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措施落實報告范文

時間:2023-03-30 22: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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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落實報告

篇1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guoqulai33”為你整理了這篇礦業機械傷害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根據《阿巴嘎旗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試行)》文件的要求,我旗于2020年8月21日成立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評估組組成由政府常務副旗長、主管工業的副旗長以及政府辦、工信局、應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資源局、人社局、生態環境分局、總工會等部門組成,特邀旗紀委監委、檢察院、法院參加了評估工作。評估組于2020年9月28日召開第一次評估工作會議,制定了評估方案,明確了職責分工,并深入事故企業查閱資料,抽查員工掌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情況等。經過評估組的共同努力,現完成評估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況:

2018年5月11日0點50分,阿巴嘎旗金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在維修C160鄂式破碎機作業中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73.2229萬元。

接到企業事故報告后,旗政府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救援,妥善處理善后事宜,并按規定啟動事故調查,成立了事故調查組,于2018年5月25日提交了事故調查報告。報告中顯示:對事故責任單位及5名有關責任人進行了行政處罰,總計罰款33.4329萬元,并提出5個方面的整改防范措施建議。

二、評估工作組織級開展情況:

2020年8月21日旗政府成立了評估工作組,由政府常委副旗長張立光任組長、政府副旗長陳建軍任常務副組長、旗應急管理局局長額爾敦、工信局局長彭萬喜任副組長、旗政府辦、工信局、應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資源局、人社局、生態環境分局、總工會任成員的評估工作組,同時特邀請旗紀委監委、檢察院、落實參加了評估工作。評估組在評估期間總計召開了2 次評估工作會議,就評估過程中發現的有關問題進行了研判,形成統一意見。

三、事故責任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按照評估方案,評估組查閱了事故單位有關資料,深入現場開展現場核查,主要從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健全安全責任管理體系,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開展反“三違”活動,特種設備管理,開展警示教育,事故單位及有關責任人行政處罰,處分落實情況及黨紀、政紀責任追究情況,對有關單位落實監管責任情況等進行了調查查閱。

經評估組閱查資料及現場核查,提出如下綜合意見:

(一)、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健全安全責任管理體系方面:

事故單位總體能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46份 、安全管理制度178份、 各崗位操作規程89份,內容基本涵蓋了各崗位工種。成立安全生產領導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期不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按班召開班前會,按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并切實管理好用足安全費用,累計提取6240萬元,使用 5176萬元,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及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險。

存在的問題:

事故單位雖然制定了“三項制度”,但也存在主體責任落實欠缺。經詢問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對安法規定的職責及本單位制定的責任制內容敘述不全,應負的責任缺項。責任制制定的內容不細,未規定每月檢查頻次,未制定注冊安全工程師責任制。未對公司級管控風險按期管控檢查。

建議:及時修訂補充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按規定實施。

(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方面:

事故單位能夠按照規定對全員進行培訓,2020年總計培訓9次850人 ,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持證上崗。持證率100%。本次抽查培訓檔案5 份,抽查特種作業人員4人。三級教育培訓內容,廠級教育涉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責任制。車間級培訓涉及安全管理制度,班組級培訓涉及操作規程,體現了不同崗位培訓重點各有側重。基本達到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

存在的問題:

安全教育培訓內容不全。對“三級教育”授課內容未按原國家安監總局第2號令突出培訓重點內容,班組級培訓未對操作規程進行重點培訓。

建議:培訓要符合企業的實際,按照崗位突出重點。

(三)、開展反“三違”活動方面:

“三違”現象是企業發生事故的致命因素,該企業在事故發生后能夠按照阿巴嘎旗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阿巴嘎旗安全生產領域開展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專項行動實施方案》(阿安委會發【2018】8號)等文件執行,總結經驗教訓,開展了反“三違”活動,設立了舉報獎勵公式牌,并將違者予以公示,2020年處罰違者3人350元 。事故發生后相繼開展了隱患排查活動,制定了隱患排查治理方案。為有效防控風險隱患,該企業自2018年按照工藝、崗位等開展了風險分級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共辨識出公司級管控風險130條,車間級管控風險418條,班組級管控風險351條,在隱患排查治理方面,2019-2020年總計排查出一般隱患629條,整改629條。

存在的問題:

雖然企業雙重預防體系已運行,經抽查一線員工發現,對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掌握的不全面,崗位風險因素辨識危害因素一知半解,運行體系未真正入心入腦,“三違”現象時有發生。

建議:強化一線員工的安全教育,牢固掌握崗位風險,杜絕違章作業。

(四)、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方面:

經檢查,企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較為規范,成立了安全管理機構,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進行了專門規定,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均在檢驗有效內,現場作業人員具備相關特種設備基本操作常識,依據相關規定持證上崗,并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執行危險作業審批確認制度。

存在的問題:一是未開展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二是未建立特種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及特種設備隱患排查制度;三是未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培訓。

建議:立即建立特種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及特種設備隱患排查制度;在三級安全教育培訓中加入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內容,按規定開展應急演練提高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對水平。

(五)、警示教育方面:

事故發生后,金地礦業開展了全員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分析了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2019年銀漫礦業“2.23”事故后。該企業迅速行動,開展了全方位的隱患排查,召開全體從業人員安全警示教育會,累計召開警示教育會7場。播放警示教育片10部。樹立了“一廠出事故,萬廠受教育”意識。

存在的問題:

該企業雖進行了警示教育宣傳培訓,但也存在重視程度不夠,只是召開警示會議,未組織員工談心得談體會,上級印發的事故通報只是在管理層開會傳閱,未落實到班組每個員工宣貫。未從事故中總結如何去預防潛在的安全風險。

建議:每次召開完警示會后,要讓從業人員針對事故談體會并形成書面材料,及時掌握員工的動態全方位提高安全意識。

(六)審查事故單位和責任人員行政處罰,處分落實情況。

事故調查報告對責任單位及5名責任人進行了行政罰款處罰;對本起事故負有主體責任的阿巴嘎旗金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罰款人民幣貳拾伍萬元(250000.00元);對金地礦業總經理兼黨支部書記、企業法定代表人耿立鋒罰款人民幣伍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53329.00元);對金地礦業副總經理王興剛(主要負責選廠和安全)處罰人民幣玖仟元(9000.00元);對金地礦業安環處處長沙建軍處罰人民幣柒仟元(7000.00元);對金地礦業選廠廠長蔣宏偉處罰人民幣柒仟元(7000.00元);對金地礦業選廠副廠長兼職安全員張建立處罰人民幣捌仟元(8000.00元)。經核查以上處罰已執行完畢。

企業內部處分、處罰情況:

經審查,該企業只簡單地對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沙建軍、蔣宏偉、張建立等三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但主要負責人未對該起事故應付什么責任進行深刻的剖析。主要負責人未從企業的安全管理方面進行反思,深刻剖析事故發生的原因,今后如何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

(七)了解對有關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責任追究情況。

本次事故后安委會對北京華夏建龍礦業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副經理馬育順及阿巴嘎旗金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耿立峰進行約談,約談從總公司對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情況;今后如何加強對該子公司的安全管理。金地礦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履行情況;今后如何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內容進行。同時旗政府副旗長陳建軍對旗安監局局長額爾敦、經信局局長彭萬喜進行誡勉談話。主要針對金地礦業機械傷害事故及全旗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進行誡勉談話,今后如何進一步加強政府部門對企業的安全監管力度、落實政府對企業的監管責任表態。兩位局長一致表態;通過這次事故給我們的教訓非常深刻,今后我們要牢牢牽住企業主要負責人這個牛鼻子狠抓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把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頭;從行業管理的角度一是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反“三違”力度;二是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切實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三是我們也要定期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督查。四是利用政策引導企業技術改造升級提高安全技術水平,確保我旗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提高。

本次事故未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四、綜合評估意見

該企業各類證照齊全且在有效期內,總體能夠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但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諸多不足和差距,主要體現在安全管理團隊安全知識匱乏,從業人員安全知識不足;制定的“三項”制度未及時修訂、雙重預防體系未真正起到作用,有些規章只停留在紙面上未落實到行動上,從業人員安全技能、安全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

建議: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篇2

一、制定了《XX中小學支部關于開展以雙諾雙述雙比和雙親雙信雙晉為載體深入推進基層組織建設年活動實施方案》,工作思路清晰,工作措施具體。成立了領導小組,對該項工作的開展進行指導,在XX小學設有活動辦公室,有專人辦公、經費實報實銷,為該項工作開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召開動員大會進行宣傳動員,使廣大黨員認識開展基層組織建設年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統一了思想認識。明確了基層組織建設年的總體要求、方法步驟和主要任務。充分利用標語、墻報、板報、宣傳欄、廣播、等形式,宣傳報道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營造濃厚的氛圍。

三、按照五個是否(組織設置是否合理、領導班子是否健全、組織制度是否完善、經費場所保障是否落實、作用發揮是否充分)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查找了基層組織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到了三清(即:底數清、問題清、思路清),建立突出問題統計臺帳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時限、整改措施并進行了公示。

四、認真落實5+2+X考評標準,支部按照5+2+X模式,結合支部實際,進一步細化了考評標準,組織教師代表對支部工作進行了評定。

篇3

2012年下半年我們搬入新建的技術中心辦公和實驗室大樓,區域由小變大了,人員由集中變分散了,實驗室附屬設施設備由少變多了,技術中心的人、物、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面對新的辦公環境,如何加強搬遷后的技術中心安全管理成為了一門新的課題。內容大體可歸納為安全組織管理、場地與設施管理、行為控制管理、安全技術管理四個方面,分別對研發過程中的人、物、環境的行為與狀態進行具體的管理與控制。

2搬遷后技術中心安全管理的措施

2.1搭建安全管理組織架構,開展安全組織管理

依據《煙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YC/T384),明確技術中心安全管理責任與任務,做好內部分工,責任到人,建立“橫到邊,縱到底”的立體管理架構??v向成立中心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安全管理的統籌與組織。橫向設置安全員和安全檢查員,負責具體安全管理事務與安全監控、檢查工作。明確各相關責任。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職責:全面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對各項安全工作進行部署、管理、檢查和監督,保證安全工作有效地進行。安全管理辦公室職責:在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正確領導下,落實和執行技術中心安全職責:(1)識別、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政府、煙草行業、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遵守和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規程;(2)在安全管理部門的正確指導下,負責開展本部門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治安和職業危害管理工作的檢查和監督,完善各崗位安全職責,并確保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3)組織開展所轄范圍內的各類安全檢查,負責本部門危險源的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措施的制定及危險源的管理工作,對重點危險源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組織定期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組織整改;(4)組織開展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活動,負責落實本部門新員工、轉復崗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5)建立健全本部門的各類安全臺賬和清單,并及時更新;(6)負責對本部門主管的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對所涉及的危險作業方案進行審查,并對作業現場進行監護和檢查;(7)參與編寫和評審涉及本部門所轄范圍內的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組織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的演練;(8)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并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堅持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

安全員職責:(1)部門安全員應在本部門安全責任人的領導下開展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的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職業危害管理工作的檢查、督促、協調及相關資料的管理;(2)參加制定和完善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隱患的整改方案,并督促檢查落實情況;(3)組織本部門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措施的制定,參與對重點危險源控制措施的評審、合規性評價和安全管理目標的制定工作;(4)建立健全本部門的各類安全臺賬和清單,并及時更新;(5)組織或參加本部門的各類安全檢查,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不安全行為有權制止或糾正,并納入安全績效考核;(6)制定并實施本部門的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負責或協助本部門負責人對新員工、轉復崗人員和相關方人員的安全教育;(7)負責對本部門需要實施的危險作業或主管的相關方涉及的危險作業方案進行審查,并進行監督檢查;(8)參加本部門新建、擴建、改建、裝修等基建項目的審查和驗收;(9)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并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安全檢查員職責:(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本職工作或業務范圍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2)遵守國家、地方政府、煙草行業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并參加相關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配合廣州廠安全保衛科開展各項安全相關工作;(3)配合本部門安全員做好本職工作或業務范圍的相關安全資料的整理、提供和保存;(4)熟悉本職工作或業務范圍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防范、應急措施,對本職工作或業務范圍涉及的危險源(特別是重點危險源)控制措施進行經常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向部門領導、安全員或安全管理部門匯報;(5)對屬本部門員工負有安全教育的責任;(6)對發現的安全事故應及時、如實報告。

2.2通過簽約,落實責任,加強場地與設施管理

2.2.1通過技術中心安全責任書的全面簽訂,落實安全責任。全面落實安全責任制,強化各級人員的安全職責,將技術中心的安全風險分解到各部門和各崗位,實現安全責任共擔、安全成果共享,制定技術中心各級安全責任書,實行副主任與主任簽約、部門負責人與主管領導簽約、部門人員與部門負責人簽約,把安全責任落實到每個人。依據《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規定》,開展安全風險抵押金的繳交工作,真正實現安全風險與收益相互制約的管理方式。

2.2.2通過安全檢查員加強辦公區域、實驗室區域日常和定期安全檢查工作。安全沒小事,每天除了大家下班時注意辦公區域、會議室、實驗室等關窗、關電源、關空調、鎖門,注意財物安全。安全檢查員還要完成辦公區域、實驗室區域日常安全檢查監督工作,完成辦公區域日常安全檢查表、實驗室安全管理檢查表,落實重點危險源清單及控制措施。主要內容是辦公區域要檢查該樓層辦公室、會議室、會客室的電源、門窗、空調關閉情況,各會議室的電熱水壺、投影儀、消毒柜等,消防設備等情況。實驗室方面檢查實驗室儀器電源狀況;實驗室電爐是否按要求使用;實驗室氣瓶、氣體發生裝置;實驗室化學品使用、存儲等狀況;下班檢查實驗室電閘是否關閉;門窗檢查;消防設施情況,并完成每日安檢記錄。關注每一個細節,落實每個責任,才能擁有安全的工作環境。在做好日常安全檢查的基礎上,技術中心定期組織開展月度部門的綜合性安全檢查、季度性安全檢查、元旦、春節、國慶等重要節假日的安全檢查,并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要求,做到中心負責人、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每次檢查都有安全檢查方案和檢查總結,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整改措施,防微杜漸。

2.2.3落實辦公區域、實驗室區域消防設施的管理。建立技術中心的辦公區域和實驗室區域完善的消防系統,在每層樓自動噴淋系統的基礎上,在墻體內裝配了內嵌式的消防設施,依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多功能廳、一般實驗室等按“中危險級”標準配置;在選用滅火器規格時采用了“中危險級”配置,還為相關部門配置了室內滅火器。將這些消防設施逐一安排落實到部門和部門的具體安全檢查員按照消防器材一點一卡,每月檢查記錄一次的管理要求落實到個人。確保辦公區域、實驗室區域消防設備正常。

2.3發揮安全管理制度的支撐作用,落實行為控制

2.3.1依據技術中心安全管理的特性,建立《技術中心安全管理規定》《技術中心實驗室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及《技術中心外來研究人員現場工作管理規定》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制度支撐開展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2.3.2通過多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訓,培養規范的安全管理行為:(1)加強新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對新入職的員工,每年都對他們進行技術中心的安全教育培訓,將技術中心的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安全管理工作目標和方針、日常的安全管理事項等進行全面的宣傳教育,把安全教育工作做在前面。從根本上改變“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思想的徹底轉變,將安全預防工作的重點前移到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員工安全素質的環節上來;(2)為增強大家的火災應急救援能力,熟悉掌握消防安全知識、消防技能等相關知識,邀請專業工程師對安全管理人員和各相關實驗室人員講解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3)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對安全員、內審員的培訓要求,組織中心義務消防員參加安全員培訓和內審員培訓,增強大家的基本安全知識與應急技能,提高職安內審員的專業知識水平。

2.3.3通過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提高員工對安全事故的處置能力:(1)每年組織中心全體人員參加綜合辦公樓消防應急疏散演練。落實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提高員工處置突發事件下的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識,在突發災情預報或發生后,快速、有序、高效地實施應急疏散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2)每年組織實驗室人員實施化學燒傷現場處置等演練,通過演練,檢驗部門應急情況下的組織協調應急能力。掌握化學燒傷處置,并能在化學燒傷時有效掌握在化學灼傷應急自救和互救的基本方法,提高抵御化學灼傷應急突發事件的能力;(3)組織大家實施火災事故現場處置演練,通過演練,檢驗部門應急情況下的組織協調應急處置能力。大家在演練的過程中學習和掌握了滅火器的使用、物資搶救、就近逃生、搶救傷員、打緊急電話等各種方法。掌握了火災事故處置,并能在火災事故發生時有效掌握應急自救和互救的基本方法,提高抵御火災事故應急突發事件的能力。

2.4加強安全技術管理,夯實安全管理基礎

2.4.1落實技術中心實驗室配套設備設施管理。建立技術中心實驗室配套設備設施如恒溫恒濕系統、軟水系統、氣體供應系統、AVA通風控制系統、通風柜、廢液處理箱、廢氣處理箱等管理細則,明確用戶部門、維修單位、維保單位的管理職責和維護周期。消除危險源,確保實驗室配套設備設施的安全使用。

2.4.2利用先進技術,加強劇存放間的監控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劇毒2012),技術中心劇毒物品存放間屬于三級風險等級(一級最高,三級最低)。按照三級技術防范要求,滿足庫房出入口、存放場所應設置入侵報警裝置、視頻監控裝置;保衛值班室應配備通訊工具并保持24h暢通,安裝緊急報警裝置;設置監控中心等要求,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安全管理。

篇4

事故調查處理(以下簡稱事故查處)工作是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防線,具有懲處事故責任者、警示教育干部職工和群眾、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重要作用。多年來,從《企業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事故查處工作有力地促進了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實。但同時我們也發現,當前這項工作也存在著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

存在主要問題

一是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混淆不清。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對于這一認定一般沒有異議。但將學校安全事故、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工程質量事故、民房修建和拆除施工事故,認定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就比較多;對生產經營包括建設施工、裝卸搬運、運輸經營等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鐵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特種設備事故,是否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認定就迥然不同;對非法違法開采導致的礦山事故、非法存儲或者加工導致的煙花爆竹與危化品等事故,認定為刑事案件的現象也相當普遍。

二是事故查處工作的時間過長。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全國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事故中,有70%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查處工作、80%以上的重大事故查處工作沒有如期完成;在不少地方,一般事故、較大事故調查處理的如期結案率也非常低,甚至有些地方沒有一起事故查處工作能按期完成,事故處理周期最長的長達1年甚至2年時間。

三是事故查處的著重點不明確。事故查處工作中,各有關方面過多關注了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職履責情況,卻往往漠視了事故發生單位的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過多考慮了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卻往往忽視了對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研究制訂和督促落實。

四是事故查處協調機制不健全。在事故查處過程中,有關成員單位存在各自為政現象,有的以辦案保密為借口,單獨進行先期調查;有的以政府不能干預司法為由,進行獨立辦案,致使事故調查工作缺乏溝通和協作,難以實現協調、高效的運轉,影響著事故查處工作的正常順利進行。

五是事故查處責任追究不夠科學合理。事故問責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中,牽涉被問責和追究責任的人數過多,涉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偏重,涉及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偏輕,甚至在政府及其有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受到嚴格追究的情況下,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往往沒有受到依法依紀追究。尤其是對民營等非公有制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缺少有針對性的政策法律依據。

六是近年來接連發生的一系列重大事故謊報瞞報現象嚴重,較大和一般事故的謊報瞞報現象更為突出。有關保險機構一直在為事故統計傷亡人數與實際賠償補償人數的數倍相差而焦慮不安,世界衛生組織也在不斷指責我國的事故統計數字過于虛假,各類安全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數字嚴重失實。

深層次原因分析

針對上述主要問題,分析其深層次原因:

一是事故統計和指標考核不科學?!栋踩a法》和《條例》先后提出了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但對什么是生產經營單位、什么是生產經營活動和什么是生產安全事故,沒有以法律條款給出明確注解,致使事故性質認定缺少法律依據和可操作性。如將生產經營單位擴展到自然人,將存在交易、有勞動報酬的勞務活動均作為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將事故起數和絕對死亡人數作為考核指標,造成考核壓力過大,由于擔心影響政績,有的地方政府及其行業監管部門,不愿上報或者虛報事故起數和傷亡人數;由于懼怕事故問責和嚴格處罰,事故單位不依法如實報告,寧愿用成倍高出標準的賠償私下來“花錢買平安”,甚至為逃避責任追究,將生產安全事故認定病亡事件、刑事案件或其他事故。有關工傷保險機構已發現,過去工傷賠付中因突發急病死亡而視同工傷的人數不足10%,而今已超過工傷賠付總數的75%。因病工亡,已成為一些地方特別是企業逃避責任追究、降低違法成本的重要渠道。

二是調查處理工作中存在著相關不確定因素?!稐l例》明確規定了事故調查報告形成時限、報請政府批復結案時限和處理意見及防范整改措施落實時限,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多種因素影響著事故查處的如期進展。一方面,由于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條件復雜、次生災害較多,或因技術原因調查需要委托有關單位和邀請權威專家,進行檢測檢驗、鑒定論證等延長了時間。另一方面,由于紀檢監察機關等待上會研究的時間較長,由于上一級政府安委辦掛牌督辦從聽取匯報到上會研究的時間過長;由于報請負責事故查處的人民政府研究批復,需要提交不定期召開的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等待時間也較長,這些時間少則一個月,多則數個月。同時,還因為有些機關文件材料運轉較慢等。

三是對主體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的處理不到位。事故查處過程中,本是由于直接責任人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冒險蠻干導致的事故,卻株連了層層很多“有點”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甚至牽涉了不少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本是由于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管理、單位負責人決策錯誤、工程設計存在缺陷、非法違法生產、未按規定解決好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而致的事故,卻對崗位職工、基層和現場管理人員重罰重處。由于追逃力度不夠,對因為較大、重大甚至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刑事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往往逍遙法外。

四是事故查處工作體制機制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事故查處工作規定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安監部門牽頭組織,實際上安監部門的主要工作變成了協調服務。尤其是在省轄市、縣(市、區)工作量相對較大;一般事故查處中,協調難度之大、工作推進之艱難,常讓人望而卻步。甚至是這邊事故調查工作剛開始,那邊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的工作人員就被參加事故調查的檢察機關請走了。這項工作在很多層級或者地方也缺少獨立性。

五是事故查處的法律法規不銜接和不統一。由于我國部門立法的缺陷,《條例》頒布實施后,鐵路交通、電力等事故的調查處理也先后頒布了行業法規,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中作了相應規定;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軍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也先后了本部門規章,甚至有的部門還出臺了文件。但對鐵路交通、道路交通、特種設備、火災、電力等事故中的生產安全事故如何規范、統一地實施調查處理,已成為當前安全生產工作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于在事故性質、類型、等級和調查處理程序的不相銜接、不相統一,致使實際工作中,應當依法實施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卻沒有做到依法調查處理,甚至導致很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不了了之。同時,《條例》頒布實施后,由于與其配套的行政處罰執法文書尚未制訂,加上有的司法機關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同理解,致使安監部門依照《條例》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普遍遭遇不妥當的裁決。

六是事故查處的防范重點沒有突出出來。通過依法、嚴肅、認真調查處理已發生的事故,找出導致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制訂切實可行的針對性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實,有效遏制和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是事故調查處理的根本出發點。但事故調查過程中,這一中心任務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放在重要的位置,有些領導總覺得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了,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受到處理了,事故查處的工作任務就完成了,基本不考慮也不安排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制訂和落實問題。

七是依法徹查嚴處謊報瞞報事故的機制尚未形成。接到謊報瞞報事故舉報后,安監部門想核查出來卻沒有手段,僅靠勸說、走訪、詢問核查不出真實結果;公安機關知道有工作職責,但沒有相關審批手續和本單位領導的指示,難以實施各種手段和措施開展立案偵查工作;紀檢監察機關具有強硬手段和措施,卻沒有工作職責。加上有些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關執法監察機構為了政績,持放任態度;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為逃避責任追究、行政處罰,故妄為之。

對策與建議

抓緊修訂《安全生產法》和《條例》。目前,《安全生產法》的修訂正在進行。建議在其修訂中,首先要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為安全生產依法監察體制,將不必要的行政許可和屬于行業管理、行業自律的職能與業務,調整到行業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中;其次要用附則或者專門條款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生產安全事故的概念和范疇,切實解決其可操作性。明確規定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鐵路交通、道路交通、特種設備、火災、電力等事故,嚴格依照《條例》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各自行業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加快改革事故查處工作體制和機制。建議在各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設立相對獨立的事故調查工作機構,并在修訂《條例》時,將現行事故查處工作機制,調整為在負有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事故調查處理分階段分工負責工作機制。事故調查階段,由安監部門具體組織,行業監管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參加并支持,組成事故調查組,著重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情況及相關情況,事故發生經過、直接和間接原因,認定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處理階段,由紀檢監察機關牽頭組織,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工會組織參加并支持,組成事故處理組,著重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實施對事故責任人員的黨紀、政紀和刑事責任處理,形成事故處理報告。然后,由安監部門負責,將事故調查報告與事故處理報告綜合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提請負責事故查處的人民政府批復落實。

建議國家盡快制訂事故查處工作規范。明確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批復、落實、結案、備案等工作程序,主要內容,各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事故查處工作紀律。同時,建議修訂《條例》時,要明確事故查處工作期限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進行適當延長,并將事故因搶險救援不能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委托具有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論證或現場模擬等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工作時間。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提高行政效能,切實樹立事故查處工作的權威。

篇5

我是建材廠廠長、法人代表。5月4日早8時許,我廠礦山作業現場山頂發生一起滑坡事故,造成正在山場頂部作業的三名職工隨滑坡一起滑下,不幸遇難。經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和現場勘查,認定為生產責任事故。作為建材廠廠長、法人代表,我個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一、事故經過和原因

5月4日,上午7:30分左右,我廠職工上山場頂部準備清理5月3日17時爆破形成的浮石。8時許,先進入距山下50—60米處的作業面進行清險石作業。站在山頂部,向下揮手示意要進行清理浮石作業,當山下鏟車離開采石作業場地30余米時,突然發生山體滑坡,、、隨滑坡滾落山下,造成、兩名職工當場死亡,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事故發生后,我立即趕往現場,一面安排本廠職工搶救傷者,一面向礦山所在地白清鄉工業辦、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封閉了事故現場。市區安監局領導同志得知情況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成立了事故調查工作組,指揮事故搶險工作、安撫家屬和共同研究善后處理工作。

經事故調查組現場勘查和技術鑒定,認定此次滑坡事故為生產責任事故。作為企業負責人,經過深刻反省,造成滑坡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滑坡源位于我廠西側山頂部位,薄層狀石灰巖體風化嚴重,山坡角度超過60度以上。事故發生前一天(5月3日)17時左右,我廠在該處實施了爆破,外加受當晚雨水侵滲,滑坡源處巖體處于不穩定狀態,這是導致滑坡事故的重要原因。

2、當日早8時許,三名遇難職工在滑坡巖體上部站立,并在作業面處理浮石,觸動了本來不穩定的巖體,是導致滑坡事故的外在誘因。

3、工作中,由于我的原因,造成了企業安全管理方式粗放,相關安全制度落的不實,操作規程執行不細,督促檢查力度不夠,特別是在天氣等外界條件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缺乏應有的警覺,最終引發了這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給市安全生產工作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也釀成了人間悲劇,我們既痛失了三名好工友、好伙伴,也帶給遇難者家屬莫大的痛苦,對此,我愧疚萬分,深深悔責。

二、認識和教訓

面對著無可挽回的生命,我們心情十分沉重。在事故善后處理的過程中,每當我面對老年喪子、中年喪夫和幼年喪父的痛苦與悲哀,我就感到心如刀割,無地自容。面對血的教訓,我充分認識到忽視安全生產工作是導致事故的必然結果,安全生產工作是企業經濟工作的生命線,不能有一絲一毫的疏忽、大意、懈??;面對痛苦的回憶,我充分認識到規章制度完善、管理嚴格、責任落實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手段;及時排除隱患、制定整改措施是防止事故的根本方法;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提高職工安全生產素質,是防止事故的得力措施;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是防止事故的有力保證。面對慘痛的代價,我充分認識到安全生產是企業的主題,是企業一切工作的中心,是企業經濟工作的基礎,是企業存在發展的前提。安全生產工作任重道遠,只有不斷強化安全生產工作,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不遺余力地抓實安全生產工作,企業才能遠離安全隱患、才能遠離事故、才能保證安全生產。

篇6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節能監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機構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以下簡稱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技術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幫助被監察單位加強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的活動。第四條縣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工作,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有關的節能監察工作。

設區的市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能源利用監管機構具體實施日常的節能監察工作。

前兩款規定的實施節能監察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能源利用監管機構,以下統稱節能監察機構。

第五條節能監察應當遵循公正、公開、效能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都有權向節能監察機構舉報和投訴。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接到舉報和投訴后15日內組織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向舉報人和投訴人反饋。

第七條節能監察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能項目和其他相關項目在設計、建設過程中執行節能設計規范和建成后合理用能的情況;

(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以及生產設備、設施、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三)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的情況;

(四)供應能源的質量狀況;

(五)耗能產品執行能效限值標準和有關能效標識、標志制度的情況;

(六)采用節能技術措施、制定和落實節能制度的情況;

(七)能源利用檢驗、測試、評估等機構開展節能服務的情況;

(八)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節能監察機構應當根據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行政區域節能工作的實際情況,編制節能監察計劃并組織實施。節能監察計劃及實施情況應當報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備案。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被監察單位因技術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影響節能的重大變化的;

(二)根據舉報或者其他途徑,發現被監察單位涉嫌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

(三)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四)需要現場確認被監察單位落實節能整改措施情況的;

(五)節能監察計劃規定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除采取現場監察的方式以外,節能監察機構也可以采取書面監察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實施節能監察。

采取書面監察方式的,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節能監察機構規定的監察內容和時間要求如實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時,應當有2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共同進行,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將實施節能監察的內容、方式和具體要求告知被監察單位。

第十二條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現場監察時,應當制作現場監察筆錄。監察筆錄應當如實記錄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現場監察的實際情況,并由節能監察人員和被監察單位負責人或者被監察單位負責人的委托人簽字確認;拒絕簽字的,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監察筆錄中如實注明。

第十三條節能監察人員實施節能監察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單位提供與節能監察內容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材料,并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監察單位就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如實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經被監察單位同意,可以對有關設備、設施和工藝流程等進行錄像或者拍照;

(四)根據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的能源利用情況進行監測。第十四條被監察單位對節能監察機構出具的監測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測。

被監察單位要求復測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15日內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能源利用監測機構重新進行監測。復測結論證明被監察單位的異議成立的,復測費用由節能監察機構承擔;不成立的,復測費用由被監察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節能監察中發現被監察單位有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違反節能規定行為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被監察單位存在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強制性標準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罰并制作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被監察單位限期改正;

(二)被監察單位存在明顯不合理用能行為或者嚴重浪費能源行為,但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制作節能監察意見書,要求被監察單位采取措施進行改進;

(三)被監察單位存在其他不合理用能行為的,制作節能監察建議書,提出節能建議或者節能措施。

對限期整改通知書和節能監察意見書,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進行跟蹤檢查并督促落實。

第十六條節能監察機構發現被監察單位有違法行為,但無權進行處理的,應當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向有權處理的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節能監察結束后,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形成節能監察報告。節能監察報告應當包括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內容、方式、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措施、整改或者改進意見的落實情況等。

第十八條被監察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節能監察,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節能監察工作的正常進行。

對違法進行的節能監察,被監察單位有權拒絕,并可以向節能監察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節能監察機構和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泄露被監察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影響公正執法的行為。

第二十條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回避。

被監察單位認為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回避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節能監察機構提出。

節能監察人員的回避,由節能監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一條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時,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

節能監察機構不得與被監察單位存在利益關系,不得從事影響節能執法工作的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二條被監察單位拒絕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阻礙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節能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被監察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三)違法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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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省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省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意見》(政發[]67號),加強我區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行為,有效防止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安全、有序、健康發展,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險因素,危險化學品事故易造成群死群傷以及中毒、污染等次生災害,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隨著我區第三產業的迅速發展,在金周沙發材料市場初步形成了以民用油漆及配套稀釋劑為主的危險化學品集中經營區域,業戶近百家,具有交易頻繁、經營場所分散等特點。做好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安全管理工作,切實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對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切實采取有力措施,深化安全教育,突出監管重點,加強專項整治,強化防范監控措施,防止和減少各類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使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安全管理工作進入科學化、規范化軌道。

二、統籌規劃建設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

區貿易局應當根據我區城市總體規劃和有關商業網點專項規劃,統籌考慮我區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品種、儲存量、化工產業布局和產業發展需要,會同規劃、國土、住建、安監、公安、消防等部門,盡快編制我區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建設規劃,合理布局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明確分步實施方案和相關優惠政策,于底前編制完成,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應當根據經營單位的特點和儲存的化學品危險特性進行功能分區,分別形成零售店面區、專用倉儲區、專用停車區等多個功能區域,并具備《規定》要求的基本安全條件。各功能區內作業場所和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建設和配置安全設施、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市場安全交易。

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建設項目,應當認真遵守法定建設程序,嚴格執行國家及省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安全設施和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規范現有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

目前,我區危險化學品經營業戶主要集中在金周沙發材料市場,經營類型多為個體戶性質,店面內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大都與其他物品混存,車輛在店面附近混雜擺放,受地域環境和現有建筑布局的限制,無法按要求設立零售店面區、專用倉儲區、專用停車區等功能區域,整改難度較大,不具備《規定》要求的基本安全條件。對在金周沙發材料市場及其他分散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和業戶,應在新的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建成后,采取政策引導、資金扶持、專項整治等措施,引導其有計劃地遷入新的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逐步實現集中交易、統一管理、專門儲存、專業配送的危險化學品經營格局。

四、明確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管理機構和經營單位安全責任

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主辦單位應當設置市場管理機構,對市場實施統一安全管理,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備專職安全管理部門或人員,制定和適時修訂本市場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建立統一的安全管理臺賬;

(二)統一組織市場內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化工知識專業培訓和應急處置技能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三)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檢查市場內經營單位依法經營情況;

(四)與市場內經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或協議書,定期對經營單位進行考核;

(五)嚴格執行《規定》中有關市場專用倉儲區安全管理的具體要求;

(六)制定本市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建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統一組織市場內經營單位參加應急救援演練,并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有效組織事故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危險化學品市場內經營單位必須服從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自覺接受市場管理機構的統一安全管理,并履行以下職責:

1、經營單位必須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依法經營;

2、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市場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狀(協議書)的安全職責;

3、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參加市場管理機構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活動,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積極參加市場管理機構組織的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熟練掌握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5、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經營行為的規定,經營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和《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要求。

五、加強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專用倉儲區管理

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專用倉儲區應當具備《規定》要求的基本安全條件,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設置消防、治安報警裝置,配備供對外報警、聯絡的通訊設備,設置電視監視系統,對庫房、罐區等重點部位安全狀況以及進出專用倉儲區車輛、人員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監視。零售店面只允許經營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禁止在市場內儲存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劇毒物品。

市場管理機構對專用倉儲區應實施統一封閉式管理,對進出車輛及人員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市場內經營單位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專業配送的原則,選擇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并簽訂安全協議。市場管理機構要對危險化學品市場內發貨和裝卸環節實施統一安全管理,集中查驗購貨憑證、運輸資質、運輸證明和車輛安全狀況,指派專業裝卸隊伍安全操作。

六、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安全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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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電信網絡運行監督管理,保障電信網絡運行穩定可靠,預防電信網絡運行事故發生,促進電信行業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電信監管部門)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絡運行維護(包括局數據和軟件版本管理等),網絡運行安全,安全生產,網絡運行事故的預防、報告、處理等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而采取的應急通信保障措施,應對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病毒、非法遠程控制等網絡安全防護措施,為滿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網絡運行安全措施,為防止和減少涉及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產措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網絡運行事故是指由于突發公共事件、人為破壞、施工損壞或網絡自身故障造成的電信基礎設施損壞、電信網絡中斷、電信業務中斷等情況。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網絡運行事故劃分見附件一)。

第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是網絡運行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本辦法和有關網絡運行維護的行業標準,加強網絡運行維護管理,建立健全網絡運行維護監督制度,完善網絡運行安全條件,確保網絡運行穩定可靠。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網絡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電信監管部門是網絡運行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全國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區內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網絡運行維護責任

第六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網絡運行維護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網絡運行維護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網絡運行維護制度,不斷完善網絡運行維護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網絡運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網絡運行維護工作,對本單位網絡運行安全狀況進行考核與評估,及時消除網絡運行事故隱患;

(五)加強本單位網絡規劃、建設施工與網絡運行維護的協調,防止對網絡運行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網絡運行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七)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網絡運行安全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

(八)及時、如實報告網絡運行事故。

第七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網絡運行維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網絡運行管理能力,負責指揮、協調網絡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各級網絡運行維護管理人員應當確保每天24小時溝通渠道的暢通。

各級網絡運行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網絡運行維護知識,熟悉并嚴格執行有關網絡運行維護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網絡運行維護技能,增強網絡運行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八條在重大活動及重要節假日期間,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配合電信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的網絡運行安全管理措施,必要時,應當按照電信監管部門的要求,停止相關通信干線和通信樞紐的施工、系統割接、版本升級等工作。

遇有重大活動、突發公共事件時,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電信監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本企業的網絡拓撲圖、網絡運行基礎數據等信息,并接受電信監管部門的指揮、調度以及對網絡資源的調配,保障網絡運行穩定可靠。

第九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電信基礎設施的日常巡護和重要部位的重點保護,加大宣傳力度,增強防護力量,推廣技防應用,不斷提高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能力,防止和減少盜竊、破壞電信設施事件的發生。

第十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本單位網絡建設與運行維護的日常溝通機制,對網絡運行穩定可靠可能造成影響的施工,建設部門應當提前與運行維護部門協商一致,避免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網絡運行事故的發生。

第十一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網絡運行維護行業標準和安全防護行業標準的要求,嚴格機房出入制度,利用人防、技防等手段,加強機房的封閉式管理。對機房劃分區域管理,區域之間設置物理隔離裝置,在重要區域前設置交付或安裝等過渡區域,重要區域應當配置門禁設施,控制進入人員。

第十二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掌握電信網絡的技術特性,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維護手冊操作,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做好機房等電信設施的防火、防雷、防水、防潮、防鼠、防蟲、防塵、防盜、防靜電和防電磁干擾等工作。

第十三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網絡運行維護崗位責任制,強化值班與交接班制度,加強備品備件和技術檔案管理,定期對電信設備的多重節點、多重路由、負荷分擔、自動倒換、冗余配置等網絡架構保護措施的有效性進行測試與演練,定期對供電、空調、消防、安防等配套設施進行檢查與保養。

第十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定期對電信設備進行測試、清潔、維修,合理調整電信設備配置,做好全程全網的協作配合,定期分析網絡運行質量情況,保證電信設備的各項維護技術指標達到相關行業標準,確保網絡運行穩定可靠。

第十五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將電信設備、傳輸線路的運行維護工作外包的,應當嚴格考查代維企業的資質,簽署保密協議,留存操作記錄,定期檢查和評估代維企業的網絡運行維護管理水平,并對代維企業在網絡運行維護工作中造成的網絡運行事故負責。

第十六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電話網局數據(如交換網中的路由、局向、電路、信令、計費、控制方式等數據)進行分級管理,并定期備份相關系統文件和局數據文件。

局數據的創建、修改應當設置相應的權限和密碼。修改重要局數據或大量局數據時應當制定相關預案并在話務閑時進行,相關局數據修改前應當制作系統備份文件。

第十七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交換、傳輸、信令等設備的軟件版本進行分級管理,并做好系統文件的備份。軟件版本升級前應當制定相關預案,在軟件版本升級失敗時,能及時倒換恢復。

國際出入口局、長途交換局、TMSC(匯接移動交換中心,下同)、網間關口局、省際傳輸設備、省際信令設備等的軟件版本應當由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報送;匯接局、端局、MSC(移動交換中心,下同)、省內傳輸設備、省內信令設備等的軟件版本應當由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定期報送。

第十八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其省級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分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定期報送網絡運行基礎數據,報送內容應當真實有效?;A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事故隱患的分析與檢查,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

第三章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網絡架構保護措施是指對交換設備、傳輸設備、傳輸線路、供電系統等通信設施以及信令網、同步網等支撐網設備所采取的多重節點、多重路由、負荷分擔、自動倒換、冗余配置等保護措施。通過采取上述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事故隱患,確保網絡運行穩定可靠。

第二十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國內長途電話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省會城市和具備條件的非省會城市的長途交換局應當采用雙節點或多節點方式配置,并通過負荷分擔方式來保證業務暢通,避免單一長途交換局癱瘓時導致業務全阻。

省際長途交換局間應當具備兩個以上長途路由,省際長途交換局應當與兩個以上的國際出入口局相連。

(二)長途電路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第二十一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固定本地電話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匯接局應當采用雙節點或多節點方式配置,并通過負荷分擔方式來保證業務暢通,避免單一匯接局癱瘓時導致業務全阻。

匯接局與長途交換局間應當具備兩個以上路由。

(二)在條件具備時,端局至長途交換局、匯接局、端局間應當具備雙路由或多路由。

(三)局間中繼電路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第二十二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陸地蜂窩移動通信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TMSC應當采用雙節點或多節點方式配置,并通過負荷分擔方式來保證業務暢通,避免單一TMSC癱瘓時導致業務全阻。

TMSC間及其與國際出入口局間應當具備兩個以上路由。

(二)在條件具備時,MSC至TMSC、MSC間應當具備雙路由或多路由。

(三)在條件具備時,HLR(歸屬位置寄存器)應當采用1+1或N+1備份。

(四)局間中繼電路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五)在條件具備時,基站傳輸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第二十三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衛星通信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在條件具備時,重要衛星地球站的發射機等配置應當采用N+1備份。在條件具備時,不同衛星地球站之間應當采用衛星鏈路備份,避免單一衛星鏈路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二)在條件具備時,衛星地球站至其他電信網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三)在條件具備時,衛星通信網在組網時應當有備份衛星轉發器,避免單一衛星轉發器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第二十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互聯網骨干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網絡路由設備均須采用雙路由或多路由、雙歸屬或多歸屬方式互為備份,在條件具備時,采用雙節點或多節點方式互為冗余。

(二)應當在域名解析服務器等重要服務器使用防火墻和防病毒等軟件,具備一定的容錯、防病毒傳播、防惡意軟件、防網絡攻擊、防黑客攻擊及防范其他來自內部和外部各種常見攻擊的能力。

(三)域名解析服務器應當冗余配置,在條件具備時,其他應用服務器應當冗余配置,并有相應的數據備份機制,在單一服務器發生故障或進行系統升級時,避免引起互聯網業務的中斷或系統癱瘓。

(四)應當對重要服務器的各種操作進行權限控制,并保留相應的操作記錄。相關服務器應當設置必要的控制策略,盡可能減少相關服務器的共享和開放端口。

第二十五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網間互聯互通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網間關口局應當成對設置。暫不具備成對設置關口局的,應當通過其他具備關口局功能的交換機疏通網間業務。

(二)網間中繼電路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網間業務全阻。

網間中繼電路除配備直達中繼電路以外,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相互配合,制作相關局數據,預置經由第三方網絡轉接的迂回電路,避免直達中繼電路都中斷時導致網間業務全阻。

(三)網間關口局至本網絡應當采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第二十六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機房供電系統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機房供電線路應當配置過電壓防護設備,并根據需要配置穩壓器。

(二)交流電力供應應當采用來自不同主變壓器的雙路供電,在條件具備時,應當采用來自不同電網的雙路供電。

(三)在交流電停電或斷電的情況下,應當由蓄電池提供備用電力供應,并立即啟動油機發電。

(四)應當定期對蓄電池及油機供電的有效性進行測試。

第二十七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信令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信令路由組中應當設置多個信令路由,包括直達信令路由、準直聯信令路由以及采用負荷分擔方式的信令路由,保證兩個具有信令關系的信令點之間傳送信令的可靠性。

第二十八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同步網采取以下網絡架構保護措施:

(一)同步網應當采用主從同步法,網絡拓撲結構應當采用三級等級結構。每個同步網節點都賦予一個等級,只容許高等級節點向較低等級或同等級的節點傳送定時基準信號。

(二)應當選擇穩定可靠、傳輸性能好的物理路由作為同步網的定時鏈路。二級和三級節點時鐘應當能接收到至少兩路來自一級基準時鐘的主備用定時信號,其對應的主用和備用定時鏈路應當選擇不同的物理路由。

(三)同步網定時源頭的配置應當保證每個同步區均有兩個定時基準源。定時基準源可以是以銫鐘作為主用的全國基準時鐘PRC,也可以是以衛星定位系統作為主用的區域基準時鐘LPR。LPR應當至少有兩路地面信號作為備用定時信號,其中至少一路能夠溯源至PRC。

第二十九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國際出入口局、國際通信陸海光(電)纜采取的網絡架構保護措施另行規定。

第四章網絡運行事故處理

第三十條發生網絡運行事故后,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修,防止事故擴大,減少社會影響和財產損失。

第三十一條發生特別重大、重大事故后,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事故情況,同時其省級機構應當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告事故情況。

發生較大事故后,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應當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告事故情況。

發生一般事故后,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應當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定期報送。

發生網絡運行事故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三十二條網絡運行事故報告分為口頭報告、簡要書面報告(格式見附件二)和專題書面報告(格式見附件三)三種。

發生網絡運行事故后,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其省級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電信監管部門報告(具體報告時限見附件四)。

第三十三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上報的簡要書面報告應當經本企業主管領導或主管部門領導認定,專題書面報告須經本企業主管領導認定。

第三十四條事故的口頭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預計影響范圍、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已經或即將采取的措施。簡要書面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影響范圍、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初步處理措施等。專題書面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影響范圍、事故原因、責任認定、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五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排除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并將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報相關電信監管部門。

第五章網絡運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電信監管部門應當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絡運行維護責任制、網絡運行維護制度、網絡運行維護行業標準的執行情況、網絡運行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情況、網絡架構保護措施的有效性測試和演練、對從業人員網絡運行安全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根據實際需要,電信監管部門按照網絡運行維護行業標準和安全防護行業標準,對網絡架構保護措施進行抽測。經抽測,不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的,由電信監管部門督促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進行整改。

第三十八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電信監管部門依據本辦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檢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九條電信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保守企業秘密,在監督、檢查或檢測過程中,不得干擾電信網絡的正常運行。

第四十條電信監管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組織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信設施的行為,督促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電信設施的防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電信監管部門應當責成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網絡運行事故調查處理,按照相關時限提交簡要書面報告和專題書面報告。必要時,電信監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等情況;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四十二條電信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運行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向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通報網絡運行情況。

第四十三條電信監管部門應當結合電信行業實際情況,組織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從業人員進行網絡運行安全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電信監管部門應當予以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在行業內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建立網絡運行維護責任制,或者未制定網絡運行維護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證網絡運行安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網絡運行安全條件的;

(三)未制定和演練網絡運行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網絡運行安全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時未同時考慮網絡運行安全設施建設的;

(六)未執行網絡運行維護行業標準的;

(七)對電信設備、傳輸線路的代維企業管理不力,引發網絡運行事故的;

(八)發生網絡運行事故,未及時、如實上報或者對事故調查處理不力的;

(九)未按時向電信監管部門報送網絡運行基礎數據的;

(十)不配合電信監管部門對網絡運行維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及對網絡運行事故的調查處理的;

(十一)在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以及公共突發事件時,不執行網絡運行安全管理措施或不聽從電信監管部門指揮、調度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公用電信網與專用電信網之間的網絡運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電信運營業重大事故報告規定(試行)》(信部電[2002]114號)同時廢止。

附件1:

電信網絡運行事故劃分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況:

(一)3條以上國際通信陸海光(電)纜中斷,或通達某一國家的國際電話通信全阻持續超過1小時;

(二)5個以上衛星轉發器通信中斷持續超過1小時;

(三)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間電話通信全阻持續超過5小時;

(四)省際長途電話通信1個方向全阻持續超過2小時;

(五)固定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50萬戶,且持續超過1小時;

(六)移動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50萬戶,且持續超過1小時;

(七)短消息平臺、多媒體消息平臺及其他增值業務平臺中斷服務持續超過5小時;

(八)省級以上黨政軍重要機關、與國計民生和社會安定直接有關的重要企事業單位相關通信中斷。

二、重大事故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屬于特別重大事故的情況:

(一)1條以上國際通信陸海光(電)纜中斷;

(二)1個以上衛星轉發器通信中斷持續超過1小時;

(三)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間電話通信全阻持續超過2小時或者直接影響范圍5萬(用戶×小時)以上;

(四)長途電話通信1個方向全阻超過1小時;

(五)固定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10萬戶,且持續超過1小時;

(六)移動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10萬戶,且持續超過1小時;

(七)短消息平臺、多媒體消息平臺及其他增值業務平臺中斷服務持續超過1小時;

(八)地市級以上黨政軍重要機關、與國計民生和社會安定直接有關的重要企事業單位相關通信中斷;

(九)具有重大影響的會議、活動期間等相關通信中斷。

三、較大事故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屬于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的情況:

(一)衛星轉發器通信中斷持續超過20分鐘;

(二)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間電話通信全阻持續超過20分鐘或者直接影響范圍1萬(用戶×小時)以上;

(三)長途電話通信1個方向全阻持續超過20分鐘;

(四)固定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3萬戶,且持續超過20分鐘;

(五)移動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3萬戶,且持續超過20分鐘;

(六)短消息平臺、多媒體消息平臺及其他增值業務平臺中斷服務持續超過20分鐘;

(七)地市級以下黨政軍重要機關、與國計民生和社會安定直接有關的重要企事業單位相關通信中斷。

四、一般事故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屬于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故的情況:

(一)衛星轉發器通信中斷;

(二)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間電話通信全阻;

(三)長途電話通信1個方向全阻;

(四)固定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1萬戶;

(五)移動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1萬戶;

(六)短消息平臺、多媒體消息平臺及其他增值業務平臺中斷服務;

注:“網絡運行事故劃分”中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附件2:

電信網絡運行事故簡要報告

報告單位(蓋章):

報告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主送單位:

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事故發生地點:

事故基本情況(含事故影響范圍):

聯系人:

職務:

電話:

事故原因初步判斷:

事故處理措施:

附件3:

電信網絡運行事故專題報告

報告單位(蓋章):

報告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主送單位:

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事故發生地點:

事故狀況:

聯系人:

職務:

電話:

事故影響范圍:

事故原因:

事故處理過程:

責任認定:

處理意見:

防范措施:

其他:

附件4:

電信網絡運行事故報告時限

一、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其省級機構應當在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后,立即分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4小時內做出簡要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的2日內做出專題書面報告。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在接到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的口頭報告后,立即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并于次日10:00前在“突發事件通信恢復及保障情況每日報告”中書面報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在接到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或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口頭報告后,立即上報主管部領導。

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其省級機構應當在重大事故發生后,在4小時內分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24小時內做出簡要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的5日內做出專題書面報告。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在接到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的口頭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并于次日10:00前在“突發事件通信恢復及保障情況每日報告”中書面報告。

篇9

第一條依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許可證條例》《煤礦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特別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為提升本市地方(鄉、鎮)煤礦安全生產水準,規范煤礦安全生產行為,改善煤礦安全生產條件,消除安全生產隱患,遏制和減少煤礦安全生產事故。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地方(鄉、鎮)煤礦企業。

第三條本規則所指的事故是煤礦生產中。

第四條本規則所指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為《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所確定的事故隱患。

第二章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煤礦企業應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六條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七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煤礦企業應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組織排查。

第八條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落實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規程;整改結束后要求恢復生產的向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驗收;驗收合格,經批準后方可生產。

第九條煤礦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則。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訓檔案。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

第十條煤礦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煤礦企業的礦長、副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煤礦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培訓合格后。

第十二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煤礦企業必須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嚴格按照規程進行生產作業。

第十四條煤礦企業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必要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勞保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投資人必須保證符合國家規則的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

第十六條煤礦企業必須自覺接受各級政府煤礦安全監察部門的指令。不得弄虛作假或拒不整改。

第十七條煤礦企業發生死亡事故或者重傷1人(含1人)以上事故的應當立即向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煤礦企業發生事故。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盡量減少傷亡和財產損失。

并依據《安全生產法》規則進行安全管理。第十九條煤礦企業的生產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則和經審批的作業設計規程進行作業。

第三章煤礦事故等級劃分

第二十條煤礦發生一次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為重傷事故。

第二十一條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為死亡事故。

第二十二條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為重大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條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為特大死亡事故。

第二十四條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為特別重大死亡事故。

第四章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確認

第二十五條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一)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

(二)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

(三)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

(四)未按規則制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

(五)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則人數的

第二十六條瓦斯超限作業。

(一)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

(二)不按規則檢查瓦斯。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第二十七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二)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和抽放瓦斯系統。

(三)未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未按規則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的

第二十八條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

(一)1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鐘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鐘。

(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第145條第二款規則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三)未配備專職人員對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的

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并發出聲光報警的四)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

第二十九條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一)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

(三)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

(四)違反規則串聯通風的

(五)沒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七)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

(八)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筑質量不符合標準、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

第三十條有嚴重水患。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

(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

(三)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則進行排放水的

(四)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第三十一條超層越界開采。

(一)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

(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則開采煤層層位進行開采的

(三)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采的

(四)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第三十二條有沖擊地壓危險。

(一)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并編制專門設計的

(二)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三十三條自然發火嚴重。

(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

(二)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三)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按規則采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氣體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發火征兆。

(五)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第三十四條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一)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

(二)瓦斯突出礦井仍在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三)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四)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

(五)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

(六)采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藝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按規則開采者除外)

(七)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礦井(薄煤層除外)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的

第三十五條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一)單回路供電的

(二)有兩個回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

第三十六條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則的范圍和規模。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

(二)對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做出重大變更后未經再次審批并組織施工的

(三)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四)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則范圍和規模生產的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并批準而擅自組織生產的

第三十七條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

(一)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礦井)承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煤礦(礦井)實行承包(托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載有雙方安全責任與權利內容的承包合同進行生產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轉包的

(五)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

第三十八條煤礦改制期間?;蛘咴谕瓿筛闹坪?,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一)煤礦改制期間。

(二)煤礦改制期間。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進行生產的

第三十九條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第五章煤礦安全生產事故及安全生產隱患的處理與罰則

第四十條煤礦企業由于違反本規則第二章所規則之一。

(一)發生重傷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以五萬元罰款;

(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以十萬元罰款;

(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煤礦企業由于違反本規則第四章所規則安全生產隱患之一。

(一)發生重傷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以五萬元罰款;

(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以十萬元罰款;

(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年度內。比照第40條和41條規則從重加倍處罰。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則第二章、第四章規則,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煤礦企業發生死亡事故的煤礦主要負責人要在當地媒體上曝光;發生重大死亡事故的煤礦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的分管領導要在當地媒體上向公眾檢討。

第四十四條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的煤礦企業從事煤炭生產的責令立即停產。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同時,2日內由縣(市)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請,縣(市)區政府給予關閉,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五條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企業擅自從事生產的縣(市)區以上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依照本規則第四章所列各項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企業,縣(市)區以上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并由原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第四十七條煤礦企業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煤作業的責令停止作業。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的罰款;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給相鄰礦井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八條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暫扣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四十九條拒不執行縣級以上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由頒發證照的部門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五十條開采煤炭資源未達到國務院規則的煤炭資源回采率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條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二條非法煤礦企業、獨眼井開采的應當責令關閉。

第五十三條煤礦企業未建立入井檢身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條煤礦企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五十五條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投資人不依照規則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投入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五十六條煤礦企業井口和作業場地內的高程低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經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定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第五十七條煤礦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一)超層越界開采的

(二)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

(三)煤礦承包經營后。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四)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或者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則的范圍和規模進行生產的

(五)煤礦改制期間。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六)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未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擅自組織施工的

(七)煤礦瓦斯突出礦井。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

(九)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筑質量不符合標準。

(十)高瓦斯礦井未按規則建立瓦斯抽放系統的

(十一)不按規則檢查瓦斯。

(十二)不配備瓦斯檢測員或專職瓦斯檢測員數量不足的

(十三)高瓦斯礦井未按規則建立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或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十四)井下采掘地點無風、微風、循環風、不符合規則串聯風作業的

(十五)礦井不采用機械通風、隨意停開主要通風機。主備扇不匹配的

(十六)礦井總風量不足的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系統(一條半腿)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裝置或者甲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

(十七)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回采結束后不及時封閉采空區、開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的

(十八)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的

(十九)未按規則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的

(二十)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

(二十一)未使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的

(二十二)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

(二十三)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

(二十四)擅自開采各種防水、隔水煤柱或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二十五)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管理人員未執行輪流帶班下井制度。

第五十八條煤礦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則經專門的安全生產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二)未按規則如實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危險因素、防范事故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

(三)未按規則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四)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則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就任職務的

(五)未按規則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第五十九條煤礦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處以5萬元罰款。

(一)偽造或冒用煤炭生產許可證的

(二)拒絕年檢或經年檢不合格而又不按期整頓或經整頓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轉讓或出租煤炭生產許可證的

(四)煤炭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繼續煤炭生產的

(五)投入生產的煤礦企業經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六)未為每位職工發放符合標準《職工安全手冊》

(七)未按規則提取或者使用安全費用的

(八)安全設備(瓦斯監測監控設備、通風設備、各種傳感器、礦用提升絞車及其防護保險裝置、人車、罐籠、電機車、礦車及連接裝置、鋼絲繩、變電站及防爆開關、防爆電機、水泵、檢漏繼電器、煤電鉆等)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九)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十)未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帽、工作服、自救器、防塵口罩、絕緣靴等)

第六十條煤礦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并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一)無雙回路供電或備用電源損壞或能力不足的

(二)未在有較大危險的作業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密閉、柵欄、主要硐室、煤倉上口、立井上口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的

第六十一條煤礦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負責人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對《特別規則》第8條第2款所列各項情形定期組織排查和報告的

(二)煤礦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執行輪流帶班下井制度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

第六十二條煤礦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

(二)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責任協議的

(三)進行較危險的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

第六十三條煤礦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不按規則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

第六十四條煤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拒絕、阻撓煤礦安全監管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管人員現場檢查的

(二)提供虛假資料、證件、記錄等情況。挪借他礦的設備和儀器儀表應付檢查或采用密閉、柵欄等手段隱藏現場作業地點或事故隱患,藏匿或銷毀有關安全記錄和資料的

第六十五條煤礦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

(一)礦井發現有出水征兆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

(二)礦井接近積水的老窯、舊巷或者灌過泥漿的采空區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

(三)礦井接近與地表水相近的破碎帶或者接近連通承壓層的未封鉆孔未采取探水措施的

(四)采掘作業接近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的斷層、流砂層、溶洞、陷落柱。

第六十六條煤礦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以2萬元-5萬元罰款。

(一)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

(二)變更煤炭生產許可證內容及改擴建礦井投產未申辦煤炭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租給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的

第六十七條煤礦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主要負責人警告。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

(三)拒不執行安全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管人員監察指令的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六十九條本規則的解釋權為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篇10

第一條為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保證事故及時、準確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浙江省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傷亡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及時、準確、有序、規范;

(二)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查處和屬地管理;

(三)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四條發生事故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或輕傷10人以上事故的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報告其他有關部門的,應依照其規定報告。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有關部門應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含死亡、重傷)以上的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并通報當地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事故基本情況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個小時內報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接到事故報告后2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市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市工會組織。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的,應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基本情況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報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同時與相關部門及時溝通后,準確、統一報告省級有關部門。

發生危險化學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按上述要求報告。

(二)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并通報當地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2小時內分別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市公安、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同時與相關部門及時溝通,準確、統一報告省級有關部門。

第六條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漁船水上交通與捕撈作業、消防等發生事故后,有關部門應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含死亡、重傷)以上的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當地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有關部門,并同時通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應按規定時限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報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1小時內分別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級有關部門。

發生危險化學物品運輸翻車、泄漏,鐵路列車顛覆等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按上述要求報告。

(二)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當地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有關部門,并同時通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應按規定時限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分別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

第七條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三)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四)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五)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六)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第八條負責事故上報的有關部門應根據事態變化,及時做好跟蹤續報,直至事故調查處理結束。

在事故發生后的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受傷人員死亡或者失蹤人員經確認為死亡的,應及時補報。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漏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本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立即就近請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請求的單位,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救援。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按以下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并開展調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傷20人以上(含死亡、重傷),以及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1000萬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牽頭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含死亡、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5-9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爆炸、火災、泄漏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公安、監察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必要時可邀請檢察機關及有關專家參加,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五)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3-4人的事故,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委托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六)造成一次重傷1-2人,或輕傷9人以下的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組織單位內的生產、安全、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視情參與調查。

第十二條發生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漁船水上交通和捕撈、火災等事故后,按以下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并開展調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牽頭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含死亡、重傷)的火災事故、漁船水上交通和捕撈作業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調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鐵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1-9人(含死亡、重傷)的火災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水上交通和捕撈作業事故,根據監管職責分別由鐵路、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農業部門牽頭,按相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

第十三條上一級人民政府可以派員參加或者直接調查處理應當由下一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四條事故現場及相關的證據應當妥善保護。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簡圖,或照相攝像,并寫出書面記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任何人不得破壞現場、毀滅證據。

第十五條調查組成員及有關專家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且與事故單位及有關人員沒有利害關系。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負有以下職責:

(一)查清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

(三)界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七條事故性質分為:

(一)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當前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難予預料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八條在調查事故責任時,要按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

(一)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人,為直接責任者;

(二)對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人,為主要責任者;

(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為領導責任者。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或工程項目情況;

(二)事故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制度規定以及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質;

(七)事故的責任劃分,以及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八)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和簽名;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下工作,并對事故調查組負責。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遵守事故調查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會有關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單位、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調查,并如實地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工作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應當由調查組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的單位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科學分析,充分討論。事故調查組成員或其成員單位對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調查組組長或牽頭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仍有異議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事故調查報告統一由牽頭部門報送有關單位。

第二十四條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或者有權作出事故處理決定的有關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責成原事故調查組復查或者進行補充調查。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90日。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事故調查專項費用,用于支付事故調查等相關費用。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二十七條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或相關部門自接到事故報告之日起30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向同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提出事故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事故處理決定由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及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責任人的責任追究,由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二)對行政機關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政監察部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事故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事故處理決定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0日。

事故處理決定應當分別送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組織和事故單位。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調查報告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結案手續。

(一)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含死亡、重傷),以及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并批復結案,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市本級企業和省、中央在紹企業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的事故,分別由市級有關部門和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并批復結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的事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并批復結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四)造成一次重傷1-2人或輕傷9人以下的事故,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結案,并報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視情進行復查。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對事故處理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事故處理情況予以公布,接受輿論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