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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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生產、經銷及其有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下列行為均屬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
(一)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或者偽造注冊商標的;
(二)偽造或者假冒他人的質量認證、生產許可證、名優質量標志的;
(三)偽造或者假冒產地、廠名、廠址的;
(四)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五)商品質量與其包裝、說明書等標識明顯不符或者商品名稱與其質地不符的;
(六)用不合格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生產、組裝商品的;
(七)商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
(八)違法生產、經銷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商品的;
(九)經銷失效、過期、變質商品的;
(十)生產、經銷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的;
(十一)生產、經銷其它假冒偽劣商品的。
第四條下列行為視同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
(一)沒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
(二)應標明中文產品名稱、使用說明、廠名和廠址而未標明的;
(三)應標明產品標準代號、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名稱和含量,而未標明的;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涂改或者偽造日期的;
(五)實施生產許可證的商品,未標明生產許可證編號、批準日期和有效期的;
(六)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損壞或者商品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應標明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而未標明的;
(七)不合格商品按處理品經銷時,未在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第五條生產、經銷者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一)不得從事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的行為;
(二)制定符合本行業特點的制約制度,規范生產、經銷活動;
(三)按要求提交被檢驗商品及有關情況;
(四)按規定報送質量標準。
第六條嚴禁向畜禽體內注水。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銷注水肉。動物檢疫部門應加強對肉類檢疫。未按規定檢疫的畜、禽肉不準銷售。
第七條對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舉報。舉報屬實的,給予獎勵,并為其保密。
第八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濫用權力,限制或者阻礙依法查處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查處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行為。醫藥、衛生、農業、畜牧、鹽政、煙草專賣、酒類專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分管行業生產、經銷行為實施管理和監督。
消費者協會應對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行政執法部門應及時向生產、經銷者和消費者提供有關假冒偽劣商品的信息及識別方法。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中發現已受理的案件不屬本部門管轄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受移送部門應予以立案查處;對移送案件有異議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管轄,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受案的部門查處。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定權限和程序,查處假冒偽劣商品時,需要對生產、經銷者的帳目、庫房、商品進行檢查或者查封、扣押、登記保存時,生產、經銷者應主動予以配合,不得擅自解封、轉移、隱匿被扣押、查封、登記保存的物品。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案件中,需要對有關商品的質量、商標標識及其它標志進行檢驗、鑒定時,商品生產、經銷者應提供必要的樣品。經檢驗合格的,其費用由送檢的行政執法部門承擔,不合格的,由生產、經銷者負擔。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部門對查扣的假冒偽劣商品應妥善保管,并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對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通知行為人后,可先行處理。商品所有者在規定期限內不認領的,可按無主財產處理。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假冒偽劣商品時,可對違法者進行掛牌警告,其期限可根據違法者的改正情況予以終止,被警告者不得擅自摘牌。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部門應建立假冒偽劣商品檔案,對影響較大的或者重大案件應通過新聞媒介公開曝光。
第十七條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行為的,責令停止生產、經銷,封存假冒偽劣商品,消除商標標識及其它標志,對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并處未售出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已售出商品違法所得三倍至五倍罰款。對封存的商品,經檢驗確有使用價值的,批準后,可標明“處理品”字樣進行處理;對無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沒收。
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七)、(九)項行為的,責令停止生產、經銷,沒收商品和違法所得,并處未售出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五十、已售出商品所得三倍至五倍罰款。
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八)項行為的,責令停止生產、經銷,沒收商品和違法所得,并處未售出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已售出商品違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罰款。
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十)項行為的,責令停止生產、經銷,沒收生產的商品和規定期限內未售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罰款。
第十八條屬于本規定第四條第(一)、(二)、(三)項行為的,責令改正,并處未售出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已售出商品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罰款。
屬于本規定第四條第(四)、(五)、(六)、(七)項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未售出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已售出商品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屠宰、經銷注水畜、禽肉的,沒收注水肉及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五倍至十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的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
屠宰、經銷未經檢疫畜、禽肉的,處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罰款。
第二十條對有下列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依照本規定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處違法金額六倍至十倍罰款。
(一)生產、經銷假冒偽劣農藥、農作物籽種、化肥、飼料、建材、藥品、食品等危及工農業生產和人身健康的;
(二)無證、照從事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活動的;
(三)屢罰屢犯的。
第二十一條有本規定第三條行為的,除按本規定處罰外,對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部門查封假冒偽劣商品的,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擅自解封、轉移、隱匿被扣押、查封商品及違法所得的,處被扣押、查封商品的價值或者違法所得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明知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而為其提供生產經銷場所、物資、資金、運輸等條件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除按本規定處罰外,對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當地人民政府查處不力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應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舉報或者查處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當事人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對違反商品生產、經銷管理秩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篇2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市場經營管理和場內經營行為,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秩序,保障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和商品購買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交易市場,是指由市場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場內經營者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本辦法所稱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是指依法設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場所,組織場內經營者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從事市場經營、服務和管理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的場內經營者,是指在市場內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現貨商品交易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產自銷的農民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經營管理、場內交易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各類商品交易市場規劃和規范的的協調、指導和管理。
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對本行業商品交易市場進行指導和管理。
各級工商、衛生、稅務、質量技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價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商品交易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區縣、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對本區域內的商品交易市場的規劃和設置進行協調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區域內商品交易市場的周邊環境和秩序進行管理。
第六條(原則)
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遵循活躍流通、方便市民和合理布局的原則,符合設置條件;重要商品交易市場應當實行規劃調控、擇優授予經營權。
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應當實行提供服務與實施管理相結合,明確經營管理者的市場管理責任。
場內經營者在商品交易市場內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應當信守承諾、合法經營、正當競爭,不得侵犯商品購買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
第七條(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條件)
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市場選址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并達到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要求;
(二)有與交易的商品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和配套設施;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管理資格的市場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置商品交易市場不得占用道路和綠地、林地,不得給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顯影響。
各類商品交易市場設置的具體條件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征求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意見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規劃管理)
本市對食用農產品市場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實行規劃管理。
其他需要實行規劃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市場布局規劃的編制)
市場布局規劃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或者協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市場布局規劃應當包括商品交易市場設置的數量、區域、方位、規模和功能等基本內容。
編制市場布局規劃,應當征詢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條(市場經營權的公開招標)
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市場經營權,應當依照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
公開招投標的具體操作程序,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通過公開招投標程序取得的市場經營權不得轉讓。
第十一條(食用農產品市場的規劃管理)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布局規劃,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衛生行政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市場的布局規劃,由區、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市級商業中心不得設置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以其他商品交易市場名義開辦的市場內,不得從事食用農產品交易。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者
第十二條(登記注冊)
申請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在其籌備設置的商品交易市場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設置條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市場經營管理者在登記注冊地以外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在其籌備設置的商品交易市場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設置條件后,向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市場經營管理者的企業名稱中,行業部分應當標明“市場經營管理”字樣。
不從事市場經營管理的企業,其名稱中不得使用“市場經營管理”的字樣。
第十四條(申請開業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
市場經營管理者申請開業登記,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提交的材料外,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符合消防、衛生、治安、環境保護等要求的證明材料;
(二)符合規定用途的房地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三)符合規定的市場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食用農產品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市場經營管理者申請開業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市場經營權中標通知書。
第十五條(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市場經營管理者變更企業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經營期限等,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市場經營管理者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應當及時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制訂和實施市場管理制度)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制訂各項市場管理制度,定期在本市場組織檢查市場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七條(維護經營場地和設施)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維護市場內各項經營設施以及消防、衛生、環境衛生和安保等設施,確保相關設施處于完好狀態。
第十八條(進場經營合同的規范指導)
市場經營管理者在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時,可以參照進場經營合同示范文本,約定雙方依法規范經營的有關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
進場經營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并推薦使用。
第十九條(督促場內經營者依法經營)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核驗場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履行有關法律規定和市場管理制度,增強誠信服務、文明經商的服務意識,倡導良好的經營作風和商業道德。
第二十條(場內公示)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顯著位置懸掛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各類經營許可證,公布市場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機構的地址和電話。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經營管理者負責對本市場內的違法經營行為、獲得表彰獎勵的情況以及經營活動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配置計量器具和協助計量檢定)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配合質量技監部門對場內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范圍內的計量器具進行登記造冊,并組織場內經營者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督促場內經營者依法對計量器具進行日常維護。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市場內配置復驗計量器具。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為場內高價位的商品提供計量器具規范服務,統一出具量值數據。
第二十二條(市場交易情況的統計)
市場經營管理者負責統計市場交易情況,填報統計報表,定期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第二十三條(專用區域的劃定)
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市場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劃定不少于本市場營業面積5%的專用區域,用于農民出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或者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經營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四條(對場內經營者進行監督)
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得為從事非法交易的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
場內經營者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糾紛處理和賠償)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市場交易糾紛調解處理的有關制度。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建立消費者先行賠償制度。場內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無法從場內經營者獲得賠償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有義務根據市場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負有賠償責任的場內經營者追償。
第二十六條(商品交易市場的終止經營)
市場經營管理者歇業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場內經營者,并與場內經營者結清有關財務手續。
實行規劃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終止營業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提前一個月向授予其市場經營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委托市場管理服務)
市場經營管理者可以委托專業的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從事市場管理服務。
受委托的專業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從事市場管理服務的,不免除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承擔的市場管理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行業協會)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自愿組成市場經營管理的行業協會,實行對商品交易市場的服務、自律和協調。
第四章場內經營者
第二十九條(依法經營)
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市場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第三十條(亮證經營)
場內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依法應當取得的各類經營許可證。
農民在市場內出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或者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受前款限制,但應當持有有關證明,并在市場經營管理者劃定的專用區域內經營。
第三十一條(經營范圍)
內經營者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范圍。
第三十二條(進貨憑證的保存)
場內經營者購進商品的,應當檢驗商品質量,并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等,但農民銷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的除外。
特約經銷品牌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向進貨方索取授權證明。
第三十三條(購貨憑證的開具)
場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商品購買者出具由本市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或者其他購貨憑證。
第三十四條(重要商品銷售臺賬的建立)
經營下列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購銷臺賬:
(一)豆制品、肉類、糧食及其制品和電器產品等與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
(二)鋼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屬等屬于重要生產資料的商品;
(三)屬于馳名商標或者地方著名商標的商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擅自設立市場的處罰)
未經注冊登記擅自設立、經營商品交易市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三十六條(超越經營范圍的處罰)
未經注冊登記擅自設立、經營商品交易市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市場經營管理者超越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職責的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未履行下列市場管理職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制訂各項市場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的。
第三十八條(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履行監督職責的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并允許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組織或者個人進場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市場經營管理者為從事違法經營的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或者采取縱容、隱瞞方式予以庇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場內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場內經營者不履行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義務,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適用的例外)
法律、法規、規章對有關商品交易市場的管理部門、布局規劃、設置條件和監管職能等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商業企業租賃柜臺的經營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現有市場的過渡條款)
篇3
第二條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商品房銷售業務或在我縣注冊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簡稱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下同)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開發、銷售的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
第四條縣物價局是全縣新建商品房價格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新建商品房價格管理、監督。
同級建設、國土、工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新建商品房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實行新建商品房價格備案制度。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必須將擬定的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備案,經價格主管部門認證、備案后,方可辦理新建商品房銷售的其他手續。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進行新建商品房價格申報備案時,須認真詳實填寫《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申報備案審批表》,如實申報新建商品房價格及影響房屋價格的有關因素等項內容。
第七條新建商品房的總價款由預算成本、利潤、利息、稅金等部分組成。影響房屋價格的因素包括房屋位置、戶型、面積、建筑結構、朝向、設備配置、環境、建筑質量和格局等。
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在價格申報備案時,可將預算成本、利潤、利息、稅金等分別列明申報,也可以按“一價制”或“成套價”形式申報。
第八條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單元防盜門、門牌、高檔門窗、陽臺等設施費用,應列入房屋預算成本中,不得單獨在價外收費。
第九條新建商品房銷售面積的計算,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要嚴格按照國家建設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否則按價格違法行為處罰。
第十條價格主管部門應在接受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價格申報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對其申報進行勘驗、審核、評議、批準備案。審查不合格的,不予批準備案,并書面告知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在新建商品房預售、現房銷售時,必須通過明碼標價、發放售房說明書等形式進行價格公示。價格公示的形式必須經價格主管部門監制。價格公示的內容應包括經批準備案的內容及其他有關承諾。
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進行價格公示、廣告宣傳及簽訂銷售書面合同時,所包含的房屋價格及其它相關內容,必須與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備案的房屋價格及其他相關內容一致。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除向購房者收取經批準備案的房屋價款、代收的住宅房屋維修基金外,不得向購房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新建商品房價格經批準備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國家政策調整或其它原因確需調整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應及時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新建商品房價格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補償實行政府定價。拆遷補償戶回遷時,拆遷人除與被拆遷人結清被拆遷房屋和拆遷補償房屋差價、向被拆遷人收取房屋維修基金外,不得向被拆遷人收取其它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新建商品房交付購房者使用后的取暖費,由購房者繳納;拆遷補償房屋交付被拆遷人使用后的取暖費,由房屋所有人繳納。交付使用時間以房屋驗收合格后購房人、房屋所有人領取房屋鑰匙的時間為準。
篇4
第一條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工效,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改善市容市貌,降低能耗,根據《*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和商務部等七部門的《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標準和要求,將水泥加入其他建筑輔料,經集中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條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州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州關于發展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在全州的推廣和應用;
(二)編制預拌商品混凝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發展的宣傳教育、職工培訓、信息交流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
(四)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縣、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環保、國土資源、*、工商、交通、質監、物價、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發展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工作。
第二章預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和供應
第五條本州縣、市城區范圍內的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全部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
(一)按規定納入施工許可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道路、橋梁等市政建設工程;
(二)磚混結構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礎部分,以及上部結構中一次澆搗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分項工程;
(三)混凝土框架結構的建筑工程以及一次澆搗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構筑物、道路、橋梁等建設工程。
第六條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現場攪拌混凝土,但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滿足使用單位需要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四)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七條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在擬訂計劃任務書、擴初設計、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時,必須以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價格為依據。屬招標的工程,還須在招標文件上予以明確。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此類建設工程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情況作為監理內容。
第八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市場指導價格,由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根據市場情況,參照國家、省、州有關部門的計價標準、現行的材料預算價格和預算定額等有關規定,適時擬訂。
第九條對于應急工程所需的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服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保障供應。
第十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對原材料、半成品進行檢驗,向使用者出具產品合格證明。建設施工單位必須使用具有合格證明文件的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三章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
第十一條凡在本州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當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再到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初審,并經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經營活動。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核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進行合理規劃布局。
第四章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監督
第十三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確保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承擔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運輸環節的質量責任。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承擔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運輸環節以外的澆筑、養護、檢測等環節的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將樣品送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
第十五條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仍以現場取樣、制作、養護的標準試塊和同條件養護試塊為依據。
第十六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規定,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五章罰則
第十八條對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施工企業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資質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證書而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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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九條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人辦理。委托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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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決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后樣品管理、處置無章可循、無據可依的問題。以往,由于《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工商總局對監測樣品的管理和處置沒有明確的規定,對監測樣品的管理和處置隨意性大,容易速成國有資產流失。吉林省工商局制定出臺了規范性文件,有效地解決了這個問題,細化了對監測樣品的取得、管理和處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范了監測行政行為。
二、明確了監測樣品取得分類問題。《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對食品進行抽樣檢測所需樣品應當購買取得,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非食品樣品的取得必須購買,只有國家工商總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中規定:“監測所需檢驗用樣品,按被監測人進貨價格購買。檢驗不進行破壞性測試且對樣品質量不造成實質影響的,經被監測人同意,可以由被監測人無償提供?!睋?,吉林省工商局將樣品的取得分為購買樣品和提供樣品。購買樣品包括食品類樣品、經檢測造成破損無法恢復原狀的樣品、被監測人拒絕提供的樣品等,其他情況下工商機關可以按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有關規定,由被監測人提供樣品。
三、明確了樣品的處置權歸屬問題。吉林省工商局《暫行辦法》申明確規定根據樣品的取得方式和檢測結果的不同,監測后樣品的處置權分別屬于被監測人、實施監測的工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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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廣州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管理暫行辦法》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稌盒修k法》主要有三大創新點:一是將容易出現過度包裝,與民生密切相關的茶葉、酒類等日常消費品和月餅、粽子等節日商品列為重點監管領域,并對其包裝標準進行了細化;二是明確規定了“分開銷售,自主選擇”的機制,要求在廣州市范圍內銷售的商品,實行商品與包裝物分開銷售,消費者對是否購買商品包裝有自主選擇權;三是建立包裝物的強制回收制度,明確賦予了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回收包裝物的義務,增加其處理包裝物的成本,從而促使其減少使用不必要的包裝物。
多項包裝相關國家標準獲批公布
9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14年第21號公告,批準259項國家標準并予以公布。其中包括GB/ T 31122-2014《液體食品包裝用紙板》、GB/ T 31123-2014《固體食品包裝用紙板》、GB/T 15425-2014《商品條碼 128條碼》(代替GB/T 15425-2002)、GB/T 31005-2014《托盤編碼及條碼表示》、GB/T 31006-2014《自動分揀過程包裝物品條碼規范》,這幾項國家標準將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兩項不干膠標簽相關標準10月1日起施行
10月1日,機械行業標準JB/T 9111-2014《不干膠標簽印刷機》(代替J B/T 9111-1999)和化工行業標準HG/T 2406-2014《通用型壓敏膠標簽》(代替HG/T 2406-2002)正式實施。其中,JB/T 9111-2014適用于對各種卷筒不干膠材料進行印刷、以感光樹脂版或PS版為印版的卷筒料不干膠標簽印刷機,還適用于連線燙印、覆膜、模切、上光等功能單元的卷筒料不干膠標簽印刷機;HG/T 2406-2014適用于以各類紙張、薄膜為基材,一面均勻涂有壓敏膠的通用型壓敏膠標簽。
廣東省工業標準《光柵立體圖像印刷品要求》通過審定
9月3日,廣東省質監局召開《光柵立體圖像印刷品要求》省標準審定會。由相關行業專家組成的專家組對標準的內容和格式逐條進行了討論,一致同意通過該標準的審定,建議省質監局以推薦性標準批準。
專家組認為,該標準體現了該項目技術進步的特點,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該標準的制定將有利于廣東省光柵立體圖像印刷品的質量提升,也為廣東省同類產品生產企業實現標準化、規?;a提供了有力的技術依據,填補了省內光柵立體圖像印刷品技術標準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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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質量,重于泰山。藥品是治病救人,保健身體的物品,它的質量問題直接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醫院藥房應對藥品的質量高度重視,可以成立專門的藥事管理部門,對藥品的使用、審核、不良反應監控、上報、藥品質量分析等問題進行管理、指導、監督。建立藥品合法資質標準。藥品質量的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職業藥師技術職稱。藥劑技術工作人員必須具備藥劑士以上的技術職稱。任何與藥品有直接接觸的人員必須具備健康證明,并且每人建立健康檔案。
2、管理制度及操作記錄
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養護等管理制度,處方管理制度,拆零藥品管理制度,特殊藥品購進、儲存、保管,使用管理制度,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與報告制度,藥品質量事故處理與報告制度,藥品質量信息管理制度,“首供企業”和“首用品種”質量審核制度,近效期藥品管理制度,不合格藥品管理制度,退換貨藥品管理制度,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人員健康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服務質量管理制度,中藥飲片購進、驗收、儲存、養護和出庫復核等20項管理制度。操作記錄主要包括:每批進購的藥品具有真實完整的購進驗收入庫記錄,品使用記錄、溫度記錄、拆零藥品記錄等。
3、藥品的采購與驗收
相對于一般商品而言,藥品因其特殊性決定了它的質量問題容不得半點含糊。因此,就藥品的采購來說,我們必須把好關,選購藥品時,要采用集中招標,從合法的供貨單位購藥,以此來保障藥品的質量。對供貨單位的合法資格要經過仔細認證,保證萬無一失,特別是對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管理規定,從具備相應藥品生產資格的供貨商處購貨。此外對首次合作的企業以及首次進購的藥品都要進行嚴格的審核,對購進的藥品,管理人員需要逐一驗收,并做好詳細的記錄,特殊藥品要進行雙人或是多人多次檢驗。
4、藥品的儲存與養護
藥品的儲存與養護要嚴格按照相關的規定執行。要求藥房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必須做大細致、認真,同時也要求醫院要及時配置相應的各種設備,冷處需要配置冰箱、冷柜。為保障藥品的質量,應建立陰涼庫,陰涼庫中需要配置空調機、除濕機以及溫濕度計。同時要定制木質柜架來存放藥品,保障藥品防止離地面低于10cm,離四墻、屋頂超過30cm以上,同時在保障房間通風透氣的前提下也要保障房間的避光。每月要定期安排專人對藥品進行清點、整理,為節約成本以及保障藥品的使用質量,要對保質期在6個月內的藥品進行登記上報,避免過期失效,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5、藥品的調配與使用
藥房調配使用藥品必須嚴格按照執業醫師的處方和醫囑中的內容進行,特殊藥品的調配使用必須要以專用處方為憑證,并及時、準確的做好記錄,在藥物的調配使用時,藥劑人員首先要:查處方、,對科別,對姓名,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對劑型,對規格,對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對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在藥品發放中,處方鑒定人員和藥品調配人員需要及時簽名,處方要按照相關規定保存,藥品用量要按照相關規定配置,一般用藥配置1日用量,急診用藥配置3日用量,特殊情況可適當增加用藥的時間配量。同時,對藥品的不良反應要收集記錄,并及時上報給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6、重視藥房信息化管理
網絡是現代科技的產物,藥房可以積極利用網絡資源,對藥房的各種信息進行管理,及時對全院的醫生、護士、以及病患提供最新的藥品信息,藥品信息主要包括:各種新型藥品;各種藥品的相關質量信息;藥品搭配的各種禁忌;各種藥品使用的不良信息;以此來減少醫護人員以及病患在藥品使用中的錯誤做法,實現醫學資源的共享,提高各個崗位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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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藥品 醫療 市場分析
【中圖分類號】R-1【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8-1879(2012)02-0247-01
1 我國藥品市場上的管理制度
藥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管理制的法律與法規國家、國務院發改委、醫藥衛生部、各藥品監管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有關藥品管理制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
1.1 綜合規范藥品管理制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
1.2 分環節具體規范藥品管制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1.3 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藥品管制的法律法規條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
2 管理機構及職責
中央藥品管理制機構主要包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部、發改委、國務院、中醫藥管理局等,國家醫藥食品監督管理局承擔并對藥品的生產、研究、流通使用進行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的職能。國家、國務院承擔著制度有關藥品的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規,衛生部的職責是主要研究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戰略目標制定技術規范和衛生標準并監督。藥品的管理在藥品生產開發和流通的過程中包括市場準入管理制,質量管理制,價格管理制,流通秩序管理制。
2.1 市場準入是指新企業進入特定產業(或市場)。
2.2 質量管理藥品質量直接關系到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必須加強對藥品的質量管理。
2.3 價格管制,觀我國藥品市場競爭性對藥品的價格不能全以市場進行調整,必須對藥品價格實行國家政府管理制,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4 流通秩序管制,我國的藥品一般都由廠家、商再到醫院最后到消費者。
3 我國藥品市場混亂剖析
制造偽劣假冒不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打擊查處多起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反應了我國藥品監管部門在深入的打擊制列品的專項斗爭,但還存在著一些不法分子制造假劣藥品和無證經營等廠家,未按國家要求生產,導致事故反復發生。
4 完善我國藥品市場政策
4.1 完善的藥品市場信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是實現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執法建立晚上的信用法律法規,制訂了信用信息公開保護法律法規用法律法規形式杜絕欺詐懲罰不良動機的投機商。
4.2 藥品流通完善在確保藥品流通安全性的情況下,必須提高藥品市場透明度,推進藥品標準規范化,大力發展醫藥連鎖營銷方式保證安全用藥,保證藥品的質量,減輕消費者負擔,維護正常的藥品流通。
5 我國醫療市場現象成因分析
信息不對稱是醫療市場的重要特征。由于醫療技術獨有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使得醫療服務的供給方代表——醫生具有獨特的優勢地位。與患者相比,醫生對疾病嚴重程度,治療手段的有效性、醫療服務的適度性等更為了解,實際成為需求方人角色。而患者則具有“無知性”的特點,且其信息搜索成本高,不可能通過市場的力量評價和監督所接受的醫療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這勢必導致醫生為了個人利益而產生機會主義行為的激勵,從而引發道德風險。而在當前按服務付費的制度下,醫生往往利用其信息優勢,對患者進行過度檢查、過度用藥、過度治療等,以獲得更高的收入。這些行為顯然都是基于醫生的利己動機做出而又與患者利益不符的,所以信息不對稱導致道德風險是醫療市場現象出現的重要原因。
壟斷性是醫療市場的另一個重要特征。我國醫療系統90%以上都是國有醫院,國家行政事業的單位的基本醫療定點也都在國有醫院,所以國有醫院具有天然壟斷條件。而且由于醫療產品缺乏價格彈性,醫院提高醫療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并不會失去消費人群,這進一步加重了供給方醫院的壟斷性。不僅如此,我國醫療市場還存在較為嚴重的區域壟斷問題,各級政府掌握著醫療市場的各種主要資源,如用地的審批、醫療設備的引進,醫療資金的分配等。在地方保護主義思想指引下,他們用這些資源來設租,人為地設置障礙和門檻,扶持本地的體制內醫院,排斥外地醫院,最終導致病人不能合理分流,醫療服務區域間的競爭不足和醫療資源配置失調。我國醫療市場的行業壟斷和區域壟斷的雙壟斷性,為醫療市場提供了外在條件。
醫療體制市場化改革以后,各類醫療機構包括公立醫院逐步被推向市場,成為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的市場主體。與此同時,政府對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比量逐年下降。目前,政府預算撥款和專項補助兩項合計占綜合性醫院收入的比量不到10%,政府為了補償對醫院財政補貼的減少,開始允許醫療機構通過藥品經營的差價以及高科技診療項目收費來獲得經濟補償,即所謂的“以藥養醫”。這種醫療機構價格補償機制使得醫院收入更多來自于藥品的差價收入和檢查費用,而醫生的個人收入由于醫院的經濟效益直接掛鉤,在目前我國主要實行后付費的付費制度下,必然導致醫生“開大處方”、“用高價藥”來提高醫院經濟效益從而提高個人收入的誘導需求行為。
6 結語
在某些醫療發達的省份,醫療衛生機構密度過高,遠遠超出當地人們的實際需求。且其中大部分省份為經濟發達省份,在競爭壓力下,他們為了滿足自己的收入需要,只能選擇利用自己在醫療信息上的優勢,誘導病人的醫療需求,創造消費。因此,早日打破這種醫療資源分配嚴重不均的狀態,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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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楊立人.邱仲琴,藥品市場價格研究〔J〕價格與市場2004(6)
[3] 蘇順泰.朱與杰.王慧萍,整頓藥品市場促進規范發展〔J〕醫藥導報2003(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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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醫院;藥品管理;采購;保管;使用
[中圖分類號] R954 [文獻標識碼] C [文章編號] 1674-4721(2012)02(b)-0145-03
Enhance the management of quality of medicines in the hospital
WANG Peiqing ZHOU Youting ZHANG Zhenxia
Department of Pharmacy of Coal General Hospital in He'nan Province, Hebi 458000, China
[Abstract] It has provided a guarantee for hospitals to improve health care quality and to ensure safe and effective treatment of patients by strengthening drug management and ensuring the quality of medicines.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need of the medical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pharmacy in the hospital and to control procurement, storage and usage and so on strictly, a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Drug Administration Law and Hospital Pharmacy management approach. To achieve the goal that it is effective, safe, economical and convenient for the hospital to use drugs, by strengthening the quality of hospital medicines management, implementing the principle of high quality, reasonable usage, high efficiency and low consumption. It has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hospital to ehance the management of quality of medicines in order to develop in the healthy and stable state.
[Key words] Hospital; Drug administration; Purchase; Storage; Usage
藥品是醫院為開展正常醫療業務工作,預防、治療、診斷疾病的一種特殊商品,是醫療業務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物質保證和重要手段[1]。藥品的質量優劣直接影響到患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近年來我國藥品市場比較混亂,假劣藥品時有出現,給用藥安全造成威脅,且在醫學科學日益發展,醫療技術不斷提高的情況下,醫院在醫療服務過程中藥品消耗占醫院各種物資消耗的比重最大,藥品的儲備和周轉是醫院資金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部分流動資產管理工作的成效,直接關系到醫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鑒于藥品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需要加強藥品管理,提高藥品質量,嚴格控制藥品采購、保管、使用等,促進醫院健康、穩定的發展[2]。
1醫院藥品管理的具體任務
(1)采購藥品,做好藥品的保管、供應及賬卡登記。(2)調配處方,擺發藥品。(3)配合臨床,積極研制中西藥品的新制劑。(4)藥品的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藥品的監督和檢驗制度。(5)開展臨床藥學、用藥監護工作,做好藥物咨詢、治療藥物監測、藥效學、藥代動力學研究。(6)配合臨床做好新藥臨床試驗以及藥品療效再評價工作。(7)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及時向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告,提出需要改進或淘汰藥物品種的意見。(8)開展用藥趨勢分析及藥物經濟學研究。(9)承擔醫學院校學生的教學任務、在職人員培訓和基層單位技術指導工作。
2 醫院藥品質量管理的具體內容
2.1 藥品的采購管理
為提高醫院藥品采購的合理性,科學性,利用ABC分類數學模型,對藥品進行分類,再利用列表分析的方法,找出醫院藥品采購計劃的最佳方案。結果本方法設計制定的醫院藥品采購計劃在保障供應、資金周轉、采購成本、工作效率等方面都是比較合理的,制定的醫院藥品采購計劃有利于提高醫院藥品的質量管理[3]。
2.2 藥品的驗收管理
我國《藥品管理法》及《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對購進藥品執行驗收制度作出了強制性的規定。醫院應根據法律及法規建立切合醫院實際的購進藥品驗收制度,并在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然而,目前醫院購進藥品驗收工作現狀還不十分令人滿意。主要缺陷表現在:醫院領導對購進藥品驗收工作不夠重視、驗收制度不夠完善、驗收人員素質低、職責不明確、驗收存在重數量輕質量、驗收記錄不全面等。文章提出醫院應通過明確醫院藥品質量管理部門職責、加強領導、建立考核制度、提高驗收人員素質和建立多環節驗收制度等措施加以改進,驗收購進、調進或退庫藥品,由藥庫的采購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嚴格的驗收[4]。認真核對藥品名稱、數量、規格、生產批號、生產廠家注冊商標、批準文號、有效期限、外觀質量、包裝情況、進價等項目,確認準確無誤后再逐項認真的填寫藥品驗收入庫記錄本,核對原始單據。采購人員、保管人員雙方簽字后才可入庫,交相關領導簽字后方可辦理轉賬付款。
2.3 藥品的保管管理
保管藥劑的工作人員需嚴格執行藥政法的相關規定。嚴格保管醫療用毒性藥品、品,、自費藥品、貴重藥品。存放藥品的庫房需干燥、通風、堅固。易燃易爆的藥品必須保管入危險品庫內。防火設施要齊全。庫存藥品按劑型、性質分大類、再按藥理作用系統存放。做好防潮、防霉、防蟲害的措施。完善的藥品賬、卡統計,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物吻合[5]。
2.4 藥品的調配及使用管理
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負責處方的審核、調配工作。醫療機構用于調配藥品的工具、設施、包裝用品以及調配藥品的區域,應按照相應的衛生要求及調配要求執行。建立最小包裝藥品拆零調配管理制度,藥品質量做到可追溯。本單位配制的制劑只限于本單位使用。加強對使用藥品的質量監測。發現劣藥、假藥,必須馬上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和妥善保管,并及時向所在地有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決定之前,醫療機構不得擅自處理。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必須立刻停止使用,并通知藥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及時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現藥品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并與國家藥品電子監管系統對接。
調配配方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收方后執行查對制度,核對處方內容無誤后,方可調配。處方調配要認真、準確、迅速,核對雙簽字。對醫療用毒性藥品,品、精神類藥品的調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審方、調配。發現問題后需及時和醫師進行聯系,確認后方可進行調配,藥劑人員不得擅自更改。對急救搶救用藥隨到隨配隨發,不得延誤。藥劑人員嚴格把好對毒性藥品、品、精神類藥品、貴重藥品的使用關,嚴格管理自費藥品。杜絕濫開大方,對不合理用藥的處方,藥劑人員可以拒絕調配[6]。
2.5 建立藥品質量管理的相關制度的具體措施
2.5.1 藥品購進管理制度
2.5.1.1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購進。
2.5.1.2進貨人員須經專業和有關藥品法律法規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2.5.1.3購進藥品要有合法票據,并依據原始票據建立購進記錄,購進記錄載明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貨日期、生產企業、藥品通用名稱、商品名稱、規格、批準文號、生產批號、有效期等內容。票據和購進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后1年,但不得少于2年。
2.5.1.4購進進口藥品要有加蓋供貨單位質管部門原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隨貨同行,實行進口藥品報關制度后,應附《進口藥品通關單》。
2.5.1.5按照“首營企業與首營品種審核制度”的規定執行首營企業與首營品種的審核,填寫“首營企業審批表”和“首營品種審批表”,并進行相應的質量審查,經審批合格后方可經營。
2.5.1.6購進藥品的合同要有明確的質量條款內容。
2.5.1.7定期對進貨情況進行質量評審,至少1年1~2次。
2.5.2 藥品檢查驗收管理制度
2.5.2.1質量管理人員必須根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藥品驗收程序,以防假劣藥品進入本企業,切實保證本企業藥品質量完好,數量準確。
2.5.2.2本企業設驗收員,檢查驗收人員經過專業或崗位培訓,由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獲得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且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2.5.2.3依據藥品購進單,對藥品的品名、規格、批準文號、注冊商標、有效期、數量、生產企業、生產批號、供貨單位及藥品合格證等逐一進行驗收,并對其外觀質量、包裝進行感觀檢查。發現質量不合格或可疑,應迅速查詢拒收,單獨存放,作好標記,并立即上報企業負責人處理。
2.5.2.4驗收外用藥品,其包裝的標簽或說明書上有規定的標識和警示說明。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按分類管理要求,標簽、說明書有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非處方藥的包裝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
2.5.2.5凡驗收合格的藥品,必須詳細填寫檢查驗收記錄,驗收員要簽字。檢查驗收記錄必須完整、準確。檢查驗收記錄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后1年,但不得少于2年。
2.5.2.6進貨驗收以“質量第一”為基礎,因驗收員工作失誤,使不合格藥品入庫的,將體現在季度質量考核中。
2.5.3 藥品儲存管理制度
2.5.3.1倉庫要按照安全、方便、節約的原則,正確選擇倉位,合理使用倉容,“三距”適當,堆碼合理、整齊、牢固、無倒置現象[7-8]。
2.5.3.2根據藥品的性能及要求分別存放。
2.5.3.3根據季節、氣候變化,做好溫濕度管理工作,堅持每日兩次觀測并記錄“溫濕度記錄表”,并根據具體情況和藥品的性質及時調節溫濕度,確保藥品儲存安全。
2.5.3.4藥品存放實行色標管理。待驗品、退貨藥品區為黃色;合格品區、零售貨稱取區、待發藥品區為綠色;不合格品區為紅色。
2.5.3.5庫房的安全及分類儲存工作,藥品實行分開擺放。
2.5.3.6庫存藥品要按批號順序存放,不合格藥品要單獨存放,并有明顯標志。
2.5.3.7保持庫房、貨架的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掃除和消毒,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腐、防污染、防鼠等工作。
2.5.3.8倉庫必須建立藥品保管卡,記載藥品進、存、出狀況。因保管員未盡職責,工作不實造成藥品損失的,將在季度質量考核中處罰。
2.5.4 處方調配管理制度
2.5.4.1處方調劑人員必須經專業或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2.5.4.2審方人員應由具有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2.5.4.3審方人員收到處方后,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處方醫師簽章,如有藥品名稱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應向患者說明情況,經處方醫師更正重新簽章后方可配方,否則拒絕調劑。
2.5.4.4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2.5.4.5單劑處方中藥的調劑必須每味藥戥稱,多劑處方必須堅持四戥分稱,以保證計量準確。
2.5.4.6應按規定處理需特殊處理的飲片,需另包的飲片應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2.5.4.7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后,調配及核對人均應簽章,再投藥給患者。
2.5.4.8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貼數,需要特殊處理或另外的“藥引”藥品需向患者認真說明煎煮方法、服法等。
2.5.4.9處方藥中的粉針、大容量注射劑、小容量注射劑必須憑處方銷售,并做好記錄,處方留存二年備查。
3 小結
醫院藥劑工作是醫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醫院藥劑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加強醫院藥品質量管理,貫徹優質、合理、高效、低耗的原則,使醫院安全、有效、經濟、方便地使用藥品,使患者用藥安全得到保障,促進醫院健康、穩定的發展,為人民健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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