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01 01: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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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法醫臨床;長骨;內固定器斷裂
一、案例
張某,男,40歲,2017年8月17日因交通事故致右脛腓骨開放性骨折(圖1),當日在某市人民醫院行右脛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治療,9月25日攝片復查提示骨折斷端對位對線可,10月29日感患肢腫脹疼痛,11月3日攝片提示內固定物斷裂(圖2),11月5日又在該院行右脛腓骨骨折術后鋼板斷裂內固定取出術+內固定術治療,11月8日攝片復查(圖3),2018年4月15日攝片復查提示骨折斷端對位對線可并見骨痂形成。
二、討論
脛骨干骨折是十分常見的損傷。治療脛骨骨折主要是恢復其長度和力線為主[1],以免遺留成角畸形、旋轉畸形或縮短畸形等。目前,治療脛骨骨折多行手術治療以達到解剖復位。一般的治療方法有:外固定術、鋼板固定術和交鎖髓內釘固定術等。其中鋼板固定術后鋼板斷裂在醫療糾紛中也成為常見問題。在司法鑒定時,一般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內固定器的質量
內固定器包括鋼板及螺釘,其質量問題是骨折愈合的先決保障。對于國產內固定器,應讓醫院提供其質量檢測合格證和產品說明書,確定內固定及螺釘的材質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對于進口內固定器,在只有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情況下,可以委托監督檢驗部門鑒定其化學成分、顯微結構及硬度指標是否達到標準。本例中院方提供了斷裂鋼板的質量檢測合格證及產品說明書,材質符合國家標準。若患方對此有疑問,建議向法院申請對內固定器作專門質量鑒定。
(二)內固定器的選擇
四肢長管狀骨內固定鋼板的長度至少是骨折處骨干直徑的5倍,螺釘數目應少于鋼板上釘孔數的一半[2]。鋼板的長度越長,其彈性就越大,就越不容易折斷。釘槽處是鋼板斷裂的常見位置。根據生物力學,若在近骨折端加入螺釘,則其受力就會集中在該處,增大鋼板斷裂的概率,故螺釘的位置應遠離骨折端。同時鋼板應放置在張力側。對于鎖定螺釘和非鎖定螺釘的單獨或混合使用,并沒有統一結論。本例中醫方對于內固定器的選擇正確,但是在螺釘安放位置時存在一定的差錯,有的螺釘距離骨折斷端太近,甚至可以看到其骨折線已經累及到螺釘安放處。
(三)鋼板和骨面距離問題
Ahmsd等[3]認為鋼板和骨面距離應小于2mm。根據杠桿原理,若距離過大,其力臂就會加大,剪切力增大,造成鋼板斷裂。而在手術中判斷距離時一般采用X線透視,并選擇多個角度觀察證實。本例中鋼板與骨面距離符合該條件。
(四)植骨問題
蔣協遠等[4]認為骨折內側有骨質缺損或者斷端之間有2mm以上的間隙時,會增大鋼板斷裂的概率。骨折斷端存在較大較嚴重的骨質缺損時,建議植骨,植骨后可促進斷端骨折愈合,有利于骨痂生長。一般植骨材料為自身髂骨為宜。本例中骨折情況不需要植骨。
(五)康復問題、二次損傷
骨折的后期治療有功能鍛煉。功能鍛煉可以有效的恢復關節的功能以及促進骨折的愈合。但是過早負重會增大鋼板斷裂的概率。功能鍛煉和負重應該以骨折愈合情況確定,骨痂出現后方可開始,根據醫師的指導逐步增加鍛煉量。同時定期復查X片調整方案。以上注意事項應該在醫囑中注明。另外,過大的暴力作用在骨折部位也可造成內固定器的斷裂。本例中不能排除患者過早負重或者不科學功能鍛煉導致內固定器斷裂,也不能排除患肢受到二次外傷的情況。
篇2
該項檢驗根據,《法醫學尸表檢驗》(GA/T149-1996)、《法醫學尸體解剖》(GA/T147-1996)、《機械性損傷尸體檢驗》(GA/T168-1997)、《機械性窒息尸體檢驗》(GA/T150-1996)、《猝死尸體檢驗》(GA/T170-1997)等標準進行檢驗:
(一)現場情況現場位于空曠的水泥地面,未見木棍、磚石等物。
(二)尸檢情況1.衣著檢查:裸尸。2.尸表檢驗:男性尸體,尸長172cm,發長1.5cm。發育正常,營養良好。尸斑暗紅色,位于身體背側低下部位,指壓褪色;尸僵存在于身體各大關節。頭面部:雙眼角膜透明,雙側瞳孔等大等圓,直徑約0.6cm。雙側球瞼結膜及外耳道未見異常。人中處可見一1.4cm×0.8cm表皮剝脫。右下唇粘膜可見一0.5cm×0.5cm“П”形挫傷,內側粘膜裂傷。余外觀未見明顯異常。項頸部:未見明顯異常。胸部:右腋中線第4-6肋處可見一13.2cm×6.5cm有內上至外下“中空性”皮下出血。余外觀未見明顯異常。腹部:外觀未見明顯異常。背臀部:右肩胛骨下可見一3.1cm×1.2cm由內下至外上的“中空性”皮下出血,其外側端伴表皮剝脫。與外觀未見明顯異常。四肢:左上臂可見一8.0cm×3.2cm范圍的皮下出血。右上臂可見一6.7cm×3.4cm“中空性”皮下出血。余外觀未見明顯異常。會及:未見明顯異常。3.解剖檢驗:頭皮下未見明顯異常,打開顱腔,顱蓋骨及顱底骨未見骨折,硬腦膜外、硬腦膜下未見出血,全腦彌漫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以雙側顳頂、腦底、腦干為著。頸部皮膚、皮下組織、肌肉未見出血,舌骨、甲狀軟骨未見骨折。打開胸腹部,胸骨、肋骨未見骨折,胸腹腔內未見積血、積液,各臟器未見破裂損傷,胃內約有150g乳糜狀內容物,胃黏膜未見出血及潰瘍,余臟器未見異常。打開陰囊,皮下組織及雙側未見出血。左上臂、右胸部及右上臂損傷處切開見淺層脂肪及肌肉出血,深層肌肉及骨質未見損傷。沿軀體背部中線切開項背部皮膚,右側肩胛骨下損傷處皮下及淺層肌肉未見出血,深層肌肉可見一6.5cm×5.0cm范圍出血。項背部皮下及淺層肌肉未見出血,深層肌肉可見一5.0cm×3.5cm范圍出血,寰椎及樞椎旁肌肉處可見一3.3cm×3.0cm范圍出血。頸椎未見骨折,頸段脊髓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切面未見明顯異常。提取檢材及處理:提取腦、心臟、肝臟、兩肺、兩腎及腎上腺、脾、胰腺臟器組織經福爾馬林液固定后進行病理檢驗。提取胃內容物及心血進行毒物檢驗。
(三)其它相關檢驗結果和材料1.病理檢驗臟器組織大體檢驗:全腦重1580g,大腦小腦的切面未見挫傷和出血,椎動脈、基底動脈及腦底動脈環未見血管畸形、動脈瘤及粥樣硬化改變等,腦橋中線附近實質內見散在點狀顏色改變,與未見異常,左心室、右心室、室間隔厚度分別為1.2cm、0.3cm和1.4cm,左右冠狀動脈開口位置正常,左前降支見局部I級粥樣硬化,管腔輕度狹窄,余冠脈未見異常。左、右肺分別重520和550g,表面光滑,觸之質地稍實,切面淤血貌。肝重1900g,表面及切面未見異常。脾臟重180g,表面光滑、包膜緊張,切面無異常。雙腎均重250g,包膜易剝離,表面光滑,切面皮髓質界限清。胰腺及雙側腎上腺肉眼未見異常。顯微鏡下組織學檢驗:腦:大腦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血管擴張充血;小腦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中腦灶狀出血,高倍鏡下神經元呈輕度水腫;腦橋呈灶狀出血。心臟:心肌表面可見大量脂肪組織,并向心肌間質浸潤,部分心肌萎縮;左心室壁脂肪組織內淋巴細胞呈灶狀浸潤;心肌肌纖維部分斷裂,呈鋸齒狀;心肌間質血管擴張充血,間質內有纖維素滲出伴漏出性出血。冠狀動脈未見明顯異常。肺臟:肺泡腔內可見大量均質紅染水腫液,部分肺泡腔內可見巨噬紅細胞;肺泡壁內毛細血管高度擴張充血伴有紅細胞漏出。肝臟:脾小體中央動脈擴張充血,脾竇紅髓內重度淤血。腎臟:腎小球及間質內散在出血,腎小管上皮細胞輕度水腫。腎上腺:腎上腺被膜血管擴張充血,皮質水腫,細胞水樣變性;髓質淤血伴出血。胰腺:胰腺組織細胞未見明顯異常。2.毒物檢驗提取胃內容物及心血進行常規毒物檢驗,心血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327mg/100ml;胃內容物及心血未檢出常見有機磷農藥、常規安眠鎮靜類藥物、常見老鼠藥、氰化物、一氧化碳等毒物。
二、死亡原因分析
蛛網膜下腔出血是蛛網膜下腦溝中的血管破裂,血液從血管中流出進入蛛網膜下腔。按其發生原因可分為外傷性和非外傷性兩類。根據現有材料,許某頭部左側遭受拳擊傷后倒地立即昏迷,經檢驗其有口鼻部挫傷,寰樞椎旁肌肉出血,彌漫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干灶狀出血,結合椎動脈、基底動脈及腦底動脈環未見血管畸形、動脈瘤及粥樣硬化等病理性改變,符合外傷所致彌漫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干灶狀出血的特征。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主要位于腦挫傷的部位。出血原因為皮質靜脈和軟腦膜在腦挫傷時破裂,血液流入蛛網膜下腔,或由于額面部外傷使頭突然后仰致腦底動脈破裂出血。打擊下頜、頸部、項部及揮鞭樣損傷時,特別是頭部發生扭轉者,可在椎動脈入顱處發生破裂,流出的血液進入頸髓和腦底蛛網膜下[3]。分析認為其頭部左側遭拳擊打傷后,有急速扭轉或過度后仰的過程,導致椎動脈入顱處發生破裂和蛛網膜下腔的血管發生撕裂出血,流出的血液進入頸髓及腦部蛛網膜下腔。頭部急速扭轉或過度后仰也可以造成腦干灶狀出血、寰樞椎旁的肌肉拉傷出血。因外傷性彌漫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干出血、顱內壓升高可致呼吸中樞受壓受損引起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三、損傷的形式
棍棒打擊人體造成的損傷稱棍棒傷,因棍棒易于獲取和攜帶,是傷害案件中較常見的致傷物。圓柱形棍棒若快速、重力地打擊在平坦且軟組織較豐富的部位,可出現“中空性挫傷”。其形成機制被認為是由于致傷物接觸的中心部分的皮膚快速垂直下壓,牽拉撕裂血管,當中心壓力瞬間釋放后,血液迅速進入損傷區邊緣組織間隙而發生出血[4]。根據許某口鼻周處損傷的形態和特點,分析認為人中處損傷符合鈍性物體作用所致,右下唇粘膜損傷符合牙齒墊硌所致;其右胸壁、右肩胛背部及右上臂的長條狀皮下出血呈中空性形態特征,符合棍棒類物體打擊的特點。
四、飲酒與死因的關系
乙醇的濫用常造成許多意外事故的發生。乙醇可以使大腦的高級整合能力受到影響,還能使血管擴張、血流增加,這是由于血管運動中樞受抑制和乙醇及代謝產物的刺激,引起組織胺升高[5]。醉酒后的腦血管呈現一種非正常的臨界狀態,即使有很輕微的外力也容易發生破裂出血[6]。許某有飲酒史,心血中乙醇含量327mg/100ml,屬醉酒狀態。
五、結論
篇3
關于A某某涉嫌貪污案的司法會計鑒定書
(文號)
委托單位:×檢察院
委托時間:×年×月×日
鑒定要求: 對×年×月至×月A某某涉嫌貪污×萬元短期委貸資金及其去向的財務事實進行司法鑒定。
送檢材料: 委托方提供的甲公司賬冊、憑證和法院的法律文書等。
一、概況
×年×月至×月,A某某在擔任乙公司負責人期間(見附件一/1),以乙公司的名義,與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將上述單位的×萬元資金,轉入甲公司和辛公司。已追回×萬元,未追回×萬元。
二、檢驗
(一)關于甲公司的基本情況
甲公司系×年×月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注冊資本:×萬美元。董事長和法人代表均為A某某,副董事長和總經理為B某某。經營范圍:生產和銷售×產品等?!聊辍猎?,因注冊資金未到位,甲公司被當地工商局注銷。甲公司存續期間,未開展過正常經營業務,只查到大額借貸資金進出,財務上也無完整的賬冊,只查見一部分應收、應付往來賬戶(見附件一/2-6)。
(二)關于A某某動用×萬元資金的情況
1.關于丙公司委托貸款×萬元的情況
×年×月×日,丙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甲方將×萬元委托乙公司貸給乙公司選定的企業,委托期限為×個月,按月息×%計息;乙公司對丙公司委托的資金負全部責任,到期保證歸還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續費,為本金的3%,在委托資金到賬后,當場以支票或匯票方式付清(見附件二/1)。
×年×月×日,丙公司開出×銀行的#×轉賬支票×萬元,交給乙公司。經乙公司背書后,轉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該×萬元后,主要用于付給丙公司利息×萬元、壬公司貨款×萬元、癸公司貨款×萬元、子公司利息×萬元、丑公司×萬元,歸還辛公司借款×萬元,合計×萬元(見附件二/2-17)。
因甲公司未歸還丙公司借出的×萬元,丙公司向法院提訟。其后,根據×法院判決和×法院民事調解,由乙公司返還給丙公司本金×萬元、利息×萬元?!聊辍猎隆寥?,乙公司正式賠付丙公司×萬元(見附件二/18-25)。
2.關于丁公司委托貸款×萬元的情況
×年×月×日,丁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丁公司將×萬元委托乙公司貸給乙公司選定的企業,委托期限為×個月,按月息×%計息;乙公司對丁公司委托的資金負全部責任,到期保證歸還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續費,為本金的×%,在委托資金到賬后,當場以支票或匯票方式付清(見附件三/1)。
×年×月×日,丁公司開出×銀行的#×轉賬支票×萬元,交給乙公司。經乙公司背書后,轉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通過寅公司歸還×年×月×日甲公司向子公司的借款×萬元,歸還甲公司向卯公司的借款×萬元。
上述×年×月×日甲公司向卯公司借入的×萬元,用于付給辰公司貨款×萬元,付給午公司×萬元,與其他資金一起付給未公司×萬元(見附件三/2-20)。
因甲公司未歸還丁公司借出的×萬元,丁公司向法院提訟。其后,根據×法院案外調解協議,由乙公司返還給丁公司×萬元、利息×萬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賠付丁公司×萬元(見附件三/21-22)。
3.關于戊公司和庚公司委托貸款×萬元的情況
(1)關于戊公司委托貸款×萬元的情況
×年×月×日,戊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戊公司將×萬元委托乙公司貸給乙公司選定的企業,委托期限為×個月,按月息×%計息;乙公司對戊公司委托的資金負全部責任,到期保證歸還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續費,為本金的×%,在委托資金到賬后,當場以支票或匯票方式付清(見附件四/1)。
×年×月×日,丙公司開出×銀行的#×轉賬支票×萬元,付給戊公司。戊公司背書后,交給A某某。A某某將該支票直接付給辛公司?!聊辍猎隆寥?,甲公司記入“其他應付款――戊公司”賬戶×萬元(見附件四,2-4)。
案發后,戊公司借出的×萬元,已通過×個單位簽訂轉賬協議書追回,由申公司歸還酉公司。
(2)關于庚公司委托貸款×萬元的情況
×年×月×日,庚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書,庚公司將×萬元委托乙公司貸給乙公司選定的企業,委托期限為×個月,按月息×%計息:乙公司對庚公司委托的資金負全部責任,到期保證歸還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委托手續費,為本金的×%,在委托資金到賬后,當場以支票或匯票方式付清(見附件五/1)。
×年×月×日,丙公司開出×銀行的#×轉賬支票×萬元,付給庚公司?!猎隆寥?,庚公司開出×銀行的#×現金支票×萬元。兩張支票,合計×萬元,由庚公司交給A某某。A某某將其直接付給辛公司?!聊辍猎隆寥眨坠居浫搿捌渌麘犊瞑D―庚公司”賬戶×萬元(見附件五/2-6)。
庚公司借出的×萬元,根據×法院判決和×法院判決,扣除已付給庚公司利息×萬元、戊公司利息×萬元、丁公司利息×萬元,合計×萬元,由乙公司歸還庚×萬元?!聊辍猎隆寥?,乙公司正式賠付庚公司×萬元(見附件五/23-25)。
(3)辛公司收到×萬元的去向情況
辛公司收到以上×萬元后,主要用于付給庚公司利息×萬元、戊公司利息×萬元、丁公司利息×萬元,其余×萬元,作為甲公司歸還×年×月×日向辛公司借款×萬元的本息。
上述×年×月×日甲公司向辛公司借入的×萬元(×萬元+×萬元),A某某將其直接解入戌公司。根據戌公司的×年×月×日《轉賬通知》稱,戌公司收到的上述×萬元,是收回×年×月×日戌公司經乙公司轉貸給辛公司的借款(見附件五/7-22)。
三、論證
一、檢材由委托方依法收集并提供,因而是合法、真實、有效的。
二、對上述有關財務事實的檢驗,符合公允的證據規則。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見附件九/1)。A某某將客戶交給銀行的委托貸款通過自己經營的公司貸給客戶,在自己經營的公司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又由銀行賠付,改變了客戶委托貸款的所有權,其行為明顯觸犯了法律。
四、鑒定結論
×年×月至×月,A某某以乙公司的名義,與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將上述單位交給乙公司的×萬元委托貸款,納入其個人控制之下。其中:轉入A某某任董事長和法人代表的甲公司的賬戶×萬元;以甲公司的名義付給辛公司×萬元。案發后,已追回×萬元,未追回×萬元。因法院的調解、裁定、判決,經執行三次賠付(×萬元+×萬元+×萬元),乙公司直接損失×萬元。
落款:鑒定機構及其鑒定專用章
高級司法會計師:
(印章)
司 法 會 計 師:
(印章)
日期:
第二部分文證審查意見
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意見書
文號
一、基本情況
×年×月×日,本院公訴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對案件中的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文書進行審查。
×鑒定機構提供的鑒定結論稱,×年×月至×月,A某某以乙公司的名義,與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將上述單位交給乙公司的×萬元委托貸款,納入其個人控制之下。其中:轉入A某某任董事長和法人代表的甲公司的賬戶×萬元;以甲公司的名義付給辛公司×萬元。案發后,已追回×萬元,未追回×萬元。因法院的調解、裁定、判決,經執行三次賠付(×萬元+×萬元+×萬元),乙公司直接損失×萬元。
二、審查情況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該鑒定未使用言詞材料,檢驗部分的敘事脈絡也較清晰。其次,存在下列問題:
(一)檢驗不充分
第一,檢驗采用的僅是查賬的敘事法,未對檢材特征進行觀察描述。
第二,未從多個角度、利用多份相關的涉案會計資料對資金收付進行檢驗。
第三,未利用各種條件對資金收付的會計記錄進行檢驗。
(二)論證不正確
該鑒定對于檢材來源合法性和檢材真實有效性的論證是缺乏論據的;對于檢驗方法的論證是錯誤的;對于非會計行為合法性的論證是多余的。
(三)結論缺乏部分依據
該案中雖然甲公司會計記錄不全,但乙公司是老企業,必定有規范的會計記錄,這部分會計記錄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定性。然而,該鑒定未對這一范圍的涉案會計資料進行檢驗,因而結論中“直接損失”一詞缺乏事實依據。
三、審查結論
若鑒定人無意做重大修改,但能將文書改為“查賬報告”,并在結論中刪除“直接損失”一詞,該鑒定結論擬可采信作為查賬結論使用。
篇4
摘要:本文在借鑒理論界已有研究的基礎上,簡單梳理中外醫療過錯認定標準的理論及實踐,以及結合我國當前認定醫療過錯標準的理論,探討在我國到底應該如何來認定醫療過錯,以期對醫療過錯實踐中的認定有所裨益。
關鍵詞:醫療過錯;認定標準;探究
當前我國醫療糾紛多發,而解決醫療糾紛的關鍵在于如何認定醫療過錯。但是在實踐中我們發現關于醫療過錯認定的標準卻是長期以來大家有爭論卻一直沒有定論的問題,本文在借鑒理論界對該問題研究的基礎之上,通過比較目前中外各國關于醫療過錯認定標準的理論與實踐,來探討我國到底應該如何在實踐中認定醫療過錯,希望能對此問題的解決有所裨益。
一、醫療過錯的概念界定
2009年公布的《侵權責任法》確定了醫療損害責任的歸則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由此確定了醫療過錯作為醫療侵權責任構成主要要件的地位。因此,醫療過錯的認定是確定醫療損害責任的最為重要的因素,即認定醫療責任的關鍵就在于對醫療過錯的認定。
所以,目前理論界通說認為,醫療過錯指的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違反業務上必要的注意義務,從而引起患者生命、身體傷害的情形。
二、各國醫療過錯認定的標準理論
(一)英美法系認定醫療過錯的標準——“一般理智之人標準”(the reasonable person)
英美法系在侵權法領域采用“一般理智之人的標準”對行為人是否違反了注意義務進行判斷。所謂一般理智之人,又稱通情達理之人,實際上是一個假想出來的人,即是理性的和謹慎的人。而在醫療認定領域,“一般理智之人”被一般理智醫師(the reasonable physician)所代替,這里即是引進了專家證人制度。
該項判斷標準是通過一系列的判例而確立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① 醫生的注意義務標準是該醫生所在的技術領域中一名普通醫生所具有的一般的技術、知識和一般的注意水準, 而不是該領域中最有經驗、最有技術、或最有資格的醫生所具有的技術水準, 也不是該領域中最沒有經驗的醫生所具有的技術水準 。②判斷某一醫生的行為是否有過錯,并不要求該醫生的行為得到全部醫療同行的承認,而是只要他的行為被一種醫療實踐或者醫療觀點承認即可以作為其沒有過失的強有力的證據。因為在醫療領域中, 往往存在著多種醫生同行所普遍接受的醫療實踐或觀點。相反, 如果某醫生的行為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種醫療實踐或醫療觀點, 那么, 他就很可能被證明為具有過失。如果有一部分職業者認為 某醫生的行為是錯誤的, 但是另外有一部分醫生卻認可該醫生的行為的話, 就不能證明該醫生存在過失。③法庭對醫療過錯的審查具有最終決定性,也就是說即便醫生的行為得到了一種被同行廣泛接受的醫療實踐或者醫療觀點的承認,但如果法庭審理認為這種被同行廣泛接受的醫療實踐或醫療觀點本身是有過錯的話,該醫生的行為也會被認定有過錯。即不能因為被告的行為與同行中被普遍遵循的做法一致, 就可以決定被告沒有過錯。這里我們可以看到,實際上法庭可以審查這種醫療實踐或醫療觀點,并且可以確定其本身就具有過失的。這時法官就會介入,并譴責這種醫療實踐或醫療觀點, 符合這種醫療實踐或醫療觀點的被告的行為就會被判定為具有過錯。
(二)日本的醫療過錯認定標準——“醫療水準理論”
該理論最先由學者松倉豐治提出,認為判斷醫生注意義務違反的標準應該是“醫療水準”而非“醫學水準”,即認為“診療當時臨床實踐的醫療水平是醫師注意義務的內容”。而醫學水準主要是指醫學理論發展所達到的水平,是一種理論上的標準,而非實踐中的標準。從醫學水準到醫療水準的轉變是在日本判例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松倉豐治的這種見解被“最高裁判所1982年高山紅十字會醫院案判決”所采納,也得到了醫學界和法律界的一致贊同。目前“醫療水準”已成為日本學說及審判實務上對醫療過錯認定標準的共同見解,并在不斷發展完善自身內涵。
“醫療水準”是指一種應該盡到醫學專業人員應盡的鉆研義務、轉診義務、勸說義務、說明義務的水平,“是醫師在進行醫療行為時,其學識、注意程度、技術以及態度均應符合具有一般醫療專業水準的醫師于同一情況下所應遵循的標準 。可見,在日本,醫生因為其所負有的高度注意義務,而應本著專家的“醫療水準”,履行其“最善的注意義務”。如果醫師未盡該醫療水準所應盡的注意義務即構成醫療過錯,則就應該承擔醫療民事責任。
三、我國認定醫療過錯標準的理論
我國學者對于醫療過錯認定的標準主要依循日本的醫療水準說,主要圍繞著“醫療注意義務”和“醫療水準”展開討論。
(一)王利明教授——“中等偏上”的標準:即認定醫療過錯應結合醫療行業和職業特點所確定的“中等偏上”標準是作為一個合理的和謹慎的醫師應有的注意,這種注意是行為人能夠盡到并且應該盡到的注意,未盡到此種注意義務即為過錯。
(二)學者龔賽紅——“抽象標準”和“具體標準”相結合
學者龔賽紅在《醫療損害賠償立法研究》中指出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醫療過失,應該結合具體標準和抽象標準,這樣才能得出適當的結論。抽象標準具體就是指醫療水準,而具體標準則是結合醫生的注意義務來判斷是否存在醫療過失。即在以“醫療水準”作為認定過失的一般標準的基礎上,認為還應考慮醫療的專門性因素、地域性因素和緊急性因素對醫療過失判斷產生的影響。這種認定醫療過錯標準的方法目前在我國醫療過錯的認定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鑒定機構在對醫療過錯進行鑒定時參考的就是該種做法。
四、我國《侵權責任法上》關于醫療過錯認定標準的相關規定
楊立新教授認為醫療損害分為醫療技術過失損害、醫療倫理過失損害和醫療產品損害,而對于不同的損害實行不同的過錯判斷標準。具體如下:
首先,醫療技術過失標準——借鑒日本“當時的醫療水準”規則。《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备鶕摋l規定,可以知道我國目前在認定醫療技術過失時采用的是“當時的醫療水平”標準,而不是醫學水平。即確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盡到與醫療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技術注意義務,即“合理的專家標準”或者“合理醫師”標準。 凡是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在病情的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以及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或術后照護等醫療行為中,不符合當時的臨床醫療專業知識或技術水準的懈怠或疏忽,就是醫療技術過失。楊教授認為這種醫療技術過失的認定標準,借鑒的是日本的“當時的醫療水準”規則,是完全正確的。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行為,則可以推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其次,醫療倫理過失標準——根據醫療注意義務判定。確定醫療倫理過失的基本標準是按照醫療良知和職業倫理確定的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違反這些注意義務,法官就可認定存在醫療倫理過失?!肚謾嘭熑畏ā返?5條第2款規定:“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根據第61條、第62條、第63條和第66條等規定,醫務人員未盡告知義務,違反對危急患者的救助義務,不依法提供醫療文書和其他醫療資料,違反保守患者的醫療秘密義務,以及對患者采取不必要檢查等行為,都構成醫療倫理過失。
再次,對于醫療產品損害責任雖然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在對醫療機構承擔醫療產品損害的最終責任的時候,也必須認定醫療機構對醫療產品缺陷的發生具有過錯。盡管《侵權責任法》第7章對此沒有規定,但對此應當適用第42條關于“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其過錯的認定,應當是對醫療產品存在缺陷的過失。
五、我國實踐中關于認定醫療過錯標準的具體運用
在我國實踐中醫療過錯的認定主要由鑒定機構或者醫學會來認定,法官判決的做出,主要依照鑒定結論。而鑒定機構鑒定報告的作出,主要是在醫療過失的抽象認定標準的前提上,針對不同醫療行為的具體醫療注意義務而分別加以認定。
(一) 違反一般醫療注意義務的過錯:
1.診斷行為的過失。診斷行為的過錯在醫療實踐中主要表現為誤診。
2.治療行為的過失,治療行為過錯,表現在一般治療、手術、麻醉、注射、用藥等各種治療行為的過錯。
(1)一般治療:在治療過程中,要求醫師按照當時的醫療水準,對患者進行對癥治療,如選擇適當治療方法、適合的治療時期,并向患者作充分說明并經患者及其家屬同意,盡到謹慎小心的治療注意義務,實踐中治療過失行為主要表現為延誤治療、錯誤治療。
(2)手術行為過錯一般包括手術前判斷過失、手術進行中的過失和手術后管理過失。
(3)麻醉行為過失:麻醉過失行為一般因麻醉準備工作不充分、麻醉操作不當以及手術后麻醉處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
(4)注射行為過失:注射過程中一般要求醫師嚴格遵循注射操作規程、詳細詢問患者既往過敏史及有關情況,并注意及時檢查、謹慎觀察。實踐中注射過程中的醫療過失行為要包括注射部位選擇錯誤、注射藥品使用錯誤、注射器消毒不嚴錯誤、注射引休克的過失等。
(5)放射治療行為過失:醫師在運用放射線為患者進行治療時,更要謹慎小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如須依照疾病的狀況及其他有關因素正確判斷是否使用,使用過程中應對放射線射量、放射部位、放射方法等作出正確選擇?!?/p>
(6)用藥行為過失:實踐中常見的用藥行為過失主要有違反用藥原則的過失、用藥劑量不當的過失、錯用藥物的過失、用藥方法錯誤的過失、忽視藥物過敏的過失、使用過期藥物的過失等。
3.采血輸血行為過失:采血輸血過程中醫師的注意義務一般包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輸血技術規范要求,針對患者病情謹慎判斷是否應采血或輸血、認真檢查核對血型和血液,嚴格檢驗和化驗血液等等。若醫師違反上述應盡的注意義務,即可認為存在過失。
(二)違反特殊注意義務的醫療過失
1.說明過失。說明過失指的是醫生違反了其在診療、手術等醫療行為的過程中沒有或者沒有充分履行其對患者或者其家屬的說明告知義務?!肚謾嘈袨榉ā返?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p>
2.轉診過失。轉診過失主要指醫務人員對符合轉診條件的患者未盡到轉診義務而被認為有過錯。
3.保密過失?!肚謾嘭熑畏ā返?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基于診療活動的特點,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極易掌握患者的隱私,醫療機構及其義務人員應負有保密義務。
4.拒診過失。一般情況下醫療者依據其診療能力、醫療設備、醫療技術水平等,可以拒絕對患者進行治療,但對于危急患者的就診,醫院必須采取緊急救治措施,不得拒絕急救處置,若有違反即應承擔損害后果。
(三)其他醫療注意義務違反的過失
1.違反記載和保管病歷資料義務的過失。實踐中,醫務人員違反記載和保管病歷資料的行為很普遍。如病歷記錄不完整、涂改病歷以及拒絕向患者依法提供病歷等。我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病歷權利規定》、《病歷書寫規范》、《侵權責任法》都對此作了專門規定。
2.醫療機構的組織義務
醫療機構應進行規范化管理,組織良好的醫療服務體系,應在包括科室設置、醫療設備、藥物提供、醫務人員的技術素質和道德素質培養、就醫環境等多方面提供規范化醫療服務,履行應盡的高度注意義務。如某醫院疏忽管理,造成急診患者從推車上跌落的過失行為,雖為給患者造成損害,但違反了普通醫師應盡的管理義務,應認定為醫院存在管理上的過失。
綜上,國內外理論界在探討醫療過錯的認定標準時基本上都采用的是“醫療水準”,即醫學實踐的水準,而非醫學理論發展的水準,只是在司法實踐中關于如何操作并認定醫療過錯標準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異。本文從理論的角度出發,并立足于實踐,在借鑒國內外理論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醫學實踐,梳理了我國目前醫療過錯認定當中的普遍做法,以期對進一步研究并運用該理論做出有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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