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二元結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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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城鄉二元結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城鄉二元結構

篇1

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破”在眉睫

城鄉分治的“二元社會”管理制度表現在:在嚴格限制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條件下,以街道辦事處為代表的城市政權組織負責管理和服務非農業戶籍的居民,而以鄉鎮政府為代表的農村政權組織負責管理和服務農業戶籍的村民。在城鄉各自封閉的管理系統中,街、鄉政府履行著對自管人甲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隨著城市化的推進,一方面城鄉結合部內有些建制鎮政府其實已經具有了城市政府的地位與作用,但還充當著農村管理者的角色;另一方面,一些城市開發區政府本來就是由過去的鄉或鎮政府直接轉變而來,其自身的職能和作用還局限于農村管理政府的角色。

在街道與鄉鎮并存的行政體制下,國家財政與集體經濟并存。在市政建設上表現為,同一片區域中,一方面部分市政建設納入城市統一的市政建設規劃中,有國家財政支持,管理有序,基礎設施(路、水、電、暖)比較完善;另一方面農村部分基本不存在“市政建設”,只有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全部靠村組織自籌資金解決,基礎設施相對貧乏,市政建設落后。在經濟活動上表現為,一方面街道辦事處的資金歸屬財政分配,另一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相對獨立,自成一體。經濟來源和分配的不一致導致同一片區域從面貌外觀到人員歸屬的巨大差別,交錯復雜導致各種問題。這也是造成“城中村”及“村中城”現象的主要原因。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發展取得前所未有的成果,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明顯改善,城市經濟發展取得顯著成就,對促進國民經濟發展起到了極其重要的推動作用。根據國家權威部門統計,截至2007年,我國城市化率平均值已經達到44.9%,處于城市發展最快時期。但農村經濟發展則相對滯后,農業基礎比較薄弱,農民增收困難,城鄉發展失衡等問題突出,以社會化大生產為主要特點的城市經濟和以小生產為主要特點的農村經濟并存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特征明顯,不僅阻礙了現代化經濟一體化和產業結構的多元化發展,也成為了劃分城鄉階層和不同利益群體身份對立的橫亙。統籌城鄉發展,突破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及城鄉體制創新。已經成為中國今后拉動內需增長、調整經濟結構、縮小貧富差距的核心問題。

對此,2009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已給出明確方向,“推進城鎮化和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為重點,改善城鄉結構。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有重點地培育一批綜合承載能力強、輻射作用大的城市群,使其成為拉動內需的重要增長極”,成為2009年經濟工作重點。

城市擴張尋求新的發展模式

毋庸置疑,城市化進程讓長期以來束縛中國經濟發展走向一體化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走向解凍。促進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和資源向城市轉移,使農村人口市民化,將農村務工者輸送到城市當中的二、三產業當中,不僅可以有效提高勞動資源配置效率和勞動生產率,同時為拉動內需增長提供持續動力,形成相互助推的平衡發展模式。

但城市化進程加快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多城市發展問題。目前我國農村人口比例較大,占總人口的56%,對于如此龐大的農村轉移來的剩余勞動力,在現有的大中型城市并不能完全被吸納。于是,城市化進程發展帶來的后果,一方面使得大量農民涌向城市務工,屬于城市中龐大的低收入人群,往往不能參與分享城市化進程成果,被看作是城市的“邊緣階層”,但他們卻是城市中龐大的流動居住群體,長期以來甚至一部分臨時流動人口還轉化為了常住流動人口,帶來了許多問題,例如城市交通擁擠、流動人口龐大、城市“夾心層”人口住房問題、城市產業布局失衡等各種類型、不同程度的問題。另一方面,由于外來人口的增加,使得原有的城市核心承載功能降低,很多人甚至很多原有的城市居民,為減輕壓力、提升居住品質有了主動郊區化的置業理念,甚至有人在鄉村置業、生活,出現了“逆城市化”的現象。

面臨一系列日益凸顯的城市問題,一些大中城市開始開辟城市新區、城市新城等。例如,上世紀90年代的廣州洛溪板塊,是中國最早呈現的郊區小鎮形態,其初始功能為緩解廣州中心區居住壓力、改善原有居民生活環境及優化相關資源配置等問題,后來擴大為“華南板塊”,并于2007年正式升級為番禺新城。與此同時,北京、上海等地也紛紛涌現出不同模式的城市新區,如望京新城、浦東新區等。從城市發展規劃的角度理解,城市發展正逐漸走向“中心城區+衛星新城”發展模式?,F今,此種新型城市擴張發展模式已經在全國很多地區得到發展、推廣并升級。例如:天津濱海團泊新城投資有限公司正在運作的天津團泊新城項目,作為天津距離中心城市最近的新城,在規劃中更進一步強調自身開發的節奏和脈絡:以創意產業為主線、以體育產業為先導,發展旅游產業、文化產業、現代設施農業,最終將發展成為生態體育新城,并承接天津市舉辦2013年東亞運動會足球、網球、冰上、水上項目等比賽場館的需求,同時彌補了天津市網球、冰上場館的缺失。由此可見,建設體現地域文化特色和時代特征的生態宜居新城,不僅可以滿足不同收入、不同人群的需求,同時也將為社會提供充足的就業崗位。

按照思源置地對新型城市擴張發展模式研究的結果,從人口密度的維度劃分,暫且可劃分為“城市五級”。城市一級,即城市核心區,將作為居住聚集區,承載工作、休閑、娛樂、教育等功能,人口密度最高一般在20-30人/畝;城市三級,即郊區小鎮一般大多分布在中心區10-15公里的范圍內,居住構成多依賴于原著居民和少量外來移民,人口密度通常保持在8-10人/畝;社會主義新農村則是在自然村落基礎上,輻射少量區域邊緣居民,人口密度通常比自然村落的3―5人/畝略高,通常為2―3人/畝。

村鎮建設須解決四大難題

在城市化促進鄉鎮發展的同時,舊村改造、新村建設也尤為重要。按投資方式劃分,有以下三種做法:一是村集體和房地產開發商合作開發;二是村集體自主開發;三是村集體和村民共同投資開發。如按改造方式劃分,又有兩種:一是就地邊拆邊建;二是異地先建后拆。再按結合方式劃分,主要有三種:一是與衛星城建設相結合;二是與小城鎮建設相結合;三是與中心村建設相結合。

目前的鄉鎮主要以村集體自主開或村集體與村民共同開發,其中出現的問題主要有四個方面:

第一:項目啟動緩慢。項目啟動緩慢的主要原因又有三個方面,一是村集體資金缺口過大,無法開展舊村改造新村建設;二是當前政策支撐不足;三是項目的審批過程太長。

第二:規劃指導不力。改造后沒有騰退出土地、新村建設中沒有充分考慮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

第三:農民對上樓有不安定感。

第四:特殊區域的綠化隔離帶的特殊政策帶來的一系列問題等,如商品房開發過度、規避繳納土地出讓金、制造協議出讓土地機會等等。

理解和處理好這些問題,將為城鄉土地管理提供有利的環境。

從世界范圍講,冠以“新農村建設”的國家農村發展計劃不少。韓國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推行新農村建設,不過那是一個軍政權在很大程度上為戰爭服務而組織的改革。30多年來,這種以鋼筋水泥建設農村的時代已經成為過去,而全人類都進入了可持續發展的新軌道。農村建設代之以綠色為主調,以提高生活質量為核心,在不割斷歷史的前提下,以“至下而上實行民主參與”的方式來進行,凸現城鄉差異化?,F在,歐盟正在大規模地建設其農村?,F在的歐盟包括25個國家,人口為4.568億,地域面積為390萬平方里,人口和地域面積均約為我國的三分之一。今天,歐盟50%左右的人口居住在占地域面積90%的農村地區。

今后10年有3億農民遷入城市

篇2

關鍵詞:二元結構;體制;改革重點

中圖分類號:F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5)08/09―0057―03

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由來已久,與我國實行趕超型的工業發展戰略緊密相關,進而又與高度集權統一的計劃經濟體制緊密相關。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是擴大和固化城鄉二元結構的關鍵因素。因此,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建立消融城鄉二元結構的經濟體制,這是統籌城鄉發展,變城鄉二元結構為一元結構的最理性的選擇。

一、加大財稅體制改革的力度,重點是扭轉重城輕鄉的傾向,增加財稅對農村的有效支持

農村資金緊缺,農民稅費負擔重,這是造成農村貧困、城鄉發展差距拉大的一個重要因素,而這在很大程度上又與我國長期采用偏好城市的財稅體制相關。據有關專家統計分析,我國財政對農業所支出的,其絕對值雖呈現不斷增長的趨勢,但占的水平,比1990年的10%約低2個百分點,比1980年的12 9/6約低4個百分點。地方財政農業支出的比重呈逐步下降的趨勢,1991年為9.6%,1995年為7.9%,到2000年下降為6.6%。我國稅收在城鄉之間也存在懸殊的差距,2000年農村人口人均稅費比率為39,6,但實際比率在5%,而城市人口稅率僅為0.58%。針對這種狀況,要統籌城鄉發展,化解城鄉二元結構矛盾,必須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從宏觀上著力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扭轉重城輕鄉財政體制??紤]到我國農業生產條件落后的狀況以及加入WTO對農業的沖擊,必須逐步提高財政支農支出的比重,力爭將這一比重由現在的8%提高到10%以上。為此,一要確保國家新增財力向農業傾斜,這是強化農業投入的一條重要措施。二要盡快出臺農業投資法,將各級政府的支農行為納入法律規范。財政投入重點,主要應考慮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直接用于對農民的補貼。三要把國家新增的教育、衛生、文化等事業經費主要用于農村,加大對農村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按城鄉統籌的要求,稅費改革的方向,當前除了繼續降低或免除農業稅外,必須做好減輕農民負擔的專項治理工作,對各種亂收費、各種攤派、三提五統應全部取消。

二、加大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重點是抓住主要矛盾,逐步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實行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村社會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市,這是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的一個顯著特征。從長遠看,必須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體制,讓農民擁有國民待遇,這是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扭轉農民弱勢地位的必由之路。但這不是件容易的事,不可能一蹴而就。這取決于社會各方面的認知,城鄉經濟發展的程度,社會分配結構的改善,國家和地方各級財政的負擔能力,體制轉換的進程等等,是個受多因素影響、制約的長過程,需要因地、因時制宜,分步、分階段實施。就當前來說,農村不可能照搬城市的辦法,采取城鄉統一的標準、統一的模式。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必須符合中國的國情?,F在最緊迫的是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必須符合中國的國情;現在最緊迫的是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和改革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這是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關鍵。

就農村養老保險而言,基本取向是實行家庭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相結合的體制。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財政規模有限,財力需求與供給的矛盾比較尖銳,加之我國農村老齡人口數量龐大,國家無法包辦農村養老保險。財政給予一定的資助,同時依靠農民自身及其農村集體的資金積累,是發展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途徑。實行這種模式的養老保險體制也將是個漸進的過程,要貫徹財政合理資助和堅持地區有別的原則,經濟發達地區可先行一步,根據各地現有條件和經濟發展狀況,實行不同的養老水平和籌資標準,切忌一刀切。經過努力,完全有可能構建符合國情、科學合理、規范可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與此同時,要加快改革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可通過多種籌資方式和管理辦法,實行集體與個人共同籌集醫療衛生費用基金,按一定比例補償農民醫療藥品及預防保健費支出的農村醫療保健制度。

三、加大金融體制改革的力度,重點是全面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擴大對農村信貸的投放量

為“三農”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是統籌城鄉發展、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的重要舉措。目前農村信貸資金嚴重外流,金融需求遠遠得不到滿足,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加的主要因素。產生這個問題的原因,主要是金融體制問題。信貸政策存在著地域歧視,信貸資金對城市投入多,農村投入少;對城市國有企業投入多,對農村鄉鎮企業、個體私營企業投入少。改革開放前,金融部門的農業貸款占所有貸款的比重一直維持在13 9/6左右,而1978年以后一直維持在兩位數以下,1998年以來徘徊在8%左右。因此,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和創新,建立適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要求、真正為“三農”服務的農村金融體系,實屬當務之急。

進一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一是鼓勵并要求加大對農村信貸資金的投放量。應對商業銀行和農村信貸規模作出明確的規定,原則上要求商業銀行將在農村吸收的資金,爭取全額或絕大部分用于農村,支持農村及縣域經濟發展。人民銀行應以支農再貸款的形式,將縣及縣以下郵政機構吸收的農村儲蓄資金返還農村。二是在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根據農戶需求,擴大農村金融服務范圍,注意進行貸款品種和方式創新。三是加快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步伐。改革信用社的組織模式,轉換信用社的經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使農村信用社真正成為最基層的、直接面向農民和農業的金融服務組織。這是解決農村信貸難、打擊農村高利貸的關鍵。四是建設全面推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簡化貸款手續,提供方便農民的措施,盡可能滿足農戶種養業的貸款需求。

四、加大城鄉勞動就業體制改革的力度,重點是打通城鄉市場梗阻,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

就業是民生之本。城鄉勞動者實行平等就業,是轉移農村勞動力,解決“三農”問題的核心,也是消融城鄉二元結構的重要途徑。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不同的勞動就業體制。這種城鄉分割的制度安排并未隨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機制的逐步形成而發生根本變化,城鄉二元分割仍然是我國現階段勞動力市場的基本特征??梢哉f,這是加劇城鄉發展不平衡、擴大城鄉二元結構矛盾的重要原因。

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我們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推進城鄉勞動就業體制改革,加快建立城鄉

統一的勞動力市場。首先要全面進行戶籍制度改革,這是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前提。戶籍是城鄉二元結構的產物,近年來各地已開始進行不同程度的戶籍制度改革。事實表明,適當放開戶口后并未產生消極影響。要認真總結經驗,進一步放寬政策,從根本上打破城鄉勞動者的身份限制,消除城鄉勞動力在就業問題上的體制障礙?,F在許多城市面臨就業壓力,對進城農民進行適當管理是必要的,城鄉政府部門要堅持公正原則,同時做好城鄉勞動力就業的促進工作,在就業服務、職業培訓上對城鄉勞動力一視同仁;用人單位對勞動力不能區別對待,在勞動時間、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勞動報酬上應實行統一標準。整治惡意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行為。要準確提供城市勞動力市場供求信息,盡可能克服農村勞動力盲目流動現象。此外,還要加強農村勞動力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在勞動力市場上的就業競爭力。

五、加大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力度,重點是保障農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益,大力推進土地承包營權的流轉

篇3

關鍵詞:城鎮化;城鄉收入差距;二元經濟結構;湖北省

中圖分類號:F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3)07-0055-03

1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改革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與此同時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卻越來越大。就湖北省而言,城鄉收入差距從1981年的1.67:1持續擴大到2010年的2.75:1??紤]到城市居民享受的社會保障和部分高收入階層不透明的灰色收入,我國的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應該還會更大。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繼續擴大成為困擾我國改革和發展的一大社會難題,并直接影響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城鄉收入差距的變遷是由眾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其中城鎮化和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其中不可忽視的兩個重要因素。

2研究方法與變量選擇

2.1研究方法

向量自回歸(VAR)是西姆斯(C.A.Sims)提出的使用系統中的每一個內生變量作為系統中所有內生變的滯后值的函數來構造模型,用于預測相互聯系的時間序列系統及分析隨機擾動對變量系統的動態沖擊,從而解釋各種經濟沖擊對經濟變量形成的影響。本文考慮將城鎮化、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引入向量自回歸模型,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對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影響,它們之間的VAR模型的數學表達式可以表示為:

lngapt=αlnurbt+βlndlt+γllndclt+C+εt(1)

式(1)中,t表示時間變量;urb表示城鎮化水平;dl、dcl、gap分別表示城鄉二元對比系數、城鄉二元反差系數和城鄉居民收入比,其它未納入的變量和不可觀測的因素作為殘差ε。

進行實證分析的目的是考察城鎮化、城鄉二元結構對城鄉收入差距的影響,本文采用分析步驟如下:首先,建立向量自回歸(VAR)模型,檢驗變量之間是否存在著協整關系,以揭示城鎮化、城鄉二元結構與城鄉收入差距之間的長期均衡關系;然后,進行脈沖響應分析和方差分解,較為量化地看到城鎮化、城鄉二元結構與城鄉收入差距的相對影響及其效應隨時間變化的過程。

2.2變量的選擇與數據的說明

考慮到數據的有效性和可獲得性,本文選取1981~2010年后的相關數據進行實證分析,所有數據均來源于各年的《湖北統計年鑒》。

(1)城鎮化水平(urb)。對于城鎮化水平的衡量有多種觀點,主要有單一指標法、綜合指標法等。考慮到數據的可獲取性,本文采用城鎮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作為衡量城鎮化水平的指標。

(2)城鄉二元對比系數(dl)。也被稱為二元勞動生產率差異系數,主要用于衡量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程度。本文采用(農業總產值/農業勞動力人口)/(非農產業產值/非農業勞動力人口)來表示二元對比系數,當其值為0時,經濟的二元性最為顯著;而當其值為1時,經濟的二元性消失。

(3)城鄉二元反差數比(dcl)。二元反差系數是兩部門產值比重與勞動力比重之差的絕對數的平均值,即農業和工業產值比重與勞動力比重之差的絕對數平均值,二元反差系數理論上在0~1之間,與二元對比系數相反,二元反差系數越小則二元經濟結構就越不明顯。

(4)城鄉居民收入比(gap)。此指標主要反映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采用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衡量,值越小城鄉收入差距越小。

數據的自然對數變換不改變原有的協整關系,并能消除數據的劇烈波動和時間序列中的異方差現象,故本文對所有研究變量序列取自然對數,記為lnurb、lndl、lndcl和lngap,相應的一階差分記為dlnurb、dlndl、dlndcl和dlngap。

3實證分析

雖然某些經濟變量的本身是非平穩序列,但是它們的線性組合卻可能是平穩序列,這種平穩的線性組合就稱作協整方程。協整方程表達的多個線性變量之間的穩定的動態均衡關系,更是多個線性經濟變量相互影響及自身演化的動態均衡關系。進行協整檢驗的目的是揭示一組變量之間是否存在一種長期穩定的均衡關系。

3.1單整檢驗

在有關時間序列數據的分析中,如果隨機變量是非平穩序列時,進行協整檢驗之前必須進行變量的平穩性檢驗,否則可能出現“偽回歸”現象,以此做出的結論可能是錯誤的。本文采用ADF檢驗對原序列及其一階差分序列進行平穩性檢驗,表1為檢驗結果。

從表1可以看出,原序列lnubl、lnubs、lnufm、lnufl都存在單位根,為非平穩時間序列;但原序列各自的一階差分序列的ADF值均小于1%置信水平的臨界值,這表明它們的一階差分序列都不存在單位根,為平穩時間序列,即lnubl、lnubs、lnufm和lnufl都是一階單整的。

3.2協整檢驗

由單整檢驗可知,與序列的一階差分是平穩時間序列,因此根據模型(3)建立各研究變量對于城鄉收入差距的VAR模型,如式(2)所示。從式中的AR2、F、AIC、和SC值可以看出模型的擬合效果較好,對變量的解釋能力較強。

對式(3)進行單位根檢驗,結果發現其序列ADF值為-2.39,其5%臨界值為-1.95,P值為0.0187。因此,可以判定殘差序列VECM不存在單位根,即殘差序列為平穩序列。協整關系式反映的是城鎮化、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和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之間的長期均衡關系,模型(3)表明,湖北省城鎮化對城鄉二元結構系數的彈性效應是0.67、城鄉二元對比系數對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彈性效應是0.99、城鄉二元反差系數對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彈性效應為1.63。從長期看湖北省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城鄉經濟結構二元性的擴大對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起到了推動作用,隨著城鎮化水平的提高,產業資源和人力資源向城鎮聚集,促使城鎮的生產力水平迅速提升,而農村則相對萎縮,導致了二元結構系數的增長;而城鄉居民的收入隨城鎮化的提高都呈現出絕對增長,但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卻在持續拉大。基于此我們發現研究期內湖北省城鎮化并未給城鄉收入差距的縮小帶來積極的影響,現階段的城鎮化模式并不能帶來城鄉收入差距縮小。

3.3脈沖響應及方差分解

為了進一步探索湖北省城鎮化、城鄉二元結構與城鄉居民收入比之間的動態關系,本文利用Cholesky分解方法進行脈沖響應及其方差預測分析,結果如圖1所示。

是基于模型(2)的脈沖響應函數曲線,橫軸代表追蹤期數,縱軸代表因變量對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響應程度,設置追蹤期為10年。從圖1中可以看出,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對其自身新息的響應在起初就達到最大值,而后逐漸衰減,在追蹤期內一直保持較強的正向響應,這說明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受自身的影響較強,并且持續期很長。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對來自城鎮化沖擊的響應也呈現正向,并且能一直持續下去,這說明城鎮化的快速推進拉大了城鄉收入差距。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對來自城鄉二元對比系數沖擊的響應表現出波動狀態,在第4期時表現為負向的最大值,第8期表現為正向的最大值,但總體上看,城鄉二元對比系數的擴大有利于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對來自二元反差系數的沖擊也呈現出波動狀態,在第4期時表現為正向的最大值,在第9期時表現為負向的最大值,總體上看城鄉二元反差系數的擴大不利于城鄉收入差距的縮小。以上分析說明城鎮化、城鄉二元經濟結構與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之間存在長期的關系,這與協整分析的結果相符。

圖1脈沖響應函數曲線預測方差分解可以將系統的預測均方誤差分解成系統中各變量沖擊所做的貢獻,即方差分解給出的是每一隨機信息對VAR模型影響的相對重要性。通過比較這個相對重要的信息隨時間的變化趨勢,就可以估計出該變量的作用時滯和效應程度。本文應用方差分解方法對城鎮化、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和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各個變量的不同預測期限誤差的方差進行分解,以期了解變量之間因果關系的強度。結果如圖2所示。

由圖2可知,城鄉收入差距的波動一直受到自身波動的影響,其它因素對它的影響隨時間的增加而變強,但強度都不超過其自身的影響;城鎮化、城鄉二元經濟對城鄉收入差距的預測誤差的貢獻度呈現出上升趨勢,從期初的微不足道到期末的53%,其中城鄉二元反差系數貢獻度最高,其次是城鎮化。這說明城鄉收入差距受到自身的影響較大,并且持續期長;城鄉二元反差系數對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有較大的影響,并且影響持續穩定;城鎮化對其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也存在較大的影響,并且隨著時間的增長而增加;城鄉二元對比系數對城鄉居民收入差距較小。從長期看,研究變量中對城鄉收入差距影響最大的是城鄉收入差距自身,其次是城鄉二元反差、再是城鎮化、最后是城鄉二元對比系數。

4主要結論和啟示

根據上述基于湖北省1981~2010年時間序列數據的實證分析,我們發現,非平穩時間序列lngap、lnurb、lndl和lndcl在經過一階差分后平穩,均為一階單整。在此基礎上建立向量自回歸模型,運用協整檢驗、脈沖響應函數和方差分解模型對城鎮化、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和城鄉居民收入比進行了動態分析。主要結論如下:

(1)按可比價計算湖北省在1981~2010年間,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也從1.67擴大到2.75;城鎮化水平也從22.7%增長到49.7%。從此可以看出,城鎮化的推進未能縮小城鄉收入差距,這主要是我國現階段的城鎮化水平還不夠高,農村剩余勞動力尚未完成轉移。

(2)湖北省城鎮化、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和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之間為長期均衡關系。由協整方程可知,湖北省城鎮化對城鄉二元結構系數的彈性效應是0.67、城鄉二元對比系數對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彈性效應是0.99、二元反差系數對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彈性效應為1.63。

(3)脈沖響應函數和方差分解結果表明:城鎮化、城鄉二元對比系數、城鄉二元反差系數對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都有長期的影響,影響力排序結果為:城鄉收入差距>城鄉二元反差系數>城鎮化>城鄉二元對比系數;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弱化利于縮小城鄉收入差距。

因此湖北省要從根本上解決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的問題,必須從以下方面入手:一是繼續推進城鎮化進程,有效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二是要從根本上解決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問題,打破對于農村的種種不合理限制,使城鄉居民同享改革發展成果;三是應構建以城帶鄉、以工促農的長效機制,讓城市、工業反哺農村、農業,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和共同富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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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部分農村社區“農”的色彩將越來越淡

十七大提出,要把城鄉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對城市社區我們比較熟悉,但農村社區就相對陌生了,農村社區是怎么定義的?

社區是現代社會的細胞。一般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以共同意識和利益為紐帶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在城市是指居民聚居的街道、院落和小區;在農村是指自然村落即行政村。具體地講,農村社區就是聚居在城鎮以外的,以從事第一產業(農、林、牧、副、漁業及其加工產業)的人口為主的社會生活共同體。農村社區既包括農村居民生活的自然區域環境,也包括在這些轄區內進行經濟、政治、文化、社會活動的社會群體。

農村社區有什么特點?

與城市社區相比,農村社區的內在凝聚力更強、生產功能更突出、生態地位更重要。在城鄉統籌的進程中,農村社區會出現分化。其中一體化進程中受城市化或城鎮化影響較大的行政社區村,其村的建制雖然存在,但“農”的色彩將越來越淡。如成都市錦江區的紅砂村、溫江區的紅旗村等,正在向涉農街道轉變,其發展趨勢是城市化。還有一些社區雖然是農村,仍是以土地為主要的生產資本,但第一產業的重要性和比重已大大降低;居民普遍身兼多業多職,社區內有數量不等的流動人口;轄區內有了外來的企業、單位等,這是屬于城郊型的農村社區。還有相當多數的以農為主的農村社區,其建設目標是堅持村民自治,改善生產和居住條件,建設安居樂業的生態家園,今后的發展趨勢是基礎設施齊備、公共服務完善、生態環境良好、人口規模和密度減少的現代農村。

我國目前的農村社區建設情況如何?

中國城鄉二元的特征在社區發展中表現得特別突出。在城鄉分治的社會管理體制下,城市社區的發展得到了更多的公共資源和政策支持,而農村社區的發展直到*年以后才開始逐漸獲得公共資源和政策的支持。從全國范圍看,“農村社區建設”目前剛剛起步。*年以來,江西、湖南、湖北等地先后開始推行“農村村落社區建設”,從“農村社區發展”著手進行制度創新的探索。*年國家民政部在215個縣開始進行農村社區建設實驗。但到目前為止,國家層面的農村社區建設政策體系還沒有形成,還有待于各地的創新和探索。就區域發展而言,農村社區是否能夠像城市社區一樣獲得同樣的發展機會和發展條件,是農村發展能否與城市發展并駕齊驅的關鍵,也是城鄉二元結構能否從根本上得到破解的關鍵。

不能以新農村建設取代農村社區建設

有人認為,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就包括了農村社區建設,還有必要提農村社區建設嗎?

很有必要。社會建設需要從社區開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也應從農村社區開始。農村社區建設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能以“新農村建設”取代農村社區建設。社區建設要解決的是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問題,是社區內的矛盾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問題。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農村社區建設同樣應該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依靠社區力量,利用社區資源,強化社區功能,解決社區問題,促進社區政治、經濟、文化、環境協調和健康發展,不斷提高社區成員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過程”。

在農村社區建設中,我們還應避免哪些認識上的誤區?

首先,農村社區建設不是“社區拆遷”,而是按照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和社區的需求,在各利益相關方共同參與、協商合作下進行的社區規劃和社區建設,是在原社區的基礎上進行的區位調整、結構調整、公共設施建設和原居住環境的改建,以及社區組織結構、管理機制、服務機制等諸多方面的改變。其次,農村社區建設不應是“政府行為”,而是在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下,在政府的指導和支持下,在社區居民的廣泛參與下,根據社會條件的變化對農村社區結構的重新調整,包括社區區位、人口戶籍、產業、組織、管理和生活環境的改變和建設。再次,農村社區建設不單是蓋房修路、建公共服務設施、搞綠化美化等硬件建設,而是要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協調推進社區的全面建設,尤其是“軟件”———制度和能力的建設。最后,農村社區建設不僅是農村自身的發展建設過程,還是國家“城市反哺農村”,“保障農民的物質利益、尊重農民的民利”,“縮小貧富差距”等公共政策的落實過程。

農村社區建設需要制度創新

農村社區建設能否走城市社區建設的路子,對其經驗進行復制呢?

由于農村社區的特殊性,其建設目標、路徑和建設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農村社區建設不可能走城市社區建設的路子,也不可能簡單地“全覆蓋”、“一體化”———把在城市社區建設中獲得的經驗和方法套用到農村,把城市社區建設的政策照搬于農村,將違背農村發展實際,既不合理,也不可行。

就農村社區建設,請您提出建議。

農村社區建設的第一步就是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根據區域發展需要以及村民的愿望,在有條件的社區,以現有社區———行政村或自然村為基礎,由村民委員會牽頭,組織本轄區居民,通過民主協商,提出制定本社區的建設計劃。要在城鄉統籌的制度框架下,進行更積極的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建立城鄉統一的行政管理體制,建立覆蓋城鄉的基礎設施及其管理體制,建立城鄉均衡化的公共服務保障體制,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城鄉統一的戶籍制度,以此促進城鄉統籌發展。

篇5

關鍵詞:城鄉結構;二元文化;文化建設;破解路徑

中圖分類號:TU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0-0-01

我國長期以來實行城鄉二元文化體制,重視城市,忽略農村,導致城市文化發展迅速,鄉村文化發展緩慢,城鄉文化發展嚴重失衡,城鄉居民享受不平等的文化權利。本文結合城鄉具體的發展情況,對城鄉二元文化結構發展狀況進行深入分析,研究并提出城鄉二元文化結構的具體破解路徑。

一、城鄉二元文化結構破解的內涵

中國自城鄉差別形成之初就存在二元文化結構,數千年以來其變化很小。中國在1978年開始進行改革,實行市場化取向,隨之而來的是逐漸擴大的城市市場經濟文化和農村自然經濟文化兩者之間的差異,逐漸增大的城市與鄉村之間的生活方式差異,以及越發明顯的城市人與鄉村人兩者之間思維方式的差異,導致中國城鄉二元文化結構的加速分離。城鄉二元文化結構是中國特殊城鄉二元結構形成的文化和哲學根源。

而城鄉二元文化結構破解的意義在于:在城鄉二元結構下,城鄉在經濟、社會、文化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城市相對先進,農村相對落后。城鄉二元文化結構的破解就是打破城鄉文化發展的二元局面,城鄉文化逐步達到統一發展,在不改變城鄉文化特征過程中,實現城鄉的和諧和協調發展。

二、城鄉二元文化結構的現狀

盡管國家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宏觀戰略角度入手,將公共資源配給開始向農村傾斜轉移,但是城鄉之間二元文化結構差距仍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城鄉之間的二元化文化制度仍然存在,國家在城市文化產業和事業的發展方面給予的投資與支持遠遠多過農村;第二,城市和農村在文化設施方面存在著巨大差異,城市擁有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少年文化活動中心、國際會展中心和廣電網絡等,而農村則擁有較少并且質量較低的文化基礎設施;第三,城鄉居民之間二元化的文化產品消費。我國城市居民的收入普遍較高,這使得他們在文化產品消費方面可以投入更多,而農村居民收入相對較低,嚴重的影響了其在文化產品的消費支出;第四,城鄉居民得到的文化產品供給存在差異。文化產品供給與文化產品消費需求是相對應的,城鄉文化產品的供給水平直接受到城鄉二元文化需求結構的影響。在城市中擁有豐富的供給居民的文化產品,還有如圖書館、文化館和藝術館等資源對公眾開放,會定期舉辦的不同類型的文化活動,如慶典、會展等,這些都是使城市居民在文化層面得到滿足,而農村地區居民則無法享受到如此豐富的文化產品。第五,城鄉居民之間嚴重不同的意識文化形態,極大的影響了發展農村地區文化產業和事業的腳步,使得農村地區缺乏高素質的文化人才和文化團隊,嚴重制約了農村地區的文化發展。

三、城鄉文化二元性的消極影響及破解的緊迫性

二元文化作為一種封建等級制度的“衍生物”,舊的二元制度的“守護神”和新的二元制度的“催生劑”,其發展的直接后果就是導致社會在價值判斷上出現集體偏差。二元文化很顯然是一種消極的和負面的文化,其消極影響主要表現在:第一,二元文化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絆腳石”,其存在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居民享受文化權利不同,對社會的穩定和和諧都會造成負面影響;第二,不利于城鄉一體化發展,農村地區文化建設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城鄉社會一體化進程;第三,不利于區域文化的現代化與傳承,農村文化建設的落后難以為民俗文化的現代化與傳承提供新的模式和必要的資金支持,不利于民俗文化傳承的可持續發展。

城鄉二元文化結構在思想上嚴重影響了農民的價值取向和世界觀,對于構建和諧小康社會也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因此,盡快破解城鄉二元文化結構能夠促進文化的現代化與傳承,維護社會穩定與構建和諧社會。

四、城鄉二元文化結構的破解路徑

二元文化作為一種畸形的社會意識形態,嚴重阻礙著中國的改革、發展與穩定,必須堅決徹底的破除。

城鄉二元文化應從以下方面著手破解:第一,針對二元文化的生成機理,以新制度規正二元制度,明確農民的定位是職業不是身份,樹立傳統鄉土文化的現代性,以正確的輿論引導社會完善城鄉文化管理體制,實現工作重點的下移、文化資源的下移和文化服務的下移。第二,豐富農村文化生活,發展鄉村文化產業,促進精神文明建設,通過市場引入模式,主動尋求突破城鄉文化的二元結構。第三,文化設施方面力求達到共享,為農村享用城市文化設施,參加城市文化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第四,推進農村各層次教育,政府應加大對農村基礎教育的投入,改善農村師資力量,將優秀的教師隊伍引進農村。此外,還應針對農村產業的改變,培養鄉村文化人才與文化團體,建設以村民為主體的文藝團體,重視和發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加強農家子弟的學歷、素質和職業。第五,增強村民文化消費意識和文化產業意識,提高村民的文化產業意識,促進城鄉二元文化結構困局破解。

五、結論

城鄉二元文化結構在中國社會根深蒂固,需要全社會堅持不懈的努力,將破除二元文化作為一項長期的戰略性系統工程,終能將其破解。

參考文獻:

[1]盧婷婷,翟坤周.城鄉二元結構下的農村文化建設:現實邏輯與動力機制[J].新疆社會科學,2012(05).

[2]呂群超,謝新麗,謝新,鄭立文.福建省環三都澳區域城鄉二元文化結構困局破解研究——基于節慶旅游發展視角[J].云南農業大學學報,2012,6(01).

篇6

關鍵詞:城市化;城鄉二元經濟;留守兒童;教育1中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和農村留守兒童教育問題的形成

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指以社會化生產為主要特點的城市經濟和以小生產為主要特點的農村經濟并存的經濟結構。城鄉二元結構有三層含義:“其一,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即城市和鄉村兩個具有不同的經濟活動和聚居方式的存在;其二,城鄉二元體制,即在城市和鄉村實行不同的政策和制度,或對城市市民與鄉村農民實行兩種差異的政策和制度;其三,城鄉發展水平的差異,如城市經濟以現代化的大工業生產為主,道路、通信、衛生和教育基礎設施發達,人均收入和消費水平高等,而農村經濟以典型的小農經濟為主,基礎設施落后,農民收入低等”,“無論是經濟發展水平、經濟活動還是居住地的不同都是城鄉二元結構的表象,它的實質在于城鄉所實行的兩種不同政策和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在戶籍制度的基礎上,城鄉發展被分割開來,實行區別對待的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流動不順暢,城鄉發展缺乏聯動性;農村社會事業投資嚴重不足,城鄉發展缺乏統一性”。[1]在世界所有國家的發展史上,這種二元經濟結構都會存在,這種狀態既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結構存在的突出矛盾,也是這些國家相對貧困和落后的重要原因。

中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國家,農業人口占絕大多數,工業化城市化起步較晚,因此比較而言,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不僅表現明顯,而且存在時間長。中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主要表現為:城市經濟以現代化的大工業生產為主,而農村經濟以典型的小農經濟為主;城市的道路、通信、衛生和教育等基礎設施發達,而農村的基礎設施落后;城市的人均消費水平遠遠高于農村;相對于城市,農村人口眾多、教育落后等。從中國二元經濟結構的形成歷史看,更有其特殊性,表現在人為作用的加深加固。在建國初期,國家要發展重工業,一定程度上忽視了輕工業和農業。農業為國家提供廉價的糧食和農產品,國家對重要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政策,造成農產品價格凍結,對農業剝奪太多導致農業積累長期嚴重匱乏,加上當時政策限制使農業發展不完備,發展沒有后勁。這一時期國家又制定了一系列導致二元社會經濟結構的政策,如戶籍制度、就業制度、食品供給制度等,形成城市與農村的二元分化。改革開放后鄉鎮企業興起,國家實施鄉鎮企業戰略是為了軟化二元結構,鄉鎮企業的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推動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改善,但鄉鎮企業的發展和二元經濟結構的改變是互相促進的,國家一些控制政策沒有改變,使得二者的現實狀況都不盡如人意。1988年以后,經濟改革力度加大,但二元經濟結構本質上沒有受到沖擊,有進一步加深加固的跡象。由于農業本身的低效率低回報,導致民工潮的掀起,這雖然沖擊了城鄉隔離的就業制度,也大大提高了農民的收入,改善了農民的生存狀況,但是國家的發展在這一階段,向農村索取了太多的勞動力,對農村的勞力資源吸收非常嚴重,造成很多農村地區老人帶著小孩在家種田,支撐著農業生產。這顯然不利于農村的發展,城鄉差距進一步拉大。在這一時期,雖然改革開放不斷深化,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但由于固化二元經濟結構的政策制度如戶籍、教育制度沒有相應的改善,造成了中國城市化進程中的諸多社會問題。

人為造成的嚴重的二元經濟結構,在現實中形成了城鄉對立的二元社會。從總體上看,中國城鄉收入差距由1978年的2.57:1擴大到2010年的3.23:1,而城鄉居民實際可支配收入差異更大,2010年前三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4334元,農村居民人均現金收入為4869元,農村消費水平要落后城鎮10一15年[2]。從廣闊的社會視角看,問題顯得嚴重得多,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障礙,城鄉差距越來越大,這是整個農村社會――農村基礎設施、農村教育、農村環境等整體落后于城鎮的一種不正常的狀況。就此而言,在我們國家,二元經濟結構不僅僅是一個經濟問題,還是一個較嚴重的政治問題,涉及社會生活的公平正義,這其中自然也包括教育。傳統的戶籍管理制度等使農民得不到應有的國民待遇,嚴重影響著城鄉協調發展,甚至威脅著社會的安定和團結。自從1958年我國以法律形式將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固定下來之后,便衍生出就業、稅費、教育、醫療、社保、土地等諸多二元制度。由戶籍制度演化而成的“城鄉分治,一城兩策,一地兩民,一事兩制”的管理體制,不僅限制了農民人身自由,也使農村失去了許多經濟的和社會的發展機會,并使市民與農民形成了權利不平等的兩個等級,農民進城門檻高,農村戶口身份化,客觀上剝奪了農民接受城市文明、分享現代化成果的權利。而且這種社會分層是由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支撐的。[4]城鄉不均等的資源配置制度,使城市得到了優先發展的機會,而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科教文衛事業建設、經濟建設、公益設施建設等得不到國家的大力支持,農村經濟在起點上就落后于城市。同時城鄉二元結構不但帶來了經濟發展的差異,也帶來了文化、心理上的鴻溝,上億農民工及其子女在城市遭受“二等公民”的惡劣待遇,以教育而論,由于在城市得不到平等的受教育的權利和機會,進城務工者不得不將子女留在農村接受教育,使這些孩子淪為了留守兒童,城鄉分割的教育制度,以及市場經濟的導向,使農村教育得不到好的教育資源,優勢過度集中于城市,造成了農村教育在起點、過程、結果三個方面落后于城市。導致留守兒童既得不到父母的關愛,又得不到良好的學校教育,因此農村留守兒童教育問題日漸突出。正是中國這種獨特的二元經濟結構形式,導致了中國復雜并且嚴重的留守兒童問題。[3]

2農村留守兒童教育問題的現狀

在二元經濟結構下產生了留守兒童這一社會群體,所謂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把孩子留在戶籍所在地獨自生活,或由父母單方、其他親屬監管照顧的16周歲以下的兒童。我國是農業大國,有9億多農民,隨著農業工業化的逐步發展對勞動力的擠出,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產生了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農村的就業供求矛盾日益突顯出來。為改變自身的生存狀況,他們紛紛到沿海等經濟發達地區務工。而由于戶籍、經濟等多方面原因,他們的子女卻不得不留在農村,成為留守兒童。留守兒童是中國的城鄉二元經濟體制下的一群“制度性孤兒”,他們的父母到城市務工勞動,爭取改善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狀況,一方面為了生活或生存,他們不能夠輕易地離開自己的工作、離開城市;另一方面因為在城市里境遇艱難,立身困難,使他們無法將他們的子女帶進城里,在自己身邊得到關愛和教育。就是在這種“帶不出”與“回不去”的雙重矛盾中,留守兒童不得不接受骨肉分離的現實。據2012年最新數據顯示,我國農村留守兒童已超過5800萬,并有不斷增長的趨勢,留守兒童問題相當嚴峻。

留守兒童問題引起社會越來越廣泛的關注,我們作為新時期的大學生,有責任也有義務研究和幫助解決這一社會問題。由2011年渭南師范學院年大學生創新計劃支持,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的10名學生成立了地區留守兒童教育問題研究小組,實地深入渭南市臨渭區大王鄉的3所小學,通過調查、走訪、支教等方式,了解到該區屬于一個典型的山區貧困鄉,有近85%的孩子為留守兒童,這一基數還在逐年增加。這些兒童的心理、生活、學習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留守兒童的教育問題,關系到未來的社會穩定、地區經濟發展,二元經濟結構社會是農村留守兒童所處的客觀大環境,對農村留守兒童教育形成了明顯的阻礙作用。我們研究組通過調查研究,對于現狀分析如下:

2.1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對農村教學資源的影響

由于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導致教育投入城鄉分配極不平衡,主要表現在師資配備、教學設備更新、教學觀念轉變等方面,從側面加重了農村留守兒童的教育問題。

(1)師資力量薄弱。當前不少農村中小學普遍存在師資力量薄弱,素質普遍偏低,教學水平嚴重不均衡。教育精力不夠,缺乏對留守兒童的關愛,甚至有歧視留守兒童的現象,不僅難以做到因材施教,而且對于留守兒童的特殊心理、感情需求和學習生活需要更是無法顧及,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留守兒童的“二次傷害”。經過對渭南臨渭區大王小學的長期調查發現農村師資存在如下問題:1)教師老齡化嚴重。農村學校的老師大部分都年齡偏大,有部分已退休的教師還堅守在教學第一線。由于農村教師工作生活的環境相對于城市來說很艱苦,發展空間小,大部分青年不愿去農村,有的把農村學校作為他邁向城市的墊腳石,青年骨干教師流失嚴重。因此目前農村學校的師資狀況是秋黃不接,年齡結構嚴重失調。如大王小學共有27名教師,其中老齡教師占70%以上。2)教師專業知識水平和素質普遍較低。我國一些城市地區已開始實現小學教師大?;踔帘究苹?,然而相當多的農村地區,小學教師的學歷主要維持在中師學歷水平,在一些貧困農村地區,代課教師是教師隊伍中的主力軍,而代課老師中有很多是村聘教師,整體存在年齡偏大、知識結構老化、知識面窄的問題,對新形勢下的素質教育顯得力不從心;并且在大多數學校沒有專業的英語、音樂、科學、教育等方面的教師。又因長期生活、學習、工作在鄉村,信息閉塞,教學中缺乏熱情和競爭意識,無法掌握先進的教學技術,加上教學中地方方言較重,教學效果很難實現。教師素質普遍較低,不了解法律法規,在教育過程中沒有耐心、存在偏見,甚至有羞辱、打罵孩子等行為,使得兒童在學校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尤其加重了留守兒童的心理負擔。

(2)教學環境落后。良好的教學環境會促進教育教學的發展,然而城鄉二元經濟的不平衡致使農村的教學資源遠遠落后于城市。從硬件而論,在眾多城市學校投入大量資金提升教學設施的同時,許多農村學校卻連最基本設施,如校舍、教學設備、圖書都難以保證。他們沒有多媒體、沒有圖書室、沒有體育器材等,條件根本無法與城市學校相比。雖然部分學校經過了改造,硬件設施有所改善,但相配套的教學設備卻無法及時跟進。被調查的大王溝小學前校區以及其他幾所小學普遍存在學校陳舊、設施老化、環境惡劣的狀況。沒有體育設施,更沒有體育器材,沒有圖書,有的連教室的桌凳也是破爛不堪。

從教學目標看,農村教育基礎薄弱,資源缺乏,教師觀念陳舊,不能有效彌補留守兒童家庭教育的不足。傳統的教學觀念依然是把追求升學率擺在第一位,忽視學生的全面發展,只注重主課教育,而忽略了孩子的個性發展,“以人為本、全面發展”的理念淪為一句口號。只側重在校時段的教育教學管理,對留守兒童的心理關愛難以顧及,與家長溝通難以實現,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脫節。落后農村觀念和多元文化、價值觀的沖擊,使留守兒童極容易受到惡劣社會環境的負面影響,而走上歧途。

2.2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對留守兒童教育的影響

(1)心理健康問題突出。兒童期是人的心理發展的關鍵時期,家庭和社會如果能為兒童的成長提供必要條件,給予兒童應有的保護和良好的教育,就會為孩子一生的發展奠定基礎。然而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下,他們的父母遠在異地,長期與父母分離,缺少聯系,使得農村留守兒童有比較突出的心理問題,主要包括情緒問題、交往問題和自卑心理問題等。留守兒童多表現有為焦慮不安、悲觀失望、孤僻寂寞等消極情緒;生活交往中經常受到周圍孩子的歧視、排擠和欺辱,導致他們沉默寡言、態度冷漠、任性沖動。不少留守兒童的心理問題已較嚴重,心理脆弱,任性叛逆,行為孤僻,性格上變得自卑、內向、膽怯、執拗等,人際關系緊張。在我們研究組對留守兒童的心理輔導中發現,有些兒童與班里同學和老師之間發生矛盾,導致老師對他有看法,同學不與他接觸,他們由此產生自卑心理,不與人交流,甚至沒有一個朋友。這些問題雖然大部分是暫發性的,但如不能及時解決,將會對他們的身心成長產生不良影響,嚴重的甚至會造成成人之后的人際障礙和人格缺陷。

(2)學習狀況令人擔憂。留守兒童正處于身心發展的黃金時期,需要不斷地學習和積累知識,但是父母長期在外務工,導致留守兒童的學習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和監督。學習輔導監督缺位,學習動機和目的不明確,學習成績落后。根據我課題組調查,留守兒童中的83%左右由祖父母撫養,他們大部分年老體弱,而且本身的文化水平較低,根本無法給留守兒童切實有效的幫助和輔導。大部分留守兒童還要承擔一定的家務農活,導致一些兒童課堂上精力不集中,作業不能按時完成,學習成績下降,對學習缺乏熱情,沒有自覺性和進取心,只是應付了事,有些甚至厭學、逃學、輟學。

(3)留守兒童價值取向的不良發展。外出務工者自身想通過打工擺脫貧困,走上致富道路,由于遠離子女,平時多采取“物質+放任”的方式對子女進行補償,對子女的價值取向、道德、法制教育關注較少。監護人也考慮與孩子關系的特殊,對孩子往往采取放任態度,極易形成孩子功利主義價值觀和享樂主義人生觀,養成好逸惡勞、奢侈浪費、盲目跟風等陋習。根據我們了解,部分學生開始把人生發展方向定位為打工掙錢,熱衷于吃喝玩樂,厭學情緒嚴重,往往缺乏進取心和刻苦鉆研精神,學習上得過且過,不求上進,信奉“讀書無用論”;另外,留守兒童道德意識缺失嚴重,由于“留守兒童”缺乏必要的家庭教育,無法得到父母在思想認識和價值觀念上的引導和幫助,容易受外界不良環境的影響,導致他們的道德品質下降,有的甚至走向違法犯罪的道路。許多“留守兒童”表現出不誠實守信、講臟話、小偷小摸、敲詐勒索等不良習慣。他們片面強調個人利益。對家庭、同學、鄰居、社會冷漠少情,缺乏社會責任感。根據全國最高法院的統計數據:中國未成年人犯罪每年上升13%,近7成為留守兒童犯罪。這個比例令人觸目驚心,留守兒童的道德行為偏差問題不容忽視。

(4)留守兒童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他們常處于無人監護狀態,加上年齡小,自護意識弱,好奇心強,因此被拐賣、受侵害、出現意外傷害的事件時有發生;還有一些孩子上學路途較遠,經常起早摸黑趕路,這些問題對留守兒童的安全都形成了威脅。[4]

3解決措施

我們課題組在經過一年多的調查走訪、親身支教活動,根據調研結果,嘗試提出一些解決留守兒童教育問題的建議,具體如下:

(1)首先,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責任觀念,盡量確保父母都在孩子身邊,或調整外出方式,父母中留一方在家照顧和監護孩子的學習和生活,保持和保證家庭教育的存在。即使家長在外地務工,也要把教育孩子的那份責任承擔起來,與學校、社會形成合力,應定期和主動與任課教師、班主任聯系溝通,了解子女的狀況,共同商討教育孩子的策略和方法。其次,慎選監護人。如果夫妻雙方都出門打工,就要為孩子選定好監護人,監護人應是有文化、有責任感、能監督和指導孩子的親朋好友,既不能嬌慣孩子,也不要讓他們干過多的農活和家務,保證子女有充足的學習時間。如果是祖輩監護,一定要讓他們對孫輩嚴格要求,加強生活和學業的監督。再者,建立良好的親子關系,父母在外務工,要經常通過電話、書信、定期返鄉等形式與孩子進行多方面溝通交流,明示他們對孩子的愛和厚望,希望孩子能理解他們的家境和現狀。最后,留守兒童自己應當加強自我教育和引導,樹立自信心和自尊心,留守兒童要培養自愛自強、積極樂觀的心態,要理解父母的艱辛和難處,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努力培養獨立自主、不怕困難的意志和能力,刻苦學習,勇于面對生活挑戰,做生活中的強者。

(2)學校應發揮教育的主陣地作用。對于留守兒童要深入了解,建立留守兒童檔案,全面掌握其數量、家庭及監護人、思想品德、行為狀況、學習態度等情況,以有利于老師對留守兒童有針對性地施教。同時建議學校建立相應的心理咨詢輔導室,培養專職心理教師定時為留守兒童做心理輔導,及時發現和矯正留守兒童的心理健康問題,并為每一個兒童建立一份心理健康成長檔案。我們在支教中,充分利用渭南師范學院教育科學學院資源的優勢,組織心理學科的同學參與進來,在3所小學開展了心理咨詢試點活動,通過對兒童和教師雙方向的心理輔導,促進了教師與一些心理問題較重的留守兒童的溝通,收到良好的效果。其次,倡導教師轉變教育觀念,用愛感化孩子的心靈,擔負學校和家庭雙重角色,填補留守兒童心靈上親情的空缺。學校領導及教師應有關于留守兒童的專門性意識,充分重視這一群體,老師要給予留守兒童特殊的關愛,在安全、生活、心理、學習、在交往上給以關心鼓勵;讓他感受到來自各方面的關愛。再次,大力發展農村留守兒童寄宿制。這需要地方政府加大投入,進行相關建設。目前農村中小學寄宿條件普遍較差,甚至沒有寄宿設施,在農村留守兒童在家庭教育缺失的情況下,更要充分發揮學校和教師的教育功能。因此地方政府應不斷加大投入,和社會各界給以經濟支持,完善設施,盡量為留守兒童提供住宿的便利,讓留守兒童在老師、同學的群體中健康成長,受到更多的監護、照顧與關愛,減少留守兒童受教育的斷層和真空。這還將有助于培養留守兒童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交往能力。

(3)社會更廣泛關注和幫助。大力加強宣傳,充分發揮大眾媒體的作用,宣傳關愛留守兒童工作的重大意義,宣傳保護留守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家庭教育理念,開展義務資助留守兒童活動等。如全國婦聯組織發起,中央電視2臺承辦的《春暖2012特殊家長會》公益節目,向全社會宣傳和募資,號召社會給予大力支持。現在已有社會公益機構帶頭,力圖集社會各方力量和各種資源來幫助這一群體,這其中應當大力發揮大學生支教援助作用。新時期的大學生普遍勇于實踐,具有社會責任感和同情心,愿意為社會發展作出貢獻。以我研究組為例,我們本著服務地方,深入社會實踐的原則開展這次調查和支教活動,在持續半年的活動中耐心考察,積極參與,搜集整理了許多第一手資料,總結出如下幫扶經驗:第一,課內輔導。利用大學課余時間或假期,為留守兒童做學習輔導,讓他們可以與其他的孩子一樣學得好,同時以參與課堂講授的方式為學校帶去新的知識、新的理念、新的教學方法,為校園增添活力。第二,心理疏導,針對個別留守兒童出現的心理問題,我們提供了心理引導溝通,同時為當地中小學老師做了心理輔導培訓,讓他們了解基本的心理輔導知識和方法,從而使他們在今后的教育過程中有所參考,更好地幫助孩子們的身心健康成長。第三,籌備建立長期性的大學生支教點。留守兒童是一個復雜的、綜合性、長期性的社會問題,需要持久的關注和援助。留守兒童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各種支持,在此基礎上,建立大學生支教援助點是應該的也是可行的,應以此為契機,吸引更多的大學生投入到幫助留守兒童的活動中,為促進社會和諧盡一份力量。最后,在更廣泛的社會層面,吸引和組織更多其他領域的青年加入,為農村教育做貢獻。社會各團體、單位及個人積極參加,為農村帶去知識、技術,并帶動青年走向農村,就業基層,扎根基層,為農村教育發展和經濟建設做貢獻。

(4)國家應積極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首先,進一步落實有關法律法規,保障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探索關愛留守兒童的長效機制,制定留守兒童受教育部分優惠政策,落實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營造全社會關愛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其次,改革二元制的城鄉戶籍制度,建立適應社會和諧發展的新體制,保障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制定優惠政策,采取配套措施,幫助農民工適應城市生活,接受留守兒童在父母務工所在地入學,為留守兒童建立流動學籍,取消各種名目的借讀費,降低留守兒童異地入學的門檻。再次,改革中國現行教育體制,加強農村教師隊伍建設。加強教師的業務培訓,把留守兒童的檔案、教育、家長溝通、目標考核納入到教師日常教學工作,與教師的晉升和評優掛鉤,以保證留守兒童教育關懷的制度化和長期化。政府應調整教育投資,縮小城鄉教師待遇和教學設備投入差別,促進教育公平,改善農村教學環境,挖掘農村教育潛力。最后,要徹底解決留守兒童問題,政府必須實施宏觀調控,加大對農村開發建設力度,繁榮農村經濟,壯大縣區和中心城鎮經濟,引導非農產業和農村人口向小城鎮集聚,創造農村群眾勞動就地、就近就業的機會,就近為農民工提供就業崗位,鼓勵返鄉農民工就地創業;從而減少留守兒童的出現。

留守兒童不只是一群缺少父母照看的孩子,他們是“時代的孤兒”,他們的成長和國家的未來息息相關。每一個兒童都應該有一個幸福的童年,然而這一兒童群體的生活狀況卻令人擔憂。因此我們希望國家、社會、學校及家庭能夠聯合在一起,保護和培養他們,為他們建立一個“樂和之家”。我們以自己切身的體驗,再次呼吁當代大學生能走出校園,走到留守兒童身邊去幫助他們。愿所有的留守兒童健康成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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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二元經濟結構;金融發展差異

1.黑龍江省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現狀

目前黑龍江省二元經濟狀況較為明顯。首先,其城鄉綜合效率差距很大,黑龍江省農業GDP的比重在2012年為37.15%,這一比例暴露了黑龍江省的經濟重心并沒有從農業中轉移,對農業仍然過于依賴。其次,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很大,人均可支配收入差異2012年為2064元,減小的趨勢緩慢,這種差距的保持還會引起產業結構的錯位和進一步獲取收入機會的不平等。再次,城鄉居民消費構成差異大,從2004年至2012年,恩格爾系數變動范圍不大(最低33.3,最高36.3),但隨后農村居民恩格爾系數開始攀升至2012年37.9的高點。這種變動差異說明了影響城鄉消費的因素是不同的,對農村居民消費產生影響的宏觀變量對城市影響微弱。最后,城鄉金融發展差異大,在過去的9年里,黑龍江省的城鄉金融發展規模差距一直較大,影響了二元經濟結構的緩和。

2.黑龍江省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問題分析

2.1農村土地產權不明晰

明確的產權是降低外部效應、降低交易費用、增加土地利用率的一大保障。目前黑龍江省土地產權關系不明晰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①承包土地的產權主體不明確,土地屬于集體經濟,但集體經濟分為三級,分別是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在產生產權問題時,常常出現主體不清的情況;②土地相關的權利界定不明確,像承包權、使用權、出租與買賣權、抵押權、收益權等,并沒有相應的憑證,在土地權益轉移的過程中出現問題很多。

如果產權相關制度問題解決不好,就會影響農民從土地獲取收益的能力,并會降低土地使用效率,減緩了農村的發展速度導致城鄉差距的拉大。

2.2農村金融制度不健全

位于農村的正規金融機構對農村的支持力度弱,金融機構類型缺乏,多元化不足,且機構間有固定的客戶分割,導致其競爭不充分。這種狀況難以吸引農村資金的供求雙方,造成在農村地區吸收的資金外流的情況,從農村吸收的存款更可能被投放于城市地區,出現了農村地區信貸緊縮的問題。資金的供給的不足阻礙了農村的發展,減緩了農村在發展速度上追趕城市的步伐,使得城鄉差距無法得到有效控制,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局面難以改善。

2.3農戶分散經營制約了農戶增收

黑龍江省農業的生產模式有這樣幾種:龍頭企業帶動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帶動型等。但黑龍江省最廣大的農戶還是以散戶的方式進行小規模的生產,農民的知識水平也很低,觀念較為陳舊,對于新技術的把握能力很弱,面臨的農業整體的風險也大很多,最終會導致經濟效率低下,城鄉差距擴大。

3.緩解黑龍江省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金融視角對策

3.1發揮農業保險轉移農業風險的作用

在眾多險種中,農作物保險有適合黑龍江省大力推廣,優點如下:一是,黑龍江省地理特點使得省內農業主要以種植業為主,其中種植的品種常以地區劃分,各地類型較為集中,依據當地環境、氣候特點進行保險產品的設計較為便利,間接減少了成本;二是,種植業保險相比養殖業保險風險低,保費也更低,推廣難度相對小,這一特點的重要性在于,弱化二元經濟結構的重要對象――中低收入農民――往往不愿在生產經營的花費之外再額外負擔保費,保費的降低能夠盡可能的吸引這部分農民購買農業保險,為提升農業效率打好基礎。

3.2保證效率的前提下著重擴大農村金融規模

應當通過承諾貸款擔保等政策吸引省外、國外各類金融機構將分支機構設置到縣域一級。此外,還應整合現有的農村金融機構,可以將農村信用社逐漸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將小額信貸公司轉制為村鎮銀行,并鼓勵民營銀行和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展彌補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缺口。另外可以嘗試把城市金融機構中成熟的金融產品在農村落地,例如從整條供應鏈的角度設計金融產品,將核心企業和中小型企業間的業務活動所產生的商品交割、預付賬款以及應收賬款作為抵押物,為供應鏈中的其他企業的融資做擔保。

3.3擴大農業貸款抵押品的范圍

農村金融無法在農村地區發揮應有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是來自于傳統土地制度的限制。傳統的土地制度影響了農民利用其作為抵押物獲取金融服務的能力,針對農民的貸款一直存在缺乏抵押品的現象,急需對農村土地制度進行創新。目前黑龍江省正處于“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階段,可以進行許多政策創新,先試先行。賦予農民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權、抵押權、收益權等,使農村的剩余勞動力能夠從農業生產中脫離出來,促使土地更好地實現流動化、集約化和規?;?/p>

3.4提高農村金融機構競爭力

目前農業發展銀行顯現出資金不足、服務范圍狹窄的困境,這就使得農業發展銀行在支農服務方面的作用效果越來越不顯著。農村信用社目前已經成為黑龍江省農村金融的重要組成,占據著農村地區金融支持的主導地位,但是,只有農村信用社一家正規金融機構的融資支持容易造成壟斷,對農村信用社的發展也會產生不利的影響,作為農村金融體系主導的農村信用社也沒有能夠對農村地區提供充分的資金支持。因此,要創新出適合黑龍江省產業特點的產品以吸引資金供求雙方,這樣才能從完善農村金融機構的角度,促進黑龍江省農業發展,逐漸使農村趕上城市發展步伐,弱化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作者單位:東北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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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二元結構壁壘;城鄉收入差距;農民

我國是農業人口占70%以上的農業大國,從全國范圍上看,城鄉收入差距占總收入差距的75%以上,可見,中國的收入差距主要體現在城鄉收入差距上。目前,制約農民收入水平提高的瓶頸問題是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格局,打破二元結構壁壘至關重要。城鄉二元結構格局主要表現在:導致城鄉經濟發展失衡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導致城鄉收入差距擴大的城鄉二元體制結構,導致城鄉勞動力市場分割的城鄉二元行政管理結構,導致城鄉戶籍障礙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導致城鄉居民稅負巨大反差的城鄉二元稅制結構,導致城鄉收入分配不均衡的城鄉二元分配結構上。提高農民收入水平,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壁壘。

一、打破城鄉二元思維模式,實現觀念的轉化

長期以來,“工業優先、城市偏向”的二元思維慣性一直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在制定政策措施和財政投入決策等方面仍存在著重城輕鄉、重工輕農的思想,這種城鄉二元性思維模式和政策嚴重制約著城鄉經濟的協調發展。要真正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壁壘,必須首先打破城鄉二元思維定式,轉換和更新思維觀念。只有打破二元思維模式,才能轉變“工業優先、城市偏向”的二元思維慣性,轉變發展觀念,創新發展模式,實現城鄉統籌發展。才能認真貫徹落實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糾正對城市投入的偏向,加大對農業和農村投入的力度。才能擴大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的范圍,強化政府對農村的公共服務。才能進一步完善加強農業、支持農村、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才能逐步建立起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

二、打破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實現農村現代化

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造成城鄉發展失衡、機會不均等的主要原因。打破二元經濟結構壁壘,是實現城鄉一體化、農村現代化的關鍵。提高農民收入水平,實現農村現代化,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堅持以人為本,結合農村實際,合理布局。加快推進農村非農化、產業化、工業化、城鎮化的進程。通過加快推進農村人口非農化,減少農業人口,讓農民轉變身份,只有農民非農化,才能有效提高農民收入。通過加快推進農業產業化,改造傳統產業布局,拓寬農業發展領域,扶持和發展鄉鎮企業、優勢產業和特色經濟,帶動農業結構優化,提高農民收入。通過加快推進農村工業化,加大科技興農力度,加強農業科研開發,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促進農業機械化和科學化,依靠科學技術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促進產業集群化發展。通過加快推進城鎮化,促進農業經濟向工業經濟、服務經濟和知識經濟轉化,按照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擇優發展小城鎮,形成合理的城鎮體系,促進城鄉協調發展,讓農村剩余勞動力加快轉入城鎮或非農產業就業。

三、打破城鄉二元體制結構,實現分配合理化

由于城鄉二元體制結構,造成了制度上的不平等,致使資源長期向城鎮傾斜,使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遠遠落后于城市,拉大了城鄉差距。在再分配領域中由二元體制結構形成的城鄉二元稅制格局,致使城鄉居民之間的稅負不平等,加大了農民的稅負負擔。由二元體制結構形成的城鄉分割的二元分配體制,使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與農民無緣,將城鄉居民分開對待,將農民排斥在外。要從根本上實現城鄉居民分配的公平化、合理化,必須打破城鄉二元體制結構壁壘。統一城鄉稅制,依法規范現代稅制,實行農業輕稅賦政策,取消各種不合理收費,減輕農民負擔。要對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投入力度,加強農村能源開發、道路交通、水利、電力、電信、商業網點等設施建設。要加快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研究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辦法,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逐步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醫療救助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建設。

四、打破二元行政管理結構,實現機會均等化

城鄉二元行政管理結構,是形成勞動力壁壘、城鄉間就業歧視、發展機會不均等的重要根源。要真正實現城鄉居民之間在身份地位上、就業機會上、受教育機會上的平等,必須打破二元行政管理結構壁壘。一是廢除造成城鄉隔絕的二元戶籍政策,給農民以平等的公民權。使廣大農民從結構性的機會不平等狀態中解脫出來,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地位和身份,“農民”將僅僅是一種職業稱謂。農民將與城市居民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參與市場競爭。二是建立城鄉統一流動的勞動力市場。通過平等競爭、自由流動、統一開放的勞動力市場,消除各種人為障礙,打破人口流動壁壘,取消就業歧視與限制,保證農民工合法權益,建立農民工服務體系,促進勞動力市場平等化。三是為農民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機會。農民處于“教育貧困狀態”,農民因未能獲得與城市居民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在知識經濟時代處于競爭劣勢。重視農民教育問題,堅持教育優先發展,加大農村教育投入,強化義務教育保障責任,提升農民綜合素質和就業能力,進一步縮小城鄉收入差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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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盧嘉瑞.中國現階段收入分配差距問

篇9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學、假設

一、問題的提出

提出和確立假設,作為科學研究的重要方法,已被科學史上的許多成功范例所證實。假設作為科學研究的前提,是較為系統的科學研究都需要具備的。盡管對于法學是否屬于“科學”尚存爭議,但對于廣義上的科學可以包括法學,或者說法學中可以包含一定的科學成分的觀點,則殆無異議。正是在此意義上,才可以把法學同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一起,放入廣義的科學之中,并研究其基本假設問題。這對于法學研究的范式轉變,具有重要意義。

所謂假設,通常是指在現存的事實和理論的基礎上,對某些事物的存在或與其相關的規律所做的推測性的解說或虛擬性的預設。假設只是對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一種推斷和猜測,但這種推測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實和理論的基礎之上的,因而它既非成熟理論,亦非主觀臆測。其重要價值是有助于明確研究方向,提高研究的自覺性。因此,若假設確定得當,就會大大提高科研的效率和水平。此外,假設是建立和發展新理論的重要方法。通過不斷提出假設,并不斷地證實假設,就能夠不斷地提高認識,從而形成新的理論;同時,即使假設被證偽,也同樣有助于人們糾正錯誤的認識,從而推動正確的理論的形成〔1〕。

對于假設的重要價值,紐拉特曾指出,“在社會科學中,我們看到的只是假設之網,說不出某些困難究竟是來自哪些假設?!薄?〕事實上,在經濟學、社會學等社會科學領域,對于學科的基本假設問題的探討是相對較多的,因而其“科學性”也相對較強,特別是其中的一些假設由于確定的條件約束以及數學方法、統計學方法的應用等,更是給人以“精確”的感覺。但是,法學因其在傳統上往往被視為“正義之學”或關于“正義的藝術”,特別是由于法學學科本身的一些特點以及人們認識上的偏見,致使法學在吸納相關學科的新成果時總是相對滯緩,即使是在對一些基本假設的判定方面,也幾乎未有太大的進展。但是,隨著法學的發展,特別是隨著法學與相關學科之間的聯系的加強,以及法學研究對“客觀性”、“科學性”要求的提高,對于法學研究的基本假設問題進行研究的需求也會越來越強烈。

在經濟法學領域,基本假設的重要性更為突出。這是因為經濟法與經濟學、社會學等都密切相關,其專業性更強,現代性也更為突出,因此,在經濟法研究上更有必要研究其基本假設問題。但在社會科學乃至各類科學的“假設之網”中,如何找到關鍵性的“紐結”,以使經濟法研究能夠借以實現“綱舉目張”,實在是一個重要問題。這涉及到假設的提出、選擇和確立的問題。

本文認為,從研究路徑和框架選擇來看,在法學乃至整個社會科學中,存在著具有共通性的基本假設(如“二元結構”假設),它當然也適用于經濟法學的研究。此外,在經濟法學上,還應關注那些對于經濟法研究有特殊意義的基本假設。由此可以把經濟法學上的基本假設分為兩類,一類是經濟法學與其他部門法學共同的基本假設,另一類是在經濟法學上有獨特價值的基本假設。這些基本假設,對于經濟法學研究,有著重要的意義。為此,下面將先提出和確立兩類基本假設及其所包含的若干具體假設,然后再探討這些假設對經濟法學研究的價值,并對其局限性作出相應分析,以求對基本假設的價值有一個較為全面的把握。

二、共通性的假設:二元結構假設

各類科學的研究目的,都是揭示和解決一些現實中的基本矛盾。從哲學意義上說,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其內含的互相依存,相輔相成兩個方面,形成一種二元對立的結構,可稱之為“二元結構”。如同中國道家理論中指出的“太極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的思想,普遍存在的二元結構,其本身也可以層層演化,從而形成更多、更復雜的層級系統。

經濟法學的研究也要找到自己的二元結構,從而找到研究的基本框架、問題和視角,以為進一步研究提供前提和基礎。依據與經濟法學關聯的緊密度,可以從諸多二元結構,發掘出對經濟法研究最為重要的三個層面的“二元結構”假設,即理論-認知層面的二元結構、經濟-制度層面的二元結構、社會-文化層面的二元結構。

(一)理論-認知層面上的二元結構

先討論理論-認知層面的二元結構,是因為它對于從總體上和根本上來認識二元結構問題,并形成相應的理論至關重要。在社會科學的研究中,從較為根本的意義上說,人類的欲望(或稱需求)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基礎性問題。因此,從人類的欲望出發,來研究各個學科的問題,往往被認為是一個非?;疽卜浅V匾钠瘘c和入口。

人類的欲望是永無止境的。從需要與可能的角度說,正因資源有限,而欲壑難填,才產生了各個學科需要研究的相對專門的問題。針對人類的某類欲望及由此產生的問題進行研究,便形成了心理學、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法學等各個學科。而在這些學科中,由于人類欲望而形成的各類二元結構尤其值得關注。

事實上,人類欲望盡管紛繁復雜,變幻莫測,但仍然可以分為兩類,即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其中,私人欲望是獨立的私人主體為滿足自身的某種需要而產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則是在各類私人欲望的基礎上而形成的各類私人主體所共有的愿望。這樣在基本的人類欲望方面,首先就可以分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兩類,從而形成一個基本的“公私二元結構”。

在上述的人類欲望的公私二元結構的基礎上,還會衍生出一系列的公私二元結構,它們構成了社會科學中的幾個重要學科得以展開的基本前提-

在經濟學領域,由于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的存在,便有了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的劃分。人類為了滿足私人欲望,在經濟上需要有一些物品供自己消費,以維持自身的存續和繁衍,這些滿足私人欲望的私人物品,通常是由市場來提供的,由此形成了以滿足私人主體的私欲為主要目標的私人經濟。此外,由于人類還存在著一些不同層次的公共欲望,因而還需要有一些物品來滿足,這些物品便被稱為公共物品(PublicGoods)。公共物品因其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或非競爭性,而不象私人物品那樣具有獨占性、消費的排他性和可轉讓性,因而它不能或不適宜由市場來提供,而通常由政府來提供。經濟學上的“公共物品”理論表明,基于人類欲望的二元結構,相應的用來滿足人類欲望的物品被分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經濟也被分為私人經濟與公共經濟。這種經濟層面的“公私二元結構”,不僅有助于分析和解決許多經濟問題,而且也有助于分析和解決法學、社會學等相關學科領域的許多問題。

在政治學、社會學領域,同私人欲望與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聯系,存在著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結構。其中,政治國家的存在,往往被認為是實現人類的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會的存在,則至少在客觀上具有同政治國家相抗衡的功用,從而有助于保護私人欲望的實現,進而使市民社會成為實現私欲的主要領域。這種劃分自黑格爾在理論上予以普及化以來,就一直研討未絕,包括近些年來中國學界對此所進行的相關討論,都說明人們對此類問題的重視,以及它對相關學科的研究的重要價值。事實上,直到今天,盡管人們對于“國社二元結構”存在著各類不同的看法,包括是否要大力推進“第三部門”(theThirdSector)的發展,是否要推進社會中間層的發展,以彌補國社二元結構的不足,等等,但是,不容否認的是,國社二元結構,仍然是相關分析的基本框架。也就是說,國社二元結構,雖然陳舊,但并未過時。

同上述心理上的、經濟上的、政治上的、社會上的各類公私二元結構相對應,在法學上對于法律也有公法與私法的劃分,這主要源于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有公益與私益之分。法律上的這種公私二元結構,對于整個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展開,都是非常重要的。自從古羅馬著名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公法與私法的一般劃分標準以來,相關的討論就一直綿延未絕。其中的一些劃分標準,如主體標準、利益標準、權利結構標準等,都可以展開為具體的二元結構,關鍵是如何把這些有解釋力的標準融為一體。由于在法學上關于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在兩大法系的認同度越來越高,且對于法學的發展已經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對于法律上的公私二元結構,還應當做進一步的研究。無論是否主張在公法與私法之外還存在所謂“第三法域”,無論是否贊同公法與私法的劃分,都應當首先對公私二元結構,以及劃分的標準等問題做細致的研究,以免輕率地得出結論。

可見,只要存在公共欲望與私人欲望,就會存在與之相應的公益與私益,以及與其相對應的公權與私權、公法與私法、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政府與市場、國家與市民等多種公私二元結構,這些二元結構為相關領域的研究確定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礎。從而為解決認知和理論構筑問題提供了基本的模型。成為理論-認知層面的重要內容。

上述二元結構假設提供了一個理論研究的框架,它已經具備了托馬斯?庫恩所說的范式(Paradigm)的意義,對于經濟法的研究是很重要的。盡管經濟法學是新興的學科,但它也同樣要繼承法學中的一些共同的東西,這種理論上的二元結構同樣也是適用的。對此在后面還將探討。

(二)經濟-制度層面的二元結構

二元結構不僅在理論-認知層面存在,而且在其他層面也存在。其中,在經濟層面就存在著一系列二元結構,這些二元結構又影響到制度建設,從而使得相關的制度層面也存在著一系列二元結構,因而可以總稱為經濟-制度層面的二元結構。

經濟-制度層面的二元結構有多種表現,基于其重要性以及對法學、特別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重要價值,下面主要探討以下幾類:

1.城鄉二元結構

在經濟領域,存在著一系列的矛盾和問題,也存在著一系列的不平衡。這些矛盾著的兩個方面可以形成一系列的二元結構。其中,城鄉二元結構是比較重要的。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劉易斯(W?A?Lewis)早就指出,在發展中國家存在著突出的二元經濟結構問題,即城鄉二元結構問題。該問題表現在,如果城鄉在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并帶來新的經濟和社會等諸多方面的問題。劉易斯的理論被認為是對發展經濟學的重要貢獻。事實上,經濟上的城鄉二元結構問題,確實是非?,F實也非常重要的問題,這對我國尤其具有現實意義。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經歷了長期的農業社會發展和資本主義的不充分發育階段,是發展不平衡的人口大國。過去,突出的工農差別、城鄉差別、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差別這三大差別,曾廣為人知,而其中的前兩類差別,基本上都可以歸于城鄉二元結構的差別,最后一類差別,實際上也在一定程度上與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有關。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不平衡規律的作用更加凸現。在過去的幾十年,農村和農業已經為城市和工業作出了重要的、有時甚至是犧牲性的貢獻。雖然作為一種轉機,最初的改革也煥發了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從而使勞動生產率大為提高,但畢竟由于諸多原因,近些年來出現了農民收入增長緩慢而又負擔過重,以及基層管理不當、違法、渙散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中國的經濟增長和整體目標。因此,如何推進農村、農業的發展,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兼顧,是非?,F實的問題,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城鄉二元結構的產生和發展與國家的“區別式”的治理方式有關,即與國家對城鄉所實施的不同政策和制度有關。事實上,在古代社會,國家對于農村的統治是較為放松的。例如,從經濟層面來看,在自然經濟時代,國家的治理或國家與農民的關系,主要是通過稅收的形式體現出來的。在很多統治清明的時期,稅收負擔是比較低的,不僅存在“什一稅”,甚至有時稅負為“三十而一”。這比許多現代國家的稅負都要輕得多。在很長的一段歷史時期,限于統治的能力、需要,以及客觀的情況,國家的統治主要是到達縣一級,而其下的部分則主要是發揮民間的力量。這與近些年來學術界的相關研究是一致的。由此也產生了國家統治與民間治理之間的關系,從而產生了法學需要研究的國家法律規則與民間治理規范之間的關系。在這種延續至今的分級治理的格局下,中央政府在解決農村的很多問題時往往鞭長莫及,一些法律的實施也很難延伸下去,于是不得不搞各種形式的“下鄉活動”,其中也包括“送法下鄉”。此外,由于財政控制的松弛,較為現代的“稅收法定原則”很難貫徹下去,以致于農民負擔過于沉重,于是不得不進行號稱是農村第三次革命的“稅費改革”,以求把具有經濟法性質的財政法、稅法在農村也推行下去。

從成因上看,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有經濟上的原因,也有體制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它帶來的許多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有些是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予以解決的,同時它也促進了新制度的形成和變遷。綜觀歷史和現實,恰恰是城鄉二元結構,帶來了制度上的二元結構或法律上的二元結構。

城鄉二元結構對于制度或法律上的二元結構的形成的影響,有多種表現。例如,它帶來了實質意義上的城市法與鄉村法的劃分。在歷史上,西方國家曾經有過莊園法、城市法等至少是名稱上的劃分,而從現代法制來看,現代法律實際上主要更適用于城市,更適用于工商業,而對于工商業不發達的農村往往是不太適用的。在農村,曾經和正在有大量非制定法的適用,它在客觀上推動了國家法與民間法、制定法與非制定法的區分,從而推動了法律或制度上的一系列二元結構的形成。

此外,經濟發展階段的差異所體現出的城鄉二元結構,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具體制度的形成。從制度構成上看,同樣存在著二元結構的問題。例如,在我國的財政制度上,在工商業成分較高的縣級以上城鎮,國家財政的約束力、影響力還相對較強,并且至少在名義上各級政權的財政支出是由國家來予以保障的;但是,在農業成分較高的縣級政權以下的區域,國家的財政則基本上是不管的,而主要是由鄉級政府等基層組織自行解決,由此帶來了從基層政權民主建設到政權的合法性,以及官民關系、地方穩定、法治狀態等多方面的問題。與之類似,在稅收制度上,我國區分工商稅制和農業稅制,其中,工商稅制更主要地適用于工商業發達的城市,而農業稅制則主要適用于農業較為集中的鄉村。同時,在相關稅法的立法宗旨、側重點等各個方面,都突出地體現了城鄉制度的二元結構特征。

與上述財稅制度相近,金融制度同樣受到城鄉二元結構的影響。例如,在銀行體制方面,我國有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的類別,它們過去曾長期承擔政策性銀行的職能,這也是城鄉二元結構在銀行機構設置方面的體現。同時,在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設立和布點,業務領域、服務范圍等各個方面,也都體現著二元結構的特征。上述在財稅、金融制度方面的二元結構特征,在計劃制度中當然也突出地存在著。

另外,在市場規制方面,城鄉二元結構也有其影響。例如,由于城鎮的市場經濟更加發達,因而諸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類的市場規制法,主要也是在城鎮適用。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說明:為什么經濟法在適用范圍上客觀存在著城鄉差異的問題。由此也可以進一步說明:為什么大量的坑農害農事件屢禁不止-這與行政壟斷的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普遍存在,以及市場規制法在農村不能有效實行等因素都有重要關系。這同樣也是城鄉二元結構影響經濟法適用的體現。

2.南北二元結構

與城鄉二元結構相類似,還存在著一系列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并存的二元結構。如南北二元結構,東西二元結構等。其中,世界范圍內的南北二元結構,就是一個突出的例證。發達國家較為集中的北半球與發展中國家較為集中的南半球,形成了國際經濟關系中著名的南北二元結構。

南北二元結構的存在表明,國家的發展是不平衡的,國家之間的競爭還將繼續存在。在不平衡的發展格局中,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如何爭取主動,如何采取較為一致的行動,爭取在確立競爭規則方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規定,是很重要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經濟關系中處于弱者地位,對于弱勢群體的權利如何作出特殊保護,以維護實質公平,體現經濟法的一般精神,恰恰應當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任務,因而相關保護制度的確立便非常必要。為此,在一些規則中,已經專門為發展中國家制定了保護性的規定,如“普遍優惠制”等,這是發展中國家不斷爭取的結果。但是,在世界經濟加速發展,經濟全球化迅猛推進的形勢下,發展中國家正處于一種很不利的地位,在發展中國家之間如何處理好競爭與合作關系,全面加強“南南合作”,也正面臨著一些新的問題和困難(這也是集體行動的邏輯或困難的體現)。因此,如何加強國際協調,并在本國經濟法的法制建設方面把國家協調的有利成果確定下來,甚為必要。

與上述的南北二元結構相關的是“東西二元結構”。東西二元結構存在于國際和國內兩個層面。其中,國際層面的東西二元結構,是由原來的計劃經濟轉為市場經濟的諸多國家,同傳統上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諸多國家所形成的二元結構。由于在這些領域也存在著很多新的問題,因而也很值得研究。此外,國內層面的東西二元結構,即我國較為發達的東部地區與西部地區所形成的二元結構,涉及到區域經濟均衡發展、轉移支付、地區競爭、轉讓定價等諸多問題,而這些都與經濟法的制度建設有關,都是在經濟法研究中需要關注或需要著重加以解決的問題,因此它對經濟法的制度形成和法學研究都會帶來影響。

可見,無論是經濟層面的南北二元結構,還是東西二元結構,都是與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直接相關而形成的二元結構,而這些二元結構的存在,又會提出許多具體問題和需求,從而影響到國際和國內層面的經濟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并對整個經濟法研究產生影響。上述對于“地域”上的二元結構的認識,有助于在經濟法研究方面,打通傳統意義上的國內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的人為界限,從而可以在整體上進行更為全面的研究。

3.內外二元結構

上述的各類二元結構,與不同地域的經濟發達程度關系更加密切。此外,透過經濟活動與相關主體及其所在地域的關聯性,還可以發現在經濟層面上存在的“內外二元結構”。由于經濟包括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內國經濟與涉外經濟、內部經濟與外部經濟,因此,在經濟層面存在著一系列由上述各種不同類型的經濟所構成的內外二元結構。下面分別略做探討。

從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的二元結構來看,一國必須首先發展好國內經濟,這是現代國家十分重要的任務。與此同時,現代國家又必須協調好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的關系,因為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下,在開放條件下,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已經越來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了,這不僅導因于市場主體的利益驅動,而且也導因于某些領域法律規則的趨同化在客觀上所起到的促進經濟交流的作用。事實上,在強調法制的時代精神感召之下,國內經濟需要一套法律制度(如民商法制度、經濟法制度等),同樣,國外經濟也需要一套相應的法律制度。由于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密切相關,因而對相關的國內經濟法制度于國際經濟法制度加以協調便非常必要。盡管兩類制度總會有許多的差異,但是在某些方面是可以融合或一致起來的。其重要途徑,就是把體現相關國家協調意志的有關國際經濟法規范,適當地轉化為國內經濟法規范。因此,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的二元結構的存在,對于國內與國際層面的某些法律規則的融合和溝通,對于現代通行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等經濟法基本制度的形成,都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隨著中國市場化進程的推進以及中國為融入世界經濟大潮而作出的種種努力,在國內經濟法的立法上,已經越來越在總體上強調:必須改變過去的經濟法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內外有別”的狀況,代之以普遍實行的國民待遇(當然也不是毫無差別),從而使各類在中國土地上的市場主體,都能夠至少在形式上有一個基本上可以進行公平競爭的外部法律環境。這些立法努力,將使得內國的經濟法制度與涉外經濟法制度日益水融,兩者雖然仍在內外二元框架之下,但“交集”卻越來越大。從而使經濟法制度上的二元結構呈現出一種不對稱的狀態。

從內部經濟與外部經濟的二元結構來看,這種二元結構與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聯系更為密切。內部經濟與外部經濟的劃分,與地域上的國內與國外并沒有直接的關系,而主要是與從事市場交易的主體是否存在某種關聯有關。因此,內部經濟也可稱為“內部市場”,外部經濟也可以稱為“外部市場”。通常,人們關注和討論較多的都是假定不存在關聯關系的外部市場,而對內部市場的研究則相對較少。特別是對內部市場經濟的法律規制問題,則探討較少。

所謂“內部市場”,是指組織體的內部機構、成員之間通過經濟活動而形成的市場。它是在“內部人”之間按照一定的“內部規則”從事交易活動而構成的市場。內部市場的存在,使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統一市場被分成了內部市場和外部市場,使市場主體所遵循的規則被分為“內部規則”和“外部規則”,這種內外有別的“二元分立”,對經濟發展和制度建設已產生了重要影響。

事實上,內部經濟的法律規制問題,恰恰是新興的經濟法不同于傳統私法的一個重要方面。它有助于更全面地認識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如經濟法是否調整市場主體內部關系,以及對內部關系應如何界定等),同時,也有助于完善經濟法具體制度方面的罅漏。轉(三)社會-文化層面的二元結構

社會-文化層面的二元結構,對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對于研究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等問題尤其具有意義。下面略做一點分析。

從傳統與現代的二元結構來看,傳統與現代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會由于人們對“現代”所做界定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把“現代”界定為一個時間概念,特別是二十世紀以來的時間段,則可以認為,傳統社會曾為一系列傳統部門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的產生奠定了基礎,而現代社會則為現代部門法-經濟法、社會法-的產生奠定了基礎。經濟法作為現代法,其與傳統部門法的重要差別就在于它是產生于現代社會,是為了解決現代社會產生的諸多現代問題才應運而生的。從而體現出突出的現代性〔3〕。特別是經濟法通過對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的調整,來實現對社會秩序、社會公益的保障,以及對社會弱者的保護,對社會本位的強調等,都體現出與傳統部門法的諸多不同。而傳統部門法,如民商法等,對于這方面的保障則很不夠。

此外,現代社會由于普行社會化大生產,分工更加細密,節奏更快,并且已經完成了梅因所說的“從身份到契約”的過渡,因而“陌生人社會”迅速形成,并在人們之間產生了一種“互賴而又互動”的關系。陌生人社會的主要問題就是信息偏在問題以及信任、信用等方面的問題,由此帶來了導致市場失靈的其他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確?,F代社會的效率與秩序,本身就是一種公共物品。在私人主體難以提供這種公共物品的情況下,就要求國家建立相應的解決此類問題的制度,調整在現代社會中形成的、同過去存在著很大不同的新型經濟關系。由于這些產生于現代市場經濟的新型經濟關系,是傳統部門法所未予預見和未能涵蓋的,從而也是其不能充分有效調整的,因此,建立不同于傳統部門法的新型法律制度,解決現代社會存在的新型的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便是客觀之需。于是,經濟法等現代法便應運而生了。這是在經濟法產生問題上的一種重要解釋。

從工商文化與農業文化的二元結構來看,由于不同的文化直接會影響到不同的制度的形成,因此,許多學者都關注文化對法律制度的產生流變的影響。事實上,工商文化是與大工業、社會化大生產以及商品經濟的發達直接相關的,而農業文化是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相聯系的,因而不同的文化實際上對應著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也可能在總體上對應著不同的歷史發展時期。在一個國家,由于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兩類文化極可能同時存在。這種情況,不僅會影響一國在立法上的統一性,而且也會影響統一的立法在適用上的統一性。由于經濟法是產生于現代市場經濟,是在工商業高度發達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它主要是與工商文化相對應的,或者說在很大程度上對作為工商業中心的城鎮經濟更加適用,而對于工商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地區,其適用的空間和效果,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這已經被近些年來相關的研究所不斷證實。就我國來講,經濟法的制定,不可能不考慮地區經濟、社會和文化的差異,不可能不考慮中國突出的二元結構;同樣,在經濟法實施方面,如何認識因文化上的二元結構所帶來的經濟法實施受挫的問題,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因此,上述的二元結構對于分析經濟法的產生基礎以及所適用的時代等問題,都是很有裨益的。

以上從三個不同的層面提出和探討了二元結構假設問題,它對于經濟法學的研究具有基礎性和前導性的意義。但是,作為具體的經濟法研究,僅有共通性的二元結構假設還是不夠的,因而有必要在下面探討在經濟法學上有特殊價值的基本假設。

三、在經濟法學上有特殊價值的基本假設

在經濟法學領域,還有一些在研究上具有特殊價值的基本假設,它們立基于上述的共通性假設-二元結構假設,能夠為經濟法理論的建構提供更為具體的前提和方法,對于研究經濟法問題有更為直接的意義。這些特殊性假設主要有:

(一)雙手并用假設

雙手并用假設其實也是一個二元結構假設。其基本含義是,調節經濟或配置資源的手段有兩個,一個是市場的無形之手(通稱“看不見的手”),另一個是國家(或稱政府)的有形之手(實際上也是“看不見的”)。一個國家對于經濟的調節需要雙手協調并用。

雙手并用假設的思想不僅在體現在經濟理論上,而且在體現在憲法的規定之中。我國憲法修正案實際上已經默認了這一假設①。即要使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而國家則要在市場調節的基礎上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通過雙手假設,可以更清楚地說明在經濟學上長期爭論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也有助于更好地說明在法律體系中的私法與公法的關系、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等。事實上,經濟法上的一系列具體假設,主要是在雙手假設的基礎上展開的,它為相關問題的分析又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分析框架。如果只是單用一只手來調節經濟,則在相應的法律形式上,可能只有民法或非現代意義的行政法,而不可能有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恰恰是在現代國家雙手并用的情況下,才會產生協調雙手,解決其中可能存在的雙手失靈等不足的經濟法。

(二)兩個失靈假設

與雙手假設相一致,在經濟法理論上還有“兩個失靈”假設,或稱“雙手失靈”假設。它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市場失靈假設,一個是政府失靈假設。在運用市場的無形之手進行調節的情況下,隨著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妨害競爭、外部效應、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從而使市場調節的無形之手很難有效地發揮作用;與此同時,諸如公平分配、幣值穩定等問題,也是市場機制不能有效解決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場失靈的假設。市場失靈假設在經濟學界已得到了較為普遍的承認和應用。在假定存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市場機制本來在配置資源方面應起到的調節作用,在上述諸多領域卻不能有效發揮,因此,只能由市場以外的力量去加以彌補。而從總體上的能力、實力和現實可能性的角度來看,一般認為,由國家來解決上述市場失靈問題是更為合適,也更為現實的。從而,國家被推倒了歷史的前臺,開始了所謂的對私人經濟生活的“干預”或稱“介入”的新時代。

對于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是否必然導致國家的介入和彌補,學者的認識不盡相同。這主要是因為政府對資源的配置效果,在一些國家已經出現了許多的問題。由于信息不足、濫用權力、腐敗尋租、體制不健、多頭管理等諸多方面的原因,政府在資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無效的,這被稱為政府失靈。也就是說,在某些領域,無論是市場機制,還是政府干預,在配置資源方面都是無效的或低效的。因此,是否要選擇政府配置,以及對于政府配置所產生的失靈問題如何來解決,是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必須要直面的問題。而如果選擇了用政府配置來彌補市場配置,就應對政府配置資源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種失靈問題有總體上的把握,特別是應當分析導致政府失靈的具體原因,以便采取相應的解決對策。而對于政府失靈的原因,解釋是多個方面的。如公共選擇理論、理性預期理論等,都提出了各自的認識。這對于經濟法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

其實,要深入研究兩個失靈假設,必然涉及到失靈原因的探討。對于市場失靈的原因,經濟學界已經探討較多,并為相關的法學研究提供了一些重要的素材。從經濟法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或基本矛盾來看,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以及與此相對應的公平與效率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②。無論是在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領域,還是在政府干預的領域,這些基本矛盾都存在。在這些矛盾不能有效協調和解決時,必然會產生兩個失靈的問題。例如,在市場調節的領域是很強調個體的營利性,崇尚效率價值的,但如果由此忽視社會公益性、漠視公平價值,則必然會加劇壟斷、不正當競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必然會導致宏觀經濟失序,微觀經濟失范,經濟生活失真,從而使宏觀調控也很難有效進行。同樣,在政府配置資源的領域,如果政府的工作人員也強調自己作為個體的營利性,并把自己的收益凌駕于社會公益性之上,如果只強調本部門、本單位的經濟效率或經濟效益,而忽視整體上的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則必然會導致政府失靈。

此外,在研究兩個失靈假設的過程中,還會涉及到重要的公共物品假設等問題,從而使公共物品理論、外部效應理論等都會對經濟法學乃至整個法學的研究產生重要影響。

需要提及的是,兩個失靈的假設也導源于“有限理性假設”。根據有限理性假設,市場主體都是“理性的經濟人”,都在為自己的利潤或效用的最大化而努力。但是,其理性是有限的,因而并不能有效地抑制市場經濟波動,并不能解決市場調節的滯后性、盲目性等問題。同時,政府也同市場主體一樣,是“理性的經濟人”,但由于它并不能獲取全面的信息,并不是全知全能的,因而其理性也是有限的。此外,政府認識的局限性還體現在,政府也是由人來組成的,這些人也都是普通人,既不更好,也不更壞,因而在智力、道德等各個方面,同樣也不是完美無缺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有自身的一些利益驅使,就極可能在配置資源方面產生低效率或無效率的情況,從而產生政府失靈。

事實上,即使假設政府的組成人員都是大公無私的,在道德上都是非常優秀的,但由于信息偏在問題的普遍存在,由于政府很難非常迅速地對瞬息萬變的經濟生活作出相應的調節回應,因而就非常容易導致政府失靈的問題。正因兩只手都有自己的缺欠,因而才需要雙手并用,才需要綜合協調。同時,也正是在這樣的框架之下,才有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余地。

(三)利益主體假設

利益主體假設,即假定在經濟法上,各類主體都有自己的獨立利益,為了各自的利益,都會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動,都會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從利益的性質來看,經濟法上的主體,可以大略分為國家一方(調制主體),以及與國家相對應的另一方(調制受體)。

上述的國家一方,要考慮國家(或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同時,還要在一定程度上考慮社會公共利益,也要兼顧個人利益的保護。此外,從公共選擇的理論來看,在國家的各類機構中,組成這些機構的成員也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利益實際上是多重的,涉及到復雜的、多層次的法律保障問題。

上述與國家相對應的另一方,從經濟意義上說,主要是市場主體(或稱之為“市民”),從社會意義上說,主要是社會成員或社會實體、組織等。這些主體都有自己的利益,都按照自己的理性去行事。只有肯定利益主體的存在,才可能有法律規制的可能性。

經濟法制度的實施必須盡量對各類主體的利益給予公平的、有效的保護,以實現各類主體利益的平衡。為此,在經濟法上,不僅要像傳統私法那樣更關注私人主體的利益,也不僅要像傳統公法那樣更側重于國家利益的保護,而且更要全面兼顧各類主體的利益,即不僅要在總體上兼顧國家與私人主體(企業、自然人等)的利益,也要兼顧各類主體的具體利益,這些具體利益表現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利益,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的利益、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等等。由此使經濟法在法益保護方面又具有許多自己的特色。

(四)博弈行為假設

與上述的利益主體假設直接相關,既然各類經濟法主體都是利益主體,則必然要為實現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應的理性行動。而在行動的過程中,則可能采取合作的態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為。不管怎樣,行動者都要既考慮自己的情況,又要考慮相關主體的情況,以求在互動的博弈過程中,努力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博弈可能存在于各個領域。它既可能在國家與國家之間,以及國家機關之間展開,也可能在國家與國民之間展開,還可能在市場主體之間展開。對微觀層面的主體行動進行博弈分析是很有價值的。

各類主體之間的行為,既然都屬于博弈行為,則參加博弈的主體就需要關注其他行動者是如何思考的。因此,對于各類主體而言,分析“別人的”預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關系到在博弈活動中的成敗得失。與此相關的一個重要假設,便是“理性預期假設”。該假設會提醒人們:任何主體都是有其理性的,特別是在經濟領域,當國家要采取某種行動時,必須要分析該行動所影響的主體將會如何思想、如何行動。而這對于確保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效果,從而對于確保經濟法的調整實效,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交易成本假設

按照上述的利益主體假設和博弈行為假設,既然各類主體都是利益主體,因而必然會關注自己的產權,必然要求產權界定明晰,也必然會關注為取得產權和保護產權所花費的成本;同時,既然各類主體之間都在進行著博弈行為,則參加博弈的各方,便都會關注自己在博弈過程中的利益得失,而衡量在博弈過程中的利益得失的重要指標,便是交易成本的大小,或者是與其相對應的收益的多少。因此,在利益主體所從事的博弈行為過程中,交易成本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由此便在博弈行為假設的基礎上提出了交易成本假設。

隨著近些年來學術界對產權經濟學或制度經濟學研究的深入,特別是法學界對法律經濟學認識的普遍提升,人們對于有關交易成本的基本理論已經耳熟能詳?;谠摾碚摚诮洕ǖ难芯可?,不僅要重視微觀主體或稱私人主體的交易成本問題,而且還要重視國家的交易成本問題,特別是國家與國民之間,以及國家機關內部的交易成本問題。同時,應重視本益分析方法在具體經濟法問題上的運用。

以上提出的五種基本假設,在經濟法研究方面有特殊的價值,它們具體體現了“二元結構”假設的要旨及其所包含的“非對稱性”,有助于學界在達成一些基本共識的前提下,把經濟法理論進一步向前推進。當然,以上僅是列舉了一些較為重要的基本假設,此外還可以有其他一些假設,但限于篇幅和需要,在此不再展開。

此外,提出上述假設本身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認識到假設的方法在經濟法學上的價值,以及如何將其用于經濟法研究。為此,還應研究各類假設在經濟法研究上的價值是什么,其相互之間是否存在內在聯系;同時,盡管前面在探討各類假設時也涉及到了經濟法學的相關問題,但仍然有必要對各類基本假設在經濟法研究上的應用問題做一些探討。

四、各類基本假設在經濟法研究上的價值及其應用

經濟法的研究需要有自己的前提,需要有學界所認同的一個大略的“基礎”,而基本假設的提出和確立,恰恰主要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盡管認識需要不斷深化,因而對于“基礎”的認識也處于不斷的變動之中;盡管對于“基礎”本身的追求是否恰當也有不同的看法,但從研究的效率,從研究的整體推進的角度來說,對于基本假設這類較為基礎的問題,還是應當有明晰的認識。

在法學研究中之所以要提出或借助于上述的基本假設,就是因為這些假設最貼近于一般的個體、最能夠反映一般性的情況,與基本的人性、與市場行為的一般情況,也都最為接近。上述基本假設,大都來自經濟學(以及相關的社會學),而按照一代宗師馬歇爾的理解,經濟學是最貼近人類生活的③。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與經濟學密切相關的經濟法學的研究,或者是整個法學的研究,才需要借助于這些一般性的假設,發揮其在研究理論和實踐問題上的獨特作用,以解決法學研究方法不具有自足性,以及法學(而不是法律)與社會經濟生活的距離,比經濟學和社會學相對更遠的問題。由于法律畢竟只是一種“寫照”,畢竟總是存在著相對于現實的滯后性,并且,這種滯后性在片面強調“法制原則”的情況下還可能更加突出,因此,就需要通過借鑒,形成經濟法學上的基本假設,來拉近法學研究與現實的距離,以確保法學研究更有價值和生命力。

以上的探討表明,從直接的價值來看,上述各類基本假設為經濟法研究提供了一個基本的前提、框架、范圍和基礎,這也是上述假設被稱為“基本假設”的直接原因。它們對于進一步深入研究相關問題,有著重要的作用,特別有助于理論研究的深化。

此外,上述各類基本假設,實際上也為經濟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方法,這也是其重要價值的體現。從研究方法上看,對于新興的、具有突出現代性的經濟法來說,尤其應當注意方法的綜合性,這本身也是必要的范式轉換。事實上,法學研究不僅不能只注重單純的“階級分析”,而且也不能僅注重單一的“權利義務分析”。今天的法學研究,尤其應當多注意從其他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中吸收營養,其必要性導因于法律調整領域的廣闊性以及學科之間的內在聯系。由于客觀的世界是普遍聯系的,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與相關社會科學研究的社會關系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因此,相關學科之間自然應當打通。特別是經濟學、社會學等學科,與各類主體的“微觀特點”更加接近,也更能反映人類的較為根本性的東西,因而往往可以作為法學的某些方面的研究基礎。而法學本身則更為“上層”一些,它需要通過相關學科的研究來發現和體現自我。

紐拉特曾指出,從科學史上看,假設總是會頻繁地產生和消失,沒有任何對它們進行排列的可能性〔4〕。但是,這并不影響對相關假設之間的內在聯系進行研究。作為一個走向成熟的學科,其基本假設應當至少在邏輯上是自洽的,并且應當在內在聯系上存在一致性。為此,有必要對上述各類基本假設之間的內在聯系做一些探討。這些探討,有助于更好地認識基本假設對于經濟法研究的價值,也有助于更好地認識其應用的問題。根據上述對各類基本假設的分類及其具體內容,可以發現各類假設之間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在聯系:

首先,具有共通性的不同層面的二元結構假設,本身就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對相關層面的概括,也僅具有源自不同視角的相對意義。其中,理論-認知層面,更主要考慮了主體的價值;經濟-制度層面,更主要考慮了地域或稱空間的影響;社會-文化層面,更主要考慮了實質上的不同時間的影響。

其次,具有共通性的二元結構假設,與在經濟法上具有特殊意義的其他假設也存在著內在的聯系。例如,在二元結構假設中,理論-認知層面的公私二元結構假設提供了一個非常基本的框架,它暗含了政府與市場的對峙,體現了不同主體的重要價值,從而為兩個失靈假設、利益主體假設、博弈行為假設等奠定了基礎;經濟-制度層面的二元結構假設,體現了空間發展上的不平衡問題,即提出了兩個失靈假設等各類假設產生的重要現實基礎,也是其他各類假設的現實體現;社會-文化層面的二元結構假設,主要體現了時間發展上的不平衡,它是其他相關假設產生的更深層次的現實基礎,同時,也是各類假設所需要面對的問題。

最后,在經濟法上具有特殊意義的各類假設,在其相互之間,也存在著內在的聯系。例如,從形式上看,兩個失靈的假設在經濟法理論上是很基本的,但兩個失靈假設作為一種“對結果的描述性假設”,又與雙手并用假設(這是對手段的假設)直接相關。而無論是兩個失靈假設,還是雙手并用假設,在更深層次上,它們都離不開利益主體假設和博弈行為。而在這兩個深層次的分別側重于主體和行為的假設中,又包含了理性預期假設、不確定性假設等,同時,它們還都與交易成本假設直接相關。

可見,上述各類假設是連為一體的,而不是各不相干的,從而它們可以成為經濟法研究的重要基礎性假設,使經濟法研究可以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展開。

同時,各類假設與一些具體分析方法的內在聯系也值得關注。例如,基本的二元結構假設,與系統論上的系統分析,特別是結構功能分析方法,以及整體分析方法等有關;雙手并用假設,也與系統論的思想和方法等有關;博弈行為假設,與博弈分析方法有關;利益主體假設,與利益平衡方法和政策分析方法有關,等等,從而使基本假設在經濟法研究方面有了更多的方法論意義,提高了基本假設在解決經濟法理論問題上的應用價值?,F略舉幾例予以說明:

1.從二元結構假設來看,它為經濟法提供了一個從心理到經濟,從政治到社會,從法律到文化的基本分析框架。在這樣的框架中,有助于人們認識經濟法究竟是公法,還是公法與私法交叉的混合法。事實上,二元結構的假設雖然較為宏觀,但它畢竟提供了分析框架的邊緣,從而使研究者能夠以一定的(雖然也可能存在模糊狀態)區域為“基地”進行研究。在公與私之間的模糊地帶,是否有所謂混合法或第三法域的存在空間,是否能夠存在與公法、私法相并列的社會法,人們的認識不盡相同。不過,根據二元結構的假設,結合客觀實際,從總體上說,一如往昔,我至今仍認為經濟法只能屬于公法,而不是屬于第三法域或社會法〔5〕。因此,二元結構假設有助于分析經濟法的性質問題。

2.從雙手并用假設來看,如果一國僅用一只手,就不可能產生經濟法。一方面,經濟法雖然要保障國家對經濟運行的調控,要保障國家對市場秩序的規制,但它并不是傳統的行政強制;另一方面,雖然經濟法的調整直接作用于市場經濟,并直接關系到市場主體的切身利益,但它畢竟不是單純的市場調節,更不是傳統的自由放任。雙手的協調并用,使雙手都能夠更揚其長而避其短,從而體現經濟法的調控與規制手段的特點,體現經濟法在調整手段上的特殊性。調控與規制所發揮出的調制功能,與傳統的市場調節與行政命令有著根本上的不同。事實上,雙手并用所體現出的合力,是對傳統的調節經濟方式所存在缺失的有力矯正。

可見,透過雙手并用假設,不僅有助于理解經濟法的產生問題,而且也有助于理解經濟法的調整手段、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對市場經濟的綜合調整等問題,從而不僅有助于認識經濟法的獨立性,而且也有助于認識其與相關部門法的內在聯系。

3.從兩個失靈假設來看,該假設實際上在經濟法研究中已經占有重要地位。近些年來,經濟法學界一般都把市場失靈的存在作為探討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必要性的重要起點。按照目前較為流行的理論,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市場機制本身無法解決資源配置的效率問題,因而就需要由國家來介入或稱干預。而國家介入的法律形式,則主要是經濟法。上述的解釋,是目前較為通常的解釋。這種解釋當然有其合理之處,但有些方面還有待于再進一步細化。從雙手并用假設來看,正是由于存在市場失靈,因而對經濟的調節才不能僅用市場調節這一只手,而是還要用國家調節這只所謂的“有形之手”。但是,在運用國家之手的過程中,可能會存在政府失靈的問題。而政府失靈的存在,主要導源于政府的失控。從現在影響較大的一些行政法理論來看,一般多是基于政府權力的不斷膨脹,才認為有必要強調對政府的權力作出限制。因此,在行政法理論中,全部的或部分的“控權論”主張,實際上得到了很多人的贊同。但經濟法不同于傳統的行政法,它不是單純地強調要限制政府的權力或國家的權力,而是要通過如何適度分權,以及如何適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經濟規律的要求,努力實現既定的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因此,經濟法必然會存在一些有特色的方面,并因而不同于傳統的行政法。

兩個失靈假設表明,經濟法不僅要通過政府對資源的配置來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而且也要通過相關的規范,來解決政府失靈的問題。兩個失靈的存在,對于經濟法產生和存續必要性的問題,有很強的解釋力。因此,兩個失靈假設,對于探討經濟法的發生論問題很重要。它更有助于說明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必要性,更有助于認識經濟法不同于傳統部門法的特殊性。

4.從利益主體假設來看,在經濟法研究上重視各類主體的利益,真正關注不同主體客觀存在的利益,有助于認識經濟法調整方面的問題。只有充分地認識到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個人利益;認識到社會公共利益與私人的獨特利益;認識到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近期利益和長遠利益,一致的利益和沖突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在各類主體之間去平衡利益,才能讓各類主體更好地去代表和實現某一種利益。從規范的層面看,經濟法主要是規定和解決相關主體的權力或權利的問題,但從更深的層面上看,則是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如何協調和平衡的問題。利益既是經濟法得以產生和發展的重要動力,也是經濟法不斷完善的重要源泉。沒有代表特定利益的主體,沒有相應的利益主體假設,就無法說明法律的制定、完善的動力機制等相關方面。因此,利益主體假設,對于經濟法制度和理論的發展非常重要。

上面的一些舉例表明,經濟法學的各類基本假設,對于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都很有價值。事實上,在理論研究領域,以上述的“二元結構”假設和其他各類假設為基礎,在經濟法理論上已經形成了一系列有自己特色的“二元結構”。例如,在調整對象理論上,存在著宏觀調控關系和微觀規制關系的二元結構;在體系理論上,有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二元結構;在主體理論中,有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的二元結構;在行為理論中,有經濟調制行為與市場對策行為的二元結構;在責任理論中,有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的二元結構,等等。此外,在財稅法、金融法、競爭法等相關部門法理論上,也都存在著一些以上述相關二元結構為基礎的具體的二元結構。這些都是二元結構假設與其他假設應用的成果,對于增進經濟法理論的體系化或嚴謹度,形成內在和諧統一的“理論”,是很有價值的。

五、各類基本假設的局限性

前面探討的各類基本假設,盡管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應用意義,但也都存在著自身的局限性,對此也必須要加以分析,以求對基本假設做更恰當的定位。

上述基本假設的局限性,首先來自假設本身的局限性。由于這些假設更多地是源自其他學科的假設,許多假設不僅本身尚需要不斷地得到驗證,而且是否適合于法學研究,是否有利于推進法學研究,也需要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得到檢驗。

其次,二元結構假設的局限還體現在,它雖然已是各學科的學者都比較認同的,但并不是法學本身能夠有效證明的。限于自身的特點,法學要在很大程度上從其他相關學科吸取營養,其中也包括基本假設等。但在上述假設的可靠性和證實性方面,法學很難大有作為。這對假設方法的應用也可能會產生影響。

再次,各類假設都具有一定的相對性。為此,在運用這些假設的過程中,不應把各類假設絕對化。即應采行“相對論”,而不是“絕對論”。具體言之,一方面,上述這些假設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假設是否都合適,以及具有多大程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恰當性,還有待于接受理論和實踐的檢驗,還需要接受時間的考驗,還有待于人們認識的日益深化。另一方面,上述各類假設實際上是提供了一系列的分析模型。這些模型的主要功用就是使分析更簡明,更有說服力,等等。而作為“模型”,其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任何理論都是有局限性的,任何觀點也都是一種“偏見”。為此,就應當以一種開放的、包容的、建設性的考慮,來看待各類基本假設。而在這些假設的基礎上,所能夠建立的理論框架,也才是可以不斷更新和不斷發展的。

例如,在對二元結構認識方面,并非要強調“兩極論”,即并非認為二元結構中只存在完全對立的兩極。事實上,在這兩極之間的過渡地帶往往是很重要的,按照中國的哲學思想,最可取的是“叩其兩端而取其中”的中庸之道。而要“取其中”,首先要知道其兩端,要以兩端為起點才能知道何為“其中”。但關鍵是現在的一些研究往往是不知兩端為何物,因而也就很難作到全面地認識相關問題。二元結構的假設,恰恰是要給出兩端、邊界,也就是給出進一步分析的基礎。

二元結構假設的相對性是很明顯的。例如,經濟層面的二元結構假設,曾經包括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等公私二元結構,而這些劃分并不是絕對的。在兩極中間還會存在一些混合的領域。例如,在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還會存在第三部門,在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之間,還可能有混合物品等。因此,二元結構只是提供了一個分析的基本框架或平臺,對于具體問題必須作具體分析。為此,哈耶克認為,把整個服務領域界分為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的業已為人們接受的二分法,是頗具誤導性的;對于一個健全的社會來說,在商業領域與政府治理之間(也就是在私營部門與公共部門之間-作者注)保有一個第三領域,即獨立部門(IndependentSector,即前述的第三部門)是至關重要的〔6〕。但是,能否因此否定二元結構的基本框架呢?能否因此如同一些論者引申出經濟法就應當以第三部門為依托,以社團為主要主體呢?恐怕至少在現實的條件下還不能。盡管第三部門也是很重要的,盡管社團也有其重要的價值,但誠如伯爾曼所認識到的那樣,自20世紀以降,教會早已不再構成對世俗權威的有效的、合法的抗衡力量了;在經濟和社會秩序內的商人和其他自治團體或行業的習慣,在立法和行政機構的控制下已經失去了效力〔7〕。

因此,盡管需要有第三部門的適度發展,盡管也需要對第三部門的壯大作出一些積極的倡導,但在現實中其地位無疑較為式微,無法和無力全面地替代國家,也無法真正成為社會公益的代表者。

除了二元結構的假設以外,其他的假設也都具有相對性,特別是在經濟法研究上有特殊意義的基本假設。這些假設,盡管在經濟學等領域都已經成為一些重要理論或重要假設,但是這些假設在經濟法的研究上是否完全適用,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有助于相關的研究,都還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考驗。

正因如此,對經濟法上的基本假設需要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尤其要認識到這些基本假設是經濟法理論展開的前提和基礎;這些基本假設不僅確定了經濟法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宗旨、性質等問題,而且也確定了經濟法上的主要研究方法。而這種有針對性地確立起來的研究方法,對于確保經濟法研究的深入,是非常必要的。

「注釋

[1]我國憲法修正案第七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這些規定表明,我國已經在憲法上承認了市場經濟體制,因而也就承認了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方面的基礎性作用,以及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于宏觀調控的普遍需求和不可或缺。

[2]經濟法調整所要解決的基本矛盾,同傳統部門法調整所要解決的基本矛盾是不同的。例如,民商法所要解決的主要是私人主體之間的私益沖突,而經濟法則要解決私益與公益之間的沖突,由此它們的調整方法、價值取向等會有所不同。

[3]在馬歇爾看來,經濟學是一門研究人類一般性生活事務的學問;它研究個人和社會活動中與獲取和使用物質福利必需品最密切相關的那一部分。參見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上卷),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頁。

「參考資料

〔1〕張鴻驪??茖W方法要論[M].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127-128.

〔2〕〔4〕[奧]奧托·紐拉特。社會科學基礎[M].華夏出版社,2000.37-38.

〔3〕張守文。論經濟法的現代性[J].中國法學,2000.5.

〔5〕張守文。市場經濟與新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80,358,371.

篇10

【關鍵詞】城鄉金融協調發展 正能量 金融二元結構 統籌城鄉金融

一、我國城鄉金融發展的“二元結構”

金融二元結構即二元金融結構,是發展中國家在金融抑制條件下金融體系的一種狀態,可以歸為兩個方面,一方面,大型國有銀行、商業銀行以及外國銀行的服務網點,形成了一個有限但卻有組織的金融市場;另一方面,小規模經營非正式金融組織,也是存在在金融體系中的。兩個方面組成了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構成的金融體系。我國城市與鄉村的金融發展存在的差距體現了城市、農村金融市場構成的“二元”結構的金融體系。筆者說的這種“二元”結構和通常意義上的二元結構是有所區別。從正式與非正式角度上看,兩者都存在著正式和非正式金融市場。但從城市和農村金融的發展來看,兩者之間無論是總量還是結構與制度都存在非常大差距,且兩者是較相對獨立的兩個體系,資金是不能自由地雙向流動的。筆者所指的中國城鄉的金融二元結構就是我國當前金融體系的“二元”狀態。

二、根據我國發展現狀必然性的提出統籌城鄉發展

(一)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提出了需經過20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才能基本實現建設全面的小康社會,經過了多年的發展城鄉面貌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

在21世紀初,我國制定了現代化建設“三步走”戰略中的前面兩步已經得到了實現,國民生活水平已經總體上達到了小康?!翱傮w上達到了小康”,是有兩層平均含義的概念,第一層平均含義是總量的概念,GDP的總量比1980年翻兩番;而另一層平均含義是全國總人口人均GDP已超過800美元。兩個平均后面的,掩蓋了很大的矛盾和反差。這主要表現為:城鄉二元結構更為明顯;減小區域差距擴大并沒有好勢頭;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不協調;人和自然的關系日趨惡化急需調整,即社會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保護背道而馳;國內發展與對外開發的關系也同樣急需理順。所以,這個總體小康還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發展非常不平衡的。

(二)我們提出來的統籌城鄉發展“建設全面的小康社會”的概念,指的是惠及十幾億人口的“全面小康”,是所有國民都達到小康,不能僅僅依靠城市帶動農村,而更應該提高農民的收入

所以,我們將要在2020年建成的全面小康社會是很大的概念。而我國目前的小康還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發展很不平衡的小康,其低水平最主要還是農村小康建設的水平低、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全面和城鄉之間發展的不平衡。不難理解,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重點難點在“三農”,實際上,“三農”問題成了“全面小康”的制約和“瓶頸”。必須通過重點解決“三農”問題,并且把“三農”問題納入整個國民經濟通盤考慮,用統籌城鄉發展的思路來解決。所以我國統籌城鄉發展的提出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而其深刻背景是城鄉二元結構。

三、關于城鄉金融發展非均衡化調控的政策建議

通過上文的分析,筆者認為要緩解城鄉金融發展非均衡化進一步擴大的態勢,解決“三農”發展融資的難題,促進農村經濟良好發展,縮小城鄉差距,制定與實施有利于農村社會經濟和農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全面貫徹落實城鄉統籌發展戰略,我們需要對已有的城鄉金融機構進行改革重組,積極科學的引導融資與現代化農業管理流向農村,促進“三農”事業發展,發掘城鄉金融在支持城鄉經濟協調發展中的潛能,大力支持農村經濟的發展。

(一)充分發揮城鄉商業金融的正能量

商業金融是一個多元化金融機構的統稱,從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農村商業金融主要包括了中國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等;而在城鎮就不一樣了,除了四大國有銀行代表的金融機構之外,還擁有近期發展興起的很多的新型服務性的機構。當前我國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期,廣大農村同時面臨著農業規?;?、產業化經營中的金融需求和面臨著農村工業化過程中工商業的融資需求,種養殖業大戶也極具融資需求,是農村主要的融資需求主體,現有的農村商業銀行很難滿足各類的融資需求。特別是在當下,勢必要強化城鄉金融機構的作用。在農村金融市場上對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管和管理,是確保城市和農村金融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必然能有效解決城市和農村金融發展的非均衡化。

(二)進一步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服務體系

農村合作金融是指農戶門面臨的資金供給與需求嚴重失衡,為了更好的解決融資困難,并由農戶在自愿的基礎之上,自發組織起來的農村合作金融形態。農村合作金融實行民主管理,盈虧自負,不以盈利為目的,其收入主要用于組織的發展;當然,也可以適當的分紅。筆者認為農村合作金融是適應我國“三農”發展的重要金融制度安排。

(三)關注農村政策性金融跟上時代的步伐

由國家或政府機構推出的政策性金融工具,不是為了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而是具體負責具體實施政府指定的發展戰略,在經營范圍的法律限制,直接或間接從事一個特殊的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的穩定、作為宏觀經濟調控與管理的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中國農業發展和農村政策性金融的與時俱進。

參考文獻

[1]中國城鄉金融二元結構強度分析. 四川省農業經濟學會主辦,2009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