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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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1調研對象簡介
該區縣一級行政服務中心面積3864m2,擁有行政審批、信息咨詢、資源配置、公共服務等服務,目前共有30家單位進駐,設辦事窗口168個,包含進出境辦理業務、國稅局等具體窗口設置。
1.2影響行政服務中心人員荷載的主要因素
為了做好充分準備,在正式實施調研之前,筆者到現場與該行政服務中心的負責人、大廳的工作人員進行了座談、了解了歷史數據,并對現場的出入口進行了統計以便制定周密的調研方案。影響行政服務中心人員荷載的因素有:(1)行政服務中心的級別,由于具體工作被區縣或地市一級行政服務中心分擔,因此直轄市、省一級的行政服務中心,人員往往相對較小。(2)行政服務中心的工作范圍,具備出入境業務、工商業務時,人員荷載會激增,其他窗口的人流量則較低。(3)周期性特點較強。在1年中,春季(3月份)辦理出入境的人數、年底(11月份)工商稅務辦理的人數都會形成年高峰期;在一周中,由于各單位工作的安排,一般在周一、周五會形成周高峰期;在1天中,由于交通的因素,在上午10點半、下午2點左右會形成日高峰期。
1.3人員荷載調研方法
目前,雖然有一些可以用于人員調研的自動計數設備及軟件,但是由于行政服務中心建筑的特殊性,以及設備自身的缺陷,在調研中仍舊采用常規的方法進行。獲得建筑物人員荷載,可以采用兩種方法。調研時,為了提高調研的精度,同時采用了上述兩種方法進行。將整個調研團隊分成兩個小隊:一隊為固定崗位,設置在所有的出入口,包括首層的主出入口,以及其他各樓層的樓梯口、扶梯口、電梯口,每個人持兩個計數器分別清點進出人數,每隔5min記錄一次數據,關鍵位置設兩人計數,結果按照平均值處理;另一隊為流動崗,每半點、整點統一清點區內人數,人員密集的出入境區同時設置3~4人劃區統計,每次清點持續約5min。
2調研數據
2.1現場照片可見,各區域的人員荷載差別較大,一些區域摩肩接踵,而另一些區域則門可羅雀。
2.2人員荷載統計數據
為采用出入差值法、經過數據處理后,所獲得的政務服務中心全天累積進出人數的曲線。曲線清晰地展示了:大部分時間流出曲線略低于流入曲線,差值就是滯留于區域內的人員;流出曲線滯后于流入曲線達到穩定段,滯后的時間可看作人員的停留時間。注意,由于中午存在午休,需要關門、清場,因此曲線的中午段存在一個平臺期。
2.3人均占地面積
為分區域的人均占地面積對時間的波動曲線。3層出入境區域的人均占地面積值明顯低于其他區域,其換算出的人員荷載值或者人員密度值也將遠大于其他區域。另外,圖中可以看到上午自10點開始、下午自13點30分開始,各區域人數逐步達到峰值。
3調研結論
在以往的人員荷載調研中,往往以得出所研究對象的人員密度值作為調研的目標。但是通過調研結果可以發現,對于政務中心類建筑,人員的密度值大小并不能正確反映出其人員荷載的高低。來窗口辦事的人員,一般會選擇就近的區域等候辦理。等候區的大小,并非根據窗口的辦事人員多少劃定,而是根據行政服務中心公共大廳的建筑面積、布局情況確定。例如,某區級行政服務大廳,將發改委、園林局、住建委、規劃分局、城管局、環保局、國土分局、工商、臨時、消防等窗口設置在3層某房間內,其中等候區面積87m2、僅設置一排等候座椅,其密度能夠達到0.27人/m2(人均占地面積3.7m2),但是本行政服務中心4層大廳面積達到404m2、密度僅0.097人/m2(人均占地面積10.4m2)。實際上,這兩個區級政務中心的這一區域設置的窗口類似,人員荷載均較低,但是由于其房間面積差了3.6倍,人員密度(人均占地面積)差了將近3倍。有鑒于此,應當尋找一個能夠客觀反映人員荷載的指標。鑒于各行政服務中心的面積條件有較大不同,因此該指標不應包括面積指標;來行政服務中心辦事的人,目標非常明確,均會在目標窗口附近等候,因此該指標應當體現窗口的吸引力。綜合上述考慮,筆者提出一個表征人員荷載的指標———窗口瞬時吸引人數,本項目各層、各區域的窗口瞬時吸引人數指標。在各種窗口類型中,出入境屬于吸引力特別強的窗口,因此將出入境區域單獨進行統計,在本行政服務中心里出入境區每個窗口的瞬時吸引人數達到23.6人;工商業務辦理窗口,也是屬于吸引力相對較強的窗口,也單獨進行了統計,其每個窗口的瞬時吸引人數達到4.8人;其他區域的窗口,則屬于吸引力較低的窗口,每個窗口的瞬時吸引人數從4.4~1.7人。
4結束語
篇2
公共行政學與一般意義上的管理學的研究對象不同,普通管理學傾向對市場和企業的管理,涵蓋面比較廣,而公共行政學研究對象則是行政。公共行政學針對的行政機關,是研究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官員依法管理國家、處理社會事務和內部事務的規律,它的目的在于討論行政管理中的規律,使得行政管理更加科學化,以便政府能夠更好地管理社會。在中國公共行政學是在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同時面對中國市場經濟的現實情況而構建的行政管理方法。在整個管理學體系中,公共行政學大多面向在職的工作人員而設,強調在學習的過程中與實踐相結合,結合國內外優秀的行政管理經驗來適應中國目前的發展現狀。具體而言,公共行政學在管理學中屬于邊緣學科,它融合了很多其他學科的因素。
二、電大公共行政學的內容和特點
(一)內容
公共行政學研究的范圍非常廣,每一個部分的研究都會隨著社會的發張而深入。其內容包括公共行政學的一般理論,這些理論是課程的基礎,同時理論的得出也是在廣泛實踐的基礎上而來的。除了一般理論還必須研究行政管理的主體、過程、保障、目的等等。公共行政學的主體針對的政府部門、組織以及在其中工作的人員;公共管理學的過程包括行政執行、行政協調、行政信息、行政監督等等,這些都是公共行政學必需的過程,也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必須經過的階段;公共行政學的保障是多種多樣的,包括財務、法律、道德以及相應的方法;公共管理學的目的是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公共管理學的五個內容是緊密相連的,每一個部分都是這一整體中的一個,只有各部分有機結合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
(二)特點
公共行政學在教學過程中要求政治性與社會性相統一,行政性和社會性在公共行政學中是不相悖,它的研究對象決定了它的行政性,而它又揭示了社會公共管理事務中的一般規律。一方面這一學科是為上層建筑服務的,另一方面其成果又能被其他的管理學科所接受和共享。另外,公共行政學是理論性和實用性的統一,公共行政管理最終的目的是指導行政工作,而在這一過程中理論是必不可少的。再次,公共行政學是綜合性與獨立性的統一,多種學科的綜合是公共行政學在內容上的特點,它的理論廣泛地應用在多種學科中,起到理論指導的作用,但就其自身的研究特點來說,它又是獨特的。最后,這一學科在一定階段是規范的,但也會隨著社會發展的變化而變化。
三、電大公共行政學教學方法
(一)遠程網絡教學法
電大的辦學模式屬于垂直系統,由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省市廣播電視大學以及地方和縣級單位的分校組成,這樣就形成了一個跨區域覆蓋面積較廣的教學體系,怎樣保證教學的質量又不影響學生學習是最重要的。遠程網絡教學被適時引入,它的優點在于能以最快的速度傳播最優質的教學資源,電大的老師基本集中了全國優秀的師資力量,這些老師講課的水平和知識是毋庸置疑的。通過遠程網絡教學不管中央還是地方的學生都能的到同質量的教學,且這種模式方面易行,可以在不同的時間重復觀看,以達到學習的目的。
(二)案例分析教學法
公共行政學和其他管理學一樣,它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實用,能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案例分析法是一種教師基于案例幫助學生達到特地學習目的的教學方法。老師所選用的案例是一個故事,它或者是真實故事或者是根據真實故事改編,總是必須具有一定的針對性,也就是說它有著具體的教學目的。案例分析法比純理論教學形象、生動、具有啟發性,在案例分析的過程中學生往往能收獲樂趣,并在快樂中思考問題,提高學習質量。電大是一座開放式的學校,它的學生有全日制,半工半讀的也有業余的,這么一個復雜而龐大的學生群體,老師要提高教學質量就必須在課堂上調動起學生的積極性,一堂課必須有一堂課的效果,是學生能夠在具體的工作中運用所學的知識??傊?,案例教學法在公共行政學的教學過程中一方面使得課堂生動、形象不枯燥,一方面可以培養學生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可以鍛煉學生的溝通能力、合作能力。
(三)多學科綜合教學法
這一方法基于以上兩種方法,遠程網絡教學法為電大公共行政學教學的覆蓋范圍提供了保證,案例分析教學法能有效地提高課堂質量,鍛煉學生各方面的素質,提高公共行政學的實用性。多學科綜合教學法是結合公共行政學的特點而存在的,公共行政學要求學生掌握不同學科的只是以便更好地進行行政管理,這就對教學中所涉及的范圍提出了要求,不能單一只講公共行政學的理論還應該讓學生多方面了解各個學科的基礎知識。電大中的公共行政學更是這樣,進入電大學習的學生大多是在職的工作人員,他們學習一方面是提高自己的知識水平,一方面是為了提高晉升階段的行政管理能力。電大學校的學生指向性非常明確,這就要求學校也要為這樣的目的而服務。管理學是一門綜合的學科,公共行政學則是管理學中比較獨特的一類,它要求主體處理行政工作,而行政工作有面臨正方方面面的事情,因此各方面的知識儲備對行政主體而言就尤為重要、電大公共行政學的多學科綜合教學法正式在保證教學質量的前提下滿足這一特定學生群體的學習需求。
(四)總結與展望
篇3
一、行政處罰僅僅是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中的一種責任。
《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是:(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而目前我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則很多,除行政處罰外,還有承擔民事責任、給予行政處分、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強制措施、責令糾正或者停止違法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撤回或無效、征收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罰等法律責任。因此,行政處罰僅僅是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中的一種責任,或者說是一部分責任,而不是全部法律責任。
以《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部分法律責任為例。
1、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81條);“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3條)、“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77條第1款);“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7條第1款);“罰款”(《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4條、第75條、第76條第1款、第80條、第81條);“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37第1款、第65條第1款第2項[1])。
2、承擔民事責任:“恢復土地原狀”(《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6條第1款);“責令限期治理”(《土地管理法》第74條);“承擔賠償責任”(《土地管理法》第78條第2款)。
3、行政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4條、第76條第1款、第78條第1款)。
4、承擔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6條第1款、第78條第1款)。
5、其他法律責任[2]:“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2條第1款第4項);“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2條第1款第5項);“責令限期改正[3]”(《土地管理法》第74條、第75條、第81條);“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4]”(《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第77條第1款);“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5]”(《土地管理法》第67條第1款第4項、《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2條第1款第3項);“責令限期辦理[6]”(《土地管理法》第82條);“批準文件無效”(《土地管理法》第78條第1款);“繳納閑置費”(《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1款);“繳納土地復墾費[7]”(《土地管理法》第42條、第75條)。
二、以“違法責任”公開代替“行政處罰”公開更為符合我國立法和執法工作實際
如“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中,共涉及追究五種不同類型的法律責任:一是行政處罰(拆除、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罰款),二是責令糾正違法行為(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三是承擔民事責任(恢復土地原狀),四是行政處分(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五是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情況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普遍存在,即對某種具體違法行為應追究的各種法律責任,寫在同一個條款中,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責任。這種表述,不僅方便行政相對人對具體違法行為的各種法律責任有一個全面的認識,也有利于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由此,我們也看到了只公開“行政處罰”而不公開“違法責任”所帶來的弊端:如果只公開其中“行政處罰”的內容,有關法律條款就會支離破碎、不完整,同時還會造成行政相對人對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認識不全,不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利于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發生的目的;如果整個法律條款公開,又似乎超出了“行政處罰”的公開范圍。
此外,由于我國的《行政處罰法》本身對“行政處罰”并未作出定義,在法學界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究竟包括哪些處罰,以及行政強制措施、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撤回等由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廣義”的行政處罰仍在爭論的情況下,只公開“行政處罰”的難度和弊端,是顯而易見的。
三、建議
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體現“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重要舉措,是打造“透明政府”的具體措施,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總要求,也應當以“違法責任”公開代替“行政處罰”公開,不能僅因《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3款的規定而只公開“行政處罰”事項。事實上,一些行政機關在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往往標題是“行政處罰”公開,而實際公開的內容則是“違法責任”。
因此,筆者建議,政府和行政機關在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應將“行政處罰”公開更改為“違法責任”公開。
[1]在《土地管理法》第65條第1款中規定了三種“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只有第2項屬于行政處罰。
另:《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等規定了多種“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其中既有作為“土地違法案件”給予行政處罰的“收回”,也有作為其他法律責任的“收回”和依法定事由(如為社會公共利益、依合同約定)的“收回”。
[2]其他法律責任是指行政處罰、民事責任、行政處分、刑事責任以外的法律責任,而不是《行政處罰法》第8條第1款第7項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4][5][6]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3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作出這四種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追究土地違法行為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但不屬于行政處罰。
篇4
(一)縣級教育行政執法是農村教育行政執法的保障
我國是一個農業人口眾多的國家,農村教育是繁榮社會主義新農村文化的重要途徑,能有效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而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范圍更多地是鄉鎮農村基層教育單位,這就決定了縣級政府及相關教育部門在貫徹實施我國農村教育法律法規方面要發揮關鍵力量,通過完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來完善農村教育行政執法。因此,加強和改進現階段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對于推進我國農村教育行政執法具有重要價值。
(二)縣級教育行政執法是整個教育行政執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我國的行政單位中,縣級行政單位數量多、分布廣,與基層組織的聯系也較緊密??h級教育行政執法也是如此,其執法對象直接面向農村基礎教育,與關系最為復雜的基層教育進行直接接觸,有利于深入了解教育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為教育行政執法問題解決提供第一手資料。因此,研究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對于整個教育行政執法問題的解決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參考價值。
二、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也存在很多問題,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有利于完善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和實現依法治教的目標。
(一)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盡管當前我國關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很多,但都是國家層面的教育法律法規,針對地方教育特殊性的教育法律則很少,尤其是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更不用說健全的法律體系。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舊的教育法律法規已經不適應現代教育的發展,而新的教育法律法規還沒有出臺,這給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另外,我國現有的教育法律法規內容不夠具體、比較含糊,且大都沒有制定實施細則或辦法。可見,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尤其是縣級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影響著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教育行政執法的體制機制問題主要是指由誰來執法和怎樣執法的問題。在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過程中,沒有獨立的教育行政執法機構,大部分是由縣級行政執法機構來執法,可能會導致執法不夠專業等問題。教育行政執法主體不明確,甚至部分執法主體并沒有取得相應的執法資格卻在行使執法的權利。另外,我國教育行政執法程序建設滯后,沒有專門的教育行政執法程序;教育行政執法的責任也不明確,尤其是在過錯責任追究方面,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往往會導致部分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現象的發生。
(三)教育行政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
高素質的教育行政執法隊伍是教育行政高效執法的重要保障。由于歷史和現實等方面的原因,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偏低,不能完全適應現代教育行政執法的要求。部分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比較淡薄,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重要性認識不夠,這既與整個社會法律意識不強有關,也與執法人員自身思想觀念有關。相比高層級的教育行政執法,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職業素質整體偏低,專業知識不扎實,這些都會影響到教育行政執法的有效性。尤其我國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方式仍然比較傳統,不能適應現代教育行政執法的要求。另外,部分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受到整個社會大環境的不利影響,思想作風不正,享樂主義以及拜金主義等思想嚴重,對本職工作不作為、亂作為。
(四)教育行政執法主體不明確
在現階段,我國教育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和地位通常都由單行法律法規、規章確定以及授權或委托,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設置受制于教育行政和事業單位機構的構筑框架,所以教育行政執法主體更加多元化。教育行政執法主體的多元化并不意味著執法主體職權的模糊性,而是相關執法主體的職權必須在教育法律法規的約束下使用。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主體存在以下幾個方面欠規范的地方:一是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主體的關系未完全理順,有些教育行政執法主體既受縣級主管教育的政府部門的領導,還受教育局相關部門的領導;二是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不規范,對于誰來決定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很多部門都可以授予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三是教育行政部門與學校的關系不清,學校既可以作為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對象,同時也可以作為教育行政主體實施相關行政權力。
(五)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欠規范
目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存在執法行為欠規范的現象,這除了與部分執法人員自身素質偏低有關外,更多地是執法制度層面的問題。由于我國地區差異很大,教育法不可能對每個地區的教育行政執法行為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這就要求我國縣級教育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主做出執法行為的選擇。另外,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程序操作性也不夠強,有些地區甚至沒有適合本地區的執法程序。在我國民族地區,目前仍然有很多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單位沒有相關的執法程序,很多執法人員僅憑自身經驗或習慣執法,而不能按程序規定執法。所有這一切,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改進,必將會影響到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質量。
(六)教育行政執法監管力度不夠
由于沒有權威的監管機構和完善的監督制度,我國部分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往往流于形式,很難起到對縣級教育的監管作用。由于部分執法人員自律意識淡薄,又缺乏約束自己執法行為的制度,加上經不起各方面的誘惑,最終可能誤入歧途,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此外,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力量也有待加強。社會監督、網絡監督等執法監督力度不夠大,將直接影響到良好教育行政執法環境的形成。
三、加強和改進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策略思考
改進和完善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應從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教育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教育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建設及教育行政執法環境建設等方面進行努力。
(一)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1.強化立法機關教育法律法規意識,加大立法工作力度
健全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是實現縣級有效教育行政執法的前提條件。因此強化立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法律意識,讓他們明白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在縣級教育事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從而增強立法機關人員的使命感和責任感。隨著我國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發展,縣級教育環境正發生著深刻變化,教育立法機關應根據教育環境的變化和各地區教育差異適時制定教育法律法規,并對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作出修改和完善,確保縣級教育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2.提高縣級教育立法質量,強化教育法律的威懾力
從我國縣級教育的實際出發,提高縣級教育立法的質量,可以為教育行政執法機關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我國縣級教育立法機關應該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并結合我國教育的實際情況,逐步提高教育立法質量。整個縣級教育領域內都應該有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使教育行政執法“有法可依”。在此基礎上,立法機關要盡可能確保立法質量,讓教育法律具備更強的操作性和嚴格的程序性。完善的教育執法程序是保證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正當、合法的必要條件。因此,相關教育部門要強化教育法律的威懾力,提高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成本;明確執法權限,落實過錯責任追究,為創造良好的教育環境起到保障作用。
(二)教育行政執法體系建設
1.加強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保障教育行政執法公平
高素質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隊伍是保障教育行政執法公平的重要基礎。高素質的教育行政執法人員應該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具有一定的社會主義覺悟;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熟悉教育和法學相關方面的專業知識,同時也具備一定能力;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愛崗敬業。因此,要加強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更好地服務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提高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和教育素養,確保執法水平和執法效果;加大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增強其對教育法律法規的領悟能力,提高其教育行政執法水平。
2.完善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確保教育行政執法健康運行
完善的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是加強和改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前提,能確保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健康運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一是完善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全國各地區相關部門要根據本縣的實際情況,做好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主體資格認定工作,確保執法主體的專業性和高素質;二是科學制定教育行政執法依據和程序并予以公開??h級教育相關部門要遵循教育發展規律和本縣實際制定教育行政執法依據,并在媒體上公布;三是保障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經費??h級財政部門要保障教育行政執法的專用經費,保證執法活動能夠有序開展。
3.規范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推行教育行政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度
規范縣級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推行教育行政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度是確保教育行政執法質量的中心工作。具體措施包括:一是加強縣級教育行政審批工作。各縣級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教育法律制度進行教育行政審批工作并予以公示,確保審批公正;二是嚴格教育行政執法辦案行為。案件的立案及查處工作要嚴格按照相關程序逐級上報,重大案件要實行案件備案監督制度,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相關權利;三是規范教育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確保執法的公平、公正??h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要具備為教育事業改革發展服務的意識,依法維護公民的受教育權利。
4.始終把基礎教育行政執法作為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重點工作
縣級政府部門要完善基礎教育行政管理體制,積極、有效地轉變我國縣級政府的教育管理職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努力推動基礎教育均衡發展;健全基礎教育的經費保障機制,加大義務教育的經費投入力度,加強對教育經費使用的審計監督工作;完善基礎教育辦學體制,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形成辦學主體多元化格局;加強對學校的評價工作以及監督檢查工作。此外,縣級教育行政執法機關還要嚴格按照我國基礎教育法律依法行政,對違法行為予以堅決制止并追究責任。
(三)教育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建設
1.建立健全獨立的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機構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獨立的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機構??h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部門一般附屬于縣級人民政府或縣級教育局,這受到了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很大的束縛和制約,很難發揮真正的監督和管理作用,即使是監管活動,也只是一種形式主義。因此,要保證我國教育行政執法的高效,就必須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并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獨立的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使得監督機構與被監管部門相分離,這樣有利于更好地提高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實效性。
2.積極推進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立法工作
當前,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監督法律,而缺乏權威法律依據的教育執法監督很難保證執法監督職能的發揮。國外許多國家都有明確的教育監督法律,如日本的《學校教育法》對教育行政執法的監督做出了具體而詳細的規定。我國相關部門也應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教育行政執法方面的獨立的監督法律,以推動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不斷發展。
3.建立最廣泛的監督體系,突出“全監督”的概念
建立最廣泛的監督體系,突出“全監督”的概念,可以充分調動各方監督力量,有利于實現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效果最優化。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可以分為教育行政系統內監督和系統外監督兩部分。具體包括:第一,要強化教育系統的內部監督,如教育督導、教師申訴等形式;第二,要強化縣級人大監督,人大是我國的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因此要強化人大對教育行政執法的監督;第三,強化網絡監督。要充分利用網絡快速和便捷等特點來監督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第四,強化新聞輿論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具有公開性、廣泛性和及時性等特征,因此必須強化新聞輿論監督;第五,要接受群眾監督。教育行政執法的權利是廣大人民群眾賦予的權利,因此必須接受群眾監督。
(四)教育行政執法環境建設
1.加大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宣傳和培訓工作
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整體偏低,尤其是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這直接影響到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效果。因此,相關部門要重點加強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宣傳和相關培訓工作,不僅要求執法人員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更要讓執法人員學會理論聯系實際,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教育執法問題。
2.加大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相對人的法律法規宣傳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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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要加強民主政治、經濟升級、社會管理、文化建設、生態建設等法律體系建設,完善、修改不適時的法律法規,以適應形勢需要。同時,對現實問題要有預見性,超前制定法律法規及實施各種基本法律和法規需要的條例,以確保有法可依。如進入網絡時代,新的經濟活動方式不斷出現,網上銀行、網上商場、網上貿易、網絡文化等,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規范調整。當前,一個更突出的問題是,立法中的部門利益非常嚴重,要加大改革力度。立法要做到社會、人民的需要,立法要做到民主化、科學化、公開化。
二、強化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確保違法必究
司法機關在保障法律的實施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須充分發揮其基礎作用。堅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審判權,任何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都無權干涉。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得凌駕于司法權之上,確立司法機關在國家生活中和法制建設中應有的地位。加大司法制度改革力度,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和保障,以保證司法公正為目標,建立現代化司法體制機制。形成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為唯一目標,完善訴訟程序,給予控辯雙方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執行,樹立法律的權威。同時,具有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及人員,必須公正執法、正當執法、嚴格執法,合法執法,充分體現違法必究的法制原則,為依法行政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確保執法必嚴
進入法治時代,行政執法越來越普遍,涉及經濟、社會、文化等方方面面,范圍之廣、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之深,內容之多是可預見的。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約有70%以上的法律法規是由行政機關執行的,當前行政執法工作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表現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根本問題是存在著以黨代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以罰代刑、亂罰亂管等問題,這已嚴重影響了政府的威信。為此,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突出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明確執法機關的責任,提高執法效率。依法行政,首先,要保證行政機關中黨員干部嚴格守法、執法,按規則、法規辦事,在法規約控下行政。其次,黨及其各級組織、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保證執法機關及其人員獨立行使執法權,公正執法、嚴格執法。同時,要建立健全對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執法的追究制度和賠償制度,促進依法行政,嚴格依法辦事。
四、正確定位,認識法律法規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
現代社會,政府職能開始轉向協調、服務角色,管控的功能會下降。而法律、法規社會的規范功能是不可取代的。社會管理工作包羅萬象,法律又不是解決一切問題的金鑰匙,不能“一法解百難”,該由法律解決的問題由法來解決,該由社會協商解決的通過協商解決,眼下,在運用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社會工作中,既要通過制定新的法規來固定已有的社會管理成果,又要重視通過修改或廢止不合適的現行法律法規,以保證依法行政。
五、加強法制教育,增強法制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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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法人員力量與需要承擔的職能不匹配
蘇辦發〔2014〕1號文件明確指出:試點鎮綜合執法機構作為鎮政府的職能機構,代表鎮政府統一行使由鎮政府承擔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監督檢查權,并具體負責相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日常監管。根據文件要求,試點鎮綜合執法局不但要承擔行政處罰職能,還要承擔相應的日常監管職能。試點鎮綜合執法局等職能機構是在鎮行政、事業編制總量不突破的前提下通過調節編制組建的,這就決定了綜合執法局的編制難以大幅度增加。所調研的試點鎮,執法人員最多的張浦鎮也只有22人?,F有的人員力量難以承擔起下放的幾百項行政處罰權。
(二)人員專業技能與需要承擔的工作任務不適應
縣級職能部門下放給試點鎮的行政處罰權,權力多、領域廣,而且農業、環保、食藥等很多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專業性很強。目前試點鎮雖然采取了跟班學習、加強培訓等措施,但一些執法領域專業性偏強的特點,導致一些執法工作在試點鎮難以得到有效開展。省、市業務主管部門和試點鎮綜合執法機構的工作指導機制尚未建立,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案件評查等工作很難直接顧及到試點鎮。
(三)銜接不暢和運行機制不健全
有的地方沒有按照基本目錄的要求下放、承接行政權限;有的地方下放給試點鎮的行政權限多且時間緊,試點鎮暫時無力承接;有的地方縣級職能部門與試點鎮沒有建立有效銜接、平穩過渡的工作機制,有的縣級職能部門對試點鎮的行政指導、業務培訓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試點鎮獲取上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有關政策的信息渠道不暢;有的行政許可事項審核受理,省、市主管部門僅認可縣級,試點鎮難以具體操作;有的試點鎮的綜合執法機構和日常管理機構的職責沒有完全厘清。銜接機制和運行機制的缺失,導致部分領域出現執法監管的空白地帶和真空現象。
二、加強基層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對策
(一)穩步做好權力下放和承接
按照蘇辦發〔2014〕1號文件“凡試點鎮確需且能夠承接的行政權限,都應賦予試點鎮行使;試點鎮暫時無法承接的行政權限,要積極創造條件,成熟一批,賦予一批”的工作要求,積極穩妥做好權力下放和承接工作。一是有序下放。在縣級政府編制、法制工作部門的指導下,縣級主管部門和試點鎮加強協調,充分考慮到試點鎮的實際需求和承接能力,在“可放”和“能接”之間找到平衡,下放一批試點鎮能“接得住、管得好”的常用行政處罰權,對專業性特別強、實踐中不常用的權限暫緩下放,并明確放權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職責,確保權力平穩下放。昆山市2012年下放給張浦鎮行政處罰權655項,其中農業類134項。根據一年多來的實踐,根據張浦鎮的實際承擔能力,為防止市場監管出現真空情況,昆山市政府下發了《市政府關于停止張浦鎮人民政府行使相關市級部門下放的部分綜合執法職權的通知》(昆政發〔2014〕49號),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張浦鎮人民政府行使涉及燃氣管理、農業投入品、藥品醫療器械等方面的191項綜合執法職權。停止的191項綜合執法職權中農業類的有99項。二是有力承接。試點鎮對縣級職能部門下放的行政處罰權,細化落實承接實施方案,優化、充實人員配備,做好權力承接各項工作。三是有效行使??h級職能部門加強對下放權力運作的指導、培訓,試點鎮綜合執法局對承接的行政權力要履職到位,避免出現下放權力懸空的現象。
(二)加強試點鎮綜合執法機構隊伍建設特別是專業人才的培養
隨著權限的大量下放,試點鎮面臨人手少、任務多,權力大、能力不夠的情況,急需提高綜合執法人員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避免試點鎮擴權帶來的“隱性違規”,構建權力運行的有效機制??h級職能部門必要時可定期派人員充實試點鎮的行政執法力量,適應新的管理體制需要。試點鎮應通過引進專業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派員到縣級相關執法機構跟班學習等方式,加速培養各執法領域的專業執法人才,適應權限下放后執法工作需要。
(三)完善各項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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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基本要求就是依法行政。我國是法制國家,隨著法律的不斷發展健全,法制意識已經深入人心,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基本任務就是要依法行政。
(一)要把握市場的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
應用法律來規范我國經濟市場的主體條件,用監管的意識加強和改進對各類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制度和年檢制度,要嚴格登記和管理許可證等,從準入的方向上規范指導工商業的發展。對完全符合規定、達到條件的主體應給予一定的幫扶和指導;對國有企業深化改革中涉及的企業要實行綠色通道等支持。同時,應對市場的退出機制進行完善,對不符合規定和條件的非法企業進行整頓和取締,從源頭上為工商事業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要規范經濟市場的交易行為
對我國日益發展的經濟市場,工商行政管理首先應做好市場監管的工作,推進市場流通機制的改革,根據我國有關政策的規定,對各行各業的市場秩序進行監管和整頓,保持良好的市場秩序;其次應當規范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深入打假,反對不正當的經營模式和競爭機制,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及其他商戶的誠信積極性,使市場穩定良好地發展;最后應大力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支持良性的文化方式,規范廣告傳媒市場,并且維護好各個企業的商標權。
(三)要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執法
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職能就是執法,以此來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促進經濟持續穩定發展。要切實做到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使各類商戶有法必依,達到規范經濟市場交易行為的目的。首先,要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進行一定的培訓,使工作人員的法律知識不斷更新。執法首先要懂法學法,只有自己學好了法律規范,才能更好地約束他人。其次,要加強工商管理立法,不斷研究當前市場上新出現的情況和新問題,對其進行調研,在恰當的時機提出立法的建議,完善我國工商管理的法制體系。
二、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基本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基本要求就是深入研究當前的工商理論,要在態度、內容、方法、風氣上深入研究,要特別重視理論的研究,加強實踐,推動發展。
(一)深入推進理論的研究
在理論上深入研究就是為實踐指明道路。我國的工商管理發展歷程反復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永遠都離不開理論的指導,要想深入發展,必須增強對理論的研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工商行政管理從零起步,至今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體系。然而,從指導實踐的層面來看,這些理論體系還需要進一步擴充,對理論的研究和發展應當永無止境。要認識到理論的創新對實踐的重大意義,增強責任感,不斷地用研究的成果豐富工商管理的理論,促進工商事業的發展進步。
(二)破解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難題
社會主義理論指導我們要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和實踐永遠不能割裂脫節。當前應把握好工商業方方面面的特點和環境,發現其亟需解決的各種難題,提出好的解決方法,結合實際,運用試點到當前的社會發展中。更應當深入對群眾的了解,深入市場內部,把握好研究的重點,在實踐中豐富理論研究,針對不同的難題提出攻克的方法,使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發展更有深度,更具現實意義。
(三)研究工商管理現象的內涵和規律
工商管理理論的研究是一個嚴肅的課題,要求我們要時刻端正態度,形成良好的研究風氣。開展真實有效的社會調查研究,切實反映當前的社會情況,不能止于表面的了解,要深入問題內部,事無巨細,方方面面地對各種工商管理的現象進行歸納整理,從中找到一定的規律與研究的思路,防止走馬觀花的研究,要使研究的成果樸實有效,關于工商管理現象的內涵和規律的研究要能夠深入人心,使基層的工作人員有認同感。
三、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根本目的
(一)用理論提高工商人才隊伍素質
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最大目的就是使理論的研究能更好地為工商管理的隊伍和相關人才所用,即武裝干部的思想。理論直接關系到管理水平的高低。根據現實情況形成的管理理論要不斷地灌輸到工商管理隊伍中去,使隊伍中的干部能及時了解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發展并將其應用到實際的工作中去,使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研究真正惠及大眾。在此過程中更要保證干部不斷提高學習能力,不斷深入實際,不斷用理論來指導實踐,更應培養一批高水平的人才骨干來領導整個工商管理隊伍,使工商管理事業更好地發展。
(二)用理論引導實踐,推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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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主體缺陷對策
一、問題的提出
在我國行政法學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它必須符合三個構成要件:1、行政主體必須享有行政職權;2、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3、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通常是由兩類組織構成的,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外延上,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另外,有的學者提出,除以上兩類外,其他公權力組織也可能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理論對我國行政訴訟領域的影響較大。是否是行政主體決定著法院對案件的受理與否。從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法院只受理針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提起的訴訟,而對其他被訴組織則以不是行政主體而拒之門外。我們可以從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這一基層自治組織行為的可訴性分析中可知法律規定和理論研究的不足。
我國憲法規定,村委會不是行政機關,而是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許多權力基層自治組織。當村民針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村委會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將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1、村委會此時的行為是法律法規授權而作出的,那么法院依《行政訴訟法》,應受理案件。
2、村委會此時的行為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為,而是為了執行政府機關(特別是鄉鎮一級)的文件而作出的,是否可以認為村委會是受委托組織,如是,村民可委托機關;如不是,則不屬于法院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法院將不予受理。
3、村委會的是學理上的公權力組織,此時的行為可能被認為有行政主體資格,但通常是不被認可的。
分析以上三種情況,在第一種情況時,最有可能被法院受理,村民的權益也最有可能得到救濟。田永案就是典型,法院認可了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即此案中的高校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但認可了高校時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代表相同情況下的村委會也會得到認可。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官判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在行政訴訟法不完善,權益保障意思不強的今天,村委會的被訴行政主體資格完全可能不被承認。反過來我們也應該思考,如果受理,依據是什么?村委會有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資格嗎?法律法規對哪些事項可以授權呢?在第二種情況下,在目前村委會和基層政府的復雜關系中,如何來認定村委會行為是自治行為還是受委托行為是十分困難的。最后如是第三種情況,其他公權力組織如何認定的標準是什么?要成為行政主體的其他公權力組織的認定標準又是怎樣的呢?這一系列的問題都是我在行政法學研究種必須很好解決的,而這些問題都可以從我國行政主體理論找到答案。
二、我國行政主體理論的缺陷
1、我國行政主體概念最初定位的欠科學性
在起源上,我國行政主體概念是一個典型的舶來品。這一概念的引入始于20世紀80年代末,在此之前,我國行政法學理上主要是以“行政機關”或“行政組織”用來指稱有關行政管理的主體,并由此引申出行政行為、行政法律責任等相關的基本概念,這在當時的行政管理實踐和行政法學發展階段都是合理的。但隨著行政管理實踐的廣泛展開及行政法學研究的深入,該“行政機關”或“行政組織”的概念愈現弊端。為了修正這些弊端,行政主體概念也就悄然進入了我國行政法學研究領域。正如楊海坤先生和章志遠先生在《中國行政法的基本理論研究》一書中所闡述的,行政主體概念在我國大陸的引入是基于三個方面的客觀情況:一是行政機關概念在承載和傳遞“行政權力行使者”的使命上的不足;二是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確認的需要;三是法國、日本行政法主體理論的外在影響。上述背景既決定了行政主體概念在我國行政法學理上的特殊功能,同時也為限制行政主體理論自身進一步發展埋下了伏筆。[1]行政主體概念的過于功利、過于匆忙的引入必將概念理解上的不完全和欠周密,事實也證明在我國生根發芽的行政主體概念與域外的“源概念”有著巨大的不同。
2、我國行政主體概念本身的缺陷
在我國行政主體是學理上的概念,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的引入是有著功利性和工具性目的的,且引入后對其進行了改造,已不是域外行政主體的“源概念”,成為了中國特色的本土化了的概念。許多學者認為,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并能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我認為該概念僅將享有國家行政職權的作為要件之一本身就帶有局限性。因為行政包括公行政和私行政,公行政又包括國家行政和其他非國家的公共組織的行政。所以國家行政并不是公行政的全部,行政主體除了包括享有國家行政職權的國家機關外,還應包含享有公共職能的非國家公共組織。該概念應表述為: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
、公共行政改革使行政主體理論面臨困境
我國自以來,發生了全面而深刻的變革。以經濟領域為主導的改革,使得中國社會結構也面臨重大的調整與變遷,各種市場的、社會的要素活躍起來、并促使政府壟斷式的公共職能發生分化,許多職能向非國家公權力組織轉移,政府走向服務行政的道路。這就使得許多社會公權力組織在一定領域行使公共職能發揮執行和管理的作用。當然,有些社會公權力組織可以納入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行列,但大多數的社會公權力組織是沒有授權的,而且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哪些組織又資格獲得授權,針對哪些事項可以授權等問題是我們需要明確的。因而根據我國行政主體理論不能周延所有的行政主體,這就有必要擴展并明確行政主體的外延。有的學者認為,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其他公權力組織。試用“其他公權力組織”的概念來周延所有的行政主體,我認為這是不科學的。其他公權力組織這一概念明顯帶有兜底性質,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多大的意義,因為沒有具體的標準和主體來界定怎樣的公權力組織是行政主體,完全是為了窮盡學理上的分類,也為以后新的行政主體提供納入位置。其實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是公權力組織,只是有授權的限定,而這一授權使之可以認定為行政主體,才單獨列出作為行政主體一個類別的。那么,如何將具有行政職權性質的從事公共事務的組織納入行政主體的外延范疇是目前行政主體理論面臨的困境。
4、行政主體與行政訴訟被告資格邏輯關系的不合理性
“行政訴訟在嚴格的意義上是以行政主體而不是以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訴訟。面對龐大的行政組織系統以及復雜的行政活動,行政訴訟被告確認的規是:誰主體,誰被告。[2]也就是說,按照現行行政主體理論,人們要判斷某一組織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首先需要確定該組織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凡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就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不便于行政相對人行政訴權的行使。尤其是在人權司法保護觀念已成當今世界潮流的情況下,現行行政主體理論的滯后性更加明顯。類似于村民狀告村委會案件,往往都因為村委會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進而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而被拒之于法院的司法審查之外,從而導致大量社會公共組織的管理活動難以受到司法力量的有效制約,相關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也因之而缺乏切實保障。我們上文中談到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確認的需要是當初我國學者引人行政主體理論的實際用途之一,而今天行政訴訟實踐中有關被告資格確認的各種問題又反過來對行政主體理論提出了強有力的挑戰。
三、對完善我國行政主體理論的建議
1、行政主體概念的內涵外延的重新界定
我國行政主體概念從產生之初就不成熟,本身定位不合理,內涵和外延也顯狹窄。筆者認為,我國行政主體理論本來就是域外的概念,應該充分考慮該概念在域外產生發展的土壤以及全面而準確的學術含義。而不能徒有其表的借助該概念的外衣而功利性工具性的應用于我國行政管理實踐及行政法學研究領域。在現今的理論困境面前,我們應該出重新界定我國的行政主體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在借鑒法、德、日等國家界定行政主體概念的基礎上,架構符合我國本土特色并與中國行政管理實踐及行政法學發展相協調的行政主體理論。隨著我國公共行政改革深入和社會行政的增加,我國應以“公共管理職能和行政權”為標準界定行政主體。一切行使公共管理職能、享有行政權力的公共組織均應屬于行政主體的范疇。行政法學應加大對從事社會行政的行政主體類型的研究,以反映行政主體多元化的趨勢。行政主體應定義為: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這里所說的行政職權不僅包括傳統的行政職權,還包括公共管理性質的行政職權。所以其他公權力組織只要從事公共管理職能的,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行為的就應該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就應該是可訴的,法院此時可以依行政主體界定標準對其進行可訴性判斷。所以在政主體的類型應該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那些沒有法律法規特別授權但是從事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
2、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認定標準的重塑
我國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由概括式、列舉式和排除式的三種規定,即使是這樣一種安排,行政受案也有許多的真空地帶,因為我國是以是否是行政主體來確定被訴組織是否有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的。這就導致許多本應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組織行為得不到審查,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救濟。其實,傳統行政主體理論所標示的“行政實體法上的獨立權利義務主體與行政訴訟法上的獨立訴訟主體合一”的命題是不準確的。作為行政訴訟主體之一的被告與行政實體法上的行政主體分別屬于不同的領域和階段,其所遵循的邏輯并不相同:其一,被告的確定更多地考慮的是如何有利于當事人訴權的行使,只要是行為者實際地行使了行政權力,就應當成為被告。雖然被告的確定也會考慮到訴訟后果的承擔,但它并不意味著參與訴訟的主體就必須實際承擔最終的實體責任。其二,行政主體所體現的則是實體權力的行使與實體責任承擔的一致性,強調的是某一組織具有行政法上的獨立人格。[3]因此,行政主體的確立與認定行政訴訟的被告之間并無多少必然的聯系,在很多情況下,訴訟主體可以獨立于行政主體。不管是行政主體還是非行政主體充當行政訴訟的被告,最終的實體責任都是由相同的行政主體承擔的。在確定行政主體和行政訴訟被告資格邏輯關系相分離的同時,我國行政訴訟涉案范圍應該以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為接受司法審查的實質要件;摒棄現今行政訴訟法只承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為被訴主體的規定,在修改行政訴訟法的同時應把行使公共事務職能的社會組織納入行政訴訟領域。這樣,對于我國行政訴訟實踐的順利開展和行政法學研究繼續向前發展,特別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障,中國依法治國理念的貫徹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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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力度不斷加大,政府職能的形式不斷轉變,行政隊伍的人數不斷增加,我國行政管理費用呈快速增長趨勢。行政支出的直線上升加重了財政的負擔,造成財政支出結構不合理,提高財政風險的幾率。此外,還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如官員腐敗、濫用權利等的產生。本文從財政支出學角度出發,結合實際,論述我國行政支出的現狀、原因、解決方案,以期為相關領域問題的研究和正在進行的政府機構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論依據。
近年來,我國各級政府的行政費用逐年增長。突出表現在:預算外支出不斷增加;“三亂”現象日趨嚴重;公務員的工資福利步步攀升。有關專家針對這些現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部分認為:由于我國政府職能的轉變以及政府作為公共產品提供者職權范圍的不斷擴大勢必導致行政費用的增加。同時,隨著我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各種建設蒸蒸日上,由此相關的行政費用飛速增長也就不足為奇。而另一部分則對此持質疑態度,他們認為,行政費用增加的確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但是增長過快以及不均衡增長就屬于不正?,F象。目前,我國正在全面建設和諧社會,包括政治文明在內的各種文明建設是重頭戲,因此,必須給過度增長的行政費用潑潑冷水,降降溫。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政府效率的提高以及把腐敗扼殺在萌芽狀態。
學界的爭論不一,使得研究此課題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以上兩方面的觀點都有其合理之處,但我們應該從一個更全面、更長遠的角度看問題,即應把是否增加行政費用同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聯系起來,同全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聯系起來,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聯系起來。把判斷行政費用高低與否的標準變成與人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內容,而不是官員的政績需要或是一些浮于表面的數據指標。
一、行政管理支出現狀
我國行政改革已有20多年的歷史,20多年來圍繞轉變政府職能和精簡機構等進行了廣泛的改革,卻仍然存在行政支出擴張、預算軟約束化,行政支出存在“越位”和“缺位”等問題,由此帶來了財政預算赤字的增加和政府職能轉變的艱難。
到2003年,行政支出已在公共支出中占到19%。跟改革開放前相比,行政管理經費(億元)本身的增長快:1950年為13.13,1970年為32.00,1978年為52.90,1985年為171.06,1995年為996.54,2003年達到4691.26。改革開放以來,竟增長了87倍,年均增長3.5倍。我國行政管理經費占財政總支出比重,逐年上升:1978年僅為4.71%,1985年為8.53%,1995年為14.6%,2003年達到19.03%的高度。25年來每年平均提高0.57個百分點。這一水平在財政總支出的五大類型支出中比重排列在第三位,以2003年為例,經濟建設費占30.05%,社會文教費占26.24%,行政管理費占19.0%,國防費占7.74%,其他經費占16.91%。從這些數字可以清晰地看到,控制行政費用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同時,考慮我國現階段的情況,必須控制行政費用的增長,把更多的財政支出傾向于科研教育經費和農業投入。筆者認為,只有這樣,財政結構才會日趨科學化、合理化、制度化;國家的各項事業才能得到進一步發展;財政風險指數才能降到最低限度。
而跟世界上其他發達國家或同階段發展中國家相比,這也是一個非常驚人的數字。各國一般公務支出占中央財政支出的比重,數據采取從低到高排序如下:日本(1993年)為2.38%,英國(1999年)為4.19%,韓國(1997年)為5.06%,印度(2000年)為6.3%,法國(1997年)為6.5%,加拿大(2000年)為7.1%,俄羅斯(2000年)為7.6%,美國(2000年)為9.9%,巴西(1998年)為14.16%。以美國為例,其國內是三級政府——聯邦政府,州政府、市政府。政府職能可以說比我國完善,管理的社會事務也非常多:大到立法選舉,小到居民違反交通規則,“事無巨細,皆轄之?!笨擅绹男姓M用并非同其軍事支出一般高漲。2000年,美國行政支出占其財政支出9.9%,而我國竟然高達17.4%,幾乎是美國兩倍!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筆者認為:一方面是美國的行政效率較高;另一方面,美國各級政府樹立了廉潔行政的良好風尚。反觀我國,雖然政府機構改革早已啟動,精簡了部分機構和人員,但仍然存在官員冗雜,人浮于事的現象。這不僅導致政府行政效率相對較低,而且加重了財政的負擔。當然,官民比例的不斷增加,也是我國行政費用不斷攀升的一個重要因素。正如中央黨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2003年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中國實際由國家財政供養的公務員和準公務員性質的人員超過7000萬人,官民實際比例高達1:18,真是前無古人,后有來者。中國歷史上最高的官民之比也僅為1﹕981,已經形成一種“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現象。而同期美國的政府公務員人數為310萬,官民比例僅為1對94。
二、現狀原因分析
當前的問題在于,行政體制改革嚴重滯后于經濟改革,政府機器龐大,機構臃腫重疊,財政養人過多,行政管理費呈現出加速膨脹的態勢,大大加重了財政負擔。從中央財政看,尤其是從地方財政看,收支矛盾比較突出,其他一些重點建設支出、社會公益性的重要支出缺乏必要的財力保障,這與財政養人過多、行政費用膨脹具有直接的關系。
首先,經濟的增長使財政收入增加,財政支出相應增加,于是行政管理支出就產生了擴張的可能;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對行政管理提出越來越高的要求,這又導致行政管理支出的增長,二者相互促進。眾所周知,行政機構是政府的組成部分,而政府作為公共商品的提供者,必須盡力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公共需要?,F階段,我國經濟增長速度和質量不斷提高,因此在公共支出中占據重要地位的行政管理支出也不可避免地攀升。這一點無可厚非,要想高產出,還真得高投入。當然,高投入的方向要對,渠道要正。
其次,政府機構的膨脹、編制的擴張、人員配置增加、工資及辦公設施的標準提高,都勢必造成行政管理支出“水漲船高”。而且,由于機構和人員數量增加所導致的行政管理支出的增長具有“剛性”,因此在實際中難以壓縮。2000年以來,我國政府實行工資改革,逐步增加了公務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提倡“高薪養廉”;并且,各級政府用于提供公共商品和社會福利的成本進一步提高;再者,由于近年來人口流動頻繁,使得各級政府管理當地社會事務、維護社會秩序、治理社會環境時的行政支出增多。以上三方面都勢必直接導致行政管理支出的攀升。對此,筆者認為歷史經驗可以作為“前車之鑒”,正所謂,以史為鑒,可以知興衰。北宋王朝成立時,宋太祖趙匡胤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同時防止統軍大將擁兵自重,功高欺主,于是選派大量文官到地方各州府擔任最高行政長官——知州。同時為了收歸財權和司法權,又向各地增派了轉運使和通判。一時間,北宋官員數量激增,給當時的財政造成了極大的負擔,而且進一步導致地方實力空虛,“金玉其外,敗絮其中”,最后落得國破家亡的下場。
再次,行政管理支出中的項目涵蓋范圍不明確。公款旅游、公款吃喝、超標購房、超標購車等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助長了講排場、鋪張浪費、公款消費的不良風氣,導致了行政管理支出的增長。如在去年“兩會”期間,人大代表、湖北省統計局副局長葉青教授就曾發表“公車改革”提案,目的就是為了降低行政成本,節約行政支出。長期以來,我國傳統的政府運作模式,只考慮社會效益,而忽略了項目的實際成本。政府中一些官員為了顯示自己的業績,不惜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建造所謂的“標志工程”、“形象工程”,其中一部分不具任何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造成了財政資金的巨額浪費。
最后,政府的行政支出預算編制仍沒有完全擺脫“基數+增長”的傳統做法?!盎鶖担鲩L”方法使以前年度的不合理因素延續下來,容易形成支出上的“越位”和“缺位”、浪費與緊缺并存,會加劇各部門的苦樂不均。因此打破基數法,實行部門預算和零基預算,已成為行政預算管理改革的重點。目前我行政支出預算編制是以定員、定額、定標準為起點的零基預算編制,但在實行過程中有些地方并沒有實行真正意義上的零基預算。
當然,行政經費的增長與一個國家的歷史淵源,文化背景,傳統觀念都有很大的關系。中國歷來就是一個政治氣氛很濃厚的國家,權力相對集中,“官本位”的意識也是深深的扎根于大部分炎黃子孫的心中,而這些都是行政費用激增的因素。由此可見,我國行政費用的過快增長,除了經濟結構,政治體制,法律制度,人事安排等因素外,思想觀念以及文化傳統的作用也不可忽視。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甚至要超過之前那些因素的效果。
三、控制我國行政費用膨脹的有效途徑
針對現階段我國行政費用不斷膨脹的事實,我們必須采取得力措施。依據財政學原理,行政支出的管理方式主要有:第一,全額經費包干,結余留用;第二,部分經費包干,結余留用;第三,總額控制,結余上繳。正如國家在通貨膨脹時期要實行緊縮的財政政策一樣,在今后經濟體制的轉軌中,為了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增強財政的調控能力,必須從多方面采取過硬措施,從嚴控制行政人員和行政經費。
(一)在財政內部全面實行“下管一級”的管理辦法。上級財政對下級財政的行政經費總量限額、行政人員編制及人均行政支出綜合定額提出控制指標,進行動態考核,輔之以一定的獎罰措施。
(二)推進行政改革,精簡機構,這是減少財政供養人員和壓縮行政經費的治本之策。筆者認為,精簡機構是降低行政管理支出、減輕財政負擔的一種最徹底和最有效的辦法。一方面要確保正常的行政經費提供,按照“精簡、效能、廉潔、高效”的原則,保證必要的經費支出;另一方面,又要嚴格控制經費的支出規模,控制不合理開支,提高經費使用效率。
(三)建立有效的政府公務員系列的競爭機制。這不僅包括公務員的公開考試錄用制度,而且要逐步推行機關干部的辭退制度,改變行政機關人員只進不出的現象,改變目前機構臃腫、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現狀,努力減少財政供養人口,節約財政支出,減輕社會負擔。
(四)有效配置政府資源,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政府應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重新認定公共產品提供的范圍。對于純粹的公共產品,理應由政府財政支出;對混合產品,如:教育、衛生、科技等,可以采用市場提供和公共提供相結合的方式(即部分公共提供的方式)。其中,公共提供的份額應該建立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礎上,從而既能較好地避免市場提供可能造成的消費不足的效率損失,又能有效地防止公共提供可能造成的消費過度的效率損失。
(五)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加強對財政收支的監管。1.制定細致的預算管理辦法,明確各級領導的審批權限和范圍,并承擔控制預算的經濟責任;2.建立增收節支的激勵和約束機制;3.建立事中、事后監督制度;4.建立一整套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實行陽光采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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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民主行政柔性操作柔性管理
民主思想是中國優秀文化寶庫中重要的思想資源,它發端于商周時代,“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突出體現了這一時代政治中的民本色彩。作為一種理念與一種制度而存在的民主,其內涵則隨著歷史的變遷而變得豐厚。關于“民主”的命題,歷史家們的思想都是從國家統治和社會管理的層面上來理解的,不過中國古代思想家的理解跟當下中國政府的闡釋大不相同。中國古代思想家和開明皇帝提出的“民主”主張,從手段的意義上強調了依靠廣大普通老百姓的必要性,這無疑是既明智又抓住了統一天下、坐穩江山的根本。但是,他們并不是真正要為廣大的普通老百姓謀利益,他們提出的“民主”歸根結底還是為了自己和自己的子孫后代謀利益。今天的中國政府主張“民主行政”,是既把廣大的人民群眾視為手段,更把廣大的人民群眾視為目的,認為行政管理工作的展開與推進,既要依靠人民群眾,更要為了人民群眾。“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終是行政管理工作的最高目的和根本原則。
柔性管理是在研究人們心理和行為規律的基礎上,用非強制的方式,在人們心目中產生一種潛在的說服力,從而把組織意志變為人們的自覺行動,并主要依據社會的共同價值觀和文化精神進行人格化管理。民主行政有很多剛性的目標,但為了更好的為民謀利,構建和諧社會,在堅持行政的剛性目標的同時,更要注意行政的柔性操作。隨著社會進程的日益推進,人民群眾的需求偏好瞬息萬變,社會已變成了一個由個性化、多樣化組成的、變幻不定的萬花筒。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是一種“軟”行政模式,它強調的是識別出人民群眾的真正需求,進而預見到變化并自如地應對變化,從而更好的為人民謀利,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
1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理念
當前管理界人士對柔性及柔性操作觀點較多,看法不一。在民主行政的柔性操作進程中,雖然聽到了來自各方擁護的聲音,但與此同時,也聽到了另一種聲音,有人認為,柔性操作的理念不清晰;還有人認為,柔性操作是一種妥協,一種緩沖,為的是掩蓋矛盾,是因為政府沒能力解決問題而采取的一種緩兵之計。甚至,有少數政府官員把柔性操作當作為自己謀利的一種手段,他們在行政之時,也采取了“柔”策略,可此種“柔”操作是建立在他們濫用權力、為非作歹、之上的。誰能給自己帶來好處,在行政之時就“柔”一把,大開綠燈。這種“柔”操作將正義拋之腦后,將人民的利益拋之腦后,與我們的民主行政的理念背道而馳,從而造成黨風不良、官風腐敗,致使干群關系緊張,并影響了政府的權威和合法性等。
因此筆者認為,在行政的柔性操作進程中,理念一定要相當清晰,那就是要“民主”,為民謀利。以人為本的“民主”觀念是中華傳統行政文化的精髓。民主行政是現代行政的本質特征,也是當今世界各國行政改革普遍追求的價值目標?,F代政府應該在公民本位、社會本位理念指導下,在整個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下,在堅持剛性目標的前提下,通過柔性操作的方式承擔起政府的責任?,F代公共行政理論與實踐表明,在追求民主行政的過程中,在實現人民民主與人民的過程中,柔性操作是必要且必須的。將民主作為最重要的公共行政理念和價值觀準則,既是民主行政柔性操作的合法性要求,同時也是公共行政存在及使命的必然選擇。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能夠在堅持行政的剛性目標的同時,更好地化解社會沖突和矛盾,更好地實現民主,為民謀利。
2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特點
(1)人性化。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是依據社會的共同價值和文化精神氛圍進行的人格化管理,其本質是一種“以人為中心”的“人性化管理”。它以人的心理和行為規律為基礎,以人性化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思維,在廣大老百姓的心中形成一種潛在的說明力,從而把政府的意志和思想貫徹在行政工作人員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中。
(2)平民化。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改變了過去行政工作人員“高高在上”的局面,提倡“平民化”。從實質意義上說,這種變化要求政府行政人員在增強非權力影響力上下功夫,增強危機意識、競爭意識和創新意識,也要求他們在職務升遷、任免去留上多一些平常心、事業心,少一些。另外,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還強調民眾的參與,實際上,行政的柔性操作過程是政府與廣大群眾思想與動機上的互動過程。社會的發展是由政府與廣大群眾共同推動的,而不是主要由政府推動的。
(3)彈性化。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注重戰略彈性,重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提倡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溝通,從而提高整體的反應靈敏度,時時應對變化和不確定。在行政的柔性操作進程中,遵循的是從實際出發的機動靈活的指導思想,有所變,有所不變,變就是創新,就是無止境的改善,不變的是民主行政的宗旨和理念。
(4)效率化。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注重技術滲透,重視研究行政管理的規律,分析行政效率的現狀,力求提出改進提高的措施。知識經濟的快速發展要求政府部門在行政的柔性操作過程中要以不斷地學習及時獲取新知識和新技能為前提,以高技術手段不斷促進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不斷開創行政管理的新天地,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從而更好地為民謀利。3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途徑
(1)以情感為基礎,推行民主行政。注重情感溝通和關系協調。在傳統的行政方式中,過多地強調“服從命令聽指揮”,溝通被看得不是很重要,對組織的分配、安排、命令,人民想得通要做、想不通也要做。這種“不平等”的待遇使人們只能在無奈中接受一切。民主行政的柔性操作就是要改變這種局面,它以“公正、公開、公平”為原則,以“溝通——理解——互動”為模式,從而實現有效行政。另外,現代社會是市場經濟社會,影響組織、社會發展的因素越來越多,越來越錯綜復雜,社會利益主體多元化越來越突出。因此,行政管理人員在協調上的職能、方法就顯得越來越重要。以協調求穩定、以協調求發展、以協調為人民辦好事、辦實事,也是行政的柔性操作方式之一。
與此同時,還要注重激勵作用和個性化指導。在傳統的行政方式中,習慣于“指揮”人民前進,不注重激勵人民的動機和行為。其實,人們從事一切工作的愿望程度,是影響行政目標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所以,在現代民主政治條件下,在推行民主行政的柔性操作的過程中,要以人民“愿意不愿意、滿意不滿意、高興不高興”為出發點,以“察民情、知民心、順民意”為落腳點。這就要求行政管理人員學會運用科學的激勵方法和高超的激勵藝術,讓人民在自覺自愿的狀態下配合行政工作,把要求人民干的事情變成人民自己愿意干的事情,最大限度地使其潛能變為顯能。另外,現代社會,人們的個性呈現多樣化、多元化,這就需要行政管理人員在行政方法上也要多元化、多樣化,更加注重對群眾進行個別的關照、個別的指導、個別的激勵,在不斷改進行政制度的同時,不斷提高行政藝術。
(2)以文化宣傳為平臺,促進民主行政。首先,大力發展教育事業,增加資金投入,利用多種渠道,努力提升人民群眾的文化素質和思想素質。教育是興國安邦的良方妙計,也是增強公民意識的必要途徑。通過教育、統一觀念,塑造社會整體的價值共識,從而形成推動社會發展的合力。另外,要正確引導文化媒體。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媒體肩負著塑造民眾性格的重任。維護民權、關注民生、傳達民意,這些既有利于維護人民的利益,又有助于人們更好地認知作為公民應享的權利和義務,提高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識,從而促進民主行政的順利進行。
(3)以制度為保障,確保民主行政。一方面,在政治系統的輸入上,要充分發揚民主,建立和疏通人民群眾參政議政的渠道,鼓勵和支持人民群眾參政議政;另外,要建立健全社會利益的溝通渠道和協調機制,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解決利益矛盾,自覺維護安定團結。另一方面,在政治系統的輸出上,則應該發揚民本精神,把符合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制定各項路線、方針、政策的根本價值目標。將“樂民之樂者,民亦樂其樂;憂民之憂者,民亦憂其憂”的精神理念貫穿于各項制度之中,貫穿于行政管理工作之中,從而突出人民群眾在政府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確保民主行政。
4民主行政中的柔性操作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堅持剛柔相濟,辨證施治的原則。剛性管理為柔性管理奠定基礎,柔性管理為剛性管理提供支持。剛性管理規定了管理的目標、幅度及必要的手段,形成一定的框架,使組織和成員的一切行為都在這一框架下有序地運作。如果沒有剛性管理作基礎,那么柔性管理的目標就可能顯示出極大的隨意性或盲目性,由此使柔性操作成為一種妥協,使行政管理工作陷入碌碌無為的狀態。而且,個人的需要與利益有時與組織的目標會有所沖突甚至完全對立,如果沒有剛性管理作基礎,而只強調柔性管理,則很可能會違背政府民主的初衷,效果也會適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