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稅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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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稅率

篇1

一、第一種組合的理論依據及其可行性

在這種組合中,所有差異均按當期稅率計算納稅影響額,即遞延法。

關于遞延法,美國會計原則理事會(APB)早在1967年就過第11號意見書(Opinion)《所得稅會計》(APBOII)。在該意見書中,APB強調了配比原則,并從直接配比和期間配比兩個方面對配比原則作了定義。依據APBOll的觀點,如果強調配比原則,那么就有必要在確認計算稅前利潤的收入和費用時,確認該項收入和費用對本期所得稅產生的影響并將其計入所得稅費用,將所有所得稅費用與本期稅前利潤進行配比。在此前提下,時間性差異就是指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與稅前利潤之間由于期間確認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同時,由于要依據配比原則計算差異發生年度的損益,因此所得稅費用要依據差異發生年度的實際稅率來計算,當稅率或稅法發生變更時,不必依據變化了的稅率或稅法規定對以前年度的所得稅費用進行調整。基于這樣的認識,APB在APB011中給出了如下結論:本理事會認為應該采用遞延法來分配所得稅費用,因為該方法最符合會計實務的需要。

在遞延法下,由于只要求計算差異發生年度與稅前利潤相配比的那部分所得稅費用,所以與稅前利潤不配比的那部分所得稅費用就可以作為遞延稅款計入資產負債表中遞延到其他會計期間里。因此,遞延稅款在概念上是否具有資產或負債性質就不重要了。這是遞延法的主要問題。

因此,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的第6號概念公告(SFAC)《財務報表的構成要素》(SFAC6)中,對遞延法是持批評態度的。如在遞延法中,貸方遞延稅款是所得稅的支付遞延到未來年度時產生的,如果貸方遞延稅款余額符合SFAC6的負債定義,那么其金額就可理解為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出,如果稅率或者稅法發生變更,影響到未來所得稅的支付時,在計算遞延稅款時就有必要反映這種變化,即要依據未來可預期的所得稅率來計算所得稅費用。但是,遞延法采用的卻是過去的稅率,這就產生了矛盾。這個矛盾的存在影響了遞延法的可行性。

二、第二種組合的理論依據及其可行性

在這種組合中,對于產生借方納稅影響(借方遞延稅款)的差異按當期稅率計算,而對于產生貸方納稅影響(貸方遞延稅款)的差異按預期稅率計算。

關于其理論依據,Black[1966]進行了如下說明:在稅前利潤的計算上,當費用的確認早于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時,或者在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上,當收入的確認早于稅前利潤的計算時,產生的差異就是借方納稅影響差異。依據借方納稅影響差異計算的遞延稅款具有預付費用的性質,也就是說其金額早已確定。對于早已確定的事實,在差異轉回之時,即使稅率或稅法發生變更,也沒有必要依據變化了的稅率或稅法規定對以前年度的遞延稅款進行調整,因此適用當期稅率。與此相反,在稅前利潤的計算上,當收入的確認早于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時,或者在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上,當費用的確認早于稅前利潤的計算時,產生的差異就是貸方納稅影響差異。依據貸方納稅影響差異計算的遞延稅款具有未付費用的性質,亦即納稅義務被延期到了未來,可把它理解為負債的增加。在未來支付該項負債時,因為其金額要以未來實際支付數額為準,因此,依據貸方納稅影響差異計算遞延稅款時必然要用到預期稅率。

對于這種組合,可用這樣的事例來驗證它的可行性:對于分期銷售,假設企業在會計處理上以發出商品并已取得了收取貨款的權利為依據來確認分期銷售收入,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以貨款實際分期收回時確認銷售收入。從該事例可以看出,在計算稅前利潤時,分期銷售收入和發出商品成本的確認均早于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因此,計算分期銷售收入的納稅影響額時要運用預期稅率,而計算發出商品成本的納稅影響額時要運用當期稅率。其結果是,對同一會計業務中處于同一配比關系上的收入和費用,要運用不同的稅率來計算納稅影響額,給所得稅會計造成了混亂。因此,第二種組合也不可行。

三、第三種組合的理論依據及其可行性

這種組合中,在稅前利潤的計算上,當收入或費用的確認早于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時要運用預期稅率計算納稅影響額,而在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上,當收入或費用的確認早于稅前利潤的計算時要運用當期稅率計算納稅影響額。

關于其理論依據,Perry[1966]進行了如下說明:在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上,當收入或費用的確認早于稅前利潤的計算時,該項收入或費用的納稅申報已經確定,依據其差異計算的遞延稅款也已確定,對于早已確定的事實。在差異轉回之時,即使稅率或稅法發生變更,也沒有必要依據變化了的稅率或稅法規定對以前年度的遞延稅款進行調整,因此適用當期稅率。與此相反,在稅前利潤的計算上,當收入或費用的確認早于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時,該項收入或費用的納稅申報尚未進行,未來要繳納的所得稅額,或課稅金額減少額尚未確定,因此,依據其差異計算遞延稅款時,要考慮未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實際適用的稅率即預期稅率。

對于這種組合,可用這樣的事例來驗證它的可行性:對于預收款,假設在納稅申報時以收到款項之時確認收人并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而企業在會計處理上以實際發出商品或提供勞務后確認銷售收入。從該事例可以看出,在計算稅前利潤時,發出商品成本的確認要早于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銷售收入的確認要早于稅前利潤的計算,因此,前者要運用預期稅率,而后者要運用當期稅率來分別計算遞延稅款。同樣道理,對同一會計業務中同一配比關系的收入和費用,要運用不同的稅率來計算納稅影響額,給所得稅會計造成混亂。因此,第三種組合也不可行。

四、第四種組合的理論依據及其可行性

在這種組合中,所有差異均按預期稅率計算納稅影響額,即債務法。

FASB在SFAC6中對遞延法持批評態度。關于所得稅會計的理論依據,FASB在1992年公布的第109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所得稅會計》(SFASl09)中并未強調配比原則,而是轉而強調通過有組織且較合理的分配手續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資產或負債性質了。

FASB在SFAC6中將資產定義為“特定實體獲得或控制的、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引起的、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將負債定義為“特定實體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需要在將來轉移資產或提供勞務給其他實體的現實義務所造成的、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的犧牲”。關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性質,FASB在SFAS109中指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符合SFAC6中所定義的資產或負債的所有特征。

篇2

關鍵詞:納稅主體;邊際稅率;級距;稅率結構

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情況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模式

1.分類稅制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稅制模式,即將納稅人的全部所得按來源劃分為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及其他共11類。2.多元稅率根據這種所得劃分,個人所得稅征收分別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比例稅率。

(二)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現行稅率的分析

1.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情況邊際稅率指超額累進稅率表中每一級的稅率。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多元稅率模式,致使邊際稅率具有較大差異。作為勞動收入的工資薪金的最高邊際稅率最高,而對偶然所得適用固定的20%。邊際稅率在工資薪金中表現虛高易降低納稅人工作積極性。2.超額累進稅率中的相鄰級稅率差3.超額累進稅率中級次和級距我國個人所得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相鄰級稅率差因所得來源不同呈現較大差異,且其規定混亂、不具有規律性。在稅率級次上,與其他所得相比,工資薪金級次偏多。稅率級距上,工資薪金中最大級距是最小級距的17.3倍,這不僅有礙低收入較低人群的利益保護,也有礙于稅收發揮自身的調節功能,縮小貧富差距。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在稅率中的不足之處

(一)工薪階層等低收入群體為納稅主體

所得來源相同或性質相同,但因名義不同而適用不同稅率,這就造成相同所得但稅負不同的結果。如納稅人全部所得為工資薪金的稅負將低于全部來源為勞務報酬或稿酬,但當收入高于10000元,稿酬所得的稅負則以遠遠低于前者;當收入在20000元以后,勞務報酬的稅負也開始低于前者。據此,相同收入水平的兩個納稅人,以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兩項所得為收入來源的納稅人的稅負明顯小于僅以工資薪金為惟一收入來源的納稅人。

(二)累進稅率級次過多

在個人所得中工資薪金占主要地位,相較于其他個稅發達的國家,我國的累進稅率具有級次較多的特點,如工資薪金設有七級,而英國、美國、日本僅為五級。過高的最高邊際稅率與級次之間的關系不容忽視,當工資薪金的應納稅額高于8萬元時適用高稅率45%,其他所得(除工資薪金、生產經營及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外)實行比例稅率。這導致收入較低的工薪族在納稅人中成為大多數,加劇不同收入群體間的不公平。并且稅率級次繁多復雜,實際運作難度大,與我國相關部門征收、管理水平相距甚遠。

(三)納稅人遵從度不高

我國個人所得稅級距小、稅負重,這將嚴重影響納稅人遵紀守法的觀念和依法納稅的意識,降低納稅人依法納稅的遵從程度。如繳納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一個納稅年度中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按20%征收,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0%征收,超過100000元的部分按35%征收。高稅率使納稅人承擔過高的納稅負擔,易發生違法納稅或拒絕納稅的行為。

三、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制度的完善

(一)拓寬個人所得稅稅基,降低邊際稅率

一是將工資薪金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由45%降到25%。在監管能力不足的情況下,納稅人可利用多種手段少納稅或不納稅,實現拒絕或違法納稅的意圖;同時45%的最高稅率明顯偏高,在實踐中很少運用。二是同一稅率適用于同一性質所得。如工資薪金、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以及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均應按勞動報酬的稅率征收。合并同一性質所得可提高稅收征管機關的工作效率,同時使納稅人承擔更為合理的稅負,實現稅法縮小貧富差距的目標。

(二)縮減稅率級次,擴展稅率級距

我國稅率設有七級,其中20%和25%兩個級次適用最多,其他級次尤其是高稅率級次大多不具有運用的可能性。若設為五級且降低最高邊際稅率,調整稅率級距,不僅簡化稅收制度,更增強了此制度的實用性。

(三)優化個稅稅率,以家庭為單位

單身和已婚的納稅人收入相同但稅負不同。我國稅收制度應盡可能考慮到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包括婚否、固定收入數額、共同生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等不同納稅人的不同情況,計算整個家庭的應納稅額。這樣更有利于稅收公平。

參考文獻:

[1]張倩.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問題研究[D].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2013.

[2]張東明.個人所得稅制模式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0,(04).

[3]賈康,梁季.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問題研究———兼論“起征點”問題合理解決的思路[J].財政研究,2010,(04).

[4]崔志坤.中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研究[D].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2011.

篇3

一、對引進外資數量的影響有限

(一)短期內會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1.稅收利益的直接喪失。統一稅率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實際稅率從15%左右提高到了25%,稅收成本增加,由此帶來了收益的相對下降,給企業以最直接的沖擊。另外,由此還喪失了對內資企業的稅收成本優勢,面對眾多成長起來的內資企業的反撲,競爭壓力變大。

2.政策導向的心理沖擊。統一稅率不只是稅制的一個簡單調整,也反映了政府對內外資企業態度轉變的端倪:不再過度倚重外資,而是趨向于讓他們公平競爭。這給一貫“受寵”的在華外資帶來了一定的心理波動,另外,其他后續的政策導向尚未明朗,也使得徘徊在國門之外的外資企業多增了一份觀望的心態,從而構成了一定的進入障礙。

(二)從長期來看不會受到太大的影響

1.外資不會因此而放棄中國市場。我國是最具市場前景的國家之一,擁有廣闊的投資機會,具有較大的投資優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一直在快速穩定增長,自1992年以來,已連續15年GDP增長率處于7%-11%之間, 這是一個很大的奇跡。我國近年來推行全面奔小康政策,東南部繁榮、西部開發、東北振興、中部崛起,形成了全面開花的局面,這相對于世界趨軟的經濟來說,中國市場無疑是最耀眼的投資熱點。

2.稅收優勢。相對于世界主要的投資地區普遍25%-30%的稅率,中國25%的稅率并不是最高的,并且既然是與內資企業相等的國民待遇, 則意味著25%的稅率有一個較為穩定的預期,不會輕易改變。那么,相對于其他地區,中國仍然具有稅收優勢,并且具有較為穩定的稅收政策環境。

3.投資環境。即使中國在稅收上喪失了原來較為明顯的優勢,但就其投資環境而言,仍然具有競爭力。就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而言,稅收優惠的作用固然相當重要,卻不是最為重要的。隨著配套設置的完善,稅收優惠這一最初吸引外資的因素已變得不那么重要了,政治穩定、法律完善、金融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等越來越成為外資考慮的重點。

4.資本抽離的成本。對于生產性企業,資本抽離另謀他處意味著要承擔原有的沉沒成本、 重新選擇投資地的成本、原料供應鏈條、成品銷售市場的建立成本以及品牌經營成本等等,諸多成本之和遠遠大于由于稅率小幅上升所帶來的利潤的減少額,因此外資企業不太可能僅僅為了稅率的提高而抽離資本,另選投資地。

事實上,從年初對統一稅率的預期直到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后,我國利用外資一直處于平穩的增長中。據商務部統計,今年1-3月,全國新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9297家,同比增長4.36%, 實際使用外資金額158.93億美元, 同比增長11.56%;3月份當月,實際使用外資金額61.84億美元,同比增長9.32%,保持了強勁的增長速度。這說明市場早就消化了稅改這一利空消息,預計2008年1月1日新稅法實施后,外商來華投資的形勢亦不會有太大的波動,稅收優惠的吸引力已逐漸被當前蓬勃的經濟發展勢頭所取代??梢?,由于統一稅率的影響,在華外資可能在短期內有波動,但由于有良好的投資環境和穩步發展的經濟背景,新外資還會源源不斷地進入我國, 在華外資也不會因稅收改革而產生大規模的抽離現象,因此外商來華投資的增量和存量都不會受太大影響。

二、有利于優化外資結構

雖然統一稅率后在華外資的數量不會有太大的波動,但由于新稅制在稅收優惠方面作了重大的調整,對在華外資無論在地區分布還是產業結構上都會有較大的影響。

統一稅率之前,外資的地區分布主要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稅收優惠集中的地區。東部比重大,而中部地區增長最快。截止到2001年,東部地區合同外資金額及實際使用外資金額分別占總資金的85.40%和65.96%;中部地區分別占7.58%和8.78%, 而廣大的西部地區只占6.02%和5.26%,這種不平衡趨勢在近幾年依然在加劇。 而從產業分布來看,外資密集于第二產業。 據統計數據顯示,2002年全年實際投資額為373.81億美元,比上年增長17.85%,占中國內地實際利用外資的70.87%,所占比重最大。從行業分布來看,外資的重點涉足領域仍為制造業。2002年全年實際投資額為390.68億美元, 比上年增長26.41%, 占中國內地利用外資總額的74.07%,占絕對優勢。其次是房地產業,接下來是社會服務業、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農林牧漁業。

統一稅率以后,第一,外資投資原來明顯的地區界限會逐漸淡化。因為新稅不分地區而設立統一稅率為25%,這相當于弱化了經濟特區的稅收優勢,這就為外資提供了更為廣闊的投資地域,利于外資結合國家的發展戰略和相關優惠向我國中西部滲透。第二,外資擁有更為廣闊的產業空間。就產業分布來說,由于取消了對生產性企業的稅收優惠,保持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這無疑為外資在第二產業以外,又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產業空間, 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和第三產業。第三,外資滲透結構的變化也有利于提升我國產業結構,促進經濟體系的合理化與地區的協調發展。而這更進一步地優化了我國的投資環境,更利于外資后續的投資發展。

三、可有效減少假外資現象

假外資即內資通過在離岸金融中心注冊公司等方法,以“外資”身份返程投資中國市場的部分。我國長期以來對外資的稅收及其他相關優惠政策在促使外資流入的同時,也導致了假外資的出現。據商務部公布的數據顯示,今年1-3月份對華投資前十位國家和地區實際投入我國的資本金額占我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86.02%, 這當中來自于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離岸金融中心的就占到了35.74%,與國內學者的估計(相當于1/3)基本一致。

篇4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稅率內外統一外商投資

2008年1月1日,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開始實施,將內外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統一定為25%。單純從名義稅率的角度,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幅度相對降低了若干個百分點。但是稅率統一后對外商投資的影響也不能僅僅從外商繳納稅款的絕對數量和相對數量來衡量,因此,認真分析深層次影響對外商投資尤為重要。

一、企業所得稅稅率內外統一對外商投資的積極影響

企業所得稅率內外統一為25%并不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唯一變化,事實上稅率的變化是與相應的政策配合實施的。對外商投資來說,雖然稅率有所上升,但從中獲得的積極影響是具有長期效應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投資結構的優化。在25%稅率的基礎上,國家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稅率改革的過渡期條件,給予了外商緩沖時間。同時,新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鼓勵和扶植的高新技術產業可享受15%的所得稅率。稅收政策的變化必然引導外商投資方向的相應調整,積極向國內鼓勵的高新技術產業進軍,實現外商投資結構的優化、投資質量的提高,進而獲得更加可觀的投資收益。

其次,投資穩定性的增強。在稅率調整以前,國家對國內企業的稅收政策優惠已經具有明確的指導意義,如對循環經濟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減免。企業所得稅率的內外統一使外商投資具備了更多的政策參考,外商可以分析國內原先的優惠政策,領會國內投資的長期導向,構建來華投資的前瞻性戰略,在長期的投資過程中保持穩定的發展態勢。

最后,核心競爭力的提升。外商在內外統一的稅率政策下,需要深入分析對華投資的綜合環境,論證投資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通過一系列的投資策略調整塑造今后的投資優勢。伴隨與國內企業的平等競爭,這種優勢塑造的過程也是外商企業核心競爭力提升的過程,因為外商對中國的長期投資環境擁有了更為清晰的把握,從而有助于在國際和國內競爭中占據主動。

二、企業所得稅率內外統一對外商投資的消極影響

企業所得稅率的統一不僅會產生以上積極影響,對于部分外商企業來所,也將會面臨消極影響的考驗,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上繳稅款的變化。25%的內外統一稅率標準對部分外商企業來說,也有可能遇到雙重的稅收壓力,即國內的稅率提高,并且統一后的稅率也高于本國的稅率標準。這部分企業在中國規定的外商投資調整期之后,就要開始按照新稅率上繳稅款,不僅稅款的絕對數量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企業的實際收益也會受到相應的影響。

其次,公平競爭和淘汰的挑戰。目前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外商企業無論是投資領域,還是投資實力都存在很大的差異性。也有不少外商投資于消耗性、污染性的產業,甚至還有部分國內企業冒充外商投資,以享受原先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這樣一些企業,在公平的市場競爭和洗禮中,轉型或者被淘汰都是不可避免的競爭結果。

最后,機會成本的增加。部分來華投資或計劃來華投資的外商已經制定了中長期的投資計劃,但投資領域不屬于中國鼓勵的高新技術產業范圍。在稅率內外統一后,其中的一些外商企業有可能會重新調整在中國的投資戰略,努力向高新技術產業靠攏。而投資計劃的變革也會面臨機會成本的增加,以及投資風險,甚至于投資到高新技術產業的收益率低于原先的投資計劃。

三、外商投資應對企業所得稅率內外統一的發展對策

面對企業所得稅率的內外統一,一方面外商投資要保持理性的投資分析。稅收政策固然是外商來華投資的重要因素,但不能構成絕對的影響因素。在稅率調整后,外商要理性分析中國的經濟發展前景、社會政治穩定、勞動力成本變動、市場開放程度、市場整體需求等因素,在綜合考慮利弊影響的基礎上做出投資決策。從長遠看,在所得稅率內外統一之后,國家還存在進一步調整稅收政策的可能性,所以外商的理性投資分析和決策是以不變應萬變的發展對策。

另一方面,外商投資要以可持續發展戰略作為根本指引。由于新稅法規定了外商稅收調整的過渡期,這相當于為外商提供了投資方向調整的準備時間。可持續發展不僅是中國的需求所在,更是全球倡導的發展戰略,是大勢所趨。外商應在綜合考慮投資成本的同時,將中長期投資規劃以可持續發展作為指引,加強對朝陽產業的投資,以便在未來的投資中盡可能地減少投資變動,營造長期收益的穩定空間。

總結

企業所得稅率的內外統一是中國同世界接軌的重要舉措,也是在科學發展觀的倡導下做出的經濟決策。外商對華投資應在重視稅收政策變化的基礎上,樹立全局性的投資戰略,將目光著眼于未來的長遠發展。相信在上述對策的實施下,外商投資將會不斷呈現出新的面貌。

參考文獻:

篇5

(一)免稅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二)減免稅所得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的所得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實行減免稅。

(三)加計扣除包括: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等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的加速折舊;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

(四)稅率優惠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以及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分別實行20%、10%的低稅率優惠。

二、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法律制度變化

(一)由“地區優惠為主”轉變為“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原企業所得稅法為了解決我國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問題,確立了以“地區優惠為主,產業優惠為輔”的優惠體系: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側重于民族自治地區、經濟特區等特殊地區的區域性優惠和鼓勵外商向生產型行業項目投資。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地區差距的逐漸縮小,《企業所得稅法》重新確立了“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新的優惠體系,新稅法把優惠落實到了產業政策上,注重產業結構導向,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新稅法將地區優惠由東向西的轉向更好地體現了稅收“扶弱濟貧”的調控手段,有利于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二)由“直接優惠為主”轉變為“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以減免稅為主的直接優惠具有透明度高、激勵性強的特點,但其也存在明顯的弊端,體現的是事后調節,只能使有盈利的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并且,優惠形式單一,這必然影響政府宏觀政策目標的實現,因此,我國轉變了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方式。新稅法采用加速折舊、稅前扣除以及加計扣除等間接優惠方式,體現的是事前調節,使優惠范圍更廣、形式更多樣及目標更明確。新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在保留并完善減免稅這種直接優惠的基礎上,逐步增加間接優惠的使用,最終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形成了以間接優惠為主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新格局。

(三)轉變了對高新技術產業及技術進步企業的稅收優惠多年來,我國稅法一直給予高新技術企業一定的稅收優惠,但這種優惠有嚴格的限制,即要求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是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且經認定的企業,其中認定重要標準之一是企業在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高新技術產品收入要占到總收入的一定比例。為了更科學、全面地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原來對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的諸多限制,新稅收優惠法律制度鼓勵以科技進步推動經濟增長,取消了區域限制,以技術項目來確定稅收優惠,真正體現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政策導向,同時避免了一些項目“搭便車”的行為,放寬了技術開發費用的扣除適用范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無限期結轉到以后年度抵扣。重新建立對風險投資的稅收傾斜:(1)對投資于高新技術企業的,按所持股份從企業獲取的收益或將所持股份轉讓得到的收入,實行減免稅。(2)對企業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所獲得的利潤再投資于高新技術產業的,無論其經濟性質如何,均退還其用于投資部分所獲利潤已繳的企業所得稅。

三、新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實施對優惠主體的影響

(一)稅收優惠對吸引外資的作用有限雖然清理、規范部分稅收優惠法律制度會擴大稅基、增加稅負,但同時調低稅率可抵消部分因調整稅收優惠法律制度所增加的稅負。從名義稅率看,雖然新稅率提高至25%,壓縮了其優惠空間,但比起28.6%的世界平均水平,我國還是偏低的。并且,外國投資者的關注點已從享受優惠政策轉到占有中國市場上來,對長期享受優惠稅率的外企而言,他們只會改變投資方向,根據自身情況,從新目錄中尋找自身的受益點。在這種形勢下,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調整不會改變外資進人中國的決策,但會優化引進外資結構,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不用擔心會出現外資出逃的現象。

篇6

【關鍵詞】 所得稅會計; 前期差錯; 追溯重述法

企業產生前期差錯的原因很多,但不論屬于何種原因形成的差錯,一旦發現就應對其進行更正。對于重要性的前期差錯,更正方法應采用追溯重述法。在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前期差錯時,其糾錯程序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步驟:一是補記差錯業務;二是調整所得稅;三是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入未分配利潤;四是調增或調減盈余公積。其中:所得稅的調整是更正差錯的關鍵所在。在具體調整所得稅時,應根據前期差錯所形成影響數的性質不同,采用不同的處理原則,調整不同的會計科目。

一、處理原則

(一)如果前期差錯形成的影響數(指對利潤總額的影響數)全部屬于差額,則更正前期差錯時,應調整“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調整,下同)”。

(二)如果前期差錯形成的影響數全部屬于差異(暫時性差異),則更正前期差錯時,應調整“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下同)”和“所得稅費用”。

(三)如果前期差錯形成的影響數部分屬于差額,部分屬于差異(暫時性差異),則更正前期差錯時,屬于差額的部分調整“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調整金額=影響數中的差額部分×所得稅稅率);屬于差異的部分調整“遞延所得稅”(調整金額=影響數中的差異部分×所得稅稅率);無論屬于差額的部分,還是屬于差異的部分,均應調整“所得稅費用”(調整金額=前期差錯影響數×所得稅稅率)。

(四)如果前期差錯形成的影響數全部屬于永久性差異,則更正前期差錯時,無需對所得稅業務進行調整(因為此種差異既不會影響所得稅費用,也不會影響應交所得稅,更不會影響遞延所得稅,故不作調整)。

二、實例分析

某上市公司于2007年發現2006年的一項重要性前期差錯,其具體內容如下:該上市公司2006年的收入為100萬元,所得稅率為30%,計提公積金的比例為10%。公司2006年應計提廠部用固定資產折舊10萬元,但由于會計人員的疏忽大意,在2006年未能提取折舊,所得稅申報表中也沒有扣除該項折舊費用。要求根據上述資料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前期差錯,并對差錯形成的影響數作詳細分析。

更正差錯及分析過程如下:

(一)前期差錯形成的影響數,全部為差額時

(會計折舊10萬元,稅法折舊10萬元)

由于會計折舊金額與稅法允許的折舊金額完全相同,所以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相等,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前期差錯形成的影響數10萬元,應全部屬于差額。

1.補提: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

貸:累計折舊10

2.調稅: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10×3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3

3.轉入: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7

4.調減:借:盈余公積 0.7(7×1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0.7

(二)前期差錯形成的影響數,全部為差異(暫時性差異)時

(會計折舊10萬元,稅法折舊為0)

由于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金額完全不同,所以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將產生10萬元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由此可見,前期差錯形成的影響數10萬元,應全部屬于差異。

1.補提: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

貸:累計折舊10

2.調稅:借:遞延所得稅資產3(10×3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

3.轉入: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

4.調減:借:盈余公積0.7(7×1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0.7

前期差錯形成的影響數,部分為差額,部分為差異(暫時性差異)。

(會計折舊10萬元,稅法折舊8萬元)

由于會計折舊金額與稅法折舊金額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所以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將產生2萬元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由此可見,前期差錯形成的影響數10萬元中,8萬元屬于差額,2萬元屬于差異。

1.補提: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

貸:累計折舊10

2.調稅: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4(8×30%)

遞延所得稅資產0.6(2×3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3(10×30%)

3.轉入: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7

篇7

    「關鍵詞源泉扣繳 個人所得稅「正文

    引言:自1799年英國首先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該稅種由于能夠為國家獲取大額稅收,同時和其他稅種比較而言又更加符合公平稅負的要求,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重視的一個稅種。因此,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也就理所應當地進入了政府財政稅收政策和稅法學者的視野之中,為了實現征收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在學理上和實踐上都進行了制度的設計。其中,以代扣代收代繳為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中至為重要的一種。

    代扣代收代繳[1]被世界各國普遍應用于其個人所得稅的征繳,有的國家甚至應用于更為廣泛的稅收征管當中,當然,這是由于稅收體系和稅法體制的差異而必然產生的適用范圍的不同。但是,就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而言,代扣代繳的方式卻是任何一個國家都一貫采用的有效的征繳手段,這已經是稅收制度中的通例了。比如,日本的所得稅法實行源泉征收,即由納稅義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征收稅款,再由其向國家或地方政府交納[2],日本稅法上稱之為征收交納方法;美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也規定支付收入的雇主必須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實行以扣繳義務人代為扣繳的代繳方式。

    之所以各國都采用代扣代繳的方式來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是同個人所得稅的特點相適應的。個人所得稅是以一定時期內個人的凈收入,即純所得為征稅對象的,囊括范圍非常廣泛,納稅人個人的包括工資、勞務報酬、利息、股息、財產租賃轉讓及偶然所得等收入,除了法律規定的少數免于納稅的事項之外,都是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在這個商品經濟如此發達的時代,每個人都可以依靠自己所掌握的社會資源,多渠道,多方式地獲取收入。因而,盡管個人所得稅是針對每個納稅者的個人純所得來征稅的,但是,國家卻不可能把每一個納稅者的各項收入都做到清楚的了解和掌控,民事行為、商事交易在社會生活中頻繁發生,政府機構不可能動用過多的資源去涉入個人生活中收入支出的來龍去脈。而且,特別是納稅意識還沒有強到每一個納稅人都能夠依法主動并善意地向國家申報自己的真實的收入狀況,把每一項收入應交納的稅款都分毫不差地送到征稅機關手中。而且,普通的納稅人由于文化層次和知識結構的差異,很多人對稅法不甚了解,甚至不能準確地計算出自己應交納的稅額。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了全面而有效地征收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就成了必然的選擇。

    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利用的是源泉扣繳的途徑,即個人的應稅所得在該收入產生的源泉處便將應繳稅款進行支付,不再需要納稅人和納稅機關對每一筆應稅所得進行核算。取得收入必然就有相對應的支付方,這個支付方可能是納稅人所在的單位,也可能是其雇主。這些單位或者雇主為從他們那里取得收入的納稅個人代扣代繳稅款,至少保證了納稅人在這里取得的應稅所得應繳稅款不會流失,保證了國家的稅收收入。這也是各國在設計代扣代繳制度時的價值取向。從各國的稅收實踐來看,源泉扣繳的代扣代繳方式也的確保障了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的有效征收。

    除了個人所得稅以外,其它的一些稅種也有使用代扣代繳的征收方式的情況。日本稅法中,所得稅的源泉征收和有價證券交易稅的特別征稅、通行稅的征收、居民稅的征收等都屬于征收交納方法[3].我國的稅收體制中,筵席稅、部分營業稅等稅種的征管方式里面都有代扣代繳的規定。因為這些稅種也有著和個人所得稅相似的征繳特點。納稅人所負擔的納稅義務的對象,如筵席、工程轉包等,事項都比較瑣碎,且其所涉及的金額通常難于稽查,國家的稅務機關征管事無巨細地逐項清查較為困難,完全靠納稅人主動申報,很有可能出現偷逃稅現象。所以,這些稅種也同樣適用代扣代繳的征納方法。

    代扣代繳的最主要特征是納稅人應納稅款不是由納稅人自己向國家或地方交納。它是稅收法律關系較為特殊的一種表現形式。在抽象的意義上來講,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公法上的債務關系[4],而代扣代繳制度卻在國家和納稅人的債權債務關系中間增設了一個第三人。當然,債權債務關系有第三人的參加是很正常的,就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而言,以下這兩種主體可以認為是在納稅義務人和國家的直接的權力義務關系外的第三人。稅務人,可以依其與納稅義務人之間的委托協議,作為納稅人的人來為其辦理稅務事宜。第二次納稅義務人,由于其與納稅義務人之間具有的人身或財產上的關系,當納稅義務人滯納稅金且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所欠稅金時,必須承擔代替納稅人繳納稅金的義務[5].但是,代扣代繳行為的主體,代扣代繳義務人作為第三人的情形卻與這兩種情況不一樣。

    首先,產生根據不同。稅務人和第二次納稅義務人進入到納稅義務人與國家之間的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里面,是由于他們與納稅義務人之間的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其實這里是準用了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其發生的基礎實際上是稅法對民事關系的準用。而代扣代繳義務人,盡管其與納稅人間也是民事權利義務的聯系,但是稅法將其納入到稅收法律關系中,是一種新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設立,其發生依據是公法的規定。

    其次,性質不同。稅務人和第二次納稅義務人在該法律關系中僅僅是作為納稅義務人的人或者義務的承擔者,仍舊沒有改變原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而代扣代繳義務人的介入,卻使這種關系發生了轉變,切斷了納稅義務人與國家之間的直接聯系,代扣代繳義務人和國家之間形成了公的債權債務關系,同納稅義務人形成了私的債權債務關系。

    第三,法律后果不同,即他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一樣的。稅務人有其特殊的義務要遵守,他們需要承擔職業責任,法律有專門的規定。而代扣代繳義務人在稅法上通常是等同于納稅義務人的,水發在很多情況下對兩者做了相同的規定,享有納稅義務人所享有的權利,履行其所應履行的義務。

    每一項制度的創設都受到理論和實踐的指導,但是,無論是學術理論,還是社會實踐都是不斷變化發展著的,因而,一般說來,大多數制度都需要進行不斷的相應的轉變以適應新的需求。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迅速,與經濟活動密切相關的稅收法制尤其會面臨這樣的問題。其實,代扣代繳制度雖然在稅收征管中發揮了巨大作用沒,但是它也同樣存在著一些值得商榷之處,先將主要問題列舉如下:

    首先,從憲法的角度來思考,代扣代繳義務人由于與納稅義人具有特定的聯系便需要承擔一項公法上的義務,這種義務的創設是否與憲法的精神相違是值得置疑的。稅收征管是既是國家的權利體現也是國家實現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的重要方式,一般情況下,具體履行該職能的只能是國家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權機關。單位和個人在意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成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時,實際上為稅收征管機關代為履行了稅收的征收。然而,法律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規定很多與納稅義務人相同,其代為征收除了可以依法獲取代扣代繳手續費之外,幾乎沒有再得到其他的權利賦予來作為“對價”。

    其次,扣繳義務人切斷了納稅義務人與國家之間的直接聯系,將二者的稅收之債分成兩個環節。一為代扣代繳人因代扣代繳稅款而與納稅人之間發生的聯系,以為其將所扣繳稅款向國家交納而發生的聯系。后者的公法債的性質是容易確定的,但是,前者到底是公法性質還是私法性質的債權債務便很難界定,似乎是介于二者之間的。當然,由于征收鏈條中加入了代扣代繳義務人,也就使得新的問題的產生有了另外的可能性。在扣繳人和納稅人這一環節中,國家的監管就顯得有些捉襟見肘了,也就讓納稅人和扣繳人有了連成一線以偷逃應納稅額的機會。雖然《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對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履行的義務和法律后果作了非常詳盡的規定,但是,在具體的實踐當中,代扣人仍舊可以通過對經營資料的竄改、瞞報等手段,不扣、少扣應扣稅款,造成國家稅收資源的浪費。

    第三,雖然扣繳義務人制度主要是針對個人所得稅稅源不易監控而設計的,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健全,個人收入的來源渠道變得更加復雜和多樣化,而且現在的來源更多的是個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等。這些主體依法由于直接持有納稅人的收入,或者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而為扣繳義務人,但是實際操作上他們很難被納入稅收征管的范圍,對其監控和稽查也更加呈現出難度,由此而帶來的個人所得稅的流失也愈加嚴重起來。

    要解決我們的問題,借鑒其他立法體例的經驗是有幫助的。西方國家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在代扣代繳之外,還采取個人申報和預扣預繳等制度。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時間主動填寫納稅申報表,將自己過去一個納稅時期,通常為一年的各種收入和應繳納的稅額等進行如實申報,而且還可以通過依照上一年的繳稅額預繳稅款而獲取優惠。美國的稅法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采取的做法是,“每個納稅義務人所要繳納的稅款額度由他自己核定的,每一年,納稅義務人要申報他的所得以及扣除額,并且預估自己今年該繳多少稅額。大部分的稅額是預先繳納的,繳納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就薪資本身就源扣繳或是以每一季為單位事先繳納預估的稅額” [6].日本的所得稅法系將課稅對象將以區分而設置不同的課稅方式,比如,利息所得、紅利所得等采用源泉征收,而不動產所得、事業所得等便采用綜合課稅的方法。我國香港地區主要依靠自行申報的方式,每年有統一的報稅,納稅人填報并提供財務資料,納稅人已稅局的評稅通知納稅,而且香港居民以身份證號作為稅局的個人電腦檔案號,便于稅務稽查[7].

    結論: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顯得比較單一,而且存在很多立法上和實際操作層面的不足。究其緣由,我國的公民納稅觀念尚為淡薄應該是最大的現實原因。但是,代扣代繳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而且同樣會受其制約。所以,我們需要培養良好的納稅意識。而一種不錯的培養途徑便是鼓勵公民自行申報,以最大的善意去相信我們的納稅人,在現階段可以采取這樣的做法,即使是源泉扣繳的,也讓納稅人進行主動申報,對主動申報、繳納的個人給與優惠。在全社會營造出依法納稅、誠信納稅的氛圍,讓納稅成為一項真實的義務。

  「注釋

    [1]以下稱代扣代繳或扣繳

    [2]見金子宏著,劉多田、楊建津、鄭林根譯,《日本稅法原理》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年版,第332頁

    [3]同上

    [4]見劉劍文主編,《財稅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47頁

    [5]見金子宏著,劉多田、楊建津、鄭林根譯,《日本稅法原理》,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年版,第97頁

    [6]陳薇云,《美國稅法與聯邦個人所得稅》中國財稅法網刊登文章,鏈接cftl.cn/show.asp?c_id=26&a_id=2997

    [7]劉偉,《香港和內地個人所得稅在稅率設計、稅收彈性和稅收征管方面的差異》中國財稅法網文章cftl.cn/show.asp?c_id=24&a_id=2640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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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所得率等于應納所得額除以銷售收入,是應納稅所得額與銷售收入的比率,所得稅負擔率是應納所得稅額與銷售收入的比率。

應稅所得率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或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采用的一項標準,是應納稅所得額占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的比例,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尺度和標準。

應稅所得率是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不是應納所得稅額時預先規定的比例,是企業應納稅的所得額占其經營收入的比例。該比例根據各個行業的實際銷售利潤率或者經營利潤率等情況分別測算得出。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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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腹水; 護理

【中圖分類號】R473.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2-3783(2012)09-0354-01

1 臨床資料

1.1 一般資料:所有病例均選自我科室2007年9月~2010年5月期間的住院患者。本組30例患者,其中男24例,女6例,年齡42-80歲,平均年齡44.6歲,其中肝硬化17例

1.2 器材與方法:北京偉力新世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偉力WLFHY-500型電腦腹水超濾濃縮回輸系統;術前先用肝素鈉1250U +生理鹽水1000m l 預沖透析器和回輸管路。告之患者取平臥位,取左骼前上棘與臍連線外1/3處為腹腔穿刺點。設置流速為75-150ml/min,使超濾器裝置中的中空纖維處保持負壓;術后予腹帶加壓包扎12小時。

2 結果

本組30例患者術前平均腹圍91.5cm, 抽腹水量1000ml/次,最多為6000ml/次, 經超濾濃縮300-600ml,再回輸至腹腔。術后平均腹圍8 4.5cm, 較術前平均縮減了7.0cm。術后每日清晨測量腹圍觀察腹水情況,腹脹明顯減輕,呼吸困難緩解,2 4 h尿量增多。

3 術前護理

3.1 心理護理:肝硬化患者由于長期受病痛折磨,預后差,活動受到限制,生活不能自理,腹脹難忍,使患者身心都要承受巨大的痛苦?;颊咄鶗霈F恐懼、焦慮、絕望、煩躁等情緒。為解除患者心理負擔,護理人員應向患者及家屬介紹腹水回輸治療的安全性及成功的病例和可靠性及治療過程,一般愈后狀況;并給予關心,幫助消除緊張心態,使他們有充分的思想及心理準備,并配合醫生完成治療。

3.2 一般護理

3.2.1 物品準:超濾濃縮自體回輸儀器、一次性腹水回輸管路1 套、安爾碘、生理鹽水、肝素鈉、2%利多卡因、醫用無菌紗布、棉簽、無菌乳膠手套、胸腹穿刺包、一次性醫用無菌敷貼、一次性注射器、腹帶、氧氣裝置。

3.2.2 患者準備:囑患者排空膀朧,予以平臥位; 更換清潔寬松的衣服。

3.2.3 環境準備:關門窗,拉窗簾,做好保暖措施及保護好患者隱私。

4 術中護理

4.1 隨著大量腹水被引出,患者腹內壓降低,此時應密切觀察生命體征變化;同時密切觀察引流管是否通暢、有無堵塞現象。引流不暢在回輸過程中時有發生,主要是腹水中纖維蛋白沉積物排除時阻塞和腹水量減少所致[2],可調整腹腔穿刺針的位置,同時要注意觀察引流液的顏色、性質及量的變化,及時傾倒濾出液體,保證超濾術順利進行。

4.2 執行操作者應嚴格遵守無菌技術操作,防止醫源性腹腔內感染的發生,同時應盡量減少人員在病室內走動。

5 術后護理

5.1 術后一般護理:隨著大量腹水被引出,患者腹內壓降低,并用腹帶加壓包扎12小時。術后囑患者絕對臥床休息24小時,并告知患者休息能增加肝臟的血流量和減輕肝臟的負擔,并可幫助肝細胞的修復和促進肝功能的恢復;并使患者積極配合治療及護理。術后24小時內嚴密觀察生命體征及病情變化。每日清晨空腹及大小便后測量腹圍,并準確記錄24小時的出人量。

5.2 飲食指導。術后患者腹內壓降低,食欲好轉,指導患者飲食應避免粗糙、堅硬或刺激性較強的食物以及濃茶、咖啡等刺激性強的飲料,少食多餐,嚴格控制鈉鹽的攝人(1-2g/d),鼓勵進食半流質及易消化食物,并逐漸過濾到普食。

5.3 預防并發癥。感染:行腹水超濾術時患者腹部皮膚緊張,穿刺針要持留的時間較長,易造成感染。所以應嚴密觀察穿刺部位有無滲液,每日消毒穿刺部位及更換敷料,保持穿刺部位清潔干燥,注意患者自覺癥狀。肝性腦?。盒g后要嚴密觀察患者是否有性格行為特征及睡眠形態的改變。若有,則提示患者出現肝性腦病的先兆。應立即通知經治醫生或值班醫生,并配合醫生處理。

6 討論

6.1 由于腹水超濾濃縮回輸術在體外操作,操作時間較長,蛋白會有凝固的可能,因此術前先用肝素鈉1250U +生理鹽水1500m l 預沖透析器和回輸管路 以減少副作用的發生。本組30例患者均使用了肝素。

6.2 行腹水超濾濃縮回輸術,因此減少了因反復的腹腔穿刺給患者帶來的痛苦,同時也減少感染的發生率。

6.3 腹水一旦形成, 提示肝硬化預后的效果較差。實踐證明,腹水超濾濃縮回輸術,是一種簡便、 安全有效的治療方法, 既有消除腹水又有節省蛋白的雙重效果[3]。易為患者所接受。對本組30例患者行腹水超濾濃縮回輸術,護理措施落實到位與嚴格執行了無菌操作,無一例并發癥發生,短期內有效地緩解了患者腹脹的癥狀,同時也減輕了患者的痛苦。

參考文獻

[1] 胡安榮. 腹水體外超濾濃縮自體回輸術的護理配合[J]. 中國實用護理雜志,2006,21(8):23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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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了解腹水超濾濃縮回輸腹腔治療頑固性腹水后患者生存質量狀況。方法:采用FCXI-01型腹水超濾濃縮機,YD-1060一次性使用腹水濃縮處理系統,選擇2004年至2006年期間本院86例不同病因引起的頑固性腹水患者進行自體腹水超濾濃縮后回輸腹腔治療,觀察其治療前后抑郁、焦慮情緒及人格改變,軀體癥狀(食欲不振、腹脹、入睡困難)、腎功能、血漿蛋白以及腹水蛋白的變化。結果:所有患者經過治療后抑郁、焦慮情緒、人格、食欲、腹脹、睡眠均得到改善,血肌酐下降,總蛋白、白蛋白均升高。結論:腹水超濾濃縮回輸腹腔治療頑固性腹水后能提高患者的生存質量。

【關鍵詞】 腹水超濾濃縮 頑固性腹水 生存質量

頑固性腹水是肝硬化終末期的臨床表現之一,由于大量腹水的壓迫,病人可出現呼吸、循環、消化、泌尿等各個系統的障礙,病人經過反復多次住院,又無特效的根治方法,很多患者會陷入一種極度的精神痛苦和心理折磨中,會引起抑郁、焦慮情緒、人格改變,嚴重影響病人的生活質量。我們采用腹水超濾濃縮回輸腹腔治療后,取得了比較滿意的療效,現總結如下。

1 資料和方法

1.1 資料 2004年至2006年期間在本院肝炎病房住院的頑固性腹水患者86例,男56例,女30例,年齡25~63歲,其中肝炎肝硬化腹水70例,血吸蟲肝硬化腹水5例,混和性肝硬化腹水1例,酒精性肝硬化腹水10例,并原發性腹膜炎27例,胸腔積液20例。所有被調查者均有小學以上文化程度,無精神病史。

1.2 方法

1.2.1 采用FCXI-01型腹水超濾濃縮回輸機,YD-1060一次性使用腹水濃縮處理系統(上海德圓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術前用生理鹽水1000ml加肝素10mg沖管,治療時囑患者排空尿液后取平臥位。常規消毒,鋪無菌洞巾,將腹水由左下腹麥氏點處引入動脈導管內,以正壓泵控制腹水流速為80~120ml/min,腹水通過一次性腹水濃縮處理系統在負壓泵作用下抽出水分和中小分子等物質,濃縮液經靜脈導管自患者右中腹回輸入腹腔,濾出液根據腹水多少決定。術后腹帶加壓包扎。

1.2.2 腹水超濾濃縮回輸前后,抑郁和焦慮情緒評定采用漢密爾頓量表,人格評定采用艾森克人格問卷(成人),癥狀采用自評方法:包括食欲不振、腹脹、入睡困難。

1.3 觀察項目

觀察自體腹水超濾濃縮回輸腹腔治療前后的抑郁、焦慮情緒及人格、軀體癥狀(食欲不振、腹脹、入睡困難)、血漿蛋白、腎功能、腹水蛋白的變化。

2 結果

2.1 腹水超濾前后抑郁、焦慮、人格、軀體癥狀(食欲不振、腹脹、入睡困難)的變化(表1)

患者腹水濃縮回輸后抑郁、焦慮、人格、軀體癥狀(食欲不振、腹脹、入睡困難)明顯改善,各項指標治療前后均有顯著改變(P<0.005)。

表1 腹水超濾前后抑郁、焦慮、軀體癥狀的變化(略)

2.2 腹水超濾前后腎功能、血漿蛋白、腹水中蛋白的變化(表2)。

腹水超濾濃縮回輸后血清總蛋白和白蛋白以及血肌酐明顯增加(P<0.01)腹水中總蛋白和白蛋白顯著增加(P<0.01)。

表2 腹水超濾前后腎功能、血漿蛋白、腹水中蛋白的變化(略)

3 討論

隨著生物醫學模式向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的轉變,臨床醫師已經開始關注頑固性腹水患者的生存質量。生存質量即指患者在軀體、心理、社會等方面的感覺和滿意度?,F代醫學的目的與健康定義不再是生命的保存和延長,而同時要提高生存質量。

頑固性腹水患者病程長,長期大量腹水易并發自發性腹膜炎、肝性腦病、消化道出血、肝腎綜合征,病死率高。通過腹水超濾濃縮回輸治療后,濾去多余的腹水、內毒素、肌酐、尿素氮,將白蛋白、補體C3、巨噬細胞回輸腹腔,形成封閉式循環回輸,使腹腔腹水中白蛋白濃度增加,再通過腹水與內臟血液動態交換、淋巴管吸收、腹膜細胞吞噬功能三條吸收途徑重新進入血管,最終使血漿白蛋白濃度增加,全身有效循環血容量增加及膠體滲透壓升高,使腎小球濾過率增加,肌酐清除率增加,致肌酐、尿素氮下降,從而使機體排水、排鈉增加,病人腹水明顯減少,腹壓迅速下降,解除腹水壓迫癥狀,改善呼吸、循環、消化、泌尿功能,使患者抑郁、焦慮、人格、食欲、腹脹、睡眠、均得到改善,

通過本組觀察,認為腹水超濾濃縮回輸治療頑固性腹水起效快、副作用小、費用低且能迅速減輕患者痛苦,糾正心理偏差,延長患者的生存時間,提高生存質量。

參考文獻

[1] 胡大榮.頑固性腹水的治療[J].中華肝膽病雜志,2003,11(3):182.

[2] 李建華,施玉湘.腹水超濾濃縮回輸與多巴胺腹腔注入治頑固性腹水[J].世界感染雜志,2005,5(3):20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