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2 16: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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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治制度

第一章總則

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區、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不售票的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第四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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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區、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不售票的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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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區、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不售票的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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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區、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不售票的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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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市政工程設施的服務功能,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唐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建設規劃局是我縣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凡縣城規劃區內的市政工程設施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市政工程設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包括車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廣場、規劃道路用地以及路名牌等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包括橋梁、涵洞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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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市政工程設施的功能,適應現代化城市建設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城市道路、橋涵、排水設施和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的統一管理。區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市政工程設施的具體管理工作。

公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對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和管理的資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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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政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其使用效益,更好地為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市政設施系指城市道路、橋涵、排水、防汛和道路照明設施。

第三條在蘇州市區和縣級市、鎮的建成區內使用和維護、管理市政設施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蘇州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市政設施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各縣級市、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市政設施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城市規劃、公安、工商行政、環保、郵電、供電、交通、綠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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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市政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其使用效益,更好地為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市政設施系指城市道路、橋涵、排水、防汛和道路照明設施。

第三條在蘇州市區和縣級市、鎮的建成區內使用和維護、管理市政設施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蘇州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市政設施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各縣級市、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市政設施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城市規劃、公安、工商行政、環保、郵電、供電、交通、綠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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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集中處罰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規范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率,保障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市城市規劃區內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工作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產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并有權利制止和檢舉揭發違反城市管理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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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設施完好,方便群眾生活,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縣(市)、建制鎮規劃區及市政工程設施延伸地段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設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車行道、人行道、環島、分車帶、路肩、邊溝、街頭空地、公共廣場、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橋梁、人行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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