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服務業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9 09: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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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服務業

電信服務業政府管制思考論文

“入世”給中國電信服務業帶來挑戰,應當突破加強行政管制的傳統思路,針對電信服務業的現狀,參照世貿組織《基礎電信協議》,堅持擴大競爭的政府管制取向,尋求放松管制與改善管制相結合的法律對策。

關鍵詞:電信服務業世貿組織結構性缺陷政府管制

電信服務業是中國最早施行政府管制體制初步改革的基礎設施產業,它為中國政府管制理論的研究提供了許多實證資料。同時,中國電信服務業政府管制體制的改革實踐對其他基礎設施產業的改革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和示范意義。面對“入世”的挑戰,縱觀中國電信服務業的發展現狀,特別是電信市場因政府管制行為不當而存在的嚴重結構性缺陷,令人擔憂。為此,我們應當探尋中國電信服務業政府管制行為與世貿組織《基礎電信協議》的差距,遵循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研究縮小和彌補這種差距的對策,為中國電信服務業的體制改革和立法完善提供建議,并為完善其他基礎設施產業的政府管制提供借鑒。

一、中國電信服務業及其管制立法的現狀

自80年代以來,中國電信服務業經過放松價格管制、打破獨家壟斷和管制機構改革并產業重組為內容的三階段改革,突破了原來政企合一、行政性獨家壟斷的體制框架,初步形成了各類業務在基礎網絡層次上的數家競爭格局。在固網電信市場,中國電信集團和中國聯通兩家公司擁有、建設自有的網絡并競爭經營國際國內長途和市話業務;在移動通信市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和中國聯通兩家公司擁有、建設移動通信網絡并開展競爭性經營;在國內衛星轉發器出租市場,中國通信廣播衛星公司、中國東方通信有限責任公司、鑫諾衛星通信公司三家開展競爭性經營;在無線訊呼網絡市場,跨省聯網無線訊呼公司23家,雙向訊呼經營公司6家;在數據和互聯網傳輸市場,中國電信集團、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中國聯通和中國網通,依托各自的基礎網絡資源開展競爭性經營;在國內楨中繼電信業務市場,吉通公司和中元金融數據公司開展競爭性經營。

盡管如此,中國電信服務業市場業已形成的數網競爭體制還只是一個開端。因為在中國目前任何基礎電信服務市場,政府頒發經營許可證數量的多寡與市場競爭局面能否形成并沒有必然的聯系。例如1994年國務院決定組建中國聯通,就已經放發了經營固線通信網和移動通信網的第二塊牌照,但是到1998年底中國聯通實際僅僅在移動通信市場上成為現實的競爭力量,而且也只占有全國移動通信市場份額的5%。如果增發經營許可證就等于形成競爭性市場,中國也不用在1999-2000年間再次大動干戈,分拆原中國電信了。因此,在各類基礎電信服務市場上開展數家競爭,雖然相對于禁止競爭的體制是一個巨大進步,但僅僅提供了實現全面市場競爭體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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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服務業政府管制研究論文

“入世”給中國電信服務業帶來挑戰,應當突破加強行政管制的傳統思路,針對電信服務業的現狀,參照世貿組織《基礎電信協議》,堅持擴大競爭的政府管制取向,尋求放松管制與改善管制相結合的法律對策。

關鍵詞:電信服務業世貿組織結構性缺陷政府管制

電信服務業是中國最早施行政府管制體制初步改革的基礎設施產業,它為中國政府管制理論的研究提供了許多實證資料。同時,中國電信服務業政府管制體制的改革實踐對其他基礎設施產業的改革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和示范意義。面對“入世”的挑戰,縱觀中國電信服務業的發展現狀,特別是電信市場因政府管制行為不當而存在的嚴重結構性缺陷,令人擔憂。為此,我們應當探尋中國電信服務業政府管制行為與世貿組織《基礎電信協議》的差距,遵循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研究縮小和彌補這種差距的對策,為中國電信服務業的體制改革和立法完善提供建議,并為完善其他基礎設施產業的政府管制提供借鑒。

一、中國電信服務業及其管制立法的現狀

自80年代以來,中國電信服務業經過放松價格管制、打破獨家壟斷和管制機構改革并產業重組為內容的三階段改革,突破了原來政企合一、行政性獨家壟斷的體制框架,初步形成了各類業務在基礎網絡層次上的數家競爭格局。在固網電信市場,中國電信集團和中國聯通兩家公司擁有、建設自有的網絡并競爭經營國際國內長途和市話業務;在移動通信市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和中國聯通兩家公司擁有、建設移動通信網絡并開展競爭性經營;在國內衛星轉發器出租市場,中國通信廣播衛星公司、中國東方通信有限責任公司、鑫諾衛星通信公司三家開展競爭性經營;在無線訊呼網絡市場,跨省聯網無線訊呼公司23家,雙向訊呼經營公司6家;在數據和互聯網傳輸市場,中國電信集團、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中國聯通和中國網通,依托各自的基礎網絡資源開展競爭性經營;在國內楨中繼電信業務市場,吉通公司和中元金融數據公司開展競爭性經營。

盡管如此,中國電信服務業市場業已形成的數網競爭體制還只是一個開端。因為在中國目前任何基礎電信服務市場,政府頒發經營許可證數量的多寡與市場競爭局面能否形成并沒有必然的聯系。例如1994年國務院決定組建中國聯通,就已經放發了經營固線通信網和移動通信網的第二塊牌照,但是到1998年底中國聯通實際僅僅在移動通信市場上成為現實的競爭力量,而且也只占有全國移動通信市場份額的5%。如果增發經營許可證就等于形成競爭性市場,中國也不用在1999-2000年間再次大動干戈,分拆原中國電信了。因此,在各類基礎電信服務市場上開展數家競爭,雖然相對于禁止競爭的體制是一個巨大進步,但僅僅提供了實現全面市場競爭體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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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服務業政府管制法律思考論文

“入世”給中國電信服務業帶來挑戰,應當突破加強行政管制的傳統思路,針對電信服務業的現狀,參照世貿組織《基礎電信協議》,堅持擴大競爭的政府管制取向,尋求放松管制與改善管制相結合的法律對策。

關鍵詞:電信服務業世貿組織結構性缺陷政府管制

電信服務業是中國最早施行政府管制體制初步改革的基礎設施產業,它為中國政府管制理論的研究提供了許多實證資料。同時,中國電信服務業政府管制體制的改革實踐對其他基礎設施產業的改革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和示范意義。面對“入世”的挑戰,縱觀中國電信服務業的發展現狀,特別是電信市場因政府管制行為不當而存在的嚴重結構性缺陷,令人擔憂。為此,我們應當探尋中國電信服務業政府管制行為與世貿組織《基礎電信協議》的差距,遵循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研究縮小和彌補這種差距的對策,為中國電信服務業的體制改革和立法完善提供建議,并為完善其他基礎設施產業的政府管制提供借鑒。

一、中國電信服務業及其管制立法的現狀

自80年代以來,中國電信服務業經過放松價格管制、打破獨家壟斷和管制機構改革并產業重組為內容的三階段改革,突破了原來政企合一、行政性獨家壟斷的體制框架,初步形成了各類業務在基礎網絡層次上的數家競爭格局。在固網電信市場,中國電信集團和中國聯通兩家公司擁有、建設自有的網絡并競爭經營國際國內長途和市話業務;在移動通信市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和中國聯通兩家公司擁有、建設移動通信網絡并開展競爭性經營;在國內衛星轉發器出租市場,中國通信廣播衛星公司、中國東方通信有限責任公司、鑫諾衛星通信公司三家開展競爭性經營;在無線訊呼網絡市場,跨省聯網無線訊呼公司23家,雙向訊呼經營公司6家;在數據和互聯網傳輸市場,中國電信集團、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中國聯通和中國網通,依托各自的基礎網絡資源開展競爭性經營;在國內楨中繼電信業務市場,吉通公司和中元金融數據公司開展競爭性經營。

盡管如此,中國電信服務業市場業已形成的數網競爭體制還只是一個開端。因為在中國目前任何基礎電信服務市場,政府頒發經營許可證數量的多寡與市場競爭局面能否形成并沒有必然的聯系。例如1994年國務院決定組建中國聯通,就已經放發了經營固線通信網和移動通信網的第二塊牌照,但是到1998年底中國聯通實際僅僅在移動通信市場上成為現實的競爭力量,而且也只占有全國移動通信市場份額的5%。如果增發經營許可證就等于形成競爭性市場,中國也不用在1999-2000年間再次大動干戈,分拆原中國電信了。因此,在各類基礎電信服務市場上開展數家競爭,雖然相對于禁止競爭的體制是一個巨大進步,但僅僅提供了實現全面市場競爭體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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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服務業政府管制法律思考論文

“入世”給中國電信服務業帶來挑戰,應當突破加強行政管制的傳統思路,針對電信服務業的現狀,參照世貿組織《基礎電信協議》,堅持擴大競爭的政府管制取向,尋求放松管制與改善管制相結合的法律對策。

關鍵詞:電信服務業世貿組織結構性缺陷政府管制

作者宋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99級經濟法研究生;王全興,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電信服務業是中國最早施行政府管制體制初步改革的基礎設施產業,它為中國政府管制理論的研究提供了許多實證資料。同時,中國電信服務業政府管制體制的改革實踐對其他基礎設施產業的改革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和示范意義。面對“入世”的挑戰,縱觀中國電信服務業的發展現狀,特別是電信市場因政府管制行為不當而存在的嚴重結構性缺陷,令人擔憂。為此,我們應當探尋中國電信服務業政府管制行為與世貿組織《基礎電信協議》的差距,遵循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研究縮小和彌補這種差距的對策,為中國電信服務業的體制改革和立法完善提供建議,并為完善其他基礎設施產業的政府管制提供借鑒。

一、中國電信服務業及其管制立法的現狀

自80年代以來,中國電信服務業經過放松價格管制、打破獨家壟斷和管制機構改革并產業重組為內容的三階段改革,突破了原來政企合一、行政性獨家壟斷的體制框架,初步形成了各類業務在基礎網絡層次上的數家競爭格局。在固網電信市場,中國電信集團和中國聯通兩家公司擁有、建設自有的網絡并競爭經營國際國內長途和市話業務;在移動通信市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和中國聯通兩家公司擁有、建設移動通信網絡并開展競爭性經營;在國內衛星轉發器出租市場,中國通信廣播衛星公司、中國東方通信有限責任公司、鑫諾衛星通信公司三家開展競爭性經營;在無線訊呼網絡市場,跨省聯網無線訊呼公司23家,雙向訊呼經營公司6家;在數據和互聯網傳輸市場,中國電信集團、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中國聯通和中國網通,依托各自的基礎網絡資源開展競爭性經營;在國內楨中繼電信業務市場,吉通公司和中元金融數據公司開展競爭性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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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服務業個人總結匯報

新的一年即將到來,現對自己在過去一年里的工作總結如下:

一、勤奮學習,與時俱進

理論是行動的先導。作為電信基層服務人員,我深刻體會到理論學習不僅是任務,而且是一種責任,更是一種境界。一年來我堅持勤奮學習,努力提高理論水平,強化思維能力,注重用理論聯系實際,用實踐來鍛煉自己。

1、注重克服思想上的“惰”性。堅持按制度,按計劃進行理論學習。首先不把理論學習視為“軟指標”和額外負擔,自覺參加每季度的黨課集中學習;其次是按自己的學習計劃,堅持個人自學,發揚“釘子”精神,擠時間學,正確處理工作與學習的矛盾,不因工作忙而忽視學習,不因任務重而放松學習。

2、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在工作中用理論來指導解決實踐,學習目的再于應用,以理論的指導,不斷提高了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增強了工作中的原則性、系統性、預見性和創造性。到公司三年來,我注重把理論轉化為自己的科學思維方法,轉化為對實際工作的正確把握,轉化為指導工作的思路辦法,積極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走出新路子,克服因循守舊的思想,力戒“經驗主義”,拓展思維。

二、立足本職,愛崗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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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行業收費行為規范方案

近年來,隨著我國增值電信業務市場的繁榮和發展,廣大用戶對電信收費問題反映強烈。為進一步解決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問題,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電信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全國糾風工作會議的要求,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在全縣開展治理和規范電信行業收費行為專項活動(以下簡稱“專項活動”)。

一、活動時間

從2013年6月開始到2013年12月底結束。

二、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及工作重點

指導思想: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堅持科學發展觀,樹立“監管為民,執政為民”的工作理念,切實將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電信資費監管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工作目標:嚴厲打擊惡意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價格違規行為,研究和完善綜合治理的措施,凈化移動信息服務市場的消費環境,倡導“依法經營、誠信服務”的行業風尚,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的電信資費監管長效機制,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移動信息服務業務的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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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電信服務貿易規則對中國立法影響

電信業目前是我國增長最快的產業之一,也是我國政府依照入世承諾對外商開放的主要領域之一,作為擁有世界第四大電信市場和最多人口的中國,必將成為外商激烈爭奪的目標。隨著中國電信市場的逐步開放,外國公司將憑借資金、技術實力、管理及市場經驗展開激烈角逐,對于整體實力弱于外國電信大公司的我國電信服務企業而言,面臨的巨大的競爭壓力是不言而喻的。依照我國在入世議定書中對開放電信服務市場的承諾,我國自2006年12月11日(即入世五周年)起對外資進入移動話音和數據服務領域取消地域限制,加上之前已經部分開放的增值電信和基礎電信尋呼領域,我國電信服務領域正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在如此巨大的壓力面前,我國電信服務企業應如何應對,我國電信服務貿易立法應如何與WTO電信服務貿易規則相適應,如果面臨涉及WTO電信服務貿易的起訴或糾紛,這所有的一系列問題都是擺在我們面前亟待解決。美國訴墨西哥影響電信服務貿易措施爭端案(以下簡稱“美墨電信服務貿易爭端案”)是電信服務貿易領域第一個由WTO專家組作出裁決報告的案例,在此之前,無論在GATT還是WTO體制內,在服務貿易領域沒有任何爭端解決的成例可循。通過對本案專家組報告的分析及其對有關文件的解讀,它對我們了解WTO電信服務貿易規則具有重大的參考意義,有助于我國更好地運用GATS的相關規則應對因電信服務市場開放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

一、美墨電信服務貿易爭端案概況

(一)基本案情和背景

1997年之前,墨西哥的國內長途和國際電信服務一直由Telmex公司所壟斷;1997年之后,墨西哥政府授權多個電信運營商可以提供國際電信服務,但根據墨西哥國內法,在國際電信市場上對外呼叫業務最多的運營商有權利與境外運營商談判線路對接條件,而Telmex公司作為墨西哥對外呼叫業務最多的運營商,自然就享有了該項談判權利,事實上就擁有了排除外部競爭者的權力,從而引發了希望大舉進入墨西哥市場的美國電信業巨頭的不滿。2000年8月17日,美國以墨西哥的基礎電信規則和增值電信規則違背了墨西哥在GATS中的承諾為由,向墨西哥提出磋商請求,之后,美墨雙方進行了兩次磋商,但未能達成共識。2002年4月17日,根據DSU第6款,成立了專家組,因雙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就專家組的組成達成一致,2002年8月26日,WTO總干事最終任命了以Ernst-UlrichPetersman為首的三人專家組。另有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歐共體、古巴、日本、印度、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等十國提交了他們的書面意見。[1]專家組分別于2003年11月21日和2004年4月2日提交了中期報告和最終報告,2004年6月1日,經過再次磋商,墨西哥放棄了上訴,正式接受了專家組的最終報告,并最終就此電信服務爭端與美國達成協議。協議中,墨西哥同意廢除本國法律中引起爭議的條款,并同意在2005年引進用于轉售的國際電信服務;美國同意墨西哥繼續對國際簡式電信服務①進行嚴格限制以組織非授權的電信傳輸。[2]

(二)爭議焦點

⒈墨西哥是否根據《參考文件》第2條保證其主要電信運營商提供電信服務的條件和費率“基于成本”且“合理”,這是本案的重中之重?!秴⒖嘉募返?條是關于電信服務運營商線路對接的規定,美國認為Telmex公司是主要供應商(mainsupplier),其沒有按照基于成本的費率及合理的條款向美國服務商提供對接。專家組審查了墨西哥《長途電信規則》(ILD規則),發現該規則授予前六個月的長途呼出服務中占市場份額最大的一家特許運營商談判制定結算費率的排他特權,經審查,專家組認為Telmex公司符合參考文件中對于主要供應商界定的“有能力實質性干預參與市場的條件”,構成終端服務市場的主要供應商。墨西哥在《參考文件》中承諾對接費率應當“基于成本”且“合理”,這是墨西哥在參考文件中的重要承諾,美國認為墨西哥未能根據承諾保證Telmex公司按照基于成本的合理費率為美國電信服務商提供對接服務。因為,⑴針對同樣的網絡設備,對美國供應商的對接收費比對國內的平均高出75%;⑵通向墨西哥的各種國際線路的灰色市場費率遠低于Telmex公司的收費;⑶許多國家與其他競爭性長途運營商之間的終端服務費率批發價遠低于Telmex公司的收費;⑷根據ILDRules對墨西哥運營商涉及“成比例回報”的財務安排,Telmex公司的費率高于成本。而墨西哥認為,只有服務供應商在另一成員境內自己完成終端傳輸時才算跨境傳輸,本案中美國運營商只是在邊境將初始端服務傳輸給墨西哥運營商進行終端服務,不構成GATS中定義的“跨境支付”。專家組經分析否認了墨西哥的觀點,確認本案中美國電信運營商提供的服務構成“跨境交付”,屬于GATS所管轄的范圍。專家組支持了美國所提出的第一、二、四項觀點,認定Telmex公司提供的對接費率非“基于成本”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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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分類管理模式解析

隨著電信服務產品的增多、服務種類的不斷豐富,電信行業不良競爭事態的日益嚴重等。電信公司迫切需要在降低運營成本的基礎上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業務水平,擴大盈利空間。首先,隨著電信業務的廣泛化,電信服務的內涵和外延發生了很大變化,在電信業務分類的發展中,電信服務分類管理促進了電信業務的發展和提升,提高了用戶的使用評價。其次,電信服務的智能化,為電信服務分類管理提供了便捷,使服務管理理念和服務水平有了“質”的發展,特別是網絡平臺的建立和拓展,更加方便了電信用戶,贏得了用戶的滿意和肯定。再次,電信服務分類管理是中國電信走出國門、面向世界的需要。隨著全球經濟的一體化,電信業務分類的日益明確化、精細化,電信服務分類管理也有了突破性的發展,有效地提高了電信的運營效率和企業效益。因此,電信服務分類管理對電信的穩定、持續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電信服務分類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電信服務分類大多沿用業務分類、經營分類等概念,以用戶為本的市場調查不足,對用戶的服務需求和服務訴求分析不到位,導致服務分類管理水平難以提高。一方面,電信強調客戶的滿意度、企業的效益。卻不能把用戶的真實訴求放在第一位,服務分類以企業的意志為主導,用戶意愿考慮較少。另一方面市場調查是服務分類管理科學化的前提,但實際操作中,太看重理論依據而忽略了實踐基礎,致使服務分類管理經驗匱乏。服務分類應統籌電信全局,兼顧企業運營與客戶需求。而實際操作中主要以電信業務、電信運營信息為參考,采用的分類方式單一,缺少科學性、系統性,服務分類結果無法滿足管理需求。而且由于各種原因,服務分類較為混亂、缺少細節的統一性和規范性,給服務管理帶來了很多不便。人才問題是企業發展的重要問題,一方面人才要有很強的理論基礎和創新思維,才能為電信服務分類管理提出有價值、有意義的建議和措施。另一方面人才要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在實踐中豐富自己的理論知識,將電信服務分類管理的理念研究透徹、深入,這樣才能更好地執行這種管理模式。但實際中這樣的人才難求,一方面高學歷的人才加入到這個團隊后,對實踐工作了解得不夠深入,不知道管理要從哪入手,認為市場調查等工作是苦差,工作起來缺少積極性。另一方面有實踐經驗的人員理論知識不足,對工作的認識不充分,工作的積極性、創新性難以調動。不利于服務分類管理的開展。

電信服務分類管理的建議

服務管理的最終目的是提高服務質量、提高用戶滿意度。因此,用戶的聲音必須得到重視。一方面市場調查方式要多樣化,比如網上調查、問卷調查等,切實了解用戶需求。另一方面對市場調查的結果要重視,對調查報告認真分析研究,結合用戶意見進行服務分類,以方便用戶的理解和使用,同時也方便了電信業務的宣傳。隨著電信行業競爭的日益激烈,我們要創新思維,不能等用戶上門來“找”服務,應積極的、主動地為用戶考慮,站在用戶的角度,以我們對行業的熟悉程度,超前的為用戶設計好服務項目,做好服務分類,一切以人為本,以方便快捷為準。服務分類兼顧內外因素,拓寬分析途徑,積極的解決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人才是企業競爭的動力,電信能有今天的成就離不開眾多“電信人”的貢獻。在電信服務分類管理中,一方面要注重專業人才的吸收和培養。第一,為人才提供發展的平臺,讓人才在電信這個大家庭里充分實現自己的價值。第二,為人才提供進步、提升的條件,讓每個崗位的人才都看到企業的未來、個人的未來,讓他們真正融入到企業中來。另一方面注重內部人員的培養,通過培訓、學習等方式提高電信員工的綜合素質,使他們能在不同的崗位上有一樣的出色表現,能廣泛熟悉電信內部每一個業務的運行。這樣才能更好地做好電信服務工作,才能更好地配合電信服務分類管理工作的進行。隨著科技的發展、互聯網技術的日益成熟,電信服務類別的邊界也在逐漸模糊,面對龐大而又統一的服務體系,我們只有把服務分類管理做得更細致、更扎實,才能跟上電信業發展的腳步。同時,隨著電信服務業內涵和外延的不斷擴展,電信服務管理對服務分類的標準化、服務分類管理的規范化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們一方面要積極和市場結合起來,通過實踐進一步完善電信服務分類管理的模式。另一方面要努力擴充自己的知識層面,不斷提高自己的綜合能力,為電信服務分類管理提出創新的、有價值的建議,使電信服務分類管理的模式更規范化、科學化。

電信服務分類管理模式還處在探索、實踐的發展階段,對其中的每一個環節都要認真思考,仔細分析,反復實踐。確保管理程序的規范性和科學性。對于管理中的薄弱環節,要組織人員充分討論、認真分析,從內外因素入手,強化服務分類管理的效率、效果,努力使企業的服務管理模式更加強大。實現電信服務的高效率、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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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個人信息服務貿易保護問題

摘要:信息服務貿易與傳統貿易不同,以提供信息或信息技術為主要內容。資料,包括個人資料經過處理加工,成為對人們有用的信息,即信息服務貿易的標的。個人資料在跨國信息服務貿易中,極易受到侵害。貿易自由和個人資料安全是對立統一的,只有對個人資料提供有效保護,才能使跨國信息服務貿易自由化成為可能。

關鍵詞:信息服務貿易個人資料保護

一、問題的提出

從世界范圍來看,信息服務業作為一項以文獻、圖書、情報等的采集、利用為主要內容的傳統服務早已存在。但作為新興的信息產業的支柱組成之一的信息服務產業,其崛起卻是在20世紀60年代以后。信息服務的根本立足點在于實現對信息資源的采集、處理、傳輸、利用等綜合服務內容上的商品化、產業化和手段上的電子化、網絡化。上述信息資源,有相當部分來自個人資料。而國際互聯網的興起,為資料的跨國流通與信息服務貿易提供了便利。

資料的跨國流通,英文為TRANSBORDERDATAFLOWS(簡稱TDF或TBDF),TDF最早在由經合組織贊助的一個關于隱私權保護研討會上首次使用。經合組織于1980年9月23日通過的《隱私權保護及個人資料跨國流通準則》提到“TDF是指個人資料跨越國境的流通”。該準則指出個人資料是指任何關于一個被識別或可以被識別的自然人(本人)的信息,其形式不僅限于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還包括以人工處理的個人資料。其流通方式包括國際航空信件、國際電話、電報,無線廣播、電視之跨國廣播,互聯網傳播,甚至各種有形資料通過人工攜帶出境。

TDF最初是圍繞個人隱私權保護提出的,然而,隨著跨國經濟組織的蓬勃發展,TDF的范圍已不限于個人資料,而是包括了大量的商業數據、科教文化資料等。本文僅涉及個人資料。信息服務的跨國貿易迅猛發展,要求資訊(包括個人資料)在全球范圍內自由流通,個人資料的安全在貿易自由化過程中不可避免受到影響。如何在貿易自由與保護個人資料之間尋求一個最佳結合點,是本文要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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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務貿易中個人資料保護探究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從世界范圍來看,信息服務業作為一項以文獻、圖書、情報等的采集、利用為主要內容的傳統服務早已存在。但作為新興的信息產業的支柱組成之一的信息服務產業,其崛起卻是在20世紀60年代以后。信息服務的根本立足點在于實現對信息資源的采集、處理、傳輸、利用等綜合服務內容上的商品化、產業化和手段上的電子化、網絡化。上述信息資源,有相當部分來自個人資料。而國際互聯網的興起,為資料的跨國流通與信息服務貿易提供了便利。

資料的跨國流通,英文為TRANSBORDERDATAFLOWS(簡稱TDF或TBDF),TDF最早在由經合組織贊助的一個關于隱私權保護研討會上首次使用。經合組織于1980年9月23日通過的《隱私權保護及個人資料跨國流通準則》提到“TDF是指個人資料跨越國境的流通”。該準則指出個人資料是指任何關于一個被識別或可以被識別的自然人(本人)的信息,其形式不僅限于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還包括以人工處理的個人資料。其流通方式包括國際航空信件、國際電話、電報,無線廣播、電視之跨國廣播,互聯網傳播,甚至各種有形資料通過人工攜帶出境。

TDF最初是圍繞個人隱私權保護提出的,然而,隨著跨國經濟組織的蓬勃發展,TDF的范圍已不限于個人資料,而是包括了大量的商業數據、科教文化資料等。本文僅涉及個人資料。信息服務的跨國貿易迅猛發展,要求資訊(包括個人資料)在全球范圍內自由流通,個人資料的安全在貿易自由化過程中不可避免受到影響。如何在貿易自由與保護個人資料之間尋求一個最佳結合點,是本文要討論的問題。

二、信息服務貿易與個人資料保護的矛盾及沖突

1.資料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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