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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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安全法規,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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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目前食品安全監管的現狀
保障民生是國家的工作重心,而食品安全更是國際最基本的民生問題,重視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文明進步的重要方面,然而隨著我國食品加工、生產等食品相關產業迅速發展,隨之食品安全問題和食品違法犯罪現象日益加劇,使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出現一些不良的現狀:第一,食品安全刑法立法不完善,其中刑法追求的目的在現實中出現偏差的現狀,沒有實現刑法追求食品安全的法律價值,在現實中安全、公平、誠信等價值觀很淡?。坏诙?,食品監管機構的監管力度不夠,對食品安全的檢測工作不到位。由于食品行業迅速發展,以及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環境情況下。使得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是至關重要的,然而各個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沒有協調自己的工作內容,尤其對食品安全的免檢機制的運用不合理,對食品合格監測工作不到位,從而使得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沒有獲得很好的效果,初選監管漏洞,為食品安全犯罪獲得提供了便利。
(二)我國現行食品安全刑法規制的不足
隨著我國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嚴峻形勢,分析其根源可以得出,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刑法規制不完善,存在一些立法上、追究刑事責任機制等方面的不足,具體的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沒有與《食品安全法等行政法律法規》很好的鏈接。在現行的食品安全刑法規定中可以看出,把食品安全犯罪罪名放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這一章中,是不與社會發展情況相適應的,這些罪名已經不能解決社會中新出現的一些問題,而且刑法對食品安全犯罪規制的范圍沒有《食品安全法》范圍大,只是規制食品的生產、銷售環節,而沒有規制食品的加工、包裝等其他活動,因而刑法規制沒有與《食品安全法》很好的鏈接,例如,對情節嚴重的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犯罪活動的刑事處罰的可行性不高,在現實中不能很好地實施。第二,刑事處罰機制不合理,不夠重視罰金刑和從事食品經營的資格刑罰。由于食品安全犯罪是以非法謀取經濟利潤為目的,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因此加重對食品安全犯罪的罰金刑處罰力度可以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然而我國現行的刑法法律、司法解釋等刑法規制對罰金刑的重視程度不夠,只是規定了“并處罰金”,而沒有把罰金刑作為獨立的主要刑罰形式,因而要加強對罰金刑重視,逐漸把罰金刑納入刑罰主要形式中。另外,在刑法中對食品安全犯罪主體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資格的處罰力度不夠,使得越來越過的食品企業發生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第三,對過期食品的形式規制不夠完善。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法律與司法解釋,對過期食品的規制不夠完善,只是嚴禁銷售過期食品,使得現實中對過期食品的監管和處理不到位或出現“法律漏洞”,導致許多惡劣的食品安全犯罪事件,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食品安全刑法規制的經濟學分析
(一)食品安全犯罪在經濟學中的性質食品安全犯罪從社會學和法學家中,其性質是一種違背社會倫理道德、破壞社會秩序、侵害合法權益惡劣行為,而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性質,是不同與社會學和法學的觀點的,具體地將,在經濟學中,食品安全犯罪是犯罪人利用自己支配的商品生產終端和銷售終端通過市場交易行為來獲取非法經濟收益的經濟活動,也是利用市場外部強制的、不合法的資源,利用自己的市場信息優勢和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的弱勢,來規避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從而掠取暴利。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經濟原因食品安全犯罪的形成原因除了刑法規制不完善等法律原因之外,還包括經濟原因,經濟學家貝克爾曾經從經濟學角度分析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原因,貝克爾認為成本與收益的經濟關系也是導致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原因,當犯罪人認為實施犯罪獲得的收益在扣除刑罰成本之后的收益是正的,那么就會實施犯罪,若實施犯罪獲取的利潤大于所受到的刑罰成本時就會放棄。
三、食品安全刑法規制的立法完善
針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出現一些的不良現狀以及食品安全刑法規制不完善的地方,要提出有效的方法,不斷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法律立法上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從而確保幸福法制定的目的實現和保障食品安全,進而保障人們的安全穩定生活。第一,要加強對食品安全犯罪負責人的刑事處罰力度,加大罰金刑,可以進行限制和取消從事食品經營獲得資格,從而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第二,加強對過期食品的立法和刑事處罰力度,制定具體的處理辦法和詳細的懲罰條文規定,從而遏制過期食品銷售的違法犯罪行為,;第三,要擴大刑法對食品的加工、養殖、種植、包裝、貯藏、消費等活動的規制,從而使的食品安全刑法規制立法的完善;第四,要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不能局限于只是對情節嚴重的結果犯進行刑事處罰,而更要完善對非情節嚴重的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處罰規定,從而使得現實中的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懲處和打擊。四、運用經濟學減少食品安全犯罪
(一)運用經濟學中的博弈論
由于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性質,可以看出消費者和食品生產者、銷售者三種權益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因而,可以運用經濟學中的博弈論來分析這三種權益主體的利益關系,從而更好的提出有效措施較少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發生。具體的講,利用食品生產者的信息安全正確的優勢、食品消費者和銷售者的信息不對稱不利地位來進行博弈,首先由消費者提出購買食品和不購買食品的策略,如果消費者選擇不購買,則博弈結束,則消費者獲得食品為零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利潤也為零;若消費者選擇購買,則博弈就是有生產者決定的。若生產者的食品合格,則生產者和銷售者獲取的利潤就多,而消費者對食品的購買幾率和滿意度也越高,反之視屏不合格的話,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利潤越少,消費者不太可能選擇購買,而且對食品的滿意度就越低甚至為零。由此看來,確保食品安全和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食品合格標準,是提高經濟效益的關鍵。
(二)運用經濟政策遏制食品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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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帶來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卻往往被忽視,被麻痹,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確實發生了事故,造成了損失,才會回過頭來警醒。這就是因為沒有把防范火災的工作放在第一位所導致的。“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這十八個字是xx同志二十多年前提出的,至今仍是消防安全治理的主旨所在。而做好預防工作的要害就在于提高對這項工作的重視程度,在校園中,應該以消除火災隱患、提高防火意識為目的,不作口頭文章,以實際行動和措施來切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強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提高防范意識
由于有些工作涉及到易燃易爆化學品等高危險物質,校園內部對火災隱患已經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識,但通過這次培訓,發現現有防范意識程度還是不夠的。不論是一線工作人員還是治理人員,都應對崗位和部門可能涉及到的火災風險和消防通道等消防相關設施有充分的了解。不論是火災高危險崗位人員還是其他人員,都應該定期接受相關專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內容包括: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各部門各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各種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等。
三、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三個抓”,不為隱患留空隙
第一是要“抓重點”。涉及到易燃易爆設備和物品的部門除了定期的培訓之外,還要經常組織進行防火檢查,發現火災隱患,要記錄在案并及時研究整改。組織建立義務消防隊,不僅可以及時撲滅前期火災,更重要的是通過義務消防隊的組織,將消防意識和技能深入到重點部門的各方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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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
【引言】
如今,我們再一味地指責中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方面的不得當之處已經沒有什么重大的意義了,我們要做的就是去借鑒好的例子,看到其他地區法律法規的完善來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規的缺漏之處。食品安全的不法事件屢見不鮮,讓我們不得不慚愧和后怕,。因此,我們需要借鑒全世界最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制度的歐盟,學習它們的優勢來彌補我們的劣勢。分析歐盟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于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有著非凡的意義。
一、歐盟食品安全監管法規的成功經驗
如下表格是歐盟在1997年到目前為止的法律法規體系的概述:
我們看到了歐盟的法律法規在不斷的修改和完善中,正是因為這樣的一個過程,才造就了如今歐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監管體制的近似完美之作。曾經由于引進英國牛肉而導致的大部分地區瘋牛病的蔓延,這一事件讓歐盟立即引起了重視,歐盟委員會發表了一份長達60頁的《食品安全白皮書》,決定成立一個名為“歐洲食品權力機構(或歐洲食品安全局)”的組織,統一管理歐盟內所有有關食品的事務。
一切從源頭做起的歐盟有著自己的監管原則。這個原則是食品領域中最基本的一個原則,由于從源頭開始已經把好關,同時在后期食品流通方面也做到了萬全的監管,這樣全面的監管制度才成就了歐盟食品業如今的成功,同時做到了讓國內外人們放心的品質。
另一方面而言,歐盟不斷在政府方面做到了嚴謹,同時也要求企業自我監管自我監控,歐盟由此提出了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此外,歐盟對于飼料的監管也是一流的。同時,歐盟的監管部門以一個為中心部門,其他各大機構相輔佐,相互之間具有極高的協調性和工作效率,不會因為職能交錯而造成管理體系大面積癱瘓,相比之下,我國各個部門混錯,私相授受,同時會出現部分層面的斷層空缺現象。
由以上幾點,我們可以看出,歐盟的法律法規監管體制是一個完善的過程。這一點正是我們需要學習的,在國內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時間之后,我們只看到了擔驚受怕的國人,看到了監管部門加大力度的監管,卻沒有看到監管體制上的改善,這一點太可悲了,永遠的原地踏步如何才能夠進步?任何一個步驟都是不容忽視的,環環相扣。
二、借鑒歐盟食品安全法規,健全上海市食品安全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食品衛生法律法規標準體系
美國、歐盟都是世界上食品安全方面做得非常出色的國家,我們國家應該積極向他們靠攏,展開交流與合作,努力研發和改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借鑒美國和歐盟的經驗,與發達的國際化城市接軌,他們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是健全的,所以在國外,相對來說,食品安全問題案例相較于我國,也是少了很多。
因此,對于我國來說,第一步應該做的,就是健全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只有從基礎做起,才能在之后的每一步取得良好的保障。
立法標準清晰明確,立法機構獨立統一,對于貫徹執行時非常有利的,當然,貿易保護是或不可缺的,在國外,領導者很早發現這一點,訂立高標準高要求,國外的先進技術也是不得不說的,正式這些,造就了它們現有的食品安全現狀――學習的榜樣。對于它們,無論是自己生產食品或是從國外進口食品,都要嚴格依照其嚴格的標準,盡可能的排除問題。而我國,各類標準不盡其數,在食品生產鏈、加工鏈甚至銷售鏈的每一個環節都有著不同的法律法規以及標準,即軟標準,所以才會疏漏了很多安全隱患。
就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現狀的形勢來說,是比較糟糕的,而造成現在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之一依舊是法律法規的問題。因此,加大懲罰力度是一項重要舉措,各個監管部門、監督部門應當承擔起責任,嚴格監督食品安全的各類問題。
(二)改革食品安全監管技術手段
首先,做好食品安全預警體系。防患于未然是監管技術手段的基礎,任何風險都應該做出預估,并且針對該風險提前做出防范以及解決措施。那么,防患于未然,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收集信息,采集資料,在食品安全生產鏈上的每一個環節的工序中獲得信息,各個方面都需要把好關。對于進出口食品更加需要加強檢驗,目前,在邊檢處,都會有檢驗檢疫,我們應當加強管理和規定。對于監管,不僅應當從食品生產本身或者檢查監督方面看,大眾的監督也是十分有必要的。與國際接軌,世界衛生組織和其他國際機構的信息也需要采集。其次,收集信息后,分析是不可或缺的,專家對于風險的分析是采取措施最有利的一句。最后,在收集分析完成后,應該立即向上層組織匯報,由食品監管部門向下統一發出預報,提前做出準備。
其次,加強食品安全監控體系。我們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建立從源頭開始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第二就是要制定相應的應對緊急突發事件的拯救措施,最后要做的就是做好建立食品的召回制度。監控是個極為重要的過程,沒有重點所在,因為每個步驟都是重中之重,在此基礎上做出相應的具有針對性的措施,做到每一步都踏實可靠。
最后,運用行政手段干預食品安全管理。這一步最重要的是參考歐盟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正所謂:“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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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北京電視臺生活頻道報道,京客隆太陽宮店和西壩河店給過期肉更換標簽再銷售,即“翻包”。
8月2日,北京電視臺生活頻道報道,卜蜂蓮花金源店存在生鮮肉“翻包”情況。
一周頻曝食品安全事件,其共同特點是問題均由經營者主觀造成。此類事件之所以屢屢發生,關鍵在于食品生產從源頭監管到餐桌消費這一長而寬的鏈條中存在明顯“軟肋”。
一、食品安全事件凸顯管理缺失
法律法規是確保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鐵門。這些年,我國針對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日趨嚴格,近期“兩高”首次對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作出司法解釋,對食品違法追查更加嚴厲??v觀這些年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相關部門對食品違法犯罪的懲處打擊力度不夠,許多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在輿論漩渦中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一)政府規制體系失靈。一是多頭管理,規制機構職能交叉相互掣肘。多年以來,我國食品監管采取多龍治水、分段監管的管理體制。食品安全監管主體包括了衛生部、農業部、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多個部門;食品安全的監管流程實行分段監管,原材料環節由農業部門監管,生產過程由質檢部門監管,市場領域由工商部門監管。此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還對當地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管和整治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由于這種體制安排并未對我國現有規制體制作根本性變革,食品安全委員會對衛生部和工商局等監管部門的指導作用、衛生部門對其他部門的協調作用大打折扣。食品安全規制是一種公共權力,它由公共部門使用。在權力分配或行使過程中,各職能部門都竭盡所能地爭奪權力資源,無節制地使用這種權力,例如重復檢查、亂收費、亂罰款等等,使廠商不堪重負,造成規制過度的“公地悲劇”。另一方面,多頭管理使食品安全只有在所有相關部門、各個環節共擔責任并密切合作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實施。如果規制權意味著需要承擔責任而不是獲得利益時,就會出現“誰都管,誰都不管”的現象,導致食品安全規制不足的“反公地悲劇”。二是雙重管理,規制機構缺乏獨立行使職權的環境。食品安全監管縱橫交叉,錯綜復雜。衛生部門和農業部門從中央到地方都實施分級管理;質檢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屬于垂直管理,其余機構屬于分級管理;食品藥品管理局中央和省一級屬于分級管理,而省一級以下部門則又實行垂直管理。這樣一來,在食品質量監管體制上,我國地方食品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受到上級食品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而當地政府掌控著食品監管行政主管部門的人事權和財權,對其影響力和控制力更強。當食品監管與地方利益出現矛盾時,地方食品監管部門便不能徹底開展工作,從而影響了地方食品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的獨立性和公正性。2.政府規制標準失效早在1962年,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糧農組織就成立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協調建立了國際食品法典標準。我國加入WTO后,食品安全標準工作逐步與國際接軌。在食品污染物限量標準方面,我國標準與國際食品法典標準項目和指標值的符合率超過70%,但是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規制標準缺失。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暴露出我國企業標準化的薄弱。如我國農產品質量標準只涉及62種化學污染物,而聯合國有關食物與農業的組織已公布的相關限制標準為2522項,美國多達4000多項,日本則達數萬項。此外,我國的監管技術、方法和相關標準體系亟須完善。在監管部門的抽查、檢測中,檢測項目主要針對的是國家相關標準中允許添加的成分,一旦食品中含有標準里不允許添加的其他物質,抽檢時往往檢測不到。隨著近年來直接用于食品及間接與食品接觸的化學物質的日益增多,相應的檢驗檢測方法、對未知物的發現和檢測能力更顯滯后。
(二)法律規制缺失?!妒称钒踩ā返某雠_與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一系列新制度的確立為食品安全法律保護提供依據。但是仍有諸多問題不容忽視。一是內容上的交叉重疊與缺失。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制尚未涵蓋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種植、養殖等環節的食品安全問題尚沒有專門的法律予以調整,有的環節還存在交叉。二是制度設計上的實操性。“十倍賠償”,作為《食品安全法》的亮點之一,其實際威懾、懲治食品違規者的作用有限。立法者意圖通過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起到威懾、懲治作用,卻沒有考慮到此規定的模糊操作性。十倍賠償的基數是僅指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還是基于違法所得,亦或是一個固定的數額?在這一點上是不明確的,因此法律的確定性,權威性遭到質疑。
二、國外法律規制及政府規制考察
1、國外食品安全規制考察
(1)歐盟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特點。歐盟自成立以來就一直關注食品安全。在“瘋牛病”等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針對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歐盟委員會在2000年發表了《食品安全白皮書》,并在其中提出了建立一個獨立的食品監管機構負責食品安全問題的議案。2002年,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了178/2002號指令,通過了成立歐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議案。歐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負責整個食品鏈的監控,根據科學的證據做出風險評估,為政治家制定政策和法規提供信息依據。
(2)美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特點。根據《聯邦食品、藥物與化妝品法》的規定,食品企業的責任是生產安全和衛生的食品,政府通過市場監管而非強制性的售前檢驗來管理食品行業。盡管食品安全規制并非以強制性為主,但美國的食品仍堪稱世界上最安全的。這與美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多方參與的特點有著莫大的關系。美國通過教育等非強制性風險管理措施來提高整個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食品安全教育的對象不僅包括消費者,而且包括食品企業。多年來監管者和食品企業之間似乎形成了一種默契:只要食品存在問題,就要被召回,而且這種召回還是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由企業自愿執行的。除此之外,美國食品安全規制多方參與的特點還體現在鼓勵涉及的行業、公眾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參與到食品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過程中。在美國,在制定新法或修改已有法規時,立法機構通常事先公布存在的問題、提出機構建議解決的方案和備選方案。立法機構根據公眾提供的信息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制定法律、法規,所有重要的公眾評論都要在最后的法律、法規中予以強調。當遇到特別復雜的問題時,就需要向立法機構以外的專家進行咨詢,立法機構可以選擇召開公開會議或召開咨詢委員會會議。公開會議可用于收集公眾對某一專題或今后的項目的看法。
(3)日本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特點。日本最初的食品安全監管與我國較為相似,也涉及農業、衛生、環境等多個部門。從2001年開始,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爆發凸顯了日本當時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條塊分割的局限性。針對食品安全規制中存在的問題,日本于2003年通過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根據該法規定,日本在內閣專門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專門對農林水產省和厚生省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協調。作為兩大監管部門,農林水產省和厚生省之間的分工雖然明確,而且有食品安全委員會進行溝通協調,但是,該模式按環節分工還是容易造成各管理部門銜接不好,出現監管的真空地帶。盡管日本政府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施以嚴厲的處罰措施,但是,日本也十分注重引導企業內部食品安全保障系統的建立。日本于1998年開始執行一部新的法律,鼓勵與食品有關的企業采用HACCP系統。該法規定,政府為企業提供財政支持。企業可以獲得長期低息貸款以改善其設施和設備,而且,符合條件的企業還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經過一系列激勵機制,目前HACCP等生產規程已經成為日本企業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并普遍為消費者所接受。
2、食品安全模式借鑒。從國際上看,食品安全規制模式上主要有三種:一是以英國為代表的模式,中央政府成立專門的、獨立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來負責國家的食品安全監管。二是以加拿大為代表的模式,由中央政府的某一職能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管工作,并且負責協調其他部門來共同監管。三是以美國為代表的模式,由中央政府各部門按照不同職能共同監管食品安全。美國聯邦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的部門與地方政府的相應部門一起構成相互制約、綜合有效的安全保障體系,對食品從生產到銷售的各個環節實行嚴格的規制。美國進行食品管制的政府機構主要有:人類與健康服務部(DHHS)、食品藥品管理局(FDA)、農業部(USDA)、食品安全與監測服務部(FSIS)、動植物健康監測服務部(APHIS)、環境保護機構(EPA)等幾個部門。食物安全機構的責任由地方、州和聯邦法律、指南及其他指令規定,而且按產品實行分類規制。有些部門只能規制一種食品,例如牛奶或海鮮;有些部門的權限只限于某個特定的區域;還有的部門只負責一類食物機構,如餐廳或肉類加工廠。食品安全與監測服務部(FSIS)主管肉、家禽蛋制品的安全;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則負責FSIS職責之外的食品摻假、不安全隱患、夸大宣傳方面等工作。他們共同組成了美國的食物安全團隊,做到了“分工明確、權責并重、疏而不漏”地維護食品安全。我國應在借鑒他國監管模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改革現有食品監管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劃定監管重點,落實監管措施,增強食品規制機構權威,形成一個依法行政、協調高效、權責一致、問責明晰的規制體制。
三、法律規制及政府規制體系的構建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規
1、完善法律法規。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盡快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盡快的與國際接軌、借鑒國外先進成熟的經驗,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
2、完善標準體系。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應當盡量與國際化接軌,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與各行業的不同特點,有針對性的制定國家、行業食品標準體系,地方人大也應該盡快出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作為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的重要補充;
3、完善自律機制。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的自律機制,政府監管部門可以扶持一些非政府組織進行行業監管,促使非政府組織發展壯大,非政府組織通過與食品行業的科研合作,能夠科學的制定食品安全檢測的標準,有利于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的自律機制,同時還應當盡快建(下轉第95頁)(上接第92頁)立食品安全的信用體系,促使食品行業形成誠信的大環境。
(二)完善政府規制體制
1、改革現行規制模式。政府規制不僅要重視經濟性規制(準入規制與價格規制),而且更要重視社會規制(對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產品質量和生產安全的規制),以保護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利益。應借鑒國際標準,制定統一、完善的技術標準和檢驗體系,引導企業行為,糾正信息不對稱。目前,我國乳制品產品標準的指標設置與國際標準基本相同,但數量、門類、品種以及技術指標規定等方面與國際標準差距較大。國外的食品添加物標準大都采用“包含法”,只允許其中含有某些添加物,且規定了明確的含量。而我國的標準是“排除法”,明確的是不允許出現的添加物。隨著新的化學添加物的不斷涌現,規定了某種有害物質的添加,可能遺漏了其他多種物質的添加。因此,要調整規制思路,樹立標準超前意識,標準先行,實施動態管理,從而有效地保證食品安全。
2、強化外部監管機制。從理論上講,政府作為規制者應以遵循社會總的經濟福利最大化為行為基準。但在實際中,政府規制者有各種利己的動機,規制者也往往成為受規制者的俘虜,使政府規制偏離社會福利目標,制定有利于己的管制政策,形成“貓鼠共存”的監管模式。而單純加強政府監管,只不過抬高了受規制者拉攏腐蝕政府監管部門的成本,可能會陷入“事故頻發—加強監管—監管制度嚴苛—監管環境更加封閉—事故隱患更加難以暴露—出現更加嚴重的事故”的惡性循環。因此,要提高政府規制活動的透明度,強化公民、媒體等社會各界對規制機構的監督,設立食品監督員制度,由社會人士擔任監督員,發動社會力量進行監督,以防止和糾正規制機構不作為或違法行政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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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經營許可制度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29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對從事食品流通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辦理食品流通經營許可證。
二、食品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32條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對所經營食品的安全管理,嚴格食品衛生質量控制,提高食品經營合格率,保證食品衛生,保障人民健康,是食品經營企業的法律義務。首先,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經營企業保證其經營的食品達到相應食品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食品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般應包括經營食品查驗和記錄制度、庫房管理制度、食品銷售與展示衛生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衛生檢查制度等。通過建立相關規章制度,把法律有關規定變成食品經營企業的具體規章制度,并要求每個食品從業人員認真遵守,通過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過程中的管理。其次,通過各種形式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使職工樹立“食品安全無小事”的意識,不斷增強食品安全意識的自覺性和責任心。再次,每個食品經營企業都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所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都應經過食品安全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的學習和培訓。
三、食品經營者健康管理制度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人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人口食品工作。
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直接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健康,如果這些人患有傳染病或者是帶菌者,就容易通過被污染的食品造成傳染病傳播和流行,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威脅。健康管理制度包括兩個含義:一是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為了預防傳染病的傳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發生,保證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是必要的,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能上崗。二是食品經營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食品經營人員直接從事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與否直接決定了所經營的食品是否安全,因此,需要對食品經營人員的身體狀況進行健康檢查。健康證明是食品經營者經過衛生監督部門的健康體檢后取得的書面證明文件,食品經營者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才能上崗。健康證明過期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待重新進行健康體檢后,才能繼續上崗。
四、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的規定及特定主體的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39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妒称钒踩▽嵤l例》規定: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食品進貨查驗指食品經營者購進食品時,根據國家規定對與食品有關的事項進行檢查、驗收。這一制度的形成,來源于實踐的總結完善,并通過立法形式逐步確定下來。《產品質量法》第33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秶鴦赵宏P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5條規定,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的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帳,還規定從事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帳,進銷貨臺帳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在總結實踐經驗和過去立法的基礎上,將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設定為食品經營者必須履行的重要法定義務。食品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強化責任,完善措施,切實履行法定義務。
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過程監管鏈條與追溯體系的重要手段,是嚴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人的重要方式,對于確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其一,有利于食品經營者嚴把進貨關,預防和減少不合格食品進入市場。其二,有利于食品安全問題的追溯,及時掌握不合格食品的來源和流向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其三,有利于明確生產經營者之間的責任,妥善處理糾紛。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食品經營者在采購時,查驗的對象是供貨商,包括提供食品的生產者、批發商和商等,查驗的內容是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主要是看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包括檢驗報告以及合格證、合格印章等。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這意味著,食品經營企業在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的基礎上,還應當對查驗的情況予以記錄,記錄的內容主要涉及食品基本情況、流向和涉及食品安全可追溯的事項。
為確保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推行,還規定了食品經營企業的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這就要求食品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記錄,保持記錄內容與客觀事實的一致性;要求食品經營企業妥善保管記錄,自記錄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備日后查驗。
隨著市場化、規模化和國際化程度的提高,傳統的食品經營方式也悄悄發生了變化。新的經營方式如家樂福、肯德基所采用的統一配送經營方式也隨之產生,他們通過連鎖經營手段,實行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核
算、統一標識、統一管理。統一配送經營方式可以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確保企業內部各門店經營的食品來源一致。對于這類特定主體,如果要求由各門店在進貨時分別查驗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并進行相應記錄,不僅不符合統一配送經營的實際。而且容易造成繁瑣、重復和不一致等現象,因此,《食品安全法》規定,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五、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食品的貯存、運輸、裝卸中容易造成食品污染。一旦食品在此過程中受到污染,將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損失巨大。食品的貯存、運輸、裝卸要求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等必須是無毒無害材料做成,使用中必須按規定洗刷或消毒。二是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環境條件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如散裝食品裝卸過程中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毗鄰,食品與非食品、易于吸收氣味的食品與有特殊氣味的食品不得混同貯存、運輸、裝卸等。
六、對食品經營者貯存食品的規定
第40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一般來說,貯存是指食品在生產、流通、餐飲環節中的暫時停泊和存放過程,其條件和程度如何,直接關系到食品安全。食品貯存不僅涉及到生產者,還涉及到經營者,涵蓋了食品生產經營的全過程。為了體現全程監管理念,本條具體規范了食品經營者的貯存食品行為,目的在于強化食品經營者的貯存義務,確保經營過程中的食品安全。
1、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
食品由于其內在的不同屬性,有的需要在特定溫度環境下貯存,有的需要在陰涼干燥的環境中貯存,還有的需要有特殊的設施貯存,對采光、防腐、通風、防曬以及分開存放的要求也因食品而異,但歸根結底貯存食品要符合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主要包含三層含義:其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如《食品安全法》第27條規定,貯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及特殊要求;現行的《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食品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貯存食品的場所、設備應當無霉斑、污跡、蒼蠅、蟑螂。其二,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所規定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如現行的含乳飲料國家質量標準規定,含乳飲料應當貯存在干燥、通風良好的場所,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揮發、易腐蝕的物品同處貯存。其三,符合食品本身特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隨著科技的發展和人類認知水平的提高,食品的新品種也會不斷出現,也可能會對貯存提出特殊要求,從而實現保證食品安全的目標。
2、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庫存食品
食品經過一定期限。其品質特征會發生變化。對庫存和銷售的食品進行定期檢查,可以及時發現和有效防范食品安全問題。食品經營者根據有關規定和自身情況,應當設定檢查庫存食品期限,形成內部管理制度,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庫存食品檢查,如檢查貯存的場所、設施、工具、容器等條件看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檢查食品的標簽和標注看是否超過保質期,檢查食品的外觀看是否出現混濁、沉淀、變色、發霉等變質現象。
3、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變質是指食品內在質量發生了本質性的物理、化學變化。失去了食品應當具備的食用價值。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貯存的食品有時還處于保質期,但已變質不能食用。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按照要求貯存的食品完全可以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有時仍然可以食用,但可能存在危及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隱患,依法不能銷售和用于餐飲服務。因此,食品經營者對發現的已變質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及時清理,按照有關規定和約定,退還給供貨者或者進行銷毀和無害化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七、對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標識、標注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41條規定: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散裝食品是相對于包裝食品而言的,指無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料、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對貯存、銷售散裝食品進行標注,可以起到以下作用:其一,避免食品經營者因各種因素將不同品種的食品相混淆,既可以防止經營者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又可以防止食品二次污染。其二,便于糾紛處理,在發生糾紛時,既有利于消費者主張權利,又有利于經營者分清責任。其三,實現食品安全問題的可追溯,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據此追根溯源,及時有效處置。
1、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的標注要求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除應當遵守有關貯存食品的規定外,還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有關內容,具體標注在什么位置,可以視散裝食品的不同情況而定,有的可以標注在散裝食品的上方,有的可以標注在下方。還有的可以標注在中間??傊灰獦俗⒛軌蚱鸬絽^別不同散裝食品的作用,就可以視為有效標注。
2、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的標注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27條規定,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食品經營者在遵守散裝食品銷售相關規定的同時,在散裝食品標注上也要符合要求,具體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上述內容只是法定最低要求,食品經營者出于擴大信譽、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等因素考慮,可以在標注上述內容前提下,自行標注其他內容。食品經營者對散裝食品的標注應當真實、清楚、明白,否則可視為未按照要求履行相應的義務。
八、食品經營者不得經營不符合標簽規定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48條規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
售。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對保證食品的正確使用,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1、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如果食品的標簽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會導致消費者或者使用者對食品的性質、功能等的認識出現偏差,從而購買、使用并不適合自身的食品,最終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為保證食品安全,食品標簽上應當依法標示規定的內容,保證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所有內容真實準確。有科學依據。
2、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如果本身并無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則構成欺詐;如果本身確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而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則違反了藥品管理的相關規定。
3、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字體、背景和底色應當保證消費者、使用者容易辨認、識讀,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的中文。
4、食品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經營者在進貨時,要認真查驗食品標簽,發現所進食品與其標簽、說明書載明的內容不符的,可以拒絕進貨。
九、食品經營者按照食品標簽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49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食品在滿足公眾生活需要的同時,因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可能危及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種潛在危險,除通過確保食品本身的安全進行防范外,還需要從食品標簽的角度去防范。關于食品標簽需標明的事項,《食品安全法》第42條已作了明確規定,但對有些食品而言,還應當在標簽上明白無誤地標示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如實說明食品中所存在的潛在危險,正確食用食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如啤酒應當標示不能倒置的警示標志,調料應當標示食用方法,保健食品應當標示適宜人群等。需要強調的是,上述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應當清楚、明晰、易認易懂。
由于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事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充分了解和掌握的基礎上,履行注意義務,在銷售預包裝食品時,嚴格按照標簽標示的要求進行,采取正確的方法,必要時向購買者做出解釋和說明,以保障銷售過程中的預包裝食品安全。
十、對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的食品安全義務進行了規定
集中交易市場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形成的有固定的交易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分別納稅,由市場開辦者負責經營管理,實施集中、公開商品交易的場所。集中交易市場按形態可分為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零售市場,按時限可分為長期市場、短期市場和臨時市場,其特點是存在市場開辦者和進場經營者兩個主體,各自對自己的經營行為負責。柜臺出租是指經營者將自己經營的柜臺在一定時限內,出讓給他人經營的行為,其特點是經營權發生了變化。展銷會是指由一個或者若干單位舉辦,具有相應資格的若干經營者參加,在固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用展銷的形式,以現貨或者訂貨的方式銷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動,其特點是舉辦時間一般為短期的,舉辦者和參展的經營者之間一般沒有固定聯系。在實踐中,利用集中交易市場、柜臺出租和展銷會銷售食品的現象比較普遍,且銷售不合格食品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時有發生,危及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的還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為了有效預防和懲治違法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辦法對集中交易市場、出租柜臺和展銷會的食品安全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具體規范??紤]到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作為獨立主體,其共同的特征是通過提供場所和設施收取費用,他們在獲取利益的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而且他們也具有承擔義務的條件,可以對入場經營者的行為進行管理,因此,辦法設定了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的義務。
1、審查和檢查的義務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允許他人入場經營,應當允許有經營資格的主體入場經營,經營資格的憑證就是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包括流通許可證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通過對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審查,確保人場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合法有效,并復印該許可證留檔備查。對取得許可證的入場經營者,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與其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作為承擔義務的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進行相應培訓,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看入場經營者經營環境和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具體包括:是否有與經營的食品相適應的場所,場所是否環境整潔符合規定,是否有與經營的食品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設備或者設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符合健康條件的從業人員和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貯存、運輸、裝卸和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等。
2、制止并報告的義務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在履行審查和檢查義務的過程中,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這里所稱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包括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行為、食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的違法行為。這里所稱的有效措施,一是指及時制止違法行為,使違法行為得以停止、糾正;二是指立即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十一、對食品經營者退市制度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53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召回是食品生產者的主動行為,針對的是上市銷售的食品。在召回過程中,離不開食品經營者的配合,食品經營者要承擔協助的義務。除生產者的主動行為可以導致啟動召回程序外,經營者的主動行為也可能導致召回程序的啟動,但須取得生產者的認可,南生產者決定并實施,經營者仍處于從屬地位。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發現的來源包括經營者自己檢查后發現的,新聞媒體披露后發現的,消費者反映后發現的等,其發現的階段處于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通知之前。當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標準的,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一是立即停止經營,將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撤柜下架,集中存放、妥善保管,對因腐敗變質等原因不能存放和保管的,可以先行銷毀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二是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電話、傳真、信函、網絡、短信、告示等方式,及時通知與食品流轉有關的當事人,包括生產者、供貨者、購貨者以及購買和食用食品的消費者。三是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或者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銷貨日期等內容,撤柜下架、存放保管以及先行處置情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情況。四是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十二、對食品廣告內容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54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本條是對食品廣告的內容以及特定主體不得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規定。
根據《廣告法》第2條的規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經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對廣告的內容以及相應的推薦行為,《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作了明確的規范?!稄V告法》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食品廣告作為一種分類廣告,近年來違法問題仍比較嚴重,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而且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如有的食品廣告含有低級庸俗的內容,有的含有“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絕對化的語言或者表示,有的對食品的質量等事項作虛假、夸大的宣傳,有的渲染或者捏造食品對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特別是有的特定單位甚至社會名人代言食品廣告不實,社會反響強烈。針對上述問題,本條從加強食品廣告監管的目的出發,對有關廣告法規的規定進行了重申和強調。并根據食品的特點作了補充和完善。
1、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
所謂真實,即是與客觀事實相符合。廣告的生命在于真實,反映在食品廣告上,就應當如實介紹食品的名稱、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保質期以及生產日期等內容,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虛假、夸大宣傳,也不能濫用藝術夸張而違背真實性原則,因為廣告僅僅是一種介紹、推銷、宣傳手段,是否被消費者認可,還要由食品本身來確定,只有實事求是,才能最終取得消費者的信任和支持。所謂合法,即是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食品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危害國家社會安全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含有污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體健康: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食品等等。上述行為背離了合法性原則,即為違法。
2、食品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
如前所述,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虛假、夸大的內容與此是直接對立的,必然會欺騙、誤導消費者。虛假是指廣告的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如將未獲獎的食品宣傳為獲獎食品,將非進口食品宣傳為進口食品。夸大是指廣告所宣傳的食品內容本身是真實的,但在廣告的創意、設計、制作中作了不恰當的夸大,如將原本為20天的保質期宣稱為30天,不切實際地渲染食品的色香味。
3、食品廣告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這一規定的核心是食品廣告不得有宣傳或者暗示疾病的預防和治療功能。目前,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廣告中突出的問題之一是宣傳療效,使消費者誤把食品當作藥品服用。如食品廣告宣傳“發揮防癌作用”,“對中老年高血壓、冠心病、腦梗塞、膽結石、糖尿病等肥胖患者最為適宜”。其實,食品和藥品是兩種不同功能的物品,《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所做的定義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疾病預防、治療是藥品才具有的功能。有鑒于此,《藥品管理法》規定,非藥品不得在其包裝、標簽、說明書及有關宣傳資料上進行含有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等有關內容的宣傳(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廣告法》規定,食品廣告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食品廣告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食品廣告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宣傳治療作用,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4、特定主體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特定主體是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包括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是代表國家行使食品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是接受委托實施公正檢驗的第三方,應當保持中立;食品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的代表本行業利益的社會團體,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團體,各自有不同的宗旨和職能。本條對特定主體推薦食品行為作禁止性規定,主要出于以下考慮:其一,推薦行為與特定主體的性質、職責、宗旨不符,進而損害特定主體的形象。其二,推薦行為影響消費者購買食品、接受餐飲服務的正確選擇,可能帶來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后果。其三,推薦行為對其他未被推薦的生產經營者形成了不公平待遇,可能帶來破壞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的后果。需要說明的是,除廣告形式不得采用外,其他可能使消費者得知推薦情況的形式也不得采用,如召開新聞會。發表文章、散發材料等。
十三、制定食品安全應急預案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食品經營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積極查找薄弱環節,采取對策,消除事故發生的隱患,落實預防和應急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篇6
一、 2012年安全管理總體目標:
1、在訓練和救援中杜絕輕傷以上人身事故,實現全年救援工作零死亡。
2、本質安全管理動態和定期考核雙達標。
3、中隊本質安全管理達到一級水平。
二、安全工作重點
1、進一步端正指戰員安全理念,提升中隊人員安全素養。
1)學習公司工傷管理制度、及安全相關管理制度,首先從思想統一概念:公司對于安全生產管理的態度、決心和辦法,使大家明白當前企業管理中“安全”是放在第一位的,認識到“安全”在我們人生職業規劃中是占據極其重要的地位的。
2)有計劃的組織本質安全管理知識培訓,并且邀請戰訓科、本安辦的同志來中隊傳經送寶,以提高中隊人員本安理論水平,為更好的進行本質安全管理扎實基礎。
2、加強業務技能訓練,提升指戰員個人專業水平。我們救護隊是處理礦井各類事故的專業化隊伍,在處理事故中要想保證自身的安全,精湛的個人業務素質是首要的條件,因此業務技能訓練仍是我們搞好安全工作的根本,2012年中隊會繼續按照規劃認真組織訓練,扎實業務基礎,繼而再加深專業,從而使我們指戰員練就一身硬功夫,從自身強硬自己,保全自己、他人和遇險人員的安全。
3、加強現場監控,積極進行隱患排查和危險源辨識工作。
1)加強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堅持有任務即排查,從人、機、環、管的角度分析到位,堅決杜絕由于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不安全行為的事故發生。
2)緊跟現場,重視小隊現場管理。在中隊日常事務中,小隊是親臨第一現場的,因此小隊級的管理是關系中隊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2012年一方面中隊要嚴格定期和不定期的現場抽查,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另一方面小隊要自行進行作業前危險源辨識和隱患排查工作,并要求記錄到工作日志中去,如果小隊辦公條件具備考慮是否要求小隊也進行隱患和員工不安全行為的錄入工作。
3)2012年,戰訓科關于本安管理的制式表格、記錄下發后,中隊一定嚴格按照考核標準做好各項安全檢查,并記錄在案。
三、保障措施:
篇7
一、工作重點:
1、加強領導,學校安全堅持以“積極預防,依法管理,注重防范,嚴格監管,不斷整改,加強監管力度,規范師生行為,把安全管理擺在學校工作的首位。
2、積極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工作,摸清隱患,消除隱患,防范于未然。
3、加大安全教育宣傳力度,強化安全工作法律意識,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二、具體措施:
(一)加強領導,構建安全管理。
1、構建網絡,加強領導。
成立學校安全領導小組:
組長:許華閩
副組長:黃雙鵬
組員:李亞芬楊碧英蔡良謀許碧玲蔡南茵負責及其各班科任班主任、科任老師。
每月召開一次安全會議,組織一次安全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把問題消滅在萌芽之中。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安全工作就是學校重要日常工作的基本觀念,把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重要議事日程,確立“一保安全、二保穩定、協調發展”的工作原則,把安全工作放在關系到學校長遠改革和發展大計的高度來認識。
2、落實制度,加強防范。
落實工作責任制度、定期檢查制度、嚴格落實做到層層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實行“周小檢,在每個禮拜一例會上宣布檢查的結果,月大檢,有檢查記錄和整改措施”。
(二)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增強安全意識。
1、抓好學校消防安全工作:
定期開展消防知識宣傳教育,通過授課、參觀、報告、演練等形式,普及消防常識,增強消防意識和自防自救的能力。學校設置安全通道,張貼安全標志和橫幅。經常檢查并整修各室的線路,學校年輕的老師都是義務消防員定期進行消防知識培訓,提高防范意識和消防技能。
2、抓好校舍及周邊環境安全:
組織師生對學校的校舍、護欄、體育設施、用電、消防設施和周邊環境等不安全因素全面細致地進行一次清理檢查,排除一切不安全的隱患。強化值班人員們的責任意識,嚴格遵守值班制度,門衛保證一天多次巡學校任務及時記錄出入人員。
3、抓好交通安全工作:
班主任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預防交通事故發生。各個年級學生放學回家時等待家長來接,自已回家的學生排隊出大門,每天都安排有由值班的領導和值班學生人員檢查,成立校內外安全宣傳督導隊。教學樓等場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必須暢通,且在安全出口設置疏散指示標志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指導師生自覺遵守。制訂消防安全應急疏散預案,每學期組織師生至少開展兩次以上消防安全應急疏散演練。
4、加強校園衛生及防病安全管理。教育和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加強對常見傳染病和季節性傳染病的宣傳教育工作和預防監控工作,為切實做好學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做好每日晨檢登記和上報工作,處理學生傷情,學校處理不了的及時聯系家長并送往醫院救治,將學生的痛苦降低到最底限度,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妥善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對廣大師生健康和社會造成的危害,維護小學正常的學習、生活和工作秩序。
5.加強現代信息及計算機網絡安全教育。強化學生網絡安全教育,增強學生網絡安全意識,培養學生自覺抵御不良信息的能力。
(三)加強安全教育專題活動,構建和諧校園
充分發揮學校以及社會和課任教師的作用,廣泛開展各類安全教育活動,幫助學生牢固樹立安全法制意識,把學法、知法、守法、用法化作學生的自覺行動。
1、加強常規體育課、活動課和實驗課的組織管理。
加強教師的安全上課意識,不許隨意提前上下課,課內不準離開崗位。教師授課前后都要認真檢查、及時排查安全隱患,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適合學生身體狀況。注意對學生進行安全衛生教育,不帶妨礙安全的雜物,嚴防運動安全事故。要對女生、患心臟病等先天疾病的學生適當的照顧和格外的關懷。學校實驗室有充分的安全保護設備,實驗課教學要有科學的操作秩序和具體要求,嚴防學生接觸易爆易燒、有毒有害的物質,嚴防實驗事故,由教學主管和有關實驗老師負責。
2、開展安全主題班會及安全專題活動。
預防甲流、校園安全;交通安全;法制安全;防火安全;飲食衛生安全。此外,結合教學實際,充分利用廣播,網絡宣傳各種機會和條件,如社會綜合實踐活動等,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技能的學習和訓練,訓練中要突出緊急情況下撤離、疏散、逃生和防暴、抗暴、消防等綜合演練。演練每學期不少于兩次。
3、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
繼續開展好師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建立衛生安全制度,認真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根據季節特點,做好春季流行疾病、夏季蚊蠅傳播等疾病的防治工作,一旦發現患傳染病學生,要采取果斷措施,及時救治學生,并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報告,與家長聯系,控制疾病蔓延。安排有心理咨詢室等場所,關注和排解師生的心理問題,提高師生心理健康水平。及時排解師生的各類心理問題。對發現有心理障礙或患有傳染病的師生,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四、具體工作安排:
1、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進一步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區和責任人。
2、全校師生安全教育專題會議。
3、學校及周邊各種安全隱患自查自糾。
4、預防甲流、中小學生校園安全教育宣傳圖片專欄。
5、安全專題教育,以交通安全為主。
6、交通安全講座征文。
7、聘請法制副校長進行法制安全教育。
8、消防安全專題活動組織學生觀看消防安全進校園。
9、消防安全疏散演練。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現場處理程序
第一節現場處罰
第二節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適用
第三章非現場處理程序
第一節非現場處罰
第二節收繳機動車、牌證和強制排除妨礙
第四章處罰的執行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及時、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應當給予處罰的,依據違法行為的事實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第四條對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的處罰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可以由違法行為地或者機動車號牌核發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五條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第六條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并通知爭議各方。
第二章現場處理程序
第一節現場處罰
第七條交通警察對于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應當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違法行為人提出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后放行。
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交通警察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按照一般程序給予處罰,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對違法行為人按照一般程序給予處罰,不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當場制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第八條對違法行為人當場處以罰款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四)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五)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一式三聯)存檔聯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存檔。
第九條對違法行為人按照一般程序給予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制發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一)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注明;
(五)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注明。
制發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一式二聯)存檔聯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節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適用
第十條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因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生、防止證據滅失的需要或者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滿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收繳非法裝置;
(五)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品含量。
第十一條需要采取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品含量行政強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
(五)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可以由一名
交通警察實施。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一式二聯)存檔聯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和車輛牌號、類型;
(二)違法事實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四)當事人簽名;
(五)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
(六)填發的日期。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查或者證據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車輛: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
(七)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第十四條交通警察應當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到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記錄并防止滅失。對容易腐爛、滅損或者不具備保管條件的其他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后變賣,變賣所得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需要對機動車來歷證明進行調查核實的,扣留機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五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但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三十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合法來歷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來接受處理的除外。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五)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六)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第十七條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交到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有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五)項情形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作出處罰決定之日;只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處罰的,作出處罰決定后,應當立即發還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十六條第(六)項情形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
第十八條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拖車查詢電話,并通過標志牌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查詢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和被拖移機動車的停放地點。
第二十條拖移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因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時拖移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拍照等方式記錄違法事實;
(二)將違反停車規定的機動車拖移至指定的地點;
(三)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后,應當及時發還機動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將車輛拖移至停車收費價格明顯高于當地平均停車收費水平的停車場停放。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繳非法裝置:
(一)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二)自行車、三輪車安裝動力裝置的;
(三)加裝其他與注冊登記項目不符且影響車輛安全的裝置的。
第二十二條交通警察收繳非法裝置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收繳的非法裝置交到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收繳的非法裝置除作為證據保存外,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予以銷毀。
第二十三條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吸測試的酒精含量有異議的;
(二)經呼吸測試超過醉酒臨界值的;
(三)酒后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四)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品后駕駛機動車的。
第二十四條檢驗違法行為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交通警察將違法行為人帶到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液;
(二)對酒后行為失控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書面告知違法行為人。
檢驗違法行為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品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章非現場處理程序
第一節非現場處罰
第二十五條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行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單位處以罰款的,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作出處罰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的查詢方式供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查詢。
第二十七條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并制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在詢問筆錄上注明;
(二)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注明,由當事人簽名、復核人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在筆錄上注明;
(四)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由二名以上交通警察實施。
第二十八條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依據、處罰的種類、處罰機關名稱及依法享有的復議、訴訟權利等內容,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以設區的市為界,下同)機動車有違法行為記錄的,可以將記錄違法行為的信息、證據轉至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不接受處理的后果。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事實無異議的,由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本規定作出處罰決定。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事實有異議的,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其到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第三十條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可以制作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但處罰主體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人只有一種違法行為,同時并處兩個以上處罰種類且涉及兩個處罰主體的,應當分別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三十一條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處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節收繳機動車、牌證和強制排除妨礙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予以收繳并強制報廢;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機關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被收繳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機動車駕駛證的,依法處罰后并予以銷毀;
(二)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依法處罰后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
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機關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拒不拆除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違法行為人送達排除妨礙通知書,規定履行期限,告知不履行的后果。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予以處罰并強制排除妨礙。
第三十五條強制排除妨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實施。無法當場實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委托或者組織沒有利害關系的單位予以強制排除妨礙;
(二)執行強制排除妨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場進行監督。
第四章處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罰款,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注明,由被處罰人簽名確認。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給予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后十五日內,將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和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
違法行為人要求不將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的,應當準許,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后十五日內,將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和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九條對違法行為需要記分的,記分分值標準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件3執行。
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記分或者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將違法行為信息轉至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因累積記分滿12分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經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考試合格后發還機動車駕駛證。
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要求在違法行為地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準許,考試合格后發還機動車駕駛證,并將考試合格的信息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轉遞信息清除機動車駕駛人的累積記分。
第四十一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并按照下列規定消除違法狀態:
(一)違法行為人可以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自行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貨物卸載;
(二)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對超載的乘車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系轉運;對超載的貨物,應當在指定的場地卸載,并由違法行為人與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簽訂卸載貨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違法狀態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消除后,應當立即發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所有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應當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
機動車駕駛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許可的,應當收繳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
第四十三條撤銷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許可的,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撤銷決定書送達違法行為人;
(二)將收繳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連同撤銷決定書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
(三)無法收繳的,公告作廢。
第四十四條簡易程序案卷包括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一般程序案卷包括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證據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
在處理違法行為過程中形成的其他文書應當一并存入案卷。
第四十五條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和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按照本規定文書要求或者所附文書式樣填發。其他文書,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統一文書式樣填發。
法律文書
可以用電子文檔保存。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違法行為人”,是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
(二)“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現地。
(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沒有規定的違法行為處理程序,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除特別注明的外,包括本數在內。
篇9
1、椰土法。此法相當于干燥的稀泥法,利用了椰土松散容易讓龜鉆進去的特性,比稀泥法干凈容易打掃清理,但是需要經常噴水保證濕度。此法最適合半水龜,當然濕度高的話水龜也能用。
2、稀泥淺水冬眠法。雖然臟,卻是龜的最愛,泥土中富含益生菌,對治療腐皮爛甲有很好的輔助效果,且稀泥漿比水有更好的恒溫效果,適用于所有絕大多數品種的水龜和半水龜。
(來源:文章屋網 )
篇10
高職院校道路與橋梁專業開設安全管理這門課程,其宗旨是為培養這些高技能應用型人才掌握安全管理的相關知識,為其將來畢業走向中直、省直等大中型公路施工企業中的測量、試驗、施工、檢測等崗位一線工作,并在工作崗位上科學而有效地組織和使用人力、物力等各種資源,正確而全面地運用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管理手段,對物的不安全因素和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有效控制,預防事故發生,促進道路與橋梁工程建設的健康快速發展。高職院校開設安全管理基礎類課程時間已經不短,但其包括的內容對道路與橋梁專業針對性不強,尤其是在路橋施工方面遇到的安全管理問題具有其特殊性,必須具備專業知識與管理理念雙重保障才能做到安全施工與管理。作為高職院校道路與橋梁專業安全管理類課程,其教學目標是結合道路與橋梁的專業特色,結合工學結合的教育教學理念,運用案例教學方式方法搞好安全管理課程的教育教學活動,使高職學生能夠真正理解、消化課堂所學到的施工安全管理知識,成為未來崗位工作一線安全管理+技能型的應用復合人才,在工程實踐中有效預防和避免企業和自身施工過程中的安全事故發生。
二、教學主要內容
總學時為48學時,其中:理論26學時,案例分析22學時。第一部分講授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識,計劃2學時,采用理論授課形式。第二部分講授安全生產管理法規與制度,計劃10學時,采用理論與案例相結合的授課形式,主講:①安全生產法規;②安全生產責任制;③安全生產管理體制。第三部分講授事故預防、控制及應急救援預案,計劃8學時,采用理論與案例相結合的授課形式,主講:①安全技術對策;②安全教育對策;③安全管理對策;④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與評價;⑤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演練、實例。第四部分講授安全檢查的基本知識,計劃6學時,采用理論與案例相結合的授課形式,主講:①安全檢查制度;②工程項目安全檢查;③安全檢查表及實例;④現場管理與急救。第五部分講授事故調查與處理,計劃10學時,采用理論與案例相結合的授課形式,主講:①事故調查的目的及意義;②事故調查的準備;③事故調查的基本步驟;④典型事故的現場勘查;⑤事故分析與處理;⑥事故調查報告。第六部分講授勞動保護,計劃8學時,采用理論與案例相結合的授課形式,主講:①工傷保險;②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③職業病危害與防治。第七部分為復習及考核,計劃4學時,主要形式為過程考核、實踐考核及期末考試。綜合以上《安全管理基礎與法規》課程的主要教學內容,不難看出,采用案例教學法,可以使高職院校道路與橋梁專業學生能夠在專業教師的指導下,結合教學目標,按照教學內容的需要,采用典型案例進行學習、分析、協作進而提高課程學習效果。相對于傳統的以“灌輸”為主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體現的是互動式、啟發式的教學思想,把道路與橋梁施工安全管理過程中的典型問題展現在學生面前,讓學生設身處地地去思考分析,加深對安全管理理論知識和法律法規的理解,提高分析和解決具體問題的能力,激發學生學習興趣,為將來走向工作崗位樹立正確的安全管理工作作風、成為安全管理+技能型的應用復合人才打下堅實的基礎。實踐證明,《安全管理基礎與法規》課程案例教學行之有效。
三“、案例”教學設計與實踐
《安全管理基礎與法規》課程案例教學的主要環節按課前備課準備、課上導入以及動態評價,可以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教師始終是組織者和引導者,居于次要地位;而學生是參與者和思考者,是主要角色。論文接下來按照一個完整的教學流程來具體介紹這幾個環節的實施安排和遵循原則。1.案例的選擇、編寫和設計。從《安全管理基礎與法規》課程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的理論出發,收集、篩選、編寫、設計與教學內容相適應的案例,并保證其真實性或擬真性。為此應遵循以下標準與原則:①典型案例,選擇和編寫適合路橋建設工程中發生概率高的案例;②知識點涵蓋,設計與章節內容相關度高的道路與橋梁施工安全管理與法規案例;③案例難易度,將案例改編為適合高職高專學生應用能力的培養;④案例長短,滿足教學學時要求和課堂教學時間分配。根據以上四條原則以第二章安全生產管理法規與制度第三次課安全生產法規為例,確定如下案例:“某城市環路立交橋工程,長1.5km,其中跨越主干道部分采用鋼-混凝土組合梁結構,跨徑47.6m,合同價1500萬。鑒于吊裝的單節鋼梁重量大,又在城市主干道上施工,承建該工程的施工項目部為此制訂了專項施工方案?!?.案例導入?!栋踩芾砘A與法規》課程案例教學常用的導入方法有兩種:陳訴法和問題法。所謂陳訴法,就是把案例一字不差的展示給學生,這種展示可以是PPT,也可以是視頻,還可以是以學生朗讀的方式。很顯然,這樣的方法優點是信息量大、內容詳實。除視頻案例相對生動以外,整體來看,陳述導入的辦法比較沉悶。與之相對,問題導入法,就是結合案例分析問題,一步步將案例如同剝繭般展示給學生。這種方法一方面可以讓學生帶著問題思考,分析案例情境中的解決辦法,與實際道路與橋梁工程相結合,幫助學生解決實際工程安全管理的相關問題。另一方面,問題導入法的一大優點是,基于同類案例通過問題來設定不同情景,激發學生主動思考,找出解決辦法。3.案例導入問題的設置。最大限度發揮問題導入法的優勢,首先要確定案例導入問題的設置標準,據此提出案例分析的分析問題。①有針對性,案例導入問題的設置既要與知識點環環相扣,又要具有針對施工安全管理與法規的啟發意義;②突出章節重點,問題不能偏離章節教學的主要內容;③問題設定不易過難,提問語言不易過偏,更不要引起歧義;④問題長短以一句話為宜。根據以上四條原則,針對第二章安全生產管理法規與制度第三次課安全生產法規已選定案例為例,設定問題如:“該工程項目應當至少配備幾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說明理由。”以上案例我們還可以通過變化問題的方式,擴充案例情景內容,用在講授第六章勞動保護第二次課工傷保險時的案例:“某城市環路立交橋工程,長1.5km,其中……。若在施工過程中,工程項目組甲工人在施工期間忽發心臟病,即刻被工友送往醫院,但經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該事故可被認定為工傷事故嗎?說明理由。”4.學生進行案例分析與分組討論。全班學生分為若干小組,以小組為單位對上述案例進行分析和討論,每名學生都要積極參與并發表自己的觀點,在自己發言結束后,要認真聽取他人的見解,汲取他人的新觀點。小組討論結束后形成統一的意見或認識,并指派代表向全班對案例作分析、闡述觀點、作小結發言。需要注意的是,教師要及時組織、引導學生討論,把握討論方向,避免偏題。教師在討論過程的始終都不能直接表露自己的觀點,以免對學生的獨立思考造成干擾。當學生的觀點不一致時,可展開討論;當學生的分析判斷有誤時,教師可采取間接提問的方式,使學生意識到問題所在,加以修正。例如,在講授第六章“勞動保護”第二次課“工傷保險”時,學生根據案例的具體實際情況展開充分的分析與討論,甚至還可能是辯論。有的學生認為突發心臟病與勞動無關,是當事人個人身體的問題;而有的同學則認為應當算作工傷,因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案例點評和知識點總結。這一環節是對案例導入、問答互動環節、學生案例分析與分組討論環節以及專業知識的經驗性總結和歸納。案例分析、討論結束后,教師應及時總結本次討論。總結理清案例討論的思路、討論的重點難點和主要問題,達到熟練應用道路與橋梁工程安全管理及法規解決工程實踐問題的目的。教師對學生的表現應及時進行評定和考核,完善對這門課的學生成績評定方式,在平時成績過程管理與考核中重點加以體現、記錄在案。采用這種平時成績實行動態管理和過程考核,對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參與度、法規知識點和安全管理基礎知識點的掌握和運用情況進行考核評定。
四、案例教學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