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執法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4 0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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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執法論文

篇1

使土地權利制度進一步完善

從制度層面上看,土地制度涉及到整個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在土地制度中,土地權利是土地市場交換的客體《,物權法》對各種土地權利的完善直接推動了土地市場的發展?!段餀喾ā肥雇恋貦嗬贫冗M一步完善,主要表現在進一步明確了集體土地的產權代表,明確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或者劃撥設立,明確了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續期及地上附屬物的歸屬問題等?!段餀喾ā凤@化了土地資源的資產特性,揭示了土地作為不動產是物權所有人的權利客體,明晰的資源產權和有償的使用制度的確立必將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解決了由于產權不清、主體不明等引起的土地使用效率不高等問題。比如《,物權法》詳細規定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并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為用益物權,這些規定填補了我國在這方面的一項空白,使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有了具體的法律依據,使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加穩定、明確,從而有利于促進土地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另外,《物權法》還確立了土地用益物權的基本體系,使中國土地權利制度建設取得一定的成就。

加強對土地市場的有力監管

《物權法》的實施,使土地市場化更加深入,《物權法》對土地管理制度的影響還表現在加強對土地市場的有力監督方面?!段餀喾ā芬幎ǎ汗I、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這一規定在充分肯定我國以市場化方式配置土地資源改革成果的基礎上,將工業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從國家政策上升為法律,一方面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也為強化土地市場監管,深入推進以市場化方式配置土地資源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此外,《物權法》首次將工業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寫進了法律,擴大了以市場化方式配置土地資源的范圍,第一次規范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內容制訂全國統一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示范文本,既是落實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也有利于規范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減少可能發生的合同糾紛,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進一步規范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行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制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篇2

【關鍵詞】異延;公開性;奧秘性;磁場效應

一、文學話語作為異延的技術

文學作品隱喻性語言是無處不在的,可以說沒有隱喻性的語言便不能稱之為文學的語言。隱喻性語言的運用一方面是為了說明問題,彰顯語義,取得最佳的表達效果,另一方面,隱喻性語言的運用又不可避免地延宕了意義。劉勰在《隱秀篇》中說“情在詞外曰隱,狀溢目前曰秀”,文學藝術必具有詩意,詩意的妙處就在于從“目前”的“秀”超越到“詞外”的“隱”。

問題恰恰在于文學本文的意思是什么?如何保證讀者閱讀由“秀”所領會到的“隱”與作者寫作在“秀”中所寄予的“隱”不南轅北轍,大相徑庭呢?

索緒爾、結構主義、新批評學派等從不同角度和立場為解決這一問題作出了努力,而解構主義的代表人物雅克·德里達則認為,文本的意義根本就是不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性是作品意義發生不斷的遷延。由此,德里達別出心裁地杜撰了“異延”(differance)一詞。他認為,語言不是所指與能指對應統一、規定明確的結構,符號不能在字面上代表其所意指的東西,產生出作為在場的所指。異延即是差異的本源或者生產,包括空間上的差異和時間上的綿延,語言的意義由符號之間的差異所決定,同時,意義又永無止境的“延宕”,這導致了意義的“播撒”,因而,本文的意義不可能得到確證,本文只能是“永不停止的能指”。

如果說語言文字在日常生活中就具有異延的特點,那么,語言文字用之于文學可能就是對意義的進一步延宕,因為,文學的語言總是帶有阻拒性、隱喻性的,為避免“自動化”話語的陳舊乏味,文學話語往往故意無視語法,踐踏常規,甚至不為人所理解,此外,文學語言中布滿了空白與不定點,各類修辭更是隨處可見,從此角度來說,文學話語的技巧便是語言異延的技術。

二、本文的三個層次及特點

那么,這被延宕的意義是否真如德里達所言消彌于無限的“播撒”中,無跡可循了呢?

新批評學派I·A·瑞恰茲與奧格登合著的《意義的意義》一書似乎可以為我們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一方面,“瑞恰茲認為文學作品的語詞、句子所喚起的意義是相對穩定的,因為語法規則和邏輯是比較穩定的”,另一方面“對文學作品的聯想所喚起的意義則不穩定,由于不同的人的主體條件、所處的環境各不相同,因此,這種聯想意義也就因人而異”[1]。同時,他又指出“語言的功能、意義可分為四種:意思、情感、語氣和意向。如果批評家和普通讀者能夠從因含在作品中的作家的意思、感情、語氣和意向著手,準確而不是歪曲地加以把握,那么就完全可能了解作品的意義?!盵2]

我們不妨把瑞恰茲所說的由文本詞語、句子等直接生成的意義,稱為“物理意義”,它們由于約定俗成的規則而具有相對的穩定性;而把由對文本的聯想而生成的意義稱作“心理意義”,并由接受語境的不同而具有可變性。這樣,實際上是粗略地把本文劃分為呈現出縱深感的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由語詞、句子組成的可視可聽的“物理符號”,是純粹的能指;第二個層次是由物理符號所直接反映的“物理意義”,是第一層的所指,同時,又因為與第三個層次的關涉而成為能指;第三個層次是由物理意義而延伸、生發出來的“心理意義”,是最終的所指,也許稱之為“最終”并非確切,因為第三層次的心理意義總會因為接受語境的復雜多變呈現出混沌性、廣延性等特點,是開放的,無限的,但同時又不是任性的,隨意的。

對本文這三個層次特點的理解,我們可以從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中所講的“奧秘性”與“公開性”受到啟發。奧秘性總是和常識相對,奧秘之所以成為奧秘就在于它是不可以把常識墊在認知的腳下去觸及的,但同時,奧秘有不能處于不可澄明的黑暗之中,它需要陳述和表達自身,這就是所謂的“公開性”。就文學作品而言,它必然具有文學自身的“奧秘性”和“公開性”,其“奧秘性”就在于混沌、廣延、可望而不可及的第三個層次,文學的“奧秘性”為文學打制出一副門檻,盡管大多數人都可以用書寫和言語來表達自己,但并非每個人都可以涉足“奧秘”成為文學家和批評家。同時,盡管對“奧秘”的陳述并非等于“奧秘”本身,奧秘又并非是無跡可循的,如前所述,由于本文的第二個層次受到語法、規則等的約束,呈現出相當的穩定性,這恰如“奧秘”的魅影,也許我們無法觸摸奧秘本身,更不能窮盡所有的奧秘,但我們可以通過想象而賦予混沌、廣延的奧秘以輪廓,誠如黑格爾所說:“只有完全規定了的東西才是公開的,可理解的,能夠學習而成為一切人的所有物”[3]由此我們可以說不具有“奧秘性”的東西是乏味的,而沒有公開性的東西則是不可理解的,文學也不例外。

三、從創作與接受看本文異延之發生

接下來的問題便是“奧秘性”如何在“公開”之后成為“奧秘”的呢?也就是說,創作過程是由“奧秘”到“公開”的過程,接受過程是由“公開”到“奧秘”的過程,按圖索驥為什么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往往無法圓滿完成呢?下面我們將著眼于本文的意義層從創作和接受兩個方面來探討這一個問題。

創作過程所留的“空白”使對意義的“涂改”成為可能。文學話語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空白、斷裂和潛隱,瑞恰茲和茵伽登對此皆有相關論述。瑞恰茲在《意義的意義》中認為,所謂的本文意義乃是由作者領會在心,想寫卻未寫出的東西,因而形成空白。似乎可以這么說,空白并非無意義,空白是意義的意義,前一個意義是我們前文所說的“物理意義”,是本文顯在的“秀”,具有“公開性”;后一個是前文所說的“心理意義”,是本文潛在的“隱”,“心理意義”只可意會而無法用言語完全傳達而具有“奧秘性”。而茵伽登又把空白稱之為“不定點”,他說:“我把再現客體沒有被文本特別確定的方面或成分叫做‘不定點’”[4],我認為“不定”一詞更好地概括了文本意義的游離、擴散、廣延和開放的特點,正是在“不定點”與空白之處,異延才大行其道。

此外,創作過程中修辭的運用本身就是對意義的一種推延或遮蔽。修辭產生于語言的困境,盡管修辭學常常以“準確、鮮明、生動”為表達效果的評判標準,但這一標準恰恰也是語言“無能”的一種明證。“言不盡意”不只是文學的手段,同時也是文學的無奈。當話語文字無法直抵那一美妙卻晦暗的世界,就只好走一條“曲線”,以修辭來間接傳達所感所想。而所謂“準確、鮮明、生動”不過是對晦暗世界的最大限度的眺望的企圖而已,眺望只是眺望,并不等于接觸,企圖只是企圖,并不等于實現。正如范繼淹所說:“說話人往往很難完全地、百分之百地傳輸自己想要傳輸的信息,聽話人也很難完全地、百分之百地把語言形式還原為它所代表的信息,編碼和譯碼只能求其最大限度的近似值。換言之,由于語言系統內部矛盾和使用語言的差別,編碼和譯碼過程中往往產生信息損耗?!盵5]

本文“異延”的可能性不僅埋伏在文學創作的過程中,更顯現于文學接受的過程中。德國文學理論家伊塞爾提出了“自我分解”的審美經驗論,說明了在閱讀文本的過程中,新經驗的納入是以先前經驗為背景的,這樣的閱讀經驗在空間上構成一種差異的關系,在時間上則呈現出延伸的特點,本文意義處于不斷推陳出新的演革漂移中。盡管伊塞爾主張文本必須本文以某種方式控制讀者,但其理論已經深刻地揭示出意義無定的、流動的特點,意義像捉迷藏一樣時刻處于彼此的追逐當中。

此外,異延的發生還受到主體所處的時代、民族、社會,所受的教育等的影響,對本文的理解和接受會隨著語境的不同而遷延,對此,筆者在此不再贅述。

四、播撒意義與磁場效應

綜上,文學語言的空白、修辭,文學接受中不斷自我分解的審美經驗等,使得異延在文學的天空下大行其道。那么,我們應該如何面對文學當中的異延呢?

首先,異延絕對化必然導致文本解讀中向主體回溯過程中的“迷途”。處于異延中的主體并不具有一種傳統的意識優先權,而是處于與意識流動的同步共進中,并且充滿了矛盾性和易變性,讓人在肯定中否定,在否定之后又肯定,無法使對象得到確證。異延之下整個本文仿佛是博爾赫斯的“交叉小徑的花園”,在枝枝杈杈里布滿著無限的可能,讀者在探尋文學“奧秘”的過程中最終陷入“意義的迷宮”。

其次,從另一個角度看,異延的存在也開拓了本文的審美空間。以空間的差異和時間的綿延為體征的異延,從有限的文學話語中,透視出一個無限深廣的意義空間,它以無盡的播撒,達到了本文的多義、渾沌的深層效應和意義,構成了文學“奧秘”的層面。盡管異延使確信無疑的“一”成為不可能,是所謂的終極意義永遠“在別處”,但它同時也讓欣賞者體驗到了一路上風云變幻的美妙。

最后,須明確異延雖使意義成為四處播撒的種子,但并不意味著我們在追尋意義時可以無拘無束,隨意任性。如果說,異延把意義從邏格斯中心主義的束縛下釋放了出來,使之在可能性和相對性的天空下自由飛翔,那么,本文之中和之外也必然存在著一個意義的“磁場”制約著它不飛出其賴以生存的星球。其一,本文的意義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無論解構主義對結構如何發難,人類總不能在解構的七零八落之后,走向“虛無”的泥淖。結構始終是一種客觀的存在,與解構并生并存,而形成一種“張力形式”,在異延把意義四處播撒的同時,結構以“磁場效應”使意義不至于“離譜”。其二,讀者對本文的接受具有相通性。我們對世界的理解不可能相同但可以相通。相通的關鍵在于不同者所反映的全宇宙的唯一性,而本文便是面向讀者所敞開的精神世界,這一精神世界又是我們所共同生存的現實世界的一面鏡子,喜怒哀樂,酸甜苦辣,正因為有這些相通的感覺,交流才成為可能。

注釋:

[1][2] 朱立元.《當代西方文論》.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95至96頁.

[3] 轉引自張世英.《哲學導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頁,第91頁。

篇3

關鍵詞 土地管理;土地督察;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土地違法

中圖分類號 F301. 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2)08-0121-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8.019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各類土地違法現象大量產生。2001-2009年,全國共發現土地違法行為819萬多件,涉及土地面積45.18萬hm2,其中涉及耕地面積21.50萬hm2。大量土地違法行為危害了耕地保護目標,嚴重威脅我國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因此,中央政府從嚴格制定各類土地管理法規、開展“全國土地執法百日行動”等多個方面加強了對土地違法的管控。尤其是,為切實加強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2006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50號),決定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并明確了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的職責。其中,“監督省級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執法情況,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監督檢查土地管理審批事項和土地管理法定職責履行情況”成為其重要職責之一。

圍繞土地違法這一熱點和難點問題,諸多學者對土地違法現象的空間特征與演變趨勢[1]、土地違法結構與經濟結構變化的關系[2]、經濟增長與違法用地的關系[3]、市場化改革與土地違法[4]、土地違法現象的經濟、財政和政策等影響因素[5-6]、土地違法治理[7-8]等方面進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以來,國家土地督察機構開展了大量工作,然而,從掌握的文獻看,就土地督察對土地違法影響的而言,目前尚未見深入報道。那么,土地督察是否對土地違法產生了影響,有什么樣的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如何?本文試圖對這些問題加以分析。

1 土地督察影響土地違法治理的理論框架

1.1 土地督察制度及其內涵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提出,“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制,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向地方派駐土地督察專員,監督土地執法行為”。國務院辦公廳于2006年7月發出《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50號),初步構建了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確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國土資源部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向地方派駐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隨后,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及9個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逐步建立健全并開展了相關工作。2006年7月以來,國家土地督察機構按照“邊組建、邊工作、邊實踐、邊總結”的原則,積極開拓,不斷探索,開創了以專項督察、例行督察和審核督察為核心,以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和中央土地調控政策、嚴格土地執法、開展調查研究與土地管理形勢監測預警為主要內容,以在線督察為主要技術平臺的業務體系。

專項督察、例行督察和審核督察作為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核心業務,具有較強的普遍性和影響力。根據歷年國家土地督察公告數據,2007年以來,國家土地督察機構投入1 946人次對23個?。▍^、市)及1個計劃單列市開展了專項督察;對收到的39 139件報國務院審批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抄送備案材料通過卷宗審核、派出督察組檢查、現場踏勘等方式進行了抽查;在全國28個?。▍^、市)及5個計劃單列市共594個縣(市、區、旗)開展了土地例行督察。

1.2 土地督察對土地違法的影響機制

篇4

[論文關鍵詞]公共利益;個人財產;社會保障;民主權利

房屋拆遷,成為我們這個時代一個日益熱門的話題。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存在著一些不恰當的執法現象讓我們不得不進行反思。首先讓我們從房屋拆遷的定義入手,去了解下具體房屋拆遷的概念是什么。房屋拆遷主要是指國家因為建設、整頓市容、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城市進行改造。主要由相關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在獲得合法的審批手續下對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的拆除,并對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進行安置和給予一定補償。本文將以房屋拆遷為研究對象,去深度挖掘其背后的經濟法原理和知識,并結合經濟法的相關知識為更好地解決房屋拆遷中的問題進行探究。

經濟法的本質是對社會的利益和資源進行更好的調配和控制,促進社會的健康和諧的發展,但是惡性拆遷事件的背后明顯暴露了我國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因此我們要從現實的問題著手,分析問題出現的原因,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和法律的實施方式,更好地發揮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發展的調控作用。

一、房屋拆遷中出現的相關問題

(一)、立法上存在問題,針對房屋拆遷缺乏具體明確的法律法規

為適應房屋拆遷有法可依的需要,我國制定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該條例也成為拆遷的主要法律依據,條例中規定公民在拆遷中服從義務方面的規定更是讓這個條例的制定具有很強的不公平性,所以當政府在衡量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個人權利時,應當遵循比例原則。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更是相關的法律制定的依據,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而《房屋拆遷條例》中的一些關于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這種強制性的先于執行的方式,明顯的與上位法憲法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利相違背。同時,雖然我國憲法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钡菍τ诰唧w的公共利益的內容和范圍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所以在執法的過程中就容易出現隨意執法和擴大執法的惡性現象。

(二)拆遷標準過低

我國目前的房屋拆遷補償一直沿用的是以前制定的《拆遷條例》,社會是不斷的發展進步的,現在的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嚴重滯后,已經不能同當今社會經濟發展條件下的生活水平相協調,房屋拆遷應該按照市場評估,結合當地的居民生活水平和物價水平進行適當的補償。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來說,問題的嚴重性出現在一些政府部門在拆遷補償的過程中單方面的評估,當被拆遷人對評估結論有爭議時如何解決也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異議難以得到合理解決。同時,由于一些政府部門通過規章和其它的文件進行補償標準的規定,導致補償標準不切實際,補償標準低,補償標準不協調的現象。同時,在對被拆遷戶的安置問題上,很多被拆遷戶面對著低賣高買的問題,很多新房由于面積過大或者價格過高,很難進行購買和入住,因此出現了很多被拆遷戶一旦被拆遷就無家可歸的現象,所以更加增加了被拆遷戶的擔憂。同時由于被拆遷戶的補償款很多時候未能及時到位,所以導致了很多人不愿拆遷或者拆遷后生活困難的現象。在具體執行拆遷的過程中對于補償標準的適用出現了兩套的方式的現象,一些地方政府為了鼓動一部分人同意拆遷,在補償標準上提高補償的數額,而對于后來拆遷的用戶則是適用另外的一套標準,或者在拆遷的過程中出現老實人同意拆遷得錢少,強勢的人最后獲得補償多的現象,所以會產生很多人在拆遷中抗拆遷的現象。這些現象的發生都是很大部分上來源于不合理的法律規定和執法程序,重要的是利益調配和補償標準上的不合理。

(三)濫用行政職權,違法強制拆遷

城市房屋的拆遷不是單純的房屋拆遷和補償的行為,城市房屋的拆遷涉及到房屋的管理、土地的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和建設管理等各個方面的內容,是一個系統的土地集約化的管理行為。所以,在具體的房屋拆遷的過程中需要相關部門的監督和制約,如嚴格控制房屋拆遷的審查、控制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頒發、完善房屋拆遷糾紛的行政裁決機制。但是,由于房屋拆遷的規劃和城市的發展規劃大部分都是由當地的政府來制定的,所以在具體的拆遷工作中拆遷工作的速度和進展可能直接影響到當地城市建設的發展和規劃,所以一些拆遷的制定者即當地政府為了加快拆遷工作的進行,會直接參與到具體的拆遷工作當中去或者直接與相關的開發商勾結,利用手中的行政權力,給被拆遷戶制造各種的壓力和困難,甚至有些地方的開發商不惜動用暴力來強制拆遷,與拆遷人達成不平等的安置和補償的相關協議,從而使得很多被拆遷戶無奈地接受拆遷,從而達到他們加快拆遷進度的目的。正因為如此很多被拆遷戶受到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很多人也因此而陷入了經濟的貧困。

當今社會,隨著媒體對拆遷的關注和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很多當地的政府開始改變他們的拆遷思路,開始由明面上的直接強制拆遷輔助以相關的法律條文。但是從經濟法的本質出發,我們不難發現,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行為和微觀調控行為,其根本的目的是實現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配好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從而使得它們協調發展。但是在具體的執行《拆遷條例》過程中,一部分當地政府為了追求拆遷工作的效率和當地利益的最大化,在具體的拆遷補償標準的制定過程中做出不利于被拆遷人的過低的拆遷補償條款,更有甚者,一些部門會在與被拆遷戶的協商過程中利用自己的手中權力,強迫被拆遷戶接受那些明顯的不公平的對被拆遷人不利的條款,給他們造成很大的損失和傷害。

二、房屋拆遷問題的剖析和解決辦法

(一)形成合理的評估標準,健全評估制度

建立客觀合理的評估標準,首先需要我們去明白在房屋拆遷背后所涉及的財產和土地使用權的問題,準確地說應該是房屋拆遷共涉及了哪幾個方面的問題。在我們傳統的觀念中,包括后來的有關拆遷的條例都是講的這樣一個說法,那就是房屋拆遷涉及的僅僅是房屋財產的賠償問題,其實真正的房屋拆遷除了我們所了解的房屋財產的賠償問題之外,其真正的問題實質是當地政府從公民手中取得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房屋所占用的國有土地的建設使用權。當時長期以來包括一些地方政府把房屋的補償定性為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其實事實并不是如此的,通過上面的問題我們可以分析得出,其實一些政府在真正的拆遷補償協商的過程中一直回避的一個問題就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的問題。因此,在具體的房屋拆遷評估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的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到當地經濟生活發展水平,更要關注到拆遷評估背后的重點問題,那就土地產權轉讓的問題,把相關的問題綜合考慮分析后制定更加科學的評估制度。

(二)加強房屋拆遷工作執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征收的透明性

就目前的《拆遷條例》來說,其掩蓋了房屋拆遷決定的主體,申請的決定程序,因此使得房屋的拆遷具有了很大的隨意性,在具體的房屋拆遷的過程中甚至很多被拆遷人之前都不知道這樣的事情,直到房屋要被拆遷了才知道自己成為了被拆遷的對象。這種程序的混亂性是很不利于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的,也沒有給予被拆遷人相應的否決拆遷的權利。因此一些政府部門過多參與強制拆遷易引發腐敗的滋生,同時在此種情況下也無法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4]所以整個房屋拆遷手續的申請和執行形成了一種無具體規定性,隨意性很強的政府行為,嚴重損害了社會公民的利益,敗壞了政府的形象。因此在具體的房屋拆遷工作中,一定要嚴格審核房屋拆遷的申請,加強房屋拆遷前的審查和協商工作,盡早與被拆遷戶進行協商和溝通。同時,在具體的征收標準上,要形成一種客觀的征收標準,具有公平性、透明性和統一性,不能出現差別對待和特權保護的現象。

篇5

論文關鍵詞:農村空置宅基地;空置權;法律制度思考

目前我國許多農村地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空心村”和“一戶多宅”的現象,土地資源浪費現象嚴重。針對這一情況,2008年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要控制增量,盤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約化程度”。因此對農村空置宅基地進行有效的法律規范顯得迫在眉睫。

一、農村空置宅基地現狀及引發的問題

(一)農村空置宅基地的現狀及特點

我國“空心村、超標準占地現象較為普遍。有關資料顯示,2006年在全國0.16億公頃村莊建設用地中大約有10%一15%的土地被閑置¨。農村大量宅基地被空置有以下幾個原因:第一,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農村人口從農村遷往城市,如村民外出務工、農轉非、子女求學定居城市。據統計,從農村到城鎮因人口遷移而增加的城鎮人口占城鎮人口增長量的3O%以上;第二,隨著經濟快速發展,一些村民紛紛從原住房搬到交通便利的地方選址建房,形成“空心村”現象;第三,相關配套措施改革滯后,大量農村空置宅基地得不到有效處理,例如土地置換、騰退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國空置宅基地的特點是:一是出現在經濟欠發達的地區,這些地區交通不便,沒有形成自己獨特的致富之路,大量人員長久外出務工,致使大量房屋長期空置;二是分布散亂,荒置宅基地雜亂無章散布于村莊各處;三是空置宅基地與宅基地需求激增矛盾突出。按照現行法律,只要有新的農戶產生,該戶人家就有權得到一塊宅基地。但法律沒有規定子女繼承房產后不得另占有宅基地,繼承后的空置宅基地大量涌現;四是不可流轉性,農村宅基地的福利性質決定了它的不可交易性。

(二)農村空置宅基地引發的社會問題

首先,一方面大量農村閑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巨大浪費,極不利于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廢棄宅基地——荒草連片、殘垣廢墟、鼠蛇猖獗破壞了農莊優美的人居生態環境。其次,空置宅基地雜亂無章的局面引發一系列農村治安問題。雜亂荒廢的宅基地無人居住,一方面使很多鄰近的住戶失去安全防護網的保護,盜竊、搶劫等侵犯財產罪多發。據人民網報道,2008年1月~9月,全國農村共發生盜竊糧食、牲畜、生產資料等侵財案件88萬起,占總數的3l%;另一方面宅基地需求緊張與大量閑置是導致農村宅基地糾紛案件數量不斷攀升的一個重要因素,嚴重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最后,廢棄宅基地打亂了村莊規劃,致使村基礎設施如村道、農村電網和水利設施項目改造建設步履維艱,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難以落實。

二、當前涉及農村空置宅基地的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法律沒有對空置宅基地作出準確的定義

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1993年6月《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現行《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條規定“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建設用地者使用權可以無償收回”。這些法律法規都沒有賦予空置宅基地一個確切的概念。

(二)空置宅基地權屬規定存在法律缺陷

根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1995年《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原在農村居住,后轉為城市戶口,其原在農村的空房房屋產權沒有發生變化”。

農村宅基地是對農民的福利措施,既然是非農村戶口無論何種情況都必須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其地上構筑物的權屬可以不變,但不能在永久性享有建筑物所有權的同時占用農村宅基地。城鎮戶口人員已經享有城市社會保障制度就不能再無限期享有農民的福利待遇。另外根據國土資源部統計,目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率僅為73%,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率更是只有5l%,因此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建設滯后,也是解決空置宅基地的土地產權問題的一個重大障礙。

(三)空置宅基地收回程序效率不高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條規定“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建設用地,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洞_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相對于農村空置宅基的收回縣級、鄉級、村級三級步驟過于復雜。大多數農民怠于做這種對自己不利又費時費力的事。

(四)空置宅基地執法與督察難以到位

涉及到司法機關,國家法律指導地方制定、實施適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的法規,然而地方法院在判案時不愿適用地方性法規,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規而行政的現象時有發生;涉及地方土地執法人員,由于沒有強制執行權,加之受自身素質和基層工作條件低的限制,執法、督察只是浮于形式;涉及到村民,由于“宅基地屬私有財產”的思想根深蒂固,收回空置宅基地是不可理解的事,容易遭到他們頑強的抵制。這些原因使得國家建立的土地調查制度、土地統計制度、全國土地管理信息制度大多流于形式。

三、農村空置宅基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思考

(一)對空置宅基地的嚴格定義

法律必須對那些屬于農村空置宅基地作出全面的規定,為空置宅基地的收回及確權發證做好鋪墊。筆者認為空置宅基地應該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村莊規劃前后未開發利用的宅基地;二拆舊建新后的廢棄宅基地;三繼承未充分利用的閑置宅基地;四農民農轉非后和長期外出務工產生的閑置宅基地。法律推出這一規定后可以進一步作出司法解釋,對村莊規劃前未開發利用的宅基地,統一劃歸空置宅基地,村莊規劃后未利用超過兩年即為空置宅基地;對拆舊建新,只要另擇址建房,舊宅基地劃歸空置宅基地;繼承人不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繼承的宅基地即為空置宅基地;對農轉非人員或長期外出務工人員進行測查.如果經濟狀況達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其宅基地閑置連續超過5~10年,即列為空置宅基地。這一規定明確賦予村民兩年、五年至十年的宅基地空置權,充分保證了村民的居住權,但期間過后使用權人的空置權利自然消失。對于宅基地上房屋限期做出處理決定,或放棄房屋所有權或折價處理。這樣既充分保證了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也保證了其他宅基地使用權申請人的權利。

(二)簡化農村宅基地收回程序

收回農村空置宅基地,必須針對各種具體情況,簡化宅基地收回程序。法律可規定對于連續兩年未利用的空置宅基地,滿兩年期限自動收回集體所有,由村委會上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注銷登記;對于其上有閑置可利用房屋的宅基地,過了規定的5~l0年空置期間,使用權人拒不處理其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自動收歸集體,村委會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注銷登記。

(三)制定統一、全面、權威的農村空置宅基地法律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對空置宅基地的處理規定比較全面,但是這一《意見》畢竟只是準法規。本人認為,我國應制定統一的農村空置宅基地收回法,把《意見》第十條的措施收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或者單獨做出詳細的國家司法解釋。這就解決了法院在判案時不愿適用地方性法規、政府及其部門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規而行政的問題。

四、建立促進農村空置宅基地充分利用的配套法律措施

1.建立嚴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登記制度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嚴格按照《土地登記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要將村內所有的閑置宅基地以及空閑地逐個摸底排查,登記造冊,經查確屬長期閑置的,要依法收回其使用權,重新利用;對于被登記在冊的閑置宅基地以及空閑地,村委會規劃土地時,應將其列為首選對象,優先考慮,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建立農村閑置房屋的評估制度《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規定》(征求意見稿),對于閑置的破損房屋拆除后,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重新分配產權,統一調配使用,做到閑置房屋從擁有者到需要者的產權轉移。筆者認為對地上建筑物保存完好或較好,且有經濟價值者,其所有人遷入城鎮居住,只要其超過了宅基地5—1O年的空置期限就要進行合理估價,然后進人“宅基地儲備中心進行住房交易”。對農村房屋的估價方法、程序、估價人員資質可以按照1992年《城市房地產市場估價管理暫行辦法》。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農民也可以自己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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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對策

 

1.寶雞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現狀

1.1市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現狀

寶雞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中心于2008年7月正式成立,主要職責是承擔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及監測管理,負責全市檢驗監測體系建設、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落實、農產品“三品一標”認證申報等項工作。現有專業技術人員14名,配備一輛檢測車和3臺速測儀器,可以承擔農產品農藥殘留速測和業務培訓工作。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抽查蔬菜 11526個,蔬果3328 個農業論文,食用菌60個,其中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測試中心(楊凌)檢測樣品 105個,總體合格率 99.8 %;配合部、省安排的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查 8次,抽檢樣品 139個,合格率97.8 %。近年來,我市未出現因食用初級農產品而引發的中毒事件,維護了公眾健康,切實保障了農產品消費安全論文格式模板。

同年8月份,《寶雞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實施意見》正式啟動實施,先后在市恒豐園蔬菜批發市場、寶商家美佳超市、華潤萬家超市等建立了10個蔬菜檢測室,專人負責,配備了檢測人員,制訂完善了各項制度,開展日常檢測工作。每天抽取各自經營的水果和蔬菜樣品進行農殘檢測,并向農業部門通報檢測信息農業論文,有效防止不合格農產品在市場流通,有力保障城鄉居民的消費安全。其次在市區批發市場使用政府公益崗位聘用檢測人員,分別安排在金臺、渭濱和陳倉區的農產品批零市場和生產基地,既解決了人員工資待遇問題,又保障入市檢測順利實施。

1.2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的現狀

市屬九縣三區中,我市已有陳倉區、鳳翔、太白、岐山和扶風等縣先后建立農產品質檢站,其余各縣均在農口部門設立了農產品檢測站。其中,陳倉區和鳳翔縣已完成項目建設,等待驗收,眉縣、隴縣、鳳縣、金臺區和渭濱區也在努力爭取建設項目。目前有農藥殘留速測儀器的縣區,也只能進行蔬菜、水果農藥殘留速測。

2.存在問題

2.1監管體系不健全

大多數縣區農業局沒有單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有些縣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的牌子掛在農技中心,執法大隊,無固定編制,無專職檢測人員農業論文,檢測設備不齊全,監管工作不能獨立進行。鄉鎮監管責任還沒有落實,難以完成依法監管職責,監管體系不健全,缺位問題非常突出。

2.2使用農業投入品

個別農戶在生產過程中,為了盲目追求產量和收入,忽視農產品質量,大量使用超標化肥、殺蟲劑、除草劑、生長劑等其他農業投入品,導致蔬菜、水果的農藥殘留量嚴重超標,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存在隱患論文格式模板。

2.3檢測能力差

市監測中心目前也只有一些簡單的農藥殘留速測儀器,只能進行部分速測檢驗工作。大部分縣區還沒有爭取到監測項目建設,有些縣區檢測儀器只能閑置,沒有專業人員進行操作。市、縣經費不足問題更為突出,根本無法開展日常監測工作,難以有效監管。

3.對策及建議

3.1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

各級政府要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資金投入力度農業論文,財政部門要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把加大檢驗體系建設,開展例行檢測和監督檢測等工作經費足額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市場準入制度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3.2加快監管體系建設

逐步建立以市級監測中心為龍頭,以縣(區)監測站為依托,以鄉鎮檢測所為基礎,以農產品產銷企業(批發市場、大型超市、農產品產地、專業協會及鄉鎮重點農產品集散地)內設檢測室為補充的“三級四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形成“政府負總責,三級有機構,監管到村組,檢測全覆蓋”的監管模式。從上到下形成一個監管網絡,職責明確、關系協調、運轉高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3.3 實行市場準入制度

推行農產品市場準入,是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要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制度。市農產品檢測中心和市執法大隊加大對各大超市、農貿市場的監督檢查力度,要求其建立農產品檢測室,每天進行抽樣檢測農業論文,建立檔案管理論文格式模板。不合格的農產品堅決不能入市銷售,對檢測發現重大質量問題的農產品要及時上報政府和農業主管部門處理。

3.4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

農業標準化是現代農業的基礎,是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措施。加快農業標準化,圍繞“統一、簡化、協調、選優”原則,擴大示范規模,提高管理水平和產業效益,實現農產品從土地到餐桌的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運用。通過建立無公害蔬菜生產示范區,進一步促進無公害農產品的認證工作。

3.5加大宣傳力度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消費者的安全意識。通過新聞媒體、發放宣傳資料、現場檢測、舉辦培訓班、優質農產品生產示范等形式,加大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信息和法律法規經常性的宣傳,提高群眾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指導消費者安全消費。

參考文獻:

[1]錢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探析[J].河北農業科技,2007(2).

[2]雷鄭莉,張玲,祁玉峰.河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現狀及構建[J].河南農業科學,2007(2):114-116.

[3]李燕妮,王曉妮,李乃會.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存在問題集發展建議[J].中國農村小康科技,201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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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 農村環境 法律問題 環境立法 可持續發展

    一、我國農村環境污染的的主要問題

    在我國,農村環境主要是指以廣大農民的聚居地為中心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然及社會條件的總和,包括,大氣、土壤、水體以及地面植被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的發展都在日益提高,但由于我國農村地區幅員遼闊、人口稀少,工業化程度相對較低,相比于發展迅速的城市來說,環境污染的空間還相對富余,因此,農村環境逐漸成為城市環境污染之后的另一個區域。近些年來,隨著國家加大了工業化、城鎮化建設步伐,一些大中型企業的發展也逐漸伸向了農村,使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日益嚴重,農村的可持續發展也受到嚴重挑戰。

    我國農村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農村水體土壤污染嚴重由于國家對新農村發展的推動,農藥、化肥以及地膜的使用逐漸加劇,使農村的水體和土壤受到嚴重污染?;?、農藥的使用可以對減少蟲害、提高作物產量有一定的幫助,但是,化肥、農藥用量的不斷增加也造成了嚴重的問題。首先,大量使用化肥造成土壤板結、有機質含量減少、土地質量下降,不得不依賴更大量的化肥。其次,農藥、化肥中所含的有害物質污染土壤和作物,使產品品質低劣,市場競爭能力差。農藥、化肥同時還大量殺死無辜的動物、鳥類、昆蟲,破壞生態平衡。大量廢棄的農膜遺留在土壤中,破壞土壤結構、影響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的繁殖,也妨礙作物的生長。而且這些“白色污染”很難被消除,因為農膜在50年之內都無法被分解。

    (二)農村的廢棄物處理不當造成的污染隨著農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中造成的廢棄物也越來越多,加之不恰當處理就會對農村的環境造成危害。我國的人畜糞便、日常生活垃圾和使用污水被認為是目前農村三類主要廢棄物污染源。據有關調查,農村人畜的糞便無害化處理率平均還不到5%,農村生活剩余的垃圾和污水都沒能進行統一有效管理,農民自己的生活垃圾和污水隨處傾倒,流向路邊地頭、溝渠池塘以及被蒸發到空氣中,嚴重污染著土地、大氣、水源和莊稼,嚴重破壞了農村生態平衡。

    (三)濫砍濫伐造成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在農村,有很多農民只看到眼前利益,把大量的樹木森林砍伐使之變成耕地,他們沒有認識到森林是農業的生態屏障。目前我國森林覆蓋率越來越低,已經不足15%,除去大片林區,廣大農村地區的森林覆蓋率則更低,。水利是農業生產的命脈,由于地面植被被大量砍伐使我國的水土流失,水資源嚴重浪費。水土流失使土壤的肥力和水分漸趨荒漠化,有的只能棄耕,使一些地區的環境不在適合農民的生活居住。我國經濟發展規模擴大、人口逐漸增多,飲用水的需求也大大增加,而實際可用的水量卻逐年減少??梢姙E砍濫伐造成的問題已經越來越嚴重了,如果不加以制止后果不堪設想。

    (四)一些新型企業造成的污染十指出,對新型農村的建設要圍繞全面推進經濟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其他文明建設一起發展。但是,目前國家為了加大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一味的強調以工業致富農村,致使鄉鎮企業在農村大力發展起來,但隨之而來的負面影響也凸現出來,由于鄉鎮企業主要是化工、建材等重工業,大部分都是重污染行業,而且這些行業技術含量較低,經營分布比較廣,使得農村環境污染面覆蓋較大且不容易治理。另一方面,我國農村為了加快致富的步伐都開始搞一些副業,比如禽畜養殖等,并且規模越來越大,這樣造成的污染也大大加深,在農村,人口分布密度較大,禽畜糞便的污染對人體的影響和土壤地表造成很大殺傷,嚴重影響了農村居民的生產和生活。

    二、造成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公眾參與率比較低目前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地位處于弱化的狀態,特別是處在文化水平相對較低的農村,農村環境保護還僅僅依賴于政府的推動。中國雖然已經完成了第三個“五年”普法教育,但是農村人們的接受能力畢竟有限,更何況是環境法,知之者就少之又少,公眾只是的跟隨政府的腳步,當政府進行農村環境進行決策時,公眾就會被組織起來集體參與;在政府沒有環保政策時,便很少有公眾參與。由于這種參與是在政府倡導下進行的,公眾并不能完全表達自己的立場。農戶們不能有效地監督政府權力。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也更加注重生活質量,公眾的環保意識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對于不斷發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現象,我國公眾的環保意識依然不強。公眾在面對環境問題時,往往缺乏社會責任感,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不高,這也導致我國環保項目開展的成效也打了一定的折扣。

    (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不健全從農村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看,我國還缺少專門性的法律來規范農村環境的保護,這方面的理論研究還遠遠達不到要求,有些甚至還僅僅只是停留在概念上,根本沒有可執行性。農村環境形勢已經十分嚴峻,點源污染與面污染共存,生活污染與工業污染疊加,各種新舊污染相互交織;工業及城市向農村轉移,危及農村飲用水安全和農產品安全;但是農村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仍然達不到要求,這已經成為危害農民身體和財產的重要因素,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另外,農村環境保護還有很多方面沒有涉及到,一些城市法規條例根本不適用農村,而適用農村環境的法律又不夠完整且滯后,目前,我國農村的各項環境保護的政策都跟不上發展的步伐,以農藥的檢測體系為例,不僅檢測的能力落后,就連檢測的標準和覆蓋面也很低,而且對農藥殘留超標監管力度遠不能適應國際上對農藥殘留監測工作的要求,還有近幾年來發展較快的農村城鎮化以及鄉鎮企業對農村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問題等等,當前的法律都沒有相應的規定。

    (三)農村環境保護執法系統混亂由于農村大部分遠離城市,環境保護的執法情況不能得到保證,而且農村環境保護職能和職權及各部門的分工不明確。另外我國涉農環境保護事項范圍廣泛,而國家關于涉農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又太有限,因此,對于涉農環境保護事項,農業部和國家環??偩帧岸脊堋被蛘摺岸疾还堋币彩怯懈鶕?這種職權分工上的不明確導致兩部門爭相管理對自己有利的行政事務,而對于自己不利的行政事務則相互推諉。還有就是地方官員為了政績都把主要環境執法力度都放到城市里面,從而忽略了農村環境的執法,例如對于鄉鎮企業的污染防治事項,生態保護執法等,往往是城市嚴農村松,甚至農村根本就得不到執法,這都導致了農村環境執法過程中出現難以操作的事實。

    三、對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議

    通過上對我國目前農村環境污染情況的了解我們可以發現,農村經濟發展帶來的負面效應已經越來越嚴重。為了實現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全面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強農村生態環境立法建設已經勢在必行。

    (一)建立健全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要想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生態環境污染環境立法是關鍵,環境立法是環境法制建設的基礎性工作,也是促進經濟發展的前提條件,但目前我國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還相對比較薄弱,這就給農村環境保護的進行帶來了很大阻礙。所以,當前最重要的是認真貫徹政府的要求,努力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農村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定村鎮污水、垃圾處理及設施建設的規劃,逐步建立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機制的投入和運行機制,對重要飲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水庫等環境敏感地帶,制定并頒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術標準,制定農村環境質量、人體健康危害和突發污染事故相關預案,另外還應當盡快制定針對鄉鎮企業等新型行業的環境保護的法律,最重要的是無論制定法律,還是法規都應當充分面向公眾,讓每一個公眾參與進來,這樣所謂的法律體系才能發揮作用??紤]到農村成員的文化水平及法律意識比較低,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應該淺顯易懂,以便每一個公眾都能了解學習,這樣也有利于執法部門的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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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土資源規劃,國土資源治理,法律制度研究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02-0322-01

一、國土資源的含義

(1)國土資源按字面的理解,便是一個國家的土地資源,這是對國土資源最狹義的概括。

(2)國土資源指代國家的各種自然資源,是礦產、水、土地、海洋、生物等多種資源的總稱。

(3)國土資源是指由一個國家的管轄支配的自然資源、環境資源和經濟資源。

(4)蔡守秋教授在《國土法的理論與實踐》一書中為國土資源進行了最廣泛的定義,所謂國土資源,是指一個國家管轄下的陸地、海洋和空域及其帶有的全部自然資源。

二、國土資源的特點

(1)性,由國土資源的含義可知,國土資源受一個國家的管轄,其帶有豐富的整治色彩,具有高度的性。

(2)生態整體性:國土資源是指陸、海、空及其間的所有自然資源的總和,其含義表明,國土資源是一個國家所有資源的總稱,具有整體性。

(3)價值多樣性:國土資源無論是從狹義還是廣義上來說,都體現了其價值多樣性,其價值多樣性來源于國土資源的稀缺性和可利用性,例如森林可以作為原木材料,也可以作為防風防沙的自然屏障,又可以作為凈化空氣的自然空氣凈化器,其本身就帶有多種價值屬性。

三、國土資源規劃與治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1)整體性原則:國土資源是一個相關聯的整體,不可分割,且本身附帶的原料作用和環境作用也是矛盾的。因此,在國土資源規劃與治理時,應統籌兼顧,切不可顧此失彼。在衡量利弊時,應具有大局觀和前瞻性,從國土資源的整體性原則出發,做出正確的決斷。

(2)環境資源產權原則:此處的環境資源產權特指國家集體或個人對環境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國土資源規劃與治理過程中,明確資源產權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有效的提高國土資源利用效率,明確國土資源分配和利用原則。

(3)利益公共性原則:國土資源雖為某一具體的國家所有,但是對全球各個國家都產生深刻的影響。因為自然環境中的空氣、水、森林和動物等資源同屬于整個生態環境,并不會因地域劃分而被分割獨立。國土資源從這一點上來說,具有關于全球人類生存的利益公共性,因此,在國土資源規劃和治理中,要深入貫徹其利益公共性原則。

四、國土資源規劃與治理法律制度的優秀經驗

(1)重視國土規劃與治理,國土規劃和治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政府對社會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縮小貧富差距,降低社會失業率和犯罪率。

(2)實現國土資源的均衡開發是國土資源規劃和治理的終極目標,國土資源規的規劃和治理不能出現極端化現象,否則不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穩定,實現國土資源的均衡開發,對于平衡地區經濟,帶動各地區均衡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3)樹立國土資源規劃與治理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國土資源的規劃和治理要想順利進行,首先便是要樹立法律的權威性,以法律來框定具體的規劃和治理措施,簡而言之,就是讓國土資源的規劃和治理合法化。

(4)國土資源規劃和治理的系統性,國土資源規劃和治理是一個連貫的過程,重視其系統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規劃和治理效率。

(5)國土資源規劃和治理的可操作性和可控性,國土資源規劃不能只是紙上談兵,而是應該落實到行動中,因此,規劃和治理措施應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控性,保障規劃和治理行為的可調控性。

(6)國土資源規劃和治理的廣泛參與性,國土資源的規劃和治理不能單靠國家政府,還需要集合各方的努力,共同參與到國土資源的規和治理中。

五、完善我國國土資源規劃與治理法律制度的對策

(1)以可持續利用為宗旨:堅持可持續發展是國土資源規劃與治理的重要前提,只有做到國土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才能確保我國社會的長治久安,才能確保我國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2)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確保有法可依:目前,我國關于國土資源規劃和治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仍舊存在著很大的空白,有些方面仍然存在著“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現象。因此,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讓規劃和治理工作變得有法可依,自然便會為今后的規劃和治理工作提供明確的方向。

(3)各級各部門必須以身作則,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國土資源規劃和治理作為一項專業性極強、涉及面極廣的系統性工程,必然會牽扯到各方利益,各級各部門的工作人員身在其中,應潔身自好,秉公執法,對于違法行為嚴肅處理,不搞特殊對待。

結語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造成我國國土資源短缺,國土資源利用率低下的主要原因是密集的地區人口分布和巨大的自然環境壓力,因此,如何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來提高國土資源的利用率,使我國的每一寸土地都能迸發出其具有的最大的經濟價值,這是國土資源部門和立法部門需要通力合作解決的問題。目前,我國國土資源規劃和管理普遍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形式主義,宣傳力度弱等問題。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各項法律法規制度一定可以不斷完善,國土資源的分配和利用機制一定可以更加科學、合理。

參考文獻

篇9

論文摘要 土地征收權包括征收申請權、征收審批權和征收執行權,它體現的是國家土地行政部門在管理土地配置活動中與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及土地違法行為人之間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當前我國土地征收權因為配置存在申請主體范圍過大、審批不嚴以及執行操作不當等問題,從而衍生了諸多的社會矛盾,甚至危及法治進程,同時嚴重阻礙了城鎮化進程和耕地保護的開展,本文試從我國傳統法律文化、法律價值取向、我國行政體系以及權力監督的角度來分析土地征收權配置缺陷的原因,以期能夠拋磚引玉,盡快破解土地征收權配置之難題。

論文關鍵詞 土地征收權 配置缺陷 行政體系

一、土地征收權內容

根據權力運行的一般原理,權力的實現離不開主體的實踐,依據主體行使權力的過程我們可以總結出土地征收權的應有內容。根據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21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國家是土地征收權的權力主體,但由于國家不是一個實體而欠缺行為能力,無法自己實施征地行為。為了滿足公益的需要來征地,必須將土地征收申請權賦予給一些主體,讓他們代表國家或者人民提出土地征收申請,同時還需要將土地征收審批權授予給一些政府機關,讓他們代表國家審核土地征收申請人的征收申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另外,還要將土地征收執行權賦予給一些主體,讓他們來代表國家具體實施獲得土地的行為。 因此,我們從征收權被行使的三個階段:申請、審批、執行來分析土地征收權,這樣就可以涵蓋征收權的所有內容了,即土地征收申請權,土地征收審批權以及土地征收執行權,特此說明的是關于申請權與審批權屬于土地征收權目前在學術界幾乎是沒有異議的,本文將執行權納入土地征收權之中是考慮到我國強制拆遷、暴力拆遷以及其他在征地后期執行過程中出現諸多困境的現實需要。

二、土地征收權配置缺陷及后果

(一)申請權配置缺陷及其后果

1.實際申請人范圍過寬,導致征地程序啟動具有隨意性

根據有關土地征收管理辦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可以發現土地征收申請權的主體從1953年的國有組織到1998年的任何組織和個人,直至1998年之后名義上的征地申請人只能是政府,看似申請人范圍的總體趨勢是在縮小,但是這種縮小只是名義上的主體縮小,在實際上主體的范圍十分寬泛且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即只要取得政府的支持,實際用地人即可輕松地在“幕后”間接啟動征地程序。這類規定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弊端不會十分明顯,但是不適合市場經濟體制。因為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任何組織都是利益共同體,其所占有的生產資料屬于公有,建設單位不能通過占有土地獲得增值利益,授予幾乎所有建設組織征收申請權,即使有缺陷,但是不會太嚴重,不會對占有土地的人造成很大的損害。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推進,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加之土地固有的商品屬性日益顯露,各種組織和個人的利益日益獨立,相互之間的利益沖突日益加劇,就可能出現為了個人和組織的私利而損害土地財產權人的現象,導致征地程序的隨意啟動,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和土地資源的濫用。

2.間接申請方式不當,引發土地財政愈演愈烈

在直接申請的情形之下,申請人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與被申請人發生關系,并且與審批機關接觸,審批機關可以更清晰的、準確的審核土地申請的公益必要性,反觀間接申請,一方面因為政府本身的為公共服務的職能屬性導致其有濃厚公益色彩,當政府以自己的名義來替其他主體申請之時,很容易給審批機關以及廣大群眾一個以申請人身份界定公共利益的誤導,最終致使公共目的條款失效;另一方面政府在間接申請中充當經紀人角色,在缺乏有效監督之下很容易滋生土地征收權腐敗現象,或是政府為了政績而與開發商沆瀣一氣,只重經濟發展而忽視百姓民生。更有甚者,低價征地高價賣出,以公益為名行土地財政之實,而政府從征地中獲取巨額利益也是造成公共利益被泛化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審批權配置缺陷及后果

1.審批主體不適當,導致被征收人救濟困境

目前我國土地征收審批主體只要是省級政府和國務院,這種權限集中上收主要是基于耕地保護的需要及對地方政府的不信任,國家這樣做的本意是上收權力,加強審批權威性和公正性,但是我國幅員遼闊,行政體系建設十分龐雜,在實踐中,在具體的土地征收中,征收審批機關只是根據書面材料進行審查,由于信息的缺乏和不對稱,并不能起到真正的審查作用,只能流于形式。層層上報的結果就是中央審核的審批資料與地方的實情可能并不相符。而且這種審批的強制程度遠遠高于地方,基于我國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終局制度,被征收人并沒有有效地救濟途徑。

2.審批程序不當,有礙征地決策公正性

“程序是看得見的正義”,沒有程序的正義就難以實現實體的正義,當前我國審批程序不公開,缺乏公眾參與機制,被征收人并不能夠參與到土地是否被征收的決定中去。根據目前的規定,在土地被征收時,被征收人只能有限度地參與決定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或者是對于有關規劃提出自己意見,但是毋庸諱言,這些有限度的意見參與并不能發揮多大的實質性作用。加之征收審批機關在進行審批時僅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征收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需要進行實質性審查,這種審批程序存在著一個很大的風險,即當征收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虛假材料時,征收審批機關極有可能作出錯誤決定,而且這種審批程序也為征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以及征地補償問題留下很大隱患。

(三)執行權配置的缺陷及后果

1.強制征收權主體不當,危及法治公正

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司法強拆取代行政強拆后,很多人認為這是強拆制度的一大進步,但筆者認為有待商榷。首先,行政強調的是執行性,強制拆遷本來就是屬于社會行政管理層面,由經驗豐富的行政機關來處理更能夠提高效率、充分利用行政資源。其次,司法在強制拆遷中扮演的角色應該是監督者而非執行者,讓居中裁判地位的法院來執行強制搬遷,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行政機關對于近年來強制拆遷矛盾尖銳的責任規避,但是這種規避不僅加重了法院的業務壓力,而且折損了司法在拆遷中的監督價值。最后法院作為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一旦卷入這些矛盾和沖突中,其公信力和權威性將受到嚴重損害,甚至危及到法治建設。

2.執行權行使程序不當,促使征地矛盾尖銳

首先,我國在土地征收決定和補償方案審批之后的有關公告規定不完善,主要表現在沒有將公告的有關事項諸如公告對象、地點、違背告知義務后果等予以明確,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告知義務人不履行告知義務,侵犯被征收人知情權的情況。其次在強制拆遷方面,盡管《土地管理法》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都規定了違法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但是其具體界限或操作程序規定的并不具體,致使實際操作中無法做出準確的考量。

三、土地征收權配置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公益必然高于個人的法律價值取向

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一定的土地所有權形式,體現了一定土地所有制的內容,在這種“二元”土地所有制結構之下,對于個人來說,土地是間接財產,國家和集體是不動產的權利主體,不存在個人所有,只存在個人占有,人們的行為模式、心態都受到這一土地所有制度的制約,人不是單個的個人,而是集體、國家中的個人?;诖朔N社會經濟條件,個人對國家集體的依附性很高,缺乏應有的獨立性,這也就導致了無論何種情況之下,公益必然高于個人的義務本位傳統法律特征殘留明顯,出現對國家公權力的過分強調以及對私權保護的忽視,對私有財產保護的文化傳統和法律措施的缺乏,在土地征收權配置方面,就體現為具體制度設計上傾向于多征地,對公益不加嚴格區分,對公權力限制不足,對被征收者在征收中的權利賦予不夠,救濟途徑不暢。

(二)側重于法律價值合理性的傳統法律思想

自古以來,中國就是“重實體,輕程序?!奔醋⒅胤傻膬r值合理性而忽略法律的工具合理性,這種傳統的法律思想也左右了土地立法的法律取向,使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更多傾向于保障公益的多征地,傾向于實體權利義務的規定,但是忽略了程序保障的實體利益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實踐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并沒有得到程序性的保障。至于審批公告也是在征地被批準之后,此時被征地一方只有搬遷的義務,而沒有保護自己土地不被征收的權利。 剩下的,只有對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一些討價還價的機會而已,而這些討價還價的機會并不能為被征收人帶來多大的實際利益,因為被征收權利人已經在審批前程序中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喪失了談判主動權。

(三)以中央集權為基點生長出來的行政體系

一個社會的行政體系是了解其行政法律關系的入口,我國行政體系的建設是基于我國的國情以及傳統行政系統文化的影響,其有利于國家對于中央與地方的協調和控制,但是這種以中央集權為基點生長出來的行政權難免過于強勢,忽視對于公民權利的保障,改革開放后雖然大肆“放權”,但對于權力的劃分管理卻深受計劃經濟思維的影響,按照事物的類別和產品的類型來設立管理權及相應的機構。 在社會經濟活動相對簡單、部門利益尚未形成時,這種做法的缺陷并不明顯,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部門利益被強化之后,其弊端不斷暴露。首先是職責不清,各個機關職能混淆;其次就是審批權、執法權結合,導致執法目的扭曲。 而放權后導致行政機關膨脹,行政部門及工作人員數量大增,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部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素質低下,粗暴執法,那么土地征收權實際執行之中被濫用、土地征收矛盾升級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四)政策司法化下的權力監督

篇10

關鍵詞:加強,完善,民族法實施,監督機制

 

一、民族法的監督

(一) 監督的含義及構成

民族法監督,指的是各級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全體公民對民族法實施活動進行見車和督促的總稱。。民族法監督是民族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其目的是保證民族法律法規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正確、有效的適用和遵守。隨著各民族權利意識的增強,民族法監督的重要性已被人們普遍的接受,人民越來越認識到,民族法監督是民族法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他與民族立法、民族法適用、民族法制共同構筑民主法治的框架。在現代社會中如果不能建立完善的民族法監督是國家法制統一的重要舉措和維護民族法權威的重要保障。

民族法制監督,與一般法律監督意義,由監督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等基本要素構成。只是,由于民族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民族法監督的各個要素有其自身的特點。一是民族法監督的主題,即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各民族群眾,因其法律地位與職權的差異故監督的效率不同,盡管監督的目標保障民族法的正確而有效的實施是一致的。而是民族法監督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處理民族關系的活動,這些活動紀實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也是其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既不能放棄也不能濫用或玩忽職守,因而必須對其加以監督,以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民族法辦事。

(二) 民族法實施的監督機制

民族法實施的監督機制,指的是監察督促民族法適用和遵守主體,是否切實貫徹民族法律法規的監察保障制度和體系。它是保證民族法確實貫徹實施的強化措施。要是憲法有關民族問題的條款和民族法律法規,在全國范圍內正確、及時、有效地實施,必須建立和完善民族法實施的監督機制。而要形成一個強有力的民族法實施監督機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即:健全較為完備的民族法律法規和完善配套協調的民族法實施的監督體系,一個科學的。便于運行的、完備的民族法律法規體系是民族法實施的重要基礎,是民族執法和守法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基礎條件,是民族司法中“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必要條件。我國民族法實施監督機制的現狀

民族立法監督機制的完善,虛假了民族法制監督機制的形成。。然而,民族立法監督機制的完善知識說嗎國家法律的統一性和民族法律的權威性普遍得到各級國家立法機關的高度重視,民族法最終貫徹落實的情況如何,還須形成良好的民族法實施監督機制。應在強化民族立法監督機制作用的同時,不斷完善我國的民族法實施監督機制。政府的一切權利是人們賦予的,只有人們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會懈怠。只有加強人們群眾的監督,關鍵是要拓寬各種有效監督渠道,利用各種媒體,將人大行使監督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向社會公開,讓廣大群眾監督,總而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共同推進我國依法行政工作健康發展。

(一) 我國民族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表現

1.認識上存在的問題影響民族法實施

(1)重立法輕實施。我國民族法制建設與整個國家法制建設一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現象在有些地方和部門還相當普遍。

(2)改革開放、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涉及到社會秩序的重構和利益格局的重新劃分調整,必然會產生新的社會關系,這就更需要民族法律對民族關系的引導、規范和保障。

(3)片面強調不同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共同性而忽視其特殊性,在法律實施中,為從不同民族地區的歷史文化、風俗習慣、經濟發展狀態等時機處罰,錯位的認為,立法以體現不同的差別精神,法律實施無限特別對待。

2.民族立法中存在的問題對民族法實施的影響

(1)民族立法重實體內容而輕程序規定。我國現行的各類名族法,不可能在獨立制定實體法后,單獨上制定實體法后,單獨制定程序法,只能在一部法律或有關法律規定中既規定實體內容也包含程序方面的內容,使民族實體法的實施有具體的規則和規程,這是民族法律規范得以實現的保障。因此民族立法在內容和機構上應將程序性的規定放在突出的位置。

(2)民主立法滯后影響民族法的實施。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及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主立法中僅以民族區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規而言,就是嚴重滯后。自治條例作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的實施與監督機制的完善與否有著極大的關系,為此應當建立和完善自治區自治條例實施的監督機制問題。

3.民族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影響民族法實施的效果

(1)部分行政執法和司法人員民族法律知識欠缺,民主法治觀念不強,缺乏代表國家認真執行民族風的正確態度和責任心,不嚴格履行執法責任。

(2)少數行政執法和司法人員缺乏職業道德,不擇手段地謀取個人私利。對保護少數群眾和民族地區的合法權益,不依法履行職責。將本應履行的法定職責變相收取服務費,生殖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要么借工作和執法之便,吃拿卡要。

(3)有的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特權思想嚴重,執法中濫用那個職權,甚至為了私利超越職權。如在執行民族法律法規中,任意減免或加重處罰,違背法律法規擅自亂批土地、審批森林采伐、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嚴重的違法行為擅自減輕處罰,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違法行為的發生和蔓延。

(二)針對上述提及的民族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的對策及建議:

1.增強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尤其各級領導干部的民主法制觀念和接受監督的觀念,樹立民族法律的權威。。從民族法律法規實施不力走向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健全民族法實施監督系統。在對法律實施的監督方面,我國的監督系統比較齊全。目前我國監督體制中有黨內監督、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審判監督、檢查監督等?,F突出的問題是,對法律實施的監督機制呈現多元化狀態、層次多、配合少,未形成整體合力,缺少一個具有核心樞紐地位的監督機構和網狀式的監督系統,對法律實施的監督處于癱瘓狀態。

3.確立明確的監督標準和準則。我國民族法律法規中存在著操作性不強,責任不明確的弱點。反映在民族法監督中,導致缺乏明確的監督的標準和準則。只有通過民主立法確定監督標準和準則,民族法實施才可能更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