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經驗總結范文

時間:2023-03-30 17: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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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經驗總結

篇1

總結經驗,開拓創新做好四五普法工作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一)提高認識,把青少年法制教育擺上重要位置。"四五"普法工作開展以來,我們認真貫初中央、省、市委有關加強法制建設的指示精神,按照"三五"普法規劃要求,以開展法制教育、增強青少年法制意識為重點,著力加強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在每年的全委會和工作會上,都把青少年的民主法制和紀律教育作為團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青少年普法宣傳學習教育,增強青少年法制觀念,堅決維護社會穩定。各基層團的組織把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和團的各項活動緊密結合起來,把法制教育活動切實納入服務和教育青少年的重要內容,扎實推進青少年四五普法教育的實施。

(二)依托載體,增強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幾年來,團市委和基層團組織充分利用少年法庭、勞教所、戒毒所等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結合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青少年文明社區"和"千校百萬"進城務工青年培訓等活動,把青少年法制宣傳工作落實到基層,落實到實處。如:晉江團市委與法院開展了法律知識巡回講座活動,在各鄉鎮、各中學的青少年中巡回舉辦法律講座。肖盾南埔鎮團委依托開竺中學成立了少年法校,自編了8萬余字的教材。每年都培訓學員l00多人。南益集團南豐針織廠團委積極開展"千校百萬"外來務工青年培訓活動,開辦外來務工青年培訓班,加強務工青年的法律意識教育,取得了良好效果,被團中央評全國''''千校百萬''''外來務工青年培訓工作先進單位"。團市委還調整充實了泉州市維護青少年權益中心組成人員,成立了×州市青少年法律咨詢服務中心,組織法律專業特長的青年志愿者按時值班,接受青少年法律知識的咨詢,加強普法教育,中心還關注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突出案件,為末成年人提供法律幫助,產生較好的社會影響。2001年2月,團市委宣傳部被市綜治委評為1998-2000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

(三)加強宣傳,提高普法宣傳教育的覆蓋面和滲透力。幾年來,團市委、各級團組織從青年特點出發,注重加強團員青年和少先隊員的法制教育,通過宣傳版報、墻報、報告會、演講會、座談會、上團課、知識競賽等生動活潑的形式,引導青少年學習法律知識,并在團市委機關報《泉州青年報》開辟專欄,定期刊發各種法律知識和法制案例、舉辦《我與交通》、《愛護野生動物》等征文活動,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識。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頒布實施后,團市委聯合市人大法制委、未保委等單位開展"未成年人犯罪狀況和預防"的專題調查,對全市各縣(區、市)及市直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末成年人犯罪法》的情況進行調研。團市委還配合有關部門舉辦"中學生法律知識競賽"和"為了明天一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展覽",到基層開展"三下鄉"一普法宣傳活動,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識。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四)齊抓共管,為青少年法制教育創造良好環境。青少年普法的特點是各部門積極參與、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為調動各方參與青少年法制教育和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的積極性,1999年8月團市委聯合綜治、公安、檢察、法院、司法、民政、勞動、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工商、質檢等13個部門和系統,開展了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活動。兩年來,全市涌現出全國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3個、省級1個、市級74個。各創建系統和基層單位結合部門業務工作,經常開展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活動,依法履行行政職能,實施專項治理工作,為青少年"三五"普法的順利實施提供了良好的條件,為青少年健康成長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篇2

 

司法會計作為一種新興的取證技術和鑒定手段,正是為了適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力打擊危害國家經濟秩序、政府行政秩序的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應運而生并篷勃發展起來的。借助于現代會計學的發展和計算機等高新技術的廣泛應用,司法會計已成為司法鑒定技術領域內的一支生力軍,其在司法機關訴訟中準確“認定事實”方面,發揮著重要的“證據”功能。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會計的發展,遠不如象法醫技術、物證技術那樣備受關注。探討司法會計的“歷史”與發展,解讀制約司法會計發展的因素,以期讓更多的司法界同仁們來了解它、關注它,是本文的主題。

 

一、司法會計的起源與發展

 

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司法會計起步較晚。據現有資料記載,司法會計活動及司法會計學在我國出現還屬當代的事情。80年代后期,一些法院在審理涉及財務會計業務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時,開始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等進行相關的司法會計活動。個別地方的法院還與銀行、審計等部門聯合成立了開展司法會計業務的機構。到二十世紀末,一些地方的公安、法院等部門為了偵查和審判工作的需要,也開始醞釀建立司法會計專業技術門類,配備司法會計人員,開展司法會計工作。

 

司法會計是基于司法機關偵查、審理涉及財務會計業務案件的需要而產生的,并已在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民事、經濟和行政案件中發揮了其他技術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司法會計理論研究的爭鳴與勃興

 

由于受司法會計實踐的影響,我國司法會計理論研究起步較晚?,F有資料記載,在80年代以前我國沒有人專門從事司法會計理論研究,只有極少數的會計人員和高校的教學人員對司法會計實踐和司法會計教學進行了一些經驗總結。從80年代開始,我國的司法會計理論研究才真正開始。

 

1985年檢察機關的司法會計專業技術門類建立后,檢察機關的司法會計工作者,結合司法會計實踐開始了司法會計理論研究,并逐漸成為我國司法會計理論研究的主力軍。進入到21世紀,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在大連、南寧組織召開了全國檢察機關司法會計工作和理論研討會。這兩次會議,不僅總結了檢察機關自開展司法會計工作以來取得的成果,交流了工作經驗,對司法會計領域內的一些基本問題進行了廣泛而熱烈的討論。更為重要的是通過這兩次會議,極大地推動了檢察機關乃至全國的司法會計理論研究工作。

 

三、目前我國司法會計存在的問題

 

從全國范圍來看,目前司法會計還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

 

(一)人才資源缺乏

 

科技要發展,人才是關鍵。司法會計的發展,同樣面臨著人才資源缺乏的問題。

 

從司法實踐的需要來看,目前我國公、檢、法、司及其他部門至少需要一萬名左右的司法會計人員,而現在檢察機關內僅有2000余人,其他司法機關更是寥寥無幾。

 

從科研和教學來講,至二十世紀末,我國尚未建立起司法會計專業或司法會計方向的本科教育體系,僅培養出了極少量的司法會計方向的碩士研究生。目前,僅有個別高等院校著手司法會計方面的本科教育(據不完全統計,在校生不足百人)。

 

人才資源的缺乏,不僅制約了司法會計的發展,造成了理論研究、教學工作的被動,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在訴訟中證據收集活動也受到技術方面的限制,更不要說為司法實踐提供司法會計方面的科學證據了。

 

(二)從事司法會計工作的專業人員技術水平尚需提高

 

目前,從事司法會計工作的專業人員,主要有司法機關的司法會計人員和社會中介機構的注冊會計師及一些大專院校的會計科研、教學人員。這些人員,主要是從財經院校會計、審計及其他經濟專業畢業的,許多人還缺乏開展司法會計工作所必需的法學、偵查學、司法鑒定學和司法會計學專業理論和實踐。社會中介機構的注冊會計師及會計教學、科研人員更是缺乏這方面的理論和實踐。專業技術水平的不足,往往導致在司法會計實踐中違法檢案、技術性錯檢等一系列問題。

 

(三)司法會計專業技術的應用缺乏必要的環境和基礎

 

由于大多數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和律師缺乏對司法會計的了解,有的甚至一無所知,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對需要進行司法會計鑒定的不送檢,或提出不適當的鑒定要求,或不會收集檢材至使鑒定無法進行等情形。因此,司法會計專業技術的應用還缺乏必要的環境和基礎。

 

(四)司法會計工作缺乏統一和規范

 

從我們了解的情況看,由于對司法會計工作缺乏統一和規范,在司法會計實踐中出現的問題較多,如司法會計的用語混亂,大量引用證人證言作為結論的依據,應當驗證的鑒定事項有重要疏漏,結論的論證不嚴謹,超范圍解決法律定性的問題,司法會計鑒定文書五花八門等做法,這些說明由于缺乏統一和規范,使司法會計工作有明顯的隨意性,造成了一些混亂。

 

四、我國司法會計的發展前景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和訴訟科學化進程的加快,刑法、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實施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在客觀上為司法會計的發展和應用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同時,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地使司法會計在打擊犯罪、預防犯罪和處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緊迫任務。

 

(一)適應形勢發展,大力加強司法會計理論研究

 

從目前我國司法實踐和司法會計的現狀看,司法會計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的需要還有很大的差距。司法會計專業的發展已明顯受到理論研究水平的制約。因此,加強司法會計理論研究已刻不容緩。

 

司法會計理論研究,首先要加強對基本理論問題的研究,解決目前還沒有解決的一些司法會計的基本理論問題,逐步建立起較完善的司法會計理論體系,以指導具體技術理論的研究和司法會計實踐。

 

(二)建立司法會計教育體系

 

根據司法實踐和司法會計理論研究的要求,在我國高等院校,應逐步建立起司法會計專業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體系,培養司法會計專業技術人才,以適應司法實踐和司法會計學發展的需要。目前,我國已有部分財經、政法院校開設了司法會計方向的本科教育,還有部分政法院校招收少量司法會計方向碩士研究生,這為培養高層次的司法會計人才開了個好頭。

 

(三)標準化:司法會計的最終出路

 

在訴訟中,訴訟證明標準的提出和證據法的制定被逐漸提到立法日程上來,這對涉及技術性證據的司法鑒定技術提出了一個現實而又緊迫的任務。司法鑒定的標準化是司法鑒定工作的最終走向。司法會計也不例外。要解決目前司法會計實際工作中的諸多問題,司法會計必須走標準化的道路,這既是訴訟科學化的要求,也是司法會計自身發展的需要。為了適應司法會計標準化研究與操作的需要,首先要盡快建立我國的司法會計標準化組織,這是進行標準化活動的前提條件。其次,要組織人力、物力,借鑒會計、審計的現有成果,盡快編纂司法會計引用技術標準,以解實際工作之急。

 

(四)建立全國性司法會計學術組織

 

目前,我國的司法會計專業,無論是專業人員數量還是專業技術的應用都已初具規模。從加強司法會計理論研究和技術推廣的角度看,應盡快組建全國性的司法會計學術組織。

篇3

關鍵詞 教學改革 國際貿易專業 人才培養模式 特色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1 國際貿易人才培養模式類型及其利弊分析

國際貿易人才培養模式究竟哪種好?目前尚無定論。國內大致有三種模式:

模式一,重點綜合性大學及不少的財經大學,該類大學以理論研究型為主,國際貿易實務類等應用性課程基本不沾邊。它們培養的是“研究型人才,即出國留學、考研、政府官員”;以北京大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四年本科培養方案為例:

必修課程:38 學分

“政治經濟學(上)”、“政治經濟學(下)”、“高等數學(B)一”、“高等數學(B)二”、“線性代數(B)”、“概率論與數理統計(B)”、“經濟計量學”、“經濟學原理(Ⅰ)”、“經濟學原理(Ⅱ)”、“中級微觀經濟學”、“中級宏觀經濟學”。

專業必修課程:19 學分?!皣H經濟學”、“西方財政學”、“國際貿易”、“世界經濟專題”、“專業英語”、“國際金融”。

選修課程:51學分。

(1)本科素質教育通選課:16學分

(2)分類選修課程:24學分

其中:基礎知識技能類:至少4學分;“世界經濟史”、“外國經濟思想史”、“會計學原理”、“貨幣銀行學”、“組織行為學。

國別地區經濟類:至少4學分;“美國經濟”、“日本經濟”、“歐盟經濟”、“韓國經濟”、“俄羅斯經濟”。

國際經營管理類:至少4學分;“營銷學”、“國際投資學”、“企業并購”、“國際銀行管理”、“跨國公司管理”、“保險學原理”。

經濟理論類:至少4學分;“產業組織理論”、“發展經濟學”、“區域經濟學”、“環境與資源經濟學”、“國際宏觀經濟學”。

(3)任意選修課程:11學分(可以跨院系、跨學科選修相關課程)。

上述這個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四年本科培養方案,全然是一個理論經濟學專業的構架。這種模式的優點是學生的理論水平很高,考研率高,是高水平論文的主產區。但也存在十分明顯的弊端:

(1)該類學校在中國培養的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眾多,大多云集在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機構,很少去企業第一線。這樣的結果導致中國最優秀的人才只能在高校、科研院所里高談闊論,而不能在企業的第一線去提高企業水平和效益,創造價值。這也就是當今中國企業管理水平、對外貿易業務水平低下,創新能力不強的重要原因。

(2)由于缺少實際工作的經驗和知識,無法在高校的講臺上理論聯系實際,深度、靈活地講解國際貿易政策和國際貿易慣例、規則等。在政府機構的政策制定中往往出現脫離實際的現象,以致造成時有進出口企業受損的現象。

(3)按理說重點高等院校應當是為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引領企業改革、創新發展的咨詢機構。然而,據了解在當前中國企業面臨越來越多的“反傾銷、反補貼”的訴訟中,這些高校的國際貿易老師面對企業的咨詢和求助一臉茫然,不知所措。因為進出口貿易中的商品價格,在各個環節的構成成本和費用是十分繁雜的,沒有實際工作經驗是不會計算的,這也就談不上去反傾銷、反補貼應訴了。

模式二,以高職及專升本院校為代表的應用型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定位在“操作型”。據一些用人單位反映:這些學生的最大優點是能較快地上崗操作,但工作中對一些事情的理解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較差。

因此,業界較歡迎模式三,這就是以過去外經貿部所屬院校(北京對外貿易大學、上海外貿學院等)及眾多采用該模式的普通本科高校為代表,這類院校的人才培養定位:既重視理論,又注重培養學生的實際工作能力。走向工作崗位的學生既能上手操作又有較高的工作悟性。

但是目前所有該類高校都面臨的最大問題是:

(1)學生實習、實踐難。目前這些高校的學生實習、實踐,要么讓學生自找實習放任自流;要么隨意找個企業、公司參觀“旅游”,至于是否對口已無暇顧及。

(2)專業課程教學與實習、實踐教學相脫節??v觀這些院校的實習、實踐教學時間大都放在大四,即學生的實踐教學時間就是畢業找工作的時間,由于學生在找工作時沒有一段提前的實際工作實習經驗,使得企業不愿錄用這些沒有一點“工作經驗”的學生,造成學生就業困難。

(3)缺乏既有學歷又有實際工作經驗的教師。該問題已是全國所有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都面臨的大問題。這類教師是“應用型”院校保證教學質量的根本。

針對上述三種模式存在的問題,上海海洋大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進行了很好的改革探索。

2 上海海洋大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人才培養模式

2.1 專業培養方案

上海海洋大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由“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構成。

2.1.1 理論教學環節由“專業教育”、“學科教育”、“綜合教育”組成

① 綜合教育課程結構與學分要求。

綜合教育必修(45學分) 包括:A.思想政治理論系列課程;B. 外語、計算機、體育、軍事、職業生涯規劃、形勢與政策 。

綜合教育選修(分)包括:通識教育、基礎技能教育、體育專項、“名師導航”。

②學科教育課程結構。

A.必修課程:“高等數學C”、“會計學基礎”、“程序設計語言B ”、“經濟法”、“概率論與數理統計B”、“微觀經濟學”、“市場營銷學”、“宏觀經濟學”、“應用統計學”、“線性代數B”、“管理學原理”。

B.選修課程:“政治經濟學”、“商務禮儀與商務溝通”、“計算機網絡基礎”、“經濟學專題”、“高等數學T”、“英語口語(外教)”、“運籌學”。

③專業教育課程結構與學分要求(如圖1所示)。

2.1.2 實踐教學結構與學分要求

一年級:基礎實踐 :A.辦公自動化操作訓練;B.社會調查。

二年級:專業實踐 :國際貿易實務模擬實訓。

三年級:社會實踐:進出口企業專業實習。

四年級:崗位就業、畢業實習: 畢業論文、用人單位實習。

2.2 專業教學改革

2.2.1 人才培養方案的改革

人才培養方案的好壞決定著人才培養的質量。長期以來,該校國貿系十分重視人才培養方案的優化。由于國際經濟的不斷發展,對人才要求越來越高,國貿系建系的16年來對人才培養方案進行過6次修訂或改革。始終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應用為核心”緊跟國家外貿發展的需要來修訂或改革人才培養方案。2012年春季,在學院的支持下,進行了最近的一次人才培養方案的改革,本次改革圍繞國貿專業的實驗、實踐教學為中心,以一、二、三年級的短學期專業實踐教學內容的階梯性、連續性、職業化為抓手,即:一年級除安排一定的“名師導航”專業講座外,還要進行外貿工作需要的辦公軟件、辦公設備的學習;在二年級安排“國際貿易實務的模擬實訓”,全程熟悉外貿業務流程和外貿需要的業務技能;三年級安排到外貿企業實踐,為四年級的就業打好基礎。按照這一思路對國貿系的全部專業課程進行了調整。

該系認為:這項改革對學生四年培養過程中的階段目標非常明確,措施有力,將會產生明顯的效果。

2.2.2 以學生核心能力培養為目標的教學方式改革

國際貿易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專業,學生今后從事外貿工作不僅要有良好四、六級通用英語,還要有熟練的商務英語口語和商品進出口的談判、報價、簽合同等能力,這些光從課堂教學是難以學到的。因此,該系從2011年下學期開始推出了“國際貿易技能競賽”,以鍛煉學生的溝通、交際能力,產品展示、談判的能力,國際貿易實務知識靈活運用的能力及商務英語的表達能力。

2.2.3 教學方法的改革——案例教學

國際貿易專業有兩大類課程,一是國際貿易理論,二是國際貿易實務。國際貿易實務課程是研究“生意經”的,也即是買賣雙方博弈的經驗總結。因此有大量的貿易糾紛和司法審判案例,故案例教學是該課程的一大特色。在每一小節內容講完之后都會拿出一個典型的業務案例讓學生討論和回答,使學生加深對相關國際貿易慣例和規則使用的理解。

2.2.4 考核內容和考核手段的改革

從2004年開始該國貿系的一些課程就對考核內容和考核手段進行了改革,例如:“國際貿易實務”課程就將考核總成績分為三部分,一是期末考試占50%;二是平時成績占35%(考勤10%,每曠課一次扣2分;平時作業15%;課堂主動回答問題10%,每回答一個問題2分);三是實驗教學(國際貿易實務模擬實訓)成績10%。

自實施這種考核方式以來,學生曠課的現象少了,課堂認真聽課回答問題的現象多了,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

2.2.5 教材改革

為了提高國貿學生的專業水平,尤其是應用類課程的質量,該國貿系認為有些課程的教材自己編寫更加合適。2007年編寫出版了《現代貨物進出口貿易與單證實務》,教材的內容和質量得到了社會讀者、學生及用人單位的好評,并獲上海海洋大學教學成果獎一等獎(2008年)。

2.3 學生培養效果

該系的人才培養目標:一是應用型人才;二是可以出國留學或在國內繼續深造以沖擊更高目標的專門人才。

2.3.1 升學與就業狀況

建系16年來共畢業了13屆大約1500多人。其中有130余名學生先后前往美國、德國、法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留學,一些學生被如美國的南加州大學、澳大利亞國立大學等世界著名大學錄取為研究生。而更多的畢業生選擇直接就業,就業去向主要分布在跨國公司、外貿企業、國際物流公司、銀行、證券公司、政府機構等,許多畢業生現已成為部門領導,一些同學去了如“德國漢諾威國際展覽集團公司”等著名國際大公司,并已成為部門領導。據2012屆畢業生就業統計,該系學生的就業率為96.96% 。

2.3.2 學生的專業核心能力

本專業多年來致力于打造“理論基礎扎實、外貿實際業務能力熟練”的人才。據了解,在每年的外貿職業資格證書(國際商務單證員資格、外銷員資格、報檢員資格等)參加考試的同學中通過率99%,也有一些同學通過了“報關員資格”(全國的錄取比率12%左右)的考試。2012年,在有70多所高校參加的“第五屆全國國際貿易技能大賽總決賽”中,本系學生取得了優異成績,獲得了大賽“二等獎”和“校企合作獎”。

篇4

「關鍵詞民事證據,經驗,規則

在民事證據法領域,修訂及完善現有的證據規則,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完備的證據法律系統,已經成為了法學界與司法實務界的共識。在進行必要理論準備的基礎上,一些學者已經研究、起草了一些民事證據法草案(民間草案),如中國人民大學陳界融博士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建議稿)、①中國人民大學肖建國副教授和復旦大學章武生教授起草的《民事證據法》(建議稿)、②清華大學張衛平教授、法官學院畢玉謙教授等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建議稿)等。③但是,一些學者對于制定單獨的民事證據法仍然持有不同意見,如王利明教授主張將民事證據法的內容放在民法典內,陳桂明教授則主張將民事證據法的內容放在民事訴訟法典內。④在比較上述證據法草案后,我們發現各草案在內容上存在著較大的差別。上述表明,民事證據立法的體例、民事證據法應當具備的內容等問題仍然需要進一步研究。

事實上,許多學者已經從國外立法例、立法技術等角度對上述問題進行了非常有見地的研究。但作者認為,要澄清上述問題,更重要的是從證據法的本質屬性著手進行分析。在下文中,作者將從經驗與證據規則之間的關系入手,研究、解決三個問題:(1)證據法是否能夠脫離訴訟法單獨存在;(2)獨立存在的證據法應當具有什么內容;(3)如何平衡證據規則與法官自由裁量之間的關系。

一、從經驗到規則:證據法與訴訟法的分野

何家弘教授認為,現代司法制度在認定案件事實方面已經實現了從“告知真理”到“發現真理”的轉化。⑤這就意味著,現代司法制度對案件事實的發現采用的是“發現”的方法,即通過某種方法來探知發生于既往的事實。我們研究與構建證據法律系統的目的就在于建立一種在司法過程中發現既往事實的方法與制度。

根據哲學理論的一般觀點,人類認識客觀世界的主要方法是演繹法。這一論斷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具體到司法制度,在司法過程中,演繹法對于裁判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⑥普遍認為,“三段論”的演繹推理是大陸法系訴訟的主要推理方式。作者認為,“三段論”推理也普遍存在于英美法系的訴訟過程當中。人們一般認為由于英美法系國家奉行判例法制度,類比推理才是他們訴訟過程的主要推理方式。事實上,類比推理只是英美法系法官尋找“三段論”大前提的一種推理方式,即他們通過類比推理以及邏輯推理以外的方式,如美國著名法官卡多佐所提出的“歷史、傳統和社會學的方法”少社會學的方法“等,⑦尋找每一個案件所應當適用的法律規則,即尋找”三段論“推理的大前提,在此基礎上結合庭審認定的事實小前提以作出裁判。因此,用三段論來描述英美法系司法推理的宏觀過程是適當的,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司法推理的區別僅僅在于:

英美法系法官尋找大前提的過程是復雜的,需要通過額外的類比推理甚至一些邏輯推理之外的推理方法,⑧如辨證推理;⑨而大陸法系法官則可以從現存的成文法中輕而易舉地找到三段論的大前提,其過程簡單得可以被忽略。⑩

在運用演繹法形成裁判的司法過程之內,還存在著演繹法的個別運用。其中,通過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也借助了演繹法。例如:一般認為,只有債務人才會向債權人寫欠條;有一張甲寫給乙的,并簽署了甲的姓名的欠條;結論是甲為債務人,乙為債權人。從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證據本身屬于認定案件事實這個演繹過程中的小前提。那么,大前提是什么呢?一般認為,當存在證據規則時,證據規則是大前提,在沒有證據規則的情況下,經驗法則是大前提。[11]

“經驗法則是人們在長期生產、生活以及科學實驗中通過對客觀外界普遍現象與通常規律的一種理性認識。司法審判上的經驗法則是社會日常經驗法則的一個必要而特殊的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現在法官常常根據自身的學識、親身生活體驗或被公眾所普遍認知與接受的那些公理經驗作為法律邏輯的一種推理定式?!盵12]簡單說來,經驗法則本質上是一種經驗,這種經驗來源于法官對既往工作、生活經歷的總結,體現了法官的價值觀,反映了具有時間差異的事物之間的聯系,如:現實的欠條與既往的借貸事實之間的聯系,事故現場的剎車痕跡與既往的車輛行使速度之間的聯系等。在沒有證據規則的情況下,現存的證據與既往的事實之間的連接點就是經驗法則。或者說,經驗法則是在缺乏證據規則的情況下法官運用演繹法發現案件真實的大前提。

在存在證據規則的情況下,證據規則就是演繹法的大前提了。證據規則實際上也是一種經驗。例如,傳聞證據規則否定傳聞證據的證據能力,是因為經驗告訴人們,道聽途說的消息往往是不準確的,但又很容易誤導聽取傳聞者,因此為了避免誤導,只能將傳聞證據拒諸法庭之外。又例如,書證的原件要比復印件具有更強的證明力,是因為經驗告訴人們,偽造復印件比偽造原件要容易得多。因此,從本質上講,證據規則也是一種經驗。與經驗法則不同的是,作為證據規則的經驗是經過司法實踐反復檢驗、屢試不爽的經驗,為了指導法官判斷證據,立法者將這些經驗總結成為法律,從而完成將經驗上升為證據規則的過程。

根據哲學理論的一般觀點,形成演繹法大前提的方法是歸納法。這個論斷在證據演繹的過程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證。證據演繹的大前提是證據規則或者經驗法則。無論是證據規則還是經驗法則,都是人們日常生活、工作經驗的總結與歸納。

因此,證據立法的過程是一個從經驗到規則的過程,是一個形成證據演繹大前提的歸納過程。而運用證據發現真實的過程則是一個證據演繹的過程,證據規則是這個過程的大前提,而證據則是這個過程的小前提。我們制定證據規則,主要就是要將經過司法實踐檢驗的,能夠正確指導法官判斷證據的經驗上升為規則。[13]

有關證據能力、證明力等的證據規則是證據演繹推理的大前提,而作為演繹推理大前提的規則,從法律規則的角度看具有實體法的屬性。可見,有關證據能力、證明力等的證據規則與訴訟規則相比具有了本質上的差異:前者是實體規則;后者是程序規則。實體規則作為演繹法的大前提,是對社會事物抽象后的一般性判斷。這種判斷如果要具體到個案當中,則需要服從程序規則的安排。訴訟的實際結果由于訴訟程序或具體程序的差異可以有極大的不同。[14]具體到發現真實的訴訟環節當中,由經驗上升而來的證據規則在經過適用后能否實現最大限度接近客觀真實的價值目標,對程序安排的依賴性非常強。例如,為了保障作為演繹小前提的證據資料的真實性,必須設計檢驗證據的宣誓程序、質證程序。又例如,呈現在法庭上的證據資料越多,證據演繹所得出的結論就越接近真實,為了方便當事人發現證據,就必須設計證據開示的程序。歸根到底,證據演繹是在特定的時間與空間內進行的,與發現真實相關的程序實際上就是對證據演繹過程的安排。

這樣一來,與發現真實相關的規則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證據演繹推理大前提的證據實體規則;另外一類則是作為安排證據演繹推理過程的證據程序規則。證據程序規則在訴訟法所營造的司法大空間之內又營造了一個發現真實的小空間,而證據實體規則在這個小空間內指引著法官對證據的判斷和當事人對證據的運用。

因此,證據實體規則與證據程序規則既是相互關聯的,在性質上又是徑渭分明的。證據實體規則與證據程序規則可以相互分離出來,前者可以獨立成法,后者可以規定在訴訟法典當中。當然,立法上的分離無法掩蓋兩者之間的關聯,正如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聯一樣。證據程序規則的設計不應當滿足于純粹的程序正義,其所實現的正義應當是在追求完全程序正義的過程中所實現的不完全程序正義。[15]證據程序安排的結果應當是在追求客觀真實的過程中所實現的法律真實。[16]在設計證據程序規則時既要反對“絕對工具論”,[17]又要反對“程序至上論”,[18]在追求程序內在價值的同時必須最大限度地兼顧程序的外在價值,以發現客觀真實作為衡量證據程序規則正當性的重要指標。

目前學界內存在這樣一種觀點,發現真實是訴訟的主要目標,證據規則是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將證據規則從訴訟法中獨立出來,訴訟法將便得空洞無物。這種觀點的錯誤之處就在于沒有將與證據相關的規則進行性質劃分。將證據規則獨立成為證據法,并非將所有與證據相關的規則都從訴訟法中剝離出來,所剝離的僅僅是那些證據實體規則,證據程序規則仍然規定在訴訟法當中。因此這種擔憂是沒有必要的。

除了性質差別的因素外,其他的一些因素也決定了證據規則獨立成法的必要性:為了盡可能指導法官判斷證據,應當將更多的司法經驗上升為證據規則,如果將全部的證據規則都納入訴訟法典當中,會造成訴訟法典的局部臃腫;作為經驗總結的證據規則必然會隨著人們對世界認識水平的提高與經驗的不斷積累而發生變化,如果將證據規則納入訴訟法典當中,為了保持訴訟法典的穩定性,這些變化就不能通過法律的修訂工作而及時得到立法體現;在司法實踐工作急需證據規則指引的情況下,如果將證據規則的制定納入工作量巨大的訴訟法典修訂工作當中,無法滿足現實的立法需要等。[19]這些理由結合上述對證據法屬性的分析,決定了證據實體規則應當獨立成法。

二、經驗的演繹:證據法的應有內容

通過上文的論述可知,我們所講的證據法,是法官判斷證據的根據,而非法官運用證據發現真實的程序安排。法官判斷證據的規則是證據演繹推理的大前提,具有實體法的屬性。這些規則本質上屬于經驗,它們在司法實踐當中得到了檢驗,從而被立法者上升為法律。因此,制定證據法的過程主要是從經驗到規則的歸納過程,而運用證據法的過程則是一個證據演繹的過程。

事實上,目前一些由學者起草的民間證據法草案并沒有區分證據實體規則與證據程序規則,而是將與使用證據發現真實這個過程相關的一切規則都納入到證據法當中。例如,由肖建國副教授與章武生教授共同起草的《民事證據法》(建議稿)就是按照在訴訟中運用證據發現真實的實際進程來安排內容的:首先規定舉證責任的分配;然后規定書證、物證、人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等各種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明力,以及運用這些證據進行證明的程序;最后再規定證據保全的程序。又如由張衛平教授、畢玉謙教授等學者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征求意見稿),當中也包含有大量程序規則,如第三章“審前程序的證據調查”、第四章“庭審程序中的證據動作”等,均主要涉及到運用證據的程序。

將證據實體規則與證據程序規則一并納入獨立的證據法當中的做法也有一定的合理之處,畢竟證據演繹是發生在訴訟過程當中的,證據演繹的過程需要依靠程序的安排,證據的程序規則與實體規則之間具有緊密的聯系。但是,這種做法會產生以下兩個問題:(l)正如許多學者所擔心的那樣,將與證據有關的所有規則都獨立成法,實際上是掏空了訴訟法典,訴訟法典將因為獨立證據法的存在而變得空洞無物。(2)證據程序規則所營造的發現真實的小空間是存在于訴訟法所營造的司法空間之內的,如果將證據程序規則與訴訟法相分離,兩者之間很可能出現不兼容的情況。

歸根結底,規則的本質屬性決定了證據的實體規則與程序規則應當分別存在于不同的法典當中,前者存在于證據法典當中,而后者存在于訴訟法典當中。證據的實體規則是證據演繹推理的大前提,我們在制訂證據法時,應當將證據演繹推理的有關大前提納入證據法當中。也就是說,證據規則的主要內容是由證據演繹推理的大前提組成的。

證據演繹推理的大前提究竟包括什么呢?我們可以將證據演繹的過程從訴訟程序中獨立出來考慮這個問題。簡單說來,證據判斷是一個從證據資料到證據再到事實的過程,這個過程實際上是由若干個演繹步驟構成的:

第一步:從證據資料到證據。這個過程主要考量證據資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能否從證據資料轉化為證據。證據能力規則(或者說證據能力排除規則)應當是這個演繹過程的大前提,而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資料則是這個演繹過程的小前提。雖然大陸法系國家基于自由心證的原因對證明能力的規定比較少,但證明能力規則還是存在于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據規則當中(最常見的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英美法系國家的證據規則當中,證明能力規則占了相當大的比例。我國的證據法應當首先規定證據能力的規則。

第二步:從證據到事實。這個過程又是經過如下演繹過程實現的。首先,法官依據證明力規則或者經驗法則判斷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究竟達到何種程度。在這個過程中,上一個階段的結論“證據”成為了小前提。這個階段演繹的大前提是證明力規則或者經驗法則。而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程度則是演繹的結論。作為演繹的大前提,證明力規則也應當成為證據法的內容。在得出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達到何種程度的結論之后,這種結論又會成為下一個演繹階段的小前提。在下一個階段中,需要得出證明的最終結論,即有關證據是否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在這個階段中,演繹的大前提是證明標準,小前提是證據與事實之間的關聯程度,如果證據與事實的關聯程度超過了證明標準的要求,則結論為待證事實得到了證明,反之則待證事實無法得到證明。作為最后一個演繹階段的大前提,證明標準也應當規定在證據法當中。

第三步:有關證明責任的分配。證明責任作為一種“風險”,并不會在所有案件中直接發揮作用。[20]如果通過第一步與第二步的演繹能夠得出待證事實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結論,則運用證明責任規則進行第三步演繹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但如果經過第一步與第二步演繹之后,有關重要事實仍然不能被認定,則需要以證明責任規則作為大前提進行第三步演繹。[21]在這個階段的演繹過程中,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是大前提,小前提為處于真偽不明狀態的事實的屬性,結論是證明責任應當由某方當事人承擔,且該當事人應當承擔不利的裁判后果。因此,從理論上講,作為這一演繹階段大前提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也應當規定在證據法當中。盡管羅森貝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本身也存在許多缺陷,但至少到目前為止是指引證明責任分配的“最不壞”的學說。法律要件分類說本身以實體法規則作為分配證明責任的基礎,與實體法規范具有密切的聯系。因此,在民法中規定具體情況下證明責任的分配比較合適。在證據法中應當規定與證明責任分配相關的問題:一是當運用法律要件分類說分配證明責任會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時,應當如何分配證明責任,即規定舉證責任倒置的具體情形。二是當運用法律要件分類說分配證明責任會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同時這類案件又沒有被納入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時,法官應當根據何種原則,如何具體地分配證明責任,以實現實質上的公平。換言之,證據法當中的證明責任分配規范應當是民法中的證明責任分配規范的補充。

綜上所述,我們應當將證據演繹過程中若干環節的大前提納入證據法當中,它們包括:證據能力規則、證明力規則、證明標準規則與證明責任分配規則。為了與上述內容相配套,我們也應當將證據的種類、證明對象(包括面證事實)等的內容規定在證據法當中。

證據法的上述內容大部分是經驗的總結。例如,在證據能力規則中,傳聞證據排除規則是根據道聽途說之內容不可靠的經驗上升而來。又如,在證明力規則中,書證原件的證明力高于書證復印件的規則來源于偽造復印件要比偽造原件容易的經驗。當然,除了經驗之外,其他因素對于證據規則的影響也是非常大的。在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尤其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中,除了從經驗上考慮到當事人接近證據程度的實際情況之外,還包含了一定的社會價值考量。例如,在醫療過錯侵權賠償訴訟中之所以實行舉證責任的倒置,除了病人無法清楚了解治療過程的司法經驗外,還包含了保護弱者的價值考量,也體現了國家提供醫療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基本政策。三、規則下的經驗:證據規則與法官自由裁量的平衡

證據規則與經驗法則都是證據演繹的大前提。雖然證據規則與經驗法則從本質上講都是經驗,但對法官的約束力是不一樣的。經驗法則是存在于法官心中的經驗,可以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靈活運用。證據規則是由立法機關從經驗上升而成的規則,在一般情況下法官都應當嚴格適用,對法官判斷證據有比較嚴格的約束力。因此,在證據法中,證據規則的數量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有著直接的影響。證據規則越多,以經驗法則作為證據演繹大前提的情形就越少,留給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就越??;反之則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就越大。

因此,在證據法中應當規定適當數量的證據規則,既不能束縛法官的經驗與智慧,也不能因過度放任而造成法官的態意裁判。在上文中,筆者已經總結了證據演繹過程中的若干大前提,它們是:證據能力規則、證據力規則、證明標準規則與證明責任規則。下面,筆者將針對這些大前提分別探討在各種規則之下應當如何平衡證據規則與法官的自由裁量。

我們先從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角度來分析上述問題。與其它證據規則相比,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更能體現證據規則的經驗屬性。從本質上講,經驗是無窮的,因為經驗是人類在長期探索外界世界過程中的知識積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與人類認知能力的提高,人們會不斷積累新經驗并不斷淘汰不合時宜的老經驗。因此,人類大腦中的經驗倉庫應當是開放性的。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徹底束縛法官主觀能動性的法定證據主義是不科學的,必然遭到時代的拋棄。但是,我們必須看到,法定證據主義也有一定的合理之處。首先,它將司法活動中運用證據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使那些反映證明活動一般規律的經驗成為證據規則而得到普遍適用。其次,它使證據的運用整齊劃一,保證了在證據問題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次,它還可以防止法官濫用權力。[22]上述合理因素使得以自由心證為證據制度顯著特征的大陸法系在當代仍無法完全拋棄有關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規則。例如,在《法國民法典》的親屬法當中,法律對證據方法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在財產法方面,依待證事實是法律行為還是法律事件作出不同規定,對法律行為中超過一定金額的合同原則上只能以書證作為其證據方法,對事件則允許用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23]又如,《蘇俄民法典》第44條第2款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金額在100盧布以上的法律行為必須用書面形式實施”,并在46條中規定:“不遵守法律所要求的普遍的書面形式,當事人在發生爭議時則無權引證證人證言證實法律行為……?!贝送?,日本著名學者三月章認為:“事實存在與否的判斷,常以某種經驗法則為大前提,自由心證主義將何為經驗法則的判斷委任于法官。可見其基礎是對法官的信任。反之,法定證據主義則預先對何為經驗法則加以規定,法官須據此行事,以防止法官擅斷性判斷。可見,其出發點是對法官的不信任。”[24]〔我國法官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的情況下,多規定一些證據能力規則與證明力規則還是有必要的,畢竟證據規則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數量與一國法官的素質有重要的關系。因此,國內學者普遍認為,基于經驗的無限性與發展性,應當以自由心證作為判斷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主要方式,同時也基于法定證據主義的合理因素與我國法官素質的現狀,應當在證據制度當中規定合理數量的證據能力規則與證明力規則。

證據能力規則與證明力規則究竟應當規定多少,規定哪些內容比較合適呢?有學者認為,我國在制訂證據能力規則時應當采用法定證據制度,制定比較詳盡的證據能力規則,從源頭上保障證據的質量,而在制訂證明力規則時采用自由心證制度,以充分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25]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未免過于抽象。在制訂證據法時,我們應當針對各種證據方法的特點來決定成文規則在證據能力規則與證明力規則當中的比例。以下分別以人證與書證為例提出筆者的思路:

人證分為一般人證與專家人證。前者是通過普通證人(區別于專家證人)陳述其親身經歷所感知的事實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方法;后者是依靠專家證人的知識、經驗、技能、培訓對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而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方法。[26]在一般人證中,英美法系國家的證據規則重點規定證人證言的證據能力。因為證人證言的可靠性主要取決于證言的來源,即證言是否來源于證人的親身經歷,證人所陳述的內容是否是其親身經歷所感知的事實。一旦確保了上述兩點,法律在一般情況下無法對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作出預先設定,對證人證言證明力的檢驗只能依靠法庭詢問。法律只會,也只能夠對法庭詢問的形式作出規定,無法具體規定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因此,有關一般人證的證據規則應當重點規定證人證言的證明力規則。根據英美法系的立法經驗,主要包括傳聞規則與意見規則。當然,對于一般人證也可以設定一些證明力規則,主要是根據社會人際關系經驗所設定的證明力比較規則,如親屬證人證言與一般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孰高孰低。值得強調的是,這些證明力規則對于法官應當只具有參考作用,而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在專家人證中,專家證言的證據能力應當主要考察專家的資格。因為專家證人之所以能夠對專門性問題發表結論性意見,是因為專家證人具有了常人所不具備的知識、經驗與技能。由于專家證言(或者專家意見)涉及到專業問題,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法官與當事人很難檢驗專家證言的證明力,因此,很有必要為法官判斷專家證言的證明力提供相應的參考標準。例如,美國聯邦法院通過“Daubertv.MerrellDowPharmaceuticals.Inc.”一案,[27]確立了檢驗專家證言證明力的所謂“Daubert規則”。該規則規定,對專家證言證明力的檢驗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察:(l)形成專家證言所依靠的科學理論與科學方法是否建立在可檢驗的假設之上;(2)形成專家證言所使用的科學理論與科學方法是否與現有的專業出版物當中記載的原理相同;(3)有關理論的已知的或者潛在錯誤率以及該理論現存的研究標準;(4)指導相關理論的方法論及研究方法為相關科學團體所接受的程度。[28]筆者認為,為了方便法官判斷專家證言(在我國表現為鑒定結論)的證明力,應當在證據法中多規定一些有關專家證言證明力的判斷標準。此外,為了防止法官對專家意見的過度信任,在證據法中還必須規定專家證據不得具有預設證明力的規則。[29]

在書證中,書證的內容總是通過一定的載體出現在法庭之上。載體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就確定了書證的證明力,例如公證文書的證明力一般高于一般文書,文書原件的證明力一般高于文書復印件的證明力。通過載體形式的比較,法官比較容易對書證的證明力作出判斷,不易受到證明力低下的書證的影響。而且,立法者也比較容易在證據法中根據載體的形式來規定各種載體證明力的大小。因此,有關書證的證據規則應當重點放在證明力之上,沒有必要過多地規定證據能力,將一些有可能具有證據價值的書證資料排除在法庭之外。

綜上所述,我們不應當籠統地講應當多規定一些證據能力規則,少規定一些證明力規則,或者多規定一些證明力規則,少規定一些證據能力規則,而應當根據不同證據方法的不同特性來設置證據規則。我們應當把握以下標準:如果有關證據方法很可能誤導法官的判斷[30],而且很難對其證明力以成文法的形式預先設定,那么在證據法中就應當多規定一些證據能力的規則。反之,立法的重點應當放在證明力判斷方向的指引與證明力大小比較的指引之上。

在證據能力與證據力規則之外,應當讓法官依據經驗法則作為證據演繹的大前提,利用法官的經驗,充分發揮法官的聰明才智。為了鼓勵法官運用經驗,可以考慮在證據法的總則部分對經驗法則的概念與作用作出明確規定。

同時,值得強調的是,既然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本質為經驗,而經驗的倉庫又是開放性的,我們應當適時地對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規則進行更新。這種更新表現為法律的修訂。在這個過程中,身處司法實踐第一線的法院應當發揮重要作用。例如,在美國,傳聞證據的排除是證據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總結出了許多傳聞證據排除的例外情況,例如,美國紐約州法院就總結出了“興奮性陳述”(excitedstatement)等類型的例外情況。[31]對證據規則的修正與補充要么以判例的形式實現,要么以成文法修訂的形式實現。在我國,我們也必須肯定法院在形成證據規則方面的作用。在目前法院嚴格適用法律的司法體制下,尚無形成判例法的可能,法院對證據規則的補充應當主要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實現。[32]在將來,應當考慮建立判例法制度,為有益經驗的補充與過時經驗的刪除提供一個暢通渠道。

再看證明標準規則。證明標準是衡量證明責任是否完成的標準。通常認為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應當是占優勢蓋然性。在各類專業著作、教科書中,許多作者習慣用比例的形式來表達何謂“占優勢蓋然性”(如許多人認為超過50%即為占優勢蓋然性)。事實上,證明標準只是立法對法官判斷證據的一種指引。作為一種心理狀態的描述,證明標準實在無法用比例來描述。因此在證據法中,只需要用適當的條文將證明標準概括出來就可以了,至于什么情況下算是達到了有關證明標準,還是應當由法官自行決定。換言之,證據法中的證明標準規則只具有指引功能。

最后,看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從理論上講,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是在事實認定的最后階段發生作用的,是法官在窮盡一切法定手段之后,待證事實仍然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裁判案件的依據。但是,基于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對當事人提供證據責任的牽動[33],司法實踐中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實際上在證明活動之初就開始發生作用。因此,為了有效指引當事人的證明活動,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應當是明確的。基于上述原因,盡管羅森貝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存在著種種瑕疵,但該學說易于操作、對當事人具有較強指引功能的特點使得該學說始終為大陸法系各國所青睞。

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以成文法的形式預先規定證明責任的分配會過于機械,在許多情況下對規則的嚴格適用會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盡管證據規則會以成文法的形式列舉一些倒置舉證的情況,但成文法終究無法窮盡客觀存在的一切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給予法官在成文規則之下的自由裁量權。一般認為,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分配證明責任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其一,法官直接決定個案當中證明責任的分配。在英美法系國家,關于證明責任的分配沒有統一的標準。美國證據法學家wigmore認為,在實務中沒有統一的分配規則,在理論上也不應當有統一的分配規則。其理由是,每個案件各不相同,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主要是經驗上的事項(matterofexPerienc.),應當基于公平分配證明責任。[34]基于上述證明責任應當具有指引功能的理由,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可取的。但是,這種觀點也指出了證明責任分配成文規則過于機械性的缺陷。因此,我們可以將法官根據個案情況決定證明責任分配作為成文規則的補充。在有關案件缺乏證明責任分配的成文規則,或者根據成文規則將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時,應當允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分配證明責任。根據美國學者的總結,法官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分配證明責任所考量的主要因素包括:(l)政策(policy);(2)公平(fairness);(3)證據所待(possessionofproof)或證據距離;(4)方便(convenience);(5)蓋然性(pro、a、ility);(6)經驗規則(ordinaryhumanexpe-rienc.);(7)請求變更現狀的當事人理應承擔證明責任,等等。[3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痹撘幎ㄊ聦嵣铣姓J了我國法官在一定情況下直接決定證明責任分配的權力。在日后,應當進一步研究法官在具體分配證明責任時作出具體判斷的過程。上述美國學者所總結的各種因素值得我們參考。

其二,法官通過事實上的推定以影響證明責任的分配。所謂推定,是指根據一個前提事實A可以推導出一個結論事實B,在訴訟上利用推定,當事人可以將較難證明的證明對象B置換為較易證明的證明對象A.如果這種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稱為法律上的推定;如果這種推定僅僅是法官依職權作出的,則稱為事實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由于前提事實與結論事實之間的聯系是不可的,實際上起到轉移證明責任的效果;[37]事實上的推定[38],由于前提事實與結論事實之間的聯系沒有固定化,不能起到轉移證明責任的效果,但可以起到減輕證明責任的效果。[39]運用推定,尤其是運用事實上的推定,可以使我們的證明責任分配制度靈活起來。例如,警察身著制服檢查車輛可推定為執行公務,飯店菜碟里面出現了蒼蠅可推定飯店廚房衛生差等。證據法應當有靈活的推定制度,法官應當敢于、善于運用推定制度。在運用推定的過程中,法官應當不斷加入新獲得的社會經驗和社會的主流價值觀,使我們的證據法與社會的發展保持同步,使訴訟事實的認定更接近真實,使我們的裁判結果更具有正當性。

篇5

一、實習單位情況簡介

中國建設銀行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當時行名為中國人民建設銀行,1996年3月26日更名為中國建設銀行)。建設銀行自成立至今,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為經辦國家財政撥款時期;第二階段,為國家專業銀行時期;第三階段,為國有商業銀行時期。中國建設銀行是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全面的商業銀行產品與服務。主要經營領域包括公司銀行業務、個人銀行業務和資金業務,多種產品和服務(如基本建設貸款、住房按揭貸款和銀行卡業務等)。

中國建設銀行陽泉分行是建行下屬的一家市級二級分行,有18個部門,下設19個網點,在陽泉的城區、郊區、平定縣和盂縣均設有分支機構。主要營業范圍包括存款、貸款、撥款、結算、財務管理、現金、儲蓄、個人金融等。

二、頂崗實習工作情況

我所在的個人金融部主要負責信用卡業務,即將各網點報送上來的信用卡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后報送省行。其中4人負責信用卡的審批,1人負責借記卡的打卡。審批崗位分別是:征信員、電話征信員、額度授予員、征信復核員。在這里我學到了銀行卡的相關知識和信用卡在二級分行的基本操作流程及借記卡的打卡流程。頂崗實習是按信用卡的工作流程進行的,基本上是一個月換一個崗位,下面我主要對所學習的業務及崗位做個簡介:

銀行卡是由商業銀行發行的,具有存取現金、購物消費、轉賬結算功能的支付結算工具。按有無授信額度分為借記卡和信用卡。借記卡是指先存款后消費(或取現),沒有透支功能的銀行卡。其中信用卡按是否需要交存備用金分為準貸記卡(建行陽泉分行現已不發行,準貸記卡的業務統一由龍信支行辦理)和貸記卡。龍卡信用卡是建行發行的龍卡系列產品,是建行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持卡人在核定的額度內先用款后還款,并可在中國境內外使用,以建行指定幣種結算的信用支付工具。分為商務系列、購物系列、運動系列、校園系列等系列。陽泉分行主要發行標準卡、預審批卡、財政預算單位公務卡、姚明卡、陽煤龍卡(為山西省第一張名企卡)、鐵路龍卡、八一龍卡和足球卡。

征信員的主要職責是進件管理和征信。進件管理包括清點簽收、預審清分、分配流轉、進件統計。其中預審清分主要審核銀行專用欄填寫是否規范、證明是否齊全、申請表的必填項是否完整、有效、規范和真實,將不符合條件的資料退回網點更正或補充。征信是進入人民銀行信用系統打印個人信用報告,將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表予以標注。這項工作難度低但工作量大,同時又需細心、仔細。

電話征信員的主要職責是電話核實,記錄調查核實內容并修改其中的錯誤信息,然后進行綜合判斷給出初審意見。電話征信時禮貌用語尤其重要,這體現了建行“客戶至上,服務細節”的服務理念。

資料復核員的工作是復核并整理資料,分為五步:

1.逐項核對錄入信息,重點核對: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對賬單地址、聯系電話等并檢查經電話征信員核實更正的信息是否被準確錄入。

2.對復核發現信息錄入錯誤或遺漏的,應立即更正或補充,并保存更正結果。

3.資料復核無誤后,貼條形碼并制作上報資料的電子版。

4.將上報資料的申請表復印一份并存檔。

5.出具上報清單并定期上報省行。

每月月初還需出具辦卡報表并整理退卡和上報資料復印件。整理退卡時先將上月的退卡資料按辦卡類別、網點分類整理出來,然后在Excel上按網點做退卡明細單,最后將退卡明細單發至網點,由客戶經理及時通知客戶。月初要將上報資料的復印件貼上口取紙標明卡類別和報出日期并按日整理出來,附上封面裝訂成冊后放入專門的檔案柜里。這是這些崗位中最為繁瑣也是最重要的一環。

四月上旬和打卡員學習如何打卡并了解了借記卡的打卡流程:網點提出申請專人到會計科領卡打印打卡清單打卡登記、網點領卡。二級分行只能打借記卡,其中理財卡還需經過理財中心審批后才能到會計科領卡,這就需和其它部門相互協調好。

三、頂崗實習工作的心得體會

個人金融部雖然是后臺服務,內部氣氛和諧,沒什么老套的束縛,但銀行畢竟是一個和錢打交道的機構,有著嚴謹的紀律和詳細的規程,我應遵守銀行的規矩,嚴于律己。以下是我實習三個多月來的體會:

首先,實習期間使我在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轉變。銀行員工在繁忙的工作之余,都在抓緊時間學習,無形中給我營造了一個自己求知的欲望。銀行的實習為我提供了與眾不同的學習方法和機會,讓我從被動授學轉為主動求學,在實踐中增強了自己學習、領悟的能力,這些使我終身受益。

其次,在這實習的三個多月里,我深深體會到了部門合作的重要性。記得在四月中旬時,有一客戶下午要去外地出差急需一張理財卡(理財卡需經理財中心審批),將近中午時才提出申請,由于時間緊,我們部立即與會計科和理財中心進行協調,以最快的速度將理財卡打出,在客戶臨走前將卡交到客戶手中,這給客戶留下了良好的印象,后來成為我行的忠實客戶。

再次,客戶服務無小事,建行強調從細微之處入手,用心、用情、用智服務。例如:在做征信時,申請資料需按電子版的順序進行擺放且每份資料的順序依次為:申請表、個人信用報告、資信證明、“三親見”單和身份證復印件。這樣可以縮短以后流程的工作時間,提高工作效率。每月月初退卡明細單出來后都要第一時間發至網點,使客戶經理能盡快通知客戶。實習的這三個月間我深刻體會到了建行“客戶至上,服務細節”的服務理念。

最后,同事們除了積極參加行里組織的各類知識、業務競賽,還積極進行體育鍛煉,參與行里的體育比賽。每天下班后在7樓的運動室總能看見同事們矯健的身影,不時傳出爽朗的笑聲;也不時碰見同事們結伴去打球、跳操、踢球等。有了良好的身體才能更加積極飽滿的投入工作之中。

四、頂崗實習工作的經驗總結

“紙上得來終覺淺,覺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地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 。這次的實習內容雖與我所學的會計專業不同,但在學習中多少都會有所涉及,我盡可能的去學習、去了解。從這次實習中,我體驗到實際的工作與所學專業是有一定距離的,找工作不可能都專業對口,這就需要進一步的再學習。這次實習幫助我更深層次地了解信用卡尤其是貸記卡的工作流程,使我在銀行的基礎業務方面,不再局限于書本,而是有了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實習了這么時間,我認為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法是:

1.辦卡速度慢。因為建行的信用卡采取“層層審批、上海信用卡中心集中打卡”的辦卡模式,這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辦卡風險,但同時也延長了辦卡時間。針對這種情況,我認為:首先營銷人員要把好關:在受理信用卡申請表時要檢查資料是否真實完整,錄入后需檢查電子版錄入是否正確;其次二級分行要把時間關、質量關,避免因人為因素而造成的卡積壓。這樣就可以提高辦卡效率。

2.央行今年6月22日公布的一季度支付結算運行報告顯示,一季度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49.70億元,同比增加133.1%,央行也罕見地在報告中對信用卡的壞賬風險做出警示。按銀行國際慣例,逾期180天未還的信用卡視為壞賬(摘自新京報)。近年來信用卡的壞賬風險不斷上升,銀行催收時客戶“躲貓貓”的情況時有發生。針對這種情況,我認為銀行應:首先發卡行嚴把質量關,設立上門填表辦卡,電話征信調查和主動送卡再上門三道防線,使銀行員工對客戶的情況有個全面了解和客觀評估,做到未雨綢繆;對客戶進行動態過程監控,一旦發現惡意透支跡象,及時采取降低授信額度、中止用卡交易和加強警示等措施;信用卡欠款清收實踐證明:方式不同,效果迥異。銀行應采取人性化催討,通過催討教育、感化和挽留客戶的過程,發卡行既彰顯了自己的債信文化和服務理念,又成功地進行了第二次促銷。其次“躲貓貓”的整治及解決需要全社會動員各部門來共同整治,形成提倡誠信,維護法制的環境氛圍。公安、檢查和法院等部門應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提高結案率,加強執行力度,維護法律尊嚴,保證金融生態環境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