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辦法范文
時間:2023-04-06 01: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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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凡在我縣內從事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它工程作業(統稱建筑業,下同)的單位和個人,為建筑業地方稅收的納稅人,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地方稅收。
本辦法所稱的納稅人具體包括:對建筑安裝工程實行承包的,以工程承包人為納稅人;對建筑安裝工程實行分包或轉包的,以分包或轉包人為納稅人;自建建筑物對外銷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建筑業地方稅收主要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及省政府規定由地稅部門代征的防洪保安資金、工會經費等。
凡建筑業所涉及的各種地方稅收均應按工程項目進行明細化管理。
第四條納稅人除按規定辦理開業稅務登記外,對其承包的各種施工項目,建筑合同價款達到50萬元(含)以上或施工時間超過1年(含)的,按《省建筑業地方稅收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實行項目登記管理。
單項工程價款在5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暫不實行工程項目登記管理。
主管地稅管理機關根據工程項目登記所獲取的稅收信息制定具體稅收征管方案,決定稅款征收方式。
第五條稅收征收管理
(一)納稅人必須依據工程進度,以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作為營業稅(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下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于取得營業收入的次月十五日前,按單項工程主動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稅征收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提供建筑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單包或雙包),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
(二)納稅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應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三)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總、分包納稅人各自申報繳納所承包工程部分的營業稅,稅務機關可以委托總承包人進行稅款代扣代繳。
(四)納稅人書立工程承包、分包或轉包等經濟合同,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印花稅。
(五)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個人合伙企業)或組織,其提供建筑勞務的經營所得應按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財務健全,能夠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納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其應納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對賬務不健全,具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其應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
(六)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建筑工程項目,已開具外經證的,是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由屬地地稅分局鑒定,報縣地稅局審核;未開具外經證的,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個體業戶、經營者個人,以及屬于承包、承租、掛靠經營的施工企業,經營成果歸個人所有,且不能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納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其提供建筑勞務的經營所得,實行核定征收方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所得稅具體核定征收率標準以市地方稅務局有關規定為準。
(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經營項目,應分別核算各自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十)納稅人從事建筑勞務,其收購的河砂、卵石、紅石、片石、大理石、花崗巖等建筑材料,凡未取得資源稅已稅證明單的,一律視為應稅未稅資源,均應按照實際收購資源的數量,按規定代扣代繳資源稅。
第六條主管地稅管理機關,每年年初必須對建筑業地方稅收上年度繳納情況進行年度結算,在每個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后三十日內,做好稅收清算工作,確保各項地方稅收及時入庫,應收盡收。
第七條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嚴格按《省建筑業地方稅收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發票的開具和登記管理。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支付工程時,必須向施工單位和個人索取項目所在地建筑業發票,不得憑材料發票、行政收款收據、自制收款收據或預借款借條支付款項。憑合法有效憑證支付工程價款或結轉固定資產。
第八條全縣各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建立綜合信息傳遞機制。農業、林業、水利、國土、交通、城建、環保、園區管理機關等部門利用專項資金進行建設的項目,要做好項目及撥付款項的登記。對由政府投資為主,部分老百姓自籌的項目要做好統一決算,建筑發票由資金下撥單位統一留存。
第九條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申報、納稅,未按規定正確使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建設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取得發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省地方稅務局發票處罰管理辦法》處理。
篇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級納入非稅收入計劃管理的各執收單位征收政府非稅收入的考核獎懲。
第三條各執收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非稅收入年度征收計劃和分月征收計劃,依法征收,應收盡收,均衡上繳財政專戶或國庫,確保完成收入任務。
第四條對政策性增收,因漏報、瞞報等原因導致收入計劃編報明顯偏低形成的超收,以及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執法檢查時責令補收或追繳形成的超收,不作為單位超收,在計算獎勵時予以剔除。對檢查中發現截留、坐支非稅收入的單位,未按《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處罰要求及時補繳收入的,從其單位經費中扣回。
第五條各執收單位(不含各類學校)因非政策性原因超收的,綜合考慮各個收入項目的不同性質、類別及征收難易程度等因素,相應采取不同的獎勵政策。
(一)政府性基金和專項收入超收的,全部由縣政府統籌使用。
(二)各類公益服務性收入等與單位主觀努力關系較大的非稅收入超收,超出年初征收計劃10%以內的部分,縣政府按75%獎勵執收單位,超出年初征收計劃20%以上的部分,按超收額的50%獎勵執收單位。
(三)主要依靠行政審批職能取得的政府非稅收入超收,按超收額的20%獎勵執收單位。
(四)房屋出租收入及場地租賃使用費收入,年終對采取市場化運作方式提高房屋(或場地)出租價格超收的,按超收額的70%獎勵執收單位;新增加出租房屋及場地面積超收的,按超收額的50%獎勵執收單位。
(五)特殊情況下,根據各執收單位當年非稅收入實際完成情況,適當調整獎勵政策。
第六條對各類學校的超收獎勵。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規定收取的住宿費收入,普通高中按規定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收入及按“三限”政策收取的擇校費收入,各類中等職業學校按規定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培訓班培訓費收入,以及上述各類學校在合作辦學過程中取得的學費等超收的,超收資金全部返給學校,用于學校事業發展。其他非稅收入項目超收的,按本辦法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獎勵各單位的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單位事業發展和補充經費不足,由單位申報支出,經財政部門審核把關后按程序撥付。
第八條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亂收費行為超收的非稅收入,全額沒收上繳財政,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第九條非稅收入征收考核獎勵工作要與各單位執行《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見》情況相結合,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執收單位有違紀行為的,實行一票否決制,不予獎勵。
第十條執收單位非稅收入短收、完不成全年收入計劃、影響部門預算執行的,將視單位短收情況,相應采取不同的處罰措施。
(一)各執收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應與單位非稅收入完成進度相銜接,對于通過單位非稅收入安排的征收成本,將根據單位非稅收入分月計劃完成進度撥付資金。年末完不成收入任務的相應扣減單位經費,當年扣減不足部分,從下年度單位經費或項目支出中扣減。
(二)屬于政策性原因造成單位短收的,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并按程序批準后,調減單位收入計劃,不再扣減單位日常公用經費。
(三)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應收不收、應罰不罰、隨意減免而造成政府非稅收入流失的,除相應扣減單位的公用經費或項目支出外,還要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427號令)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對將非稅收入當作單位往來款繳存財政專戶,逃避監管的,一經查實,全額扣回,當年扣減不足部分,從下年度單位經費或項目支出中扣減。
篇3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政策解讀一一、什么是財政票據?
答:《財政票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財政票據作了明確定義: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印)制、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同時規定,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二、財政票據有哪些類型?
答:根據政府非稅收入征管和單位財務管理需要,《辦法》將財政票據分為非稅收入類票據、結算類票據和其他財政票據三類。其中,非稅收入類票據包括非稅收入通用票據、非稅收入專用票據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結算類票據主要是指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其他財政票據包括公益事業捐贈票據、醫療收費票據、社會團體會費票據和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三、我省現有財政票據有哪些種類?
答:我省現有財政票據14種,其中:非稅收入類票據8種,包括非稅收入通用票據1種,即非稅收入統一收據,非稅收入專用票據6種,即罰沒收據、幼兒園托兒所收費收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用票據、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收據、高速公路通行費收據、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收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1種,即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結算類票據1種,即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其他財政票據5種,即公益事業捐贈票據、醫療收費票據、社會團體會費票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據和社會保險費收據。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政策解讀二四、《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共7章45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財政票據的定義和種類。《辦法》明確了財政票據的定義、種類及其使用范圍、票據的票面基本內容和基本聯次等內容。二是財政票據主管部門及職責?!掇k法》規定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主管部門,同時明確了財政部、省級財政部門、省以下財政部門管理職責和權限。三是財政票據管理要求?!掇k法》對財政票據印制、領購、使用等內容進行了規范,詳細規定了財政票據印制權限、領購和發放程序及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具體要求。四是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要求?!掇k法》明確應當積極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依托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手段,實行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提高財政票據管理水平。五是監督檢查及罰則。《辦法》明確了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內容、方式,檢查工作人員和被查單位的責任,以及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五、《辦法》與《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比較內容主要有哪些變化?
答:《辦法》是總結近年來財政票據管理工作實踐,本著立足實際、兼顧改革、理順體制、規范管理、全面規范、便于操作的原則制定的,與財政部此前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相比,主要變化如下:一是在法律層面確定財政票據的名稱并做出明確定義;二是對財政票據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類并明確其適用范圍;三是明確了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的要求;四是明確財政票據承印企業確定方式、監制章樣式、防偽用品及使用文字等印制要求;五是細化財政票據領購程序和要求;六是明確監督檢查要求和對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辦法》行為處罰處分規定。
六、《辦法》頒布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辦法》是一部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適用、法律層次較高、綜合性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了財政票據的種類以及印制、領購、使用要求,充分反映財政改革和財政票據發展的新要求,為加強財政票據管理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辦法》的頒布,是財政法制建設的重要成果,對于進一步規范財政票據行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推動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經濟社會發展也將起到積極作用。
七、按照《辦法》規定怎樣領購財政票據?
答:財政票據一般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財政票據應按計劃領購,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首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應提交申請函、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填寫《財政票據領購證申請表》,并按照領購財政票據的類別提交相關依據。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核發《財政票據領購證》并發放財政票據。再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購證》,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政策解讀三八、《辦法》對財政票據使用主要有哪些規定的?
答:《辦法》規定,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等原因而作廢的財政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各聯次,不得擅自銷毀。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毀、涂改財政票據,不得串用財政票據,不得將財政票據與其他票據互相替代。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不按規定使用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款項,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九、《辦法》對財政票據核銷有哪些規定?
答:財政票據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報經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查驗后銷毀。保存期未滿、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銷毀的,應當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批準。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毀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準、銷毀。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職權變更,或者收費項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稱變更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5日內,向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對已使用財政票據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財政票據應當分別登記造冊,報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十、財政票據或者《財政票據領購證》滅失怎么辦?
答:財政票據或者《財政票據領購證》滅失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查明原因,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登報聲明作廢。
篇4
一、靈活調度資金,較好地保證了人員工資等重點支出需要
針對上半年資金供需矛盾突出的現實,在預算執行中堅持有保有壓,突出重點,對各項專款和各單位申請資金的報告,視可能妥善安排,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通過努力,上半年支出預算執行情況良好,突出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較好地保證了縣直行政事業人員工資的發放。二是保證了企業養老、老干部醫療統籌、醫療保險,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等社保資金及鹽礦債券的及時兌現,切實維護了社會穩定;三是保證了工業園區和城市建設的需要。今年全縣安排城建資金8000萬元,主要靠土地出讓金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取。為保證建設工程需要,我們一方面積極向上爭取往來資金,另一方面克服各種困難統籌預算內外資金,上半年共投入2600萬元;四是集中在縣級支出的村級三項經費、民政定補及納入“一卡通”范圍的各項支出均得到較好的保證。
二、采取切實措施,積極調度組織財政收入
今年全縣總收入任務62500萬元,其中一般預算收入31250萬元。為保持收入的序時均衡入庫,我股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年初多方排查財源稅源情況并協調國地稅部門,及時分解下達了收入任務,為征管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基礎;二是按月及時編制“豐縣財政收入月報”,詳細分析縣鎮財稅收入情況、和其他縣市對比情況、存在問題及建議。為保證資料的及時性,我們在月度終了后2-3天加班加點,在最短的時間內報送領導,使領導及時掌握情況,準確決策;三是參與制訂了財稅收入考核辦法、財稅三局考核獎勵、開發區及木業商場稅收征管等有關政策的制訂工作,最大限度地調動了各方面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四是建議并制定了財稅三局財稅征管工作月度例會制度,以總結前段時間工作,分析存在問題,研究制定下步工作措施,商量解決階段性和重點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準確掌握財政收入情況;五是抓好罰沒收入、水資源費、電力附加和水費附加等收入的管理工作,和綜合股、票據辦聯合制訂了核對、稽查辦法,進一步堵塞了漏洞。經過努力,上半年全縣和財政系統收入情況良好:1-5月份,我縣財政總收入(含基金)完成31935萬元,同比增收12817萬元,增長67%,完成預算的51.1%,超序時進度9.5個百分點。一般預算收入完成15304萬元,同比增收4999萬元,增長48.5%,完成預算的49%,超序時進度7.4個百分點。其中:稅收收入完成12498萬元,增長56.4%,占一般預算收入的比重為81.7%,同比提高3.7個百分點;非稅收入入庫28*萬元,增長20.6%,占一般預算收入的比重為18.3%。
三、努力規范管理,有條不紊做好各項改革和管理工作
一是繼續抓好部門預算編制,借助部門預算編制軟件,嚴格預算執行,切實提高財政管理水平和檔次。重點是進一步明確了科學合理的公用經費定額標準,預算內外統籌安排,同時嚴格按照部門預算的要求,盡量細化預算支出項目,明確支出類型和支付方式,努力體現公共財政的職能,壓縮非生產性支出,盡力保證教育、支農等必不可少的最基本性的政策性支出,把有限的財力盡力向經濟一線傾斜,努力保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招商等必需支出。二是切實抓好鄉財縣管工作。重點做好鎮級預算的編制工作,為強化鎮級預算管理打下了基礎。三是落實措施,配合國庫股著力推進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深化國庫直接支付制度。縣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在科學合理編制部門預算的基礎上,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提高財政資金調控能力,規范資金撥付方式,合理劃分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范圍,建立用款計劃制度,科學合理地使用管理財政資金。四是進一步強化內部管理,制訂了豐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重申借款有關規定及辦法。上半年在做好日常資金審核、審批的同時,與行財、政府采購中心密切配合,嚴格審查審批購管項目及資金,較好地發揮了自身職能作用。
四、積極、主動、認真地做好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基礎性工作
實行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是省委省政府為適應經濟迅速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的需要而作出的重大決策,是今年財政系統一項重要工作,為抓好這項工作,我們制定了一系列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一是以財政簡報的形式及時向局領導及縣主要領導匯報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精神,并召集縣財政各有關股室、縣直各單位會計,就這項工作進行了培訓和具體部署,使大家統一了思想,充分認識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認真、全面、細致地清理確定省與縣、市與縣政府之間的財政分配事項及劃轉基數,積極、主動與省市財政聯系,清理核對省與市縣之間、市與縣之間政府性財政債務,并做好預算外資金分享集中與補助的清理和填報工作,為下一步理順預算外資金管理關系奠定基礎。
五、做好小車購置管理工作。
針對小車購置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和縣紀委一起對全縣對全縣小汽車情況進行檢查,按規定統一辦理保險,并對各行政事業單位的小車數量、人員編制情況進行了詳細的統計,參考省市文件提出小車配置初步方案,給領導決策提供了依據,較好的控制了我縣小車購置上升的勢頭。
六、其他工作開展情況
一是加班加點做好20*年度財政供給單位人員信息系統數據審改及20*年數據更新的布置、填報、審核和上報工作,高質量的完成了任務,為加強預算管理,提高財政信息化水平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是聯系國、地稅部門,認真做好200*年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及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的布置、填報、審核和上報工作,為國家研究稅制改革方案,制定財稅政策,加強財稅管理,提供了第一手資料,也為財政、稅務部門共同摸清企業所得稅稅源分布和構成,實現資源共享,加強稅收征管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篇5
第一條為了加強政府債務管理,提高政府債務資金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政府債務規模,防范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根據《政府債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債務,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經批準依法舉借或者合法擔保以及在特定情況下需由政府償還的債務。包括政府內債和外債。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政府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或者提供擔保以及對政府債務的監督管理。國家、省對政府債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和區、縣、開發區財政部門(以下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債務工作。負責債務統計和上報;負責政府外債及上級財政部門轉貸的政府內債的舉借、使用和償還的管理。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政府債務項目的立項審批和項目申報等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國家開發銀行和融資機構的合作;組織協調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的策劃、篩選、可行性研究及申請貸款的借款評審、合同簽訂。
投融資管理中心負責編制年度政府融資計劃,參與政府融資政策的制定及融資的概算、預算和決算;建立健全信用的、有效的還款機制和風險防范機制;指導區、和開發區的融資工作。
發展建設資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稱資金辦)是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專門監管機構,對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的借入、使用和償還實行全過程的統一歸口管理。具體負責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借款合同管理;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資金使用審批管理;組織編制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償貸預算;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債務償還管理等。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政府債務項目的計劃制定、可行性研究及項目申報;對本部門政府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進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債務統計數據和情況。
各區、縣()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地區政府債務項目的計劃制定、可行性研究及項目申報,制定本地區政府債務的管理制度和規定;設置專門機構對本地區政府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進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債務統計數據和情況。
投融資機構是政府投融資項目的責任主體,負責政府項目和自主經營項目投資、建設、運營、償債一體化管理,嚴格執行招投標、預決算審核等管理規定。
各級審計、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債務的監督工作。
政府績效考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將政府債務償還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評工作中。
第五條舉借政府債務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合理舉借、控制規模、優化結構、注重實效、明確責任、防范風險和依法決策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資金辦應當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財政狀況,制定本地區政府債務舉借規劃,合理確定債務總量。政府債務舉借規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政府債務規模應當與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和可支配財力相適應。
政府債務資金重點用于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建設,嚴格控制用于非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政府債務資金和償債資金應當單獨核算,??顚S茫坏媒亓?、擠占和挪用。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單位(以下稱最終債務人)應當將償債資金列入財務計劃,專戶管理。
第八條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各級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第九條舉借政府債務應當事先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和償債責任以及抵御風險措施。
第十條經本級政府批準,需用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債務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財政預算。
政府部門舉借的政府債務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部門綜合預算。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預算及時撥付償債資金。
第十一條除法律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外,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做政府債務的擔保人。
第十二條投融資機構開展融資和擔保應當執行國務院及省、有關規定,規范融資行為。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應當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并符合有關貸款條件的規定。
第十三條投融資機構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的政府債務,項目本身應當有穩定經營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
對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還款的公益性項目,不得通過投融資機構融資。
投融資機構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的債務,不作為政府債務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設立投融資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投融資機構。
各級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投融資機構承擔有限責任。
第十五條最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對償還政府債務承擔領導責任;最終債務人的本級政府主管領導,承擔償還政府債務工作的監督責任。
第十六條申請舉借政府債務的單位,應當通過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資金辦提供下列資料:
(一)舉借政府債務申請書;
(二)財務報告;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政府債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項目名稱、內容;
(二)舉借債務數額、來源、期限、利率、用途;
(三)配套資金落實情況;
(四)還款計劃和舉借政府債務對財政預算、部門預算的影響;
(五)還款資金來源;
(六)最終債務人;
(七)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資金辦對前條所列資料進行審核后,應當報同級政府批準。但債務率超過100%的,應當經上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上級政府批準。
對于需要上級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投融資機構轉貸、擔保的政府債務,應當由本級政府報上級政府審批。審批時,應當出具本級政府的還款承諾文件。
重大政府債務舉借,應當經政府審查同意后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
第十八條申請舉借政府外債的單位,向財政部門提交申請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發展和改革部門申請納入國外貸款規劃。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納入國外貸款規劃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舉借政府債務規模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辦理。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必須在批準的規模內舉債。
第二十條申請提供外債擔保的,申請人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擔保申請書;
(二)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
(三)抵(質)押資產清單;
(四)財務報告;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財政部門對前款所列資料進行審核后,應當報同級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要求的項目,可以批準舉借或者提供外債擔保:
(一)實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二)實施基礎設施建設急需的項目;
(三)用于發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的項目;
(四)政府認為應當舉借或者提供擔保,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政府債務。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舉借政府債務或者提供外債擔保:
(一)償還債務資金來源和責任沒有落實的;
(二)舉借或者提供擔保的政府債務用于國家明令禁止項目的;
(三)超過財政承受能力容易引發債務風險的;
(四)國家規定的不予批準舉借政府債務或者提供擔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最終債務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建設內容,認真組織項目實施,控制項目成本,確保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條在政府債務項目建設過程中,凡工程、貨物和服務標的額達到采購限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招標采購。
第二十五條最終債務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編制償債計劃,優先落實償債資金,按時償還到期政府債務。屬于轉貸的,轉貸機構應當按照轉貸協議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有擔保人的,擔保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轉貸的機構和擔保人代為償還后,有權向最終債務人追償。
第二十六條最終債務人在簽訂借款合同后30日內,應當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同級財政部門和資金辦辦理登記手續。舉借政府外債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應當對政府債務資金的使用效益負責。
第二十八條最終債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向同級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資金辦、外匯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和審計機關報送項目財務報告、單位財務報告和償債計劃落實情況報告。
第二十九條最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時,其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審計機關依法進行離任審計。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擔組織償還全部政府債務的責任。
審計機關應當在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實施期內,對最終債務人的債務資金使用情況和償債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年度審計。
最終債務人應當在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完成后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資金辦提交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終結報告。審計機關接到報告,應當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審計。
政府債務情況應當列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作為對領導干部的考核內容。
第三十條對利用政府債務形成的國有資產,應當納入國有資產管理范疇。
第三十一條下列資金可以作為償還政府債務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企業稅后利潤和折舊;
(二)企業募集的股本金;
(三)配套資金中安排的償債資金;
(四)處置國有資產的收入;
(五)財政預算安排的其他專項償債資金;
(六)部門預算安排的償債資金;
(七)最終債務人的其他收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屬于政府轉貸的政府債務,應當通過財政部門逐級向轉貸機構償還。屬于政府擔保的政府債務,由債務人向轉貸機構償還。
第三十三條各級政府應當按照政府債務余額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償債準備金。政府償債準備金由財政部門設立償債準備金專戶管理。
第三十四條下列資金可以作為償債準備金的來源:
(一)財政預算內撥款;
(二)專項用于償還政府債務的非稅收入;
(三)提前收回的政府債務資金;
(四)從配套資金中提取的資金;
(五)處置國有資產的收入;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設立償還政府債務專戶。列入財政和部門綜合預算的償債資金,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預算直接撥入償債專戶,專門用于償還政府債務。
第三十六條對不償還到期政府債務的最終債務人及相關責任人,財政部門和資金辦有權根據其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承諾,追償到期債務。
第三十七條最終債務人應當每年向同級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資金辦、外匯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報送政府債務資金使用報告,財政部門每年向本級政府報送政府債務報告。
第三十八條企業轉讓、改制、重組等涉及政府債權的,應當征求財政部門和資金辦的意見;涉及政府外債的,應當事先征得轉貸機構對剩余債務償還安排的書面認可,落實還貸責任,并將有關結果抄報發展和改革部門。
第三十九條各級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債務預警機制,根據政府債務風險情況,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及應急預案。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原則和程序舉借政府債務的;
(二)政府部門未將債務收入或者支出納入部門綜合預算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出具擔保的;
(四)虛報項目,騙取政府債務資金的;
(五)未及時到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向有關部門報送債務報告的;
(六)配套資金不落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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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健全稅務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實施意見》,從機制和源頭上預防和化解廉政風險,深化黨風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務廉政風險是指國稅系統工作人員為謀求自身利益,通過權力的不當行使,導致不遵從廉政制度、規定的可能性。
第三條稅務廉政風險管理是從分析權力風險入手,結合權力運行崗位,對國稅人員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活動中存在的各種廉政風險信息進行識別,綜合評定風險度,并根據不同風險度和風險成因,采取相應的風險應對策略和措施,以實現稅務廉政風險的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
第四條稅務廉政風險管理應突出廉政建設的預防性,應對措施的針對性,工作事項的整合性,廣泛參與的群眾性,以及不斷提高的循環性。
第五條稅務廉政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分為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三個環節,一般以一年為一個周期。
第二章管理流程
第一節風險識別
第六條稅務廉政風險識別就是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分別依據工作事項,梳理、細化權力內容,并對應到工作流程節點以確定廉政風險點的過程。
稅收執法權主要包括稅務登記、資格資質認定、發票管理、稅款征收、征收管理、稅務檢查、退稅管理、出口退稅、稅務行政處罰、法律救濟等十個方面權力。
行政管理權主要包括人事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日常事務管理、基建管理、紀檢監察六個方面權力。
梳理細化后的權力即為廉政風險權力,是廉政風險評估的對象。
第二節風險評估
第七條風險評估是對廉政風險權力的風險度進行量化、計算、排序的管理活動。
第八條廉政風險度=風險強度風險概率置信度
風險強度是反映權力不正當行使可能帶來的后果嚴重程度。采用百分制進行量化,可按后果嚴重、較重、一般、較輕四個級別設定取值范圍。
風險概率是權力產生廉政風險的可能性,通過從權力的自由度、制約度、可復核度、透明度四個方面,對每項權力產生廉政風險的可能性進行分析、量化,取值范圍為0-1。
置信度是根據崗位及崗位工作人員的不同情形設定的,對發生廉政風險的可能性進行修正的參數值,取值范圍為0-1。
第九條廉政風險度按工作崗位進行匯集,并形成分崗位廉政風險積分,采用三分法,對廉政風險積分進行分類,排序確定高、中、低三個級別廉政風險崗位,為廉政風險控制提供依據。
第三節風險控制
第十條風險控制是采取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方法和措施,防范和化解廉政風險的管理活動。
第十一條廉政風險控制實行級別優先原則,在兼顧一般風險權力和一般風險崗位工作人員基礎上,重點關注高級別風險權力及其崗位工作人員的廉政風險防范。
第十二條在教育方面:運用理論教育、主題教育、示范教育等形式,對全員開展普遍性廉政教育;運用警示教育、自我教育、崗位廉政教育等形式,對高風險權力崗位工作人員開展針對性教育。提高教育的影響力,增強廉潔意識,筑牢思想防線。
第十三條在制度方面:針對高風險權力,以強化分權制約、規范權力運行為核心,對現有制度進行梳理、研究;以壓縮自由度、增強透明度、提高可復核度、強化制約度為主要內容,修改、補充、制定相關制度,強化內控機制建設效率。
第十四條在監督方面:針對高風險權力的運行,明確具體的監督事項、監督主體、監督責任,提高監督頻率,加強監督力度,強化“一崗兩責”,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到實處。
第三章組織機構與考核評價
第十五條各級領導要切實重視和加強廉政風險防范工作,強化組織領導。
第十六條各單位要成立廉政風險管理領導小組,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監察、人教、征管、法規、稽查等部門負責人為組員。領導小組下設廉政風險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監察室,負責制定廉政風險管理實施方案、評估規則的起草,進行風險識別、風險評估,提出風險控制建議。
第十七條風險控制建議所涉具體工作事項,按部門職能和工作職責劃分,實行歸口負責。廉政風險管理辦公室負責風險控制建議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第十八條廉政風險管理領導小組年底前對廉政風險管理質量進行考核評價,形成綜合考核評價報告,根據考核評價結果,總結工作經驗,進一步修正完善廉政風險管理,推動廉政風險管理工作不斷深入。
第四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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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開發整理及其相關活動,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土地開發整理,是指運用財政專項資金,對宜農未利用土地、廢棄地等進行開墾,對田、水、路、林、村等實行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土地開發整理管理工作;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土地開發整理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土地開墾整理機構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財政、農業、水利、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開發整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下達的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分解全市年度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六條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從事土地開發整理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其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單位在開墾耕地時,可以委托土地開墾整理機構具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并支付相應的耕地開墾資金。
占用耕地的單位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土地開墾整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耕地開墾。
第八條占用耕地的單位不能開墾耕地落實占補平衡的,應當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未繳納耕地開墾費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用地手續。
第九條占用外環線以內地區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環線以外地區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每平方米20元。
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根據土地后備資源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條耕地開墾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納入市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耕地開墾費專項用于組織、實施、管理開墾新耕地的各項開支,當年結余可以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市土地開墾整理機構用于土地開發整理所需業務費用,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列支。
土地開發整理所需業務費用主要包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研究和后備資源調查、檢查驗收、建立項目庫和耕地儲備庫、耕地開發管理軟件開發利用、人員培訓、設備購置、經驗交流、技術推廣等業務支出。
第十二條土地開發整理實行項目管理,并按照本規定做好項目的立項、規劃設計、預算、實施和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二)符合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目標;
(三)土地相對集中連片,達到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土地開發整理規模;
(四)土地開發項目的預計新增耕地率一般應當達到60%,土地整理項目的預計新增耕地率一般應當達到3%。
第十四條符合規定條件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申報:
(一)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土地開墾整理機構將項目立項申報材料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立項申報材料后,組織審查和現場勘察,進行綜合評價,作出批準立項或者不予批準立項的決定。
第十五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申報材料包括:
(一)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申請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評估論證意見;
(三)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區(縣)、鄉(鎮)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意見和土地權屬情況證明;
(四)項目區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項目總體規劃圖;
(五)土地權屬單位的意見;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后,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土地開墾整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并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七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所在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土地開墾整理機構與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簽訂項目實施合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項目規劃設計與項目實施合同的約定組織施工,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鹽漬化,不得破壞生態環境。
第十八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前,應當對土地權屬、界址、面積進行界定;項目竣工驗收后,應當及時開展土地權屬的調整、登記、發證等工作。
第十九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后,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自下而上分級驗收:
(一)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
(二)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初查;
(三)市土地開墾整理機構進行初驗,對初驗不合格的項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四)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初驗意見,會同市財政、農業部門組織項目終驗。
第二十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做好項目成果有關檔案的管理工作,對從項目申報到驗收通過形成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應當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年度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方案,及時將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撥付給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
第二十二條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包括: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部分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用于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的資金。專項資金實行??顚S茫瑔为毢怂?,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擠占。
第二十三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費用按照國家確定的定額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控制使用。
第二十四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負責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與監督,并對項目預算執行、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追蹤問效。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和終止項目等措施;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經濟、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8
第二條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五)依照《條例》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三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五)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六)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運送工具運送醫療廢物的。
第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的,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污水處理系統的;
(三)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衛生機構外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依照《條例》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或委托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第十一條有《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有《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的執業許可證件。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阻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三條有《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疾病防治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有《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有《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并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并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件;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六條有《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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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河環境綜合整治,改善和保護*河水域水質及其兩岸陸域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河環境綜合整治活動。
*河環境綜合整治的范圍包括:
(一)水域范圍為*河在*境內的河道水體,與*河相連河道構成的河網水體以及虹口
港水體。
(二)陸域范圍為*河華漕以東兩岸各一個街坊,華漕以西兩岸各100米以及虹口港兩岸各
10米。
第三條(有關用語含義)
綠化段,指長壽路橋至黃浦江的*河河口之間5公里的水域和陸域,主要功能為泄洪排澇和
休閑觀賞。
綠化延伸段,指華漕至長壽路橋之間18.8公里的水域和陸域,主要功能為泄洪排澇、航運和休
閑觀賞。
工農業生產混合段,指華漕以西至江蘇省界29.3公里的水域和陸域,主要功能為泄洪排澇、航
運和工業農業用水。
第四條(總體目標)
*河環境綜合整治的總體目標為:
(一)20*年以前,水域消除黑臭,華漕以東河段水質主要指標達到地面水環境質量五類標
準(GB3838-88)(以下簡稱標準),華漕以西河段水質主要指標達到四類標準;長壽路橋
以東陸域范圍建成綠化帶。
(二)2010年,水域恢復生態功能,華漕以東河段水質達到四類標準,華漕以西河段水質達
到三類標準;陸域范圍建成綠化林帶。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河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河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
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蘇辦),對*河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行組織、協調、督促、
檢查并實施專項管理。
*河沿河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河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該機構業務上
受市蘇辦領導。*河沿河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負責做好*河環境綜
合整治工作。
規劃、環保、水利、市政、環衛、園林、公安、房地、建設、交通、農林、計劃、經濟、商業
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整治原則)
*河環境綜合整治,貫徹以治水為中心、全面規劃、遠近結合、突出重點、分步實施,整治
與開發相結合,建設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水域活動管理
第七條(引清調水管理)
水利部門負責制訂*河的引清調水方案,經領導小組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蘇辦應當按照《*河環境綜合整治方案》(以下簡稱《整治方案》)的要求,協調、督促
水利、市政等有關部門實施引清調水方案。
第八條(疏浚管理)
河道、航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整治方案》的要求,對*河河道、航道進行
疏浚。
第九條(航運管理)
綠化段和綠化延伸段水域應當有步驟、分階段地限制或者禁止船舶航行、停泊。
綠化段建成后,除交通部門會同市蘇辦批準的船舶外,禁止在其水域航行、停泊船舶。
綠化延伸段和*河華漕至蘊藻浜的水域,禁止載有易爆、易腐、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險貨
物的船舶航行。
第十條(航運噪聲管理)
綠化段建成后,禁止在其水域航行的船舶使用聲號和高音喇叭。
綠化延伸段,禁止在其水域航行的船舶使用高音喇叭,但有關部門管理需要的船舶除外。
在*河航行的船舶的動力裝置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消聲器。
第十一條(水域、岸線作業管理)
需要利用*河水域、岸線作業的,有關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事先征求市蘇辦的意
見。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二條(綠化段和綠化延伸段的排污管理)
禁止向綠化段水域直接排放廢、污水。
綠化延伸段的合流污水管道工程完成后,禁止向其水域直接排放廢、污水。
對綠化段和綠化延伸段的現有排污口,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封堵;逾期不封
堵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強制封堵。
第十三條(工農業生產混合段的排污管理)
在工農業生產混合段,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水許可證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環
保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整治方案》的要求,分階段制定并組織實施
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四條(化肥、農藥使用的管理)
農林部門應當做好*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范圍內使用化肥、農藥產生污染的控制工作,控制
污染物通過農田灌溉渠道流入*河。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設施運轉的監督)
市政、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范圍內合流污水截留設施、集中式污水處
理設施和企事業單位污水處理設施運轉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碼頭的調整)
對綠化段范圍內現有的貨運碼頭,碼頭單位應當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在限期內搬遷;因
管理需要的碼頭應當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進行調整。
對綠化延伸段范圍內現有的貨運碼頭,碼頭單位應當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逐步搬遷、調
整。
第十七條(禁止項目)
*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范圍內,禁止堆放廢棄物和新建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
綠化延伸段范圍內,禁止新設貨運碼頭。
工農業生產混合段范圍內,禁止新設環衛碼頭。
第十八條(水文水質監測)
水文水質監測機構應當將*河及主要支流的水文水質監測數據定期抄送市蘇辦。
第四章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設置)
有關部門制定*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時,應當根據*河的功能
定位,控制戶外廣告設置密度,并征求市蘇辦的意見。
第二十條(綠化管理)
對*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范圍內的綠地、林地寬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
實施。綠地、林地中建筑物、構筑物的占地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的2%。
第二十一條(環衛設施配備)
*河沿河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范圍內,配置與區域環境相適應的
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第二十二條(占路管理)
在綠化段和綠化延伸段陸域范圍的綠地和人行道內,禁止設置車輛停放點和攤位。
第五章開發建設管理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范圍按照重要地區實行規劃管理,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由市規劃
局負責。
*河環境綜合整治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經市蘇辦預審后,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市蘇辦應當在
10日內完成預審。
*河環境綜合整治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外資引進和技術援助的,應當經市蘇辦組織協調后,按
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四條(規劃審批)
編制詳細規劃涉及*河環境綜合整治陸域范圍的,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在征求市蘇辦的意見
后,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已批準的詳細規劃按照《整治方案》需要進行調整的,應當在征求市蘇辦的意見后,按照規定
程序報批。
第二十五條(用地管理)
*河環境綜合整治工程需要用地的,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調劑解決,并按照規定辦理
土地使用手續。
因河道裁彎取直后置換出的余量土地,應當用于建設公共綠地;確因其他建設需要用地的,由
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合理安排,并按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法行為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有相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罰;法
篇10
一、建立會計監管協作機制
(一)協作對象
1.與經濟監管部門的協作
參與協作的部門主要是紀委(監察局)、檢察院、審計局、工商局、銀監會、人民銀行、國稅局、地稅局、統計局等監管部門,各協作部門確定相關崗位專門人員負責此項工作,確保信息傳遞及時(地稅部門具體按《桐鄉市會計管理財政稅務協作工作制度》和《桐鄉市會計工作考核辦法》執行)。
2.與業務主管部門的協作
參與協作的業務主管部門主要包括教育局、衛生局、建設局、交通局、電力局、國企辦、供銷總社、農經局等全市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協作部門確定相關崗位專門人員負責此項工作,確保信息傳遞及時。
(二)協作方式
1.建立會計監管信息傳遞制度
各部門在工作開展過程中發現涉及會計核算單位和會計人員違反《會計法》的情況、會計人員違反會計從業規范的情況,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財政局會計科,并填制《會計監管信息聯系單》(見附件一),處理結果互認共享,有效利用資源。
主要形式:《會計監管信息聯系單》;
操作流程:一是協作部門在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能時發現會計核算單位和財務人員存在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等行為的,填寫《會計監管信息聯系單》傳遞給財政局會計科;二是財政局會計科組織人員按規定開展調查、取證、定性、處置;三是會計科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提供信息的協作部門或內部共同監管科室。
時間要求:即時或每季一次
2.建立會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一是通報溝通交流涉及會計核算單位和會計人員違反《會計法》的情況,對照《會計法》和會計工作規范進行恰當定性;二是加強交流學習,借鑒成熟的經驗做法;三是研究制定完善相關制度和辦法。
主要形式:聯席會議
操作流程:由財政部門召集相關的協作部門分管領導和協作工作負責人,召開聯席會議。
時間要求: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建立內部共同監管機制
財政局、國資辦內部各相關科室,在日常業務管理和監督工作過程中,發現會計核算單位和財務人員存在違反《會計法》相關情形的,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會計科,便于會計科掌握會計工作形態和動向,及時發現問題并制止和處理,同時有利于加強針對性的教育與管理手段的應用。
內部參與共同監管的科室:包括預算局(財政收入管理科)、基層財政管理科、社會保障科、農業科、經濟建設科、行政事業科、綜合科、預算執行局(國庫支付科、政府采購監管科、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企業科、財政監督局(績效管理科)、國有經營資產管理科、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科、財務總監科、財政支付(核算)中心、財政票據管理中心、財政項目審核中心;
共同監管的主要形式:《會計監管信息聯系單》(見附件一);
共同監管的操作流程:一是業務科室在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能時發現會計核算單位和會計人員存在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等行為的,即時填寫工作聯系單和信息反饋表傳遞給會計科;二是會計科組織人員按規定開展調查、取證、定性、處置等工作;三是會計科將處理結果反饋給發起的業務科室。
時間要求:即時辦理。
三、實行會計工作考核機制(見附件三《桐鄉市會計工作考核辦法》、附件四《桐鄉市會計工作考核規則》)
四、建立會計質量公告機制
建立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制度,通過適當的途徑和媒介對模范執行《會計法》的單位、個人進行正面宣傳,同時對違反《會計法》的案件和行為進行曝光,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對會計管理的促進作用。
主要形式:媒體、網站
操作流程:一由財政部門將收集的檢查材料匯總整理后征求材料提供的協作部門和共同監管科室的意見;二取得協作部門和共同監管科室同意后,確定適當的途經和媒介進行公告。
時間要求:先進典型宣傳每年一次,違法違紀案件曝光于查處后的次月;
五、會計監管的主要內容
會計核算單位和會計從業人員的下列行為,為屬于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制度的行為: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私設會計賬簿的;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規定的。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3.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4.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5.會計人員有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