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疫范文

時間:2023-04-03 21: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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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稱: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Science

主管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主辦單位: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

出版周期:雙月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種:中文

本:大16開

國際刊號:1674-5345

國內刊號:11-579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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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范圍:國內外統一發行

創刊時間: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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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進口木材檢驗檢疫;木材病蟲害;防治措施

中圖分類號:F762.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50501082

1 進口木材主要質量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對木材的需求也急速增加,因此對進口木材的質量把關尤為突出,下面主要分析我國進口木材存在的質量問題:

1.1 進口木材長度短體積小

主要分布在非洲和俄羅斯,根本在于國家之間的檢尺方法不同、商家客觀原因造成的。

1.2 進口木材的品質漏洞大

主要分布在馬來西亞和俄羅斯,表現為木材中有蟲眼、木材中有裂縫、死節、木材彎曲等問題。

1.3 對于木材種類的鑒定分歧較大

主要涉及到關稅、瀕危物種保護等方面,是目前木材交易過程中面臨的嚴峻考驗。

1.4 木材的除害處理效果不理想

東南亞、歐洲、非洲等地區對出口原木植物檢疫、熏蒸不夠嚴格,除害處理方法不合理;俄羅斯遠東地區、美國阿拉斯加地區除害處理效果差;部分原木帶土增加危險性有害生物傳入風險和幾率。同時,由于簽訂貿易合同不嚴謹等原因,導致欺詐現象屢屢發生,使進口商遭受嚴重經濟損失,也助長了國外出口商弄虛作假行為。

2 進口木材檢驗檢疫措施

進口木材已成為我國必不可少的資源,因此對木材的檢疫尤為重要:

2.1 完善進口木材檢驗檢疫體系

包括進口原木的檢疫條件、檢疫人員配置、檢疫環境、檢疫項目等。

2.2 提高進口木材有害生物風險分析

抽調系統內專家組成疫情風險分析工作組,針對436種檢疫性有害生物搜集國外相關信息,進行記錄統計和風險分析,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有針對性制定法規要求。

2.3 建立進口木材檢疫審批預檢機制

參照進口大宗糧谷檢疫審批制度,實行進口原木檢疫審批制度;建立進口木材預檢制度,并及時通報給輸出國和國內進口商;建立定期通報制度,敦促輸出國實施有效檢驗檢疫和熏蒸處理。

2.4 加強進口木材檢疫證書確認核查

接受報檢時,要求貨主或人交驗合同正本;與有關國家開展進口木材檢疫證書格式和內容確認工作,對證書造假者,絕不姑息。

2.5 加強進口木材檢疫監管

修訂進口原木檢驗檢疫除害處理區管理辦法,規范除害處理區監管工作。監督單位必須依照管理辦法和國家法規開展業務,對沒有依照管理法規的以及有安全隱患的取消其資格。

3 木材蟲害發生的原因

木材發生蟲害主要是因為含有可溶性糖分、淀粉、微量元素、真菌等害蟲所需的營養物質。木材害蟲的繁衍能力特別強大,傳播速度快,多數害蟲被消滅后,僅剩的個體會快速繁殖后代繼而快速傳播;農林業的發展對害蟲的發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人工林業的大面積增長,使害蟲快速繁殖和傳播;隨著國際貿易的快速發展,林業生產之間的活動交往為害蟲的生存和傳播提供了便利,木材的被害面積也越來越廣泛;害蟲的適應能力會隨著環境的改變不斷增強,尤其是害蟲的遺傳特性、抗壓能力、抗逆能力會逐步變強。

4 木材蟲害的防治措施

有效的蟲害防治,不僅保護了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而且維護了自然生態平衡。因此木材蟲害的防治需做到以下幾點:

4.1 強化木材蟲害的防治意識

提高生態環境質量,保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盡量減少病蟲害帶來的危害和損失,促進森林資源保護的管理水平,可以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良好的資源保障。抓好木材病蟲害的防治工作,不僅可以降低經濟損失,還能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

4.2 做好木材蟲害的預測預報工作

害蟲的預測預報是用科學的方法觀察害蟲的繁殖傳播情況,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在進行檢測的過程中,必須確保檢測工作能夠全面、及時、準確的開展,指派相關的工作人員對固定的病蟲災害區域進行檢測。

4.3 加大科技與資金的投入

堅持“以地方為主,國家補助為輔”的投入原則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確保蟲害防治有序進行。

4.4 實行獎罰制度

在防治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或取得科研成果的進行獎勵;對隱瞞蟲情造成蟲害蔓延的進行處罰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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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木材檢疫;熏蒸;水浸;熱處理;銷毀

木材檢驗檢疫處理的方法很多,在實際檢疫中,要根據危險性病蟲害的種類、性質、潛伏部位以及所具備的條件選擇經濟有效的處理方法。

1、熏蒸處理

熏蒸處理是指在密閉的條件下,利用熏蒸藥劑氣化后的有毒氣體在一定溫度范圍內較好的擴散、滲透和吸附能力,殺死有害生物的一種處理方法,這種處理方法的效果較好。熏蒸處理是應用最廣泛的檢疫處理措施,它具有以下幾個優點:①由于熏蒸劑的分子狀態為氣體,因此能穿透到被熏蒸的木材內部,殺死內部隱藏的害蟲;②只要在密閉的場所或容器內都可進行處理,如在帳幕、船艙、車輛、倉庫、加工廠等;③熏蒸處理可以快速集中消毒大批量木材,節省人工和費用;④熏蒸后通風散氣,毒氣易于擴散出去,在木材上不留殘毒或殘毒問題相對較輕。

1.1熏蒸劑

熏蒸所使用的藥劑稱為熏蒸劑,是指在所要求的溫度和壓力下能產生對有害生物致死的氣體濃度的一種化學藥劑。熏蒸劑是以氣體分子起作用的,不包含呈液態或固態的顆粒懸浮在空氣中的煙霧劑和氣霧劑。理想的熏蒸劑應具有這些特點:毒殺有害生物效果好,作用迅速;有效滲透和擴散能力強,吸附率低,易于散毒;對木材品質影響小或低,不損害木材外觀,不腐蝕金屬,不損害建筑物;對人無毒害作用,不污染環境;不爆炸,不燃燒,操作安全簡便;不溶于水。在實際應用中,現有的熏蒸劑幾乎不可能同時具有上述的所有特點。在選擇熏蒸劑時,要根據藥劑理化性質、有害生物種類及氣溫條件等綜合考慮。

我國對木材進行熏蒸處理時,最常用的熏蒸劑為溴甲烷、硫酰氟。溴甲烷是神經毒劑,有廣譜的殺蟲、殺螨作用,對各個蟲態都有效,兼有殺鼠、殺菌作用。應該注意的是溴甲烷是劇毒,且無警戒性,一旦中毒,不易恢復,因此需嚴格實施防毒措施。硫酰氟對昆蟲卵以外的各蟲態毒性強,滲透力強、用藥量省、殘留量低、速度快、無腐蝕性、低溫使用方便,為廣譜性熏蒸殺菌劑。熏蒸時不需要加熱設備,貨物吸附量比溴甲烷少,熏蒸后廢氣發散快,對人,畜毒性比溴甲烷低。

1.2熏蒸方式

對木材進行熏蒸處理的熏蒸方式有常壓熏蒸和真空熏蒸兩種。

其一,常壓熏蒸是在帳幕、倉庫、船艙以及其他可密閉的設施或容器內于正常大氣壓下熏蒸。帳幕熏蒸時地面需鋪墊塑料布或掛膠布,放上貨物,再覆蓋塑料布或掛膠布,接口處卷折夾緊,四周用泥土、沙袋壓緊。倉庫、船艙熏蒸時均應糊封,防止漏氣。熏蒸劑用量根據熏蒸設施容積、貨物所占容積比例、對熏蒸劑的吸附量以及可能的漏氣程度確定。然后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安放施藥設備和蟲樣管,進行施藥。熏蒸達到規定時間后,實施散毒,檢查蟲樣的熏蒸效果,并安全處理殘留熏蒸劑和熏蒸用具。

其二,真空熏蒸實際上是減壓熏蒸,即將密閉容器內的空氣抽出,使容器內達到一定的真空度,然后輸入一定劑量的熏蒸劑進行熏蒸,以達到殺蟲滅菌的目的。熏蒸結束后,抽出熏蒸劑氣體,反復通人空氣沖洗。由于在熏蒸之前先要抽氣減壓,因此有利于毒氣分子的擴散滲透,同時促進了害蟲的呼吸,加快了害蟲的中毒速度,縮短了殺蟲滅菌時間;真空熏蒸的密閉條件較好,施藥、熏蒸、殘余毒氣的排放均在嚴格密閉的條件下進行,避免了毒氣的外泄,降低了環境污染,改善了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

1.3熏蒸處理的影響因素

熏蒸處理的效果主要受熏蒸劑的理化性能、熏蒸條件、環境因素、密閉程度、有害生物種類與生理狀態及木材堆放形式等因素的影響。針對不同的情況,應采取科學具體的方法,獲得較好的熏蒸效果。

熏蒸劑的揮發性和滲透性強,能迅速、均勻地擴散,使木材在熏蒸時各部位都能接受到足夠的藥量,熏蒸效果較好,所需熏蒸時間較短。在木材檢疫中應用的多數熏蒸劑,氣。體密度大于空氣,因此向上擴散慢,多積聚下層,需由木材頂部施入,鼓風擴散。

環境因素中,以氣溫對熏蒸效果的影響最大。溫度升高,藥劑揮發性增強,昆蟲呼吸量增加,熏蒸效果好;溫度降低,需增加藥量或延長熏蒸時間??諝鉂穸葘ρ粜Ч挠绊戄^小,但對某些藥劑可能有所影響,例如磷化鋁在相對濕度大時,易于分解。

昆蟲的蟲態及營養生理狀況不同,對熏蒸劑的抵抗性有差異。同種昆蟲對熏蒸劑的抵抗力卵強于蛹,蛹強于幼蟲,幼蟲強于成蟲,雄蟲強于雌蟲。熏蒸前昆蟲的生活環境溫度高時,昆蟲呼吸速率高,殺蟲所需藥劑有效濃度低;若生活環境溫度低,昆蟲的新陳代謝不活躍,則需要提高熏蒸藥劑的濃度。

2、水浸滅蟲處理

當發現進口木材攜帶的害蟲種類、數量較多時,可采用水浸滅蟲處理的辦法。木材水浸滅蟲處理,就是將經檢查檢驗發現蛀干性害蟲多,需要進行滅蟲處理的木材運至水上貯木場,貯木場一般水深3m以上,四周以鋼筋混凝土樁架設立圍墻,場內每隔一定距離設一排水泥樁以固定木排。當待處理的木材運到貯木場后,分批次,按要求整齊有序地卸入水中指定地點,讓其沉入水中并固定。對于浮出水面的部分要進行噴藥處理,藥劑可用殺螟松、馬拉硫磷等乳劑。水浸處理的時間一般為90天以上,最長達6個月,可以獲得良好的滅蟲效果。

3、熱處理

可采用蒸汽、熱水、干燥、微波等熱處理方式對帶蟲或染病的木材進行殺菌滅蟲,具體操作時要根據處理要求、有害生物種類及設備條件等選用適宜的方法。為了達到徹底殺菌滅蟲的目的,處理時木材的中心溫度至少要達到71.1℃以上。

4、停運、退回或銷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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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府、行政機關均對行政指導進行了一定探索并越來越多的行政執法工作中實踐。檢驗檢疫部門也不例外,近年來。多年來已在檢驗檢疫監管工作中,包括行政處罰工作中運用到行政指導工作方式,也得到很多行政相對人和上級政府部門的肯定。然而,作為新興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導工作在取得成果的同時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其中較為突出問題的一些基層執法人員對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融合的正當性存有疑問,認為二者是相互沖突和對立的兩個范疇,從而制約了行政指導在日常監管工作的運用和效能。由于行政處罰貫穿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各項制度之中,客觀上成了衡量我國行政法制完善程度的重要實踐尺度,也是檢驗檢疫部門考量行政執法成效的重要指標之一。

一、檢驗檢疫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的關系

存在著諸多的區別和聯系。檢驗檢疫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屬于不一樣的行政法學范疇。

指檢驗檢疫部門在其職能、職責或管轄事務范圍內,檢驗檢疫行政指導。為適應監管和服務的需要,適時靈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則的指導、勸告、建議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方法,以謀求行政相對人同意,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之行為。

檢驗檢疫部門為達到對違法者予以懲戒,檢驗檢疫行政處罰。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維護檢驗檢疫秩序,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一定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為。

(一)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實施依據不同。行政處罰,其適用的首要內涵即要求處罰的依據法定,即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文規定,具體到檢驗檢疫部門主要是“四法五條例”。檢驗檢疫行政指導行為的依據可分為規范性依據和非規范性依據。其中,規范性依據是指具有行政指導行為內容的明確的法律規范和政策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13條規定:“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以外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發現進口商品質量不合格或者殘損短缺,需要由商檢機構出證索賠的,應當向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狈且幏缎砸罁侵覆痪哂行姓笇袨閮热莸姆稍瓌t、客觀情況和行政相對人的需求等,如某檢驗檢疫部門根據企業需求上門指導實驗室建設。

2.適用范圍不同。相較而言,檢驗檢疫行政指導適用范圍較寬。從對象上看,行政指導的對象包括與檢驗檢疫職能范圍相對應的所有行政相對人,而行政處罰僅指向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應當受到制裁的行政相對人;從內容上看,行政指導的事項十分廣泛,基本上涵蓋了檢驗檢疫職能范圍內的所有事項,在違法行為發生前、發生后及處置后均可以有所作為,而行政處罰則僅限定在違法行為發生后懲治和糾錯方面。

3.實施方式不同。檢驗檢疫行政指導的行為方式較為靈活多樣,只要是符合法律精神、原則的方式都可以采用,包括提示、警示、勸告、勸誡、獎勵、建議等,如現在很多檢驗檢疫部門采用的質量分析、行政建議、行政處罰回訪、單位座談、許可企業證書到期預警等等;行政處罰為依法設定,《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有七類,檢驗檢疫涉及到的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等。

4.實施程序不同。目前檢驗檢疫部門對于行政指導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定,存在較大的靈活性,執法人員可以因時、因地、因人、因事靈活運用。行政處罰程序則十分嚴格,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嚴格的行政處罰程序既將檢驗檢疫部門官僚武斷和伸手過長的危險減少到最低限度,又保證其能夠靈活有效地進行管理。

5.實施保障不同。檢驗檢疫行政指導要求相對人協助具有任意性,不以強制力為保障,雖然有時行政指導行為中指明行政相對人如不接受行政指導行為,可能會產生某種具體的法律后果,但這僅是當事人未履行法定義務的結果,并非表明該行政指導行為具有強制效力。如某檢驗檢疫部門向轄區內某商品注冊登記企業發出警示:“該企業的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將于三個月后到期,需及時準備換證復查材料并提前申請?!痹撈髽I未按照此行政指導的要求申請換證復查而導致許可證失效,此結果并非行政指導行為的強制效力。檢驗檢疫行政處罰則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制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51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加處罰款、將查封、扣押的財務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兩者之間的聯系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雖然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之間存在著如上諸多的差異,而深入分析兩者的價值取向和實踐意義可以得出,二者在價值層面和執法實踐中均有著千絲萬縷的關聯。

1.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本身具有關聯性?!缎姓幜P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這表明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是法定原則。事實上,對違法行為的懲戒本身就是一種警示教育,要做到標本兼治、達到行政處罰目的,必須使當事人不僅知道這樣做不行,還要知道為什么不行。要達至這一目標,我們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必須加強解釋、說理、答疑等基礎工作,近來江蘇檢驗檢疫系統正在全面推行的行政處罰“說理式辦案”即屬于此,而這恰是行政指導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的具體體現。所以說,行政指導和行政處罰本身具有高度的關聯性。

2.兩者在實現檢驗檢疫行政管理目標上具有統一性。行政管理的最終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全體人民的合法利益。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的目標并非實施處罰,而是糾正違法行為、預防再次發生,維持良好的檢驗檢疫秩序。檢驗檢疫行政指導則是以勸告、建議等非強制性方式,向相對人施加作用和影響,促使其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達到維護良好檢驗檢疫秩序的目的。由此可見,兩者在實現檢驗檢疫行政管理目標上有著相類似的價值取向。

3.兩者的結合運用有助于提高檢驗檢疫工作效能。從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的效果來看,雖然每年執法力度不可謂不嚴,處罰企業不可謂不多,但違法行為數量卻未在實質上減少,一些偽造、使用假冒檢驗檢疫單證的嚴重違法行為仍然存在。同時,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立法已有明顯的滯后性,使得行政處罰對于一些違法行為的發生并不能產生很好的糾錯作用。而引入行政指導,則可能進一步降低違法行為發生率,或及時糾正輕微違法行為,從而有效地避免檢驗檢疫監管不到位或監管效果不佳的情況。從檢驗檢疫執法成本看,行政處罰在嚴厲打擊違法行為的同時也設置了嚴格的程序,通常耗時較長、需要人力物力投入較多,執法成本相對較高。而行政指導相對于行政處罰,程序簡單、適用靈活,耗費的管理成本較低。因此,二者的結合運用,恰好能取長補短,有效減少行政管理成本。

4.兩者均是全面建設法治質檢的題中之意。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2011年全國依法行政工作會議,提出了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奮斗目標。2011年質檢總局法制工作會議上,提出要全面加強法治質檢建設。這就要求,檢驗檢疫部門在嚴厲打擊違法行為的同時,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完善行政處罰機制,而如何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完善行政處罰機制,引入行政指導就是一個很好的途徑。同時,法治質檢又要求質檢工作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托,各項工作都要有相應的程序,需要按照步驟、按照時限、按照要求嚴格執行。而檢驗檢疫立法因多方面的局限,其滯后性、抽象性是難以避免的,法律空白始終存在,不可能完全滿足檢驗檢疫日常執法的需求,難以提供詳盡、有效的法律依據。此時,如果以傳統的“無法律即無行政”的觀念來限制行政行為,將可能使一些職能的履行陷入癱瘓狀態。而行政指導由于更強調當事人的合意和意思自治,以靈活多樣的手段、柔和的程序彌補了法律的僵化和滯后性,如果再將日?;男姓笇侄?,用規范、文件的形式加以確認和完善,便可以更好地實現法治質檢的內在要求。

二、關于檢驗檢疫行政指導在行政處罰中的運用

如前所述,將行政指導引入檢驗檢疫行政處罰在理論上有著可行性和科學性。從近年來部分檢驗檢疫部門的實踐來看,在檢驗檢疫工作中引入行政指導,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提高監管效能,減少和避免監管對象不配合的現象,并能促使監管對象主動參與檢驗檢疫監管工作,實現行政目的;另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發展,通過政策宣導、質量分析、行政建議等多種手段,幫助企業更好地應對危機;此外,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的行政民主、行政法制、行政服務意識,構建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和諧關系,促進服務型檢驗檢疫建設。

筆者認為,將行政指導引入檢驗檢疫行政處罰過程,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一)違法行為發生前。

1.重點項目預警。檢驗檢疫部門通過與地方政府、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等加強聯系,主動了解大型進出口項目、新設企業進出口需求等,提供“送法上門”等服務,讓行政相對人第一時間了解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從而在進出口環節規范操作。

2.監管過程預警。在委托進口的貿易中,實際的收、發貨人極有可能并不清楚檢驗檢疫的相關規定,因此在無意中違法。這一現象在進口商品檢驗過程中經常發生。檢驗檢疫部門可以在職權范圍內,對發現的有可能發生違法的苗頭性、傾向,及時通過提示、警示、通知等方式,控制違法事態的蔓延,及早糾正違法傾向,盡量避免啟動行政處罰程序。

(二)違法行為發生后。

1.不予處罰?!缎姓幜P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睓z驗檢疫部門對已經立案的輕微違法行為,在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通過行政指導能達到糾正違法行為,同時能夠預防再次發生的情況下,適當作出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這樣在能達到相同行政管理目標的同時,還更有利于緩和矛盾,促進和諧。

2.說理式辦案。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對當事人說清事理、說透法理、說通情理,以提高當事人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認知,爭取當事人的配合,增進案件的透明度,促進案件的順利辦結。這可以說是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以行政指導確保個案公正性的有效途徑,能夠有效避免因執法不公而造成行政執法權威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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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動物檢驗檢疫 內檢 外檢 融合

連續多年來進出境動植檢部門通過加強疫病疫情的監測和檢測,采取科學的有效措施,強化口岸防控,加強與境內外有關部門的合作,成功化解了疫情疫病突發事件,確保了農產品的進出口安全。黨的十做出的部署和要求方方面面都與動植檢工作相關,為做好動植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國特色進出境動植物檢驗檢疫內涵指出,要“檢檢相融”。這包含兩層概念,一是進出境動植物檢驗檢疫中“檢驗”和“檢疫”內容要相融,另一層概念就是必須堅持“內檢”和“外檢”要有機結合,相互交融。下面就簡單的來談談對動物檢驗檢疫工作中內外檢相融的看法。

世界上很多國家的動物檢疫工作主要由一個部門管理,中國的動物檢疫工作卻由不同的機構承擔,其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進出境動物檢驗檢疫(外檢),主要由農業部門負責國內的動物檢疫(內檢),這就要求外檢與內檢部門必須加強分工與協作,才能確保動物檢疫工作的質量。

一、動物檢驗檢疫內外檢的職責與共同點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以行使國家、防止動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傳入傳出、控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根本任務。國內的動物檢疫指在國內各省、市、縣或鄉鎮地區實行的產地檢疫和運輸檢疫,及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控制等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動物檢疫內外檢其實是一脈相承的,其核心任務歸根結底一是防止和控制動物疫情,二是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只不過不同的部門工作在不同的戰線而已。

二、動物檢驗檢疫內外檢融合的必要性

(1)動物疫情信息共享與聯合處置。由于內外檢分屬不同部門管理,對于國內、國外的疫情信息的獲取時間是有差別的,但是內外檢都需要在第一時間及時掌握所有國內外的疫情信息,以便及時決策,防控。這就需要內外檢共建動物疫情信息共享平臺,一旦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內外檢、各地區要統籌兼顧,聯合行動,不要各自為戰,各搞各的防控,從國內到國境,其實都是一條戰線的戰友,只有信息共享,聯合行動才能做到防控效果的最大化,發揮1+1>2的效果。

(2)避免動物產品質量“內外有別”。數據顯示,多年以來我國食品出口合格率均保持在99.8%以上,而內銷食品的合格率卻只有90%左右。就動物產品而言,外檢部門必須對出口產品進行批批檢驗,質量按國外相關要求進行檢測合格后放行,相關檢驗標準也是與時俱進;而內檢使用的標準相對滯后,這就是內外檢分屬不同部門帶來的檢疫模式,管理水平及使用標準不一,最終導致群眾產生產品“內外有別”的感覺,如果內外檢能夠有機交融,對同樣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標準,相同的檢驗手段,讓內外檢做到對內外產品一視同仁,內銷與出口的產品質量相同就指日可期了。

(3)避免人力物力資源的浪費。我國目前與動物檢驗檢疫工作相關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依據相關法律,內外檢分別在自己管轄的領域開展工作,但是不可避免會有一部分重疊的管轄范圍,這就有可能帶來重復檢驗檢疫,浪費人力物力資源。比如一批動物產品的出口,要求從原料到成品全部檢測合格方準放行,對于原料的質量控制如果內外檢都去監管,檢測,就會造成重復勞動,如果能夠合理分工,共享數據,效果可能會更好。再談實驗室建設的問題,如果內外檢能夠深度融合,進行實驗室共享,或許不光能減少實驗室重復建設行為的資源浪費,更能夠集中力量,做大做強實驗室,進而提高工作效率與質量。

(4)內外檢融合對內外檢的促進作用。目前外檢對進出口產品的檢疫主要集中在口岸的控制,但是對產品在國內的流通情況就不大了解,比如對進口肉類檢測合格放行后的后續監管就有限,對出口產品的原料來源、質量也就僅限于企業提供的一張報告,而內檢對于肉類進口的相關手續及口岸查驗、出證等環節也不甚了解,對于市場上的進口肉類產品是否來自疫區,是否是合法途徑入境等難以判斷。在部分地區的內外檢聯合執法中,往往能夠發現大量非法進口的肉類產品,如果能夠堅持內外檢相互融合,相信對彼此工作的促進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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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口岸 進境 國際郵件 檢驗檢疫

一、蘇州口岸國際郵件檢驗檢疫工作概況

蘇州口岸的國際郵件檢驗檢疫工作始于2002年,作為江蘇省僅有的兩個國際郵件口岸之一,主要承擔蘇州、無錫、常州、南通、泰州等地區的進出境郵寄物的檢疫監管工作。隨著經濟發展和對外交流的增多,通過蘇州口岸進出境的郵寄物越來越多,據郵政部門統計蘇州國際郵件業務量位于全國第五。入境郵寄物的檢疫監管作為檢驗檢疫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政策法規性、專業技術性都很強的涉外工作。近年來,國內外先后爆發的非典、高致病性禽流感、瘋牛病、口蹄疫及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涉及公共安全事件和北京奧運、上海世博等國家重大活動都與口岸郵檢工作密切相關。郵檢工作在嚴防和阻隔各類傳染病和動植物疫病疫情的傳入傳出方面,在積極應對各種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恐怖事件中,正在發揮著越來越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蘇州口岸郵檢截獲物情況分析

1.截獲物種類分析。2007年至2010年,蘇州檢驗檢疫局累計查驗入境郵包快件21563件,截獲畜肉產品、水生動物產品、未經檢疫審批的種苗、糧谷、蔬菜等違禁物2824批。由表1可知,畜肉產品和水生動物產品是蘇州口岸入境郵件截獲物品的重要組成部分,分別占全部截獲批次的56.20%和28.51%。

2.截獲物風險分析。畜肉產品大多來自日本、韓國等瘋牛病、口蹄疫流行國家,且以生肉為主,由于郵寄時間過長,大部分畜肉產品還未寄達目的地就已經腐敗變質,成為疫情疫病的傳染源,具有較高的檢疫風險,一旦截獲,將立即被進行銷毀或退運處理。

水生動物產品以深加工的干制品為主,經抽樣檢測并未發現帶有傳染性疫病疫情,風險較低。

植物種苗所占比重不大,但卻是植物疫情的重要來源。近年來,蘇州郵檢口岸相繼在進境種苗中截獲咖啡果小蠹、澳洲蛛甲、四紋豆象等檢疫性有害生物4種次,其他一般性有害生物140種次。從郵寄種苗的實際情況看,大部分寄件人虛報品名,或者將種子夾雜在衣服、食物以及其他雜物甚至信函中,以逃避檢驗檢疫人員的查驗,且這部分種苗大多未經檢疫審批,檢疫風險較高。

其他諸如廢舊電動工具、無3C認證產品雖然數量不多,但因為達不到各方面的技術要求而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生物制品、病原菌等特殊物品向來是監管的重點,稍有不慎,便可能造成疫情的傳入,風險較大。

3.截獲物來源國分析。由表2可知四年來蘇州郵檢口岸累計從來自6個洲,33個國家和地區的入境郵寄物中截獲2824批違禁物,其中有2197批違禁物來自亞洲,占全部截獲物的77.8%。而亞洲的違禁物有2016批來自日本,以牛肉制品、豬肉制品和水生動物產品為主,原因是來自亞洲的郵件數量多,約占全部郵件質量的75%,而來自日本的郵件又占整個亞洲郵件的80%。

三、加強國際郵件檢驗檢疫工作的建議

1.必須不斷完善國際郵件檢驗檢疫的法律法規,同時加大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電臺、報紙等媒體以及開展行政指導、發放宣傳單等形式,使相關法律規定深入人心,讓群眾自覺地不再郵寄易傳帶疫情疫病的郵寄物,防止有害生物的傳入和傳出。

2.加強軟、硬件建設,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加強從事郵檢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提高工作責任心和業務水平。同時在查驗現場配置X光機或者與海關協調共同使用X光機,有條件的可考慮配備檢疫犬,提高檢出率。

3.目前,郵局的網絡系統僅能提供每個郵件的面單號、來源國等基本信息,檢驗檢疫關注的物品名稱、收發貨人等重要信息均無法體現,造成了現場查驗的盲目性。應盡快開發出入境郵寄物品專用管理系統,并與國外郵政部門共享郵件信息,只需掃描條形碼就能讀取物品名稱、收發貨人、貨值等重要信息,提高開包查驗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目前,全國范圍的預警系統尚未形成,某些來自敏感國家或地區以及個人的郵件未進行重點檢查。我們必須及時借鑒國外郵檢機構的先進經驗,收集和整理國際組織的疫情信息以及以往郵檢工作的統計資料,再通過計算機軟件進行科學的分析,可以列出預警的收寄件人、郵寄件國家和地區,以及易攜帶違禁物品的郵件信息,從而提高郵檢效率。

5.加強與海關、郵政等部門的交流與合作,形成相互溝通的聯絡機制,在查驗和檢疫過程中形成合力,做到三方同臺查驗,同時驗放,資源共享,提高出入境郵件的檢驗檢疫水平。

參考文獻:

[1]許文根,吳森明.郵檢工作應引起各方的高度關注.中國檢驗檢疫,2007(10)

[2]萬曉泳,吳森明,李曉慶.入境郵件安全問題的探討.中國檢驗檢疫,2008(7)

[3]杜丹,黃可輝,張乃榕,等.福建郵檢物品的種類與風險分析.檢驗檢疫學刊,2009(2)

[4]史建華.郵檢工作——國家安全的保障.中國檢驗檢疫,2011(3)

篇7

第一條為規范出入境檢驗檢疫查封、扣押工作,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查封、扣押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的核查、封存或者留置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查封、扣押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查封、扣押的實施。

第四條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查封、扣押應當適當,以最小損害當事人的權益為原則。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查封、扣押,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查封、扣押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檢驗檢疫機構違法實施查封、扣押造成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二章適用范圍和管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實施查封、扣押:

(一)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經書面審查、現場查驗、感官檢查或者初步檢測后有證據證明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

(二)非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經抽查檢驗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出口食品、食用農產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四)進出口食品、食用農產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的生產經營場所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

(五)在涉及進出口食品、食用農產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中,存在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的。

檢驗檢疫機構認為應當實施查封、扣押,但屬于海關監管的或者已被其他行政機關查封、扣押的,檢驗檢疫機構暫不實施查封、扣押,并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海關或者實施查封、扣押的其他機關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七條查封、扣押一般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實施。

檢驗檢疫機構需要異地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及時通知異地檢驗檢疫機構,異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兩個以上檢驗檢疫機構發生管轄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機構指定管轄。

第三章程序

第八條實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收集證據材料、報告、審批、決定、送達、實施等。

第九條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做好證據的收集工作,并對收集的證據予以核實。

第十條查封、扣押的證據材料一般包括:現場記錄單、現場筆錄、當事人提供的各種單證以及現場抽取的樣品、攝錄的音像材料、實驗室檢驗記錄、工作紀錄、檢驗檢疫結果證明和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并填寫《實施查封、扣押審批表》,經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案件重大或者需要對數額較大的財物實施查封、扣押的,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緊急情況下或者不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導致嚴重后果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按照合法、及時、適當、簡便和不加重當事人負擔的原則當場做出查封、扣押決定,并組織實施或者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當場實施查封、扣押的,檢驗檢疫執法人員應當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制作《查封、扣押決定書》?!恫榉?、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措施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稱、數量和期限;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和印章;

(六)行政執法人員的簽名和日期。

第十五條《檢驗檢疫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及時送交當事人簽收,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送達日期。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予以注明。

第十六條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檢驗檢疫機構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二)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三)當場告知當事人實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四)制作現場記錄,必要時應當進行現場拍攝。現場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查封、扣押實施的起止時間、實施地點、查封、扣押后的狀態等;

(五)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單。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由當事人、物品保管人和檢驗檢疫機構分別保存;

(六)現場記錄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單由當事人和檢驗檢疫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筆錄中予以注明;見證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檢驗檢疫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七)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檢驗檢疫機構已實施查封、扣押。

實施查封、扣押后,需要出具有關檢驗檢疫證書的,應當按規定出具相關證書。

第十七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30日內依法對查封、扣押的進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場所),做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時限,期限不超過30日。對于保質期較短的商品或者其他物品,應當在7日內做出處理決定。涉及行政處罰的,期限遵照相關規定。法律對期限另有規定的除外。

需要進行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時間不計入查封、扣押期限。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告知當事人。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檢驗檢疫機構承擔。

第十八條對查封、扣押的進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場所),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除外。

第十九條對查封的進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場所),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指定當事人負責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負責保管,當事人或者受委托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轉移。因當事人原因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損失,由委托的檢驗檢疫機構和受委托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對經查實不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進出口商品和其他不再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物品(場所),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并制作《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單》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檢驗檢疫機構在查封、扣押期限內未做出處理決定的,查封、扣押自動解除。被扣押的進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應當立即退還當事人。

第四章監督

第二十二條實施查封、扣押的檢驗檢疫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糾正或者由上級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實施查封、扣押的;

(二)改變法定的查封、扣押方式、對象、范圍、條件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查封、扣押的。

第二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糾正并依法給予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查封、扣押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三)對依法應當退還扣押的物品不予退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四條檢驗檢疫機構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上級檢驗檢疫機構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據為己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對禁止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必須實施封存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對出入境旅客實施的診驗等強制措施不在本規定調整范圍之內,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檢驗檢疫查封、扣押文書格式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并在其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查封、扣押檔案,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

篇8

第一條為防止水生動物疾病傳入我國,保護漁業生產安全、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國際水生動物衛生法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進境水生動物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生動物是指來自人工養殖的活的魚類(包括其、卵)、軟體類、甲殼類等水生動物。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進境水生動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進境風險分析與檢疫審批

第五條國家質檢總局按照《進境動物和動物產品風險分析管理規定》的規定,根據水生動物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機構提供的水產養殖、檢驗檢疫、疫病控制等有關信息資料,開展進境水生動物風險分析工作。

第六條輸入水生動物的貨主或者其人應當按照《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

第三章裝運前檢疫衛生要求

第七條向我國輸出水生動物的國家或者地區,應當在過去12個月內未發生國際動物衛生組織規定必須申報的水生動物疾病和我國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水生動物疾病。

第八條輸往我國的水生動物必須來自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注冊的養殖場。該養殖場應當嚴格置于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機構的檢疫監督之下,并且按照《國際水生動物衛生法典》推薦的方法和標準,對《國際水生動物衛生法典》中規定申報的疾病連續監測兩年以上未檢測到有關疾病。

第九條輸出水生動物的養殖場,其周圍1公里范圍內應當無水產品加工廠,并具有防止其他水域水生動物侵入的設施,水質不低于我國規定的漁業養殖水質標準。輸出食用水生動物的養殖場,其水體還應當保證未遭受致病病原體以及其他對人體有害的物理或化學污染。

第十條水生動物輸往我國之前,必須在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機構認可的場地進行不小于14天的隔離養殖。輸往我國的水生動物在隔離檢疫期間,不得與其他野生或者養殖的水生動物接觸。

第十一條輸出水生動物卵和的,必須來自健康的親代種群。

第十二條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驗檢疫部門對輸往我國的水生動物進行檢疫后,按照規定評語出具的動物健康證書,應當符合《檢疫許可證》要求。

第十三條輸往我國的水生動物在包裝運輸前,不得有任何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臨床癥狀。種用和觀賞用水生動物必須使用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批準的有效藥物進行藥浴、消毒并驅除水生動物體外寄生蟲。

第四章包裝和運輸材料要求

第十四條輸往中國的水生動物的包裝必須是全新的或者經過消毒,符合中國衛生防疫要求,并能夠防止滲漏。外包裝應當標明養殖場注冊編號、水生動物品種和數(重)量;內包裝袋透明,便于檢查。

第十五條水生動物的每一個包裝容器,應當保證只盛裝一種水生動物,數量適當,能夠滿足動物生存和福利等需要。

第十六條包裝用水或水冰必須達到中國漁業水質標準,不得含有危害動物和人體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可能破壞水體生態環境的水生植物。

第十七條鋪墊材料應當經過消毒除害處理,不得帶有土壤和危害動植物和人體健康的有害生物,并對生態環境無害。

第五章進境檢驗檢疫

第十八條水生動物運抵進境口岸時,貨主或者其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檢驗檢疫機構查驗《檢疫許可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簽署的動物健康證書等單證。

無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有效動物健康證書,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具體情況,對進境水生動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第十九條檢驗檢疫人員對進境水生動物實施以下現場檢驗檢疫:

(一)核對貨、證是否相符;

(二)了解水生動物的運載情況;

(三)檢查包裝狀況是否有破損;

(四)進行臨床檢查,需要時可以打開內包裝檢查。

第二十條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根據現場檢驗檢疫情況,對進境水生動物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發現水生動物死亡率不超過50%(含50%)的,對外包裝消毒處理后,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等單證,隨貨物運達指定地檢驗檢疫;

(二)發現死亡率超過50%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進口數量較少的種用親代水生動物,視具體情況決定處理方式;

(三)對來自霍亂疫區的水生動物,應當實施衛生處理或者銷毀;

(四)發現內包裝容器損壞并有裝載水灑漏的,要求貨主或其人對包裝容器進行清理、更換包裝或者對破損包裝內的水生動物作銷毀處理,并對現場及包裝容器等進行消毒;

(五)現場需要開拆包裝加水或者換水的,所用水必須達到中國規定的漁業水質標準,并經消毒處理。對廢棄的原包裝、包裝用水或冰及鋪墊材料,實施消毒處理。

第二十一條進境水生動物運抵指定地后,貨主或其人應當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核對貨證,對已經死亡的水生動物必須作無害化處理,并按照下列規定對活的水生動物進一步實施檢驗檢疫:

(一)進境種用和觀賞用水生動物:

1.對原包裝物、裝載用水或冰和鋪墊材料作消毒處理,水生動物經藥浴后放入指定的養殖場地隔離檢疫。隔離檢疫場的條件和隔離檢疫期間的管理應當符合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

2.隔離檢疫期間,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檢疫許可證》要求和其他有關規定抽樣和實施檢驗檢疫。

3.隔離檢疫期滿、檢驗檢疫合格的,解除隔離狀態,允許進口單位投放養殖環境或者銷售;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同一隔離設施內全部動物作撲殺銷毀處理,并對水體和隔離場地進行消毒。

(二)進境食用水生動物:

1.對原包裝物、裝載用水或冰和其他鋪墊材料作消毒處理。

2.按照《檢疫許可證》要求和其他有關規定,抽取樣品進行檢驗檢疫。抽樣后,水生動物可以進入銷售或者消費環節。

第二十二條檢驗檢疫機構發現進境水生動物不符合中國檢驗檢疫要求的,應當將檢驗檢疫結果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并按《出入境動植物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規定啟動進境風險預警系統,加強對來自同一國家或者地區進境水生動物的檢驗檢疫。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出檢疫官員檢查輸出水生動物的養殖場的衛生狀況。

第二十四條進境兩棲類、爬行類水生動物的檢驗檢疫參照本辦法執行。

進境野生水生動物的檢驗檢疫參照本辦法執行。除科學研究和引進優良品種資源等特殊需要外,應當控制種用野生水生動物的進口。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篇9

日本食品檢驗檢疫制度出臺的背景

日本作為世界主要工業化國家,國內生產的農產品大約只占其農產品消費總量的40%,換言之,日本國內市場大約60%的食品、農產品必須依靠進口。鑒于上述情況,日本政府非常重視食品安全,國內的消費者也對食品安全給予很高的期待。為了確保食品安全,防止國外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進入日本,適應消費者不斷提高的食品安全需求,日本成立了由內閣府直接領導的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對食品安全進行協調管理和風險評估。一般情況下,日本厚生省、農林水產省接受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業務指導,但同時可以向食品安全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要求,食品安全委員會對它們提出的評估內容進行評估后,制定相關政策或提出建議,并將評估結果通知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

基于同樣的目的,日本根據食品衛生法制定了進口食品檢驗檢疫制度,其目的是阻止那些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農產品等進入日本。而厚生勞動省和農林水產省是執行進口食品檢驗檢疫制度的主要行政部門。

總的來說,厚生勞動省負責進口食品衛生檢疫,農林水產省負責動物疾病檢疫或有害生物的檢疫等。通常意義上說的檢疫所由厚生勞動省管理,農林水產省管理植物檢疫所和動物檢疫所。但在實際檢疫工作中兩個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也是并行的,同時檢疫內容又相互交叉。例如,動物的進出口申報制度就由兩個部門交叉管理。

日本進口食品檢疫制度的主要形式

通??磥?,日本檢驗檢疫制度主要有2種形式,一為監控檢查,二為命令檢查。所謂“監控檢查”,“主要是針對違反食品安全法概率較低的食品所采取的檢查制度,并根據年度計劃實施檢驗檢疫”。通常日本通過其管理的31個檢疫所進行監控檢查,一般情況下,監控檢查允許客戶先辦理通關手續,在少量抽查并確認貨物無安全隱患的前提下,允許報檢貨物辦理通關手續進入日本國內市場。如貨物進入日本市場后通過抽查發現問題,日本也有相應的措施進行召回。在貨物上市后,從允許入境的貨物中有計劃的抽取一定數量的產品,分送到7個檢疫所進行檢疫。其間通過監控檢查如發現違法貨物,將采取措施進行退貨或廢棄處理。具體做法是,日本厚生勞動省通過與各地方政府,例如都、道、府、縣聯系進行召回。

所謂“命令檢查”,“主要是針對違反食品衛生法概率較高的食品所采取的檢查制度,檢查內容以及對象是通過行政命令進行規定,以命令形式指定有關檢查機關進行檢查”。對確定為命令檢查的產品進行批批檢驗。在檢查結果出來前,貨物被停留在港口不允許辦理入關手續。

抽檢比例及檢測費用的相關規定

現行的日本檢疫制度規定,監控檢查抽查率一般為10%左右,費用由國家承擔。一般情況下,報關貨物在抽查中沒有發現問題,即允許貨物進入日本市場。而在監控檢查中出現兩次違反食品衛生法的事例,則該產品進入命令檢查階段。一般由政府行政命令,通知日本各檢疫所進行批批檢驗,產品檢查率達100%。命令檢查的費用由企業承擔。(自主檢查主要是針對一些違反食品安全法概率較低的產品,督促出口商或進口商進行自主檢查)。

日本厚生勞動省還利用抽樣檢查收集有關食品安全情報,從抽檢情況中了解食品進口動態,企業信息和違規次數,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例如,提高檢查頻度即是日本控制違規的措施之一。如果出口商的產品在監控檢查中被查出第一次違規,針對該產品的監控檢查的頻度會提高到50%,如該產品被第2次查出違規,該產品的檢查頻率將被調高至100%,即進入命令檢查階段。

一般情況下,進口食品檢查頻度被調至50%時,企業就應該及時調整生產標準,避免進入命令檢查階段。因為命令檢查的檢測費用由企業承擔,這樣將導致出口產品的成本增加。如果國外出口企業的產品被多次啟動命令檢查程序,且在其產品質量仍然沒有得到改進的情況下,日本厚生勞動省有關部門可能將這些違規企業列入黑名單,并禁止這些企業向日本出口食品、農產品。

日本進口食品檢驗檢疫的主要內容

日本厚生勞動省針對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內容作了具體分類,例如,農藥殘留、有毒有害物質、微生物污染、抗菌性物質、重金屬污染、二氧化硫、霉菌毒素、使用材料標準、容器包裝、防腐爛、防變質、防霉措施,有無衛生證明書,保存標準等都是日本針對進口食品等的必查內容,而且每年定期公布實施命令檢查對象產品。近年來,日本厚生勞動省經常對扣留原因以及內容進行通報。日本厚生勞動省每月都在其官方網址定期公布國外進口食品扣留情況,其中的內容包括國名、生產廠家所在地區、名稱、產品名稱、違反內容、原因、處理辦法、檢查等級等。出口商應密切關注日本扣留情況,可以根據日本公布的產品扣留情況,調整產品標準。

該制度的依據和存在的突出問題

據日本厚生勞動省介紹,日本根據食品衛生法制定了食品檢驗檢疫制度,日本在制定食品檢疫抽檢比例時,也參考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分析抽樣分會所提示的統計學方法,并根據這一統計學方法制定了日本的監控檢查和命令檢查的抽樣比例。表面看來這也許成為日本食品檢疫制度出臺的法律依據,其抽檢比例的相關規定也具有一定的科學性。

篇10

**局2002年實行預算管理以來,預算資金的增長量每年約4.5%,但**局檢驗檢疫業務工作量的增長卻遠遠超過這個比例,事業發展需求和預算資金不足的矛盾非常突出。同時,在未來幾年,隨著**對外貿易的進一步發展、國際貿易的技術要求日益升級和外來生物入侵風險的增加,**局面臨的檢驗檢疫任務會更加繁重,用于疫情疫病監測、產品檢驗的經費將大幅上升;在“十一五”期間,**局還要增加十幾個各層次的檢驗檢疫機構,人員、設施和設備的增加,對預算資金需求量都非常大。在目前國家財政資金有限和總量有限的情況下,預算資金不可能大幅增加,在相當一段時期內,將存在資金供應量與業務需求之間不匹配的狀況。

在這種形勢下,**局應立足于自身的管理變革,突破以往只強調保證資金安全和完整的預算資金管理模式,主動導入成本管理理念,盡快建立成本管理機制,在確保工作質量的前提下,通過實施成本管理,充分節約行政開支。

在行政部門開展成本管理,是一項缺少借鑒經驗的探索性工作,尤其是檢驗檢疫系統,既具有行政部門的職能,又有事業單位的功能,不同的出入境口岸、不同的產品結構、不同的時間段、不同的人員、不同的檢驗設備、不同的技術掌握及要領熟悉程度等,都可能決定所耗用的可變成本不一樣,也是一項涉及面廣、技術難度大的綜合性工程。**局通過一年多的成本管理試點實踐,已經為在本系統全面推行這項工作積累了成功經驗。今年1月,**局對推行成本管理有了明確部署,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推行成本管理的計劃與實施方案,盡快在**檢驗檢疫系統施行。根據試點工作的實踐經驗,我們認為,開展成本管理要把握好如下幾點:

要使節約理念深入人心,形成全員參與成本管理的良好局面。成本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是一項群眾工程,只有廣大干部群眾積極、熱心參與,才能開展得深入,才能開展得有聲有色。從前一階段試點工作情況看,各單位和絕大多數職工對“成本管理”都有個認識、理解、接受的過程,最終發展到持贊成態度。

行政成本具有自我擴張的特點,沒有強力的措施和方法加以控制,當然會不斷膨脹;就是一時被壓縮后,如果放松控制,也會迅速反彈。在一些情況下,支持成本擴張的力量會處于強勢地位,使節約成本的主張無法實現。因此,在推廣成本管理的過程中,各單位應遵循“全員參與,集中統一相結合”的原則,切實做好細致的、深入人心的動員工作,統一思想認識,讓全體干部職工了解實行成本管理的深刻意義,發揮主觀能動性,主動自覺地實施成本管理。

要加強領導,健全機構,為成本管理工作提供組織保障。成本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強、涉及面廣的綜合性工作,工作內容復雜,持續時間長。必須加強領導,成立專門機構,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各單位成本管理辦公室要配備精干的專業人員,各部門設置的成本核算崗要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并做好有關培訓工作。

要深刻把握現代“節約”的豐富內涵,使成本管理惠及系統內外。在傳統語境之下,“節約”的基本內涵容易理解為“勒緊褲腰帶過苦日子”。這種節約觀念是在經濟社會文化長期不發展或緩慢發展、物質生活匱乏、社會活動空間萎縮的條件下形成的,因而是一種被動的選擇。**局今天提倡的節約型社會的節約,已經不是以“過苦日子”為代價的節約,而是追求更高生活質量前提下的節約,是著眼于可持續發展的生產生活方式,是一種主動的理性選擇。

從節約的對象看,我們不能只局限于具體有形的財物,還要對人力和機構等無形資源進行高效配置;在降低單位自身行政成本的同時,還應利用管理和技術創新,利用優化服務和提高工作質量,節約外部、特別是外貿企業的相關成本。節約作為一種方興未艾的文明形態,值得我們不斷探索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