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意外傷害處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4-05 12: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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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015年11月9日,XX鎮XX小學三年級學生W、Z等多名學生晚飯后,在校園內嬉戲玩耍,追逐過程中“W”向“Z”大腿部踢了一腳,第二天,“Z”感到大腿不適,學校及時通知涉事家長到校,并要求雙方家長速帶傷者去醫療診治,經醫院檢查需住院治療,但由于涉事雙方都屬建檔立卡貧困戶,均無力支付治療費用,當時未按醫生要求入院。事后,雖經學校、中心學校、XX鎮綜治辦、司法所多輪調解,但因雙方家庭貧困,均害怕承擔巨額醫療費用,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現“Z”病情惡化,唯北京可以治療,且前期醫療費用驚人,“Z”家長遂開始對學校進行糾纏,并要求學校承擔全部責任。因事關學生安全、社會穩定,現將相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傷者檢查過程及病情發展情況
11月10日,班主任發現“Z”狀態異常,經過詳細詢問了解后,及時聯系涉事雙方家長帶傷者到醫院進行檢查,并將相關情部上報中心學校。當日,傷者到院檢查但未按要求入院治療。11月23日,“Z”父XXX帶其到地區中心醫院檢查,經查傷者大腿患有先天性疾病,“W”之前一腳踢中其要害,需進行截肢手術,但是家長不同意此治療方案,只有進行“溶骨性”治療方可保住其大腿,目前,全國只有北京能夠施治,經地區院聯系北京醫院,入院先期費用需要十萬元,后續治療費用視治療情況而定。11月24日,地區中心醫院勸“Z”出院。12月1日,“Z”父再次帶其到地區中心醫院,院方不接受傷者入院,建議其籌備十萬元前期診療費用至北京治療。
二、學校處置過程及主要處置措施
(一)及時調查,送院診治。事情發生后,校方與班主任一道,及時聯系雙方家長到校,第一時間送傷者入院檢查,同時,啟動了調查了解程序,通過與在場學生座談,基本認定了“W”傷“Z”“非故意傷害、屬意外傷害”的責任事實。
(二)敢于擔當,墊付費用。在了解到涉事雙方均為貧困家庭,且經過調解均不愿出醫療費的情況后,學校校長XX在家庭環境并不寬裕的前提下,本著“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原則,多方借支兩萬元,幫“吳”墊付“曾”入院檢查和治療所需的費用。
(三)綜合施策,積極調解。為妥善處理醫療費用問題,學校從11月20日起至11月24日,先后組織雙方協商兩次無果。11月28日,中心學校校長XXX組織協商,建議“Z”家長走司法程序,并愿意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Z”家長不同意走司法程序,一味要求學校負責。11月29日,XX鎮組織綜治辦、安辦、司法所、中心學校、XX小學、涉事雙方家長召開調解會議,確立了“防止病情惡化,繼續到地區中心醫院住院治療;‘W’家長馬上籌集資金,交給‘Z’家長XXX;政府找相關部門申請援助;號召全鎮師生募捐”等五條具體措施。
目前,因家長、學校、鎮政府等難以籌集到如此大額資金,傷者“Z”仍在家休養,沒法前往北京治療。
三、解決問題面臨的具體困難
(一)責任認定容易,費用落實困難。本起意外傷害責任明晰,但對象性質特殊,肇事方一方面不愿承擔責任,另一方面承擔責任的能力極其有限,導致受傷者不找肇事者找學校,如今,學校、鎮政府,均感到進退兩難,要及時妥善處置就需要出錢,但財經紀律紅線又不能踩,若前期診療資金到位不及時導致學生殘疾,引發社會矛盾,又將會被認定為不作為或慢作為,學校進退兩難。
(二)家長不夠理性,拒走司法程序。學校、中心學校、鎮綜治辦及司法所,多次嘗試將此事引入司法程序,讓事故雙方通過法治渠道理性解決問題,但因當務之急是籌錢治療,訴訟過程“遠水解不了近渴”,故傷者家長拒絕任何調解或走司法程序,并以在學校發生的事、要學校承擔全部責任為由,開始對學校進行糾纏。
(三)保險據票賠款,不愿理事在前。保險公司根據治療發票進行部分報銷或者根據法庭的調解協議和判決書進行賠付比較主動,但是,十幾家保險公司無序的保險亂象不能保證保險公司自身保險業績,因此,對事件前期處置進行資金擔保或先行墊資就推諉和不積極,況且此學生家長并未購買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等。
(四)救助注重事后,難解燃眉之急
目前,各救助部門均重事后補償,難解燃眉之急。一是民政救助上線為3000元(鎮長簽字可提前支付);二是大病補償、慈善、救助等機構雖多,但都是事件處置完畢憑發票進行補助,對解決傷者前期診療費用無任何積極作用;三是醫保并未全國聯網,一旦離開本地區治療,便無法享受醫保優惠政策。
(五)缺乏頂層設計,基層操作困難
《民法通則》、教育部《學生傷害處理辦法》、地區《學校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均注重事件后期處理,前期處置缺乏指導性意見,更沒有前期處置實施細則,在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前期處置中找不到解決問題的政策依據,導致學校尷尬被動。
四、事件風險預測
(一)前期診療費用到位不及時,影響治療進程,易導致受傷害學生終身致殘;
(二)家長上訪、非訪,發展成老上訪戶;
(三)長期騷擾學校,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四)因病返貧、難以脫貧;
五、意見和建議
為了妥善及時處理好校園意外傷害,本著“舉一反三、應急謀遠”的原則,現就處理類似事件提出以下建議:
(一)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資金,借給傷者及時進行治療,以免耽誤傷者最佳治療時間,以防傷者終身致殘。
(二)規范學生意外保險行為、共同承擔風險責任
目前各保險公司為滿足其業務,無序進入校園開展學生保險工作(個別保險公司還有開白條的現象),只拉業務不積極承擔責任的現象極為嚴重。建議對信譽好、實力強的保險公司進行招投標,實行校園保險準入制度。
(三)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立木樹信,推進依法治校
建議制定《XX縣校園意外傷害管理辦法》或其它指導性意見,就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前期處置作出明確規定,以彌補《民法通則》、教育部《學生傷害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前期處置的空白,解決依法治校無法可依的被動局面。同時對自傷、自殘、自殺行為作出明確規定,為我縣依法治校立下總規矩。
(四)建立XX縣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管理中心
篇2
(長沙環境保護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處,湖南長沙410004)
摘要:隨著實習教學成為高等職業教育的重要內容,高等職業(以下簡稱高職)院校學生實習勞動傷害事故頻頻發生,如何維護實習高職學生的權益成了當前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但我國目前并沒有專門針對實習生權益保護的規定,在實習中受到傷害的高職學生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因此,我國應積極采取各項措施以實現對高職學生實習勞動傷害的救濟。
關鍵詞 :高職院校;實習生;勞動傷害救濟;實習教學
DOI:10.16083/j.cnki.22-1296/g4.2015.05.037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1580(2015)05—0085—03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規劃基金課題“職業教育高職學生頂崗實習勞動傷害防范與救濟研究”階段性研究成果,課題編號:13YJA880068。
收稿日期:2014—12—10
作者簡介:黎虹(1976— ),女,湖南長沙人。長沙環境保護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處就業指導教研室,講師,碩士,研究方向: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當前,大學生實習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實習是學生檢驗理論和探索實踐的重要方式。尤其在高職院校,“工學結合、頂崗實習”是一個重要的教學環節。我國教育部在2006年曾明確指出:“高等職業院校要保證在校高職學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目前,多數高職院校采取的都是多種實習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包括實習與就業相結合,學生自主實習與學校安排實習相結合,集中實習與分散實習相結合,本地區實習與跨區域實習相結合,等等。這樣的實習方式導致在實踐中存在高職學生在實習勞動傷害后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的現象。
一、實習勞動傷害的特殊性
(一)實習勞動傷害與一般的學生傷害不同
一般的學生傷害發生在校園內,事故調查相對容易,責任認定比較清晰。教育部在2002年頒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學生在校期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做出了具體規定。實習勞動傷害一般發生在實習場所及其相關地點,周邊人員、情況都很復雜,受傷害的風險較大;發生事故后調查過程長,責任認定相對困難。目前,并沒有專門針對學生實習勞動傷害的法律法規,無論在傷害預防還是在傷害處理上,都有一定的難度。
(二)實習勞動傷害與勞動者的勞動傷害不同
實習勞動傷害的主體是實習學生,普通的勞動傷害的主體是勞動者。實習生是有別于正常勞動者的一種特別稱謂,不同于勞動法規定的普通勞動者,也不同于勞務派遣者和非全日制用工。因此,對于實習期間發生的傷害,勞動保障部門一般不認定為工傷。但由于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已形成事實勞務關系,作為用工者的實習單位有義務保障實習場地的安全,一旦高職學生在實習期間工作受傷,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請求實習單位承擔民事責任。但與勞動者的勞動傷害不同,實習勞動傷害的責任往往不明晰,而且牽涉到高職學生所屬的學校,如果企業和學?;ハ嗤普嗀熑危呗殞W生的合法權益就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實習勞動的法律關系
(一)實習高職學生與實習單位、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
高職學生通過自己尋找或受學校推薦、委派,需要在沒畢業的情況下到實習單位進行學習與實踐,在實習的過程中,高職學生所處的環境是實習單位,而不是學校。但從本質上看,實習是學校教學活動的延續和擴展,是一種特殊的學習方式——將在課堂中學到的理論知識與課堂外(實習場所)的實踐活動相互論證、結合與消化。實習是將理論知識進行實際運用、提高高職學生的實踐能力、強化學習效果的一種有效途徑。實質上是學校將課堂從學校轉到了企業、工廠,將理論教育變為了實踐教學。所以說,實習生實習的行為就是一種學習,而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實習單位是高職學生進行實踐活動的場所提供者,并不是實際意義上的雇主,與高職學生之間也沒有身份上的隸屬關系。實習生的身份本質上還是高職學生,與一般意義上的勞動者存在區別。
我國勞動法明確界定了勞動者的范圍,即:“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見,實習生并不屬于這一范圍。同時,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這一規定也表明,滿足“在校生”、“助學”等條件的高職學生不屬于“勞動者”。因此,從勞動法的角度來看,實習中的高職學生不屬于勞動者的范疇。
(二)侵權法律制度調整的法律關系不同于實習勞動法律關系
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倍趯嵙晞趧舆^程中,高職學生受到的勞動傷害要比這些侵權行為更加復雜和難以界定。例如:實習的本質是在工作實踐中學習,但一些用人單位在實習過程中沒有提供任何的培訓、帶教,卻要求實習生提供與正式員工同樣的勞動;有些用人單位要求實習生遵守嚴苛的工作時間制度,甚至還要加班加點,卻沒有任何補貼;一些實習生已經畢業,用人單位卻以達不到崗位要求為由要求其繼續見習,一旦高職學生要求轉正就結束實習、見習關系,完全把實習生當成廉價勞動力。這些行為的侵權性質、程度界定、懲罰規范都很難用侵權法律制度來涵蓋和處理。
(三)勞動法律制度調整的法律關系不同于實習勞動法律關系
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因而不在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內。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高職學生的實習是在實習單位授權下進行的活動,是為實習單位提供勞動,應當屬于雇傭關系。在校高職學生在實習期間,用人單位不會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更無法享受《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相關權利。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實習生也不具備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資格,一旦高職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從勞動法的適用范圍看實習生不屬于“勞動者”,不適用勞動法保護其權益,但學校和實習單位都應該為實習高職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的傷害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因為學校是學生實習活動的安排者,實習單位是其在勞動過程中的場所提供者,有些情況下也是學生勞動成果的獲得者。當前司法實踐中對高職學生的實習傷害一般按普通民事侵權糾紛處理,只能適用《民法通則》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采取其他方式實現對實習勞動傷害高職學生的救濟
發生實習勞動傷害時,高職學生、學校、企業往往各執一詞,很難做出公正的判決,主要是因為當前解決實習勞動傷害問題的法律缺失。而適用民事侵權法律制度救濟實習勞動傷害高職學生的辦法明顯顯得捉襟見肘、成效甚微。因此,應采取其他方式實現對實習勞動傷害高職學生的救濟。
(一)政府應確立實習勞動的法律規范
從現有法律制度來看,針對高職學生實習的規定很少,也缺乏針對性,對于迅速發展的數量龐大的高職院校的學生實習活動難以產生有效的保障作用。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對指導和督促學校切實做好高職學生實習管理活動缺乏操作性。高職學生實習已經成為職業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用越來越廣,影響越來越大,可能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如前文所述,侵權法律制度調整的法律關系、勞動法律制度調整的法律關系都不同于實習勞動法律關系,這就造成了實習勞動傷害處理方式的模糊。我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卻因為實習生不等同于勞動者,而不能用來保護實習高職學生的合法權益。可以說,針對高職學生在實習期間的權益保護在法律上還是一個空白。隨著高等教育的普及以及職業教育的快速發展,針對實習勞動傷害的法律規范急需確立。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它保護的不僅僅是高職學生的合法權益,同樣也會惠及到學校和用人單位。國家應該針對高職學生的實習情況,盡早出臺相應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明確高職學生在實習期間的身份以及高職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二)政府可以出臺高職學生實習工傷保險制度
實習高職學生是在學校的安排下參加實習,身份是學生,其勞動保護屬于教育問題;是在實習單位的指導下參加工作,創造一定的勞動價值,是準勞動者,其權益保護應屬于勞動保護范疇。可見,實習生的勞動保護問題是教育關系與勞動關系的交匯與結合。從長遠角度看,國家可以考慮出臺專門的實習生工傷保險制度,將高職學生在實習過程中發生意外納入工傷保險體制。實習高職學生為實習單位提供勞動,應享受實習單位提供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工傷保險作為勞動保護的延伸,是勞動保護不可缺少的內容之一,實習生應與在職職工一樣完全享有勞動保護權,而不應簡單地將其排除在工傷保險范圍之外。現在,有些企業會向學校或實習生收取一定的實習費,如果從這部分費用中拿出一部分為高職學生實習期間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不失為一個好辦法。
高職學生在實習中的安全問題不僅關系到學生個人,也關系到學校和實習單位的權益,既可能影響到學校與其他單位的合作關系,也可能影響到實習單位的利益和安全指標,因此,應設立實習高職學生工傷保險,將風險轉移到社會中去,促進高職學生、學校、實習單位之間關系的和諧,體現整個社會勞動保障體系的健全,這對于和諧社會的建設也十分有利,與此同時,更能切實保障廣大實習高職學生的合法權益。
(三)學校應切實加強高職學生實習管理
目前,大多數高職院校關于實習的管理及安全問題的處理辦法都是由學校單方面做出的規定,往往注重強調學生一方的責任,例如:要求學生與學校簽訂實習安全責任書,這種做法雖然能加強學生的安全責任意識,但實習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復雜情況僅靠學生自身的防范意識是難以有效解決的。在實習活動中,學生是根據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安排來進行實習的,因此,學校和實習單位對學生勞動風險的防范作用是不可忽視的,其義務也是不可避免的。
高職學生還沒有真正步入社會,與普通勞動者相比,缺少社會經驗,精力有限,經濟狀況一般,一旦出現勞動傷害或遭遇侵權,出于心理、時間、成本等多方面考慮,很難通過法律途徑走司法程序來解決問題,往往會選擇放棄維權。這是非?,F實的狀況,高職學生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無法真正地保護好自己的權益。作為學生實習期間的保護者,學校應義不容辭地負起責任,可以考慮成立專門的實習管理部門,負責實習活動的落實、分配、監督及事故處理;應對學生加強實習安全的宣傳教育,使學生明確在實習活動中可能遇到的風險和維護自身權益的辦法;可針對實習學生設立維權通道,輔導、幫助學生處理實習中發生的事故;還可以在安排學生實習之前,與企業進行事先約定,通過實習協議約定實習期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實習期間學生安全問題由哪方或哪幾方負責,明確責任關系。通過多渠道、多主體的共同努力,解決高職學生的實習勞動傷害救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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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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