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方法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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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法學研究方法;價值;規范;田野調查
《論語?衛靈公》中“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孟子集注》中 “事必有法,然后可成”,這都形象道出方法在解決社會糾紛、矛盾中的重要作用。方法論是從認識論高度對于研究方法的梳理、概括和總結。①法學方法論是指對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是對法學研究方法的總體認識,對具體的研究方法有著根本的指導作用。②法學研究方法是指特定主體在社會現象中發現問題,并探討解決問題的法律之道的方法,成為法學方法論的主要內容。
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價值分析方法、規范分析方法、實證分析方法、比較研究分析方法等。
一、價值分析方法。
普遍認為,價值是指客體對于主體的需要的滿足程度。價值分析方法就是特定主體通過認知、分析和評價社會現象的價值屬性,進而揭示或者確定一定社會價值的方法。
價值分析實際上是揭示法的應然狀態,法律本身體現著人們對自由、公平、正義、秩序等價值的追求。以環境法學為例,作為法學的一個部門法,主要以環境法為研究對象,環境法的立法、司法、執法領域以及法律運作的各個層面和過程都包含人們對價值的判斷和利益的取舍。人們在改造自然環境過程中必然要發生人與自然環境之間以及與環境有關的人與人之間的價值和利益的沖突,而這些沖突本身無法自行解決,必然需要人們根據公平、正義、秩序、效率等價值理念進行選擇。某公司未按照國家標準要求排放污水,排放的污水污染了當地的水質,給該地居民身體健康造成了巨大損害,某公司排放污水的行為與當地居民身體損害存在著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該公司排放污水是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其排放的污水造成環境惡化,導致居民的身體健康受損,環境法作為第三方對該公司的排污行為與居民的身體健康受損后果進行價值和利益取舍的判決,其判斷的標準就是法所對應的公平、正義等價值理念。同時,當法律規則缺位或法律規則之間沖突,甚至出現法律原則的缺位或原則之間相互沖突時,價值分析方法更為重要。
二、規范分析方法
“規范分析”所針對的只能是表達行為的應當指向的法律規范或法律命題,規范分析只是固化了特定價值的實在法為自身對象,而拒絕了對法律正義與否的評價。規范分析方法是相對于實證分析方法的一種研究方法,這種研究方法更多的是從規范角度出發或以規范性問題為核心的研究,由于規范指引如何行動,其分析方法代表了一種實踐理性,并與那種描述性、說明性的科學研究不同。規范分析方法應是獨立的一種研究方法。③
規范分析方法以現有法律規范為前提,以概念分析為核心。比如說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一個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這是斯大林提出的民族概念,通過規范分析,可以看出民族有四大特征: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共同文化。規范分析方法實際上就是明確所分析對象概念,并分析該法律命題的真實含義,從而理解概念和命題的真正意義。
三、實證分析方法
實證分析解決的是法的實然狀態。實證研究方法是在特定主體主觀價值中立的條件下,以對經驗事實的觀察為基礎來建立和檢驗知識性命題的各種方法的總稱。④實證分析主要包括田野調查分析方法等。
田野調查,在特定時間,通過自觀、他觀等方式在特定區域、特定范圍進行實地走訪的調查研究工作,體驗當地人的生活,記錄當地人風俗、習慣以及特色文化。首先,應明確田野調查的目的和目標,之后開始選取特定區域和調查點,必須確保典型、有特色、有代表性的區域;其次,開始調查前,應搜集當地有關的文獻資料,盡快熟悉當地的風俗、習慣及特色文化,了解當地民族分布、歷史等情況;再次,應設計調查提綱、調查問卷和相關需要記錄的表格等,選擇好調查時機,對被調查對象進行深入調查,可以通過自觀、他觀、座談會等多種形式進行;最后,撰寫調查報告,根據所調查內容,匯總并分析后,提出調查結論。
四、比較研究分析方法
比較研究是根據一定的標準,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聯系的事物進行考察,尋找其異同,探求其普遍規律與特殊規律的方法。對于法學而言,比較研究分析方法是比較法中最重要的方法,針對主要對象是不同國家或特定地區的法律制度、法律傳統、法律文化等進行分析、評價,并得出結論的一種方法。⑤
一般來說,應先選取比較對象,確定比較的內容,尋找比較對象中內在聯系關系,設立比較的范圍、標準等,在對比各種資料后進行歸類,提出所要比較的具體內容,并詳細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最后全方位多角度進行比較研究對象的本質,得出結論。 總之,法學研究方法是學習各種法學學科的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價值分析方法要解決價值判斷、價值沖突,法的價值就是保障自由、人權、公平、正義,從而解決社會的價值沖突;規范分析方法解決了法“應當是什么”的問題;實證分析方法通過田野調查等實踐的方式,為理論與實踐結合,提供了一條真實的方法;比較研究方法突出不同國家、不同法律制度、不同法律文化等之間的比較分析,從而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和文化。 --!>
掌握并運用法學研究方法:明確研究主體和研究對象,不管何種研究方法,應明確“誰來研究”和 “研究什么”;法學研究方法所需要的思維模式主要是歸納推理的思維方法,即從特殊到普遍,從單一社會現象到具有普適性的法律規范的思維模式;法學研究方法的目的是為了發現社會中各種問題,并為解決社會問題提供具有普遍適用的法律規范依據。(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 《商業時代》,高俊英,“環境法學研究方法探討”,2012年12期
② 《科技與法制》,薛以勝,“法學研究方法初探”,2011年11期
③ 《法學論壇》,魏治勛,“規范分析”概念的分析,2008 年第5 期
篇2
【關鍵詞】法學方法論;法學概念;研究對象;范圍
一、法學方法論的概念
法學方法論在研究和探索的過程中,主要是以唯物辯證法去進行論述,其主要的觀點則是社會意識,并在研究時和不同的時代現象進行結合然后進行分析。就現在的研究結果而言,法學方法論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所以在對其進行研究時就沒有固定的研究范圍和對象,那么在進行相關研究和分析時,就可以用更廣泛的思維去進行擴展。但是。為方便法學方法論的研究和學習,并對其進行更好的傳播,人們會將其理論基尼險那個實體化,并對它賦予一定的概念。通過文獻學習,我們在對法學方法論進行理解時,主要的方式就是通過社會結構形成系統化的理論。
二、法學方法論的背景
(一)法律制度的背景
法律作為社會道德中的最終底線,對維護社會和諧而言有著重要的意義,對于我國而言,法律制度的背景有著深遠的歷史。在堯舜時期,我國就已經有了一定基礎的法律制度,一直到秦朝,法律制度的體系得到了基本的形成。在這里,我們所說的背景主要是以現代法律制度為主。我國自成立以來,法律制度的發展十分曲折。特別是在時期,這時的法律制度已經完全處于停滯狀態。因此,其真正的發展應該是在改革開放之后。所以,我國法律制度的發展只是處于初級階段。近年來,我國也意識到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所以對相關制度內容也開始進行完善和建立。而我國人民的法律意識也逐漸增強,在面對一些問題時,可以考慮到用法律手段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別是近幾年我國許多底層人民也會用相關的法律去維護自身的權利,這一現象說明法律制度在我國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應用,也說明我國在逐漸步入法制社會,也說明我國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主要是用來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同時還是維護社會秩序的主要手段。
(二)法學方法的基礎
法學方法的基礎主要是不斷從社會發展中得到的,由于時代背景的不同,人們對相關法律在認識上也會有所不同,但是在每個時期法學方法都是一直存在的。通過對法律歷史背景的了解,不論是在秦朝時期還是到現代,其歷史理論都不會發生任何改變。而由于國家法律發展階段不同,以及人文文化的差異,其理論也會有所差異。這種現象也導致現代社會出現不同的法系。也正是由于理論的差異化,人們所處的社會環境和制度才會有所不同,才會有黨派的區分,同時也造成社會分為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當然,這并不是法學方法論得到發展的所以原因。上述也提到過,由于人文文化的不同,其思考方式也會有所不同,在進行理論解析時就會存在一定的差異,而且解析程度也會不一樣。所以,可以認為法學方法的基礎是由人文和社會共同發展下的產物,其內容既包含了個人主義,也包含了整體主義。
三、法學方法論的研究范圍
法學方法的定義是在遇到某些糾紛時可以利用有關的法律規定也解決相應的問題,在解決的過程中應該遵循其方法。為了對其概念進行正確的理解,需要了解以下幾個內容:首先,法學方法中的主體是法律人。根據一般觀點而言,法律人主要是實務法律人和學院法律人兩種。實務法律人即法官、檢察官、律師、立法工作者等等,而學院法律人員則是指研究法律的人員,也被稱為法學家。而在法律人中,法官的工作占據了一定的主導作用。這是因為立法的主要目的為了保證法律的適應以及在使用的過程中可以更好的被實施;并且,從詮釋學而言,法律最終代表什么是由法官最后的判決來決定的。此外,法律人在解決案件糾紛時,所用到的是法律規范并不是法律條文。對于法律條文,不論是其內容還是形式,都只是法律規范的一種表達形式,但是并不一個法律條文就對于一種法律規范。而概念法學則是用來對法律進行強調,其體系主要是由法概念作為構成因素而組成的,法的適用是通過法律概念和邏輯推演而來的。這種法學方法所強調的僅僅是一種形式,而忽視了實質問題,僅對安定性進行了強調,而忽視了法的目的性。并在這一概念主要建立在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階段,而現代資本主義其發展已經突飛猛進,社會狀況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所以,在運用這類概念和這類推演方式時,已經不能適應了。隨著西方社會的發展,其科學主義所帶來的是更加注重結構主義方法和實證分析,同時由于這一發展過于極致,也為現代法學造成了一定的消極影響,在法學方法論中由于過度的在乎科學主義,而導致法學中人的主體性和其自身價值而逐漸消失。綜上所述,在案件糾紛中,法律人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解決,其過程需要經過邏輯中的三段論推,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通過具體分析,就是在案件糾紛中,法律人需要先對案件的事實進行確認,并作為案件的小前提;然后對案件中可能需要的法律規范進行總結,這一內容則是大前提;最后,要以整個法律體為主要依據,從上述的前提中對案件作出裁決,最終得出結論。
四、結論
通過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影響法學方法論的主要因素就是時代和國家的管理制度。即使學者在對法學理論進行研究的過程中研究方向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國家差異化,導致所需要的依據和理論也會有所不同。對于我國而言,由于對法學方法論的研究起步較晚,導致法律制度中還存在嚴重的不足,所以,在對法學方法論研究時并沒有準確的方向更沒有完善的理論依據,因此我國的研究道路還需要經過一個漫長的發展,只有進行不斷的探索,才能讓我國的法學方法論的基礎理論變得更加完善,而我國的法律制度體系也會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參考文獻
篇3
關鍵詞:經濟法學;方法論;方法類型;方法體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對于經濟法學等新興學科而言,研究方法尤為重要。事實上,經濟法理論紛繁博大,千絲萬縷,倘若妙法闕如,則經濟法理論就會缺漏百出,凌亂難堪;惟有思慮得法,方能條分縷析,言之成理。
經濟法之興起,意在解決現代社會的諸多"復雜性問題",由此使經濟法學領域需要研究的問題亦較為特殊且復雜。經濟與社會越發展,人們就越會認識到:如若研究范式依舊,學科的基本假設、基本范疇、基本共識缺失,研究方法老套,經濟法研究就會裹足不前;如果整個學界不轉變傳統觀念,不能從新視角、用新方法去展開研究,則經濟法學便難有較大發展,整個法學研究之成熟與自足,亦遙遙無期。
要解決上述問題,迫切需要研究經濟法學的方法論問題。但由于諸多原因,學界對該問題的研究尚微乎其微。為此,有必要先探討經濟法學方法論的一些基本問題,例如,經濟法學是否需要創立自己的方法論?如果需要創立自己的方法論,則應當如何區分不同類型的方法,并作出適當的方法選擇?眾多不同類型的方法,如何形成方法體系?在創立方法論方面應當關注哪些問題,形成哪些共識?等等。下面就分別對上述問題展開研討。
一、經濟法學方法論的創立問題
自從英國碩儒培根首創"方法論"(methodology)這一術語以來,眾多哲學家、科學家都加入了方法論的研討①[1](P15),并提出了許多著名的宏論,從而使方法論的內涵日益豐富,對于"方法論"一詞也形成了多種不同理解。如或認為它是指科學研究的具體方法,因而與"方法"一詞無異;或認為它是指關于方法的理論體系,等等。就一般的方法論研究而言,方法論通常被看作各種方法的綜合以及關于方法的基本理論,它以方法為研究對象,是關于方法的規律性知識的體系。[2](P8)
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理解,則經濟法學方法論,就是研究經濟法的各類方法的綜合,就是關于經濟法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論,其核心問題仍然是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對于經濟法的研究方法,過去探討甚微,而一個學科是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有無自己的關于研究方法的理論,正是該學科成熟與否的重要標志。因此,無論是從方法論的積極功能出發,還是從學科的自身完善出發,經濟法學界都有必要著力研究方法論問題。
從研究基礎來看,目前關于法學方法論的著述已有一些②[3][4],這些著述對于經濟法學研究也會有一定的借鑒價值。但從總體上看,由于法學獨有的研究方法十分有限,法學方法論的總體研究非常不足,從而會體現出突出的"非自足性"。此外,法學方法論既存的有限研究,對于傳統法學研究也許較為適合,但對于具有現代性特征的經濟法學研究,卻不敷其用。事實上,傳統法學理論,并沒有提供多種有效的研究方法③,對于方法的研究,則更加不足。因此,即使是傳統法學,其方法論也需不斷完善,尤其應隨著相關學科成果的不斷出新而不斷調適。
法學研究的沉悶和僵化,可謂由來已久,需要通過范式的有效轉換,不斷注入清風與活力,使其欣欣向榮。如果說相對成熟的傳統法學尚且需要轉換研究范式、更新研究方法的話,那么,新興的尚未成熟的經濟法學,就更需要結合自己的特點,不斷吸納新鮮的方法。在研究方法上要吐故納新,應是殆無異議,但納新亦不能隨心所欲,而必須在對本學科有一定把握的基礎上,有所取舍,這就涉及到方法的"借用"與"選擇"問題。經濟法學的研究,究竟應選擇什么樣的方法,或者在沒有現成可用的方法的情況下,應當如何建立自己的方法體系,如何形成自己的方法論,這首先就是需要面對的一個重大選擇。
從研究的風險系數來看,依賴既有的方法,可能是找到了無憂的"高枕"。但是,傳統法學既有的方法,本身尚在完善之中,與現代氣息濃郁的經濟法學似乎也并不完全匹配。盡管傳統的法學研究也開始注意到相關學科的方法,如社會學的方法等,但借鑒力度似乎仍然不夠,欲套用于經濟法學上的一些問題,則更是咫尺天涯。既然傳統法學沒有給經濟法學留下完全適合的方法論遺產,那就需要經濟法學者另辟蹊徑,創立自己的方法論,以解決法學方法論的非自足性問題。雖然這需要披荊斬棘、披星戴月、披肝瀝膽,甚至要甘受垢詈,但若能偶有所得,則不僅是對法學方法論的貢獻,而且其影響還會更為廣遠,澤被后學。因此,在方法論上,經濟法學界應當本著創新的精神,選擇創立更加適合于自己的方法論。
要創立適合于本學科的方法論,彌補研究方法的不足,就需要明確創立方法論的資源從何處來。從總體上說,方法論的資源,主要來源于兩方面,一是法學方法論,一是非法學方法論④。[5]對于法學方法論,經濟法學研究應當根據情況,有選擇地"或揚或棄";對于非法學方法論,則要根據經濟法自身的特點,按照"最密切聯系"的原則,確定其取舍的"準據"。由于上述兩個方面的資源,都離不開共同的、一般性的方法論,因而在經濟法學方法論的創立上,有必要對"一般方法論"給予更多的關注。
所謂一般方法論,也稱科學方法論,是有關各類科學研究的一般方法的理論,是關于科學研究活動的程序、途徑、手段、模式及其規則的理論體系??茖W方法論不僅包括研究方法,更包括對這些方法及其相互關系的解釋、說明和完善等。作為各類科學研究共通的方法論,它不僅適用于自然科學,而且也適用于社會科學的研究,當然同樣也應適用于經濟法的研究。這是在學界創立經濟法學方法論時不應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
要創立和發展經濟法學的方法論,首先需要明確經濟法學可以適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礎上,才能解釋各類基本研究方法之間的聯系,說明各類研究方法的價值。為此,下面有必要先探討各類方法的一般分類,進而提出經濟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從而為經濟法學方法論的創立和形成奠定基礎。
二、方法的類型及其選擇
由于方法論是關于方法的理論體系,因此,要研究經濟法學的方法論問題,不僅需要明確是否應創立自身的方法論問題,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論資源的問題,而且還應對不同類型的方法作出選擇。而要選擇不同的方法,就必須首先明確一系列問題,如何謂方法,方法包含哪些類型,有哪些方法在經濟法研究中是可用的,可用的依據是什么,等等。
盡管對習見習聞的"方法"一詞并無統一的定義,但一般都認為方法是指為實現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步驟、手段或選取一定的途徑、工具等。⑤[2](P3)對于方法的重要性,人們已經有了越來越多的深刻認識。事實上,現代科學的發展和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決于方法。沒有方法上的創新,就無法對當代的"復雜性問題"有更深入的研究。許多著名思想家、科學家的成功實踐和著名論斷,以及民間諺語等,都已經很好地說明了這個問題。
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領域所適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決不同的問題,需要用最合適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數",因而需要對各種方法進行類型劃分,以便于人們選擇和取舍,從而能夠針對不同的問題,根據不同的需要,運用不同類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類型及其所構成的方法體系,同樣也是方法論研究的重要內容。
事實上,對于方法的類型,就像對"方法"一詞一樣,人們的看法始終未盡一致。特別是由于分類標準不同,立基領域不同,以及思想側重的不同,人們對于方法類型的劃分也不相同(其實,分類本身就是一種方法,尤其是一種重要的研究方法)。從方法體系的構成來看,人們通常對方法做以下幾種重要分類:
其一,根據適用的學科門類,分為自然科學方法、社會科學方法、人文科學方法等(這取決于人們對于學科門類的具體劃分)。其中,自然科學方法又包括數學方法、物理學方法、生物學方法等;社會科學方法又包括經濟學方法、社會學方法、政治學方法、法學方法等。如果再作出人文科學方法的劃分的話,則還包括語言學方法、歷史學方法等??梢?從大的學科門類上說,相關的方法還是很多的。這種分類方法也是人們通常探討較多的。
其二,按照人類把握精神世界的不同方式,可以分為哲學的方法、科學的方法(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思維科學等)、藝術的方法、宗教的方法等。其中,哲學的方法和科學的方法,對于進行具體的相關學科的研究往往更加重要。而藝術的方法和宗教的方法,在某些情況下往往有特殊的意義。
其三,按照人類與世界的關系,可以分為認識世界的方法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其中,認識世界的方法尤其具有指導意義。從廣義上說,認識世界的方法還可以包括表述世界的方法和評價世界的方法。此外,由于認識世界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因此,改造世界的方法對現實有著直接的重要意義。
以上只是列舉了通常人們比較重視的幾種有關方法的分類,除此以外,還有多種方法分類,如定量方法與定性方法;實證的方法與規范的方法;認識規律的方法和運用規律的方法,等等。方法分類的多樣化,反映了方法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也反映了認識的非至上性。
對于上述難以把握的多種分類,也有學者嘗試按照方法應用范圍的大小和抽象程度的高低,把方法分為哲學方法、一般科學方法、專門科學方法。[2](P45,48-50)這種分類實際上是把方法分為哲學方法和科學方法兩大類,進而又把科學方法分為一般科學方法和專門科學方法,以確定各類科學研究共同適用的方法,以及在某些專門科學上具體適用的方法。從總體上說,這種分類方法是有其積極的意義的,因而有必要對其再做分層說明。
第一,哲學方法。它包括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關系分析方法等。其中的許多方法對于經濟法研究有直接的指導意義。例如,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為二"的思想和方法、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等,對于理解經濟法學上的"二元結構"假設⑥[6]、對于研究經濟法領域的許多理論和實踐問題,都很有指導意義。事實上,哲學方法在法學等各類學科研究中的應用都是非常廣泛的。
第二,一般科學方法。此類方法比哲學方法低一個層次,主要包括邏輯方法、經驗方法、橫斷學科方法等。對于這些方法在法學研究上的應用,有必要單獨作一點說明。
邏輯方法包括比較方法、分類方法、類比方法、證明與反駁方法、歸納與演繹相結合的方法、分析與綜合相結合的方法、歷史與邏輯相統一的方法等等。這些方法人們普遍較熟,因而在社會科學中,特別是在法學研究中,已經有了廣泛應用。在經濟法學研究上,上述的邏輯方法也基本上都有應用。
經驗方法包括觀察方法、實驗方法、調查方法、統計方法⑦,以及通過假設、悖論來形成理論的方法等。這些方法特別是調查方法和統計方法在經濟學、社會學等社會科學中已經有了越來越多的應用,但是,從總體上看,它們在法學研究上的應用還不夠普遍。這與法學學科本身的特點有關,尤其與傳統法學研究中更多地強調對"具有穩定性的法律"的注釋等有關。在經濟法領域,隨著相關具體研究方法,如法律經濟學、法律社會學方法的引入,諸如統計方法、調查方法等方法應當會有更多的應用。
橫斷學科的方法,包括系統論、控制論、信息論這"老三論"所提供的分析方法,也包括耗散結構論、協調論等"新三論"所提供的方法等。這些方法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已有一定的應用,如系統論方法在社會學、政治學的研究中都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信息論的方法在經濟學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法學研究中,橫斷學科的方法盡管已引起了人們的注意,但是深入的研究還比較少見。因此,橫斷學科的許多方法在法學研究上還有很廣闊的適用空間,它們更有助于解決"復雜性問題",因而對于經濟法上的各類"復雜性問題"。
第三,專門科學方法。即在某些具體學科領域所運用的方法,如語言學方法、考古學方法、力學分析方法、經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會分析方法,等等。這些方法,有的對于某些領域的法學研究恰恰有重要價值。如語言學方法對于法律解釋的研究,考古學方法對于法律史等方面的研究,力學分析方法對法律主體的權力配置的研究,經濟分析方法對于法律主體的成本與收益、權利配置和保護等方面的研究⑧,都頗具重要價值。
其實,上述的哲學方法和科學方法,是在把哲學與科學做二元劃分的情況下的一種分類方法。無論是哪類方法,從分析的起點和關注的利益來看,還可以分為兩類,即整體主義方法和個體主義方法。其中,整體主義方法強調整體的價值,特別是整體對部分的影響,認為整體本身是存在自身的目標的,"整體要大于部分之和"?;谡w主義的方法,看問題要從整體出發,要認識到整體對局部的重要影響力,因此在社會科學中,要看到國家對國民、社會對個人的重要作用。⑨個體主義方法則強調要從獨立的個體出發,認為只有個體才有自身的目標和價值追求,強調個體對于整體的巨大影響。⑩
以上只是試圖簡略地厘清各種不同類型的方法,并對其在法學研究中的應用略做盤點。從總體上看,各類方法無論其層次高低或適用廣狹,多可以依據法學發展需要,依據經濟法學的發展水平,而借用到相關問題的研究之中。如前所述,由于一般科學方法對于各類科學研究都有普遍性的指導意義和適用價值,因而恰恰是在構建經濟法方法論方面應當利用的重要資源。面對上述如此眾多的方法,關鍵是如何作出選擇和取舍,并對相關方法予以整合。
如前所述,在上述方法中,有些共通的方法,如哲學方法、一般科學方法中的邏輯方法等,無論是法學還是其他社會科學,無論是經濟法學還是其他部門法學,都不可或缺,而且事實上也一直都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因而它們應是經濟法學方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但是,屬于一般科學方法的經驗方法、橫斷學科方法,在整個法學中的應用都還相對不夠,在發蒙未久的經濟法學中,更是罕見其用。特別是經驗方法中的通過假設而形成理論的方法,以及橫斷學科中的系統論等方法,幾被冷落,而它們對于新興而復雜的經濟法研究,恰恰確當而重要。因此,如若在經濟法學的方法體系中將其遺漏,則不免有遺珠之憾。此外,專門科學方法中的一些方法,應視其與經濟法研究的聯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選擇。例如,經濟法作為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與經濟生活聯系至為密切,因此,經濟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
此外,由于經濟法的宗旨中不僅包含經濟目標,而且也包含著社會目標,其有效調整會間接地促進社會問題的解決,因此,經濟法的研究同樣應當用社會分析的方法,特別是社會學提供的一些有價值的具體分析方法。至于其他學科的一些具體方法,也都應依經濟法研究的具體情況而作出選擇。
可見,要構筑經濟法學自己的方法體系,需要選擇適合于經濟法研究的特定方法;而要選擇特定的方法,就需要在經濟法研究與其他法學研究乃至社會科學研究所通用的哲學方法和邏輯方法等共通性方法的基礎上,尋找某些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法,包括某些經驗方法和橫斷學科等提供的一般科學方法,特別是專門科學方法,這樣才可能在此基礎上,構筑經濟法學自己的方法體系,形成其獨特的方法論。
三、方法體系與方法論的形成
前面分別探討了是否應當建立經濟法學的方法論、方法的類型及其選擇等問題,這是構建經濟法學的方法體系、創立經濟法學方法論的重要鋪墊。
從方法體系的角度來看,經濟法研究中所能夠適用的方法并非固定不易,其方法體系恰恰是開放的。如前所述,經濟法問題屬于"復雜性問題",對于復雜性問題必須從多個層面、多個視角去透視,所運用的方法自然也應當是多元化的。這樣才能對復雜的經濟法系統有較為清晰、全面的認識,才不至于"盲人摸象"。
如果把經濟法系統作為整個法律系統中的一個特殊系統去進行研究,則應看到,有些方法對經濟法和其他部門法研究都是適用的,這些方法可以稱為"一般性方法",如哲學方法、一般科學方法中的邏輯方法、橫斷學科方法(如系統方法(11)[7])、經驗方法(特別是調查方法、統計方法),等等。此外,還有一些是在經濟法研究中必須運用的、或稱更有特色的方法,如廣義的法律經濟學方法、法律社會學方法,其中包括交易成本理論、公共選擇理論、理性預期理論、博弈論、公共物品理論等所提供的各類分析方法,它們屬于"專門性方法",其有效運用,能夠更好地有針對性地解決經濟法所涉及到的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等各個方面的問題,從而能夠使相關的研究更加深入。
以上各類方法,共同構成了經濟法學的方法體系。在該方法體系內部,一般性方法和專門性方法應當和諧共存,基本方法和特別方法應當相得益彰,以共同發揮其重要作用,體現其應有價值。而各類方法協調互補、內在和諧的方法體系的形成,則有利于經濟法學方法論的有效確立和研究。(12)[7](P109)
經濟法學方法論,作為以上述各類方法為研究對象的理論體系,應依循何種線索進行深入研究,可能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從前述有關方法論的基本問題的分析來看,經濟法學方法論的研究應關注以下線索和基本內容:基本假設-基本方法-方法體系-方法整合-方法創新。
依循上述線索,從經濟法研究自身的特點出發,應當提出和確定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從而界定經濟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前提、基礎和視角;從基本假設出發,探尋經濟法學上的基本研究方法,特別是在經濟法學上具有特殊適用意義的,或更有獨特價值的研究方法,它們對于經濟法研究具有更廣泛的適用價值;從基本方法出發,應當再探討經濟法學研究所適用的各類方法,以及這些方法所構成的方法體系,這些方法包括各個法學分支學科普遍適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在經濟法研究上具有特殊意義的經濟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方法體系之上,還應按照方法論上的一般原則,對上述方法體系中的各類方法之間的內在關聯加以明確,以通過其有機整合,找到對經濟法研究更有價值的一些研究方法,實現方法創新。而依循上述線索所進行的研究,也就形成了經濟法學方法論的基本內容。
在研究經濟法學方法論的過程中,不僅應當探討基本假設、基本方法、方法體系等問題,而且還應當對方法整合問題進行深入研究。事實上,方法整合恰恰是經濟法學方法論中的重要內容,在紛紜復雜的各類方法中,如何發現其內在聯系,如何對相關的方法進行整合歸類,或使其融為一體,以形成新的方法,這既是方法整合的重要目標,也是方法論研究的重要價值,同時,對于重構經濟法理論,推進經濟法研究,也更有意義。
除了前面探討的經濟法學方法論的一些基本問題以外,在研究或確立經濟法學方法論的過程中,還應當注意以下共識性問題:
1方法體系的開放性。即經濟法研究的方法體系,應當具有開放性。隨著人們認識的不斷深化,特別是隨著方法的不斷創新,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自然也會不斷得到更新。與此同時,由于作為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的經濟法系統十分復雜,對于這樣的復雜系統,無論某種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準",必須要采取多種不同的方法進行研究,因而經濟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體現出一種多元化的趨勢。而這種多元化,與對經濟法的多維度、多視角的認識是密切相關的。方法體系的開放性與方法的多元化是內在一致的。
2研究方法的綜合性。即盡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從現代的發展需要和經濟法自身的系統協調來說,不僅要強調對具體問題的分析,而且還要強調對相關問題的綜合,因而不僅要強調具體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樣也要強調方法的綜合性、系統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綜合性的方法能夠得到應用。為此,不僅要注意一個個具體方法的應用,還要注意經濟法研究方法的系統化。可見,研究者僅會運用一種方法、僅會單兵作戰是不夠的,還要同時學會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學會協同作戰,這樣才有可能取得更高層次的研究成果。關注研究方法的綜合性,也就是強調方法的系統化。
3研究方法的協調性。強調方法的系統化,進而言之,就是要強調方法的協調性。事實上,事物之間是普遍聯系的,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也是普遍聯系的,與其他部門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也是普遍聯系的。因此,在經濟法研究過程中,對于研究各類不同事實的方法,尤其應注意其協調性,從而更好地發現事實與事實、方法與方法之間的內在聯系,探索相關領域的一般規律,以更好地完善經濟法制度和經濟法理論。
基于上述要求和共識,要建立和完善經濟法的方法體系,整合相關的諸多方法,從方法論的角度說,應當注意各類方法所解決的各類問題之間的內在聯系,進而發現各類方法之間的內在聯系,在此基礎上,才可以提煉出經濟法上有特殊價值的重要研究方法,才可以更好地確立經濟法學的方法體系。
上述共識說明,經濟法學方法論的研究,尤其應當在保持方法體系的開放性的基礎上,關注如何對各類方法有效地進行綜合、協調,尤其強調在經濟法研究上要綜合適用相關學科所提供的重要方法。這可以從相關學科的研究方法的借鑒中來得到說明。
例如,經濟法研究中涉及很多經濟問題,因而自然要吸收在經濟學上比較成功的一些方法,特別是個體主義的方法;同時,經濟法學又要研究許多宏觀問題,因而一些整體主義的方法(如系統的方法等)也要關注。此外,經濟法與經濟政策有密切的關系,因而需要注意政治學的方法(如政策分析的方法(13)[8]);同時,經濟法又有一定的社會性,在其宗旨中包含一定的社會目標,因而有些問題的研究又會與社會學相關。所以,在研究方面,需要綜合各類方法。在當今綜合的時代,對于綜合性問題、復雜性問題,不能指望用單一的傳統法學的研究方法去解決。事實上,經濟法領域的問題,是綜合了經濟的、社會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各個層面的問題,是典型的"復雜性問題",它牽涉的領域比其他傳統部門法都要廣闊,直接關系到國計民生,關系到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因此,就必須用綜合性的方法,必須通過多個視角、多個層面的分析,從不同的路徑入手,惟此才有可能取得較為全面的認識,才能避免主觀臆斷和盲人摸象。
中國的經濟被認為是世界經濟發展中的一個奇跡,與此相關的經濟法在中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盡管它還有許多不完善之處,但其產生和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同中國改革的征途上所遇到的問題和挫折都是一樣的,同時,面臨的也都是"前進中"的挫折。經濟學家在著重解釋中國的經濟奇跡,并認為解釋成功就極有可能獲取諾貝爾獎;與此相應,中國的經濟法學者,也應對中國經濟法本身做一個很好的解釋和說明,同樣也應為世界法學的發展作出自己的貢獻,創造出世界法學發展中的一個奇跡。而要很好地解釋經濟法問題,至關重要的,還是如何找到恰切的方法,不斷有效地進行方法創新。
四、結論
鑒于經濟法學方法論問題研究不足的現狀,本文著重探討了該領域的幾個基本問題。首先,通過分析法學方法論的非自足性,以及經濟法問題的特殊性,指出創立經濟法學方法論的必要性;通過分析可借鑒的方法論資源,從一個側面強調創立經濟法學方法論的可行性。其次,探討了方法的類型以及經濟法學研究對不同類型方法的選擇問題,透過方法的類型劃分,來說明方法體系的內在構成,以及各類方法適用范圍的局限性,從而說明在經濟法研究方法上應有所側重和取舍。最后,在前面的探討的基礎上,提出方法體系以及方法論形成的問題,強調尤其應當注意方法體系的開放性、綜合性和協調性,并認為這是在方法論研究方面應有的共識,這也是對最初的關于經濟法學方法論的宏觀思考的回應。
從總體上看,在經濟法學乃至整個法學研究領域,對于方法論的探討仍然是很不夠的,特別是對于經濟法學之類的新興學科的方法論探討,就更是幾乎尚付闕如。這可能是由于經濟法制度和經濟法研究本身尚不夠成熟,同時,對于方法或方法論之類問題的研究本來就存在難度和風險,因而鮮有人涉足。但是,由于方法論的研究是一個學科是否相對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標志之一,因而隨著經濟法理論的發展,這些"吃西紅柿"(而不是"吃螃蟹",兩者含義近似,但后者成本較高)之類的事也必須有人去做。像西紅柿對人類的營養價值一樣,經濟法學方法論問題的研究,對于經濟法理論發展的巨大"營養價值",同樣不應忽視,但嘗試長期僅供觀賞的"方法之果"的風險也確實存在。如何使研究方法真正能夠進入實用,真正能夠造福于人們的普遍研究,如何不斷對其進行"品種改良"或整合,對于那些缺少"維他命"的新生兒(如經濟法學、社會法學等)的成長來說,確實很有必要。
如前所述,經濟法研究之所以需要有自己的方法論,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傳統法學的方法論是不夠用的。對于方法論的形成及其研究,本文提出了一個基本線索:基本假設-基本方法-方法體系-方法整合-方法創新,在依循這一路徑進行研究的過程中,不僅可能形成經濟法學自己的方法論,而且也可能找到一系列不斷創新的、更為有效的經濟法研究方法。從總體上說,在經濟法研究過程中,應注意整體主義方法與個體主義方法的兼顧,從不同視角、不同層面、不同領域來研究經濟法,體現經濟、社會、政治、法律的結合,體現應對"復雜性問題"的不同思考路徑,體現不同路徑在方向上的殊途同歸,這樣才能實現方法體系的內在和諧,才可能不斷取得較為正確的認識。
如同一般的科學方法論的研究一樣,僅看到某個學科的方法論還是不夠的,還應當強調方法論的共性。因此,基于共同基礎的方法,同樣在經濟法的研究上也是可以適用的;各個學科的發展,也都是基于這樣的路徑來展開的。在傳統的法學方法之外,引進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相關學科的方法,有助于更好地解釋和說明經濟法上的問題。其實,經濟法作為新興的現代法,其研究僅靠傳統的法學思維是非常不夠的,有時甚至會產生錯誤的認識,因此,其方法論的更新不僅很有必要,而且對于整個法學方法論的發展也是一個貢獻。
本文只是對經濟法學方法論基本問題的非常初步的探討,對于各類重要的具體方法,特別是容易被忽視的具體方法,還需要作具體的、專門的探討。由于經濟法研究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具體問題還有很多,因而還需要做一些遴選。基于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的重要性,基于橫斷學科方法對于經濟法研究的必要性,還應當探討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問題,以及由基本假設提出的一系列方法。[9]考慮到整體主義方法與個體主義方法的兼顧,不僅應當探討總體上的、宏觀上的方法,如系統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而且還應當探討相對具體的、微觀上的方法,如博弈分析方法、本益分析方法,等等。對于這些在經濟法研究方面較有代表性的方法,都需要作具體的探討。這些方法是層層遞進的,相互之間有著密切的關聯,從而有助于形成經濟法學的方法體系。
在具體的探討中,如果運用前述方法體系中的相關方法,來研究經濟法理論上的一些重要問題,特別是本體論、價值論、規范論、運行論、范疇論、發生論等各個方面的問題,則可能使問題的討論更為深入。這也是整個學界的重要任務。轉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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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各類學者之所以紛紛加入方法論的探討,是因為方法論實在太重要。誠如皮爾遜所言:"整個科學的統一僅在于它的方法,不在于它的材料"。
②如近些年來出版的楊仁壽的《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1999年版;拉倫茨(KarlLarenz)的《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版,等等。
③如果說比較有法學特色的研究方法,大概學者一般會提出"權利-義務分析方法",這種方法有點類似于經濟學上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但除此之外,恐怕很難提出真正的法學所獨有的研究方法。
④對于法學方法論的內涵如何,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的看法不盡一致;同時,就法學方法論本身的含義,學者也有很多不同的觀點。對此林來梵等學者已經有了一些探討。
⑤根據有關學者的研究,"方法"一詞在西文中源于希臘文,是"遵循某一道路、路徑"之義;而在我國,學者則認為"方法"一詞最早出自戰國時期墨家學派的著作,意指"度量方形之法"。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
⑥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包括共通性的二元結構假設(即時空人的三維"二元假設")和特殊性的二元結構假設(即知行"二元假設")。前者體現了經濟法同各個部門法的共通性,而后者則體現了經濟法同各個部門法的差異性。
⑦隨著人們對于實證研究的重視,許多經驗方法已經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運用。例如,調查方法在法學研究中已有了廣泛的應用;此外,統計方法的運用也正呈現出方興未艾之勢,因為人們越來越強調要"言之有據",在數字化生存的時代,尤其強調要有"數據"。
⑧如維特根斯坦、??隆⒉ㄋ辜{等大家,就分別在語言學方法、考古學方法、法律經濟學方法等重要方法的發展上作出了重要的貢獻。
⑨整體主義的方法或整體主義方法論,曾經被認為是人類最早選擇的思維方法和思維模式。例如,柏拉圖就被稱為"整體主義鼻祖",而且在東方古代先哲的思想中,也大量地存在著整體主義的印記。此外,近現代社會科學的發展歷程中,也存在著多個整體主義的代表人物,如孟德斯鳩、涂爾干等。盡管有學者對其方法論提出過質疑,但不應全盤否定整體主義方法論的積極作用。
(10)個體主義方法或個體主義方法論,是17、18世紀以來的一些思想家所堅持的一種方法或方法論,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霍布斯、洛克、米塞斯等。而"個體主義方法論"一詞,則是由著名經濟學家熊彼特于1908年最早使用的。目前,有許多學者,特別是主張自由主義的學者較為推崇個體主義方法論。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
(11)系統分析方法是可用于經濟法研究的一種重要方法,其中還包含著若干具體方法,如整體分析方法、動態觀察方法、級次分解方法、結構分析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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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主義方法論;法學;經濟學
個人主義方法論在不同的學科領域受到不同程度的運用,但是其工具價值也備受爭議,一些學者甚至試圖通過建立整體主義方法論的理論框架替代個體主義方法論,致使個人主義的方法論價值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與此同時,它在法學領域也不可避免地陷入理論困境。[1]
一、個人主義方法論概述
個人主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哲學思想中,古希臘哲學家用“從部分說明整體”的方法來闡釋生命現象?!皞€人主義方法論”則最早由經濟學家熊彼特于1908年提出并運用。
個人主義方法論可以作如下定義:它是指以個人作為學科分析的基點或進行研究的基本單位,通過對個人行為、動機、目標、利益取向的分析,來展開學科的一般原理及規律性問題的研究,從個人視角探究社會發展的基本脈絡。
二、個人主義方法論的理論困境
個人主義作為方法論被引入社會科學領域后備受關注和爭議,一方面遭到整體主義方法論、群體主義、集體主義等觀點的挑戰,另一方面還無法擺脫自身所存在的理論缺陷,從而陷入內外交困的局面,個人主義方法論的困境具體從以下兩方面論述:
(一)外部困境:整體主義方法論
整體主義方法論發展至今已較為成熟,它主要站在分析主義、外部歸因或是社會決定論的立場來看待個人,對社會進行整體分析,其研究的基本對象不是個人或是個人現象,而是社會的法則或傾向,認為社會系統本身就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其中的大規模行為是由宏觀規律所調節和支配的,不能解釋成由相互作用的個人行為所產生的規則或傾向。[2]
(二)自身困境:極端孤立化的傾向
個人主義方法論有試圖完全消除人的社會屬性的理論傾向,并且試圖用純粹的個人主義術語來表述和解釋社會理論,容易走向極端孤立主義的誤區。任何社會科學研究的目的都是為了揭示社會現象和社會規律,而以孤立的個人作為研究對象過于片面化。個人主義術語無法實現對社會術語的替代,如“階級”、“統治”等社會術語并不是由單一的個人關系組合而成,難以通過個人主義方法論的術語來進行闡釋。[3]
四、個人主義方法論存在于法學研究的合理性
從多種角度分析,個人主義方法論對于法學方法的具體研究和啟發意義不容忽視,我們應當重視個人主義方法論在法學研究中的移植與創新。
(一)整體主義方法論對個人主義方法論的證成
從關系角度講,整體主義方法論的出現并非否定和對抗個人主義方法論,反而證成了個人主義方法論的存在價值。具體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其一,整體主義方法論難以跳出因果決定論的陷阱,因為它在研究的過程中忽視了制度、規律背后的個人行為和主觀感受,從而陷入了“歷史決定論”的誤區,認為在歷史流變的過程中,個體觀念是一種無意識的創造。[4]其二,個人主義方法論和整體主義方法論作為兩個不同的分析方法,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關系,不能將兩者對立起來。整體主義方法論以集體、群社、國家等集體概念作為分析的單位,有利于從總體上把握理論構建的原理,從而確立從一般到特殊的分析流程。
(二)現代個人主義方法論的進步
個人主義方法論并未完全排除個人所具有的社會屬性,它所指稱的個人,主要是通過對人的一般特性進行提煉所得出的抽象個體,而不是以某個特定的人作為參照對象,其研究的個體具有人的一般特征,它實際上是學科的抽象使然。[5]社會科學研究本身針對的是常態的行為,而不是異?,F象,只有從抽象出的具有一般特征的個人作為出發點,才能夠真正發掘社會活動的全貌。例如,法律規則便是根據人的普遍類型來制定的,這種普遍性必然包含了人的社會屬性。
個人主義方法論首先是在經濟學的運用上成為成功范例,推而廣之,蔓延到其他社會科學領域。法律與經濟學本身存在著天然的同盟關系,法律中蘊含著極豐富的經濟因素。因此,我們不可忽視個人主義方法論在法學領域蘊藏的巨大的工具價值,應當注重它在法學研究中的移植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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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學;研究方法;方法論
對于方法一詞,我們并不陌生。在工作中,我們要注意工作方法;在學習中,我們要講求學習方法;在科學研究中,我們更要運用研究方法。那么何謂方法?從一般的意義上說,方法就是人類在改造世界和改造自身的實踐活動中所采取的特定方式;這種方式包括精神和物質兩個層面的內容。所謂方法論是指某一科學領域中各種具體的研究方法的集合。方法論對于學科的研究尤其重要;科學、正確的方法,不但有利于研究,而且會使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法學研究中,我們又采取什么樣的方法論?
一、法學方法論釋義
所謂法學方法論,指的是法學研究中所使用的各種方法以及對這些方法所作的理論闡釋。在廣義上,法學研究方法指的是在法學研究和實踐的過程中人們所采用的各種方法;既包括學者們在法學理論研究中所使用的方法,也包括司法工作人員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所使用的特定方法。在狹義上,法學研究方法僅指后者,也即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者在運用法律處理案件時采用的方法。
二、法學方法論的基本原則
方法論的原則在方法論的體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這些原則是我們認識問題、分析問題、處理問題的出發點和思路。對于法學研究而言,我們所堅持的方法論原則有以下幾點。
1、以為指導的法學理論研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實事”就是客觀存在的事物,“求”就是研究。在進行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制建設時,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要求我們做學問、搞研究時必須從客觀實際出發、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而不能憑主觀臆斷。
2、以為指導的法學理論研究,必須堅持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的唯物論觀點。法律作為社會上層建筑是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作為支撐的。因此,在法學研究中,我們必須結合社會經濟條件和經濟狀況來研究各種法律現象,否則就不能解釋法的相關理論。
3、以為指導的法學理論研究,必須堅持社會現象的普遍聯系和相互作用的觀點。在看來,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從根本上決定了社會發展的基本面貌。在研究法律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把法律置于繽紛復雜的社會生活中,通過其與各種社會現象的相互聯系來研究法律,從而把握其本質和發展規律;而不是將其與社會生活孤立和割裂開來。
4、以為指導的法學理論研究,必須堅持社會歷史的發展觀點。按照的世界觀,整個世界是運動和發展的,人類社會如此,法律也更是如此。社會生活在不斷變化,我們的法律也應適時地做出調整來應對這種變化。在法學研究中尤其要用發展的眼光來認識和分析各種法律現象。
三、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
在法學研究的方法論體系中,法學家們所使用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然而在眾多具體的研究方法中,有一些方法在法律現象矛盾特殊性方面的研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們同時在法學各分支學科的研究中也被普遍適用。這些方法被稱之為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
1、階級分析方法。階級分析方法就是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階級社會中各種社會現象的方法。在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的研究中,階級分析方法占有重要地位,其在法學研究中也被廣泛應用。人們普遍認為法律具有利益性,法律通過權利義務的設定來調整利益分配、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系。作為法學的基本方法,階級分析法為法學理論研究提供了行動指南,同時也為法制實踐提供了理論參照。
2、價值分析方法。所謂價值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實踐活動的目的和動機的體現。在法學理論的文獻中,價值經常被定義為值得希求的或者美好的事物。價值分析方法就是通過對社會現象價值屬性進行認知和評價的方法,對一定的社會價值或理想予以揭示、批判或確證。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體系,從終極的意義上說,它本身的存在并不是目的,而是為了一定價值的實現。
3、實證分析方法。實證分析方法是在價值中立的條件下,以對經驗事實的觀察為基礎來建立和檢驗知識性命題的各種方法的總稱。實證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學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學的一個基本任務是揭示法的實然狀態,即回答法在實際上是怎樣的。法學之所以是一門獨立的學科,就是因為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對于這類“法律實然”問題的解決,只有經過嚴格的專門訓練并借助于特定的實證分析方法,才能做出準確的回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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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憲法學,研究方法,中國憲法問題,實踐
近期以來,關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成了憲法學者關注的焦點之一,[i]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學科成長的體現,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門學科成熟的標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滯后也會對學科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義的,但是目前中國憲法學界的研究方法還遠遠沒有真正成熟?;诖耍疚脑趯χ袊鴳椃▽W研究方法簡單回顧的基礎上,探討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主張以中國憲法問題為中心的方法論模式。以期對憲法學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回顧
(一)第一代憲法學教材對研究方法的探討[iii]
1982年憲法的修改通過迎來了憲法學研究的春天,一些憲法學教材和普法性質的憲法讀物相繼出現,[iv]1985年10月份在貴陽召開了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標志著憲法學人開始有一個正式對話和交流的平臺。當時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自己編寫的教材、專著或者論文中所提及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幾種:1、階級分析方法;[v]2、歷史分析方法;3、比較分析方法;[vi]4、系統分析方法;5、理論聯系實際方法。[vii]
從學者們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覺意識開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貫穿了研究方法,這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難能可貴的。但是正如學者們自己所言,其所論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主要是當時的憲法學研究方法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憲法學研究方法還沒有與法理學及一般部門法有根本區別;方法與教材內容聯系不大,相互脫節,方法與內容是兩張皮;對憲法進行注釋成為教材的主要內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論文對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viii]
如果說第一代憲法學者開啟了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偉大航程,第二代憲法學人則開辟了不同的航線,其所倡導的研究方法開始呈現多元化趨勢,方法論自覺性也大大增強。[ix]憲法學人所運用的方法舉其要,有以下幾種:
1、用法權分析方法重構憲法學體系。[x]2、經濟分析方法。包括的經濟分析和經濟憲法學。[xi]3、規范憲法學的方法。[xii]4、憲法哲學的方法。[xiii]5、憲法解釋學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憲法社會學方法。[xv]7、憲法學的實證研究方法。[xvi]8、憲法學研究的邏輯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語義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與流派化是學科成熟的標志之一,也是憲法學研究開始進步的體現。憲法學研究與其他學科一樣,忌諱的是只有一種聲音、一種方法、一種立場。
但是在“繁榮”的背后也有少許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認為憲法學者在確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至少要考慮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確立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問題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謂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討問題或社會現象時所持的立場基礎和方式方法手段的總和。方法是有層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論和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xviii]方法論基礎是本,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是末。方法論基礎決定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的運用,而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又為一定的方法論立場服務。學者在論及方法時要意識到自己是在那一個層次上探討方法的,否則討論就會失去共同的話語平臺。
本文認為法學研究方法有以下幾個層次:
(1)方法論:哲學基礎、邏輯、范式、價值、客觀性;
(2)普通方法:歷史分析、比較研究、規范分析、階級(本質)分析、理論聯系實際、系統分析法等;
(3)具體方法:方法手段如:問卷、訪問法、觀察法、計算機技術、統計分析、利益衡量、價值補充、漏洞補充、文獻研究等具體方法
憲法學是法學學科分支之一,憲法學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學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學研究方法的分類在一般意義上也適用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分類。憲法學包括理論憲法學和實用憲法學,前者主要運用方法論進行研究,[xix]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進行研究,方法論基礎決定了具體方法的運用。一般而言,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與政治哲學、邏輯、價值取向連在一起。作為普通方法的傳統注釋憲法學方法不太注重憲法的政治哲學基礎,其實憲法學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哲學基礎上,即你的立場是什么?一定的政治哲學觀念、立場又指導對憲法本質、基本價值、范疇等的看法。因此,規范分析等具體方法離不開一定的方法論指導。另一方面,“社會科學”憲法學方法不太注重規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運用,而過多關注政治哲學的“立場”問題,而規范分析又是憲法學研究之特色的體現,這樣離開規范分析,只注重政治哲學基礎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識形態的無謂爭論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憲法學研究的方法之道,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一種方法都是“偏見”。
三、什么是憲法學研究方法
憲法學研究方法是指對憲法現象進行研究的方式方法總和。憲法學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憲法學學科特性,其特性是由憲法現象不同于其他社會現象,憲法學所要面對的問題不同于其他學科所要面對的問題決定的,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體現在與其他學科研究方法的比較上,在比較中體現其方法特性。
(一)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學研究方法
法學研究方法主要從法的一般規律出發來研究法這一社會現象,其研究對象主要是圍繞法的產生、運行、變更、存廢等而展開,憲法是法的一種,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憲法是高級法,其特性也決定了憲法學研究方法與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區別。因此,把法特別是法理學的研究方法移植到憲法學中是不可取,因為這種做法只是看到憲法的法的維度,而沒有看到憲法“憲”的維度,而“憲”的維度決定了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憲法學研究方法是以憲法現象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對象不同決定了方法具體運用的不同方式,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對象的特殊性,有學者總結憲法現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憲法規范;2、憲法意識;3、憲法制度;4、憲法關系。[xx]這種總結當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認識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質是圍繞個人自由、社會權利和國家權力“三位一體”而展開的,憲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間劃定界限,達到“定分止爭”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來分析如何控制、規范、保障國家權力,確保個人自由和社會秩序時,這時法的一般研究方法運用到憲法學中才有意義,如果法理學的研究方法沒有用來研究憲法現象及其本質規律,只是簡單的“嫁接”,則對憲法學研究的意義就不大,而這個“轉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別要在對憲法現象有深刻的認識基礎上才可能完成,否則一般的法理學研究方法對于解釋憲法現象是沒有說服力的。
(二)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政治學研究方法
政治學與憲法學是聯系最為密切的學科,中國傳統上,這兩個學科沒有明顯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沒有分野,[xxi]近些年,學術界又出現一個新的趨向,有學者認為一個學科的成熟是它與相關學科越來越遠,因此,憲法學研究要遠離政治學。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偏頗之處,因為事實上學科成熟的標志是一個學科與相關學科既遠又近,說遠,是指一個學科形成了自己獨特的研究范式和相對獨立的學科話語系統,說近,是指一個學科會吸收相關學科的營養,不斷完善自己,在交叉中獲得發展。憲法學與政治學等學科的關系不是平行線,他們之間有“交集”。
我們認為憲法學研究要直面政治問題,[xxii]憲法與政治有著天然的聯系,離開政治問題就沒有憲法存在的價值,關鍵是憲法學者主動或者被動對待政治問題的態度,如果像“”時期中國情景那樣,學者對政治聲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獨立的立場,這才是問題的本質。這種憲法學術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們所要反對的。今天憲法學的部分學者又走向了另外一個極端,以為憲法學研究方法成熟的標志之一是憲法學研究與政治、政治學的分野,我們以為憲法學研究的主要對象是憲法政治現象,憲法學研究與政治學研究共同的對象是國家,是對國家權力進行控制、規范、保障等的研究,憲法學的研究離不開政治和政治學,這是憲法的本質特點決定的,只是要以憲法學的方法和立場研究政治問題罷了,而不是說憲法學研究可以回避政治問題。
研究對象的大致相同決定了研究方法的類似,特別是政治哲學與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有極大的一致性,因此,憲法學研究方法離不開政治學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憲法學和政治學研究的角度畢竟有極大的差別,因此,又要反對憲法學與政治學研究方法混同。
(三)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解釋方法
一般學者在論及憲法研究方法時可能會混淆二者的界限,我們認為憲法解釋方法與憲法學研究方法有區別也有聯系。憲法解釋方法是在解釋憲法時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決憲法適用中的問題,屬于實用憲法學的范疇。憲法解釋方法其實是憲法學研究中對憲法進行解釋的具體方法,這些具體方法與憲法學研究的具體方法有區別也有聯系。憲法解釋方法限于對憲法及相關憲法性文本進行解釋,而憲法學具體方法所涉及的有憲法文本,也有其他憲法現象。當然,由于憲法解釋在司憲國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占去了憲法學研究的大部分領域,因而部分學者把憲法解釋學方法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實上,民法學者在談及方法時,其本質是民法解釋學,甚至民法解釋學就等同于法學方法論。[xxiii]因此,把憲法解釋學看作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精粹,甚至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全部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抽象的憲法和靜態的憲法只有經過解釋才可以適用于具體的案件事實,而憲法適用于具體的案件是憲法的生命所在,適用具體案件的憲法解釋方法也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
但是,憲法解釋方法畢竟不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憲法學研究方法除了憲法解釋方法外,還有方法論、其他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其中方法論是理論憲法學研究方法,這明顯有別于作為實用憲法學方法的憲法解釋方法。
四、什么是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
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是指對中國憲法進行研究的方式方法總和。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當然要遵循法學及憲法學研究方法的一般規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對象畢竟是“中國”,而且是“當代中國”。因此,研究方法注定會有一些特殊。本文認為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要堅持一般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個性,本文不重點探討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的方法類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討在確立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要注意的幾個維度。
(一)要有問題意識,注意到憲法學研究的中國問題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實只是說明或者研究具體問題的手段,中國憲法學所面對的是中國問題。目前憲法學界研究方法與內容、問題脫節的情況依然存在,問題意識還不夠強。[xxv]學界純粹談方法,開了研討會,也寫作了不少研究憲法學方法的論文,但是其方法論上的自覺性還是不夠,少有運用自己所主張的方法寫作、針對具體問題論述的專門著作。方法與自己的學術著作及所要探討的問題是兩張皮。
“多研究些問題,少談些主義”這句話對憲法學界而言仍然是有意義的,只有在自己的專著或者論文中使用了方法來探討問題,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會到來,如果硬要創造一些所謂的方法來,實在是不可取的。憲法學學術流派和學術良性爭鳴的局面要靠對同一問題的不同回答來形成,對一個問題可以運用一定的方法論從歷史、比較、邏輯、價值、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等不同角度進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構成了不同的方法,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義所在,而這種局面現今還遠遠沒有形成。
方法要以問題為中心,問題是本,方法是末,在問題中體現方法、運用方法。筆者甚至設想,什么時候不談方法了,在憲法學教材中也不論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論述中或者研究憲法具體問題時運用方法,這時憲法學研究才會真正成熟。
(二)要對中國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在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中,對中國憲法文本主要有兩種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種研究者潛意識里認為中國憲法文本缺乏科學性、合理性、正當性基礎,對憲法文本指責成分大于辯護,這種研究者本文稱為憲法悲觀主義者,憲法悲觀主義者研究憲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別是西方自由主義理念為理論基礎,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論意義上的,側重對憲法的原則、價值、民主、法治等憲法理念的研究,這種研究者在憲法學研究會中人數相對較少。另外一部分學者認為憲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當性基礎,認為建設主要是一個現行憲法的實施問題,在貫徹實施中國憲法后所達致的就是狀況,這種研究者是憲法樂觀主義者,憲法樂觀主義者相信,只要運用憲法解釋方法對憲法文本進行分析,堅持現行憲法,就能夠逐步實現。
應該說,持上述兩種憲法觀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國憲法問題意識,我們認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確立既不能建立在對中國現行憲法“妖魔化”的基礎上,也不能建立在對中國憲法文本無限“美化”的基礎上。既要看到中國憲法文本的優點,也要看到中國憲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問題,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適度理論張力。當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樣,憲法分為與憲律,憲法文本特別是其中的“”部分的決定權在一定意義上是一個政治決斷的結果,研究者從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現行憲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國憲法問題,這是學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當然,理論上對中國憲法文本進行各種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這種研究也許是從批評或者建設的角度出發,也許是從合理性論證角度出發。本文主張要對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不事先預設價值判斷,只是在研究具體問題時實事求是進行客觀評價,這是研究者確立中國憲法研究方法時所應持的態度。
(三)在研究方法運用時處理好憲法學研究中的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的關系,即世情與國情的關系。糾纏在憲法學研究者心中的“結”之一是憲法有沒有普世性價值,如果有,則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是什么關系?怎樣理解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如果憲法沒有普世性價值,則中國憲法價值觀與西方憲法價值觀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這些都需要從理論上作出回答,否則會影響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選擇使用。[xxvii]
主張憲法普世性價值者認為: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縱向范圍是沒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學者特別是美國部分學者主張民主、個人自由、在民、權力的相互制約、法治、違憲審查等具有普世性價值,這些普世性價值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不同歷史時期所實現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謂的途徑差異。而主張亞洲價值觀的學者更愿意看到憲法價值的地區特色,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憲法經驗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張中國憲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國憲法所堅持的特色道路,這是一條不同于西方憲法價值觀的道路,他們更加強調憲法的中國特色。
在中國憲法學研究者的潛意識中,這種所謂西方價值與中國特色之爭是客觀存在的,前述對中國憲法持悲觀態度的學者其研究的前提預設是中國憲法文本與憲法的普世性價值有悖,其所持的是憲法的普世性價值觀。而對中國憲法文本持樂觀態度的學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國憲法文本所體現的中國特色價值觀。對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和中國特色所持的理論傾向可能會影響到憲法學具體研究方法的運用,持普世性價值觀的學者在對中國憲法文本解釋時可能會更加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謂文本分析,這種學者的潛意識里是中國有憲法文本,但只是“名義”憲法,不是“實質”憲法。這種學者的知識背景主要是美國或者西方其他國家的憲法價值觀,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對西方憲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憲法價值觀可以在中國得到適用的。持中國特色價值觀的學者不承認憲法的“名義”與“實質”之分,認為中國現行憲法既是“名義”憲法,也是“實質”憲法,他們的研究中沒有區分的概念,認為也沒有區分的必要。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強調中國傳統的憲法學研究方法,注意中國憲法所特有的歷史文化特色,側重對現行憲法進行合理性、正當性的詮釋和理解運用,認為建設法治國家,只有在堅持現行憲法基礎上進行,任何偏離現行憲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對任何急劇變革憲法的思路。
其實,人的兩面性決定了憲法價值觀的兩面性,人之為人的普遍性決定了關乎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憲法價值觀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會和歷史狀況的不同存在方式決定了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與憲法保護方式的特殊性。過分強調憲法的普世性價值會使問題簡單化,看不到人的社會性差異的一面。過分強調憲法的中國特色則沒有充分認識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沒有看到保護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憲法規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又要看到普世性價值的實現方式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具體途徑的不同。因此,我們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經驗,既要看到中國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國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中國與世界他國法律趨同化趨勢。[xxviii]把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殊國情相結合,既注意到憲法的普遍性原則,又看到憲法原則的具體實現途徑的差異,在此基礎上運用方法,否則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會迷失方向。
(四)正確處理“時差”問題。中國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等諸方面與西方發達國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線上,這也是中國基本國情之一。中國憲法與西方國家的憲法也存在“時差”,這種差異主要體現在法治觀念、民主實踐、憲法觀念、憲法原則、憲法文本、憲法的司法適用等。西方國家近代憲法所解決的問題在中國目前還沒有完全解決,還是要認真考量的。由于中國問題與西方問題存在“時差”,當代中國還沒有西方意義上的實踐,主義的背景和前提更是應當研究的重點,即的社會基礎和條件是什么?如何達致等難題。當然中國部分學者意識到了這種“時差”,他們研究的重點是近代憲法諸如控制國家權力,確保個人自由,司法權的獨立性等問題。
當然也有少數學者的研究語境是把中國看作成熟的國家,把中國憲法文本無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國憲法問題主要目的是對中國憲法的合理性和正當性進行證明和論證,這樣在研究方法的選擇和對憲法問題的看法勢必會“水土不服”。同時,在對憲法所研究的問題取舍方面,比較注重“前沿”問題,其實有些憲法問題即使在當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觀點分歧,這種“前沿”問題對中國憲法研究的實踐意義不大,我們主張當代中國憲法研究的重心還是憲法基礎理論和主義的背景,這是確立當代中國憲法研究方法的務實態度。
在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對當下中國憲法所處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記的,只有認識到“時差”,才會注意到研究問題的“語境”,才不會照搬西方憲法學話語,其實西方理論有自己的言說語境,離開具體的語境而論述憲法問題是很難對解決中國憲法問題有所幫助的。只有認識到“時差”,才會意識并且發現當代中國憲法學所面臨的主要難題是什么?其研究才會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否則就會超越當代中國的憲法實踐,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國憲法問題”。
當然,在看到“時差”的同時,研究中國憲法時也要考慮到目前中國憲法與世界他國憲法所要共同面對的問題,即除了歷時性的差異外,也有一些“接軌”的共時性問題,這也是確立研究方法時要認真考慮的,我們反對走極端的偏見。
(五)要注意到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難題在于實踐的虧缺。憲法與法律一樣,其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沒有或者很少有違憲審查實踐,中國目前為止還沒有違憲審查的案件,只有少數憲法“事例”。因此,學者研究的“題材”少,年輕學者或者海外歸國人員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國憲法案例,這種研究對于了解外國憲法的運用和理解其憲法原則、精神、價值、制度等方面當然是非常有幫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發現”外國憲法與中國憲法的“對接”點所在,則實用價值也不大,畢竟憲法學研究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所以我們面臨的難題是論述外國憲法時引經據典,鴻篇巨制,而中國憲法教材或論文在論述中國憲法問題時則顯得相對較“空”。這樣,憲法學研究經過多年的發展后就到了瓶頸階段,這是目前所謂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們要繼續研究西方國家的憲法,但是我們不能停留于此,要從西方憲法中提煉對中國憲法發展有價值的原則和經驗。另一方面,學者在價值研究和規范研究的同時,應當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關注中國的社會實踐問題,用憲法學原理去說明、分析、闡釋社會實踐中所發生的各種事件,以憲法理念為指導去關懷我們這個社會共同體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豐富的社會實踐是憲法學研究的唯一源泉。
注釋: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國憲法學會、中國人民大學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與浙江大學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聯合舉辦了“憲法學基本范疇與研究方法研討會”。另外也有就憲法研究方法進行探討的專業論文,部分論文在下文會提及。
[ii]中國研究憲法的學者主要有兩大類,一類為以憲法學研究會為標準,參加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本文被當作一個群體對待。另外一部分學者也研究憲法及憲法現象,但是他們沒有參加憲法學研究會,這一部分學者主要以自由主義學說或者其他學說作為自己的政治哲學基礎,對憲法問題進行更加寬泛的研究。當然,對研究憲法的學者進行的這種界分是不精確的、粗線條的,憲法學研究會中的憲法學者也有以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為理論基礎進行憲法學研究的,而憲法學會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謂的公共知識分子,他們對自由主義政治哲學也有觀點上的分野,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規范研究。本文所探討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針對參加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而言。
[iii]這里所舉主要是第一屆憲法學研究會干事會及其領導機構成員所編寫的教材及專著、論文的觀點。
[iv]1982年到2002年憲法學教材索引參見胡錦光、韓大元主編:《中國憲法發展研究報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頁。
[v]參見張光博主編:《憲法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張光博著:《法辯》,2002年征求意見稿等。
[vi]參見吳家麟主編:《憲法學》,群眾出版社1983年版,吳教授較早提出了階級分析、歷史分析、比較對照與聯系實際四種方法。
[vii]參見許崇德主編:《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頁,許教授認為階級分析方法是本質分析方法的一種。
[viii]本文所謂第二代憲法學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學者指導的博士、碩士第子們所編寫的教材、專著、論文等。主要是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等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的當時在讀或者后來畢業的博士和碩士。當然在中國參加憲法學研究會并且對憲法進行系統的研究者絕不僅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師與學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國外留學回來的憲法學者也對憲法學研究方法有貢獻,因此,本文的劃分是粗線條的。
[ix]當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學者所編的憲法教材都有關于憲法研究方法的介紹,也有少數沒有介紹研究方法的,比如朱?;葜骶帲骸稇椃▽W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偉杰著:《憲法的理念與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參見童之偉:《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改造》,載《法學》1994年第9期。童之偉:《用社會權利分析方法重構憲法學體系》,《法學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偉:《法權與》,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參見鄒平學:《的經濟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督洕治龇椒▽ρ芯康膶肫c議》,《法制與社會發展》1996年第1期。趙世義:《資源配置與權利保障:公民權利的經濟學研究》,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趙世義:《經濟憲法學基本問題》,《法學研究》2001年第4期。趙世義:《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法學評論》2002年第3期等。
[xii]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以下。
[xiii]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在該書導論部分,鄭賢君教授認為自己主張憲法哲學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覺。也可參見鄭賢君:《憲法學及其學科體系科學性的理論依據》,載《論從》(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國華博士也對憲法哲學有濃厚的興趣,其博士學位論文就與憲法哲學有關,參見江國華:《憲法哲學批判》,載《論從》(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iv]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在該書導論部分,作者介紹了韓大元教授主張憲法解釋學的研究方法,同時韓教授還對憲法文本研究有很有興趣,寫過相關論文,參見“中國網”所載韓教授及其與學生合作的論文。
[xv]參見韓大元:《試論憲法社會學的基本框架與方法》,《浙江學刊》,2005年第2期。
[xvi]參見張千帆主編:《憲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頁。
[xvii]莫紀宏教授所編教材提出了歷史、邏輯、實證、價值、比較、哲學研究方法。參見莫紀宏主編:《憲法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莫紀宏著:《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學者認為方法有基本方法與具體方法之分,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頁。也有學者認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認為方法有方法論與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憲法學者一般談及的方法事實上都是具體方法,而很少從方法論角度談及方法,方法論關涉到憲法的政治哲學或者其他理論基礎,他決定學者的“立場”。有關方法論的書籍主要是政治哲學或者法理學、法解釋學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學是憲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基礎,當今憲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基礎主要有自由主義、民主主義、社會主義三種政治哲學基礎,其中自由主義又因具體觀點不同可分為形形的各種派別,除了上述三大派別外,其他如功利主義、社群主義、文化多元主義、女權主義等也是政治哲學的派別分支。參見[加]威爾·金里卡著:《當代政治哲學》,劉莘譯,上海三聯書店2004年版。
[xx]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
[xxi]最先的政治學研究會和憲法學研究會沒有分開,憲法學研究從屬于政治學研究,第一界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后,憲法學研究與政治學研究開始在體制上分開。
[xxii]斯密特把憲法分為與憲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憲法權力者,對一個政治實體存在的形式及屬性,所作的政治決定。參見吳庚著:《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民書局2004年版,第17—18頁。
[xxiii]參見[德]卡爾·拉倫茨著:《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楊仁壽著:《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這兩本書都以“法學方法論”命名,但是談及的都是民法解釋學的內容。
[xxiv]所謂注意中國問題面向的研究者主張解決當代中國所面臨的問題是憲法學研究的根本,憲法學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問題,人的利益是憲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國家權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憲法的精神在于規范、控制、保障國家權力,以達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權保障的最終目的,憲法學研究的核心范疇是國家權力和個人自由,用憲法來規制國家權力以達保障個人自由之目的是憲法的基本價值所在,其中違憲審查機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憲法學研究的最重要課題。這種研究范式被稱為“利益——權力”模式。其研究特點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討的問題中,不具體討論研究方法,但是運用了研究方法。探討相關問題的論著參見胡錦光著:《中國憲法問題研究》,新華出版社1998年版?!稇椃ǖ木瘛?,載王鍇著:《公法論衡》(代序),人民日報出版社2004年版。胡錦光著:《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基本前提》等。
[xxv]至于憲法學要研究什么樣的“問題”和“范疇”、如何獲得“問題”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討內容。
[xxvi]國外學者除日本外很少有專門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比如德國阿列克西是方法論大師,其名著《法律論證理論》探討了方法,但是在其《憲法權利理論》(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一書中也沒有專門探討方法的章節,只是其研究過程中方法自覺性很強,閱讀過程中可以感受到。美國的憲法學著作也很少有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在憲法學研究比大陸發達的我國臺灣地區學者也很少在自己的著作中專門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參見臺灣學者的憲法學論著如陳慈陽著:《憲法學》,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法治斌、董保城著:《憲法新論》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吳庚著:《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民書局2004年版等。
篇7
整體與部分從來都是一對重要的哲學范疇,整體與部分是相互依存的:一方面,整體是由部分有機組合而成的,整體不能脫離某部分而存在;另一方面,部分作為整體內部所包含的因素或過程,總是處在與其它部分相互聯系或相互作用之中。因此,從人們對客體的認識來說,只有認識了部分,才能更好地認識整體,也只有認識了整體,才能更好地認識部分,這應是理所當然的認識論原則。指導學生在學習和復習過程中學會辯證地看待整體與部分的關系,學會運用整體學習法和部分學習法進行學習,無疑對提高學習效率和掌握研究事物的科學方法有著重大意義。
一、整體學習法與部分學習法的內涵
任何事物都是整體與部分的統一,人們在認識事物時也必須遵循這種辯證關系及其規律:首先,在認識事物的特性時,應該堅持從整體出發去認識事物,而不應從部分出發去認識事物,否則就會陷于謬誤;其次,在認識事物和處理問題時,又應努力通過部分去認識事物整體,通過部分去改造事物整體。
基于上述整體與部分的辯證關系及其方法論意義,筆者認為:整體學習法就是把學習的內容當作一個整體來學,先求得一個概括、全面的了解,弄清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從整體到部分,以大帶小的學習方法;部分學習法就是把學習內容分成幾個相互聯系的部分,通過學習部分去認識整體,通過學習部分來改造、完善認知結構的學習方法。
二、整體學習法與部分學習法的學法指導
對學生進行整體學習法和部分學習法的學法指導,就是指導學生在學習和復習過程中堅持從整體出發去學習文化知識,并努力通過部分去學習文化知識。
1.從整體到部分進行認識,建構學科知識體系。對學生進行整體學習法指導,從整體到部分地對一門課程進行學習,建構學科知識體系。具體做法可以分成三個層次來進行:
(1)分析整套教材,建構學科知識結構。布魯納認為,掌握事物的結構就是以使許多別的東西與它有意義地聯系起來的方式去理解它。他認為每門學科都存在一系列的基本結構,選擇學科的基本結構來教學生,有助于學生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則,有助于學生記憶。
教材的整體知識結構設計反映了教材內容的邏輯順序與學生心理發展順序相互制約的辯證關系,是教材中所有知識要素和知識之間邏輯關系的總和,也是教材中最深廣最復雜的設計。教材整體知識結構的設計既要考慮保證學科知識體系的完整性,更要充分考慮學生的身心發展規律,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使教材設計更加符合學生的認知規律,從而便于學生自主學習,有利于學生意義建構知識體系,完善其認知結構。這就要求教師在學法指導上應特別注重在吃透課程標準的基礎上指導學生對整套教材的設計思路和編排特點進行分析,幫助學生在了解整套教材結構的同時了解學科知識結構,以便站在較高層次上對所要學的學科知識結構建立起整體認識,有利于學生自主學習和意義建構知識體系,完善其認知結構。
(2)分析教材,建構學科知識體系。奧蘇貝爾認為,“課程設計的首要任務是確定學科定的組織和解釋性原理,它們能顯示出最寬廣的概括和綜合特性”。所謂“特定的組織和解釋性原理”,是指某門具體學科中那些具有高度概括和包攝水平的基本概念、原則、原理等,它們是“強有力的觀念”,決定了該門學科的基本結構。
課程模塊是學科知識結構“逐漸分化”的產物,在學科知識結構體系中居于中層,起著“特定的組織和解釋性原理”的作用。要指導學生通過分析教材的知識結構設計,充分認識、利用模塊在學科知識結構體系中承上啟下的“縱橫貫通”作用,就應處理好三對關系:第一,模塊與學科知識結構的關系:模塊是學科知識結構“逐漸分化”的產物,是學科知識結構的具體化。對模塊的學習需要理清模塊在學科知識結構中的位置、作用以及對學科知識結構體系的意義,突出了模塊對知識體系的“縱向”聯系。第二,模塊與模塊的關系:模塊與模塊之間的關系包括必修模塊之間、必修模塊和選修模塊之間以及選修模塊之間的關系。一般而言,必修模塊之間和選修模塊之間往往以橫向聯系為主;必修模塊往往是選修模塊的基礎,選修模塊是必修模塊的進一步拓展和延伸。理清了模塊與模塊之間的關系,就能夠很好地突出知識體系的“縱橫”聯系。第三,模塊與主題的關系:模塊進一步“逐漸分化”則是主題
,模塊與主題的關系具體表現為教材與教材章節之間的關系。指導學生分析教材的知識結構設計,幫助學生理清模塊與學科知識體系關系的同時,還要理清模塊之間的“縱橫”聯系,充分發揮模塊的“特定的組織和解釋性原理”作用。
(3)分析教材章節,建構模塊知識體系。主題是模塊“逐漸分化”的產物,教材的章節有機構成教材體系,而且對基礎知識起到“特定的組織和解釋性原理”的作用。分析章節的知識結構設計,也需要處理好三對關系:主題與模塊的關系、主題與主題的關系和主題與基礎知識的關系。通過指導學生分析教材的章節結構,幫助學生理清主題與模塊關系的同時,通過理清主題與主題的關系指導學生認識并建構起“縱橫”聯系的模塊知識體系,通過理清主題與基礎知識的關系指導學生認識并建構起“縱橫”聯系的主題知識體系。
對學生進行整體學習法指導,就是分別以學科知識體系、模塊知識體系和主題知識體系為整體,從整體到部分地對課程進行認識,建構起學科知識體系的“立體網狀結構”,為進一步學習筑牢“固著點”和“生長點”,以利于學生的意義建構。
2.從部分到整體意義建構,完善認知結構。指導學生通過整體學習建構起學科知識體系的“立體網狀結構”后,在運用部分學習法學習章節知識時,教師要特別注重指導學生把部分學習與整體學習結合起來。為了鞏固所學知識,最好的方法就是將其“結構化”到其上位知識中去,也就是說,在用部分學習法學習時,要有意識地把所學內容這個部分“結構化”到其上位的整體中去。具體做法也可以分為三個層次進行: ?。?)基礎知識“結構化”到章節,完善主題知識體系。學生用部分學習法學習時,教師要指導學生及時將所學基礎知識“結構化”到其上位章節知識體系中去。特別是對一些具有“特定的組織和解釋性原理”的理論知識,要指導學生將其“結構化”到模塊甚至學科知識結構中去,在學科背景或學科歷史背景中進行理解和掌握,然后再以這些重點知識作為“固著點”來學習其它相關知識。
(2)章節知識“結構化”到模塊,完善模塊知識體系。在學完一個章節的內容后,教師要指導學生及時進行總結,理清所學章節與其它章節以及教材之間的關系,盡可能地使所學章節與其它章節及教材“發生聯系”,進而將所學章節“結構化”到教材中去,完善模塊知識體系的認知結構。
(3)教材知識“結構化”到學科,完善學科知識體系。同樣,在學完一本教材的內容后,教師也要指導學生及時理清所學教材與其它教材以及整套教材之間的關系,盡可能地使它們“發生聯系”,將所學教材“結構化”到整套教材中去,完善學科知識體系認知結構。
通過指導學生將所學內容“結構化”到其上位知識體系中去,可以引導學生理清所學知識這個“部分”和學科知識體系這個“整體”之間的關系,達到使所學知識在學生認知結構中都有穩固的“固著點”,有利于學生自主學習和牢固掌握所學知識的目的。
三、小結
總之,只有認識了部分,才能更好地認識整體,也只有認識了整體,才能更好地認識部分。整體學習法與部分學習法是充分利用整體與部分的辯證關系及其方法論意義為指導的學習方法。進行整體學習法與部分學習法指導,就是指導學生對知識的學習采取從“整體”到“部分”,再從“部分”到“整體”這樣一個不斷往復的過程。即先整體學,對全部內容有一個總體認識,然后在此基礎上對于那些重要的部分再深入探究,并且在學習過程中始終注意知識的系統性,做好“縱橫聯接”,建構起知識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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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布魯納.布魯納教育論著選[m].邵瑞珍,張渭城譯.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27.
篇8
關鍵詞:法律公理體系,論題學,實踐知識,情境思維
一、法律公理體系之夢
體系思維對職業法學家有一種誘惑的力量。近代以來,由于受到歐洲理性主義哲學傳統的影響,法學家們對公理體系思維抱持某種近乎拜物教式的信念,認為:法律內部應當有某種前后和諧貫通的體系,所有的法律問題均可通過體系解釋予以解決[1].建構概念清晰、位序適當、邏輯一致的法律公理體系,對于所有的法學家都有難以抵御的魅力。道理很簡單:假如法學家能夠將法律體系的各個原則、規則和概念厘定清晰,像“門捷列夫化學元素表”一樣精確、直觀,那么他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千百年來一直困擾專業法律家的諸多法律難題。有了這張“化學元素表”,法官按圖索驥,就能夠確定每個法律原則、規則、概念的位序、構成元素、分量以及它們計量的方法,只要運用形式邏輯的三段論推理來操作適用規則、概念,就可以得出解決一切法律問題的答案。法律的適用變得像數學計算一樣精確和簡單。我把這樣一種體系化工作的理想稱為“法律公理體系之夢”。
在19世紀的德國法學中,“法律公理體系之夢”風行一時,眾多一流的法學家曾經為之傾心。當時,弗里德里?!た枴ゑT·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就指出:法學是“徹底的歷史及徹底的哲學性”之學。他將法學的“哲學性”因素同“體系性”因素等量齊觀,認為:在歷史中逐漸形成的“實在”法有一種“內在的理性”,這種理性促成實在法的統一及關聯性,只有體系化的法學才能發現之[2].其門徒普赫塔(Georg Friedrich Puchta,1798-1846)進一步將這個體系理解為形式邏輯的、抽象概念體系,從而走向“概念法學”之途[3].其后的“潘德克頓學派(學說匯纂學派)”法學理論(即概念法學)大體上具有相同的信條:法律是一個內含多樣性而又具有意義整體的有機體系,該體系是按照形式邏輯的規則建構的“概念金字塔”(Begriffspyramide)。人類根據國家的“理性建筑學”(Architektonik der Vernuenftigkeit)標準來進行建構,就可以通過一定的質料將這個體系表達出來(成文法典體系)。有了這個通過成文法典之質料表達的體系,所有的案件均能夠由此加以涵攝。因為:“判決就是將法律概念作為(數學)因數進行計算的結果;自然,因數值愈確定,計算所得出的結論則必定愈可靠?!挥型ㄟ^全面把握法律概念,真正的法律體系,即法律規定的內在相互依存性才可能產生?!盵4]當時,著名法學家魯道夫·馮·耶林(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將這個“概念法學”的理想譏之為“琢磨著把法學上升為一門法律數學的邏輯崇拜”[5].
然而,現代的法律家們發現,法律體系本身不可能如概念法學所想象那樣是一個公理體系(例如“法律數學”),即使建立起一個法律概念的邏輯演繹體系也是十分困難的。從理論上說,法律公理體系和法律概念演繹體系的建構本身尚有細微的差別:“從一些公理出發,根據演繹法,推導出一系列定理,這樣形成的演繹體系就叫做公理系統?!盵6]而如果從某個初始的范疇或概念(基石范疇或概念)推演出某個學科的全部概念,所形成的就是概念演繹體系。前者包含具有真值傳遞功能的命題(公理、定理),后者只是概念體系的排列順序,而其未必有真值傳遞功能[7].
依據上面的標準,如果要創建法律公理體系,那就意味著:(1)必須首先尋找到法律邏輯推演的初始概念或符號(primitive symbols)、初始命題或公理(axioms)、初始推演規則(rule of primitive inference);(2)要保證法律邏輯推演的初始命題或公理是“自明的”、“直覺的”、“公認的”、“不言而喻的”,并且具有真值傳遞功能;(3)要保證法律邏輯推演具有“完全性”,即從若干“法律公理”推演出整個法律體系或法學體系的全部命題。在這一點上,它必須滿足或符合4個條件:第一,這個法律公理體系必須是沒有矛盾的;第二,這個體系必須是獨立的,不能包含任何可以從其余公理推導出來的公理;第三,這個體系必須是充足的,即能夠推導出屬于公理化理論的全部陳述;第四,這個體系必須是必要的,它不可包含多余的假設[8].事實上,迄今為止尚沒有任何時代的實在法能夠符合上面的形式化、公理化標準,恐怕未來的法律亦不完全能夠在嚴格性、純粹性和精確性上達到這個標準。原因在于:法律永遠也不可能游離于社會生活,法律的語言盡管可以經過專門的建構,但也不能完全脫離日常語言。
也可以說,法律這樣一種“質料”在本質上具有糅雜不純的性質,體現在:(1)法律的概念并非純粹形式邏輯的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或多義性;(2)法律之質料載體(判例法、成文法典等等)的有限性,使實在法律規范(規則和原則)可能含有漏洞、矛盾、晦澀、歧義;(3)由于前兩個缺點的存在,實在法律規范作為推論前提本身不具有不證自明的確然性,而是具有可爭議性的或辯難性的;(4)法律具有時間和空間的有限性,它們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存在和發生效力的,沒有任何一種實在法是無時間(適用一切時代)和無空間(適用一切國家或地區)規定性的。反過來說,實在法均具有“暫時性”和文化多元的特質。短暫性意味著法律的變動性、非確定性,這種屬性與法律追求的安定性、可預期性、一致性理念是自相矛盾的。文化多元表明實在法的民眾信仰基礎的分化和在價值追求上的多目標化。所以,由于實在法律規則具有糅雜不純的實在特性,下列問題在所難免:a)法律規則及法律語言大量存在著各自的意義“波段寬度”(Bandbreite),需要解釋才能確定其相對明確的意義;b)法律規則之間發生沖突;c)實在法律規則存在規定上的漏洞,即:現實中發生的案件沒有任何事先有效的法律規則(規范)加以調整;d)在特定的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判可能背離實在法律規則之條文的原義 [9].由此可見,法律的上述特性難以完全滿足形式邏輯之證明推理的形式化條件。
最關鍵的一點還在于:作為法律公理體系演繹之初始命題或公理極難確立。我們當然可以想象從最普遍化的、最抽象的“屬”(genus)之意義上來尋求所有法律之有效性推理的前提條件。比如說,“法律來自上帝的意志”,“法律是理性的體現”,“法律是公正與善良的技藝”,等等。但做這樣的設定有什么意義呢?人們從這些本身尚需要作初始界定的命題能否作進一步的推理,以至于建立一個邏輯自洽的公理體系呢?恐怕沒還有人有足夠的確信來實現這個雄心,因為上述命題很難說就是“自明的”、“直覺的”、“公認的”、 “不言而喻的”,所謂“上帝的意志”、“理性”、“公正”、“善良”這些大詞并非是“必然性的知識”,也不是一切法律文化都普遍接受或承認的邏輯前提,以此推論法律公理體系幾無可能。換一個思路,我們先確定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如同美國法學家W. N. 霍菲爾德所做的那樣),圍繞此最小概念設定作為公理體系推演的初始前提,比如,“無權利則無法律”,“無救濟則無權利”,諸如此類,那又會怎么樣呢?不可否認,如果條件適當,法學家在有限范圍內能夠根據設定的前提進行邏輯推演。但這種推演能否依照公理化標準建構起跨越不同法律制度、不同法律部門的宏大體系呢?至少我們目前還沒有發現有哪位法學家已經做到這一點。漢斯·凱爾森曾經在實在法律規范體系之外假設一種“基本規范”(Grundnorm),但這只是一個邏輯推論的基石范疇或概念,而并非一個公理。那么,我們能不能將“所有法律規范的效力來源于基本規范”當作公理?這個問題本身實際上可能就存在“理論爭議”,至少上述命題不會像“從任一點到任一點均可作直線”或“所有直角均彼此相等”之類的幾何學公理一樣不證自明。正因如此,把法學等同于形式邏輯學、甚至將此建構成為所謂的“法律數學”或“法律幾何學”是不現實的。尋求這樣一種“法律公理體系之夢”無異于試圖尋求法律之邏輯純粹性的“烏托邦幻想” [10].
退求法律概念的演繹體系又如何?應當承認,并不是所有的法學家都天真地認為法律體系或法學體系就是法律公理體系,但他們也從未放棄過“體系思維”,而提出過各種各樣體系性法律建構的思想。比如,按照德國法學家埃塞爾(J. Esser)的說法,法律體系可能是“封閉的體系”,也可能是“開放的體系”[11];卡納里斯(G. –W. Canaris)把法律體系理解為某個法秩序之普遍原則體系(“價值論-目的論的”體系)[12];還有些人則將之說成是“爭端決定的體系”、“生活關系體系”、“單方面的體系”與“雙方面的體系”、“可變性”體系或法律規范與法律原則體系等等[13].當然,也不乏有人愿意循著概念法學的思路去尋找法律概念的演繹體系,以實現諸法律概念有某種形式邏輯的(不一定屬于公理化的)排列順序的目標??枴だ瓊惔模↘arl Larenz)將它稱為“外部體系”(或“抽象概念式的體系”)[14].他相信:由(作為規整客體的)構成事實中分離出若干要素,將此等要素一般化,在此基礎上形成類別概念(Klassenbegriff),進而借助增減若干(規定類別的)要素,形成不同程度的概念,并由此構成體系[15].這個建構路徑確實十分誘人,也不乏可操作性。但有學者從中看出了“抽象概念”作為思考形式(Denform)的局限性,指出:我們常常在(作為規整客體的)構成事實或具體的生活關系中分離出來的,與其說是抽象概念,不如說是各種“類型”(Typus)。依據阿圖爾·考夫曼(Arthur Kaufmann)說法,類型思維是有別于抽象概念的思維形式:抽象概念是封閉的,類型則是開放的,概念式的思維是一種“分離式”、“非此即彼”的思維,類型思維則是流動的思維[16].進而言之,與抽象概念相比,類型具有下列3個特性:(1)“層級性”(Abstufbarkeit),一個類型之內可能會有無數的層級之依序排列;(2)“邊界的不明確性”,由一個類型到另一個類型之間是由“流動的過渡”(fliessende Uebergaenge)所相接的;(3)“組成分子的不固定性”,類型是可以允許許多各式各樣的元素組合的,從而形成“有彈性的標志結構” (elastische Merkmalsgefuege)[17].有關類型思維在立法、司法和法學研究中的價值這里暫且不表,但有一點我們必須指出:面對無以計數、無以窮盡的生活關系事實,僅僅依靠建構法律概念的演繹體系是遠遠不夠的,法律的“過度概念化”反而不能適任其職。
二、被科學話語遮蔽的“法學范式”
從另一個角度看,“法律公理體系之夢”其實就是法學的“科學性之夢”。追求法律客觀性、確定性和一致性之實用目的與自然科學(尤其是物理學、數學)在近展中所確立的實證性之“科學范式”相遭際,造就了法學的“科學性之夢”。
由上文的分析,我們知道:法律概念之意義的“不確定性”(indeterminacy)幾乎無所不在,而如何保證法官在解釋法律和續造法律時具有統一的標準,以符合法治國之基本的理念(法律的確定性、安定性和一致性),是所有的法學家都必須首先予以關注并試圖解決的關鍵問題。因為從本性上說,法學作為一門學問,應當“以某個特定的,在歷史中逐漸形成的法秩序為基礎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問題之答案”[18].建構法律公理體系,按照自然科學的科學標準來完成法學的“科學性”、“實證性”范式轉化,不失為近現代以來法學家力圖解決“不確定性”難題的一種嘗試,也是試圖實現“合理化法律分析” (rationalizing legal analysis, 羅伯托·昂格爾語)眾多努力之一。
但這也是被近代以來漸成強勢的“科學-技術理性”話語所宰制的一種“理性化”努力,一種“科學殖民”的過程,是“科學”的方法論將“實踐知識”的古老方法論驅逐出法學論辯與寫作的過程,也是法學對自然科學之話語權力的主動歸依。這樣一種話語歸依,在某種程度上與法學家們經年形成的“內部觀點”之慣習主義傳統相牴牾。它采取了“法學外的法學”之“外觀的立場”,模仿自然科學探求數學化的、經驗主義的、可驗證的實證客體,并且通過觀察、比較、實驗、分析和歸類過程對法律進行“科學研究”?;蛘哒f,這種標榜“科學性的法學”以后驗的(a posteriori)方法取代先驗的(a priori)方法,象物理學那樣把法律當作一個物質的實體——實際的法(actual law)或實在法(positive law),用可以度量、權衡輕重和精確計算的方式來研究和分析。如此建構的法學(可以名曰“法律科學”)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所有的科學之“控制的動機”,正如自然科學研究的動機是通過認識自然來控制自然,社會科學發展的動機是根據科學規律來控制社會一樣,法律科學興起的動力則是為了控制人們的行為(尤其是立法行為、司法行為,當然對違法行為的控制也是其研究的任務),在社會生活中確立與自然科學相類似的恒常規則,而這些規則本身不受它所制約的生活和關系的影響(德國法學家魯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1856—1938]即持此種觀點)。很顯然,這種“法律科學”的理論旨趣及其對法律的理論想象與所謂的“法則科學” (Gesetzeswissenschaft, nomological science)之旨趣和想象并無二致。
我們在此處實際上身陷于法學性質的宏大問題場域之中,對我們而言,被“科學話語”遮蔽的“法學”的學科形象似乎變得愈來愈模糊不清:
篇9
【關鍵詞】社會學研究;實證主義;人文主義
社會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建立至今,其理論與方法取向一直存在著分離與對立。在其150多年的發展歷程中出現了諸多社會學流派,也產生了諸多的理論對立和爭論,這些爭論賦予了社會學更多的活力,也促進了社會學學科的不斷完善與發展。但與此同時也帶來了嚴重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研究方法論上的混亂。其中尤為突出的是實證主義方法論和人文主義方法論的爭論。
一、方法論對社會學研究的重要意義
方法論是指關于認識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論,是人類認識和行動方式的總指導。社會學方法論探討的主要問題包括:(1)社會現象的性質及其理解;(2)社會研究的哲學基礎及其假定;(3)社會研究過程和結果的客觀性問題;(4)社會研究者的價值與研究之間的關系;(5)社會研究中的不同范式及其應用;(6)不同研究方式的內在邏輯等(風笑天,2005:7)。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只有對方法論有了明確清楚的認識才能夠對接下來的研究有清晰準確的把握。方法論對于社會學研究尤為重要,其原因在于社會學越是發展,越是沒有一套絕對固定的方法論。由于社會學研究對象較強的主觀性和社會學研究目標較強的客觀性間的矛盾,社會學應在不同方法之間矛盾的選擇中不斷地詮釋社會。在實踐中社會學研究通常是以實證主義和以詮釋、理解為代表的人文主義方法論的綜合。這兩套方法論雖然對立,但它們自身的邏輯合理性都是社會學研究的重要指導。
二、社會學研究的兩大方法論
(一)實證主義方法論
作為西方哲學中的一種傳統,實證主義通常是指關于人類知識的一種特定的哲學態度。實證主義方法論的重要前提是:研究對象不依賴于研究者而獨立存在;事物本身具有其內在固定的、可以重復發生的規律;事物的量化維度可以用來考察事物的本質(陳向明,2000:14)。該方法論認為,無論是人還是物質,都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社會和自然界的變化都受同樣原則的支配。人類行為、社會變化與自然物質變化都存在著因果關系或相關關系,并能夠被客觀地計量,因而自然科學的邏輯方法和研究程序也適用于對人類社會的研究(駱玲,2005)。
孔德等實證主義者認為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完全可以移植到社會科學領域,將實證主義引入社會學并規定其唯一合法性地位,開創了實證社會學??椎碌摹皩嵶C”范疇是:(1)現實的而不是幻想的;(2)有用的而不是無用的;(3)可靠的而不是可疑的;(4)確切的而不是含糊的;(5)肯定的而不是否定的??椎聦⒆匀豢茖W中的研究法則帶進了社會研究,并且認為“人”與動物只有程度上的差別,對人性及社會的研究應類同于動物甚至對原子的研究――即實證研究(袁方,1997:31)。
作為孔德的繼任者,涂爾干將實證主義發展到一個極高的水平。他認為社會學應該以社會事實為研究對象,社會學研究最基本的原則是將社會現象當作客觀事物來看待。在對社會現象做出解釋時,他認為任何社會現象產生的原因都是另一個社會現象;同時他也反對使用歷史的方法和功能分析的方法,認為只能從一個社會的內部,通過社會的環境來解釋特定的社會現象(陳成文、陳立周,2007)。他的名著《自殺論》就是完全從實證的角度研究了自殺的社會因素而非個人原因,通過對自殺的類別區分,歸納出社會在自殺這一個體行為中的角色,從完全實證的角度闡釋了社會學研究的方法。至此,社會學研究的實證主義傳統基本確立了。
隨著科技的突飛猛進發展,大量的數學知識和邏輯推理被引入到社會學研究中,出現了以數據分析為主要手段的定量研究,增加了研究者對社會更精確的認識。西方工業社會不斷發展的新技術革命和自然科學領域取得的豐碩成果,使科學主義和理性主義的世界觀成為壓倒一切的“話語霸權”,客觀上強化并鞏固了實證主義在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的主導地位。
(二)人文主義方法論的挑戰
盡管實證主義方法論在西方社會學中一直占據著主導地位,但是人文主義也一直有很大的影響。早在19世紀中期,在孔德的實證主義日益擴大影響的同時,對其思想的懷疑與反對也與日俱增??椎碌娜觞c在于:他認為社會學家可以像自然科學家那樣“客觀地”觀察和測量社會現象,因而自然科學的方法論也就適用于人類社會的研究。但問題在于:人類社會有著不同于自然界的特殊性。首先,人有意識;其次人有差異性,而這兩點是被早期的實證主義者所忽視的(袁方,1997:33)。
在社會學建立之初,韋伯就提出社會學應該以理解個人行動的意義為主要目的。他認為社會學是一門試圖深入理解社會以便對行動過程及行動結果作出因果解釋的科學,社會現象不過是追求著自己目的的、具有不同價值意向的人們相互作用的結果,“理解”是社會學的基本方法,社會研究者只有通過對行動者的移情和體驗,才能理解他們的行為。因此,他反對17世紀以來的自然主義,特別是19世紀孔德和涂爾干以來的實證主義傳統(陳成文、陳立周,2007)。與涂爾干將社會整體作為研究的出發點相反,韋伯主張應該著重研究個人的社會行為。即使稱之為個人的社會行為,韋伯也認為是具有社會性質的,純粹個人的行為不應該進入社會學領域(董才生、徐曉海,2003)。由此可以看出,韋伯和涂爾干思想盡管有很大分歧,但他們都強調社會學研究的社會層面的意義,前者注重個體,后者則更側重于社會。20世紀60年代,沿著韋伯的思路,社會學領域逐漸興起了符號互動理論、現象學社會學和常人方法學,統稱為人文主義,盡管這些流派五花八門,思想上也是百花齊放。但是它們也有著共同的特點:拒絕實證主義所謂客觀的知識,拒絕實證社會學中的信度和效度,主張從豐富多樣的個人生活中發掘社會(劉巍,2010)。
人文主義反對實證研究是因為社會學研究的對象和研究者一樣都是能動的個人,所以社會學研究絕不會達成諸如實證社會學家認為的客觀的和價值中立的,實證社會學從方法論上就是站不住腳的。人文主義方法論更強調從個體的能動性和研究的價值層面判斷。
三、社會學兩大方法論的簡評
由以上分析可知,實證主義的社會學研究與人文主義的社會學研究實質上是兩種不同的方法論觀點。人文主義的社會學方法論強調人的主觀因素,強調對人的行為應從其主觀因素的方面去理解,它指出了“人”與“物”的區別,但是這種方法論否定了社會現象的規律性,否認客觀認識的可能性,這是一種片面的、錯誤的研究取向;而實證主義的社會學方法論正好相反,它片面強調社會現象的客觀性和外部原因,盲目照搬自然科學的方法,它的缺陷在于忽視“人”的因素及歷史、文化因素(駱玲,2005)。
由于社會學研究對象較強的主觀性和社會學研究目標較強的客觀性間的矛盾,社會學研究應在不同方法之間矛盾的選擇中不斷地詮釋社會。事實上,在社會學研究的不同階段可以交叉地、靈活地使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如在確定課題階段,可采用文獻法、觀察法;在搜集資料階段,可采用問卷法、訪談法;在總結分析階段,可采用社會統計法或抽象分析法等??傊?,實證主義和人文主義方法論及其所運用的研究方法各有千秋,在社會學研究過程中,將兩大研究方法論及其具體的研究方法如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宏觀分析與微觀分析有機地結合起來加以綜合運用或整合,并且在不同的研究階段形成互補、呼應、主輔等關系,這才是明智之舉。
參考文獻
篇10
關鍵詞: 語言學習 開放式課堂 模擬實踐 實用性
1.背景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國際交流日益頻繁,各國的文化交流變得越來越重要。隨著中國的國際地位日益提升,近幾年中日關系已由日本主導型轉變為相互依存型。日本作為友好鄰邦,與我國有很多商務、國際文化交流等活動,與我國的文化交流與碰撞在所難免,如何處理好兩國關系,并借鑒日本先進的技術、企業管理等已成為我國國際外交中的重要課題。因此,國內需要大量的全能日語人才,不僅傳播我國優秀的傳統文化,而且學習日本,“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更好地建設我們的祖國。
縱觀當今日語教學,2009年12月參加國際日語能力測試的考生突破37萬,日本語能力測試在2010年后進行了改革,更加重視考查學生對語言的應用交流能力。我國的日語教學也在不斷地進步發展,近年來發生了可喜的變化,但仍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首先,隨著高校擴招,日語專業數量與日語學生的數量激增,以至于使高校學生學習水平良莠不齊。并且就我國的日語教育現狀來說,依然存在過于強調語言技能而缺少實踐與對日本政治經濟文化的深刻了解。想成為真正的佼佼者必須有自己的發光點。日語專業的我們學以致用,結合社會現狀和日常課堂中常出現的問題,將“開放性”和“實踐性”相結合,總結試行了一套獨特的語言學習方法――OP學習方法。希望通過此項目,在夯實學員基礎翻譯能力等基本功的同時,培養學員各自擅長之處,服務于有關日語的多個領域。
2.準備階段
首先從2012年9月開始我們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關于世界日語學習者分布、中國市場對日語人才需求情況及現階段日語教學方法中的問題和弊端的市場調研。
據人事專家介紹,日資企業需求人才突出要求是懂日語、具有專業操作技能,即“能說會做派”。畢業生主要到國家機關、外事外貿單位、科研院所、涉外企業及高等院校等單位從事教學、科研、翻譯、外事、管理等工作。
同時通過以問卷,訪問的形式,對高校日語專業學生,日語相關從業人員進行走訪,我們發現,日語學習者中大多存在以下問題:
2.1聽力與口語偏弱。日語專業學生的口語能力普遍較弱,學生當中許多人發音差,基本的日常會話都不能掌握,專業詞匯與表達能力更是孱弱。
2.2興趣得不到培養,高校授課大多根據課程大綱,缺少對學生興趣的培養。如對日本的社會、經濟、文化等的啟蒙。
2.3就業定位不明,根據我們的調查發現大多數高校學生不知道自己未來的就業方向,還有學生因為日語水平所限選擇不從事日語相關工作。
因此,2012年10月,我們團隊初步制定了方向與創新式學習方法,給學生一個開放、實踐的課程環境,使學生通過該教學法夯實基礎翻譯能力,為語言類專業學生提供持續發展的可能。教學法的關鍵詞是Open,Practise,其英文縮寫即OP教學法。
3.實施階段
將日語1001班全員作為試驗對象模擬課堂,邀請指導老師授課,我們將中期培訓分為四個階段。
3.1第一階段
3.1第一階段的教學內容主要是:基礎日語的學習,同時日語敬語的規范使用,日本社交禮儀,日本文化概況。使學生懂得如何表達自己對人的禮貌與尊重,更好地理解日本的人文社會,增進對國家的了解。
Open:體現在課堂采用開放式課堂,課前大家進行寒暄語的聯系,培養大家大聲說日語的習慣,迅速進入日語環境,而后由師生互動的語言小游戲將學生帶入輕松的課堂氛圍。在學習日本概況這一階段,采用多媒體教學,通過看電影、唱日語歌曲等方式了解日本文化。
Prectise:起初,老師以日漢雙語授課,即先對內容進行日語闡述,再用漢語復述,其間加入與同學的簡單日語問答對話。學生通過觀看視頻與圖畫和聽老師的講述,感受到了多彩的日本文化魅力,對形形的日本生活更加好奇。
而在基礎日語課堂上,學習單詞和語法之時,OP學習方法中的重要學習理念――“聯想”發揮著重要作用。班級中有英語優秀的學生,也有精通朝鮮語的學生,根據每個學生的自身情況,學習日語單詞和語法的時候,并非全然解釋為漢語的意思,而是根據感受不同語言的聯系與語境,更準確、牢固地理解所學單詞和語法。例如:學習單詞「染みる時,中文解釋為“沾染、滲”,但在中文中根據不同語境也有“銘刻”不同的意思。這時,若用英語/韓語中的“engrave/”聯想,便能更深刻地領會其意義。這一階段我們力求在鞏固學生日語基礎的同時,盡量在課堂上多訓練聽、說、理解的能力。
3.2第二階段
這一階段主要目的是提高學生的文學素養與鍛煉口語表達能力。
Open:為了使同學們在學習外語的同時,能夠懂得更加有禮有節有理性地愛國,我們利用資源安排了中日交流派對,邀請在沈陽的日本留學生與老師參加。融洽了中日學生的關系,也建立起了初步的友誼,使學生更加了解對方國家文化,增強了學習語言的信心。
Prectise:教師首先將重點閱讀篇目列出,讓學生利用寒假從中尋找感興趣的日語原文作品。返校后3月份組織讀書研討會,將每個階段的文學史概況、代表作家和名作以專題形式進行討論,效果頗佳。這一階段主要存在的問題就是閱讀水平限制了同學們的閱讀興趣。因此在讀書討論會上,老師在總結時啟發學生用自學的方式借助網絡等資源了解作品的內涵,例如:先看翻譯后的漢語版作品,有些作品已經被拍成了電影,也可先看電影再看文字,更好地把握故事情節,品味作者的創作風格與創作個性。了解大概后與大家分享。
結果:調動了學生的學習主動性,提高了學生的自我教育、自我提升能力,同時通過與同學的交流分享鍛煉了學生的語言表達與公眾演講能力,增強了學生自信。
第二階段后期的三個月的主要任務為商務日語學習與政治時事學習,同時讓學生選擇適合自己的專業學習方向(適用于有計算機、工科、旅游等專業基礎的學生)。每周通過摘取日本的《朝日新聞》、《讀賣新聞》等報紙了解政治用語和政治時事。另外,日本NHK新聞對聽力是很大的鍛煉,剛開始聽時,其語速之快與專業術語之多使大多數學生很是苦惱。但經過一定的學習與積累之后,學生逐漸開始適應這種節奏,聽力水平會得到大幅度提升。
3.3第三階段
經過前兩個階段的系統學習,順利進入第三個階段,也是OP教學方法最核心的階段――模擬實踐階段。
Open:讓學生選擇在老師的指導下自學另一專業的學習方向。學生的專業選擇方向主要為計算機、工業與旅游日語。并且在商務日語的教學和其他專業日語的教學中,我們聘請了有專業經驗的老師進行授課。
Prectise:通過在口譯教室模擬場景會話鍛煉學生的翻譯水平和口語能力。第一個月老師講授了口譯相關的基本練習方法:①跟述練習(シャドイング)。②筆記、復述練習(ノトテキング、リテンション),并多次進行演練。這個階段學生顯得比較緊張,語法和句子常常出現錯誤,還伴隨著聲音不夠適中、語速過快等問題。經過一個月的訓練,學生已經基本適應了口譯的臨場緊張氣氛,并掌握了一些各場景常用語句。
經過一個月的知識積累,課堂轉化成模擬場景模式。每堂課前制定一個會話主題,將場景中的談話內容梗概交給學生,剩下的由學生分飾角色自由補充會話。會話主題選取了有“迎接外賓(出迎え)”、“賓館安頓(ホテルで)”、“歡迎宴會(迎宴會)”、“工廠參觀(工學)”等翻譯人員常接觸到的場景,由學生分別飾演中方與日方工作人員進行交流對話。這階段的課堂上,學生成了主角,課堂氣氛活躍,學生的求知欲與想象力充分地發揮出來,每堂課上都有意想不到的收獲。這階段我們共進行了九次模擬場景訓練,均由科任老師點評學生的表現,提出提高口譯水平的建議。隨著訓練次數的增加,學生的臨場經驗不斷豐富,臨場應對能力與翻譯水準有了顯著提高。
4.結語
學習語言中記憶很重要,然而更重要的是如何運用語言。對于每一個外語學習者來說,最痛苦的莫過于苦苦學習好幾年的外語卻說不出口。OP學習方法具有開放性、實踐性,讓課堂變得生動有趣,提高了學生的興趣,在實踐中提高了各方面能力,學習語言成了一件快樂的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