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研究范文

時間:2023-04-02 06:02:2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法學研究,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客觀歸責的體系性地位陳興良;

風險社會之刑法應對法學研究 陳曉明;

難:一個中國問題的思索張衛平;

重大過失理論的構建葉名怡;

損害賠償范圍確定中的法律政策姜戰軍;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適用靳學軍;石必勝;

證券監管的目標和路徑宋曉燕;

公法傳統的歷史進化與時代傳承——兼及統一公法學的提出和主張袁曙宏;韓春暉;

本刊重要聲明

程序違法行政行為的補正楊登峰;

自然壟斷產業授權立法成本的控制模式郭潔;

人民自決權與國家的關系趙建文;

識別的對象與識別理論的展開宋曉;

占有改定與善意取得——兼論民法規范漏洞的填補稅兵;

風險社會與現代侵權責任法體系朱巖;

為他人行為侵權責任之歸責基礎尹飛;

我國外資并購中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慕亞平;肖小月;

WTO爭端解決中的法律解釋;

行政行為效力判斷之基準與規則江必新;

風險認知模式及其行政法制之意蘊戚建剛;

司法的限度:在司法能動與司法克制之間吳英姿;

犯罪構成與諸特殊形態之關系辨析馮亞東;

假定因果關系、結果避免可能性與客觀歸責車浩;

立法問題研究張智輝;

法學研究 推定是證明過程的中斷張保生;

司法或政務:清代州縣訴訟中的審斷問題里贊;

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之反省陳景輝;

法律推理基本形式的結構分析雷磊;

不動產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度朱廣新;

安全保障義務與不作為侵權馮玨;

中國醫療損害責任制度改革楊立新;

創意保護的法律路徑任自力;

刑法的困境與憲法的解答——規范憲法學視野中的許霆案白斌;

罪數形態理論正本清源劉憲權;

中國法語境中的檢察官客觀義務龍宗智;

法律適用中的時間要素——中日東海爭端關鍵日期和時際法問題考察張新軍;

清代冕寧訴狀與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糾紛解決機制張曉蓓;

權利的道德基礎與現代權利理論的困境薛軍;

意志抑或利益:權利概念的法學爭論朱慶育;

人類學語境中"鑲嵌"的權利侯猛;

個人權利:公權力的邊界和責任賈西津;

個人主義權利在俄羅斯的處境劉洪巖;

憲法權利的價值根基翟國強;

寬容的權利陳根發;

被指控人權利的擴張祁建建;HttP://

“動物權利”的法律保護常紀文;

生命權發展中的權利論證易軍;

法治與和諧人權觀嚴海良;

人權與政治合法性王立峰;

現代人權理論的宗教哲學淵源石佳友;

國際貿易中的人權法學研究 劉敬東;

重構人權的道德基礎胡水君;

中國古代的皇權與法律——以隋代前期為例的實證分析張先昌;

違憲判決的形態翟國強;

服務理念下的程序裁量及其規制鄭春燕;

中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研究——基于地方立法文本的分析屈茂輝;周志芳;

信賴原則在現代私法體系中的地位馬新彥;

動產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礎汪志剛;

損害賠償與民事責任李承亮;

陜甘寧邊區民事法律的幾個問題肖周錄;馬京平;

刑法解釋學的獨立品格徐岱;

擬制犯罪和擬制刑事責任——法人犯罪否定論之回歸張克文;

公訴案件刑事和解實證研究宋英輝;郭云忠;李哲;羅海敏;何挺;向燕;王貞會;馮詔鋒;

我國刑事審級制度的建構與反思易延友;

承運人對第三人貨物的留置權張家勇;

聯合國反恐全面公約中的武裝部隊問題;

法律的馴化與內生性規則支振鋒;

法史學研究的兩個視角王志強;

法學研究 走人類學的路,開創法史學新天地陳金全;

借鑒社會學方法,深化法史學研究汪世榮;

哈爾濱解放區法制建設中的蘇聯法影響孫光妍;郭海霞;

法律史學者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做出貢獻責無旁貸劉海年;

百家爭鳴與學術批評侯欣一;

從容對待傳統法馬小紅;

砥礪為學再創佳績張晉藩;

“學術法律史學”與“應用法律史學”朱勇;

注重法律形式和法律體系研究全面揭示古代法制的面貌楊一凡;

應當重視古代地方法制與民間法律秩序的研究劉篤才;

加強和深化法律文化精神的提煉霍存福;

用現實的眼光洞察法史,于法史研究中體悟現實陳景良;

應當更加關注法學史研究何勤華;

重視日本學者的研究成果,避免重復研究李力;

中國法律史學研究的范式轉換與思路創新夏錦文;

基于債務關系之支配權金可可;

風險領域理論與侵權法二元歸責體系葉金強;

妨害排除與損害賠償王洪亮;

對常見犯罪量刑基準的經驗分析王利榮;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檢討錢玉林;

檢察機關偵查權的自我約束與外部制約李建明;

對違反法定程序的司法審查——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件(1985—2008)為例章劍生;

我國仲裁機構現狀實證分析法學研究 陳福勇;

中國刑事訴訟模式的本土構建左衛民;

法經融合經濟匡時——前進中的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國際變革大勢與中國發展大局中的知識產權制度吳漢東;

呂刑》在中國法律史上的地位與影響梁鳳榮;

法學研究所所雕·所訓

《法學研究》注釋體例

期待可能性理論的梳理張明楷;

刑事和解與傳統刑事責任理論杜宇;

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擴張性解釋馬洪;

案外人異議之訴張衛平;

證據保全制度的功能及其擴大化許少波;

間接制度對仲裁條款的適用徐滌宇;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三種模式陳瑞華;

刑事審判組織表決規則研究姚莉;

法學研究 司法判決中的正當程序原則何海波;

羅馬法中的四大民眾發動程序徐國棟;

篇2

關鍵詞:規范法學;研究方法;社會科學;多元化

【中圖分類號】 G642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1-1297(2012)09-0002-02

一 引言

德國著名法學家拉倫茨在其代表作《法學方法論》中說道:“法學之成為科學, 在于其能發展及應用其固有之方法?!盵1]法學理論的創新,依賴于其研究方法的發展與變革。法律本身就是一系列規則、制度等法律規范的有機結合,這一特點決定了法學研究必須以這些法律規范為研究對象。因此,以法律條文的制定、修改以及實施為研究目的,以對策法學、法解釋學為主要研究方法的“規范法學”在傳統的法學研究中占據了重要地位,在實踐中,也為我國的立法完善和司法改革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然而,任何一種研究方法都不可能完美無缺,由于“規范法學”更注重對法律條文本身的研究,此種單一的視角勢必會存在一定局限性。正如法國著名法學家勒內·達維所說:“立法者要改造法律條文本身很容易,但是法律條文背后的東西卻是很難改變的。”[2]法律條文是和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歷史相聯系的,我們只有從社會學、經濟學、歷史學等其他社會學科的不同視角,才能看清法律條文背后的東西,才能從根本上推動法學理論的發展。

二 “規范法學”及其局限性

陳瑞華教授認為,傳統的法學研究無非在做兩件事情:一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從而為立法或司法改革作出貢獻;二是對法律規則的立法原意和立法宗旨進行解釋,以保證法律制度得到較好的實施。前者稱為“對策法學”,后者則視為“法解釋學”。兩者結合起來可以統稱為“規范法學”[3]。

不可否認,“規范法學”對于法學研究而言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特別是在我國社會急速變遷的時代背景之下,“規范法學”更能夠快速促進法律制度的更新,解決實際問題。因此,我國才能在改革開放后的短時間內建立起一套相對完整的法律體系框架。然而,這種追求實效的做法必然會或多或少忽略其他一些社會因素,導致其他方面的社會矛盾。目前我們所面臨的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律實踐的脫節問題便是一個很好的例證。“規范法學”視角的單一性,注定其存在一定的局限。

一方面,由于中國人歷來缺乏對理論的重視度,更加看重實際效果。我國的法學理論研究基本上都是在西方已有的先進理論基礎上發展而來的。法學家們通過研究發達國家的法律制度,運用“對策法學”為我國的法治建設提供立法建議。這種“對策法學”研究方法“往往采取教科書體例的研究模式,從概念到性質,從歷史沿革到發展趨勢,從比較法的考察到中國問題,提出對中國立法的建議和對策”,“以討論立法對策、改革建議和制度變革為目的,喜歡'洋為中用'、'古為今用'?!?[4]“對策法學”看似有條有理、邏輯清晰,但受其研究目的的限制,這種“舊瓶裝新酒”、“換湯不換藥”的研究方法很難有理論上的推進和創新,也未必能夠提出真正有效的對策。

“對策法學”的邏輯推理大致是這樣的:大前提是西方的先進制度和理論,小前提是中國的現實問題,結論是借鑒西方理論提出針對中國的立法建議。而后,作為結論的立法建議又可以構成一個新的三段論,立法建議是“良法”,制度改革和實踐作為小前提,又能夠得出“良法美治”的結論。這種理論用于實踐的“實用主義”做法無可厚非,因為我們需要認識到與法治發達國家的差距,從中吸取經驗教訓。將先進經驗“拿來”,為我所用。然而,這兩個看似合理的三段論卻忽視了因果關系之間的必然聯系。首先,受不同政治、歷史和社會因素的影響,各國的經驗是不一樣的,西方的理論在中國并不必然具有適合其生存的土壤,未必能夠結出成熟的立法建議“果實”。其次,由于各國不同的發展模式,即使在相同的制度下也會存在不同的實際效果,作為“良法”的立法建議在中國背景下也并不必然就會帶來“美治”。上述邏輯推理至多只能說存在某種可能性,但“可能性”不等于“必然性”。如果忽略了理論應用帶來的其他可能性(負面影響),不僅不能真正解決問題,還可能帶來更多的麻煩。

另一個方面,由于法學研究者往往本身并不是法律條文的制定者,他們在解釋立法原意的過程中不僅會分析立法者的立法宗旨,也會在其中加入自己的理解和解釋,這使得“法解釋學”不僅是對條文的解釋,更是法學家們的創造性法學研究。然而,由于不同的人對于法律有不同的理解,法律解釋必然會帶有一定的主觀性色彩,這使得法律的穩定和權威受到了挑戰。首先,由于立法者與法律解釋者的不同,可能會造成解釋者對立法原意的曲解。其次,針對變化的實際,通過法律解釋對立法進行修正,也只能解決形式問題。更何況在中國的實踐中,連這些僅有的形式也往往都被架空,因之這些所謂的“解釋”也就無法解釋中國真正的現實問題。

總之,以對策法學、法解釋學為主的“規范法學”在研究方法上存在局限性,它忽視了法律背后的政治、經濟、歷史因素,將可能的因果關系當成必然,注重形式上的改變,僅僅治標,而不能不治本。

三 多元化的法學研究方法

“法律研究是一個開放的體系,任何一門學科的知識如果對解釋一部分法律現象有幫助和價值,都可以加以利用。”[5]如果將法律現象置于廣闊的歷史、社會和文化背景中去理解,就可以為我們的研究提供更為開闊的視野。

梁治平先生在其學術論文集《在邊緣處思考》中,展示了他“邊緣化”的學術之路。在這條道路上,梁先生從法學走向史學,又從史學走向社會學、人類學,從“大傳統”走向“小傳統”,從“廟宇”走向“田園”。[6]他運用跨學科研究方法,通過對特定概念地不斷相對化,抽絲剝繭地分析性研究,使其在復雜的中國語境中盡量的清晰。這種法學研究方法是多元化的,它沒有局限于傳統的“規范法學”研究思路,而是從不同的角度去審視法律這一社會現象。

作為社會科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學、社會學、經濟學、歷史學等學科都具有各自的研究對象和目的,正是由于研究對象和目的的不同,才使得這些學科擁有自己的研究方法。這些方法在某些時候可能是對同一社會現象的不同角度的分析,因此,它們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如果將其他社會科學不同的研究視角引入到法學研究當中,形成多元化的法學研究方法,就能從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和解釋法律問題,真正了解“規范法學”所無法改變的法律條文背后的東西。

社會學是人文社會科學中的一門重要學科,它從整體的角度研究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社會是由人組成的,因此社會學重視人的因素,研究人類的活動對社會的影響。

法律作為社會現象的一種,也可以從社會學角度對其進行解釋。例如,在現代法治理念中,“法治”與“人治”應該是兩種完全對立的治理方式,“法治”意味著公平正義,法律至高無上,而“人治”則代表個人的特權,往往帶有貶義。但在社會學家看來,它們之間并沒有無法逾越的鴻溝,也不存在好與壞的區別。正如所說:“所謂人治和法治之別,不在人和法這兩個字上,而是在維持秩序時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據的規范的性質”,“法治其實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沒有人的因素。”即使在鄉土社會這樣的“無法”的社會中,“無法”也不會影響這社會的秩序,因為鄉土社會是“禮治”的社會。[7]可見,從社會學角度,“人治”或者“禮治”不再帶有那么多的貶義色彩,對于社會學者而言,無論“法治”,還是“人治”都是在不同社會情態中的起作用的社會秩序,都具有其相應的社會基礎。

經濟學研究方法在法學研究中越來越受到重視,經濟學是運用數學語言和模型進行邏輯推理、論證,從而得出某些結論。在法學家看來,法律的首要目的是實現公平正義,而在經濟學家看來,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保證效率,提供一種激勵機制,誘導當事人事前采取從社會角度看最優的行動。張維迎教授對“殺人償命”規則的分析就可以看出兩種研究視角的區別。從法治角度看,殺人者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權,以命抵命可以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但從效率角度講,“殺人償命”的合理性并不是因為它在事后為受害人提供了補償,而是因為它提供了最有效的事前防范激勵。[8]經濟學為法學研究提供了很多的研究方法,如成本收益理論、博弈論、激勵理論等,這些理論都可以幫助法學研究者從不同角度解釋法律現象。

除此之外,人類學、歷史學、哲學這些社會學科的某些研究方法都可以引入到法學研究中來,這種多元化的法學研究方法也必然能夠發現更多新的問題,推動理論的創新。當然,無論采用何種研究方法,最終都應該落到中國的實際問題上,我們要從不同的視角考察法律背后的政治、經濟、歷史因素,“注重利用中國本土的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和實際”,“而不是簡單地以西方學者的關于法治的表述和標準來否認中國社會中規范人們社會生活的習慣、慣例和法律?!?[9]這樣在中國背景下,從不同的角度,運用不同的社會學科研究方法,某些在西方觀念看來無法理解的規則、制度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詮釋。

四 結語

古詩有云:“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眰鹘y的“規范法學”為我們“觀賞”法律這座“大山”提供了一種角度,而其他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又為我們提供了不同的角度,看到了不一樣的風景。當我們局限于法律條文本身的研究而舉步維艱之時,不防跳出來,考察法律背后的政治、經濟、社會、歷史等因素,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研究,也許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獲。

在法學研究領域,我們應該清醒的認識到自己同西方國家的差距,我們還需要長時間的資源積累和沉淀,理論以及研究方法的創新,但不是要盲目立法,不是要一味的照搬照抄,也不是僅靠所謂的“對策法學”立法建議就能解決的。

法律不只有一種形態,法學研究方法也不只有一種范式。多元化的法學研究方法不是要否定“規范法學”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而是要彌補其固有的缺陷,為法學研究提供新的思路,注入新的血液,創造更為廣闊的研究空間。

參考文獻

[1] 梁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頁

[2] 陳瑞華.《法律人的思維方式》,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頁

[3] 陳瑞華.《法律人的思維方式》,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7頁

[4] 陳瑞華.《論法學研究方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177頁

[5] 陳瑞華.《論法學研究方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頁

[6] 梁治平著.《在邊緣處思考》,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26頁

[7] .《鄉土中國 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頁

[8] 張維迎.《信息、信任與法律》,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79頁

篇3

內容摘要:方法論體系的研究與構建是環境法學理論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一門新興的邊緣學科,我國環境法學的方法論研究尚不成熟,沒有真正體現其交叉學科的特性。本文從我國環境法學方法論研究的現狀出發,分析我國環境法學研究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以期對我國環境法學方法論研究有所裨益。

關鍵詞:環境法學 方法論 體系構建

問題的提出

方法論是從認識論高度對于研究方法的梳理、概括和總結。某一學科的研究方法由其研究對象和研究領域決定,直接涉及該學科的目的、立場、觀念和認識方式。環境法方法論是連接環境法與哲學的紐帶,也是環境法發展的航標燈。所以,方法論體系的建構是環境法學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環境法學研究的必要條件和趨于成熟的重要標志。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法)是以實現人類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為目的而制定的,用以全面協調人與環境的關系,并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環境的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由此可以看出,環境法既調整人與人的社會關系,也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

環境法是法學與環境科學相互交融而形成的一門交叉性邊緣學科。它既可被視為法學的一個分支,又可被視為環境科學的一個分支。如蔡守秋教授認為環境法學從廣義上講是研究調整人與自然環境關系,以及與環境有關的人與人的關系相關問題的學科。

環境法學屬于法律科學,決定了它與其他部門法學在方法論上擁有諸多共性,但其與環境科學的交叉性又導致了其方法論上的特殊性。在我國,環境法學方法論的研究建立在可持續發展理論和法學方法論這兩大理論的基礎之上,并以照顧到環境法學科的特殊性(科學性、人文性、規范性和全球性)作為環境法學方法論的切入點,由此深入分析環境法學方法論的基本構造和體系安排。

環境法學方法論研究的缺失

(一)取得的成就

作為一門新興的交叉學科,環境法學的研究方法注重以法學和環境科學為基礎,綜合運用生態學、環境倫理學、社會學等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對環境問題進行綜合研究。

近年來,環境法學方法論研究的主要成就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環境法學方法論生態化,認為生態學的觀點和方法是環境法學不同于其他部門法學的方法論特征;將研究主體從“經濟人”轉換為“生態人”,以應對現代“經濟社會”向后現代“生態社會”的轉變;修整工業社會形成的人類中心主義、功利主義和主客二分范式,建構有機整體世界觀、可持續發展觀和主客一體化方法論;一些學者在整合中國傳統哲學資源的基礎上,提出了“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環境法學命題,這是環境法學研究本土化的重大成果。

(二)存在的問題

整體論、有機論、生態學方法、法學方法、法域分析方法、博弈論方法、經濟分析方法、社會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等技術方法雖已被引入到環境法學研究之中,但是環境法學研究方法論體系尚未成熟,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并沒有真正滲透到環境法學的研究之中,沒有真正體現其交叉學科的特性。具體而言,當前我國環境法學方法論研究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法哲學是理論法學的最高層次,而又以其法學世界觀和方法論的普遍指導作用深深根植于法律實踐中。對于法律實踐來說,如果說現實法學是其后推力的話,那么法哲學則是其牽引力。環境法學隸屬于法學和環境科學,其交叉性和邊緣性決定了其方法論上的復雜性。對于環境問題的研究,法學和環境科學具有不同的切入點。自然科學以自然環境作為人與自然統一的基礎,強調以生態利益為中心作為解決環境問題的著眼點。而法學則將人作為人與自然環境統一的基礎,強調以人類利益為中心,解決環境問題的最終目的在于人類的自身發展。環境法哲學研究的困境正是法學和環境科學內在沖突的反映,這種沖突導致了環境法學研究領域法哲學的缺失。目前,這種缺失已經成為我國環境法學研究方法論體系構建的最大障礙,它使得環境法學研究方法論體系各層次的相互作用受到消極影響,不利于環境法學科體系的縱深發展。

其次,從基本研究方法來看,它普適于整個法學學科,體現了環境法學作為法學分支學科的特點?,F行環境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承襲了傳統部門法學理論和研究方法,帶有明顯的傳統法學的痕跡,環境科學的研究方法沒有真正滲透到環境法學的研究之中。傳統法學一般只調整人和人之間的關系,以人類利益為中心,最終目的在于實現人類利益的最大化。而環境法學既調整人和人之間的關系,也調整人和環境之間的關系,很顯然照搬傳統法學的研究方法是行不通的,必須在承襲的基礎上吸納環境科學的研究方法,將二者進行整合并進行創新。

再次,從具體研究方法來看,環境法學研究主要承襲了傳統部門法學的理論和研究方法,帶有明顯的傳統部門法學的痕跡。傳統法學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主客二分”研究范式,以人類利益為中心,主要協調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環境法學所要調整的不僅僅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還包括與環境有關的人與自然的關系,這對于傳統法學而言就顯得鞭長莫及了。

最后,從技術和工具層面來看,基于環境法學交叉學科的特性,法學和環境科學的有關技術手段應被吸納到環境法學方法論研究體系中來。但是,目前對于環境法學進行研究的學者大都是法學領域的專業人士,大多缺乏環境科學和生態學方面的知識和技能,所以在進行相關研究時難以達到融會貫通。這顯然不利于環境法學研究方法在技術和工具層面上很好地實現多元化。

此外,目前的環境法學方法論研究注重的大多是對傳統研究范式的批判,例如針對我國傳統環境法學研究方法上的問題,呂忠梅有過較為全面的評價:環境法學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闡釋現行法律法規,熱衷于長官意志和行政部門解釋,使環境法理論淪為長官意志的“注釋”;主要是概念法學的邏輯演繹方法,缺乏理論和實踐的互動,缺乏對中國環境法制度實施的本土資源和環境條件的研究;環境法理論研究與其他部門法研究缺乏溝通和聯系,研究方法呈現單一和幼稚化。

然而在環境法學研究方法論的體系構建上,除了對少數專門問題進行過探討外,尚缺乏在哲學方法論指導下對我國轉型時期具體環境制度和實踐問題的深入研究。

總的來說,我國傳統的環境法學研究雖然強調環境法學的學科交叉性和綜合性,主張吸收多種學科的理論和方法,但環境法學的研究主要還是停留在簡單的類比層次上。環境法學交叉研究只是零散的牽涉環境科學的研究方法,而不是在方法論的指導下,明晰研究對象的屬性,系統地運用合適的方法進行研究。

環境法學研究方法論體系構建

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貫徹實施,環境法學理論研究日益蓬勃,環境法學界百家爭鳴,有關“主客二分”或“主客一體化”的爭論對環境法學的研究產生了強烈的沖擊,一個完整而系統的環境法學方法論體系亟需構建。

我們認為,環境法學研究方法論體系的構建應從哲學領域、基本研究方法、具體研究方法等層次入手。

(一)生態整體觀―環境法學研究方法論體系構建之重心

鑒于環境法學是介于法學和環境科學之間的邊緣學科,這使得研究現實事物的生態學研究方法應成為環境法學有別于其他部門法學的獨特研究方法。環境法學研究方法論體系構建中面臨的最大困境就是環境法哲學方面的缺失,它亟需找到一種新的世界觀作為理論支持,生態整體觀的確立可以為這種困境找到出口。

生態整體觀是在對機械世界觀的質疑和批判的過程中與后現代有機論和后現代整體論結合并受現代生態學啟發而逐步建立起來的。它認為世界是一個具有內在關聯的動態系統,是由事物間動態的、非線性的、永無止境的相互作用組成的復雜關系網絡,呈現為一個可機械分割的有機整體。

生態整體觀以生態系統的整體利益為中心,強調人類應與自然和諧相處。這種世界觀的確立有助于打破傳統法學研究范式的局限性,同時吸收自然科學(如環境科學、生態學)的認識成果來解決環境問題,實現自然與人類的和諧發展。

具體而言,生態整體觀的確立對環境法學方法論體系構建具有的積極意義如下:

第一,生態整體觀的確立,有助于改變環境法學研究中“主客二分”研究范式的消極影響。生態整體觀要求環境法學者用“主客一體化”的思維方式探討環境法學理論和實踐問題,主張在處理人和自然的關系時,必須考慮人與自然之間的整體關系或從整個生態系統去考慮人和自然的關系,這樣可以沖破傳統法學“主客二分”研究范式的樊籬,為環境法學方法論體系的構建奠定哲學基礎。

第二,生態整體觀為環境法學研究提供了方法論上的研究立場,即整體主義方法論。整體主義方法論是指以整體作為研究的基點,通過群體行動的分析來說明該學科的基本立場與基本內容的方法體系。環境法的學科特質,使我們在環境法學研究中尤其要注重整體主義方法論。整體主義方法論倡導人類跳出數千年來的舊思路,努力去認識生態系統,進而將認識到的生態系統的整體利益作為衡量人類發展模式的基本標準。

(二)基本研究方法的變革

在生態整體觀的指導下還需要對環境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進行變革。對于傳統法學的研究方法,包括價值分析法、實證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哲學倫理方法,環境法學者在進行理論研究時不能一味照搬。因為環境法學具有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交叉的特性,僅沿用傳統法學的研究方法不足以建立完整而系統的環境問題法律機制。因此,如何將自然科學領域的研究方法引入環境法學研究領域并將其與法學研究方法融會貫通成為當代環境法學者的一項重要使命。

我們認為,環境法學研究者不僅需具備深厚而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和實踐功底,還需要具備從事跨學科研究所需的自然科學理論功底以及敢于進行科研創新的勇氣,這樣才能真正做好環境法學的研究工作。

(三)具體研究方法的發展

具體研究方法是環境法學中各種方法的體系化和理論化的產物,同時也是前述兩個層次的方法論在環境法學內具體化和個別化的結果。

環境法學技術和工具層面的方法論是環境法學方法論的“神經末梢”,是環境法學和社會實踐實現相互溝通、交流的理論中介和技術媒介。前述層面的方法論只有與其結合在一起,才能對環境法學研究和環境法律實踐產生具體的作用。

如前所述,傳統的法學制度設計的技術手段用于環境法學的規范設計中,其弊端和不足已凸顯,環境科學的有關技術手段沒有真正被吸納到環境法學研究體系中來。要想凸顯環境法學研究中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技術手段的真正融合,必須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第一,環境法學研究者應加強與環境科學、生態學研究者的溝通和交流,綜合運用多種方法解決環境問題。

第二,將實證調查、定量分析、信息分析、倫理考量、利益分析、規范分析和價值判斷都納入到環境法學具體技術層面的方法論體系中。

總之,環境法學既與其他部門法學在方法論上擁有諸多共性,又有其方法論上的特殊性。環境法學研究方法由其研究對象和研究領域的交叉性所決定,關系到該學科的目的、觀念、認識方式和未來發展。我們必須在以往環境法理論和實踐發展的基礎上和新的時代背景下,深入研究環境法學方法論的基本構造和體系安排,因為環境法學方法論體系的構建是環境法學研究的必要條件和趨于成熟的重要標志。

參考文獻:

1.蔡守秋.環境資源法學教程.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

2.陳泉生.環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

3.李可,李明華.環境法學方法論:學術檢討與體系建構.浙江學刊,2007(6)

4.劉國燾.“環境法學方法論”名稱解析.河海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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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刑法教科書 習慣性思維模式 研究方法

每個部門法都有各自的研究方法,這種方法是該部門長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習慣性思維。刑法學的研究方法是什么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要想從宏觀上認識刑法學的研究方法最有效的途徑就是研究刑法學的教科書。部門法的教科書是部門法的說明書,其敘述模式雖不能解決某一具體問題,但是通過對教科書的體系研究,我們可以更清晰發現刑法學的研究思路。部門法的研究方法是一個學科發展至今形成的習慣性進路,這種習慣性的思維已經滲入到該部門法規范與理論的方方面面,通過對刑法學教科書尤其是對其體例的研究可以從宏觀上認識刑法學的習慣性思維模式,把握其研究方法。

一、刑法學教科書在刑法學研究方法中的地位

從學說發展史的角度上看,刑法學曾形成了刑事自然法學派和刑事實證法學派,兩派學者都編撰了各自的刑法學教科書。刑事自然法學派具有代表性的教科書是費爾巴哈初版于1801年的《德國刑法教科書》,而刑事實證法學派具有代表性的教科書是李斯特初版于1881年的《德國刑法教科書》。進入二十世紀,成文法系各國刑法的發展各有特點,其中蘇聯刑法以及日本刑法對我國刑法發展影響較大。蘇聯直到1938年才出版了由全蘇法律科學研究所集體編寫的《刑法總論》教科書,不同于傳統的成文法系刑法理論,蘇聯刑法學無論是在犯罪論、刑罰論或者罪名的設置上都有自己的特色。日本刑法學受傳統成文法系刑法影響較深,基本繼承了德國刑法的理論構架,但在一些理論問題上又有新的突破。中國的刑法學早先多受蘇聯刑法學理論影響,近年來很多學者開始轉向對德日刑法理論的研究。這種分歧也反映在刑法教科書的編撰上,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兩本教科書分別是由高銘暄、馬克昌老師主編的《刑法學》以及張明楷老師編撰的《刑法學》。兩本教材在理論選擇上各有傾向,體例內容上有較大差異。

本文選擇德國費爾巴哈的第14版《德國刑法教科書》、李斯特的第26版《德國刑法教科書》、日本大塚仁的第3版《刑法概說》、中國法律出版社82年版的《刑法學》、高銘暄、馬克昌主編的第5版《刑法學》、張明楷編撰的第4版《刑法學》共六本刑法學教科書作為本文的研究對象。

二、刑法學教科書體例編排的特點分析

雖然六本刑法教科書的內容差異較大,出書時間先后相差200多年,且跨越三個國家,但其仍存在很大程度的一致性,這種一致性就是刑法學發展至今形成的共同的習慣性思維方式。

(一)遵循由總論加分論的結構布置

本文所提到的總論是指分論以外所有的論述。六本教科書都有總論和分論兩部分的區分,這種區分不僅僅基于對本國法律進行更詳細闡釋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刑法學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結果。事實上,并不是所有刑法典都清晰的劃分了總論與分論兩部分,雖然在中國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法經》中就有了類似于現代刑法典中的總則的“具律”一章,但在西方,即便是成文于16世紀對德國刑法影響巨大的《卡洛林那法典》也沒有總則與分則的劃分,甚至都沒有章節的劃分。不過,刑事法律的發展必然意味著總論的出現,而刑法學理論的發展則將大大充實總論的內容。從另一個角度上講,總論的發達與否是衡量刑法學成熟的標準,豐富的刑法總論意味著刑法哲學的成熟,表明學者對于刑法有了更為深入的認識。

(二)總論由概論、犯罪論、刑罰論三部分組成

費爾巴哈的德國刑法教科書中將總論分為“概論、刑法的最高原則”、“總論中派生的法律原則”兩部分,其中在第二部分中又分章論述了“關于犯罪的本質”、“刑法的特征及刑法適用”以及“刑罰本質及種類”。李斯特將總論的內容分為“緒論”“總論”兩編,在緒論中介紹了刑法本質、功能,在總論中介紹了犯罪與刑罰。大塚仁直接將總論分為“緒論”、“犯罪論”、“刑罰論”三部分。82年版刑法學分為“概論”、“犯罪總論”、“刑罰總論”三部分。高教版刑法學三者統籌與總論之中。張明楷老師將總論分為刑法論、犯罪論、刑事責任論。雖然六本教科書中概論、犯罪論、刑罰論三部分的組合不同,名稱各異,但其總論部分都有三部分的內容。概論部分除了談及刑法的一些適用范圍、淵源、歷史等內容主要論述的是刑法的性質、價值、目的、原則,而犯罪論則都圍繞著犯罪的構成展開,刑罰論則全部按照刑罰制度及刑罰適用分別論述。

(三)各部分聯系緊密

六本教科書在觀點、立場甚至指導思想都不相同,但無論是結構還是排列布局都非常一致,均采用了總論加分論的結構,以及總論中概論、犯罪論、刑罰論的排列順序。其原因就在于刑法學是一門邏輯清晰的學科,如同一環緊扣一環的流水線,雖然不同工廠具體細節各異,但整體的生產模式是固定的。這個“固定的生產模式”由總論加分論兩個層次組成,總論由概論、犯罪論、刑罰論的三部分構成。總論是分論建構的基礎;概論奠定了整個刑法的價值基礎,是刑法學的理論原點;在概論基礎上產生了犯罪論與刑罰論,犯罪論解決何為犯罪的問題,而刑罰論解決如何處罰的問題。

三、刑法學教科書所反映的刑法學研究方法

科學的研究方法可以分為思辨的方法和實證的方法兩大類。作為社會科學的分支,刑法學的研究方法也可以分為思辨和實證兩種,所謂思辨方法是指運用邏輯推導而進行純理論,純概念的思考。主要運用于人文社科領域。所謂實證方法是指根據經驗或者觀察的來事實采用歸納的方法得出結論的一種研究范式,主要的實證方法有調查、觀察、文獻分析、個案分析等。實證性研究方法主要運用于自然科學領域,是實證主義在認識論中的體現。結合刑法教科書的一般性特征,刑法學的研究方法可具體分為以下三類。

(一)思辨性研究方法在刑法教科書中體現

刑法學的思辨性研究方法按照出發點不同可以分為價值思辨與理論思辨兩種具體的研究方法。價值思辨研究方法是指以價值論為起點對刑法進行指導的一種研究方法,理論思辨是指以已經成熟的某種理論或學說為起點,通過邏輯推演的方式,構建一套完善的體系的方法。以費爾巴哈的教科書為例,該書第一編第一部分是“概論,刑罰的最高原則”,在這一部分中提到心理強制理論和刑法的最高原則。第二部分是“總論中派生的法律原則”,該部分則探討了犯罪、刑罰以及相互關系。從標題上看,在費爾巴哈的邏輯中,第一部分派生出第二部分,換言之,第一部分是第二部分的邏輯起點。從內容上講,無論是犯罪的必要條件或者是刑罰的分類都要受制于刑法概論中的原則,而這幾個原則又都來源于古典哲學的學說。以李斯特的《刑法教科書》以及大塚仁的《刑法概論》為例,書中基于刑罰與保安處罰性質不同的認識,在刑罰論中單列了保安處分一章,從而形成了刑罰二元論的結構,而我國的刑法教科書基于刑罰與保安處分性質相同的認識,沒有將保安處分單列出來,這種結構的差異就是理論性思辨方法的起點不同所致。

(二)實證性研究方法在刑法教科書中的體現

刑法是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幾乎所有犯罪論、刑罰論的理論學說都建立在對大量案件的分析歸納的基礎上,換言之,正是通過對刑法分論的歸納才最終形成了刑法總論的體系。在刑法教科書中經常采用的實證方法是文獻分析、調查、實驗的方法。以刑罰論為例,為了詳細介紹本國的刑罰制度,刑法教科書需要分析該國現行的全部刑事法律,從中找出有關的規范,并歸納整合為一個完整的刑罰體系。高教版《刑法學》在刑罰的裁量情節一節中將量刑情節分為三部分,綜合考察刑法典及所有司法解釋規定將各種情節分門別類,從而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量刑情節體系。再如,大塚仁在《刑法概說》刑罰論一章中論及死刑時,引用二戰后日本執行死刑人數及罪名統計數據證明日本近年來減少了死刑適用的事實。

(三)思辨與實證相結合的研究方法在刑法教科書中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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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體育法學;研究;綜述;主要特點;問題

一、我國體育法學研究的回顧

綜觀我國體育法學研究,主要可分為三個歷史階段:

(一)1949~1995年,中國體育法學的初步發展與醞釀時期.

(二)1995~2001年,中國體育法學加強建設與積極推進時期.

(三)2001年以來,中國體育法學研究的日益擴展與逐步深入時期.

二、我國體育法學研究主要成果綜述

1995年《體育法》頒布以后,全國掀起了一股學習《體育法》的熱潮,有關主管部門為了指導《體育法》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組織編寫出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釋義》,它集中體現了當時體育法學研究的一些理論成果。不久,部分體育院校學者又相繼出版了《體育法學概要》《體育法學》《體育法理》等專著和教材。另外,《我國體育社會科學研究狀況與發展趨勢》一書比較系統地反映了我國當時的體育社科研究成果,其中有體育法學的專題報告。在科研立項方面,國家級和省部級社會科學、軟科學項目的體育學課題指南中,都將體育法學和體育法制研究作為其中的重要內容,鼓勵相關的課題立項。在1997年首次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體育學立項中,就有3個體育法學課題立項,以后又有一些項目獲準,使體育法學有了國家級層次的科研成果。1995~2002年,原國家體委、國家體育總局的社會科學、軟科學立項中,有關體育法學的課題近30項。隨著2008年奧運會腳步的臨近,有關體育法學的研究課題每年呈幾何倍數遞增。

三、我國體育法學研究的展望―――主要特點及其存在問題

通過以上對我國體育法學研究的回顧與綜述,不難發現

我國體育法學研究呈現以下主要特點:

1.體育法學研究與時俱進,具有較強的功利性。我國的體育法學研究始終緊貼時展脈搏,與社會形勢保持高度一致,打上了鮮明的時代烙?。喝鐬榱诉m應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需要,出現了一大批加強依法治體、各種體育維權的研究;為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開展了一系列體育產業與體育市場法制問題的研究;為了適應2008年奧運會的需要,在保護奧林匹克無形資產、知識產權的法學研究上取得了比較豐富的研究成果。

2.研究范圍不斷拓寬,研究專題亦日益深化。當前的體育法學所涵蓋的范圍和領域越來越廣,對我國體育發展全局性的法律問題和絕大部分體育領域中的各種法律問題以及國外的一些體育法律問題,都有所觸及。目前的研究已不僅僅局限于一些對體育法制意義的闡述和呼吁性的文章,也不都是對體育問題與法學理論的簡單結合或淺層次移植,已開始逐步深入到體育內在法制規律和具體體育法律關系的探討,出現了一些對特殊性較強的體育問題進行一定深度法理研究的成果。

3.參與力量逐漸擴大,應用特色比較突出。以往進行體育法學研究的人員主要集中在專業體育院校,而現在參與體育法學研究的不僅有體育學院的人員,還有許多體育行政部門和體育基層組織的實際工作者以及綜合性大學體育院系、法學院系的研究人員。體育法學研究內容呈現出較強的應用性特點,發表的大部分論文和基本的立項課題都集中于各種體育法規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性研究,以及針對體育現實法律問題的研究,直接服務于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實踐和體育事業的發展。當然,我們還應當清醒地看到,我國體育法學研究起步較晚,在法學領域長期未得到應有的認識和重視,其研究體制、研究規模、研究成果、研究方法與其他法學學科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與當前大力加強體育法制建設的客觀需要之間也有較大的差距,面對日益紛繁復雜的體育關系的調整,尚不能提供相應的理論支持和解決方法。我國體育法學研究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為:

1.體育法學科研力量尚顯單薄,未能實現體育界與法學界的聯合互動、深入跨學科研究。目前我國體育法學研究人員大多數集中在專業體育院校和高校體育院系,政法院校對體育法學普遍不夠重視,其中專門從事體育法學研究的法學教師很少。目前國內還沒有一份公開出版的體育法學刊物,有關體育法的論文主要是在體育類刊物發表的,在法學類刊物發表的較少,這與其他法學部門眾多研究成果形成了鮮明對比。同時,法律院校和高校法學院系忽視體育法學課程設置。

2.研究成果總體數量雖然不少,但是有分量的學術論文和專著較少,缺少一部系統、深入的體育法學教材。目前,除了體育院校教師編寫的體育法教材外―――這些教材大多還囿于對體育法的注釋樊籬之中,尚無法學專家撰寫的有關體育法的教材或專著出版,明顯忽視了體育法的未來發展前景,研究質量、深度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研究內容有待于進一步豐富。

3.體育法學社會團體較少,缺乏體育法學研究的組織行為,研討與交流活動不夠活躍.體育法的研討交流主要是由政府組織的,已經舉行的幾次會議都是由國家體育總局結合地方主管體育的政府部門舉行的,而學術界的體育法學研討會活動較少。最近,全國第一個省級體育法學研究分會―――山東省體育法學研究會于2007年5月在山東大學正式成立,這或許能為我國各省市體育法學研究會這一學術團體的成立提供良好開端與契機。

4.國內體育立法相對滯后,法律法規數量較少、層次較低。主要表現為部門規章較多,效力普遍較低,一些過時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尚未清理,很多亟需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還不能及時制定,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新法與舊法之間相互沖突;另一方面,制定法的內容過于原則,缺乏應有的可操作性的內容和要求。尤其是一些重要領域缺乏配套立法,行政執法制度及體育執法機構存在嚴重缺陷,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比較突出。這與我國體育運動的發展以及法制建設的需要非常不適應。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國的體育法制建設以及體育法學研究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1]張厚福,羅嘉司,主編:《體育法學概要》,人民體育出版社,1998

[2]石剛:《體育法學》,《體育教學與研究》,19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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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研究性教學方法;法學;分層啟發式教學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4-0229-02

一、法學研究性教學方法的內涵

隨著社會對于復合型法科人才需求的增長,探索高校法學教學方法已成為高校法學教學研究領域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受美國法律職業教育模式影響,我國高等院校法學教學方法的研究多集中在實踐教學方法的探索上,主要以引入診所式教學方式為方向。診所式教學方式的引入確實為傳統的講授式法學教學帶來新的生命力,為學生熟練掌握和靈活運用法學知識提供良好平臺。但是,我們也應看到的是診所式教學方式亦存在諸多問題,尤其是在中國現有的高等教育體制下,診所式教學的成功典型主要集中在國內幾所重點法學高校,而其他高校法學專業成功者寥寥。同時,更有在教學方法中以偏概全者,將實踐性教學方法狹義化理解,將其僅等同于實踐案例分析教學,側重記憶法條,應用法律技巧分析案例,只強調法律經驗,而忽略法學理論的理解和探索。只重視實踐案例教學方法,忽視探索法理內涵,形成法學教學中的長短腿之態勢,如此畸形,如何能利于法學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因此,只有既強化法學實踐應用能力,又重視培養法學理論的探索研究水平,實踐性教學與研究性教學并重,才能均衡發展,有利于我國高校法學教育發展。

區別于傳統的傳授式教學,研究性教學方法在教育領域早已提出。然而如何準確界定其內涵,探索其深層次教學理念并非易事。區別于傳統教學模式上臺下的教與學,研究性教學方法的教與學的全過程凸顯研究性,強調教師的研究性教學與學生的研究性學習,以及其之間的互動關聯,其目的在于,既有利于學科人才的培養,又有利于學科的發展建設。具體而言,研究性教學方法的內涵由三層次內容構成,這三層次分別表現為一個中心,兩種輔助。中心在于研究性教學方法旨在建立一種基于研究探索的學習模式,形成科研與教學結合的教學氛圍,師生間互相交流互動成為常態;兩種輔助,其一,要給學生提供參與研究工作的平臺輔助,培養學生的研究參與性;其二,提供教師、學生研究問題的條件輔助,激發創新的欲望。前一種輔助主要要求教師將學生引入自己的研究體系中,給學生提供研究平臺,創造機會。后一種輔助主要強調學科或者院系給予學生參與研究問題的支持,創造條件,設立獎勵,激勵學生創新[1]。當然,在分析上述內涵的時候也應注意到,首先,在研究性教學過程中,目標絕不是一定要得出某一結果,而在于其研究、探討的過程,培養學生多方面的能力。切忌強行創新,拔苗助長。其次,法學學科中的諸多門類科目,在應用研究性教學方法的時候必須有選擇適用,對于有些科目應重視研究性教學方法的推廣和應用,例如知識產權法學,學科發展新,且設置的研究性問題較多;而對于另一些學科,則可側重實踐性案例分析、法律技巧的應用教學,例如程序法等應用性較強科目。

二、研究性教學方法設計

研究性教學方法不是一種方法,而是一種教學理念。這種教學理念強調以“學生作為研究性教學的中心,通過知、情、意的深層投入與參與,使學習與研究并進,學生成為自我反思、自我動員、自我發展的主體。”[2]重視學生在教學過程中的動態作用,教師在過程中處于引導作用,引導學生發揮能動性,從題目參與到最后獲得研究結論,學生的動態作用貫穿始終。

研究性教學方法是將研究與教學相結合,該方法的首要核心是提出研究“問題”,在分析研究問題的過程中,使學生學會獲得知識的自主性和研究性,進而形成學生的“問題意識”,擴寬學生的專業眼界,培養學生的專業理論素養,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結合這一目標,法學研究性教學方法應從以下兩方面予以設計:

(一)發揮教師的引導作用,分層啟發式教學

不同于傳統教學模式下以教師為核心的教學方法,研究性教學仍然以教師為中心,以教材為中心,以課堂為中心,但是教師的中心作用主要表現為引導啟發,教材的中心作用在于以教材為中心輻射出不同問題,以課堂為中心是將學生的發言討論作為課堂中心,激發學生主動參與教學過程,啟發學生積極思考,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的知識去積極探索新知識。教師的引導作用主要表現為啟發學生思考,啟發學生討論,啟發學生創新,最終促使學生從該過程中獲得學習和啟發。啟發既是研究性教學方法的手段,又是教學過程所追求的目標。啟發式教學方法并非一種籠統的、模糊的宣講與激勵,我們強調應該量化及細化這種教學方法,分層次設計啟發式教學方法。這種分層啟發式教學方法是對啟發式量化分層所產生,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從法學學科角度來說,第一層次為正確理解內容層。該層次主要目標為理解問題中的基本概念,理解命題含義以及法律規定。第二層次為應用與掌握層。該層次主要目標為從目標問題輻射出各個知識點,查詢資料,整理知識點,歸納整理;第三層為評估與思考層。該層次主要目標是理清思路,分析問題,發展預測,形成書面資料。在分層啟發式教學法應用過程中,作為教師應當對以下內容予以把握,這樣才能有效引導教學過程的順暢進行,主要包括:第一,概念與關鍵詞,即問題中的基本知識點,所涉及概念與關鍵詞。第二,命題與完備關鍵詞,即要掌握所設置的問題內涵以及理解該命題時不可或缺的關鍵詞。第三,思考與思路,即要明確引導學生思考該問題時的方向與思路。第四,分析法,即引導學生能夠將命題分解為幾個部分、方面、因素等分別加以考察,得出各部分的本質屬性以及彼此之間的聯系。第五,歸納和綜合,即引導學生能夠由一系列個別的、特殊的前提推導出一般的結論,在考察事物的時候將事物的各個部分、方面和因素結合成一個統一整體加以考察。第六,整理思路和抽象概括,即當問題解決后,把解決該問題的正確方法梳理出來,將偏離的和不正確的剔除。同時,從具體結論中抽取出相對獨立的各個方面,并且將其屬性以及關系等共同點予以總括,將其本質特征推廣形成對整個一類事物的認識。只有這種量化的、嚴格的分層次要求,才能增強啟發式教學的可操作性。

(二)區分不同層次學生需求,重視多種能力培養

在推進研究性教學的過程中,必須注意到不同層次學生的需求。一個班上不可能全部都是喜好這個專業且具有活躍思維且踏實勤奮的學生,因此,在教學過程中應區分不同層次學生需求,并且根據這些不同特點對題目的設計有所區別。比如可分為資料型命題、辨析型命題以及創新型命題等,前者題目設計側重資料的堆疊與整理,適合踏實型學生;辨析型命題側重思維活躍型學生,在不同視角下提出看法;創新型命題針對學習成績較好,基礎較為踏實的學生進行嘗試等等。同時,研究性教學方法中亦應重視多種能力培養,即培養書寫能力又培養口頭能力。一方面,即可以通過撰寫小論文的方式來完成作業,或者鼓勵學生創設雜志,組織同學寫專業文章,自己編輯出版,既給予學生展現自我的平臺,又激勵學生進行初期研究論文的創作;另一方面,鼓勵法學專業學生開展各種形式的辯論會、演講等活動,在課堂教學中,教師亦可積極鼓勵學生上講臺講課,教師選擇部分章節,組織學生自學教材,自行備課,向同學授課,培養學生的邏輯思維和口頭表達能力。同時,對于當前國內外學術動態、熱點問題,鼓勵學生準備資料,在課堂上開展討論,組織學生發言,激活學生思維。

研究性教學并不是為了把每個學生都培養成為領域內的學術研究“專家”,而是為了引導學生使用科學研究的方法來學習和掌握知識,增強學生自身參與知識建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3],促使每個學生能夠自我參與到學習過程中來,能夠獨立思考、判斷、評價、選擇,創造,最終落實到對專業知識的深入理解,以及對于其與社會歷史發展之間的內在關聯等內容的思考中。因此,研究性教學方法的設計和完成實非一日之力,一時之功,需要長期的探索和實踐。

三、法學研究性教學方法實施中的難點

(一)研究命題難于設計

法學研究性教學方法實施過程中的首要難題就是研究命題的設計,這對任課教師是一項較為艱難的考驗。命題的難度不能過大,否則難以適應本科階段學生的研究能力。同時,也不能過于簡單,如果學生通過翻書本或者查百度就能輕易找出答案,則這種教學則失去它本來的意義。既要能引起學生的興趣,又不會讓學生覺得難度過高。既不能脫離書本,又要是開放性題目,能夠讓學生有思考發揮的空間。因此,這對高校法學教師自身的學術研究水平是一項考驗,這需要結合自身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水平,在長期的教學實踐探索中不斷摸索。

(二)研究性教學評價體系難形成

研究性教學評價體系不同于傳統的評價體系,其更為復雜,涉及學生評價體系、教師評價體系等等評價標準、評價指數的改變。從學生評價體系來看,研究性教學過程中學生往往都是以小組為單位完成作業,一個小組中如何評價不同學生的表現,衡量其不同表現,以及如何衡量在沒有標準答案的情況下,學生的開放性思考和分析,對教師而言有較高的評價難度。從教師評價體系來看,如何評價教師的這種教學工作量,如何評價課程的教學效果等等,都顯得非常復雜。

(三)研究性學習方法難以適應

一直以來,傳統的教學都是以知識的傳遞為主要途徑,教師將自己的知識和思考內容原封不動地傳遞給學生,學生在課堂上只需要接受、吸納、記憶就可以了。而研究性教學過程側重問題的啟發、思考、討論,課程的學習不再側重記住哪些知識,而重視啟發學生思維,培養學生自我思考、自我分析的能力。對于適應的傳統教學方法的學生,很難適應新型的研究性學習方法,這不但是一個從聽老師講到學生自己講出來的過程,更是一個從被動的、接受型學習到積極思考、主動型學習的心理跨越。學生短期內往往難以適應這種學習方法,反而不利于知識體系的建立。因此,在研究性教學過程中應注意此種問題的出現。

參考文獻:

[1]黃學琴.推進研究性教學方法探討——以法學專業的教學為例[J].科教文匯,2010,(9).

篇7

法律是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一種規章制度,保障社會秩序的有效運作,調解人們生活之間矛盾的法治體系,對于以法律來說,是一種比較有科學性質的一門課程,其理論知識不僅專業程度較強且在實踐中涉及的專業性也是比較強的,以此作為法學中的服務法律和法學實踐的實質。以此作為基本條件來對法學進行了分類,第一,直接服務于法律研究與法治研究,其主要的意思就是講的法學中的實務研究。而在實務研究中又包含了兩層意思,即(1)借助于法學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相關理論來對法律的制定實施有效的措施;(2)將法學理論作為法律運行的基礎條件,以此來達到法律的完整性。第二,利用間接的形式來達到法律和法治在法學中的分析類別,其主要指的內容就是在法學研究中對原理的分析。這一種形式上的分析代表了法學實質上的理論構成,從中提出了法律和法治在社會中運用的一些法律依據。這兩種類型的關系就像砍柴與磨刀的關系一樣,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法學教育的類型。在法學研究中,既需要注重對人才的培育還需要注重培養專業人才。由于砍柴與磨刀都是法律和法治實踐中所必須的,所以對于法科人才的培育就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1)重點培育有專業性質的實務人才和理論人才,從而能夠形成兩種法學教育類型。對于實務型人才的培育目的是在于實務工作崗位。對于理論型人才的培育來說,需要明白:要加強對學生書本知識的學習,使其能夠熟練的掌握書本中的一些法律概念,達到倒背如流的程度,這有這樣才能在運用時做到脫口而出,這樣才符合培育理論型人才的目的與需要。從培育課程的內容上講,需要加強學生兩方面的知識,即一方面,對于以后打算就業于法學理論事業的學生來說,必須掌握全部的法學科目,只有這樣才能達到事業單位對人才需求的滿足。(2)對于法律實務工作崗位來說,其自身帶有的研究性要求實務人才要具備實務研究能力,對于培育實務型人才對學生所需要具備的基本能力就是研究能力。在校法科學生和法學老師是法學理論工作中最能反映法學教育的過程,對于社會中那些工作于法律實務的人員和工作于法學教學的理論者來說,其主要形成了法學知識的教育體系。但是,對培育類型進行具體的區分并不是代表了在法學理論型人才和學科型人才中某一個可以從事于理論工作崗位,而是要求這兩種類型的學生都必須掌握理論知識,因為這無論對于理論類型的人才還是學科性的人才都是進行深入學習的基礎知識。在具體的教學過程中均需要結合法律實務中的實際問題,因為在教學內容中不可避免的會存在重合與交叉。所以,對于不同的教育類型僅僅是在法學研究的取向上有所側重。

二、法學研究類型是構筑法學教育體系的基礎坐標

在一些學校中對法學知識的教育對法學類學生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學校教育體制的完善和師資力量的雄厚都代表了這個學校中學生學習的好壞程度,無論是對于老師還是社會來說,最終的目的就是培養出擁有高知識含量、高素質的法學人才。與國外的一些法學人才培育機構來說,主要運用的教學方式是:歐洲模式和美國模式。這兩種模式各有不同,卻都是以兩種法學研究作為內在依據的。

第一,根據其研究目的上的差別,需要對法學人才進行劃分,可以根據學生自身的能力進行劃分,因為在不同的國建中對法律教育的規定也是不同的,有的偏向于對學生實務研究的培育,有的偏向于對學生理論性的學習,所以,在這兩種模式上,第一種更重視對學生在工作崗位上的培育,比較注重于法律實務與理論的結合。

第二,從兩種研究能力出發,設定不同培養層次。每個國家都設置了不同層次的本科、碩士、博士等,而培育出來的法科人才類型是要有不同層次的學歷的。實際上,從事于法律實務的必須是科班出生的,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等高學歷學位人員都集中在法學理論工作崗位上。

三、法學研究類型為法學教育調整提供指引

根據目前我國一些學校對法學人才的培育來說,知識在一些重點本科院校才會設置與法律相關的專業,對于一些職業院校來說,根本沒有設立與法律相關的專業,因為法學是一門非常嚴謹的學科,需要具有一定的資格才可以從事于本行業,對人才的要求非常高,以至于在中國的法律崗位上出現了對人才的大量空缺,造成了法律人才難找的現象。即使有一些學生獲得了法學學習的資格。但其學習的成果不理想,而造成了在一些本科院校內學習法學專業的學生不能從事于法律事業。在社會中對法律在形式上設立了不同的學位,有研究生學位,還有碩士生學位,這二者的確立代表了我國法學教育的主要差別。對于解決法科人才的短缺是當前培育能夠培育人才的師資需要,以法學二級學科為專業的法學是建設開始,形成了培育各門法學課程教師的理論人才品種。在之后出現的博士就是對此的延伸,而法學本科將培育任務轉變成了培養實務人才。我國法學教育針對人才的缺失做出了重新的定位和調整。第一,將兩種法學研究能力作為標注,對社會法律中人才嚴重空缺的現象有以下幾種解決辦法:(1)將原來存在的本科院校法學教育作為學生學習實務法律的院校,將本科院校中的碩士和博士學位取消掉。(2)將非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作為實務型品種來進行保留,將法學碩士和博士作為理論型品種,取消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和法學本科。第三,將兩種法學研究能力作為一種門檻,清楚這兩種崗位人才的準人資格,若是沒有受過實務型法學教育的法學博士是不允許進入實務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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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大學法學研究生的分數線是320分,報名條件是全日制本科生。

廣西大學,簡稱西大,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首府南寧市,是中國南方著名高校,廣西辦學歷史最久、規模最大,綜合實力最強的高等學府。學校是教育部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共建重點高校,國家211工程,中西部高校綜合實力提升工程重點建設高校之一,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首批國家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高校之一。

法學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是以法律、法律現象以及其規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它是研究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于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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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學研究生畢業自我鑒定范文一】 從剛進大學時的懵懂到現在即將走出校門,我這大學四年收獲了很多,進步了很多。在這大學四年中,我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發展,可以說,經過大學四年的??,我已經具備了適應社會工作的能力。四年的大學生活即將畫上句點,驀然回首,至少可以自信地說一聲我沒有虛度。在此給我大學四年的青春一個交待!

在學校期間,我充分利用了學校優越的學習條件和濃郁的學習氛圍,認真學習了法律專業計劃規定的相關內容,且在校期間取得良好的成績,多次榮獲校級獎學金及國家獎學金,具備了一定的理論知識基礎。

在學好文化課程的同時,我也積極參加社會工作和暑期實踐。無論擔任班干部或進行市場調查、參加學生實踐團等活動,我都積極投入,謙虛謹慎,團結同學,吃苦耐勞,很好地完成了各項任務,表現出較強的與團隊密切合作的能力、領導和組織能力及良好的環境適應能力。

由于在校期間表現良好,我的學習及工作常常受到老師及同學們的好評與獎勵。學習之余的我,是一個外向而熱情的人。愛好廣泛,音樂、書籍、電腦、舞蹈,運動等等都已經成為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因為有了這些豐富的學習、生活經驗和完美的生活習慣,讓我具備了很強的學習能力,組織與協調能力;也是因為自身綜合素質及能力得到了較大的提高,讓我變成了一個更頑強的自己,變成了一個敢于為社會奉獻的年輕人。

在面臨畢業的重要階段,將來的工作既是對我知識的檢驗,也是對我人生的挑戰。我希望自己能夠邁好踏入社會的第一步。我將以積極進取的工作態度走向社會,在工作中不斷地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用自己的行動讓社會肯定我的能力。

常言道,不想當軍官的士兵不是一個好士兵!當一個人滿足于現狀,那么這個人就不會再前進一步。我是一個喜歡上進的年輕人,也是一個朝氣蓬勃、富有創新精神的年輕人,敢于拼搏、敢于冒險、敢于開拓自己的生活!安逸的生活并不能給我帶來精神上的滿足,只有不斷的挑戰自我,不斷走向新的成功才會給自己更多的磨礪!我相信如果我做不到的,世界上也就不會有幾個人可以做得到的。這就是我人生的理念!

【2017法學研究生畢業自我鑒定范文二】 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我熱愛法學專業并為其投入了巨大的熱情和精力。在幾年的學習生活中,系統學習了法理學、行政法模塊、經濟法模塊等專業知識,通過實習積累了轉豐富的工作經驗。

四年的大學生活結束了,總結過去,收獲良多,現總結如下。

在校期間,我嚴格要求自己,努力學好專業知識,通過緊張的學習生活,我已經熟悉并掌握了有關法律基礎理論、基本法、部門法的相關知識。在學習之余,積極投身法律實踐工作中,使自己在豐富理論知識的同時,增加了社會經驗。四年中令我欣慰的是:連續兩個學年,四次獲得獎學金,順利通過了大學大作文英語四級考試和計算機二級考試。我把這些作為向上的動力,朝著更高的目標奮斗。

我校是一所理工學校,在培養人文素質的過程中,也滲透了理工科優良的作風,在我的身上,您會看到工科學生的扎實、看到理科學生的冷靜。綜合發展自己,成為文、理、工兼具的好學生,是我對自己的要求。

作為一名來自農村的大學生,我繼承了中國農民的勤勞、堅韌不拔和不怕苦的精神。憑著這種精神,我邊工邊讀,直至順利完成學業。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會繼續發揚這種精神,愛崗敬業,發揮自己的最大潛能!

我不能自比千里馬,便我相信您一定是伯樂,選準您的千里馬。希望給我一次選擇的機會,我會讓單位滿意,讓您滿意!

【2017法學研究生畢業自我鑒定范文三】 大學的四年里,學習了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掌握法學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了解和掌握國家的主要法律法規,理解和把握法律規則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價值,并能運用法學理論,方法和思維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但是書本的學習較有限,于是參加了很多社會實踐和社團的工作,從事了大到組織策劃晚會、小到文秘接電話的工作,積累了很多了從失敗到成功的經驗。我認為實際操作能力和組織合作能力的學習更重要。對自己總體評價是為人熱情樂觀,真誠,工作踏實、易上手,遇到困難能迎難而上,不輕易放棄。

從大學一直下來,我感覺我學到了很多,特別是一些書本上學不到的工作經驗,雖然以前有過成功,也有過失敗,從中我的到的是很多做事的原則和處事的經驗對于現在的我來說,做事也變得成熟穩重了。在過去的工作中,我做事認真負責,有團隊合作精神,還有較好的交際能力。

篇10

 

筆者以為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有四個方面的貢獻,分別為為學術界提供了大量的翻譯著作和論文,為我國行政立法中借鑒吸收先進制度提供來源,為法學學科的基本范疇確定功不可沒,為法學研究范式的轉換提供方向。在研究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貢獻的同時,我們不能忽視一些局限性的問題,下面一一闡述。

 

首先是比較行政法學研究中可資比較的材料存在局限。比較行政法學的深入發展有賴于外國行政法學原始文獻的全面的收集和準確翻譯,開展比較行政法研究應該從規范比較、制度比較、理論比較、思想比較和運行環境比較等不同層次逐步展開。雖然外國行政法的翻譯性著作和論文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究其所提供的比較素材而言,總體上還是存在比較大的局限性的。這種局限性主要表現為:比較傾向于教科書式的介紹而對專題式的研究比較少量;比較傾向于成文規范的翻譯而對司法判決書的翻譯很少;比較傾向于制度的靜態描述而對制度運行環境的動態描述比較少量;比較傾向于最新立法成果的翻譯而忽視學說歷史、制度歷史的系統梳理。大家不難發現,從教科書式的翻譯、成文規范的翻譯到制度的靜態描述,都是比較容易掌握的事情,對應的專題式研究、制度運行環境的動態掌控和學術史制度史,這是非常難且耗時的工作。在外國行政法所提供的素材極為有限的背景之下,有價值的比較行政法學研究就難以有厚重的土壤,這正是我們繼續挖掘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有所作為的領域。

 

其次是域外制度的相關學說存在誤讀。比較法學研究一直是一把雙刃劍。在正確的、全面的掌握外國行政法素材基礎之上的比較研究,確實有可能發揮比較行政法學的應有功能。反之,如果在對外國行政法制度學說不求甚解甚至一知半解的基礎上進行比較研究,其結論必然是失真的。特別是比較法的研究者在進行比較法研究之前基本上都接受過本國法教育,對外國法研究的時候就更存在既受法律思維模式影響導致的誤讀的可能性。在有關于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研究中,一種比較流行的敘事格式是:域外各法治發達國家均已經建立了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其先進經驗證明了中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必要性。我們深入考察西方主要國家的行政訴訟制度,情況并非如此!這就是對西方國家相關行政訴訟制度的誤讀造成的。

 

再次,比較行政法學研究中的使命比較模糊。在當下的行政法學研究中,一個日漸明顯的趨勢就是:無論對于什么樣的研究主題,研究者大多偏好展示出比較法的視野,似乎沒有外國法的東西就不能成為學術論文。為什么需要進行比較法的研究或者說比較行政法學的使命是什么,則出現認識上的模糊。當下的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有的借鑒他國成熟的行政法律制度為我所用甚至是直接進行法律移植為使命,有的通過比較論證中國特有行政法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為使命,有的解釋能夠普遍適用于各國的共性行政法規律為使命,有的拓寬視野縮短我國行政法學研究與發達國家差距為使命,還有介紹外國行政法學說提升我國行政法學研究品味為使命的等等。研究使命的不同雖然在客觀上形成了多樣化的比較行政法學成果,但是這種認識上的模糊和分歧對于比較行政法學的成長是非常不利的。特別是在中國特別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建成的背景下,如何理解比較行政法學研究的使命更是需要予以澄清的前提性問題。

 

最后,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運用存在問題。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曾說:“就像因自我觀察而受折磨的人多數是病人一樣,有理由去為本身的方法論費心忙碌的科學,也常常成為病態的科學,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學并不如此操心去知曉自身?!币话銇碚f,同性的比較法研究方法主要有四個組成部分:宏觀比較與微觀比較、功能比較與概念比較、動態比較與靜態比較、歷史文化比較與單純法規比較等等。當下我國的比較行政法學研究中,宏觀比較、概念比較、靜態比較和單純的法規比較相對較為普及,而微觀比較、功能比較、動態比較和歷史文化比較數量較少。這種比較方法運用上的偏好使得我們對于外國法的理解會陷入膚淺而渾然不知。單純的法規比較在當下的比較行政法學研究中十分流行,這種基于靜態規范層面的比較將復雜的法律制度設計問題簡化為紙面上的法條對比,忽視了制度背后諸多社會影響和現實的運作圖景,從而導致研究價值的降低。

 

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存在的局限性的分析,時刻提醒著筆者在利用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時候刻意的克服這些不足,同時激發著筆者繼續研究如何完善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