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權事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0 03: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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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義務教育財權事權分析論文
一、中國農村義務教育體系及經費管理分析
1.各級政府事權范圍:分級管理,以縣為主。2001年全國基礎教育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基礎教育管理體制“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1]2002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了《關于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進一步強調了縣級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負有主要責任,并且較為具體地規定和劃分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投資責任。2005年11月,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按照“明確各級責任、中央地方共擔、加大財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布組織實施”的基本原則,將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根據相關規定,教職工工資、新增校舍建設和改造資金、購置圖書儀器等維持學?;具\轉的管理責任主要由縣級政府承擔,中央主要投入以轉移性支付形式負責各種政策性的轉型補助。縣級政府作為教育管理工作的主要承擔者,其教育經費支出主要有個人部分、公用部分、基建支出。其中,個人部分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含民師補助),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獎貸助學金;公用部分包括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招待費,其他費用;基建費用中包括自籌基建支出部分。因此在整個義務教育體系中,縣級政府的管理對保障基本教學秩序,維持正常教學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2.各級政府財力比較:中央強,地方弱。如前所述,根據中國國情和政策法規,“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闭鳛檗r村義務教育投入主體,依據中國稅收體制、征稅范圍不同導致政府可用財力不同,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支持力度也有較大區別。
分稅制實施后,縣鄉級財力被削弱,對義務教育的投入能力大不如前,與此同時,縣鄉級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的責任即縣鄉級政府的事權不減反增。以2001年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可用財力作對比,中央和省級政府用縣鄉級1.37倍的財力負擔的人口卻只有縣鄉級總人口的2.2%,無論是在財政總量還是人均可用財力上,中央和省級政府都占據了明顯的優勢(見下表)。
中央財政居于明顯的優勢地位,縣鄉財政可用財力不足,但是按照中國現行的義務教育責任范圍劃分來看,縣鄉級政府卻是農村義務教育主要責任主體,出現中央政府與地方各級政府間財政實力與教育責任倒掛的現象。
3.經費瓶頸:經常性經費增長緩慢,投入結構不合理。義務教育經常性經費是指學校用于教師工資、公務費等日常教育經費,由于地區差異的存在,中國中西部農村中小學普遍存在經常性教育經費短缺的現象。
農村義務教育財權事權分析論文
一、中國農村義務教育體系及經費管理分析
1.各級政府事權范圍:分級管理,以縣為主。2001年全國基礎教育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基礎教育管理體制“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盵1]2002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了《關于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進一步強調了縣級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負有主要責任,并且較為具體地規定和劃分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投資責任。2005年11月,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按照“明確各級責任、中央地方共擔、加大財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布組織實施”的基本原則,將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根據相關規定,教職工工資、新增校舍建設和改造資金、購置圖書儀器等維持學校基本運轉的管理責任主要由縣級政府承擔,中央主要投入以轉移性支付形式負責各種政策性的轉型補助??h級政府作為教育管理工作的主要承擔者,其教育經費支出主要有個人部分、公用部分、基建支出。其中,個人部分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含民師補助),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獎貸助學金;公用部分包括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招待費,其他費用;基建費用中包括自籌基建支出部分。因此在整個義務教育體系中,縣級政府的管理對保障基本教學秩序,維持正常教學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2.各級政府財力比較:中央強,地方弱。如前所述,根據中國國情和政策法規,“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闭鳛檗r村義務教育投入主體,依據中國稅收體制、征稅范圍不同導致政府可用財力不同,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支持力度也有較大區別。
分稅制實施后,縣鄉級財力被削弱,對義務教育的投入能力大不如前,與此同時,縣鄉級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的責任即縣鄉級政府的事權不減反增。以2001年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可用財力作對比,中央和省級政府用縣鄉級1.37倍的財力負擔的人口卻只有縣鄉級總人口的2.2%,無論是在財政總量還是人均可用財力上,中央和省級政府都占據了明顯的優勢(見下表)。
中央財政居于明顯的優勢地位,縣鄉財政可用財力不足,但是按照中國現行的義務教育責任范圍劃分來看,縣鄉級政府卻是農村義務教育主要責任主體,出現中央政府與地方各級政府間財政實力與教育責任倒掛的現象。
3.經費瓶頸:經常性經費增長緩慢,投入結構不合理。義務教育經常性經費是指學校用于教師工資、公務費等日常教育經費,由于地區差異的存在,中國中西部農村中小學普遍存在經常性教育經費短缺的現象。
蔡永飛:鄉鎮改革應著眼于合理劃分財權和事權
1月4日《新京報》發表《鄉鎮政府改為派出機構宜慎重決策》一文,認為許多專家關于將鄉鎮政府改為縣政府派出機構的改革主張不可行,因為即使將鄉鎮政府改為派出機構,同樣很難減少人員、減少財政支出。文章提出了“調整縱向財政體制,加強轉移支付力度,緩解鄉鎮財政困難”的觀點,但沒有對如何“調整縱向財政體制”展開論述。
筆者認為,鄉鎮機構現階段存在的財政供養人員過多、債務沉重等問題,要害在于財權與事權劃分的不對稱。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僅限于中央和省級政府間,鄉鎮一級仍然是傳統的包干體制,導致地方財力明顯地向省、市集中,縣鄉財政赤字增加。而與此同時,許多本不應由鄉鎮承擔的事權卻繼續存在甚至不斷下移,鄉鎮政府承擔了許多與其財權不相稱的事權,不僅要履行領導經濟建設、帶領群眾致富的職責,還要提供大量社會公共物品,如農村道路建設、社會治安管理、各種稅費征收、農村義務教育等,而這些公共物品本不應當全部由鄉鎮政府提供。鄉鎮政府為了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項任務并做出政績,就不得不一方面要擴充人員、膨脹機構,另一方面就是千方百計地把財政負擔轉嫁到農民身上。雖然撤銷鄉鎮機構或者改鄉鎮政府為派出機構可以釜底抽薪地避免農民負擔,但一系列現實問題使這樣的改革措施難以實施,比如鄉鎮政權的職能分解、鄉鎮人員分流的問題等等。
所以,要實現鄉鎮政權應有職能得以合理延續,從而達到推動農村經濟社會快速健康發展的目的,改革應著眼于合理劃分財權和事權。
首先,按照統籌城鄉、區域發展的要求,重新劃分鄉鎮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的事權,將目前由鄉鎮政府承擔,而應該由上級政府承擔的事權收歸縣級和縣級以上政府機構,強化縣級政府規劃和指導縣域經濟發展的職能,加大城市地區對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同時為正確確定鄉鎮政府職能創造條件。
應當由政府向農村社會提供的社會公共物品,有相當一部分本來就應該由縣級以上政府承擔。比如農村義務教育,是關系到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的重大戰略問題,但現階段卻處于十分落后的狀態,其主要原因就是農村義務教育的經費相當長時間里都只是由農村鄉鎮自行解決。而城鄉二元體制導致了城市特別是大城市對農村人才強大的吸引力,使農村中小學師資質量無法提高。這樣的問題迫切需要國家或者省級政府從戰略高度,通過制定和實施必要的政策措施統籌加以解決。
只有在合理劃分縣鄉政府事權的基礎上,我們才能夠對于鄉鎮政權的設置做出正確選擇,變成派出機構也好,保留并強化鄉鎮政權也好,改革都將面臨難得機遇。
分稅制度完整在于財權事權的一致
1994年分稅制實施之后,我國以極快的速度確立了中央財政的主導地位,走出了中央和地方就財政收入的再分配不斷討價還價的困境,傳統的財政包干體制被廢止,初步規范了中央和地方財政分配的關系。在此基礎上,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進入了快速增長的軌道,并一直保持至今??梢哉f,1994年的分稅制較好地調整了中央與省級財政之間收入與支出的關系,但對省級以下財政體制的改革卻未作出明確規定。省以下各級政府的收入劃分由省政府自行決定,這就在制度上留下了一個缺口。在利益驅動下,分稅制造成的收入上收的效應就難免在各級政府間層層傳遞,省級政府的財力集中程度不斷增大,從1994年到2000年的6年時間中,由16.8%上升到22.4%每年上升一個百分點。市級政府也在效仿,財政收入占到36.5%。2000年地方財政收支相抵,凈結余105億元,而縣、鄉財政赤字增加。到2004年,省級財政收入占25.9%.地(市)占366%,兩者相加占62.5%,。說明實際上財力是在向省、市級集中。
在財權越來越集中的同時.政府的基本事權卻在下移。地方財政收入在總財政收入中的比重,1993年為78%,1994年實行分稅制后,即迅速下降,僅為44.3%,此后的十年間一直在這個水平徘徊。而地方財政支出的比重變化很小甚至增大,1990年為68%左右,2004年則微升至75%左右。
可以看出,通過分稅制改革,中央集中了大量的財政收入,約占財政總收入的50%~60%左右,與此同時,中央和地方的支出劃分幾乎沒有發生顯著變化,即分稅制沒有改變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格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義務教育、社會保障、公共衛生是政府必須承擔的最重要的職責,帶有非常強的外溢性特征,全國性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理應由中央政府提供,政府的基本職能也必須依此來確定。如果由財力嚴重匱乏的基層政府來承擔,必然會導致這些基本公共服務的不足或嚴重不均等,并由此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
正是由于各級政府財權與事權嚴重背離,分稅制就無法起到平衡地區差異的作用,更導致了地方政府財源縮減,促使其從預算外尋找收入來源.城市財政主要以出賣土地為自己籌集財政收入,越是東部地區.賣地收入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越高,據周天勇先生的估計,2006年,全國各地的土地出讓金加起來有7000億元左右,大部分沒有進入預算。而縣鄉財政則只能靠收費和罰款來維持。由此,一種新的“二元財政”的格局開始形成。這是近年來我國地方政府行為出現的一個令人矚目的新變化。越是在農村,越是在農業地區.越是在經濟不發達地區,越是基層的小集鎮和小城鎮,對個體、中小企業的收費、罰款就越嚴重,甚至讓路政、交管、城管等上路收費和罰款,搜刮過路的汽車司機。2006年,地方政府各部門所收的預算外收費和罰款估計高達12000億元左右。而越是這樣做,縣鄉經濟就越是蕭條,投資少、創業難、就業機會少,甚至失去了吸收附近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功能,出現了近年來剩余勞動力過度向大中城市轉移和流動的現象。財政部有關人士向《鳳凰周刊》透露,地方各級政府積累的顯性和隱性債務,目前已達到4000多億元。
有一種說法,認為分稅制確實把超過半數的財政收入集中到了中央政府的手里,但這并不能說明這些錢都被中央政府自己花了,實際上,其中60%到70%的錢是由地方政府支出的。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整個財政收入約40%,其支出卻占到整個財政支出的60%到70%,中間的差額是由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解決的。
問題在于,現行轉移支付存在著體制缺陷,轉移支付到了縣鄉這一級政府很難做到透明、規范。轉移支付中有相當一部分是通過專項補助進行的,至于補給誰、不補給誰,補助量的多少,既缺乏嚴格明確的規定,也不是嚴格依據事權而定;既沒有公開的預算,也不受人大的監督檢查,完全由官員個人負責操作,這就難以避免撥款的隨意性,也極容易造成縣鄉財政收入的不穩定、不公正。
縣鄉財政分稅制研究論文
摘要:面對如何解決取消農業稅新形勢下縣鄉財政困難的問題,國內學術界目前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應該通過繼續貫徹、完善省以下分稅制來解決,另一種則強調要“因地制宜”而不能統一化地實行省以下的分稅制。本文對這兩種觀點進行了比較和評述,澄清兩者的一些實質性分歧所在,并進一步探討面對財政困難縣鄉財政體制改革究竟應該走什么樣的道路。
關鍵詞:縣鄉財政困難;省以下分稅制;事權;財權;財力
Abstract:howtoresolvethefaceoftheabolitionofagriculturaltaxinthenewsituationoffinancialdifficultiesincountiesandtownships,thecurrentdomesticacademiathereweretwodifferentpointsofview,aviewthatshouldcontinuetoimplementandimprovethetaxsystembelowtheprovincialleveltoaddress,andtheotherstressesTo"localconditions"andcannotbeunifiedintheprovincefollowingtheimplementationofthetaxsystem.Inthispaper,thesetwoviewsarecomparedandcomments,bothtoclarifysomeofthesubstantivedifferencesandtofurtherexplorethefaceofthefinancialdifficultiesofcountyandtownshipfinancialsystemreformshouldgo,whatkindofroad.
Keywords:financialdifficultiesofcountiesandtownships;taxsystembelowtheprovinciallevel;power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financial
前言
我國近年來縣鄉財政困難的現象已是不爭的事實,尤其是在2006年全面取消農業稅后,縣鄉財政運行困難的局面更加嚴重,特別是中西部地區以農業為主的縣鄉財政更是到了“寸步難行”的地步。在全面取消農業稅的新形勢下如何應對縣鄉財政困難,財經理論界做了大量的研討,其中最核心的爭論焦點是為解決縣鄉財政困難,對省以下分稅制還要不要貫徹的問題。近期,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幾位學者——賈康和劉尚希等在《中國改革》等期刊中發表的幾篇論文分別代表了兩種不同的觀點,具有典型性,他們把對這個問題的討論推向了一個新高潮。本文就將以這些研究為基礎,對這幾位學者的不同觀點進行總結、比較、評述,并進一步深入分析面對縣鄉財政困難分稅制改革究竟應該走向何處。
公共投資與財權的劃分
摘要:政府在公共投資中需要考慮如何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間的事權和財權?,F階段,我國公共投資在中央與地方間事權劃分上存在模糊,錯位等現象,而財權的劃分又與相應事權不相匹配,嚴重地影響公共投資的有效實施。因此,需要對中央與地方間的事權與財權重新劃分,完善政府公共投資職能。
關鍵詞:公共投資;中央與地方;事權;財權
一、引言
公共投資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實現其職能的一項重要手段。世界上絕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聯邦制和單一制)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對投資領域進行明確的劃分,以確保其實施的高效性。但當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投資責權不明,財政分配與投資事權劃分不諧調,導致在實際操作中政府投資格局的“錯位”,相互扯皮、推諉、管理混亂的現象接連出現,嚴重影響和制約了我國公共投資的有效實施。因此,公共投資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事權和財權合理劃分的要求迫在眉睫。原因在于,事權和財權的合理劃分是公共投資在政府間分工的關鍵,同時政府投資事權與財權相統一,又是合理地劃分政府投資職責的標準。因此,需要合理地界定公共投資中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事權和財權。
二、我國公共投資在中央與地方間事權與財權劃分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公共投資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間事權與財權劃分模糊不清,造成中央與地方政府間投資錯位,隨意性大等問題的出現,嚴重影響了公共投資在社會建設中的有效實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公共投資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間決策權劃分問題。公共投資作為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盡管在政府間已經采取了分工,各級政府具有相當的自主權,但也遵循著中央主導的地位,在公共投資項目的決策上仍需接受中央和上級政府一定程度的管理。而中央政府利用自身的地位優勢,在公共投資決策中過于強調其主導地位,以致各級政府缺乏投資自主權,形成上下級之間投資自主權和職責存在嚴重的不對稱現象,極大地限制了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開展地方公共投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嚴重影響公共投資實施的效率。2.中央與地方政府間投資結構的不合理問題。這突出表現在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公共投資分工方面還存在“越位”、“缺位”乃至“錯位”的投資格局。一方面,中央和省級政府投資表現為“越位”和“缺位”的現象。中央政府過多地承擔了本應由地方政府承擔的基礎建設和經濟發展方面的支出責任,而且不合理地直接干預微觀企業層面的運行,而對于中央和省級政府本身的責任甩給了下級政府,造成下級政府的投資負擔。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投資則表現為嚴重的“缺位”。隨著公共投資在政府間的分工,中央權利逐漸下放,地方政府成為獨立利益主體,這使得地方政府的投資具有較大的地方利益色彩,大都以短期利益為目的,較多地參與競爭性和營利性領域的投資,導致在該領域存在嚴重地盲目投資和建設,擾亂了整個國家宏觀經濟秩序,而本應該由地方政府投資的非營利性的基礎領域則長期存在著嚴重的投資供給不足,如基礎教育、公共衛生等公益性領域。此外,由于政府間投資分工具有較大的隨意性,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討價還價的現象時有發生。當投資項目有利于自身利益時,各級政府會盡量將建設權爭為己有或擠進投資者的行列;反之,則會盡力將責任推給對方,開脫自身的職責。由此可見,政府間投資結構的不合理主要原因在于政府間投資分工的模糊性所致,其嚴重地影響公共投資的有效實施。3.中央和地方政府對于公共投資的財政投入上存在嚴重的不平衡性。公共投資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一項重要公共職能,明確各級政府的投資事權,依靠各級政府相應的財政投入,才能維持公共投資的有效運行和穩定發展。但隨著分稅制的提出,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越來越大,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不斷上解中央。由于收入層層集中,導致越往基層,可控財力越少,而各級政府投資事權不斷下放,這使各級政府投資的財力與事權及支出范圍極不相稱。當然,由于中央政府擔負著宏觀調控的作用,須掌握多一塊的財力,但是事權和財權的差距不能差距太大,否則會導致政府投資處于“半缺位”或“缺位”的不正常狀況。4.地方政府投資過分依賴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一方面,近年來中央政府在大量下放投資事權的同時并沒有相應地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收入,致使地方政府收支缺口巨大。大量的地方政府在投資中出現了嚴重的財政問題,陷入“無米下鍋”的困境,由此導致了很大程度要依靠中央政府和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來解決問題。中央轉移支付已經成為地方政府投資的必不可少的財力來源,以至于許多地方缺了這部分財力,政府投資都到了難以為繼的地步,尤為明顯地是在中西部地區的發展中。另一方面,我國轉移支付制度還不完善,對于轉移支付資金的審查還不夠科學,形成轉移支付的隨意性很大,也為地方政府投資運用不規范的手段獲取轉移支付金提供了機會,造成對于轉移支付的過分依賴。綜上所述,公共投資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事權與財權的劃分十分模糊,缺乏明晰科學的界定,已經嚴重影響我國公共投資有效運行。而事權和財權的合理劃分是公共投資在政府間有效實施的必要條件,因此,須在政府間進行合理的劃分。
論經濟法下財稅權體系的重構
摘要:經濟基礎的完善對上層建筑的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面對當前現實事權與財權無法匹配的發展現狀,財政法應及時做出回應,以便科學指導現代社會調整公共財政關系。為此,文章從經濟視角下重新對財權、事權、財稅權、稅權進行了探究界定,并從多元角度重新建構了財稅權系,以便實現財稅權系的平衡構建。
關鍵詞:經濟法;財稅權體系;重構
目前,從經濟法的內容來看,其中關于財權與事權匹配財稅關系的規定嚴重缺失,導致財稅權的指標不能科學運用,從而影響著權責的合理劃分,這種情況制約了我國財稅方面的建設與發展;而一旦出現問題,調解也缺少科學的依據。因此,探究經濟視角下財稅權體系的重構意在合理的界定財權、稅權、事權、財權,以便科學揭示財政關系,指導法律科學實踐。
一、財稅權、財權、事權的界定
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當前的發展現狀來看,政府部門仍然承擔著繁重的事務,但作為支撐社會發展的物質條件,財稅經濟活動一直是工作的重點內容與核心內容,關系到征稅、財稅管理、公共產品等多方面資金的供應,對于社會的穩定運行有著重要現實意義。而財稅經濟活動主要受財稅法的制約,從而也衍生主動財稅法律關系,這些關系可以清晰地法律技術工具之間的影響與相互作用,從而構建了財稅法律體系,以便維護正常的公共秩序。其中財稅權因稅收的關系始終占據著主導地位,但是其與財稅權倡導的柔性行政理念并不相符,因稅收是一項強制性工作。而如果將財政法作為法律體系的核心,則可以從財政權角度對財稅權關系進行解析,從而既能兼顧納稅人以及政府部門兩個層級權力的實踐,這種解釋可以重新圍繞公共產品的重點權益與統一權益進行財稅權界定。在這種狀態下,權責則可以直接定性為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權義則應定性為納稅人的權利,可以直接依照法律按照財稅資金、公共產品、賦稅等之間的關系展開活動;同時,也可以對法律中的實際性關系進行具體的分解,保障財權、事權、財稅權之間的連貫性,從而使稅權、財權、事權包含在財稅權范圍內,這種方式更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下法律的實踐,以便不斷提供公共產品服務質量。
二、經濟法視角下財稅全體系的重構
高校財務管理體制分析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高校財務環境也處在不斷的變化中,很多高校的財務管理體制都在不斷的變革之中,高校財務管理體制演變的中心主要是集權與分權、財權與事權的關系。在高校財務管理體制變革過程中,財權配置又占據了財務管理體制的核心位置。本文通過對高校財務管理體制的背景、財權分配、集權與分權、事權與財權等方面展開論述。
關鍵詞:財權配置;高校;財務管理;體制
從科學的角度來進行校財權配置,有助于提升高校財務管理體制改革,通過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財權分配,建立與公共財政體制和現代大學制度相匹配的財務管理與運行體制,是深化高校財務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途徑。
一、高校財務管理體制改革的背景
根據教育部、財政要求,在高校財務管理工作過程中需要將財權配置和經濟責任制相結合,并且落實到日常財務管理中,使得高等學校可以根據自身視野發展計劃和人物變質進行年度收支計劃。采取按配置不僅是學校經濟命脈的中樞神經,帶重者學校經濟工作的龍頭,同樣也是反映高校事業計劃和工作任務規模和方向的基本依據。在高校根據學校經濟狀況開展高校財務管理體制改革,是推進高校穩定、協調、快速發展的重要舉措。根據財權合理配置進行高校預算管理,有助于學校更好地完成事業計劃和工作任務。發揮采取按配置在高校財務管理中的作用,才能建設高素質的師資隊伍和營造良好的學術氛圍,從而提升高校的教育水平,為推進國家經濟水平的提升貢獻力量。
二、財權配置
公共預算財政制衡論文
一、財政部門權力界定
這個問題的研究和國家財政權力、財政部門權力以及其它部門權力概念有關,準確理解定位這些概念對防止財政部門權力越限很重要。因此首先得研究這些概念。
國家財政權力是由人大財政權、政府財政權、司法財政權構成的。財政部門是政府部門的一部分,因此,財政部門權力是政府財政權的一部分。所以,界定國家財政權力及政府財政權力是財政部門權力定位準確性的必然要求。
(一)國家財政權力定位
目前經常提到的財權、事權被用以描述國家的財政權力。.財權概念是從經濟學范疇來界定,它表現為某一主體擁有支配財力的權力,包括融資權、獲益權、財務預算決策權、投資權、等權能。而事權概念沒有統一明確,大體上,我國主要指政府事權,“主要指每一級政府在公共事務和服務中應承擔的任務和責任”財權和事權構成財政權,財政權包含國家財政權。國家財政權是指國家通過公共選擇在政府與社會之間,立法主體、行政主體和司法主體之間,按其法律預先制定的程序,確定的權責體系,它包含人大財政權、政府財政權、司法財政權。其中,人大財政權主要有財政立法權、預算審查權、財政議決權、財政監督權等;司法財政權主要有財政監察權、財政檢控權、財政審判權等。而政府財政權主要有財政行政立法權、財政會計管理權、財政預算管理權、財政稅費征管權、財政收支監督權、財政執法復議權及其他財政管理權。
多年來,通過多次的預算改革中,我國不斷完善公共預算體系中的國家財政權力的界定。但由于我國憲法和法律沒能具體規定國家財政權的權限、配置和運行方式,且財權理解受傳統財政權定位的影響,目前國家財政權與政府財政權被錯誤地簡單等同。因此,在國家財政權配置和運行過程中,我們對國家財政權的定位仍然不明確,造成了財政權責不稱,政府財政權不統一。這嚴重影響財政權力的運用,使財政權力濫用成為可能。
公共預算體系中財政部門權力論文
摘要:政治背景下的預算改革是一個政治過程,其核心內容是權力結構的變化、決策方式的重構。權力結構變化主要指公共預算體系中的資金分配權通過改變預算決策方式逐步集中到財政部門手中,以強化財政部門在公共預算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公共預算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加大財政部門的資金分配權,這個目的基本上達到。然而,目前的公共預算體系改革中出現了新趨勢,即財政部門在權力加大同時,由于對自身權力概念認識定位不準、受權力尋租欲望驅使、與其它部門的權力之爭而有不當干預其它部門行政事權的行為,出現了財政部門權力濫用即權力越位、錯位、缺位現象。所以,尋求對財政部門的權力制衡成為公共預算改革的必然。
關鍵詞:資金分配權;越位、錯位、缺位;權力制衡
一、財政部門權力界定
這個問題的研究和國家財政權力、財政部門權力以及其它部門權力概念有關,準確理解定位這些概念對防止財政部門權力越限很重要。因此首先得研究這些概念。
國家財政權力是由人大財政權、政府財政權、司法財政權構成的。財政部門是政府部門的一部分,因此,財政部門權力是政府財政權的一部分。所以,界定國家財政權力及政府財政權力是財政部門權力定位準確性的必然要求。
(一)國家財政權力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