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調控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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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房地產;稅收;市場供求
1房地產稅收效應分析
房地產稅收是調節房地產經濟運行的有力經濟手段,在對房地產市場資源配置、社會財富分配、市場結構調節等諸多方面有非常重要的影響。
1.1房地產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
(1)可以通過對空地、閑置土地征收重稅,抑制土地的過度投資開發,促進土地的有效利用。
(2)可以通過對不同產業的土地采用差別稅收政策、對不同地段采取分檔稅率,有效調節用地結構,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3)房地產稅收中屬于財產稅的部分,它的很重要的功能就是通過稅收杠桿,公平分配財富。
(4)在市場投機現象嚴重時,通過提高增值稅的契稅的手段,在市場低迷時,通過稅收減免、品種調整,實現調節市場活躍程度,平衡市場供求的效果。
1.2房地產稅收的稅負轉嫁性分析
1.2.1稅種屬性
商品課稅容易發生稅收轉嫁,所得課稅不易發生稅收轉嫁,增值稅、營業稅等中間性質的稅種容易發生稅收轉嫁,終端性質的所得課稅等不易發生稅收轉嫁。
1.2.2商品或生產要素供求彈性
供求彈性與稅收歸宿有著密切關系。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需求曲線的彈性越大,需求者支付的稅收比例越小,供給者支付的稅收比例越大;相反,供給曲線的彈性越大,轉嫁給需求者的稅收比例越大。在完全無彈性供給曲線的極端情況下,全部稅負都由供給者承擔;相反,在完全彈性供給曲線的情況下,全部稅負都轉嫁給需求者。
2房地產稅收對市場供求及價格的影響
2.1稅收對房地產市場供應及需求調節的作用機理
2.1.1需求不變時,房地產稅收對供給的影響
我國目前采取的稅收政策中有三項是直接作用于供給者的:對賣房者征收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征收土地增值稅。從理論上講,它的效應是政府對賣方增加稅負,直接提高了供給者的成本,在其他條件不變時,供給方為取得同以前相同的利潤,會將稅收成本包含在出售價格中,轉嫁給消費者,這樣導致供給曲線左移,新的市場均衡價格E2比原來的均衡價格E1提高,同時Q2〈Q1
從理論上看,目前針對供給方的房地產稅收在抑制房價上作用是不明顯的,且不能有效改變住房供不應求的結構。
2.1.2供給不變時,房地產稅收對需求的影響
從理論上講,相對于對供給方征稅,房地產稅制中對需求方征稅是有一定優勢的。我們知道對供給方的征稅容易向前轉嫁給消費者,特別是需求彈性小于供給彈性時。而對需求方的征稅不能直接包含在房屋價格中,不會直接造成房價上漲。如圖2所示,由于對房地產需求方的稅收屬于從價稅,因而征稅后需求曲線斜率發生變化,左移至D'''',在新均衡點E2下,價格由P1下降到P2,數量由Q1下降到Q2。
2.2稅收對房地產價格形成的作用機理
2.2.1不考慮稅收轉嫁條件下,房地產課稅對房地產價格的影響
在房地產開發環節,房地產開發商是稅收的主要承擔者。如果不發生稅收轉嫁,征稅加大了開發商的生產成本,使其減少利潤,從長期來講,必然導致房地產的供給減少,在需求不變的條件下,住房價格將呈上漲趨勢。至于在流通環節針對消費者征收的契稅,會通過加重購買成本,而使消費需求減小,從而產生降低房價的影響,不過這種影響由于契稅稅率較低而不是十分明顯。
2.2.2考慮稅收轉嫁條件下,房地產課稅對房地產價格的影響
在發生稅收轉嫁情況下,土地批租、房地產開發環節所征收的稅收,其名義負稅人為房地產開發商,但短期內,房地產需求是缺乏彈性的,經濟利益作用下房地產開發商可以通過提高房價的形式將所負稅收向前轉嫁給住房消費者,于是現實的房價會因這種稅收轉嫁而提高。從長期來看,需求彈性增強,對住房的需求可能會因房價的上升而減小,在供給不變下,供求力量的變化會導致房價下降。房價這種上漲或者下降的程度和持續時間長短,取決于需求的調整強度和時間長短。
3不同稅種在房地產不同環節的作用分析
3.1作用于保有環節的財產稅、資源稅
房地產保有環節中的財產稅和資源稅是以納稅人擁有的土地、房產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收。它們都屬于直接稅,一般不易發生稅收轉嫁,這樣對房地產保有環節征稅產生的直接影響便是增加了房地產的持有成本。從消費終端抑制,對那些相對于資源多用多占有住房的房產業主,以及房產投資人施以高額稅負的政策,既可以有效控制“無用多占”的過度住房需求,從而會降低房地產的需求,促使房價下降。強化房地產保有環節課稅將會刺激土地、房屋的經濟供給和頻繁的交易活動發生,有利于房地產要素的優化配置。標準的房地產保有環節稅是按市場價值(評估價值)進行課稅的。
3.2作用于出讓、交易、收益環節的流轉稅
一方面房地產稅收在流轉環節的調控,有易于操作的突出優點。但另一方面,房地產投機資金的獲利空間要么被稅收成本擠壓,要么被持有成本消耗,其中持有成本主要來自利息支出。在流轉環節征稅,屬于間接稅,沒有一種流轉稅是不能轉嫁的。流轉環節稅負增加后,售房者的交易成本非常容易轉嫁,稅負轉嫁終將流向消費者。在流轉環節的稅收調控政策只是增加了買房者的成本(主要是消費性需求者),對賣房者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由于投機資金稅負的成本可以轉嫁,如果投機者見到持有環節稅負沒有變化,從長遠來看,稅收成本則沒有太大變化。投機者是否占有房屋則主要取決于信貸支出與房價漲跌博弈的結果,如果房價存在上漲的必然性,就可以持有房產以繼續獲得既得收益。
3.3作用于轉讓環節和保有環節的所得稅
(1)所得稅作為最典型的直接稅,一般不會發生轉嫁,它在維持經濟繁榮、抑制資本的過度集中以及組織財政收入方面有獨特的優勢。房地產稅收中的所得稅部分是地方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于地方稅收規模的壯大。這也是所得稅財政功能的集中體現。
(2)由于所得稅的直接稅性質,對二手房交易收益征收所得稅,直接增加二手房售房者的交易成本,減少其投機收益以抑制房地產市場投機需求,從而降低房地產市場價格(或抑制房地產價格上漲速度)。
(3)在不發生稅收轉嫁的情況下,對于房屋出租租金收益的課征所得稅,會直接降低出租房屋的各期凈收益,從而導致房屋出租量減小,有可能使原來租房者轉向房地產初次流通環節,從而抬升房地產的初次交易價格,
參考文獻
篇2
論文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籌劃風險
一、引言
房地產企業投資額巨大,涉及多種不同的稅種,稅收成本在總投資額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因而房地產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發展、獲利,就必須根據企業本身的特點采取不同有效的方法,在這些方法中,創造成本優勢是通用的基本手法之一,而稅收負擔的輕重是直接影響其成本高低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房地產企業在考慮其生產經營戰略時,必須綜合考慮稅收這一成本因素,作為財務成本很大一塊的稅收支出,如何通過稅收籌劃予以控制,對公司來說就變得相當關鍵。
二、稅收籌劃的基本理論及依據
稅收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其理論依據為:1.稅收調控理論與稅收籌劃稅收調控理論認為政府利用稅收調節經濟實質上是通過稅收利益差別來引導納稅主體行為使之產生正向影響,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正是這種稅收調控使得稅收產生利益差別,從而使得稅收籌劃成為減輕稅收負擔最有效的途徑。稅收調控納稅主體行為是通過彈性稅負來誘導納稅主體行為的,因此在稅收負擔有差異或有彈性的領域,稅收籌劃是可行的。2.稅收價格理論和稅收籌劃。現代財政理論認為稅收的本質是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價格。因為公共產品的提供需要支付費用,政府就需要通過向社會成員征稅來補償。由于公共物品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納稅人即使想拒絕該商品是不可能的,所以納稅人總是試圖以盡可能低的價格來購買該商品。所以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活動就自然產生了。3.企業契約理論與稅收籌劃??扑沟钠髽I契約理論認為:“企業實質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企業與政府間的稅收契約就屬于其中之一。”企業逐利性和契約的可策劃性下,作為契約關系人一方的企業就有動力和機會進行一些安排,以實現企業的價值或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標。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部分方法
房地產業所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稅、房產稅、所得稅、營業稅等,房地產業的稅收籌劃,一方面需要借助其所涉及稅種的一般稅收籌劃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房地產業自身的特點進行具有自身特色的稅收籌劃。在現行政策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如何能夠實現良好業績,獲得企業的利潤?除了進行合理的價格策略外,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下面簡要介紹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幾種方法:
1.利用公司的組織形式進行稅收籌劃,設立銷售公司。目前我國的土地增值稅采用的是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而且對于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因此,納稅人在銷售不動產或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可以適當考慮增加銷售環節,將高增值額分解成低增值額,從而降低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稅的適用稅率。增值額如果被分散的次數很多,就可以享受到起征點帶來的稅收優惠。因此,在實踐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將企業的銷售部單獨設立具有法人地位的銷售公司。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合理的定價將房地產項目轉讓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進行第三方銷售,從而能夠人為地調節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銷售公司的增值率,通過籌劃使得企業承受較低的土地增值稅。2.利用公共配套設施投入扣除《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可以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加計20%扣除。在市場接受的范圍內適當的加大公共配套設施的投入,用以改善環境,增加賣點,提高產品的競爭力。同時也能夠提高銷售價格。比如:可以在小區內有限的空間內增設體育設施,可以讓人們足不出戶就可以享受到鍛煉的樂趣;也可以設立會所和在頂層設立游泳池等。這樣既可以娛樂,又能夠休閑,相應的隱私也能夠受到保護。這些項目均可以列入到開發成本里進行加計扣除。
四、充分關注稅收的籌劃風險
風險管理是經濟主體通過對風險的確認和評估,采用合理的經濟手段及技術手段對風險加以控制,規避或減少風險損失的一種管理活動。稅收籌劃風險是指房地產企業涉稅行為因為沒有正確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使得房地產企業沒有準確和及時的繳納稅款,從而引發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調整、處罰等等,最后導致房地產企業經濟利益的損失。稅收籌劃面臨諸多的不確定性和不斷變化的規則約束,因此其風險更難于掌握,所以,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企業可以通過采取以下措施加強風險管理:1.正確區分違法與合法的界限,樹立正確的籌劃觀。2.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由于企業經營環境的多變形、復雜性及不確定事件的發生,稅法常隨經濟情況的變化或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斷修正和完善。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充分收集和整理與企業經營相關的稅收政策及其變動情況,在實施納稅籌劃時,充分考慮籌劃方案的風險,然后作出正確決策。3.聘請稅收籌劃專家,提高稅收籌劃的權威性,可靠性,科學性。稅收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和系統工程,是一門綜合性學科,涉及法律、稅收、會計、財務、金融、企業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識,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能性,需要專業技能高的籌劃人員來操作。4.力求整體效益最大化?;I劃時,不能僅僅緊盯住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方案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優化選擇的結果。優化選擇的標準不是稅收負擔最小,而是在稅收負擔相對較小的情況下,企業整體利益最大。
參考文獻
1 李大明,論稅收籌劃的稅收理論依據,財政研究,2003年第5期.
篇3
[論文摘要]:商品稅的稅收職能涉及了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其中,財政收入職能應當是目前主要的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都應當加以限定。最適商品課稅理論和商品稅的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研究在理論上為這種稅收職能的限定提供了依據。而在實踐中貫徹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也有利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合理限定。
依據稅收學的理論,稅收的職能可以分為三類,即:財政收入職能、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商品稅作為一個重要的稅種,其稅收職能涉及到上述三個領域,但在不同的稅收職能間有所側重。包括我國在內的眾多的發展中國家,商品稅是形成財政收入最多的一個稅種,同時由于商品稅自身的性質,在發揮其他兩類稅收職能的時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損失。因此,在我國商品稅的稅收職能中財政收入職能是應當被強調的,而其他兩類職能應當受到較強的限制。如果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作用,會使得商品稅應當被限制的職能沒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單純從經典的稅收中性理念出發,將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與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看成在任何條件下都是有損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頗的。
在此,筆者力圖通過對商品稅的理論與實踐的分析,對商品稅稅收職能的發揮作出一個合理的限定,這個限定考慮的是對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的限定。這個限定與經典的稅收理論的限定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同時又與實踐中存在的某些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觀念不同。
一、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定位
在商品稅稅收職能定位的問題上,與之密切相關的理論分析包括兩類,一類是最適商品課稅理論,另一類是關于商品稅的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研究,這兩類理論分析分別是最適課稅理論和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理論在商品稅領域的具體化,二者之間是有聯系的。筆者以為,前者與商品稅社會政策職能的限定密切相關,而后者與商品稅經濟調控職能的限定密切相關。按照這兩類理論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都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僅在有限的領域內發揮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在社會政策領域,雖然通過稅收實現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稅,但是商品稅通過消費領域對收入的調節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第二,在經濟調控領域,商品稅依然被作為促進經濟發展、解決經濟領域中某些問題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調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稅稅收職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發揮財政收入職能的同時,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應當被限制在一個比較小的范圍內,而這個范圍應當是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可以發揮其獨到作用的范圍。
二、最適商品課稅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一)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主要研究內容
最適商品課稅理論,是最優稅理論在商品稅領域的運用,是從微觀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稅與價格之間的關系、商品稅稅收負擔歸宿問題后針對商品稅的效率與公平問題提出的商品稅稅制設計方面的指導思想。
英國經濟學家拉姆斯首先對最適商品課稅理論進行了討論,這一問題的核心是如何在稅收收入既定的條件下做到對商品和勞務進行課稅造成的超額負擔最小化。所謂的稅收超額負擔理論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總付稅以外,任何其他的稅收都會通過將消費者的資源轉移至政府和通過提高消費品的價格,即課稅商品相對于非課稅商品的價格來影響消費者的福利。前者屬于直接影響,因此只產生收入效應,后者屬于間接影響,產生收入效應和替代相應。由于替代效應的存在,消費者的福利下降超過了納稅引起的收入減少,從而導致效率損失,被稱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拉姆斯的研究后來被戴爾蒙德和米爾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歸結為比例性命題和逆彈性命題。其中,比例性命題指最適商品稅的稅收體系中稅率的確定應當使各種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彈性命題是指最適商品稅的稅收體系中稅率應當與需求彈性呈反比例關系。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研究對于商品稅制的優化提出了極富意義的思路,提醒我們在征收商品稅時應當注意效率損失問題。但是,其結論難以在實踐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結論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礎之上的,現實情況并非完全與之相符;第二,難以對所有商品的需求彈性準確測定;第三,上述結論的適用同稅收的公平原則存在著明顯的沖突。
(二)最適商品課稅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現實的商品稅稅制設計過程中,從最適商品課稅角度考慮,對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個重要問題:對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課稅和對部分商品課稅何者更為合適,以及統一的稅率和差別稅率何者更為合適的問題。根據傳統稅收理論,在稅收收入一定的情況下,以均等稅率對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課稅比征收選擇性商品稅造成的效率損失更小。這是因為,以較低的均等稅率對所有商品課稅不會影響到商品之間的相對價格,因此,這種稅雖然使消費者可以購買的商品數量有所減少,但一般不會影響消費者在商品之間作出的選擇,也就是說,以均等稅率對商品普遍課稅只會產生收入效應,而不會產生替代效應。而如果是征收選擇性商品稅,必然會改變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在減少消費者收入的同時也會改變消費者對于商品的選擇,從而既產生收入效應,又產生替代效應。因此,在稅收收入一定的情況下,稅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稅優于選擇性商品稅。
對于這一結論還有另外一種證明的方法,即假設對某種商品征收的商品稅稅率為t,此時,如果將稅率降低到t/2,則稅率的降低為一半,而稅收收入的降低則少于一半,稅收超額負擔卻降低了3/4,由此可見,為了籌集等量的稅收收入,對所有商品以相同較低的稅率征收商品稅比征收選擇性商品稅造成的稅收超額負擔小,因而優于選擇性商品稅。
通過以上的分析不難發現,就整體而言商品稅應當被設計成一種普遍征收的稅收,而且是稅率較為統一的稅收,由此,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應當受到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傳統分析并沒有考慮到對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價格彈性是不同的。按照統一的稅率對所有商品課稅,使價格等比例地發生變動,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價格彈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數量的變化并不相同,需求價格彈性大的商品在價格變化后發生的需求量的變化幅度較大,而需求價格彈性小的商品在價格變化后發生的需求量的變化幅度較小,因此,商品稅的扭曲效應依然會出現。基于上述的原因,拉姆斯提出了彈性反比法則,主張對于需求價格彈性高的商品以較低的稅率課征 商品稅,而對于需求價格彈性低的商品以較高的稅率課征商品稅。拉姆斯的彈性反比法則在理論上為人們所廣泛認同,然而在實踐中,彈性反比法則的實施離不開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的數據,但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是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難以準確測度的,而對所有商品(或所有課征商品稅的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進行測度在實踐中更是難以做到。
由此可見,在考慮不同商品需求價格彈性不同的情況下,普遍征收而稅率統一的商品稅依然存在效率的損失,筆者以為可以從另一個方面來這樣理解:這種從整體意義上定義的普遍而稅率統一的商品稅并非絕對不存在效率的損失,因此,商品稅的普遍征收與稅率統一僅具有指導性的意義,并非絕對。實踐中,最適課稅理論的指導意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體現,商品稅被進一步劃分成若干個稅種,如增值稅、關稅、消費稅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稅種,也包括了選擇性征收的稅種,有的稅種適用的稅率較為簡單,而有的則較為復雜。
在征收一般稅所存在的問題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損失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效率與公平的權衡。彈性反比法則的實施也會導致對一些生活必需品課征稅率較高的商品稅,而對某些高檔商品課征稅率較低的商品稅,這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因此,盡管與稅收效率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對于生活必需品還是應當以較低的稅率課稅,甚至于不課稅。這是商品稅發揮社會政策職能的一個體現。
然而,在現實中一些特定的場合,依據彈性反比法則制定商品稅稅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時滿足效率與公平的要求,這種同時滿足并非通常所說的“兼顧”。我國學者岳樹民認為:彈性反比法則雖然在實踐中難以實施,但它卻說明了在一定條件下差別稅率是有效率的,這為差別稅率的設計提供了理論依據。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對較為固定的消費領域和范圍,這些消費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種外在表現,是其消費中的“必需品”,價格在一定幅度內的變化,并不會影響其消費的數量,而低收入者則極少消費。因此,對這些消費品可以根據彈性反比法則的要求設計稅率,即對這些高收入者消費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稅。筆者贊同這種看法,彈性反比法則在上述范圍內指導商品稅課征實踐是有積極意義的,這與“彈性反比法則與公平存在沖突”的基本判斷并不矛盾,因為二者涉及的范圍有著顯著的不同,前者是從一般意義上說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領域。依據彈性反比法則對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較高的稅率課稅不但可以實現商品稅的稅收收入職能,而且可以實現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且這種社會政策職能的實現與效率目標之間并不存在沖突。雖然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整體上應當被限定,但在這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還是值得肯定的。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發現,最適商品課稅領域的研究經歷了一個單純從效率角度出發加以研究到效率與公平權衡的過程。由此可見,稅收理論的研究應當是將現實的目標加以權衡,而不是從單純的理念出發。同時,稅收學領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經濟學領域的一些理念的,而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礎之上,這些假定在設定的時候往往是為了抽象出所研究問題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與現實的情況相符,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這種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將基于嚴格假定得出的結論在任何場合都奉為圭臬則往往會與現實發生沖突,即使是單純從效率的角度出發進行考慮也是如此。因此,對商品稅稅收職能加以限定不應當將相關的理論,特別是最適商品課稅理論的一般研究過分地理念化。盡管效率與公平之間的替代關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場合確實可以在促進公平的同時實現效率。
三、稅收中性、稅收調控的理論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一)稅收中性、稅收調控理論
稅收中性,指“國家在課稅時,除了納稅人負擔稅收外,不能因課稅而扭曲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有效配置。即從保證經濟增長與發展的角度考慮稅收與經濟效率之間的相互關系,做到既要課稅,同時又要使社會資源得到有效利用?!?/p>
稅收調控“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在利用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過程中,通過征稅與不征稅及多征稅與少征稅等方式來改變社會成員的物質利益,以鼓勵或限制、維持其所從事的社會經濟活動,使之按預定方向與規模發生變化的行為。”
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之間的關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論上有各自的作用領域,分別是市場有效和市場失效的領域;另一方面,將二者付諸實踐,相互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沖突而需要加以權衡,因為現實當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論上那樣容易區分。
(二)稅收中性、稅收調控與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
商品稅屬于間接稅,與屬于直接稅的所得稅相比較,所得稅更符合稅收中性的思想,因為從理論上講,所得稅改變的是私人的預算線,而不是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因此,主要產生收入效應而基本不產生替代效應,而有差別的商品稅則有可能產生較強的替代效應,造成效率損失,因此,商品稅雖然可以在發揮財政收入職能的同時在二定程度上發揮經濟調控職能,但這種職能的發揮也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稅收中性的要求。
對于商品稅而言,符合稅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稅收稅率應當盡量統一。這里所說的稅率盡量統一是相對的,包括稅率的檔次不應當過多和最高稅率與最低稅率之間的差距不應當過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稅和進口關稅,其稅基涉及到的商品種類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個國家中生產和消費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這些稅種的稅率檔次過多,或者差距過大,容易對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產生較大的干擾,嚴重影響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和消費者從消費中獲取的福利。第二,選擇性征收的稅收稅基應當較窄,且稅率一般不應過高。選擇性征收的稅收,如消費稅等,屬于非中性稅收,雖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稅基過寬、稅率過高則同樣會對商品之間的比價關系產生較大的干擾,嚴重影響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而其對于消費的調控也會矯枉過正,影響消費者的福利。第三,嚴格控制稅收減免和優惠。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必然會影響基本稅制中出于稅收中性的考慮所做的安排,造成過多的超額負擔。
在通過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促進經濟發展方面,主要的稅收工具應當是企業所得稅而非商品稅,但是商品稅領域內還是存在著一些相關的措施。在一些經濟領域中,商品稅的經濟調控職能確實可以較好地解決某些經濟領域中的問題。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退稅可以較好地遏制那些只顧個體經濟利益、不顧環境影響的經濟行為,從而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
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政策目標的實現,應當注意的是,商品稅的實施同企業所得稅相比,原則性更強而靈活性較小,因此,不應過分頻繁 地通過商品稅的變動來進行相關的調控,但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時間表進行的分階段的稅率調整。同時,商品稅內部不同的稅種其變動的頻度在原則上也不應當相同,如增值稅一類的稅收大幅度改變的情況很少發生,而進口關稅中有些稅收本身就是以年度為單位執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調控手段都可以達到調控目標的情況下,應當盡可能地通過那些靈活性強的稅收來進行調節。
對于商品稅稅收職能的限定既要堅持稅收中性的指導思想,又要重視稅收調控的作用,在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二者之間應當更加強調稅收中性。其內涵是:在通過商品稅取得稅收收入的時候要盡量避免因為對價格形成機制造成不必要的影響而扭曲市場對于資源的配置,造成稅收的超額負擔。同時,對于市場失靈的部分和某些社會目標,要通過不同調控手段作用的比較,包括稅收調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稅種的稅收調控的比較,確定是否以商品稅中的某一個或某些稅種來進行調控,對于應當運用這些種類的稅進行稅收調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機制可能對商品稅體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響,對下列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為這些措施的采用對商品稅作用的其他部分產生不利的影響。(2)是否會因為商品稅體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調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實際效果被顯著抵消。
四、稅收職能限定的實踐
除了理論上的分析之外,在實踐過程中,通過一些實踐性原則,主要是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的貫徹使得商品稅財政收入以外的職能的發揮被限制在一個更加合理的范圍之內。
(一)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
這里所說的階段性是指在運用商品稅發揮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的過程中,不應將其視為簡單的從一種狀態到另一種狀態的變動,而應當將其視為一個動態的過程。一個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通過商品稅制度上的設計與變更來實現某些政策目標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較強的階段性,相對于商品稅在實現財政收入方面的長期占有的首要地位,這種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往往要強得多。
遵守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要注重每一個時間跨度較短階段的實際情況,而這樣做的目的恰恰是為了實現長期的穩定發展。在生產領域不能通過相關的稅收政策謀求較短時間內不切實際的生產結構升級和出口產品的結構升級,這樣做即使在較短的時間內可以維持,但一段時間之后必然會致使經濟發展陷入困境。在消費領域,應當根據具體的消費水平來進行調節,如果消費水平提高后營業稅和消費稅的征收沒有適應這種變化,則可能阻礙消費的增長,而消費增長受到制約則可以反過來制約生產的發展。同時,在資源和環境約束日益明顯的情況下,貫徹政策目標的階段性原則應當做到果斷放棄那些不利于長遠發展的而只能獲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過階段性原則的貫徹,使得商品稅在實現社會政策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方面的具體措施及時調整,避免不切實際的稅收政策或稅收政策落后于經濟領域中的現狀所造成的損失。
(二)稅收職能的分工原則
在商品稅中,由于各個稅種的稅收在微觀層面上都是通過價格機制發揮作用的,因此,對于同一種商品的調節可能在從生產到消費的不同環節上都可以實現,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環節通過不同稅種進行調節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進行這種調節作用時要考慮到是否會產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響,即在商品稅內部,要通過作用機制的比較分析來確定何種稅收適合于實現何種稅收職能,以及是否需要通過不同的稅種實現相同的稅收職能,并以此為基礎實現不同稅種之間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通過商品稅中不同稅種稅收職能的分工,可以有效地克制過分強調稅收杠桿的傾向,使商品稅體系在結構上更為簡化,使其對經濟效率的影響更小,同時,也能夠使保留下來的商品稅稅收制度更具效率,將商品稅在形成稅收收入方面之外的其他職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篇4
【關鍵詞】環境稅;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0-126-01
中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于今年6月10日,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環境保護稅是按照“清費正稅”的原則,將現行排污收費改為環境稅。“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不僅完善了稅收制度,而且征收環境稅使得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
一、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環境稅費政策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環境費,主要包括排污收費、補償收費和保證金。二是與環境相關的稅收,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包括消費稅、資源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等。我國尚沒有獨立的環境稅制度,環境稅費政策散見于不同稅種中,對環境保護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這些稅費政策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不大。
(一)沒有獨立的環境稅制度,相關稅種缺位
我國目前沒有開征獨立的環境稅,僅對資源、城建、消費等征收,然而這些稅種并非針對環境保護而設立的,而是為了實現調控消費或資源利用,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我國主要的污染物排放實際上是由排污收費制度調節,而排污費存在的問題使得環境稅對大氣污染和水污染難以發揮作用。在應對溫室氣體的問題是上,對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碳稅也是缺位的。
(二)排污收費制度不完善
在我國,排污收費制度是比較典型的環境保護手段,但其存在缺陷:強制性不足,執法權限有限,排污費的實際征收也會受到地方干涉。我國的排污收費標準偏低,污染者的違法成本低或守法成本高,從而難以為降低污染排放提供有效的激勵,不利于改善環境質量。我國排污收費面也相對狹窄,對危險廢物、噪聲污染、生活垃圾沒有作出相關的規定。此外,排污費收入主要歸地方財政,削弱了中央對環境污染的調控能力。
(三)環境保護稅是大勢所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環保水平的提升,開征環境稅的條件已逐漸成熟。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的費改稅原則是確定的,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基本一致,《環境保護稅法》的出臺已勢在必行。這意味著一個旨在保護生態環境的特殊目的稅種將成為我國稅收體系中一個獨立的組成部分,也是環境保護稅理論的一個重要實踐。
二、構建我國環境稅法律制度的建議
雖然環境經濟手段日益受到重視,國家和地方出臺或試點各種環境經濟政策,如生態補償、排污交易、綠色金融等,但是總體上仍未形成完整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環境經濟政策手段的優勢在我國環境保護工作中尚未充分發揮。構建完善的環境稅法律制度不僅是環境保護的要求,也是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要使得制度發揮預期的作用,除了要設計好稅收制度外,還要協調好與現存稅制間的關系。
(一)設立獨立型環境稅
獨立型環境稅是以減少污染或保護環境為基本目的所設立的、相對于其他現有的稅種并行而獨立運行的稅種。這樣可以充分發揮環境稅的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激勵、損失補償、籌集資金和資源配置的作用。我國的獨立型環境稅應包括污染排放、污染產品、生態保護和二氧化碳四個稅目。污染排放稅主要是將目前排污收費改稅,對生活垃圾、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等征收排放稅;污染產品稅的征收對象主要包括能源燃料、特種產品污染和污染工藝產品等;生態保護稅包括自然保護區使用、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和濕地占用稅;二氧化碳稅即碳排放稅。
(二)加強多部門間的協調
環境稅作為一個稅種,理當由稅務部門征收,但是由于我國缺乏對環境稅征收的經驗,并且環境稅的征收主要依據污染物的排放數量,對污染物數量的測量需要大量專業的人員和設備,因此我國環境稅的征收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尤其是環保部門。在環保部門的配合下,根據測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稅務部門憑借國家的強制力進行環境稅的征收。加強部門間的協調,不但提高了征收的效率而且也節約了征收成本。
(三)保障環境稅征收管理
環境問題可能是區域性問題,也可能是全國性問題,因此有必要從中央與地方兩個層次上進行設計。中央應制定各地環境的評價規則,以及對不同環境狀況分別設置差別稅率,處理國內跨區域環境問題。同時應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征稅自,但必須嚴格管理,明確限定范圍。我國開征環境稅主要通過費改稅的形式進行,排污費收取后主要用于地方治理環境污染,開征環境稅后,要處理好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的問題。一方面要考慮中央對全國環境保護的財力需求,同時也要考慮地方財政的資金需求和治理環境的主動性。鑒于發達國家的經驗,環境稅用于專門的環境基金,實現??顚S茫瑢⒍愂諏iT用來治理環境污染,建設環境保護設施,以充分發揮環境稅的作用。
環境稅作為應對環境問題的一種經濟手段。開征環境稅,實現外部成本內部化、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對環境稅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環境稅可以約束污染行為,增加政府財政收入,提供穩定的治污資金來源。我國應加強環境稅收制度建設,運用稅收手段來保護我國的環境,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和諧共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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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紅.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完善我國環境稅研究[D].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
篇5
論文摘要:由于缺乏稅式支出理念,傳統的粗放型稅收優惠管理模式制度漏洞大、管理效率低.導致了大量稅收優惠的無效投入。稅式支出是一種科學的稅收管理理念和方法,有必要將其列入國家預算并賦予其同直接預算支出一樣的評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創新的方式實現稅收優惠管理的科學化和規范化。
現代所得稅大致由兩個因素構成,第一個因素包括了征收一項常規所得稅所必需的結構性條款。即基準稅制。第二個因素則包括每種所得稅中所規定的特殊優惠。這些條款通常被稱作稅收激勵或稅收補貼,是為特定行業、活動或階層所設計的偏離常規稅制結構的條款。它們形式多樣,例如某些收入不予計列、稅前扣除、延期納稅、稅收抵免或者優惠稅率。無論何種形式,這些對常規稅收結構的偏離都體現了政府通過稅收制度而非其他形式對特定組織或活動的支出。這種支出.因為與稅制聯系密切而又不同于一般財政支出,被稱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
稅式支出理論由于其理財的科學性,自提出后被廣泛運用于西方各國財稅實踐。目前,稅式支出預算被絕大多數預算專家視為管理政府預算規模與范圍的有效工具。我國的稅式支出研究起步于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后期.目前看來.被國內外學者所廣泛倡導的稅式支出管理制度之所以在我國沒能得到實施,主要是因為科學的稅式支出理念尚未形成氣候,而其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在于傳統的粗放型的稅收管理意識仍然起著主導作用。因此,建立我國稅式支出預算管理制度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確立稅式支出理念。其次才是考慮如何建立稅式支出管理制度問題。本文將圍繞這兩個問題進行進一步的闡述。
一、拋棄粗放的稅收管理模式.樹立科學的稅式支出理念
應該看到的是,從稅收優惠到稅式支出,不只是概念上的簡單變換,而是一種新的管理理念的確立和稅收制度的創新。傳統的財稅理論一直把稅收收入和財政支出作為兩個不同的財稅范疇、財政活動的兩個不同階段加以研究,對兩者的聯系的分析主要體現在總量平衡上。由于缺乏稅式支出理念,政府的稅收優惠安排仍然屬于稅收收入的范疇.而非財政支出的范疇。與之相適應。在稅收優惠政策的管理上也不象政府財政支出那樣受到嚴格的審查和控制,沒有按照管理財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監督。這種粗放型的稅收優惠管理模式主要表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稅收優惠的范圍缺乏統一規范的標準.導致稅收優惠項目范圍過于寬泛,規模過于龐大。我國現行稅收優惠幾乎涉及各個不同的稅種、行業和地區.優惠項目多、內容雜、規模大。從理論上說,稅收優惠制度屬于非基準稅收制度,應處于從屬地位,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稅收優惠的具體規定幾乎滲透到了基準稅制的所有要素。優惠的規模甚至已經超過基準稅制下的稅收收入規模。這不僅損害了稅收制度的完整性,同時也為強化稅收管理制造了障礙。
2.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并無總體規劃和設計.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F行的優惠政策是在94稅制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時期的需要經過長達十年不斷以部門規章和條例的方式進行補充、修改而形成的,政策條文零散、割裂.在政策內涵上沒有總體和長遠規劃,相互問缺乏協調和配合。沒有形成有機整體,導致稅收優惠不同程度存在交叉、重復甚至沖突.制度漏洞很大。
3.缺乏科學規范的稅式支出分析制度,無法形成對稅式支出總量、方向、效益和風險上的控制.導致稅收優惠的大量無效投入。現行的稅收優惠主要以單項管理模式為主.屬臨時性專項分析,沒有納入預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從其管理過程看,無固定的審批、檢查和評估方法.沒有形成統一的、系統的和規范的制度,沒有嚴格的法律制度,基本上處于一種放任自流的狀態,屬粗放型管理。這種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導致稅收優惠效益欠佳。
4.稅收優惠管理主體多,對管理權缺乏必要的責任和約束機制.導致稅收優惠管理混亂。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優惠大戰問題。雖然在名義上稅收優惠的管理權高度集中于中央,但從實踐上看.幾乎各個層級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稅收優惠項目。各地為了地方利益,常開展稅收優惠大戰,稅收優惠政策被濫用。削弱了稅收法律的權威。
5.稅收優惠手段以直接優惠為主,并且對政府讓渡的稅款使用方向缺乏限定條款,導致稅收優惠的政策效應不明顯
。我國常見的稅收優惠手段主要是減免稅、退稅等直接方式.而采用稅收抵免、加速折舊和延期納稅等間接方式很少。直接優惠方式雖然簡單明了。但在激勵效應上明顯低于間接優惠。這必然會帶來效率上的損失。
由此可見.缺乏稅式支出理念的粗放型稅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導致了稅收優惠的無效投入.另一方面稅收管理的混亂給不法納稅人提供了尋租機會,加之監督和處罰機制不健全,在實踐中產生了拿稅收優惠做交易的種種垢病。
稅式支出理念的提出.正是針對傳統優惠政策的粗放特征及其問題而來的。根據稅式支出理論,稅收優惠不再被視為政府在稅收收入方面對納稅人的一種讓渡.而是作為政府財政支出的一種形式.將其列入國家預算并賦予其同直接預算支出一樣的評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創新的方式實現稅收優惠管理的科學化和規范化。因此,從稅收優惠到稅式支出,并不僅僅是概念上的簡單變換,而是一種新的管理理念的確立。這種稅收優惠管理制度的創新,必將使我國稅收優惠政策效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二、建立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制度
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制度。就是將非基準稅制性質的稅收優惠采取類似財政預算支出管理形式,要求任何稅收優惠必須經過國家預算控制程序方可實施。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是稅式支出管理制度的核心內容。圍繞這一核心,還必須對稅式支出如何界定、稅式支出政策手段、稅式支出金額的統計及效果的評估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的總和,即構成了稅式支出管理制度。
建立我國的稅式支出預算控制制度,有幾個方面的問題要解決好:
第一.我國稅式支出預算控制方式的選擇
綜觀世界各國實踐.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種類型。即非制度化的臨時監督與控制、建造統一的稅式支出賬戶以及臨時性與制度化相結合的控制方法。非制度化的臨時監督與控制是政府在實施某項政策過程中,只是在解決某一特殊問題時.才利用稅式支出并對此加以管理,這種監督與控制是臨時的,沒有形成制度;而統一的稅式支出賬戶則相反,它對全部稅式支出項目按年編制成定期報表(通常按年度編報),連同主要的稅式支出成本的估價,附于年度預算報表之后。在加拿大和美國.這些賬目實際上被合并于國家預算分析過程之中。構成整個國家預算分析的一部分;臨時性與制度化相結合的控制方法.則只對那些比較重要的稅收減免項目規定編制定期報表,納入國家預算程序,但并不把那些被認為是稅式支出的項目與基準稅制結構區分開來,亦即并不建立起獨立的稅式支出體系(陳共,2000)。
從各國實踐經驗來看。建造統一的稅式支出賬戶,采取全面預算管理是稅式支出管理的最有效途徑。但結合我國的預算管理水平的實際情況并考慮到我國長期以來并沒有一套系統的稅收優惠管理制度,稅式支出的預算管理還有一系列基礎性的工作有待完成,所以,建立全面的預算管理只能設定為遠期目標。從近期來看。應從對現行稅收優惠條款進行梳理、分析和歸類等基礎工作人手,先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比如某一部門或某一具體稅式支出項目)開始進行稅式支出成本預算分析,編制簡單的稅式支出預算表,然后再逐漸擴大到主要的稅式支出形式,形成正規的、系統的稅式支出預算表,并附在年度預算表之后,報權力機構審批。在此基礎上,通過一個較長時期的摸索,不斷補充完善。實現稅式支出預算與直接預算的有機結合.并從預算法的高度實行對稅收優惠效果及支出規模的控制。(隋政文,2003)這樣一個由易到難,分步推進的策略,應該是比較符合我國現實情況的。
第二.稅式支出的范圍的界定
在稅式支出管理的國際實踐中,基于不同的政府在不同時期宏觀政策目標和宏觀調控任務的定位上的差異。各國對基準稅制的理解也不盡相同。這樣,一項稅收優惠規定究竟是屬于基準稅制還是對基準稅制的偏離,在各國的稅式支出管理中呈現很大差異。我們目前要做的。首先要對現行稅法進行認真梳理和分析,將那些出于優惠目的而制定的可能減少稅收收入的法令條款開列出來,在此基礎上。劃分確定出基準稅制結構,進而確定稅式支出的范圍和內容并以法律文本的形勢固定下來。基準稅制確定以后,我們就可以根據我國現階段的宏觀調控目標并針對現階段稅收優惠管理中出現的不合法、不規范和低效益等問題,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清理。(1)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目標,考
慮預算支出的方向和重點,分析各項稅式支出是否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目標,是否與預算支出相協調,確認其規范性。當前應以國家的產業政策(如農業、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等)、區域發展政策(如西部開發)和社會政策(如社會保障、收入調節)作為判定稅式支出項目規范性的主要準則,據此清理各種不符合政策規范的稅收優惠。(2)根據wto規則和國際稅收規范,分析各項稅式支出是否符合國際慣例。據此清理各種不符合國際稅收規范的稅收優惠政策。(3)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對進入成本預算的各項稅式支出進行對比分析,判斷某項稅式支出是否具有比較成本和比較效益優勢,據此清理一些低效益的稅收優惠政策。(4)根據相關法律文本,分析各項稅式支出的合法性,據此清理不合法的地方越權稅收優惠。
第三.稅式支出政策手段的選擇
在各國的稅式支出手段中。普遍地既有直接優惠的手段,也有問接優惠手段。但在總體上呈現出以間接優惠為主的趨向。直接的稅率、稅額式優惠雖然操作簡單、明了。但直接縮小了稅基.給政府帶來的稅收收入損失大.而且對政府讓渡的稅款在使用方向和效果上難以控制,甚至如果納稅人的境外所得不能獲得稅收饒讓時,直接優惠并不能使納稅人受益。而間接的稅基式優惠一方面對政府帶來的稅收收入損失小,另一方面對政府讓渡的稅款使用方向有控制、誘導作用。正因為如此。在構建我國的稅式支出制度時,應考慮增加對直接優惠手段的運用。并綜合運用好多種優惠手段。以更好地發揮稅式支出的政策功能。
第四.稅式支出項目的效益分析
將稅式支出納入預算管理。有一個同直接預算支出一樣的評估和控制程序。評估和控制的核心,是對稅式支出所造成的收入損失進行準確的數量分析,對稅式支出的政策效果進行科學的評估。以此加強對稅式支出成本控制與效益考核的管理,優選稅式支出項目。從理論上說。應當運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評估項目在兩種財政支出方式下的成本與效益。通過對比各方案的凈效益來優選稅式支出項目。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稅式支出的成本分析相對比較容易。至少可以通過統計、估算得到稅式支出的直接成本。而效益分析的難點則在于,由于享受稅收優惠的某個項目往往同時有多項國家政策的支持。那么項目取得的經濟效益與稅式支出的相關性則很難測算得出。因而在技術操作層面上,成本分析較之效益分析更可行(霍軍,2003)。因此,國際上一般采用成本分析法進行稅式支出項目的評估,即只統計估算稅式支出的成本。比較評估項目在直接財政支出和稅式支出兩種不同方式下的成本,從而做出保留、取消或擴大、縮減稅式支出項目的決定.以提高稅式支出項目效率。
我國稅收優惠制度的粗放型特征有一個很突出的表現就是缺乏這種科學規范的預算分析制度.很少對稅收優惠的效果進行分析和考核。在構建稅式支出預算控制制度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借鑒國際經驗,在每一個預算年度都要組織相關專家對列入預算的稅式支出項目進行效益分析,并將這種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之成為預算工作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第五,稅式支出管理的法制化
目
篇6
論文摘要:我國應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完善財政收支體系,加大財政對科研開發及人力資本的投入,實行稅收政策傾斜,對新經濟給予稅收支持,以適應和促進知識經濟的發展。
1完善財政收支體系,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實施稅費改革,增加財政收入。在我國現行財政收入體制中,規范性政府收入與非規范性政府收入同時并存。據統計,我國非規范性政府收入與規范性政府收入的比例約為3∶2.按照這一比例推算,我國1999年非規范性政府收入約為17000億元,這一巨大的數字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沖擊稅基,減少財政收入,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收費收入缺乏約束,導致腐敗行為的滋生和蔓延,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因此,我國政府應及時清理整頓各部門、各級政府名目繁多的基金和預算外收費項目,統一納入政府預算管理;堅決取締一切不合理的收費和基金;將具有稅收性質的基金和收費納入稅收管理,歸入現行稅種或重新設計稅種。
增加政府對科研開發的投入。目前,我國R&D費用嚴重不足,迫切需要政府增加財政投入力度。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需從兩方面著手:增加預算內投入。在財政預算上,打破基數法,采取一年一定的辦法,增加預算內投入;壓縮一般性行政開支,把節約的資金用于科技開發,在不影響國家正常運轉的條件下,使預算內科技投入增長速度超過GNP增長速度;合理利用預算外資金。把財政部門管理的小型技改貸款、文教衛行政周轉金、工交商貿企業周轉金、支農周轉金等各項周轉金,向科技開發傾斜,保證技術改造資金需要。
建立政府補貼基金。美、英、法等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均建立了政府補貼基金,其用途主要有兩個:對風險投資企業提供無償補助,分擔風險投資公司的投資風險;對風險投資企業虧損提供虧損補貼。在這里,政府補貼不是指物價補貼和企業虧損補貼,而是對風險投資基金進行補貼,以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應從財政支出中單獨劃出一項政府補貼基金,專門用于風險投資補助,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建立國家采購政策。利用國內市場,扶持國內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是美、英、法等國慣用的做法。其原因在于政府公共采購規模是巨大的,其需求量足以刺激新的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能有效地促進企業的技術開發。為了保護國內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確定政府采購的名單和辦法。目前,我國迫切需要解決的是把國家采購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成為制度化、經?;恼?。同時,還需要規定對違反國家采購政策責任人的處罰條例。
2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財稅制度創新
國外企業界認為,R&D經費占銷售收入1%以下的企業難以生存,達到5%以上才有競爭力。鑒于我國企業投入R&D經費比例較小,并呈下降趨勢,我國政府應積極制定有關財稅政策,
鼓勵企業論文關鍵詞:財政收支體系;財稅制度;稅收體系;網絡貿易稅收
論文摘要:我國應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完善財政收支體系,加大財政對科研開發及人力資本的投入,實行稅收政策傾斜,對新經濟給予稅收支持,以適應和促進知識經濟的發展。
1完善財政收支體系,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實施稅費改革,增加財政收入。在我國現行財政收入體制中,規范性政府收入與非規范性政府收入同時并存。據統計,我國非規范性政府收入與規范性政府收入的比例約為3∶2.按照這一比例推算,我國1999年非規范性政府收入約為17000億元,這一巨大的數字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沖擊稅基,減少財政收入,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收費收入缺乏約束,導致腐敗行為的滋生和蔓延,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因此,我國政府應及時清理整頓各部門、各級政府名目繁多的基金和預算外收費項目,統一納入政府預算管理;堅決取締一切不合理的收費和基金;將具有稅收性質的基金和收費納入稅收管理,歸入現行稅種或重新設計稅種。
增加政府對科研開發的投入。目前,我國R&D費用嚴重不足,迫切需要政府增加財政投入力度。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需從兩方面著手:增加預算內投入。在財政預算上,打破基數法,采取一年一定的辦法,增加預算內投入;壓縮一般性行政開支,把節約的資金用于科技開發,在不影響國家正常運轉的條件下,使預算內科技投入增長速度超過GNP增長速度;合理利用預算外資金。把財政部門管理的小型技改貸款、文教衛行政周轉金、工交商貿企業周轉金、支農周轉金等各項周轉金,向科技開發傾斜,保證技術改造資金需要。
建立政府補貼基金。美、英、法等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均建立了政府補貼基金,其用途主要有兩個:對風險投資企業提供無償補助,分擔風險投資公司的投資風險;對風險投資企業虧損提供虧損補貼。在這里,政府補貼不是指物價補貼和企業虧損補貼,而是對風險投資基金進行補貼,以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應從財政支出中單獨劃出一項政府補貼基金,專門用于風險投資補助,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建立國家采購政策。利用國內市場,扶持國內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是美、英、法等國慣用的做法。其原因在于政府公共采購規模是巨大的,其需求量足以刺激新的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能有效地促進企業的技術開發。為了保護國內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確定政府采購的名單和辦法。目前,我國迫切需要解決的是把國家采購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成為制度化、經常化的政策。同時,還需要規定對違反國家采購政策責任人的處罰條例。
2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財稅制度創新
國外企業界認為,R&D經費占銷售收入1%以下的企業難以生存,達到5%以上才有競爭力。鑒于我國企業投入R&D經費比例較小,并呈下降趨勢,我國政府應積極制定有關財稅政策,鼓勵企業放、遺棄污染物或制造其他社會公害的企業和個人列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在稅率設計上,根據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濃度及污染物對環境的破壞度來確定差別稅率。如果排放量不易確定,則按照企業的產量或者某種關鍵生產要素的消耗量來確定。在設計稅率時要體現效率與公平,鼓勵企業加大環保投入,對排污水平低于國家排放標準的企業可實施環保退稅。在稅收征管上,由中央和地方共享,提高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責任,同時保證中央政府對全國環保治理的需要。(2)擴大現有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我國現行資源稅僅對礦產品和鹽類資源課稅,征稅范圍過窄,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費現象嚴重的現實極不相稱??蓪⒌V產資源補償費、水資源費、漁業資源增值保護費、林業保護管理費、林地補償費等并入資源稅,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3)在稅收優惠上向環保型的企業傾斜,特別是要對生產環境保護產品的環保工業及提供環境保護技術服務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
5制定網絡貿易稅收政策
在知識經濟時代,信息技術日益發達,電子商務在全球經濟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所有企業或遲或早終究會主動融入或被動卷入其中,我國政府應該根據形勢的發展,站在戰略的高度,引導企業將目光投向電子商務。我們不妨借鑒美國的做法--對網上交易實行零稅率,通過一系列的網絡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向電子商務方向發展,并適時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政策,保護和促進我國企業的發展,以免將來處于被動調整的尷尬境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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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稅收流失是各國政府共同面臨的一個富有挑戰性的問題,也是國內外專家學者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稅收流失不僅影響了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損害了國家稅法的權威性與實施效果,導致政府經濟信息失真,誤導政府經濟決策,增加政府宏觀凋控難度,影響市場資源配置,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從而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產生不利的影響。
依法治稅與稅收流失是與生俱來的一對矛盾,只要存在稅收,就必然伴隨著稅收流失的發生。早在大約2500年前,古希臘圣賢柏拉圖就曾討論過偷逃稅等稅收流失問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加強,稅收流失這一現象非但沒有被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據有關專家測算,我國稅收流失的總體規模,白1995年至2000年,每個年度稅收流失的絕對額均在4000億元以上。雖然近年來我國稅收收入高速增長,但也難掩稅收流失的事實,對稅收流失的不良效應,還是要引起我們的警醒并加以研究。
一、稅收流失的不良效應
(一)稅收流失對宏觀調控的影響
稅收同時具有財政和經濟調節兩大功能,對宏觀經濟起“內在穩定器”的作用。它作為國家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之一,以“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實現其調控功能。然而稅收流失的存在,無疑會影響稅收正常的宏觀調控功能。稅收流失對宏觀調控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稅收流失的直接后果是減少了國家財力,減弱了稅收對宏觀經濟的“內在穩定器”作用,使“相機抉擇”的稅收傳導機制失靈,弱化了稅收宏觀調控的效果。而且由于稅收流失,該收的稅沒有收上來,預算內的投資份額越來越少,政府投資的宏觀調控功能趨于弱化。這種變化趨勢雖然反映了市場化取向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它的內在合理性,但其后果也是很嚴峻的,使得政府作為投資主體,由于其財力的不斷下降而在資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弱化。比如20世紀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各地方政府不顧整體利益,大量重復建設,在某種程度上講就是政府財力分散化的結果。財力不足也使得國家對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投資不足,從而減弱了政府對國民經濟的影響力和控制力。
2.稅收流失的存在,可能會影響到政府對宏觀經濟形勢的總體判斷。稅收流失的存在使得能從稅收流失中獲得更多利潤的地下經濟活動“繁榮”起來。地下經濟逃避了政府的管理和監控,其增長率、就業人數等指標都沒有納入到政府的經濟統計數據之中,這樣容易使宏觀調控部門對現實經濟的真實情況產生誤解,對包含公開經濟與地下經濟兩部分的真實經濟增長的深度和規模把握不定,容易只注意可觀察到的公開經濟的增長速度和規模,而忽視了地下經濟的影響。除了經濟增長的速度和規模外,地下經濟和稅收流失的存在,會對其他各項經濟統計指標造成扭曲。例如,由于稅收流失的存在,地下經濟吸引了不少勞動力就業,使國家過高估計失業率,給宏觀調控和決策增加了困難。
3.稅收流失對整個經濟發展產生侵蝕和破壞作用,干擾經濟的正常運行。主要包括:(1)造成稅負以及收入分配不公。在實際稅收征管中出現地方政府對國有、集體經濟管理較嚴,而對個體私營經濟管理偏松的狀況,必然導致兩種經濟成分間收入差距的進一步拉大,特別是在國有企業面臨困境、下崗職工增加的情況下,不利于社會的穩定。(2)導致產業惡性競爭。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對本地區利益的考慮,不頤本地區資源劣勢,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盲目實施減稅免稅,引起產業結構惡化、社會資源浪費和宏觀經濟嚴重失控。而對于納稅人而言,由于應向國家繳納的稅款未予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同類企業或同類產品的稅收成本不同,破壞了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尤其是引起市場價格失真,錯誤引導社會資源配置。惡性稅收競爭干擾了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在不正當稅收利益的引誘下,納稅人對經營地址的選擇不再完全遵循資源配置的效率原則,在正常的稅收扭曲之外,對納稅人的經濟行為產生“二次扭曲”,最后導致全局性的產業結構比例失調。
(二)稅收流失對資源配置的影響
稅收流失對資源配置的影響是指稅收流失現象對經濟體系中生產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各種資源流動和組合的影響。無論是減免稅、避稅,還是偷逃稅行為,都存在對整個市場經濟的扭曲問題。理智的經濟人不僅要考慮稅收規則,而且還要考慮獲取減免稅、實施逃避稅行為的可能性及相關的稅收經濟利益的大小,市場選擇和資源配置必然因受到上述物質利益的誘惑而產生偏差,部分要素可能長期滯留在低效益但能獲取稅收流失收益的行為上,因此這種生產要素的扭曲性組合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稅收流失會破壞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導致資源配置過程中的“劣企驅逐良企”的市場效應。
一些質量低劣的逃稅商品以價格優勢占領市場,迫使那些守法納稅者要么轉而仿效,要么被擠出市場,從而形成“劣企驅逐良企”的市場效應。比如走私分子通過偷逃關稅及其他稅收,把遠遠低于國內市場價格的成品油走私到國內出售,從而引起了國內成品油價洛的大幅下跌,造成國內石油化工行業的全面虧損,給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和稅收收入帶來了巨大損失。
稅收流失還會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從納稅人來講,為了達到偷逃稅的目的,他們會花費大量的精力和時間來研究偷逃稅的各種方案,甚至會花費大量的金錢來聘請專業顧問,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方式進行無謂的調整。同時,他們還會利用偷逃稅的資金來囤積一些緊缺的資源。由于市場的變化和時間的遷移,這些囤積的資源就會因自然的原因而耗損和浪費。同時,對于稅務機關而言,為了堵塞稅收流失的漏洞,稅務機關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進行稅務征管和稽查,這無形中也就增加了稅收征管的成本,從全社會資源配置的角度來講,純粹是一種資源的浪費。
(三)稅收流失對國家財政的影響
毫無疑問,稅收流失的存在首先直接減少了財政收入,這已經成為導致我國財政困難的重要原因之一。有關統計數據表明,近年來我國財政收入占gdp比重不斷下降,這在很大程度上歸因于日益嚴重的稅收流失。雖然2002年以后由于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使得這種局面有所扭轉,但稅收流失對國家財政收入的負面影響仍然存在。
而且,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由于各稅種之間存在比較密切的聯系,某稅種的流失除了直接減少該稅種的稅收收入外,還會由于各稅稅基之間的聯系而連帶侵蝕其他稅種的稅基,減少其他稅種的稅收收入。比如企業偷逃增值稅的行為不僅導致增值稅收人的減少,同時也會導致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流失。因此,政府要花費大量的人、財、物力治理稅收流失,這必然導致稅收成本增加。總之,稅收流失一方面導致了財政收入的減少,另一方面又導致了財政支出的增加,進而加大了財政赤字的規模,加劇了我國財政困難的局面。
(四)稅收流失對稅收法制的影響
1.損害稅法剛性。大規模的稅收流失會導致國
家稅收法律法規因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和落實而形同虛設,從而降低稅法的剛性和權威性。例如,我國的稅收征管法中雖然賦予了稅收行政執法過程中運用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的權力以及對違反稅收征管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但大范圍的稅收流失所造成的“法不責眾”的結果,使得稅務機關對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措施很少使用,對于所發現的導致稅收流失的一般稅務行政違法行為也只是以追繳稅款了事,而很少能夠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即使對于一些比較嚴重的稅收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也大多只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下限或突破下限進行象征性罰款,而很少能夠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厲的處罰。這就嚴重破壞了稅收征管法的剛性和權威性,使稅收征管法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
2.削弱了稅務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在政府間的惡性稅收競爭中,往往能夠看到其他政府部門如財政部門、公安部門、鄉鎮政府甚至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的身影,依法享有征稅權的稅務機關,有時被迫或自愿地放棄了部分專有權力,稅收執法主體地位受到沖擊。實踐證明,凡是稅收流失比較嚴重的地區,其稅收征管秩序必定極為混亂,稅收行政執法的力度與手段也就難以落實。同時,稅收流失還導致了稅務工作人員的腐敗甚至犯罪。
(五)稅收流失對納稅主體的影響
1.稅收流失導致了納稅人之間的稅負轉嫁和稅收不公,出現“鞭打快?!钡默F象。本來,國家的稅收任務在所有納稅人之間的分配是大致公平合理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是其能夠承受和愿意承擔的。但是稅收流失的存在就使得稅收流失者逃避了納稅的義務和負擔,稅收流失者所逃避掉的稅收任務和負擔就勢必轉嫁到其他愿意負擔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頭上,從而出現了稅收轉嫁和稅負不公,加重了守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稅收流失對收入再分配產生直接影響,由于這種影響的存在會進一步使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被嚴重扭曲,從而使稅后分配比稅前分配更不公平,結果只能是加劇收入分配的不公。
2.稅收流失易生示范效應,導致守法納稅人的心理失衡和追隨仿效,降低納稅人對國家稅法的遵從度,增大稅收行政執法的阻力,導致稅收流失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如果政府對偷逃稅行為處罰力度不強,偷逃稅行為必然會由個體發展到群體,進而形成整個社會范圍內的“稅收黑洞”。“稅收黑洞”的存在將嚴重破壞依法納稅的社會風氣,從而導致納稅人對守法遵從度降低,征管秩序混亂,稅務行政執法措施手段難以實現,稅收剛性被破壞,甚至形成“逃稅——成功——再逃稅”的惡性循環,導致更大范圍的稅收流失。
二、稅收流失治理對策
(一)以健全稅法體系為根本。實現依法治稅稅法作為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不僅是國家征稅的依據,也是稅務管理的一個必要前提。要治理稅收流失,根本是健全和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推進依法治稅。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仍不完善,還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有必要對其進行完善。
1.堅持稅收法定主義,加強稅收立法。稅收立法,是依法治稅的核心。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大部分稅種沒有通過人大立法,法律層次低,缺乏應有的權威性、規范性和穩定性。因此,有必要完善《憲法》中涉稅內容的規定,確立、充實稅法體系的憲法依據。如將稅收法定主義、稅權劃分的重大原則、規定等寫入《憲法》,進一步明確征納稅主體的權利義務及相應范圍等。另外,要加緊制定稅收基本法,使其充分發揮對各單行稅收法律、法規的統率作用,推動和保障稅收立法的不斷完善。
2.嚴厲打擊稅收犯罪行為,加強稅收執法。依法征稅是稅務部門最基本的職能。要加大對稅收犯罪打擊的力度,稅務人員必須做到嚴格執法,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持稅法面前人人平等;堅決制止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等違規行為;杜絕人情稅、關系稅、協商辦稅和各種形式的包稅;杜絕以緩代欠、以欠代免的現象。一旦發現違犯稅法的犯罪行為,無論是納稅人故意偷逃稅還是稅務工作人員職務違法犯罪,都一律嚴懲不貸,絕不允許有包容、姑息的現象發生。要加強稅收執法,必須大張旗鼓地查處和嚴厲打擊各種偷稅行為。
3.建立稅務警察和法庭,加強稅法保障。建立專門的稅務警察機構是國外較為普遍的做法,其成功的治稅經驗值得我們借鑒。首先組建稅務警察,由稅務警察專門負責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賦予稅務警察特殊的執法機關和稅務機關的雙重權力,人員由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抽調組成,以此提高稅務違法案件的辦案質量。其次設立稅務法院,專門負責稅務違法案件和稅務訴訟案件的審理工作。
(二)建立梯度納稅監控體系,形成完善的外部約束機制
1.加強重點稽查。一方面,制止稅收流失的重點是稽查,這是基層稅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新形勢下稅收稽查工作的核心應該是建立日?;椤m椈楹蛯0富橄嘟Y合的分類稽查制度,借助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監控系統,選擇并確定被查對象,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分權制約、相互銜接的流程來操作,改變目前普遍查、盲目查的狀況,提高打擊稅收流失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另一方面,要使稅務稽查機構專業化。應該借鑒國外的做法,讓稅務稽查機構從稅務機關中獨立出來,成為一個與稅務征收機關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稅收執法機關。同時,不僅要賦予稅務稽查機關對外(即對納稅人)的稽查監督權,而且還應該賦予稅務稽查機關對內(即對稅務機關)的監督權。
2.構建第三方稅源信息報告系統。所謂“第三方稅源信息報告系統”是指由征納雙方之外的第三方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專門格式的信息報告表,包括收款方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和支付金額等內容,一般一年匯總填報一次,在納稅年度結束后提交給稅務機關。這些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報告表不僅大大豐富了稅務機關的稅源信息,也確保了這些信息的準確性,對于提高稽查水平、科學選案都是很有幫助的。
3.逐步完善各項征管制度,建立多層次、多環節、多功能的稅源監控體系。要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制度,建立按稅種、稅目和分地區、行業的稅源監控制度,特別是完善重點稅源監控體系,使其成為稅源監控體系的主體。稅務機關要全面掌握本地區重點稅源戶信息以及稅源戶的分布、生產經營及納稅情況,隨時監控重點稅源的發展變化,包括動態信息和靜態信息,要注意從中反饋稅收的變化規模,為全面監控稅源提供資料和經驗。
(三)提高稅收遵從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規范公共收入體系。在科學界定各級政府職能和責任的基礎上,完善分稅制,確保各級政府有穩定的財源;降低政府對非稅收入的依存度,積極推進稅費改革,遏制、清理亂收費;規范制度外財政,構建以稅收為主、以規范的非稅收人為輔的公共財政收入體系。
2.科學界定財政支出范圍,消除政府的“越位”與“缺位”。首先,以市場為導向,加大財政公共性支出,主要包括基礎科研、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代表社會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的支出。其次,控制和縮減不合理的財政支出項目。一方面,要大力壓縮各種財政補貼,尤其是企業虧損補貼;另一方面,要加大政府機構改革力度,壓縮行政經費支出。
3.提高財政透明度,并建立相應的公共財政監督機制。確保公共財政收入、支出信息的公開,使納稅人可以通過各種途徑獲取有效信息,了解公共資金的去向以及相對應的支出規模,接受大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同時,通過財政部門的內部監督、審計監督、人大監督、新聞媒體監督以及社會公眾監督來對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等情況進行約束,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保證政府的支出能夠反映納稅人的真實意愿。
4.加強部門配合,優化稅收環境。隨著經濟生活的日益復雜化,稅收征管的難度逐漸加大,面對日益增多的稅收違法案件,僅僅依靠稅務部門的力量是不夠的,必須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實現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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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與企業的一項法定義務就是納稅。這里,企業就是一個納稅大戶,企業在積極進行納稅的同時還要注意加強稅務規劃,盡可能的將企業稅務風險降低。那么,企業該如何加強稅務規劃以防范稅務風險呢?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內容。首先分析了誘發企業稅務風險的因素,然后提出了企業稅務風險的防范措施,最后進行了總結。做這些的目的就在于,當在進行同行業務交流的時候,能夠提高企業稅務風險防范與規避的能力,進而能夠更好的履行納稅義務。
【關鍵詞】
企業;稅務規劃;防范;稅務風險
企業降低稅務風險一個重要的手段就是加強稅務規劃,這也是適應經濟發展、時代進步的必由之路。稅務風險有著很強的不可預見性與不穩定性,而且還沒有辦法消除和回避。所以企業的稅務管理人員必須盡可能的提高自己的專業技術能力,認真的分析誘發企業稅務風險的因素,然后采取防范措施,才能使企業加強稅務規劃,減少一些不必要支出,提高企業稅務風險防范與規避的能力。
1.誘發企業稅務風險的因素
1.1 企業經營者的管理理念
中國大多數的企業經營者注重的是銷售、技術開發等一些經營方向的問題,而在稅務風險方面意識較低,再加上經營者對稅法知識不了解,有時候就會忽略了稅務風險,這樣會使企業形成不知后果的稅務風險。甚至有一些高層會把解決稅務問題的重任壓在稅務人員身上,希望能夠通過一些手段減少稅額,這樣就在無形中形成了嚴重的稅務風險。
1.2 涉稅人員的業務素質
由于企業規模的不同,稅務人員的招聘要求也不同,在處理事務上使用方法也不同。例如,有時候他們在主觀上,是希望能夠按照法律法規繳納稅收,但是因為自身業務不過硬,在一些稅法的理解上不是很透徹,再加上不能及時、有效的與稅務部門進行溝通,這就會使他們容易按照自己的想法來進行納稅操作,會產生違規行為。再例如有一部分對稅務很精通的人員,會找出稅法漏洞,雖然表面合法,但實際上并不符合規定的操作。這些狀況都會使企業造成真實的偷稅漏稅,會給企業造成嚴重稅務風險。在這時,由于管理者每天要處理的繳納稅額核算比較繁瑣、繁重,一旦計算失誤,或者處理稅法與會計存在的差異,也會使企業出現嚴重稅務風險。
1.3 企業內審制度不健全
影響稅務風險水平高低的一個關鍵是企業內審的健全。一旦企業內審的制度不健全,就會使企業內審工作失效,增加企業的稅務風險。同時還會造成企業非蓄意稅收違規行為,造成企業深層次涉稅缺陷。
1.4 稅收政策把握難度大、靈活性強
我國稅收政策的特點就是靈活性強,這也是造成企業稅務風險的因素。我國宏觀調控一個重要的舉措就是稅收政策。稅收政策的調整是根據經濟環境的變化而進行的,但是它的時效性比較短,再加上國家在不同的經濟階段,也會對不同地區政府行業進行稅收政策的調整。正是因為這個特點,使企業很難把握稅收政策,就會給企業造成稅務風險。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與法律法規特點是多層次、復雜性,使企業在把握與理解上難度加大,最后會利用不當造成稅務風險。
2.企業稅務風險的防范措施
2.1 致力于企業納稅誠信文化的培養
企業發展的軟實力就是企業文化。企業文化能夠指導企業人員正確行為的做出。企業文化的依法納稅、誠信守法培養,公司高層開始重視稅務風險,則下邊的工作人員則會更容易工作,加倍認真對待問題。企業從上到下有依法納稅正確意識,能夠提高企業稅務風險防范與規避的能力。
2.2 加強與稅務機構的溝通和聯系,打造和諧的稅企關系
政府宏觀調控一個重要手段就是稅收,職能是經濟調控與財政收入。為了使地區發展的不均衡得到緩解,使國家經濟高速的發展,政府給了稅法機關自主控制權。所以,企業不僅僅要關注稅法更新,還要加強與稅法機關的聯系與溝通,這樣能夠降低企業稅務風險,打造稅企關系的和諧。
2.3 提升廣大稅務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為了減少企業的稅務風險,鞏固企業利益,利用國家優惠政策,提升稅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水平,來提高企業稅務風險防范與規避的能力。
2.4 對企業的一切涉稅事務進行系統的管理
財政部門主要解決的就是企業稅收問題,財務人員應該是幫助公司各個部門的稅收業務履行納稅義務。如果財務問題僅僅是用財務調整的方法解決,這樣就會出現很多不可預知的風險。為了避免企業的稅務風險,必須提高企業的稅務風險意識,將稅收、財務、業務等稅務事務進行管理,從根本上對稅務風險進行控制。
2.5 建立健全而有效的預警報告機制
企業應該定期的開展稅務報告對財務管理的平日工作進行督促,通過報告能夠幫助經營者及時了解財政政策的最新消息,降低風險系數,加強企業稅務風險防范與規避的能力。而且一旦出現問題,能夠及時調整,降低風險,有效控制風險。
3.結語
總之,企業應該在時展需要下,認真分析誘發企業稅務風險的因素,并結合實際著重于培養企業的納稅誠信文化,加強和稅務機構的聯系與溝通,打造一個和諧稅企關系。還有一點要提升稅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水平,建立健全有效預警機制,全面提高企業的稅務管理能力,提高企業稅務風險防范與規避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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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產稅體制;房產稅
一、我國房地產稅的基本狀況
(一)房地產稅的概念
房地產稅,又稱“財產稅”,主要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繳付一定稅款,稅額隨房產的升值而提高。從理論上說,房產稅是針對國民的財產所征收的一種稅。
(二)房地產稅征收的背景與目的
房地產業關乎國計民生,是國家的支柱產業之一,政府必須發揮干預、管理的職能來進行調控,以保證行業運行在正確的軌道上。進入新世紀以來,房地產業發展迅猛,成為國民經濟發展中一個新的增長點。
(三)房地產稅收制度與征收現狀
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的基本結構框架,是在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形成的。我國自房地產稅開始征收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收入規模偏小、增長緩慢;第二階段收入增長明顯加快。稅收收入總額增長的步伐快于房地產稅收收入的增長,房地產稅收收入平均占稅收收入的2%左右;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平均為4%左右,比例上不高。
二、開征房地產稅的必要性
(一)優化資源配置
迫使閑置資源投入使用的好辦法,就是提高持有環節稅負,減輕流轉環節稅負。開征房地產稅將加大房地產持有成本,迫使業主提高房地產使用效率,如果業主無法有效使用房地產,稅收就成為業主的沉重負擔。為降低稅收負擔最好的選擇是出賣或出租房地產,從而使房地產流轉到能更有效利用的人手里,優化資源配置。
(二)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
房地產稅將百姓的自用普通住房納入優惠范圍,高檔豪華住宅采用累進稅率,占有越多房地產,稅率越高,讓占有過多社會資源者付出更多代價,這些稅收可以用來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以實現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時地方政府通過房地產稅收入改善地方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水平,讓普通百姓享受到更多福利待遇,從而促進社會公平。
(三)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由于房地產的天然不可移動性,并與地方的政治、經濟關系密切,各國和地區政府大都把有關房地產稅收劃歸為地方稅。
(四)完善中國房地產稅收體系,減輕房地產購置環節稅收負擔
中國涉及房地產的稅種有很多,并且存在同一稅種多環節征收,而每一環節又征收多種稅。中國房地產稅負水平表現在房地產開發、交易環節的稅負偏重,而在持有和使用環節稅負偏輕。
(五)調控房地產市場
房地產稅將現行購房者在購買階段一次性繳納的稅費,轉化為在房地產持有階段逐年繳納,一般百姓就會調整自己的開支預期和購房決策,更多考慮選擇適中的小戶型房子;而投資性購房者就會從多投資多持有,改成少持有。
三、開征房地產稅面臨的問題
(一)評估能力的制約
房地產稅將以不動產的市場現價為征稅的稅基,這就要求征稅機關具備相應的評估能力。但目前主要問題是,如果各城市普遍推開房地產稅,一方面需要一大批評估技術人員,另一方面開展評估還需要采集樣本數據,也需要人力與物力的投入。因此,如果想全面開征房地產稅,全面完成所有應稅不動產的評估,至少需要幾年的準備時間。
(二)納稅人的抵觸
對居民而言,房地產稅是新增的一種新稅,但沒有減少其他的稅。輿論之所以支持房地產稅,是基于房地產稅是一種調節貧富差距的工具,有利于抑制房地產投機,但并不代表大部分納稅人認為自己應該繳納房地產稅。中國納稅人缺乏為財產納稅的文化傳統與思想準備,如果不能有效化解納稅人的抵觸情緒,倉促出臺房地產稅,可能出現大面積欠稅。
(三)稅務機關征收能力的制約
目前中國稅務機關征稅主要是針對法人,對個體工商戶采取定額稅的方式,個人所得稅則大多采取單位代扣代繳的辦法。如果對居民開征房地產稅,則意味著稅務機關要面對千家萬戶的居民, 如何高效地征收,將是對稅務機關的一大挑戰。
四、對房地產稅開征的思路設計
(一)精簡稅種,培養地方政府主力稅源
房地產稅改革旨在改變目前中國房地產稅目繁多、稅負結構不合理的現狀。因而,應將原來的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取消,開征統一規范的房地產稅。同時,減少流通環節房地產相關稅費的種類,提高持有環節稅收。
(二)絕大部分不動產納入征稅范圍,部分類型設置免稅期
房地產稅是對境內所有房地產征收的,不僅包括城市,農村也要征收;不僅對商業地產征收,對住宅等不動產也要征收。但是,目前房產稅征收范圍不包括農村區域和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因而在確定征收范圍的條件下應據物業的不同類型制定一個比較明確的時間表,也就是根據情況對某類房產設定一個免稅期或者低稅期。這種做法可以減輕房地產稅對房地產市場的沖擊,同時也給國民一個接納的時間。
(三)稅基確定以市場定價為主,政府定價為輔
房地產稅合理、準確的計稅依據應該是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所有權的市場價值。計稅的市場價值是通過評估得出的,目前國際上比較流行的主要有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和重置成本法。就中國現階段而言,房地產市場總體是一個賣方市場,一般而言,成本法的評估結果低于收益法的評估結果,而市場比較法的評估結果介于成本法和收益法之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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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的基本方略和社會發展目標。國家應盡快組織修訂環保法,開展節約能源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的組織制定及修訂工作。加快民用建筑節能、廢舊家用電器回收處理管理、環保設施運行監督管理、排污許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廢舊輪胎回收利用、包裝物回收利用等方面行政法規的制定及修訂工作。加強節能及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建設,頒布高耗能產品能耗限額標準,修訂高耗水產品限額標準,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額標準,完善清潔生產審核標準和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加大監督檢查執法力度。加強電廠煙氣脫硫設施運行監管,強化城市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和監督;嚴格節能減排執法監督檢查,加強對重點耗能單位和污染源的日常監督檢查,對違反節能環保法律法規的單位依法查處。切實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
加強節能減排的管理。在“十二五”期間,總量減排指標除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外,可在水污染中增加氨氮、磷,氣污染中增加氮氧化物、二氧化碳,并根據東中西部的發展狀況、環境承載能力及各地區的主體功能定位,對節能減排實行分類指導。在新一輪地方政府機構改革中,應遵循大部門制的思路,對有利于節約資源能源、保護生態和減排的管理職能要相對集中,并提高監管能力。
3、完善政策,形成強有力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以最小的資源環境代價發展經濟,以最小的社會經濟成本保護環境。建立有利于節能減排的價格政策。對于形成有效競爭的能源產品采取市場定價形成機制,并建立合理的能源價格結構,促進替代能源的發展。應理順發電價格和煤炭價格成本構成機制,取消電煤計劃內價格,加快成品油、天然氣價格改革;完善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以及利用余熱余壓、煤矸石和垃圾發電的政策;合理調整各類用水價格,加快推行階梯式水價。按照補償治理成本原則,提高排污單位排污費征收標準,促使業主主動治污減排;建立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提高排污權的使用效能。
完善鼓勵節能減排的稅收政策。及早出臺燃油稅,研究出臺環境稅,積極研究低碳經濟發展特別是新能源發展的稅收政策。要從投資引導向稅收調節轉移,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危害健康的消費品,征收消費附加稅,或者提高稅率。盡快制定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和環保產品目錄及相應稅收優惠政策。完善對廢舊物資、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
完善相關投資政策。在投資項目選擇上,國家應向節能環保的方向傾斜。各級政府應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基本建設投資向節能環保項目的傾斜力度;中央財政應加大對節能減排的投入力度,強化節能減排的政策導向。完善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建立跨流域、跨區域的生態補償機制,增強流域及相關區域污染減排的能力和主動性,促進流域、區域間的和諧發展。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完善綠色信貸機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循環經濟、低碳經濟、環境保護及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的信貸支持。
完善高能耗高污染行業增長控制和落后產能的退出政策,形成落后產能適時退出、先進技術及時推廣、產業結構不斷升級的良性循環。
4、強化科技,提高節能減排技術的創新能力
一是加大節能減排技術的研發力度。把節能減排作為政府科技投入、推進高技術產業化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高校和企業開發高效節能減排工藝、技術和產品,著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解決技術瓶頸。二是加快節能減排技術的產業化。實施節能減排重點行業共性、關鍵技術及重大技術裝備產業化示范項目,推廣潛力大、應用面廣的重大節能減排技術。培育節能服務市場,推進污染治理市場化,促進節能服務產業和環保產業的健康發展,鼓勵引導消費者使用高效節能環保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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