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價格范文

時間:2023-03-17 10: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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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系統性疾病

要想弄清中國的監管者為什么會要進行醫藥價格改革,以及在改革過程中會遇到什么樣的挑戰,首先要理解中國的醫療系統這個更為廣闊的背景。

直到20世紀80年代,中國政府還一直在為個人醫療保健的花費買單。然而,中國推行市場經濟改革以后,國家取消了公共醫療補助,到2007年,國家給予公立醫院的總體補助只有所有醫院年收入的7%??紤]到政府補助的水平如此之低,醫院只能著眼于另外兩個創收途徑:醫療服務和藥品銷售。但是,對于想努力賺錢的醫院來說,提供醫療服務實際上是個經濟負擔,因此,要想生存下去,它們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藥品銷售的收入。

這樣的現狀讓醫院的動機發生了扭曲,同時也對中國的制藥行業產生了重大影響。醫生的動機同樣也受到了扭曲。有調查顯示,中國的醫生對自己的工資水平極為不滿。通常情況下,他們的報酬要靠醫院因為收入增長而發放的獎金,從而,造成醫生過量開藥、為了賺錢而開藥。

制藥企業同樣為藥品價格的上漲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為了增加自己以及主要客戶――醫院的利潤,在自報生產成本時,制藥企業存在虛報的動機。這種動機也是低價藥品短缺的原因之一。

不滿的病人

在中國,人們普遍覺得醫藥價格過高。而一些研究者在將中國藥品的價格與國際通行價格做比較研究之后卻得出了不同的結論,中國的藥品價格處于低端水平。與此形成對照的是,2004年,在山東省完成的一項藥價調查得出的結論則是:雖然“仿制藥”的價格與國際通行價格大體相當,但是,品牌藥在中國的價格則要高得多。(“仿制藥”是指最初發明人的專利保護到期以后制造的藥品,通常與“品牌藥”的療效相當,但價格比品牌藥低很多。)

毋庸置疑的是,藥品價格對消費者的醫療支出具有重要的影響,占GDP的比重也在不斷上升。藥品花費占門診病人全部花費的50%,占住院病人全部花費的43%。哈爾濱醫科大學的杜樂勛指出,從1978年到現在,衛生保健支出的增長速度一直比GDP的增速快。這一沉重的負擔基本都由個人承擔了。他認為,這種情況造成了個人在衛生保健服務上的開銷大幅增加。

中國醫療保險體系不夠健全的特點,使不斷上漲的個人衛生保健支出雪上加霜。山東大學的孫強等人指出,雖然推出了擴展社會保障計劃的舉措,但覆蓋范圍依然很有限。

增加人們買得起的藥品的供應,因此而成了政策制定者需要優先考慮的一個重點問題。國家發改委已經在全國范圍實施了24輪降價行動,據稱,這些行動為個人共節約了500多億元人民幣(約合73.2億美元)。現在,在中國銷售的藥品有大約60%已經被納入了價格管制的范疇,采用競標過程,通過公開招標集中采購藥品的程序也被引入到了省一級的水平。

然而,監管者推出的各項舉措的結果卻令人失望。

孫強等人談道:“對藥品價格的調控措施對控制醫療費用的上漲似乎作用有限。這種舉措甚至還會帶來使藥品短缺狀況進一步惡化的副作用?!贝送?,他們還提到,沒有什么證據表明,公開競標真正刺激了競爭。很顯然,他們認為,中國的藥品價格改革應該與醫療衛生系統的其他改革協調起來,尤其是醫院的財政改革和醫療保險擴大覆蓋人群的改革。

治標還是治本?

直到今天,監管者似乎一直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并沒有抓住造成中國醫療系統各種問題的根本原因。從這次推出的文件上看,政府的改革方案已經開始著手解決這一問題了。他們提出了這樣的目標:要在影響人們對藥品價格承受能力的三個關鍵環節:醫院財政、醫療保險以及醫藥流動系統,推出不只是“緩解癥狀”的改革舉措。

針對公立醫院和醫生扭曲的動機,該改革方案提出了將醫院重新恢復為非營利機構的構想。改革方案還提到,要為公立醫院制定補貼政策,醫院的所有收入將上交國家,并進行以處方費來提高醫生工資的試點。

這一征求意見稿還提出了一個清晰的目標:到2010年,為全部人口的90%提供醫療保險,在下一個10年結束的時候,醫療保險將覆蓋所有人,正如世界衛生組織的莎拉?巴伯(Sarah Barber)博士談到的,這一計劃的所有環節都非常符合以人為中心的宗旨,非常符合由世界衛生組織倡導的基本衛生保健模式。

該改革方案還采納了外國投資的制藥公司提出的一項建議――廢除目前執行的在醫院藥品上加價15%的統一規定,支持試行差異化定價辦法。更昂貴的藥品實行更低的加價率,反之亦然。

此外,如果有效,那么針對基本藥物實施的試點計劃,將有助于限制藥品批發商的加價率,同時,還能將規模經濟注入到藥品流動網絡中去。無論人們對這一改革藍圖的其他方面存有多少爭議,巴伯博士都主張,在基本藥物上一定要取得一致意見,基本藥物是世界衛生組織給予重點關注的對象。

就像很多其他國家一樣,中國也已經擁有了自己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然而,正如這個改革方案含蓄承認的,現在依然存在著無法獲得基本藥物以及基本藥物價格無法承受的問題。按該方案的目前版本,到2010年,80%的基層醫療機構將可以很容易地獲得價格合理的基本藥物。此外,針對基本藥物的醫療保險補償制度也將得以實施。巴伯博士認為,總而言之,就基本藥物來說,中國的監管者的思路是正確的。

此外,根據一項有人認為將會對藥品批發商加價產生廣泛影響的創新,改革方案要求,將基本藥物的價格印刷在藥品的外包裝上。為降低藥品批發商的加價率,人們已經嘗試了很多試行辦法,但效果不一。比如,廣東省率先采用了“陽關在線公開招標”的方法,以增加藥品集中采購的透明度。這種方式強迫制藥企業將藥品價格在進入醫院之前削減了大約20%。與此同時,江蘇省試行了讓省內銷售額最高的藥品批發商托管80家醫院藥房的舉措。但這種辦法未能取得成功,因為批發商和醫院達成了協議,前者將自己收入的40%以酬金的名義劃轉給醫院。

然而,“中國醫藥企業競爭力項目”的李主任認為,新方案將會給藥品流通行業帶來直接的重大影響。他認為,雖然創新性舉措會在基本藥物上首先試點,不過用不了多長時間,就會全面鋪開。小規模的藥品批發商將會被擠出市場,因為規模經濟會讓它們逐漸走向衰落。

李主任說:“這些政策還會對中小型制藥企業產生間接影響?!边^去,中小型制藥企業主要依靠地方藥品批發商銷售自己的產品。但以后,它們必須得向大型批發商求助了,另外,如果它們的產品不合標準,那么,批發商就不愿意銷售,到時,小型制藥企業會發現,自己很難存活下去。從理論上說,規模經濟將會得到進一步的發展,有利于壓低藥品的價格。

改革:如何開具處方?

盡管如此,中國的很多學者和評論家還是對該方案提出了嚴厲的批評。改革方案公布之前醞釀了很長時間,據稱,爭論的焦點在于:政府增加的投入是應該用于完善醫療保險制度,還是用于資助醫院。兩種觀點都出現在了最后文件中,從而,人們擔心,機構間的僵局尚未被打破,改革的效力會受到削弱。

這一改革方案尚缺乏細節,沒有解釋如果醫院被重新恢復為非營利機構,政府將會如何為它們提供財政支持。而且也沒有為政府的支出設定具體的目標,只是要求政府逐漸增加支出,以減輕醫療系統對病人花費的依賴。那么,醫生的工資結構有什么明確的改革措施呢?

另一方面,世衛組織的巴伯博士談到,系統性的改革必然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正如獨立衛生保健分析家劉易斯?何塞(Lewis Husain)所說:“這個改革文件只是試驗的藍圖,而不是全國推行的行動計劃?!彼€談道:“這就意味著它是判斷官方潛在路線的途徑,但是,它離真正發揮作用尚有很長距離?!币坏┦占搅烁嗟囊庖?,并將它們包容進來,便會進行更多的試驗,試驗的結果將會被用于更進一步的評估,而評估的結論則會在后續的改革中貫徹實施?!瓣P鍵在于,從眼下來看,這一改革方案的影響很可能相當有限?!焙稳J為。

篇2

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也是這次“兩會”期間備受代表、委員共同關注的焦點之一,代表、委員們通過實地走訪、調查研究,,全國公務員公同的天地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見和建議。一些代表委員認為:看病難問題與國家衛生資源配置不合理直接有關;看病貴、藥價高表面上看是政府監管不到位造成的,但本質上是體制機制不合理造成的,不改變這種制度設計,不理順醫藥衛生領域各種收入的分配關系,即使再加大監管力度,付出更多的行政監管成本,也難以在看病難、看病貴、藥價高等問題上取得突破。政府有關部門已經連續進行了次藥品降價,但國家整體醫療費用并沒有減少,因此來說,采取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方式,單純靠降低藥品價格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老百姓看病難、看病貴、藥價高的深層次問題,多管齊下已經成為兩會代表委員的共識。鑒于此,筆者認為,增加藥品價格透明度,在藥品包裝上直接標示藥品價格不失為有效降低藥品價格的方法之一。

大家都知道,從宏觀政策角度來說,藥品價格實行國家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從藥品流通微觀角度來說,藥品價格分為出廠價、批發價、零售價,還有一個不成文但客觀存在的醫院藥房價。按照現行的藥品流通體制,無論是實行政府定價的藥品,還是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通過藥品流通、使用環節層層加碼,有的藥品到患者手中價格成倍的翻番,有的甚至翻成了天價。國家為了降低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價格,在藥品最高限價的基礎上實行政府招標采購,然而操作過程中無形又增加了一筆不菲的招標費用,這些費用最終又通過銷售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還有就是藥品生產企業,藥品商和廣告人為了謀取暴利,相互勾結,擅自變更藥品功能主治范圍,肆意夸大藥品療效,高價銷售藥品坑害消費者。所有這些違法違規行為,根本目的是利益驅動,根本原因是藥品價格透明度不高。盡管國家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新聞媒體了藥品價格公告,但是群眾對此真正了解和熟知的并不多,這就給了違法違規分子以可乘之機。

那么如何進一步增加藥品價格透明度呢?筆者建議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重新修訂“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規定(暫行)”,增加“藥品價格標識”條款。同時,對已經批準的藥品包裝重新進行審訂,增加藥品價格標識內容,并限令截止一定時間停止使用。具體來說,對于尚未正式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只適用于臨床實驗而禁止上市流通的藥品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定價原則依法核準藥品價格,并在藥品包裝上直接標識臨床實驗價;凡屬于國家定價的藥品、標識出廠價和流通價(國);屬于政府指導價的藥品標識出廠價和流通價(導);屬于市場調節價的藥品,標識出廠價和流通價(市)市場調節價由政府相關部門(發展改革委、物價部門)依法通過必要干預的方式,會同藥品生產企業共同制定。藥品零售企業通過銷售利潤返利的方式從批發企業獲得一定比例的銷售利潤,藥品生產企業與批發企業、醫療機構,批發企業與藥品零售企業、醫療機構通過銷售利潤分配方式實現雙贏。未設立藥品批發流通環節的,藥品零售企業直接通過銷售利潤返利的方式從藥品生產企業或者其商處獲得一定比例的銷售利潤,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醫療機構通過銷售利潤分配方式實現雙贏。

那么,直接標識藥品價格的方法的好處具體有那些呢?

⒈以透明度明顯增強的藥品生產、流通環節兩價制取代原來透明度相對較低的批發價、零售價和醫院藥房價的三價制,既有利于價格主管部門監管,又有利于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和自我維權,杜絕了藥品流通、使用環節層層加價的現象。

⒉促使藥品招標由原來的價格為主,質量為輔的招標模式向質量第一的藥品招標新理念的轉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或者杜絕暗箱操作、收受投標企業回扣的違法違紀現象發生,使政府藥品招標采購行為不斷得到規范。

⒊能夠有效遏制虛假藥品廣告坑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發生。沒有了肆意加價牟取暴利的空間,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商再也不會做賠本賺吆喝的傻事,從而能夠從根本上解決違法藥品廣告屢查屢犯、屢禁不止的疑難問題。

⒋有利于藥品市場的良性競爭,實現優勝劣汰,從而使藥品生產、流通秩序不斷得到規范。那些藥品品種市場競爭力差、低水平重復生產的小型藥品生產企業將會逐步淡出藥品市場,從而激發企業提升藥品研發和創新意識,研發、生產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市場競爭力的新藥,進而帶動整個藥品生產企業的良性發展勢頭,推動我國醫藥經濟健康發展,不斷提高我國藥品國際市場的知名度和競爭力。

⒌能夠有效規范醫生職業行為,有效預防違背職業道德、濫用臨床實驗藥品收取紅包的違法違紀行為。同時,有利于患者自主選擇是否同意使用臨床實驗藥品,依法維護自身健康權和經濟利益。

篇3

關鍵詞:政府;藥品;價格管理

1藥品的特殊性

1.1藥品的專屬性

藥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專門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醫生的指導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藥。針對不同疾病的藥品彼此之間不以互相替代,藥品也不能當作補品長期食用,藥品濫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產生“藥源性疾病”。

藥品的專屬性表現在對癥治療,患什么病用什么藥。處方藥必須在醫生的檢查、診斷、指導下合理使用。非處方藥必須根據病情,患者自我診斷、自我治療,合理選擇藥品,按照藥品說明書、標簽使用。

1.2藥品的兩重性

藥品用的得當,就可以治??;如使用不當,則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鹽酸嗎啡,使用合理是鎮痛良藥;管理不善,濫用又是成癮的。

1.3藥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質量標準的藥品才能保證療效。國家制定了《藥品管理法》,對藥品嚴格監督管理,并制訂和頒布了國家和地方兩級藥品標準,規定了嚴格的檢驗制度,以保證藥品的質量。

1.4藥品的限時性

藥品儲存有嚴格的時限期。過期藥,藥效改變,不得再用。時限性還表現在搶救病人急需用藥時,一旦需要,必須保證藥品的及時供應。尤其在解毒、急救、災情、疫情、戰爭等緊急情況需要藥品時,用藥的及時關系到一個人甚至成千上萬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藥品生產、經營部門平時就應有適當儲備。只能藥等病,不能病等藥。有時藥品雖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寧可到期報廢,也要有所儲備;有些藥品即使無利可圖,也必須保證生產供應。

2公民的基本權利要求政府有所作為

憲法作為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問題的國家根本法,要將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確認下來,將統治階級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現為國家意志。憲法的作用亦稱憲法的功能,是指憲法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行為,以及社會現實生活的能動影響,是國家意志實現的具體表現。憲法在保障公民權利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創制憲法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實現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增進共同的幸福。憲法為了實現這個最終目的,主要基于三個原則來進行:一是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三者相互協調的原則;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原則,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權;三是權利和義務相一致原則。這些原則既是對全體公民的要求,同時也是對國家機關依照憲法的規定行使國家權利的要求。

我國藥品流通現狀混亂,最終導致藥品費用虛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這些都無疑踐踏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權,如果公民的基本權利都無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職。根據我國現在看病難、看病貴等一系列問題的凸顯,政府應該有所作為。

我們知道,醫藥屬于特殊行業,其進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壟斷性供應者,其競爭的優越性將無法體現,并會出現剝削消費者的潛在可能性,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動。雖然全球的發展趨勢是把醫藥行業市場化,但又必須接受政府某種形式的管制,即價格管理。

3從信息不對稱理論看藥品價格管理

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市場交易的各方所擁有的信息不對等,買賣雙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質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較多的相關信息,處于信息優勢地位,而另一方則處于信息劣勢地位。在各種交易市場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正常情況下,盡管存在信息不對稱,但根據通常所擁有的市場信息也足以保證產品和服務的生產與銷售有效進行;在另一些情況下,信息不對稱卻導致市場失靈,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政府進入市場。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對稱”是市場失靈的表現之一。市場的趨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間傾向于互相保密。同時市場的廣闊性和復雜性,使個別的商品生產者無法知曉所有的相關信息,必然導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務顯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費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

3.1生產廠家與醫院之間

在醫藥生產廠家與醫院之間,他們二者所掌握的藥品的成本信息不對等,生產廠家比醫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處于信息優勢地位,而醫院則處于信息劣勢地位。處于信息劣勢的醫院不能對處于信息優勢的生產廠家的成本進行控制。所以,醫院這一方對生產廠家存在戒備心理,會很謹慎做出自己的決策。

3.2醫院與患者之間

同理,在醫院與患者之間也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人們生病就必須看醫生,也必須吃藥,而且患者吃什么藥、吃多少必須在醫生的建議和指導下進行,患者沒有能力對藥品進行選擇和比較,屬于弱勢群體。醫院在這個環節處于信息優勢地位,在藥品終端銷售中處于主導地位,在絕大部分藥品有醫生處方消費的情況下,醫院成為藥品銷售的主渠道,而醫療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競爭,從而會嚴重損害患者的利益。

3.3生產廠家與患者

由于這二者之間并沒有直接的聯系,而是通過以上兩對信息不對稱中推導出來,患者對生產廠家生產的藥品質量、價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種功效的藥品中,由于處于信息的劣勢,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這就需要醫院這個橋梁來給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實惠。

通過上面分析,我們已知道生產廠家與醫院之間,醫院與患者之間,生產廠家與患者之間都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要想使生產廠家與患者之間信息對稱,就需要醫院來公開信息,但是醫院又與患者以及生產廠家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他們之間不可能自行解決問題,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進行協調和解決,那么這個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預。

信息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會出現“搭便車”的現象,從而導致沒有人進行信息的收集。醫藥流通中的信息也是這樣,所以政府應介入解決信息問題,即對藥品實行價格管理。

解決醫藥流通中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政府必須介入其中是因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業不愿進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種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時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優勢,進行醫藥流通,集中招標,價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開化、透明化。醫藥行業屬于特殊行業,具有壟斷性質,只有利用政府的強制性才能使藥品壟斷者公開信息,以緩解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問題。

4從委托理論看藥品價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來自法律范疇。從信息經濟學角度,不同利益目標的雙方從有意簽署合作協議開始就形成了委托關系,我們稱擁有私人信息優勢的一方為人(agent),另外一方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對稱是問題的核心。

委托理論的主要觀點認為,委托關系是隨著生產力大發展和規?;笊a的出現而產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產力發展使得分工進一步細化,權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識、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權利;另一方面專業化分工產生了一大批具有專業知識的人,他們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權利。但在委托的關系當中,由于委托人與人的效用函數不一樣,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財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資津貼收入、奢侈消費和閑暇時間最大化,這必然導致兩者的利益沖突。在沒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為很可能最終損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現實世界中普遍存在著委托關系,如股東與經理、經理與員工、選民與人民代表、原(被)告與律師、甚至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都可以歸結為委托人與人的關系。

筆者認為公民、政府及醫院(本文特指公立醫院)三者之間存在雙重委托關系。

4.1公民與政府之間

如前所述,藥品具有特殊屬性,政府應該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醫療保險基金,為公民提供便利的醫療服務。在此公民為委托方,而政府為方,政府公民的醫療保障,利用醫療保險基金,為公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衛生保障,實現公民的基本權利。由于政府部門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為委托人的公民應對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保證醫療保險基金的??顚S?,從而實現委托人的利益。

4.2政府與醫院之間

篇4

天津大學藥物科學與技術學院 天津 300072

【摘要】

目的:綜述藥品價格指數的研究方法,為藥品價格指數實證研究提供方法學借鑒。方法:以近年來的國內外研究文獻為基礎,從指數方法(公式)、藥品產品的定義、價格和數量計量單位三個方面進行綜述,并對選擇不同方法的優缺點以及測量偏倚進行評析。結果:價格指數的結果會隨著指數公式所選擇的權重、產品的定義以及價格和數量計量單位的不同而不同。在指數公式的選擇中是否考慮了新產品上市和老產品退市的產品更新換代問題以及產品的質量變化問題等同樣會使得指數結果具有較大差異。結論:藥品價格指數的研究方法還有待進一步研究完善,學術界應致力于對價格指數進行更深入的研究,以達到更精確的測量。在實證分析中盡可能采用多種方法進行計算,以更加準確地反映藥品價格水平的變化。

關鍵詞 藥品; 價格指數; 測量偏倚; 方法學

中圖分類號:R197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4-2982.2015.07.010

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71203155)

作者簡介:馬芳芳,女,碩士,主要研究方向為藥物經濟學。E-mail: mafangfang_sdsf@163.com

通訊作者:吳晶。E-mail: jingwu@tju.edu.cn吳晶

滿足人們的用藥需求,提高藥品的可及性,一直是社會亟待解決的焦點問題。在影響藥品可及性的眾多因素中,藥品價格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1]過高的藥品價格會降低貧困人口對藥品的可及性,加重國家和社會的負擔,而過低的藥品價格又會阻礙制藥產業對新藥研發的投資,減少創新藥品的出現,進而影響未來有效藥品的可及性。因此,保證藥品價格的合理水平,成為藥品是否可以繼續或者更好地為人類健康服務的關鍵問題。

價格指數提供了測量藥品價格水平的方法。具體來講,價格指數是反映不同時期商品(或服務項目)平均價格水平的變化方向、趨勢和程度的經濟指標,它通常使用現期價格和基期價格的相對比值來表示。[2]價格指數的實際計算過程較為復雜,在計算價格指數時,指數結果會隨著所選擇的指數方法(公式)、指數公式中產品的定義以及指數公式中價格和數量計量單位的不同而不同。[3]

本文在系統檢索和總結國際藥品價格指數方法學文獻的基礎上,從藥品價格指數公式、公式中藥品產品的定義以及藥品價格和數量計量單位三個方面予以綜述和評析,討論不同方法的優缺點及測量偏倚,以期為我國藥品價格指數實證分析提供方法學借鑒。

1 價格指數方法

從指數方法發展的歷史來看,最初價格指數是不考慮權重的,只是將不同商品的價格直接相加后進行比較。[4]但這存在兩點缺陷,一是由于計量單位不同,很多商品的價格并不具有可加性;二是每種商品對價格總體水平的影響程度也不盡相同。為解決上述問題,研究者們提出根據商品的相對重要性給予相應的權重,以構造并計算價格指數。但以權重為基礎的價格指數方法仍然沒有解決產品質量變化的問題。價格指數編制的基本假定是現期和基期的產品是“同質可比”的,但是隨著經濟和技術的飛速發展,產品質量會發生巨大變化。一方面,市場上已有產品的質量(性能、外觀等特征)會發生變化;另一方面,新產品不斷上市,老產品不斷退市,產品更新換代越來越快,“同質可比”的假定很難成立。保證樣本的“同質性”是目前價格指數編制必須解決的一個關鍵問題。[5]

1.1 固定權重價格指數

固定權重價格指數指以固定的一籃子商品的數量(Q)作為固定權重來計算價格指數。經典的固定權重價格指數包括拉氏價格指數和帕氏價格指數。

1.1.1 拉氏價格指數

拉氏價格指數(Laspeyres Price Index)由德國經濟學家Etienne Laspeyres于1864年提出。這是我國國家統計局用于計算居民消費者價格指數(Consumer price index, CPI)的主要方法。該指數以基期數量(Q0)作為權重,計算現期價格和基期價格的比值(公式1)。這種方法假設基期藥品的消費結構是保持不變的,即人們在一定時期內總是使用與基期相同品種、相同數量的藥品,所以不同價格的藥品使用數量變化(即權重的變化)的影響不會在指數上有所體現。拉氏價格指數適用于反映基期固定的一籃子藥品的純價格變化(即由于供求關系變化而引起的價格變化),也即由于價格的變動,消費者要維持基期的消費水平要多(或少)承擔多少成本。[6]

式中,LP表示拉氏價格指數,0代表基期,1代表現期,P表示的是某一產品價格,Q表示的是某一產品的數量。

1.1.2 帕氏價格指數

實際生活中,人們更關心在現期消費數量和結構下,藥品價格變動對藥品費用的影響。于是,德國經濟學家Hermann Paasche于1874年提出了帕氏價格指數(Paasche Price Index)。該指數以現期數量(Q1)為權重,計算當期價格和基期價格的比值(公式2)。這種方法反映了消費者按照目前的消費結構購買商品的支出變化。帕氏價格指數反映的是在消費數量已經變為現期消費數量的情況下,由于價格變動而增減的成本,不但反映了價格的變動,還反映了消費數量的變動,因此帕氏價格指數不適用于反映純價格變化。

式中,PP表示帕氏價格指數,0代表基期,1代表現期,P表示的是某一產品價格,Q表示的是某一產品的數量。

固定權重的價格指數,總是假設基期或現期藥品的消費結構保持不變,但在實際生活中,藥品的消費結構總是變化的。因此,采用固定權重價格指數測得的價格水平與現實情況總是存在偏倚。Nutter等學者均在理論上使用生產可能性曲線證明拉氏價格指數有向上的偏倚。[7]Gerschenkron使用實證研究數據驗證了這一理論斷言,并稱這種效應為Gerschenkron效應[8],即LP?PP> 1,這一效應也在一些國家的藥品價格指數中得到驗證[9]。但是,Danzon等人的研究發現,LP?PP> 1并不總是成立的。[10-13]研究顯示,在一個供求關系正常的市場環境中,即商品的價格與需求量是反向運動時(商品的價格上升,該商品的消費量下降,權重減低),拉氏價格指數總是把權重固定在基期,所以價格下降的藥品的權重被低估,價格上升的藥品的權重被高估,導致LP?PP> 1。相反,當商品的價格與需求量呈正向運動(即商品的價格上升,該商品的消費量也上升)時,價格下降的藥品的權重被高估,價格上升的藥品的權重被低估,導致拉氏價格指數產生向下的偏倚。因此,如果研究發現拉氏價格指數存在向下的偏倚,就表明這一市場的供求關系反常,即商品價格上升,需求量也上升。

1.2 非固定權重價格指數

固定權重的價格指數雖然計算簡單,便于前后動態比較,但現實中由于沒有考慮到不同價格藥品的權重變化以及新產品上市和老產品退市的更新換代問題,導致所獲得的價格指數偏高或偏低。要使指數結果更接近實際情況,就要及時更新權重和更好地追蹤市場上現有的產品。近年來學者們開始使用非固定權重的費氏價格指數和鏈式價格指數來更精確地測量藥品價格水平。

1.2.1費氏價格指數

費氏價格指數(Fisher Price Index)由美國經濟學家Irving Fisher于1922年提出。該指數的計算方法為拉氏價格指數和帕氏價格指數的幾何平均數(公式3)。由于它所使用的權重來自基期和現期,即考慮到了基期和現期藥品消費數量的變化,因此將拉氏價格指數和帕氏價格指數不同的偏倚平均化,使計算結果處于拉氏價格指數和帕氏價格指數之間。[10-11,14]理論研究顯示費氏價格指數是較優的價格指數形式,被稱為理想指數。[15]

費氏價格指數考慮到了藥品權重的變化,能夠較好地反映實際價格的變化,但沒有考慮新藥品上市和老藥品退市的問題。

式中,FP表示的是費氏價格指數,為拉氏價格指數(LP)和帕氏價格指數(PP)的幾何平均。

1.2.2 鏈式價格指數

以上幾種價格指數方法都沒有考慮同類產品的更新換代,即新產品上市和老產品退市的問題。隨著人類疾病譜的變化和新醫療技術的誕生,藥品更新換代頻繁。新藥不斷涌現,獲得較高的定價,老藥遭受降價不斷被淘汰退市。因此,是否將新藥品計入價格指數會對指數結果產生較大的影響。[16]

近年來美國經濟分析局(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BEA)和美國勞動統計局(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BLS)開始用鏈式價格指數法來計算一些價格指數(如GDP價格平減指數、城市居民消費者價格指數等),以更好地追蹤市場上現有產品的價格水平。[17-18]鏈式指數理論認為,為了更好地跟蹤市場上的現有產品,在構造價格指數時,時間跨度不宜較長,或者將較長的時間劃分成幾段,分別計算每段的價格指數,然后將每段時間的價格指數累積。如在計算2009—2011的藥品價格指數時,可以構造兩個費氏價格指數,一個是2009—2010的費氏價格指數(F2009,2010),另一個是2010—2011的費氏價格指數(F2010,2011),然后將這兩個價格指數累積,即得到鏈式費氏價格指數(Chained Fisher index),具體見公式4。同理可以構造出鏈式拉氏價格指數和鏈式帕氏價格指數。

鏈式價格指數適用計算時間跨度較長的價格指數。在實證研究中,鏈式價格指數通過將較長的時間段劃分成多個短的時間段,能夠及時更新權重并且能夠很好地將新上市藥品計入指數,所以能更好地反映藥品價格的實際變動情況。文獻研究發現基于鏈式指數的藥品價格指數上漲速度要慢于相應的非鏈式價格指數的結果[19-21],說明新藥的價格增長速度是慢于老藥的。但是Berndt和Cockburn等人在美國抗抑郁類藥品研究中發現了相反的結果,研究顯示新藥的價格增長速度快于老藥[22]。

鏈式價格指數可以減少消費結構變化帶來的影響,更好地追蹤市場上的現有藥品。但是由于季節、疾病爆發或者藥品促銷等原因,導致藥品價格和銷售數量在某一時間段發生較大變化,會使鏈式價格指數結果產生較大偏差[23-24],所以在計算鏈式價格指數時每個時間段不宜太短,至少以一個季度為一個研究周期[11]。

1.3 Hedonic價格指數

為了保證樣本的“同質性”,使價格指數只反映由于供求關系變化而引起的價格變化,那么產品質量(特征)變化引起的非價格因素的影響應該從價格指數中剔除,這個剔除質量影響的過程稱為質量調整。[25]Hedonic理論提供了一種質量調整的方法,用該方法構建的價格指數主要集中在房地產、計算機等領域。藥品的Hedonic價格指數研究很少,現有的實證研究主要針對抗胃潰瘍藥、抗抑郁藥、抗關節炎藥、抗直腸癌藥。[23,26-28]

Hedonic理論假定不同質量的商品是其商品特征或者品質的集合,而商品的價格是這些特征的綜合反映和表現。將商品的價格作為因變量,將影響商品價格的各種商品特征作為解釋變量,建立一個Hedonic函數(公式5),用回歸的方法剔除質量變化(商品特征的變化)帶來的價格變化,只留下僅由市場供求變化而引起的價格變化。

式中,Pi是商品i的價格,Ci是商品i的特征。

最常用的Hedonic函數形式是半對數形式的回歸模型。[5]文獻中藥品Hedonic價格指數多采用的是將時間變量引入Hedonic回歸方程中的時間虛擬變量法(公式6),以時間虛擬變量的回歸系數之間的相對關系表示指數,這種方法得到的指數結果小于未經質量調整指數方法的結果。

式中,Pi,t是藥品i在t期的價格;Ck,i,t是在t期商品i的第k個特征的數量。

該方程的回歸系數βk表示特征k的隱含價格,即其他條件不變時,藥品的特征k每變化一個單位,商品價格的變化值;Di,t是時間虛擬變量,如果在現期t時,則Di,t=1,否則Di,t=0。時間虛擬變量的回歸系數δt是藥品i剔除了物理特征變量影響(質量調整)之后僅隨時間變化的價格變化,即僅由供求關系變化而引起的價格變化,所以Hedonic價格指數可以用時間虛擬變量的回歸系數表示(公式7)。Hedonic價格指數也可以采用鏈式指數的理論,構造鏈式Hedonic價格指數,將新上市藥品納入指數(公式8)。

Hedonic價格指數是產品質量調整的一種重要方法,但也面臨一些挑戰。首先Hedonic方法對數據的要求較高,不僅需要交易價格資料,還需要商品的各種型號以及每種型號的各種性能的情況,對藥品領域還需要藥品的臨床信息(有效性、副作用等)。其次,在編制價格指數時,并非所有的產品屬性都能被觀測者觀測到,未被觀測到的產品屬性可能會對指數結果有較大影響。[29-30]此外,Hedonic方法本身隱含一種假設:即產品特征對價格的影響在一定時期都保持不變,這是不現實的。[31]因此Hedonic指數方法還需要不斷發展和完善。

2 藥品產品的定義

藥品產品定義可以有多種,最常用的有兩種,即將具有同樣有效成分的藥品(通用名定義)作為一種產品,或更細化地將具有同一有效成分、劑型、規格、生產企業的藥品作為一種產品。如何定義一個產品會對指數結果產生較大差異。產品定義的越細,統計過程中發生缺價的可能性就越大,且工作量大。產品定義的越寬,指數結果里就會更多地包含新藥上市和用藥結構變化的影響,但價格指數反映純價格變化的功能被削弱。[32]

在計算藥品價格指數時,最具有爭議的問題是是否將含有相同有效成分的品牌藥(原研廠商的產品)和通用名藥(仿制廠商的產品)視為同一個產品。文獻中存在兩種定義:(1)將含有相同有效成分的品牌藥和通用名藥視為兩種異質的產品。在美國,這種做法可以通過國家藥品編碼(National Drug Code,NDC)實現。對于在美國上市的所有藥品,都會有一個唯一的10位數的3段數字編碼,各段數字分別代表公司、產品和包裝。(2)將具有相同有效成分和劑量的品牌藥和通用名藥視為相同的產品。在美國,這種做法可以通過通用名藥品標示符(Generic Product Identifier,GPI)來實現。GPI是一個14位數的通用名藥品編碼。

本文將以一個假定的例子來闡述兩種定義對指數結果的影響。假設一個品牌藥X的日價格為1元且保持不變,當它過了專利期,相應的通用名藥Y的日價格為0.7元,在Y進入市場后,有50%的市場銷量由X轉入Y(表1),那么該通用名藥品(包括品牌藥和新進入市場的通用名藥品)的市場收入會下降。在拉氏價格指數計算中,在定義(1)中,由于X和Y被視為不同的產品,Y作為一種新的產品,并沒有被納入指數公式,被納入指數公式的產品只有X。由于X產品的藥品價格一直為1元,所以藥品的拉氏價格指數為1。通用名藥上市帶來的價格下降不會在價格指數上表現,那么藥品市場收入的減少就歸因于藥品數量的減少,盡管現實中藥品的使用數量沒有改變。在定義(2)中,即 X和Y被看作同一個產品,那么在專利期內藥品的價格是X的價格,為1元,而在專利期過后藥品的價格是X和Y的平均價格為0.85元,藥品拉氏價格指數下降,為0.85,則藥品市場收入減少,歸因于藥品平均價格的降低。由此可見,基于定義(2)得到的指數結果要小于基于定義(1)的指數結果。

在Aizcorbe和Nestoriak的研究中,基于定義(1)計算的指數增長速度是基于定義(2)的兩倍,這與該研究期間大量通用名藥品上市相關,反映了品牌藥與通用名藥之間的一種替代效應。[22]有研究認為,由于患者僅在乎有效成分,因此,定義(2)更合理一些。但是在藥品市場上,有些相同有效成分的品牌藥和通用名藥品的藥用輔料并不相同,致使藥品有效性和不良反應存在差異,從這個角度看定義(2)又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如何更好地進行單一藥品品種的定義有待進一步研究。

3 藥品價格和數量計量單位

一般來說,藥品價格和數量是以最小零售包裝單位計算的,但是在價格指數計算中卻不能簡單使用最小零售包裝為單位。因為藥品有不同的包裝規格,從而使藥品間的價格不具有可比性。從理論上講,人們更關心取得相同治療效果時每治療療程的價格,所以以療程作為價格和數量的計量單位是較優的選擇。但由于對每種藥品療程的統計十分繁瑣,除需要藥品的交易數據外還需要實際的臨床信息,因此以療程作為藥品價格、數量的計量單位難以實現。

目前研究中常用的計量單位包括以每克有效成分為單位、以每最小用藥單位為單位(以每片、每粒、每5ml液體制劑為單位)、以限定日劑量(Defined Daily Dose,DDD)為單位。其中DDD是WHO藥物利用研究小組推薦的藥物計量單位,它是指某一特定藥物在其主要適應癥下的成人每人每天的平均劑量,考慮了實際的臨床實踐,但忽略了取得相同治療效果的治療療程之間的差異。利用DDD將各種藥品的數量統一轉化為用藥頻度(DDDs),即該藥品的數量可供一人服用的天數;將藥品的價格同一轉化為藥品日價格(DDDc),即服用該藥的日平均費用。DDDs和DDDc計算公式見公式9和10。雖然DDDc沒有考慮到療程的影響,但是相對于藥品的單位價格能更準確地反映治療價格的相對變化,被認為是一種較優的計量單位。[33]

DDD取值可參考WHO的DDD值數據庫。對于某些在該庫中找不到DDD值的藥品,可以參照《新編藥物學》及藥品說明書的日劑量計算DDD值。對于沒有明確DDD值的藥品,如某些抗腫瘤藥品,則不可以用DDD作為計量單位,這時需要用其他計量單位。

4 小結

在選用藥品價格指數方法時,及時更新數量權重并將新藥計入指數計算的指數方法比不考慮藥品消費結構變化的指數方法更能反映實際的藥品價格變化,因此費氏價格指數要優于固定權重的指數方法,而鏈式指數方法又優于相應的非鏈式指數方法。但由于在某一段時間內藥品價格和數量因為各種原因會發生較大波動,使得鏈式指數結果容易發生較大偏倚。此外,在編制價格指數時,產品質量(特征)的變化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Hedonic理論是一種較好的質量調整方法,但是這種方法不僅需要完備的交易資料,還需要藥品的臨床信息(安全性、有效性等),其理論本身也存在缺陷,需要不斷地發展和完善。

由于患者僅在乎有效成分,因此,將具有相同有效成分和劑量的品牌藥和通用名藥視為相同的產品更合理一些,但有些品牌藥和通用名藥品的藥用輔料并不相同,導致藥品有效性和不良反應存在差異,這種產品定義方式也存在缺陷。因此,如何更好地進行單一藥品產品的定義仍需研究。

衛生經濟學家認為DDD是一種較優的藥品價格和數量計量單位,雖然沒有考慮到療程的影響,但相對于藥品價格和數量的其他計量單位更能準確地反映治療價格的相對變化。

國內學者對藥品價格指數的編制方法有所研究[32-34],但是利用現實數據進行價格水平測量的實證研究較少[12-13,35],且這些實證研究采用的是固定權重的拉氏和帕氏價格指數,并將指數中的產品定義為具有同樣有效成分的藥品(通用名定義),計量單位為DDD。以鏈式價格指數和Hedonic價格指數進行的研究在我國處于空白狀態。我國藥品價格水平主要由國家統計局測量和,官方指數的計算通常采用拉氏價格指數的方法。鑒于價格指數的結果會隨著所選用的指數公式、公式中藥品產品定義及價格和數量計量單位的不同有較大差異,學術界應致力于對價格指數進行更深入地研究和精確測量,在以后的實際操作中盡可能采用多種方法,以便更清楚地認識到方法學本身對研究結果的影響,更加準確地反映藥品價格水平的變化,為我國藥品價格政策提出方向性的建議,以保證藥品的合理水平及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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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根據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頭孢呋辛等22種藥品零售價格的通知》(粵價[2005]186)精神,近期我局開展藥品價格檢查工作。我局于10月20日起組成兩個檢查小組,開展藥品價格檢查。原創:具體做法是,一個小組負責區內各個醫院藥品價格執行情況檢查,一個小組負責區內各藥店零售藥品價格檢查,重點對國家公布的22種降價藥品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經營者是否真正落實降低藥品價格,確保降價措施落到實處。

一、醫療單位藥品價格執行方面:

本次檢查區內醫療單位藥品降價執行情況,以抽查的方式進行。共抽查醫院9家,其中區、鎮醫院8家,私營醫院1家。除x醫院屬民營醫院不需參加招標藥價外,各醫療單位對國家最近公布降低的頭孢呋辛等22種藥品的零售價格,都在10月10日通過招投標海虹網的通知,全部已按規定把藥價調整下來,所經營的品種對照文件的規定,約有15%至20%的品種實際零售價還低于政府規定最高零售價格,如氟康唑膠囊0.15g*1粒,醫院執行招標中標品價是8.40元/盒,政府最高零售價是8.90元/盒,阿奇霉素針0.25g*100ml招標中標價是26.5元/盒,政府最高零售價是29.20元/盒。而x也嚴格執行藥品價格政策,沒有高于政府限價。沒有發現有醫療單位超出網上采購中標藥品的零售價。同時醫療單位對庫存藥品的價格都進行了調整,都相應執行降價后的藥品價格。

二、藥店零售藥品價格執行方面:

本次檢查區內藥店零售藥品降價執行情況,原創:也是以抽查的方式進行,共抽查區內藥店15家。從國家公布降低的22種藥品的零售價執行情況來看,x醫藥連鎖店有限公司屬下的各分店落實得比較好,原因是該公司在降低有關藥品價格后,進行清現,對應批發價、零售價按規定作了調整,并列出降價藥品清單,于2005年10月8日下發給屬下各分店,各分店按新的價格標準執行。而其它的藥店,如x藥店在我區分店,x藥店的分店,及其他一些單獨經營的個體藥店,對公布降低的22種藥品零售價銷售標價方面,市場價仍執行降價前最高零售價,沒有即時降價,如:氧氟沙星(泰利必妥)片劑100mg*10片的,規定18.9元/盒,標價22元/盒;鹽酸環丙沙星片(林青)250mg*20片規定19.5元/盒,標價21元/盒。對這些違反價格規定的處理,由于都是個體經營,在購銷過程中,查無記錄,取證難度大,因此責令這些店鋪立即糾正。在明碼標價上,一些藥店存在不規范的現象,大部分以打碼形式標價。我局對標價不符合規范的,作出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我局將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

篇6

內容提要:我國對國家藥品價格談判機制的構建尚處在探索階段,存在著談判價格機制設定缺乏客觀依據、談判流程尚不成熟等問題。通過對比德、法、澳等國藥品價格談判模式,本文作者提出的保障機制運作的協調性和可持續性是今后一段時間內價格談判機制的完善方向,對此建議我國醫保藥品價格談判應充分考慮藥品價值與創新性,做好談判后的對接工作,建立專業評價機構,確保談判機制的協調高效可持續運作。

關鍵詞:藥品價格改革;醫保藥品;藥品價格談判機制;創新藥;藥品可及性

在深化藥品改革推進下,創新藥品的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完善醫保藥品價格談判機制已成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提高國民藥品可及性和可負擔性的重要舉措。在創新藥品價格談判作用越發凸顯的背景下,探索常態化、可持續化的醫保藥品價格談判機制,對提升價格談判的效率、優化藥品的創新環境都至關重要。本研究通過對我國現階段醫保藥品價格談判模式進行梳理分析,借鑒德、法、澳等國藥品價格談判模式,提出完善我國藥品價格談判模式的幾點建議。

一、藥品價格談判機制相關研究文獻評述

在我國醫保改革的背景下,醫保方憑借其強大的藥品購買力,能夠代表患者向藥品供應商展開價格談判,從而對藥品費用實施控制。在政府公共衛生服務領域,藥品談判作為一項能夠贏取公共利益、減少矛盾沖突、提高政策運行經濟性和有效性的公共政策,極具現實價值和理論研究價值。早在2011年,彭翔、徐愛軍(2011)就從理論角度出發,對建立國家藥品談判機制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提出了建立藥品價格談判機制的初步設想。袁雪丹、傅鴻鵬等(2015)通過借鑒境外藥品價格談判經驗,從談判主體、談判價格、談判范圍和談判策略四個方面提出了構建國家藥品價格談判體系的設想。蔣和勝(2015)在對我國醫保方價格談判能力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建立醫保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三方參與的談判機制。前人的研究為我國國家藥品談判模式的建立提供了豐富的理論支撐和實踐指導?,F階段,國家藥品談判模式已正式進入實踐探索期,并取得了一定階段性成果,政策的影響不斷深入,使得談判機制運行中的利益矛盾也逐漸顯現。湯少梁(2017)基于談判模式運作流程的剖析發現,現階段藥品談判機制存在事權、財權不相匹配的矛盾。蔣和勝、王振平等(2015)對我國藥價談判機制的主體及運作效果進行比較,指出醫保機構主導的藥價談判對藥品的成本把握和績效評價上仍有不足。其中,衛生技術評估基礎薄弱、決策方對客觀藥品價值評估證據的認識與支持不足是主要原因。因此,對國家醫保藥品價格談判機制進行完善,優化談判機制的頂層設計,是當前亟待解決又責任重大的一項任務?;诖?,本文從分析國家醫保藥品價格談判現狀出發,尋找機制設計中存在的問題,探索完善國家藥品談判機制的可行措施。

二、我國構建醫保藥品價格談判機制的實踐探索

2015年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對部分獨家生產藥品、專利藥品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藥品價格談判機制。同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衛生計生委等16個部門建立了相應的藥品談判協調機制,組織開展了第一批價格談判試點工作。第一批次價格談判重點面向國內市場上降價空間較大的專利藥和獨家藥。經專家論證后,決定將替諾福韋酯、??颂婺?、吉非替尼等3種藥品作為談判藥品,按照“一藥一策”的思路,與藥品生產企業進行談判。此次國家藥品價格談判無疑是一項系統復雜的大工程,作為首輪談判,從談判方案的設計、談判品種的遴選,到談判籌碼的協商、談判協議的簽署均無先例可循。經歷了長達半年的談判流程,首輪談判結果于2016年5月20日正式向社會公布,慢性乙型肝炎一線治療藥物替諾福韋酯和非小細胞肺癌分子靶向藥物??颂婺?、吉非替尼三種藥品降價幅度分別達到67%、54%、55%。國家藥品價格談判通過以市場換價格的方式成功撬開了專利和獨家生產藥品堅固的價格堅冰,取得了重要進展和成果。為避免價格談判后出現醫保對接問題,第二批次的國家藥品價格談判改由醫保部門主導。至此,國家藥品談判工作成為《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調整制定的有機組成部分。2017年4月,人社部提出擬將44個品種納入2017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談判范圍。短短5個月時間內,36個藥品談判成功,成功率達到81.8%。談判后的藥價與2016年平均零售價相比平均降幅達到44%,最大降幅達到70%。

第二批次價格談判工作由于時間緊任務重,談判工作采取“邀請談判”的模式:首先,國家醫保部門對擬納入醫保目錄的44個藥品生產企業發出談判準入邀請,并在邀請信函中指明藥品談判所需要提交的一系列與藥品、企業相關的審評資料;其次,企業接受談判邀請后根據要求提交材料,醫保部門接收材料后轉交給專家組進行評審。審評專家組是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分成藥價評估測算組和醫?;鸪惺苣芰υu估組,分別展開談判底價測算;最后,由工作組綜合兩項評估結果確定談判底價。談判過程分兩階段展開,但只有首輪報價低于醫保預期支付標準15%的企業才可進入第二批次價格協商。進入第二輪后,雙方進一步進行價格協商,最終確定藥品價格。據談判企業表示:此次談判藥品價格大多選取了國內普通劑型藥品,與在目錄內產品或最便宜藥品的價格進行比較。對在國家談判不成功的藥品,也不再允許進入省級目錄。我國醫保藥品價格談判的初步探索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現階段的談判模式較以往模式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改進,但仍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視的弊端。首先,藥品價格談判存在過度追求低價的傾向。當前,國內藥品價格談判尚未出臺明確談判價格設定規則。由于國家醫保藥品談判品種多為創新藥、專利藥,過低的價格會影響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如果國內藥品價格極低,必將影響藥品在全球的定價體系,甚至迫使企業放棄國內市場。其次,談判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我國國家醫保藥品價格談判機制尚處于初步探索階段,缺乏明確細致的藥品價格談判規程。本次談判雖然組建了藥物經濟學評估組和醫?;饻y算組負責藥品底價評估,但評估小組是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臨時組建,目前尚沒有權威性的專職機構承擔藥物價值評估工作。

三、藥品價格談判模式的國際經驗借鑒

國際上,現已建立了多種形式的價格談判協商制度,本文梳理了德國、法國、澳大利亞等典型國家的藥品價格談判模式,旨在完善我國藥品價格談判機制。

(一)德國

2011年以前,德國市場上創新藥物價格由藥品生產廠家自行設定,這種模式直接導致了創新藥品市場價格普遍偏高,醫療保健基金入不敷出。為緩解醫?;饓毫?,控制不斷攀升的藥品費用,德國政府提出了“藥物經濟學定價”和“談判定價”這兩種創新藥品定價模式,并將其納入2011年1月1日頒布的《醫藥行業改革法案》(AMNOG)中。根據《醫藥行業改革法案》的規定,德國新藥定價分為“價值評估”和“價格談判”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需要對所有新上市的藥物進行經濟效益評估,將新藥與市場上已有藥品進行對比,如果新藥在療效、價格、副作用等方面表現出顯著優勢,則可進入第二階段,即按照創新程度進行談判定價。價值評估階段可劃分為早期效益評估、最終效益評估,價格談判階段可劃分為價格談判階段和價格仲裁階段,整個流程最長耗時15個月。新藥被批準上市的同時,藥品生產企業須同時向德國聯邦聯合委員會(G-BA)提交創新藥物的附加值檔案。G-BA會委托德國醫療質量與效率研究院(IQWIG)負責新藥早期效益評估的具體事項。按照德國衛生部頒布的藥品評價條例,早期效益評估須在藥物上市后3個月之內完成。IQWIG完成藥品效益評估后,將新藥效益評估報告反饋給G-BA,G-BA將會在后續3個月內邀請相關利益群體,召開公開聽證會,采納各方建議,并最終評估報告。報告同樣將新藥的附加價值分為6級,而此時的最終評估報告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國

在法國,藥品價格談判工作的參與主體是衛生產品經濟委員會(CEPS)和透明委員會。CEPS負責國家醫保目錄內藥品出廠價格的制定,監控藥費支出及增長趨勢,并就個別藥品與廠商談判議價并簽訂價量協議。透明委員會負責對藥品進行經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藥品是否應予以報銷以及報銷比例。在廠家提交藥品證明材料后,透明委員會會對藥品價值展開評估。評估結果分為五類,即可用于治療重大疾病及目前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藥品;用于治療重大疾病但價值有限的藥品;用于治療普通疾病但療效明顯優于同類產品的藥品;用于治療普通疾病,療效略優于同類產品的藥品;療效低于同類可代替產品的藥品。每一等級藥品分別對應著特定的報銷比例。隨后,CEPS會根據透明委員會對藥品價值評估的結果與價格建議與企業進行價格談判,談判的主要依據是藥品療效改善程度報告(ASMR)和藥品納入醫保報銷目錄后預期使用人數,就藥品出廠價格和價量協議方案進行商議。CEPS以納入醫保報銷目錄為籌碼,依據ASMR制定藥品的出廠價格,并就藥品實際銷售數量超出估計量之后的降價或返還等內容談判達成一致,以此來監控目錄中藥品支出情況,促進藥品合理使用,并保障醫?;鹌椒€運行。CEPS的藥品價格談判流程規定,自藥品上市起,該藥品的價格制定和協議簽訂程序需在6個月內完成,若雙方因特殊原因無法在此期間達成共識,最長可延期至一年。在此期間,如果CEPS與生產廠家達成價格共識,則雙方簽訂藥品價格協議,談判成功,藥品進入國家醫保目錄;如果CEPS與藥品制造商無法達成一致定價,則談判失敗,藥品不得進入醫保目錄,企業可以另自行定價并在市場流通。談判達成協議有效期一般為4年,之后需要重新談判并簽訂新協議。

(三)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的藥品定價與談判體系是由三方機構組成的聯動系統,包含衛生和老齡部(DHA)、藥品保險咨詢委員會(PBAC),以及藥品福利定價局(PBPA)。其中,藥品保險咨詢委員會主要負責評估藥品的臨床效益和成本效益,并向衛生和老齡部推薦納入PBS的藥品。只有經過藥品保險咨詢委員會的推薦,衛生和老齡部才能在目錄中增加新的藥品。藥品福利定價局,負責提出擬納入PBS目錄藥品的價格建議和具體的談判工作。對于藥品保險咨詢委員會積極推薦的藥物,由藥品福利定價局負責與藥品生產企業進行談判,共同協商藥品價格。PBPA綜合考慮藥品保險咨詢委員會對藥品的臨床價值或成本效益評估、同類替代藥品的售價、同一ATC組(解剖學治療分組)中其他藥品的售價、由廠商提供的或PBPA估測的藥品成本、處方量、經濟規模、其他國家的價格、部長的指示等因素,應用成本加成、參考定價等方法擬定價格,如若雙方達成共識,雙方簽署協議,由PBPA將談判結果提交衛生和老齡部。在澳大利亞藥品談判制度中,政府談判力最主要表現在藥品福利計劃(PBS)目錄準入門檻。PBS目錄囊括了澳大利亞90%以上藥品市場,新藥如若未納入PBS目錄,即便可自由定價,也會因無法報銷而喪失藥品市場。

(四)國際藥品談判經驗分析及啟示

總體看來,國際藥品價格談判模式逐漸形成了如下共同趨勢:1.權衡多方利益,保障談判價格合理設定。談判價格是藥品醫保準入的核心,也是談判雙方博弈的核心。為此,各國在進行藥品談判之前,需要企業提交藥品臨床療效、創新程度、成本效益評估等與藥品價值相關的詳細資料。同時,各國談判價格的設定會充分考慮醫?;鸷推髽I利潤空間。在考慮醫?;鹭摀芰Φ耐瑫r,激勵企業進一步創新,科學設定談判價格,實現多方共贏。2.部門分工明確,保障談判工作協調推進。從各國經驗來看,雖然藥品價格談判過程涉及多方主體、環節復雜,但各主體之間分工明確,各環節之間協調機制健全??傮w看來,各國藥品價格談判工作大多采取下述流程:首先由企業自主申報,進而在政府主導下,由多方評估組織分別針對藥品的不同價值方面展開評估,綜合性評估結果呈交醫保談判機構;最后由專業的價格談判機構與生產企業展開談判。3.評價機構獨立,保障談判工作的高效可持續。將藥物經濟學評價結果作為設定談判價格的主要依據,這已成為世界各國藥品談判的共同趨勢。目前,包括德國、法國、澳大利亞在內的多數國家都已設立了獨立的藥物經濟學評估機構。藥物經濟學評價不斷強調藥品費用投入的“物有所值”理念,既節約了社會醫藥費用,又推動了醫藥行業價值創新的走向,已成為各國平衡居民健康需求與醫藥產業發展的關鍵所在。

四、完善我國藥品談判模式的思路

成熟的價格談判制度應當是在合理范圍內最大程度地降低藥價、保障談判成果的有效落實和談判機制的可持續運作。價格談判的協調機制和可持續機制的不健全仍是現階段我國藥品價格談判機制的主要矛盾。因此,如何完善國家藥品價格談判機制,如何保障各談判流程的協調運轉和談判成效的可持續作用是今后一段時間內談判機制的建設重點。本研究基于我國價格談判機制的剖析,在借鑒國外成熟經驗的基礎上,對繼續完善我國藥品價格談判制度提出以下設想。

1.醫保藥品價格談判的協調機制建設。保障醫保藥品價格談判的協調運轉需要做到談判準備階段明確權責、談判進行階段理性協調各方利益、談判落實階段保障地方對接。我們認為,對于談判過程中面臨的第一個和第三個問題實則是管理體制的問題,應當通過權責的合理分配予以解決。建議提高藥品價格談判部際聯席會議級別,由國務院副總理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增加國務院醫改辦作為成員單位,衛計委和人社部雙牽頭,確保談判工作的順利推進。而第二個問題則屬于利益分配的問題,唯有充分考慮企業利益,通過循證醫學、藥物經濟學和大量臨床真實事件的綜合分析,以準確、客觀的證據指導談判藥品選擇,才能保障談判價格的科學合理,最終實現多元主體之間的相互依存、良性互動、合作共贏。

2.醫保藥品價格談判的可持續機制構建。在藥品市場化規模不斷擴大的背景下,保障談判機制的長遠可持續運作是機制完善的應有之義,其中主要表現為醫?;鹬Ц兜目沙掷m和制藥企業經營與創新的可持續。對于醫?;鸲?,要考慮基金承受能力,對于企業而言,藥品的生產、創新中投入大量的資金。

3.醫保藥品價格談判的可持續效益發揮。應當遴選藥學、臨床醫學、醫療保險、藥物經濟學等領域的專家學者,組建獨立的藥品價值評價常設機構,負責藥品臨床療效、藥物經濟性、市場競爭等方面的評估工作,為醫保藥品價格談判策略制定提供合理依據,確保談判機制的長遠可持續運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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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17年國家醫保藥品準入談判工作的若干思考[EB/OL].2017.7.19.

篇7

【關鍵詞】: 最高零售價格;劉國恩;改革意見;國家發改委;人社;國家發展改革委;談判機制;中國經濟周刊;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改革; 

【分類號】:R95

【正文快照】: 

取消政府定價,藥價改革真正破冰在經過反復討論和長時間醞釀后,藥價改革的政策終于落地了。5月5日,國家發改委會同國家衛計委、人社部等聯合發出了《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下稱“《通知》”)?!锻ㄖ分赋?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仍

【相似文獻】

1 ;148種國家計委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表[J];青海醫藥雜志;2002年04期 

2 ;148種國家計委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表[J];青海醫藥雜志;2002年05期 

3 ;148種國家計委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表[J];青海醫藥雜志;2002年07期 

4 ;161種乙類藥品青海省計委制定最高零售價格表[J];青海醫藥雜志;2003年01期 

5 ;161種乙類藥品青海省計委制定最高零售價格表[J];青海醫藥雜志;2003年04期 

6 ;國家計委公布199種藥品最高零售價格[J];中國中醫藥信息雜志;2003年02期 

7 解之誠;;藥品“降價令”觸動了誰的“神經”?[J];創造;2010年12期 

8 王秋生;;藥品降價就能解決老百姓“看病貴”?[J];中國社區醫師;2011年18期 

篇8

1.1藥品的專屬性

藥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專門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醫生的指導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藥。針對不同疾病的藥品彼此之間不以互相替代,藥品也不能當作補品長期食用,藥品濫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產生“藥源性疾病”。

藥品的專屬性表現在對癥治療,患什么病用什么藥。處方藥必須在醫生的檢查、診斷、指導下合理使用。非處方藥必須根據病情,患者自我診斷、自我治療,合理選擇藥品,按照藥品說明書、標簽使用。

1.2藥品的兩重性

藥品用的得當,就可以治??;如使用不當,則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鹽酸嗎啡,使用合理是鎮痛良藥;管理不善,濫用又是成癮的。

1.3藥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質量標準的藥品才能保證療效。國家制定了《藥品管理法》,對藥品嚴格監督管理,并制訂和頒布了國家和地方兩級藥品標準,規定了嚴格的檢驗制度,以保證藥品的質量。

1.4藥品的限時性

藥品儲存有嚴格的時限期。過期藥,藥效改變,不得再用。時限性還表現在搶救病人急需用藥時,一旦需要,必須保證藥品的及時供應。尤其在解毒、急救、災情、疫情、戰爭等緊急情況需要藥品時,用藥的及時關系到一個人甚至成千上萬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藥品生產、經營部門平時就應有適當儲備。只能藥等病,不能病等藥。有時藥品雖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寧可到期報廢,也要有所儲備;有些藥品即使無利可圖,也必須保證生產供應。

2公民的基本權利要求政府有所作為

憲法作為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問題的國家根本法,要將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確認下來,將統治階級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現為國家意志。憲法的作用亦稱憲法的功能,是指憲法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行為,以及社會現實生活的能動影響,是國家意志實現的具體表現。憲法在保障公民權利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創制憲法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實現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增進共同的幸福。憲法為了實現這個最終目的,主要基于三個原則來進行:一是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三者相互協調的原則;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原則,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權;三是權利和義務相一致原則。這些原則既是對全體公民的要求,同時也是對國家機關依照憲法的規定行使國家權利的要求。

我國藥品流通現狀混亂,最終導致藥品費用虛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這些都無疑踐踏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權,如果公民的基本權利都無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職。根據我國現在看病難、看病貴等一系列問題的凸顯,政府應該有所作為。

我們知道,醫藥屬于特殊行業,其進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壟斷性供應者,其競爭的優越性將無法體現,并會出現剝削消費者的潛在可能性,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動。雖然全球的發展趨勢是把醫藥行業市場化,但又必須接受政府某種形式的管制,即價格管理。

3從信息不對稱理論看藥品價格管理

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市場交易的各方所擁有的信息不對等,買賣雙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質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較多的相關信息,處于信息優勢地位,而另一方則處于信息劣勢地位。在各種交易市場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正常情況下,盡管存在信息不對稱,但根據通常所擁有的市場信息也足以保證產品和服務的生產與銷售有效進行;在另一些情況下,信息不對稱卻導致市場失靈,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政府進入市場。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對稱”是市場失靈的表現之一。市場的趨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間傾向于互相保密。同時市場的廣闊性和復雜性,使個別的商品生產者無法知曉所有的相關信息,必然導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務顯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費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

3.1生產廠家與醫院之間

在醫藥生產廠家與醫院之間,他們二者所掌握的藥品的成本信息不對等,生產廠家比醫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處于信息優勢地位,而醫院則處于信息劣勢地位。處于信息劣勢的醫院不能對處于信息優勢的生產廠家的成本進行控制。所以,醫院這一方對生產廠家存在戒備心理,會很謹慎做出自己的決策。

3.2醫院與患者之間

同理,在醫院與患者之間也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人們生病就必須看醫生,也必須吃藥,而且患者吃什么藥、吃多少必須在醫生的建議和指導下進行,患者沒有能力對藥品進行選擇和比較,屬于弱勢群體。醫院在這個環節處于信息優勢地位,在藥品終端銷售中處于主導地位,在絕大部分藥品有醫生處方消費的情況下,醫院成為藥品銷售的主渠道,而醫療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競爭,從而會嚴重損害患者的利益。

3.3生產廠家與患者

由于這二者之間并沒有直接的聯系,而是通過以上兩對信息不對稱中推導出來,患者對生產廠家生產的藥品質量、價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種功效的藥品中,由于處于信息的劣勢,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這就需要醫院這個橋梁來給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實惠。

通過上面分析,我們已知道生產廠家與醫院之間,醫院與患者之間,生產廠家與患者之間都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要想使生產廠家與患者之間信息對稱,就需要醫院來公開信息,但是醫院又與患者以及生產廠家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他們之間不可能自行解決問題,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進行協調和解決,那么這個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預。

信息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會出現“搭便車”的現象,從而導致沒有人進行信息的收集。醫藥流通中的信息也是這樣,所以政府應介入解決信息問題,即對藥品實行價格管理。

解決醫藥流通中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政府必須介入其中是因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業不愿進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種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時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優勢,進行醫藥流通,集中招標,價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開化、透明化。醫藥行業屬于特殊行業,具有壟斷性質,只有利用政府的強制性才能使藥品壟斷者公開信息,以緩解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問題。

4從委托理論看藥品價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來自法律范疇。從信息經濟學角度,不同利益目標的雙方從有意簽署合作協議開始就形成了委托關系,我們稱擁有私人信息優勢的一方為人(agent),另外一方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對稱是問題的核心。

委托理論的主要觀點認為,委托關系是隨著生產力大發展和規?;笊a的出現而產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產力發展使得分工進一步細化,權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識、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權利;另一方面專業化分工產生了一大批具有專業知識的人,他們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權利。但在委托的關系當中,由于委托人與人的效用函數不一樣,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財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資津貼收入、奢侈消費和閑暇時間最大化,這必然導致兩者的利益沖突。在沒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為很可能最終損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現實世界中普遍存在著委托關系,如股東與經理、經理與員工、選民與人民代表、原(被)告與律師、甚至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都可以歸結為委托人與人的關系。

筆者認為公民、政府及醫院(本文特指公立醫院)三者之間存在雙重委托關系。

4.1公民與政府之間

如前所述,藥品具有特殊屬性,政府應該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醫療保險基金,為公民提供便利的醫療服務。在此公民為委托方,而政府為方,政府公民的醫療保障,利用醫療保險基金,為公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衛生保障,實現公民的基本權利。由于政府部門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為委托人的公民應對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保證醫療保險基金的??顚S?,從而實現委托人的利益。

篇9

【關鍵詞】藥品政策;藥品定價;藥品采購;藥品生產 

開展藥品政策的相關研究對于促進我國藥品的管理工作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一方面可以為政府部門在制定和完善藥品的政策提供對策和建議,另一方面,可以為藥品的開發與研究提供良好政策環境,促進醫藥事業的發展。 

1.藥品定價政策 

1.1 藥品價格改革實現了政府角色的合理轉換及平穩過渡 

藥品行業價格秩序穩定,對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衛生需求,減輕患者不合理的醫藥費用負擔,具有重要意義。2015年5月,發改委、衛計委、人社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04號),宣布從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外,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同時完善藥品采購機制,發揮醫??刭M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在取消藥品最高零售限價的同時,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加強價格、醫保、招標政策間的銜接,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規范藥品市場價格行為,促進藥品市場價格保持合理水平。藥品價格放開不是讓市場放任無度,而是要有利于藥品市場形成良性競爭機制,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這就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將更多行使市場秩序維護者的職能。政府有關部門“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由原來直接控制藥品最高零售價轉變為通過強化對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等實現綜合監管,引導市場價格秩序,間接實現對藥價的管控,由原來藥品價格的制定者轉變為市場價格的監督者。將藥品定價權交給市場,使資源配置更加有效,實現政府角色的合理轉換及平穩過渡[1]。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在取消藥品最高零售限價的同時,國家還應該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加強價格、醫保、招標政策間的銜接,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規范藥品市場價格行為,促進藥品市場價格保持合理水平,采取充分體現鼓勵藥品研發創新、提升質量,以及保證低價藥品生產供應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激發醫藥市場活力,滿足臨床用藥需求。 

1.2 建立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 

為貫徹落實國家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04號)精神,規范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維護藥品市場價格秩序,保障藥品價格改革順利實施,國家發改委價監局同時了《關于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的通知》(發改價監〔2015〕930號 )。通知堅決查處借藥價改革之機哄抬價格等行為,通知中明確要求各省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為期半年的藥品價格專項檢查。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后,價格主管部門將重點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制定出藥品價格行為規則。二是建立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三是加大價格監督,維護藥品市場正常競爭秩序。四是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價格監督機制,正面引導市場秩序[2]。藥價市場化改革有利于政府部門更好地履行其監管職能。 

2.藥品采購政策:藥品集中采購的落實完善 

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了《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2015〕7號),隨后衛計委在同一時間也了《關于落實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5〕70號)。通知中給出了醫藥改革的明確方向和辦法,通知中指出醫院使用的所有藥品(不含中藥飲片)均應通過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采購。同時鼓勵省際跨區域、??漆t院等聯合采購。各省、自治區也根據通知中的要求部署了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方案,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這一工作,弱化了醫院與藥品經銷商或生產商之間的聯系,推動藥品生產流通企業整合重組,從而促進藥品的創新。 

3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有關工作 

2015年12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了《關于未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認證企業停止生產和下放無菌藥品認證有關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285號),規定未通過藥品GMP認證的其他類別藥品生產企業,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部停止生產。同日,為保證《公告》要求落到實處,國家食藥總局了《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切實做好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有關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5〕277號 ),要求監督未通過認證企業停產、藥品GMP認證下放、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保證藥品安全有效。 

此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啟用新版《藥品生產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公告(2015年第171號)自2016年1月1日起啟用?!端幤丰t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4號)已于2015年5月18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端幤方洜I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已于2015年5月18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公布,自公布之日(2015年07月01日)起施行。 

4結語 

定價政策和藥品采購政策最終的目標即降低患者治療費用,藥品生產經營政策旨在加強藥品安全監管,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近年來,國家在完善藥品的政策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改革政策,研究探索適應中國的藥品定價及采購制度,積極推進藥品生產質量標準的提高。以上政策也從側面鼓勵和促進了藥品的創新,此外,從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政府監管、加強社會監督、增加透明度等各方面構建了全方位的社會共治制度。 

【參考文獻】 

篇10

嚴格的專利保護是藥品市場的一個重要特征,許多政府把嚴格的專利法看作激勵國內藥品研究與發展投資的一項重要手段。在過去的25年里,加拿大對藥品專利政策的觀點發生了重大變化。

20世紀60年代,由于專利藥品的過高定價,聯邦政府于1969年修正了專利法,作為降低藥品成本的一項措施。給予3個制藥公司以強制性許可,使部分專利藥品轉化為非專利藥品。這使得國內的通用藥品生產快速發展,在18年里發放了400個許可證,準許生產、銷售由商標藥品生產企業開發的高消耗藥品。1983年由強制性生產許可帶來的費用節省至少為2億美元,而其整個市場份額只有16億美元,足見效益之可觀。

1986年,《C-22法案》極大地改變了加拿大專利保護的狀況。法案規定每種藥品在收到控權銷售的確認通知書(NOC)后7到10年內,免于強制性生產許可來強化藥品的專利保護,同時建立了專門審查委員會來控制專利藥品的價格。

90年代早期關貿總協定的談判為加拿大的專利保護帶來了更大的變化。1992年通過的《C-91法案》將專利申請日開始的專利保護延長到標準的20年,平均比以前延長了3年;并取消了強制性生產許可,廢止了1991年12月20日以后發放的所有強制性生產許可證。同時,法案允許通用藥品生產企業在專利期到期前6個月開始生產、儲存藥品,以便快速投放市場。該法案獲得了PMAC集團公司的支持,1995年該公司將研究與發展投資增加到銷售額的12.5%.

藥物政策的改變將費用控制的責任轉給了專利藥品審查委員會和各省的藥物保險機構。隨著更新、更昂貴的藥品在市場占更長時間,越來越難通過鼓勵替代使用通用藥品來控制費用的政策。聯邦政府與各省之間的緊張關系因此加劇,各省抱怨聯邦政府推動工業發展的同時忽略了對各省健康規劃的關注。

專利藥品的價格控制

為替代作為費用控制手段的強制性生產許可措施,聯邦政府在專利法中加入了專利藥品的價格控制制度。為確保專利藥品的價格不致過高,C-22法案設立了專利藥品審查委員會。價格審查的范圍限定在加拿大專利藥品的出廠價格。為確保價格不至于過高,加拿大將藥品價格及價格增幅與以下價格進行了比較:市場上銷售的同類藥品的價格;在其他國際市場上(即德國、意大利、瑞典、英國和美國)這種藥品的平均銷售價格;消費價格指數的累積變化。

對每一種新藥,加拿大衛生部藥品管理委員會都要求經過一系列費用昂貴的測試。為鼓勵出口,只要接受國同意,出口產品不需要產品銷售的確認通知書,這對加拿大的工業投資是一個巨大的吸引。

目前該委員會獲得了更大的權力。1994年采取了一項新定價原則,保證專利藥品價格不超過七個參考國家同種藥品的價格。規定每年的價格增幅為消費價格指數變化的1.5倍。1995年委員會的管轄權擴大到專利公開的藥品價格控制。

如果發現某種藥品價格過高,委員會和制藥公司通常會制定協議,降低藥品價格以符合定價原則。委員會有權收回制藥公司獲得的超額收益。如果達不成協議,委員會可以舉行正式的聽證會。1994年委員會與制藥公司共達成4個協議,沒收超額收益36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