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時間:2023-04-05 01: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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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措施

為了有效的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政府不斷地加強和完善基本的養老服務體系,實施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取得了較大的成效。但是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仍然面臨著更多的挑戰。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促進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在養老服務中發揮更大的價值作用。

一、我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現狀

(一)實際覆蓋面和參保率不斷增加現階段,我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不斷地發展和完善,國家和政府對其投入了更大的力度,覆蓋面在逐年擴大,比重不斷增加,可以惠及更多人口。而且,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的參保意識不斷增強,從而推動養老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擴大。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逐年提高近年來,我國各地政府相繼不斷地對基礎養老金上調,金額不斷的增加,人民能夠獲得的優惠更多。同時也對個人繳稅標準不斷調整,各地政府均不同程度的上調財政補貼。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激勵機制不斷完善,對居民保險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

(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穩定增長當前,盡管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基金收支規模在不斷的擴大,但是,我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收支情況十分穩定,且運行良好,呈現逐漸增長的趨勢。

二、我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難度較大我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主要集中在中老年群體當中,中青年群體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缺乏較高的積極性和主動地參與。而且,我國城鄉間、地區間人口流動性比較大,增加了很多的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造成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推進比較難,實際的參與率達不到預期的效果,二者的差距較大。

(二)保障的水平仍然比較低盡管一直在對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進行調整,但保障的水平依然比較低,尤其是在一些經濟比較發達,消費水平相對較高的地區和城市,現在的標準還是難以滿足最基本的養老服務需求,影響居民對于養老保險制度的信任程度。

(三)繳費激勵機制仍然有待完善政府為了激勵居民繳費參保,通過采用“差別化”的財政補貼方式來激勵居民,提高參保積極性。但是只規定了最低補貼額,缺乏對補貼上限的準確說明。提出了長繳多得的激勵制度,但是落實情況成效并不顯著。

(四)缺乏靈活的基礎養老金調整處理機制盡管在不斷的根據經濟發展的狀況和居民的生活水平、物價消費水平等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但是標準變化和調整幅度不大,推行的時間較長,時效性較差。

(五)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空間小我國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容易受到金融機構存款利率、管理成本、基金安全管理風險等因素的影響,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會受到很多的限制,突破較難,個人賬戶收益還是比較低。

三、解決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措施和建議

(一)加大投入的力度政府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在不斷鼓勵居民參保,通過有效的激勵制度,鼓勵居民選擇較高的保險業務,及時參保、盡早參保、長期繳費。此外,政府也需要在社保方面增加資金的投入,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加大基礎養老金補貼的額度。

(二)完善相應的政策體系,優化投資管理模式綜合考慮物價水平、消費水平、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建立和完善基礎養老金調整機制,在不過多增加財政負擔的同時提高保障的水平。完善居民保險繳費激勵機制,確保多繳多得,相應的提高最低繳費年限,適當的提高居民保險的計發系數,制定科學的計發標準,保障合法權益??茖W、合理的分配財政資源,縮小差距。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需要不斷的優化投資管理的模式,實現基金保值增值,增加個人的收益。這需要完善基金投資管理渠道、方向。

(三)加大政策宣傳,構建信息化管理平臺通過電視節目、公益廣告、報刊、書籍等渠道,加大政策的宣傳,使更多人更加深入的了解這項制度,增強居民的參保意識,有助于增加參保覆蓋面,提高參保的積極性。還需要做好居民基本養老相關信息的公示,提高透明度。相關部門應該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解決城鄉養老保險不均衡以及流動人口比較大的問題,應該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擴大化,并對城鄉養老保險進行整合,通過借助信息技術,構建統一的數據庫等模式,使得流動人口也能夠隨時隨地的參與投保,避免醫療保險在時間或者空間上的局限性,提升我國城鄉居民的參保數量。比如:可以按照城鄉居民參保特征,構建出具有針對性的養老保險統一平臺,如:使用大數據、云計算或者物聯網等技術,實現養老保險數據的共享性,方便流動人口進行異地辦理和登記。同時還要對相關的查詢平臺以及繳費平臺加以完善,為參保人員提供更大的便利性。其次,養老保險主管部門還應該延伸到各個基層單位,構建系統的內聯網絡平臺,形成全國、省、市以及縣等一體化的網絡管理系統;在信息化管理的過程中,必須要完善安全保障系統,通過借助殺毒軟件,管理員權限以及安全密匙等方式,防止數據被破壞或者黑客入侵,避免系統崩潰。

(四)加強管理人員的專業性我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發展的效率,與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以及職業素養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在完善各項制度的同時,還應該強化管理人員的專業性和職業性,尤其是在信息化管理的過程中,必須要對相關的設備以及技術等進行學習,可以通過組織座談會或者交流會等方式,就居民養老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或者不足之處進行討論,集思廣益的提出最佳的解決方案。還可以派遣相關的工作人員到高校學習養老保險專業知識,滲透信息化管理的內容,理論知識,內涵與作用等方面的知識;同時還要拓展工作人員的視野,不斷學習,借助新理念與新模式,增強養老保險管理體系。

篇2

當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覆蓋8.5億人,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3.5萬億元,作為社會養老戰略資金儲備的社會保障基金凈資產達到1.9萬億元,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正處于規??焖僭鲩L時期。規范的投資管理正穩步推進過程中,社會保障基金和幾個典型省份已經取得部分運營經驗。表1給出了基本養老保險投資相關收益率情況。②數據根據社會保障基金財務報告和山東省歷年相關文件得到。保險有關的收益率情況,考慮到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自成立至2015年年均投資收益率為8.4%,并管理巨額資產,養老保險的規范投資運作具備了實踐基礎。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已初步建立起相對規范的投資體系,典型如社會保障基金資產配置的三級結構,能夠有效做出大類資產配置策略的同時,還能在權益市場和固定收益市場做動態的配置調整,期限從五年滾動到季度的相機調整。表2給出了社?;鹞迥曩Y產大類構成概況,其逐年調整應對了金融市場潛在收益率情況。盡管投資運營管理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還缺乏長期投資管理經驗,還未經歷極端投資環境的考驗。建立在未來負債現金流評估基礎上的資產負債管理還為開始,個人賬戶實賬化程度有待提高。這些都急需在投資運營的規范建設中加以完善。

二、現階段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中面臨的問題

1.養老基金投資通道過度依賴社會保障基金,存在長期制度隱患基金投資運營的制度框架、管理辦法已經確立,以廣東省和山東省為代表的委托投資模式取得了初步運作經驗。但養老保險收支結余情況地區差距大,人口年齡結構差異導致的未來負債現金流規律也不盡相同。當前投資安排通過全國社?;鹄硎聲M行,這需要基金有較大規模結余和國企資產劃轉,只是對結余資產進行長期投資,本質上還不是通過養老保險收支現金流管理、資產負債管理等提高投資收益。隨著不同地區人口紅利的陸續消失,老齡化問題嚴峻考驗著投資運營機制安排。過度依賴社會保障基金在有利于地區間資金調節的同時,投資風險的受托主體單一化給基金帶來的潛在風險。2.養老保險基金精算評估未實現制度化在基金管理部門和學術部門,對養老保險的精算評估研究已進行多年,但在省和市這一層級,定期的制度化的精算評估還未實施?;鸸芾碚邿o法清晰描述近期的現金流收支情況和精算資產負債評估情況,投資經理無法根據規范的精算評估報告為依據制度投資策略,優化資金使用效率。隨著城鄉居民和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深化,養老保險精算研究的深入,科學評估未來現金流規律,進而用于投資管理正變得比較迫切。3.養老基金的投資運營監管安排還不夠成熟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是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預期目標與實際目標過程中有力的保障。目前,養老保險基金全部由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多部門參與管理,基金信息披露少,管理不夠透明?!娥B老保險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省級政府作為委托人,社會保障基金等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作為受托人,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基金公司等進行投資管理的制度安排,并主要由中央層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實施投資運營監管,這種安排拉長了養老保險參保職工到投資經理的距離,沒有明確將基金管理機構和參保職工代表作為監管功能執行者,結合不夠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長期中,養老資產存在巨大的監管隱患,容易產生投資管理者侵害基金利益問題。4.投資管理人才和團隊建設仍需完善近三十年的金融市場發展造就了一批具備專業技能和實踐經驗的投資人才,但距離成熟金融市場的人才隊伍還有很大差距,優秀的金融團隊不多。同時金融領域亂象叢生,在債券和權益投資領域腐敗和嚴重違規問題頻發。近年來廣泛進行的金融創新反而成為滋生問題的溫床。養老保險基金投資要求在長期中獲得穩健增值,這尤其需要專業人才和優秀團隊進行投資管理。

三、完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的政策建議

通過上述問題分析,考慮基金投資運營管理的未來發展,本文提出如下建議:1.建設守法規范的金融市場,為養老保險投資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通過國際經驗看,由于創造了一個守法規范、相對健康的金融環境,近年來經濟得以快速發展。金融領域反腐有利于推動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養老保險基金是金融市場的最大規模投資者,資產所有者和投資管理者在空間和時間跨度上被充分隔離,金融市場的不健康極易產生嚴重的委托問題,傷害參保人利益。2.放松對基金投資的管制成熟國家社會保險基金投資往往經歷一個逐步拓展的過程。如英國的社會保障基金投資股票市場的比例從開始上升了30%左右,其對外投資比例也經歷了一個大幅提高的過程。當國內經濟增長陷于停滯,金融資產回報很低時,通過適當國際投資使養老風險在國際間實現分擔是不錯的選擇。因此,隨著投資管理的日益規范,不斷拓寬投資范圍,放松管制是合理的選擇。3.兼顧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提倡社會責任投資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要考慮社會效益,比如將資金投入到基礎設施建設中,雖然投資周期長,回報率相對較低,但其社會效益不容忽視。重視社會效益也成為了養老保險基金在投資過程中區別于其他投資資金的一個重要特點。從國際上看,養老保險期限的長期性決定了其社會責任投資具備可行性。4.制定恰當的組合投資策略,并進行戰略和戰術性動態調整大類資產配置通過戰略性比例確定和相機戰術性調整提高收益能力,組合投資以適當的分散化使整體投資風險大幅降低。表3給出了負債現金流管理下大類資產配置的實例,通過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進行恰當精算評估,在省級層次對結余資產進行大類資產配置和組合投資是可行的。5.制定合理的監管安排,完善外部監督機制基金投資的監管功能應由類似基金理事會的機構負責執行,通過理事會成員或監督委員會成員的安排,充分體現利益相關主體的訴求,如成員包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參保職工代表、社會公眾代表等,并明確界定其權力、責任和義務。在內部監督之外,還應由適當的公眾監督,制定規范的投資管理信息披露制度是實施外部監督的關鍵。

四、結論

養老保險投資涉及復雜的制度安排,同時投資運營的成敗效果要到多年后才能真正顯現。對個人而言,老年財務風險管理缺乏可糾錯性。對基金管理者而言,基金投資的規模和期限特點使投資運營必須在規范有效的框架下進行,規范投資管理的制度建設任重道遠。

作者:杜立金 單位:山東財經大學保險學院

參考文獻

[1]王慎十、張維超.關于地方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有關問題的思考[J].中國社會保障,2012年第6期,38-39

篇3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 雷曉

《黨建》雜志社:

雷曉讀者的來信咨詢的問題已收悉。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各級政府歷來很重視,現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介紹如下:

新農保是繼取消農業稅、實施農業直補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政策之后國家又一項重大惠農政策。從2009年起我國開展新農保試點以來,全國已有超過60%的縣(市、區、旗)納入了試點范圍;2012年7月,新農保制度將在全國實現全覆蓋?!秶鴦赵宏P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我國有近2.3億農民工常年在外地打工,他們流動很頻繁,可能在城市安家成為市民,也可能回到農村。在務工期間,用工單位應依法為他們辦理社會保險,其中就包括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規定,已經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不能重復參加新農保;符合新農保參保條件、自愿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在其戶籍地辦理參保手續。

國務院指導意見明確規定:“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蹦壳叭肆Y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正在研究制定兩種制度的轉移接續辦法。農民工如果以后回家務農,或者回家務農后重新進城務工,在兩部的制度銜接辦法出臺前,原有的新農?;虺擎偮毠ゐB老保險關系及基礎數據、個人賬戶數據均由社保機構保留封存,待兩部文件出臺后,按照政策規定進行轉移接續?!盁o論你在哪里干,養老保險接著算”,他們的參保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篇4

關鍵詞: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利益沖突;組織形式

截至2016年,中國60歲及以上人口達到2.22億,約占總人口的16.15%。預計到2020年底,老年人口將增至2.48億,約占總人口的17.17%,越發嚴峻的人口老齡化趨勢將對省級統籌下統賬結合的現行基本養老保險體制產生巨大沖擊,進一步放大其區域間養老基金調配不暢、財政負擔失衡、中央與地方事權扭曲等固有缺陷。作為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中最高層次的基本養老保險持續低效的運行,不僅違背了大數基礎下公平的實現、阻礙了中國養老事業的進一步發展,也關乎到中國社會保障事業的持續性發展[1],因此應盡早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攫B老保險全國統籌是解決當前我國跨區域資金調配不暢,養老保險基金運作效率低下,各個行政主體利益沖突等問題的直接解決方案,也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與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基本養老金省級統籌的現狀

基本養老保險由切實的省級統籌轉化為全國統籌并不是件一蹴而就的事情,自20世紀90年代頒布的《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與2005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等法令的規定與指示,中國于2009年底基本完成了全面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但如果以“五個統一”,即“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系統”[2]為是否真正建立省級統籌的評判標準,我國除北京、天津、上海、陜西、、青海等地真正建立起部門垂直管理與省內養老金調劑金制度外,其余省份都因統籌層次較低所導致的基金調劑不暢、管理模式錯位、異地轉接受限、征發比率差距過大等緣故沒有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養老金省級統籌體系[3]。世界上共有160余個國家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其中絕大多數都施行了全國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由于我國特殊的經濟社會環境與漸進式社會保障事業的推進,尚未正式施行全國統籌,但早已將其納入國家發展戰略目標之中。2011年國家在“十二五”規劃中提出要于“十二五”期間制定出完備的養老金全國統籌實施綱要。2013年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再次指出要逐步“實行基本養老金的基礎部分全國統籌”,由此可見中央政府對實行養老保險改革的長算遠略與強烈意愿。

二、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必然性與可行性

(一)全國統籌是現階段我國民生的客觀要求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是以現收現付為實現方式的統賬結合制度,在依靠個人資金賬戶積累與企業職工保險征繳的基礎上還需政府予以財政補貼。據人社部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06~2015年間,由各級財政補貼組成的養老金金額高達23367.8億元,平均每發放100元養老金,就有18.3元財政補貼包含在內。伴隨著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轉變為中高速增長,并可能長時間處于“L”型的發展態勢與2016年21省再次上調退休職工養老金的政策影響,政府財政補貼壓力進一步增大。據2015年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顯示,包括黑龍江、河北、陜西在內的6個省份當期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與此同時,以廣東為代表的經濟增速較快地區則實現了養老保險基金的足額結余。其中2015年廣東企業養老金累計結余6158億元,可支付月數達53月,居全國首位。相對應居全國末尾的黑龍江年度虧損183億元,累計養老金結余僅能滿足1個月的養老金支付。同時由于人口流動性與年齡組成結構的差異,在現行省級統籌體系下,經濟發達地區的養老保險征發負擔要小于經濟增速較緩的地區。2015年底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累及結余3.41萬億元,因現有的“碎片化”低層次統籌體系,導致各地區間無法有效調度養老基金,這不但違背了養老保險“共濟性”原則,也是造成部分地區虧損與因征發比率不同而形成的負擔差異的主要緣故[4]。同時,因地區間養老保險政策的差異所導致的養老關系轉移壁壘,也阻礙了勞動力自由流動,這也違背了市場經濟體制下資源最優配置的原則。因此只有盡快建立起完善的全國統籌制度,實現不同地區間資金的自由調配與養老金征發比率的平衡,進而削除養老關系轉移壁壘,才能在當前經濟下行環境下最大程度滿足人民的養老保障需求。

(二)全國統籌在我國具備了可施行性

首先,在政策制定領域,通過一系列相關法令的頒布,截至2009年底,我國大部分省份已建立起省級統籌制度,具備了一定的資金統籌、調配、監管與投資的經驗,只要以多年積累的理論研究與工作經驗為基礎,建立起統一完善的制度與調劑模式、評判與量化標準、流程與監管制度、系統與承接平臺等頂層設計,并給予數年的政策過度期,養老保險由省級統籌是可以平穩過度到全國統籌的。其次,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的財政收入水平呈穩定高速的發展態勢。截至2016年底,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159552億元,作為財政補貼主體的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72357億元,而作為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也在2016年底達到了87195億元[5]。雖然同2015年相比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增速只有4.5%,但伴隨著新型城鎮化工作的推進,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屢次提升,參保人群基數也隨之增加,良好的國內環境與養老保險上行發展態勢,未來10年內中國經濟依舊呈平穩增長態勢,這為全國統籌的實施提供了客觀環境。同時,因為各省份間經濟增速與養老財政負擔的差異,在政府轉移支付金額較多、養老保險結余不足的地區,會偏向由養老保險轉為全國統籌,地方政府是中央政策的承接者與實際操作者,部分地區的支持也為政策的推行提供了助力。最后,我國于2009年底初步建立起高效完備、實用便捷的全國性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實現了所有省級人保單位與中央數據中心的網絡聯接與進九成的地級單位與省級數據中心的聯接。完善的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的建立有利于跨地區流動人口的養老保險的轉移安置,進而為全國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的建立提供技術上的支持。

三、制約基本養老全國統籌制度推行主要因素

(一)各方利益難以協調是根本原因

自20世紀80年代我國首次提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概念至今未能按時于“十二五”期間出臺全國統籌指導綱領,近30年的統籌改革之路前途無期,步履維艱,究其根本緣故,是由于全國統籌改變了舊有的中央與地方、不同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分配[6]?;攫B老保險全國統籌不僅是社會保險政策修繕,更意味著各個主體間利益的重新劃分,如部門事權的變更、資金調度的方向以及權利義務的重新確定,這些盤根錯節的利益矛盾是阻礙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全國統籌的根本矛盾。1.中央與地方的矛盾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制改革,以稅收為出發點進行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與事權的明確劃分,相對于之前的“包干制”,雖然分稅制實現了中央財政收入的激增,但使得中央與地方因不同的利益出發點產生了利益沖突。著眼于社會整體利益的中央政府必然大力推進全國統籌工作的開展,這便與以東南沿海經濟增速較快的省份產生利益矛盾。一旦施行全國范圍內的統籌,地方結余的養老保險基金將不再局限于當地的養老事項,而會在中央調度下以全國調劑的方式在結余和虧損的地區間配送。即便經濟增速同年輕化人口結構抵消了因結余基金減少而可能帶來的養老負擔提升,但依舊意味著地方喪失了因超額利潤所帶來的資金管理權與行政管理權,這些省份無論是地理位置還是經濟利害均保持高度協同,如若消極甚至抵制態度應對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勢必會影響改革進程[7]。2.地方間的矛盾因為省級統籌制度下地區間按不同負擔比征發養老保險,養老負擔較輕、養老基金結余較多的經濟發達省份其實際繳費率低于養老負擔較重、養老基金結余較少甚至出現年度虧損的省份。同時因為各個地區相異的養老保險征發比率與管理制度,對于跨地區勞動力流動人口來說形成了實際意義上轉移壁壘,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全國范圍內勞動力的流動方向。全國統籌下的基本養老保險會平衡各地區間養老負擔比重,利于自由流動的勞動力市場建立。據測算,采取全國統一的繳費基數與繳費率后,有23個省份的實際繳費率會相對下降,這些省份多集中在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相對于以東南沿海為主的8個地區的實際繳費負擔會有所加重。繳費負擔的變動和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會影響當地勞動力成本變動與自由流動的意愿,有利于當前因勞動力折舊補償及養老負擔的沖突,進而實現養老保險的共濟性與社會性。但是這也會因統一的資金調配與繳費比例引起經濟較發達地區的不滿,增加了東西部地區因利益糾葛產生矛盾的可能。3.地方與企業間的矛盾目前中央對地方政府的績效評價體制中GDP的增速依然占了很大比重,這就致使地方政府在政策制定出發點上會側重于短期內能帶動當地經濟提升的事項。無論是從本質還是實際行為來看,企業都具有明顯的逐利性質,地方政府對其經濟帶動效應依賴程度越高,就在政策制定中越容易考慮資本逐利的訴求。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有相當部分是由企業代為職工上繳的,在省級統籌下不同地區的企業有著相異的養老保險負擔率,如北京、上海等地的企業最低繳費基數比例為20%,廣東深圳為14%,山東為18%,而全國統籌下的基本養老制度勢必會對當前出現的不同繳費基數做出統一制定,這便使原先負擔較輕地區的資本與政府產生了利益矛盾。同時統一的繳費基數也會使政府無力為擬招商引資企業或當地龍頭企業提供養老保險繳費層面的稅務優惠,增加政企間發生摩擦的可能,并為企業試圖用各種手段影響或干涉全國統籌政策的制定與推廣提供可能。

(二)制度的“碎片化”提升了全國統籌的難度

雖然在全國范圍內省級統籌制度已經基本確立,但真正滿足地區內部資金自由調劑與實現經辦部門垂直管理要求的只有少數省份,嚴重的“碎片化”是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現狀,也是制約全國統籌方案制定與正式實施的重要因素。1.不同制度間養老待遇的碎片化基本養老保險是一種帶有普惠性質,滿足公民退休后養老需求的社會福利制度,因此除了社會性、共濟性外,制度的公平性也不可或缺。而目前現行省級統籌下不僅缺失統一的主體制度,而且各個養老制度待遇差距過大。以河北省為例,在屢次上調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后,目前河北省職工平均養老金約為平均工資收入的30%,而公務員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金約為退休前平均工資收入的90%。2016年河北省企業離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為2253元,與此相對應的農村新農保月均補貼僅30~60元,被征地農民出征地補償款外,每月養老補貼款也僅為437元。退休后滿足生活保障的可得收入是參保人參與養老保險的主要動因,而制度間待遇差距過大,有悖于養老保險公平性的要求,容易引發心理上的失衡,也降低了參保人群對政府開展養老保險改革事業的信任程度。2.現階段監管體制的碎片化由于中央在省級統籌的初期階段將養老保險改革具體細節下放至地方政府,允許其按照當地實際情況與具體利益自行制定養老政策或將權力進一步下放至下級單位,導致頂層設計與地方制度的相互脫離,形成了監管體制碎片化的局面。截至2016年,我國累計養老金結余約4萬億元,這筆款項廣泛且非均衡分布于兩千余個市、縣級管理機關。全國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需要中央政府直接承擔,而當前紛雜繁多的管理機構削弱了中央與省級政府對具體事項的掌控力與影響力。全國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需要將經辦機關與監管機構納入到高度專業的統一垂直管理模式中,而當前負責養老保險事務的部門普遍從屬于各級地方性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這種管理模式和全國統籌存在著內在沖突,增加了改革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因機構、人員和事權變動而引發的政府內部結構性矛盾,進而阻礙全國統籌工作的頒布與開展。3.高耗低效的基金管理的碎片化由于缺少一個完善的頂層設計對養老保險結余基金進行監管與投資,中央政府乃至省級政府都難以有效利用基金進行恰當的增值運作,進而實現基金結構的優化升級,面臨日趨復雜的國內外經濟環境,只進行儲蓄與購買國債等低收益投資行為的結余基金面臨縮水貶值的壓力,也會因基金池減小的緣故提升年度結余虧損的省份通過運作彌補缺口的難度。同時因為養老保險基金廣泛分散于各個地區,提升了基金監管難度,增加了因人為緣故造成基金損失的風險。基金管理的碎片化不僅造成了資金損失,浪費了推行與完善全國統籌事業的社會財富,同時也未能培養與積累專業的基金監管人才與投資經驗。

四、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實現途徑

(一)以財權事權為出發點,劃分中央與地方責任

在全面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后,不僅基金管理權由地方上交至中央,隨之而來的資金運作壓力與行政監管壓力也一并歸屬中央政府。作為中國養老事務最主要的責任承擔者,一旦財政壓力超過了中央獨立承受能力時,人民的養老保障將面臨巨大風險。所以應在改革之初便以不同層級間財權、事權為出發點,建立健全財政分擔機制,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各自承擔的責任權限與財政分擔比重。鄭功成提出,可通過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專項預算制度來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責任分擔和激勵約束機制,即通過建立一套單獨的基本養老保險預算機制,行政監管部門通過地區內納入養老保險體系的人數與平均工資水平制定年度養老保險費預算征收額,通過離退休人數制定預算支出額[8]。地方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預算征收額為依據征收養老保險費并全部上交至中央經辦機構,由其以預算支出額為憑證將養老資金發放至各個地區。全國統籌下的專項預算制度不僅建立了行之有效的養老保險金上下通達的經辦管理機制,也從根本上厘清了中央與地方的權責范圍。

(二)注重公平與效率的協調,平衡政府間利益的沖突

中國現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設計初衷是想達到公平與效率的統一,然而在省級統籌下的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征發比率等基礎政策不盡相同,導致社會統籌的出發點被扭曲,制度運作效率低下且有損整體公平。因此在推進全國統籌的過程中,需要在最大程度保證公平的前提下盡量發揮市場化調節的作用,即在統籌政策的制定上把控好各地區間利益平衡[9]。因為全國統籌不僅是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更是一次涉及全國財稅、社保機構的利益調整與再分配的過程。在改革初期應保障各省,尤其是頗有結余的東南經濟發達省份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不因基金全國統籌而下降,同時協調各利益主體間的關系,減少可能發生的結構性阻力,因此,可施行“剝離舊賬,差別補貼”的方針政策。將改革前發生的個人賬戶欠賬與視同繳費的資金單獨分隔,由地方政府全權處置,不必上交中央,以明晰新舊政策間的責任,減少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改革阻礙。中央政府應切實履行自身在全國范圍內的公共產品供給職責,依據各個地區不同的經濟發展條件、人口組成結構、政府財稅征發制度等因素實行差異化補貼。同時,政府也應把握好新的養老保險征發細則下的程度問題,不但使全國統籌滿足基金結余欠佳地區對公平的追求,也能維護結余豐厚地區對效率的追求,從而在盡可能減小各利益主體財政資金損耗的基礎上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相互統一。

(三)建立以垂直管理為組織結構的全國統一集中基本養老保險經辦體制

當前碎片化的屬地管理體制為我國主要的養老保險經辦模式,經辦機構只需向當地機關部門履行職責,無需承擔上層機構下派的指令。在這種經辦模式下,如果地方養老保險基金出現缺口,就會由下而上的增加國家整體層面的財政支出壓力。而在集中統一的垂直管理體制后,中央只負責全國范圍內基金資料管理與預算的編制,具體財務管理、業務操作等事關養老保險金收繳審核的工作則由地方經辦機構承擔,同時建立上級管理下級,中央管理地方的組織結構[10],通過不同層級部門的明確分工最大限度減少因部門監督不暢,管理職能交叉等現象造成的行政成本,縮短全國統籌改革的進程,提升處理養老保險業務的效率。

(四)維持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實現全國統籌平穩過度

隨著多年漸進式改革的經驗積累與政策間承接產生的自發慣性,基礎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發展方向與最終確立已具備了可預料性,而一項制度能否充分發揮應有的效用需依賴適當的承載環境。因沖擊了原有利益分配格局且需要在地區間利益失衡的前提下全國統一進程,全國統籌注定是一項紛繁復雜的系統性工程,需要以實際國情為出發點,在堅持改革方向不變的前提下將經濟社會的穩定,人民利益的保障視作首要考慮因素。除繼續給予財政補貼外,中央也應通過完善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資本引入,發展區域特色產業,建全勞動力培養與轉移安置機制等措施縮小中西部地區與東部地區的經濟差距。同時也要在各地區現有養老保險制度基礎上全面建立統收統支、垂直管理的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在推進全國統籌工作時也應提供數年的緩沖期,從政府層面對因制度變革而利益受損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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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價值分析

法律價值是指人們就規則的制定、解釋適用形成的一系列價值共識或法律制度的取向。關于法律實體方面的價值包括秩序、自由、效率、平等,正義等等;程序方面的價值包括平等與參與、公正、效率等等。效率與公平正是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價值。

在確定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價值時,筆者認為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1.公平是當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必須明確的核心價值。公平價值在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中,主要體現在:其一,這種公平的實質是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基本養老保險的平等性和普遍性是其必然要求。其二,在基本養老保險運作過程中,必須體現公平的要求。

2.效率是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次要層次的價值目標。效率價值在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中的體現。其一,對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增長起推動作用,即效率性;其二,關注點在增進制度運行效率,例如:降低基本養老保險運營機制的體系成本;打擊非法挪用、侵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違法犯罪活動等。

(二)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功能

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在此強調的主要是三種功能:保障和實現人的生存權及其他人權;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經濟增長。

1.保障和實現人的生存權及其他人權。其一,保障和實現人的生存權,必須保障社會成員在年老時生活所必需的條件;其二,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確立使老年人生活質量得以改善和提高。

2.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攫B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建立幫助社會成員在年老時擺脫貧困狀態,對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和鞏固是至關重要的。

3.促進經濟發展和經濟增長。經濟發展和經濟增長是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的前提條件,不論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還是其基金的保值增值,歸根結底,憑借的是國家經濟總量與宏觀經濟狀況,不能脫離經濟規律和國家政策去空談問題?;攫B老保險法律制度通過保障社會成員的生存權及其他人權,使得社會在有序和穩定的態勢下保持經濟可持續的發展和增長。

二、我國現行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在運行過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甚至是深層次的矛盾,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得到解決。

(一)養老保險立法層次不高

我國目前還沒有對養老保險進行專門立法,相關規定還是相對空泛化,不具有具體的可操作性。養老保險法理應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來制定。立法層次過低的狀況與養老保險制度重要地位是不相符的。同時,在實踐中,由于相關規定散見于不同的法律規范之中,內容相互沖突的情形為數不少,加劇了執行的難度。

(二)養老保險“三個支柱”模式未能真正建立

“三個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第一層次是政府舉辦的,由政府通過稅費形式強制征收基金,納入政府社會保障財政預算,覆蓋全社會。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采取個人賬戶儲存積累模式。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經辦,職工個人自愿投保,政府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根據經濟學的溢出效應,[1]企業和個人實在難有余力再投保第二和第三層次的保險。[2]目前我國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是屬于強制性保險,保險費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且養老保險存在著繳費年限長、交費數額高的特點。[3]

(三)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不夠完善

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專門監督機制欠缺,主要源于相關法規和規章中缺乏相關的規定,這是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設計上的一個重大缺陷。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監管措施,基金被擠占挪用等現象時有發生,如:四川省2003年全省查出6013個死人冒領走了1143萬元養老金。 由于行政機制不健全,未能有效防范基金運作中的侵吞、欺騙等腐敗現象。一些地方社保資金突破國家所規定的投資范圍,涉足高收益投資領域,不可避免地帶來高風險,屢屢導致重大損失。

(四)養老保險基金運行機制非規范化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分別儲存于相關部門,未與其他基金形成合力,因此,社會保險各個項目基金的統一管理,統一運營增值,實踐中出現很多阻礙。尤其是基金運營始終處于單獨的監督之中,而管理部門的“自我監督”,缺乏獨立監管使基金處于風險狀態。

三、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在立法上應降低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替代率

使之與現階段我國經濟、生活水平相一致,立法上應當設置帶有懲罰性質的對提前退休者領取養老金時會適當減少的規定,從立法角度對相關規定進行重大修改。筆者認為,國家重新立法時應廢止相關規定:一是取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目前,井下、高溫、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客觀存在,據統計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平均壽命比正常人要低得多。從事特殊工種職工應該享受特殊的優惠政策待遇,而不應把這種待遇與退休制度直接掛鉤,應體現在職工從事特殊工種工作期間享受相應的各種待遇,這樣才能體現對這些特殊工種的保護。二是取消退職的規定。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未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應當執行《勞動法》有關醫療期的規定,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參加正常工作的,應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以后再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如認為有關醫療期的規定尚不能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可以從立法角度修改相關條款。

(二)加強與其他部門法以及部門內其他法之間的配套和街接

注重稅法、預算法、物權法、合同法和刑法等相關法律的配套協調?;攫B老保險費的征收與稅務機關緊密相連,隨著費改稅步伐的加快,基本養老保險稅的征繳依然離不開稅法的保障。保險法律體系中五個子項目之間也要注意協調,社會風險制度針對年老、疾病、工傷、失業以及生育等五種不同的風險分別建立起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五個不同的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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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

1.統籌層次低,各級財政投入不足。

首先,省、直轄市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模式主要是“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對于各基層縣(市、區)而言,個人繳費基金儲存于財政專戶之上,這就使得這部分基金難以實現統籌使用,也無法有效實現保值增值。而“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兩部分支付方式,一方面加重了政府的財政壓力;另一方面也讓政府面臨巨大的風險,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長久化推進極為不利。其次,政府補貼主要源于三級政府(中央、省、市(縣))的基金投入,但在省、市(縣)級方面,財政出資相對較少,且對于縣級政府的補貼采用“依據指標劃撥”的方法。對于一些貧困縣市,政府補貼的壓力較大。財政吃緊,出現“寅吃卯糧”的問題。

2.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突出,制度激勵作用欠缺。

首先,在制度銜接的過程中,缺乏對實際情況的綜合考慮。如:一些被征地的農民,其不僅享受了“新農?!钡幕A養老金,而且也享受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其次,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中,一些試點地區逐步形成了具有地方性的制度模式,若與現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銜接,勢必存在銜接的苦難。再次,制度的激勵作用欠缺,并具體表現為:一是對于多繳費參保人的激勵比較欠缺,尚未實行“多繳多補”的有效激勵機制;二是對于繳費年限長的參保人員,制度激勵作用不明顯,各省市也尚未出臺相應的政策,對繳費年限長的參保人員給予更多補貼。

3.居民參保意識淡薄,制約統籌工作的穩步推進。

從實際來看,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籌發展仍存在較大阻力,這一方面就來源于城鄉居民參保意識相對比較淡薄。首先,在傳統養老方式的影響之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一定的群眾基礎,部分城鄉居民對其不夠重視;其次,一些城鄉居民認為繳費時間長,且收益比較小,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居民參保的積極主動性。因此,社會諸多因素和觀念的影響之下,我國積極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發展仍是一個過程,需要進一步建立廣泛的群眾基礎,提高城鄉居民參保的意識。

二、強化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策略

1.進一步明確財政補貼產權,維護好城鄉居民的合法權益。

當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模式中的個人繳費難以統籌使用,存入于個人賬戶之中。但對于政府補貼部分,是不能繼承的。這就要求,對這部分不能繼承的基金的歸屬權進一步明確,并通過審理專門的賬戶,并建立“分類補貼”的方法,對其進行有效管理和再分配。如,依據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對其相關的養老保險福利進行延伸。諸如參保者在養老金的領取之前出現死亡,那么可以依據投保者的繳費年限所在的分類補貼標準進行補貼,確保城鄉居民的合法權益。

2.逐步完善財政支持機制,做到財政投入充沛。

當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面臨各級財政投入不足的問題。因此,逐步完善財政支持機制,做到財政投入充沛,實統籌發展的重點。地方經濟發展存在較大差異性,一方面要確保城鄉居民保險基金做到“專項利用”;另一方面要結合各地方的實際情況,在承受能力范圍之內,遵循“彈性原則”,強化政府的財政支撐。

3.妥善處理好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推進統籌工作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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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制度特點,國外建立起來的養老保險模式大致可分為四種類型:投保資助型、福利國家型、國家保險型和儲蓄積累型等。目前,德國等歐洲大陸國家、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都屬于投保資助型,英國、瑞典等北歐國家是福利國家,前蘇聯、東歐諸國以及澳大利亞等國實行國家保險模式,智利和新加坡等國則實施儲蓄積累模式。這些模式在具體設計上各有特點,實施的效果及對經濟的影響也有很大差異,以下對它們進行具體的比較。

(一)資金來源

在這一問題上,主要涉及到兩方面問題,即繳費由幾方負擔和繳費基金具體以何種方式籌集。就養老基金的負擔方這一問題來說,一般以雇主、雇員及政府三方出資為主或至少是其中兩方出資。就各國實際而言,投保資助型國家主要以三方負擔為主,政府的責任主要是間接的;而儲蓄型模式中,政府基本不承擔責任。

具體來看,福利國家的基金來源于一般稅收,基本上由國家和企業負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或繳納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例如,瑞典退休者在工作期間不必繳納任何保險金或保險稅。在投保互助型的美、德、日等國中,美國的養老金以社會保障稅的形式負擔,主要由雇員和雇主繳納,國庫原則上不負擔,典型的依靠目的稅負擔費用,根據所得最高稅率可達27%;歐洲大陸國家養老金來源比較多樣,主要來自保險費,但以國庫的部分負擔為補充,其中德國除主要由保險費(占所得比例的17.7%)負擔外,國庫也分別負擔12-15%;東亞的日本也是雇主、雇員、國家三方負擔型,日本對其基礎部分除有定額保險費負擔外,國庫負擔高達33%。儲蓄型模式的典型代表東南亞的新加坡,不需要國家在財政上給予撥款,強制雇員和雇主同時投保,以形成保險基金,并制定個人賬戶,記載個人繳納保險費情況,國家在銀行利息上給予優惠。

(二)財政方式

主要有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兩大類,各有優缺點。從根源上說,現收現付制是用工作一代人所創造的財富為同一時期的退休一代人的養老金進行支付,所以它是一個跨代的收入再分配問題,會影響到不同代人之間的福利,并且這種方式可能會“擠出”部分個人儲蓄?;鸱e累制的融資部分或全部來自于參加者個人的繳費,而由繳費集中起來的基金又要用來進行投資,所以參加者最后的養老金是根據個人的繳費記錄及基金會的投資回報而定的,對個人儲蓄沒有太大影響。

一般來說,投保資助型、福利型國家及保險型國家的法定養老保險多采用現收現付制,儲蓄積累模式國家采取完全積累制。同時,采取現收現付制的國家一般也會留有少量的基金積累。大部分發達國家都從完全積累制開始,之后由于經濟上不能維持,轉而向現收現付制,使其在一段時間內成為工業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模式。例如,德國吸取了“二戰”前積累制管理社會保險資金的教訓,認為它易受經濟周期變動、通貨膨脹、戰爭等不可預測因素的影響,因此戰后主要采取現收現付制。進入20世紀70年代后,全球性的人口老齡化給選擇現收現付制的國家帶來日益加重的財政壓力,西歐發生“福利國家危機”,日本驚呼“年金制度將崩潰”,連小心謹慎的美國也進入“福利困境”。因此,養老保險私有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以智利為代表的養老基金私有化改革倍受推崇。相比而言,發展中國家較多采用積累制,典型的代表國家是實行中央公積金制度的新加坡。

(三)給付水平

1.計算基數的對比,即按照不同期間的平均所得作為養老金計算的基數,一般采用的期間越短,給付水平越高。有的國家以加入養老金計劃的整個期間為基數,例如德國就以加入全期間平均所得為基數,還有些國家以退休前幾年的平均所得為基數,例如意大利僅以退休前5年間平均所得為基數。

2.調整指數的對比,即按照相應的指數來調整養老金有利于提高給付水平。一般有以下幾種:一是按工資水平予以調整。經濟繁榮、物價穩定時,養老金額隨一定時期內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變動而調整,符合分配的效率原則,20世紀60年代之前的許多發達國家都流行這種做法。二是按物價水平予以調整。經濟衰退、物價飛漲時,以物價水平作為養老金調整的基礎,總體上能補償物價上揚對退休人員生活的影響,效果比較直觀,簡便而易行。20世紀70年代之后,劇烈的通貨膨脹導致發達國家開始起用這一調整機制。

3.替代率標準的對比。替代率是養老金額相對于過去所得的比例,是有效的衡量給付水平的工具,替代率越高,給付水平越高。并且計算替代率的標準也各不相同。由于依據不同的計算基準,不僅會使替代率大相徑庭,而且使養老金的實質水準相差懸殊,無論各國采取什么辦法,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就是盡量不讓替代率過高,以防止福利剛性。

4.給付基準的對比,可分為受益基準制與繳費基準制。受益基準制的受益標準與受益人過去的繳費多少無關,而是“各盡所能,按需再分配”,具有較強的公平性和共濟性,但可能會以犧牲經濟效率為代價。例如,瑞典的基本養老金用于保證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支出,凡年滿65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是一種典型的受益基準制。

(四)支付條件

享受養老金待遇的條件通常有四個:

一是退休,大多數國家規定的最基本條件就是必須完全退休或基本退休。既要減輕養老金支出帶來的過重負擔,又要妥善解決社會就業問題,退休年齡問題是重要的政策問題。西歐、北歐國家和美國、加拿大、智利、澳大利亞等國,均規定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而亞洲、非洲等國家規定的年齡為55或60歲。二是工齡,即必須達到一定的工作年限,通常為男25年左右,女20年左右。三是繳費年限,即繳夠規定期限的保險費,如10年、20年等,各國規定不同。四是居住期限,即參保人須達到規定年齡,并符合居住國所規定的居住期限,方可領取養老金。這四個條件不一定要同時具備,有些國家只要符合其中一至幾項即可。

二、國外養老保險改革的路徑選擇

隨著全球性老齡化浪潮的到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大潮開始席卷全球,各國改革的路徑大相徑庭、各具特色,但總的來說,各國都十分注重發展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制,積極進行私有化改革。

美國的養老保險改革主要是結構性的改革輔之以有限的制度改革,即建立混合制的多層次養老保險模式。因為該國有強調個人責任和自助的歷史傳統,長期尋求把政府作用局限在盡量小的范圍內,因而改革的方向是以私營個人賬戶制度為主體模式。

拉美等國的改革則是根本性的制度改革,即徹底否定現收現付制的財務機制,建立以商業化管理為特征的基金制。這是由于這些國家的經

濟比較落后,現收現付制下企業和國家的負擔相對沉重,沒能力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支付危機,現收現付制破產是遲早的事。

瑞典等福利國家致力于向名義賬戶制度為主轉變。因其改革的壓力較大,長期實行現收現付制,要想立刻建立積累制,遇到了兩方面的困難和阻力:一是經濟上的,即需要巨額轉制成本;二是非經濟領域的社會政治問題。且這些國家一貫強調社會和諧與互助,長期把尋求平等和消滅貧困作為重要政治目標,所以選擇以名義賬戶為主的模式(瑞典、意大利、波蘭等六國)。

德國等國家福利支出的財政壓力也很大,但任何私有化改革常常會引起激烈的社會反彈甚至遭到工會和社會各階層的一致反對,從而使改革舉步維艱,因此進行了溫和的改革。主要是削減給付的標準,提高退休年齡,嚴格給付資格,且過渡期長。這種邊際性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國家在社會養老政策中一貫擔任的“國家保護人”角色,養老風險的負擔不斷向個人身上轉移。

新加坡等東南亞國家一貫強調社會穩定,長期主張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因而選擇了中央公積金制度。

三、國外經驗對我國養老保險的借鑒

(一)根據目標確定明確的模式

無論何種制度模式都應以是否能更好地實現公平(實現公平原則)還是實現效率(實現養老)這兩大目標為基礎。各國在構建養老保險制度時,其依據和出發點是不同的,如北歐國家強調以公民權平等為基礎;而英國強調養老保險應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生活條件;德國、日本強調受益人對社會貢獻的大小;美國則更注重效率。

公平與社會互助是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目標,因此我國養老保險的模式選擇應首先考慮實現公平性,在當前城鄉及地區發展極不平衡的情況下,更應側重于公平的實現,即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并大力發展農村養老保險。當然,公平也不排除效率,為更好的實現養老目標,我國應建立國家基本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模式。目前需要加強的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補充養老保險。

(二)根據國情建立完善的制度

各國政府都以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作為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任務,但沒有哪個國家能夠一次性全部構建所有的支柱層次,大都是分階段地建立了不同程度的適應本國國情的養老保險體系。因此,根據國情來建立完善的制度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的關鍵。

首先,應根據經濟實力。國民經濟能提供的物質資源及政府與社會的承受能力決定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例如,結合我國國民經濟的現狀,應堅持低標準的養老保險水平,隨著經濟的增長再逐步提高,而不能像福利國家那樣開始標準定得過高,等到通脹后再來壓縮則非常被動。其次,應根據文化傳統。應該很好地利用某些傳統遺產,如在新加坡,養老保險非常注重家庭養老,并將其寫入法律,使之從道德層面上升到法律的層面,就是充分利用東方人文化的產物,值得我國借鑒。

(三)根據效果設計有效的改革

通過對國外養老保險改革的比較,可以看出,現有的各種養老保險計劃各有優缺點,人們可以運用構成這些方案的“磚”或新發現的其他“磚”構建更多的模式。我們認為,應該根據我國正在進行的養老保險改革的效果對改革進行修正,不能因為某些模式在某些國家實施而盲目照搬。我國目前選擇的“統賬結合”的辦法雖然在以前的實行過程中出現過個人賬戶“空賬”現象,但不能因此否定“統賬結合”的辦法,而應該進一步完善這一制度。歐洲一些國家近年來開始實行的名義賬戶制,盡管從理論上看有不少優點,但在借鑒這種制度前,要慎重考慮,需要時間和實踐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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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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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672-2728(2013)03-0105-04

伴隨著人口老齡化和家庭結構小型化時代的到來,人們的養老問題日益突出。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漸提高使得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長足進步。但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伊始就沒有將城鄉居民同一而待,由于城鄉“二元經濟”的非均衡發展以及城鄉戶籍制度的現實存在,至今仍是以居民身份來劃定參保對象,城鄉二元分割特征明顯,養老保險制度互濟性和公平性缺失?,F在,城鎮居民已經擁有了較農村居民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而農村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仍顯滯后,廣大農村居民還是依靠土地及家庭養老,缺乏制度保證。養老保險的二元分割模式與市場經濟的發展愈加不適應,亦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如城鄉差距擴大、社會和諧穩定及三農問題等等。這種城鄉二元分割的養老保險制度也阻礙了勞動力在市場的自由流動以及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公民權利的平等性也無法得到體現。

一、國外關于基本養老保險的研究綜述

西方工業國家對于基本養老保險的研究,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隨著全球范圍內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入,養老保險的理論研究在20世紀70年代得到了空前的發展,經濟學、政治學、管理學和社會學等多種學科對養老保險表現出了濃厚的研究興趣,研究重點也不斷向縱深發展。西方養老保險理論的兩大主流學派為政治學派和經濟學派,它們研究的側重點各有不同。政治學派側重從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和績效來證明政治決策是制度變遷的內生變量;經濟學派則側重研究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在機理和經濟績效,進而分析養老保險的制度安排和經濟變量的相互作用。

Diamond(1977)和Kotlikoff(1979)等認為個人存在短視主義即雖可預見養老風險但卻不愿犧牲當下的消費,去為將來養老作準備。與個人短視相反,政府體現出父愛主義,政府強制下的養老保險使人們在年輕時進行養老儲蓄用以保障其年老所需。Dilnot,Kay&Morris(1984)認為國家參與下的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社會公平,因為市場不能自發解決養老問題,需要政府發揮職能實現老有所養。Disney(1985)強調市場經濟下,政府需要對市場失靈擔負起調節員的作用,必須建立及管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近年來,國外學者對基本養老保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構建多層次的養老保險模式,以期解決日益嚴重的人口老齡化問題;保持現有制度框架下,深入剖析基本養老保險的運行機理合理性及其與經濟的關系并嘗試提出具體改革措施;基本養老保險金管理與運營、基金管理與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等問題。作為彌補市場分配缺陷和以社會公平為目標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西方學界都是以公平為基礎來建構基本養老保險經濟理論的。

如上所述,在長達100多年的時間里,國外學者對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理論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但是西方發達國家城鄉差距較小,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城鄉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城鄉采取的養老保險制度相差無幾,因此對城鄉養老保險統籌及一體化進行專門論述的文獻極為鮮見,這就需要我國學者不斷探索和實踐。

二、國內關于城鄉基本養老保險的研究綜述

(一)關于城鄉基本養老保險碎片化的研究綜述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民流入城市及城市人口跨地區流動工作已經變得相當頻繁。而我國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不同人群模式不一,不同地區模式各異,這就導致了養老保險在跨城鄉和跨城市的過程中呈現碎片化,無法有效銜接的局面。國內學術界對社會保障碎片化問題展開了一系列的討論并基本達成了共識,認為碎片化會對社會保障帶來危害。早期學界對基本養老保險碎片化問題的關注主要集中在區域分割和城鄉分割兩方面。葉漢雄(2001)認為我國區域之間基本養老保險協調程度低主要是因為各地區養老保險負擔不一造成的。吳湘玲、高紅巖(2009)指出各地區社會、政治缺乏整合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造成了基本養老保險出現地方分割,影響了勞動力市場的流動,應從廣覆蓋、強責任、重管理等方面加以解決。鄭秉文(2009)撰文深入分析碎片化起源和弊端,認為“碎片化”養老保險制度潛存制度隱患而我國現在已經具備構建“大一統”養老保險制度的九大優勢。李長遠(2010)認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處于低效均衡的碎片化狀態,要改變這種狀態需要政府發揮主導作用,實行強制性制度變遷并統籌全國基本養老制度。當然,也有學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如陳仰東(2008)認為在當前經濟社會條件下社會保障出現碎片化是一種必然現象,我國城鄉二元分治的現實情況不可能實行完全統一的社保制度。

(二)關于城鄉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研究綜述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指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這一政策的提出促使國內學者對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展開了熱烈的討論。雖然學者們對于城鄉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實施模型和路徑意見不一,但是大多數學者認為統籌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刻不容緩,應該依據國情分步驟、分階段實施。韓良誠、焦凱平(1998)認為省級統籌的養老保險不但能減輕企業負擔、分散風險、有利于基金完整安全,還能為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積累實踐經驗。楊玉民(2002)認為我國當前的經濟社會狀況具備了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條件,統籌城鄉社會保障既是社會和諧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是制度建設的重要目標。而鄭秉文(2004)則認為省級統籌的養老保險存在缺陷,會造成社會風險、經濟損失和資源浪費,最終以制度的扭曲變形收場。吳湘玲(2005)指出省級統籌的養老保險模式會影響社會穩定,需要打破區域分割,建立全國統籌現收現付形式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景天魁(2006)認為養老保險的統籌并不是等同劃一,強調的重點是協調,保障方式具有靈活性,保障模式具有多樣性。封、賈繼開(2008)以社會分層為視角,認為城鄉養老保險統籌有利社會資源流動,改善部分人群的保障狀況,促使人群在不同階層流動,從而保證社會公平。彭浩然(2009)指出要實現全國統籌的養老保險,縮小區域間的養老保險差距,首先需要縮小區域間的工資增長率和差距。

(三)關于城鄉基本養老保險一體化的研究綜述

國內學者對于城鄉基本養老保險一體化的研究主要還是集中在城鄉統籌等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鄉統籌進程的加快,最終要向城鄉一體化邁進。曹信邦(2006)提出城鄉養老社會保險制度一體化是指城鄉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統一,養老社會保險資源能夠在城鄉自由流動,城鄉勞動力在自由流動過程中可以自由選擇養老社會保險投保機構,讓所有人都能覆蓋在養老保險社會保險制度范圍內。同時,他也認為城鄉養老社會保險制度一體化并不是城鄉養老社會保險的完全等同,由于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勞動者收入的計量方式、城鄉居民生活指數等有區別,城鄉養老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繳費方式、待遇水平等也有差異…。袁彥東、張軍田(2007)認為從國家政策、經濟水平以及公民對社會保險認知的加深等方面闡述了城鄉基本養老保險一體化的可行性,并認為西方國家實行的一體化社會保障模式為我國城鄉基本養老保險一體化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借鑒。袁文全、邵海(2009)指出實行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不僅是城鄉協調發展的需要,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姚金海(2010)基于社會公平的視角,指出城鄉二元格局使城鄉居民在養老保險方面待遇不公,為體現社會公平,政府應承擔起職責,打破不公平現狀,構建城鄉基本養老保險一體化體系。部分學者對于如何實現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進行了制度設計。岳宗福(2009)認為新的制度設計應采取“大個人賬戶與小統籌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即個人賬戶為個人繳費工資的16%(個人負擔一半,單位負擔一半)、全國統籌賬戶為3%(全部由單位負擔)、地方統籌賬戶為5%(全部由單位負擔)。而且還應建立養老保險“一卡通”,即每個勞動者,不論農民、市民還是進城務工人員,都要擁有一個與身份證號碼相關聯的社???,用以記錄每個勞動者的繳費情況、查詢養老金卡中的累計金額、轉移接續養老關系等。袁文全(2009)主要是從完善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方面來建構城鄉一體化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他認為農村養老保險是薄弱環節,政府要加大投入并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為農保與城保的銜接建立橋梁。他指出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的實現需要制度上進行有序銜接,因此在制度設計上就要使參保者在繳費和保險待遇方面能夠自由轉換。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城鄉基本養老保險的一體化建設存在障礙。遲翔(2010)指出目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兩方面的問題,其一是城市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無論是在制度設計還是在繳費方式上都具有較大差異;其二是城鄉分割的存在造成彼此相對獨立、封閉,不適應新形勢下的社會發展需要。

概而言之,城鄉基本養老保險一體化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雖然學界對城鄉基本養老保險一體化建設進行了一定的研究,但研究主要集中在對城鄉一體化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制度設計等方面,研究比較松散零星,且主要是定性描述為主。目前對城鄉基本養老保險一體化進行系統研究、實證研究的還很缺乏。

三、評述與展望

社會保障制度本具有全面性和公平性的特征,它所保障的對象不僅僅是城鎮居民,還包括農村居民。但是,現實生活中城鄉養老保險實行的是兩套不同的制度,無形中繼續擴大了城鄉差距??s小城鄉差距,實現城鄉基本養老保險一體化是刻不容緩的戰略目標,我們需要做好制度設計,尋求一條合理的路徑。這條路徑既要符合我國的國情,又要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隨著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深入和完善,城鄉基本養老保險一體化將勢在必行。國內研究者可在借鑒國外城鄉基本養老保險一體化的基礎上為我國的城鄉基本養老保險一體化提供更富有建設性的政策意見。在城鄉基本養老保險一體化的研究方面,應由定性和規范的研究轉向定量和實證的研究,還可采用統計和精算的理論與技術方法,進一步豐富和拓寬現有的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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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鄉轄 12個行政村,總人口1.27萬人。全鄉參??側藬?511人,農村戶籍8481人,城鎮戶籍30人,其中重度殘疾參保人數53人,截止8月底,銀行托收6186人,金額711600元,經辦機構自收234人,金額30300元。銀行托收未成功423人,經辦機構未收125人。60周歲以上享受養老待遇人數1619人,參保率達縣下達任務數的93.6 %。

(一)加強領導。為保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有效落實,我鄉成立了工作領導小組,實行鄉長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明確職責,分工到位,將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對各村年終目標考核。各村委會設1名協管員,負責本村政策的說明解釋,核實參保人員信息及保費收繳工作。

(二)加大宣傳力度。今年年初,我鄉召開了由全體機關干部和村委會書記、主任、會計參會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代扣代繳工作部署會,會上進行政策講解和業務培訓,并對現場參會人員答疑解惑,會后各村及時召開群眾黨員會,通過發放宣傳單、懸掛橫幅、張貼漫畫等多種形式,大力營造宣傳氛圍,廣泛宣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代扣代繳工作。各村小組要上門入戶,宣講代扣代繳相關政策,引導城鄉居民與縣居保局簽訂代扣代繳協議,要求各村委會在3月底前完成簽訂協議,并督促參保人及時預存保險費,確保代扣代繳成功。全鄉共發放宣傳單8000余份,張貼漫畫30張,懸掛橫幅29條,已簽訂代扣代繳協議共6610人。

(三)強化推進日常工作。我鄉嚴格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做到公開、公平、合法、合規,使符合參保條件的一個不漏,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一個不登,組織鄉村干部深入開展調查摸底,確保所有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民基本達到全覆蓋。

一是代扣代繳工作。對已簽訂協議的人員詳細信息進行核實,參保繳費人員當年繳費檔次、基本信息、收繳賬戶以及戶籍地址等有變更的,及時做好核實修改。二是待遇人員養老金發放。對全鄉60周歲及以上人員的參保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并在系統中做好待遇核定,保證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到位,養老金發放率達到100%。三是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認證工作,為了及時掌握我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領取人員的動態信息,不斷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功能,勞保所工作人員深入村組,對養老金領取人員進行生存狀態認證,因重病、高齡、住院、癱瘓、重殘等行動不便的,主動入戶進行認證,對已死亡人員在系統中做好終止發放。四是做好社會保障卡發放工作,每批次社??ㄔ诳ü芟到y中做好入庫,打印花名冊下發至各村委會協管員,并簽字,確保發放到位,不漏發、不錯領。全鄉共發放社保卡8376張。五是認真做好檔案整理工作。為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檔案管理規范、調閱方便,參保人員和待遇人員分開整理,進行編號,參保人員100號裝一個檔案盒、待遇人員50號裝一個檔案盒,我鄉集中人力、時間在7、8月份提前完成了對參保人員的檔案資料整理歸檔。

(一)參保人意識不強。年齡30歲以下人員思想上認識不到位。一方面認為繳費時間太長,政策有可能變動,另一方面認為15年的參保年限待45歲參保也不遲。

(二)基層經辦人員不足。由于新農保參?;鶖荡?,需求高,任務重,村級協管員多數年齡偏大、業務水平偏低,且身兼數職,不能滿足工作需要,導致全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效率下降。

(三)戶籍人口存在數字偏大。各村普遍存在著死亡未銷戶、出嫁離婚未遷戶口、有戶無人、整戶外流無法聯系或者有人無戶、戶口轉移困難的問題。這些問題將直接影響了全鄉參保任務和全覆蓋目標的完成。

(四)社保卡使用受阻。一方面是社保卡制作進度慢,仍有部分參保人員的社保卡未制作出來,直接影響了代扣代繳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部分待遇領取人員年歲偏高、知識水平偏低,不能熟練使用社??▉眍I取和查詢養老金,且常保管不善易丟失。

(五)代扣代繳進展緩慢。一是部分群眾對代扣代繳政策、工作流程不了解,主動存錢積極性不高,要等村干部來催才交,不催就不交。二是遷出、出嫁、死亡等這部分人未及時清理,從而影響代扣代繳率。三是沒有社保卡的參保人交錢困難,這一部分人大部分是年輕人,長期不在家,沒有信用社賬號,導致這一部分人代扣代繳不了,只能由村干部代收。

1、進一步宣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大力宣傳代扣代繳優勢,提高參保續保率,順利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2、加強對社??ǖ男麄鹘忉尮ぷ骱头展ぷ?,讓居民認識到保管社保卡的重要性,了解社??ǖ氖褂谩焓?、補換卡等操作流程。目前__鄉在凍頭垇上、森塘張家、性田村部、大沙蔡里、新溪大橋已經安裝POS機,方便老年人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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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三)在城鎮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合伙企業、私營企業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四)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浙辦事機構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中方職工;

(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城鎮個體勞動者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決定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應當與本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因用人單位破產、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損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基本養老金必須按時足額發放。

第四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應當根據國家規定,按照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原則,實行省級統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事務。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機構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第七條 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提倡職工個人進行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四)社會捐贈;

(五)財政補貼;

(六)依法應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九條 職工個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職工工資的增長逐步提高,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建用人單位的職工,從進入用人單位之月起,當年繳費工資按用人單位確定的月工資收入計算。

職工繳費工資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確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以省統計部門定期公布的數字為準。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每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條 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并應當隨著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而逐步下降。具體比例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審批確定。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管理費用。

第十一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每月按照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七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工資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確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省實際,對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標準進行調整。

城鎮個體勞動者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在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注冊登記后增員或者減員的,應當自增員或者減員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增減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無 法確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征繳,不得減免,不得以實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繳。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單位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改變名稱、住所、所有制性質、法定代表人、開戶銀行賬號等基本養老保險登記事項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在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或者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的繳費年限,如有部分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在國有企業或者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破產清算時,應當按第一清算順序從其破產財產中提取尚未繳納的視同繳費年限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視同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前款所稱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個人和其所在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分別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國有企業或者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為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保值增值。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和國債利息全部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攫B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率按國家規定的城鄉居民銀行存款同期利率執行。

第二十一條 按國家規定建立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調劑基金。各市、縣當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敷支出的,省級調劑基金應當按規定予以調劑。省級調劑基金建立和調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公民身份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發給參保人員手冊,記載繳費情況。

第二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參保人員本人繳費工資百分之十一的數額記入。職工個人賬戶由個人繳費的全部和從用人單位繳費中劃轉的部分組成,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賬戶從個人繳費中劃轉。

第二十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按記賬利率計息一次,記賬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參考城鄉居民銀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并予公布。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自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開始,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銀行存款同期利率計息。

第二十六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不計算個人繳費年限,欠繳部分不記個人賬戶,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后,應當補記個人賬戶,并計算個人繳費年限。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因失業等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不記個人賬戶,不計算個人繳費年限,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并繼續計息。參保人員再就業后應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重新繳費前后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累積計算。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的,應當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和儲存額。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余額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職工,按國家和省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用人單位離休人員的離休待遇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下列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從其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滿十年的參保人員;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參保人員。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參保人員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按以下標準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分兩檔:

1、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滿十年不到十五年的,其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五;

2、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其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根據職工視同繳費的年限,按照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具體計發標準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職工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所占相應年份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比與職工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乘積。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參保人員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按下列標準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 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不到十年的參保人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根據其視同繳費的年限,按每年發給兩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標準一次性計發給本人,同時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不到十五年的參保人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五條 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已滿十年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或者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已滿十五年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可以辦理退職。退職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基本養老金應當根據本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和物價增長幅度定期進行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 建立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確定。凡退休人員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低于最低標準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予以補足。

第三十八條 參保人員退休后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由社會保險經辦 機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

第三十九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基本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擬定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三)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四)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進行風險預測;

(六)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二)負責核定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檔案的建立、記錄和管理工作;

(四)審核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審定并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編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六)開展基本養老保險調查、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

(七)開展對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規定職責及時、足額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并為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提供便利條件。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機構在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必須開具繳款憑證。

第四十三條 基本養老金應當逐步實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或者委托銀行等部門代為發放。

第四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機構不得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其開展業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四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職工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有關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應當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分別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記錄和個人賬戶對賬單。

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記錄或者個人賬戶繳費記錄情況。

第四十六條 省、市(地)、縣(市)應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攫B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機構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代表,職工和退休人員代表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有權聽取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機構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情況和預算、決算編制情況以及審計情況的匯報,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四十七條 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機構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籌集、使用和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挪用、截留、侵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三)減免或者擅自增加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減發、增發基本養老金以及其他有關待遇;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或者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城鎮個體勞動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無法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并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征繳。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繳或者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責令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欠繳費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對用人單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滯納金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五十二條 以弄虛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獲得基本養老金和其他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繳有關當事人的非法所得,可以處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阻撓、妨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機構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養老保險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職工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與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勞動者逾期拒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收。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香 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企業,參照外商投資企業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