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程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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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程序

篇1

第一條為規范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保證司法鑒定質量,實現司法鑒定的科學、客觀、獨立、公正,保障司法與仲裁活動的順利進行,制定本程序通則(以下簡稱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適用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從事的各類司法鑒定活動。

第三條本通則所指的司法鑒定機構是指按照《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并通過年度檢驗的司法鑒定機構。

第四條本通則所指的司法鑒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并經年度注冊的司法鑒定人。

第五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嚴格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所核定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執業類別開展鑒定業務,不得從事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的司法鑒定事項。

第六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開展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通則的規定。

第七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活動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委托人的監督。

第八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非法干涉。

第九條司法鑒定應當采用現代科學技術。有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采用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條與案件有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如實提供鑒定材料。

第十一條司法鑒定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回避

第十二條司法鑒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司法鑒定公正的。

第十三條司法鑒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的,向司法鑒定人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申請,由司法鑒定人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司法鑒定機構決定不回避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撤銷鑒定委托。

第三章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案件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

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第十五條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鑒定要求以及簡要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觀、真實的鑒定材料。

因提供的鑒定材料虛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現的錯鑒,由委托人負責。

第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

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決定受理的,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書面說明理由。

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托要求超出本司法鑒定機構的業務范圍、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二)送鑒的鑒定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的,或者與鑒定要求不符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通則規定的。

第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可以向委托人公開其司法鑒定人的基本情況,供委托人進行選擇。

第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依法向委托人收取鑒定費用。

第四章司法鑒定的實施

第一節初次鑒定

第二十條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第二十一條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司法鑒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復核。復核人對鑒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文書由本機構內主管業務的負責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簽發的人員簽發。

第二十四條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精神病鑒定及司法會計鑒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鑒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二十五條作婦科檢查時,須由女性司法鑒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鑒定人時,須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對未成年人的檢查,應有監護人在場。

第二十六條現場勘驗、尸體解剖時,應通知委托人到場,并在勘驗、解剖記錄上簽名。如委托人不到場,不影響現場勘驗和尸體解剖的進行。

第二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對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或者對鑒定結論有重大分歧意見時,應當由司法鑒定機構主管業務負責人主持會鑒,或者在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后再作出結論,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第二十八條對涉及多學科知識和技術手段的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協助鑒定。專家意見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九條司法鑒定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送檢材料,并依鑒定程序逐項建立檔案。鑒定時若需耗盡檢材或者損壞原物的,應當商請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條在鑒定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鑒定:

(一)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二)出現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三)確需補充鑒定材料而無法補充的;

(四)發現自身難以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終止司法鑒定,應當退回有關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

第二節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一)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二)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第三十二條補充鑒定可以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鑒定文書是原司法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二)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三)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四)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重新鑒定所提供的鑒定材料必須是與初次鑒定相同的鑒定材料;鑒定材料有異的鑒定,不是重新鑒定。除第一項應由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外,其他各項重新鑒定可由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

重新鑒定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第三十四條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第三十五條復核鑒定人須有不低于原司法鑒定人的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六條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初次鑒定的規定。

第五章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第三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鑒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鑒定后,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第三十八條司法鑒定文書是鑒定過程和鑒定結果的書面表達形式(包括文字、數據、圖表和照片等)。

司法鑒定文書分為司法鑒定書、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司法鑒定文證審查意見書、司法鑒定咨詢意見書等。

第三十九條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規范、標準。

司法鑒定文書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語,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載有案件定性和確定當事人法律責任的內容。

司法鑒定文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鑒定要求、送鑒材料情況、檢驗或者檢查過程、鑒定(檢驗)結論或者審查(咨詢)意見、鑒定(檢驗、審查、咨詢)人以及其它應當包括的內容。

鑒定(檢驗、審查、咨詢)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文書上簽名并注明專業技術職稱,對鑒定結論進行復核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文書上簽名。司法鑒定文書經簽發人簽發后加蓋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

第四十條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第四十一條司法鑒定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司法鑒定人重新制作司法鑒定文書:

(一)非正式印刷的;

(二)鑒定文書有表述錯誤的;

(三)不符合委托書要求的;

(四)有其它明顯差錯的。

第四十二條司法鑒定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文書無效:

(一)司法鑒定機構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

(二)行為人不具備司法鑒定人執業資格或者超越執業類別的;

(三)未加蓋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或者無司法鑒定人簽名的;

(四)法律、法規有其它規定的。

第六章司法鑒定人的出庭

第四十三條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的要求按時出庭。

第四十四條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依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鑒定相關問題。

第七章附則

篇2

1、申請表;

2、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行業執業資格、學歷、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及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

3、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序: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由擬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個人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其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書面意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執業的決定,頒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鑒定機構并說明理由。

辦理時限:法定時限

篇3

一、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標準

關于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標準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能結合建筑工程的行業規范要求、當事人的合同約定以及國家關于司法鑒定的要求來尋找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和二十九條對鑒定書的審查內容及重新鑒定的幾種情形作了規定。筆者根據上述規定及司法鑒定的一些規范要求,認為一個合格、有效的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應符合以下幾個標準:

(一)鑒定主體合法性標準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就其本質而言,是因委托而產生的專業技術行為,而非行政、司法行為,是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專業技術水平和職業道德水平的體現,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鑒定的主體。國家對司法鑒定的主體資格實行以司法鑒定管理機構預先審定制度,并登記注冊,備案公示。實踐中需要明確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司法鑒定資格,因為這直接涉及鑒定的有效性。

1.鑒定機構合法性。

2.鑒定人合法性。

(二)鑒定程序合法性標準

司法鑒定程序是保證司法鑒定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實現司法鑒定工作的公正、效率目標的保證。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在專業技術上有著其行業的特殊性,規范嚴謹的鑒定程序既是司法鑒定開展的程序,也是當事人認識了解司法鑒定,知道鑒定結論是否科學準確的一個過程。實踐中,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通知要具體明確。

2.保障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享有的權力。

3.司法鑒定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一個必經程序。從鑒定工作開始到鑒定結論定稿前,根據鑒定工作的需要,鑒定人會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會。

4.現場實地勘察程序。

在一個項目鑒定中,鑒定機構組織鑒定人員、雙方當事人進行工程現場實地勘察,是鑒定人熟悉鑒定資料后的現場復核、證實相關內容的過程,是鑒定過程中一項重要的環節。

5.鑒定意見征求。

鑒定意見征求是鑒定人通過書面征詢司法機關并告之雙方當事人,在一定的時間內,雙方當事人和司法機關也應書面答復或做出響應,以便鑒定人做出準確、公正、客觀合理的鑒定。

(三)鑒定依據的合法性標準

鑒定過程中,主要涉及以下資料:

①委托方出具的工程造價鑒定委托書;②當事人書、答辯狀、法庭審查記錄;③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補充協議、變更洽商記錄:④招標文件、招標答疑、標底、投標文件、中標書;⑤工程現場勘察記錄、相關照片、錄像資料、鑒定昕證會記錄;⑥工程預算書、結算書;⑦工程設計圖紙(竣工圖、施工圖)、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技術聯系通知單、開竣工報告、現場簽證、材料試化驗報告、試壓報告等工程內業資料;⑧法律、法規相應的有關規定,工程造價計價規范及標準(包括適用的定額、單價表、費率定額);⑨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有關結算文件。工程造價信息材料價格、材料市場調查價格;⑩當事人舉證經過鑒定聽證會質證的原材料(構件)采購合同、購貨發票。

上述資料的合法、有效性決定了鑒定報告的效力。所以在鑒定之前,一定要讓當事人對鑒定依據的材料發表書面意見。對沒有異議的證據可以直接做鑒定的依據,對有異議的證據應在鑒定報告中予以說明。

(四)自由裁量部分合法性標準

自由裁量是指由于當事人舉證的證據資料不充分,鑒定人無法確定實際發生的工程量或者鑒定取費的標準,鑒定人依據公平原則自主決定取舍來確定工程造價的行為。對自由裁量部分,鑒定人要根據現有證據進行分析、判斷,通過必要的程序和方法做出鑒定。真正地體現鑒定應遵循科學、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

(五)鑒定報告形式合法性標準

鑒定報告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實施的結果,是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對委托人提供經專業技術檢驗后出具的客觀反映鑒定人檢驗過程和檢驗結果的文書,因此,司法鑒定文書內容必須概念清楚、觀點明確、文字規范、簽章規范。司法鑒定文書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組成。

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方法研究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方法是集工程造價方法和司法鑒定方式為一體的產物,工程造價的特殊性原于技術性、政策性、經濟性、法律性為一體的組合。從鑒定技術角度講,按工程造價計價規范和行業標準計算的同時,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需采用特殊的方法和手段進行鑒定。鑒于上述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特點,一個合格、有效的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方法需要以下具體實施條件。

(一)詳細閱讀鑒定資料,制訂鑒定方案

委托人提供的鑒定資料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訴訟資料,包括委托書、書、答辯狀、法庭審查記錄。一類是技術資料,包括合同、協議、采購合同、洽商、工程預結算書、設計文件、簽證、變更、技術內業、竣工驗收資料。鑒定過程中經司法部門同意并提供的補充鑒定資料。

(二)對鑒定資料采用的方法

1.經鑒定聽證會質證的鑒定資料。包括鑒定過程中經司法部門同意并提供的補充鑒定資料,鑒定采用時,應遵循實事求是原則,尊重科學、尊重技術,還應本著既公平合理又要切實可行的原則。

2,鑒定資料之間相互核實的方法。

篇4

司法鑒定是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由司法機關指派或當事人委托,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作出判斷的活動。公開、辨論、直接言詞原則是司法公正、程序公正的體現。舉證、質證、認證是訴訟程序的三個步驟,而質證是證據法上的重要之一,證據作為司法機關認定事實的基礎,對某些證據的采納取舍、確認其證明力的大小、強弱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訴訟的結局。對此,我國三大訴訟法及相關的、法規都作了類似的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些規定應包括司法鑒定在內的各種證據的采信為裁判基礎的必要前置程序,本文試就司法鑒定的質證問題作以下簡析:

[關鍵詞]:司法鑒定 質證

一、司法鑒定質證的模式

司法鑒定是我國訴訟中經常使用的證據方式,在快速增長、技術日益的今天,越來越多的訴訟案件需要借助司法鑒定的手段來解決爭端。司法鑒定是我國訴訟證據的一種,與證人證言不同。而質證是證據法上的重要內容之一。包括司法鑒定的證據是審判機關作出事實認定的基礎,是適用法律的前提,質證是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權利,是當事人為避免訴訟風險,實現勝訴目的而采取的必要手段。我國的《民事訴訟法》、2002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2002年10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的證據若干規定》及《刑事訴訟法》和與其相關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司法鑒定作為待證事實,在公開質證的基礎上,查明事實的,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些規定應被視為證據采信為裁判基礎的前置正當程序,證據沒有經過審判機關的審查、判斷以及當事人的質證,則不能認定定案的依據。

(一)英美法系國家的質證模式

當事人主義是英美法系所采取的訴訟模式,訴訟中當事居主導地位,其證人包括大陸法系的一般證人和鑒定人,把質證程序完全在當事之間進行并為當事人所控制,法官在質證過程中始終處于消極地位,且把交叉詢問證人作為證人作為證言的可信性與完整性的保障,要求當事人詢問證人,采取直接的反詢問和交叉詢問的方式進行,它對證據的質證程序有重大,交叉詢問意在削弱對方所出示的證據的可靠性和真實性,暴露對方證據的缺陷,從而確定該證據的證明力。

(二)大陸法系國家的質證模式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要求法官先向證人提問,由證人作無約束的對案情事實或與此相關的表述,對方當事人及其律師在法官向證人提問完畢后,才能開始詢問證人,這些詢問不受任何約束,幾乎可從涉及到任何問題。

(三)我國的質證模式

我國訴訟法在確認證據的有效性作了原則性規定,對于質證的有關程序、方式、規則以及質證權的行使、救濟的效力未加規定。長期以來,我國受職權主義的審理模式的影響,突出法官的主導性、決定性作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審判人員必須認真的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證據若干規定》第15條規定:“法院可依照職權調查收集證據。”這實際上明確賦予法官對實體問題的預決,影響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行使,意味著法官同時扮演證據收集者與證據審查判斷的角色,集這兩種權力于一身,其后果的弊端明顯可見。

二、質證要求

(一)國外的質證要求

交叉性詢問是英美法系中在庭審時對證人進行的詢問方式,證人首先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然后由對方進行交叉詢問,目的在暴露證人的偏見或有偏袒,向陪審團提示某個證人不可信,但首先前提是證人必須出庭。

交叉詢問應遵循以下要求:1、法庭應對詢問證人和出示證據的方式和次序加以合法的控制;2、范圍應限于直接詢問的主題和證人信譽有關的問題;3、對證人進行直接詢問時,除法律規定禁止外,不提出誘導性問題,當一方當事人懷疑本方證人故意迎合對方當事人或詢問對方當事人一方的證人時,可以用誘導性問題進行詢問。①

(二)我國的質證要求

我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中體現了質證原則的相關內容,《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院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辯認,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司法鑒定、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宣讀,并且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雖然,本條沒有明確規定質證,但辯認和提出意見就具有質證內容。

(三)國內外有關質證的比較

1、我國現行的質證規則過于籠統、內容也不盡完整,而立法對證據規則的規定,雖有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2002年10月1日施行《行政訴訟法證據若干規定》等相關法規,但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

2、我國無論是直接詢問還是交叉詢問,一律禁止提出誘導性問題,而英美等國在主詢問或交叉性詢問時,并不完全禁止提出誘導性問題。

3、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不是庭審質證的必要條件,使質證的正當程序要求不能得到體現。

①劉金友主編《證據法學》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三、司法鑒定質證的司法理念

(一)大陸法系對司法鑒定適用質證程序理念

在大陸法系國家,允許當事人對司法鑒定進行質證,并將質證的司法鑒定作為認定事實基礎的必要正當程序,按照直接、言詞審理原則,一般允許當事人和他們的律師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以便鑒定人就其司法鑒定得出的過程和采用的予以說明。① 因此,對司法鑒定等都要證據的提供者親自出庭作證,對于司法鑒定的質證,主要是一方當事人對司法鑒定進行攻擊的內容,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格、經驗,送檢材料,鑒定程序等方式等。

(二)我國對司法鑒定適用的質證程序理念

,我國的司法鑒定是鑒定權與采信權合一,公檢法內設鑒定單位,形成自偵自鑒、自檢自鑒、自審自鑒的格局。但各部門之間為部門利益相互排斥,互不采信。而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證據,作為法院內設的鑒定機構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是否也應作為質證的對象,看法不一,有意見認為,人民法院內設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具有公正性,可采信度大,司法鑒定不會出錯,對此類證據無須質證,即可作為定案依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未經質證而直接予以認定,另一種意見認為,無論是哪個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都不能排斥,都應質證。理由:

1、依照法律規定,司法鑒定為法定證據之一,它不享有當然的證據效力,由于主、客觀原因,可能造成司法鑒定錯誤或不正確,可見,對各個鑒定機構所出具的司法鑒定的客觀性、合法性都應當質證,為法官審查,認定司法鑒定證據力的大小與強弱提供依據。

2、基于公開、公平、公正的正當程序原則,要求對司法鑒定必須經過質證,質證不僅是確認證據效力的手段,更是運用證據的一項必經程序,司法鑒定的證明力大小與強弱,都應當經過法庭質證才能予以采信,認定司法鑒定在法庭上出示,是產生證明力的形式要件。

(三)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

1、目前,因我國的司法鑒定體制缺乏統一性,鑒定機構、鑒定人員準入制度不規范,各部門之間存在著自偵自鑒、自檢自鑒、自鑒自審的格局,造成多次鑒定、重復鑒定等情,尤其鑒定人員受一些不良風氣影響,作為一員的鑒定人必然與

①畢玉謙著《民事證據法判例實務》法律出版社1999年1版

其他人發生聯系,導致司法鑒定出現錯誤。實踐中一案多次鑒定,充分說明司法鑒定必須進行質證,審查否則不利于查明事實真象,正確運用法律。當事人對證據享有的質證權是不附任何條件的,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質證范圍過小,對司法鑒定進行質證,其質證范圍并不當然涉及鑒定人。但現實中鑒定人出庭少之又少,當對司法鑒定存在疑問,即使宣讀司法鑒定后鑒定人仍在法庭上,當事人仍不能自行詢問鑒定人,如想詢問,必須先經法院的許可。

2、在司法實踐中,對司法鑒定的質證流于形式,司法鑒定不同于證人,可以詢問,司法鑒定作為書面形式,實際上對書面形式的司法鑒定無法開展本質意義的質證事實,它本身無法直接回答一些相關的問答,當事人對司法鑒定進行質詢,但不能直接、正面的問題,而當事人提出是否重新鑒定時,并有證據抵制,反駁該鑒定時,是否能夠重新鑒定,那就看法官是否同意。由此可見,就該鑒定應有的屬性來說,并不能產生應有的效果。其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就會受到質疑。

四、司法鑒定質證的內容

(一)司法鑒定的真實性

所謂司法鑒定的真實性,是指司法鑒定本身體現的形式,思想內容反映出真實所具有客觀的本質屬性。必須存在客觀存在的形式,而不是主觀,推測捏造的事物。認識和判斷是人的思維形式,是人的大腦對客觀外界作出反映和選擇,客觀外界能夠作為證據材料的事實多樣,一旦主觀感覺和選擇,便以特定化的形式表現出來,訴訟中的司法鑒定依照法定程序,經過質證,才最終成為實事的依據。質證主體首先應該就司法鑒定是否真實可靠,符合實際進行質證、辯論,司法鑒定確實充分、可靠是司法鑒定正確的一個前提條件,如司法鑒定的檢材不充分、不可靠,勢必影響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客觀性。如鑒定人在鑒定時,有無受到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其技術水平怎樣等,這都會導致司法鑒定發生錯誤。

(二)司法鑒定的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有助于增強或減弱待證事實在心證所具的蓋然性的程序時,都可認為該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對某一證據對案件事實之間是否具有關聯性的判斷,體現對其進行證據證明價值的評估。對證據關聯性的內涵的界定,涉及到證據與待證事實的問題,它是對證據關聯性在證據效力上的定位與價值評估,而關系到證據的形式或方式問題,它根源與證據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而不是受辦案人員主觀意志而轉移的,它是案件事實作用于客觀事實以及有關人員的主觀產生的。質證主體對證據證明力,即對案件事實是否有證據作用進行質問和辯論。證據本身對案件事實有無聯系以及聯系是否密切及大小程度,法官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實際是對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判斷和評估的方式。

(三)司法鑒定的合法性

司法鑒定屬證據的一種,有證據的一般屬性,證據的合法性稱證據的許可性,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性指證據的主體、形式、收集都應依法進行。

1、鑒定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其人員應符合相應的資質和取得執業證書,依照法律規定,司法鑒定應當由符合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鑒定人是否具備解決案件中專門問題的科學知識和科學技能,鑒定人是否為司法機關指派、聘請或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后由司法機關指派,鑒定人是否屬于合法擁有資質的機構,其證件是否年檢注冊。不具備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所作出的司法鑒定一律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2、司法鑒定程序必須符合我國訴訟法及相關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檢材是鑒定的物質基礎,提請鑒定、決定鑒定、受理鑒定、鑒定資料(材料)的提取、保存、復制、鑒定實施、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共同鑒定以及鑒定文書的制作各個環節都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如果鑒定檢材不合法,勢必會到整個司法鑒定結合的合法性,鑒定的實質是以技術手段來綜合審查與核實證據,實體不真實,結論必然失去科學可靠性,甚至出現虛假和錯誤的結論。實體不真實的結論,顯然不能作為證據資料。無論是公、檢、法及其它的司法鑒定機構,所收集的材料應當是合法的,不允許采取欺騙或其他不合法的手段收集鑒定資料(材料),對訴訟中所涉及的鑒定材料的審查,應通過法庭質證進行。通過質證材料的來源,并依據有關法律,判定鑒定材料來源的合法性。①

3、司法鑒定的形式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要求,要有鑒定人員(所有參加鑒定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不予認定,如當事人自己收集的傷害證明、病歷,無出具機構或出具人的蓋章、簽名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兩人以上簽名蓋章,只有一個人簽名、蓋章的,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五、司法鑒定質證的

質證是司法機關審查、認定證據有效力的一種形式和前提,質證的方法應根據 ①劉金友主編《證據法學》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質證的對象和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法,旨在包括當事人之間的相互溝通,辯認等方法而對司法鑒定等證據質證,能夠確定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能夠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或能夠確定不能證實待證事實的存在,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不予反駁的,應視為對該證據的承認。

由于各國法律對證據的范圍和方式不盡相同,質證的情況也不同。美國訴訟法中的證據有證人證言、實物證據、書證和展示證據四種,美國的證據程序法一般都適用證人證言的質證方式,即采取交叉詢問的方式,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要求法官向證人提問,由證人作對案件事實或有關的描述。我國法律對質證的方法無明文規定,依照我國國情,由審判長的指揮下采取交叉詢問的方法,充分發揮當事人的積極性,使質證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體現。

六、質證中的重新鑒定和補充鑒定的條件

(一)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資質

司法鑒定是否具有證明力或證明力大小、強弱,在質證中才顯示出來,我國法律雖未就重新鑒定和補充鑒定有詳細的規定,但我國訴訟法和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對重新鑒定的條件和補充鑒定作了具體規定,但同樣缺乏具體的適用規則。鑒定資格是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的基礎,在質證中,一方當事人提出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的資格問題,鑒定人員未出庭闡述司法鑒定的檢材以及檢驗過程,或當事人不能當庭提交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的資質,一方當事人應當即有權申請重新鑒定和補充鑒定。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未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擅自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或擅自面對社會開展司法鑒定的,由登記機構給予處罰?!端痉ㄨb定人管理辦法》亦對鑒定執業人的執業資格有嚴格的規定,因此,被委托的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業資格,當事人同樣有權提出重新鑒定和補充鑒定。

(二)程序違法

鑒定程序違法分鑒定啟動程序和鑒定程序違法,啟動程序違法包括:1、申請鑒定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超出舉證期限提出鑒定申請而司法機關仍準予委托鑒定的。2、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提出鑒定申請,且該鑒定事項不屬司法機關依職權主動委托鑒定的,但司法機關仍然依職權主動委托鑒定的。3、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但未交納費用的。4、當事人申請但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鑒定程序違法是指被委托的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違反技術操作規程,這種違法是鑒定機構或鑒定人違反其職業操作規則所致,對司法鑒定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存在明顯的不利影響,但依照2002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上述情況必須達到嚴重后果,才能作為當事人重新鑒定的條件,但何為嚴重后果,該規定未明確規定和解釋。

(二)司法鑒定依據明顯不足

司法鑒定機構所出具的司法鑒定依據的檢材,應當確實。鑒定人在鑒定的過程中,檢驗的程序是否符合規范標準、行業要求。所依據的理由,不具有專業知識的普通人就可以判斷出不足而得出的結論不能成立。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有權申請重新鑒定,對于有缺陷的司法鑒定,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補充質證的方法解決的,可以不重新鑒定,司法鑒定有缺陷,能夠通過補充質證解決,應不允許重新鑒定。

(四)補充鑒定提出的主體

通常來說,如果司法鑒定存在瑕疵,當事人在質證中可以提出補充鑒定,對具有瑕疵的司法鑒定提出主體的應是雙方當事人,但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訴訟能力的欠缺,在當事人未發現司法鑒定具有明顯瑕疵時,司法機關能否依其訴訟指揮權對當事人釋明,告知其有提出補充鑒定的權利,本人認為,司法鑒定作為一種法定證據情形,司法機關本身承擔著審查證據的職責,可以要求鑒定人復查,并且在修改、補充原司法鑒定或新發現的情況予以闡述的基礎上進行補充鑒定。

七、我國迫切需要關于司法鑒定質證規則

由于我國現行鑒定制度源于建國初期,各司法機關根據當時的法規和各自辦案的便利,都制定有鑒定工作的規章制度,并形成了相應的規模。但在司法鑒定的質證中,無論是理念和現行的法律規定,都明顯落后,跟不上法制建設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自1979年實施后,對刑事訴訟中的司法鑒定的質證問題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1997年10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也沒太多的變動,只對傷情和精神病醫學鑒定作了增補,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2002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2002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規定》對鑒定與司法鑒定的質證作了原則性規定,但過于簡單,筆者認為應加強司法鑒定方面的立法,來完善司法鑒定的質證規則,以便我國訴訟法的。

八、對司法鑒定質證的問題的完善

(一)質證的范圍應該擴大

對司法鑒定進行質證,其質證范圍應當涉及鑒定人及送檢材料。質證是當事人訴訟的基本要求,也體現出質證中直接言詞原則,鑒定的條件是否具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所依據的送檢材料是否充分、真實。鑒定人的設備是否先進、科學。①鑒定的過程和司法鑒定等一系列問題,鑒定人都應當當庭來闡述,并接受當事人和法庭的質詢,才能保證鑒定的可靠性,這都應立法予以明確,司法司法鑒定的鑒定人應當出庭質證,未出庭質證的鑒定人所出具的司法鑒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二)司法鑒定的質證除法律禁止外都必須公開。在程序上讓當事人及相關訴訟參與人公開質詢,讓當事人與鑒定人面對面的開展辯論,使司法鑒定明朗化,鑒定人在言詞的情況下,不僅可以論證自己的司法鑒定是正確的,也可以揭示其他結論的錯誤所在,從而保證司法鑒定的合理性、科學性及權威性。

總之,制定嚴謹、健全的司法鑒定質證制度,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有利我國司法鑒定法的完善和統一。

①樊崇義主編《證據學》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1日版

樊崇義主編《證據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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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司法鑒定”。

國內學者的定義并非一致。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兩種:一是“所謂鑒定,就是指運用專門知識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鑒別和判斷?!盵1]二是“司法鑒定是在訴訟中,對涉及專門知識的事物,聘請相關專家進行的檢驗和評斷?!盵2]這兩種表述,或欠全面,或用語不夠準確、精當,但在基本內容上大體一致。從他們的表述中可以概括出司法鑒定具有兩種特征:一是司法鑒定是一種訴訟活動,是有訴訟主體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的一項訴訟行為,其目的是為訴訟提供幫助。二是司法鑒定是一種科學活動,是由鑒定人憑其所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判斷的活動。筆者認為,對“司法鑒定”這一概念的定義,涉及到如何認識、理解國家訴訟程序的運作規則、證據原則,以及國家司法機關相互間職能劃分和在訴訟中的相互關系。所以,在中國,準確地定義“司法鑒定”這一概念,必須考慮到司法鑒定適用的范圍,司法鑒定決定的機關,司法鑒定的任務或目的,司法鑒定實施的主體等方面的內容?;谏鲜隹紤],筆者認為,“司法鑒定是指訴訟中,人民法院依其職權,或應人民檢察院或被告人的請求,或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派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特別經驗的人,對案件涉及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的訴訟活動?!边@一定義,與國內學者的定義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鑒定的決定權掌握于人民法院手中。我國目前的三大訴訟法中均規定有鑒定條款(見刑事訴訟法第119至122條、民事訴訟法第72條、行政訴訟法第35條),其中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明文規定鑒定有人民法院決定是否進行,而刑事訴訟法卻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均有權決定舉行鑒定。將鑒定的決定權同時賦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給司法程序的運作造成了許多麻煩,違反了訴訟運作的法理。因為:(1)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的訴訟原則,這是由公安機關“自偵自鑒”、檢察機關無法真正行使其法律監督職能、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受到侵害所造成的;(2)在一個案件中,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均享有決定舉行鑒定的權力,常會導致三機關各自分頭鑒定,各執己見,相互掣肘,拖延案件的審理,影響訴訟效率;(3)不利于維護審判機關的判決的公正與權威,因為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各自委托鑒定,鑒定結論有時會各不相同,致使法院在判決時茫然不知該采信哪一個“鑒定結論”,又不能僅憑自己委托的鑒定人作出的鑒定結論進行判決,還得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協調關系,最后不得不勉強判決或拖延判決,判決的公正、準確與權威性會受到公眾的懷疑。因此,將鑒定的決定權交由人民法院獨家掌握,可以避免上述幾種情況的發生。公安機關在偵查行為中因需要而委派專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作出鑒別、分析、判斷,不應被稱為“司法鑒定”,而應稱為“偵查檢驗意見”,是證據資料的一種。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在審判程序或審判監督程序中以請求司法鑒定的方式對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

第二,鑒定人必須是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特別經驗,能夠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作出科學、權威的結論或提供分析意見的人。因為鑒定涉及到的問題遍布滲透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并非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就一定能夠解決某些專門性問題,只要是具有能夠解決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人,即“專家”,就可以被委派為鑒定人。因此,除了在特定的學科領域頗有成就、名望的學者之外,在某些特定的行業具有特出的、多年經驗的人也可以成為“專家”而被委派為鑒定人。

(二)關于“司法鑒定學”

即這一學科的名稱。國內的學者尚存在一些分歧,如有“司法檢驗學”、“司法科技學”、“物證技術學”、“法庭科學”或“司法科學”等稱謂。對于該學科的定義,有代表性的是:“司法鑒定學科是為司法機關客觀準確地判斷案情,利用現代科學知識和檢驗技術研究鑒定原理和鑒定方法的法學邊緣學科。”[3]筆者認為,該定義雖然揭示了一些司法鑒定學的內容、研究對象,但尚不夠完整、準確。司法鑒定學是一門法律邊緣學科,是為適應、滿足訴訟活動的需要而產生的,因此它既要涵蓋鑒定立法、鑒定人制度、鑒定法律程序與法律學上的內容,又要囊括為訴訟服務的、解決專門性問題的各種應用學科,如司法醫學、司法精神病學、司法會計學、司法痕跡學、心理學、社會學、語言學等自然學科和社會學科領域的知識。利用自然科學技術、社會科學研究的成果為司法訴訟服務,是司法鑒定學的一個重要特征。但它不僅僅是研究如何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成果進行訴訟證明活動的學科,它還需要研究這種證明活動得以順利運作的法律環境,即由司法鑒定體制,司法鑒定法律規范、鑒定人制度、司法鑒定法律程序、證據制度等構成的司法鑒定法律制度。因此,筆者認為,對“司法鑒定學”可作如下定義:司法鑒定學是研究訴訟活動中,在法律學的指導下,運用自然科學、技術和社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為查明案件事實,解決案件中,非以專門的知識、技能或特別經驗不能解決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提供專家的意見或證言的一門融法學與相關自然科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為一體的邊緣法律學科。

(三)關于“鑒定人”。

根據前面對“司法鑒定”概念的定義,鑒定人則應當是接受人民法院委派的,憑其具有的專門知識、技能或特別的經驗,能夠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手段,對向其提出的專門性問題作出解答,為案件的審理提供鑒定結論或意見的人。鑒定人必須滿足的法律特征:(1)必須是經過審判機關委派、獲得參與訴訟的法律資格的人。未經人民法院以決定的形式委派程序向法院提出的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解答的人,不是鑒定人。其所作的“鑒定結論”不能被采納為證據。(2)必須是具有鑒定能力,即具有完成委派鑒定任務的業務能力的人。鑒定人之所以被委派為鑒定人,是憑籍其具有的優于普通人的專門知識、技能或特別經驗,能夠解決案件中疑難的專門性問題。(3)鑒定人必須是自然人。因為能夠解答某一專門性問題并對其結論或意見作出解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某個自然人或多個自然人,而不是某一社會團體或組織或國家機關。鑒定人應當在其提供的報告上簽字,以示對其所為之鑒定、所提出之結論負責。

(四)關于“鑒定權”。

鑒定權是指行使鑒定這一職責的支配力量。對于鑒定權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目前尚無統一的解釋。許多司法實踐部門,如各級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常常主張自己有“鑒定權”,而許多從事具體鑒定工作的如隸屬于公、檢、法、司系統或高等院校的科研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室、物證技術中心等,也主張自己有“鑒定權”??梢?,對“鑒定權”的理解,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認為,鑒定權是國家權力的一個分支,因此,它必淵源于規定有關鑒定條款的基本法,即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從這些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鑒定權應該包括鑒定的決定權、委派權和監督鑒定實施的。鑒定權與鑒定資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鑒定權是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只有由國家通過法律授予特定的國家機關行使,決定是否舉行鑒定,才能有效地保證這一權力的對外尊嚴、獨立和對內的完整統一;才能保證鑒定應有的法律上的嚴肅性;才可以保證鑒定結論的權威性;才有利于有效地對鑒定監督,包括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社會的監督和黨的督。鑒定權的定義則應該是:“在訴訟進行中,人民法院根據訴訟法律的有關,在遇有專門性問題時,決定委派具有專門知識、技能和特別經驗的人即專家進行鑒定并對其鑒定活動進行監督的權力?!辫b定資格不同于鑒定權,它是:“從事司法鑒定所應具備的專門知識、支能、特別經驗、身份、售貨員力量、儀器設備條件及法律要件等因素的綜合。”具體地講,它應包括司法鑒定機構的資格和鑒定人的資格兩部分。前者指是否具有一定的人員和設備的、獨立于公、檢、法系統之外的司法鑒定科學機構,后者指將交委派鑒定的人和已被委派鑒定任務的人本身的專門知識、技能、經驗是否達到足以解答向其提出之問題的業務水平及是否依照法律程序接受審判機關之委派、是否具有法定的回避條件等。因此,必須嚴格區分鑒定權與鑒定資格,二者不睛混淆。

(五)關于“鑒定結論”。

我國學者表述的含義基本上一致:即所謂鑒定結論,是指那些受司法機關聘請或指派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的人,運用科學技術或技能,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分析和判斷之后所得出的結論性書面意見。筆者認為,這樣定義略欠妥當。理由:(1)鑒定結論的提出者就是司法鑒定關系的主體即鑒定人,不必在這一概念中重復鑒定人的含義。(2)鑒定人從事鑒定工作憑藉的是其具有的專門知識、技能或特別的經驗,必須采用科學的理論、法律和先進的技術。(3)鑒定結論是具備一定格式的書面結論,而不是意見,即它是明確的、唯一的,是以肯定或否定某一問題,而不是模糊題的、非唯一的、多選擇的看法或主張。所以,筆者認為,“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采用科學的原理或方法、技術或憑其具有的特殊技能或特別經驗,對向其提出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分析和判斷之后得出的唯一性的書面結論”。對于鑒定人經過鑒定工作提出的模糊的、非唯一的鑒定結果,只能被稱作鑒定人意見,供委派機關作為一種資料參考,而不能采納為訴訟證據,不能作為判決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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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具體分析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對司法鑒定的屬性認識不足,二是立法的明顯滯后。只有解決了這兩個主要矛盾,司法鑒定工作才能走向正軌,才能更好地為審判工作服務,為維護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和權威貢獻力量。

從近幾年各省市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實踐和世界發達國家有關訴訟證據的成文法研究分析,我們認為司法鑒定具有兩個最為明顯的屬性,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改革涉及到對其根本的兩個屬性的正確認識。一是其證據屬性,二是其科學技術屬性。目前社會上對司法鑒定的管理歸屬問題爭議不休,有的文章批評法院的司法鑒定是“自審自鑒”,在審判中有的審判人員機械地執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證據調查等放任不管,等等這些問題,都源于對上述兩個屬性的錯誤認識或是根本沒有認識到這兩個問題。

第一,從司法鑒定的證據屬性看,它屬于法院審判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審判權實際上是由裁判權和證據調查權所組成,而司法鑒定是屬于證據調查權的一個內容。目前社會上有的單位想瓜分的審判權就是司法鑒定權。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不是“自審自鑒”,而是由非審判的、專門的人員進行管理和鑒定。這是人民法院目前實行“立案與審判分離、審判與執行分離、審判與監督分離”之外的又一分離,其目的皆是在于樹立司法公正、為審判大格局服務。

第二、從司法鑒定的科學屬性看,它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是與科學技術的發展緊緊相連的,必須反映出當今科技日新月異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適合了司法鑒定這門科學技術的發展特點。但必須注意的是,“不能再單純運用行政管理的手段來發展司法鑒定”并不意味著放棄人民法院的司法調查權。也就是說,司法鑒定機構不僅要加強壯大技術實力,而且要當好法官助手、為審判人員服務。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劉副院長所說的,司法鑒定的落腳點在司法,終極的目的是服務于審判,實現司法公正。

對司法鑒定屬性的正確認識,是我們下一步開展工作的指南和思路。去年4月份,趙院長在全省法院系統司法鑒定工作會議上就講過,司法鑒定是審判工作、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要統一思想,有了思想基礎,思路才能決定出路。近幾年,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我們結合我省實際,參照外省市法院成功的經驗,對司法鑒定工作作了積極有益的探索。我們提出了本文的主題思想,即歸口管理是前提,資格認證是保障。

一、歸口管理是消除社會輿論對法院“自審自鑒”的錯誤認識、消除法官在當事人心目中有所偏向的良好途徑,是維護和樹立人民法院在訴訟中處于中立地位的一個程序。

目前社會上包括一些法律學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是“自審自鑒”,他們理想的認為英美法系采用的控辯制度才是最好的訴訟制度。法院在整個審判中完全處于絕對中立的地位。殊不知當事人至上的訴訟制度也存在許多弊端,訴訟成為了沒完沒了的官司,給當事人造成極大損害。所以1988年修訂的美國《聯邦證據法》規定,“法院可根據自己的動議或參與訴訟任一方的請求說明為什么不應指定專家證人的原因,可要求訴訟雙方提交(專家證人)提名。法院可指定雙方均無異議的任一專家證人,也可按自己意愿指定專家證人”。而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是鑒定活動的決定者、組織監督者,他們強調的是職權主義的介入,以維護國家統一的司法權。

上述兩種法系當然各有利弊。但相互融合已經成為當今世界各國訴訟法發展的主流。歸口管理符合這一時代潮流,并且是一種時代的創新。因為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中并沒有完全放棄對司法鑒定這一準司法行為的管轄,也不是由法官做出鑒定,而是由專門的技術鑒定部門人員在行使這些權利。它是人民法院目前實行“立案與審判分離、審判與執行分離、審判與監督分離”之外的又一分離,其目的皆是在于樹立司法公正、為審判大格局服務。目前我國許多法院都實行了司法鑒定歸口管理的工作并取得了成效。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實行歸口管理后,對未經技術室委托而由業務庭擅自委托中介技術鑒定機構鑒定的案件,合議庭不合議,審委會不研究,領導不簽發,考核不合格,并依照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管理處負責人在一個研討會上表示,法官如果自己直接委托鑒定機構做鑒定,就算違紀,舉報后要處置,直至取消審案資格。

二、歸口管理是減少重復鑒定、多頭鑒定的良好途徑,有利于減少累訟、減輕當事人負擔,從效率上促進了司法公正。

歸口管理不僅僅是一個司法鑒定由誰管的問題,它有更深層次的內容,如司法鑒定規則就是其重要的實體內容之一。在我們起草的《云南省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規則》(討論稿)中,對鑒定的地域管轄(目的是快捷方便當事人)、分級管理(強化責任、職責)、出省鑒定管理(保持省內鑒定工作的相對規范統一)、補充重復鑒定、鑒定的決定與組織監督、出庭作證等均有詳細的條款。其目的就是為加快訴訟進程、減少當事人負擔。

三、歸口管理還強調的是當好法官的技術助手和參謀,更好地服務于審判。

專門性問題的司法鑒定涉及諸多學科,并且當今科技的發展日新月異,沒有人能夠對所有的學科都了如指掌。特別是對于經濟水平和法制建設相對比較落后的我省,法官素質參差不齊,在解決專門性問題的鑒定方面,更需要科學技術方面的助手。相對而言,司法鑒定人員從事的主要是與科學技術發展密切聯系的學科,他們能夠把握當今科技發展的主流、能夠迅速完成鑒定任務或聘請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解決鑒定問題。

四、資格認證是在程序問題(歸口管理)解決后實現目的的有力保障措施。

當今科技、社會的發展,除了許多人不懈的努力之外,還要求依靠的是體制的規范與標準。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就是一個特別典型的例子。資格認證也是科學技術發展對人提出的高要求,如專業技術職稱、國家標準的制定、中介鑒證機構的國家認可、商品進出口檢驗,還有我們法官資格等級的評定,等等。司法鑒定同樣也面臨著這個問題,并且它是屬于人民法院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訴訟公正的目的服務,并不代表或維護哪一方的利益,所以更應該制定其從事人員的資格標準。

我院對社會中介鑒證機構200余人進行必要的專業資質審查和法律培訓,頒發司法鑒定人資格證書,就是實行資格認證的第一步。今后,還將對法院內部司法鑒定人員、特殊鑒定人員進行資格認證。這種做法,保證了當事人、人民法院在解決專門性問題的鑒定時可以迅速選擇或指定鑒定人,出具可靠的鑒定結論。在對鑒定結論有爭議的訴訟場合,還可要求鑒定人出庭作證,使法官更易于公正、明確裁判,也使當事人服訴。資格認證還實行錯誤鑒定追究制度,而不是象有的行業鑒定那樣,委員會做出鑒定結論,發生錯誤則集體負責,實際上誰也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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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對司法鑒定行業的質量管理主要基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資質認定或者認可,即通過建立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做到“事前有依據、事后有證據”,從而嚴格規范司法鑒定實施中的人員、設備、標準、程序等環節。而管理部門的監督除了對體系文件進行嚴格審核外,最關鍵的是專家現場評審。實際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樣要依賴相關行業的高層次專家,通過一定方式培訓為評審員,專門接受委托開展現場評審。廣東省司法廳和質量技術監督局已聯合發文,明確由省司法鑒定協會根據廣東省司法鑒定類別分布狀況確定評審員名額、推薦相關人選,同時委托省認證認可協會、司法鑒定協會定期組織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授予評審員資格并納入專家庫。此外,能力驗證活動是認證認可的技術手段之一,從廣東省近8年開展司法鑒定能力驗證活動結果看,單純的樣本抽查可以核查司法鑒定機構的現有能力,但對有針對性地全面提高司法鑒定人的技術能力作用還未如理想。今年,廣東省司法鑒定協會與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以下簡稱“司鑒所”)嘗試合作開展實驗室項目的飛行檢查,一方面按照能力驗證的要求提供核查樣本并限時完成,同時分別派出相關類別專家組成檢查組,實時實地同步檢查從受理到出具鑒定意見的鑒定實施過程,并予以點評提出改進意見,以此更好發揮行業組織提高技術能力方面的主導作用。

《決定》規定了現有管理體制是剛性行政管理為主的登記管理和質量管理,而司法鑒定涉及專業、學科繁多,其間差異懸殊,如何在高技術條件要求下進行整合,則需要行業組織形式的緩沖地帶,特別是在專業學科方面其有獨特的優勢。同時,司法鑒定行業組織也因為這一行業的“二次準入”特點,仍然存在諸多不完善,在現有管理體制下難以獨立存在。如何揚長避短,不斷培育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在新形勢下的持續發展,是今后一個時期提高司法鑒定管理水平的主要方向之一。

2充分發揮司法鑒定行業組織的自律機制

2.1行業監督有專業技術方面的優勢

有專家認為,司法鑒定協會是司法鑒定行業自律管理的平臺,要協助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開展行業自律,加強內部監管,完善行業自律管理機制,對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進行監督檢查以及行業處理;也有專家認為,發揮好行業協會的自律性職能,重點解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執業規范問題,特別是在司法鑒定不同類別的專業性方面,發揮好行政管理機關的輔助專家作用,從專業角度提供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的建議。司法鑒定隊伍來源復雜,類別差異較大,適用程序、標準各異,沒有專業技術層面的支持,所有的監督都不可能落到實處。而行業監督基于各自專業領域的自律性監督可以做到更加細致,更加貼近實際。例如今年,廣東省配合“司鑒所”對全省乙醇檢測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能力驗證的飛行檢查,正是依托“司鑒所”和省司法鑒定協會的法醫毒物類別專家進行實時實地的檢查,不但對項目的結果進行評價,而且重在對司法鑒定機構,從受理到出具鑒定意見的全程進行檢查,以期規范并促進這一項目的鑒定能力的提高。

2.2行業處分機制要明確執業應當堅守的低線

建立行業處分機制是行業組織自律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劃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方面的行業執業低線。一方面對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起到自警、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為行業處分提供具體依據,堅決清理害群之馬。2012年廣東省司法鑒定協會制訂了《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辦法》,規定了七種行業處分種類,具體明確三十七種行為將予以行業處分。這些違規行為都是實際工作中容易出現,但又未達到行政處罰的程度。通過明示上述規定,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執業行為進行預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違規行為的出現,也是促進減少投訴的有效措施。

2.3行業表彰機制要弘揚正氣,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中國傳統文化講求陰陽平衡,社會穩定。行業發展,同樣需要“扶正驅邪”。處分機制主要解決驅邪的問題,更為關鍵的是在行業內要大力弘揚正氣,要通過創新技術、規范程序、完善標準等方面形成良性競爭氛圍,讓優質高效的司法鑒定機構和作為學科帶頭人的司法鑒定人脫穎而出,樹立和表彰優秀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而樹立司法鑒定行業的良好社會形象。通過制度建設為規范執業樹立正面典型,通過定期表彰在全行業弘揚正氣。

3充分發揮司法鑒定行業組織的規范機制

3.1推動行業技術規范的制定

行業技術規范應當是標準體系中最有活力的一部分。有專家提出,通過完善行業協會的組織,建立完善統一的不同司法鑒定專業領域和鑒定事項的實施規程,建立專業技術和司法鑒定技術的規范轉化、確認機制,為下一步建立、形成司法鑒定技術標準體系打好基礎。對司法鑒定領域的標準適用問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第10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一)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二)司法鑒定主管部門、司法鑒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可以采用所屬司法鑒定機構自行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蹦壳八痉ㄨb定領域屬于第一種情形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并不多,其中依托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制訂技術規范是前兩個層次中較易操作、貼近實踐、容易形成共識的形式,也容易適應高新科學技術發展而進行調整。廣東省司法鑒定協會鼓勵所設各專業委員會從廣東的實踐出發,對爭議或者投訴較多的問題進行行業指引式的規范,至今制定了《道標有關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與肢體功能喪失程度評殘條文的理解與暫行規定(試行)》、《關于法醫臨床司法鑒定若干問題的執業指引(試行)》、《人身損害醫療費的審核與評定準則(試行)》、《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評定準則(試行)》、《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委托與受理實施指引(試行)》、《文書司法鑒定操作指引(試行)》、《文書司法鑒定案件受理指引(指引)》、《痕跡司法鑒定案件受理指引(指引)》等一系列技術規范,為該省司法鑒定機構規范執業和開展認證認可工作打下了基礎。

3.2推動司法鑒定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的完善

2012年,司法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全面推進司法鑒定機構認證認可工作,司法鑒定機構無論是資質認定還是國家認可,都離不開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且在有效運行中必須做到持續改進、不斷完善。行業組織可以發揮專業技術優勢,組合質量管理資源,指導司法鑒定機構建立嚴格并適于司法鑒定行業特點的質量管理體系,這也是司法鑒定規范化建設的基礎。廣東省依托司法鑒定領域的國家認可評審員,設立了質量管理工作委員會,在政策理解、準則宣貫、內審員培訓乃至省級評審員隊伍組建等方面發揮主導作用,特別是在建立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方面大膽探索,試圖通過一定模式進行推廣,減少司法鑒定機構建設成本,為全行業不同類別司法鑒定規范化建設創造條件。

3.3建立具有司法鑒定行業特色的誠信評估體系

司法鑒定事關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其誠信是根本,建立司法鑒定誠信評估體系既是必須、也是必然的。誠信好、質量高、服務優的司法鑒定機構肯定水漲船高,誠信較差的機構就要如履薄冰,優勝劣汰的進程也因此會加快。在2012年政府職能轉移中,廣東省政府決定將司法鑒定人誠信等級認定職能轉移至行業組織,省司法鑒定協會自2013年1月1日起將履行廣東省司法鑒定人誠信等級認定工作。為此省司法鑒定協會制訂了《廣東省司法鑒定人誠信體系實施方案(草案)》,設立了專門的誠信建設工作委員會,統籌規范司法鑒定人誠信體系建設工作,逐步展開司法鑒定人誠信評估體系的構建。有計劃地研究制訂廣東省司法鑒定行業司法鑒定人誠信評價指標,依據各司法鑒定類別的專業特點確定需公開項目的范圍,條塊結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重點將司法鑒定人的執業基本信息和技術能力、技術進步、懲戒監管信息,依法依規地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爭取在2016年底前初步建立廣東省司法鑒定人誠信體系,2020年底前建立廣東省司法鑒定協會門戶網站的司法鑒定人誠信體系子站,為訴訟和社會提供相應咨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4充分發揮司法鑒定行業組織的完善機制

4.1完善司法鑒定分類繼續教育

對司法鑒定行業而言,繼續教育包括三個層次:一是法律方面的培訓。主要是訴訟法律及司法鑒定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重點是訴訟法的相關法條,如司法鑒定人出庭的要求以及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和管理規范,體現在崗位(初任)培訓和針對特定法律的專項培訓。二是管理方面的培訓。主要結合司法鑒定認證認可的質量管理要求,體現在司法鑒定管理人員、認證認可內審員和評審員的培訓。三是技術方面的培訓。主要是各司法鑒定類別根據本專業學科發展和實踐中的疑點、難點問題,體現在每年度進行的按鑒定類別分別進行的專業技術培訓。

4.2健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

如前所述,司法鑒定行業具有明顯的二次準入特征,一直以來也未建立完全獨立的職稱系列和技術晉升機制,司法鑒定人的積極性、創造性難以充分調動起來。有專家提出,專業人員職稱評定與任職資格走向合一將是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的改革方向。司法部經向人事部備案,組建了司法鑒定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開展司法鑒定研究人員、法醫學工作人員、物證技術鑒定人員三個系列的職稱評定工作。在2012年政府職能轉移中,廣東省政府同樣決定將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能轉移至行業組織,省司法鑒定協會自2013年1月1日起將履行廣東省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但行業組織如何與人事管理部門銜接、科學設置相關系列至為重要,既要從提高司法鑒定人隊伍的理論和實踐水平出發,又要顧及不同專業學術發展的差異,在省級首先開展法醫學工作人員、物證技術鑒定人員兩個系列的職稱評定工作。

4.3加強社會輿論監督提倡正確宣傳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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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的司法鑒定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我國鑒定機構主要包括三種組織體系,即分別隸屬于公、檢、法機關的部門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委員會;有鑒定審批權的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設立的科研機構和服務機構。這種相對繁雜多元的機構的設置,使得眾多的鑒定機構在涉案鑒定時,缺乏統一規范的鑒定程序,導致結論常常不一致,前后矛盾。不僅浪費了人力、財力,更會間接導致對司法鑒定的公正度產生懷疑。眾多涉案鑒定機構從事鑒定無統一的設立、審批、監督、承擔責任等規范性文件。鑒定機關涉案鑒定隨意性很大,負有的權利和義務不明確,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做保障。

2、我國目前司法鑒定是多元化的體系,有資格參與鑒定的單位很多。公安、檢察院、法院都設有自己的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工作的中立性與鑒定職能的從屬性、依附性之間存在著很大的矛盾。公安司法機關內部普遍設立鑒定機構,導致了鑒定權的分散;鑒定管理權的混亂,直接表現為多次鑒定和重復鑒定的現象。不僅浪費了不必要的訴訟成本,而且也直接到了司法的公正性。

3、近年來,我國許多地方都制定了《司法鑒定管理條例》,我市也制定了相關規定,規定了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立條件,明確了鑒定人的權利義務,規范了司法鑒定的實施程序,這對于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然而在這一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種不好的傾向,各地在立法的過程中為了遏制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多次鑒定、重復鑒定等現象,普遍加強了辦案部門、上級鑒定部門、省級司法鑒定委員會等對鑒定啟動程序的干預以及立法對鑒定結論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導致我國鑒定立法出現了嚴重的職權化和行政化色彩。

二、司法鑒定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一)、保護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和中立性。撤銷公安、檢察和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將它們統一納入一個相對中立的機構進行管理,避免“自偵自鑒、自檢自鑒、自審自鑒”的發生,維護司法的公正。

人類對司法價值的最一般追求,就是公平和正義,也就是公正。司法鑒定制度也必須符合這一要求。鑒定人對法官做出正確的裁判發揮著重要的輔助作用,因而鑒定人在身份上也應當與法官一樣保持相對獨立性,特別是要相對獨立于訴訟雙方當事人。只有這樣,才能使鑒定人員擺脫各種非正當因素,特別是訴訟雙方的不正當干預,從而協助法官對案件事實做出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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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司法鑒定,鑒定機構,鑒定人,鑒定結論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偵查、檢察、審判機關依法委托國家鑒定機構或者指聘具備鑒定人資格的專業人員,對案件中的有關專門性所作的認定或判斷。[1] 作為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鑒定在訴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我國的司法鑒定活動由于缺乏立法的規范,實踐中存在許多問題,未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筆者試通過介紹國外關于司法鑒定方面的立法,審視我國現有立法規范的不足,進而提出重建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構想。

一、兩大法系之司法鑒定制度

一個國家的司法鑒定制度是以其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傳統為基礎的,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類的共同發展和技術水平。換言之,不同國家的司法鑒定制度之間既有個性或差異之處,也有共性或共同之處。[2]

(一)鑒定體制

司法鑒定體制往往是與一國的司法體制,特別是審判制度和訴訟規則緊密相聯的。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實行的司法鑒定不一樣。英美法系國家屬于當事人主義,那么它的鑒定制度也屬于當事人主義,就是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聘請鑒定人做鑒定,雙方當事人都要法庭來質證,鑒定結論是一種專家證言,通過質證后才能采信,凡是沒有進入法庭的鑒定結論都不能成為證據。大陸法系國家的鑒定制度則是職權主義,鑒定人往往被認為是法官的輔助者,承擔著近乎法官的司法職能,鑒定被視為是幫助裁判者發現相、實現正義的活動,因而有人認為是司法權的一部分,因此如同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一樣,擔任鑒定人也應該有嚴格的職業標準和資格。

(二)鑒定人制度

1、鑒定人之資格英美等國對什么人能夠擔任鑒定人問題并無專門的法律限制。原則上,所有“經過該學科科學”的人,或者“掌握從實踐經驗中獲得的特別或專有知識”的人,都可以作為鑒定人。鑒定人的意見、推論或結論,應當依靠其專門性知識、技能或訓練而不是普通經驗作出;鑒定人必須證明自己作為專家在該專門領域所具有的合格的經驗。不過,鑒定人是否具有就某一科學或技術問題提供權威證言的能力,要在法庭上接受審查。一般情況下,控辯雙方提出的任何一個專家證人,在陳述鑒定意見之前,要由傳喚雙方就該專家的特別知識、經驗或技術水平進行詢問,對方也可以就此提出問題和表達疑義。雙方對該專家資格的審查,有時可以通過詢問他的教育程度、學術水平、個人素質、有無鑒定失誤的經歷等方面來展開??剞q雙方還可以直接請求法庭將某一鑒定人排除于專家證人之外。當然,最后決定某一鑒定人能否擔任專家證人是法官,而不是控辯雙方。

大陸法系國家建立了專門的鑒定人資格制度。法國和意大利等國都建立了鑒定人名冊制,由專門機構通過特定的考評和錄取程序,將全國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專家根據行業登記造冊,注明各自的教育程度、學術成果、專業經歷等內容,供法官根據案件的需要從名冊中選任鑒定人。根據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鑒定人“應當從最高法院辦公廳制作的全國專家名冊中所列的人和法人選取,或者從各上訴法院與總檢察長商定提出的名冊中選取”(第157條)。[3] 所在被登錄進鑒定人名冊的專家,都“應當在其住所地的上訴法院宣誓將依據自己的榮譽和良心對司法工作提供協助”,這種宣誓不必在每次受委托時進行;但是,“沒有列入上述名冊的專家,在每次受委托進行鑒定時,應當在預審法官或者經該主管法院指定的法院面前,作前款規定的宣誓?!保ǖ?60條)。[4] 而根據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法官在任命鑒定人時應當從在專門登記簿上注冊或者在具備某一特定學科的專業能力的人員中挑選?!保ǖ?21條)。[5] 可見,這些國家盡管建立了鑒定人名冊制度,但仍允許法官從未被登錄進名冊的專家中指定鑒定人。

2、鑒定人之選任在英美等國,由于鑒定的啟動權掌握在控辯雙方手里,法官只在特定情況下才可以自行決定就某一專門問題進行鑒定;又由于英美在鑒定人資格問題上不作特別的法律要求,某一專家能否成為專家證人,要依其具備專門的科學、技術知識而定,因此,鑒定人的選任制度下,鑒定人要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和質疑,其資格要在法庭證明具有司法鑒定作要求的專業水平和經驗、并具有公正鑒定所需要的中立性、客觀性之后,才能得到法庭的認可,其專家證言也才能為法庭所接受。

而在大陸法國家,鑒定人則要經受較為復雜的選任程序。在法國,預審法官和案件的主管法院擁有選任鑒定人的權利。鑒定人既可以從列入名冊的專家中選任,也可以從沒有列入名冊但具有專門知識、能力和經驗和專家中進行挑選。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警察和檢察官在緊急情況下,也可以自行委托合格的人進行科學技術方面的檢驗和認定(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60、77條)。[6] 但這些被檢警機構委任的人員還不具有鑒定人的資格,而只能算作就技術問題作證的法人。在德國,鑒定人一般由法官從具有專門知識的專家中選任。法官認為鑒定尚有不足時,可以要求原鑒定人或者委任其他鑒定人進行新的鑒定。對于法官選任的鑒定人,檢察官、被害人、被告人如對其鑒定能力或公正性、客觀性存在懷疑,可以申請他回避。法官一旦決定讓原先委任的鑒定人回避,就必須另行委任新的鑒定人。需要注意的是,德國法律除了授權法官委任鑒定人以外,還允許被告人在法定情況下委任自己的鑒定人。根據《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法官勘驗時需要聘請鑒定人的,被告人可以申請傳喚他提名的鑒定人到場;如果法官對該項申請予以拒絕,被告人可以自行傳喚他自己的鑒定人。對于被告人提名的鑒定人,“在不妨礙法官指派的鑒定人工作條件下,應當準許參加勘驗和必要的調查?!保ǖ?68條d)。[7] 這樣,德國鑒定人的委托實際就由法官和被告人共同行使。在意大利,法官從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中委任鑒定人。不過,在鑒定人選任出來以后,公訴人和當事人都有權委任各自的技術顧問。這種技術顧問可以參加鑒定人的活動,以保證鑒定人具備合格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經驗;可以參加鑒定人的所有鑒定活動,對鑒定報告進行。他們還可以就鑒定事項發表意見和詢問被鑒定者。從證據法的角度來看,這些技術顧問處于證人的地位,他們在法庭上要像其他普通證人一樣,進行宣誓作證并接受各方的詢問。

3、鑒定人之權利、義務和責任鑒定人的權利是鑒定人圓滿完成鑒定任務的必要保障,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非常注意對鑒定人權利有保護。從國外人立法來看,鑒定人通常享有以下權利,如獨立鑒定權、了解案件權、參與訴訟權、人身受保護及獲得報酬權。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鑒定人在鑒定上有必要的情況下,經法庭許可,可以閱覽或抄寫文書和證據材料,可以在法庭詢問被告人或證人時在場,可以請示法庭對被告人或證人加以詢問或者經審判長許可直接詢問,必要時還可以經法庭或審判官許可,進入有人居住或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船舶內檢查身體、解剖尸體、挖掘墳墓。[8]又如德國刑事訴訟第80條規定,為了準備鑒定,依鑒定人要求可以許可他通過詢問證人、被指控人進一步了解事實;為了同一目的,可以許可鑒定人查閱案卷、詢問證人、被指控人時在場以及直接向他們發問。[9]

設置明確的義務性機制鑒定人的行為進行規范和制約也是一項完善的制度必不可少的要素。例如法國刑事訴訟法第166條規定,鑒定結束后,鑒定人應制作一份內容包括對鑒定過程的記錄及其結論的報告。[10]西方各國立法均對鑒定人的出庭作證義務作了具體規定。

“沒有責任就沒有法律”,西方國家在確定鑒定人權利義務的同時也規定了其責任。作為鑒定人必須承擔以下法律責任:a. 拒絕鑒定的責任。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負有鑒定義務的鑒定人如果應傳不到或拒絕作鑒定者,要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對他同時課處秩序罰款。b. 超期鑒定的責任。如法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鑒定報告的鑒定人,可以立即予以替換,此外,他還可能被取消繼續作鑒定人的資格。c. 錯誤鑒定的責任。[11] 如意大利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如果鑒定人在工作中出現錯誤可以進行更換,對于被更換的鑒定人,在傳喚其出庭為自己辯解后,法官可以判處他向罰款基金會繳納30萬至300萬里拉的罰款。d. 拒絕出庭作證的責任。[12] 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鑒定人應傳不到要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對他同時要課處秩序罰款。[13]

(三)鑒定之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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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社會穩定大局,適應訴訟需要,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深入研究解決司法鑒定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積極履行司法鑒定管理職能,推動我省司法鑒定工作健康發展,今天,成立省司法鑒定協會,標志著司法鑒定工作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必將推動司法鑒定工作邁上新臺階、取得新成績。在此,我謹代表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司鑒委,對協會的成立表示熱烈的祝賀!向為司法鑒定事業做出貢獻的廣大司法鑒定工作者表示親切的問候!向關心、支持司法鑒定工作的各級各部門、社會各界表示誠摯的感謝!

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一、加強協會建設,理順政會關系,形成管理合力

司法鑒定協會是司法鑒定工作者的自律性組織,是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相結合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鑒定實行行業管理的重要載體。司法行政機關與司法鑒定協會之間既要明確分工,又要相互配合,努力探索形成以司法行政機關為主導、以行業自律為重點、以相互協作為內容,以提升質量為目標的“兩結合”管理工作格局,共同促進司法鑒定事業有序、健康發展。

(一)加強協會行業自律建設

協會要加強自身建設,規范會員行為、協調好會員關系,團結、依靠、凝聚廣大司法鑒定工作者,加強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工作者的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真正把司法鑒定協會建成“司法鑒定工作者之家”,切實履行好協會宗旨。要充分發揮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全體司法鑒定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學習借鑒兄弟省市好的經驗做法,建立行業自律規則,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和質量建設;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把司法鑒定協會建設成為組織結構合理、運行機制科學、規章制度健全,辦事有程序、管理有制度、行為有規范,有地位、有作為、有威信的行業協會組織。

(二)理順政會關系,分工合作,形成管理合力

促進司法鑒定事業健康發展、確保司法公正,是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鑒定協會的共同目標,但二者在職能分工上又各有側重。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司法鑒定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司法鑒定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在加強司法鑒定宏觀管理的同時,要切實樹立服務意識,認真做好服務工作,幫助協會解決實際問題,為協會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司法鑒定協會要準確把握“自律”的基本性質,依據協會章程,認真履行職責,主動爭取業務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行業協會的支持,積極做好教育培訓、規范制訂、技術指導、爭議處理、溝通協調、權益維護、學術研討等方面的工作。

二、抓好能力建設和作風建設,充分發揮司法鑒定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司法鑒定是運用科學技術方法、專門知識、職業技能和執業經驗為訴訟活動,尤其是為司法審判活動提供技術保障和專業化服務的司法證明活動,是司法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加強司法鑒定管理,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對于及時裁判、公正司法、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司法鑒定具有專業技術性強,涉及學科門類廣的特點,因此,搞好司法鑒定工作,保障司法鑒定協會有效地履行好職責,保證司法鑒定工作目標內容的有效實現,離不開一支業務精湛、作風過硬的高素質司法鑒定工作隊伍。今天是司法鑒定協會的第一次會員代表暨成立大會,保持司法鑒定協會的良性運作和健康發展,不斷推進司法鑒定工作取得更大的實效,是在座各位會員的共同職責。希望司法鑒定協會充分發揮自律管理、自律服務作用,在加強司法鑒定的規范化管理,提升司法鑒定質量上下功夫,著力推動、促進廣大司法鑒定工作者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和作風建設,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忠實于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依據,公正廉潔、認真高效地履行好司法鑒定工作職責;遵守司法鑒定工作程序,認真恪守司法鑒定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司法鑒定執業紀律,依法施鑒,堅決執行司法鑒定協會的決定;熟練掌握司法鑒定方法,注重知識積累、更新,注重研究總結司法鑒定經驗,認真、負責地辦好每一起司法鑒定檢案,確保都能經得起群眾、實踐和歷史的檢驗,有效發揮司法鑒定“科技為正義說話”的特有功能,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積極貢獻。

三、團結協作,密切配合,推進我省司法鑒定統一管理工作

司法鑒定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和司法行政權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共同維護并促進司法公正的基礎性制度。建立司法鑒定統一管理體制是中央明確規定的司法改革任務和改革方向,保證司法改革各項任務的落實,是政法各家和相關部門的共同責任。一是公、檢、法、安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鑒定協會履行職能,認真落實司法鑒定統一名冊制度,管理好、使用好、維護好國家和省編制的《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切實做到名冊編制管理與委托使用的緊密銜接。二是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鑒定協會與司法鑒定委托使用單位要加強信息溝通,及時了解、研究、解決司法鑒定執業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三是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鑒定協會開展“其他類”鑒定的拓展工作,提高“其他類”司法鑒定的服務和保障能力。四是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大力支持司法鑒定協會開展工作,共同推動全省司法鑒定工作再上新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