材的選取,器材的安排等都需要結合學生當前的身體素質情況,備課的進程也要循序漸進,讓學生不斷的適應教師的教學進程。這樣不至于透支學生的體力,從而影響學生其他課程的學習,最終達到教學的預期目標。在上課之前應該必須仔細地檢查教學使用的器材,如有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排除,而器材的使用過程應該按照說明書的份額規定進行,以防在使用的過程中受傷等。

2)、運動前做好準備活動

運動前的準備活動是非常有必要的,這是充分避免運動過程中出現意外的重要措施。但是在平常的體育教學中很多的小學生對于課前活動不夠重視,這樣沒有對各個關節活動開,接著就開始進行強度比較大的活動,從而對關關節的磨損比較嚴重,造成嚴重的后遺癥。為了避免這一問題的出現,課前的準備活動應該具有新意,從而引起學生的興趣,在活動中間接的達到預期目的。而在進行特殊項目的活動中,應該將全身能夠發力的關節做好運動前的準備工作,比如頭、頸、藥以及手腳關節等,從而最大程度的降低安全隱患。

3、做好課中組織工作

1)、合理安排教學

小學生對各種體育鍛煉是來自興趣,因此,在體育教學的內容安排上應該提高學生興趣比較大的課程,從而讓學生養成鍛煉的好習慣。而在進行練習難度比較大,需要時間比較長的活動內容的時候學生往往會感到壓力和信心不足,這樣就會使得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不能專心的進行動作和技巧的學習,從而難以完成教學目標。針對這一問題,在進行教學內容的安排的時候應該科學合理,教學的內容應該充分的考慮到小學生的身體和心理素質,教學進度要循序漸進,對于難度比較大和動作要求比較高的內容做好認真的輔導,從而使得學學生不至于失去學習的信心。除此之外,體育教學的內容應該有著舒展身心,促進身體機能的成長等作用。

2)、合理進行組織管理

在進行體育教學的過程中組織教學也是一個很重要的環節,只要按照組織要求,對教授教學的學生合理的組織才能保持一個文明、健康、高效的學習氛圍。而體育教學的方法也需要注意,教學方式是否科學對安全事故的發生有著很大的影響。

正確的教學方法能夠集中學生的注意力,加強學生的學習興趣,從而降低學生因犯錯造成的安全事故發生率。

3)、教學內容應該將安全放在關鍵位置

教學內容在講究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同時也應該將安全放在關鍵位置,因為只有安全的項目活動才能夠保證學生健康完整的成長。所以教學的內容對于高難度高風險的項目活動應該安排的少一些,與此同時也應該在學生體檢之后對班級學生的整體素質做好評估,以便更加科學的安排教學內容和教學進程。

練習項目或者禁止其進行練習等。也只有這樣,從各個環節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的機率,從能真正的達到預防安全事故發生的要求。

結束語

綜合以上對農村小學體育教學中安全事故預防問題探討,在體育教學的過程中應該充分的認識到安全事故的存在,并且從各個環節做好安全事故的預防,保護學生的身體避免受傷害,保證體育教學工作安全的進行。

參考文獻

[1]、吳曉東,學校體育安全事故防范當議[J];科教新報(教育科研) ,201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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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開展安全教育,對我國教育工作者來說,是一個重要的課題,特別是意外事故中的安全自護方面是學生的薄弱環節,除了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識學生知道的比較多外,其他知道的較少,有的甚至是空白。那么教師如何培養小學生在意外事故中的安全自護能力呢?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

一 創設良好的環境

安全環境包括物質和精神環境。首先,要精心創設相應的物質環境,學校的大部分用品都要從安全適用出發,減少不安全因素;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引導學生討論、設計標記貼在顯眼處以警告學生遵守規則,注意安全,如在樓梯口貼上靠右行的標記,轉角處貼上標記提醒學生不要跑等。

其次,要創設安全的心理環境。由于小學生敏感于成人的言行,他們會因為成人擔憂焦慮而產生一種不安全感,所以教師要經常給孩子以擁抱、微笑或身體接觸等,特別是低年級學生,給孩子以情緒情感上的安全經驗。當孩子出現一些危險行為時,不能一味訓斥、制止,而是和孩子一起討論可能存在的危險以及如何避免危險發生的經驗等,自己總結基本的安全行為規則,增強安全自護意識。

二 建立并完善安全規章制度

完善學校的安全工作規章制度,明確教師安全職責,監護措施,制定戶外活動組織安全制度、課間操安全制度、午睡管理制度、用藥安全制度、門衛安全制度、家長接送孩子安全須知、上下學安全須知等,以提高教師、家長安全責任意識;成立安全管理小組,每周定期檢查安全工作,消除隱患,確保安全。同時,讓孩子輪流當安全員以監督同伴活動中的安全行為。

三 取得家長的積極配合

在培養孩子安全自護意識的過程中,需要家長的積極配合才能取得成效。因為相當一部分“自我保護”于家庭中,教師不便直接指導。因此,要通過召開家長會,向家長詳細介紹培養孩子自我保護能力的意義,需要配合的事項。同時,結合學生安全教育主題,學校、學生網站,有計劃地向家長宣傳培養孩子自我保護能力的相關知識、方法,如異物塞進口鼻怎么辦等。此外,還可有效利用家長資源,通過醫院、公安局、消防隊等家長提供一些圖片或實例,讓學生懂得生命的寶貴及安全的重要。

四 利用多種手段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1.下載圖片畫面

網絡資源非常豐富,我們可以根據主題需要,下載一些圖片或畫面,學生通過網上查詢、小組討論總結出自救自護的常識包括:自然災害防范知識、生存自救知識、緊急避險常識等。

如在防地震安全主題活動中我們從網上下載地震發生時的畫面,引導學生觀看并討論,圖片上發生了什么災難,從哪里看出來的,為什么有的人在地震中能勇敢地生存下來?地震發生時應該怎樣做才能逃生等。在防火災主題中,我們也利用以上方法,讓學生深切感受火災帶來的危害,以及消防隊員勇敢救火的場面,增強自救意識,主動學習防范的知識及自救的方法,提高生存能力。組織開展一系列自救自護的演習活動,在活動中創設情境,讓學生將所學知識在演習過程中加以運用,從而提高他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2.給學生一雙“電子眼”嘗試操作體驗

教師有意識地讓學生捕捉在不同活動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并創設情境用攝像機拍下來自制成DV劇播放,組織學生討論:這樣做對嗎?為什么?可能會發生怎樣的危險?應該怎么做?提高學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自護能力。成立校園安全意外調查組,分四組對學校意外傷害事件進行調查,調查步驟為:班內調查——采訪校醫——采訪體育教師——采訪小衛士——校內觀察,并匯總成一份完整的調查報告和一份演示文稿。成立校園安全隱患調查組,分四組對校內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調查,將調查結果(文字、圖片)做成電子作品(網頁、電子幻燈片)并在課題堂上進行匯報展示。在這個過程中,學生通過調查親身感受并發現不安全因素,從而提高防范能力。

3.結合案例對學生進行教育

在我們的身邊,常常會發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安全事故,有的甚至是血的教訓、生命的代價。結合安全教育主題,把身邊發生的活生生的安全案例講述給學生聽,由于它們的真實性,容易引起孩子的情感共鳴,教育的效果則更好。如我校一年級有個學生,三歲時,誤把蒼蠅藥水當飲料喝了,結果現在落下殘疾,一家人悲痛欲絕,我們把這慘痛的案例講給學生聽,并以此為突破口,開展防藥中毒的安全主題教育。知道無病不吃藥,有病不亂吃藥,不服過量、過期的藥,知道打急救電話等。在防溺水事故安全的主題活動中,我們把我市某學校一8歲男孩由于私自到大河邊去玩耍,不慎掉到河里淹死,造成父母終生遺憾的事件講給學生聽,讓學生在心靈震憾的同時懂得如何預防溺水事故發生的一些安全常識,增強遵守安全規則的自覺性。

4.創編課本劇表演

兒童文學作品對學生有很大的感染性,根據主題的需要,我們選擇或創編一些具有相關安全教育意義的故事,并根據學生喜歡動畫的特點給學生以直觀形象的表演,加深印象。如自編故事《它為什么肚子疼》,通過教學讓學生知道小兔肚子疼是因為吃了過期變質的食物,從而引出問題:怎樣知道食物是否過期變質?通過討論,學生知道了觀察新鮮食物是否變質可以從色澤、氣味去辨別,對于加工過的食品,如超市上的各種食品要檢查它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增強了食品衛生方面的安全知識。

5.設計模擬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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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以人為本 安全 預防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2006年4月28日,國務委員陳至立在全國高校輔導員隊伍建設工作會議上指出:根據新形勢發展要求,著力建設一支高素質、高質量、高水平的輔導員隊伍。這支隊伍真正做到“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永葆生機和活力。這就客觀上要求高職院校輔導員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教育理論,以尊重學生、研究學生、服務學生、發展學生為目標,積極地引導學生,讓學生們在校安心、樂學、會學,使社會放心、家長放心。

然而,學校是人群集聚的地方,同時一些學校實行的是寄宿制,客觀上發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會大大增加。近幾年來,一些學校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2008年11月14日6時10分許發生在上海商學院一學生宿舍出現學生使用“熱得快”電器故障,并引燃周圍可燃物發生火災,并有4名女生情急之下跳樓死亡;2013年3月27日華南理工大學廣州學院一名學生被發現猝死于宿舍中,根據初步尸檢報告,該生死于心臟病發。這些事情的發生,客觀上學校將面臨一個問題――如何預防校內學生人身安全事故的發生,杜絕人身傷害的出現,堅持“以人為本”的教育理論。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預防措施:

1 積極預防是應對突發事件的前提

掌握學生動態是有效預防突發事件的前提條件,是輔導員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礎。實踐證明,只有構建暢通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反饋渠道,才能使輔導員及時準確掌握學生學習、生活和思想各方面動態。學??梢酝ㄟ^組織輔導員培訓、學生干部會議、黨支部會議等多種途徑,從關心、幫助同學的角度出發,向廣大輔導員和學生闡明匯報意識在預防處理突發事件工作中的積極意義,從而引導學生干部、黨員,甚至是普通同學在學生當中出現異常情況時能從大局出發,以主人翁的意識及時向輔導員匯報情況,從而使輔導員能隨時掌握學生動態,把握主動,及時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進而有效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做到“早發現、早匯報、早預防”,將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2 適當的急救知識培訓

每年開學的時候,總有極少部分患有諸如心臟病、癲癇等疾病的學生到校報到,而這些疾病由于受天氣、自身情緒、人際關系等因素的影響隨時都可能復發,這時就需要其身邊有一些懂得急救知識的同學在其旁邊進行急救。因此,在新生入校前進行適當的急救知識的培訓,讓每一位新生都了解適當的急救知識,才能在遇到突發疾病的時候,有一部分學生能在醫生沒有到來之前進行自我救助,爭取救治時間,一部分學生則聯系校醫、120急救中心和輔導員,大家分工合作完成救治,減少意外的發生。

3 認真排查校園安全隱患,特別是不易察覺的地方

為了避免校園內人身安全事故的發生,學校保衛處應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對全校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經常性的全面的排查,對發現安全隱患的地段,應樹立“此處危險,不得靠近”的醒目字樣,對樓道的電燈應保持明亮,同時安裝應急照明燈,以便在停電時照明。定期檢查各種安全設施,并指定專人負責。另外,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要派人經常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4 準備必要的室內軍訓訓練場地

由于軍訓是大學生進入高校的第一堂必修課,而軍訓期間是最容易發生人生傷亡事故。因為大學軍訓一般都安排在每年開學的九月上中旬,這時正是夏末秋初,立秋以后,還有秋老虎,天氣還比較炎熱。不僅新生的身體素質參差不齊,而且站軍姿、走正步的動作不停的重復幾百次,強度很大,不可避免會發生一些新生極其不適應在炎熱天氣下訓練,甚至發生意外傷亡事故。為此,各個高校應準備必要的室內訓練場地,在天氣較熱時在室內訓練,避免因發生意外事件。

5 積極開展校園安全疏散模擬演練

由于學校是人口集聚的場所,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容易造成人員傷亡,客觀上就要求學校開展適當的安全疏散模擬演練。通過開展模擬疏散演練,讓學生們熟悉疏散的各個通道,具備事故發生時所具有的鎮定心態。這樣,當事故發生時,學生們才能保持鎮定的心態,才能做到有條不紊的疏散,才能避免踩踏而導致更多人員傷害的發生。

總之,安全無小事,輔導員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教育理論,時刻將學生的利益裝在心里,讓學生們在校安全、安心、樂學、會學,使社會放心、家長放心。

參考文獻

[1] 李建剛,黃愛明.高職學生工作“精細化”工程及相關問題探究[J].學校黨建與思想教育,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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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選擇層次分析法為指標權重的計算方法。其基本原理是把研究的復雜問題看作一個大系統,通過對系統多個因素的分析,將所要分析的問題層次化,構建一個多層分析結構模型。然后根據系統的特點和基本原則,再請專家對各層因素進行兩兩比較分析判斷其相對重要性,引入1~9標度法構造出判斷矩陣,建立數學模型,通過定性指標模糊量化方法算出層次單排序,并最終歸結為最低層相對于最高層相對重要程度的權值或相對優劣次序,為決策者提供決策依據。以各層級指標為基本要素構造判斷矩陣,制作成實驗室化學品安全管理評估指標權重調查表,共請了12位專家,其中5位高校實驗室管理人員、2位企業EHS專業管理人員以及5位實驗室負責人填寫問卷,收回有效問卷12份,完成了指標體系的權重計算。以一級指標危險化學品資料及儲運為例,其對應的3個二級指標各權重系數的計算過程如下:(1)計算每個專家打分得出的指標權重。根據專家a針對危險化學品資料及儲運中3個二級指標的相對重要程度建立的兩兩判斷矩陣見表1。各指標的權重系數說明了各指標在其層級中的相對重要程度。在本評價體系中,則表明了在高校實驗室化學品管理過程中各指標對于高校實驗室化學品安全管理水平的貢獻程度、可能存在潛在風險的嚴重程度以及在管理過程中的優先管控順序。

表1中的數據表明(顏色越深,權重系數越大,越重要),7個一級指標的權重系數排序為:危險化學品資料及儲運(0.2128)>個人防護用品(0.1716)>廢棄物處置(0.1567)>安全規章制度(0.1534)>應急與急救(0.1520)>儀器與設備管理(0.1046)>實驗室衛生及其他(0.0490)。一級指標中權重系數最大的為危險化學品資料及儲運。在環境工程實驗室中,實驗室人員接觸最多的就是各種化學品,種類繁多的化學品的資料和化學品儲運成為實驗室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核心環節和重中之重,專家問卷的結果也證明了這點。其次是個人防護用品,實驗室人員做實驗時,只有使用合適的個人防護用品才能保證其基本安全,正確的配備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則成為保障實驗室人員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因此,只要開展實驗,就必須準備好配套的個人防護用品。廢棄物處置、安全規章制度和應急與急救的權重系數緊隨其后。做實驗就會產生各種三廢,如果處理不當有可能會對周圍的環境造成污染或損害實驗室人員的健康。但現實情況就是大多數實驗室在廢棄物處置方面還不夠完善,廢液和廢氣是目前環境工程實驗中最常見數量最多的廢棄物,廢液直接傾倒入下水道的情況并不少見。因此,正確及時的處理實驗室廢棄物同樣是實驗室化學品管理的重點。

要使各項管理能夠順利開展的前提就是要制定合理全面易于執行的安全規章制度。合理完善的實驗室化學品管理制度和條例,將是實驗室人身健康和設備安全運行的基石。要降低實驗室的誤操作引起的風險,首先要通過撰寫標準操作規程規范實驗室人員的操作步驟。在有了標準操作規程的前提下,定期對實驗室人員進行全面細致的安全培訓才能使每個人了解各項安全注意事項、操作要點。保證每天、每周實驗室內部安全檢查,以及每年院校級別的安全檢查,才能將各類事故防患于未然。最后,各項操作規程、培訓、檢查及各類事故都應該有詳細的文件與記錄,為實驗室化學品管理建立檔案,積累數據,從而在日常管理、安全檢查和事故調查時有據可循。實驗室內難免會發生大小事故。因此,做好應對各種事故的準備也是實驗室化學品管理的基礎。做好應急的第一步就是保持應急通道的通暢。一旦發生事故,要在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進行處理,就需要配備滅火器、洗眼器和應急噴淋等基本應急設備。除了應急設備,實驗室還應配備基本的急救藥品,并定期檢查,根據實驗情況及時更新。在具備了相應的設備、藥品的情況下,還應該保證在應急通道、應急設備旁張貼明顯易懂的應急標識。

實驗過程中可能會使用一些儀器和設備,環境工程類實驗最常用且用的最多的就是玻璃儀器。另外,實驗室內需要使用通風櫥儲存部分化學品,或進行一些化學實驗操作;用于專門儲存化學品的冰箱、實驗過程中用于烘干的烘箱,如果使用不當同樣會存在安全隱患,也是實驗室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內容。實驗室衛生及其他危險的權重系數相對而言比較低,然而,在《實驗室謹慎操作手冊》中提到,實驗室的有序性和安全性之間有明顯的相關性;《化學品健康與安全手冊》指出“大多數安全專家得出,實驗室意外的主要成因是不良的實驗室日常管理”。因此這一項屬于實驗室化學品日常安全管理一部分,不容忽視。該權重系數的排序與實際情況基本相符,在實驗室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過程中可根據該表格合理分配人力、物力、財力資源,確定管理的優先順序。

2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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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學生不當上網引發的學校網絡安全事故呈不斷上升之勢,給自身、家庭、學校、社會造成極大影響與危害??茖W合理的學校網絡安全預警與干預機制的建立,能有效地使學校網絡安全事故的發生率降到最低,但并不意味著事故可以完全杜絕。如何對已發生的學校網絡安全事故進行準確分析判斷,采取恰當措施對事故主體進行救護與援助,成為學校安全研究的又一重要課題。

一、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機制的內涵和外延

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機制是指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涉及的諸如救助主體、對象、機構與人員、救助手段、程序等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間相互影響、相互制約而形成的有效聯系、有機運行的系統總和。

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機制的內涵主要是:首先,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機制是在對事故進行準確分析判斷的基礎上進行的救護和援助活動的運行系統。對事故的成因進行系統分析,對其發生、發展及造成的危害進行測度,是成功救助的保障。其次,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機制是事后的救護和援助機制。沒有事故的發生,就談不上救助。再次,救助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少傷害和損失,最大限度地維護救助對象的合法權益。最后,救助機制是各要素間相互聯系、相互影響和制約的有機運行系統,缺少任何一個要素,系統都無法正常運行。

根據救助級別劃分,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機制可以分為: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三級救助機制,其中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救助機制又可劃分為鎮、縣、市、省、國家五級機制。根據救助的時間劃分,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機制可以分為:長期救助機制和短期救助機制。其中短期救助機制是針對臨時突發事故的救助機制,即應急機制。應急機制與干預機制的區別在于:一是目的不同。干預機制的目的是防止網絡安全事故的發生;應急機制的目的是盡量減少已發生的網絡安全事故帶來的危害。二是適用的階段不同。干預機制適用于事前,即網絡安全事故發生前,是發出網絡安全預警后的排警;應急機制則是事后的,是網絡安全事故發生后的緊急救助。

二、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機制建立的必要性

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機制是預警與干預失敗后的補救機制,是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的保障。

(一)預警和干預并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發生的特性決定了救助是必要的。學校建立了網絡安全預警與干預機制,并不意味著網絡安全事故將完全杜絕。預警與干預是對未來的預測以及在此基礎上的防范和調控,而預警的主客觀條件因素都是不斷變化的,預警機制運行中的任何差錯、干預措施不當或客觀外界不可預料的因素都可能使網絡安全事故的警示與干預失敗。沒有做到防患于未然,進行及時有效的救助,治患于已然便成為必然的補救選擇。

(二)學校網絡安全事故的危害性決定了救助是必要的。學校網絡安全事故一旦發生,輕則危及學生自身的身心和財產,重則危及他人財產和生命、危及社會。因而,采取及時有效的救護和援助措施進行補救是十分必要的。只有這樣,才能及時控制事態的進一步發展,將事故造成的影響和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圍,最大限度減少事故主體的傷害和損失,最大限度地維護主體的合法權益。

三、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機制建立的可能性

(一)客觀需要的存在。有需要就有可能,目前學校網絡安全事故的發生每年呈上升趨勢。事故發生后,不僅事故主體要受到事故帶來的危害影響,學校、家長、社會等各方面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影響,都希望并需要得到來自各方的救護和幫助,使事故對自身的影響降到最低。

(二)法律和政策的保障?,F階段,國家有關部門對學校安全問題極其重視,在學生安全救助方面已相繼出臺了一些相關辦法和措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救助提供了最基礎的法律依據。同時國家正加快網絡管理立法,逐步采取各種措施加強網絡管理,在法律和政策方面為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機制的建立提供保障。

(三)以人為本的觀念基礎。當今時代以人為本的觀念正深入人心,這為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打下了良好的觀念基礎。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是在以人為本的前提下進行的救助,目的是要保護事故主體一人的合法權益,降低事故對人的各方面的損害。在以人為本觀念的影響下,參與救助的各方行動能夠更加協調一致,利于整個機制的有效運行。

四、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機制的構成

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機制的構成是指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機制包含的必不可少的有機組成要素,包括以下內容:

(一)救助主體。學校網絡安全事故的救助主體是指享有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權利,承擔救助義務的有關組織或個人。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的主體是多元一體的,這是因為:首先,《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未成年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重要責任。”第三款規定:“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進行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控告?!笨梢?,從法律角度看,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主體是多元的。其次,由于影響學生網絡安全事故的因素涉及學校、家庭、社會、個體自身等多方面,決定救助不是單方面的學校行動就能完全解決問題的。因此,學校網絡安全事故的救助主體是多元一體的,即學校、家庭、社會、個體自身共同參與救助。

(二)救助機構及人員。學校網絡安全事故的救助主體是多元一體的,學校、家庭、社會、個體自身都有責任和義務共同參與救助,但救助是一個系統的行為過程,需要一個常設的組織機構來具體組織和協調救助行動。學校網絡安全事故的救助機構是根據救助機制的不同級別來設置的,可分為國家級救助機構、省市縣救助機構、學校救助機構。不同級別的救助機構都是由相應的教育主管部門領導,由相關部門、機構和人員組成的救助組織。學校級救助機構是在學校所屬教育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由學校內主管領導、工作人員、教師及外聘法律、心理等相關專家組成。需要指出的是,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機構的功能是組織和協調救助行動,一些具體的救助行動,如對當事人的生命救助,就需要醫療機構具體實施,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則需要司法機關具體參與,而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機構在這些具體救助中是起協調和配合作用的。

(三)救助對象。學校網絡安全事故的當事人有兩類:一類是學校學生,一類是校外人員。事故的責任方有可能是學校學生,也有可能是校外人員,事故的受害方同樣如此。生命屬于每個人只有一次,珍惜生命、尊重人權、安全第一是以人為本的原則。因此,從人道主義出發,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不僅要對事故的受害方進行救助,當責任方處于生命威脅時,還要對其進行救助;不僅要對學校學生進行救助,還要對校外人員進行救助,特別是在現場緊急情況下,不管是否屬于校內學生,只要處于危險狀態,都必須進行救助。

(四)救助形式。學校網絡安全事故的救助形式是指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主體對救助對象進行救助所采取的方式和途徑。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有不同的形式。根據救助主體劃分,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包括學校救助、家庭救助、社會救助和自我救助等;根據救助手段劃分,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包括經濟救助、醫療救助、法律救助、心理救助、人道救助等;根據救助程序劃分,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包括現場救助和后續救助。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形式是多樣的,影響網絡安全事故的因素是復雜的,事故發生后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因而這些救助形式在事故的具體救助中常常要相互結合使用,才能達到有效的救助。

五、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機制的運行

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機制的運行是一個動態過程,其運行包括以下幾個環節(圖1):

(一)現場救助階段。學校網絡安全事故的現場救助是指救助主體第一時間在事故發生地對事故主體進行的緊急救助,其目的是盡量控制事態惡化,把事故造成的危害與影響降到最低。一般來說,學校網絡安全事故的發生地點多在校外,無論是哪種情況,救助機構都應在得知事故發生后作出迅速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迅速通知醫院進行急救、及時報警、盡快聯系家長等,必要時請求社區相關部門給予支持和幫助。如因客觀原因未在第一時間得知事故發生,趕赴現場后也應積極配合他人已經開始的自發救助,并將所掌握的事故主體的情況主動向警方匯報,并采取妥善方法安撫受害學生及家長。

(二)后續救助階段。學校網絡安全事故救助的后續救助是指在對事故進行現場救助后,為進一步消除事故的后續影響而進行的相關救助。經過現場救助,將學校網絡安全事故的影響和危害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后,還要采取各種措施消除其后續影響。對于事故造成的損失,責任方根據法律規定,按照責任的比例和受損程度向受害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對于責任問題、賠償問題發生爭議或糾紛調解無效,可以采取法律手段進行解決,對于涉及違法、犯罪的事故,還將追究責任人的相關法律責任,以維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網絡安全事故對學生的心理危害也是極大的,無論是責任學生還是受害學生,在網絡心理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特別是受害學生,常常處于事故造成的心理陰影之下,影響正常的學習生活,實施必要的心理輔導和疏通是非常必要的;對于僅僅危害自身且危害程度不大的事故,加強對責任人的教育和心理疏導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