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識產權范文
時間:2023-04-01 19: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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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違反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缎谭ā飞习倜白陨虡俗?、侵犯著作權罪等。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關鍵詞:知識產權 刑法保護
當下“知識產權”已經是一個代表人類社會一切創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當知識發展成為一種科學技術,一種智慧的結晶,對物質產品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產品的美譽產生制約性影響時,人們開始意識到知識產權對創造財富的至關重要作用?!爸R將會改變世界的競爭地位和利益格局;尊重知識就是尊重人的創造權”的理念已經成為現代社會倡導的新境界。人類社會開始重視知識的價值及其保護,最終導致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生。知識產權制度的刑法保護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不像一般財產權的刑法保護那樣有更悠久的歷史,它經歷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經濟法律保護、行政法律保護,最后逐漸納入刑法保護視野的發展過程。
一、主要國家刑法中保護知識產權的范圍
(一)美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美國知識產權刑事法律規定散見于商標、版權、專利和商業秘密等方面的專門法律??傮w看來,侵犯知識產權屬于“重罪"(felony),要處以巨額罰款和長期監禁。同時,刑事處罰的“門檻”很低,除了版權方面有一定的數量和金額標準外,一般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侵權事實,就可以判處刑罰。具體有以下犯罪:(1)販賣假冒貨物域服務方面的犯罪。凡是假冒或試圖假冒商標的,都屬于重罪,但假冒商標的數量和金額等,是量刑的考慮因素。2006年3月16日生效的《2006年打擊假冒制成品法案》和《2005年保護美國貨物及服務法案》又修改了《假冒商標法》,將其規定擴大到販賣假冒標志的行為,將“販賣”的范圍擴大到進出口行為,并且加大了對假冒行為的處罰力度。(2)侵犯版權方面的犯罪?!稊底智ъ鏅喾ā芬幎?,如果被告人解密或者使用其他手段規避權利人對其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所設置的技術安全措施以獲取該產品,戴者使用或銷售用以解密戴規避用途的產品也構成犯罪?!督闺娮颖I竊法》規定,在數字環境下未經權利人授權散發或者復制權利人享有版權的作品達到一定數額的,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構成犯罪。(3)浸犯專利權方面的犯罪。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為他人所有卻謊稱自己的產品具有這種專利的,產品沒有專利卻謊稱具有專利的,絨者謊稱已經申請專利戴專利審查正在進行的,應處罰款。對于偽造專利證書域者故意傳播假冒專利證書的行為,應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者5,000美元罰款,魷者二者并罰。(4)盜竊商業秘密方面的犯罪。19%年《經濟間諜法》規定,盜竊商業秘密的,應處以10年以下監禁,或者25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該法還規定,如果是為外國政府盜竊商業秘密,處罰應當加重,即處以巧年以下監禁,或者500,000美元罰款,或者二者并罰。(5)其他保護知識產權的刑法規定。例如:對仿冒食品、藥品和化牧品的行為,規定了嚴厲的刑事處罰。對于制造、銷售、傳播竊取電子信號設備的行為,對于販賣規避版權保護措施技術的行為,或者提供錯誤的版權管理信息的行為,對于故意在物品上標記錯誤版權信息,或者故意銷售這些物品,或者故意改變版權信息的行為,都處以相應的刑罰。
(二)日本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2002年12月4日,日本制定了《知識產權基本法》。之后又由知識產權戰略本部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知識產權推進計劃”,其中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強化知識產權刑事懲罰范圍和力度:(1)侵犯著作權方面的犯罪:將原來最高3年刑期或罰款300萬日元以下提高到最高5年刑期戴罰款500萬日元就兩者并用。(2)不正當竟爭方面的犯罪:2005年2月,國會收到議案,將原來最高3年刑期或罰款300萬日元以下提高到最高5年刑期或罰款500萬日元或兩者并用。(3)侵犯專利方面的犯罪:2005年3月,國會收到議案,侵犯育種者權利嚴重者可以用刑事犯罪論處。(4)海關查獲侵犯知識產權案件連年增加。2005年9月份的統計數據表明,案件同比增加36.6%。按照權利分類,浸犯商標權9157件,占97.7%,其次著作權138件,占1.5%,專利56件,占0.6%。與上年同期相比,著作權是原來的1.8倍、商標權1.4倍。
(三)德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范圍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德國刑法首先在版權即著作權的保護方面獲得了重要意義。隨后,德國立法者一方面通過加重對浸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處罰,另一方面逐步擴大刑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1990年7月1日生效的德國反盜版法對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又統一作了以下幾方面的重要修改:第一,提高了有關知識產權刑法中的最高法定刑。第二,明確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資格構成。第三,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未遂的刑事可罰性。第四,把浸犯知識產權罪劃歸為德國州法院的經濟犯罪審判庭審理。
德國侵犯知識產權方面的犯罪主要規定在德國的專利法、實用新型作品法、外觀設計作品法、版權法和標記法中,具體包括以下犯罪:(1)侵犯專利權的犯罪。(2)侵犯智力成果的犯罪。在德國的智力成果主要通過外觀設計作品法、微電子半導體產品圖形保護法和版權法進行保護。(3)侵犯商標權的犯罪。1994年修改后的商標法更名為標記與標識保護法。該法主要規定了兩個罪名:一是該法143條規定的“侵犯標記、標識罪”。二是該法144條規定的“違法使用地理性原產地說明罪”。(4)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1997年修改后的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三個罪名:一是該法第17條規定的“泄露業務或者經營秘密罪”。二是該法第18條規定的“使用樣品罪”。三是該法第20條規定的“引誘和自愿泄密罪”。
篇3
1、積極開展車用燃油專項整治。按照《省工商局關于開展車用燃油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車用燃油專項整治,加大對車用燃油的抽檢力度,嚴厲查處銷售質量不合格車用燃油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2、開展集中整治空氣和飲用水凈化類生活用品專項行動。針對市場上出現部分經營者在空氣和飲用水凈化類生活用品的生產和銷售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情況,為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在全省范圍內開展集中整治空氣和飲用水凈化類生活用品專項行動。
3、積極開展2015紅盾網劍專項行動。按照《省工商局關于印發2015年“紅盾網劍”專項執法行動方案的通知》(工商發〔2015〕13號)的要求,突出對網絡交易平臺的重點監管,深入開展2015紅盾網劍專項行動,堅決打擊網絡商標侵權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
(二)積極做好各項重點工作
1、嚴厲打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查辦商標侵權大要案件,規范商標行為。以高知名度商標、涉外商標、地理標志、農產品商標和綠色食品標志為重點,圍繞食品、農資、建筑材料、汽車配件等行業,依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和商標違法使用行為,督辦查辦一批重大商標侵權案件。加強商標行為監管,依法查處商標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規范商標市場秩序。
2、繼續整治不正當競爭突出問題。加強對實體經營者網上經營、宣傳的監督檢查,實行網上網下結合,加強對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保護;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積極查處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促進創新發展。
3、進一步加強農資監管工作。深入推進紅盾護農工作,進一步規范農資經營行為,突出打擊銷售假冒偽劣肥料、農機具、農膜等違法經營行為,切實解決農民生產后顧之憂。
4、強化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工作。進一步做好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圍繞家用電器、服裝鞋帽、裝飾裝修材料、交通工具等涉及消費者健康和安全的重點商品和有關服務,組織安排2015年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指導各地開展抽檢并依據抽檢結果開展監管執法。組織開展農村商品質量和兒童用品質量等專項整治。會同或配合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等開展消防產品、建材市場等專項整治,積極開展行業治理整頓,促進商品質量源頭治理。
5、強化違法廣告查辦工作。依托廣告數據中心,以傳統媒體為重點,開展重點領域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行動。突出案件查辦重點,對于關系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的藥品、醫療、食品等類別虛假違法廣告案件一查到底,加大對違法主體的懲治力度,建立完善廣告信用“黑名單”制度。認真落實新修訂的《廣告法》。
(三)認真落實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
認真貫徹落實《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和《工商總局關于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試行)》,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機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門戶網站或者專門網站等及時全部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二、組織機構
省局成立以局長為組長,其他班子成員為副組長的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辦公室、人事處、法制處、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處、企業處、市場處、個體處、外資處、消保處、網絡與合同處、商標處負責人組成,統一組織領導全省工商系統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督促檢查工作落實情況,協調查處、督辦跨市地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重大案件。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商標處,承擔綜合匯總工作。
三、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要加強對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落實方案,精心組織、層次分解,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位。
(二)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有利氛圍。以網絡市場監管、農村市場整治、商標專用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廣告法》修訂等方面的內容為重點,組織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增強正面輿論引導力度,擴大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加強重點輿情監測與分析,回應社會關切的問題。
(三)加強工作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的領導及相關人員要增強大局和整體意識,上下聯動、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將專項整治與日常執法工作有機結合,確保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取得實效。
篇4
要:
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類案件中證據的提交、質證、認證工作在審判程序中的重要性也越來越明顯地體現出來。尤其是知識產權案件的證據,由于這類案件標的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點,因此在知識產權案件中對各類證據的提交就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下面筆者針對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包括軟件著作權)這三類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原告應提交哪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談一些看法。
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類案件中證據的提交、質證、認證工作在審判程序中的重要性也越來越明顯地體現出來。尤其是知識產權案件的證據,由于這類案件標的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點,因此在知識產權案件中對各類證據的提交就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下面筆者針對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包括軟件著作權)這三類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原告應提交哪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談一些看法。
一、關于原告提交侵犯知識產權案件證據的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由于客體的不同,可以將民事案件分為若干類,而各類不同民事案件中的證據又與該類案件的自身特點緊密聯系,因此,要正確把握各類案件中證據的使用方法不僅要了解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意義上證據的特點,也要了解該證據是在哪一類案件中應用以及該類案件的特點,并在此基礎上將兩者結合起來才能準確把握該類案件對證據的特殊要求。
與有形財產權的客體不同,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智力成果,它具有以下五個特點:1.大多數知識產權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其中人身權主要指署名權、名譽權,而財產權主要體現在所有人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從而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2.由特定機構依法律程序授權或確認。如經審查后專利局授予申請人專利權,商標局核準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以及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的著作權等。3.獨占性或排他性。大多數知識產權是由法律賦予的一種獨占性權利,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則將構成對權利人的侵害。4.地域性。知識產權是國內法,在一國獲得的知識產權只有在該國范圍內受到法律保護,除本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外,任何國家都不承認其他國家或國際機構授予的知識產權。5.時間性。知識產權都有法定的保護期限,一旦保護期限屆滿,權利就將終止。
鑒于上述情況,筆者認為,當事人在提交侵犯知識產權案件證據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原則:
1.
一般情況下,無形的權利客體需以有形的載體體現出來,使法官能夠了解該權利的內容和適用范圍。如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案件中當事人須提交專利授權文本、商標注冊證、原創作品文本或計算機軟件的源程序等。
2.與上一原則相關聯的是當事人就技術問題進行舉證時應當盡量避免提交證人證言類證據。證人證言因受主客觀因素影響,可變性較大,尤其在使用證人證言對技術性問題進行描述時,就難以達到準確、專業、全面的要求,因此筆者認為對這類問題進行認定時證人證言一般不宜采用,但雙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的證人證言除外。與證人證言相比,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則具有內容明確、具體,證明對象與證據內容之間的邏輯關系清楚,當事人雙方在證據的真實性方面爭議較少,易于認定和把握的特點。因此在知識產權糾紛,尤其是在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對被告實施侵權行為進行舉證時應提交符合法律規定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以便于法庭將侵權物與權利保護范圍進行對比。
同時,在使用上述證據時,應注意對一些新類型的特殊證據的認定問題。譬如,目前網絡日益深入人們的生活,電子郵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院的問題日漸突出。由于電子郵件沒有改變以文字、圖形記載表明案件事實的本質,僅是在載體上發生了變化,故仍屬于書證的范疇。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進行審查時應考慮到,電子郵件界面所反映的收發郵件的地址并不能完全真實地表明該郵件是否為該地址的真正注冊人收發(盡管在技術上可以確認郵件確實是從該地址發出的),因此在對方當事人否認電子郵件證據真實性,并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電子郵件不能單獨地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而應當有其他直接或間接證據相互佐證,配合使用。
3.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當事人不僅需要提交自己享有何種權利的證據,還應提交該權利現處于何種狀態即是否還在保護期內的證據。對于外國民事主體作為原告向中國法院要求保護其知識產權的,還應當提交其在中國可以獲得該知識產權保護的證據。如專利權人須提交最近一次繳納年費的收據,要求給與保護的注冊商標如已經超過有效期的應說明該商標是否辦理了續展手續等,以便法官據此確定權利受到保護的期間。
4.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原告在起訴時應當提交被告有侵犯其知識產權行為的直接證據,至少是間接證據,否則將承擔敗訴的風險。所謂直接證據,一般是指被控侵權的物證。所謂間接證據,是指原告在不能獲取侵權的直接證據即被控侵權物的情況下,至少應當提交可以使法官認為被告確有侵權行為的間接證據。如在侵犯專利權案件中,不能通過合法途徑取得被控侵權產品時,可以將被告銷售的與原告專利產品名稱相同的被控侵權產品的發票或者買賣合同作為間接證據提交法庭,從而使法官能夠據此判斷出至少被告有實施侵權行為的可能。所謂“至少”主要是指其潛層含義而言,即原告在提交了上述間接證據之后,可以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申請,對侵權的直接證據予以保全。當然,如果最終判決認定被告不構成侵權,則應由原告承擔因錯誤保全給被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但相反,如果原告在起訴時,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則必然不會毫無根據地進行證據保全,否則不僅會使保全錯誤的風險全部由人民法院承擔,而且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關于“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舉證的原告自然要面臨敗訴的結果。
5.在給付之訴中,原告應當提交有關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由于在上述幾類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均不止一種,且在兩種計算方法都可以使用的情況下,應當由原告選擇對其最有利的一種,并據此提交相應的證據。如專利權人可以提交其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而獲得的實施許可費作為索賠的依據。在確實不能提交索賠依據的情況下,原告可以就提出該請求所考慮的主客觀因素、參考的其他案例等作出說明。
由于在侵權案件中一般原告都提出一定數額的賠償要求,因此由原告提交該數額的計算方法是十分必要的。這種做法既可以促使原告或其人在起訴時了解有關法律規定,選擇最有利于己的計算方法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而不盲目提出訴訟請求,也可以減少當事人不必要的訴訟支出,如案件受理費和律師費等。
二、在各類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交哪些證據。
結合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實踐和上述舉證原則,筆者就各類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舉證要求分別論述。
1. 在侵犯專利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交的證據主要有3類:
(1)權利證明。提交該證據的目的在于明確專利權的歸屬、權利狀態、專利的有效期限,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主要包括:A、專利權證書,包括授權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該專利權如經歷無效或撤銷程序,且對專利文件進行了變更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行政審查決定。B、最近一次繳納年費的收據。C、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權人與專利權人作為共同原告一同提起侵權訴訟的,還應當提交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人與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權人一般情況下無須提交其專利產品。
(2)被告實施侵犯其專利權行為的證據。提交該證據的目的在于證明被告實施了侵犯原告專利權的行為,是判令被告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事實依據。
主要包括:A、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即侵權行為的直接證據。對該產品的取得方式和過程最好進行公證,并將侵權產品交由公證處封存備查。B、如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權產品,則可以先提供諸如被告在報刊上刊登的銷售其產品的廣告,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等間接證據,再以其他方式獲得侵權的直接證據。C、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和使用者明知該產品是侵權產品而仍然進行銷售和使用的證據。D、原告就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書進行的對比,說明其技術特征如何落入了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從而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
(3)賠償損失的依據。提交該證據的目的在于以侵權事實為依據,以專利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的侵權法律責任承擔為原則,說明原告提出賠償經濟損失具體數額的計算方法或考慮的主要因素,使法庭注意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性。
主要包括:A、依照1992年12月3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確立的三原則進行計算的方法和結果。B、原告認為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的其它因素。
2. 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交的證據為3類:
(1)權利證明。提交該類證據的目的在于證明商標權的歸屬,受保護的是何種類型的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從而確定該商標權的保護范圍。
主要包括:A、商標注冊證(如指定顏色的須提交商標注冊證的原件)及續展手續。B、馳名商標認證書。
(2)被告實施侵犯其商標權行為的證據。提交該類證據的目的在于確認被告以何種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標權,侵權行為發生的范圍等。
主要包括: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同樣最好經公證取得)及銷售發票、買賣合同、視聽資料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由于商標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構成該商標的文字、圖形,也包括文字的發音、字形、圖形的含義等,故在原告不能獲得被控侵權產品時,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發票、合同也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使用。譬如原告是一家生產休閑食品的廠家,注冊了“同享”文字商標,如果原告發現某同樣生產休閑食品的廠家在其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稱為“同享牌”或“同想牌”時,就可以以此合同為直接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而不必必須獲得被告的侵權產品。
(3)賠償損失的依據。
主要包括:A、原告為宣傳自己注冊的商標支付的廣告費用,以間接證明被告非法獲利的程度。B、依照1985年11月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侵犯商標專用權如何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復》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執行〈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確定的賠償原則,進行計算的過程和結果。
3.在侵犯著作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交的證據主要有3類:
(1)權利證明。提交該類證據的目的在于證明著作權的歸屬、該作品是否已進入公有領域、該作品的外在表現形式、權利的性質和范圍等。
主要包括:A、著作權登記證書。盡管我國著作權法并不要求必須以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的依據,但提交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一種最簡潔、最有效的證明權利方式,在《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更是規定,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軟件著作權的登記是根據本條例提出軟件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者訴訟的前提。B、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首次發表時,登載該作品的書證、視聽資料等,如報刊雜志、錄音、錄像制品。C、原創作品的證明。如攝影作品的底片、計算機軟件的源程序等。D、在侵犯專有出版權案件中,原告應提交專有出版權涉及作品的作者給予原告的授權。
(2)被告實施侵犯其著作權行為的證據。提交該類證據的目的在于證明被告開始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侵權行為的方式,實施侵權行為所達到的程度,如侵權出版物的發行量、印刷次數等。
主要包括:A、被控侵權出版物,包括書籍、報刊、宣傳畫冊、掛歷。B、載有侵權作品的其他載體,如戶外廣告、向公眾散發的印刷品、載有侵權作品的其他有形產品、商品說明書等。同時原告在提交上述證據時應當說明該侵權作品是以何種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權的,如復制、抄襲、未經許可改編等。
(3)賠償損失的依據。
篇5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累計出動執法人員1萬余人次,檢查企業5 265家,立案查處違法案件202件,結案137件,搗毀窩點8個,罰沒款216.46萬元,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責任4件。相繼開展了以下幾項措施:
全面規范互聯網藥品信息和銷售藥品的行為,對3 367個網站的藥品、醫療器械信息進行了檢測,發出了《網絡違法行為行政告誡書》136份,移送上海市通信管理部門關閉網站9個,移送上海市工商部門處理的違法宣傳網站34個,對5個嚴重違法藥品廣告的網站實施了公告;
組織開展了“非藥品冒充藥品”專項檢查,正在建立“非藥品冒充藥品”社區監管網絡,成立了“非藥品冒充藥品”整治課題組,討論了對非藥品冒充藥品的研判標準、查處程序、責任主體等;
開展了藥品包裝標簽說明書及接受委托加工專項檢查。向全市203家藥品生產企業下發了《關于開展藥品包裝標簽說明書及接受委托加工專項檢查的通知》,要求企業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組織自查上報;
對全市1 107家美容美發企業開展了專項檢查,并首次開展了化妝品現場快速檢測。
篇6
關鍵詞;知識產權慢權 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
針對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問題,我國學術界十年前曾經有過一次爭論,討論由鄭成思先生發起,他著文稱,在知識產權侵權中有必要全面引入無過錯責任①;諸多學者子以積極回應,主張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仍應當全面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當時爭論的結果,是知識產權侵權仍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觀點占據上風。持該觀點的學者們指出,以鄭成思先生為代表的支持知識產權無過錯責任的學者,是錯誤理解了歸責原則的含義,歸責原則只針對損害賠償責任,其余諸如停止損害,返還財產本來就不必采用歸責原則,是個偽問題。以后的近十年間,該問題再未引發波瀾,對歸責原則的理解也似乎達成共識。
一、我國《侵權責任法》對“歸責原則”的規定
201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卻讓我們有必要重新反思這場爭論。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國的《侵權責任法》沒有采納學術界已經形成的共識,在歸責原則的問題上仍然沒有區分,該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承擔侵權責任。而侵權責任的形式則在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仍然將損害賠償和其他其中責任形式并列,易言之,如果行為人主觀沒有過錯,則被侵害人即使權利受到侵害,不僅不能要求賠償,甚至不能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或者排除妨礙,這不僅有違人們日常的生活行為觀念,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對物上請求權的相關規定沖突,而在侵權法領域內,則明顯放棄了大部分民法學者所謂歸責原則針對損害賠償,而其他侵權責任不限于過錯責任原則的共識,使得歸責原則理論更加撲朔迷離。
我們究竟應當怎樣看待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結合十多年前的那場討論和新頒布的《侵權責仔法》,我們可以對“歸責原則”進行一次新的探索。
二、對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傳統理論的質疑
(一)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傳統理論概述
傳統侵權法中,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確定侵權行為責任歸屬所必須依據的法律準則,即依據何種標準來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②一般認為,歸責原則在侵權法中占據著重要地位,一定歸責原則的確立,決定著侵權行為的分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擔、免責事由的確定和損害賠償原則與方法的確定。③另外,學者們一致認為,由于《民法通則》將德國民法債編中的侵權獨立成為民事責任中的一部分,并增加了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形式,使得德國民法中的“歸責原則”被大陸學者廣泛誤解,認為所有侵權責任都有歸責原則,而實際上它就是“損害賠償責的歸責原則”。
(二)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邏輯缺陷
上文己經指出,如果法學界關于“歸責原則”的共識被立法機關采納,則立法中應當呈現如下的格局,損害賠償責任是以過錯為構成要件的,而其他責任方式卻并以過錯為必要條件,通過對責任要件的規定將損賠償責任與其他的責任形式進行區分。然而,《侵權責任法》對于責任形式和確定責任歸屬的規定,比起民法通則沒有實質性變化第六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仍然將損害賠償和其他其中責任形式并列,如此,則所有的責任形式均以過錯為要件,在侵權責任的諸多承擔方式中,損害賠償己經沒有了特殊性如此一來,就產生了一個最大的疑問:即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歸責原則’還是不是只對損害賠償有意義?以此為著眼點,有關歸責原則,我們能夠找到更多的疑問。
根據我國民法學者的論述,“歸責原則”只有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語境下,才一可以被理解為確定侵權責任歸屬的依據侵權責任的責任形式不限于損害賠償,那么其他形式的侵權責任有沒有確定責任歸屬的依
據呢?當然也要有,否則就無法落實侵權責任,然而如果有,它為什么不能稱為“歸責原則”呢?如果不能稱之為歸責原則,這種確定歸屬的依據又應該叫做什么?可見,在邏輯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存在是一種比較獨特,甚至是尷尬的現象。
在其自身的構架上,侵權責任中的“歸責原則”同樣存在問題,一般學者認為,在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中,有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這一點兒乎在所有的教學資料上都有表述,然而過錯責任實際上過錯責任原則,同理對應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在損害賠償責任中,或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然而,究竟什么是“原則”,簡要地說,即人們說話或者行事的標準或 者依據,在一個具體的物質范圍內,可能存在并列的原則,比如民 法中有若干基本原則,然而在一個既定的價值體系內,是否可能存 在兩個直接對立的原則,比如“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和“無過錯”是直接對立的,一個人在為某種行為時,不 可能既有過錯,又沒有過錯,因此在對損害賠償責任進行歸責時, 或者以過錯責任為原則,在特殊情況下,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責任;或者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在某些情況下,須行為人有過錯方能承擔責任,不應該存在兩種歸責原則并列的情況。也許有學者指出,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在某些特殊類型侵權中的適用,這個原則所對應的并非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發生的情況,然而同樣的邏輯就可以得出,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的效力位階不同,那么在分類的時候,就不存在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的并列,如果二者并列,則過錯責任原則就不能作為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而只能是特殊情況以外案件的原則,那么這個原則就沒有太大意義。
綜上,在中國學者的語境里,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內涵是混亂的,外延是模糊的.它對侵權責任法律體系的構建并沒有起到非常明顯的促進作用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究竟有著怎樣的含義,我們以前對它的理解為何存在著如此明顯的偏差?這些問題有必要進一步深究。
三、對“歸責原則”的新認識
歸責原則是一個貫穿民法的概念,指規定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之根據的原則,在某種意義卜,也可以說是在行為人和受害人之間分配不利法律后果的原則。④也就是說,歸責原則并不只針對侵權責任,例如違約責任也存在歸責原則。因此單純從侵權責任的角度,很難對歸責原則有清晰地把握。
(一)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只在潘德克吞體系中具有意義
債是為特定內容之給付,侵權及合同都是引發債的原因,違約責任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表現形式均為財產之給付,所以“歸責原則”,在潘德克吞式體系中,不僅屬于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也屬于整個債編?!皻w責原則”存在的價值或者意義在于特定財務之給付。歸責原則不歸屬于損害賠償,而是在侵權責任諸多方式中,只有損害賠償責任被歸屬于債編,進而涉及到了歸責原則問題。
在個人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被侵害人是否只能要求損害賠償呢?當然不是,權益人也可以要求諸如消除妨害、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權益補救措施或者承擔責任方式。我國民事立法采取的思路,就是將這些責任方式并列起來,通過侵權責任法統一規定,立法著眼點在于引發不同種類責任的原因是相同的,即都是侵權。但在潘德克吞體系的立法思路中,這些承擔責任的方式雖然并列,卻散落在不同的編章中予以規定,比如消除妨害、恢復原狀在物權編中,賠禮道歉在人身權編中等等,這種分割規定的邏輯進路和法律基礎是非常完各的請求權體系。請求權按照權利標的物種類被劃分為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人身權請求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被視為金錢之債,在債編中予以規定。與違約責任一樣,在損害賠償責任中,涉及到由誰負責賠償,誰承擔更多不利法律后果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才有了所謂的歸責原則。
在明確了上述內容后,我們可以重新闡述“歸責原則”的邏輯發展:在潘德克吞法律體系中,請求權被分為不同種類分編規定,當一方民事主體要求另方承擔某特定內容的給付時,即在行使其債權請求權,在確定某方民事主體承擔財產給付之債時,需要有一定的根據和標準,否則無以有力說明責任人為何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這種依據就是歸二責原則。當侵權行為發生時,可能產生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的表現形式為財產的轉移,因此被劃分在債編中予以規定,請求侵權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為行使債權請求權。而在實現損害賠償責任的過程中,也需要有
判斷責任歸屬的標準,這就是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也就是說,侵權責任或者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這一表述方式只在嚴格的潘德克吞體系的法典中才有意義。
(二)對歸責原則的結論性認識
至此,我們可以有以下結論:(1)正如大多數學者所言,對十廣義的侵權責任來說,不存在一個統一的歸責原則,因為除損害賠償責任外的侵權責任形式既然在債編中不予規定,也就無所謂歸責原則;(2)歸責原則本身是一個涵蓋了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概念,可以按照不同標準進行分類,也存在著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等等; (3)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日前只有一個,即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只是一種例外,一種相對補充,不是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4)如果沒有嚴格的潘德克吞體系,歸責原則事實上意義不大猶如明嚼雞肋;l5)在中國式的對各種侵權責任進行統一規定的立法體系中,需要從責任構成要件的角度對侵權責任進行確定:第一層也就是范圍最廠的,是一切侵權責任均須以存在侵權行為為前提;第二層除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外,其余的民事責任已造成損害結果為必要;第二層損害賠償須進一步以過錯為必要。
四、結語
對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討論的反思十余年前,參與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討論的各方學者們,對彼此的觀點其實都沒有徹底了解,而造成這種事實的原因在于對”歸責原則”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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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 侵犯知識 產權罪 商業秘密
一、知識產權和侵犯知識產權罪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于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一切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品名稱和標志,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于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一刀}權利。然而狹義的知識產權只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名稱標記權、制止不正當競爭,而不包括科學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侵犯知識產權罪,在我國刑法學界當中的觀點眾多,基于我國的法律現狀,從其社會的危害性、違法性和對行政立法的從屬性角度綜合得出,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犯罪行為人違反相關規定,基于盈利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如剽竊等),未經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許可,故意或過失的(在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中可能會有行為主體的嚴重過失發生)超出合理使用范疇,侵害他人知識產權,造成嚴重后果的、進而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正常穩定的運作的行為。
二、我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成因
侵犯知以產權罪的成因主要有社會原因、法制不健全和主觀上的原因造成。
(一)社會原因
1.社會經濟原因是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深層原因。首先,市場經濟飛速發展,,令很多不法之徒抵擋不住巨大利潤的驅使,不惜假冒專利、竊取他人著作權、盜用別人的商業秘密,去侵犯他人擁有的合法知識產權、去奪取競爭中的優勢地位。加上市場經濟的開放性,讓知識信息的傳播不斷擴大,進而跨國性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也有所增加。
2.社會政治原因是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重要原因。我國政治權利劃分并不協調導致知識產權管理十分乏力,行政執法的力度也十分不足。行政權力行使的時候監督制度不完善,造成了行政執法權的濫用。在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處理中,容易出現大量暗箱操作的現象,讓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缺乏效率。
3.社會文化原因是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社會背景。當今我國的社會文化分為比較濃厚,可是公民的知識產權意識十分淡薄。特別是在比較落后的農村地區,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更加薄弱。還有我國的網絡發達,可是網絡中的知識產權卻得不到應有的保護,還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了一個擴散的途徑。
(二)法制不完善
我國對知識產權法制的立法并不全面,雖然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有民法、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可是所設置的法網其實存在著不少漏洞的。此外,鑒于各國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的規定各有不同,而讓許多跨國犯罪得以轉空子。如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已泛濫成為跨國犯罪的主要形態之一。以罰代刑的形式,使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分子得不到了一個有效警惕,從而使之如此膽大妄為。同時,司法追究和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行為有一定的困難,如何可以有效、高效地完善知識產權法制建設還有賴于各方的努力。
(三)主觀原因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行為人為了巨大的利潤,抵擋不了自己的貪念,法律意識薄弱。
三、我國完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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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體法領域
我國在《刑法》中制定了關于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專門條款,如《刑法》中對商標權的保護專門規定了假冒商標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等罪名,對專利權的保護專門規定了假冒專利罪等罪名。除此之外,還在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中規定了關于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條款,如在《著作權法》中規定著作權受到侵犯性質嚴重并且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進行刑事制裁;在《商標法》中規定了侵犯商標權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在《專利法》中規定了侵犯他人專利權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等。
2.程序法領域
在《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將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歸為“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屬于自訴案件,受到侵犯的知識產權人可以不經過檢察機關而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將刑事訴訟的程序啟動,來達到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法院對于知識產權人依法進行的起訴應當受理,并通過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來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依法進行刑事制裁。如果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利受到嚴重侵害或者已經嚴重的將社會的經濟秩序擾亂,這類案件就應該歸屬于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公訴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來進行立案和偵查活動,從而維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利益。
二、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存在的問題
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相關制度不管是在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上都在不斷的完善,但是我國知識產權在刑法保護上仍存在著很多問題。
1.立法模式上的不足
目前我國在專門的知識產權立法文件中,如《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行了刑法的規定,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分散的,而在《刑法》中則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行了集中的規定,這反映了我國通過利用刑法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堅決態度。但是這種立法模式仍存在著一些問題。由于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導致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屢禁不止,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手段和方式越來越多。這就要求刑法要隨著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不斷出現新變化而實時的做出調整,但是,刑法本身有其特殊性,不能頻繁的發生變動,必須要在一定時間內保持穩定性,這就使刑法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的對懲罰犯罪的需求,造成知識產權犯罪的刑罰與刑法的穩定性規定相沖突。
2.過高的起刑點
我國在2004年開始實行的《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構成知識產權犯罪的數額,并將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標準規定為涉案數額較大或者發生嚴重的犯罪情節。從這個規定中,我們不難發現,該規定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標準過高,也就是說,我國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標準有過高的傾向。這樣一來,就使很多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無法受到刑法的嚴厲懲罰。
三、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相關建議
對于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刑法的保護,不管是從實體法上還是程序法上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的簡單分析,增加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從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相關建議。
1.制定專門適用的知識產權刑法
我國目前主要在《刑法》中對知識產權進行了規定,但是刑法由于其在一定時期內必須保持自身的穩定性和權威性而不能頻繁的進行修改,否則將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而現實的社會是處于發展變化中的,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必將會出現新的形態,《刑法》中的規定也就不能有力的打擊到新出現的犯罪形態,這也就造成了刑法與不斷變動的社會之間的沖突。為了將這一沖突合理的解決掉,又能很好的打擊知識產權犯罪出現的新形態,建議將《刑法》中關于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保留的同時,專門制定知識產權保護上的刑法,將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集中放到一部法律中,并能夠隨著新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形態的出現而適時的加以更改和補充。
2.知識產權犯罪的起刑點適當降低
這種關于起刑點的規定不但比發達國家的標準要高,而且也不符合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建議將知識產權犯罪的起刑點予以適當的降低,使刑法能夠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行及時的調整。在我國,對于將涉案的數額較大這一標準予以降低的做法具有很強的可行性。雖然對于具體要降低多少數額目前還沒有定論,但是考慮到我國當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在起刑點方面存在的種種弊端,將涉案的數額標準予以降低是勢在必行的。降低知識產權犯罪的起刑點,可以更嚴厲地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行懲罰和打擊,為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四、結語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存在也僅有30年的時間,與西方發達國家幾百年的實踐相比,存在一些問題是很正常的現象。在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上出現問題時,要在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上,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適合我國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制度的形成需要時間,法律條文的修訂在短時間內就可以完成,但是一種觀念的傳承卻需要很漫長的過程,所以對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要靠全體法律人甚至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為我國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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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和工作原則
(一)工作目標。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通過開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集中查處一批侵犯知識產權大案要案,曝光一批違法違規企業,形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高壓態勢,使規模犯知識產權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增強企業誠信守法意識,提高消費者識假辨假能力,使自覺抵制假冒偽劣商品、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氛圍更加濃厚;充分發揮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作用,提高執法效能,全面提升我市保護知識產權和規范市場秩序水平。
(二)工作原則。堅持整體推進,強化生產源頭、流通、消費等關鍵環節整治,做到不留盲區,不留死角,全過程治理;堅持突出重點,結合實際,確定重點內容、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產品,集中查處突出問題,推動專項行動全面深入;堅持打防結合,專項行動與日常工作相銜接,一手抓集中整治,一手抓長效機制建設;堅持務求實效,不流于形式,不走過場,既要廣造聲勢,更要扎扎實實,取得實效。
二、工作重點
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以保護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地理標志和植物新品種權等為重點內容,以產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大型商場、超市、藥店、各類展會等為重點整治環節,以新聞出版業、文化娛樂業、高新技術產業、農業、食品藥品業等為重點整治領域,以圖書、音像、軟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車配件、手機、食品、藥品、種子、農資等為重點整治對象,以查處知識產權權利人反響強烈、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案件為突破口,打防結合,全面推進。
三、主要任務及工作分工
(一)打擊侵權盜版集中整治行動。由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牽頭,市經信局、公安局、財政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知識產權局、工商局、質監局等相關部門配合。
1.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負責制訂全市打擊侵權盜版集中整治行動具體工作方案。
2.加強對各類出版物、印刷品、光盤等印刷、制作企業的監管,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對全市范圍內的各類圖書、音像制品生產、經營企業開展一次集中全面清查,依法收繳非法圖書、印刷品和盜版音像制品,對違法違規企業作出處罰,堅決取締無證照經營和地下印刷、復制窩點,嚴厲查處非法印刷、復制和加印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吊銷印刷經營許可證。
3.深入開展版權執法專項行動,加強對圖書、音像制品市場的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并依法整治侵權盜版行為。
4.嚴厲查處各類非法出版物的進口、批發、零售、出租等行為,加強娛樂場所卡拉OK曲庫內容管理,加強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的監管力度。
5.加強對視聽節目服務網絡播放節目的監管,依法打擊廣播影視和視聽新媒體領域的侵權盜版盜播行為。
6.對市內重點軟件生產、交易場所和單位進行整治,對研究、設計、開發和制造企業所使用的計算機專用軟件的正版情況進行查處。
7.對各級政府機關使用計算機軟件情況進行檢查和整改,盡快實現政府機關辦公軟件、殺毒軟件正版化。
(二)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整治行動。由市工商局牽頭,市經信局、公安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知識產權局、質監局等相關部門配合。
1.市工商局負責制訂全市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整治行動具體工作方案。
2.加強對商標印制企業的監管,集中開展一次清理檢查行動,嚴厲查處非法印刷、制作和銷售商標標識的違法行為。
3.加強市場巡查,嚴厲打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行為,嚴厲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和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著力查辦侵犯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案件,依法制止惡意搶注商標行為。
4.加大對假冒偽劣汽車配件、手機等重點產品的整治力度。
5.加強對網上購物和電視、電話購物活動的監管,重點打擊利用互聯網、通信網絡和電視網絡銷售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商品的欺詐行為,進一步整治虛假違法廣告。
(三)保護專利權集中整治行動。由市知識產權局牽頭,市公安局、工商局、質監局等相關部門配合。
1.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制訂全市保護專利權集中整治行動具體工作方案。
2.加強流通領域各類批發、零售企業市場檢查,重點查處商品批發、貨物進出口、商品零售等環節中的故意侵犯專利權和假冒專利違法行為。
3.深入企業生產、倉儲現場,對企業生產產品是否存在假冒專利、故意侵犯專利權等情況進行檢查,指導企業自覺遵守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提高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4.加大對專利領域反復、群體、惡意侵權及冒充、假冒專利行為的打擊力度,會同有關部門盡快查處、辦結一批侵犯核心關鍵技術專利權以及具有較大影響、久拖未決的案件,依法懲治嚴重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專利違法行為。
(四)產品生產領域侵權違法整治行動。由市質監局、農業局、檢驗檢疫局牽頭,市公安局、林業局、商務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工商局等相關部門配合。
1.市質監局、農業局、檢驗檢疫局分別制訂本領域集中整治行動具體工作方案。
2.加強產品質量監管,嚴格審查生產企業資質,堅決取締無證生產,依法查處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標志名稱和專用標識、偽造或冒用廠名、廠址、認證標志等行為。
3.以出口農副產品、水產品、機電產品等大宗出口商品為重點查處產品,加大源頭治理力度,加大對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商品的查處力度。
4.強化種子、苗木等生產源頭治理,突出重點品種和重點產區,加強品種真實性鑒定,重點打擊無證和“套牌”生產、銷售授權品種的行為。依法查處濫用、冒用、偽造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產品名稱、專用標志的行為。
5.進一步強化對化肥、農藥等重要大宗農資市場的監管,集中查辦一批嚴重坑農、害農惡性案件。
6.加強食品生產加工、流通、餐飲消費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依法查處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違法行為。
(五)商品流通領域侵權違法集中整治行動。由市商務局牽頭,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物價局、知識產權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工商局、煙草專賣局等相關部門配合。
1.市商務局負責制訂全市商品流通領域侵權違法集中整治行動具體工作方案。
2.加強商貿流通企業的管理和規范,督促指導企業加強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權商品進入流通領域并最終流向消費者。
3.加強市場價格監管,規范經營者價格行為,嚴肅查處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
4.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藥品和擾亂藥品生產、流通秩序行為的打擊力度。
5.加強市場監管,進一步落實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及管理者的保護知識產權主體責任。
6.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展前審查,嚴禁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產品生產企業報名參展;加強展中巡查,及時發現并責令企業整改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參展商品知識產權檔案及信息庫,抓好展會知識產權宣傳工作,做好應對知識產權糾紛的準備工作,主動、及時搞好協調和服務。
7.加大打擊制、販、售假冒卷煙和走私卷煙的力度,強化煙草專賣管理,不斷凈化和規范全市的卷煙市場。
(六)進出口環節侵權行為集中整治行動。由市商務局牽頭,市知識產權局、工商局、質監局、海關、檢驗檢疫局等相關部門配合。
1.市商務局負責制訂進出口環節侵權行為集中整治行動具體工作方案。
2.強化知識產權海關保護。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工作機制,規范知識產權海關保護行政執法行為和程序。根據進出口環節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特點,充分運用信息技術和風險分析技術,在保證進出口貨物通關效率的同時,加大對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查處力度。加強海關間情報交換、人員培訓和執法技術交流合作,遏制假冒和盜版產品的國際流通。
3.加強涉外知識產權保護,及時對假冒偽劣進出口商品進行查處,加大對查實的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企業的處罰力度。
4.建立我市進出口企業知識產權預警防范機制,海外維權和爭端解決機制。
(七)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集中行動。由市公安局牽頭,市監察局、司法局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配合。
1.市公安局負責制訂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集中行動具體工作方案。
2.公安機關對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及相關商業賄賂犯罪活動要及時立案偵查,重點查辦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
3.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各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符合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對現場查獲、行為人可能逃匿或者銷毀證據的,要立即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線索要及時審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偵查。實行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對涉嫌構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機關的,監察機關應依法加強監督,及時檢查糾正。
4.司法行政部門要指導律師依法做好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辯護工作。
5.各有關部門要主動支持配合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的審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專項行動,推動建立長效機制,督促檢查工作進展,督辦重大案件。各職能部門是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工作的責任主體,要設立相應的工作機構,調整充實執法力量,完善執法裝備,建立健全工作監督考核體系。要抽調專門力量集中辦公,明確聯絡員,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將專項行動進展情況、階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處情況及時上報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密切部門配合。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積極組織開展聯合執法、綜合執法等行動,建立健全重大案件溝通協調機制,加強案件信息溝通,防止地方保護,有效整合各執法部門的執法資源,形成統一、協調、高效的保護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牽頭部門負責各自行動的組織協調工作,其他配合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三)強化督導檢查。要切實落實專項整治行動各項任務,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的嚴肅性和有效性。執法應依法、公正、規范、文明,專項行動既要堅決果斷,又要嚴格依法辦案。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協調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適時對專項整治行動進行督導檢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要組織力量對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采取摸底、排查、暗訪等多種形式,及時發現突出問題,切實予以整改。對查繳的侵犯知識產權產品和假冒偽劣商品組織集中銷毀。對重點案件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實行掛牌督辦。
(四)建立長效機制。要堅持整治與規范并舉,加強各類市場的監管,落實長效管理措施,積極防范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要著力從管理制度和監管機制上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加強重點環節的監管力度,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
(五)重視輿論宣傳。要大力宣傳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和成效,及時報道專項行動的進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警示違法違規。廣泛開展知識產權宣傳教育,普及知識產權保護知識。新聞媒體和政府門戶網站要開辟專欄進行宣傳報道,全面宣傳我市知識產權事業取得的顯著成績,報道尊重知識產權、重視創新、自覺守法的典型,營造保護知識產權、自覺抵制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商品的良好社會氛圍。
五、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年12月中旬)。各有關部門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或工作方案,建立組織領導機構,對專項行動作出全面動員部署。各牽頭責任部門工作方案在12月15日前報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商務局)。
篇10
第一條為加強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會展業秩序,推動會展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商標、版權的保護。
第三條展會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監督、檢查,維護展會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條展會主辦方應當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展會主辦方在招商招展時,應加強對參展方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對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的知識產權狀況的審查。在展會期間,展會主辦方應當積極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展會主辦方可通過與參展方簽訂參展期間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五條參展方應當合法參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并應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或司法部門的調查予以配合。
第二章投訴處理
第六條展會時間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展會主辦方應在展會期間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派員進駐,并依法對侵權案件進行處理。
未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監督和有關案件的處理,展會主辦方應當將展會舉辦地的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在展會場館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七條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應由展會主辦方、展會管理部門、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其職責包括:
(一)接受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投訴,暫停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展品在展會期間展出;
(二)將有關投訴材料移交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
(三)協調和督促投訴的處理;
(四)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信息進行統計和分析;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八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投訴也可直接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權利人向投訴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涉及專利的,應當提交專利證書、專利公告文本、專利權人的身份證明、專利法律狀態證明;涉及商標的,應當提交商標注冊證明文件,并由投訴人簽章確認,商標權利人身份證明;涉及著作權的,應當提交著作權權利證明、著作權人身份證明;
(二)涉嫌侵權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權的理由和證據;
(四)委托人投訴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九條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投訴人或者請求人補充有關材料。未予補充的,不予接受。
第十條投訴人提交虛假投訴材料或其他因投訴不實給被投訴人帶來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在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投訴材料后,應于24小時內將其移交有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投訴或者處理請求的,應當通知展會主辦方,并及時通知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
第十三條在處理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或者請求程序中,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展會的展期指定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的答辯期限。
第十四條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后,除非有必要作進一步調查,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送交雙方當事人。
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展會結束后,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處理結果通告展會主辦方。展會主辦方應當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統計分析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展會管理部門。
第三章展會期間專利保護
第十六條展會投訴機構需要地方知識產權局協助的,地方知識產權局應當積極配合,參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地方知識產權局在展會期間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會投訴機構移交的關于涉嫌侵犯專利權的投訴,依照專利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受理展出項目涉嫌侵犯專利權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受理展出項目涉嫌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舉報,或者依職權查處展出項目中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行為,依據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識產權局對侵犯專利權的投訴或者處理請求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或者請求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
(二)專利權正處于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之中的;
(三)專利權存在權屬糾紛,正處于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調解程序之中的;
(四)專利權已經終止,專利權人正在辦理權利恢復的。
第十八條地方知識產權局在通知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時,可以即行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詢問當事人,采用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也可以抽樣取證。
地方知識產權局收集證據應當制作筆錄,由承辦人員、被調查取證的當事人簽名蓋章。被調查取證的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也可同時由其他人簽名。
第四章展會期間商標保護
第十九條展會投訴機構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參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期間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會投訴機構移交的關于涉嫌侵犯商標權的投訴,依照商標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受理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投訴;
(三)依職權查處商標違法案件。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投訴或者處理請求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或者請求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
(二)商標權已經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第二十一條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受理后,可以根據商標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五章展會期間著作權保護
第二十二條展會投訴機構需要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的,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參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期間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會投訴機構移交的關于涉嫌侵犯著作權的投訴,依照著作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受理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投訴,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投訴或請求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收集證據:
(一)查閱、復制與涉嫌侵權行為有關的文件檔案、帳簿和其他書面材料;
(二)對涉嫌侵權復制品進行抽樣取證;
(三)對涉嫌侵權復制品進行登記保存。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會同會展管理部門依法對參展方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對涉嫌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處理請求,地方知識產權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當依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關于禁止許諾銷售行為的規定以及專利法第五十七條關于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責令被請求人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介紹侵權展品的宣傳材料,更換介紹侵權項目的展板。
對涉嫌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處理請求,被請求人在展會上銷售其展品,地方知識產權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當依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關于禁止銷售行為的規定以及第五十七條關于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責令被請求人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
第二十六條在展會期間假冒他人專利或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地方知識產權局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有關商標案件的處理請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當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侵犯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處理請求,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當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沒收、銷毀侵權展品及介紹侵權展品的宣傳材料,更換介紹展出項目的展板。
第二十九條經調查,被投訴或者被請求的展出項目已經由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判定侵權成立的判決或者決定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直接作出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所述的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請求人除請求制止被請求人的侵權展出行為之外,還請求制止同一被請求人的其他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對發生在其管轄地域之內的涉嫌侵權行為,可以依照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參展方侵權成立的,展會管理部門可依法對有關參展方予以公告;參展方連續兩次以上侵權行為成立的,展會主辦方應禁止有關參展方參加下一屆展會。
第三十二條主辦方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展會管理部門應對主辦方給予警告,并視情節依法對其再次舉辦相關展會的申請不予批準。
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